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大力整治污染加强环境保(精选2篇)
1.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大力整治污染加强环境保 篇一
【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5〕86号 【发布日期】2005-10-24 【生效日期】2005-10-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东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5〕8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若干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我省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二○○五年八月八日)
我省耕地资源匮乏,人多地少的问题十分突出,土地资源与社会经济发展的供需矛盾日趋尖锐。切实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资源,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建和谐广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推进我省节约和集约用地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土地资源宏观调控力度,建立和完善土地市场体系
目前,我省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尚未实行市场配置,土地利用还比较粗放,为完善市场配置机制,强化宏观调控力度,建议尽快制订出台全省国有土地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对工业项目用地实行公开交易,对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用地(如经营性医院、学校用地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继续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允许储备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研究探索发行土地债券的可行性,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调控作用。通过大力推进利用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工作,加强土地市场宏观调控,逐步建立起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城乡和各种所有制一体化的土地市场体系。
二、加大补充耕地力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我省耕地资源十分匮乏,加大耕地资源保护力度,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是当前十分紧迫的工作。要严格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管理,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及其他大中城市周边,从今年起原则上暂停三年批准占用耕地作为宅基地,其他地区要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作为宅基地。严格控制将耕地尤其是耕种条件好、质量高的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要继续开展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工作,完善相关的管理办法,适当放宽纳入省级土地开发项目的条件,连片开发面积可从1000亩降至500亩。积极开展建设用地整理垦复工作,对土地利用率低的工商企业用地、工矿等废弃地及“空心村”的土地要积极整理成耕地或农用地。要多渠道筹集补充耕地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土地开发整理。
三、加大改革力度,积极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我省从2003年起在全国率先实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以来,已取得了明显成效。各地要以《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加大宣传和实施力度,积极开展试点工作,推动我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进一步开展。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尽快制订具体实施措施,积极研究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参股有稳定收益项目的做法;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物价局等部门,制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增值收益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使这项工作更具可操作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要落实具体项目,严禁借流转之名炒买炒卖土地,防止出现新一轮“圈地热”。
四、加大落实力度,切实做好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按照省的各项规定,狠抓落实,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严格征地补偿费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尽快制订和出台《广东省征地补偿最低价标准》以及征地补偿预存款制度的具体操作办法,实行征地补偿款实名支付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制订相关的办法,确保征地补偿款直接、足额、及时发放到被征地单位及农民个人手中。采用包干征地形式的,包干征地工作费用、国家税费等要与征地补偿费分开。征地补偿款未预存到位的,不受理其用地报批申请。
五、加大税费征收力度,建立和完善土地收益调节机制
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力度,确保足额征收。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物价局等部门,研究探索开征土地使用费的办法,利用经济手段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征地补助基金,调节土地收益分配。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收益,50%以上应存入银行专户,专款用于本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不得挪作他用。征地补偿费集体提留部分应有一定的比例用于被征地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省劳动保障厅应尽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入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进行减免和迟缴、缓缴。在此之前已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2005年12月31日前足额缴清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国家税费。不按时缴纳的,暂停受理其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
六、加大土地规划修编力度,强化土地管理基础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在认真总结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基础上,尽快开展全省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快集体土地产权登记工作步伐,确保农民集体的土地权益;要加强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加大实施“金土工程”力度,充分利用好广东基础地理信息库资源,提高土地利用动态监测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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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大力整治污染加强环境保 篇二
【发布文号】粤府办[1994]63号 【发布日期】1994-11-14 【生效日期】1994-11-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地税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
(粤府办[1994]6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请示》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地税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今年国家对工商税制进行了全面改革,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新的流转税制度,推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称专用发票)注明税额抵扣进项税金的增值税运行机制。半年多来,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为确保新税制的顺利实施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近来在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上出现了不少问题,不法分子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利用发票非法牟取暴利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一些企业和个人,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专用发票,数额巨大;个别税务人员有章不循,执法犯法,为不法分子利用发票进行违法活动开了方便之门,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新税制的顺利实施,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国家收入大量流失。为了强化发票管理,保证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特请示如下:
一、一、各级政府要把发票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支持税务机关加强发票管理。对本地区发生的利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查处。公安、检察、法院、税务、审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对利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部门要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审计部门要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议公、检、法机关加强对发票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对在逃犯罪分子尽快缉拿归案;对伪造、倒卖、虚开、代开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的重大案件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二、二、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端正经营思想,增强法纪观念。纳税户要严格遵守《 发票管理办法》和《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按规定取得和使用发票,正确进行会计核算,不得隐瞒营业收入。凡违反规定为他人虚开、代开发票及开出“大头小尾”发票进行偷骗税的企业和个人,除按《 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一律收回发票,并停止供应发票,其经营所需的发票,逐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三、三、切实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确保出口退税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一是任何出口企业都不允许经营“四自”(即“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三不见”(即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业务,凡再出现经营“四自”、“三不见”业务造成骗税的,一切责任由出口企业承担,一律按骗税行为处理。二是外贸部门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加强对退税有关凭证的审核,特别是对出口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要从货物流转、资金支付、财务帐册等环节进行审核,未审核清楚之前一律不予办理退税。如发现有内容不实的专用发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立案调查。凡有意使用虚假专用发票作退税凭证申报出口退税的,一律按骗税行为处理。已骗取出口退税的,除追补所骗税款外,还要按征管法规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停止其出口退税权半年。三是结合今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对今年以来的出口退税情况组织一次全面的检查。
四、四、依靠现代化技术,加快建立我省计算机稽核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办法(试行)》,进一步推广运用计算机专用发票的监控管理,建立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并加快普及一般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开票机的做法。发票管理工作要从事后稽核转为事前监控,使我省发票管理工作尽快走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五、五、税务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发票管理机构和有关的管理制度,从发票的运输、发放、保管、使用、核销、审核、检查、抵扣等环节实行严密的管理。要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供应对象和供应数量。对没有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一律不得供应专用发票。对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财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要进行整改。在整改期内,专用发票由企业领用,由税务机关代管,企业用票时,在税务机关直接监控下填开使用。对大额专用发票,也可视情况实行由税务机关代管的办法。要开展经常性的专用发票使用情况检查,严格审查企业的进项税额,未检查清楚一律不得予以抵扣税款。要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约束,严明纪律,坚决抵制各种违反国家税法的行为,对执法违法的税务人员要从严处理。
六、六、宣传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介宣传发票管理的重要性和有关法律规定,宣传如何正确使用或辨别真假发票。对一些典型案件要曝光。要教育广大群众遵纪守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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