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审批

2024-10-04

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审批(10篇)

1.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审批 篇一

自治州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 先进个人审批表

县市名称:新疆和静县单位:和静县第八小学姓名:李建梅 自治州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制 二 0 一一年九月 姓名 李建梅 性别 女 年龄 47 岁 单位 和静县第八小学 职务/职 小教高级语文教师 称通讯地 新疆和静县第八小学

该同志在履行工作岗位职责过程中,自己能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为指导,自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妇女儿童工作的方针政策,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 妇女儿童卫生工作,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正,工作业绩优,全心全意为人 民服务,从而使我校的妇女儿童卫生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表现为:

一、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该同志能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自学贯彻落实科学发 展观。提高了加强执政党的建设的认识,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同时,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使自己掌握了所分管工作的大政方针及基本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主 了业务工作水平。能模范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妇女儿童工作的方针政策,具有做好妇女 儿童工作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开拓创新意识和服务意识。团结同志,遵纪要 守法,廉洁奉公,行政正派,群众威信高。

二、履行业务工作岗位职责,促进我校妇女儿童卫生事业的发展。事 她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从事教育二十多年来,能很好地完成妇女儿童工作,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工作能力强,业务水平高,工作优质高效,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群众公认、迹

满意度高。她能率先垂范,敞开胸怀,凡事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要求别人做到 的自己首先做到。该同志高度热爱妇女儿童工作,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工作优质高效,成 绩显著。多年来围绕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确定的目标,提高妇幼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加强对学校妇女教师和女学生进行培训和指导工作。每学期都能对女教师和学生进行生理 卫生的教育以及个人卫生的教育,并在学校开展“关爱女孩行动”活动及配合县妇联发动 开展的“关爱女性健康”乳腺疾病普查及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巩固“母亲安全工 程”成果,有效地促进妇女儿童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

三、积极宣传,加强培训,认真贯彻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该同志能以庆祝国际“三八”妇女节和“六一”儿童节为契机,积极妇女儿童进行知识竞 赛等活动,积极倡导性别平等、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展示妇女儿童风采,营造了全社会关 心、支持妇女儿童发展的良好环境。为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 境,充分保障了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

四、创新思路,加强学校妇女儿童教育工作,使学校妇女儿童工作迈向新台阶。在多年的妇女儿童保健工作中,该同志能带领全校妇幼队伍创新思路、锐意进取,关于研 究妇女儿童工作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工作成绩突出,在各方面都体现了先进的妇女工作。者的风范。每年考核都是优秀,2006 评为协比乃尔布呼乡“五好文明家庭”主管部门或县市意 盖见 章 二 0 一一年 月 日地州妇儿工委或自治区成员 盖单位 章意见 二 0 一一年 月 日自治区妇儿工委意 盖见 章 二 0 一一年 月 日 自治

州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先进个人先进事迹材料 和静县第八小学教师:李建梅 该同志在履行工作岗位职责过程中,自己能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自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妇女儿童工作的方针政策,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妇女儿童卫生工作,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正,工作业绩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而使我校的妇女儿童卫生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表现为:

一、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该同志能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自学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了加强执政党的建设的认识,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同时,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使自己掌握了所分管工作的大政方针及基本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了业务工作水平。能模范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妇女儿童工作的方针政策,具有做好妇女儿童工作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开拓创新意识和服务意识。团结同志,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行政正派,群众威信高。

二、履行业务工作岗位职责,促进我校妇女儿童卫生事业的发展。她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从事教育二十多年来,能很好地完成妇女儿童工作,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工作能力强,业务水平高,工作优质高效,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群众公认、满意度高。她能率先垂范,敞开胸怀,凡事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该同志高度热爱妇女儿童工作,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工作优质高效,成绩显著。多年来围绕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确定的目标,提高妇幼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加强对学校妇女教师和

女学生进行培训和指导工作。每学期都能对女教师和学生进行生理卫生的教育以及个人卫生的教育,并在学校开展“关爱女孩行动”活动及配合县妇联发动开展的“关爱女性健康”乳腺疾病普查及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巩固“母亲安全工程”成果,有效地促进妇女儿童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

三、积极宣传,加强培训,认真贯彻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该同志能以庆祝国际“三八”妇女节和“六一”儿童节为契机,积极妇女儿童进行知识竞赛等活动,积极倡导性别平等、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展示妇女儿童风采,营造了全社会关心、支持妇女儿童发展的良好环境。为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充分保障了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

四、创新思路,加强学校妇女儿童教育工作,使学校妇女儿童工作迈向新台阶。在多年的妇女儿童保健工作中,该同志能带领全校妇幼队伍创新思路、锐意进取,关于研究妇女儿童工作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工作成绩突出,在各方面都体现了先进的妇女工作者的风范。每年考核都是优秀,2006 评为协比。乃尔布呼乡“五好文明家庭” 2011 年 8 月 26 日

2.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审批 篇二

1 国内理论研究

1.1 城乡规划管理集权和下放问题

我国是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国家, 权利的分配、执行、归属等问题都是制度研究过程中涉及的问题。管理权限的分散、集中问题和城乡规划管理紧密相关。规划管理权限的内容不断丰富, 其中主要有规划组织、规划研究、规划实施、监督等方面。

1.2 规划审批制度的监督效应研究

我国当前在规划审批制度研究上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以规划审批固有的监督价值为基础, 各个学者对改革规划审批制度提出了诸多相关的建议。部分学者认为专家的评审制度对决策的整体智慧有提高的作用, 并对决策主体的判断做出分析, 使审批监督发挥效应。为了使规划审批制度的监督效应充分的发挥出来, 学者对规划审批制度提出相关的改进建议。

2 规划审批制度监督效应

由于计划经济体制对行政管理的长期影响, 城市发展的主要调节手段逐渐变成行政调节。在进行规划管理制度的过程中, 中央政府对地方的监督效是分级审批最集中的体现;对城乡规划进行审批, 既能对城市和国家发展的命脉资源进行控制, 又能监管城市开发强度, 对城市的文化和物质环境有良好的提升作用, 极大的保护市民的整体利益。

3 西方的规划审批监督机制分析

3.1 改革带来的规划审批权下放

目前大力推行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简政放权。自2012年以来, 国务院下放和取消的行政审批权高达两千八百多项。国务院对审批权的下放并没有对城市原有的规划审批体系产生本质的影响, 由市向各区县下放是行政审批权的主要体现, 其下放的范围广、速度快。我国许多地级以上的城市都实现了不同程度的规划审批权的下放。由于部分城市的监督机制尚未成熟, 使得在规划审批权力下放过程中有一系列的问题出现。

3.2 弱化规划审批的监督效应

就地级市以上对的城市而言, 下放规划审批权对明确区、市两级的城乡规划事权有利, 将实际规划部门的主要精力有效地集中到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监督检查以及宏观统筹上, 依法依规实施城乡规划的问题将由区县级规划管理部门进行管理。但对于目前具有规划审批放权操作的城乡, 其外部监督机制存在层级间有效性、监督机制有效性确定等问题, 尚未成熟, 从而导致地方规划管理部门对规划审批的不规范操作。在进行详细层面的规划层修建时, 当地政府自己审批、审查的局面, 使监督的效力大大降低。不仅如此, 在实际进行决策时, 审批会议的过程、通知以及成员, 大多采取内部封闭式的讨论和投票, 并且投票的结果也是内部封闭式的, 因此, 审批会议缺乏透明的、可监督的操作机制。

3.3 变事前监督为事后监督

在原有的规监督机制中, 规划审批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审批权下放后, 尽管对企业投资地方建设项目的效率有所提高, 但不合理建设的可能性也有所增加。在规划审批前就发现的问题所带来的社会和经济的损失远远小于在开始执行规划后发现的问题。

4 完善规划审批监督机制的建议

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背景, 分权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尽管如此也必须要循序渐进, 不能急于求成。

4.1 慎重下放规划审批权

在进行规划审批权的下放过程中要逐步推进, 对于类似影响居民生活和环境的因素, 相关部门应适当保留部分审批权。根据地方发展的实际特征, 对审批权进行不同程度的下放, 强化管理水平落后、发展基础差的地区的审批权, 并进行统一管理, 防止下放后产生操作违规、管理混乱的现象;而在管理基础较好的地方, 应考虑下放更多地审批权。

4.2 强化权利下放后的后续监管工作

权利下放给监管工作增添了诸多工作, 依据现有的规划监督手段, 对适合地方的监督管理机制进行讨论。比如, 严格对下级规划审批部门的规划公示进行监督;明确其责权, 将问责机制建立完善;对规划委员会制度规划督查员制度进行完善。

4.3 提高外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

我国城乡规划发展主要的方向将转变为城乡规划的社会化, 城乡规划的基本保障是公众的参与。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 形成的行政层级制度是政治统治、社会治理以及政府经济管理等多项职能统一的体制, 是政府决策、执行、执行和监督的内循环封闭体制, 除此之外, 根本原因是外部监督机制的不良发育。若想解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带来的挑战, 则需要对外部监督机制进行有效的培育, 并且不断打破对规划审批权的路径依赖。

4.4 分权于民

对行政管理体制下的行政审批权下放的根本目的进行明确, 权利应该下放到普通民众中间, 公众是分权的最终对象, 而不是将权利下放到个别领导的手中。现有的规划审批监督机制是规划审批权限下放的目的, 上级部门的主要精力集中在对下级审批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公众参与, 而不是开设地方投资建设的后门。可以通过地方NGO的组织能力, 完善当地的公众参与机制, 并且制定跟地方相关的公众参与的法律条例, 引导当地居民有组织的参与到规划审批的过程中去。培育好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是规划审批放权的前提, 不能打着建设服务政府的旗号, 却做着“经济主导型政府”的事。

5 结束语

行政管理体制相关的改革目前已经步入瓶颈期, 要有效的监督从而实现最大化的效率, 且不能对效率过于重视, 忽略监督。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发展的大背景, 下放规划审批权是必然的趋势, 尽管如此, 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 也不能将权利下放得过于随意, 应对其下方的时机进行慎重的考虑。权利下放后要打破对单一监督的依赖, 对权利运作的监管效率进行提高, 从而使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更好的结合, 与此同时加强公共的参与度, 以达到分权于民的目标。

摘要: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下, 城市规划监督最核心的环节是规划审批。因此, 文章首先分析审批权下放的研究成果和背景, 总结规划审批的监督效应。然后分析目前规划审批监督机制中所出现的问题, 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行政管理,改革,规划审批,优化对策

参考文献

[1]张洋.土地规划管理与安全城市的构建:美国的经验[J].国际城市规划, 2011, (4) :3-9.

3.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审批 篇三

关键词:规划管理体制;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

1 引言

近年来,我国的城市建设得到了蓬勃的发展,无论是基础设施建设还是建设的规模都得到了较大的提升。而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其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城市发展的规划,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才能够使城市获得更好的发展。对此,就需要我们能够对城市项目规划的相关工作进行更进一步的研究与探讨,从而获得更好的规划效果。

2 目前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所存在的问题

2.1 详细规划差异

通常来说,在较大的城市项目审批中,都需要对项目的详细规划进行编制,并在通报当地政府部门经过审批之后再对项目开展报建工作,如申请一书两证的许可申请以及方案的送审工作等等。同时,作为城市规划的管理部门来说也需要在经过政府批准之后通过相关城市管理的规范以及技术对其进行正常的审批。但是,在我们对项目审批的过程中,却经常出现报建情况同批准情况间存在差异的问题,并为我们的实际规划工作开展产生了一定的困扰。究其原因,首先是项目的审批同项目的报建之间已经具有较大的时间差,且在这个过程中该项目的开发方已经在规划思路上发生了一定的转变;其次,虽然开发方所具有的开发思路没有发生变化,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城市土地资源较为宝贵,这就使其在实际报建的过程中可能通过对相应技术指标的增加或减少来期望获得更大的收益。而上述情况的存在,都会使规划部门在实际审批的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困难。

2.2 行政干预的矛盾

对于很多项目而言,当其开展项目报建工作时,却依然没有获得相关土地的使用权。而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我国相关制度的规定,其在没有获取合法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就应当暂停该项目,是不符合我国规划制度的。除此之外,另一种存在的情况就是项目的规划管理部门同规划相关单位还没有办理完善的手续就要出具相关的行政许可,而这也是同我国行政法规所不相符的。而在实际审批的过程中,却很可能存在部分当地的重点工程、形象工程等等没有符合我们审批条件的情况,而这就会使当地的行政领导将这种压力施加到项目的审批人员身上,使其不能够充分的发挥自身的自由性。

3 对我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工作的思考

3.1 加强审批工作的严肃性

对于城市项目规划这项工作来说,其稳定性以及持续性是非常重要的。而对于我们上述提到的项目报建同实际项目规划存在一定差异的问题来说,则需要我们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其进行防范:首先,要做好管理工作,在管理部门实际审批的过程中,需要能够保障审批工作的严肃性,无论是哪个级别的规划部门都应当在其所具有的正常许可范围之内以正确的审批方式保障城市发展的稳定性以及持续性,避免出现根据项目更改规划的情况;其次,需要做好审批环节的服务工作,对于规划编制单位来说,其在规划编制的过程应当能够同项目的开发单位保持密切的沟通,并以此来保障规划形成的正确性以及准确性。而如果双方之间在细节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分歧,则需要将详细规划工作暂缓上报之后再在双方达成一致之后对其进行修改。再次,在我们对项目审批的过程中,也需要审批工作人员能够对工作的精细性以及严肃性作出良好的保证,并真正的加强自身的责任感,保障能够严格按照审批后的详细规划来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日照分析报告来审批建设项目。

3.2 不断创新规划管理制度

对于我国现行的很多规划管理制度来说,其中都具有一定的标准低以及时间长等缺点,而这就会对我们实际项目规划的管理、实施以及监督等一系列工作带来了很多的烦恼。比如部分建设项目在实际审批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合法不合理、合情不合法以及依据不足等现象,在我们实际审批的过程中很难对其情况进行把握,并大大降低了我们审批工作开展的效率。对此,就需要我们应当能够在对我国目前改革情况保持适应的基础上对原有的规划管理制度进行适当的创新:首先,需要加强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比如城市公共设施、公共资源以及公共利益相关项目的规划管理等;其次,需要能够在目前的基础上加快自身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并在针对我国目前房地产行业快速发展的基础上通过更为科学、合理审批制度的建立来更好的符合其日常发展。

另外,对于城市规划这项工作而言,其同我国目前政府所实行的任期制是存在一定关系的,并正是这种关系的存在使两者间难免会存在一定的矛盾。面对这种情况,如何能够对政府的任期制度同城市的长远规划之间进行良好的平衡则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对此,政府在今后的行动规划方面应当能够更好的强调长远目标同现今目标的结合,并使城市居民能够更好的在监督政府行为的同时也能够积极的参与到其中,并以此来对城市未来规划所具有的重点性以及可操作性进行强调,从而能够逐渐使政府在正视城市项目建设的基础上使城市项目的审批工作也能够以更为自由、良好的方式进行。

最后,城市要想获得更好的规划,群众的意见、参与是必不可少的。对此,政府可以通过接受公共监督为目标来建立起一套科学的公共参与平台,结合报刊、广告、社区建设公示栏、展览厅、座谈会以及专家咨询会等,实现规划管理的公开性和参与性。

3 结束语

总的来说,城市的项目规划将直接对城市的未来发展产生影响,需要我们能够对其引起充分的重视。对此,就需要我们能够在日常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充分的联系实际,并以更具针对性的方式做好城市项目规划的审批工作。

参考文献:

[1]李建飞.国家战略下海南跨越式发展的图景与路径[J].城市规划.2012(03):20-27.

[2]张舰.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中“规划条件”问题研究[J].城市规划.2012(03):65-70.

4.乡镇规划管理规定(图文审批稿)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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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及村庄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同步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县城规划区范围除外)制定和实施乡镇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规划,是指宁乡县行政区域内(县城规划区范围除外)的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四条 县城乡规划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含玉潭镇)依法承担乡镇规划管理职责,应当将乡镇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乡镇规划,是镇、乡、村庄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乡镇规划。

县发改、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环保、水利、交通等部门应当履行各自职责,做好乡镇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制定

第六条 县城乡规划局负责乡镇规划业务指导,组织规划技术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当地村(居)民由散户居住向集中居住转化。

第七条

镇总体规划制定:镇人民政府向县城乡规划局提出编制镇总体规划的申请,经县城乡规划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镇详细规划制定: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应当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镇人民政府向县城乡规划局提出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申请,经县城乡规划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报县城乡规划局审批。

第九条 乡、村庄规划制定: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城乡规划局提出编制乡、村庄规划的申请,经县城乡规划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风景旅游区规划制定:风景旅游区域规划要与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相衔接,经批准后的旅游规划,在其区域内进行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旅游区域规划。

第十一条 具有城市规划丙级资质以上的设计单位才能承担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 乡镇规划报送审批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乡镇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三条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草案公告及修改完善后,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代表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

村庄规划在草案公告及修改完善后,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四条 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的乡镇总体规划及村庄规划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规划实施

第十六条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把乡镇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结合乡镇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近期规划建设目标,科学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建设。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九条 在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相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取得县城乡规划局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按下列规定核发:

(一)建设单位持选址申请表、地形图、选址论证报告等资料,向县城乡规划局提交申请书;

(二)县城乡规划局受理申请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进行选址初审;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县规划局的通知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选址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意见报告县城乡规划局,同时明确告知建设单位;

(四)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意见征求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

(五)县城乡规划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在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进行划拨用地建设前,应当取得县城乡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规定核发: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总平面图等材料,向县城乡规划局提交申请书;

(二)县城乡规划局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在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取得县城乡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规定核发:

(一)县城乡规划局自受理土地储备机构的书面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二)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进行出让;

(三)受让建设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总平面图等资料向县城乡规划局提交申请书,由县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并具有下列内容:

(一)用地位置、面积、界限;

(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土地开发强度指标;

(三)周边建设和环境、安全要求;

(四)配套设施要求及其具体建设时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三条 在镇规划区以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县城乡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规定核发: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等材料(单位建设项目还应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与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向县城乡规划局提交申请书;

(二)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意见征求申请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

(三)县城乡规划局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县城乡规划局负责在单位建设工程动工前,组织定位、放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协调。县城乡规划局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申请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个人私宅建设放线、定桩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审批手续,房产部门不得办理产权证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应当取得县城乡规划局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下列规定核发: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有关资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

(二)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城乡规划局审查;

(三)县城乡规划局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户口薄原件和身份证等资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按下列规定程序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城乡规划局审查。县城乡规划局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不占用农用地和使用原有宅基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镇规划建设用地内集体土地和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建设项目,自取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一年内未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未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县城乡规划局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和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房产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 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与房屋用途相关的行政许可证件应当与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一致。

第三十条 县城乡规划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依据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县城乡规划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证。

第四章

规划修改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每五年一次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城乡规划局备案。

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公共服务设施、社会公益设施等基础设施和住房保障的实施情况;

(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

(三)绿化、交通、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的规划实施情况;

(四)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进行修改:

(一)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或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县人民政府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修改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提出修改的报告(涉及修改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同时,报县城乡规划局备案。规划修改后,按照原规划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十四条 村庄规划的修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论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修改:

(一)总体规划修改后需要修改的;

(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影响规划用地布局的;

(三)规划的主要内容在实施中发现明显不适当的。

规划修改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论证,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报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修改。涉及修改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先修改总体规划。规划修改后,按照原规划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十六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应符合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方便村(居)民生产、生活需求。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

(二)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符合下列程序:

1、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利害关系人召开听证会;

2、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建设单位或个人书面向县城乡规划局提出修改申请;

3、县城乡规划局接到申请后,废止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回所发证件、规划图纸、规划条件等相关文件资料;

4、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部门对该建设项目重新设计;

5、大型公建项目、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方案,应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 10 天;

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民政府报告镇总体规划、乡、村庄规划以及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实施情况。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实施的监督。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县城乡规划局、有关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对接到有关违法建设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事项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违反本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县城乡规划局或者本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其规划许可。因撤销规划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城乡规划予以公布的;

(五)修改城乡规划未采取法定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六)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第四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审批(核准、备案)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未征求县城乡规划局书面意见的;

(二)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三)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四)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

(五)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办理施工审批手续的;

(六)对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和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

(七)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颁发房屋权属证件或者未按照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核发其他行政许可证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城乡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5.投资项目审批实施办法 篇五

审批“三制”办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效能,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投资项目审批“三制”办理的实施意见》(义政发„2012‟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项目审批“三制”办理指在投资项目审批过程中通过推行代办制、联办制、模拟制等新型审批制度,达到“流程最优、环节最少、时间最短、服务最佳”的总要求,全面提高投资领域审批效率和质量。投资项目审批“三制”办理工作由市投资项目审批“三制”办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其办公室(以下简称“三制”办)负责管理、协调和监督,市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办中心)协助办公室工作,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投资项目审批“三制”办理适用于市域范围内由市代办中心代办或各镇街、开发区、工程建设指挥部、部门兼职代办人员代办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 与投资项目审批相关的服务事项都应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并授权窗口办理。

第五条 各审批部门应当采用简化审批内容、合并审批

环节、提前介入审批、联合审批等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第六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投资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加强与相关部门信息管理系统的共享和交换。投资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应建立办事资料共享库,通用的办事资料由市代办中心统一扫描上传,审批部门在线审核或下载存档,申请人不再另行提交。

第二章 代办制

第七条 代办制指投资主体向市代办中心提出申请,由该机构指派专业代办人员无偿协助投资主体办理投资项目审批申报及相关业务的一种办事制度和服务方式。

第八条 代办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投资项目从立项到开工所涉及的审批服务事项和涉及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讯、网络等的公共服务事项。

根据投资主体要求,经市“三制”办同意,代办内容可延伸至竣工验收、房地产初始登记等相关环节。

与审批相关的中介技术服务事项,由投资主体自主选定,市代办中心提供指导、协助和代办。

投资主体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全程或部分委托代办。第九条 投资主体委托代办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明确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人员应相对稳定,若

发生变动应及时告知代办人员;

(二)及时、准确、真实地提供项目申报相关材料,根据市代办中心、审批部门的意见修改、补充、完善申报材料;

(三)按规定交纳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审批过程中须项目单位人员到场的,应及时委派人员到场;

(五)其他需要完成的工作。

第十条 市代办中心工作人员应指导投资主体熟悉办事流程和服务指南, 共同编制项目审批进度计划;指导、协助填报各类表单,协助投资主体分阶段准备申报材料;跟踪、管理和协调审批进程,及时、主动向市代办中心和投资主体反馈进展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一条 申请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应提交以下办事资料:

1、投资主体授权委托书;

2、投资主体资格、资质证明;

3、项目用地相关凭证;

4、投资项目相关材料。政府投资项目提供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文件或会议纪要;

5、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工作按照签订协议、全程代办、限时办结、服务评议的流程进行。

签订协议。投资主体向市代办中心提出申请,提交办事资料。符合代办条件的,市代办中心指派代办人员(一般指定两名,其中一名负责主办,一名负责协办);代办人员建立《投资项目代办工作日志》,与投资主体签订委托代办协议,明确代办时限,共同拟订代办工作计划。不符合代办条件的,应告知不受理的原因。

全程代办。代办人员启动代办工作流程,将有关共享办事资料扫描上传到信息管理平台,按计划组织实施代办工作。

限时办结。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时间(延伸代办服务事项时间不计在内)一般为4个月,特殊情况经“三制”办批准可延长至6个月。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结的,代办协议自动终止,按投资项目审批代办超期调查有关规定处理。确需继续组织代办的,重新签订委托代办协议。

服务评议。项目办结后,代办人员和投资主体填报投资项目代办办结单,移交有关资料,请投资主体对审批部门和代办员工作进行评价,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其他资料统一归档。因项目本身不具备办结条件或投资主体要求终止代办委托的,应签订终止委托代办协议书,明确终止原因。

第三章 联办制和流程优化

第十三条 联办制指由市“三制”办牵头,市代办中心

负责具体组织,有关审批部门共同审查办事资料、踏勘项目现场并作出决定的一种审批方式。

第十四条 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可研阶段审批流程。市发改委统一受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会同市“三制”办召集国土局、住建局、环保局和水务局等部门进行联合预审(踏勘),各审批部门应明确初步审查意见,形成会议纪要。预审通过的,国土、住建、环保、水务等部门在联合预审(踏勘)后2-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交发改部门(特殊项目除外),发改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可研报告批复或初步审查意见。预审未通过的,应将预审意见告知投资主体。

可研阶段不组织联合预审的,由代办人员同步向各相关部门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办事资料,相关部门按优化的办理流程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相应意见或批复。

实施联合踏勘的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各单位一律不再单独组织踏勘。

发改部门出具初步审查意见的,后续审批部门可按模拟审批流程操作出具模拟审批意见,待发改部门出具正式批复意见后转为正式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审批需经上级机关批准的,由发改部门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上级机关审批的协调和衔接等工作。

第十六条 优化施工图联合图审阶段流程。市“三制”

办统一受理施工图联合图审申请,召集住建、人防、消防、气象、审图机构等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各单位应明确初步审查意见,形成会议纪要。会审通过的,各单位在各自承诺时间内出具审批意见。会审未通过的,应将会审意见告知投资主体。

参加联合图审的单位有前后置关系的,前置单位同意审批的,后置单位应即时办结。

第十七条 联合审批有关的会议一般应在行政服务中心进行。无故缺席的部门意见视为默认同意,并无条件按时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市代办中心因工作需要,经“三制”办同意,联合会审可扩大到竣工验收环节和其他环节,同步受理和审核原来须串联办理的服务事项,按规定的程序办结。

第四章 模拟制

第十九条 模拟制指项目未供地但投资主体基本明确,各审批部门视同投资主体已取得土地,对其提交的办事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当投资主体取得用地并达到审批条件,补充、完善办事资料后,出具正式审批文件,将模拟审批转化为正式审批。模拟审批一般适用于用地主体明确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国资投资项目和重点招商引资项目。

第二十条 模拟审批工作流程

(一)准备阶段。投资主体和所在镇街、开发区领导向市代办中心提交模拟审批申请表和承诺书,经市代办中心初审,报市“三制”办批准后,与代办中心签订代办协议。

(二)模拟审批阶段。代办人员协助投资主体准备有关审批材料,各审批部门按照审批流程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出具盖有模拟审批专用章的审查意见,由市代办中心对各审批部门的模拟审批结果进行收发、流转,直到完成开工前各项审批工作。

审批事项需要向社会公告或公示的,一般在模拟审批期间公告和公示。

(三)转换阶段。投资主体取得土地并达到法定的审批条件后,向审批部门补交和完善办事资料,各审批部门应即时出具正式审批意见。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经模拟审批但未获得用地转入正式审批的,其后果和责任在委托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 部分环节经正式审批,但后置环节因审批条件不具备不能继续正式审批的,经“三制”办同意,可将后置环节转为按模拟审批办理,待审批条件具备后转为正式审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审批“三制”办理考核工作由市

“三制”办负责,列入行政服务中心月度和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市“三制”办负责受理投资项目审批工作投诉,投诉调查结果通报当事人和所在单位。

第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审批协办员负责指导和协助投资项目在本单位及上级部门的办理工作。协办员参加由市“三制”办召集的协办会议,协调解决办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属投资主体自身原因的,由所在镇街、开发区负责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代办中心可申请“三制”办协调解决:

(一)办理过程中涉及部门职能交叉、权责不清等问题影响项目正常办理的;

(二)办理条件、流程或方式不够科学、合理、完善需协商解决的;

(三)重大投资项目或市政府交办的投资项目需加快审批进度的;

(四)市代办中心认为需要提交协调解决的其他问题。第二十七条 各镇街、开发区、审批部门、代办中心、工程建设指挥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三制”办会同监察部门进行调查,责令其限期纠正,按有关规定处理并通报。

第二十八条 投资主体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或因故

拖延、暂停办理的,市代办中心报经“三制”办同意后可终止代办协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类投资项目审批“三制”办理流程图见附件。

6.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审批 篇六

以打造法治型、服务型、责任型、效能型政府为目标,以便民利民为主线,结合我区 年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结果,按照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工作要求,通过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优化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清理对象、范围

(一)本次清理对象为全区具有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含驻区的垂直管理部门)

(二)本次清理范围为全区各行政部门现有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三、清理内容

(一)审批项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单位要全面认真清理本单位应当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包括区级审批和区级初审转报上级审批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1对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要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构、审批条件、数量、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申请材料目录、格式文本、联系方式、办理地点和承办人等。

2对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区级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而市级部门未下放的各单位应当协调市级部门出具书面材料,予以明确。

3明确市区两级部门在区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划分依据和标准。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按要求认真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全面清理。

(三)项目进厅情况

各部门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情况进行核实,做到应进必进。

四、实施步骤

(一)自查阶段

由各部门指定专人集中力量开展自查清理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提出行政许可事项拟保留、取消、调整的处理意见,填写相关表格(表样附后)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文本于 月 日前报区政府法制办。

(二)集中审核阶段

区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各单位开展专项审核(时间另行通知)对报送的拟保留、取消、调整的许可项目进行审查、论证、确认,将审核结果报区政府审定。同时,推动项目进厅。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清理工作,主要负责人亲自挂帅,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

(二)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审核清理后的行政许可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予以保留,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消,确保本次清理取得实效。

(三)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加大力度予以解决。对在清理工作中不按要求配合审查审核认定,致使清理工作不力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审批 篇七

一、城乡规划管理现有的问题

1.项目规划的审批流程繁琐,办事效率较低

目前,一些城市的规划审批流程较为繁琐,并且材料报送以及审核发证等环节的办事效率较低,严重影响了规划项目的正常推进。同时,就国内机构设置的体制来看, 规划部门在与其他管理部门协调业务时易受到体制的制约。此外,一些单位仍在采用各自为政的管理模式,使得规划项目的审批效率难以提高。

2.规划的批后管理力度不足

(1)个别规划主管部门未能将规划监管(批后管理)作为规划管理的重要内容,仍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

(2)有的规划主管部门在实施规划监管的过程中未能细化监管内容,并错误地认为只要“大面”能够达到审批要求就能做好批后管理工作,而这种自降标准的态度也严重影响了批后管理质量。

(3)还有部分规划主管部门疏于管理,只是对一些违章建筑行为进行处罚,而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

3.规划的执法效果不佳

(1)执法代价较大

现阶段,部分建设单位为了能够尽快完成规划项目的建设,通过未批先建的手段来达到缩短施工周期的目的。 但目前主管部门的执法效率较低,查处程序较为繁杂,不能严厉打击这种“未批先建”的行为。

(2)执法体系不成熟

现阶段,许多城市违规行为的查处联动机制不够完善,导致供水部门、建设部门、交警部门、工商部门、供电部门以及国土部门等管理机构无法协作执法,这就造成一些违法建设依然能够照常得到供水以及供电。

二、做好土地规划与城乡规划的协调统一

1.拓展土地规划深度

拓展土地规划深度是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间关联性的体现,即不合理土地管理问题的凸显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城乡建设策略的实施,且致使城乡建设工作开展过程中受土地利用问题的影响将无法达成建设目标,为此,各地区政府部门在实施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应提高对其的重视程度,同时应在城乡建设过程中强调生态环境的保护及土地规划深度的拓展,最终由此推动城乡规划实施部门在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能依据土地规划管理现状构建相应的土地规划方案,且在方案内容完善过程中明晰土地宏观调控的重要性,并以功能区划分的方式提升土地规划管理水平,最终为城乡规划实施提供有利的基础保障。另外,在拓展土地规划深度的过程中完善相应政策机制也是至关重要的,为此,政府部门应提高对其的重视度。

2.基于土地管理,推动城乡规划发展

基于土地管理,推动城乡规划发展的相关联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增减挂钩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推动城乡建设规划的发展,且促使部分农村地区在土地使用的过程中能严格遵从增减挂钩政策需求,继而提升土地使用效率,并达成集中式土地使用目标,最终推动城乡结构布局能逐渐趋于规范化;第二,基于土地管理,推动城乡管理发展的关联性特征亦体现在政府部门在实施增减挂钩政策的过程中为了避免违背农民意愿问题的凸显,有效结合了土地利用管理需求及城乡规划实施条件,最终有效协调了二者间的关系,并确保在城乡规划建设的过程中农村劳动力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即满足农民生活需求,带动城乡规划实施。

3.实行土地规划与城乡规划的统一管理

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的关联性亦体现在二者实现了统一管理形式。即随着城乡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 我国政府部门在实施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充分运用了现代化信息技术,并在此背景下结合土地规划与城乡规划现状构建了相应的管理体系,继而确保管理人员在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能依据体系管理需求开展相应的管理环节,由此提升管理执行力,达到最佳的管理状态。

此外,土地规划与城乡规划统一管理形式亦有助于管理成本的降低,因而在此背景下相关管理人员应提高对其的重视程度,且将其落实到实践管理中,提高管理水平。 另外,土地规划与城乡规划统一管理措施的实施对土地规划方案的调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应对其进行合理协调,最终统一土地规划与城乡规划实施间的关系。

三、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可行策略

1.加强对规划编制的管理

规划编制是城市规划的第一环节,规划主管部门应重视对规划编制的管理,确保编制的规划能够符合城市的发展需求。同时,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城市规划项目的宣传力度,使全社会能够认识到规划的重要性,以此营造一种理解规划、支持规划、遵守规划以及监督规划的氛围。 此外,市政府应将规划编制以及规划执法管理所需的经费统一纳入到财政预算中,并为规划编制以及规划执法管理等事务的正常进行提供支持。

2.加强对规划调整程序的管理

规划调整是城市规划中必不可少的环节,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规划调整程序的管理。

(1)将现有的规划编制市场进一步放开,增加公平竞争制度,并采用招标的形式来选择编制单位。

(2)以开门论证的新模式来取代闭门论证的旧模式,进一步增加公众的参与度。

(3)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阳光规划的原则对项目论证结果进行严格评审。如果论证结果能够满足规划要求, 便可将全部的规划编制内容以及规划调整内容向外界进行公示。

(4)加大对编制资料的整合力度,并引入公众参与机制,例如,在规划编制前公开征求社会群众的意见,在规划编制中可增加听证环节。

3.加强对规划审批的管理

首先,构建专业的评审机制。城市规划管理属于一项涉及面广、技术含量高、实践性强的管理事项,要求管理工作者具备高水平的专业能力。基于这一点,审批机构应对重大项目进行严格审批,必要时聘请权威专家进行指导,确保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其次,构建可行的联合审批体系。在新形势下应打破审批机构的各自为政的不良习俗,进一步缩短材料报送周期、审核步骤、方案修改时间以及审核发证时间等,并使规划部门能与发改、国土、住建、园林部门、环保部门、消防部门等单位形成项目审批的系统联动机制。最后,限定各部门的审批时间,并规范收件以及发证的标准,以此增加审批效率。

4.加大批后管理力度

(1)提高对规划监管重要性的认识,把做好监管工作上升到是保证一切建设项目按规划实施的重要步骤的高度来对待。只有做好批后管理的各项工作,才能确保主管部门对规划项目的编制以及审核等把关成果能够得到延续。如果批后管理力度不足,就会使得前期工作大打折扣甚至前功尽弃。同时,随意破坏规划的违规做法会引起其他单位的效仿,并会对城市规划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2)加大规划批后管理动态巡查力度,将被动管理转化为主动靠前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规划的相关行为, 力争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3)做好规划验收工作。在工程竣工后,验收部门应将规划审批内容以及约定事项等作为验收依据,并对施工项目的整体布局、主体建筑以及基础配套设施进行严格统一的规划验收。例如,某市在官网上增设一个网上办事、政务公开以及规划项目进度等版块,及时更新规划项目的实际进度,以便让市民能够了解规划项目的实时开展进度。

四、结语

8.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审批 篇八

关键词:土地规划管理;城乡规划实施;关系

在城市建设和乡镇发展中,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实施都是重点工作,不仅是当前建设的需要还关系着经济的未来发展,对社会的整体进步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为了能将这两项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发展城乡经济,就要充分认识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实施之间的关系,才能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促使两个工作的平衡开展,以达到最理想的效果,进一步深化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一、土地规划管理及城乡规划体系

1.1城乡规划体系结构分析

城乡规划体系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具有一定的完整性。在系统中,管理主体具有显著的地方性特征,规划方案在具体设计中,要从当地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开展具体的分析,当规划方案确定后由相应的部门进行评估、审批等工作,这样不仅确保了规划方案的总体价值,也使方案更具保障性。总之,城乡规划及管理工作的开展,一定要顺应社会体制和经济的总体发展趋势,才能使其真正发挥出作用。

1.2土地规划管理作用分析

第一,土地规划管理实现了对土地用途的有效管理和监督。土地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我国尽管幅员辽阔,但人口众多,土地人均占有量非常少,因此土地的应用必须实现高效化,政府对土地的管理就要通过法律条例来强化约束,并从发展需求上出发实现对土地的分类,不仅能对不同类型的土地资源进行引导和限制,还能实现土地、经济、生态之间的协调发展,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对环境的保护,符合当前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需求[1]。

第二,土地规划的有效管理,促进了土地的合理化利用。对土地实现了有效的管理,不仅能在空间、经济结构上强化对土地的利用,还能协调产业间的发展,促进人、土地和经济之间的协调关系,实现和谐发展。土地规划管理的实现,强化了对基本农田的保护,不仅促使社会的良性发展,还促进了土地的生态化利用,推动了我国可持续事业的向前发展。

二、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实施关系分析

2.1土地规划的指标分配与城市规划的科学性

从目前对城市规划的研究看,在众多的学术交流中很多的学者都开始认识到土地规划不具科学性这个现实问题了,并且城市土地规划也因此对其严谨性起到了弱化作用。党中央对于地方有一定的束缚性,并有严格的管理,这就使得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之间的矛盾随着时间推移越积越多。尽管土地规划、城市规划都是由同级政府来编制和组织实施的,上報程序也相差不大,但两种规划却存在很大的分歧,在很多问题方面是无法达成统一的。城市规划,是对地方政府发展的表达,土地规划则是上级分配的表现,这是两者存在的根本性区别,也是导致两者无法实现统一的根本因素之一[2]。另外,地方政府在未来和新增用地的审批方面始终都受到上级政府部门的管理和约束,没有自己决定的权利。近几年,城市土地规划科学性受到了众多学者及社会的质疑,政府对此及时做出了反应。出台政策进行调整和部署,强化对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控制,针对集镇和村庄规划管理作出了调整,并重新调配建设用地的指标,进而有效的对“圈地热”现象做出了有效控制和改善。但实际中,土地规划和用地指标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矛盾,这是由于中心城镇的建设用地、规模、总量都受到上级的严格控制,另外,经济发展状况也对用地指标有直接性影响,这两个方面就使得矛盾不断累加。从整体上对土地规划进行分析的话,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管理和控制方式,尽管缺乏一定的科学性,但对于当前经济高速发展的状况,也未必不是一种可以选择的有效手段。

2.2土地管理手段是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的重要抓手

①城乡发展中,建设用地增减和村镇规划的挂钩。从农村近年来的发展,我们不难看出,尽管农村建设用地中,土地规划一直保持传统的方式开展,但在工作实际开展中,居民点的拆并整理问题上,很多时候农村建设用地是通过与城乡建设用地的挂钩这种方式来实现的,以达到中心村、城镇的集中化建设。简单来说,当城镇建设需求增大、上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无法满足时,地方政府就通过村庄的拆并、整理来实现用地指标的增加,以满足当前城镇建设的需求,这就是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根本性原因所在。

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功与过。从实际来看,当前的很多地区对于城镇建设指标的达成存在一种盲目的追求和满足,在未经农民同意的情况下就对村庄强拆、强建,强迫农民集中居住,这在很大程度上给农民生活造成不便和压力,不仅增加了他们的生活成本,也让农民无法享受到增减挂钩政策实施下所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这种违背城市建设土地规划原始初衷的做法一度使增减挂钩政策成为风口浪尖上被质疑的对象,但随着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和农业现代化的迅速发展,这也作为一项加快农村发展、促进城乡统筹的重要政策,广泛的在等众多地区中应用。尤其是一些城市化进程快、实施农地流转规模化经营的农村地区和一些新农村示范地区,本身对于建设用地就存在很大的需求,这样就应用挂钩政策中的优惠政策,如免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和交耕地開垦费、配套安排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同步审批建新区用地等实现了建设用地的开发,这样看来,增减挂钩政策的推行在这些地区还是可以应用推广的,也具有实惠大、压力小等作用,有效促进了城镇化发展与新农村建设的双赢。

结语:总而言之,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是我国开展土地管理的两个重点工作,尽管他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但只要有树立正确的认识,采用科学的方法,提高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实施的合理性,就能够提高我国土地资源的利用率,不断促进国民经济的长期发展。

参考文献

[1]吕维娟,殷毅.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的关系探讨[J].城市规划,2013,10:34-38.

[2]黄欢.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之间的关联性[J]. 地球,2015,12:106.

9.来宾市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实施细则 篇九

(暂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项目落地步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自治区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列入自治区层面及来宾市层面统筹推进的新开工重大项目(包括预备开工项目),以及1000万元招商引资内资和所有外资项目。

第三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首席代表负责重大项目涉及的向本部门申报办理的事项的接待、咨询、办理、跟踪和落实工作。

第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联合审批,按照《来宾市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实施细则》确定的原则办理。(一)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联合审批按照“三大阶段并联(联合)审批”的办法进行,各阶段审批由一个部门牵头,涉及的部门参加。项目审批各阶段牵头部门为,项目审批阶段:属于基建和新建项目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属于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阶段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其他审批:占用城市道路和挖掘城市道路由市市政局牵头;旅馆业并联审批由市公安局牵头;餐饮业并联审批由市卫生局牵头;娱乐场所并联审批由市文化新闻出版局牵头。

1(二)项目审批阶段

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根据建设项目申请人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向申请人出具《联办件通知书》,并将并联审批办理指南、流程图、本环节相关部门相关事项的办事指南等发给申请人,同时抄告相关审批部门并进行催办。

属于核准的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在相关部门意见反馈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的核准文件。

属于备案的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的备案文件,并抄送相关部门。

需要联合踏勘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统一安排。

属国家和自治区审批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在接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办件通知书》并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相关意见,同时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反馈项目的审批意见。

3、市国土资源局:

在接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 《联办件通知书》并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反馈项目的审批意见。

4.市环境保护局:

鉴于审批的特殊性,在收到业主交来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应交的申报材料后,于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审批事项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一般事项实行“窗口”办结,即采取由部门窗口人员受理、行政审批工作人员拟文,“三级审核”的办法办理;必须由部门或部门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复杂事项,原则上实行三级审核制,即由工作人员拟文,部门三级审核后签发。环评批复文件同时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5、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在接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办件通知书》并收到申请材料后,在8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审批意见。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牵头审批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重大项目,受理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总平面图审查时,向申请人发放本环节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的办事指南,并抄告消防、环保、人防、地震等部门;组织有关部门 3 评审,出具评审意见;经审核合格且申报材料齐全的,于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需上报市政府审批的项目不在此期限内。对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重大项目,取得相应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审核合格且申报材料齐全的,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同步受理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总平面图审查,向申请人发放本环节相关部门办理事项的办事指南,并抄告消防、环保、人防、地震等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阶段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阶段的牵头审批部门,本环节的相关部门为规划、消防、环保、人防、地震、气象等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申请,对建设工程设计文本、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受理联合审批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联合审批:

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窗口根据申请人申请,对建设工程设计文本、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后,将本环节相关部门办理事项的办事指南发给申请人,抄告相关部门并提前告知会审时间;相关部门应在会审前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于受理并联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图纸会签。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评审(联合审批)4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会议通知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召开设计方案评审会及召开评审会时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于受理联合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出具评审会议纪要。

(五)建设用地许可和项目供地阶段

此阶段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阶段同步进行,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前办结。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申请人申请,并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意见,受理申请,分别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项目用地不涉及征收集体土地、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以公开交易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六)施工图审查阶段

申请人按照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各部门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1、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2、市消防支队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审批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需专家评审的除外)出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施工图)。

3、市人防办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审批申请,大型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需报自治区审批的除外)、中小型项目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审核文件(申请并经批准,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除外)。

4、市气象局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审批申请,中、大型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小型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防雷装置审核意见书。

5、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审批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见。

(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中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审批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阶段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审批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九)竣工验收阶段

申请人到规划、环保、消防、人防、气象、地震、城建档案等部门办理手续后,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条 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审批享受政务服务 6 “绿色通道”待遇。

(一)优先办理。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涉及的申请事项优先办理。

(二)预约办理。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在非工作时间(包括节假日)急需申办审批事项的,可直接向市政管办督查协调和效能监察科预约,由督查协调和效能监察科协调相关部门给予延时加班服务,各职能部门窗口应积极配合及时办理。

(三)办理提速。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涉及的各项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原则上应比法定时限缩短一半。各相关部门对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涉及的办理事项,统一使用“联合审批”材料袋或者在申报材料上加贴醒目标签,所有涉及部门窗口工作人员见专用袋和标签随到随办,办完即转。

(四)并联审批提速。对需联合会审联合踏勘的,主办部 门应优先组织安排。对需要经过并联审批多个阶段的项目,可以组织多个阶段同步审批(需前置条件的除外)、提速办理。

(五)跟踪督办。由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室牵头,市政管办督查协调和效能监察科、各部门窗口按照职责对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涉及的申报事项实行全程跟踪,督促项目的审批进度,并协调审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审批的服务和协调工作程序:(一)市政管办督查协调和效能监察科、各部门窗口为 7 重大项目免费提供政务服务咨询、指导等工作。

(二)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遇到部门窗口无法协调解决的事项,可申请市政管办督查协调和效能监察科、市政管办领导协调解决。

第七条 各部门窗口在受理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的审批后,首席代表要指定业务精通、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主动指导、协助申请人准备申报材料,主动告知申报条件、程序、审批进度及结果,于办结2天内通知申请人。主动告知下一审批环节的审批部门和相关事宜,并主动做好各部门业务衔接工作。相关窗口应当主动指导帮助申请人准备申报材料,对需转报审批的项目,部门应主动与上级沟通协调,并按申请人的需求,指派专人协助申请人联系上级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第八条 在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联合审批过程中,若部门窗口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审批环节脱节,或有意拖延办理时间等问题造成重大项目无法顺利开工的,由监察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11年3月1日起试行。

10.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审批 篇十

发改能源[2004]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强化国家规划宏观调控,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必须先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矿区内煤炭勘查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

二、煤炭矿区规划由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负责组织,委托具备资质的咨询机构,以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等地质资料为基础编制。

三、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要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要体现矿区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有效利用和规模经营的原则,要与国土规划、城镇规划和地区经济发展等其他规划相衔接,处理好煤炭资源勘查开发、保护环境与节约用水用地等关系。属于两区一种的矿区要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划定的两区一种规划审批。

四、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文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附图。规划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矿区煤炭资源进行综合评价,提出煤炭资源进一步勘查的区

块划分以及补充勘探的意见。

(二)对生产和在建矿区,要调查核实现有煤炭企业生产建设情况,提出利用和扩建方案。

(三)论证矿区开发对全国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和意义;分析煤炭市场前景和产品竞争力。

(四)合理划分井田范围,拟定矿区建设规模、矿井(或露天)生产能力和开发顺序。

(五)规划矿区煤矿洗选加工与综合利用设施。

(六)对矿区共伴生资源,提出综合开发和利用的意见。

(七)提出矿区地面运输、供水、供电、通讯、服务等规划方案。

(八)提出矿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水资源和土地利用等规划方案。

五、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按照矿区煤炭储量和规划规模实行分级审批。

(一)煤炭资源储量为中型、规划总规模20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区,其矿区总体规划文件,由矿区所在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初审并提出意见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到矿区总体规划文件后,应对其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规定形式进行初审,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五日内一次性通知报送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规划文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矿区总体规划时,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论证意见,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其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评估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收到专家论证意见或受委托咨询机构的评估意见后二十日内完成审批。二十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二)煤炭资源储量为小型、规划总规模200万吨/年以下矿区(产煤区),其矿区总体规划文件,由地市级发展改革委(计委)报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审批,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但不得有意将大型矿区拆分成小型项目审批。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上报的矿区总体规划批复后,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要将审批结果转发通知到省(区、市)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以及矿区所在地市(盟)、县(镇)人民政府遵照执行。

七、煤炭矿区内勘探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批准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要求,凡不符合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核准,煤炭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

八、生产、在建和待勘探开发的煤炭矿区,均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尚未编制总体规划的矿区,要加紧开展规划工作,并尽快完成规划编制和报批。

九、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实行动态管理,已批准总体规划的矿区,根据资源勘探和生产开发的变化,需要调整矿区范围、井田划分、建设规模等主要规划内容的,要及时编制矿区总体规划(修改版),按上述程序报批。

十、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此前有关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的文件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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