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卫农发〔2011〕289号

2024-10-02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卫农发〔2011〕289号(精选2篇)

1.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卫农发〔2011〕289号 篇一

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 服务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 粤机编办〔2011〕37号

2011-7-13 来源:恩平政府网站 作者:佚名 【字体: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财政、民政主管部门:

《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已经省编委领导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规范和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多渠道、多元化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确保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坚持总体规划、方便就医的原则,立足于调整和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辅之以改扩建和新建,避免重复建设。坚持因地制宜、保障基本的原则,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广大群众享受到基本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

二、机构设置

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一体化管理),以社区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统一规划设置,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管理,街道政府给予支持。原则上按照每3至10万居民或街道所辖范围规划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进一步加大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力度,同时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快推进社区卫生多元化发展。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要以现有卫生资源为基础,可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改制设立,防止盲目设置新的医疗卫生机构,避免重复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统一规范为“所在区名(可选)+所在街道办事处名(可选)+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再加挂其他医疗机构牌子。

社区卫生服务站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或由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举办,也可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社会力量举办。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独立管理,门诊设置以全科门诊为主,一般不设住院病床,确实需要设置康复护理为主病床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内卫生资源、交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按照0.3-0.6张/千户籍人口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50张。

三、工作任务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主要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其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社区预防:社区卫生诊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预防接种,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预防,常见传染病防治,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健康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指导,协助政府处理突发性卫生事件等。

(二)社区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等。

(三)社区医疗: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社区现场应急救护,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服务,转诊服务等。

(四)社区康复: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指导等。

(五)社区健康教育:卫生知识普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服务,重点人员与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宣传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等。

(六)社区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等。

(七)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和批准的其他社区卫生服务。

调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的工作任务。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将适宜社区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交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际承担职能的情况,对其编制进行统筹考虑。

四、人员编制

政府举办(含公立医院承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定人员编制,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按每万服务人口(常住人口)配备8人。服务人口在5万居民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编标准可适当降低。其中每万服务人口配备全科医师2-3人,公共卫生医师1-2人,护士与全科医师比例按1:1的标准配备,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在核定的医师总数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按规划设康复护理床位的机构,按照每床0.7人的标准相应增加编制,但增加编制不得超过35名。设家庭病床的机构可适当增加编制。

省内经济较发达地区,根据当地流动人口、地方财力等情况,经本级机构编制、卫生和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可按标准上浮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50%)核定编制。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需人员编制优先在卫生机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同时相应核销有关机构的编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导职数,原则上按以下规定配备:人员编制30名以内的,配1正1副;人员编制31至60名的,配1正2副;人员编制61名以上的,配1正3副。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配备坚持一专多能的原则,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比例不得低于编制总数的95%,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低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8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费由当地县(市、区)财政按财政补助一类拨付,省、市两级财政可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予以补助。条件成熟的地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收费逐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机构编制管理

各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根据本标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和编制核定。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标准以及各地级以上市关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划要求,制订本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方案,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并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严格机构编制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核定的编制总数和人员结构比例范围内,按规定合理配备具有法定执业资格或国家规定的技术资格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编进人。

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涉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省编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本标准的落实情况。

六、其他

本标准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经济较发达地区乡镇可参照本标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核定编制。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与本标准不符的,以本标准为准。

2.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卫农发〔2011〕289号 篇二

《黑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卫妇社发〔2010〕250号

各市(行署)、县(县级市)卫生局、财政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财政局:

按照《黑龙江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黑政发〔2009〕3号)关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为促进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向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推进均等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断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满足广大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需求,进一步深化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强化政府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黑龙江省卫生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卫妇社发〔2007〕553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卫生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进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居民免费享有”的机制,不断提升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能力和水平,强化政府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绩效考核力度,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卫生部《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为指导,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共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出发,着力解决城乡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功能,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为目标,探索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制度、政府购买服务与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政府资源的优化运用,不断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质量。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坚持分级负责与逐级考核相结合;

(五)坚持考核与激励相结合;

(六)坚持政府行政部门考核与社会第三方评价相结合。

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以及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印发的《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和《机构基本标准》,依据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核定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项目服务对象为全省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和其他有关人员。具体项目内容:

(一)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今年每个机构建档率农村达到30%,城市达到85%,2011年全省城乡居民建档率达到100%。健康档案的建立要遵循自愿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统一为居民健康档案进行编码,采用16位编码制,以国家统一的行政区划编码为基础,以乡镇(街道)为范围,村(居)委会为单位,编制居民健康档案唯一编码。同时将建档居民的身份证号作为身份识别码,为在信息平台下实现资源共享奠定基础。按照国家有关专项服务规范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基础内容无缺失。各类检查报告单据和转、会诊的相关记录应粘贴留存归档。加强信息化建设,应利用计算机管理健康档案。

(二)健康教育 服务内容包括:宣传普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对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0~36个月儿童家长等重点人群进行健康教育;开展合理膳食、控制体重、适当运动、心理平衡、改善睡眠、限盐、戒烟、限酒、控制药物依赖等健康生活方式和可干预危险因素的健康教育;开展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哮喘、乳腺癌和宫颈癌、结核病、肝炎、艾滋病、流感、手足口病和狂犬病、布病等重点疾病健康教育;开展食品卫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饮水卫生、戒毒、计划生育等公共卫生问题健康教育。

服务要求:

1、发放印刷资料。包括健康教育折页、健康教育处方和健康手册,每个机构每年提供不少于12中内容的印刷资料。

2、播放音像资料。每个机构每年播放音像资料不少于6种。

3、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宣传栏不少于2个,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少于1个,每个宣传栏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每个机构每个季度更换1次健康教育宣传栏内容。

4、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至少开展6次公众健康咨询活动。

5、举办健康知识讲座。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至少举办1次,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每两个月举办1次。

(三)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 服务内容:

1、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出院后1周内,医务人员到新生儿家中进行,同时进行产后访视。建立《母子健康手册》。有针对性地对家长进行母乳喂养、护理和常见病预防指导。了解预防接种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情况,如果发现新生儿未接受预防接种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提醒和告知家长尽快补种和补筛。

2、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新生儿满28天后,结合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随访。重点询问和观察新生儿的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等情况,并对其进行生长发育评估。

3、婴幼儿健康管理:满月后的随访服务均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偏远地区可在村卫生室进行,时间分别在3、6、8、12、18、24、30、36月龄时,共8次。重点了解两次随访之间的儿童喂养、患病等情况为儿童进行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进行心理行为发育、母乳喂养、辅食添加、伤害预防、常规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

(四)孕产妇健康管理 服务内容:

1、孕12周前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其建立《母子健康手册》,进行1次孕早期随访,开展孕期营养保健指导,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2、孕16~20周、21~24周各进行1次产前随访,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重点孕妇。

3、孕25~36周、37~40周各进行1次产前随访,重点孕妇应在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并酌情增加次数。

4、产后访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得到分娩医院转来产妇分娩的信息后,应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

5、产后42天健康检查。(五)老年人健康管理 服务内容:

1、每年进行1次老年人健康管理,包括健康体检、健康咨询指导和干预等。

2、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包括体育锻炼、饮食、吸烟、饮酒、慢性疾病常见症状和既往所患疾病、治疗及目前用药等情况。

3、体格检查: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体重、腰围、臀围、体质指标、皮肤、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检查以及视力、听力和活动能力的一般检查。

4、辅助检查:每年检查1次空腹血糖。(六)预防接种 服务内容:

1、儿童预防接种证(卡)管理。及时为辖区内所有居住满3个月的0~6岁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等儿童预防接种档案。

2、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和15岁以下儿童补种乙肝疫苗。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接种,包括肾综合征出血热疫苗、炭疽疫苗和钩体疫苗。根据传染病控制需要,开展乙肝、麻疹、脊灰等疫苗强化免疫、查漏补种和应急接种工作。

3、要认真查验核对受种者姓名、预防接种证、接种凭证和本次接种的疫苗品种,核对无误后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规定的接种月(年)龄、接种部位、接种途径、安全注射等要求予以接种。

(七)传染病报告和处理 服务内容:

1、发现、登记

规范填写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本、X线室或化验室检测结果登记本。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后,按照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2、报告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以及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八)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内容:

1、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已确诊的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纳入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对可疑继发性高血压患者,及时转诊。建议高危人群每半年至少测量1次血压,并接受医务人员的生活方式指导。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每年要提供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

2、高血压患者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较全面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

3、每次提供服务后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患者的健康档案。(九)Ⅱ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内容:

1、对工作中发现的Ⅱ型糖尿病高危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建议其每年至少测量1次空腹血糖和1次餐后2小时血糖,并接受医务人员的生活方式指导。

2、对确诊的Ⅱ型糖尿病患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提供每年至少4次的面对面随访。

3、Ⅱ型糖尿病患者每年至少应进行1次较全面的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

4、每次提供服务后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患者的健康档案。(十)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 服务内容:

1、建立健康档案

在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纳入管理的时候,除需要由家属提供来自原承担治疗任务的专业医疗机构的疾病诊疗相关信息外,还应为患者进行一次全面评估,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2、随访

对于纳入健康管理的患者,每年至少随访4次。随访的主要目的是提供精神卫生、用药和家庭护理等方面的信息,督导患者服药,防止复发,及时发现疾病复发或加重的征兆,给予相应处置或转诊,并进行紧急处理。

四、经费补助标准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的意见》(财社〔2009〕66号)规定,从2009年起,国家对原城市社区居民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 10元提高到15元,补助范围由原城市居民扩大到全体城乡居民。此项补助资金中央财政负担60%,我省地方财政负担40%,即中央财政负担9元,地方财政负担6元。经省政府同意,省级财政对城市居民公共卫生服务人均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补助2元,补助范围扩展到全体城乡居民。对地方财政需负担的补助资金,各级财政的负担比例:

(一)转移支付市(地)、县(市、区)财政负担比例。省级财政补助2元,市、区级财政各补助2元,县(市)级财政补助4元。

(二)非转移支付市(地)、县(市、区)财政负担比例。省级财政补助2元,市级财政补助2元、区级财政补助3元,县级财政补助5元。省级补助资金中,1元用于补助城乡社区居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使中央和地方各级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15元;1元用于补助市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设备配置和更新,使市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达到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规定的基本设备配置要求。

(三)省森工总局系统省级财政补助2元,本系统安排4元。

(四)省农垦总局系统省级财政补助2元,本系统安排2元。

五、项目补助经费的管理

为保证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能够真正用于群众的公共卫生服务上,必须加强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的管理。

(一)成立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管理领导小组。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一个由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组成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管理领导小组,开展专项督促、检查工作,保证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足额投入到位;并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二)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在市、县(区)财政部门建立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专账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只能用于公共卫生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或挪用,违反者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和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1、区(县)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落实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自查与考核评价;

2、市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市、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投入与使用情况进行督察考核;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落实情况和总做质量进行抽查与评价;

3、设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市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投入与使用情况进行复核;对有问题的地方进行抽查。

六、政府购买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程序及考核办法

(一)择优选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机构 符合机构设置条件的社务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对基层卫生资源不足的地方,可选择其他卫生机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提供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资质条件。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 卫生厅关于印发推进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财社〔2008〕31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社〔2008〕8号)规定的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程序和流程选择确定提供服务机构。

(二)考核标准

省卫生厅按照100分值计算,将10类公共卫生服务进行细化、量化和权重,制订考核标准(详见附件)。考核获得90分以上为优秀,85-89分为良好,80-84分为合格,60-7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标准适当调整,如有调整报省卫生厅备案。

(三)考核办法 由各市(地)、县(县级市)卫生部门、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城乡居民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办法,并进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成本测算,为绩效考核工作提供依据;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康复机构、结核病防治、精神病防治机构,对辖区内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半年和全年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组织人员对各地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对有问题的地方进行复查。各市(地)财政局要组织区财政局结合卫生部门业务考核资料,进行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公共卫生专项补助资金的依据。

(四)建立民主监督制度,进行社区群众满意度评价,将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乡镇政权机构和广大居民对公共卫生服务的综合满意度作为服务质量考核的重要依据,综合满意度低于80%的,实行一票否决。

七、考核结果应用

(一)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加强社会监督。

(二)考核结果作为对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考核主要领导工作绩效以及表彰的依据。

(三)考核结果要作为各地区制定和完善下一阶段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计划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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