国家安全法

2024-07-17

国家安全法(精选9篇)

1.国家安全法 篇一

国家安全法心得

国家安全牢不可破了,个人安全就有了稳定的大环境,我们对人生的筹划,以及个人成就的积累,就不会轻易被突如其来的社会及国家变故颠覆。近年国家安全的内外负面元素实际在增多,正面力量的成长不断在对付、抵消它们,应当说整体形势还是紧  今年4月15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的*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切实增强全市群众的国家安全意识,共同维护国家安全,**市依法治市办公室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活动。现就活动开展情况作如下总结:

一是召开“国家安全教育学习会”。在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来临之际,4月12日上午组织全局召开“国家安全教育学习会”,向干部职工传达学习了**市国家安全领导小组文件精神,播放了国家安全教育宣传片,并对“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进行了安排部署。

二是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法治讲座进学校活动。联合市法制办、团、国保大队等相关部门于4月13日下午组织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法治讲座进学校活动,现场为学生讲解国家安全法制、案列警示、安全防范等安全知识,发放《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怖法》等相关国家安全教育读本资料,广泛普及“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每个公民、组织应尽的义务”等相关知识,提高广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切实加强国家安全工作。

三是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法治宣传活动。4月15日上午在天发广场组织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法治宣传活动。通过悬挂横幅、现场宣讲、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来往群众宣传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为群众就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答疑解惑。与此同时,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普法志愿者也将按照市依法治市办公室统一部署,同步深入村(社区)开展入户宣传,将宣传资料送到群众手中,形成城区+乡镇的全覆盖宣传态势,切实提高群众的国家安全意识。

四是利用手机、微博等新媒体开展宣传教育。编发国家安全教育意识的相关内容信息,并于4月15日“国家安全日”当天发送给全市领导干部、全市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同时充分利用**普法网站、**普法微博等新媒体,定期发布以《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为重点的国家安全知识,加强国家安全教育宣传。

五是利用LED电子显示屏不间断播放“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标语。制作有关“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标语,并于“国家安全日”当天全天候在路口LED电子显示屏上循环播放,形成全方位覆盖的宣传态势,营造浓厚的社会学法氛围。

国家安全法心得1000字

4月15日是我国的“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思源实验学校高度重视,精心策划,推出一系列《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等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活动,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班会活动,使师生提升国家安全意识,掌握消防安全知识,自觉维护校园安全。

早上9点,以“国家安全,人人有责”为主题的系列宣传活动启动:电子屏上滚动播放“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宣传PPT,多功能室外LED屏,播放《国家安全法》和《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等宣传视频;中午1点,学校通过白板系统开展以消防安全为主题的班会课,班会课上就“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和火场中被困人员自救逃生的路线选择、方式方法、注意事项等消防安全知识进行了全面的培训,并教授了常用灭火器的正确使用方法,使师生懂得了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的方法;在活动层层推进的基础上,为使“消防安全知识”深入人心,学校将在本月内举办“消防安全知识观后感比赛”。

通过活动的开展,该校以全国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契机,有力推动校园消防安全宣传工作,提高了广大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师生们纷纷表示:此次的活动中所学的消防知识一定会好好的收藏,把掌握的消防安全能力切实应用到生活中,让消防安全知识在校园中、家庭中快乐的传播。

国家安全法心得1000字

《国家安全法》是我国建国以来在国家安全方面制定的第一部专门法律,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它的颁布、施行,有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有利于增强公民和组织的国家安全意识,自觉维护国家安全,积极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国家安全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深入学习和大力宣传《国家安全法》,坚决维护国家安全,是伟大的民族精神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扬。忧患意识是中华民族精神的一个重要方面,体现着中华民族的政治智慧和生存哲学。从孟子的“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到范仲淹的“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陆游的“位卑未敢忘忧国”,都反映了古代士大夫深沉的忧患意识。历史发展到近代,面对国家民族空前的危机,忧患意识则发展为救亡图存的思潮2017《国家安全法》学习心得体会2017《国家安全法》学习心得体会。从龚自珍、林则徐到康有为、梁启超,从孙中山到*,无不深怀对病态中国的哀伤和行将破碎的祖国命运的忧患。中国共产党则把这种民族忧患意识付诸民族解放的伟大事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终于赢得了民族独立,建立了社会主义新中国。现在,我国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国家的综合实力明显增强,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仍属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还很大,离全面、均衡、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就要求我们增强民族忧患意识,励精图治,奋发有为,艰苦奋斗,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绝不能乐而忘忧,安而忘危,否则,就会重蹈近代中国落后挨打、家国不保的覆辙。

深入学习和大力宣传《国家安全法》,坚决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爱国主义的具体体现。我们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民族伟大复兴需要一个长期和平稳定的环境。“树欲静而风不止”。进入新世纪以来,国际局势继续发生着深刻而复杂的变化,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仍是当今国际格局演变的两个主要趋势,一些西方国家不愿看到中国和平崛起,不愿看到中国综合国力和影响力日益增强,千方百计实施西化、分化,利用所谓人权、民族、宗教、台湾等问题向我国施加压力,对我国进行渗透活动,利用人民内部矛盾,挑拨我党和群众的关系,给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危害己,利人,利社会!

因此,在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同时,我们要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对不利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因素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绝不能麻痹大意2017《国家安全法》学习心得体会心得体会。

深入学习和大力宣传《国家安全法》,坚决维护国家安全是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不断凸显,正确认识和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切实加强国家安全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意义十分重要。我们必须以《国家安全法》为武器,坚决防范和打击各种敌对势力、民族*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的破坏活动,绝不允许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组织和行为在我公司滋生蔓延,为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国家安全,人人有责。深入学习和大力宣传《国家安全法》,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关键是要树立国家安全意识,始终把国家安全放在第一位,克服和平时期的麻痹思想。切实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和青少年的国家安全意识,筑牢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人民防线。

2.国家安全法 篇二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是国家经济安全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一国经济安全法律体系是关于国家经济安全运行的标准, 是政府对国家经济风险进行控制的手段之一, 是国内经济和国际经济互利、互惠、互补的范围, 是制止恶意并购、建立国家经济安全预警机制等的法律法规的集合。构建国家安全法律体系, 既能有效规范外资在我国的投资并购行为, 以使相关监管有法可依;又强化了我国行政监管的透明化和规范性, 实现了与国际惯例接轨, 进而增强外商的投资信心。

有效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和安全, 一直是我国外商投资并购领域中最为热议的话题之一。从国家统计局原局长李德水的“外资威胁论”, 到全国工商联在2006年“两会”上提交的《关于建立国家经济安全体系的建议》的提案, 到商务部搁置“凯雷”并购“徐工”案的审批长达一年多之久, 再到商务部研究员“中国处于一个半世纪以来经济安全度最高的时期”的表态, 以及伴随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的规定》、反垄断法出台, 直至2011年2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 我国国家经济安全维护正式走上了有法可依之路。

国家经济安全, 是指在经济全球化时代, 一国保持其经济存在和发展所需资源有效供给、经济体系独立稳定运行、整体经济福利不受恶意侵害和非不可抗力损害的状态和能力, 是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实力处于不受根本威胁的状态。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正是各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 鼓励兼并重组的投资政策本身旨在通过实行开放式保护、促进国际产业转移, 进而最终实现提升一国产业竞争力的目标 (市场因素是企业兼并重组的主要动力和依据, 应积极发挥主导作用) ;另一方面, 国家通过对重点产业进行规制、对敏感行业进行保护, 有效维护国家的经济主权和安全, 这也是各国以及国际的通行做法。基于成员国国家安全的考虑, 《世贸组织总协议》第21条确定了安全例外原则。美国曾多年利用这一例外禁止石油进口。在1982年福克兰群岛冲突期间, 欧共体及其成员国、澳州、加拿大等曾以“出于非经济原因”为由对阿根廷实施进口限制。在美国, 为有效调控危及其本土安全的外资并购, 美国国会在1988年通过了“埃克森—弗罗里奥”条款, 作为1950年通过的《国防生产法》的修正条款, 该条款赋予了美国总统在特定条件下否决外资并购的权力。对于“国家安全”, “埃克森—弗罗里奥”条款并未给出明确定义。有观点认为, 藉此便于应付错综复杂的并购交易架构, 以及有效进行法律规避。也有观点主张, 此处的国家安全主要指国土或军事安全。加拿大则是通过设立净利益标准以决定是否批准一项外资并购, 即只有对加拿大有净利益的外资并购才会得到批准, 具体的考虑标准包括五个方面。尽管加拿大未明确创设国家安全审查原则, 但是它通过规定四大敏感行业并对这四大行业的外国投资予以严格限制或禁止, 实际进行了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在亚洲, 日本根据对外开放的程度, 将本国产业分为三类, 通过规定不同的外资控股比例和设置进入限制, 实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目的。在欧洲, 如英国、德国和法国, 凡外国投资者因收购任何大型或经济上有重要影响的本国企业, 或实施并购涉及敏感行业的, 均须获得政府批准。

厘清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制度和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楚河汉界”

2007年8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反垄断法。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 涉及国家安全的, 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 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由于外资并购我国民族企业近年来呈现出“掐尖”现象, 因此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关于国家经济主权和安全有效维护问题, 成了关注的焦点。因此, 反垄断法出台即刻被寄予厚望, 被认为将是国家维护自身经济安全的有力法律手段。然而, 只有全面、正确地理解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制度、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各自侧重的调整范围, 才能明确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制度在构建我国国家经济安全网方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第一, 应准确理解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现有条款的字面措辞可理解为: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 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 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除依照本法规定应当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 涉及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可见, 这项规定本身就涉及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制度和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具有两个层次的涵义:一是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 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依据该条款, 并非所有经营者集中均须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而只是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外资并购属于经营者集中, 但不一定均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 因此不一定都必须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二是依据各国的实践及国际通行惯例, 凡是当外资并购可能对一个经济安全产生不利影响时, 均须接受一国的安全审查, 这也正是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意义所在。只不过在我国现阶段, 由于外资并购多发生于国际知名企业集团与国内行业领域内排名靠前的民族企业之间, 因此发生的外资并购绝大多数情形下均达到了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 属于须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第二, 尽管两种制度在现阶段的适用上多有重合, 但是在法理上予以明确区分是必要的。原因是:反垄断法中规定的经营者集中是企业自主的经济活动, 是基于市场和企业运营需要而进行的。对此依据反垄断法所进行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 应重在对市场结构、竞争要素、维护消费者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权衡, 这取决于一国竞争政策的指导原则。而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则是一项为了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和安全而创设的制度, 两者既相互区别, 又互为补充, 是相互协调的关系。

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 并进入了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的阶段。先前行政本位、政府对经济主导过强的计划体制残余影响还不时显现。尽管我国反垄断法在执行、与现有法律资源有效整合、对新经济领域有效调控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但是颁布反垄断法本身已体现了我国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 是我国在重视市场运行基本规律、强化政府宏观经济调控职能、完善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等方面不断进步的表现。因此, 值此关键阶段, 明确反垄断法中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制度和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各自的调适范畴,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系到充分尊重市场运行机制、促进我国竞争政策的形成和发展, 以及竞争政策与国家其他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有效协调。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2月3日发布的《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 是我国在有效利用外资, 同时维护国内市场有效竞争秩序和结构, 并顾全国家经济安全方面而进行的又一次有益尝试。

明确我国经济安全网的指导原则

3.新《国家安全法》,不只是反间谍 篇三

新国安法势在必行

上世纪40年代,出于冷战需要,美国出台了《国家安全法》,将无任何实体的国家安全概念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1993年,中国第一部《国家安全法》出台,但法案主要规定的是国家安全机关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应履行的职责,尤其是在反间谍工作方面。除了1993年版《国家安全法》,还有其他各领域的相关法规、规章对维护国家安全起着作用,譬如《对外贸易法》在维护经济安全方面发挥作用。但这些法律、规章一直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

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首次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将国家安全的概念扩展至“11种安全”: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涵盖所有与国家核心利益相关的领域,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被提至对等地位。小碗难装大海,随着总体安全观的提出,1993年版《国家安全法》明显已不能适应中国的发展。同年11月,《反间谍法》出台,1993年版《国家安全法》相应废止,新国安法呼之欲出。

《环球人物》:新国安法的出台有没有特别的原因?

马怀德:新国安法出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适应国家当前安全形势发展變化的需要。现阶段,中国的安全形势日益严峻。对外,我们有维护国家主权和发展利益的压力。随着各国政治、经济、文化交往日渐频繁,我们对政治经济安全的要求比任何时候都迫切。比如,有些国家政治动荡,就会影响我们在海外的投资、海外侨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等。

对内,我们有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压力。现阶段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因素越来越复杂,刑事案件、治安案件高发,仅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就有一千五六百万件。社会矛盾类型多元导致各类矛盾激化升级的危险增大,社会“燃点”降低,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因素都在增加。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成为当前头等大事。

《环球人物》:既然面临的形势这样复杂,新国安法的起草应该经过了相当充分的讨论吧。

马怀德:这部法律从起草到出台花了一年多时间,法律草案的很多内容也经过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第一次审议的草案里并未明确提出有关粮食安全的表述。审议的时候有委员提出意见,后来这一条就被添加到法案中。新型领域的安全问题,特别是关于维护海外军事行动安全的表述上,过去也不明确,讨论后又单独增加了为维护国家安全而采取的海外军事行动的条款。文化安全方面,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防范抵御不良文化渗透的条款都是后来增加的。网络安全条款中也明确增加了建设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的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的保护能力,特别是增加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的规定。

《环球人物》:在起草法案的过程中,有没有借鉴别国的经验?

马怀德:制定《国家安全法》是很多国家的通行做法。美国1947年就制定了《国家安全法》。巴西和印度分别在1953年和1980年制定了《国家安全法》;俄罗斯于1992年和1999年制定了《俄罗斯联邦安全法》和《俄罗斯联邦国家安全构想》;美国在“9·11”事件后制定了《美国爱国者法案》。这些国家的立法经验,对我国起草新国安法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哪些词最受关注

《环球人物》:新国安法出台后,总则第三条提到的“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内容颇受关注,您如何看待这一条?

马怀德:在维护国家安全过程中,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比如,公民若因支持国家安全工作,导致本人或亲属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可请求保护;财产遭受损失可申请补偿;造成伤亡可获得抚恤优待等。这类规定是根据比例原则,平衡国家安全与公民权利的典型例子。

《环球人物》:新国安法在国家安全保障措施中提到了“人才培养”,这也是维护国家安全的一部分?其中提到设立国家安全日的意义何在?

马怀德:没错。国家要采取必要措施招录和培养维护国家安全的特殊人才。新国安法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采取各种措施提升人们的国家安全意识。公务人员、领导干部乃至全社会要具有强烈的国家安全意识,这是维护国家安全的社会和观念基础。

《环球人物》:新国安法还有哪些亮点值得我们关注?

马怀德:新国安法“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通俗地说,就是要全面维护各个领域的安全,而不是“各家自扫门前雪”,只管局部。比如说,现在互联网发达,在网络上从事经济活动,如果不能保证网络安全,那么经济安全也难保证;同样,政治安全也会影响经济安全,文化安全会影响经济安全,网络安全又会影响文化安全……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一个相互关联的安全观。

《环球人物》:这部法律基本上是原则规定,如何保证其操作性?

马怀德:从立法内容上看,新国安法是立足全局、统领国家安全各领域工作的综合性法律,将为制定其他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奠定良好基础。今后要以新国安法为基础,制定相关领域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配套制度,落实执行新国安法的各项制度和要求,增强它的可操作性。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网络安全法》《反恐怖法》和《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就是其中较重要的法律。

nlc202309030723

是盾牌不是武器

《环球人物》:新国安法第十一条、第四十条里首次有香港和澳门出现,提到两个特别行政区与港澳同胞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个别香港媒体却颇有微词,您怎么看?

马怀德:港澳实行的是一国两制、高度自治,但仍属于中国领土主权范围。维护国家安全是要维护国家整体的安全。即使是港澳特别行政区,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宪法和港澳基本法中也有相关规定,新国安法只是重申了这一要求。港澳同胞也是中国公民,同样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这是中国公民共同的、一般的义务。当然,这部法律并不在港澳实施,港澳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是另外一套法律。

《环球人物》:这样是否会有些矛盾?

马怀德:并不矛盾。在港澳不使用这部法律,并不意味着对港澳同胞不适用。比如,一名香港居民在上海或者北京从事了危害國家安全的行为,那么就要被追究责任。这和外国人在中国从事了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也要承担责任是一样的。

《环球人物》:国际社会对中国出台新国安法是什么反应?

马怀德:某种程度上说,国际社会对中国新国安法有些反应过度,认为中国立法确立的国家安全领域过于宽泛,并将其误读为限制国际交流和开放、限制言论自由的保守举措。事实上,这些担心没有必要。中国制定新国安法最主要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中国的核心利益和重大利益处于相对没有危险、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

美国“9·11”事件之后公布了《美国爱国者法案》,中国理解这是为了打击恐怖主义,维护本国安全的需要。尽管有些条文我们跟它的做法不一致,但并不意味着我们不理解它。将心比心,中国制定新国安法,国际社会只要客观、公允、理性地看待,也能理解。有的国家早就制定了《国家安全法》,为什么要对中国制定新国安法不理解呢?

像经济安全审查制度,我们早就有了。《对外贸易法》已经规定了外国公司与中国企业进行贸易,如果涉及国家安全,要接受相关部门的安全审查。这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是预防国家安全风险的必要举措。美国及其他国家比我们的审查制度还要严格。像这种情况,站在本国角度很容易理解,反之,会觉得这是在为难我们。其实,一切都是对等的,为了各自国家的安全,你审查我、我审查你,都是可以理解的。

《环球人物》:我们应该怎样面对这样的争议?

马怀德:制定和实施《国家安全法》是世界各国维护本国国家安全的通例,我国制定新国安法完全符合国际基本做法和经验。用一句形象的话说,新《国家安全法》是我们保护自己的盾牌,而不是攻击他国的武器。因此,我们无畏争议。

4.国家安全法学习心得 篇四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心得 在中学生中进行国家安全知识教育的目的,旨在使广大中学生从小树立“国家安全”、“国家荣誉”、“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观念。国家安全是中学生必备的知识、必备的素质。青少年是21世纪的主人,将在新世纪肩负起建设社会主义祖国的重任,要求同学们从现在起就要树立国家观念、国防观念,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把培养起来的爱国之情、报国之志,贯穿到我们的思想意识中,贯彻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为把伟大祖国建设得更美好,为中华民族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而学习,学习,再学习。

通过学习我深有体会,要使自己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国家安全意识。

1.在全校普遍宣传教育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特点和教学计划安排,对学生进行国家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把国防教育、爱国教育、爱校教育同国家安全教育紧密结合起来。

2.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以《国家安全基本知识》教材为主线,利用《国家安全警示录》,让学生“看一看”,达到教育的目的。

3.通过“看一看”、“想一想”,认真组织“如何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敢于“同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坏人坏事作斗

争”的主题班会,让学生自己“议一议”来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

把培养起来的爱国之情、报国之志,贯穿到我们的思想意识中,贯彻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把伟大祖国建设得更美好。

篇二:学习《国家安全法》心得体会

20xx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国家安全法是统领国家安全各领域工作的基本法律,对于依法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实施国家安全战略,落实重点领域国家安全政策,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完善国家安全法治,建立国家安全体系。依法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敌对势力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极端宗教活动,坚决维护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信息、国防等安全。”

通过学习《国家安全法》是我对国家总体安全有了更新更深的认识。

一、充分认识制定国家安全法的重要意义,依法维护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形势日益严峻,面临内外双重压力,各种风险因素明显增多,非传统领域安全日益凸显。制定一部应对国家安全各种威胁和风险,统领国家安全各领域工作的法律,是维护国家安全紧迫的现实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安全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建立了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习近平、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这是习近平、习近平总书记在正确把握国家安全形势变化新特点、新趋势的基础上,对新时期国家安全工作作出的重要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并对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提出明确要求。为有效推进国家安全战略,建立国家安全制度体系,明确和规范国家机关、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的整体合力,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任务和制度,依法建立健全相关体制机制,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国家安全法的出台,可谓正当其时。

新的国家安全法与1993年通过的国家安全法不同。1993年的国家安全法是一部狭义的国家安全法,仅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特别是反间谍职责,该法已被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反间谍法》取代。此次通过的国家安全法明确了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原则和任务,规定了国家安全的基本制度,覆盖了国家安全各领域的工作,是一部名副其实的国家安全基本法。它不仅建立起了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而且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国家安全工作的相关制度,明确了国家机关、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该法涵盖政治安全、人民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等领域,是一部集内部安全与外部安全、国土安全与国民安全、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与共同安全于一体的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法律。

二、贯彻实施国家安全法,必须全面准确把握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原则

国家安全法共设置了“总则”、“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国家安全制度”、“国家安全保障”、“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及“附则”7章84条。其中,总则部分规定了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原则。

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开展国家安全工作的前提和保障。只有坚持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

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才能有效推进国家安全工作。

国家安全法规定,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将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职责写入法律,是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的必然要求,体现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性。

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维护国家安全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开展国家安全的各项工作,都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法,实现国家安全法治化,今后还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建立起完善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

必须坚持协调统筹原则。维护国家安全,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国家安全工作应当统筹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专群结合原则。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作用,广泛动员公民和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为此,该法规定了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制度,并明确了国家机关、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必须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原则。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积极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开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国际安全义务,促进共同安全,维护世界和平。

三、贯彻实施国家安全法,必须正确认识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任务

为了体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国家安全法从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以及新型领域安全等诸多方面,规定了国家安全的主要任务。

在传统国家安全领域。一要以维护政治安全为根本。维护政治安全就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二要以维护人民安全为宗旨。维护国家安全要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真正夯实国家安全的群众基础。国家安全法在第一条立法宗旨中就强调“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在第七条基本原则中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在第二章“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的第十六条中又规定“国家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人民安全,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并在其他条文中作出具体规定。三要以经济安全为基础。要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全预防和化解经济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保障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利益安全。在非传统安全领域。一要维护文化安全。文化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文化安全态势总体良好,但一些不良文化也在侵蚀我国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如果不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和制止,任由其泛滥,就会对我国文化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国家安全法对维护文化安全的任务作出规定,核心是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和抵御不良文化的影响,掌握意识形态领域-5-

篇三:学习国家安全法心得

我校对《新国家安全法》进行了学习,为了在大学生群体中全面开展国家安全教育,使他们树立“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高于一切”,“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他从什么是国家安全?国家安全与中学生有什么关系?中学生怎样树立国家安全观和国家安全法律意识以及明确爱国主义与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关系等问题,我们于四月一十三号下午召开扳回宣传《新国家安全法》,进行了一场生动、具体、发人深思的国家安全知识教育。

在《国家安全法》宣传教育中,大学生中进行国家安全知识教育的目的,旨在使广大大学树立“国家安全”、“国家荣誉”、“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观念。国家安全是新时期人们必备的知识、必备的素质。青少年是21世纪的主人,尤其是大学生将在新世纪肩负起建设社会主义祖国的重任,要求同学们从现在起就要树立国家观念、国防观念,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把培养起来的爱国之情、报国之志,贯穿到我们的思想意识中,贯彻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为把伟大祖国建设得更美好,为中华民族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而学习,学习,再学习。

通过学习我深有体会,要使自己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国家安全意识。

1、在全校普遍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利用视频和ppt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国家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把国防教育、爱国教育、爱校教育同国家安全教育紧密结合起来。

2、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以国家安全基本知识为主线,利用国家安全现状,让学生“看一看”,达到教育的目的。

3、通过“看一看”、“想一想”,认真组织“如何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敢于“同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坏人坏事作斗争”的主题班会,让学生自己“议一议”来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

5.国家安全法宣教活动总结 篇五

11月7日接到集团公司保卫处文件《关于做好冬季安全防火工作的通知》后,我公司领导非常重视,责成主管经理和保卫科认真落实,为了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国家安全意识,我们进行了广泛宣传,举办了《国家安全法》知识答题,并在厂区内显要位置悬挂宣传条幅。通过学习宣传使广大干部职工更进一步了解《国家安全法》提高了维护国家安全的自觉性。

附:宣传条幅照片

6.国家安全法 篇六

2008年, 自国务院“三定”方案出台后, 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职能划转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则承担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2010年10月8日, 中编办再次就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对安监总局、卫生部等有关部门明确分工, 为开展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提供了发展契机。

近年来,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形势依然严峻。煤矿职业危害已成为关注热点。我国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 在各部门、各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下, 煤矿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和成效。目前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取得哪些进展?如何进一步推进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本刊记者采访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

记者: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关系到职工的生命健康和煤矿企业的安全发展, 近年来, 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取得了哪些新的进展?

赵铁锤:近年来, 全国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工会系统以及广大煤矿企业,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 理念创新, 科学防治, 严格管理, 严格执法, 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一是理念创新, 促进了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开展。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并确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原则以来, 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逐步成为共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坚持把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 采取一系

列有力的政策措施, 坚持不懈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煤矿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也得到不断加强。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大幅下降, 煤矿职业安全健康以及尘肺病防治工作持续向前推进。如山东煤矿安监局、山东省煤炭工业局等部门不断强化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执法监察力度。枣矿集团把加强煤矿职业安全健康视作安全发展的必然要求, 积极创新管理理念, 推动了整个矿区和谐、文明发展, 使该集团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走在了全国煤炭行业的前列, 并探索积累了可供借鉴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

二是科学防治, 降低和减少了煤矿职业危害。近年来, 全国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坚持源头治理、科学防治, 紧紧依靠科技进步, 研制、开发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煤矿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坚决遏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和材料, 有效地减少了煤矿职业危害, 进一步提高了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水平。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高度关注、积极支持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和煤矿尘肺病防治工作, 指导帮助广大煤矿企业切实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和尘肺病防治工作。山西、河南、河北、山东等一些重点产煤地区采用粉尘在线监测技术, 以监测促防治, 收到了良好效果。兖矿集团、神华宁煤集团、冀中能源峰峰集团等大型煤矿企业从源头上控制尘肺病的发生, 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

三是严格管理, 进一步强化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近年来,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行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加快推进煤矿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狠抓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积极引导煤矿企业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 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 及时报告发现的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跟踪督促各地和煤矿企业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安徽、江苏、内蒙古、广西等产煤地区在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中安排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培训内容, 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煤矿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中煤集团大屯公司、冀中能源邢台公司等企业建立健全了严格的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和奖惩机制, 积极推行先进适用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措施。枣矿集团在全国煤矿企业率先通过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极大促进了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深入扎实开展。

四是严格执法, 积极推进了煤矿职业危害专项治理。严格监管监察是保障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落实的关键环节。全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紧密结合实际, 突出重点, 依法监督, 研究推出一系列新举措, 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把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和个体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纳入监察执法重要内容, 积极开展煤矿尘肺病危害防治专项监察。山东、河南、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将职业健康监察列入煤矿安全“三项监察”之中, 督促企业切实推进职业安全健康工作。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局强化制度建设, 有效推进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山西省煤炭工业厅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 控制职业危害的源头, 并认真做好尘肺病患者治疗等工作。

记者:刚才您谈到了全国煤矿职业健康工作取得的新进展, 但是我国煤矿职业危害形势依然严峻。据统计, 2009年全国共报告职业病患者1万8 128例, 其中煤炭行业尘肺病患者7 336例, 占全国尘肺病患者总数的50%左右。您能谈一下目前煤矿职业防治存在的问题吗?

赵铁锤:可以。通过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 全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不断取得了新进展, 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 我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发展不平衡,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形势依然严峻, 一些地区和煤矿企业对职业危害防治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不足, 职业危害防治机构、制度和措施不够完善,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有关部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够到位, 相关监管监察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亟待提高, 等等。

记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您认为推进此项工作对我国煤矿企业安全发展有何重要意义?

赵铁锤:胡锦涛总书记多次强调, 要进一步保障劳动者权益, 让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 从而生活得更有尊严。温家宝总理明确指出, 经济发展不能以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甚至牺牲职工生命为代价。张德江副总理指出, 要把保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纳入政府的重要工作职责, 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提高从业人员和全体国民的安全素质, 提升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水平。应该说, 做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 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也是广大煤矿职工及家属的热切企盼, 更是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系统义不容辞的职责。应进一步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切实增强做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真正把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当作民生工程来抓, 全面提升煤矿职业健康工作水平。

记者:此次会议在枣矿集团召开, 枣矿集团在开展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方面走在了全国煤矿企业的前列, “枣矿”经验的特点是什么?

赵铁锤:深入总结和推广“枣矿”经验, 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典型引路作用。枣矿集团近年来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绿色发展, 从源头上抓矿区环境治理, 确保广大职工安全与健康, 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绿色生态职业安全健康体系”, 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应该说, “枣矿”经验是煤矿企业顺应时代发展进步的具体体现, 是煤矿企业安全发展和关爱职工的真实写照, 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 符合煤矿广大职工及其家属的期盼。我们要通过现场交流探讨, 认真加以学习借鉴, 共同推动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创新发展。

“枣矿”经验的鲜明特点, 一是把职业安全健康作为尊重职工生命健康及家庭幸福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实践中形成了“安全第一、关爱生命、清洁生产、绿色生态、文明健康、全员参与、持续发展”的职业安全健康理念, 让职工“体面劳动、幸福快乐工作”;二是健全完善有机协同的保障机制, 把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形成全方位、全覆盖的责任网络;三是大力开展无尘化创建, 清洁化生产, 以技术管理创新为支撑, 抓源头, 重过程, 全员参与;四是树立“发展绿色矿山, 提升能源价值”的科学理念, 淘汰落后, 治污减排, 变废为宝, 从根本上实现职业安全健康;五是始终坚持生产与生活同步发展, 以关爱民生的热切情怀, 大力开展“提高职工生活幸福指数, 让职工健康快乐生活”的民生工程建设, 让矿区职工家属共享绿色健康生活。

记者:此次会议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联合举办, 您能谈一下行业协会在推进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中的作用吗?

赵铁锤:职业安全健康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 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和广泛参与。多年来,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始终坚持以人为本, 以服务为宗旨, 以保护广大劳动者安全与健康为己任, 在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广大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工作者之间发挥了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始终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服务、为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工作者服务, 积极推动我国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事业发展。面对新形势新任务,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围绕国家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中心工作, 更好发挥协会知识密集、人才荟萃、联系广泛、业务全面的特点和优势, 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社团各项功能, 使协会真正发挥好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领域主导性社团的重要作用, 切实维护广大煤矿职工的安全健康权益。

同时, 要进一步依靠和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在积极推动煤矿职业防治、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安全健康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要支持配合各级工会认真履行组织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主动配合各级工会大胆探索在各类煤矿企业推广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新模式, 切实发挥工会组织在煤矿职业病防治中的生力军作用;要注重发挥煤矿企业工会群众安全监督检查作用, 特别要把职业病防治纳入煤矿特聘群监员的职责范畴, 对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

记者:刚才您谈到我国煤矿职业危害形势严峻这一问题时, 指出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现状。在这方面我们有什么举措?

赵铁锤: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全面提升煤矿职业安全健康水平。广大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有关要求,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 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加大职业危害防治的投入, 教育引导煤矿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 并认真抓好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做好职业病患者的治疗康复工作。凡新建、改建、扩建煤矿, 必须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从源头上控制职业危害;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 要采取有效地综合防治措施, 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浓 (强) 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要切实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 公布职业危害信息;要依法按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等, 保证从业人员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要积极依靠科技进步, 研制、开发、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职工安全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要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 全方位提高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水平, 整体推进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记者:为了进一步推进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作为安全监察部门, 应如何发挥监管监察作用?

赵铁锤:日前, 我们印发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试行) , 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煤矿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 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工作措施, 深入抓好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监察机构要积极推动企业严格落实许可条件, 严把准入关。要对煤矿企业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 依法进行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组织开展煤矿职业危害专项整治, 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 抓好职业危害监察工作, 切实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察工作列为“三项检查” (即专项监察、重点监察、定期监察) 的重要内容, 依法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实施监察。要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技术服务支撑机构, 形成完善的职业危害监督检查技术支撑体系, 推进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有序开展。

记者:谢谢您能接受我们的采访, 对于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您有什么期望?

7.正确衡量国家粮食安全 篇七

我认为395公斤的目标是符合实际的。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我们已经宣布,我们已经基本解决了全国人民的温饱问题。对395公斤的预测,不仅考虑了人们最基本的吃饭需求,还考虑了吃得好一些的要求,还适当地考虑了工业用粮等的需求。这几年粮食消费的增长超出了规划纲要的预测,主要是对工业用粮需求增长的估计不够。当时的预测是工业用粮需求趋于平缓。从这几年的实际来看,工业用粮的增长不是平缓而是比较快或者是很快。

新形势下,不能笼统地以粮食自给率衡量粮食安全是否存在问题。1996年的白皮书说立足国内资源实现粮食基本自给是解决中国粮食供需问题的基本方针,中国努力促进国内粮食生产,正常情况下粮食自给率不低于95%,外需总量不超过国际需求的5%,从此95%成为国家粮食安全的主要标志。后面的中长期规划都重申了95%的要求。但是95%的自给率是根据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吃饭问题而制定的,其基础是粮食主要用于吃饭,用于保证人们基本食物需求等更多的粮食用于工业用途、用于深加工甚至加工以后出口时粮食标准,不能简单以自给率来衡量。保持粮食安全需要一定的自给率,但是这个自给率应该是满足人们基本事物消费的粮食自给率,而不是全社会粮食总消费的自给率。

当前,只要我国粮食产量保持在一万亿斤以上粮食安全就有足够的保证。按照人均消费389公斤-395公斤计算全国粮食基本消费量是10453-10697亿斤,按照95%计就是9930亿-10166亿斤,只要目前保持粮食一万亿斤以上,粮食就是安全的。现在人均粮食消费或者人均粮食占有是435公斤,大大高于基本消费需求,各类粮食、各类食物都不存在市场短缺问题。近几年粮食进口增加主要是基本需求以外的其他消费增加的结果,有一部分甚至直接是高等消费需求。在粮食消费中工业用粮估计在两千亿斤,酒类这几年增长得很快,耗粮在三千万吨。很多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工业的出口也增加得非常快。在这样一种情况下,进口一部分粮食同时出口一部分粮食的加工地并不影响粮食安全。

现在我们国家的粮食供给有充分的保障,但随着需求的快速增长,未来粮食供需矛盾会不断加剧。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应该着眼于未来,把工作重点放在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上,加强农业用地的保护,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要防止地力的过度消耗,防止水资源过度利用,要遏制一些地方出现的地下水位快速下降。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要高度重视引导粮食的合理消费。粮食消费需求增长过快,特别是基本消费需求以外的消费增长过快会挤压基本消费需求带来市场波动,威胁粮食安全,会增加对环境资源的压力,因此要适当抑制粮食消费需求的不合理增长。现在我国的各种农产品占有量大多数超过了世界平均水平,猪肉、蔬菜、禽蛋这些都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两倍以上,我们的粮食消费中除了满足群众健康生活的基本消费外,有些消费并不合理,浪费也相当严重,过度的食物消费不仅损害人的健康还增加医疗、社会保障等的负担,所以抑制不合理消费,引导群众树立科学的膳食理念,培养健康饮食习惯十分重要。

(本文为本刊记者范颖华在作者2013年4月10日中国社科院农村所主办《中国农村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2012-2013)》出版发布暨中国农村经济形势研讨会上发言基础上采访整理而成)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篇八

米河二中 2012年2月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是本法规定的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第五条 国家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

第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第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看或者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可以查验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第十七条 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第二十二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和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犯间谍罪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的,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的,不予追究。

第二十六条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八条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有关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境外人员违反本法的,可以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罚;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米河二中 2012年2月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 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十九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七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一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七条 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三十八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第四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第四十六条 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第四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五十二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9.国家安全法 篇九

安监总煤调〔2009〕20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10月7日,贵州省毕节地区威宁县东风镇拱桥村一非法采煤窝点发生窒息事故,造成10人死亡。该采煤窝点由当地村民蔡昌华等人非法采掘,独眼井开采,无任何通风设施,东风镇政府曾多次对该窝点进行填封,但蔡昌华等人擅自启封、非法生产。初步分析,这次事故是由于该非法采煤窝点无通风造成有害气体积聚,在没有检查有害气体的情况下盲目入井造成窒息事故。

10月9日,辽宁省阜新市中兴煤矿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造成6人死亡、7人下落不明。该矿属乡镇煤矿,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低瓦斯矿井。该矿井9月30日停产放假,10月5日恢复正常生产。初步了解,事故发生在该矿一区西翼轨道下山距上部车场80米处,事故的原因待进一步调查。

上述两起事故暴露出一些地方非法生产问题突出;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不彻底;监督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上述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四季度是煤炭生产旺季,也是煤矿重特大事故“易发期”,尤其是当前煤矿复工复产高峰期,煤矿安全生产任务繁重。各地要正确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坚决防止盲目乐观和麻痹松懈思想,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要按照“安全生产年”的总体工作要求,围绕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推进安全生产“三项建设”,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以更加务实的精神,更加严厉的手段,更加有力的措施,狠抓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把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位员工,切实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各地要落实好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以下简称打非)的主体责任,继续推进打非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要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机制,落实责任、措施,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依法严厉打击、严肃查处非法盗采、拒不执行停建、停产指令等违法生产和建设行为。凡相关责任者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把打非与整顿关闭工作结合起来,依法对非法违法生产的矿井实施关闭,并严格按标准关实、关死,同时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加强对已关闭取缔矿井的巡查力度,防止死灰复燃。

三、突出抓好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2009年国庆节期间及节后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09〕68号)精神,做好煤矿复工复产工作,严防节后生产安全事故反弹。对需要进行复产复工的煤矿,要做到有计划、有方案、有措施、有验收、有审批,明确各个环节的安全要求和安全责任,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复工复产,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凡没有制定复产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做好恢复供电、通风、排水、设备运转等准备工作,没有落实瓦斯排放措施,都不得通过验收;通过验收但没有地方政府主管领导签字批准的,不得复工复产,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和未经安全验收擅自复工复产的煤矿,一律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对已经复产的煤矿,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对已经复工建设的煤矿,严禁赶进度、赶工期。

四、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实际,认真查找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整改。要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对9月份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中查出的重大隐患,认真抓好整改。同时,要把煤矿复工复产验收与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合起来,互相促进、共同推进。要根据今年以来煤矿技改、基建、整合矿井事故相对多发、较大以上事故中瓦斯事故比例仍然较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大对煤矿建设项目的监管,进一步推动瓦斯治理工作,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对发生事故的煤矿,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基本要求,及时查明原因,严肃追究责任,对非法组织生产和瞒报事故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事故责任追究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请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报传达到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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