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管员违规处罚制度

2024-10-31

仓管员违规处罚制度(精选7篇)

1.仓管员违规处罚制度 篇一

厨房违规处罚管理制度

1.一类事故

(1)菜品有腐烂变质的现象,被员工投诉。(责任到人)(2)菜品烹制有严重的质量问题,被员工投诉。(责任到人)(3)对所负责的冰柜,储存室管理不善,致使原料腐烂变质,造成严重损失。(责任到团体)

(4)工作时间内无故脱岗2小时以上。(责任到人)(5)在工作区域内乱扔烟头。(责任到人)(6)存放私人非食品类物品。(责任到人)2.二类事故

(1)上班时间不穿工作服。(责任到人)

(2)因工作失误造成菜肴出品太慢,引起员工投诉。(责任到团体)(3)对同事粗言秽语,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杂物等,破坏公共卫生。(责任到人)

(4)不配合领导工作,有欺骗,隐瞒行为。(责任到人)(5)无故脱岗半天及以上。(责任到人)

(6)不服从工作分配,未及时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责任到人)(7)不按规定开关灯、气、电等。(责任到人)(8)与同事吵架及打架斗殴的双方当事人。(责任到人)3.三类事故

(1)员工偷拿厨房的食品,原料.物品.(责任到人)(2)故意损坏公物与厨房设施.(责任到人)(3)无故拒绝管理人员的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经指明后,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彻底.(责任到团队)

(4)不爱惜公共财产,违规操作,造成物品浪费.(责任到人)(5)工作时间在工作区域内抽烟,饮酒.(责任到人)(6)从餐厅往外带出食物或带入非餐厅采购食物。(责任到人)

对于一个月之内出现上述事故之一者,一律进行罚款处理,由管理人员开出罚单,经当事人签字后将罚单送达办公室,月底从该员工的工资中一次性扣除,一类事故一次罚款50元。二类事故一次罚款100元。三类事故一次罚款1000元并给予警告,一年累计两次者开除。

2.银行违规处罚规定 篇二

违规处罚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章程》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总行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第二章

处罚原则

第四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合规部

总则

(一)本行任何员工有违规行为的,在适用本规定时一律平等;

(二)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要与违规事实和责任轻重相适应;

(三)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行员工违规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处罚范围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或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

(二)因违规行为造成事故、案件、经济纠纷、经营风险或者经济损失、信誉损害的;

(三)多次违规,屡教不改的;

(四)发生违规行为后,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或防止损失发生、扩大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一)初次或者过失违规且情节轻微的;(二)检查前自己主动查出违规问题并如实报告的;(三)检查中积极配合提供线索的;(四)检查后认真整改、及时纠正,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的,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合规部

或主动赔偿违规造成的损失的;

(五)责任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试图减少损失的。

第四章

主管机构

第七条 有违规行为发生的,经其所在部门查实后将具体违规情况报给经营战略部,由经营战略部审核后依照本规定对违规责任人员作出处罚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经营战略部有权对全行发起主动调查,在管理、检查工作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可依规定对违规责任人员作出处罚措施。

第五章 违规行为及处罚

第九条 处罚方式包括:通报、书面警告、撤职、降级、罚款、辞退等。

第十条 违反信贷计划管理和资金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突破季度、信贷计划的;(二)未按规定程序调度资金的;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合规部

(三)资金头寸管理失误导致本行头寸透支的。

第十一条 违反利率管理规定,导致计结息错误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不按规定执行大额现金支取审查、审批制度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在贷款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贷前调查的;(二)对借款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未进行尽职调查与核实的;(三)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押物、质押权利及保证人情况的。

第十四条 在对客户的授信管理及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一)越权审批授信额度的;(二)未经授权超授信额度向客户提供新增信用的;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合规部

(三)未按规定程序对客户进行授信或信用等级评定的;(四)客户信用出现必须降级的情况,未及时调整其信用等级的;对客户已经发生或能够预计将要发生的重大风险情况未及时调减或取消授信额度的。

第十五条 在贷款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查的;(二)未对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出具明显错误审查意见的;(三)对不同意的报备项目未按规定及时反馈报备审查意见的。

第十六条 在贷款发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和借款借据主要要素不全的;(二)未落实贷款审批条件发放贷款的。

第十七条 在贷款使用的监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合规部

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客户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发生客户改变贷款用途的;(二)因未按照贷后管理规定对企业进行监管,以致未及时发现及有效制止企业违规行为,导致贷款被挤占挪用的。

第十八条 在贷款运行的监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登记贷款管理日常记录和月报台账的;(二)未按规定对贷款企业实物、财务、资金进行尽职检查的;(三)未按规定检查和确认抵(质)押物的价值和保管情况的;(四)不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贷款展期的;(五)对贷款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或风险预兆未及时报告的;(六)未按规定管理信贷档案的。

第十九条 在对企业财务活动的监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借款人销售货款回笼情况进行监管,企业销售货款未及时归行的;(二)对借款人现金管理不力,企业违规坐支现金的。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合规部

第二十条 在对企业财务活动的监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借款人财务活动状况进行分析、检查、核对的;(二)发现重大情况没有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二十一条 在贷款监测评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及时监测评价客户重要数据资料的;(二)未及时发现和纠正未经批准开办相关业务的及不执行有关业务停办要求的;(三)对监测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报告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呆账核销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提供呆账贷款认定与核销的有关资料的;(二)呆账贷款认定与核销过程中有逆程序操作等违规行为的;(三)对已批准核销的贷款或其他损失,未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或未定期实施检查的。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合规部

第二十三条 违反会计核算原则和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双人临柜、钱账分管、换人复核以及现金、转账等各类收支业务的账务处理程序进行会计核算的;(二)对已发生的错账未按规定处理的;(三)未严格执行计息规则的,利息收支未按规定进行核算的;(四)未按规定列收列支、清理有关会计科目、各项临时和过渡性资金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对会计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实行岗位轮换、强制休假的;(二)会计人员离岗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未按规定打印、装订和收集整理归档的;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合规部

(二)未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交接、销毁等管理制度的;(三)会计档案保管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现金、出纳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一)未按规定核对账款的;(二)白条抵库或票据抵库,账款不符的;(三)出纳长短款不按规定处理的;(四)违反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规定的;(五)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交接钱箱或金库的正、副钥匙和密码的;(六)对大额现金支取未进行审核、登记的;允许单位和个人超出规定范围、限额提取使用现金的;对单位和个人异常频繁大额提取现金不按规定报告或报批的;(七)未按规定兑换、支付残损币的;(八)未按规定没收、处理和上缴假币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账户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立、使用、监督和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的;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合规部

(二)未按规定管理、使用、保管单位预留印鉴卡的;单位预留印鉴卡被盗用或丢失的;(三)对于客户出租、出借、转让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制止不力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票据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和正常的操作程序进行审查,未发现密押、印鉴存在问题的;(二)对客户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三)对票据、证明文件等审查不严,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问题,造成透支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一)大额支付、汇划资金应审批而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二)大额支付交易、可疑支付交易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三)未按规定办理款项查询、冻结、扣划手续的;对司法机关已经冻结的资金擅自解冻的。

第三十条 违反财务收支核算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合规部

1000-2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标准计提各项支出的;(二)未按规定摊销递延资产、无形资产的;(三)未按规定标准、协议收取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和中间业务相关费用的;(四)未按标准计付代理业务手续费、分摊库存现金利息的。

第六章 处罚程序

第三十一条 得到违规信息来源后当事人所在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开始调查工作,并向本行经营战略部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过错行为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处理的具体建议。

第三十二条 经营战略部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应将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对象,并书面告知提出问责批示或建议的有关部门或个人。

第三十三条 处理决定为书面形式,在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违规当事人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列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问责人有申请复核调查权利。

第三十四条 被问责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合规部

在作出受理复核申请决定后,本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复核申请的内容指定或派出调查组进行复核调查。调查组应在作出复核调查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调查并写成复核调查报告。在复核调查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在复核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调查组应把复核调查报告及拟处理意见报上级管理层。上级管理层在征询作出处理决定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意见后,作出最终决定。对原问责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事实清楚、处理意见恰当的,继续执行处理决定;对原问责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失实或处理意见不恰当的,决定终止或变更处理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把复核调查处理意见书面送达被问责人。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五条 在“单位活期存款”下设专户。对各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的罚款均纳入本户核算。同时为体现有奖有罚的原则,可拿出30%的份额用于奖励发现重要线索、避免重大风险、挽回重大损失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处罚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合规部

第三十六条 各业务条线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制定各自具体的处罚规定;没有制定的,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总行法律合规部制定,解释、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3.外汇违规处罚案例汇总 篇三

A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案赵磊 2010/10/26

http:///newsdetail.asp?id=19536

【案情简介】

A公司是一家内资企业,拥有对外贸易经营权。A公司在2007年12月27日和2007年10月16日,与中大实业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合同,进口圣东尼电子提花针织专用机总计70台,货款价值总计3088146欧元。合同约定:预付货款884400欧元,剩余货款2203746 欧元以电汇方式延期分次付款。两份合同项下的货物分别于2007年12月11日、12月18日报关进口,2008年7月2日该企业按合同约定第二次付款时,仍未按规定办理延期付汇外债登记。【定性处理】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违反延期付汇外债管理规定问题定性处理的通知》(汇综发[2007]149号)文件精神,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号)第三条之规定,属违反延期付汇外债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进行了行政处罚。【定性疑问】

虽该案件按上述进行了定性处理,但从案情来看,该案件的定性依据应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第一条“……境内机构自2005年12月1日起新签约的进口合同,其未付汇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且约定或实际付款期限在180天(含)以上的延期付款,进口企业应在进口报关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延期付款外债登记,……”的规定定性,且非常清楚。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违反延期付汇外债管理规定问题定性处理的通知》(汇综发[2007]149号)文件精神,定性依据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号)第三条“……但对单笔报关单未付汇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且预计付汇日期超过报关单进口日期90天(含90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后60天内,持延期付汇说明函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等有效商业单证,到外汇局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的规定定性。疑问:两个定性依据的落角点不同,前者是未按规定办理延期付汇外债登记,后者是未按规定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该案例中,企业实际付款期限在180天(含)以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汇发[2005]74号文又后于汇发[2005]8号文,该企业定性依据应为是汇发[2005]74号文件的第一条的规定,怎么能按汇发[2005]8号文件的第三条之规定定性呢? 【案件启示】 1.银行代位履职意识淡薄。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对外付汇业务时,外汇指定银行有义务向企业宣传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增强企业合规经营的意识。2007年10月30日,企业第一次对外付汇时,外汇指定银行没有告知企业要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

2.企业应加强学习外汇政策。本案例中,企业自身从主观上并不愿意违反外汇政策,由于其对相关的外汇管理政策也不了解,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违规。该案例给现行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政策环境下很大启示,若企业只考虑预收货款尽快办理结汇进行了合同登记和提款登记,而不掌握货物进出口报关后15日内需对预收货款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的政策,企业将容易违反外债管理的规定。

3.在外债管理上较为被动。外汇局在外债管理上需要企业主动申请,如果企业不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或核准,经办银行也未能履行代位监管职责,外汇局将很难发现违规借用外债的情况。

4.外汇政策宣传有待加强。外汇局和银行应通过宣传媒体、印发宣传手册、业务培训等各种方式,不断地宣传外汇管理政策,提高外汇管理的透明度。

G银行违规为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案赵磊 2010/09/13 http:///newsdetail.asp?id=19390

利益与责任,是外汇指定银行必须兼顾的两个从业守则,如果以放弃责任为代价片面追求利润,必然得不偿失。如何完善外汇指定一行代位监管机制,是当前外汇局和银行共同面临的共同课题。【案情简介】

2007年外汇检查处根据资本项目处移交的案件线索,经检查发现,G银行在2006年11月8日、29日为x公司办理3.945亿港币、15.823亿港币,合计19.768亿港币资本金结汇业务时,未审核企业提供的有效结汇资金用途书面支付命令,也未按规定在2个工作日内将结汇人民币资金支付给收款人,而是将上述2笔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合计19.901亿元于结汇当日划入x公司的人民币账户,并于2006年12月1日为其转存通知存款。至检查日当天,其中的18亿元人民币仍留存在该公司通知存款账户中。【定性处罚】

G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行为违反了《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该行上述行为已构成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外汇局浙江省分局对其做出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3,281,563.54元人民币,并处人民币30万元的罚款的处罚决定。【案件点评】 本案中,G银行在明知其行为违反外汇局有关资本金结汇的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为拉住大客户,不惜铤而走险,最终得到了应有的处罚。近年来,由于银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一些外汇指定银行为片面追求利润不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案例屡见不鲜,反映出当前外汇指定在内控机制上还存在着很大不足,从更深层面上暴露出外汇指定银行“代位监管”的履职意识和履职能力还十分薄弱。如何建立更加有效的“代位履职”制度和制度执行监督机制,是新时代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共同面对的重大课题。

某银行配合个人拆分结汇逃避限额管理案 赵磊 2010/09/13 http:///newsdetail.asp?id=19391

本案中外汇检查部门根据业务记录并巧妙结合以监控录像手段,成功查获银行配合个人拆分结汇逃避限额管理案例值得借鉴。【案情简介】

2007年8月6日,Z省某外汇指定银行在下班时间(18:30至19:26),为何某等14位存折户连续结汇总计696180.96美元(除1户结汇46180.96美元以外其余13户各结汇5万美元),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全部进入章某帐户,总计人民币资金5257349.76元。

以上14笔结汇,每张传票后面结汇人身份证复印件、结汇人签字齐全,表面合规性合规,但存在以下几大疑点:一是14位结汇人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全部进入章某的帐户;二是每人结汇都为5万美元(除1户结汇46180.96美元以外其余13户各结汇5万美元);三是该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的14笔结汇,全在下班时间办理且结汇时间连续。

为解开以上疑点,Z省外汇局辖内某中心支局采取了“查看电视监控录像”辅助检查手段,通过查看当日结汇柜台18:30至19:26的电视监控录像发现:当时营业柜台外客户只有1 客户,14户结汇人的存折都是该客户递入的,而且14户结汇人结汇传票后面的签字都是该客户一人代签的。

在查看电视监控录像的基础上,我们分别找当日柜台经办员及营业网点业务主管做了“现场检查询问笔录”,在此基础上取得了该外汇指定银行违规办理业务的“事实确认书”。根据业务记录并巧妙结合以监控录像手段,该中心支局终于查实该外汇指定银行配合个人拆分结汇逃避限额管理违规行为案情:

2007年8月6日18:30至19:26(时间),该外汇指定银行客户(华侨章某的丈夫)持何某等14位客户存折及身份证件要求结汇696180.96美元(除1户要求结汇46180.96美元以外其余13户各要求结汇5万美元),该外汇指定银行在14个结汇人本人没有到场的情况下,将14位客户以自己到场结汇的形式予以结汇(总计结汇696180.96美元),14位客户结汇凭证上结汇者本人的签字全部是华侨章某的丈夫代签的,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全部进入章某帐户,总计人民币资金5257349.76元。【定性处罚】

该外汇指定银行在知情的情况下,为何某这14户客户办理的个人总额内结汇,属借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结汇,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个人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规定。该市中心支局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外汇指定银行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

【案件点评】

(一)检查类似违规案件,使用“查看电视监控录像”辅助检查手段,能取得较好的效果。(二)现阶段,外汇指定银行在“效益性”经营宗旨的指引下,存在部分银行存在片面注重服务而配合客户逃避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做法,本案就为典型的一例,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法规适用】

本案中银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结汇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个人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规定,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房地产公司违反返程投资管理规定案――境外投资不登记及返程投资行为定性分析

赵磊 2010/10/26

http:///newsdetail.asp?id=19537

目前的外汇管理政策,针对企业资本项下外汇资金流入和流出的可操作性规定较少,这对外汇检查,特别是对涉嫌违规的企业处罚定性带来很大的难度。本案中,企业法人境外投资未办理外汇登记手续,返程投资后大量外汇资金结汇使用,该外汇局以非法使用外汇的名义进行处理的做法值得借鉴。【案情简介】

2006年4月10日,永新房地产公司法人陈某在未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情况下,在境外注册成立离岸公司“富豪集团有限公司”。2006年8月1日,富豪集团有限公司与永新房地产公司的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富豪集团有限公司100%控股永新房地产公司。8月15日,永新房地产公司取得了外商投资企业资格;8月18日,该公司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了外汇登记,并取得了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汇登记证》。

2006年9月11日至2007年5月17日止,永新房地产公司分三次收到境外汇入资本金3820万港元、1215万港元和8000万港元,合共1.3135亿港元。其间,该公司将3820万港元未用退回境外;970万港元因汇入累计资本金超过注册资本金被银行原路退回;8245万港元结汇后使用,检查中未发现异常情况。【定性处理】

(一)永新房地产公司及其法人陈某在境外投资未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该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第二条“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的规定,当地外汇局根据《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永新房地产公司处以3万元的罚款。

(二)永新房地产公司在未办理境外投资的前提下,通过境外上市融资,实际以“返程投资“的方式并购国内公司,非法骗取《外汇登记证》,企图使其非法汇入的资本金合法化,其行为违反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地外汇局对永新房地产公司处以164.9万元的罚款。

煮柔坊注:97版《条例》第四十五条 境内机构有下列非法使用外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的;(二)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三)私自改变外汇用途的;

(四)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08版《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定性点评】

本案处理的争议和难点在于定性。从表面上看,永新房地产公司的违规行为主要是未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实际上,由于该公司未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造成了其外资企业的资格不合法,其外汇资本金流入和结汇使用也不合规。梳理《条例》法律责任部分各条款,只有第四十五条所列举的“非法使用外汇”第四种情形―― “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可以对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第三十六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处理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做出处罚决定前必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规定,办案局专门行文请示总局。总局管理检查司于2007年9月以汇综复[2007]94号批复同意将永新房地产公司上述行为定性为非法使用外汇。

“飞 过 海”――跨境汇款自行平盘业务的定性分析赵磊 2010/12/07

http:///newsdetail.asp?id=19604

在会计核算上,我们把那种不作购销处理以隐瞒加工销售环节,进而偷逃税款、躲避监督的行为称作“飞过海”。本案跨境汇款自行平盘操作更是一种高超的“飞过海”,明明是两个主体间的一买和一卖,但所见的却总是一头,而另一头则远在万里之遥的海外新加坡。【案情简介】

罗汇兑系新加坡籍华人,受新加坡欢裕汇款、钱币兑换公司(BLOOMING ENTERPRISES)委派及安排,在中国境内利用商业银行的网络银行、电话银行、通存通兑或邮政汇款方式,负责在国内收取向新加坡汇款的客户的人民币,然后由欢裕公司在新加坡按约定的比率支付新加坡元;同时,当欢裕公司在新加坡收取向国内汇款客户的新加坡元后,罗汇兑则根据公司指令在国内向客户指定的账户支付人民币。由于上述交易频繁、持续而大量,所以本外币资金基本自行平衡,实际并不发生跨境资金流,罗汇兑俨然成了欢裕公司在中国境内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定性分析】

本案交易比较特别,对于每一笔业务,没有具体的跨境资金汇出汇入;对于罗汇兑个人,又没有具体的对应资金兑付。但是,从罗汇兑角度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是他确定的汇价、是他向欢裕公司提供了账号、收受了人民币后,是他通知欢裕公司汇付新加坡元。

因此,总局综合司2006年6月15日在对分局关于此案定性请示的批复(汇综复[2006]61号)中明确: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内机构或个人在境内收取客户的人民币资金,并按约定汇率向客户指定的境外账户支付相应的外汇资金;或者境内机构或个人在境外收取客户的外汇资金,并按约定汇率向客户指定的境内账户支付相应的人民币资金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本案点评】

由于本案特有的“飞过海”交易方式,没有本外币一一对应的交易凭证,所以破案时面临两大难题。一是确定交易主体。如有客户要通过罗汇兑从境外汇入款项时,其境内账户收到的人民币经常是罗汇兑客户的客户直接汇过来的,中间不知道飞过了几重“海”。二是搜集证据。一般来说,没有交易主体的积极配合,检查人员极难获取一买一卖的对应交易凭证。因此,破获类似案件必须具有经营意识,特别是借助于公安机关的执法手段严密跟踪、长期调查,充分获取过硬证据后方可行动。

抽丝剥茧--境外投资者股权违规转让案赵磊 2010/12/07 http:///newsdetail.asp?id=19605

境内企业向境外投资者转让股权本是正常交易行为,但在此过程中个别企业违规操作,私自办理过户和支付手续,造成了一系列纠缠在一起的违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需要抽丝剥茧层层分析。【案情简介】

经南方市外经局批复,香港丰际公司将其持有的境内天地公司44%的股份转让给另一股东香港大发公司,作价4288万元人民币,股权变更后,香港大发公司持股比例增加至95%。天地公司董事长仍由香港大发公司董事长黄某出任。此前,香港大发公司已委托其关联公司兆发公司(黄某实际控制)将购买股权款人民币1498万元转账支付给丰际公司,并按丰际公司要求,在香港直接将购买股权款余款计港币2636.5万(折人民币2790万元)转至丰际公司在香港的另一家关联公司帐户,而此款一直未调回境内。【定性处理】

1、股权出让方丰际公司将股权转让款擅自存放境外关联公司账户,并不调回境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的规定,属于逃汇行为。当地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2、股权受让方香港大发公司未经核准直接在境内以人民币资产支付股权转让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以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条款内容含义和适用原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9号),“《条例》第四十条“等非法套汇行为”包括境外投资者未经外汇局批准以人民币在境内投资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套汇行为。在案件处理中,应先处罚境外投资者,如无法处罚境外投资者的,应参照司法实践中执行境外公司在境内的资产的通常做法,可处罚天地公司。

3、天地公司股权转让未办理外汇登记,应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定性点评】

在本案中,多个企业多项违规行为混杂在一起,需要区分对待。

股权出让方丰际公司将股权转让款擅自存放境外关联公司账户,并不调回境内,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内。”属于逃汇行为,应按《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而股权受让方香港大发公司作为境外投资者,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以人民币在境内进行投资,已构成《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套汇行为。在案件处理环节,应先处罚境外投资者,如无法处罚境外投资者的,参照司法实践中执行境外公司在境内的资产的通常做法,可处罚天地公司。

天地公司的违规行为主要是股权转让未办理外汇登记,违反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的规定:“ 企业办理外汇登记证后,有变更名称、地址、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发生转让、增资、合并等情况,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及时将有关材料送外汇局备案,并申请更换外汇登记证。”应按《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外汇局可以根据其违法情节的轻重,对其处以1000―1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某企业利用银行汇票非法使用外汇的案例 赵磊 2011/01/16 http:///newsdetail.asp?id=19731

一、案情

某企业为一家外商独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为2998万美元,经查实,该企业在2005年8月至2005年12月期间,共分15笔汇入资本金702.9万美元,资本金汇入账户后随即结汇,共15笔,结汇后人民币资金5674.9万元,在上述结汇资金中,除日常开支外,大部分的结汇申请用途为土地保证金,其中有10笔结汇的书面支付命令为银行汇票。具体操作是:资本金结汇后当天即开具银行汇票,收款人为开发区管委会,用途为土地款,但上述汇票实际并未使用,该企业于次日或二、三天后将该部分银行汇票以未用名义退回原人民币账户,后与关联企业温州市A有限公司和上海B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将人民币资金转借给其它企业和个人。从已查清的结汇资金去向看,向深圳罗湖区C商行划款840万元,向深圳市D贸易行划款400万元,向深圳罗湖区E商行划款280万元,向深圳罗湖区F商行划款290万元,向湖州G房地产开发公司划款400万元,向个人陈某划款1220万元,共计3430万元。

二、处理

该企业将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转借给企业股东在境内的其它企业和个人,而未用于投资项目的正常生产经营开支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中“

七、入账外汇资金必须符合外汇局核定的资本金账户收入范围;资本金账户入账累计额,即贷方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外汇局的账户最高限额核定用于投资项目的正常生产经营开支”的规定,属于非法使用外汇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境内机构有下列非法使用外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强制收兑,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三)私自改变外汇用途的”的规定,对该企业以“法使用外汇”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三、启示

(一)日常检查中应进一步跟踪结汇人民币资金的真实去向。从上述案例中可以发现,企业申请结汇时提供的支付命令的用途和实际用途并不一致,隐蔽性极强。在本案中,企业结汇时提供的支付命令(汇票)是真实有效的,外汇局在事后的一般性检查中如果不进一步跟踪结汇人民币资金的真实去向,不核对账户明细收支或与收款方进行核对,很难发现其异常情况。

(二)尽快实行土地保证金原币划转制度。目前,以土地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为资本金结汇用途的在资本金结汇中占了相当的比重,而外商投资企业一旦拿地不成功,这部分人民币资金的流向就很难监管了。在上述案例中,大部分资本金的结汇理由为土地保证金,但资金又移作他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部分银行违规办理外汇业务处罚情况的通报

(二)发布时间: 2010-12-29 新闻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防范和打击“热钱”等违规跨境资金流入,保持外汇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维护国家经济和金融安全,从2010年2月下旬开始,外汇局在部分外汇资金流入较为集中的省(区、市)开展了应对和打击“热钱”等违规资金流入专项行动,已查实各类外汇违规案件197起,累计涉案金额73.4亿美元。从2010年10月开始,外汇局开展了新一轮打击违法违规外汇资金流入的专项检查,共检查了3家商业银行总行以及33家中资银行分支机构和9家外资银行分支机构,涵盖了银行结售汇、短期外债、离岸金融、外汇资金来源和运用等业务。从检查情况来看,绝大多数银行在不断改善金融服务的同时,合规经营意识有所增强,合规经营的总体状况进一步改善。但检查中也发现部分银行经营中存在违规行为,主要包括:短期外债超指标,违规办理资本金结汇、个人结售汇、经常项目及资本项目资金收付业务,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办理代客业务时未认真履行真实性审核等。

外汇局依法对上述违规案件进行了集中处理,并加大了处罚力度。2010年10月以来,已完成处罚的银行违规案件共涉及广东、江苏、北京、上海等20个地区,涉及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厦门国际银行、日本山口银行等16家法人银行的79家银行分支机构,处罚形式包括罚款、暂停部分外汇业务、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处罚等。

为警示和教育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一步提高银行合规经营意识,营造防范打击“热钱”的社会合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分期对查处的外汇违规案件进行通报。2010年10月28日已通报了一批银行外汇违规及处罚的典型案例。根据检查工作进展情况,现将第二批银行外汇违规及处罚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2009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佛山盐步支行,未严格审核结汇凭证,为佛山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办理资本金结汇1笔,金额2,632万美元,违反资本金结汇管理有关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支行处以罚款,并暂停其资本金结汇业务3个月,同时对时任该支行两位高级管理人员处以罚款。

2009年1月至12月,中国工商银行扬州邗江支行,未严格审核结汇凭证,为扬州某纺织公司等三家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共22笔,结汇金额合计1,917.4万美元,违反资本金结汇管理有关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支行处以罚款,并暂停其资本金结汇业务3个月。

2009年11月,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六里支行,未严格审核结汇凭证,为某购物公司办理资本金结汇1笔,金额6,311.66万港元。经查,其中2,672.12万港元无相应结汇凭证,违反资本金结汇管理有关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支行处以罚款,并暂停其资本金结汇业务3个月。

2009年9月,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三元支行,办理个人超过总额结汇业务时,未审核结汇凭证1笔,金额173万美元,违反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支行处以罚款,并暂停其个人结售汇业务6个月。2009年4月,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宝安支行,为深圳某仪器公司办理短期外汇贷款结汇,结汇金额230万美元,违反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有关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支行处以罚款,并暂停其资本项目结汇业务3个月。

2008年3月至2010年5月,厦门国际银行福州分行未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结汇33笔,金额合计1,728.42万港元,违反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分行处以罚款,并暂停其个人结售汇业务6个月。2009年2月至10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中兴支行,为董某等56名境内个人违规办理分拆结汇56笔,金额合计276.59万美元。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支行处以罚款。

2010年5月、7月、8月,中信银行大连分行营业部以备用金名义为大连某房地产公司办理资本金结汇3笔,金额合计137.79万美元,未严格审核结汇凭证,违反资本金结汇管理有关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分行营业部处以罚款,并暂停其资本金结汇业务3个月。

2009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玉林市江南支行,违规办理个人现钞分拆结汇业务14笔,金额合计6.7万美元;2010年5月,中国工商银行玉林分行营业部,违规办理个人现汇分拆结汇业务5笔,金额合计230万港元。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上述分支行分别处以罚款,并暂停其个人结售汇业务3个月。

4.施工现场安全违规处罚办法 篇四

一、安全管理

1、新进场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机械设备进场后5日内需上交身份证复印件、特种设备操作证、特种设备备案登记表。未经三级教育并考试合格而上岗作业(以教育登记卡及考试卷为依据)。出现5人或5人以上者,对相应施工队伍进行处罚500元。

2、电工、电气焊工、架子工、工地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炸药库管库员、爆破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每出现一人对施工队伍处罚200元/人次。人数过多的情况下视情节严重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3、安装、拆除工程未按专项施工方案、专项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的。对施工队伍处罚2000/次。

4、塔吊、移动模架、安装或搭设完毕,无办理验收(包括阶段验收)手续私自投入使用的(以验收签证单为依据)。对施工队伍处罚1000元/次。

5、未按在场人数的规定比例配置专职质安员(不计兼职)在现场有工人生产而无施工管理人员的。对施工队伍罚款200元

6、对上级检查人员提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不报告有关人员进行复查的。对施工队伍罚款200元(按次数加倍计算并累计处罚)

7、不张贴安全操作规程的,对施工队伍罚款100元

8、招用童工或安排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法规规定禁忌劳动的给予施工队伍罚款500元/人次

9、违反业主、监理、项目经理部下达的安全质量管理指令的。给予施工队伍200-1000元罚款。

10、招用年龄超过60岁或特殊工种限定规定的,罚500/人次

二、机械设备、运输车辆管理

1、机具设备无安全防护装置,或破损、残缺已起不到保护作用,每一台(套)处罚200元,其中大型设备的危险部位,无安全防护装置的每一处罚500元。

2、运输车辆、机动车信号系统严重失灵的每车/次处罚200元,制动系统失灵的每车/次处罚500元。

3、使用超过拆旧年限的设备、车辆,未经检测合格或没有办理使用手续的每台(套、辆)处罚300元。

4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上面带人或在驾驶室内乘人的每人/次处罚50元。

5、钻机未悬挂操作规程的处罚100元。

6、非机械操作人员擅自操作机械设备的处罚500元/次。

7、机械手在操作机械过程中玩手机,带耳机的,处罚200元/次

三、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不带安全帽:普通员工每人/次处罚50元,管理人员每人/次处罚100元。连续多次(3次)以上不带安全帽的,加倍处罚。2、2米以上高空作业人员不使用安全带,或虽使用安全带而不挂保险绳,每人/次处罚50元。

3、高空作业向上或向下抛掷材料或工具、物件的,处罚20元。

4、特殊用品:电焊工不穿电焊服,不使用电焊面罩,电工不使用绝缘鞋的每人/次处罚50元。

5、施工人员每月违反规章制度在三次以上的加倍罚款并对该人所在的施工班组负责人一起处罚。各班组在各范围内月累计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在10次以上的对班组长处罚500元。

四、施工现场安全设施、防护措施

1、安全标志、标牌的布置

①已设置好的安全标示标牌,未尽维护、保护责任的,处罚200元。因维护、保护不当造成事故的,处罚500~20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②对现场危险物管理不善,造成遗漏丢失的,每一处罚300元。③施工作业中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平台作业、边通车边施工、吊装、高空作业等危险区域,未设警示标志的,每一处罚100元。④配电房拌合楼等设备、设施涉及到安全的部位应设安全警示标志而未设警示标志的,每一处罚200元。

2、临时设施

①宿舍、食堂、厕所、浴室、工棚搭设标准低下,严重影响使用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处罚500元/处。

②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存放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500元。③施工中氧气和乙炔存放一起或安全距离不足5米的处罚50元。④在油库或木工房等明禁烟火场所内使用明火或吸烟的处罚200元。⑤高边坡、高空脚手架等作业无临边安全防护的罚款500元/处,防护不到位的罚200元/处。

3、消防器材的配备 ①不布置的,处罚500元。

②已布置,但配置数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每一处罚100元。③配电房、油库(槽、罐)、木工间等重点消防部位未配置的,每一处罚200元。

④消防器材已失效,未及时更换每一处罚50元。

4、施工用电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要严格执行三级配电、二级保护、三相五线制。不达此标准的不得施工。

①电力线路架设的高度、线距、档距、相序排列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路架设零乱、不牢固的每一项处罚100元。

②配电箱、开关箱不使用铁制箱体,每只处罚100元。③配电箱内不装漏电保护器的,每只处罚200元。

④供大型机械设备控制各路电器的开关,无标记、标识的,每只开关箱处罚100元。

⑤移动使用的发电机、配电箱、开关箱、电动工具、照明灯具,不使用橡胶电缆线的,每项处罚50元。

⑥移动照明灯具的立杆,不使用非金属或上半部不使用非金属杆进行绝缘的,每只灯具处罚100元。

⑦用铜丝铝丝代替保险丝,或使用超过闸刀额定规格的保险丝,每根处罚100元。

⑧电线老化、开裂;绝缘损坏;插头、插座、闸刀破损,电线接头包扎松弛落金属丝、接头处无包扎,直接将线头插入插座、挂搭在主线或闸刀片上的,每一处(件)处罚100元。

⑨施工场地凌乱,电线上乱堆钢筋杂务的每处处罚50元。

⑩施工人员明知有电缆、电线的情况下,不顾安全,野蛮操作乱拉、乱拖的处罚500元。高空带电作业无人监护的罚300元/处。⑪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接零(接地)保护,每处给予施工队伍罚款50元/点

五、现场管理

1、施工班组长在生产中明知危及职工安全和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而熟视无睹,不及时制止或不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处罚500元。

2、施工管理人员对现场管理不善、措施不力、不落实安全交底或不在岗位,造成人身伤害的,处罚500元。

3、现场安全巡视员未履行职责,造成人身伤害的,处罚500元,情节严重的处罚1000元,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4、协作队伍不配备专职安全员,未将安全生产责任工作落实到人的,处罚500元。

5、对于项目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不回执或不整改的,处罚500元。

六、桥涵工程施工、高空作业

1、机具、机料等堆放在基坑边坡2米内构成安全隐患的罚100元/次。

2、起重机吊物时,起重臂下站人的罚100元/人。

3、起重机超负荷吊装的罚100元/次。

4、高空作业中物料堆放不当,随意抛投物料的罚100元/次。

5、钢筋绑扎和骨架安装高空作业时未搭操作平台和挂安全网的罚300元/处。

6、安全绳打结,将沟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的罚100元/人。

7、酒后作业、机器设备带病作业的罚100元/次。

8、未设有效防护上下交叉作业的罚200元/次。

9、脚手架用劣质材料的及无防护网的罚300元/处。

10、桩基基坑周边无防护措施的罚200元/处。

11、盖梁、系梁等高空作业,未设置安全防护或设置安全防护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罚500元/处。

七、隧道工程施工

1、洞内文明施工管理,管线电缆悬挂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道路有积水、淤泥,水沟不畅通的;材料、设备、机具未挂责任牌,摆放混乱的。给予施工队伍罚款200元。

2、隧道内移动变电站未按要求安置安全栅栏的;未配置灭火器材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一处给予施工队伍罚款300元。

3、有突泥、突水危险的作业面未执行超前地质预报或“先探后掘”探放水制度的;有瓦斯突出危险未采取防突措施进行预测预报打超前探孔的。每一项给予施工队伍罚款2000元。造成施工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爆破作业

1、涉爆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无证上岗的罚500元/人。

2、雷管、炸药同时装卸或混合存放的罚1000元/次。

3、违章、违规装药放炮的罚1000元/次。

4、路基工程在夜间、雾天放炮的罚1000元/次。

5、爆破时未定时鸣哨警戒,安全员未到位即放炮的罚2000元/次。

6、火工品当天未用完,在工地过夜或私存的罚1000元/次。

7、将火工品带入生活宿舍区的罚3000元/次。

8、私自外借爆破器材无专人负责的罚1000元/次。

9、装卸爆破器材无人负责的罚1000元/次。

10、爆破器材现场存放不符合规定的罚500元/次。

九、脚手架工程

1、脚手架未高于施工面(点)1.2米的; 予施工队伍罚款100元/米

2、脚手架无搭设方案或未经审批,现场改变方案后无办理报批变更手续的;给予施工队伍罚款1000元

3、外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定(如与建筑物锚固不牢、立杆太小,横杆间距过大、平桥不安全等),或不按经审批的搭设方案搭设的;每层给予施工队伍罚款100元

4、不按规定或方案要求搭设斜档板的(如档板用纤维布或不符合标准的安全网代替竹、木、钢板等);每处给予施工队伍罚款100元

5、钢管构件的联接不用扣件联结;每处给予施工队伍罚款50元 十、三宝、四口、五临边的防护

1、电梯口,楼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楼梯侧无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防护设施未按照规范要求搭设; 给予施工队伍罚款100元/处

2、坠落高度超过2米的临边处未设置高于1.2米的护栏;给予施工队伍罚款100元/处

十一、钻、挖孔桩工程

1、桩孔深度超过5米而无下列安全设施的,给予施工队伍罚款300元/项。

1.1 机械通风装置;

1.2 防落物伤人的半圆平护钢板(网);

1.3操作人员上下楼梯;

1.4井内照明不使用12伏安全电压;

1.5缺氧、毒气检测措施及设备;

2、暂停施工的桩孔口无防疬盖板,给予施工队伍罚款100元/处。

3、第一节锁口护壁高出现场地面少于30厘米,给予施工队伍罚款100元。

4、吊桶的吊钩没有防滑脱装置,给予施工队伍罚款100元/处。

5、挖孔桩施工时未按施工方案施工,给予施工队伍罚款1000元。

6、泥浆池未进行有效安全防护的,给予施工队伍罚款100元/处

十二、土石方工程与基础开挖

1、土石方堆放距坑、槽1cm以内,高度超过1.5m的罚500元/处。

2、深坑、深井作业未采取通风措施的罚500元/处。

3、便道出现坍塌现象并失稳而未及时处理的罚500元/处。

4、环保、水保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罚300元/处。

5、机械设备临边作业无人现场监管的罚300元/次。

6、弃土场车辆弃土时现场无指挥人员的罚300元/次

十三、其他未列违规操作视情予以处罚

此办法适合于本项目部各科室、施工班组及在本施工区域内工作的其他人员。

对本工程施工区域内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现象和行为予以经济处罚。

5.安全生产违规违章处罚标准 篇五

爆破安全生产七个标准

安全生产违规违章处罚标准(Ⅱ)(讨论稿)

1、目的

为了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目标,杜绝安全事故苗头的发展,使员工了解施工中的“三违”行为,纠正和规范员工的安全生产活动的违章违规行为,结合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级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技术人员、作业人员;公司各工地项目、工段作业现场、各班组作业点。

是对公司安全生产活动中,在安全事故未发生前的安全考核处罚。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9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66〕号 《爆破安全规程》

《安全生产条例》久联股司安〔2010〕299号 《安全生产责任制》久联股司安〔2010〕300号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久联股司安〔2010〕316号 《贵阳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制度汇编》

4、工作职责

1)公司所有员工都有制止违章行为的权力和义务,全体员工应认识本工作违章行为的表现,积极主动的反违章。

2)反违章应实行全员、全面、全过程的管理,层层负责监督管理,各级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的违章违规现象进行严格认真的禁查,如自查自纠和处罚不力,被上级部门检查发现,在追加处罚当事人的同时,部门负责人应付连带责任。

3)各级员工要全面认识自己所在岗位的违章现象,在自我杜绝的同时,也要及时劝诫和纠正同事的违章现象。

4)下级部门和员工有权拒接和举报上级部门和领导的违规管理、违章指挥行为。

5)各级部门和各工程项目应当结合本部门和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违章分类和考核细则,报公司审议批准后实施。

6)如因违章违规现象未及时制止,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处罚标准按照安全事故处罚规定执行。

5、实施程序

1)公司安全检查小组将定期不定期对公司所属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进行检查。

2)在检查过程发现安全违章行为,采取书面违章整改通知,责成项目部立即整改落实。贵阳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爆破安全生产七个标准

3)经安全检查组复查后消项,如果不按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整改时间、要求积极整改安全隐患,安全检查人员可依据现场相关安全问题(采取现场照相取证)结合《安全违章检查奖罚实施细则》实施罚款。

4)如再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可加倍处罚或从重处罚,由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后交公司财务,罚款金额直接由公司财务从直接当事人工资中扣除。

6、术语和定义 6.1违章

1)违章是指所有员工在公司生产活动中,违法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公司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安全措施,形成了可能诱发安全事故的人的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2)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三违”行为是指在生产作业和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盲目性违章、盲从性违章、无知性违章、习惯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以及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3)违章从人的主动因素来讲分为行为违章、装置违章、管理违章。6.2违章现象分类

从违章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可能引起的后果,分为严重违章、较严重违章、一般性违章。

1)严重违章:指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因违规违章现象,导致公司和项目遭受经济处罚和停工整改,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安全环境特别复杂的情况下,极有可能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违章行为。

2)较严重违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因违规违章现象,导致工程项目遭受经济处罚和停工整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在安全环境比较复杂的情况下,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违章行为。

3)一般性违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公司和项目安全管理规定,可能造成项目作业点发生安全事故的违章行为。

7、安全违规违章等级与处罚标准 7,1严重违章:

1)对严重违规违章的直接当事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

2)在行政处罚上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后果并给予通报批评、记过、降职停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3)安全绩效考核扣分值除全年的50%。7.2较严重违章:

1)对较严重违规违章的直接当事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2)在行政处罚上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后果并给予通报批评、记过、降职停职的处罚。

3)安全绩效考核分值扣除全年的20%。7.3一般性违章:

1)对较严重违规违章的直接当事人处以50~500元罚款。2)在行政处罚上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的处罚。3)安全绩效考核分值扣除全年的10%。

8、违章罚款缴纳金的管理

1)工程项目内部的违章罚款,项目部应开取收据,所得款项作为项目安全活贵阳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爆破安全生产七个标准

动奖励基金,由项目上自行保管,但应做好违章罚款收缴和支出台账,报公司备案督查。

2)公司检查的违章罚款,由公司安环部开取收据,收纳款项由财务代管,作为公司安全奖励基金,收入和支出在该平衡,来年清零开始,并实行账目公开公示。

9、附则

6.仓管员违规处罚制度 篇六

近年来,我社虽然没有发生大的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但是一些违反规章制度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员工学习教育不够深入、制度执行不够到位、在各项业务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风险隐患。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很多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在执行制度上不够严格,违反了操作规程,从而酿成了案件的发生。因此,《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学习教育显得犹为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强化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通过这次《处理办法》学习,对照各项规章制度、规定,查找本人在学习和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方面执行不够细致。二是不善于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三是对有些规章制度的理解不够透彻。针对本人存在的一些问题,采取如下改进措施:

一是加强有关业务的学习、特别是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分析能力。

二是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三是要加大对会出人员的管理和同事之间的监督力度,将各项制度落实到业务活动中去。

7.大朗镇篮球竞赛违纪违规处罚规定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大朗镇篮球竞赛(以下简称竞赛)健康、稳定、有序发展,杜绝违背公平竞赛、违背体育道德的行为发生,维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以及大朗篮球协会、竞赛合作伙伴、赛区承办单位、参赛队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4年中国篮协审定的《篮球竞赛规则》,结合我镇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主办单位依据本规定对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裁判员、参赛队和竞赛承办单位等违反竞赛纪律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罚应遵循及时、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联赛组织委员会下设的纪律委员会负责竞赛处罚工作,处罚决定由大朗篮协发布。竞赛纪律委员会在接到、赛区竞赛负责人、裁判员等赛后24小时内上交的书面报告后,依据有关规定, 在经过调查、认定事实和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做出处罚决定(重大事件须报主办单位审批的例外)。对严重的违纪违规而未得到有关方面书面报告的事件,竞赛主办单位在核实情况后,有权参照本规定做出必要的处罚和追加处罚的决定。

第四条

为规范大朗镇的篮球比赛秩序,《大朗镇篮球竞赛违纪违规处罚规定》可作为镇内各类篮球比赛活动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 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含警告和严重警告);

二、通报批评(含内部通报批评);

三、罚款(扣比赛保证金);

四、取消优秀赛区相应奖项评选资格;

五、停止参加比赛若干场(追加的停赛可延续至下一年的比赛)和取消比赛资格;

六、责令更换或取消主场;

七、取消参赛资格若干年;

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各类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六条 裁判员依据《篮球规则》和比赛事实做出的临场判罚及产生的结果,不在本规定处理范围内。声像等可作为调查违纪事件和进行处罚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球迷在比赛场外发生的违纪违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承办赛区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触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运动员违纪违规的处罚规定

第一条 运动员参与或组织赌球活动并打假球或“默契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球员处以罚款5000元,并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同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条 运动员在赛区与球迷发生言语冲突引发事端,对竞赛造成不良影响者,处以通报批评、罚款1000—5000元、取消本场比赛资格(不得在球队席就座)、可追加停赛2至5场的处罚,严重的取消比赛资格。

第三条 运动员在赛区与球迷发生言语冲突并升级为肢体冲突引发事端,对联赛造成重大影响者,处以通报批评、罚款5000元、取消本场比赛资格(不得在球队席就座)、取消本赛季或下来赛季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四条 运动员在赛区发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违反竞赛规程中有关运动员参赛资格规定,在资格上不符合规定的运动员上场参加比赛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本次比赛资格。其上场参加的比赛均计为0:20告负。

第六条 比赛中,运动员个人第一次因不服从裁判员的判罚或管理(或在比赛休息期间)导致观众骚动进而谩骂或攻击裁判员的,处以罚款3000元的处罚;在同一场比赛中,运动员个人累计第二次违反的,处以罚款5000元、追加停赛2场的处罚;在同一个赛季中,运动员个人累计第三次违反的,处以罚款5000元、追加停赛5场的处罚。

第七条 在比赛场馆内,与对方运动员有侮辱性、挑逗性、恐吓及威胁性语言的,或持球、掷球攻击对方身体,或向对方吐口水、做不文明手势等侮辱性、攻击性行为,视具体情节恶劣者,处以通报批评、罚款2000元—5000元、取消本场比赛资格(不得在球队席就座),追加停赛1至5场的处罚。

第八条 运动员出于报复目的,故意推或拉倒对方,或对对方队员有意使用拉、打、钩、踢、绊、膝顶等恶意动作,造成对方队员猛烈摔倒者,不管临场裁判员是否对此进行了判罚,主办单位经调查认定属恶意伤人行

为犯规后仍然可给予追加处罚,处以警告、罚款3000元。追加停赛1至5场的处罚。

第九条 在同一个赛季中,运动员个人第二次出现第八条情形的,处以通报批评、罚款5000元,追加停赛1至5场的处罚或取消比赛资格。

第十条 在比赛中,凡故意用身体任何部位与对方运动员有顶、推、击打、踢、踩、绊等伤人行为并引起观众骚动者,不管临场裁判员是否对此进行了判罚,主办单位经调查认定属恶意行为犯规仍然可给予追加处罚,处以通报批评、罚款3000元、追加停赛2场的处罚。

第十一条 在比赛中,凡故意用身体任何部位与对方运动员有顶、推、击打、踢、踩等恶意伤人行为且情节恶劣者,并致对方运动员受伤(伤情必须经主办单位指定权威医疗机构认定)不能正常参加比赛连续两场(含当场比赛)以上的,处以通报批评、罚款5000元、追加停赛5场的处罚。

第十二条 在竞赛期间,凡故意对比赛技术代表、裁判员、和工作人员有侮辱性言行或无理举止,视具体情节恶劣者,处以通报批评,罚款5000元、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及下一年参赛资格。

第十三条 在连续两个赛季中,运动员个人累计第二次出现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的,处以通报批评、罚款5000元,取消参加镇内比赛若干年。

第十四条 在比赛中,双方各一名运动员出现打架,除参赛队将受到5000元的罚款外,当事者个人还将分别处以通报批评、罚款3000元、追加停赛5场的处罚。

第十五条 在同一个赛季中,所有运动员在内的个人累计出现第二次打架,除参赛队将受到5000元的罚款外,当事者个人还将分别处以通报批评、罚款5000元、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及下一年参赛资格。

第十六条 在比赛中,一方有两名(含)以上运动员(包括替补席上的人员)出现打群架,除参赛队将受到5000元的罚款外,当事者个人还将分别处以通报批评、罚款3000元、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及下一年参赛资格。

第十七条 在比赛进行中或结束后,出现主队运动员怂恿、煽动观众向场内投掷杂物或其他严重扰乱赛场秩序的行为,或出现客队运动员向观众席投掷物品、做下流手势、言语对峙或冲击观众席等行为者,除参赛队将受到5000元的罚款外,当事者个人还将分别受到通报批评、罚款3000元、追加停赛5场的处罚。

第十八条 当出现第十七条的情形并且运动员与观众发生肢体冲突的,除参赛队将受到5000元的罚款外,当事者个人还将分别处以通报批评、罚款3000元、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及下一年参赛资格。

第十九条 在比赛中或比赛结束后,运动员因发泄不满,故意损坏赛场比赛器材、广告机(板)、桌椅等公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还将受到通报批评、罚款3000元、追加停赛5场的处罚。

第二十条 竞赛期间,运动员比赛服装(款式、颜色、号码)不统一,不能参加比赛该场的比赛,需经组委会同意方可上场比赛。如比赛期间发现服装不统一,没经组委会同意,该运动员不能参加该场余下的比赛,并给予全队一次技术犯规。

第二十一条 比赛期间,运动员不能佩戴金属或易致伤的硬件,经裁判员劝告而不更改的,取法该场的比赛资格。

第二十二条 竞赛期间,在比赛中或在比赛休息期间,在场上公开指责、辱骂裁判员或到记录台无礼责问、挑衅闹事、干扰记录台工作,造成观众骚动和/或比赛中断者,处以通报批评、罚款5000元、追加停赛5场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竞赛期间,在比赛中或在比赛休息期间,包括所有参赛队运动员在内累计出现第二次及以上在场上公开指责、辱骂裁判员或到记录台无礼责问、挑衅闹事、干扰记录台工作,造成观众骚动或比赛中断的,处以通报批评、罚款5000元、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竞赛期间,运动员出现了本规定中没有预见到的不良行为并且给比赛或联赛造成了不良或严重后果,联赛纪律委员会有权按照程序在本规定的处罚种类和标准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理意见报联赛纪律委员会和大朗篮协审批。

第三章 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及参赛队违纪违规的处罚规定 第一条 在赛区出现违法乱纪行为,对联赛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通报批评、罚款3000元,并取消本场比赛资格(不得在球队席就座)和追加停赛1-3场的处罚,另视情节,保留进一步追加处罚的权利。

第二条 在赛区出现违法乱纪行为,对竞赛造成重大影响的,处以通报批评、罚款5000元,并取消本场比赛资格(不得在球队席就座)和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的处罚,另视情节,保留进一步追加处罚的权利。

第三条 参与或组织赌球并指使或授意球队打假球或“默契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以罚款5000元,并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的处罚,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在裁判员、技术代表等相关人员还没有到赛区报到前,或者到达赛区后,主客队教练员、领队或工作人员主动联系(如打电话、发短信、授意他人等)与临场裁判员、技术代表等相关人员发生非工作性接触,参与或组织宴请、送礼、消费甚至贿赂等活动意图谋求不当利益,对有此行为者,处以通报批评、罚款5000元,并取消本场比赛资格(不得在球队席就座)和取消本赛季联赛参赛资格的处罚。涉嫌触犯法律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在一个赛季中,第一次出现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组委会要求参加的竞赛工作会议、或其它各类会议的,处以警告的处罚;累计出现第二次(及以上)的,处以通报批评、追加停赛1场的处罚。

第六条 运动员发生打架等严重违纪违规事件,都要追究教练员、领队及工作人员的责任。领队、教练员及工作人员不及时有力制止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属于领队、教练员或随队人员怂恿参与或不予制止而发生的事件,给予通报批评,罚款2000—5000元。

第七条 在赛前联席会公开指责裁判员工作,无端评论主办单位,对竞赛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通报批评;累计第二次及以上违反,处以通报批评、罚款2000元和取消本赛季联赛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八条

比赛中或比赛期间,对临场裁判员有侮辱、指责性行为者,或用手及身体任何部位触及裁判员,或指挥运动员不服从裁判员,扰乱赛场秩序者;到记录台不礼貌质问干扰记录台工作者;到记录台指责裁判员者;造成观众骚动和/或比赛中断;除裁判员依据规则判罚外(予以警告、判罚技术犯规或取消比赛资格犯规)。还将对有关违纪者罚款500—2000元,停赛1—5场,并通报批评。

第九条 比赛中,在球队席上有超出竞赛规程规定的人员就坐,经临场裁判员提醒、管理后无效,对其领队处以警告、罚款2000元和取消本场比赛资格(不得在球队席就座)的处罚;在同一个赛季中,同一个球队累计第二次(及以上)出现违犯,除每次处以参赛队2000元罚款外,还要对其领队处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竞赛期间,在比赛中或在比赛休息期间,累计出现第二次(及以上)公然对裁判员的判罚表示不满,在场上公开指责、辱骂裁判员或到记录台无礼责问、挑衅闹事干扰记录台工作,造成观众骚动和/或比赛中断,将处以通报批评、罚款5000元、追加停赛3场的处罚。

第十一条 在比赛中,用夸张的举止挑逗观众的不良情绪来对裁判员的判罚表示不满,造成观众情绪失控出现骚动和/或比赛中断,将处以通报批评、罚款5000元、追加停赛5场的处罚。

第十二条 竞赛期间,第一次出现教练员对场上运动员多次出现不服从裁判员的判罚和管理,采取怂恿、放任的态度或管理不力,或为这些行为辩解的,处以警告、罚款2000元的处罚。

第十三条 竞赛期间,累计第二次(及以上)出现第十二条情况的,对场上运动员多次出现不服从裁判员的判罚和管理采取怂恿、放任的态度或管理不力,或为这些行为辩解的,处以通报批评、罚款5000元和追加停赛5场的处罚。

第十四条 在比赛中出现打群架(包括球队席成员),教练员和领队未予制止或制止不力,领队和教练员分别还将处以通报批评、罚款5000元和追加停赛5场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若干年的比赛资格。

第十五条 在比赛中出现打群架(包括球队席成员),教练员和领队未予制止,反而予以支持或参与其中,领队和教练员分别还将处以通报批评、罚款5000元和取消本赛季联赛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十六条 比赛中断后,因不满裁判员的判罚和/或其它各种理由,以其行动阻碍比赛重新开始,除按照规则判罚外,还要对教练员处以通报批评、罚款3000元和追加停赛5场的处罚;经裁判员提醒无效,确认为罢赛的,取消该队的本次比赛的比赛资格及取消下一年的参赛资格,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并通报批评。对参赛队按照《竞赛规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在竞赛期间,凡故意对技术代表、裁判员和工作人员有侮辱性言行或无理举止,视具体情节恶劣者,处以通报批评,罚款1000元至3000元、追加停赛1至5场的处罚;有顶、推、击打、踢、踩等故意

伤人行为,视具体情节恶劣者,处以通报批评、罚款3000元至5000元、追加停赛1至5场直至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十八条 凡有迹象表明比赛中一方或双方消极比赛,经竞赛纪律委员会调查审议认定为消极比赛的,对消极比赛的参赛队给予通报批评、罚款5000元,情节恶劣者取消比赛名次,或取消该参赛队下一年的参赛资格。给予指使参与消极比赛的教练员或工作人员停赛5场的处罚。

第十九条 有确凿的假球证据,比赛结果严重损害第三方利益,引起观众和社会舆论强烈不满的,经竞赛纪律委员会调查审议被认定为打假球的,对参与打假球的参赛队给予罚款5000元的处罚,取消本场比赛成绩和本赛季名次,并给予指使或参与打假球的教练员和工作人员停止参加联赛工作2年的处罚。

第二十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罢赛处理。

1、比赛中,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及工作人员不服从裁判员的判罚或以其他理由进行纠缠、不听劝阻造成比赛延误,在临场裁判员或技术代表通知该队进入比赛后仍继续延误比赛者的;给予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及工作人员停赛、取消参赛资格或罚款的处罚。

2、某队因某种原因中断比赛,在临场裁判员通知该队主教练进行比赛的1分钟内,该队仍主动放弃比赛的,即按该队罢赛处理,取消该队的本次比赛的比赛资格及取消下一年的参赛资格,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并通报批评。

3、比赛前1分钟,运动员签到不够5名的,并没有合理原因向组委会解释的。

4、因球队自身原因,主动放弃参加竞赛规程已列入的某次比赛或某场比赛的,该队须在赛前24小时内申请,经主办单位同意,按弃权处理不

予其他处罚,弃权队以0:20告负,积1分。未经主办单位同意弃权者,取消本次比赛资格及取消下一年的比赛资格,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5、因领队、教练员、运动员或工作人员引起的罢赛,对其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理。参赛队继续参赛的可对参赛队不作处罚。如参赛队整体罢赛的,将对参赛队的资格和运动员个人作出严厉处罚。

第二十一条 因参赛队自身原因,擅自在比赛期间(比赛进行时除外,将按罢赛处理)决定中途放弃继续参加联赛的,扣除保证金5000元。

第二十二条 在竞赛期间,观众投掷杂物,进场内干扰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记录台工作人员的;观众间发生较大范围的混乱,严重影响比赛的,领队及教练员采取怂恿、放任的态度,或为这些行为辩解的,对参赛队一方的观众在一分钟内没有及时制止的,取法该队该场比赛的资格,以0:20告负,通报批评,罚款5000元,永远取消该队所属社区、村主场申报资格,情况严重的,取消若干年的参赛资格。

第二十三条 在竞赛期间,教练员和/或领队和/或工作人员出现了本规定中没有预见到的不良行为并且给比赛造成了不良或严重后果的,联赛纪律委员会有权按照程序在本规定的处罚种类和标准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理意见报大朗篮协审批。

第四章:对其他违纪违规的处罚

第一条:除按竞赛规程(规则)所规定的人员可以入座球队席外,其他人员不能入座球队席。违规经警告不改者判罚主教练技术犯规1次,经清理5分钟仍然不离开者,再次判罚主教练技术犯规1次,直至离开。

第二条:各队的领队在比赛中必须到场,如比赛中出现是村民小组以上干部对临场裁判员有侮辱、指责性行为者,或用手及身体任何部位触及裁判员,或指挥运动员不服从裁判员,扰乱赛场秩序者;到记录台不礼貌质问干扰记录台工作者;到记录台指责裁判员者。将加重处罚,停赛2场以上,并直接追究领队和领导责任,并通报批评。

第五章:对赛区的处罚

第一条:赛区出现安全和下列赛场秩序问题的,组委会给予承办单位相应的处罚:

一、个别观众谩骂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向场内投掷少量杂物、出现局部秩序混乱,未被及时制止;出现短时间断电和器材故障但能及时修复,比赛基本正常进行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较多观众投掷杂物,严重影响比赛;个别观众进场内干扰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的工作;观众间发生较大范围和混乱,未被及时制止;器材严重损坏,造成比赛中断的,给予严重警告、通报批评、罚款1000—3000元。

三、比赛中多次出现投掷杂物,中断比赛;观众冲入场内围攻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严重影响比赛,赛区制止不力的,安保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罚款3000—5000元,取消主场比赛资格。

第二条:所有处罚自纪律委员会处理决定公布之日起生效,纪律委员会的处理为最终决定。罚款将在保证金处扣除。

第三条:纪律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不准参加该次比赛的评奖活动。

第四条:每支参赛队在比赛前交纳5000元的保证金。第五条:本规定由大朗镇体委负责进行解释和修改。

上一篇:商业贿赂案件的移送下一篇:当代大学生就业代表发言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