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义务转让合同

2024-10-05

权利义务转让合同(精选10篇)

1.权利义务转让合同 篇一

甲方:

乙方:

一、养殖场的地址、牲畜数量及价格

为发展致富,搞活经济,本着双方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愿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养殖场及养殖的猪、牛转让给乙方养殖发展。

1、猪场及猪总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猪场每年出租费为_______元整(_____元),注:所用场地、猪栏、牛栏等。

3、猪、的数量:母猪_____头,小猪仔_____头,公猪_____头,肉猪_____头。

4、租期为:_____年整,即从_____年_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二、付款方式:

1、开始进场,应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农历_____年____月___日)

2、到农历_____年____月___日应付款给甲方_______元整。

3、到农历_____年____月___日付款给甲方:_______元整。

4、其余款在_____年年底一次性付给甲方。

三、甲方义务

1、乙方在租用期间,甲方应保证水电通畅!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租用期间猪场所需排污甲方需负责保证

四、以上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受法律保护,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_____年____月___日

2.权利义务转让合同 篇二

甲方(转让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乙方(受让方):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签约背景:

1、甲与丙双方于签订《协议》(编号:);

2、甲方欲将上述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移于乙方。

为使上述《订本协议如下:

1、甲方同意于年月日,将甲丙双方签订的《协议》(编号:)中甲方所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全部转移至乙方,乙方同意于年月日接受并

承担《协议》(编号:)中所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全部责任、权利和义务。

2、丙方同意甲方于日将《议》(编号:)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全部转移至乙方;并同意自年月日起甲方不再承担《协议》(编号:)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3.合同权利转让 篇三

李航舟

学号:201005004072

在早期的罗马,债是严格禁止转让的,因为当时的债被定义为特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一种法锁,是一种法律关系,无论是变更债权人还是变更债务人都是债的关系丧失其同一性的现象。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禁止债权的转让越来越阻碍经济的发展,绝对禁止债权转让的观念开始动摇,在经过长时间的发展罗马法最终抛弃了旧的观念,在法律中明确承认债权转让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了合同权利转让的基本原则,为了鼓励财产自由流转,保障转让的秩序,做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权利转让做出了比较系统、详细的规定,从而促进了合同权利转让交易的进行,增加了由权利转让带来的社会财富。

一、合同权利转让概述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

合同权利转让是在保持合同同一性的情况下,转让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给受让人,从而使得合同权利人发生变化的现象。所谓合同关系不失合同的同一性是合同的效力不发生改变,不仅合同的原有利益(如时效利益)、瑕疵(如各种抗辩)均不受合同权利转移的影响,而且原权利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保证等)原则上也继续存在。所以,合同权利转让仅仅是合同债权人发生变化。既不归属合同变更也不同于债的更改。债的更改是消灭旧债的关系,成立新债关系,所有旧债关系上的利益和瑕疵以及从权利均随之消失。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特征

在《合同法》中,合同债权转让的特征主要有四个方面:

1.合同权利转让发生的是债权人的变更。合同权利转让是权利人将享有的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第三人在相应的权利范围内介入原来的合同关系,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合同权利转让会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原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一种是转让人和让与人的关系。通过协议转让合同权利的,虽然《合同法》要求在债权转让时,债权人要及时通知债务人并且债务人在收到合同权利转让通知之后受到该协议的约束,但是,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仍然是原债权人与第三人,债务人不可能成为转让协议的当事人。

3.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债权。我国的合同权利转让制度是规定在合同法中的,而不是规定在债法总则中,那么合同权利究竟指的是什么?虽然我国学术界。但是,《合同法》明确把身份合同排除在外,而物权合同的成立和物权变更是一并进行的,所以,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只能是债权。

4.合同权利既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当合同原债权人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时,原债权人退出合同关系,第三人完全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与权利转让协议受让人一起成为合同关系债权人,此时多个债权人之间的共有关系可能是按份共有还可能是连带共有,究竟属于哪种共有方式应当尊重原债权人和受让人约定的选择。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范围

原则上合同权利可以依债权人和受让人的意志自由转让。但是,并非所有的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毕竟合同是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自由设定的一种特定的关系,所以改变义务人承担的债务和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权利转让一般是不被允许的。对于存在的一些特殊的合同权利,是否允许转让《合同法》并没有确定的规定。

(一)可让与的合同权利的排除与限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但是仍然非常原则,详细分析如下。

1.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

合同关系是相对关系的一种,某些合同权利,只能在特定主体之间生效,如果仍将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必然会使合同相应的内容发生变更,从而使转让后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丧失与原合同的同一性,并且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该合同权利不能转让。通说认为,根据人身信任关系发生的合同债权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为特定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定的合同债权、合同内容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不作为义务的合同债权、从权利四种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对于一些特殊性质的合同权利的转让问题:第一,诉讼中的合同债权。基于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债权,这种债权在诉讼过程中一直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这种债权的成立与否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因此为了减少讼累,应当禁止诉讼中的合同债权的转让。第二,赠与合同的债权能否转让。赠与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促进商品流通,发展经济,而是使受赠人得到经济上的帮助或者满足当事人情感的需要,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人身性质。因此赠与合同的债权不应当成为合同权利转让之标的。实际上经常出现的,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之后,又将标的物转让与或者赠与他人的与合同权利转让之间存在着根本的不同,前者的两个赠与合同都是同一标的物,后者是建立在赠与合同基础之上将债权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债权的转让。对诉讼时效已过的合同债权而言,此种债权丧失的是请求债务人偿还的请求权和诉讼过程中的胜诉权,债权本身仍然是存在的,当债务人自愿偿还时,不会发生基于受害人行为发生的不当得利。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已满的债权可以作为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在第三人已经知道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情况下,当第三人和原债权人就合同权利转让意思达成一致,说明第三人愿意接受债务人不履行的风险。在自愿原则的依据之下,该合同权利转让协议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就会产生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后果。但是,若原权利人未告知受让人权利有瑕疵时,第三人可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选择行使撤销权或者要求原权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2.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对当事人之间能否约定合同权利不被允许转让的立法上,各个国家的选择是不同的,法国立法选择其为无效约定,德国、日本法律明确规定其有效。我国的合同法采用日本立法体例。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的合同权利是依据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则,禁止合同权利转让的约定不管是禁止转让给特定第三人,还是禁止转让给一切不特定的人,只要当事人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此约定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当事人要受此约定的约束。但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禁止转让的特别约定条款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

并不能产生预期的效益,但是善意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的权利转让协议有效。善意第三人有效取得债权,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对于原债权人违反了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法律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会禁止或者限制某些权利的自由转让。《合同法》中没有具体合同权利转让的禁止性规定,所以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依据的是应当是我国《合同法》之外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合同效力不确定之合同权利的转让

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是合同权利转让的根本前提。有效的合同权利是指原合同完全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没有要件缺陷,并且是现在仍然存在的合同债权。针对效力未定的合同、可撤销合同、附条件合同、附期限合同等效力不确定合同的权利是否允许自由流转,多数学者认为对有效的合同权利,应进行从宽解释,不要求必须是充分有效的、完整的债权。

1.效力待定合同的权利

效力待定合同在被追认之前合同权利的效力还是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当在法定期限内不被追认,那么此时的合同即为确定、当然无效,并且无效的效力可以追溯到合同成立时。如果,合同追认权人是原债权人,那么债权人将合同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债权人的行为应视为合同已经得到了追认,此时的合同为确定当然有效的合同,债务人要向合同受让人履行相应的债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债务人享有合同追认权并且在没有行使之前,合同权利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此时为了防止不必要纠纷的发生、减少诉讼发生率,应当限制合同权利的转让。因此,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权利转让应当区分追认权人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而分别规定。

2.可撤销合同的权利

在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可撤销合同的权利是确定有效存在的。如果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归属于原债权人,原权利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权利转让协议,那么撤销权人的行为应当视为撤销权人放弃行使撤销权,此时的合同为完全有效的合同。如果撤销权的享有人是债务人,在原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之后,若债务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行使撤销权,那么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履行相应的义务;若债权人有效行使了撤销权,那么合同归于消灭,原合同权利灭失,此时受让人的合同权利转让协议导致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无论撤销权属于哪一方当事人,可撤销合同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可以进行自由转让。

3.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权利

在条件成就和期限到来之前,附解除条件合同和附解除期限合同是确定有效的合同,此时合同权利为有效存在的。虽然这种权利这以后某个时间点可能或者肯定会灭失,但是在合同失去效力之前,合同债务人仍然要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条件未成就的附停止条件合同和时期还未到来的附始期合同的权利都是未来可能或肯定享有的权利,只是现在并不现实享有,是一种未来存在的债权。关于将来的债权能否进行转让,在德国和日本法学界都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肯定说,债权处分行为应与处分债权的合同相区别,即使债权没有现实存在,但是不影响合同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债权移转以

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而成立,等到将来债权发生时,可以直接发生债权移转的效果。这一学说的理论基础是,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应予以区别,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并不以法律行为成立时已存在为前提,只要效力发生时其存在即可。另一种是否定说,债权转让行为为处分行为,那么处分时必须以债权业已存在为前提,鉴于未存在的债权不得处分的原则,从而否认“将来的债权”的让与性,特别是在德国,由于权利变动采用的是形式主义,动产的处分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处分以登记为要件,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未现实存在的未来债权在形式主义的立法例下,被认可是非常困难的。

如果将来的债权已经存在合同关系,但需等待一定的条件成就或一定时间的经过,或者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才可以转化为现实的债权,则因为这种将来的权利体现了一定的利益,具有转化为现实债权的可能性,就激励贸易这一方面来说,可以准许这两种合同权利的转让。可以准许这两种合同权利的转让。

三、合同权利转让的通知

协议不具有公开性,如果协议的效力当然约束债务人,那么在达成协议并且债务人不知情的状况下,债务人仍然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此时还要对新债权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这种自由主义对债务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如果采取的是严格限制主义,即合同权利的转让必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否则转让不发生效力。虽然这种做法很好的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但是这种保护是建立在损害债权人利益基础之上的,同时这种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财产的流通、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进步。《合同法》选择的是折衷主义,即让与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其债权虽不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必须将合同债权让与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让与通知后,债权转让合同才对其发生效力。这样既维护了债务人的利益,又保障了债权的自由流通,合理地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一)通知的主体

虽然我国《合同法》抛弃《民法通则》规定的严格限制主义而采用让与通知原则,但是《合同法》第80条第1款明确规定通知的义务人只能是原债权人,确实存在局限性。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合同权利转让合同的目的是将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将债权的让与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使债务人知晓债权业已转让给新的债权人,债务人对新的债权人负有相应义务。受让人将让与人所立让与字据提示给债务人,和债权人的通知有同一的效力。如果履行通知义务人是受让人,在让与人履行辅助义务的前提下,受让人应当提供足够的材料来证明其就是该合同权利新的债权人。

(二)通知的撤销

合同权利转让通知的性质为观念通知,可以准用民法有关意思表示的有关规定,通知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原因时,依据民法上关于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规定处理。当告知债务人时就会对其产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就要对新债权人负担义务。对于告知的撤销问题,《合同法》第80条第2款对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做出了禁止性规范,对受让人所取得的债权的处分作了任意性规范。债权转让的通知只是对债务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在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时受让人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原债权人不再享有相应的债权利益,更没有处置已经转让债权的权利。否则,会侵犯受让人的债权,要向受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表见让与的通知问题

我国《合同法》虽未对表见让与未作任何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确实现实存在。《德国民法典》第109条之1规定,“债权人已将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时,即使未为让与或者让与无效,债权人仍应当对债务人承受其已经通知让与的效力。”借鉴德国法律和基于我国《民法通则》中已经承认表见代理的效力的立法精神,应在我国《合同法》中确认表见让与的合法效力,从而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李开国:《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

[2]魏振瀛:《民法》,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

[3]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4]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

[5]谢怀栻:《正确阐述民法通则建立我国的民法学 》,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年。

[6]谢怀栻:《合同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

[7]李永军:《合同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8]韩世远:《合同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

[9]崔建远:《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

[10]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

[11]王家福:《民法债权》,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

[12]黄名述、李振华:《合同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

4.合同权利义务转移协议书 篇四

甲方:程昱智

乙方:刘运龙

因程昱智是2009年12月10日刘运龙与詹卓鹏签订的《工程责任制协议书》当中乙方义务的实际履约人。并该工程由程昱智实际出资兴建和实际承包。所以,刘运龙同意将上述合同当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转让给程昱智所有,并且双方确认:这一转让己经在2010年5月5日,由詹卓鹏在上述协议书复印件上签字同意和确认。

在本工程中,以刘运龙的名义向詹卓鹏负责的项目部交纳的保证金人民币:柒拾肆万元整(其中程昱智487000.00元、刘运龙253000.00元)。程昱智同意詹卓鹏负责的项目部退还属于刘运龙交的保证金人民币:贰拾伍万叁仟元整(¥253000.00)

甲方:程昱智乙方:刘运龙

代表人:代表人:

5.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篇五

借款合同的首要作用是约定了贷款人和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贷款人和借款人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贷款人具有以下权利:

(1)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的资料;

(2)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决定贷款金额、利率等;

(3)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收取贷款本金和利息;

(4)借款人违约时,依照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入尚未使用的贷款;

(5)在贷款人将受或已受损失时,根据合同约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贷款人具有以下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向借款人(或经销商)发放(或拨付)贷款;

(2)应当公布所提供的贷款产品的种类、期限、利率和贷款,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3)应当公开贷款审查昀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4)在收到借款申请以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并给予书面答复。短期贷款答复时间…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中长期贷款一·般不超过21个工作日;

(5)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产、乍产经营等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除外。

2.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借款人,拥有以下权利:

(1)自主向银行申请贷款,除法律规定银行不宜接受理个人的贷款申请(如国家助学贷款)或申请人须征得单位同意(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外;

(2)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3)征得银行同意后或根据银行要求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3.借款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提供贷款人所要求的资料,配合贷款人的信用调奄;

(2)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金额及时偿还贷款本息;

(3)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4)在出现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6.购房权利转让协议 篇六

甲方:

乙方:

甲方(转让方)单位在小区团购商品房,甲方享有团购商品房的权利,乙方(受让方)有意在该小区购一住房,甲方自愿将该购房权利转让给乙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供双方信守:

一、甲方自愿将享受团购商品房的权利转让给乙方,价格为人民

币元,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支付给甲方。

二、因房屋只能以甲方的名义购买,故该购房过程中的选房、签订购房合同、交纳购房款、收房、验房、办理产权证、办理国土证等所有手续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履行上述手续,上述过程中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购房过程中的合同文本和缴费票据均由乙方持有。

三、房屋建成交付时由乙方收房,甲方应予以协助,乙方即取得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力。

四、产权证先办到甲方名下,在产权证办好后三个月内(具体时间由乙方通知甲方),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产权过户手续中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甲方不得利用购房名义人的身份主张该房所有权,不得处分该房屋;如有违反,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按照房屋涨价价差赔偿乙方损失。

六、非因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的购房权利得不到实现,甲方应把所收的费用退还给乙方。

七、该协议一经签定,双方均不得单方变更。

八、上述条款双方均不得违反,如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人民币元。

九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一式三份,由双方及证明人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证明人:

甲方的妻子和乙方的妻子同意上述购房权利转让协议。

甲方的妻子:乙方的妻子

7.著作权取得哪些权利可转让 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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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取得哪些权利可转让

著作权的纠纷案件一般为民事案件中的一种,诉讼的时限起是权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事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请求。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著作权中哪些权利可以转让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中可以转让的权利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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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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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著作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著作权转让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应包含下列主要条款:

1、作品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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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和期间。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转让其部分还是全部权利,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后使用的地域范围、使用的时间都应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以避免发生纠纷。

3、转让价金。转让价金是转让人因转让权利而应获得的报酬,也是受让人应承担的主要义务。当事人之间约定转让价金,可考虑转让权利种类的多少、使用的地域范围和期间、作品的质量、作品在社会上影响的程度等因素确定。现实生活中,一些权利人通过拍卖这种方式来选择合同的相对人,也可作为约定价金的一种方法。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交付转让价金是受让人应承担的主要义务。交付转让价金在什么时间交付、分期交付还是一次性交付,当事人都应在合同中约定。

5、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可避免或减少纠纷,同时也可为发生纠纷后的处理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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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党员权利义务论文 篇八

党员权利和义务 党的十六大通过的党章关于党员义务和权利的规定,是党员标准的具体化,也是党员的行为准则。义务和权利两者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党员只有认真履行义务,才有可能正确行使权利;党员的权利得到保障,也就能积极自觉地履行义务。各级党组织都要教育和监督每个党员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党员的权利。每个党员都要以严肃的态度对待党员的义务和权利,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出发,正确地行使权利。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辩证统一的。马克思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党员义务和权利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履行义务是行使权利的前提,行使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包义务和权利对立起来,割裂开来,要求只享有权利,不尽义务,或是只要党员尽义务,无视党员权利的做法,都是不正确的。有的同志误认为,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是党性强的表现。其实,党员在党内如果不享受应有的权利,也就难以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党员有执行党的决议的义务,如果受到阻挠,他不行使向党揭发检举的权利,那么他执行党的决议的义务也不会取得效果。同样,如果有的党员只想享有权利,不肯履行义务,那么他在事实上也会失掉自己的权利。例如,党员有被选举权,假如某个党员不履行应尽的义务,成为不符合党员条件的所谓“特殊”党员,就会丧失同志们对他的信任。他虽然还享有被选举权,但谁也不会选举他。因此,党员要想很好地履行义务,就必须正确地行使权利;同时党员要想充分享有自己的权利,也必须忠诚地履行党员的义务。

9.权利与义务作文 篇九

很多人都会这么想。当别人有把自己的义务做好,他就会有权利去得到鼓励或奖励。可是当别人在做老师派的作业或工作时,自己可能]在和别人聊天或正在和别人玩。相同的别人有把自己的义务做好,而你却没有,当别人辛苦的在打扫、做作业时,自己却在一旁捣蛋、胡闹,那你就不会有权利。

全世界的每一个人都要有自己的义务,像爸爸的义务可能是负责上班来养活全家大小,那妈妈可能是负责管理家庭、煮饭、洗衣服……等。每个人都应有自己的义务,即使是老师也有义务把学生交好啊!而当学生的也要把自己的是做好,例:把功课作好、帮忙做家事、做一个有礼貌的好孩子,这些都是学生的义务不是吗?所以不要想说“为什么他有,我就没有”也许是自己没有把事完成,才会没有权利做其它事。

很多人一定会这么想,“一定要有义务吗?”或者“我一定要把这件事作完才能下课吗?”那你想一想,如果今天全世界的人都不用有义务,这时你会想说:“好耶!从今以后我都不用在打扫、做功课了!”可是你有没有想过,如果今天全世界都不用有义务,那爸爸、妈妈也没有义务要扶养你长大了,那你要怎么办?难道你要过着自给自足的生活吗?

10.第八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篇十

本章教学目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教学,要求学生掌握基本概念并能在学习中熟练使用;掌握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熟悉引起合同终止的几种原因即可。本章不作为教学的重点章节。

第一节合同终止概述

一、合同终止的概念

合同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客观上不复存在。

二、合同终止的效力

合同终止的效力表现为:

(一)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消灭

(二)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的权利义务消灭

同的担保,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其他权利义务,如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等。

(三)负债字据的返还

负债字据为合同权利义务的证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债权人应将负债字据返还给债务人。债权人如能证明字据灭失,不能返还,应向债务人出具债务消灭的字据,此字据应由公证机构等认证。

(四)履行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五)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二节合同终止的几种原因

一、合同终止的原因

能够引起合同终止的法律事实,就是合同终止的原因。我国《合同法》将合同终止的原因归纳为:

(一)清偿

清偿,又称为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我国《合同法》未使用清偿的概念,而是规定为“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清偿有一些基本的要求:

清偿的主体、清偿的标的、清偿期限、清偿地点及清偿费用等。一般来说,在债的清偿中经常会出现清偿抵充问题。

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

1.约定抵充。包括事前和事后的约定。

2.指定抵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清偿人有权单方面指定其履行系清偿何宗债务。此种指定为形成权,应向清偿受领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已指定的,清偿人不得撤回。指定应在清偿是作出。

债务人就其债务除了本金之外,尚须支付利息及费用场合,如果清偿人的给付不足以消灭全部债务,其抵充的顺序依次应当是:费用(清偿费用、合同费用等)、利息(亦包含迟延利息)、本金。债务人作出与此不同的指定时,其指定不生效力。

3.法定抵充。

由于《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均未对清偿抵充作出规定,故在没有约定及指定的情况下,按如下方法抵充:

(1)到期债务与未到期债务并存的,先抵充已到期债务;

(2)均届清偿期或均未届清偿期的,以债务无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先抵充;担保相等的,先抵充债务人因清偿而获益最多的债务;获益相等的,先抵充最先到期的债务。

(3)对债务人负担最重的债务应当优先于负担较轻的债务抵充;

(4)债务人因清偿而获益相等,且清偿期都相同的,按比例各抵充一部分。

(5)原债务与费用、利息并存,依费用、利息、原债务的顺序抵充。

(二)合同的解除

1.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的解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一方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广义的合同解除,包括狭义的合同解除和协议解除。

合同解除有:

协议解除:

约定解除: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

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包括: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还情形

3.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偿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抵销

抵销,是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给付义务,将两项债务相互抵充,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具有便利当事人和担保两项功能,合同法上的抵销有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

法定抵销的要件:

1.互负债务;

2.给付种类相同(债务的表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清偿地点不同之债的抵销及赔偿。

3.两项债务都已到履行期

4.须双方债务均非不能抵销之债务;

通知义务:当事业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约定抵销(合意抵销)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四)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合同债务的行为。提存须具备提存的主体合格、提存的合同之债有效且已届履行期、提存的原因合法和提存客体适当等特点。提存后将会在债务人、提存机关、债权人之间产生效力。

1.提存的原因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2.提存的后果

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五)债务的免除和混同

债务的免除,是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终止的意思表示。这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

进一步阅读的文献:

1.崔建远著:《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崔建远著:《合同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王利明著:《合同法案例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本章复习思考题:

1.试述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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