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组织(共14篇)(共14篇)
1.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组织 篇一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为加强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宾客身体健康,根据《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
成立二次供水管理办公室
主 任:黄
成 员:
卫生管理办公室下设工作小组,办公地点设在工程部。
组 长:
成 员:曾太金
二,卫生管理
(一)建立健全二次供水专项档案;
(二)从事二次供水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后方能上岗。以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三)从事二次供水工作人员应做好个人卫生工作,凡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及病原携带者,治愈前不得从事二次供水工作。
(四)确保二次供水设施设备正常运转,水箱、水池周围环境整洁,无污染源、无有毒有害物质、无污水管线;
(五)每年定期对水箱、水池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水质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将清洗记录归档。保证清洁的水箱、水池不受污染,防止二次污染;
(六)每次清洗消毒后,应将检验报告书存入档案,并记录检验日期;
(七)在清洁保洁过程中,必须做好对水箱、水池入孔加盖密封、加锁,对排气孔、溢水管、排污放空管口加金属网罩,防止蛀虫、老鼠等异物进入;
(八)一旦发现饮用水水质有异常变化,不得隐瞒,因立即报告卫生管理办公室和成都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防止介水传染流行。
附:兼职卫生管理员
曾太金
成都润邦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2.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组织 篇二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北京铁路地区管辖内29家二次供水管理单位的114套二次供水设施。
1.2 内容
1.2.1 现场调查内容
包括二次供水设施的分布及供水人口情况, 二次供水方式 (水泵与水箱联合式、变频调速式、直接增压式) , 水箱材质、水箱消毒装置、管网材质、水箱容量设计、日循环供水量、水箱使用年限、水泵房卫生管理情况、水箱设计及管理情况、二次供水管理单位的各项卫生制度及档案管理情况。
1.2.2 水质检测项目
包括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 H值、耗氧量、总硬度、氯化物、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硫酸盐氮、硫酸盐、挥发酚类、铜、铁、锰、铅、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菌, 共计22项。
1.3 方法
1.3.1 现场调查方法和评价依据
采取普查的方法对北京铁路管辖内114套高层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用统一制定的调查表格进行现场调查。以《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 17051-1997) 为评价依据。
1.3.2 监测资料搜集
查阅北京铁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2年管区内生活饮用水监测资料。
1.3.3 检验方法及评价依据
二次供水的采集和末梢水的采集、保存以及检验方法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5750-2006) 进行, 评价依据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2006) 执行。测得的各项指标全部符合标准的判为合格, 若有1项不符合标准即判为不合格。
2 结果
2.1 基本概况
北京铁路地区共管辖高层建筑二次供水设施114套, 其中无负压供水设施76套, 水箱供水设施38套。设在室内的112套, 设在室外的2套。其中分布在居民小区的86套, 机关单位16套, 饭店5套, 医院2套, 学校5套。大部分机关单位备有桶装饮用水, 二次供水只做其他生活用水。采用水箱供水方式中, 只有低位水箱的35套, 有高低位水箱的3套。消毒方式采用紫外线灯管消毒的35套, 采用二氧化氯消毒的1套, 臭氧消毒的1套, 有自动清洗装置的1套。涉及居民区供水楼203座, 供水35 031户, 其中水箱供水涉及居民楼104座, 供水13 714户。水箱材质为不锈钢的29个、搪瓷的7个、玻璃钢的4个、水泥的1个。楼外管道材质以镀锌钢管为主。日常维护及管理分别属于22家铁路产权单位和7家物业公司。
2.2 二次供水单位基本卫生管理情况
2.2.1 二次供水单位档案管理情况
29家管理单位对所管辖高层建筑二次供水设施全部配备了兼职管水员, 共有兼职管水员126名, 其中107名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 占84.92%。多数单位建立了卫生制度, 但在法律法规、供水设施的工程设计、水质检测报告、管水员的卫生知识培训等方面资料保存欠缺。见表1。
2.2.2 二次供水单位水泵房卫生管理情况
水箱二次供水与无负压二次供水多项指标合格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见表2。
2.2.3 水箱设计及管理存在的主要卫生问题
水箱溢水口未加防护网罩或防护网罩破损的比例较高, 部分水箱距离墙壁不足60 cm, 距离顶壁不足80 cm。紫外线灯管更换记录和水箱清洗消毒记录合格率较低。见表3。
2.3 水质检测结果
2012年对114个高层建筑二次供水点共检测水样260件, 合格256件, 合格率98.46%。其中水箱二次供水检测136件, 无负压二次供水检测124件。在泵房采样244件, 采集末梢水样16件。水质监测报告显示, 1家硝酸盐氮含量超标, 其供水来源为自备井水, 其泵房和末梢水水样硝酸盐氮检测结果分别为27.3和27.1 mg/L;其余单位均为市政供水, 其中2件水箱出口水水样菌落总数超标, 检测结果为1.1×103和9.6×102CFU/ml。
3 讨论
3.1 加强二次供水管理单位的法律意识是提高管理水平的基础
自1984年北京铁路地区建设高层建筑以来, 二次供水设施逐渐增多。由于二次供水产权单位和物业公司对生活饮用水的法律法规认识不足, 向卫生部门申请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单位只占55.26%, 而其中水箱供水设施由于建设年代较早, 申请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只占18.42%。预防性卫生监督的缺失造成二次供水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后问题较多, 如水泵房空间狭小, 管道拥挤, 给设施维护、巡视检查、卫生清理等造成困难。应强化产权单位和物业公司的法律意识, 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 提高二次供水基础设施水平。产权单位和物业公司还应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维护改造, 降低二次供水的安全隐患。
3.2 二次供水档案不健全、管理不规范是二次供水管理单位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4,5,6]
北京铁路地区二次供水管理单位的档案不健全, 缺少法律法规档案、供水设施的工程设计档案、水质检测报告、预防性卫生监督档案、水箱清洗消毒记录、紫外线灯管更换记录、专业清洗消毒水箱单位及人员资质证明和泵房巡查记录等。由于水箱清洗消毒和紫外线灯管更换需要一定经费, 有些单位组织人员自行清洗, 紫外线消毒灯管超期使用数月甚至1年以上。部分水泵房内堆放废旧门窗、办公家俱、建筑材料等杂物;灯泡损坏不及时修复, 造成人工照明不足;四壁塔灰及垃圾不及时清扫;水箱溢水口防护网锈蚀、损坏;水箱入口未上锁及地面积水等。高层建筑二次供水的产权单位和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管理档案, 应备有并遵守有关二次供水系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规范对二次供水泵房的日常维护管理。
3.3 加强对直接管水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是保证二次供水规范管理的关键
管水员是二次供水的直接责任人, 1个管水员一般负责几个水泵房, 对二次供水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 需要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专业知识, 他们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居民饮用水安全。目前, 二次供水管水员大多由小区或单位的维修人员兼任, 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9]。管理单位对管水员的卫生知识培训重视不够, 29家管理单位中只有4家单位有对管水员的培训记录。加强对直接管水员的二次供水专业技能、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是保证二次供水规范管理的关键。
3.4 二次供水监测工作是保证生活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
2012年北京铁路地区高层建筑二次供水水质监测合格率为98.46%, 与2010年北京市石景山区二次供水水质监测结果97.5%比较一致, 二次供水的水质基本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10]。其中2家水箱出口水菌落总数监测不合格的单位, 经过彻底清洗水泵房, 清洗消毒水箱, 再次监测水质达到合格标准。北京铁路地区二次供水单位每年监测1~3次不等。继续做好水质监测工作, 是保证生活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 可适当增加监测次数, 及时消除隐患。
3.5 引入量化分级管理有利于提高监督效率
自2004年以来, 北京铁路地区高层建筑二次供水设施66.7%已经建成或改造成无负压供水方式, 显著减少了水箱供水所需要的清洗消毒、紫外线灯管更换、设备设施维修等问题, 水泵房内的环境卫生也显著改善。而水箱供水方式卫生问题依然突出, 将监督力量重点放在以水箱供水方式的监督检查上, 有利于促进二次供水单位提高管理水平。
摘要:目的 全面了解北京铁路地区高层建筑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状况。方法 统一制定调查表格, 现场调查询问。查阅2012年生活饮用水监测档案, 收集及整理监测数据。结果 北京铁路地区高层建筑二次供水设施共114套, 其中无负压供水设施76套, 水箱供水设施38套。日常维护及管理分别属于22家铁路产权单位和7家物业公司。二次供水档案管理方面, 21家单位法律法规资料欠缺, 23家单位供水设施的工程设计资料欠缺, 15家单位水质检测报告欠缺, 25家单位管水员的培训记录欠缺。采用水箱供水方式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水泵房日常巡视检查记录和水泵房内整洁状况等指标合格率较低, 分别为18.42%, 60.53%, 75.00%, 与无负压供水方式合格率比较,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P<0.01) 。在水箱硬件设计及管理方面, 水箱溢水口防护网罩合格率为66.67%, 水箱距离墙壁、顶壁合格率分别为75.00%和77.78%。紫外线灯管更换记录和水箱清洗消毒记录合格率分别为25.71%和31.58%。结论 该地区管理单位二次供水档案缺失严重, 采用水箱供水方式管理问题突出。应加强二次供水档案管理, 加强对水箱二次供水的监督检查。
关键词:北京铁路地区,二次供水,调查分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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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市二次供水行业管理的对策思考 篇三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是城市供水管理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维系着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围绕城市供水安全和水质达标,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使二次供水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应对新形势下对保证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要求,城市二次供水监管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一)城市二次供水缺少统一规划
由于政府在编制城市供水发展整体规划时,很少考虑将二次供水纳入其中,使得城市二次供水在功能规划布局上更显滞后和忽视;而建设单位在进行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时缺乏整体统筹考虑,容易出现该区域城镇供水管网和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布局脱节等问题,造成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无序,为今后使用二次供水设施带来矛盾和问题埋下伏笔。
(二)设施建设质量缺乏有效监督
过去由于我国有关二次供水的技术标准还不完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缺乏严格规范,设计验收把关不严,出现了设计不合理,选型标准低等现象,使得设施建设质量难以保证,另外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属于建筑质量管理还是属于供水设施管理,没有明确的界定,容易形成监管真空,导致有的设施投入使用没有几年就出现问题,不能满足居民正常用水需求。
(三)运行管理单位较难进行监管
由于二次供水设施分布点多面广,实施行业监管难度比较大且管理力量薄弱;物业公司等设施管理单位缺乏专业化管理的技术和经验,对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水平参差不齐;甚至部分老旧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因产权交叉等原因出现无人管理,导致储水设施没有清洗消毒、维护抢修不到位等情况时有发生。
(四)清洗消毒没有列入日常管理
目前,一些运行管理单位不能严格按照规定定期对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或者管理单位选择一些非专业队伍进行清洗消毒,由此引起二次供水水质污染。对一些城市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有部分城市对清洗方法是否规范、清洗后是否进行水质检测等清洗消毒各个环节都缺乏有效监管,清洗消毒效果难以保证。
(五)二次供水突发情况处置不及
由于人员不熟悉操作等原因,导致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造成停水或水压不稳定等等情况,而得不到及时恢复,影响居民正常用水;另一方面,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往往依靠卫生部门对运管单位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未能及时掌握情况,查明原因,帮助运管单位尽快恢复供水。
二、建议采取的管理对策
(一)实行统一规划管理,进行设计方案审查
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应包含城市供水发展的相关方面。在做城市宏观发展规划时,应将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规划纳入统筹整体规划范围之内,并与城市供水设施规划同步考虑;另外,实行统一规划管理能够促进二次供水设施有序建设,避免出现行业管理与设施建设之间脱节。同时,为了加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应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严格执行二次供水有关技术标准,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质量。
(二)把握建设关键环节,加强政府行业监管
为了保证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质量,及时发现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在加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环节的行业监管方面可从以下四点着手:
一是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承担单位资质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对在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是对采用的二次供水设备及相关产品进行备案,且适时编制目录并公布;
四是监督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过程,检查验收资料是否完备。
(三)增加运管单位管理,提高供水安全保障
二次供水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了解和掌握管理单位的具体管理制度并进行备案,以保证二次供水的安全稳定。另外,为使二次供水系统可靠运转,帮助运管人员尽快熟悉和掌握设施的技术指标及运行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的运管人员必须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培训后,方可上岗。同时,为了解管理单位清洗消毒情况,提高设施及时清洗率,保证供水水质合格,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对管理单位的清洗消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强化清洗消毒管理,巩固水质卫生安全
按照相关规定,二次供水设施应每半年至少清洗一次,而清洗消毒效果直接关系到用户的水质卫生,作为政府部门应对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加强监管,促进清洗消毒规范操作。同时,为提高清洗消毒从业人员素质,保证清洗消毒质量,提高清洗消毒合格率,清洗人员必须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培训后,方可上岗。对于清洗后的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检测机构应有资质并受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委托,这样有利于规范二次供水水质检测行为。
(五)完善应急处置预案,积极应对突发事件
构建和完善城市二次供水应急体系是城市供水应急体系的关键一环,是确保水质异常情况下安全供水的关键工作,涉及指挥机构、应急技术、后备物质和人员保障等管理工作,以及应急处置时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二次供水单位也是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范畴,发现水污染事故需要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及时处置,必要时还须启动应急预案。当发现二次供水水质被污染,危及人体健康时,城市供水应责令二次供水管理单位立即停止供水,限期整改。
三、 结论
二次供水是城市供水中的热点与难点问题,我们应当从政府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监管职能角度出发,抓好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各项工作,只有从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运行维护、清洗消毒、应急处置等重要问题着手,不断研究与探索,必将城市供水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更高的水平;同时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增强公众关心二次供水的意识,建立公众参与二次供水监督管理的途径,并且鼓励公众参与, 加强社会监督,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达标和设施运行安全发挥作用。
(责任编辑:骆小平)
4.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 文档 篇四
为了确保学校生活饮用水的安全和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加强对二次供水卫生管理,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卫生设施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有关对二次供水的各项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二、二次供水的蓄水池顶盖密封要严,上锁,注意检查是否完好,防止事故发生。
三、蓄水池周围10米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
四、做好二次供水设施及水质的卫生管理,每半年至少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全年不少于2次)。水池消毒人员需戴防护眼镜和口罩,如果在水池内感到头晕、气喘,则应马上离开水池到外面呼吸新鲜空气。上下水池时应把紧扶手、踩稳梯,严防跌落。清洗:铲出水池内泥沙及各种沉淀物;用扫把或尼龙刷从水池顶部、四周墙壁、底部依次反复刷洗;如果仍未洗干净应再进行刷洗直至干净为止。消毒:用扫把或尼龙刷蘸取1:100灭菌净水溶液(或防疫站配制的消毒水溶液,依次反复刷洗消毒;之后将水池盖好封闭半小时;用清水冲洗一遍整个水池,排出消毒水溶液;重复用清水冲洗一遍并排出消毒水溶液,并对蓄水池进行清洗消毒及效果检测。
五、对二次供水设备运行应经常检查、维修、保养,使其处于安全稳定的运行状态,保证每天正常供水
六、专(兼)人负责二次供水管理,.记录存档,水池清洗消毒工作全部结束后,应完整、规范、清晰地把情史记录在《水池清洗消毒记录表》内,把记录整理成册存档。
七、当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罗旁中学
5.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组织 篇五
【发布文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发布日期】1992-08-13 【生效日期】1992-08-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成都市生活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8月13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统一管理,保证二次供水水质卫生安全,防止有害物质的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使用水箱、水池、水塔等储水设施或水泵、无塔上水器等加压设施,将城镇供水企业或自备水厂(站)的自来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给饮用的供水形式。
第三条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我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由市自来水公司具体承办;其他区(市)县的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由当地城建部门负责,并接受市公用局的指导。
第五条 第五条 市和各区(市)县卫生局负责本辖区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二次供水监测管理工作。
(一)市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市属及市属以上单位二次供水卫生监测管理工作;
(二)区(市)县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市属以下单位和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卫生监测管理工作;
(三)铁路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本系统二次供水卫生监测管理工作,国境卫生检疫机构负责口岸二次供水卫生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级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和设计应经公用(城建)部门、卫生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一)场所选定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周围半径十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并要有防护设施;
(二)使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规定,必须无毒无异味;
(三)机泵室与储水池必须分建,并有防水质污染的措施;
(四)储水池溢水管要设防污染装置,并不得与下水管直接相通,溢水口位置应高于下水道最高水位。
第七条 第七条 单位设置的二次供水设施经公用(城建)部门、卫生部门验收后,必须进行清洗消毒,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许可证》,方可投入使用。
现已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按以上要求补办手续。
《卫生许可证》每年复审一次。卫生部门应自收到申报、复审申请之日起两月内检验、复审完毕。
第八条 第八条 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由设置该设施的单位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所有的,由共同所有单位负责。
第九条 第九条 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储水箱、池必须加盖、上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卫生管理。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监测和公用(城建)部门的管理,保证用水卫生、安全。
未经许可,不得以淹没式方式向储水装置放水。
第十条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工作由市公用局负责组织实施,卫生部门负责清洗效果的监测。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将清洗消毒工作的进度安排及时报送卫生防疫机构,并将清洗消毒的情况按期报送卫生防疫机构和公用(城建)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直接管理和清洗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并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才能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及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健康带菌者,或其它有用水质卫生的疾病者在治愈前,不得从事设施直接管理和清洗工作。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卫生管理、监督人员在执行监督监测任务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可随时向被监督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进行现场监测、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饮用水水质有异常改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公用(城建)部门报告,卫生防疫机构、公用(城建)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违反下列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市和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健康合格证的,处以一百元至两千元的罚款,并责令改正;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拒绝现场监测、检查或隐瞒有关情况的,除责令其纠正外,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水质污染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并责令暂停使用二次供水设施。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违反下列规定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由公用(城建)部门给予警告或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并责令改正: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
(二)未按第十条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因水质污染致人疾病、残废、死亡或财产损失的,应区别不同情况,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医疗费、误工资、生活补助费、丧葬费、遗属抚恤费等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或工作(城建)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篇六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确保二次供水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根据GB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2001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要求。
1、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应有很好的排水条件,供水设施应运转正常。
2、设施与饮用水接触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不对饮水水质造成影响。
3、通过设施所供给居民的饮水感官性状不应对人产生不良影响,不应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引起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
4、设施(水箱或蓄水池)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入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入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5cm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h的用水量。
5、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不得与大便口(槽)、小便斗直接连接。
6、蓄水池周围 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和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 2m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7、水质检测必须:色度、浊度、嗅、味及肉眼可见物,pH、大肠菌群、细菌总数、余氯。增测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
8、设施的管理部门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
7.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组织 篇七
1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本市从2008-2010年每年采集二次供水已清洗消毒的水箱水进行监测, 共抽检987件, 监测项目为色度、浊度、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余氯, 并与市政水厂出厂水监测结果对比分析。
1.2 方法
按照GB/T 5750-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采样检验, 采用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评价。
2结果与讨论
2.1 色度、浊度和余氯
水质感官性状选择色度和混浊度、余氯3项指标。清洗后水箱水与出厂水监测结果见表1。
从表1可见, 水箱水色度合格率比出厂水低。经统计学处理,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χ2=5.71, P<0.05) 。水箱水浊度合格率也比出厂水低, 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χ2=3.71, P>0.05) 。余氯合格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χ2=31.52, P<0.01) 。
2.2 细菌学指标
水箱水二项指标合格率为74.87%、91.29%。而出厂水均为100.00%。经卫生统计学处理, 水箱水和出厂水菌落总数合格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χ2=17.80, P<0.01) 总大肠菌群合格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χ2=5.13, P<0.05) 。见表2。
清洗后水箱水与出厂水浊度合格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说明通过卫生管理, 落实了水箱水清洗消毒制后, 水箱水水质得到提高。
色度测定两者还存在显著差异, 提示:①在上水道建造时要把好水管质量关;②要对水箱清洗消毒实行质量控制, 确立严格的验收制度。水箱水的细菌指标合格率均低于出厂水, 存在显著或高度显著差别。由于贮水箱设计不合理, 容积过大、水箱储水量过多, 滞留时间过长, 余氯耗尽, 同时水不能完全循环, 形成死水, 致使杂质沉淀, 微生物繁殖。水箱水余氯合格率仅为62.41%。这可能与水箱水贮水多、周转慢有关, 余氯合格率低, 造成细菌污染和繁殖导致菌落总数乃至大肠菌群合格率下降。水箱水和出厂水5项指标分析, 除浊度两者无显著差异外, 其余4项中有显著差异和高度显著差异各占2项, 说明水箱水虽经清洗消毒, 但监测合格率仍不尽人意, 为提高水质, 建议:①监督部门应做好预防性监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②二次供水单位应严格按照《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对供水设施进行设计。要加强管理, 做好自查工作。加强对供水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做好二次供水水箱定期清洗、消毒工作, 提高二次供水安全意识。有条件地区对楼房住宅可采用二级泵一次供水, 避免二次供水二次污染。
8.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组织 篇八
一、证照资料
1、当年有效的生活饮用水供水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2、供管水人员当年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患“五病”人员的调离记录,委托清洗单位清洗工作人员相关证明复印件;
3、所用饮水清洗消毒药剂索证(索票)资料。
二、管理资料
1、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人员体检培训,五病调离,环境卫生管理,消毒药物采购储存,水箱清洗消毒,供水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水质检验等);
2、专(兼)职卫生管理员任命文件,卫生管理员证书;
3、合格的水质检验报告(应包括常规检测指标);
4、其他:现场卫生监督文书、卫生工作会议材料、水质检测仪器合格证、说明书等。
三、清洗消毒资料
1、年度水箱清洗消毒计划(自洗单位);
2、无自洗能力的应与相应资质单位签订委托清洗协议,清洗单位的资质证明(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3、委托清洗水箱的工作记录(应包含清洗日期、人员、现场余氯检测结果、清洗情况等);
4、投放消毒剂记录(适用时);
5、水质余氯自检记录(日期、抽检地点、结果、操作人员);(可委托清洗机构检测,但不少于每月一次、夏季不少于每月两次);
9.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篇九
第一条 为加强三台县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饮用水污染,保证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间接向用户供给生活饮用水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处理,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高、中、低位蓄水池(塔、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气压罐等。
第三条 凡在公司供水范围内的二次供水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三台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是我县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进行监督、管理。三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二次供水进行水质监督和监测。
第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由公司 根据市政管网布置情况进行水力计算为依据,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市政供水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生活、消防应分别设置。
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和建造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并经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卫生局、公司 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一)选定的场所周围半径10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批文,确保无毒、无害;
(三)水池壁坚实坚固、光滑、不渗漏,水池加盖加锁,池盖密封性能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池内的装置;
(四)机泵室与储水池必须分建,储水池溢水管、泄水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通,溢水口、泄水口位置应高于下水道最高水位。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必须经公司 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公司才对其安装结算水表,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直接向最终用水户收取水费。
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由物业管理公司和开发商负责;其余由产权单位、社区管理机构或住户负责。二次供水设施如需移交公司管理其标准另行制定。
第八条 尚未移交给公司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其余由产权单位、社区管理机构或住户负责,并要指定专人管理。移交后的,应当由公司 按照内部管理规范负责维护管理。房地产开发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质量负责。物业管理公司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尽量提供方便。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应至少清洗消毒一次,清洗消毒后,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水质科进行清洗后的水质检测。
水质检验应现场取样, 检测项目根据《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确定。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由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并应作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的资料档案,并把每次清洗消毒记录归档;
(二)所使用的清洁工具、清洁剂、除垢剂、消毒剂等产品,必须经卫生部门检验合格;清洁剂、除垢剂、消毒剂等涉水产品必须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批文,以防止饮用水二次污染;
(三)每次清洗消毒后须及时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水质科由其派员检验。
清洗、消毒人员要经过健康体检、专业知识培训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收费标准,由县物价部门制定。水质检验的收费标准,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检验与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执行。设施已移交给公司的,由公司支付费用;尚未移交的,由产权单位、物业公司或住户支付。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的水质检验不合格的,由公司责令重洗;水质检验未现场提取水样的,其检验无效,应重新检验并不得再行收取检验费用。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不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公司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清洗消毒的,由公司组织清洗消毒,费用由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承担,并报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10.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组织 篇十
1 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的现现状
二次供水设施是小区必备的供水设施, 主要有泵站、蓄水池以及二次配水管网等等。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服务是由物业公司来负责的。目前我国大城市当中有多元化管理的模式, 二次供水管理比较混乱水污染比较严重, 管理部门不能找到法律条约来制约这些现象, 这使得二次供水的管理很难落实, 矛盾也越来越突出。
近年来我国城市的基础设施大规模投入使用, 地方政府考虑的是城市的休闲和居住等因素, 很少有考虑城市附属功能布局的考虑, 城市二次供水的功能更显出了落后。很多地方都是问题出现了, 才引起注意, 政府在二次供水方面不能做到很好的控制。在建新的住房的时候缺乏二次供水的整体规划和布局, 使得二次供水设施布局与其它设施的建设脱节。二次供水在资金投入上, 没有统一使用, 资源的浪费现象严重, 给社会带来了负面的影响。
二次供水的设施管理制度不完善, 不能保证城市供水的质量, 由于设施都比较简易, 很容易有水质变质的现象发生。二次供水的设施有很多种, 一些设施的日常养护工作不到位。在设施施工质量方面, 由于开发商想降低成本, 追求高额利润, 对二次供水的设施管理只是应付, 安装设施的质量很低, 根本不能符合供水的要求。开发商还用次品, 安装过程中也不按照具体的要求施工。二次供水设施遗留的问题比较多影响了正常的供水。现在我国很多二次供水设施的工艺单一, 技术含量很低, 远远比不上发达国家的水平。
2 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的对策
只要小区有高层, 就有二次供水设施对于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当中存在的任何问题, 我们都需要做认真的分析, 通过吸取国外先进的科技来制定管理的方案和相应的政策。政府要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去考虑小区二次供水管理, 理顺管理的机制, 从实际情况出发来明确管理的主体以及收费等标准。
2.1 加强水质安全
设计人员在设计时既要按照规范, 还要了解城市供水的基本情况, 合理设计, 设计时不仅考虑用水量的要求, 还要考虑不易造成水质二次污染, 水池、水箱大小既要适应安全供水的要求, 又要满足不致水质二次污染, 确定合适的大小, 在水池过大时, 必须考虑设置防止自来水水质恶化的有效措施。二次供水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 并应加强工程监理, 保证施工质量。对原有不合理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改造, 包括水池、水箱内壁处理, 管道系统。增添必要的消毒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不到位会导致水质污染, 实践中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规程, 进一步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 定期抽查水质, 防患于未然。同时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培训, 使其掌握基本的供水常识, 管理好二次供水设施, 防止水质二次污染。城市供水中, 二次供水是必不可缺的组成部分, 而二次供水造成的水质污染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做好防止水质因二次供水而受污染, 保证用户用到水质合格的自来水。
2.2 完善管理机制
要对小区供水管理进行升级, 同时进行改造, 把不规范而且规模小的泵站给予撤销处理, 减少小区二次供水的加压泵的数目;扩建集中泵站, 建立新的供水加压的系统;建立大型的供水加压泵站;投入一定的资金来做加压泵站的日常保养方面的工作;政府要给予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拨专门的款项, 作为二次供水的亏损和补偿资金。为了使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更加科学、更加系统而且更加规范, 就要把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建设以及运行等环节控制好, 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加强二次供水的管理。
2.3 使用先进工艺
现在我国市场上的无负压管网增压稳流给水设备采用的是真空抑制技术, 这是一场大的变革, 解决了负压的问题。这种设备投入使用以后, 减少了中间的复杂环节, 不需要建水池, 而且可以解决小区二次供水的污染的问题, 节省了大量资金。这种设备的全封闭运行的, 可以节约日常的保养费用, 适合老设备的更新以及改造, 在使用前期的费用不会造成浪费。
2.4 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我们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文来成立二次供水管理的专门机构:对于需要新建的二次供水设施, 首先要到办公室来申请, 办公室进行现场查探后, 提出意见, 然后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图纸的设计, 然后送到二次供水管理办公室来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才能开始施工, 对于没有通过审核的, 一律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对于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方面, 施工单位一定要具备相关的建设资质, 而且必须向二次供水管理办公室备案, 在施工过程当中安装材料的时候, 必须要符合规定的环保要求, 并对质量给予监督。在施工结束以后, 必须要由二次供水管理办公室来验收, 合格以后就可以发放使用证书, 然后才可以正式投入使用当中。还可以成立专门的服务公司来负责本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全方位服务。
3 结语
我国城市发展迅速, 人们对物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小区二次供水的设施管理就显得尤其重要, 因为这与人们的生活质量息息相关。由于我国二次供水设施遇到了新的难题, 所以, 我们要用科学的发展观来考虑城市的供水方案, 把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归入城市供水的基础范畴当中, 制定出一系列的措施来规划二次供水, 尽量与国际水平接轨。
摘要:本文分析了小区二次供水设备应用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从不同角度进行调查和分析, 提出了城市二次供水的设施在规划以及运行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小区,二次供水,技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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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 篇十一
为保证酒店二次生活用水安全、卫生、清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供水系统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水泵房管理制度 1. 水泵房、消防水系统、设备等由工程部指定专人负责监控、清洁及日常运行的巡视。
2、专职维护人员应按时对二次供水系统设备进行巡检,认真填写巡检记录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供水设备正常运行。
3、水泵房内机电设备、仪器由值班人员负责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水泵房,严禁非值班人员操作各种开关、按钮。
4、消防泵、生活泵、污水泵及各类控制开关、按钮、阀门应有明显操作标志,标志简单易懂,正确无误。高压用电设备有危险标志并有防触措施。
5、水泵、仪表、阀门控制开关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更换,确保控制性能良好。
二、水池(箱)管理制度
1、由工程部指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人员负责水池(箱)的日常管理工作。
2、按时对蓄水池的水位和水质清洁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汇报和查找原因。
3、水池(箱)容积及管道口径应满足用水需求,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管道布置合理,不存死水区。
4、水池(箱)结构坚实、牢固、光洁、不渗漏、耐腐蚀;水池(箱)入孔必须加盖加锁,锁匙由专人保管;水池(箱)溢流管口、通气孔口应有防蚊虫进入的不锈钢纱网;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5、水池(箱)每年至少由专业清洁机构清洗消毒一次,并取得市水质检测中心水质检测合格证明。在水质二次污染高发期应适当增加清洗次数,定期投加适量消毒剂。
6、水池(箱)管道、阀门定期维护,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组织维修、更换。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开启或关闭水池(箱)阀门。
7、水池(箱)四周应保持清洁,定期杀灭蚊虫。
三、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职责
1、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由工程部指定,管理人员需取得市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2、管理人员应定期维护保养供水设施,随时掌握及查询供水设备、仪表运行情况,了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阀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协助维修人员维修。
3、管理人员负责维持供水设施房间秩序,保持供水设施周围环境卫生,制止闲杂人等靠近,保证正常供水。
4、根据水池(箱)清洗记录档案,及时组织专业清洗机构进行水池(箱)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工作结束后,应及时通知卫生防疫站对水池水质进行检测,如果检测不合格,则应重新清洗和消毒水池直至合格为止。
5、监督专业清洗机构清洗消毒过程,监督水质取样人员现场采取进、出水样。四、二次供水清洁消毒制度
1、二次供水水池、每年由专业清洗机构进行清洗消毒,且取待水质检测合格证明。
2、监督专业清洗机构清洗消毒过程,监督水质取样人员现场采取进、出水样。
3、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记录和水池清消毒记录存档。
4、水池定期巡回检查、记录,防止跑水、流溢,并加盖上锁,防止小动物进入水池,保证水池清洁卫生。
5、对供水泵定期进行检查保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大、中修计划,并按计划实施记录。保证水泵安全运行。
12.学校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篇十二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预防水质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防止肠道及各类传染性疾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的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总务处为学校二次供水唯一管理单位,负责学校二次供水配套设备设施正常运行、水质监测、计量、缴费等工作,负责学校二次供水工作配套规章制度与档案的建立。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三条配合行业主管单位做好水质监测,接收大家监督,确保让大家喝上“放心水”和“满意水”。
第四条二次供水设备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五条水池或水箱应封盖加锁,并保持供水设备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二次供水各级水池的人孔排气孔溢流管孔应加装砂网,水箱周围2m内不得设有污水管线及污染源。
第六条二次供水的管线不得与市政管线直接接通,不得与非饮用水管直接连通,不得与大便器、小便斗直接连接。水池的排气管和溢流管可是同一管,但不得与其他管相连,不得与排水池相连应离地面50cm以上。
第七条学校自行配备检测仪器,每天对供水设施巡查和对水质监测,同时做好巡查监测记录。
第八条做好二次供水工作环境清洁工作,同时做好供水设备设施及周边环境的监控工作,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加强检查,严防污染事件发生。
第九条严格控制水质消毒效果,保证水质余氯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做好消毒登记工作。
第十条水池周边要做到每日巡查,水质要保证每日检测,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由卫生管理人员或委托专业清洗队伍进行,每年暑假、寒假消毒各一次,清洗消毒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做好水质检测,水质必须送当地疾控中心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抽样监测,确保水质卫生安全。
第十一条水质监测发现严重的水质和健康危害问题,应当及时向辖区教育主管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启动应急预案。任何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二条饮水机、热水器设置专人管理,应放在固定、安全、卫生的位置,防止二次污染,必须定期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每学期不少于二次。
第十三条确保二次供水工作正常运行,遇有行业主管单位、学校停水的特殊情况,须及时通知学校办公室院并在院网发布通知。
第十四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水工程,总务处必须参与设计方案的研究,有责任提出合理化建议。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前应将设计方案提交总务处,竣工后总务处按方案参与验收。对未收到设计方案的工程项目,总务处不予参与验收,出现一切责任问题由工程负责部门负全责。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学校供水管网私接设备设施,否则以盗水盗电行为予以处罚。
第三章供管水员工配置原则
第十六条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卫生、技术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之后每年进行一次业务知识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七条供管水设施指定专人管理,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行业行政单位下发的健康证明(书),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并按要求定期体检、换证。
第十八条供管水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要求实施作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违反。
第十九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第二十条供管水人员凡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病症的,应主动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或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二次供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院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定的用水行为,学校将依规定予以处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学校将追究直接责任人与单位主管领导责任,将依法追责,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3.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篇十三
合政〔2007〕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公共供水区域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管理维护、清洗消毒、使用以及对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后,另行通过贮存、加压等设施为用户提供生活、生产用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储水池、水泵、供水泵房、电机、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第四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房地产、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二次供水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水压要求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时,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投资,应当包括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概算中。
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执行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新建住宅供水工程设计方案中必须包括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设计内容。
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中应当包括防止污染的具体措施,确保供水安全。
建设单位应当征求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的意见,设计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设备。
第九条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水企业参与验收。
验收合格的二次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冲洗、试压、消毒,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维护单位管理维护。
新建住宅工程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和水质检测合格后,应当交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
第十一条 已建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需要进行更新改造的,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超过保修期的,由产权人负责。
实行二次供水的已建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和小区庭院管网经检测合格,并按规定完成水表出户改造的,按照自愿原则,可以移交给供水企业进行统一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应当予以接收。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的住宅,其楼面层高16米以上的部分,水价实行全市统一定价,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水价包括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运行费用、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等。
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的已建住宅,物业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公示水费计收的相关成本和费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产权人要求移交的,物业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以下简称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水质、水压合格。在设施发生故障时,管理维护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维护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
管理维护单位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五条 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根据水质情况定期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具备清洗消毒的相应条件,其从事清洗消毒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毕,经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检测结果应当向相关用户公布。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管理维护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清洗消毒。
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档案。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查,抽检每年不少于1次。
第十七条 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
因水质污染或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需要停水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向建设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12小时内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解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十八条 管理维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未按规定检修二次供水设施或在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采取修复措施的;
(三)擅自停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未按规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
(四)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第十九条 管理维护单位安排健康检查不合格的人员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维护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设计、监理单位未按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二次供水工程设计、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在二次供水工程中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管材、配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自建设施供水区域内二次供水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14.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组织 篇十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前 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保证向居民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防止水质二次污染,确保二次供水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以下简称“设施”)的监督管理,保证居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范。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从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辽宁省卫生防疫站、北京市朝阳区卫生防疫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盛金妹、陈贤钊、杨佑森、魏向东、李红喜。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要求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生产、加工、施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50—8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二次供水设施(以下简称设施):饮用水经储存、处理、输送等方式来保证正常供水的设备及管线。
3.2 储水设备:高位、中位、低位水箱和蓄水池。
3.3 水处理设备:过滤、软化、净化、矿化、消毒等设备。
3.4 供水管线:供、输饮水的管线、阀门、龙头等。设施的卫生要求
4.1 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应有很好的排水条件,供水设施应运转正常。
4.2 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不对饮水水质造成影响。
4.3 通过设施所供给居民的饮水感官性状不应对人产生不良影响,不应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引起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设施设计的卫生要求
5.1 设计水箱或蓄水池: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得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 80cm,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入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入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 5cm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 48h的用水量。
5.2 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有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设施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如必须连接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设施管道不得与大便口(槽)、小便斗直接连接,须用冲洗水箱或用空气隔断冲洗阀。
5.3 设施须有安装消毒器的位置,有条件的单位设施应设有消毒器。
5.4 设计中使用的过滤、软化、净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必须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报告”。
5.5 蓄水池周围 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和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 2m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预防性卫生监督
卫生部门必须参加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水质检测(按本规范全项指标),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设施的水质卫生标准
7.1 水质指标
7.1.1 必须项目:色度、浊度、嗅味及肉眼可见物、pH、大肠菌群、细菌总数、余氯。
7.1.2 选测项目:总硬度、氯化物、硝酸盐氮、挥发酚、氰化物、砷、六价铬、铁、锰、铅、紫外线强度。
7.1.3 增测项目: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
7.2 水质卫生标准
7.2.1 必测项目、选测项目的标准见 GB 5749。紫外线强度大于70μw/平方厘米。
7.2.2 增测项目标准采用最高容许增加值见表 1。
表 1 项目
最高容许增加值,mg/L
氨氮
0.1亚硝酸盐氮
0.02 耗氧量
1.0设施日常使用的卫生要求
8.1 设施的管理部门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
8.2 管理单位对设施的卫生管理必须制定设施的卫生制度并予以实施,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
8.3 管理单位每年应对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并对水质进行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保证居民饮水的卫生安全。
8.4 发生供水事故时,设施和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并协助卫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水质检验方法
9.1 本规范中规定的水质检验方法见 GB 5750。
9.2 紫外线强度测量方法见附录A。
附 录 A
(标准的附录)
紫外线强度测量方法:
利用物理学方法,采用中心波长为2537A度的紫外线强度计测量。在测量时必须采用国家计量部门标定有效期内的强度计,在灯管中心垂直距离测定照射剂量。在实际应用时,应按消毒物体与灯的实际距离计算照射剂量。
利用生物学方法,采用载体定量试验,1000000~100000000个菌/片。在紫外线灯开启 5min后,用 8 个染菌片,在照射 4 个不同时间,取双份样片,在洗脱液中(洗脱液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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