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精选8篇)
1.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 篇一
申请书
我户住汤山镇鲜花村四组,家庭人口3人,现有住房(包括辅助用房)3间约80平方米,由于原住房是用砖木结构修建,年已久远,局部开始腐烂,房屋整体出现大面积裂缝。加之以前的房屋修建设计不合理,现在基本不能够居住等原因,因此,特申请新建住房1套,需使用面积约120平方米。建房地址位于汤山镇鲜花村四组,宅基地四界分明。望上级领导现场勘察予以审核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户主姓名:张亚琴
申请时间:2014年2月20日
2.农村建房用地申请书 篇二
xxxx 县国土资源局:
我是 xxxx 镇村小组成员,因 xx 需要在本村(地名)的 xxx 上兴建。长 xx 米,宽 xxx 米,面积 xx平方米,东至 xx;南至 xx;西至 xx;北至 xxx 交界,现申请上级国土部门给予批准用地手续。
村小组会议讨论意见(盖章)[本小组共有 xx 户]
村委会讨论意见(盖章)镇规划部门意见(盖章)
申请人:xxx
3.农村居民个人建房申请 篇三
发表时间:2011-7-6 15:07:17 作者:罗雷 来源:右江区国土资源局地籍股 浏览:2038
一、申请建房及建房验收程序
1、需建房户持《建房报告》到当地辖区村民小组、村委会,核实盖章;
2、建房户持《建房报告》到国土所提出建房申请并领取《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
3、建房户按要求填写好《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后,给村民小组、村民委审查并签署意见。如新申请空地建房,还应当在村民小组内公告;
4、建房户持《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等申请材料交由国土所初步审查;
5、国土所初步审查合格后,到实地调查,内业绘制建房位置红线,在《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内出具审查结论意见;
6、国土所将农户相关建房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7、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合格后,由国土所将建房材料报国土右江分局审查;
8、拆旧建新类:由国土右江分局审查合格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9、如为新申请空地,由国土右江分局审查合格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10、审批材料由市国土资源局返还国土右江分局,国土右江分局返还国土所,国土所通知建房农户领取建房审批材料并签收;
11、农户根据国土所绘制的建房红线图实施建房,如对建房红线图有疑问,可申请国土所实地放线。
12、建房农户建房竣工后,持原建房审批材料到国土所提出建房竣工申请;
13、国土所初步审查材料合格后,约定时间实地验收。
14、对验收合格的农户,由国土所绘制宗地草图、宗地图,四周邻居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名认定界线无异议。对超过审批面积建房的农户则进入监察程序处理后方可进入发证程序。
15、国土所将审查合格的材料交国土分局审查、国土分局审查合格后报市国土局审查、市国土局审查合格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16、审批材料由市国土资源局返还国土右江分局,国土右江分局返还国土所,国土所通知建房农户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并签收;
二、拆旧建新需建房材料
1、建房申请报告(须有村民小组及村民委员会意见并加盖公章);
2、《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一式二份(表中各项内容要求务必填完);
3、土地使用证原件;
4、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属城区内的须加盖户口所属辖区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各乡镇则由国土所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签字确认。户口簿复印件包括户口簿第一页“户主、住址”的内容);
5、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内及百里文明河谷两岸沿路两侧500米可视范围内申请建房的须先取得市建规委的规划红线)。
6、各乡镇国土所收件清单一式二份(国土部门、交件人各持一份)。
三、申请使用新空地需建房材料
1、申请使用新空地建房报告(须有村民小组及村民委员会意见并附有已将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期满后无异议的证明、加盖公章);
2、《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一式二份(表中各项内容要求务必填完);
3、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属城区内的须加盖户口所属辖区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各乡镇则由国土所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签字确认。户口簿复印件包括户口簿第一页“户主、住址”的内容);
4、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内及百里文明河谷两岸沿路两侧500米可视范围内申请建房的须先取得市建规委的规划红线);
5、申请建房方位示意图一份;
6、属分家另立户的应附分户协议书及原宅居地土地证复印件;
7、各乡镇国土所收件清单一式二份(国土部门、交件人各持一份)。
四、建房面积标准及相关规定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1)、平原地区和城市效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2)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2、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按照本规定:原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五、备注
1、对拆旧建新申请建房户主与《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土地权利人不一致的,需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后,方可进行建房申请程序。
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标准的;(2)出租、出卖原住房的;(3)年龄未满18周岁的人要求另立门户的;
4.住宅用地及建房协议书 篇四
甲方:黄土岗镇杉洼村民委员会 乙方:
黄土岗镇杉洼村为改善村民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加快新农村建设,积极争取政策,经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在杉洼村106国道西边与长岭岗村结合地段征地约50亩,新建黄土岗镇杉洼社区。经双方协商达成用地建房协议如下:
一、黄土岗镇杉洼村新建用地项目为新农村建设用地,土地的性质为集体土地。
二、黄土岗镇杉洼村在村新建小区的街面批给乙方6家宅基地,朝向为座北朝南,由乙方自筹资金代建及建成后的销售。甲方负责全部场地的平整及每栋拆基地的正负零以下的基础处理及地箍到成功。确保每栋宅基地面积约90m(长11.3米,宽7.9米),地点位于原乡开站南面。
三、甲、乙双方商定每栋宅基地价格为捌万捌仟元整。(注:①村委会收土地补偿费捌仟元;②农户的青苗费及补偿费叁万元;③土地平整挖机费贰万元;④基础处理及到地箍收费贰万元;⑤办证费及杂费壹万元),乙方在签协议时一次性付清所有款项。甲方按每户出具收据及其它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协议签订之日起应自筹资金、组织人员7日内进场,2乙方在承建房屋时必须按甲方的规划设计要求:统一标准,统一格局,统一外观及式样来承建的新农村样板房。否则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停工或返工。
2、乙方承建新农村房屋时应找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来承建,确保代建新农村时的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在施工过程中的一切质量事故和伤害事故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3、乙方在签订协议时应向甲方交纳质量保证金和工程进度保证金每户壹万元。乙方必须在2014年3月18日前保证所建房屋主体封顶,5月28日前完成立面装修并交房。质保金和进度款待工程按时完工后甲方自行退还给乙方。
4、乙方应保证在承建新农村住房时不拖欠民工工资,施工过程中的水费、电费。
5、甲方负责办理土地使用证及办证费用(每户一证)。
6、甲方负责街道的硬化,街道边至乙方门前的硬化、绿化、排水沟均由乙方负责,应按甲方统一设计要求来施工完成。
7、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与周边农户的关系,以确保乙方顺利施工。
8、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时开工和完工,乙方自签订协议之日起7日内应组织人员进场动工建房,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宅基地并不退还乙方已交的购地基款及保证金。如乙方不能按时完工,应提前向甲方提出协商,否则每超期一天甲方将从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每天每户违约金贰佰元。
五、甲、乙双方经多次协商后,乙方自愿购买甲方新农村的宅基地,自愿自筹资金投资建房并自行出售,如果新农村住房建成后没有出售完与甲方无关,乙方自行承担该投资项目中的投资风险。
六、本协议一式叁份,经双方各执一份,司法机关存档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由司法机关出具见证书后生效,双方保证共同遵守。
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 方: 见证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见证人:
5.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篇五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841129(颁布时间)19850301(实施时间)19910601(失效时间)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1984年11月29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村镇建设规划 第三章 住宅用地
第四章 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用地 第五章 管理机构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适应郊区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强农村建房用地的管理,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根据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郊区农村建房。
农村建房系指住宅建筑、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等。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规定的市区范围内和郊区的城镇、工矿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等规划范围内,以及其它特定地区内的农村的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新农村、新集镇的建设工程用地的审批,按《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三条 农村建房必须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四条 郊区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本办法公布实施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村民的各种私有的地照或土地证自然失效。宅基地及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由区、县人民政府颁发使用证。使用权受法律保护,除国家依法征用和村镇建设规划需要外,长期不变。
农村建房用地不得买卖、出租,也不得变相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第五条 农村建房用地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土地。非法批准的占地一律无效。第二章 村镇建设规划
第六条 村镇建设必须统筹安排、配套建设。应按因地制宜、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乎卫生、绿化环境的要求,确定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合理安排宅基地和生产建筑、公共建筑、乡镇企业事业、公用设施、绿化、场院、道路等用地,各项用地的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条 村镇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规划可先粗后细,首先解决合理布局、控制用地问题,然后进行详细规划。村镇建设一般应在原址改建,易址新建的,须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经市农村土地管理机关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村庄规划在乡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会同具有土地所有权的集
体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组织)制订,集镇规划由乡人民政府制订,分别由村民大会或有各方代表参加的会议和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三章 住宅用地
第九条 村民可按本办法申请宅基地。村民住宅用地每户不得超过零点三亩(三分)。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分别作出规定,报市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1982年2月清理乱占滥用耕地以前的老宅基地,可按当地情况另行规定用地标准,超出标准部分应根据村镇建设规划,逐步进行调整。老宅基地用地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申请划拨宅基地应由本人提出,经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组织审核,不动用耕地的,由乡人民政府批准;动用耕地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有房出租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划拨宅基地。
第十一条 村民因买卖房屋等原因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买方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手续。村民迁居拆除房屋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组织收回。全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业户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组织收回。
第十二条 国家干部、职工在农村的家属申请住宅用地的,应与其它村民同等对待。
长期在远郊农村工作的教职员、医务人员、科技人员等,愿在农村落户,所在单位无力解决住房的,本人可以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在当地划拨宅基地。
第十三条 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干部、工人、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申请宅基地的,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划拨。
第十四条 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执的,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各方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区、县农村土地管理部门申诉,由区、县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对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不经以上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纠纷解决前,应维持现状,任何一方不得抢占。第四章 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用地
第十五条 乡镇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建房用地应严格控制。不同行业不同生产规模的用地数量,参照国家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审批。砖瓦窑和挖砂石用地视同乡镇企业用地。
第十六条 乡镇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建房占用集体土地,必须给被占地单位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定。
第十七条 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建房用地,申报时必须
持有县级或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和建设项目占地平面图,以及土地补偿协议书。一个建设项目所需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报批,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工程应分期占地,不得早占迟用。每项占用耕地五亩以下或占用非耕地十五亩以下的,经乡人民政府同意,区、县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每项占用耕地五亩以上或占用非耕地十五亩以上的,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市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使用的建房用地由区、县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划拨。
乡镇企业事业单位与外商、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合营、合作的企业,建设用地按国营企业的申报手续办理。
第十八条 国营农场、林场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建房用地,由建房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本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九条 农村专业户生产性建房用地应充分利用本户宅基地。确有专长、善于经营、生产规模较大的专业户,可提出用地申请,经所在集体组织同意,占用非耕地五亩以下的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或五亩以上非耕地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有关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被批准使用土地的专业户应与集体组织签订合同,土地有偿使用。补偿办法由合同双方议定。
专业户停业后,应将土地退还集体。地上附着物可作价收归集体,或转让他人使用,或由专业户自行拆除,恢复地貌。
第二十条 集体和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发生争执的,由当地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各方面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区、县农村土地管理部门申诉,由区、县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对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不经以上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纠纷解决前,应维持现状,任何一方不得抢占。第五章 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农业局是全市农村土地管理机关,负责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工作。各区、县农村土地管理机关,负责本区、县农村建房用地的管理工作,受市农业局的业务指导。乡人民政府应配备农村建房用地管理人员,在各级土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各级农村土地管理机关,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与同级规划管理部门加强协作,协调执行本办法和《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农村土地管理机关在建房用地管理中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二)配合有
关部门做好村镇建设规划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办理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并受人民政府委托核发土地使用证;
(四)调处土地纠纷;
(五)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农村建房中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等先进经验;
(六)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奖惩事项。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一)模范执行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合理用地、节约用地有显著成绩的;
(二)同违反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斗争,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农村土地管理机关可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擅自占地进行建设的,除限期拆除其建筑物、将土地退回,或给予适当补偿将建筑物收归集体另作安排外,并处以罚款,赔偿经济损失;
(二)对超过批准用地数额建房的,除限期拆除超额占地所建的建筑物,将土地退回,或给予适当补偿将建筑物收归集体另作安排外,并处以罚款;
(三)对买卖、出租或变相买卖、出租、非法转让土地进行建房的,除没收或限期拆除建筑物、退还土地外,没收非法所得财物,并对买卖或租赁双方直接负责人,酌情给予处罚;
(四)干部利用职权占地建房的,除责令限期拆除房屋退回土地并处以罚款外,应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五)干部越权批准占地的,根据情节可给予行政处分。
对单位或集体的罚款数额,每亩土地为五千元至一万五千元。对个人的罚款数额,每零点一亩土地为五十元至二百元。处理农村建房违章占地的罚没收入,均上缴区、县财政。
第二十五条 对违章个人给予罚款、没收、赔偿等处罚和限期拆除建筑物的,由乡人民政府决定,发出通知书;当事人不服,可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区、县农村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违章单位的处罚由区、县农村土地管理机关决定,发出通知书。违章单位和个人不服,可于收到处罚通知书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区、县农村土地管理机关提请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执行。对违章单位直接责任人或违章干部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土地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提请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说的以下连本数在内。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
北京市人民政府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85年3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6.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 篇六
(2009-03-24)
[编者按]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用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7年12月份下发了210号文件,对农村私人建房和临时用地审批管理进一步规范。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使大家了解农村私人建房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今天县国土局在千岛湖新闻网刊发,进行详解。农户也可拨打以下服务热线咨询。
青溪国土所 64832710 威坪国土所 64892708 临岐国土所 64992600 汾口国土所 64852708 姜家国土所 64861717 大市国土所 64845238
一、农村私人建房审批原则
1、一户一宅的原则。
2、符合规划原则。
3、拆旧建新的原则。宅基地审批必须坚持先拆旧后建新的原则,腾出的旧宅基地由村收回统筹安排,能复垦的尽量复垦或依法安排其他建设使用。对于不拆旧的,不予审批新建房。
二、农村私人建房用地标准(包括附房、阳台)
小户(1—2人):占用耕地67.5㎡,非耕地75㎡。
中户(3—5人):占用耕地99㎡,非耕地110㎡。
大户(6人以上):占用耕地125㎡,非耕地140㎡。
三、农村村民私人建房审批条件
1、农村私人建房的对象必须是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在册农业人口。
2、独生子女凭证按两人计算。
3、离退休退养而回乡落户的城镇居民,凭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办理审批拆建。面积按小户计算,不得申请审批其它宅基地。
4、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申请建房和买房,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5、对于60周岁以上的农户一般不能单独分户申请建房,对于现人均占地面积超过法定平均面积的农户不允许分户申请建房。并入户必须是面积不够的无房户、少房户,并出户应先办理被并房屋的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方可申请建房,严格禁止假并房。
四、农村私人建房的审批程序
用地户申请→村委会讨论通过,公示7天→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国土所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结果告知。(样张如下)
样张附件下载
建房用地申请
建房申请公告
承诺书
淳安县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审批结果告知单
挂牌施工告示牌
淳安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报表
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批准建房用地
(1)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与父母上下代分户申请建房用地的;
(3)接受调剂住房者调剂后的宅基地达到规定面积的;
(4)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5)年满60周岁以上的与亲属分户申请建房;
(6)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房屋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后再申请建房用地的;
(7)房屋合并后,未办理集体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申请新建房屋;
7.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 篇七
据悉,犯罪嫌疑人陈某,男,湖南省茶陵县下东乡头铺村6组村民。据办案检察官透露,该案由中共茶陵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于12月13日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茶陵县公安局,公安机关立案展开侦查并于3月13日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抓获归案。
经侦查机关查明:1990年5月26日,经茶陵县下东乡政府国土管理站批准,犯罪嫌疑人陈某取得了头铺村5组大塘荒山自留地内的建房许可,并为其填发了《农村农民建房用地通知书》。由于犯罪嫌疑人陈某是头铺村6组村民,其在被批地大塘荒山建房遭到头铺村5组村民的强烈反对,产生了纠纷,导致其无法在大塘荒山建房。后犯罪嫌疑人陈某向茶陵县下东乡政府国土管理站申请变更建房地点,国土站负责人谭某在原批准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通知书》上直接将建房地名一栏内的“大塘荒山”字样手动划掉,并手书“对门山上”字样。1992年4月犯罪嫌疑人陈某以更改的通知书为依据,申请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于1994年建成住房。,106国道三公里段需改道途径头铺村5组大塘山,犯罪嫌疑人陈某得知此消息后,用橡皮擦将《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通知书》的建房地名“对门山上”字样擦掉,留下已被用横线划掉的“大塘荒山”字样,以便以此为依据申请征购,后因“大塘荒山”自留地在征购范围之外,故未被征购。2月茶陵县重点工程三公里渠化岛项目建设土地征购工作启动,犯罪嫌疑人陈某又以涂改过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通知书》为依据,谎称征购范围有其的宅基地,并于202月15日与茶陵县政府签订《征购协议》,骗取了征购补偿款40万元。
8.农村私人建房用地报批程序 篇八
1、授权委托书(签字盖章)
2、关于要求拆除旧房建造新房(翻建)用地申请(签字盖章)(村意见、时间,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村公章)
3、公告(原件或复印件上盖章)
4、公告照片(1由村长签注:公示后,群众无异议,并签名加盖公章、签名时间;2每户一份原件)
5、户口薄复印件(加盖当地派出所公章)
6、独生子女证复印件或独生子女证明
7、原宅基地使用情况表
8、会议纪要(原地改建、拼建由镇、开发委出具联席会议纪要; 异地新建由县农房办出具联席会议纪要)
9、城建定点(规划许可证、规划平面图)
10、农保图(盖所公章)
11、现状图(盖所公章)
12、地质灾害不易发区证明或地质灾害评估资料(需要提供的乡镇:平水、王坛、稽东、富盛、兰亭、漓渚、夏履、湖塘)
13、土地证原件(拼建需提供复印件和原件)
14、土地证注销单(需本人手签并加盖公章)
说明:1.地质灾害易发区各所在审批表中的意见需注明“该地块属地质灾害不易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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