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理学 第十三章 内分泌系统疾病 课程复习

2024-12-04

病理学 第十三章 内分泌系统疾病 课程复习(精选9篇)

1.病理学 第十三章 内分泌系统疾病 课程复习 篇一

第十一章泌尿系统疾病

知识框架

重点知识

第一节 肾小球肾炎

掌握 急性弥漫性增生性肾小球肾炎的病理变化及临床病理联系;急进性肾小球肾炎的病理变化及临床病理联系;慢性肾小球肾炎的病理变化及临床病理联系。

熟悉 其他型肾小球肾炎的特征性病理变化及主要临床表现。

了解 肾小球肾炎的病因及发病机理。1.概念

肾小球肾炎(glomerulonephritis)是以肾小球损害为主的变态反应性炎症,可分为原发性、继发性和遗传性肾炎三类,本节主要介绍原发性肾小球肾炎,也就是原发于肾脏的独立疾病,肾为唯一或主要受累的脏器。2.病因和发病机制

绝大多数肾小球肾炎的发病机制属于免疫反应介导的肾小球损伤,主要由抗

原抗体反应所致。少数为细胞免疫产生致敏T淋巴细胞造成的损伤,在炎症介质的参与下引起肾小球肾炎。

2.1抗原 内源性抗原、外源性抗原。2.2抗原-抗体复合物 2.2.1原位免疫复合物 2.2.2循环免疫复合物 2.3发生损伤的机制

2.3.1循环免疫复合物性肾炎

2.3.2原位免疫复合物性肾炎 原位免疫复合物形成的经典的动物模型如下。

(1)抗肾小球基膜肾炎(2)Heymann肾炎

2.3.3抗肾小球细胞抗体和补体替代途径的激活造成肾损伤 2.3.4细胞免疫性肾小球肾炎

2.3.5肾小球损伤介质炎症介质、肾小球固有细胞。3.肾小球肾炎的病理类型

3.1急性弥漫性增生性肾小球肾炎(acute diffuse proliferative glomerulonephritis)又称为毛细血管内增生性肾小球肾炎或感染后肾小球肾炎。

为两肾多数肾小球的弥漫性急性增生性炎,其发病与感染尤其是A组乙型溶血性链球菌感染有关,肾小球损伤由免疫复合物介导。多见于儿童,青少年。3.1.1病理变化

(1)M:大红肾或蚤咬肾。

(2)m:肾小球体积增大,细胞数目增多,主要是毛细血管内皮细胞、系膜细胞增生,少数炎性细胞浸润。毛细血管壁发生纤维素样坏死。可伴血栓形成,近曲小管管腔内有红细胞、蛋白及白细胞,肾间质充血、水肿、炎性细胞浸润。(3)免疫荧光:在肾小球基膜和系膜区不连续颗粒荧光(IgG、C3、GBM沉积)。(4)电镜:脏层上皮细胞和肾小球基膜之间驼峰样电子致密物沉积。3.1.2临床病理联系(急性肾炎综合征)(1)少尿、无尿、氮质血症。(2)高血压。(3)水肿。

(4)蛋白尿、血尿、管型尿。3.1.3结局(1)痊愈

3.2急进性肾小球肾炎(rapidly progressive glomerulonephritis,RPGN)以新月体形成为特征,故又称为新月体性肾小球肾炎,根据病因可分为三型,三种类型的共同特点为肾小球的严重损伤。3.2.1病理变化(1)M:大白肾。

(2)m:多数肾球囊内有新月体形成:新月体由增生的壁层上皮细胞+渗出的单核细胞、纤维蛋白在毛细血管球外侧呈新月状或环状结构。新月体使肾小球球囊腔狭窄、闭塞,压迫毛细血管丛,导致肾小球纤维化、玻璃样变,肾小管萎缩消失,间质水肿、炎性细胞浸润。

(3)免疫荧光:Ⅰ型显示连续线状荧光(IgG、C3沉积),Ⅱ型显示不连续颗粒荧光,Ⅲ型无荧光。

(4)电镜:可见新月体形成,Ⅱ型显示电子致密物沉积。三型均可见基膜的缺损和断裂。

3.2.2临床病理联系(急进性肾炎综合征)水肿、血尿、蛋白尿、高血压,迅速发展为少尿、无尿、肾功能衰竭。

3.2.3预后 病程短(数周~数月),预后差,可死于急性肾功能不全。3.3慢性肾小球肾炎(chronic glomerulonephritis)为各型肾小球肾炎发展到晚期的结果,又称为硬化性肾小球肾炎。3.3.1病理变化

(1)M:继发性细颗粒固缩肾。

(2)m:超过50%的肾小球纤维化及玻璃样变,肾小管萎缩消失;存留肾小球及肾小管代偿性肥大及扩张;间质细、小动脉硬化;纤维组织增生,慢性炎症细胞浸润。

3.3.2临床病理联系 早期出现多尿、夜尿、低渗尿,晚期出现少尿、无尿、氮质血症、尿毒症、高血压、贫血、水电解质、酸碱平衡失调。3.3.3结局 预后差,患者可因尿毒症、高血压心衰、脑出血等死亡。

第二节 肾小管-间质性肾炎

掌握 急、慢性肾盂肾炎的病理变化及临床病理联系。

熟悉 肾盂肾炎的病因及发病机制。

了解 慢性肾盂肾炎的发病机制;肾盂肾炎的并发症。

肾小管-间质性肾炎是一组累及肾盂、肾间质、肾小管的炎症性疾病。本节重点介绍肾盂肾炎。

1.病因和发病原理

1.1病因 主要由革兰阴性细菌感染引起,大肠埃希菌最常见。1.2感染途径

(1)血源性(下行性)感染。

(2)尿路感染(上行性感染),多见。

1.3肾盂肾炎的诱因 尿路阻塞、尿路黏膜损伤,膀胱输尿管或肾内尿液反流,女性尿道短易感染。

2.急性肾盂肾炎(acute pyelonephritis)是化脓菌感染引起的肾盂、肾间质和肾小管的急性化脓性炎症。2.1病理变化及临床病理联系

(1)M:肾体积增大,表面散在多数黄白色脓肿。肾盂黏膜充血并有脓性渗出物覆盖。

(2)m:病变分布特点:肾间质>肾小管>肾小球(基本不受累)。肾间质化脓性炎并有小脓肿形成,病变灶状区域性分布。

(3)临床病理联系:炎症反应;肾区疼痛;尿液改变:脓尿、菌尿、血尿、蛋白尿;尿道刺激症。2.2合并症和结局

2.2.1合并症肾乳头坏死、肾盂积脓、肾周脓肿。2.2.2结局多数痊愈,少数发展为慢性肾盂肾炎。3.慢性肾盂肾炎(chronic pyelonephritis)3.1发病机制分为两种类型:①慢性阻塞性肾盂肾炎;②慢性反流性肾盂肾炎。

3.2病理变化

(1)M:慢性肾盂肾炎固缩肾。

(2)m:病变呈不规则片状分布,肾球囊周围纤维化——肾小球纤维化,玻璃样变,肾小管萎缩消失,部分肾小球代偿性肥大,肾小管腔内大量蛋白形成“甲状腺化现象”间质明显纤维化,大量炎细胞浸润。

(3)临床病理联系:多尿、夜尿、低渗尿→少尿;无尿→尿毒症;高血压、缺钠、缺钾和酸中毒。

(4)结局:病程较长,晚期可引起高血压、心衰、肾功能不全、脑出血等严重后果。

链接

(1)尿量、尿性状改变

1)少尿:24小时尿量少于400ml,无尿:24小时尿量少于100ml。2)蛋白尿:尿蛋白含量超过150mg/d,超过3.5g/d为大量蛋白尿,各型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盂肾炎均可出现程度不等的蛋白尿。3)管型尿:尿液中出现大量管型称为管型尿,对急性肾小球肾炎具有一定的诊断意义。

何谓管型:原尿中的蛋白质、细胞及细胞碎片经肾小管浓缩后凝集成管状结构,分为透明管型,细胞管型,颗粒管型。

急性增生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小球肾炎可出现管型尿。4)血尿:分为肉眼血尿和镜下血尿。

肾小球肾炎,肾盂肾炎,泌尿道炎症,泌尿道肿瘤、结石均可出现程度不等的血尿。

(2)简单了解临床表现主要为肾病综合征的肾小球肾炎的五种类型,何谓肾

病综合征:二三高一低(高度水肿、高度蛋白尿、高脂血症、低蛋白血症)

2.病理学 第十三章 内分泌系统疾病 课程复习 篇二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精品课程

第十三章 国际战略和外交政策

[教学目的]全面了解当代国际形势发展的形势和特点,准确理解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历史必然性以及中国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内涵。

[学习重点]

1、全面了解当代国际形势发展的形势和特点。2、准确理解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历史必然性。3、中国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内涵。

第一节:国际形势的发展及特点

一、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国际政治格局经历了重大的变化,时代主题逐渐从战争与革命转向了和平与发展。

邓小平在1985年会见日本客人时,提出“现在世界上真正大的问题,带全球性的战略问题,一个是和平问题,一个是经济问题或者说发展问题。和平问题是东西问题,发展问题是南北问题。概括起来,就是东西南北四个字。南北问题是核心问题。

和平问题,是指在较长时期内维护世界和平,防止新的世界大战的问题。所以,和平问题是一个事关全人类的带有全球性的战略问题。维护世界和平是当今世界的根本问题。发展问题,是指促进南北经济发展问题。发展问题不仅仅是发展中国家的问题,而是整个世界的发展问题。促进发展是当今世界的核心问题。和平与发展作为当今时代主题的内涵。

第一,和平与发展反映了世界发展的基本趋势和世界人民的共同愿望,是当今世界发展的主旋律。

第二,和平与发展两大战略问题集中体现了当今世界的主要矛盾,是推动时代进步的基本动力。

邓小平关于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的新判断对于中国改革和发展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二、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在曲折中发展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冷战的结束,世界政治中出现了多极力量,世界多极化在曲折中不断发展,在高科技革命的基础上经济全球化趋势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鲜明特征。

第一,世界多极化在曲折中发展,这是当今国际形势的一个突出特点。

第二,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的一个基本特征。我们要顺应历史潮流,积极促进世界多极化,推动多种力量和谐并存,保持国际社会的稳定;积极适应经济全球化,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促进经济全球化朝着有利于共同繁荣的方向发展。

三、中国坚持走和平发展的道路

当代中国的发展绝对不会对任何一个其他国家构成威胁。第一,要把国内发展与国外发展统一起来; 第二,把中国的发展与世界的联系起来。

第三,把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与世界人民的共同利益结合起来; 第四,对内坚持和谐发展,对外坚持和平发展。

第二节: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

一、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形成和发展

新中国建立后,在毛泽东的领导下,中国就确立了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新中国成立后,在《共同纲领》中就明确指出:新中国在国际事务中,坚定不移地执行的方针是为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的崇高目标而奋斗。

1953年12月周恩来在接见印度政府代表团时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55年万隆会议上周恩来代表中国政府重申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成为社会主义新中国处理与他国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五项原则的核心。互不侵犯就是禁止用武力去解决国际争端和反对侵略;

互不干涉内政既反对一个国家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反对为实现自己的利益去干涉别国的内部事务,也就是真正尊重各国人民的自主权力。

平等互利,和平共处是指国与国之间的相互交往中,必须彼此平等相待,反对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以富压贫,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所要达到的目标。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邓小平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又有了新发展。邓小平在中共十二大开幕词中指出: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我们的立足点。中国人民珍惜同其他国家和人民的友谊和合作,更加珍惜自己经过长期奋斗而得来的独立自主权利。任何外国不要指望中国做他们的附庸,不要指望中国会吞下损害我国利益的苦果。1989年9月,邓小平指出,对于国际局势,概括起来就是三句话:第一句话,冷静观察;第二句话,稳住阵脚;第三句话,沉着应付。不要急,也急不得。要冷静、冷静,再冷静,埋头实干,做好一件事,我们自己的事。1990年12月,邓小平指出,现在国际形势不可测的因素多得很,矛盾越来越突出……第三世界有一些国家希望中国当头。但是我们千万不要当头,这是一个根本国策……中国永远站在第三世界一边,中国永远不称霸,中国也永远不当头。1992年南方谈话中,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中国应该用实践向世界表明,中国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永不称霸。中国是维护世界和平的坚定力量。根据邓小平对国际形势的观察、分析、论断,可概括为冷静观察,稳住阵脚,沉着应付,善于守拙,决不当头,韬光养晦,多做工作,有所作为。

20世纪90年代后,为了争取和平的国际环境和良好的周边环境。中国继续改善和发展同发达国家的关系,扩大共同利益的汇合点,妥善解决分歧。继续积极参与多边外交活动,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及区域性组织中发挥作用,支持发展中国家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继续坚持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同各国各地区政党和政治组织发展交流和合作。

二、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本原则

独立自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方面是指国家的主权独立;另一方面是指本国人民具有处理自己国家一切对内对外事务的独立权利。我国外交政策的独立自主,主要体现在:

1、坚持把国家主权和安全放在首位。

2、真正不结盟。

3、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

4、对一切国际问题都根据本身的是非曲直决定自己的态度和对策,不以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异同来决定亲疏、好恶。

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本原则:独立自主地处理一切国际事物,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指导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准则,同发展中国家坚强团结与合作,坚持爱国主义和履行国际义务相统一。

三、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进入21世纪后,影响和平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在增加。

首先,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因素相互交织,恐怖主义危害上升。其次,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仍然是威胁世界和平与稳定的主要障碍而且有新的表现。再次,民族、宗教矛盾和边界、领土争端导致的局部冲突时起时伏。复次,南北差距进一步扩大。

最后,世界还不安宁,人类面临着许多严峻挑战。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第一,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

第二,维护世界多样性,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和发展模式多样化。第三,树立新的安全观,营造长期稳定的国际环境。第四,建设持久和平和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3.第十三章 税务行政法制 篇三

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当事人行为违法了税收法律规范,侵犯的客体是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应当承担税务行政责任;第二,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来讲,并不区分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只要有税务违法行为存在,并且有法可依,就要承担行政责任,依法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第三,当事人行为一般是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要区分税收违反与税收犯罪的界限;二是要区分税收违法行为是不是轻微。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1、法定原则:法定依据,法定机关设定,法定机关实施,法定程序实施。

2、公正,公开原则。处罚规定公开;处罚程序公开。

3、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4、过罚相当原则。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6、监督,制约原则。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1、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①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无限定。

②行政法规;国务院,限制人身自由除外。

③规章;国家税务总局;对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以下级别税务机关,不可设定,只能对上述级别的处罚具体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其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是一种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是对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因此,这类规范性文件与行政处罚规定的处罚设定原则并不矛盾,是有效的,可以执行。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和管辖:

1、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①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②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③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这是《征管法》对税务所的特别授权。

2、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税务行政处罚实行行为发生地原则,由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以上的税务机关管辖。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建议程序

1、基本特征: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2、适用条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例。

简易处罚程序的特点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但不一定当场交罚款,简易处罚程序的金额不可能涉及听证程序,但可以涉及复议,诉讼程序。

五、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有的案件要举行听证)。审查,决定,执行程序。

1、听证环节:听证是指税务机关在对当事人某些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按照一定形式听取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意见的程序。/

42、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3、听证的告知;凡属听证范围的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首先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给予的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听证要求的提出: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听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 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5、听证会的召开实现;税务机关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的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的情况。

六、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1、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后的旅行: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罚款缴纳期限及逾期处理规定: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规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提出处理建议。

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邀请本机关以外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性,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资格。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征税行为: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额,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①保全措施,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②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 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当事人存款中扣缴税款;拍卖或变卖所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

5、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财产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全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颁发税务登记;开具出具完税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的具体行政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组织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制度是实行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

1、对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仲裁,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4、对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务机关,组织等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①对计划单列市水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②对税务所(分局)各级水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③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④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驶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⑤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申请行政复议。有上述四项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四、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规则

1、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

2、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3、上述以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4、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5、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6、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7、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8、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的审理

9、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代表与代理的限制规定

1、复议代表的规定;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2、复议代理的规定;①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②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③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④公民

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⑤申请人,第三人接触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二)税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规则

1、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2、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3、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被申请人

4、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5、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6、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7、申请人对经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8、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9、代表与代理的限制规定: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次序问题。对税务机关作出征税行为的争议三部曲,按规定缴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对其他行为争议,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3、行政复议申请方式—可以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

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能同时进行

六、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1、行政复议申请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①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象征复议机关应当受理;②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③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④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⑤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⑥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⑦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2、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税务行政诉讼

1、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税务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驶税务行政管理权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税务行政诉讼解决的争议发生在税务行政管理过程中。因税款征纳发生的争议,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2、税务行政诉讼的单位与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基本上一致

4.病理学 第十三章 内分泌系统疾病 课程复习 篇四

1.[识记]国际法的定义是什么?

国际法,即国际公法,旧称“万国公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即以国家之间的关系(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间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领会]国际法的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国际法具有如下的基本特征:

(1)国际法所调整的不是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故又称为国际公法。(2)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是各国公认的法律,而不是由一个超国家的权力强加于 国家的法律。

(3)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不是依靠集中的、有组织的暴力机关,而是主要依靠国家本身。在国际法遭到破坏,国家的权力遭到侵犯时,国家可以通过自助或集体制裁,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保证国际法得到实施。(4)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3.[领会]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有哪些?[201104单选]

一、公认的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条约和习惯。

1、条约是国家间的明示协议,是现代国际法的首要渊源。一般说来,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条约,主要是指由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多边国际公约。

2、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另一个重要渊源。国际习惯是国家间的默示协议,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结果。当前在国际法的内容中,国际习惯仍然占有较大的比重。而且在现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形成中,国际习惯起了重要的作用。

二、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也被认为是国际法的渊源。

三、此外,司法判例和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可“构成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

4.[领会]简述国际法的主体?[200904单选]

一、国际法的主体是指国际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二、国际法的主体在法律上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资格。

2、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必须是国际社会的成员。三、一般认为,在当今国际社会,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有三类,其中国家是基本的主体:

1、国家;

2、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3、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5.[识记]我国加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时间是什么时候?[201107单选] 我国加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时间是1997年。

6.[识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什么?

所谓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7.[领会]简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构成要件?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如下三个要件:(1)各国公认

一项原则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得到各国的承认。这种承认或者反复体现在各国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之中,或者作为国际习惯而被各国所接受。

(2)具有普遍意义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全局性原则。这些原则贯穿于国际法的各个领域,对这些领域起指导作用。(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而构成国际法的法律基础,国际法中其他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均不得与它相违背,否则当属无效。

8.[领会]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有哪些?[200904单选,200907单选] 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它是指各国不论大小、强弱和经济、社会、政治制度如何,均有平等的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的一员。(2)不干涉内政原则

它是指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3)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

它是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目的,或者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不得以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行为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它是指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与其他国家之国际争端。(5)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它是指一个国家应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提出的各项义务,善意履行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各种义务,善意履行其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所承担的义务。(7)国际合作原则

《联合国宪章》的序言指出,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人类经济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会员国“务当同心协力”。(8)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总称。这五项原则是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自1954年首次提出后,得到了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支持,并在一系列国际法

Page 1 of 7 文件中得到了确认,已成为指导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9.[领会]简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国际法与国内法是法律的两个不同的体系,但是它们之间又有着密切的联系,二者互相渗透和互相补充,而不应该有谁属优先的问题,也不能说彼此是对立的。

(2)国内法的制定者是国家,而国际法也是国家参与制定的。在原则上,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应考虑到国际法的要求,而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也要考虑到国内法的立场。对一国有效的国际法规范,应由该国善意履行。

(3)国际法要求各国的国内法应遵守和执行国际法的规定,即使发生冲突也应适用国际法的规定,但不干预国内法。如果国内法不执行国际法的规定,结果侵犯了他国或国际社会的利益,该国应负国际责任。

10.[领会]国家的基本要素有哪些?[201104单选] 从国际法的观点看,构成一个国家,应具备四个要素,即:(1)有定居的居民(2)有确定的领土(3)有一定的政权组织(4)具有主权

11.[领会]国家的分类有哪些?

一、国家按其结构形式的不同,可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

1、单一国是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在对外关系上只有一个最高权力机关代表本国,在国际舞台上,它是作为单一的国际法主体出现的。

2、复合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现今属于复合国的只有联邦一种形式。在国际法上,联邦被认为是一个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而联邦的各个成员邦则一般不具有国际人格。

二、按其行使主权的状况,可分为独立国和附属国

1、独立国是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从现代国际法的观点看,凡属国家就是主权的,而主权是不可分的,因而所有国家都应是独立国。

2、历史上,有些国家曾由于封建统治残余或者由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的作用,对他国趋于从属地位。这类国家在国际法上称为“附属国”。附属国有两种类型,即附庸国和被保护国。这两种国家现已基本上不复存在。

12.[领会]简述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一般认为,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

1、独立权

独立权是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上的体现,指的是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意味着国家行使权力的完全自主性;一是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处理本国事务时不受外来干涉的排他性。在当代,独立权的内容有了新的发展,不仅指国家在政治上的独立,还包括国家在经济上的独立。

2、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各国在国际法上具有平等的地位,而不问国家的大小强弱,也不问其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性质和发展水平如何。现代国际法更注重国家在实质上的平等,即在公平基础上的平等。

3、管辖权

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表现形式。国家的管辖权主要有两种:一是属地管辖权,即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发生的事件,有权按照本国的法律实行管辖;一是属人管辖权,即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问其居住在国内还是国外。

4、自保权

自保权是国家为保护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力量,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外来侵略;二是当国家遭到实际的武装攻击时,有权进行单独的或集体的自卫。但是,国家行使自保权,不得造成对他国的威胁,并应遵守国际法关于裁军和军备控制的原则和规定。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是相互统一的,何国家在国际法上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

1、一国的权利往往正是他国的义务;

2、负有不侵犯他国基本权利的义务,尤其是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13.[领会]国家管辖权的行使范围的例外情况有哪些?

根据条约和国际习惯,国家管辖权的行使范围有某些例外:

(1)国家不能对在其领土内的外国国家元首、外交代表行使管辖权,这称为外交豁免。(2)国家不能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行使管辖权,这称为主权豁免或国家豁免。

(3)为了保护国家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在一定条件下,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所犯的某些罪行实行管辖,这称为保护性管辖。

(4)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危害人类的共同利益,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以及罪犯的国籍如何,各国均有权对其实行管辖,这称为普遍性管辖。

14.[识记]国家承认的概念是什么?

国家承认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广义上讲,是现存国家以一定方式表示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存在的认可,从而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严格意义上的政府承认只指对于既存国家内部通过政变或革命产生出来的新政府的承认。

15.[领会]简述国家承认的方式和法律效果?

一、承认有不同的方式,主要有法律上承认和事实上承认:

1、法律上承认,也称正式承认,是一种完全的、无保留的并且不能撤销的承认。

2、事实上承认则是一种非正式的、暂时的、可以撤销的承认。事实上承认可以过渡到法律上承认。

二、法律上承认产生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主要是:

1、可导致双方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2、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关系的条约;

3、双方彼此承认对方法律的效力,并尊重对方的司法和行政权;

4、双方彼此承认对方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并有处理在外国的财产的权利。

三、事实上承认的法律效果主要是:

1、承认被承认的国家和政府的国内立法、司法权力和其他内部行政措施;

2、被承认国家在承认国法院享有司法豁免权;

3、双方可以建立经济、贸易关系,缔结通商协定或者其他非政治性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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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互派领事和商务代表。

16.[识记]国家继承的概念是什么?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或者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别国(一国或数国)的情况。

17.[识记]国家责任的概念是什么?

国家责任也称国家的国际责任,是指一国因违反国际法,侵害他国或国际社会的合法权益,从而构成国际不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18.[领会]国家责任的形式有哪些?[201104多选] 国家责任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下列四种:

一、限制主权

这是最严厉的一种国家责任形式。在一国犯有对他国进行武装侵略等严重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罪行时,该国必须承担被限制国家主权的法律责任。限制国家主权包括:暂时对国家实行军事占领和军事管制;限制责任国的武装力量和军事装备。前者为全面限制主权,后者为局部限制主权。

二、赔偿

这是最经常和最普遍采取的责任形式。赔偿主要有两种具体的形式:

1、复原,即由侵权国将所损害的他国的事物恢复原状;

2、物质或金钱赔偿,即给受害国以相应的物质补偿。货币支付是赔偿的一般方式。在恢复原状确实不可能的情况下,往往用赔款来代替。

三、道歉

道歉是犯有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给予受害国以精神上的满足所采取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道歉可以用口头方式表示,也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表示。

五、对国际罪行的直接责任人进行国际审判

19.[识记]国籍的概念是什么?

国籍是一个人作为某一国家的国民的法律资格,是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固定的法律联系,也是国家对一个人行使外交保护权的法律依据。

20.[领会]简述国际的丧失和取得?[201004单选]

一、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因出生而取得一国国籍(原始国籍);另一种是因入籍(也称归化)而取得一国国籍(继有国籍)。

1、原始国籍是一个人在一生中所具有的第一个国籍。一国的国民大都依出生取得国籍。赋予原始国籍有三种不同的标准:(1)依血统,即以父母的国籍为准,称为血统主义。其中,仅以父母亲一方的国籍为准的,称为单系血统主义; 以父母双方任一方的国籍为准的,称为双系血统主义。

(2)依出生地,称为出生地主义。按照这种标准,只需子女出生在一国境内,即赋予该国国籍,而不问其父母的国籍。(3)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称为混合主义。

2、取得国籍的第二种方式是入籍,相对于原始国籍而言,因人籍而取得的国籍称为继有国籍。继有国籍可以分为两类:(1)第一类是根据当事人的意志而取得的继有国籍;

(2)第二类则不是根据当事人的意志,而是根据法律规定取得的继有国籍。

二、国籍的丧失指一个人丧失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身份。丧失国籍的原因,分为自愿的和非自愿的两类。丧失国籍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不再具有特定国家国民的资格,他与该国的权利义务关系亦随之解除。

21.[识记]国籍的抵触的概念是什么?

国籍的抵触是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或者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者根本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22.[领会]简述我国现行国籍法所采取的立法原则?

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国籍法,这部国籍法根据国内国际的实践,采取了新的立法原则。(1)在原始国籍的赋予上采取血统主义(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改变了过去只采用血统主义的做法。

(2)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宣告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即不承认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同时具有外国国籍,也不承认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同时具有中国国籍。

(3)努力消除和防止国籍抵触的原则。1980年国籍法对减少和消除无国籍人的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有利于国际社会加速解决国籍抵触的问题。

23.[识记]外国人的概念是什么?

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所在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籍的人。

24.[识记]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的时间是什么时候?[201107单选] 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的时间是2001年12月11日。

25.[识记]国民待遇的概念是什么?[201104单选]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一国在民事法律关系方面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26.[识记]最惠国待遇的概念是什么?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27.[识记]引渡的概念是什么?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28.[识记]庇护的概念是什么?[201004单选,201007单选] 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外国当局通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许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避难者,所以庇护又称政治避难。

29.[识记]国家领土的概念是什么?

国家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地下及上空。

30.[领会]国家领土的构成有哪些?[200807单选] 一国的领土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Page 3 of 7(1)领陆

国家领土首先由其疆界内的陆地组成,通称为领陆。领陆下面的底土属于领陆的组成部分。(2)领水

位于陆地疆界以内或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总称为领水。领水又分为内水和领海。领水的水床及底土,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3)领空

领陆和领水上面一定高度的空间,是国家领土不可分割的部分,完全受国家主权的支配,称为领空。

31.[识记]领海的概念是什么?[200907单选] 在国际法上,邻接一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并处于该国主权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称为领海。

32.[领会]简述领海基线?

一、领海基线是沿海国划定领海外部界限的一条起算线。沿着这条线向外划出一定宽度的海域,就是领海;基线内的水域则为内水。

二、领海基线有两种:

1、正常基线,又称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退出最远的那条海岸线。

2、直线基线,即在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选定适当点作为基点,然后将相邻的基点用直线连接起来,这一系列的直线构成的基线为直线基线。

33.[识记]行使“无害通过权”的条件有哪些?

外国船舶在一国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的条件是:

(1)通过领海必须是无害的,即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也不违反国际法规则。(2)在通过一国领海时,应当遵守沿岸国的有关法令。

(3)除意外情况外,通过领海必须是继续不停地迅速航行,中途不得停舶。

34.[领会]简述我国的领海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4)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我国领海的权利。(5)外国军用船舶进入我国领海,须经我国政府批准。

(6)外国船舶通过我国领海,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我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35.[识记]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沿海国有权在其领海以外划定一个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的区域,并对这个区域内的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养护等享有主权权利,对区域内的人工岛屿、设备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等享有专属管辖权。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则享有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但在行使这种权利时,须遵守沿海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36.[识记]大陆架的概念是什么?[201104单选] 在国际法上,大陆架是指邻接一国海岸但在领海以外的一定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它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底的自然延伸部分。

37.[领会]大陆架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沿海国有权在大陆架上建造人工岛屿、设施或其他结构,并享有专属管辖权。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不得对航行及其他国家的合法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当的干扰。所有国家均有权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但其路线的划定须经沿海国的同意。

38.[识记]公海的概念是什么?

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39.[领会]简述公海自由?

1958年《公海公约》规定,公海自由包括:(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4)公海上空飞行自由。

40.[识记]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

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是海洋法上的一个新概念,指的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41.[领会]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及其资源主张或者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应将“区域”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其权利。国际海底管理局在不歧视的基础上公平分配从“区域”内活动取得的财政及其他经济利益。“区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

42.[识记]领空的概念是什么?

一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领空。

43.[领会]“空中劫持”的概念是什么?

所谓“空中劫持”,指的是在航空器内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非法干扰、劫持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或准备采取此类行为,以致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44.[领会]有关“空中劫持”的国际公约有哪些?[201107单选] 20世纪60年代以来,空中劫持日益增加,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下,先后制定了三个有关的国际公约,即:

Page 4 of 7(1)1963年《关于制止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2)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

(3)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45.[识记]外层空间的概念是什么?

外层空间是指大气层即空气空间以外的整个空间。

46.[领会]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领空构成一国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其领空拥有绝对主权。一国有权完全禁止外国飞机进入其领空,或者只在一定条件下准许外国飞机通过。

47.[领会]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现代国际法上较为普遍接受的观点是,国家对其领土上空的主权必须有一个限度,外层空间不应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管辖范围,所有国家均有在外层空间活动的自由。

48.[识记]条约的概念是什么?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49.[领会]条约的特征有哪些? 条约具有如下特征:

(1)缔结条约的主体只能是国际法主体。个人(自然人或法人)之间、国家与个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无论其内容或性质何等重要,均不是条约;(2)条约应以国际法为依据,否则就不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3)条约规定国际法主体间在某一问题或某些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4)条约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50.[领会]条约的分类有哪些? 条约可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一、按照缔约国的方面分类,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1、两方签订的条约称为双边条约

2、多方签订的条约称为多边条约。

二、按照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1、造法性条约是指规定有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条约;

2、契约性条约是指只规定缔约各方在特定事项上的相互权利义务的条约。

三、按照条约的内容分类,可分为政治、经济、文教、科技、法律、边境等类条约。

51.[领会]条约缔结的程序有哪些?

条约的缔结须经一定的程序,主要包括:(1)谈判;(2)签署;(3)批准;

(4)互换或交存批准书。

52.[领会]简述条约的效力?

一、在国际法上,一个条约只要是合法的,就对各当事方具有拘束力,各当事方面必须善意履行。

二、以下情况下缔结的条约应属无效:

1、对一国代表之强迫;

2、违反《联合国宪章》所含的国际法原则,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而缔结者;

3、条约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则抵触者;

4、条约系因另一缔约国之诈欺或贿赂其代表而缔结,或因重大错误而缔结,受害国得据此撤销其对该条约的同意。三、一般说来,条约只对缔约国发生效力,不能拘束第三国。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这是国际法上一项公认的原则。

53.[领会]简述条约的解释?

一、条约在原则上应由缔约各方解释。如果缔约各方在解释上发生分歧,一般应由各方通过友好协商、和平谈判加以解决。

二、条约解释的规则包括:

1、条约应依其用语,按照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地加以解释;

2、应对整个条约及其附件全面加以研究;

3、可以使用解释的补充资料;

4、各种文字的文本同一作准。

54.[识记]外交机关的含义是什么?

国家借以与其他国家保持外交关系的各种机关统称国家外交机关。

55.[识记]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是什么?[201107名词解释] 所谓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根据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使一国外交代表在驻在国能够有效地执行职务,而由驻在国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遇。

56.[领会]外交特权的主要内容?

一、使馆的特权和豁免权主要包括:

1、使馆馆舍不可侵犯;

2、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

3、通讯自由;

4、行动及旅行自由;

5、免除捐税,免除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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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使馆及其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使馆馆长的寓所和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国旗或国徽。

二、外交代表的特权和豁免权主要包括:

1、人身不可侵犯;

2、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

3、对接受国的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权;

4、免除捐税;

5、免纳关税;

6、行李免受查验。

57.[识记]领事关系的含义是什么?

一国官员根据协议在他国一定地区执行领事职务所形成的国家间的关系,称为领事关系。

58.[识记]国际组织的概念是什么?

国际组织在广义上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是若干国家为了特定目的以条约形式建立的一种常设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是不同国家的个人或民间团体组成的组织。

59.[领会]国际组织的特征有哪些? 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具有下列特征:

(1)国际组织是国家之间的组织,而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所以它不能违反国家主权原则而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任何事项;(2)国际组织的参加者主要是国家;

(3)国际组织最基本的原则是所有成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在国际组织内,各成员国不论大小,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得有任何歧视;

(4)国际组织是以国家间的多边条约为基础而建立的,国际组织的机构、职权范围、议事程序及成员国的权利义务,都应以这种创建文件为根据。

60.[识记]联合国的性质是什么?[200807单选] 联合国是当代最重要的世界性国际组织,正式成立于1945年10月24日。

61.[领会]简述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一、联合国的宗旨是:

1、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

2、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

3、促成国际合作;

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

二、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循的七项原则是:

1、联合国以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为基础;

2、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3、会员国应以和平方式解决其国际争端;

4、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合的任何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5、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宪章规定而采取的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

6、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7、联合国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

62.[领会]联合国的主要机关有哪些? 联合国设有下列6个主要机关:(1)大会

大会是联合国的主要审议机关。由全体会员国组成,每一会员国在大会中享有一个投票权。大会每年举行一届常委会,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召开大会的特别会议或紧急特别会议。(2)安全理事会

安理会是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安理会的决议对各会员国有约束力,各会员国依宪章同意接受并履行安理会的决议。(3)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经社理事会是在联合国大会下负责协调联合国以及专门机构的经济及社会工作的机关,由联合国大会选出的54个理事国组成。(4)托管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是联合国负责监督托管领土行政管理的机关。(5)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职权主要是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其诉讼当事者只限于国家。判决除对于当事国和本案外,无拘束力。国际法院对于提交给它的各项争端,依照国际法加以裁判。(6)秘书处

秘书处是联合国的常设行政机构,其任务是为联合国其他机关服务,并执行这些机关制定的计划和政策。

63.[识记]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什么?[201007单选] 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1947年成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64.[领会]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系,来巩固原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往为贸易自由化所作的努力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有:

1、非歧视原则;

2、贸易自由化原则;

3、透明度原则;

4、允许例外和差别待遇原则;

5、稳定贸易发展原则。

65.[领会]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职能有哪些?

Page 6 of 7 世界贸易组织具有以下主要职能:

(1)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若干单项贸易协议的执行、管理、运作提供方便和框架;(2)为各成员方的多边贸易关系谈判提供场所;

(3)对有关争端处理的规则和程序谅解书进行管理;(4)对贸易政策评审机构进行管理;

(5)为了在全球性的经济决策方面形成较大的凝聚力,应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适当的合作。

66.[领会]《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包括序言、16条条文和4个附件。“协定”正文只就其职能、组织结构、成员资格、接受、加入和生效等作了原则性规定,而调整多边贸易关系的实质性规定包括在其4个附件中。

67.[领会]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机构有哪些?

(1)世界贸易组织设有部长级会议,会议成员为所有参加方的代表,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它有权对各项多边贸易协议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2)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由总理事会执行其职能,其次,总理事会还担负贸易争议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评审机构职能。(3)设有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三个专门理事会,在总理事会指导下进行工作。

(4)在部长级会议下还设有贸易与环境委员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及预算、财务和管理委员会。各多边贸易委员会还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种工作组。

(5)世界贸易组织的秘书处由总干事领导,总干事由部长级会议任命。

68.第十三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章介绍了国际法的概念、渊源、主体、基本原则、国家的要素和种类、基本权利和义务、国籍、国家责任等。阐述了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空气空间、外层空间、条约、外交和外交关系。最后介绍了国际组织的概念、特征、联合国以及世界贸易组织。重点应当掌握国际法的渊源、原则以及国家的主体、责任等内容。

5.《简爱》第十三章读后感 篇五

阿黛尔很不容易教,不专心,总是想着属于自己的礼物。晚上福尔法克斯太太请简爱与阿黛尔一起去与罗切斯特先生用茶点。为此,简爱打扮了一番。在休息室里,两人聊了很多,如简爱的家庭,他的爱好等等。双方都执着自己的观点,不肯退让。到了九点钟,罗切斯特先生便让简爱带着阿黛尔去休息了。后来简爱从费尔法克斯太太那里得知:罗切斯特先生全名“爱德华・弗尔法克斯・德・罗切斯特”,他的哥哥在几年前不幸去世,以及父亲罗兰罗切斯特财产分配的不公平。

起初,在休息室里,罗切斯特先生既不说话也不动弹,高傲而冷漠,爱发号施令,也不喜欢繁文缛节的礼仪细节,这让简爱认为他变幻无常,粗暴无礼,和想象中的罗切斯特先生的完全不一样。在我看来,罗切斯特先生言语带着讽刺,却有一定的幽默感,整个人看起来阴郁冷酷。

这一章在罗切斯特先生质疑简爱的画时,简爱分别描述了她创作的三幅画,运用了描写的写作手法,大量的拟人和比喻,语句优美,使读者身临其境。

6.第十三章 区域生态环境建设3 篇六

一、西北地区荒漠化的原因

1.自然因素——为荒漠化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1)干旱的气候(基本条件):西北地区深居内陆,降水稀少,有利于荒漠化的发展。

(2)疏松的沙质沉积物(物质基础):由于气候干旱,植被稀少,土壤发育差,平地多疏松的沙质沉积物,为荒漠化的发生提供了物质来源。

(3)多大风天气(动力因素):接近亚洲高压中心,大风日数多,且集中在冬春干旱的季节,从而为风沙活动创造了有利条件。

(4)气候异常(重要影响因素):多雨年有利于抑制风沙活动和荒漠化进程;持续干旱则加速荒漠化进程。

2.人为因素——决定性因素

人为原因大大加剧了荒漠化的发展,是导致荒漠化的主要原因。形成荒漠化的人为原因,一方面来自于人口激增对生态环境的压力;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人类活动不当,对土地资源、对应演练1(2013·湖北武汉模拟)下图为“我国荒漠化土地成因比例图”。读图完成下列问题。

(1)我国下列地区与其主要的荒漠化现象对应正确的是()

A.河西走廊——石漠化B.黄土高原——盐渍化

C.云贵高原——沙漠化D.江南丘陵——红漠化

(2)我国实施的“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的主要作用是()

A.防治风蚀荒漠化B.防治水蚀荒漠化

C.防治冻融荒漠化D.防治土地盐渍化

二、荒漠化的防治措施

2.3.调节农、林、牧用地之间的关系

4.采取综合措施,多途径解决农牧区的能源问题

5.控制人口增长

方法技巧:西北地区不同区域荒漠化的特点与治理措施

我国西北地区不同生产状况下产生的荒漠化问题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具体分析如下图所示。

对应演练2读“我国某生态环境问题分布统计图”,完成下列问题。

(1)该生态环境问题是()

A.土地荒漠化B.水土流失

C.酸雨D.生物多样性减少

(2)为了避免该生态环境问题在我国西北地区越演越烈,下列做法可取的是(A.大面积植树造林,减少水土流失

B.解决当地群众生活用能问题,严禁乱砍滥伐

C.加快城市化进程,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

7.岩土工程勘察第十三章公式 篇七

σv=ρgZ

σh1=σh2=λσv=μ

1−μρgZ(13-1)σv= ni=1ρigZi

σh1=σh2=μE//

1−μE⊥σv(13-2)

σv=ρgZ

σh1=μE//

1−μE⊥σv

σh2=μ

1−μσv(13-3)σv=σh+σv1−R20σh−σv

r2+2 1+3R40R20

r4−4r2 cos2θ σv=σh+σv1+R20σh−σv

r−2 1+3R40

r cos2θ

σ=σh−σv

2(1−3R4

rθ0+2R20

r4r2)sin2θ

σv=0

σθ=σh+σv−2 σh−σv cos2θ =σh 1−2cos2θ +σv(1+2)cos2θ τrθ=0σr=σ0 1−R20

r

R2

σθ=σ0 1+0

τrθ=0(13-6)σθ=ασh+βσυ(13-7)

8.病理学 第十三章 内分泌系统疾病 课程复习 篇八

创伤是指机械性致伤因素作用于人体所造成的组织结构完整性的破坏或功能障碍。随着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不少疾病已逐步得到有效控制,但创伤却有增无减,而且已成为继心脏疾病、恶性肿瘤和脑血管疾病之后的第四位死亡原因。所以,创伤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医务人员更应给予足够的重视。本章将简要介绍有关创伤的基础知识,重点是创伤的共性规律和救治原则,至于各部位创伤的诊断和治疗可参见相关章节。此外,战伤是一种特殊的创伤,属于创伤的范畴。战伤虽有其自身特点,但在许多方面与创伤都有共性或相似性,故在此也作一扼要介绍。

第一节 创伤概论

一、概念和分类

创伤的分类是为了尽快对伤员作出正确的诊断,以便使伤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提高救治工作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同时也有利于日后的资料分析和经验总结,使创伤基础理论研究和救治水平不断提高和发展。分类方法较多,常用的有以下几种;

1.按致伤因素分类

可分为烧伤、冷伤、挤压伤、刃器伤、火器伤、冲击伤、毒剂伤、核放射伤及多种因素所致的复合伤(combined injuries)等。

2.按受伤部位分类

一般分为颅脑伤、颌面部伤、颈部伤、胸(背)部伤、腹(腰)部伤、骨盆伤、脊柱脊髓伤、四肢伤和多发伤等。诊治时需进一步明确受伤的组织和器官,如软组织损伤、骨折、脱位或内脏破裂等。

3.按伤后皮肤完整性分类

皮肤保持完整无开放性伤口者称闭合伤(closed injury),如挫伤(contusion)、挤压伤(crush injury)、扭伤(sprain)、震荡伤(concussion)、关节脱位和半脱位、闭合性骨折和闭合性内脏伤等。有皮肤破损者称开放伤(opened injury),如擦伤(abrasion)、撕裂伤(laceration)、切割伤、砍伤和刺伤等。在开放伤中,又可根据伤道类型再分为贯通伤(既有入口又有出口者)、盲管伤(只有入口没有出口者)、切线伤(致伤物沿体表切线方向擦过所致的构槽状损伤)、反跳伤(入口和出口在同一点)。一般而言,开放伤易发伤口感染,但某些闭合性伤如肠破裂等也可造成严重的感染。

4.按伤情轻重分类

一般分为轻、中、重伤。轻伤主要是局部软组织伤,暂时失去作业能力,但仍可坚持工作,无生命危险,或只需小手术者;中等伤主要是广泛软组织伤、上下肢开放骨折、肢体挤压伤、机械性呼吸道阻塞、创伤性截肢及一般的腹腔脏器伤等,丧失作业能力和生活能力,需手术,但一般无生命危险;重伤指危及生命或治愈后有严重残疾者。

创伤评分是一种相对量化的分类方法,是以计分的形式估计创伤的严重程度。一般用量化和权重处理的方法,选择生命体征、解剖部位的损伤严重度和其他指标(如年龄、既往疾病、生化指标等)作为参数,经数学计算而得,并以分值大小反映伤员伤情的轻重。创伤评分在国内外临床实践中已得到广泛应用,其目的是估计损伤的严重程度,指导合理的治疗,评价治疗效果,还可用于创伤流行病学研究和比较不同救治单位的治疗水平等。创伤评分的方法较多,可分为院前评分和院内评分两类,分别用于自受伤到医院确定性诊断前和医院内伤员伤情严重程度的判断。常用的主要有院前指数(prehospital index,PHI)、创伤指数(trauma index, TI)、简明损伤定级(abbreviated injury scale, AIS)和损伤严重度评分(injury severity score, ISS)等。

二、病理

在致伤因素的作用下,机体迅速产生各种局部和全身性防御性反应,目的是维持机体自身内环境的稳定。局部反应和全身反应往往同时存在,但不同的损伤,机体的反应也不相同。如局部软组织轻微损伤,一般以局部反应为主,全身反应较轻或持续时间短;而严重的局部损伤,特别是战伤,局部组织损伤较重,且往往有坏死组织存在,此时,不仅局部反应重,全身反应也较明显且持续时间也长,两者还可相互加重以形成恶性循环。所以,对局部伤口的早期正确处理将有利于全身反应的减轻,并可促进局部反应的消退。伤后局部和全身反应是机体稳定自身内环境的需要,但过度的反应往往可对机体造成损害,需在治疗中加以调整。

(一)局部反应

创伤和战伤的局部反应是由于组织结构破坏,或细胞变性坏死、微循环障碍,或病原微生物入侵及异物存留等所致。主要表现为局部炎症反应,其基本病理过程与一般炎症相同。局部反应的轻重与致伤因素的种类、作用时间、组织损害程度和性质,以及污染轻重和是否有异物存留等有关。对创伤,特别是战伤,由于局部组织细胞损伤较重,多存在组织结构破坏及邻近组织细胞严重变性坏死,加之伤口常有污染、异物存留、局部微循环障碍、缺血缺氧及各种化学物质生成而造成的继发性损伤,从而使局部炎症反应更为严重,血管通透性及渗出更加明显,局部炎症细胞浸润更为显著,炎症持续时间可能更长,对全身的影响将更大。创伤性炎症反应是非特异性的防御反应,有利于清除坏死组织、杀灭细菌及组织修复。

(二)全身反应

是指致伤因素作用于人体后引起的一系列神经内分泌活动增强并由此而引发的各种功能和代谢改变的过程,是一种非特异性应激反应。其表现呈一综合性的复杂过程,不仅包括神经内分泌系统和物质能量代谢,还涉及凝血系统、免疫系统、重要的生命器官和一些炎症介质及细胞因子等。

1.神经内分泌系统变化

伤后机体的应激反应首先表现为神经内分泌系统的改变,它起着调节各组织器官功能与物质代谢间相互关系的主导作用。通过下丘脑-垂体-肾上腺皮质轴和交感神经一肾上腺髓质轴产生大量的儿茶酚胺、肾上腺皮质激素、抗利尿激素、生长激素和胰高血糖素;同时,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也被激活。上述三个系统相互协调,共同调节全身各器官功能和代谢,动员机体的代偿能力,以对抗致伤因素的损害作用。

2.代谢变化

由于神经内分泌系统的作用,伤后机体总体上处于一种分解代谢的状态,表现为基础代谢率增高,能量消耗增加,糖、蛋白质、脂肪分解加速,糖异生增加。

3.影响创伤愈合的因素

主要有局部和全身两个方面。局部因素中伤口感染是最常见的原因。细菌感染可损害细胞和基质,导致局部炎症持久不易消退,甚至形成化脓性病灶等,均不利于组织修复及创伤愈合。损伤范围大、坏死组织多,或有异物存留的伤口,伤缘往往不能直接对合,且被新生细胞和基质连接阻隔,必然影响修复。局部血液循环障碍使组织缺血缺氧,或由于采取的措施不当(如局部制动不足,包扎或缝合过紧等)造成组织继发性损伤也不利于愈合。全身因素主要有营养不良(蛋白质、维生素、铁、铜、锌等微量元素缺乏或代谢异常)、大量使用细胞增生抑制剂(如皮质激素等)、免疫功能低下及全身性严重并发症(如多器官功能不全)等。因此,在创伤处理时,应重视影响创伤愈合的因素,并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纠正。

(四)创伤并发症

严重创伤后,由于组织或器官损伤,局部及全身器官功能和代谢紊乱,易发生较多的并发症,可影响伤员的伤情及病程的发展和预后。故对创伤并发症应有足够的警惕性,要密切观察,早期诊断,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处理。常见的并发症有以下几种;

1.感染

开放性创伤

一般都有污染,如果污染严重,处理不及时或不当,加之免疫功能降低,很容易发生感染。闭合性创伤如累及消化道或呼吸道,也容易发生感染。初期可为局部感染,重者可迅速扩散成全身感染。特别是广泛软组织损伤,伤道较深,并有大量坏死组织存在,且污染较重者,还应注意发生厌氧菌(破伤风或气性坏疽)感染的可能。

2.休克

早期常为失血性休克,晚期由于感染发生可导致脓毒症,甚至感染性休克。

3.脂肪栓塞综合征

常见于多发性骨折,主要病变部位是肺,可造成肺通气功能障碍甚至呼吸功能不全。

4.应激性溃疡

发生率较高,多见于胃、十二指肠,小肠和食管也可发生。溃疡可为多发性,有的面积较大,且可深至浆膜层,可发生大出血或穿孔。

5.凝血功能障碍

主要是由于凝血物质消耗、缺乏,抗凝系统活跃,从而易造成出血倾向。

6.器官功能障碍

与一般的外科疾病相比,创伤有其特殊性,即创伤时多伴有组织的严重损伤,存在大量的坏死组织,可造成机体严重而持久的炎症反应,加之休克、应激、免疫功能紊乱及全身因素的作用,容易并发急性肾功能衰竭、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等严重内脏并发症。此外,由于缺血缺氧、毒性产物、炎症介质和细胞因子的作用,还可发生心脏和肝脏功能损害。

第二节 创伤的诊断与治疗

一、创伤的诊断

诊断创伤主要是明确损伤的部位、性质、程度、全身性变化及并发症,特别是原发损伤部位相邻或远处内脏器官是否损伤及其程度。因此,需要详细地了解受伤史,仔细地全身检查,并借助辅助诊断措施等才能得出全面、正确的诊断。各部位组织器官的各种不同损伤,将在有关章节中分别阐述,本节仅介绍创伤诊断的基本方法。

(一)受伤史

详细的受伤史对了解损伤机制和估计伤情发展有重要价值。若伤员因昏迷等原因不能自述,应在救治的同时向现场目击者、护送人员及/或家属了解,并详细记录。主要应了解受伤的经过、症状及既往疾病情况等。

1.受伤情况

首先是了解致伤原因,可明确创伤类型、性质和程度。如刺伤,虽伤口较小,但可伤及深部血管、神经或内脏器官;坠落伤不仅可造成软组织伤,还可导致一处或多处骨折,甚至内脏损伤。应了解受伤的时间和地点。对暴力作用致伤,还应了解暴力的大小、着力部位、作用方式(直接或间接)及作用持续时间等。受伤时的体位对诊断也有帮助,如坠落时的首先着地部位。枪弹伤时,受伤时的体位对判断伤道走行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2.伤后表现及其演变过程

不同部位创伤,伤后表现不尽相同。如神经系统损伤,应了解是否有意识丧失、持续时间及肢体瘫痪等;胸部损伤是否有呼吸困难、咳嗽及咯血等;对腹部创伤应了解最先疼痛的部位,疼痛的程度和性质及疼痛范围扩大等情况。疼痛部位有指示受伤部位或继发损伤的诊断意义。对开放性损伤失血较多者,应询问大致的失血量、失血速度及口渴情况。此外,还应了解伤后的处理情况,包括现场急救,所用药物及采取的措施等,如使用止血带者,应计算使用时间。

3.伤前情况

注意伤员是否饮酒,这对判断意识情况有重要意义。了解有无其他相关疾病,如高血压史者,应根据原有血压水平评估伤后的血压变化。若病人原有糖尿病、肝硬化、慢性尿毒症、血液病等,或长期使用皮质激素类、细胞毒性类药物等,伤后就较易并发感染或延迟愈合,应作为诊治时的参考。对药物过敏史也应了解。

(二)体格检查

首先应从整体上观察伤员状态,判断伤员的一般情况,区分伤情轻重对生命体征平稳者,可作进一步仔细检查;伤情较重者,可先着手急救,在抢救中逐步检查。

1.全身情况的检查

可采取临床的一般检查步骤,应注意伤员的精神(心理)状态,适当劝慰以缓解其紧张情绪,取得医患间的合作。注意呼吸、脉搏、血压、体温等生命体征以及意识状态、面容、体位姿势等。如发现下列任何一项或多项表现,必须进一步深入检查;体温过低、意识失常、呼吸急促或困难、脉搏微弱、脉率过快或失律、收缩压或脉压过低、面色苍白或口唇、肢端发给等。

2.根据受伤史或某处突出的体征,详细检查

如头部伤需检查头皮、颅骨、瞳孔、耳道、鼻腔、神经反射、肢体运动和肌张力等;腹部伤需观察触痛、腹肌紧张、反跳痛、移动性浊音、肝区浊音和肠鸣音等;胸部伤需注意肋骨叩痛、双侧呼吸音是否对称等;四肢伤需检查肿胀、畸形或异常活动、骨擦音或骨导音、肢端脉搏等。

3.对于开放性损伤,必须仔细观察伤口或创面

注意伤口形状、大小、边缘、深度及污染情况、出血的性状、外露组织、异物存留及伤道位置等。但对伤情较重者,伤口的详细检查应在手术室进行,以保障伤员安全。对投射物(如枪弹、弹片)所致的损伤,应注意寻找入口和出口,有时伤道复杂,入口和出口不在一条线上,甚至偏离入口甚远,或无出口时,应注意内脏多处损伤的可能。

(三)辅助检查

有一定的意义,对某些部位创伤也有重要的诊断价值,但应根据伤员的全身情况选择必须的项目,以免增加伤员的痛苦和浪费时间、人力和物力。

1.实验室检查

首先是常规检查。血常规和血细胞比容可判断失血或感染情况;尿常规可提示泌尿系统损伤和糖尿病。电解质检查可分析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紊乱的情况。对疑有肾损伤者,可进行肾功能检查;疑有胰腺损伤时,应作血或尿淀粉酶测定等。

2.穿刺和导管检查

诊断性穿刺是一种简单、安全的辅助方法,可在急诊室内进行。阳性时能迅速确诊,但阴性时不能完全排除组织或器官损伤的可能性,还应注意区分假阳性和假阴性。如腹腔穿刺穿入腹膜后血肿,则为假阳性,可改变穿刺点,或多次穿刺。一般胸腔穿刺可明确血胸或气胸;腹腔穿刺或灌洗,可证实内脏破裂、出血。放置导尿管或灌洗可诊断尿道或膀胱的损伤,留置导尿管可观察每小时尿量,以作补充液体、观察休克变化的参考;监测中心静脉压可辅助判断血容量和心功能;心包穿刺可证实心包积液和积血。

3.影像学检查

X线平片检查对骨折伤员可明确骨折类型和损伤情况,以便制定治疗措施;怀疑胸部和腹腔脏器损伤者,可明确是否有气胸、血气胸、肺病变或腹腔积气等;还可确定伤处某些异物的大小、形状和位置等。对重症伤员可进行床旁X线平片检查。CT可以诊断颅脑损伤和某些腹部实质器官及腹膜后的损伤。超声检查可发现胸、腹腔的积血和肝、脾的包膜内破裂等。选择性血管造影可帮助确定血管损伤和某些隐蔽的器官损伤。

对严重创伤伤员,还可根据需要采用多种功能监护仪器和其他实验室检查方法,监测心(如心输出量)、肺(如血气)、脑(如颅内压)、肾等重要器官的功能,以利于观察病情变化,及时采取治疗措施。

值得指出的是,虽然各种辅助检查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但手术探查仍是诊断闭合性创伤的重要方法之一,不仅是为了明确诊断,更重要的是为了抢救和进一步治疗,但必须严格掌握手术探查指征。

(四)创伤检查的注意事项

及时正确的创伤诊断对后续治疗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创伤病情危重者,诊断和救治的程序上有时会出现矛盾。此时,应注意以下事项;①发现危重情况如窒息、大出血、心搏骤停等,必须立即抢救,不能单纯为了检查而耽误抢救时机。②检查步骤尽量简捷,询问病史和体格检查可同时进行。检查动作必须谨慎轻巧,切勿因检查而加重损伤。③重视症状明显的部位,同时应仔细寻找比较隐蔽的损伤。例如左下胸部伤有肋骨骨折和脾破裂,肋骨骨折疼痛显著,而脾破裂早期症状可能被掩盖,但其后果更加严重。④接收批量伤员时,不可忽视异常安静的病人,因为有窒息、深度休克或昏迷者已不可能呼唤呻吟。⑤一时难以诊断清楚的损伤,应在对症处理过程中密切观察,争取尽早确诊。

二、创伤的处理

创伤病情一般都比较危重,其处理是否及时和正确直接关系到伤员的生命安全和功能恢复。因此,必须十分重视创伤的处理,特别是早期急救处理。不同的创伤处理方法有所不同,但基本原则是一致的。平时创伤多为交通事故伤、工伤和生活中意外损伤;战时则多为枪弹伤、爆炸(震)伤。各部位伤的具体治疗方法详见各有关章节,本节重点介绍创伤救治的一般原则和措施。

(一)急救

急救的目的是挽救生命,在处理复杂伤情时,应优先解除危及伤员生命的情况,使伤情得到初步控制,然后再进行后续处理,并尽可能稳定伤情,为转送和后续确定性治疗创造条件。必须优先抢救的急症主要包括心跳、呼吸骤停,窒息、大出血、张力性气胸和休克等。有些必须在受伤现场进行急救。及时、正确的“住院前创伤救治”和急诊室(车)抢救,能挽救不少危重伤者生命。常用的急救技术主要有复苏、通气、止血、包扎、固定和后送等。

1.复苏

心跳、呼吸骤停时,从现场开始行体外心脏按压及口对口人工呼吸;接着在急诊室(车)用呼吸面罩及手法加压给氧或气管插管接呼吸机支持呼吸;在心电监测下电除颤,开胸心脏按压;药物除颤,并兼顾脑复苏。

2.通气

呼吸道发生阻塞可在很短时间内使伤员窒息死亡,故抢救时必须争分夺秒地解除各种阻塞原因,维持呼吸道的通畅。

造成呼吸道阻塞的原因主要有;①颌面、颈部损伤后,血液、血凝块、骨碎片、软组织块、呕出物和分泌物及异物阻塞气道;颈部血管伤形成血肿压迫,或气管直接受损等也可造成气道阻塞;②重型颅脑伤致伤员深度昏迷,下颌及舌根后坠,口腔分泌物和呕吐物吸入或堵塞气道;③吸入性损伤时,喉及气道粘膜水肿;④肺部爆震伤造成的肺出血或气管损伤。根据受伤史和受伤部位,伤员面色及口唇因缺氧而青紫发绀、呼吸困难、有痰鸣音或气道阻塞、呼吸急促等,可作出呼吸道阻塞的判断。

对呼吸道阻塞的伤员,必须果断地、以最简单、最迅速有效的方式予以通气。常用的方法有;①手指掏出;适用于颌面部伤所致的口腔内呼吸道阻塞。有条件时(急诊室)可用吸引管吸出。呼吸道通畅后应将伤员头偏向一侧或取侧卧位。②抬起下颌;适用于颅脑伤舌根后坠及伤员深度昏迷而窒息者。用双手抬起伤员两侧下领角,即可解除呼吸道阻塞。如仍有呼吸异常音,应迅速用手指掰开下颌,掏出或吸出口内分泌物和血液、血凝块等。呼吸道通畅后应将伤员头偏向一侧或取侧卧位。必要时可将舌拉出,用别针或丝线穿过舌尖固定于衣扣上或用口咽通气管。③环甲膜穿刺或切开;在情况特别紧急,或上述两项措施不见效而又有一定抢救设备时(急诊室或车),可用粗针头作环甲膜穿刺,对不能满足通气需要者,可用尖刀片作环甲膜切开,然后放入导管,吸出气道内血液和分泌物。作环甲膜穿刺或切开时,注意勿用力过猛,防止损伤食管等其他组织。④气管插管。⑤气管切开;可彻底解除上呼吸道阻塞和清除下呼吸道分泌物。

3.止血

大出血可使伤员迅速陷入休克,甚至致死,所以必须及时止血。注意出血的性质有助于出血的处理。动脉出血呈鲜红色,速度快,呈间歇性喷射状;静脉出血多为暗红色,持续涌出;毛细血管损伤多为渗血,呈鲜红色,自伤口缓慢流出。常用的止血方法有指压法、加压包扎法、填塞法和止血带法等。

(1)指压法;用手指压迫动脉经过骨骼表面的部位,达到止血目的。如头颈部大出血,可压迫一侧颈总动脉、颞动脉或颌动脉;上臂出血可根据伤部压迫腋动脉或肱动脉;下肢出血可压迫股动脉等。指压法止血是应急措施,因四肢动脉有侧支循环,故其效果有限,且难以持久。因此,应根据情况适时改用其他止血方法。

(2)加压包扎法;最为常用。一般小动脉和静脉损伤出血均可用此法止血。方法是先将灭菌纱布或敷料填塞或置于伤口,外加纱布垫压,再以绷带加压包扎。包扎的压力要均匀,范围应够大。包扎后将伤肢抬高,以增加静脉回流和减少出血。

(3)填塞法;用于肌肉、骨端等渗血。先用1-2层大的无菌纱布铺盖伤口,以纱布条或绷带充填其中,再加压包扎。此法止血不够彻底,且可能增加感染机会。另外,在清创去除填塞物时,可能由于凝血块随同填塞物同时被取出,又可出现较大出血。

(4)止血带法;一般用于四肢伤大出血,且加压包扎无法止血的情况。使用止血带时,接触面积应较大,以免造成神经损伤。止血带的位置应靠近伤口的最近端。止血带中以局部充气式止血带最好,其副作用小。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使用橡皮管、三角巾或绷带等代替,但应在止血带下放好衬垫物。禁用细绳索或电线等充当止血带。使用止血带应注意以下事项;①不必缚扎过紧,以能止住出血为度;②应每隔1小时放松1-2分钟,且使用时间一般不应超过4小时;③上止血带的伤员必须有显著标志,并注明启用时间,优先后送;④松解止血带之前,应先输液或输血,补充血容量,打开伤口,准备好止血用器材,然后再松止血带;⑤因止血带使用时间过长,远端肢体已发生坏死者,应在原止血带的近端加上新止血带,然后再行截肢术。

4.包扎

包扎的目的是保护伤口、减少污染、压迫止血、固定骨折、关节和敷料并止痛。最常用的材料是绷带、三角巾和四头带。无上述物品时,可就地取材用干净毛巾、包袱布、手绢、衣服等替代。绷带有环形包扎、螺旋反折包扎(图), 8字形包扎(图)和帽式包扎等。包扎要掌握“三点一走行”,即绷带的起点、止点、着力点(多在伤处)和走行方向顺序。三角巾使用简单、方便、灵活,可用于身体不同部位的包扎(图),也可作较大面积创伤的包扎,但不便加压,也不够牢固。四头带用于胸、腹部伤包扎时较为方便,用于四肢包扎时也不易滑脱。在进行伤口包扎时,动作要轻巧,松紧要适宜、牢靠,既要保证敷料固定和压迫止血,又不影响肢体血液循环。包扎敷料应超出伤口边缘5-10cm。遇有外露污染的骨折断端或腹内脏器,不可轻易还纳。若系腹腔组织脱出,应先用干净器皿保护后再包扎,不要将敷料直接包扎在脱出的组织上面。

5.固定

骨关节损伤时必须固定制动,以减轻疼痛,避免骨折端损伤血管和神经,并有利于防治休克和搬运后送。较重的软组织损伤,也应局部固定制动。固定前应尽可能牵引伤肢和矫正畸形,然后将伤肢放在适当位置,固定于夹板或其他支持物上(可就地取材如用木板、竹竿、树枝等)。固定范围一般应包括骨折处远和近端的两个关节,既要牢靠不移,又不可过紧。急救中如缺乏固定材料,可行自体固定法,如将上肢固定于胸廓上,受伤的下肢固定于健肢上。伤口出血者,应先止血并包扎,然后再固定。开放性骨折固定时,外露的骨折端不要还纳伤口内,以免造成污染扩散。固定的夹板不可与皮肤直接接触,须垫以衬物,尤其是夹板两端、骨凸出部和悬空部位,以防止组织受压损伤。另外,急救时的固定多为临时固定,在到达救治机构经处理后,应及时行治疗性固定。

6.搬运

伤员经过初步处理后,需从现场送到医院进一步检查和治疗。正确的搬运可减少伤员痛苦,并获得及时治疗。平时多采用担架或徒手搬运。战时火线上的伤员搬运,必须防避敌方火力,且常不可能使用平时的搬运工具,而一般采用背、夹、拖、架等方法;①背;背伤员匍匐前进,或用背带加短木,让伤员骑在其上,然后背走;②夹;夹持伤员,侧身前进;③拖;用大衣、雨衣、布单等包裹伤员,拴绳索或皮带于其腋下,然后拖拉运走;④抬;双人徒手抬送伤员;⑤架;就地取材制成临时担架,搬运伤员。无论平时或战时,对骨折伤员,特别是脊柱损伤的伤员,搬运时必须保持伤处稳定,切勿弯曲或扭动,以免加重损伤。对昏迷伤员,搬运时必须保持呼吸道通畅,可采用半卧位或侧卧位。

(二)进一步救治伤员

经现场急救被送到一定的救治机构后,即应对其伤情进行判断、分类,然后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救治。有时也需在现场或救护车上对伤员的伤情作出判断。

1.判断伤情

可根据前述创伤分类方法及指标进行伤情判断和分类,以便把需作紧急手术和心肺监护的伤员与一般伤员区分开来。常常可简单地分为三类;①第一类;致命性创伤,如危及生命的大出血、窒息、开放性或张力性气胸。对这类伤员,只能作短时的紧急复苏,就应手术治疗。②第二类;生命体征尚属平稳的伤员,如不会立即影响生命的刺伤、火器伤或胸腹部伤,可观察或复苏1-2小时,争取时间作好交叉配血及必要的检查,并同时作好手术准备。③第三类;潜在性创伤,性质尚未明确,有可能需要手术治疗,应继续密切观察,并作进一步检查。

2.呼吸支持

维持呼吸道通畅,必要时行气管插管或气管切开。张力性气胸穿刺排气或闭式引流;开放性气胸封闭伤口后行闭式引流。如有多根肋骨骨折引起反常呼吸时,先用加垫包扎或肋骨牵引限制部分胸廓浮动,再行肋骨固定。发生外伤性膈疝时,可先插入气管导管行人工呼吸,再行手术整复。另外,应保持足够有效的氧供。

3.循环支持

主要是积极抗休克。对循环不稳定或休克伤员应建立一条以上静脉输液通道,必要时可考虑作锁骨下静脉或颈内静脉穿刺,或周围静脉切开插管。应尽快恢复有效循环血容量,维持循环的稳定。在扩充血容量的基础上,可酌情使用血管活性药物。髂静脉或下腔静脉损伤以及腹膜后血肿者,禁止经下肢静脉输血或输液,以免伤处出血增加。对心搏骤停者,应立即胸外心脏按压,药物或电除颤起搏。心包填塞者应立即行心包穿刺抽血。

4.镇静止痛和心理治疗

剧烈疼痛可诱发或加重休克,故在不影响病情观察的情况下选用药物镇静止痛。无昏迷和瘫痪的伤员可皮下或肌注哌替啶(度冷丁)75-100 mg或盐酸吗啡5-10 mg止痛。由于伤员可有恐惧、焦虑等,甚至个别可发生伤后精神病,故心理治疗很重要,使伤员配合治疗,利于康复。

5.防治感染

遵循无菌术操作原则,使用抗菌药物。开放性创伤需加用破伤风抗毒素。抗菌药在伤后2-6小时内使用可起预防作用,延迟用药起治疗作用,并需延长持续用药时间。对抗感染能力低下的伤员,用药时间也需延长,且常需调整药物品种。

6.密切观察

严密注视伤情变化,特别是对严重创伤怀疑有潜在性损伤的病人,必要时进行生命体征的监测和进一步的检查。发现病情变化,应及时处理。

7.支持治疗

主要是维持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保护重要脏器功能,并给予营养支持。

(三)急救程序

在创伤的急救过程中,遵循一定的程序,可提高工作效率,防止漏诊。其基本原则是先救命,后治伤。可分为五个步骤进行;①把握呼吸、血压、心率、意识和瞳孔等生命体征,视察伤部,迅速评估伤情;②对生命体征的重要改变迅速作出反应,如心肺复苏、抗休克及外出血的紧急止血等;③重点询问受伤史,分析受伤情况,仔细体格检查;④实施各种诊断性穿刺或安排必要的辅助检查;⑤进行确定性治疗,如各种手术等。

(四)批量伤员的救治

平时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滑坡、泥石流等)和重大交通事故可发生成批伤员,需医务人员现场急救时,重要的是分清轻、重伤。对一般轻伤者,就地医疗处理后,即可归队或转有关部门照料,使主要救治力量用以抢救重伤员。重伤员中确定急需优先救治者,给予必要的紧急处理后,按轻重缓急顺序,及时组织后送。在后送前或后送途中要向有关救治机构报告伤情、初步诊断及已作的处理,密切注意伤情变化,作相应的应急处理。救治机构在接收成批伤员后,应进行迅速检伤分类,组织救治力量进行抢救。

(五)闭合性创伤的治疗

临床上多见的如浅部软组织挫伤、扭伤等。

浅部软组织挫伤多因钝性外力碰撞或打击导致部分组织细胞受损,微血管破裂出血,继而发生炎症。临床表现为局部疼痛、肿胀、触痛,或有皮肤发红,继而转为皮下青紫瘀斑。

治疗常用物理疗法,如伤后初期局部可用冷敷,12小时后改用热敷或红外线治疗,或包扎制动,还可服用云南白药等。少数挫伤后有血肿形成时,可加压包扎。如浅部挫伤系由强大暴力所致,须检查深部组织器官有无损伤,以免因漏诊和延误治疗而造成严重后果。闭合性骨折和脱位应先予以复位,然后根据情况选用各种外固定或内固定的方法制动。头部、颈部、胸部、腹部等的闭合性创伤,都可能造成深部组织器官的损伤,甚至危及生命,必须仔细检查诊断和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

(六)开放性创伤的处理

擦伤、表浅的小刺伤和小切割伤,可用非手术疗法。其他的开放性创伤均需手术处理,目的是为了修复断裂的组织,但必须根据具体的伤情选择方式方法。例如;伤口可分清洁伤口(cleaning wound)(无菌手术切口)、污染伤口((contaminated wound)(有细菌污染而尚未构成感染)和感染伤口。清洁伤口可以直接缝合。开放性创伤早期为污染伤口可行清创术,直接缝合或者延期缝合。感染伤口先要引流,然后再作其他处理。较深入体内的创伤在手术中必须仔细探查和修复。伤口或组织内存有异物,应尽量取出以利于组织修复;但如果异物数量多,或者摘取可能造成严重的再次损伤,处理时必须衡量利弊。另外,开放性创伤者应注射破伤风抗毒素治疗,在伤后12小时内应用可起到预防作用。污染和感染伤口还要根据伤情和感染程度考虑使用抗菌药。

临床上多见的浅部开放性创伤如;浅部的小刺伤(pricking wound),多由庄稼刺条、木刺、缝针等误伤造成。小刺伤因带有细菌污染,可能引起感染(如指头炎等),有的还可能造成异物存留,因此不应忽视。小刺伤的伤口出血,直接压迫3-5分钟即可止血。止血后可用70%酒精或碘附原液涂擦,包以无菌敷料,保持局部干燥24-48小时。伤口内若有异物存留,应设法拔出,然后消毒和包扎。

浅部切割伤(incised wound),多为刀刃、玻璃片、铁片等造成,伤口的长度和深度可不相同,关系到组织损伤范围。伤口边缘一般比较平整,仅少数伤口的边缘组织因有破碎而比较粗糙。出血可呈渗溢状或涌溢状,个别因有小动脉破裂出血呈喷射状。经过处理,伤口可止血和闭合,但局部组织发生炎症反应,故有轻度疼痛和红肿。如果并发感染,局部的红肿和疼痛就加重,还可有发热等;如有化脓性病变,即不能顺利愈合。

浅部切割伤要根据伤口的具体情况施行清创和修复。

1.浅表小伤口的处理

长径 1 cm左右的皮肤、皮下浅层组织伤口,先用等渗盐水棉球蘸干净组织裂隙,再用70%酒精或碘附消毒外周皮肤。可用一条小的蝶形胶布固定创缘使皮肤完全对合,再在皮肤上涂碘附,外加包扎。一周内每日涂碘附一次;10日左右除去胶布。仅有皮肤层裂口,也可用市售的绊创膏(如“创可贴”之类),但仍应注意皮肤消毒。

2.一般伤口的处理

开放性伤口常有污染,应行清创术(debridement),目的是将污染伤口变成清洁伤口,为组织愈合创造良好条件。清创时间越早越好,伤后6-8小时内清创一般都可达到一期愈合。清创步骤是;①先用无菌敷料覆盖伤口,用无菌刷和肥皂液清洗周围皮肤;②去除伤口敷料后可取出明显可见的异物、血块及脱落的组织碎片,用生理盐水反复冲洗;③常规消毒铺巾;④沿原伤口切除创缘皮肤1-2 mm,必要时可扩大伤口,但肢体部位应沿纵轴切开,经关节的切口应作S形切开;⑤由浅至深,切除失活的组织,清除血肿、凝血块和异物,对损伤的肌腱和神经可酌情进行修复或仅用周围组织掩盖;⑥彻底止血;⑦再次用生理盐水反复冲洗伤腔,污染重者可用3%过氧化氢溶液清洗后再以生理盐水冲洗;⑧彻底清创后,伤后时间短和污染轻的伤口可予缝合,但缝合不宜过密、过紧,以伤口边缘对合为度。缝合后消毒皮肤,外加包扎,必要时固定制动。

如果伤口污染较重或处理时间已超过伤后8-12小时,但尚未发生明显的感染,皮肤的缝线暂不结扎,伤口内留置盐水纱条引流。24-48小时后伤口仍无明显感染者,可将缝线结扎使创缘对合。如果伤口已感染,则取下缝线按感染伤口(infected wound)处理。

3.感染伤口的处理

用等渗盐水或呋喃西林等药液纱布条敷在伤口内,引流脓液促使肉芽组织生长。肉芽生长较好时,脓液较少,表面呈粉红色、颗粒状突起,擦之可渗血;同时创缘皮肤有新生,伤口可渐收缩。如肉芽有水肿,可用高渗盐水湿敷。如肉芽生长过多,超过创缘平面而有碍创缘上皮生长,可用10%硝酸银液棉签涂肉芽面,随即用等渗盐水棉签擦去。

(七)康复治疗

主要包括物理治疗和功能练习,特别是对骨折和神经损伤者更属必要。

第三节 战伤救治原则

战伤(military injury, war wound)一般是指在战斗中由武器直接或间接造成的各种损伤。现代战争中,由于大量使用高新技术武器,多种因素造成的复合伤明显增多,如火器伤复合烧伤,烧伤复合冲击伤等。在使用核武器和化学武器时,还可发生放射复合伤和化学复合伤。

战伤的救治

由于受到野战环境和战区卫生资源及设备等条件的限制,不可能如平时创伤那样在一个救治机构完成所有的治疗,而是采用分级救治(也称阶梯治疗)的组织形式,由梯次配置于战区和后方的各级救治机构分工负责,在保持继承性和连续性的前提下共同完成。伤员在受伤地及其附近由靠近前线的救治人员或机构进行急救,主要是挽救生命和稳定伤情,然后使用不同的后送工具(如担架、机动车辆、船只和飞机等)逐级或越级后送到远离战场的救治机构进行确定性治疗。在分级救治过程中,检伤分类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可最大限度地提高救治工作的效率,较好地解决轻、重伤员及个体、群体伤员救治的矛盾,使救治过程高效、有序。

战伤救治技术方面,强调火线急救,挽救生命,包括保持呼吸道通畅、止血、包扎、固定和搬运、后送等。在检伤分类的基础上,积极抗休克,维持呼吸、循环稳定。伤口的处理原则是尽早清创,除头、面、手和外阴部外,一般禁止初期缝合。此外,还应注意止痛、抗感染及后送途中伤员的治疗等问题。

⑴火器伤是以火(炸)药为动力发射的投射物所引起的损伤,是战时最常见的损伤,一般由高速弹丸或弹片等投射物击中人体造成。通常情况下,组织损伤重、范围大、易感染。投射物的前冲力可直接击穿或切割其路径上的组织而形成原发伤道;其侧冲力可使组织形成比原发伤道直径大数倍至数十倍的瞬时空腔,此空腔可挤压和牵拉周围组织而形成挫伤区;挫伤区外为震荡区。另外,火器投射物动能大,易造成复杂的伤道和多部位、多器官损伤。火器伤的全身治疗与一般创伤相同,主要是全面了解伤情,积极防治休克,维持呼吸、循环的稳定。局部治疗主要是尽早清创,充分显露伤道,清除坏死和失活的组织,清创后不宜一期缝合,因为初期清创时,挫伤区和震荡区参差交错,不易判断。此时应保持伤口引流通畅3-5天后,酌情行延期缝合。同时,应积极抗感染和支持治疗。

⑵冲击伤是冲击波的超压和负压引起的损伤,主要造成含气器官如肺、听器和胃肠道的损害,强超压还可导致内脏破裂和肋骨骨折等,但一般较少造成体表损伤。冲击伤的特点是多处受伤、复合伤多、伤情重、发展快、死亡率高。单纯冲击波致伤时,体表多完好无损,但常有不同程度的内脏损伤,表现为外轻内重的特点。当冲击伤合并其他损伤时,体表损伤常较显著,而内脏损伤却容易被掩盖,易造成漏诊误诊;肺部冲击伤的主要病理改变是肺出血和水肿,轻者仅有短暂的胸痛、胸闷;重者可出现呼吸困难、发给及口鼻流出血性泡沫样液体,部分伤员可在24-48小时后发展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听器冲击伤主要表现有耳聋、耳鸣、耳痛、眩晕、头痛等,外耳道可流出浆液或血性液体,并可有鼓膜破裂。冲击伤治疗的关键是早期、正确的诊断,救治原则与其他伤相似。肺冲击伤应注意掌握输血输液量和输注速度,以免引起或加重肺水肿;中耳冲击伤时禁止填塞、冲洗,或向中耳内滴注药液。

9.第十三章多元函数的极限和连续性 篇九

第十三章 多元函数的极限和连续性

§

1、平面点集

一 邻域、点列的极限

定义1 在平面上固定一点M0x0,y0,凡是与M0的距离小于的那些点M组成的平面点集,叫做M0的邻域,记为OM0,。

定义2 设Mnxn,yn,M0x0,y0。如果对M0的任何一个邻域OM0,,总存在正整数N,当nN时,有MnOM0,。就称点列Mn收敛,并且收敛于

M0,记为limMnnM0或xn,ynx0,y0n。

性质:(1)xn,ynx0,y0xnx0,yny0。(2)若Mn收敛,则它只有一个极限,即极限是唯一的。二 开集、闭集、区域

设E是一个平面点集。

1. 内点:设M0E,如果存在M0的一个邻域OM0,,使得OM0,E,就称M0是E的内点。2. 外点:设M1E,如果存在M1的一个邻域OM1,,使得OM1,E,就称M1是E的外点。

3. 边界点:设M*是平面上的一点,它可以属于E,也可以不属于E,如果对M*的任何邻域OM*,,其中既有E的点,又有非E中的点,就称M*是E的边界点。E的边界点全体叫做E的边界。4. 开集:如果E的点都是E的内点,就称E是开集。

5. 聚点:设M*是平面上的一点,它可以属于E,也可以不属于E,如果对M*的任何邻域OM*,,至少含有E中一个(不等于M*的)点,就称M*是E的聚点。性质:设M0是E的聚点,则在E中存在一个点列Mn以M0为极限。6. 闭集:设E的所有聚点都在E内,就称E是闭集。

7. 区域:设E是一个开集,并且E中任何两点M1和M2之间都可以用有限条直线段所组成的折线连接起来,而这条折线全部含在E中,就称E是区域。一个区域加上它的边界就是一个闭区域。三平面点集的几个基本定理

1.矩形套定理:设anxbn,cnydn是矩形序列,其中每一个矩形都含在前一个矩形中,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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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分析(1,2,3)》教案

bnan0,dncn0,那么存在唯一的点属于所有的矩形。

2.致密性定理:如果序列Mnxn,yn有界,那么从其中必能选取收敛的子列。

3.有限覆盖定理:若一开矩形集合x,y覆盖一有界闭区域。那么从里,必可选出有限个开矩形,他们也能覆盖这个区域。

N4.收敛原理:平面点列Mn有极限的充分必要条件是:对任何给定的0,总存在正整数N,当n,m时,有rMn,Mm。

§2 多元函数的极限和连续

一 多元函数的概念

不论在数学的理论问题中还是在实际问题中,许多量的变化,不只由一个因素决定,而是由多个因素决定。例如平行四边行的面积A由它的相邻两边的长x和宽y以及夹角所确定,即Axysin;圆柱体体积V由底半径r和高h所决定,即Vrh。这些都是多元函数的例子。

2一般地,有下面定义:

定义1 设E是R的一个子集,R是实数集,f是一个规律,如果对E中的每一点(x,y),通过规律f,在R中有唯一的一个u与此对应,则称f是定义在E上的一个二元函数,它在点(x,y)的函数值是u,并记此值为f(x,y),即uf(x,y)。

有时,二元函数可以用空间的一块曲面表示出来,这为研究问题提供了直观想象。例如,二元函数xR22x2y2就是一个上半球面,球心在原点,半径为R,此函数定义域为满足关系式xyR222222的x,y全体,即D{(x,y)|xyR}。又如,Zxy是马鞍面。二 多元函数的极限

2定义2

设E是R的一个开集,A是一个常数,二元函数fMf(x,y)在点M0x0,y0E附近有定义.如果0,0,当0rM,M0时,有f(M)A,就称A是二元函数在M0点的极限。记为limfMA或fMAMM0。

MM02定义的等价叙述1 设E是R的一个开集,A是一个常数,二元函数fMf(x,y)在点M0x0,y0E附近有定义.如果0,0,当0xx0yy0时,有f(x,y)A,就称A是13-2

《数学分析(1,2,3)》教案

二元函数在M0点的极限。记为limfMA或fMAMM0。

MM02定义的等价叙述2 设E是R的一个开集,A是一个常数,二元函数fMf(x,y)在点M0x0,y0E附近有定义.如果0,0,当0xx0,0yy0且x,yx0,y0时,有

f0f(x,y)A,就称A是二元函数在M0点的极限。记为limMMMA或fMAMM0 。注:(1)和一元函数的情形一样,如果limf(M)A,则当M以任何点列及任何方式趋于M0时,f(M)MM0的极限是A;反之,M以任何方式及任何点列趋于M0时,f(M)的极限是A。但若M在某一点列或沿某一曲线M0时,f(M)的极限为A,还不能肯定f(M)在M0的极限是A。所以说,这里的“”或“”要比一元函数的情形复杂得多,下面举例说明。例:设二元函数f(x,y)xyx2y22,讨论在点(0,0)的的二重极限。

例:设二元函数f(x,y)2xyx2y或2,讨论在点(0,0)的二重极限是否存在。

0,例:f(x,y)1,xy其它y0,讨论该函数的二重极限是否存在。

二元函数的极限较之一元函数的极限而言,要复杂得多,特别是自变量的变化趋势,较之一元函数要复杂。例:limxyxyx2xyysinxyx2。

例:① limx0y0② lim(xy)ln(xy)③ lim(xy)ex0y0xy2222222(xy)

例:求f(x,y)xy3223xy在(0,0)点的极限,若用极坐标替换则为limrr0coscos32sin23sin0?(注意:cos3sin在374时为0,此时无界)。

xyx22例:(极坐标法再举例):设二元函数f(x,y)y2,讨论在点(0,0)的二重极限.

证明二元极限不存在的方法.

基本思想:根据重极限定义,若重极限存在,则它沿任何路径的极限都应存在且相等,故若1)某个特殊路径的极限不存在;或2)某两个特殊路径的极限不等;3)或用极坐标法,说明极限与辐角有关. 例:f(x,y)xyx2y2在(0,0)的二重极限不存在.

13-3

《数学分析(1,2,3)》教案

二元函数的连续性

定义3

设fM在M0点有定义,如果limf(M)f(M0),则称fM在M0点连续.

MM0“语言”描述:0,0,当0

四 有界闭区域上连续函数的性质

有界性定理

若fx,y再有界闭区域D上连续,则它在D上有界。一致连续性定理

若fx,y再有界闭区域D上连续,则它在D上一致连续。

最大值最小值定理

若fx,y再有界闭区域D上连续,则它在D上必有最大值和最小值。

nP0和P1是D内任意两点,f是D内的连续函数,零点存在定理

设D是R中的一个区域,如果f(P0)0,f(P1)0,则在D内任何一条连结P0,P1的折线上,至少存在一点Ps,使f(Ps)0。

二重极限和二次极限

在极限limf(x,y)中,两个自变量同时以任何方式趋于x0,y0,这种极限也叫做重极限(二重极限).此xx0yy0外,我们还要讨论当x,y先后相继地趋于x0与y0时f(x,y)的极限.这种极限称为累次极限(二次极限),其定义如下:

若对任一固定的y,当xx0时,f(x,y)的极限存在:limf(x,y)(y),而(y)在yy0时的xx0极限也存在并等于A,亦即lim(y)A,那么称A为f(x,y)先对x,再对y的二次极限,记为yy0limlimf(x,y)A.

yy0xx0同样可定义先y后x的二次极限:limlimf(x,y).

xx0yy0上述两类极限统称为累次极限。

注意:二次极限(累次极限)与二重极限(重极限)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例:(二重极限存在,但两个二次极限不存在).设

11xsinysinyxf(x,y)0x0,y0x0ory0

由f(x,y)xy 得limf(x,y)0(两边夹);由limsinx0y0y01y不存在知f(x,y)的累次极限不存在。

例:(两个二次极限存在且相等,但二重极限不存在)。设

13-4

《数学分析(1,2,3)》教案

f(x,y)xyx2y2,(x,y)(0,0)

由limlimf(x,y)limlimf(x,y)0知两个二次极限存在且相等。但由前面知limf(x,y)不存在。

x0y0y0x0x0y0例:(两个二次极限存在,但不相等)。设

f(x,y)xx22yy22,(x,y)(0,0)

则 limlimf(x,y)1,limlimf(x,y)1;limlimf(x,y)limlimf(x,y)(不可交换)

x0y0y0x0x0y0y0x0上面诸例说明:二次极限存在与否和二重极限存在与否,二者之间没有一定的关系。但在某些条件下,它们之间会有一些联系。

定理1 设(1)二重极限limf(x,y)A;(2)y,yy0,limf(x,y)(y)。则

xx0yy0xx0yy0lim(y)limlimf(x,y)A。

yy0xx0(定理1说明:在重极限与一个累次极限都存在时,它们必相等。但并不意味着另一累次极限存在)。推论1

设(1)limf(x,y)A;(2)y,yy0,limf(x,y)存在;(3)x,xx0,limf(x,y)xx0yy0xx0yy0存在;则limlimf(x,y),limlimf(x,y)都存在,并且等于二重极限limf(x,y)。

yy0xx0xx0yy0xx0yy0推论2 若累次极限limlimf(x,y)与limlimf(x,y)存在但不相等,则重极限limf(x,y)必不存在(可xx0yy0yy0xx0xx0yy0用于否定重极限的存在性)。例:求函数fx,yxy22222xyxy在0,0的二次极限和二重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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