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表

2024-12-11

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表(精选12篇)

1.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表 篇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限额标准

1、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

(国税发[2000] 84号)

2、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国税发[2003]70号)

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国税函[2005]883号)

3、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费(国税、地税规定不同)

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国税函[1996]673号)

纳税人发生的冬季取暖费税前扣除最高限额为650元,纳税人内实际发生的上述支出,在最高限额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冀国税函[2005]19号)(2005年底保定市国税局规定:暂按1000元/人以内据实扣除)

①冬季取暖费的扣除,原则上按当地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企业发放的冬季取暖费,达不到当地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的,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执行行业补贴标准的企业,按上述规定进行扣除。②纳税人按规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劳动保护费,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可凭有效凭证据实扣除。③以前按定额扣除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劳动保护费的政策停止执行。(冀地税发[2004]66号)

(2005年底保定市地税局规定:暂按1400元/人以内据实扣除)。

4、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国税发[2000]84号)

5、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国税发[2000]84号)

6、关于计税工资:

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财税[2006]126号)

7、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财税[2006]126号)

8、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注:按2.5%提取时须申报)(国发〔2002〕16号)

9、职工工会经费扣除限额为计税工资总额的2%,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国税函[2000]678号)

10、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11、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国税函[2003]1114号)

12、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国税发[1997]191号)

13、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国税发[2000]84号)

14、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国税发[2000]84号)

15、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国税发[2000]84号)

16、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一)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国税发[2000] 84号)

17、纳税人每一纳税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结转。(国税发[2000]84号)

18、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②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③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国税发[2000] 84号)

19、广告费支出的优惠政策:

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内向以后纳税结转。(国税发[2001]89号)

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结转。

(国税发[2005]21号)

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结转。(国税发[2006]107号)

20、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21、以下捐赠项目可以全额扣除:

⑴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财税[2000]30号)

⑵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财税[2001]9号)

⑶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财税[2000]97号)

⑷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财税[2000]21号)

⑸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财税[2001]103号)

⑹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财税[2003]204号)

⑺向教育事业的捐赠(财税[2004]39号)⑻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财税[2004]172号)

⑼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财税[2005]137号)

⑽ 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财税[2006]68号)

⑾ 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财税[2006]67号)

⑿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财税[2006]66号)

22、上交总机构的管理费: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需有税务机关的审批手续)(国税函[1999]136号)

23、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国税发[2000]84号)

24、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以及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1]9号)

25、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建金管 〔2005〕5号)

26、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7、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国税发[2000] 84号)

28、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支出,属于发放现金的,应计入计税工资总额;凭合法票据报销的,根据发票金额据实扣除。(冀地税函[2003]107号)

29、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纳税人支付给本单位工作人员凭票列支的通讯费用,不论发票客户(单位)名称为单位或个人,不论数额大小,均可据实扣除。(冀国税函[2005]19号)

30、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纳税人租用个人车辆发生的租赁费用,按租赁合同或协议,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

(冀国税函[2005]19号)

31、关于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

(财税[2003]244号)

32、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财税字[1999]290号)

33、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坏帐准备金提取比例为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5‰)(国税发[2000]84号)

纳税人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冀国税函[2005]19号)

34、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国税发[2000]84号)

35、企业加入工商业联合会缴纳的会员费,准予扣除。(财税字[1994]009号)

36、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损毁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37、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扣除。

(国税发[2000] 84号)

38、企业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税[1997]22号)

2.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表 篇二

1. 费用扣除标准的制度安排与税收环境之间的矛盾

在现有的制度设计中, 费用扣除标准不分地域, 全国一致。这种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体现税收公平。但在地区差异显著的宏观经济环境下, 这种制度设计恰恰是不公平的。费用扣除标准实际上是纳税人的基本生活成本。由于各地区生活成本、消费价格的差异, 大中城市的商品零售价格、住房价格、教育服务价格、交通服务价格等明显高于小城市和县城, 费用扣除标准采用一刀切的方法显然有悖于社会公平, 与区域发展不平衡这一税收环境相矛盾。

2. 扣除标准固定化与收入水平提高之间的矛盾

自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 我国经济一直处于快速增长的过程中, 个人收入水平也较快地增长。而个税扣除标准800元/月11年未变, 直到2005年才提高到1600元/月, 2008年3月1日起调整至2000元/月。费用扣除标准没有和经济的快速增长建立联动关系。2007年CPI屡创新高, 通货膨胀造成个人所得的虚增使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产生“档次爬升”的现象, 个人购买力较以前低了很多, 但缴纳的税负却更高了。收入水平和物价指数的提高并没有体现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变动上。

3. 费用扣除项目设计不合理

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方面没有区分为取得收入所支付的费用和生计费用, 不分纳税人婚姻状况, 健康状况, 年龄大小, 家庭人口, 家庭总收入等因素, 一律实行对个人的定额定率扣除, 这虽然简单易行, 但未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此外, 纳税人取得的同种性质的收入适用不同的扣除标准, 如对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标准为2000元/月, 对劳务报酬所得按“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 减除20%的费用”为标准扣除。这一税制设计使一些纳税人不得不采用分解收入或转移收入的方法来规避税收, 造成税款流失。

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改革的应遵循的原则

上述问题存在的根源在于制度设计的不合理, 费用扣除标准的频繁修订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宏观层面上缺乏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笔者认为,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改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方面。横向公平是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 税收负担应当相同。纵向公平是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 税收负担应当有所不同。上述问题都有不同程度的违反税收公平的情况, 对提高税法的公信力, 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都是不利的。

2. 调节收入差距的原则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目的是为了调节过高收入保护中低收入者以缩小贫富差距。目前贫富差距有日益增大的趋势, 这就更要求税收这一强有力的经济杠杆发挥它应有的调节作用。笔者认为,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必须以面向高收入者而保障中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为宗旨。

2.与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原则

经济发展是动态的, 而费用扣除标准是静态的。为了使静态的扣除标准更好地服务于和谐社会, 必须及时应对各种变化对个税扣除标准作出适时的调整, 反映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联动效应。同时还必须平衡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 防止出现扣除标准调高而税收大幅流失的现象。笔者认为, 改革时还应考虑是否与构建的和谐社会相协调。

三、设计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几点建议

1. 建立费用扣除标准区域化机制

在现行统一扣除标准的基础上, 给予各地在一定限度的浮动幅度区间内自主选择免征额的权限。在对现有的基本消费价格和服务价格水平、收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 划分不同的地域类别, 制定各类地区基准期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这样可以使费用扣除标准更好地适应不同地区的发展情况, 可以使个税的征收在改善居民生活水平, 缩小贫富差距, 提高财政收入之间找到更为合理的平衡。

2. 推广税收指数化, 建立弹性税制

税收指数化是指根据通货膨胀的情况相应调整费用扣除限额和税率表中的应税所得额级距, 再按照适用税率计税, 以有效防止因通货膨胀所导致的税率爬升。可引入消费价格指数, 平均工资指数, 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各类地区的平均工资指数, 以基准期的费用扣除标准乘以上年度本地区的平均工资指数, 计算确定当年的费用扣除标准, 作为当年计税的费用减除依据。这样可以形成科学动态的费用扣除指标, 使费用扣除标准更为合理。

3. 细化费用扣除项目, 体现量能负担

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项目进行逐步分项调整。首先, 将不予计税的项目减除, 如社会保险, 其次, 从调整的个人所得中减去个人和家庭维持最低生活需要的费用, 最后, 在从调整的个人所得中作分项扣除, 如减去捐赠, 利息支付, 财产税等。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 赡养人口的多少, 年龄及健康状况, 分别确定生计费用扣除额。对相同性质的个人所得实行统一的扣除标准, 合理规划征税对象, 杜绝纳税人转移收入、分解收入的行为。

摘要:个人所得税作为所得税的一种, 本质上是对纳税人盈余收入而非毛收入的课税。不管是实行综合课税制还是分类课税制, 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是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本文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相关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 讨论了费用减除规定上存在的税收制度与税收环境的矛盾, 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费用扣除标准,税收公平,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献

[1]丁芸:在公平视角下完善个人所得税[J].税务研究, 2008 (, 9)

[2]程曙:从费用扣除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J].商业时代, 2008, (8)

[3]徐进:论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变化的调节作用[J].当代经济研究, 2008, (5)

3.个税扣除标准能否随通胀浮动 篇三

小王的心声也是当下许多生活在大城市里的打工仔的愿望,而最近广东省地税局的一则答复似乎让“小王们”看到了实现心愿的一丝曙光。

广东地税局提议个税浮动制

今年广东省“两会”期间,政协委员黄西勤在提案中建议广东在全国率先提高个税起征点,比如深圳可以将市民纳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或者更高;广州可以将市民纳税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或者更高。黄西勤提出这个建议的原因是他认为目前全国一刀切的2000元个税起征点,对于经济总量在全国排第一的广东来说太低了,这导致居民收入增加缓慢,进而造成消费增长滞后于经济增长。

关于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建议,过去几年中一直不绝于耳,尤其是年年“两会”上都有代表委员提出过相关提案,而政府方面对这一问题的态度一直是犹抱琵琶半遮面,没有一个明确正面的回应。然而就在前不久,广东省地税局出人意料地对半年前黄西勤委员的这一建议作出答复。答复中承认,2000元起征点对广东来说明显偏低,因此广东将向中央申请建立和地区物价水平、通胀系数相挂钩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浮动机制,提高广东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事实上,在国内各阶层贫富差距过大、劳动者报酬占国民财富分配比例过低的现状已被全社会广泛认同的今天,一方面,从草案也已接近完成。外界普遍推测,在国民收入分配改革草案中,在“十一五”规划期间一直未有重大进展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将再次被推到前台。

就在这一关键的时间点上,此次广东省地税局的公开表态,无疑释放了一个积极的信号:过去几年中,各界专家学者和民众千呼万唤出不来的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决定可能将会在未来通过与物价水平进行挂钩的浮动税率制的形式出台。

各地起征点差异对待不合理

个税浮动制听上去似乎很诱人,但是否真的有可行性呢?

“其实今年‘两会’上黄西勤委员的提案和最近广东地税局回复中给出的建议是两个问题。”上海财经大学经管学院教授、税法问题专家胡怡建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这样说道。胡教授认为,黄委员的提议讲的是像广州、深圳这样的经济发达地区,由于物价水平比较高,所以可以把个税起征点进行适当提高,缓解当地居民的生活压力,这其实是要把目前“一刀切”的税率变成“差别对待”。

“我觉得这种提议有它的合理性,因为我国目前个税采取的是统一税制,但实际上各个地区的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成本差异非常大,尤其是在租房和购房支出上的差异更大,这就会出现税法的统一性和各地区生活开支的差异性上的矛盾。”胡教授这样说道,“但是反过来说,目前‘一刀切’的个税起征点又更有利于地区间的税收公平。一旦实行地区税收差别对待,比如广州、深圳的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而西部贫困地区还维持2000元,那就意味着落后地区的居民比发达地区同等收入者缴纳更多的税,这不但不公平,而且起不到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还会加大不同地区收入差距,形成税收逆向调节。还会促使人才涌向税负相对较低的经济发达地区,不利于人才合理流动。所以我不是很支持这个提议。”

起征点随物价浮动可尝试

而广东地税局的建议并不是要中央单单对经济发达的广东省“差别对待”,而是让全国的个税起征点都随物价同步上调。胡教授表示:“通胀因素不是单单广东一地存在的,而是全国普遍存在的。因此广东地税局实际上是希望根据CPI的上涨而由中央统一制定联动的个税起征点上浮机制。我觉得这个提议就很有价值。”

据了解,由于我国的税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而个税起征点的确定在本质上属于立法权的范畴,地方无权确定。但由于长期原地踏步的个税扣除标准和物价持续上涨之间的矛盾一直得不到化解,所以2006年个税起征点第一次统一提高以前,地方政府曾有过可在个税起征点上下20%内进行浮动的权力,但当起征点统一提高到1600元以后这一权力就取消了。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物价的持续上涨,目前已提高到2000元的个税起征点还是日渐显得捉襟见肘,矛盾也就再次凸显了出来。

胡教授说:“过去许多人总是抱怨国内油价太贵,国际油价涨国内油价涨得更快,国际油价跌了国内油价却纹丝不动,涨跌都是发改委自己说了算,现在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了一套公开透明的与国际原油价格联动的调整机制后,就不会有这样的抱怨了。一样的道理,现在个税起征点的标准也是税务部门自己说了算,标准到底什么时候应该上浮,上浮幅度应该多少,都没有一个统一的可参考的科学依据,而一旦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形成了一套和物价水平挂钩的联动机制的话,那就不需要每次物价上涨的时候,政府都在那里拍脑袋想问题,决定是否要上调以及上调的幅度。”

不过由于税收制度的修改需要经过全国人大的审议通过,一旦个税起征点形成与物价水平挂钩的联动机制的话,其标准将会每年调整一次。胡教授认为,具体操作方法无非两种,一是将起征点标准单列出来,每年都由全国人大立法通过,这样操作比较繁琐;另一个办法是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每年对个税起征点自行调整,这样在操作上相对方便些。

胡教授总结道:“想要把个税起征点与物价挂钩联动的想法变成现实可能在立法层面还有一段路要走,另外它对物价信息统计的要求也相当高,但这个思路是很值得提倡的,毕竟和过去许多人提出的一口气直接把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5000元甚至8000元相比,这个提议更多了一份理性,因为它是一套规则明确的浮动机制,既不会在短期内给政府财政收入带来巨大冲击,又能让老百姓看到未来税负将会逐渐下降的希望。”

提高起征点不会“劫贫济富”

然而可以预见的是,由于实行个税起征点浮动制后,个税起征点势必将要上调,而国家财政收入也势必将会减少,这显然是有些政府部门不愿意看到的。记得一年前,国家财政部曾发布过一份《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报告,报告指出:如果提高个税起征点,高收入群体将受惠多,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反而会受损。

其主要逻辑为:提高个税起征点后,受惠最多的其实是原来缴税较多的高收入群体,而低收入群体本身缴税较少,因此实际上受惠也较少。而一旦高收入者缴税大量减少,国家财政收入也就减少,国家对低收入

群体的补贴以及社保、教育、医疗等支出也都会受影响。因此提高个税起征点反而会“劫贫济富”。

税法问题专家刘福元律师对记者表示,这种观点并不成立。不能说提高起征点对富人也有利就不调整,因为富人和穷人对金钱的边际效应不一样。比如为穷人减税2元可能比为富人减税10元的效用更大。更何况,提高起征点本身是一种还富于民的举措,不能因为穷人少缴税1元的同时,富人可以少缴5元就说这是劫贫济富,这等于是把穷人和富人放在了对立面。照这个逻辑,似乎在穷人和富人都多交税的同时,穷人反而因为多交的税比富人少而得到便宜不成?

憧憬综合税制不如先降税负

社会上还有一种反对提高个税起征点的观点认为,各种呼吁提高个税起征点的观点都是短视之举,并不能根本上解决税收不公的问题,真正的改革是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税制,一味提高个税起征点反而得不偿失。

对此,税法问题专家刘福元律师认为,这显然是把两个问题混为一谈了。他说:“不同的税收政策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不同的,提高起征点的主要目的是减轻社会全体劳动者的税收负担,是要还富于民,而建立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是我国个税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是通过个税来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最全面有效的办法。这两者的目的是不一样的,其实施难度也是不同的。通俗地说,前者是战术性的改革,能在短时期内降低国民税负;后者是战略性的改革,只有在许多外部条件成熟后才能推出。”

胡怡建教授则表示,综合税制改革说起来很容易,但目前我国在个人信息核准、个人税负统计、国家对公民财产信息的掌握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毕竟我国现行的12万元以上年收入申报制度仍存在不少障碍,综合税制改革的操作难度可见一斑。“因此,虽然世界上大部分发达国家都采取综合税制,但从目前我国的国情看,无论是国民收入水平还是国民收入信息的收集和管理上,都还远远没有得到实行综合税制的要求。而且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税制将会大大增加政府的征收成本和纳税人的缴税成本,这也是税制改革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试想,在连财产登记与官员财产申报都难实现的条件下,以家庭为基础的综合税制何以立足?眼下我们与其去一味空谈一个美丽却遥远的乌托邦,还不如先脚踏实地,从最简单的提高个税起征点开始做起,真正实现为老百姓降低税负、增加收入的目标。

短评:提高个税起征点事不宜迟

文邢力

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呼声由来已久,但从中央到地方却一直没见哪个部门有实质性举动,因此广东省地税局这次的表态显然是开了一个好头——至少有地方政府承认目前2000元的起征点的确太低了,这是政府部门首次与民间舆论达成共识。有了这个共识,上调应该只是时间问题了。至于怎么上调,究竟是直接统一上调到3000元或更高,还是像广东省地税局所建议的根据物价水平采取浮动机制,对老百姓来说,都是一件好事。

不过相比较而言,与“拔一拨,动一动”的被动上调相比,建立长效的与物价挂钩的个税浮动机制显然对老百姓更有利。因为前者的上调权力完全掌握在税务部门手中,它不仅与老百姓的实际生活感受离得远,也与市场变化离得远。而一旦个税超征点与物价水平挂钩,就等于把决策权部分交还给了市场,那时就不是税务部门可以闭门造车一家说了算的。

总之,提高个税起征点已是事不宜迟。毕竟在最近的涨薪潮中,不少农民工的工资水平都已超过了2000元,如今农民工都成了个税的“调节”对象,这多少是有些讽刺意义的。毕竟最近各大城市房租普涨,北京普通住宅平均租赁水平达2947元,月,已超过2009年北京应届毕业生月均工资2472元,不少年轻人连交房租都难,却必须要在拿到微薄的工资之前先缴税,这显然是太过戏谑了点……种种现实告诉我们,如今的个税起征点标准早已背离了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缩短贫富差距”的使命与宗旨。而依据今年前5个月的全国财政收入数据,有预测认为今年全国财政收入总额将达8万亿元,可见如今中国最不差钱的恐怕就是政府了。

现在,是到了政府改革不合理的税收制度,实现还富于民的时候了。

资料链接: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变迁

4.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表 篇四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财税[2011]62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11.07.29【实施日期】2011.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类别】 个人所得税【文件代码】15580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

(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5.请假扣除工资执行标准(附件) 篇五

为了更大程度的提高工作效率与工作的积极性,秉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定以下规定:

一、市场部: 当月请假第一天:扣350元、请假第二天起:扣200元、请假第三天起:扣100元,以此累计计算。

二、单休人员:当月请假1天(8小时)内不扣全勤奖,超过1天(8小时)以上则取消全勤奖资格。

三、双休人员:当月有请假行为者,则取消全勤奖资格。

四、大小礼拜:当月请假一天(8小时)内不扣全勤奖,超过1天(8小时)以上则取消全勤奖资格。

五、成型车间:当月出勤满200小时,当月补助300元整;出勤低于200小时或请假累计超过8小时,则取消当月全勤奖资格。

六、装配车间:当月出勤满200小时,补助200元整;当月出勤低于200小时或请假累计超过8小时,则取消当月全勤奖资格。

七、发泡组:当月出勤满260小时,补助260元整;出勤低于260小时或请假当月请假累计超过8小时,则取消当月全勤奖资格。

八、模具车间:当月请假1天(8小时)内不扣全勤奖,超过1天(8小时)以上则取消全勤奖资格。

满勤奖补充条例:

第一条 试用期员工没有满勤奖。

第二条 当月提出辞职、辞退、开除者,当月不计发放满勤奖。

总经办(拟定)

6.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表 篇六

首先,先明确一个基本概念。

不论是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还是旧的个人所得税法,都有这么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旧税法是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旧税法是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从政策面理解,如果按照新税法所提及的2011年9月发放的工资,应该是在次月即是2011年10月才申报缴纳税款。

结合广东省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软件或省局明细申报界面,可以看出所得期(即工资发放期)是9月时,在更新软件的情况下,10月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才会体现扣除标准为3500元。

举个目前大部分企业申报缴纳个税的例子:

某户企业在2011年8月申报缴纳个税的时候,他在个税软件中或者申报界面中选择所得期(即工资发放期)是7月,那么在9月报税时,所得期为8月,则仍旧适用2000元的扣除标准。到10月申报缴纳个税时,所得期为9月,才适用3500元的扣除标准。

以下是一些申报界面的解读,相信各企业一定会明白,也不会被一些信息所误导:

税费所属期:

=个税申报软件里的所得期间=在线申报界面所得期

收入所属期:

是指工资薪金的所属时期

申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48号)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个税完税证明上的时间均以所得期为准,纳税人发放哪个月份的工资自行填写收入所属期。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1: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9月3日取得8月份工资收入3600元,应如何确定税费所属期、收入所属期、申报期、扣除标准?

答:韩先生申报个税的税费所属期为2011年9月份;收入所属期为2011年8月份;申报期为2011年10月15日前;韩先生是2011年9月1日后取得收入的,扣除标准为3500元。举例2: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8月3日取得8月份工资收入3600元,应如何确定税费所属期、收入所属期、申报期、扣除标准?

7.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表 篇七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度,费用扣除标准,公平

“一个民族的精神风貌、文明程度、社会结构以及政策可能酿成的行为方式, 所有这些甚至更多, 都记录在它的财政史上。”

——约瑟夫·熊彼特

一、概述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制度, 是指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成本费用扣除标准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中国地域辽阔, 人口众多, 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有着明显差异, 使得我国的税收制度的制定承受着巨大的挑战。而个人所得税凭借其在调节收入分配不均、提高社会公平性等方面的特殊作用, 一直是税改的重头戏, 受到百姓最大的关注。

自1994年实施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以来,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共经历了两次大的调整, 主要体现在定额标准的提高上。2005年, 第三次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由原来的800元提高至1600元。2007年12月,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 再次提高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到2000元。

尽管费用扣除标准一升再升, 但是要求继续上调的呼声非但没有随之平静, 反而愈演愈烈, 百姓的质疑也愈来愈强。一方面, 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的影响广泛而敏感, 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 应当引起各方的密切关注。另一方面, 作为个税调整根源的社会经济不断发展, 是具有历史性和长期性的。而我国现行的“一刀切”式统一定额扣除的费用扣除模式, 也逐渐暴露出其局限性。

二、我国现行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中存在的问题

(一) “一刀切”的费用扣除模式过于僵硬, 对社会经济变化不敏感

所谓“一刀切”的费用扣除模式, 即指当前我国采用的定额扣除, 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制度。在这样的制度下, 扣除额的设立和调整慎之又慎, 而一旦确定下来又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保持不变, 对不断发展的社会经济十分不敏感;而以一个“绝对数”进行费用扣除, 对调整居民收入分配不均缺乏灵活性。

在我国, 个人所得税的调整需要经历调研、提案、多次开会审议等繁杂的过程, 解决问题效率太低, 政府无法对市场失衡做出及时有效的反应。以2005年的个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改革为例, 早在2003年7月,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公布了一份名为《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及财税调节政策》的报告, 该报告分析了当时社会经济中存在的问题, 如“收入分配的差距不断扩大, 贫富分化加剧”、“财产的集中度越来越强, 居民家庭财产的差别越来越大”等, 并由此建议“改革个人所得税税制, 适度提高起征点”。1但是直到2006年1月1日, 新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才真正得以执行。政府通过税收手段应对市场缺陷的效率太低, 2006年出台法案来解决2003年就出现的问题, 这样的执行效果让人难以信服。

(二) 现有的费用扣除标准缺乏前瞻性

从几次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上调的社会背景来看, 都是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人民收入不断提高, 生活消费水平不断上升的时期, 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使得个人所得税“不得不”随之做出调整。然而, 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进步是具有必然性和连续性的, 这也暗示着个税费用扣除标准仍将面临上调, 甚至是频繁调整。

现行的费用扣除标准在整体上缺乏前瞻性。首先, 两次扣除标准的调整幅度与社会现状脱节。表1中汇总了2005年和2007年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四类衡量指标的相关数据, 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出各自的增长率。相比之下, 工资薪金费用扣除额由1600元上调至2000元, 增长了25%, 明显低于其他四类衡量指标的增长幅度, 说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上调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 与社会现状相脱节。

其次, 从长远来看, 我国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制度缺乏对社会持续性发展的考虑, 如未来职工工资水平的上涨幅度,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动, 以及通货膨胀率等因素, 因而只能在一定时期内解决人民收入分配不均的问题, 有较强的历史局限性。

(三) 没有充分考虑同一区域内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

我国幅员辽阔, 不同地区的城镇居民在生活消费状况上存在较大差异。对于这一明显差异, 在制定全国统一的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时, 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普通百姓都给予了重视和考虑。然而在现实生活中, 这种不平衡在同一区域内同样存在, 尤其是在上海、北京等经济发达地区, 内部差异更为突出。在我看来, 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 由于发达地区的生活成本较高, 中低收入阶层被迫承担更多的基本消费支出。如表2中所示, 在食品、衣着、居住等各消费项目上, 经济发达地区的人均支出水平均明显高于其他地区。以同样是每月3000元的工资收入, 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已算得上“中高收入”, 但是在上海这样的繁荣都市中, 可能连最基本的生存都难以保障。另一方面, 不同行业的收入差距巨大, 越是经济发达、行业众多的地区, 这一差距越为明显。从表3中的数据我们不难发现, 与金融行业、IT行业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比, 全国住宿餐饮业、农林牧渔业的工资收入是行业中工资水平最低的, 仅是其他三分之一左右。这种差距在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市则更为突出, 建筑业的工资还不及金融业职工工资的六分之一!如果再考虑奖金、分红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因素影响, 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别绝对不容小觑。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8》有关数据整理而得

(四) 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经济负担的差异性

现行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以个人 (自然人) 为纳税主体, 采用“一刀切”的笼统扣除方式, 对纳税人的实际经济负担没有充分考虑, 有悖于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纳税人的个体差异是相当大的, 主要体现为家庭状况千差万别:子女的教育费用、婚姻状况的不同、赡养老人的多寡等, 许多方面带来的费用差别都是影响纳税人家庭费用开支各异的重要因素。而个人所得税法没有根据纳税人的这些具体情况, 扣除为取得收入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及生计费用, 显然是有失税负公平原则的。

三、费用扣除标准制度的改进建议

鉴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中存在的不足,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一) 建立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长效机制

在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居民消费结构变动以及物价指数等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 设计出一个具有前瞻性, 对经济变化可以做出敏感反应的长效机制。该机制会对影响居民收入分配公平的因素进行指标化、数量化分析, 并根据其重要性赋予不同的权数, 变“一刀切”的定额扣除模式为“扣除额+扣除率”相结合的扣除模式, 从而与社会发展形成互动。如同工资、薪金所得不同, 而适用的所得税率不同一样, 每当居民生活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 费用扣除标准就会做出相应调整。这样一来, 既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节省每年税改的投入精力和成本, 又可以有效解决费用扣除标准与实际经济发展相脱节的尴尬局面, 有利于个人所得税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不均、缩小贫富差距的积极意义。

(二) 进一步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制

提高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只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个方面, 在分析其合理性等问题的同时, 还应当对税率、税制类型和税收征管等制度本身存在的不足进行反思, 否则只能“治标不治本”, 所得税改革会陷入不断刷新费用扣除标准的无限循环之中。从制度本身出发, 秉承“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 逐步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转变, 配合调整超额累进税率的划分范围和各级税率, 以求达到个税缴纳与个人收入更为合理的对应关系。

针对同一区域内经济发展不平衡现象, 建议在税制改革中将行业因素纳入考虑范围, 对各行业的收入水平进行统计分析, 以实现税收公平为最终目的, 在一定程度上进行税率或扣除额的调整。

(三) 实行个人扣除和家庭扣除相结合的方式

家庭扣除与个人扣除最大的不同, 是以家庭为单位汇总其成员的全部所得, 同时将家庭结构、子女教育支出、赡养老人多寡、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众多因素纳入扣除范围, 细化各项目的重要性和扣除方式, 追求个人经济负担的公平性。

不容忽视的是, 实行家庭扣除制度需要更加完善的配套制度, 最重要的即为个人申报制度。因为每个家庭的情况千差万别, 只有家庭成员最为清楚, 所以家庭扣除难以实现“源头代扣代缴”, 只能采用个人申报的方式缴纳。然而, 基于我国的现实国情, 推广申报制度, 实现纳税人主动、真实地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仍是任重而道远。有关部门应当在充分论证其可行性的基础上, 实行符合我国国情的扣除方式, 并相应地加强监管。

四、它山之石

代替“一刀切”的解决方法, 可以仿照日本设置“工资、薪金所得扣除率” (表1为“日本工资、薪金所得扣除率表”) , 即将人们的工资、薪金所得按一定标准划分为不同级别, 针对各级别的工薪所得设立最低扣除额和各自的扣除率, 从而在绝对数上做到“高收入者多扣除, 低收入者少扣除”, 但在相对数上恰恰相反。

鉴于我国地域广、人口多的特殊国情, 我认为放权给地方调整费用扣除标准的做法是不可行的, 即在全国统一划定的基础上, 允许各地区在一定范围内自行浮动个税费用扣除额。因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已由地方税逐步转变为共享税, 各地区没有权利调整全国居民的福利收入。不仅如此, 地区间的税收差异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市场经济作用下, 它会刺激生产力要素 (尤其是劳动力) 向所得扣除额高、税负相对较轻的地区流动, 而这一类地区的经济通常比较发达, 这样会造成资源配置失衡, 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

参考文献

[1]胡怡建.税收学 (第二版) [J].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8.

[2]冯姝雅.论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制度, 2009, (03) .

8.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表 篇八

本人为(填写纳税员工姓名)(填写法定丈夫或妻子或兄弟姐妹),现各方约定,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涉及个人所得税个人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按以下方式扣除:

1、子女教育经费,由(填写“本人”或纳税员工姓名)列入个人专项扣除,金额为 元。

2、首套住房借款利息,由(填写“本人”或纳税员工姓名)列入个人专项扣除,金额为 元。

3、住房租金由(填写“本人”或纳税员工姓名)列入个人专项扣除,金额为 元。

4、赡养(填写赡养对象姓名)费用,由

(填写“本人”或纳税员工姓名)列入个人专项扣除,金额为 元。

特此说明。

纳税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说明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9.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表 篇九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

党的十八大提出,创新基层党建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制度。《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11 号)强调,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水平,保证企业党组织活动有经费、服务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规定,现就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拨返、财政支持等渠道予以解决。同时,鼓励采取企业赞助、党员自愿捐助等方式,拓宽经费来源。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中办发〔2012〕11 号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仍然不足的,上级党组织要从留存的党费中适当拨补。党员交纳的党费,可根据企业规模、党员数量等具体情况,全额或大部分返拨给企业党组织,用于开展党的活动。

四、有条件的地方,可借鉴北京、吉林、广东等地做法,采取专项列支等办法,对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五、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使用范围包括:1.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内宣传教育活动和组织活动;2.组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5.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及设施等。

六、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定期报告、检查和公示制度。企业党组织每年要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党组织经费收支情况。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的部分,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接受企业财务或审计部门的监督。各级组织、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10.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表 篇十

谁应该参加:财务经理/主管 税务经理/主管 课程介绍:

任何一个企业的经营愿景都是收益最大化的和风险最小化。但是在实际经营中,风险是非人力所能完全控制的。当风险不可避免的发生时,作为企业财务人员,从税收的角度所应该考量的是如何充分利用现行的税收政策,充分享受税收政策的“红利”,使已经发生的损失降低到最小,从而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如果因为财务人员对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理解不到位,实务操作不规范,反而给企业带来了涉税风险,将使原本已经遭受损失的企业“雪上加霜”!铂略财务培训《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实务》系列课程中,将为财务和税务管理者系统梳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使财务人员能够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在实务操作中规避税务风险,充分利用税收政策给企业“减负”。相关文件:(条款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主要地区的文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101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6号)流程:

资产损失实务案例税务处理

案例1:现金损失的确认与涉税实务处理

Y公司为经贸公司,2014发生如下现金损失:

1.2014年5月出纳员小马从银行提取现金5000元,在回单位途中不慎遗失。2.2014年8月在对库存现金盘点时发现现金短缺1600元,无法查明原因。3.2014年12月单位保险柜被盗,丢失现金150000元,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案件一直未侦破。

请问:上述现金资产损失是否能够全部在税前扣除?Y公司应准备何种资料、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检查?现金损失所依据的证据材料都有哪些?如果追回损失,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和会计?处理?

案例2:应收账款损失的确认与涉税实务处理 T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成品油经销的大型油品批发企业。对2014年业务进行审计,T公司聘请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发现: 1.A公司是T公司的客户,有一笔200万元的应收账款。A公司在2013年2月份申请破产并清算。T公司在2013年2月对此笔应收款项确认为坏账损失并进行账务处理。但经过调查发现,A公司在2014年8月才完成破产清算程序且无可收回款项。

2.T公司对Q公司有一笔46万元应收账款,系2012年10月形成,经过屡次催款,Q公司均以资金紧张拒不付款。T公司遂将Q公司起诉至法院,经过法院审理,判决T公司胜诉,但因Q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4年6月裁定终止执行。

3.2013年9月,T公司销售给同一地区的C公司一批成品油,应收账款为12万元。经税务机关确认,C公司已经是非营业状态,据此T公司将此笔应收账款作为资产损失在2013年进行税前扣除。

4.2013年有三笔会计分录为“借:营业处支出,贷:应收账款---HY公司”,对应的金额合计是15万元,摘要内容是“债务重组”。经检查此项债务重组损失已经所得税前扣除,后附原始凭证仅有双方所签的债务重组协议。

5.在审计中发现一笔形成于2008年的应收账款,经询问相关人员,这笔款项一直未收回,但没有做为坏账损失进行处理。

6.T公司2013年自行申报营业收入总额为8000万元,营业外收入200万元,被税务稽查机关专项检查发现少计收入300万元。在2013年按照8500万元的万分之一作为标准,将8500元以下且逾期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全部作为坏账损失进行处理并税前扣除。

请问:

1.T公司对A公司应收账款的损失处理是否合规?T公司应准备哪些证据、资料以备检查?

2.对于B公司起诉胜利却被终止执行,能否作为损失扣除?如果是中止执行呢?对于此种情形,T公司应准备何种证据、资料以备检查?

3.对于C公司的应收款项处理是否合规?如果取得税务机关对于C公司注销税务登记的证明是否可以?相关政策是如何归定的?

4.对于债务重组损失,税前扣除需要准备哪些证明材料?

5.已经形成六年的应收账款,能否税前直接扣除?应如何扣除?

6.T公司按照8500万作为收入总额,是否正确?逾期一年以上应收账款税前扣除的标准有什么?

7.上述应收账款损失税前扣除应采取何种方式申报? 案例3:存货损失确认与涉税实务处理

BM能源有限公司,主营经营煤炭批发业务,有自有煤场进行储存煤炭。2014年关于存货发生如下情况:

(1)2014年末对块煤进行盘点时,发现比账面数量少3吨,此笔块煤系8月份购进,成本价为450元/吨。无法查明盘亏原因。

(2)因煤场位于郊区,地处偏远,在2014年1月时被盗取块煤5吨,成本价为

500元/吨,猜测是附近村民盗窃的,已经报案但案件一直未侦破。

(3)在2014年雨季,由于煤场位于一条河流边上,因为河水暴涨,将该单位一批沫煤(铂略注:一种煤炭)全部冲走,总金额为20万元。

(4)2011年购进一批块煤,因为其中含有较多煤矸石,一直无法销售,到2014年品质已经下降到无法销售,准备作为报废处理。

请问:对于该单位上述存货损失,是否能在税前扣除?应分别采取何种申报方式?相关增值税应如何处理?对于不同损失,应分别准备何种证据、资料以备检查?对于较大额度的存货损失,税法是否有特殊要求? 案例4:固定资产损失确认与涉税实务处理

M重工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始建于1994年,主要承担重型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等。有关固定资产项目发生以下事项:(1)M公司第一生产车间2004年购入一台生产线,在购入时确定折旧年限为12年,预计净残值率为3%。但因技术发展,该生产线不适应生产要求,M公司决定在2014年对该生产线进行报废处理。(2)M公司2009年购入一台货车,购入价值为8万元,按照4年确定折旧年限,在2014年发生自燃,全部毁损。

(3)2013年10月购入一台小汽车,因管理疏忽在2014年5月被盗,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案件至今尚未侦破,已计提折旧15239.58元。

(4)2014年12月,对全公司电子设备进行全面盘点,发现少了一台笔记本电脑,该电脑系2013年5月购入,应由技术部的小李负责保管使用,已经计提折旧625元。

请问:M公司上述固定资产事项,如果作为损失进行处理,分别应采取何种申报方式扣除?应分别准备哪些材料?是否需要做增值税的相应处理?在计算残值时,是按照预计净残值计算还是按照实际残值计算?对于第(1)项是按照12年来计算摊销来确定折余价值还是认为仅有残值? 案例5:在建工程损失确认与涉税实务处理

Z公司一项改造工程于2011年8月开工,概算投资4997万元。该项目的土建工程基本完工,部份设备已订货,合计预付款项866万元。由于某些安全原因,该工程于2012年1月停建。鉴于该工程已经停建,并且场地另作他用,预计将来多年内不会重新开工,故Z公司于2014年6月对此在建工程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请问:

该上市公司对于在建工程报废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对于在建工程损失税前 扣除证据上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案例6:银行存款损失的确认与涉税实务处理 L公司2014年10月15日公告称,公司于2013年4月与某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协议》等四份协议。后L公司根据协议先后分四次以网银方式汇入公司在该银行的存款账户共计20000万元。该银行向公司出具了存款证明书、对账单。2014年4月,第一笔5000万元存款到期后,L公司通过一般存款户转回了该笔存款及相应利息。2014年9月,此帐户中剩余的15000万元存款到期,L公司财务人员在转款时却被银行告知L公司账户上已无该笔资金。为此,L公司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年1月,B公司也发布类似公告,称其子公司H公司账户约1亿元存款被盗,已向公安机关报案。4月,B公司发布公告称,已经通过警方追回3699万元,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身份和案件详情未作批露。

请问:在现行政策下,上述的银行存款的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应准备哪些资料、证据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B公司已追回的3699万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案例7:抵押资产与无形资产损失确认与涉税实务处理

D有限公司主要经营陶瓷电子元件的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

2013年将一处房产抵押给某银行进行贷款,但由于资金紧张,没能按期将贷款归还,此处房产被银行公开拍卖,拍卖时房产账面净值为350万元,拍卖成交价格为315万元。

D公司拥有一项生产用专利权,依据现有技术,已经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金额为12万元。

请问:D公司拟将上述事项作为资产损失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扣除,应该采取何种方式申报?可扣除的金额分别是多少?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案例8:债权投资损失确认与涉税实务处理

上海L公司于2009年向非关联的N公司出借资金100万元,同时签订借款协议,年息率7%,按年支付利息。2013年,N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引起破产,仅支付给L公司20万元。L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其他应收款——N公司”科目余额为80万元,L公司在2013年末对未能收回的债权损失向税务机关办理资产报损申报。L公司无法取得法院提供的N公司资产清偿证明,但在工商部门取得了N公司注销证明并保留了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2011年,L公司将5万元款项借给本公司员工,至今仍未收回。

L公司为法人代表所拥有的另一家公司R公司进行贷款担保,因R公司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R公司无能力偿还此笔款项。

请问:L公司对N公司的此笔债权损失是否能在税前扣除?没有法院出具的资产清偿证明,仅有注销证明和追索记录,是否符合税法要求?对于个人债权仍未收回,能否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税务上应如何处理?是否能在税前扣除?如果债务公司尚未破产,是否需要对方的纳税证明才能扣除? 案例9:股权投资损失确认与涉税实务处理

J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主要从事煤炭(电煤)的批发业务,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J公司2012年对W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投资额1000万元,持股比例30%。W公司在2012年亏损300万,J公司确认投资损失90万元。2014年,W公司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在清算完成后,J公司的股权投资收回金额为0元。

11.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表 篇十一

(适用于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编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对贵单位XX(类)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鉴证审核。贵单位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与财产损失相关的会计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财产损失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检查核实所发生财产损失情况相关证据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财产损失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主要披露以下内容)

(一)简要评述与财产损失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简要评述与财产损失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三)简要陈述对公司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有关证据、事实及涉及金额进行审核、验证和计算并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二、鉴证结论

(一)经审核可以确认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

经对贵公司XX(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进行审核,除XX持保留意见事项因税收政策规定不够明确或证据不够充分等原因,尚不能确认其具体税前扣除的金额外,我们确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为 元。其中:

1、×××(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为 元。(具体内容项目)

2、×××(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为 元。(具体内容项目)

3、…………

4、…………

具体审核项目及其说明祥见附件。企业可以据此办理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或审批事宜。

(二)持保留意见审核事项的说明

1、阐明持保留意见的审核事项因税收规定不够明确、产生歧义或证据不充分,不能确认该审核事项税前扣除具体金额的理据。

2、提出该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初步意见,供税务机关审核裁定。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签名或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名或盖章):

地址: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年**月**日

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2、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核事项说明。

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分项(类)审核表。

12.私车公用报销油费税前扣除标准 篇十二

问:私车公用的,每个月为职工报销汽油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什么标准?

答: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以上两个文件的规定,我们理解,公司以报销汽油费方式支付个人的“车补“时,可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一般都是由各地税务机关以文件形式加以规范,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贵公司所在北京地区的扣除标准。

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可以申请税前扣除。

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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