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财产管理制度(精选8篇)
1.餐饮财产管理制度 篇一
永平镇中心小学财产管理制度
学校的财产是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物质保证。为了管好用好学校财产,提高财产的使用效率,发挥财产的育人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校师生都有爱护学校—切公共财物的义务和责任。倡导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勤俭节约的风气,提倡爱校如家。
第二条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学校的各种设施设备、仪器、图书、教具,都要有使用保管的责任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二)建账立册制度
(三)请购、验收、领用制度
(四)赔偿制度
(五)更新制度
第三条 岗位责任制。力求每个教职员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签字,谁丢损、谁赔罚”的原则进行管理,实行财产责任区责任人岗位责任制。财产责任区责任人分部门责任人、一般责任人和专职责任人三种。
部门负责人 :使用、保管学校财产的班级(办公室或组室)的班主任(组长或个人)为部门责任区责任人。
一般责任人 :使用、保管学校财产的每位教职工。部门责任区责任人由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岗位和工作职责确定。
专职责任人 :使用学校财产,并负责学校安全保卫,依法维护学校一切利益不受侵害的保安为专职责任区责任人(包含学校临时指派的节假日期间安全值勤人员等)。
部门责任区责任人的主要职责 : 负责本责任区的学校财产的借用、领用及保管工作。建立财产使用分户账目。严格账物管理,做到账物相符。有权组织、安排和处理本责任区有关的一切维护财产的事宜(如值日轮流、卫生清扫、公物保管、丢失损坏调查等)。按规定的数量、要求借(领)出物品,并按规定期限回收,物品要当面点清、验收、记账。对损坏、遗失的,要负责追查、索赔,根据丢失损坏原因、程度,确定赔款额,填写赔款单,到学校财会室履行赔款手续。
一般责任区责任人的主要职责 : 在学校主管部门以及本部门责任区负责人的管理和组织下,熟悉各种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切实使用和保管好所属的学校一切财产。做到每天下班前自觉检查门窗、桌柜、电源、电脑、火源、抽屉锁和门锁等情况,确保安全,杜绝一切财产丢损事故。
专职责任区责任人的主要职责 :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止闲杂人员入校,坚守岗位,严格遵守值班(特别是晚班值勤)纪律,力争避免偷盗、破坏等事故发生,及时准确向学校报告学校安全事故。认真核查财产出门,坚决做到无主管领导的同意绝不放行。管好教室、楼门及校门的钥匙、锁,严禁他人使用或配备上述钥匙。若发现除校警外有人备有楼门及校门钥匙,学校将对有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条 责任区责任人的职责执行期限。
部门责任区责任人和一般责任区责任人的职责执行期限为上班时间内;专职责任区责任人的职责执行期限为学校规定的上班与值班时间内。
第五条 财产责任区的划分,按岗位和职责划分为若干责任区。部门责任区责任人的责任区为本部门的教师办公室及所对走廊;各班主任的责任区为教学班及所对走廊及室外分担区域;专职责任区责任人的责任区为学校的教学和生活有关的一切区域,如教学楼、办公楼、操场、路灯、橱窗、围墙、树木等等。(详见学校财产责任区划分一览表)
第六条 建帐立册制度。学校财产不论固定资产或是流动资产,都要登记入册。总务部门要建立分类账目,各个使用部门(责任区)要建立财产使用分户账目:做到总账和分账的统一,并由专人保管。
第七条 请购、验收、领用制度。凡属新购物品,必须先报请校长或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由学校总务部门组织购进、分发,除学校特殊委托外不得私自购买,否则,不予报销购物费用。经办人在购物票据上签字后,物品必须经总务保管员验收、签字、上账,主管领导签字报销单据后方可分发。
学校财产管理使用按如下程序进行:学期初或者领取时,发放交接后覆行验收签字手续;平时部门责任区责任人经常检查,主管领导不定期抽查发生损坏丢失情况,部门责任区责任人及时说明情况,追查责任,上报文字材料;部门责任区责任人及主管领导应当即进行赔偿处理,备案归档;期末由学校统一验收和收回(消耗品除外),造成丢损者必须赔偿。学校财产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调动、调换、外借或拿回家中。正常情况下一般不外借,极特殊情况须经校长或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并派专人负责,用毕追回。
第八条 赔偿制度。教职工丢失损坏学校财产可由工资中扣款。学生赔偿款由责任区责任人(班主任)负责索赔。学生赔偿款也可从每学期交纳书本费的剩余部分扣除。若有学生拒不交纳者,学校有权不予毕业。赔偿处理由当事人、保管员、责任区责任人和主管领导及时共同办理,先如实填写赔偿单并签字,然后到财会室交(扣)款。任何人不得以赔偿名义私自收取现金。任何人都有权抵制交赔偿款不给收据的现象。学校任何财产丢损,都必须追查原因,落实直接责任者,执行学校赔偿规定。无法确定直接责任者或知情不报,相互包庇的财产丢损,按责任区实行集体赔偿(学生以班为单位,教师以组室为单位)。
学校财产丢失损坏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查明原因。电器、仪器等失灵和损坏不得乱动,应及时向总务处反映情况,由学校派人统一维修。学校财产的借出、使用,采取谁借用谁追还,谁丢损谁赔偿的原则。借用者必须履行借出手续(填写财产借用单),并在指定时间内归还物品,归还物品时要经有关人员验收、签字。过期不还者或造成丢失损坏,一律按有关规定由借用者赔偿。无法索赔者,由批准人负责赔偿。调出人员(离校到外单位工作者)办理调出手续前,必须归还学校所有财产及欠款,必须如实填写《调出人员学校财产交接清单》,否则不予办理。未交学校财产先行签字或未经签字擅自办理手续的,将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由直接责任者负责追回(赔偿)调出人员带走的学校财产。赔偿一律采用扣(交)款形式当场进行,不采取以物包赔形式。
第九条 更新制度。学校财产应有一定有效使用期限,除了定期维修和养护,以提高其使用率外,超过使用期还要及时进行更新或加以维修。特别是带有危险性的设备,如体育器材、电器等。对某些财产由于因公使用造成的自然损坏要及时记录,并和学校保管员及主管领导及时如实说明情况,学校认定后派人维修,若在使用过程中遗失,学校将对其认真调查研究分析,查明原因,划清责任,方可认定,并决定处理办法。
第十条 若有影响教室 { 办公室)学校财产正常管理工作的情况,必须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并及时通知责任区负责人,在财产确实不能形成损坏的条件下方可进行。未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未通知责任区责任人或有对学校财产有可能形成损坏,责任区责任人有权拒绝。经校长批准的学校建设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学校大型活动(集会)时,非经主管领导批准,教室(办公室)的桌椅一律不得外搬。确属需要外搬,班主任要做好防范工作,以免丢损、串换,活动(集会)结束后,班主任要及时组织学生搬回教室核查。教室桌椅、卫生用具等财产,平时不得擅自调换,不得私自外借。增加桌椅必须凭编班通知书(或教导处其它形式的通知)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发放调整。学生转出、退学、休学、开除等多出的桌椅,应主动上交学校,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二条 学期结束或中途调换班主任(责任人),原班主任(责任人)要准确及时地写出本责任区学校财产管理及赔偿情况的书面报告(一式三份),经学校派专人与原班主任(责任人)检查核实,认定签字后,原、新班主任各执一份,另一份存档。新接任的班主任(责任人)应参与全过程,以便交接。
第十三条 为了强化管理,调动师生积极性。学校对财产管理实行奖惩制。凡对学校财产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学生,都将受到表彰和奖励。凡违反本办法的师生,一律按赔偿规定执行。学校财产管理将和教师、学生评优挂钩。一学期内,赔款数额超过 100 元的班级(办公室)不能评为优秀班级(组室)。个人赔款数额超过 80 元的教师和学生,取消评优资格。财产丢损严重,赔款数额超过 100 元以及盗窃或故意破坏学校财产的人员,将考虑在赔款同时给予适当的必要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以挽救本人,教育大家。
第十四条 财产丢失损坏责任界定及其处罚。财产丢失损坏责任界定由总务处、校长办公室、责任区责任人共同当场界定。部门责任区责任人和一般责任人的责任界定及其处罚:凡属责任人在职责执行期限内由于管理不力和失职或因下班、双休、节假日时,安全防范工作不周(如桌柜、门窗未关好闭紧和上锁)造成财产丢损者,均按赔偿规定执行赔偿。
赔偿款额为丢损财产的原价的 120%。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职责执行期限外发生的破坏性(撬坏门窗、桌柜及锁头)入室盗窃,经查证确实不属工作失职或管理疏漏造成的,一般不予赔偿。专职责任区责任人的责任界定及其处罚:责任人在职责执行期限内,发生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均按丢失损坏财产的原价的 120% 处以赔偿:(一)对出校门的财产不认真核查领导是否批准同意,擅自放行学校财产出校门,造成财产丢损的;(二)由于工作不力,造成财产丢损事故当事人不明(著查实事故当事人,则对事故当事人予以赔偿,不再对专职责任区责任人处以赔偿)的。经领导同意,私自将校门、楼门以及其它钥匙让他人使用开启门锁的,将对专职责任人和使用钥匙者双方各赔款 50 元。因责任感不强,致使他人配备上述钥匙,将对双方当事人各处以 200 元的赔款,并提出严肃批评教育。若造成财产丢损的,将按丢失损坏物品原价的 300% 予以赔偿,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并给予一定的纪律或行政处分;职责执行期限内发生的破坏性(撬坏门窗、桌柜及锁头)入室盗窃,按丢损财产的原价的 120% 予以赔偿。若因职责执行期限内未到岗发生财产丢损事故的,将按丢失损坏财产原价的 200% 予以赔偿,并视情节和态度予以适当的纪律或行政处分。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职责执行期限外发生的破坏性人室盗窃,一般不予赔偿。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由校务会议开会研究决定。
2.餐饮财产管理制度 篇二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完善
一、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夫妻财产制又称为婚姻财产制, 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 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而夫妻财产的分割是夫妻财产制的重要部分。
从1950年制定的《婚姻法》到1980年《婚姻法》、2001年《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看,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发展的个人化、法治化趋势明显, 共同财产范围缩小, 个人财产范围扩大,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越来越具体明确和具有可操作性。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 适应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新情况, 我国2001年《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增加了许多有关夫妻财产分割的新规定, 体现了夫妻财产分割的法治化趋势, 增强了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我国现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新发展
依据我国新《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人民法院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 男女平等原则。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财产的权利, 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 一方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 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三) 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尊重当事人意愿, 尤其是一方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 自不应加以禁止。
(四) 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原则。一方面,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 分割时不应损害其效用和价值, 另一方面,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 分割时也应视各自的实际需要, 从而做到方便生活, 物尽其用。
三、通过《婚姻法解释 (三) 》 (征求意见稿) 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 现实生活和审判实践也给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2010年1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国法院网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 (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 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其中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部分, 主要以下几点:
(一) 明确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孽息或增值收益认定为个人财产, 另一方有贡献的, 可以认定为共同财产。
(二) 明确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部分的归属。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 父母出资购房只有在明确赠与一方的情况下, 才能归一方所有。
(三) “婚前首付购房”房产归个人所有。
《征求意见》第11条第1款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 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 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四) 对于离婚前转移财产行为可以请求合法保护。
《征求意见》第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立法完善
(一) 公平分割原则替代均等分割原则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和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 一般遵循“均等分割”原则。
(二) 增加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
我国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两个:一方死亡和离婚。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基于一方死亡而导致共同财产分割则是在继承法第26条规定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 除有约定的以外, 如果分割遗产, 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 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三) 增加“知识产权的收益”的预期利益的分割
《婚姻法解释 (二) 》第12条将“知识产权的收益”定义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这一规定解决了知识产权中有关财产权部分的问题, 但对知识产权还未曾实现的经济利益, 即所谓的财产期待权, 却未作具体规定。[5]
(四)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应能更好的体现家务劳动的价值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夫妻一方, 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从个人财产中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法律制度。我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五)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过程中, 防范一方不诚信行为的规定应更明确
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然增设了分割夫妻财产的保障措施, 但是仍然存在很大的不足,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2]:第一, 规定过于简单。。第二, 规定不够明确。第三, 在举证责任问题上存在问题:其一“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财产难以确定的, 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 其二, 缺少间接证据的使用。
(六) “无形财产”应参与共同财产分割
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 人力资本这一无形财产并未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随着社会的发展, 人力资本在工作生活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结论
夫妻共同财产制必将成为我国的法定财产制, 这是由我国的历史、文化及社会状况决定的, 也是我国几十年来婚姻立法历史的发展趋势。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随着我国法定财产制的发展取得了较大的改进, 具体的法律规定更有利于实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实质正义。但是, 应该看到, 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还存在许多立法缺陷, 需要我们不断地改进, 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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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大文, 马忆男.婚姻家庭法 (一)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253.
[4]夏吟兰.在国际人权框架下审视中国离婚财产分割方法[J].环球法律评论, 2005.
3.责任财产查明制度研究 篇三
关键词:民事执行程序;执行难;责任财产;查明
“执行难”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题,也是执行法院或执行机构(以下统称为执行法院)最为头疼的问题,长期困扰着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万事开头难,债务人或被执行人责任财产查明难作为执行程序的第一个步骤,则是难上加难,影响着整个民事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针对这个问题,我国在立法上不断进行相关完善,理论和实务界中的学者和法官们也不断进行探索,希望找到一种有效查明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方式,促使法院的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一、责任财产查明概述
1.责任财产概念
由于在行为给付义务的执行并无财产的要求,而在特定物给付义务的执行中特定物不存在范围界定的问题,因此责任财产范围的界定主要是在最为常见的金钱债权中,这也是狭义范围的责任财产。狭义的责任财产仅指金钱债权之强制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得采取执行措施以满足金钱债权的债务人所有的财产。[1]其范围则是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禁止执行的财产和依财产性质得以豁免执行的财产外,债务人所有的债权、物权、股权、基金份额等具有金钱价值的财产性权益。
2.查明方式
(1)申请执行人查明型。指的是申请执行人负责查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执行法院一般不承担查明责任,而是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信息以及相关要求采取执行措施。由于关系着自身的切身利益,申请执行人对责任财产的查明最积极也最有动力,是执行法院发现责任财产的一种重要方式。一般而言,申请执行人查明型的立法选择理念在于民事强制执行是对私权的实现的一种方法,为了体现市场经济观念,提高市场主体交易风险意识,因此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2]采用此立法模式的国家,通常其社会信用体系较为完善,申请执行人查找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渠道较多,多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
(2)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型。指的是立法上规定被执行人对自己责任财产具有申报的义务,否则会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民事执行程序正是因为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而引起的,同时被执行人对自身财产状况是最为了解的,为了快速查明其责任财产,责令其申报财产无疑是符合法律的初衷。采用这种立法模式的国家以德国为典型代表,德国所实行的“代宣誓”制度更为多国当作典范并借鉴。
(3)执行法院查明型。指的是在责任财产的查明过程中,执行法院主导整个过程的进行,而且不能以申请执行人未提供信息和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为由拒绝调查。采用这种立法模式的国家将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查明更看作是执行法院的一种职责、责任而不仅仅是权力。我国目前属于这种模式,虽然执行规定第28条和民诉法第241条规定了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信息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但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仍是以执行法院主导查明责任财产,执行法院从另外两种方式获得的财产信息所占比例较小。
二、执行难的原因
在执行程序中,各执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是我国执行难的根本原因。有学者指出,民事执行法律关系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纵横交错、颇为复杂,归纳起来,不外乎两大层次:一是执行机构所维系的国家执行权的权威性、执行行为的可信赖性、公信力与其他利益主体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二是各执行关涉主体之间的私人利益关系。[3]然而笔者认为,除此之外,还存在另一层利益关系,即执行法院与协助执行人之间所代表的公共利益的冲突。
1.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
此类冲突主要体现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首先,申请执行人往往希望穷尽一切方式查清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信息,以确保其债权的实现。其次,被执行人则希望尽可能限制责任财产的调查方式以达到其财产信息保密甚至逃避债务的目的。
2.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一方面,被执行人与执行法院之间的利益冲突体现在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信息保密与执行法院查明财产信息上,这种冲突在执行法院主导的信息查明制度下显得尤为突出。另一方面,申请执行人与协助执行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体现在申请执行人享有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知情权与协助执行人所负有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不被任意公开义务之间的冲突。由于申请执行在知道协助执行人掌握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时,肯定会要求对其信息进行查阅、复制甚至公开,然而协助执行人负有保护其掌握的公民信息不被任意公开的义务,于是两者利益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的发生了。
3.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在法理上,同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执行法院与协助执行人之间并无利益冲突,并且协助执行人还应该协助、配合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然而,执行法院所维护的是债权人合理债权以及诉权实现的公共利益,而协助执行人所秉持的是保证公民隐私权的公共利益,二者本质上仍然有所区别。
三、我国现状
1.立法现状
最高院在1998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执行规定)中的第28条最早规定了三种查明方式。但是《执行规定》仅为概括性地规定,并无具体操作等规定,而且法律逻辑上尚不完整,引起了学界与司法实务界的争论。随后,民事诉讼法修改后首次规定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对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义务、申报范围以及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同时最高院发布的《执行解释》、《执行规避意见》以及《执行联动意见》中对被执行人申报责任财产和协助执行人的职责也进一步作了规定。
2.司法现状
虽然我国在立法上已经对被执行人责任财产查明的方式不断进行完善,但司法实践中执行法院查明责任财产并没有取得想象中的效果。申请执行人缺乏有效查明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方式和渠道,而向掌握责任财产新的协助执行人申请查阅时往往被以信息保密等理由拒绝。此外,执行法院过于苛责《执行规定》28条中有关申请执行人的规定,以至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信息时,执行法院甚至都不启动执行程序。对于被执行人而言,虽然法律规定的财产申报制看似完善,但对不报告对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不够严厉,仅仅是罚款、拘留等代价较小的法律制裁,即使刑法中有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也很少适用。同时实践中还存在其他技术操作上等问题导致难查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
四、制度的完善
1.明晰各主体的角色定位
(1)执行法院主导责任财产的查明。民事强制执行是以国家公权力强制实现债权的一种形式,作为该公权力的拥有者与行使着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理应占据主导地位。同时,在执行程序中不存在双方当事人的对抗与争辩,其非讼性决定执行法院应主导执行工作的开展。司法实务界中,有执行法院以《执行规定》28条第2款的规定为由将查明的责任推给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笔者认为这并非设权条款而是注意条款。事实上,责任财产查明是一个很繁琐并且复杂的过程,其中涉及到多个主题。强制执行涉及财产的查明、控制、变现、转移以及行为履行、人身自由的限制等一系列问题,非执行法院自身力所能及,必须依靠有关单位和个人共同协作,合力完成。[4]因此,在查明的过程中,是以执行法院为主线主导责任财产的查明,同时还需要被执行人申报、申请执行人提供与协助执行人配合共同完成。
(2)合理规制申请人查明的渠道。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执行规定》28条第1款中规定的“应当”的解读存在争议。实务界偏向将其理解为申请执行人的一种义务,以减轻执行法院的工作压力。笔者认为,这是我国立法上的缺陷以及对法理学上“法律权利”这一概念的误解。所谓法律权利,是指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5]完整的法律权利是由自由权、请求权和诉权三要素的统一,其中自由权是权利人能够自主决定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而不受他人干预的权利,是法律权利中最主要的要素。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信息的权利是他本身所享有为了促进执行法院执行工作的一种自由权。由于隐私权的存在,加之缺乏财产调查的渠道,申请执行人完全查明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情况本就不属于常态,若法律以及执行法院过于苛责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这一“义务”,则会造成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极为低下的地位,不利于其债权的实现。
(3)强化被执行人的法律责任。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对自身财产状况十分清楚,因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无疑是执行法院掌握其财产信息最为方便、快捷的方式,这也是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设立的初衷。由于被执行人自身与其财产是息息相关,财产一旦被发现就意味需要履行相应的债务,他们自然是极不情愿向法院申报财产的,即使不得不去申报,也会尽量地瞒报。[6]因此,若不对被执行人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财产加以法律制裁,要求其提供自身财产信息无疑是异想天开,痴人说梦。但是我国法律对被执行人不如实责任财产申报规定的法律后果太轻,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代价太小,法律威慑力极低,而且司法实践中大多只是对被执行人进行训诫、罚款,拘留和刑事制裁极少运用。所以,若要想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发挥预期的效果,应加强立法与司法上对违反该制度的被执行人的制裁,加大司法威慑力,促使被执行人主动申报责任财产,同时借鉴德国的“代宣誓”制度,节约相关司法资源。
2.完善执行联动机制
执行联动机制最早是由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于2005年提出的。随后的,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印发了有关执行联动机制的文件,在《执行联动意见》中对协助执行人配合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责任财产做了相关规定。执行联动机制主要是明确协助执行人的义务和责任,从单一主体查明转向多元主体相互配合、司法与行政、社会其他力量结合共同查明,形成多部门之间的良好的信息共享、协作和配合的关系,这也是该制度设计的初衷。
3.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
首先,采用申请执行人调查型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相对较好,较完整,申请执行人能够通过多种渠道进行调查;其次,即使申请执行人未获得权限调查,执行法院同样能够运用国家公权力通过该体系进行查明;最后,被执行人的信用记录在该体系中能够很好地体现,作为协助执行法院的金融机构或行政机构在与被执行人进行日常、商业往来时能够依据此作为评判标准进而影响其正常往来,这宛如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悬在被执行人的头顶,督促其申报责任财产,履行义务。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运用审计方法以及群众举报机制,对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进行查明,也能取得不错的效果。
总之,要查明被执行人责任财产,不能仅仅依靠一方力量,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同时应建立以执行法院查明为主线,被执行人申报和请执行人提供信息为两翼,协助执行人予以辅助的查明制度,同时借助审计、群众举报等方式综合查明被执行人责任财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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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舒国滢主编.法理学导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49.
[6]李浩.论民事执行中债务人财产的发现[J].法学,2007(12):58.
作者简介:
4.财产管理制度 篇四
一、教室财产管理范围及项目:
1、建筑设施:门窗、玻璃、黑板、屋顶、地面、内外墙面。
2、所配备的教学辅助设施及木器设施:投影仪、电视机、广播、讲桌、课桌、椅(凳)、三角板等。
3、教室内供电照明设施:包括电风扇控制器及开关、灯架、灯管、镇流器、启动器、开关、插座及线线路等。
4、窗帘轨道、窗帘、标志牌等设备。
二、教室财产管理责任要求:
1、教室财产的管理是班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班主任应负全部的管理责任,对财产的管理考核将纳入班级管理的考核中。
2、总务处负责教室财产管理方面的监督、指导、考核、奖惩等工作,总务处还负责配备、调整、维修、更换等项工作。
3、教室财产均执行卡片制,每学年总务处按教室财产配备规定,统一修好配齐,并经班主任认可、签字.一式两份留存,做为考核依据。
各班需维修的财产及时送交总务处维修,具体规定如下:
(1)交费维修:
①课桌椅凳:发现损坏,填写报修单,并到总务处核实赔偿金额,按规定到财务室交款后,持报修单或财务室收款收据到总务处更换或维修。
②玻璃:由学校负责安装,程序同桌凳维修。
③电料:开关、插座、灯架开学初学校配齐,损坏交费后由学校电工负责维修,程序同桌凳维修。
(2)不交费维修:属正常损坏的经总务处核对后直接找相关人员维修。
三、每学年结束时一次性将教室所有财产按班主任签收单进行验收。如有损坏,根据情况进行赔偿。教室财产管理各项具体要求及检查标准。
(1)课桌椅凳:数量与实有学生数相符,无刻画、无断档、无报废。
(2)灯具、电料:安装整齐,不移位,能正常使用,无损坏。
(4)玻璃:数量齐全无破损。
(5)黑板:完好无破损。
(6)门窗及配件:完好不缺部件,不变形,能正常使用。
(7)墙壁、地面、顶硼:墙面、墙角、顶棚、地面完好无损。
(8)水暖器材、配件齐全,支架不松动,不漏水,管道不变形。
5.学校财产管理制度 篇五
宪法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保护公共财产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光荣职责。学校公共财产是学校开展政党的教育教学工作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为切实保护我校的一切公共财产,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教学工作,特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全体师生员工须遵照执行。
一、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学校每学期期初组织后勤人员对配齐的公共财物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登记造册,将清单到班、到室、到人,落实财产管理责任人,并有确认签字。每学期期末对公物进行检查验收。
二、建立财产登记制度。一是建立公共财物借、还登记制度。凡是向公共财物管理责任人借、还公物,由保管员详实记录好借、还公物的品种数量及日期和其它应有的说明。凡有损坏或遗失,借物人须照价赔偿或负责维修好。登记薄将作为财会档案予以保存备查。二是会计要建立健全财产管理财薄,及时准确地做好记录,做到物物有账,账物相符。
三、班上的公物管理实行班级负责制。凡是班上的讲台、课桌凳、书柜、卫生工具,毛刷、一切电器、门窗、玻璃、课改专栏、美化教室用品和班级牌,均由学校总务处登记、班主任签认,该班全体学生共同负责保护、管理。如有人为损毁,由该班自行解决维修或照价赔偿。学校从班主任津贴中那一部分作班级财产管理保管保证金。
四、建立公共财物管理部门或功能室负责制。杂物保管室、档案室的公物管理由曾召胜负责;实验器材管理由张必连负责;计算机室器材管理由杨宗有负责;图书室、阅览室公物管理由邹小倩负责;体育器材管理由夏科负责;打印复印机和打印资料由教导处负责,录音机、听力磁带、教参、教学挂图由教导处负责管理;食堂公物由杨中怀负责;曾召胜负责对各类电器、办公用品等进行发放与登记,并负责对办公桌椅、电火箱等进行编号、登记后再由各位使用教师负责管理。
五、学校公物必须经分管副校长、总务处管理责任人签字同意,并办理好有关手续,方可外借。否则,一切责任由管理责任人承担。
六、各位教师有对学生进行爱惜保护公共财产的共同责任。
七、未尽事宜,由学校或分管领导解释说明。
校舍定期检查维修制度
校舍是搞好教学工作的重要保障,为了加强校舍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校舍安全和合理使用,延长校舍使用年限,特制定本办法。
一、校舍及其它建筑物,由总务处有关人员定期进行检查,以确保师生人身安全。每学期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平时做到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平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使用单位应密切关注校舍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二、发现校内有危房,要及时写出报告,经领导批准后实施维修或拆除。
三、对老化校舍、陈旧设施写出报告,提出修改建议。大的工程报上级批准后实施,零星工程填写报修单,按规定及时组织实施。
四、体育设施总务处委托体育部负责定期检查。体育教师在组织学生使用体育器材、设施前,要首先检查器材、设施的牢固程度、安全可靠程度,发现问题立即汇报解决。
五、宣传类专用设施,设施使用单位应经常对设施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用,以确保安全。
六、有关责任人因末及时检查或检查出问题后,末及时解决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其责任。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归总务处
2015年2月28日
学校食物中毒预防和报告制度
一、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校食堂、食品商店的场地、设备与环境,食品的采购、贮存与加工,从业人员的身体状况必须达到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或放心店的标准要求,并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
三、学校应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责任制,校长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负责,总务处负责日常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并指定专人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及食物中毒预防工作。
五、学校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和食物中毒预防管理制度。学校食堂、小卖部实行承包经营时,必须把食品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内容。食堂、食品商店如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情形,学校有权中止承包合同。
六、学校食堂、食品商店应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和从业人员照片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七、食堂、食品商店要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销售操作间、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原料存放间必须由专人负责。食品商店营业期间,至少有一名销售人员在位看守,学校食堂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投毒事件发生,确保学生饮食的卫生与安全。
八、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饮用来历不明的食物,发现学校食堂、食品商店出售变质、污染和三无食品,应及时向学校和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九、学校要制订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发生食物中毒要及时起动应急机制,并实行紧急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告信息应包括发生单位、地址、时间、疑似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并做好记录。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对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得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一、学校食堂、食品商店发生下列情况,学校应立即责令其整改:
1、学校食堂、食品商店的场所、设备与环境卫生达不到规定的要求。
2、没有实行定点采购,或未按有关规定索证、索票。
3、出售腐败变质食品、三无食品或过期食品。
4、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制售冷荤凉菜,食品商店出售自制食品。
5、食堂和食品商店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6、学校食堂未实行食品24小时留样制度。
7、食堂剩余食品没按规定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十二、学校食堂、食品商店发生下列情况,学校应责令停业整顿或终止承包合同,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1、违反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整改意见置之不理,屡次整改不到位的。
2、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
十三、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按卫生部和教育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学校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201
5学校食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年2月28日
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制度
为加强学校食堂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保证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工作的质量,使学校食堂的建设达到卫生要求,保障学校师生的饮食安全,促进龙岗区学生食堂建设,根据《食品卫生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县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在新建、改建、扩建食堂项目时必须严格按照食堂卫生安全规范标准设计,并向所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核,达不到食堂卫生安全规范标准设计要求的要及时整改,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由卫生监督部门参加,达到食堂卫生安全规范标准要求的发放给食堂卫生许可证。学校未申请预防性卫生监督、擅自建设而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学校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二、学校食堂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需提交下列 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2、设计图纸(根据建设项目选址、初设、施工的不同阶段分别提供项目方案、地形图、初设、施工的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3、食品卫生专篇;
4、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书;
5、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三、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规定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按以下规定开展学校食堂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核工作:
(一)选址审核:
1、依据平面图、地形图、风向图和建设项目性质、用途,对项目毗邻的有毒有害场所、卫生防护带,进行选址审核;
2、根据需要到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勘查;
3、制作现场审核记录。
(二)资料审核:
1、审查提供的图纸、资料、预评价报告的合法性、有效性,包括图纸设计单位、资料出具单位、预评价单位的签章、资质等;
2、依据卫生规范、标准、审查食品卫生专篇中关于设备、工艺、布局、卫生设施(包括厕所、浴室)等;
3、审查生活区和食品加工经营区的分割情况,以及废弃物处理排放措施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三)审核意见:
1、对疑难项目可征询专家意见,作为提出审核意见的参考;
2、卫生行政部门在出具受理通知书后20日内完成资料和现场审核工作,提出书面的预防性卫生审核意见:
A、符合卫生要求的,通过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初设、施工卫生审查;
B、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提出改进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竣工验收审核:
1、申请 1.1 申请材料
A、填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或递交相关申请报告; B、施工阶段书面的卫生审核意见;
C、有资格的卫生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D、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受理审查和程序(同选址和设计的受理审查和程序)3.审核 3.1 资料审核
A、审核提供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包括资料出具单位的资质和材料的形式、内容);
B、必要时对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和检测报告进行复核和抽测。
3.2 现场审核
A、在现场勘察建设单位是否按图施工; B、检查施工阶段卫生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 C、制作竣工验收现场审核勘验记录。
4、审核意见
(1)书面提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2)参加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如实签署意见。
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措施
一、加强对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尤其是目前尚使用自备水的农村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使用城乡统一的自来水。对于目前不具备条件而只能使用自备水的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组织,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和完善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开展爱国卫生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使用自备水的学校必须保证开水的供应,严禁学生直接饮用自备生水。
二、认真做好农村学校的改水工作。自备水水质的好坏很大程度取决于自备水水源的选择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县教育列出专项资金,有计划地对农村学校自备水设施进行改造。根据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要求自备水水源尽可能选择深层地下水,凡选择地面水或浅层地下水的必须保证在水源周围30米以内无生活性或工业性污染源;加强水源卫生安全管理,设置警示标志,井水加盖封闭,并及时清洗淤泥;对于经卫生部门监测不合格的自备水,必须限期完成改造工作,并经监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及时清洗消毒供水设施。配置高位蓄水池以满足供水需求的学校,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自备水管网及蓄水池的清洗消毒工作,坚持每学期开学之前和开学期间定期进行冲洗和消毒,在夏、秋季节台风或暴风雨过后要及时增加清洗消毒频次,并做好冲洗消毒登记工作。
四、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卫生部门要定期开展对学校饮用水的水质监测,对水质监测不合格的学校,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签订的学校安全责任书,必须有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内容。
五、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监督检查。卫生、教育等行政部门每年要对农村学校自备水水源、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管理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在检查中发现的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必须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学校食堂高危食品定点采购制度
一、为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确保食品原材料安全,根据《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高危食品是指大米、面粉、食用油、酒、酱油、饮料、肉、禽、皮蛋、蔬菜、海鲜、凉菜等对人的身体健康关系重大,易发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三、学校食堂采购高危食品,必须实行定点采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以保证其质量。
四、蔬菜容易残留有机磷农药,加工前应用清水漂浸两小时以上。花菜的残留农药难以清除,四季豆未烧熟容易引起中毒;螃蟹、蛏子、泥螺等海产品大肠菌容易超标,学校食堂应谨慎采购和加工。
五、冷菜凉菜容易感染细菌,引发肠道传染病,中小学校的食堂不得采购和加工冷荤凉菜。
六、学校食堂要将定点采购单位(摊位)名单,报学校总务处备案,同类食品的定点采购单位(摊位)原则上为1-2家,蔬菜等食品的定点采购单位(摊位)可适当放宽。定点采购单位(摊位)调整时,须及时报学校总务备案。
七、学校要建立食堂食品定点采购责任制,加强对食品采购的管理。如发现食堂未按要求定点采购,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因未定点采购而发生食源性疾患的,追究采购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定点采购点原因引起不安全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学校食品卫生定期检查制度
一、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小组,设立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二、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小组负责学校食品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对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培训,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的检查等具体工作。
三、学校必须实行食品安全定期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包括食堂食品卫生、食品商店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学生自备菜卫生等。
四、学校食堂、食品商店每周一小查,每月一大查。周查由总务处牵头组织,月查由分管校长牵头负责。要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台帐,对发现的问题,要发出整改通知书,由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业整顿或中止承包合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卫生隐患问题,学校应及时向当地卫生、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五、学校自备饮用水,开学前和学期中各送检一次,由卫生部门负责检测。学校不送检由学校负相关责任,卫生部门不予检测,由卫生部门负相关责任。检测不合格的自备水要立即整改,未达到饮用标准不得供师生饮用。学校要为学生提供开水或其他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
六、学生自备菜实行定期与平时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对自备菜的学生进行造册登记,实行专项管理。平时检查由班级生活委员负责,学生相互检查,相互监督,劝阻同学不要食用腐败变质的食物。定期检查由学校总务处负责,每周三对学生自备菜进行检查。
七、学校要创造条件,配置冷藏设施(或专用柜)集中保管自备菜,为学生自备菜提供免费热菜服务,一般安排在每周三。学生要求学校食堂帮助热菜,学校食堂不得收费,不得拒绝。学校应将免费热菜的时间、地点告知学生。
八、学校要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食堂、食品商店、自备饮用水、学生自备菜的定期检查制度,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拒不实行食品安全定期检查制度的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校园商品准入三项制度
一、进货验收备查制度:
1、学校食堂、食品商店必须采购新鲜、卫生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杜绝采购《食品卫生法》等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或原料。
2、须向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采购粮油、肉类、酒类、饮料、乳制品、调味品及其他定型包装食品须向供货方索取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单复印件。
3、水产品等高风险食品要实施定点采购制度。原则上不得采购卤肉类熟食制品;如需采购使用,需经彻底加热处理后出售。
4、学校必须指定专门人员作为食品采购验收员,验收人员需对采购的所有食品、原料进行认真清点与查验;验收人员应拒收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和原料入库,并交由学校将其销毁处理。
5、采购与验收人员均需在食品采购登记单上签名,认真进行登记,并将有关资料保存归档。
6、若因食品采购把关不严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将严肃追究采购人员和验收人相关责任。
二、不合格食品下柜制度:
1、严把质量关,对“三无产品”、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食品,主动及时下柜;
2、对师生或群众反映大、投诉集中的重要食品,先予下柜,然后提交有关部门组织鉴定,经鉴定合格的商品可重新上柜销售,鉴定为不合格的商品立即停止销售;
3、对已销售的不合格商品、假冒伪劣商品,及时予以追回,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供应商和工商部门。
三、消费投诉处理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商品售后服务规定,努力提高售后服务规定,努力提高售后服务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积极配合工商、消协处理消费者投诉。消费投诉举报电话号码12315;
3、对消费者投诉,严格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消费者先行协商处理的;无法处理的,及时与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联系,妥善处理。
学校群体性传染病应急制度
传染病对人类的危害很大,对社会的稳定也造成很大的影响。为全面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市教委及卫生局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为及时有效地控制传染病在校园的发生和流行,使传染病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特制定如下工作预案:
一、目标管理
1、普及传染病的防治知识,提高全体师生的自我防范意识。
2、完善传染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在校园的发生和蔓延。
二、组织机构 传染病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陈华锋 副组长:李建华
成员:陈荣冬 刘彦仁 刘新 陈伯龙 孔荣华 李小平、各年级组长、班主任老师。
学校成立传染病应急领导小组。由一把手总负责,分管副校长负责保证转送病人的车辆,随时待命;体卫处负责与年级组长及班主任的及时沟通,加强宣传工作,稳定师生情绪,消除不必要的紧张和恐惧心理;总务主任负责安排疫点的消毒工作,负责门卫的管理;班主任负责联系家长,掌握学生家长的电话;校医负责现场的及时救治和转送病人,校医要掌握并每学期核对全校学生的家长联系电话,确保紧急情况下与家长的联系畅通。
三、应急处理
1、学校在接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控制中心有关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预警报告后,应不折不扣地实施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控制中心的应急预案。对上级相关部门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督察,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
2、学校师生员工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时都应立即向校医报告,校医及时向传染病领导小组报告。
3、校医在发现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时,必须按照规定时间:甲类传染病(包括乙类传染病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病种),6小时内;乙类传染病12小时内;丙类传染病24小时内报告。统一填报传染病报告卡,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区疾控中心报告。任何人不得瞒报、慌报、缓报疫情。
4、校医对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在做好自身保护的前提下,及时转送附近医院诊治。
5、校医和班主任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6、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由总务主任安排相关人员在校医的指导下做好消毒处理,必要时请疾控中心进行终末消毒。与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应严格进行临床观察。
7、对易感人群应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用药,群体防护措施。需要进行隔离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应主动配合有关卫生部门采取的医疗措施。
8、在传染病期间,各班指定专人每天向校医报告本班学生的缺课情况、健康状况,班主任和校医要及时查明学生缺课的原因,并保持联系,以便进行跟踪管理。
9、体卫处安排相关人员加强校园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消灭鼠害,灭蚊灭蝇灭蟑螂。保持环境清洁,通风换气良好,对人员密集的教室、电脑室、图书室、办公室会议室等定期进行消毒。
10、门卫要严格把好校门关,外来人员来访登记,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禁止外来人员进入教室等人员密集区域。在校期间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离校。
11、教师利用健康教育课、板报、广播等开展健康教育。利用多种方式加大健康教育力度,增加自我保健知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增强师生自我保护能力。
四、注意事项
1、疫情发生后,校领导应稳定师生情绪,要求各类人员不以个人名义向外扩散消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2、传染病疫情发生后,要注意维护正常的学习秩序和工作秩序,教室要做好患者以及家长的思想工作。
3、如有新闻媒体要求采访,必须经过学校同意,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接受采访,以避免报道失实。
6.班级财产管理制度 篇六
一、目的:
进一步培养学生热爱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的良好行为习惯和学生自我约束能力,保持教室的整洁美观,创建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切实加强学校班级财产的管理。
二、要求:
班级财产的管理,班主任是第一责任人,每学年学校将配置完整的课桌椅及其他各类设施、设备交给班主任管理,到学年结束,班主任须将班级所用设备物品如数清点交还给学校。如有损坏或遗失,由第一责任人班主任负责按价赔偿。
1、保管好班级财产人人有责,包括课桌椅、多媒体、讲桌、电风扇、门、锁、窗帘、照明设施、卫生洁具及其它物品。
2、保持教室墙、门、窗、地面整洁、课桌椅排放规范整齐,不允许在桌、椅等物品上面涂写和刻划。
3、班内有些财产,须落实到每个学生专人负责保管,做到每件物品管理到位、保管到人。
4、班级物品如需维修或调换时,班主任需填写维修单或更换表,把损坏情况填写清楚上报。总务处视损坏程度,下发赔偿单,赔偿后,再由总务处进行维修。各班财产维修程序:
班主任填写物品报修单——上交总务处——总务处人员核查物品损坏原因及程度——自然损坏的及时进行修理,人为损坏的赔偿后再修理或更换。
5、班级财产管理工作的情况好坏,将作为班主任工作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检查
1、班级财产由学校总务处与班主任当面交接,填写物品清单,班主任验收签字,即日起执行班级财产管理制度。
2、班级财产管理原则上一学年为一个周期,由总务处组织学校政教处人员、学生会对班主任的财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方式分为: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学期结束和学年结束统一核查,检查考核情况及时公示通报,并纳入班主任工作考核依据。
四、班级财产的维修和赔偿:
1、班级物品在平时使用过程中属正常损耗或损坏,由总务处核定并记录在案后,统一安排维修或调换,费用由学校维修费负担。
2、凡属管理不善,人为造成的财产物品损坏,由总务处核查后,维修费用由责任人个人或班级集体自理解决和承担。
3、对于故意损坏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和损坏程度,并根据政教处对当事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以2—10倍的物品价格赔偿费用后,方可维修或调换。
4、对破坏公物情节特别严重的学生除赔偿外还须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并通知其家长。
5、如学校临时需用教室作其它用,发现财产物品损坏或遗失,应在本班学生回教室一天之内,报告总务处进行维修或调换。过期不报告的,将视为该班级的责任,维修费用由本班级责任人自理解决。附:学校财产统一价格
1、教学楼、宿舍楼、综合楼的外墙文化版面、一块赔偿100元。
2、教学楼、宿舍楼、综合楼的室内文化版面,一块赔偿50元。
3、墙面毁坏一处赔款100元。
4、黑板一块300元。
5、空调一台5000元。
6、电脑一台5000元。
7、电扇一个300元。
8、电棒一个100元。
9、讲桌一台500元。
10、教室、寝室门一个500元。
11、架子床一个500元。
12、床板一块100元。
13、教室、寝室窗扇、及走廊窗扇一个100元。
14、合堂教室、音乐室凳子一个200元。
15、课桌,损坏赔偿100元。
16、教室、美术室凳子损坏一个赔款30元。
17、劳动工具如笤帚、扫帚、小簸萁赔款10元。
18、钟表一个60元。
19、晾衣架损坏一处200元。20、餐厅桌子损坏赔款300元。
21、餐厅凳子损坏赔款100元。
22、水龙头一个20元。
23、延时阀一个40元
24、花草树木视情节轻重,赔偿5----200元。
25、在墙壁乱写乱画,视情节轻重赔偿50--500元。
26、安全通道指示灯、安全应急灯一个50 元。
7.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伦理思考 篇七
(一) 利用外部控制实现行政责任的迫切需要
现代政府是责任政府, 行政管理活动的终极目标是实现行政责任。关于如何保证公职人员实现行政责任, 美国学者库珀提供了两种方法: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其中, 外部控制是指“试图强行对公务员个人进行控制, 这些控制因素是来源于公务员自身之外的”[1], 例如行政伦理制度化、行政伦理监督;而内部控制则更倾向于指公务员的“自律”行为。鉴于公务员个人的判断力、道德水平、思想认识程度很难保证其行为是合乎道德规范的, 故外部控制对于实现行政责任至关重要。
财产申报制度是外部控制的具体形式, 推行这项制度, 是更好地利用外部控制的手段实现行政责任的迫切需要。具体而言, 行政伦理制度化、行政伦理监督作为两种重要的外部控制方式, 均要求构建财产申报制度。
1. 行政伦理制度化的需要
制度建设意义重大, 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 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 甚至会走向反面。”而行政伦理制度化是指把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提升、规定为制度, 并强调行政伦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
行政伦理制度虽然更多地具有法律的特征, 但它是依据道德理念和道德原则做出的制度设计与安排, 同时它又对行政人员关于行政责任的道德自觉有着提供保障的意义[2]。伦理学家罗尔斯指出, 个人职责的确定依赖于制度, 首先是由于制度有了伦理的内涵, 个人才能具有道德的行为。
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对公务员伦理行为的“他律”, 是带有强制性的, 是不得不、必须要遵守的。这也就等于将公务员道德规范制度化、法制化了, 其实质就是行政伦理制度化。将行政伦理道德规范上升为制度、法律, 进行道德立法, 从而可以有效地弥补道德“自律”的不足, 这也就为国家公职人员自觉地践履道德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因此, 推进行政伦理制度化, 并以制度的形式确立一系列明确的行政伦理规范, 这迫切需要在全国推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2. 行政伦理监督的需要
行政伦理监督是外部控制的重要形式, 它是指对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伦理道德原则进行监察和督导, 主要防止行政人员违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行政行为的发生。它的有效实施必须依托于完善的行政伦理监督机制, 需要行政监督、立法监督、社会监督等监督形式多管齐下。
财产申报制度是立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来监督行政人员是否贪污受贿, 意义重大。因此, 若要充分发挥行政伦理监督的功能, 完善监督机制, 首先需要在国内落实财产申报制度。
(二) “法治”与“德治”有机统一的必然选择
财产申报制度很好地体现了德法合治的理念。一方面, 财产申报制度属于法律层面的规范, 体现了对行为主体的“他律”, 它通过法律规范的震慑和惩罚功能, 减少公务员失职的行为。另一方面, 财产申报制度更是一种道德层面的规范, 约束并引导公务员“自律”, 约束公务员在行政的过程中不可以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引导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克己奉公、清廉为民。因此, 财产申报制度体现了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统一:它作为一项具有强制性特征的制度, 是打击和惩治腐败的有力武器, 体现着“法治”;同时, 它本身就体现着伦理追求和道德要求, 体现着“德治”。
(三) 公务员的双重角色决定必须建立财产申报制度
公务员的角色具有双重性:在一些情况下, 公务员扮演的是“公共人”角色, 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 他们的行为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行为;在另一些情况下, 他们扮演的是“经济人”角色, 以自己名义活动, 这是其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行使自身权利的行为。正是由于公务员的这种双重角色的存在, 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才十分必要。因为公众不仅需要知道公务员职务行为中直接涉及到的“隐私”, 还需要知道他们私人行为中的一些隐私, 以判断他们是否有以权谋私的行为。
首先, 公众知情权应得到保障, 公务员的隐私权应受到限制, 这要求官员进行财产申报与公示。一方面, 法治国家要求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得到有效保障, 公众应该有权知道公职人员是否合理行使权力;另一方面, 公务员的隐私权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否则腐败行为将会被其用“隐私权”为借口而逃避法律追究。
其次, 公务员的经济人角色要求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是“公共人”, 而在执行公务以外是“经济人”, 他们也有各自的需求和愿望。这种角色决定了公务员在行使权力时不可能完全做到出以公心, 只要有机可乘, 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本性总要占上风, 就可能替自己谋取利益, 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财产申报制度要求公务员将其财产公开, 接受监督, 他们廉洁与否就一目了然, 可以有效地防止公务员的腐败行为。
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伦理困境
(一) 外部控制的局限与不足
外部控制最大的局限在于:外部控制过强会导致内部控制不足。如果将伦理层面的问题用制度、法律等方式来解决, 那么“一旦成为立法的问题就不再是伦理问题而是法律问题了”[1]130。如果个人不再能够自主地用自己的价值观来处理具体问题, 而是通过法律等外部控制来行事, 即法律的限制和惩罚功能已取代了个人的决策过程, 那么人们便不再浪费时间去思考自己的义务, 会出现公务员伦理道德缺失、“自律”力量不足的现象。
同样, 财产申报制度也避免不了这种困境。如果仅仅依靠财产申报制度的刚性制度规范, 不重视公务员内在德性的建设, 财产申报的精神得不到认同, 则腐败总能找到生长的空间, 最终导致财产申报制度的空泛乏力甚而萎缩坍塌, 流于形式。
(二) 公务员的内在矛盾与冲突
首先, 体现于公务员的角色矛盾。如上文所述, 公务员存在“公共人”和“经济人”的双重角色, 角色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具有必然性。在财产申报制度推行过程中, 这种角色冲突导致了部分公务员的抵触。一方面, 作为“公共人”的公务员进行财产公示不仅是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也是人民对其最基本的信赖和期待。另一方面, “经济人”的自我保护本能会促使公务员趋利避害, 当财产公示危及到其个人和家庭以及其他相关利益时, 他不可能随时依据道德标准进行自我约束, 会对财产公示行为反应冷漠甚至加以抵制。
其次, 体现于公务员的价值取向冲突。公务员的价值取向冲突, 反映了公务员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选择困境。事实上, 他们总在寻找公共利益最大化和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最佳结合点, 但大部分公务员很难找到。财产申报制度推行过程中遇到障碍, 很大程度上缘于部分公务员采取了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取向, 偏向了个人利益最大化一方。
三、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伦理路径
(一) 强化外部控制, 多管齐下
首先, 要赋予财产申报制度法律地位。对财产申报制度进行伦理立法, 赋予其法律地位, 这是发达国家的共同做法。“一旦发现伦理越轨行为, 美国人最典型的反应是:采取新的立法、制定新的规则或者颁布新的制度。”[1]122虽然各国关于财产申报的法律形式多样, 但它们都是以法律的形式对财产申报制度作出规定, 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
其次, 要完善财产申报制度的配套措施。要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各项措施, 确保财产申报工作顺利进行。
最后, 要完善监督措施, 对制度、法律的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即进行外部控制实施后的设计。其一, 要进行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监督的主体和客体同在一个系统内的监督形式, 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和公务员自我监督。其二, 要加强外部监督。外部监督是指由来自行政机关之外的监督主体所构成的监督力量的集合体, 具有广泛性、经常性、普遍性和有效性等特点, 是一种强有力的监督手段。
(二) 重视内部控制, 巩固外部控制效果
首先, 培养公务员对财产申报制度的认同感。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 首先必须要有公务员群体对这项制度的认同, 并且排除既得利益者的阻力。如果目标群体对制度的实施缺乏认同性, 他们就会自始至终地对制度产生抗拒, 从而使制度只停留在纸面上而难以付诸实施。
其次, 摆正观念, 形成公共性信仰。公务员要扮演“公共人”的角色, 故他们对公共性的信仰是其从业之本。要通过各种前期有效的制度设置来激发公务人员潜在的道德存在, 激发他们潜在的作为“公共人”的特性来实现他们的自我规范, 把他们引导到公共利益至上的道德自觉上来。
最后, 注重伦理道德修养, 提高“自律”能力。在注重公务员行政行为“他律”作用的同时, 更应提倡公务员的自身修养、自我约束, 要加强公务员的行政伦理教育培养与自我修养建设, 用先进的方法、先进的理念武装头脑, 提高“自律”能力。
摘要:财产申报制度作为一项“阳光法案”, 是预防和惩治官员腐败行为的重要手段。财产申报制度有利于惩治官员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 也是打造透明政府、阳光政府的客观要求。目前, 适合我国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 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于伦理因素的研究和分析被忽视。
关键词:财产申报制度,伦理考量,内部控制,外部控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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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3]张康之, 李传军.行政伦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4]汪玉凯.深化改革要敢于触动既得利益———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几点思考[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09, (4) .
8.保护公民财产制度历史之辨 篇八
我国《物权法》另辟蹊径,在立法上创制了“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个人财产一体保护”的原则,试图在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个人财产方面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然而,这毕竟是一条前人没有走过的艰难曲折的道路。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且不说如何实现法律与我国宪法“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规范相对接,仅在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关系方面,立法者就面临非常复杂困难的局面。我国《物权法》不仅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尝试,而且在国有资产流转方面创制了一系列独特的法律规则。
面对庞大的存量资产,《物权法》在某些领域难免会捉襟见肘。譬如,《物权法》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这项法律规范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和个人房屋的行为限定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之内,然而,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支撑,许多城市的房屋拆迁、旧城区改造不得不停止。因此,就在我国《物权法》正式实施前夕,全国人大常委会紧急修改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授权性立法体系,不仅赋予了政府实施房屋拆迁改造的权利,而且赋予了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权。围绕着“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个人利益的二分法似乎没有了存身之地,在“公共利益”这个灰色地带,政府权力可以长驱直入,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愿望似乎就要落空。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改变了执政者的观念。是先制定法律规则然后再进行改革,还是先提出改革方案然后再制定法律规则?执政者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2008年,国务院在推出一系列改革措施之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法律,在法律授权下推行各项改革措施。譬如,为了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个人所得税法》;为了保护城乡居民的合法财产,推进城乡一体化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了《城市规划法》,制定了《城乡规划法》。为了进一步明确“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在城市房地产拆迁中切实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国务院组织起草《城镇房屋拆迁条例》,以行政法规的方式,进一步规范政府房屋拆迁行为。
2008年在中国法制建设的道路上,我们听到了细碎的脚步。矗立在城市的钉子户,象征着中国法律在保护公民财产方面的高度,也预示着中国未来在财产保护方面的难度。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从来都不应该是紧张关系。在多元化社会,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再也不是抽象的法律条文,而是实实在在的博弈。在一个又一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法律案件中,我们终于找到了立法的着眼点。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如果不能从根本上保护公民的个人利益,那么,公共利益就无所依归,国家利益就会变得毫无意义。只有从根本上保护公民的个人利益,才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尽管我们在立法中还有这样那样的徘徊和犹疑,尽管我们面对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在法律条文的修改上还不得不作出重大妥协和让步,但是,中国保护财产权利制度立法正在逼近实质正义,在一个又一个法律规范中,侧重保护个人利益已经成为不证自明的立法默契,“大河无水小河干”的传统观念,终于受到人们的强烈质疑。再也没有人对那些为了保护自己的个人财产而奔走呼号的公民冷嘲热讽;再也没有人为那些大而无当的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击节赞赏。这是一个回归理性的时代,这也是一个走向成熟的时代。
基于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关系的深刻思辨,普通的中国人真切地意识到,我们不仅有可以支配的自己的财富,而且还有庞大的存量资产。这些存量资产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具体表现,也是中国走向共同富裕的基础性财产。在保护国家财产的讨论中,非理性的理论狂热逐渐让位于对现实的尊重和思考,不少中国人意识到,在保护国有财产方面任何激进的改革,最终损害的都是公民的切身利益。所以,建立中央和地方二元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在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基础上,建立存量资产保护制度,是中国财产立法的最佳选择。《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不仅进一步明确了国有资产的范围,而且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不仅实现了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回归,而且创建了所有权人参与监督管理国有企业的具体制度。今后任何一个中国人都可以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行为提出质疑。
从存量资产到增量资产;从个人财产到国家财产;从国家所有、个人所有,到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中国在财产保护方面正逐步建立独特的法律体系。尽管我们在国有资产界定方面还有这样和那样的问题,在保护集体所有财产方面仍然存在诸多值得改进的空间,但只要理顺了个人财产、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之间的关系,我们在财产立法方面就一定能够找到规律。
伴随着《物权法》全面实施,中国人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理直气壮地追求个人财富;中共中央将“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写进红头文件,为我国财产性立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今后中国公民再也不会只盯着自己的钱袋子,唉声叹气,他们会抬起头来,看看股票的价格,关注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他们以自己独到的视角,观察着政府在财政、税收、金融、价格方面的一举一动。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财产,他们终于意识到,必须参与制定规则,每一次价格调整,都会引发激烈的讨论,价格听证会成为举世瞩目的焦点。
现在人们终于明白,要想真正保护自己的财产,必须看好政府的权力。假如政府在宏观调控方面无所顾忌,那么,居民的财产就会缩水,市场价格就会波动,经济的发展就会遭遇挫折。世界金融危机爆发之后,人们更加深刻地意识到,只有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才能真正地发展市场经济。人们的目光再也不局限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博弈,如何控制政府的权力,才是今后立法的重心所在。
2008年是保护居民财产权利之年,2008年也是中国法治观念变革之年。从关注个人财产权利,到关注国家财产权利;从关注居民财产的取得和使用,到关注政府的宏观调控,2008年仿佛用法律之手,把中国从市民社会直接拉进公民社会,个人权利至上的观念,悄悄让位于社会责任,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逐渐成为社会共识。有了这样的共识,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企业再也没有容身之地;有了这样的共识,在保护财产权利的立法中,人们再也不会夸大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紧张关系。《农产品安全法》《食品卫生法》《水污染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这样一系列保护公民食品卫生安全和环境的法律制度,就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地涌现出来。
悲观主义者面对法律的变迁忧心忡忡,而乐观主义者从法律的修改中看到光明。只要我们透过具体的法律条文,仔细地体察立法者的情绪;只要我们透过群体性事件,看到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之艰难;只要我们从法律修改的细枝末节之中,捕捉到崭新的法治观念,那么,我们就应该对中国未来的立法充满信心。或许若干年后我们再回眸,发现公民在保护自己财产方面曾经付出过如此惨重的代价,但正是他们的不屈不挠,使得中国法制建设从此走上康庄大道。
回首2008年,有许多事情值得我们骄傲。但是,再也没有任何事情比法律真正保护居民财产更值得我们自豪。从制定《物权法》配套性法规,到颁布《企业国有资产法》,在保护公民财产权利方面,2008年似乎形成了一个完美的立法循环。尽管在法律条文中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尽管在保护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方面,我们还需要制定具体的规范,但是,只要我们把握了基本方向,树立了正确的财富观念,那么,我们今后的立法就一定能走出教条主义的思维模式,摆脱僵化的意识形态束缚,在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起点上,不断地探索创造财富、分配财富的最佳法律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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