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运输培训教案

2024-07-16

煤矿运输培训教案(精选4篇)

1.煤矿运输培训教案 篇一

陈蛮庄煤矿运输工区应急救援总结

根据山东煤矿安监局以及公司要求,需要对一线从业人员应急培训,我区积极落实公司的规定,对一线员工进行应急救援培训,现将培训情况进行总结:

我区根据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按照《肥矿集团单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对员工进行应急救援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工作环境危险因素分析,危险源和隐患辨识,本企业、本行业典型事故案例,事故报告流程,事故先期处置基本应急操作,个人防灾避险、自救方法,紧急逃生疏散路线,初级卫生救护知识,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应急预案的演练等,使员工能够在发生的较大及以上事故,事件或灾难时,能够迅速,有序,有效的开展应急救援活动,防止灾情和事态的进一步扩大蔓延,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陈蛮庄煤矿应急救援知识下发之后,我区队利用班前班后会时间,安全活动会、技术学习会等多种方式,组织贯彻和学习,提高了职工在发生突发事件时的自救,互救能力。在培训期间,员工积极学习、发问,并详实做学习记录。

为了保证学习急救援知识全面、有序,制定了学习计划: 每天班前会学习煤矿事故救灾技术,学习技术。

班后会学习煤矿灾害预防与事故应急管理、煤矿应急救援与事故案例分析、煤矿常见自然灾害与应急救援。

技术业务学习时间学习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培训(应急救援部分)、煤矿安全生产应急预案__课件、矿井灾害处理与应急救援技术。

安全活动会学习灾害应急处理(田得雨)、煤矿应急灾害处理课件。

每天学习一章节内容,学习时间计划到7月5日。

通过这几天的学习,区队员工深刻认识到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性,丰富了员工的应急救援知识,对矿井灾害有了更直观的认识,下一步工作中积极改进,不断完善,切实提高我区应对突发灾害的应急救援能力,确保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陈蛮庄煤矿运输工区

2014年6月20日

2.煤矿工人培训教案 篇二

授课教材:《煤矿新工人》 教案编写: 第一讲

所用时间:1小时授课时间:年月日 授课人:

授课内容: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现状

一般的作为认知了解的内容

煤炭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煤炭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将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国外煤矿安全生产现状。主要识记的内容

煤矿事故给煤矿职工家属带来了极大的痛苦,也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国内、国际政治影响。

事故总量过高,百万吨死亡率过高; 煤矿重、特大事故近年来频繁发生;

尘肺病危害严重,煤矿职业卫生形势严峻。煤炭行业是职业危害最严重的行业。第二讲

所用时间:1小时授课时间:年月日 授课人:

授课内容: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方针:是指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了达到一定的目标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在现阶段我国的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涵义 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预防为主,就是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立体化事故隐患预防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事故发生。

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综合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 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原则 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十项标准 坚持落实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第三讲

所用时间:1小时授课时间:年月日 授课人:

授课内容: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法律基本知识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应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违法:是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从而给社会造成危害,有过错的行为。犯罪:是指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主体对违法行为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法律制裁: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实施的惩罚性强制措施。法律制裁可分为: 刑事制裁 民事制裁 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如《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

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如《煤矿安全规程》等。第四讲

所用时间:1小时授课时间:年月日 授课人:

授课内容: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认真学习和了解下列各种法律法规

1、《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矿山安全法》

1992年11月7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3、《煤炭法》

1996年8月29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

4、《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5、《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6、《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讲

所用时间:1小时授课时间:年月日 授课人:

授课内容: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认真学习和了解下列各种法律法规

一、《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296号令颁布,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第375号令公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煤矿安全规程》

四、国家七部委赋予煤矿井下职工的十项权利

五、煤矿生产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及法律制裁(1)“四不放过”原则 第六讲

所用时间:1小时授课时间:年月日 授课人:

授课内容:第二章煤矿安全管理 第一节煤矿安全管理基本知识 煤矿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

管理:是指对管理对象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简称安全管理:是指对安全生产活动进行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

二、煤矿安全管理的性质

三、煤矿安全管理的目的和任务

1、安全管理的目的:是提高各种灾害预防水平,消除或控制生产过程中的隐患和危险,防止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推动企业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

2、安全管理的任务:是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前提下,分析、研究、评价企业生产过程中各种不安全因素,从组织、技术、管理、培训等方面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危险源,预防事故的发生或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程度,为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保证。

四、煤矿安全管理的意义和作用 第七讲

所用时间:1小时授课时间:年月日 授课人:

授课内容:第二章煤矿安全管理 第二节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安全责任制在煤矿各项规章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 二安全检查制度 《规程》规定:“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煤矿安全目标管理 第八讲

所用时间:1小时授课时间:年月日 授课人:

授课内容: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及职业病防治 第一节劳动用工制度 劳动就业的意义

劳动就业是人谋生的手段

劳动就业是个人才能获得发展的途径

劳动就业是个人为社会发展、国家建设做贡献的途径

二、我国劳动就业的发展状况

三、我国现行的用工制度 第九讲

所用时间:1小时授课时间:年月日 授课人:

授课内容: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及职业病防治 第二节煤矿企业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二、煤矿劳动合同的内容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五、劳动争议 第十讲

所用时间:1小时授课时间:年月日 授课人:

授课内容: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及职业病防治 第三节煤矿企业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煤矿工人安全生产的权利

1、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

2、安全生产监督权

3、安全生产知情权

4、参与事故隐患整改权

5、不安全状况停止作业权

6、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

7、拒绝违章指挥权

8、紧急避险权

9、批评、检举、控告权

10、投诉上告权

11、赔偿和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权

二、煤矿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服从煤矿安全监察机关监察管理的义务

2、遵守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义务

3、维护矿山企业生产设备、设施的义务

4、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

5、及时报告危险情况,参加抢险救护的义务

6、纠错改正的义务

7、改善工作环境的义务 第十一讲

所用时间:1小时授课时间:年月日 授课人:

授课内容: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及职业病防治 第四节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就是依靠科技进步和先进管理,采取技术和组织措施,消除劳动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良条件与行为,方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在劳动时的安全、健康。

一、煤矿作业环境

二、劳动保护的原则与任务

1、劳动保护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3)“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

2、劳动保护的任务

(1)制定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建立劳动保护监察制度(2)积极开展劳动保护科学研究工作

(3)采取包括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在内的各种技术组织措施(4)经常开展群众性安全教育和检查活动

(5)搞好劳逸结合,保证劳动者良好的身心状态,并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对妇女进行特殊劳动保护。

(6)对未成年工进行特殊保护

三、煤矿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 煤矿企业现有的劳动保护用品有:(1)自救器、(2)工作服、(3)安全帽、(4)防护鞋(胶靴)、(5)防护手套、(6)呼吸护具、(7)眼防护用具、(8)听力护具等

四、女职工、未成年工的保护

五、农民工保护 第十二讲

所用时间:1小时授课时间:年月日 授课人:

授课内容: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及职业病防治 第五节劳动保护

一、职业危害

二、煤矿职业危害

1、生产性粉尘

2、有害气体

3、生产性噪声和振动

4、不良气候条件

5、放射性物质

三、煤矿主要职业病

煤矿职业病主要是煤肺、矽肺、水泥肺等尘肺病。此外有噪声引起的听力下降或耳聋,振动引起的疾患和高温引起的疾患等。

四、煤矿主要职业危害的防治

1、矿尘防治(1)减尘措施(2)降尘措施(3)通风排尘

五、煤矿职业劳动者健康监护 第十三讲

所用时间:1小时授课时间:年月日 授课人:

授课内容:第四章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 第一节职业道德

一、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二、煤矿职工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三、职业道德与安全 第二节劳动纪律

一、煤炭企业的劳动纪律

二、“三违”及其危害

三、在工作中反对“三违”

四、煤炭企业对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讲

所用时间:2小时授课时间:年月日 授课人:

授课内容:第五章煤矿生产知识 第一节煤炭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煤炭在国民经济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一、煤炭是中国工业生产的动力基础

二、煤炭是我国的主要化工原料之一

三、煤炭是我国人民生活的重要物资

四、煤炭又是我国出口创汇的主要物资 第二节煤矿地质基本知识

一、煤的形成及埋藏特征

(一)煤的形成

1、泥炭化阶段

2、成煤阶段

煤是古生植物在地质变化的过程中被埋藏在地层中,经过泥炭化作用和煤化作用而形成的。

3、根据煤的形成条件:(1)植物条件(2)气候条件(3)自然地理条件(4)地壳运动条件

(二)煤的埋藏特征

煤的埋藏特征包括煤层的厚度、结构、倾角及稳定性等。

1、煤层的结构(1)简单结构煤层(2)复杂结构煤层

2、煤层的厚度 薄煤层<1.3m 中厚煤层

1.3~3.5m 后煤层>3.5m

3、煤层的倾角近水平煤层<8o 缓倾斜煤层

8o~25o 倾斜煤层

25o~45o 急倾斜煤层>45o

4、煤层的稳定性(1)稳定煤层(2)较稳定煤层(3)不稳定煤层(4)极不稳定煤层

二、地质构造

(一)单斜构造

产状要素:煤层的走向、倾向和倾角

(二)褶皱构造

褶曲的基本形态有两种,即背斜和向斜

(三)断裂构造(1)裂隙(2)断层

a、正断层

b、逆断层

c、平推断层

(四)陷落柱 第十五讲

所用时间:1小时授课时间:年月日 授课人:

授课内容:第五章煤矿生产知识 第三节矿井开拓

一、井田划分

(一)煤田和井田的概念

1、煤田:在地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由含炭物质的沉积而形成的大面积含煤地带称为煤田。

2、井田:把一个矿井开采的部分叫井田。

二、井田开拓

(一)立井开拓

(二)斜井开拓

(三)平硐开拓

(四)综合开拓

三、巷道掘进

1、钻钻爆法掘进

掘进工艺:钻眼→装药、爆破→通风排烟→临时支护→装岩→巷道支护→运输至地面

2、对拒爆的处理:

3、人力推车的注意事项: 第十六讲

所用时间:1小时授课时间:年月日 授课人:

授课内容:第五章煤矿生产知识 第四节矿井生产系统 煤矿的生产系统:

一、煤矿运输、提升系统

二、通风系统

三、供电系统

四、供水系统

五、排水系统

六、瓦斯监控系统

七、通讯系统

八、灌浆防灭火系统 第十七讲

所用时间:1小时授课时间:年月日 授课人:

授课内容:第五章煤矿生产知识 第五节采煤方法

采煤方法:是采煤系统和回采工艺这两项内容的总称。

一、采煤工作面巷道布置

(一)走向长壁采煤法工作面巷道

(二)倾向长壁采煤工作面巷道布置

(三)急倾斜煤层采煤工作面巷道布置

二、采煤工作面回采工艺

(一)炮采工作面回采工艺

工作面炮眼布置→装药爆破→工作面煤壁临时支护→装煤→运煤→支护→采空区处理 第十八讲

所用时间:1小时授课时间:年月日 授课人:

授课内容:第五章煤矿生产知识 爆破安全基础知识 I

一、爆破器材 矿用炸药 炸药的概念

常见的几种矿用炸药

a 铵锑炸药

b 水胶炸药和乳化炸药 c 被筒炸药

d 离子交换炸药(3)煤矿许用炸药的正确选用:

(二)雷管

1、瞬发电雷管

2、秒延期电雷管

3、毫秒延期电雷管

(三)发爆器

(四)爆炸材料安全管理

二、井下安全爆破

1、采煤工作面炮眼布置(1)炮眼的种类及作用

a 底眼作用:先将煤层下部的煤炸出,为腰眼和顶眼创造自由面,为装煤、移溜、支护创造条件。

b 腰眼作用:扩大底眼掏槽的自由面。c 顶眼作用:爆落顶煤,为挂梁创造条件。(2)炮眼的排列方式

a 单排眼

b 双排眼

c 三排眼

2、掘进工作面炮眼布置

(1)掏槽眼作用:开创自由面。(2)辅助眼作用:扩大自由面。(3)周边眼作用:控制断面和尺寸。

3、煤矿爆破有关安全事项(1)领药、做引药及装药(2)爆破前的安全检查与警戒(3)联线与爆破(4)爆破后检查

(5)防止残爆、爆燃、缓爆发生(6)防止炮烟熏人 第十九讲

所用时间:1小时授课时间:年月日 授课人:

授课内容:第五章煤矿生产知识 安全用电

一、电的基础知识

二、矿井供电设备

矿井供电设备主要包括:高压控制设备,变电设备,低压馈电设备及线路。矿井供电设备主要任务:分配与输送电能以及控制电路通与断,完成供电。

三、井下电气设备的隔爆和失爆

四、井下电网三大保护

1、漏电保护

2、保护接地

3、过流保护

4、煤电钻综合保护器

五、触电事故

预防触电事故的一般方法和措施:

1、防止人体接触或接近带电体

井下照明、手持式电气设备以及电话、信号装置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36V。

2、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用电制度

3、采取保护措施

1)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2)井下电网进行保护接地。

3)井下电网必须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4)井下开关、控制设备应装设过流保护装置。第二十讲

所用时间:1小时授课时间:年月日 授课人:

授课内容:第五章煤矿生产知识 提升与运输 矿井提升设备

矿井提升设备是煤矿最重要的大型机电设备之一,是联系地面与井下的主要生产设备。

1、按用途分类: 1)主井提升设备 2)副井提升设备

2、按提升机分类: 1)单绳缠绕式提升设备 2)多绳摩擦式提升设备

3、按拖动分类:有直流电动机拖动和交流电动机提升设备。

4、按井筒倾角分类:立井和斜井提升设备

二、井下运输设备

(一)带式输送机

(二)刮板运输机

(三)矿用小绞车

(四)矿用机车

三、提升运输的安全设施

1、井口安全门;

2、罐笼防坠器;

3、防过卷保护装置;

4、满仓和松绳保护装置;

5、斜井平台阻车器;

6、防跑车装置;

7、斜井人车断绳防坠装置

8、斜井带式输送机安全装置 第二十一讲

所用时间:1小时授课时间:年月日 授课人:

授课内容:第六章入井须知 第一节入井安全知识

一、《规程》入井前的有关规定

二、入井前的准备

三、入井前的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讲

所用时间:1小时授课时间:年月日 授课人:

授课内容:第六章入井须知 第二节矿灯

一、矿灯作用及结构

二、矿灯的检查

三、矿灯使用及其使用中的安全事项 第二十三讲

所用时间:1小时授课时间:年月日 授课人:

授课内容:第六章入井须知 第三节井下行走及乘车安全要求

一、井下信号

信号时指挥生产和确保安全的重要手段。

二、乘罐笼

罐笼:是运送人员下井,提升煤炭、矸石,下放材料和设备的专用设备。

三、乘人车

四、携带工具

五、井下行走 第二十四讲

所用时间:1小时授课时间:年月日 授课人:

授课内容:第六章入井须知 第四节井下安全设施与安全标志 井下安全设施

二、井下安全标志

1、禁止标志

2、警告标志

3、指令标志

4、路标、名牌、提示标志

5、指导标志 第二十五讲

所用时间:2小时授课时间:年月日 授课人:

授课内容:第七章矿井通风与灾害防治 第一节矿井通风

一、矿井通风的地位和作用

1、矿井通风的地位

矿井通风是矿井各生产环节中最重要的一环,它在矿井建设和生产期间始终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矿井通风的主要作用

(1)供给井下人员足够的新鲜空气,满足人员呼吸的需要;(2)稀释和排除井下有害气体、矿尘、使之符合《规程》规定;(3)调节井下气候条件,提高生产效率。

二、矿内空气

矿内空气是指来源于地面的新鲜空气和井下产生的有害气体和浮尘的混合气体。成分与地面空气相同或近似的空气叫做新鲜空气;受到井下浮尘和有害气体污染的空气叫做污浊空气。

三、预防井下有害气体中毒的措施

1、加强通风。供给井下各用风地点足够的新鲜空气,并使各种有害气体浓度在《规程》规定的最大允许浓度以下;

2、加强检查与检测,监视其动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对局部有害气体含量较高,流量较大的地区,可以采取抽放或局部通风稀释的办法,使其降到安全浓度以下;

4、凡是井下通风不良的区域或巷道,要设置栅栏,并悬挂“禁止入内”的警示标牌;未经检测确认有害气体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时,不得入内;

5、要按要求构筑用于封闭井下火灾、盲巷或抽放瓦斯的各种密闭,并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完好,防止有害气体泄出。严禁随意破坏密闭,更不准任何人擅自入内。

6、对中毒人员应立即移送到新鲜空气的巷道中,视其具体情况及时抢救。

四、井下的气候条件

井下气候条件是温度、湿度和风速三者综合的结果。(1)温度在15-20Cº最为适宜。《规程》规定:进风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必须在2Cº以上,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超过26Cº,超过30Cº时必须停止作业。

(2)湿度是空气的潮湿度,又叫相对湿度,是指单位体积空气中实际水蒸气量与相同温度下的饱和水蒸气量之比。冬季湿度低于30%,夏季或有淋水时,湿度大于80%,使人感到烦闷,井巷显得潮湿;人感到舒适的相对湿度为50-60%。

(3)风速也是重要因素之一,风速大,人体散失的热量多;风速小,则散热少。风速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在煤矿生产过程中,要控制空气湿度是比较困难的。调节空气时,一般都是从调节温度和风速入手来改善矿井的气候条件。

五、采煤工作面通风方式

采煤工作面通风方式有两种:U型通风、W型通风。

六、局部通风

七、井下通风构筑物 第二十六讲

所用时间:1小时授课时间:年月日 授课人:

授课内容:第七章矿井通风与灾害防治 第二节矿井瓦斯治理

一、瓦斯概述

1、瓦斯概念

2、瓦斯性质

3、瓦斯危害

二、矿井瓦斯涌出、喷出、突出

三、瓦斯等级划分

四、瓦斯爆炸及防治措施

五、瓦斯突出及防治措施

六、瓦斯的检查、监控 第二十七讲

所用时间:1小时授课时间:年月日 授课人:

授课内容:第七章矿井通风与灾害防治 第三节矿尘防治

一、矿尘的概述

二、煤尘爆炸

三、矿尘防治措施要点

四、煤尘爆炸事故案例 第二十八讲

所用时间:1小时授课时间:年月日 授课人:

授课内容:第七章矿井通风与灾害防治 第四节矿井火灾防治

一、矿井火灾的概念与危害

二、矿井火灾的分类

三、煤的自燃发火

四、矿井火灾的预防

五、矿井火灾的处理

六、矿井火灾事故案例 第二十九讲

所用时间:1小时授课时间:年月日 授课人:

授课内容:第七章矿井通风与灾害防治 第五节矿井水灾防治

一、矿井水的来源及危害

二、矿井透水预兆

三、矿井水灾事故的防治

四、矿井水灾事故案例 第三十讲

所用时间:1小时授课时间:年月日 授课人:

授课内容:第七章矿井通风与灾害防治 第六节顶板事故防治

一、采掘工作面发生冒顶前的预兆

二、煤矿顶板事故预防

三、煤矿顶板事故案例 第三十一讲

所用时间:1小时授课时间:年月日 授课人:

授课内容:第八章自救、互救与现场急救 第一节矿工自救与互救

一、发生事故时现场人员的行动原则

二、自救器和避难硐室

三、各类灾害事故避灾自救与互救措施

四、事故现场负责人救灾组织 第三十二讲

所用时间:1小时授课时间:年月日 授课人:

授课内容:第八章自救、互救与现场急救 第二节现场急救

一、现场创伤急救术

二、现场急救方法 第三十三讲

所用时间:1小时授课时间:年月日 授课人:

授课内容:毕节地区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三个规定》 第三十四讲

所用时间:1小时授课时间:年月日 授课人:

3.煤矿培训教案(法律法规) 篇三

一、安全生产方针

1.全生产方针的内涵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安全第一”是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速度相冲突时,必须首先保证安全,人、财、物优先保证安全生产需要。

“预防为主”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生产各环节,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要积极主动地预防事故的发生。

“综合治理”就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

“综合治理”是我们党在总结了近年来安全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2.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途径与方法

煤矿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应当做到以下三点:(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

先进科学的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严格和科学的安全管理,可弥补装备上的不足,能减少事故,保障安全生产。装备是实施安全作业、创造安全环境的工具。先进的技术装备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创造良好 的安全作业环境,避免事故的发生或减少事故损失。培训是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的主要手段,许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或缺乏专业技术知识造成的。只有强化安全培训,才能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才能应用先进的技术与装备,才能进行科学管理。只有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才能真正落实好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2)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标准。

1985 年,全国煤矿安全工作会议提出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10 条标准,至今仍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如:企业管理的全部内容和生产的全过程都要把安全放在首位,任何决定、办法、措施都必须有利于安全生产;把坚持“安全第一”方针作为选拔、任用、考评干部的重要内容;把安全工作纳入党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承包内容;把安全技措工程、安全培训列入和月份生产和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人、财、物优先保证安全生产需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指令和文件;思想政治工作要贯彻到安全生产全过程;业务保安搞得好,安全教育广泛深人等等。在当今安全生产等各项法规逐渐完善、生产技术进一步发展的形势下,这些标准还应不断充实完善

(3)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必须坚持以下各项措施:

①要强化安全法制观念。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深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建立,必须树立依法行事、依法治理安全的观念。出了事故,不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党纪责任,而且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②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如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细化到每一今岗位、分解到每一个人。

③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应当泛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企业作为矿山企业中灾害最为严互、作业环境恶劣、危险因素多的高危企业,若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或专门的人员去管理、检查监督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因素和责任的落实,要想实现安全生产只能是一句空话。

④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煤矿企业要进行经常的、定期的、监督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和日常安全巡回检查,这是搞好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措施。

⑤加大煤矿安全监察力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执法机构,要做到从严执法,公证执法。

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抓好矿长、总工、区队长、班组长、特殊工种人员的上岗资格培训,使全体职工学好安全生产方针、安全法律法规,了解本矿安全现状、本矿安全措施,熟知安全技术知识、掌握操作技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减少和杜绝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⑦做好事故预防工作。预防为主是搞好安全的必然要求。把预防放在主要位置。预防在先、处处谨慎、措施得力、项项落实,以达到防止灾变、控制事故发生的目的。

⑧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发生事故后,要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 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⑨加大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依法落实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以起到惩罚本人、警示他人的作用。营造一种对安全工作不力、失职即被追究责任的氛围,使人人都重视安全,人人都从本职做好安全工作。

⑩要切实保障矿工的安全生产权利。矿工是煤矿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受害者,处于弱势群休地位,同时,他们也是最关心安全生产的群体。要切实落实法律赋予他们的安全生产权.。使他们敢于维护自己的安全,拒绝在危险状态下生产作业,从而使安全生产获得最有力的保证。

二、煤矿安全生产主要法律

涉及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 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等。

(一)《安全生产法》

该法于2002 年6 月29 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 次会议通过,中华气民共和国第70 号主席令发布,自 2002 年11月1 日起施行。

1、立法目的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2、二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l)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3)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4)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主体。(5)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6)中介机构的安全生产服务。

(7)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1)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3)对发现的安全问题,由于问题重大或者自身权限等原因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由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4)将检查及处理情况记录在案。

4、生产安全事故贵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l)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故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于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 15 日以下拘留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煤炭法》

《煤炭法》于1996 年8 月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 次全体会议通过,1996 年12 月1 日起施行。这部法律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规范。立法目的

《煤炭法》的立法的目的是: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

2.主要内容

《煤炭法》确立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出了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环保法规、法律,做到使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人使用;严格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上岗作业培训制度;加强矿区保护,加强煤矿企业监督检查,要求煤矿企业依法办事;维护煤矿企业合法权益,禁止违法开采、违章指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冒险作业以及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责任等。

(三)《矿山安全法》

《矿山安全法》于1992 年11月7 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 次会议通过,自1993 年5 月工日起施行。

l、立法目的

《矿山安全法》 的立法的目的是: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发展。

2、主要内容 《矿山安全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矿井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和防尘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矿山企业必须对获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立息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能力;矿山企业必须对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云定压、瓦斯突出、火灾、水害、冒顶等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已投人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要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停六产整顿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因矿山事故隐患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 月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 月27 日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0 号公布,自2002 年5月1日起施行。《职业病防治法》共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七个部分。

在《职业病防治法》中,对职业病病人保障做出了如下规定:(1)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逻进行职业病诊断。

(3)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4)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直辖落百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5)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 关的资料。

(6)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7)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 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8)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9)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10)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11)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五)《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法》于1986 年3 月19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 年8 月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矿产资源法》是保障国家资源合理利用、保障矿山安全、促进采矿业发展的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它共有七章53 条,包括总则、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矿产资源的勘查、矿产资源的开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法律责任、附则。其中,与矿山相关的主要规定有:

(1)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登记。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2)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3)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4)区域地质调查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进行。区域地质调查的报告和图件按照国家规定验收,提供有关部门使用。矿产资源勘查的原始地质编录和图件,岩矿心、测试样品和其他实物标本资料,各种勘查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护和保存。矿床勘探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务院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5)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6)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勃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国家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

(7)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群众生后:也可以按照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集体矿山企业必须测绘并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

(9)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人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或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人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有款规定处罚。(10)超越批准的矿山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 损失,没收越界开杀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11)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予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l2)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3)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六)《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2006年6 月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了对《刑法》的新一轮修订。新修订的《刑法》加大了对安全生产犯罪行为处理的力度。新

修订的《刑法》将关于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修改为“处5 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样的修改也就是说,最高刑可以判处15 年有期徒刑。

新修订的《刑法》将原第134 条修改为: “、作在生产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 他严重后畏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 年以上有期徒刑。”

将原第135 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还在原第139 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9 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其他相关法律

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法律还比较多,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行政处罚法》、《消防法》、《防洪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这 些法律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规定,也是煤矿企业必须遵守的。

三、煤矿安全生产主要法规、规章

(一)《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于2000 年11 月7 日以国务院第296 号令颁布,自2000年12 月1 日起施行。

1.立法目的

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目的: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健康发展。

2.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方针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方针是:“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3.煤矿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 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察。

4.确立煤矿安全监察法律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确立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七项:

(l)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制度。规定了煤矿安全监察员的条件、任免程序、职责、权利、义务及其执法要求,并特别规定了对监察员进行监督、约束和对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2)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计审查和验收制度。

规定了任何煤矿其安全设施设计在施工前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审核,未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3)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明确了监督检查的内容、程序以及监察主体与监察对象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与处罚的办法与措施等。

(4)煤矿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明确了事故报告的要求,调查处理的主体、程序,以及对隐瞒事故、干扰事故调查处理的处罚等。

(5)煤矿安全监察信息与档案管理制度。

规定了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安全信息进行搜集、分析和定期发布,必 须建立安全监察档案。

(6)煤矿安全监察监督约束制度。

明确将监察执法机构置于广大职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约束其行为,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监察主体与对象在法律上平等的规则。

(7)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制度。

明确规定了对各种违法行为如何处理与处罚,以及适用范围、处罚的种类与幅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 年1 月13 日以国务院第397 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该条例适用于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 破器材生产企业。

2、主要内容

条例规定了相关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明确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有的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 年,以及违反该条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包括:(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人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办颁发

安全生产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和颁发要经过申请、审查和颁发三个环节。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证颁发管理机关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 供相关文件和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 日内审查完毕。符合规定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特别应予说明的是:对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5、法律责任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并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上述第(1)款的规定处罚。

(4)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现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和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监察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安全生产许可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情况实施监察。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于2007 年3 月28 日国务院第172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 年6 月l 日起施行。

1、制定目的

条例的立法目的: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2、条例体现的基本原则

(1)贯彻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四不放过”原则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根本要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都负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职责,特别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因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必须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3)重在“完善程序,明确责任”的原则。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首先需要完善有关程序,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明确的“操作规程”。同时,还必须明确政育及其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所负的责任。

3、事故等级划分 条例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4 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 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 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报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

4、事故报告

条例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谧报或者瞒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1)进一步落实事故报告责任。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有扭告事故的责任。

(2)明确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且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 小时。(3)规范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事故报告后 出现新情况的,还应当及时补报。

(4)建立值班制度。为了方便人民群众报告和举报事故,强化社会监督,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的值班制度,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5、法律责任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 %至80 %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②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③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2)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人60 %至100 %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②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③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④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⑤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⑥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3)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人30 %的罚款; 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人40 %的罚款; 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人60 %的罚款; 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人80 %的罚款。

(5)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6)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②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

(四)《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于2005 年9 月3 日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28 条。

1、制定目的

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

2、核心内容

一是构建了预防煤矿生产安全的责任体系;二是明确煤矿预防工作的程序和步骤;三是提出了预防煤矿事故的一系列制度保障。

3明确规定的摸矿十五项重大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并,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6 万t 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仑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有以上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5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 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安全法规体系中一部最重要的安全技术规章,具有强制性、科学性、规范性、稳定性、可操作性的特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多次对《煤矿安全规程》注行了修订。

(六)《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试行办法对煤矿安全培训作了如下规定:(1)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

(2)煤矿矿长必须依法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矿长资格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授权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依法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未取得上述两证的不得任职。

(3)煤矿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提升机操作工、井下电气作业、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作业培训,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对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不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与临近具备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或者大中型煤矿签订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协议,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检查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自纠活动,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责任落实到人。年终进行总结,表彰先进,改进提高。

(七)《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于2009年4 月30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 年8月1 日起施行。《防治煤与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八)《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于2009 年8 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 年12月1日起施行。《煤矿防治水规定》

要求: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必须坚持有掘必探。《煤矿防治水规定》有以下特点:一是对防范重特大水害事故规定更加严格。二是对防治老空水害规定更加严密。三是对强化防治水基础工作作出规定.四是减少了有关防治水的行政审批。

(九)《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以下简称《防治规定》)自 2010年9 月1 日起施行。该《防治规定》确定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管工作,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负责 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的落实。同时,这个规定建立了煤矿作业场所呼吸性粉尘浓度超标按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这主要是针对我国煤矿尘肺病高发这一现状而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通过强化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分析,严肃追究责任,进一步促进煤矿企业重视粉尘危害防治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治理粉尘危害,减少尘肺病的发生。

(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于2010年4月2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 月1日起施行。该《管理规定》本着成熟一个确定一个的原则,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有关特种类别、工种进行了重大补充和调整,主要明确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类别、工种,规范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调整后特种作业范围共11个作业类别、51 个工种。这些特种作业具备以下特点:一是独立性。必须有独立的岗位,由专人操作的作业,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二是危害性。必须是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如果操作不当,容易对操作者本人、他人或物造成伤害,甚至呈全重大伤亡事故。三是特殊性。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不能很多,总体上讲,每个类别的特种作业人员一般不超过该行业或领域全体从业人员的30%。

(十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以下简称《检查规定》)已由2010 年8 月30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0 月7 日起施行。《检查砚定》共5 章26 条,包括 总则、带班下井、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其中明确煤矿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煤矿、施工单位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责任的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检查砚定》要求,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等内容。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煤矿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检查砚定》要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每每季度至少对所辖区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

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十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10年7月19 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 作的通知》(国发「201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共9 部分、32

条,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一系列指示精神,体现了“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总体思路。《通知》涵盖企业安全管理、技术保障、产业升级、应急救援、安全监管、安全准人、指导协调、考核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既有政策措施,又有制度保障,既总结了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实践,也借鉴了国外先进经验、《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是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十三)其他相关行政规章、标准

1、其他相关行政规章

近年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等相关部委,相继制定了一系列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 的解释》、《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都是煤矿企业必须遵守的。以安监总煤调〔2007 〕95号发布施行。

2、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煤矿安全生产必须遵守相关国家标准如:《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 2894 一1996)、《矿山安全标志》(GB 14161 一1993)、《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GB 12173一1990)、《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一本质安全型电路和电气设备“i”》(GB 3836.4一2000)、《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 5817 一1986)、《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 一1986)、《矿用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GB 8159 一1987)、《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煤矿井下采掘地点气象条件卫生标准》(GB 10438一1989)、《便携式热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GB 13486一2000)等。此外,近年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修订了一系列行业标准并以AQ标准的形式予以发布,这些行业标准,也是煤矿企业应执行的。

四、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1、煤矿职工安全生产权利(1)、知情权和建议权

煤矿职工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洪措施、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煤矿企业要重视和尊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作出答复。

(2)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及合法拒绝权

煤矿职工有权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有权对煤矿企业及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和司 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检举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职工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注意检举和控告的情况必须真实,要实事求是。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遇险停、撤权

煤矿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作业场所,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煤矿企业不得因职工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

煤矿职工享有煤矿企业依法提供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煤矿企业未能按规定对职工提供安全教育培训时,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5)工伤保险和索赔权

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煤矿职工因为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伤,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有权向企业提出民事赔偿要求。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不能互相取代。

2、煤矿职工安全生产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2)煤矿职工在作业过程中,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要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3)爱护生产设备、设施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义务

(4)煤矿职工在作业过程中,须爱护有关设备、设施,须按规定佩带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5)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义务

(6)煤矿职工应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从事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7)安全生产隐患、事故报告和参加抢险救灾的义务

4.《煤矿新工人安全知识》培训教案 篇四

培训教案

编写人:吴建平授课人:吴建平

日期:2012年5月10日

教学时间:2012年5月10日—5月15日 教学地点:一楼会议室 教学内容:《煤矿工人安全知识》 主 讲 人:吴建平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目的:

1、让职工掌握矿井中各种防灾、避灾知识,提高个人安全意识。

2、提高职工安全理论知识,并将所学到的知识融入到实际工作中,从而不断提高个人安全操作水平。

3、使职工明白作为一名煤矿工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懂得如何用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目录

第一节:入井须知

第二节:安全乘坐“猴车”(无级绳绞车)与行走 第三节:灾害预防 第四节:灾害预防第五节:紧急避灾第六节:煤矿工人的权利、义务与权利维护

第一节:入井须知

1.煤矿是高危行业,入井前要吃好、睡好、休息好,千万不能喝酒,以保持充沛精力。

2.明火和静电可导致瓦斯爆炸及火灾,不能穿化纤衣服和携带香烟及点火物品下井。

3.入井前要随身佩带矿灯、佩带安全帽、携带自救器,配备不齐或设备不完好不能入井工作。

4.携带锋利工具时,要套好护套,防止伤人。5.通过班前会可了解工作地点的安全生产情况、明确安全注意事项、掌握防范措施,保证作业安全,因此要按时参加班前会。

6.自觉遵守《入井检身制度》,听从指挥,排队入井,接受检身。

课后效果抽查:

现场提问3——5名员工讲解本节课的重点内容

第二节:安全乘坐“猴车”(无级绳绞车)与行走

1.上下井乘车、要听从指挥,不能嬉戏打闹、抢上抢下。要按照定员乘车,每个“猴车”(无级绳绞车)间隔不得小于8米。

2.开车信号已发出及人车没有停稳时,严禁上下。

3.运送火工品时,要听从管理人员安排,千万不能与上、下班人员同时乘车。

4.乘车、行驶途中,不能在“猴车”(无级绳绞车)上打瞌睡。

5.乘坐“猴车”(无级绳绞车)时,不触摸绳轮,做到稳上、稳下。

6.在巷道中行走时,要走人行道,不随意横穿绞车道,携带长件工具时,要注意避免碰伤他人和触及架空线,当车辆接近时要立即进入躲避硐室暂避。

7.在横穿大巷,通过弯道、交叉口时,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任何人都不能从立井和斜井的井底穿过;在兼作行人的斜巷内行走时,按照“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不要与车辆同行。

8.钉有栅栏和挂有警告牌的地点十分危险,不能擅自进入;爆破作业经常伤人,不可强行通过爆破警戒线、进入爆破警戒区。

9.严禁乘坐皮带,严禁在刮板运输机上行走;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不能钻过或跨越输送带。课后效果抽查:

现场提问3——5名员工讲解本节课的重点内容,并列出几个问题让职工回答。

第三节:灾害预防

1.瓦斯是开采煤炭过程中释放出来的无色、无味、无臭气体,有四大危害:一是可以燃烧,引起矿井火灾;二是会爆炸,导致矿毁人亡;三是浓度过高时会导致人员缺氧窒息、甚至死亡;四是会发生煤(岩)与瓦斯突出,摧毁、堵塞巷道,甚至引起人员窒息死亡、瓦斯爆炸。

2.瓦斯事故是可以预防的,只要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防止瓦斯积聚和出现火源就可以预防瓦斯事故的发生。

3.监测监控是有效预防瓦斯积聚的重要措施,要爱护监测监控设备;不能因为监测监控设备报警、断电影响生产而擅自调高瓦斯监测探头的报警值、破坏瓦斯监测探头或用泥巴、煤粉及其他物品将瓦斯监测探头封堵上。

4.井下的风筒、风门、等通风设施是为矿工提供新鲜空气和防止瓦斯积聚、预防瓦斯事故的最重要的基础设施,这些通风设施一旦被破坏,风流就可能紊乱、导致瓦斯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所以,一是要自觉爱护井下通风设施,二是通过风门时,要立即随手关好,不能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以免造成风流短路。

发现通风设施破损、工作不正常或风量不足时,要及时报告,修复处理。

5.掘进工作面是最容易发生瓦斯积聚、发生瓦斯事故的地点之一,保证局部通风机的正常运转可有效防范瓦斯事故的发生。局部通风机通常由专人负责管理,其他人不可随意停开。

6.工作面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仍然坚持生产作业,极易引起重特大人员伤亡事故。各种规章规定,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当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作业,从超限区域撤出。

当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事,也必须停止作业,从超限区域撤出。7.由矿灯、机电设备产生的火花都能引起瓦斯爆炸和矿井火灾,导致人员重大伤亡,所以在井下不能随意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更不能使用明刀闸开关。

8.吸烟引发的瓦斯爆炸时有发生,为了确保井下全体矿工的人身安全,井下严禁吸烟和使用火柴、打火机等点火物品。9.出现以下一种或多种征兆时,就可能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因此在观察到以下征兆时要立即停止作业、从作业地点撤出,并报告有关部门。无声征兆:工作面顶板压力增大,煤壁被挤出、片帮掉渣、顶板下沉或底板鼓起,煤层层理紊乱、煤暗淡无光泽、煤质变软、煤壁发亮,工作面风流中瓦斯忽大忽小,打钻时有顶钻、卡钻、喷瓦斯等现象。

有声征兆:煤层发出劈裂声、闷雷声、机枪声、响炮声,声音由远到近、由小到大,有短暂的、有连续的、间隔时间长短不一,煤壁发生震动或冲击,顶板来压、支架发出折裂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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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提问3——5名员工讲解本节课的重点内容,并列出几个问题让职工回答。

第四节:灾害预防

1.有些煤矿的煤尘具有爆炸性,一旦发生煤尘爆炸,会造成矿毁人亡,后果十分严重;但只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有效实施煤层注水、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喷雾洒水、冲洗煤帮等综合防尘措施,煤尘爆炸是完全可能预防的。在井下工作时要爱护防尘设施、设备,不可随意拆卸、损坏。

2.顶板事故是最常见、最容易发生的事故,要注意防范,当出现以下一种或几种征兆时,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顶板、支架发出响声;顶板掉渣;煤壁片帮;顶板出现裂缝;顶板脱层;直接顶漏顶等。

3.顶板是否会发生冒落,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观察: 一是敲帮问顶。即用钢钎或手稿敲击顶板,声音清脆响亮,表明顶板完好;发出“空空”或“嗡嗡”声的,表明顶板岩石已离层,有冒落的危险,应采取措施把脱离的岩块挑下来。二是打木楔。既在顶板裂缝中打入一小木楔,过一段时间如果发现木楔松动或松脱,说明裂缝在扩大,顶板有冒落的危险,应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是震动观察。既一手扶顶板,一手持凿子或镐头等工具敲击顶板,若感到顶板震动,即使听不到破裂声也说明已有顶板离层,有冒落危险,应及时防范。

4.井下火灾后果十分严重,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引发瓦斯、煤尘爆炸,导致灾害进一步扩大,应十分注意矿井火灾的防范:一是不能在井下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明火;二是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况下,不得从事电、气焊作业;三是不能将剩油、废油随意泼洒,也不能将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张等易燃物品随意丢弃。5.火灾发生初期是灭火的最好时机,因而应主动学会使用灭火器具,掌握灭火知识。在发生火灾时,若火势不大,可直接组织身边人员灭火;若火灾范围大或火势太猛,现场人员无力抢救、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迅速戴好自救器撤离灾区或根据领导指示行事。

6.矿井水灾事故是煤矿五大自然灾害之一,也会造成人员的重大伤亡,当观察到以下一种或几种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判明情况,立即向领导或调度室报告,并从受水害威胁的区域撤出:工作面变得潮湿,顶板滴水、淋水,岩石膨胀,底鼓,矿压增大,片帮冒顶,支架变形,有水叫声,煤层挂汗、挂红,工作面有害气体增加、有时带臭鸡蛋味等。

7.探水作业经常会发生意外,进行探水作业时,要预先开好躲避硐,加强支护,规定好联络信号和避灾路线,并经常检查瓦斯。当钻进中遇到异常情况时,不要轻易移动或拔出钻杆、擅自放水,要及时向领导或调度室汇报,情况危急时,要立即撤出。

8.炸药在爆炸过程中会产生爆炸火焰,防范措施不当就会引发瓦斯爆炸,因爆破作业引发的瓦斯事故时有发生。为了防止因爆破作业引发的瓦斯事故,有关规章规定: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瓦斯浓度),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爆破;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专用发爆器,严禁使用明火、明闸刀(开关)、明插座爆破;炮眼必须按规定封足炮泥、使用水炮泥,严禁使用煤粉或其他易燃物品封堵炮眼,无封泥或不足时严禁爆破。

课后效果抽查:

现场提问3——5名员工讲解本节课的重点内容,并列出几个问题让职工回答。

第五节:紧急避灾

1.有效的自救和互救可减少事故伤亡,挽救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因而要主动学习和掌握矿井灾害预防知识和自救、互救知识,熟悉井下避灾路线。

2.发生事故后,及时报警可增加获救的机会、赢得抢救的时间。在事故发生后要充分利用附近的电话或派出人员迅速将事故情况向领导或调度室汇报。

3.避灾过程中,要保持镇静、沉着应对,不要惊慌、不要乱喊乱跑;要遵守纪律,听从指挥,决不可单独行动。4.紧急避灾撤离事故现场时,要迎着风流、向进风井口撤离,并在沿途留下标记。5.无法安全撤离灾区时,要迅速进入预先构筑的躲避硐室或其他安全地点暂避,在硐室外留下明显标记,并不时敲打轨道或铁管发出求救信号。撤离路线被封堵时,不要冒险闯过火区或泅过被水封堵的通道。

6.抢救窒息或心跳呼吸聚停的伤员时,要先复苏,后搬运;抢救出血的伤员时,要先止血,后搬运;抢救骨折的伤员时,要先固定,后搬运。

7.正确避灾,可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遇到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时,要迅速背向空气震动的方向、脸向下卧倒,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以防止吸入大量有毒气体;与此同时要迅速戴好自救器,选择顶板坚固、有水或离水较近的地方躲避。

遇到火灾事故时,要首先判明灾情和自己的实际处境,能灭(火)则灭,不能灭(火)则迅速撤离或躲避、开展自救或等待援救。

遇到水灾事故时,要尽量避开突水水头,难以避开时,要抓紧身边的牢固物体并深吸一口气,待水头过去后开展自救和互救。遇到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要迅速戴好隔离式自救器或进入压风自救装臵或进入避难硐室。课后效果抽查:

现场提问3——5名员工讲解本节课的重点内容,并列出几个问题让职工回答。

第六节:煤矿工人的权利、义务与权利维护

1.享有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有权要求煤矿企业提供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岗位存在的事故隐患、防范措施及应急方法。

2.享有煤矿企业依法提供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煤矿企业未能提供安全教育培训时,有权拒绝上岗作业。3.有权抵制违章指挥和拒绝冒险作业,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4.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撤离作业场所,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5.有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6.有爱护生产设备、设施和正确使用安全用品的义务。7.有及时报告险情、参加抢险救灾的义务。

8.因工受到伤害时,有依法要求企业进行赔偿、并享有工伤和社会保险的权利。

9.发现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生产行为时,以及因监督、制止违规生产行为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时,可向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工会组织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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