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小组制度

2024-07-07

代表小组制度(精选11篇)

1.代表小组制度 篇一

1 正确理解股东代表诉讼的理念

股东代表诉讼是为了防止公司法人被滥用而侵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而设置的一种制度, 目的是为了给股东一种终极的救济权。我们将这一目的再抽象化, 就可以看到股东代表诉讼更深层次的理念:现代公司已经成为一个多元利益主体的统一体, 而这多元利益主体中可以分为公司控制者和非控制者两大类。当公司控制者为了自身利益侵害公司进而损害其他相关主体的利益时, 为实践公平正义原则, 保障公司与社会经济的健康运行与发展, 法律赋予其他相关利益主体提起诉讼的最终救济权。在这个意义上, 从完善我国公司制度和代表诉讼制度的角度出发, 还应赋予公司债权人和公司职工这两类主体代表诉讼的提起权。因为债权人和公司一般职工同小股东处于相似的不利地位, 一般情况下, 公司利益被侵害也必然会损害他们的利益。建立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不应只是对他国立法的照抄照搬, 而应是深入剖析其理念, 以此为指导, 结合我国实际, 在他国立法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有所创新。

2 正确处理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范围

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范围是指股东代表诉讼适用于哪些人的哪些行为, 包括被告范围和诉讼对象范围两个方面。

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范围的确定应从其立法目的来加以考察。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为了公司利益, 而向公司利益的侵害者提起的诉讼, 是法律赋予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进而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权利救济方式。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具有恢复公司财产损失和加强监督公司经营的功能。各国关于被告范围的立法例主要有两种:一是自由式。例如美国的做法, 法律不对被告的范围加以限制, 凡是侵害公司利益的人, 均可以作为派生诉讼中的被告。二是限制式。例如日本的做法, 将派生诉讼中的被告限定为公司董事、监事、发起人和清算人, 以及就行使决议权而接受公司所提供利益的股东和用明显极为不公正的发行价格认购股份者。笔者认为我国在构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时应借鉴自由式立法, 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与制度价值。至于诉讼对象, 即可诉行为, 为充分实现股东代表诉讼的立法目的, 原则上凡是公司有权对之提起诉讼的侵害行为原告股东也均有权对之提起诉讼。

3 正确设置激励机制与诉权滥用防止机制

股东代表诉讼的产生是在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过程中, 董事会权力过于膨胀和大、小股东差别悬殊、利益分化的情况下, 法律赋予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权, 以制约经营者和大股东, 实现“利益均衡”的目的。因此,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设置一方面应使该立法目的得以充分实现, 使作为多元利益主体统一体的公司处于“利益均衡”状态;另一方面, 也要防止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被滥用, 使公司“利益均衡体”再度失衡, 从而使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走向它的反面。

应当说, 大多数股东会出于善意, 从一个正常人的合理经营判断规则考虑来决定是否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因此立法的精神应当赋予股东更多的权利, 而不是设置过多的限制性规定。作为一项基本的诉权, 法律应当最大限度地给予, 让更多的股东充分享有。但如果股东代表诉讼没有适当地加以限制, 势必会导致公司营运的紊乱, 不利于稳定公司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 也会造成股东滥用诉讼权, 敲诈公司或公司管理层人员的事情发生。所以, 为充分发挥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的阻吓、补偿和教育功能, 既要设计预防股东滥诉的适当机制, 又要克服公司立法中限制股东正当行使代表诉讼提起权的诸多障碍, 应是我国导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时的主要指导思想。

摘要:股东代表诉讼已成为现代《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但该制度在我国还未真正建立。本文对股东代表诉讼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法理分析, 并对我国构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提出了一些参考性建议。

关键词:股东代表诉讼,法理分析,构建

参考文献

[1]徐晓松.论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中的产权问题[J].政法论坛, 2000 (2) :21-23.

[2]甘培忠.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学思考[J].法商研究, 2002 (6) :16-18.

2.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分析 篇二

一、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主体资格以及前置程序

我国《公司法》对提出代表诉讼的主体资格作了限制,以保证在引进先进的现代公司法制度维护小股东利益的同时,防止个别股东滥用诉权,损害公司利益。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是有权提起代表诉讼的主体。

《公司法》同时也对股东代表诉讼设立了前置程序限制。只有在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或监事会不出面追究高管的情况下,才进行代表诉讼。《公司法》要求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先要书面请求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若这些公司机关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才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例外情况是当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股东可以越过前置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

三、股东代表诉讼的管辖问题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已经于2006年1月1日生效,也就意味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法律中得以正式确立。但是,在《公司法》当中,并没有明确股东代表诉讼的管辖权如何确定。股东代表诉讼作为我国《公司法》新规定的一项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意义是非常重大的,在公司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公司机构应当及时行使公司诉权,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恢复公司的财产利益损失。但在某些情形下,公司机构的组成人员(如大股东、董事和总经理)自身就是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人,或者虽不是公司利益的侵权行为人,但与相关责任人勾结,这就势必造成公司难以行使诉权。在现代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互相分离的情况下,董事会及其他公司经营者的经营权限日益膨胀,就有必要强化股东对于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制衡,保护公司利益免受各种不正当行为的侵害,这一监督和制衡机制正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而确定股东代表诉讼的管辖权正是充分发挥这一制度作用的关键。

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的诉因在于违约和侵权两种。股东代表诉讼是依据合同纠纷案件或者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还是实行专属管辖?实务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有人认为,前者既可保持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与我国整个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之间的协调,也可充分体现股东代表诉讼中真正原告是公司的精神;而也有人认为,由于该类案件的审理,多涉及到公司设立时各股东之间的协议、章程及董事、经理行为的审查与认定,有关证据也多在公司所在地。若不实行专属管辖,恐怕会引起一系列问题,比如代表诉讼是针对公司代理人的违法、不适行为而提起的,如果这些致害人分处异地,则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原则困难很大,不仅股东疲于奔命而且公司也难以应付,如此费时费力,只会使代表诉讼成为破坏公司稳定的祸首。

股东代表诉讼对于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赋予股东的权利也不能滥用,股东不能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也不能因为不法目的而针对控股股东或者董事提起诉讼。因此,对于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还是规定了比较严格的条件。而对于股东代表诉讼管辖权的确定,也实质上对于防止股东滥诉具有一定的作用。目前,我国某些地方法院还存在着一定的地方保护主义,如果股东代表诉讼案件不实行专属管辖,则股东滥诉的概率可能会大大增加。

股东代表诉讼一般都会涉及许多公司的法律文件。如公司股东之间的协议、公司章程、公司会议文件、公司规章制度、公司签订的合同等等,同时,还有可能涉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审查与认定,有关证据也多在公司所在地。这一切都跟公司所在地有关。因此,实行专属管辖,无疑对于顺利解决股东代表诉讼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实行专属管辖,在国外立法中已有先例。如《日本商法典》就有这样的规定,追究董事责任的诉讼,属于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这种管辖具有专属管辖的性质。其立法意图,在于使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能够更加容易地以共同诉讼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因此,在我国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实行专属管辖是非常必要的,也是有先例可循的。在尚未生效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明确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专属管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亦明确了这一规定。在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股东代表诉讼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上海高院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股东代表诉讼的意义

股东代表诉讼的最大意义在于股东能在特定情形下直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不仅要使公司的损害能够得到补偿或追偿,更要鞭策和警示潜在的侵权人,抑制违法行为。当公司利益受到侵权时,许多情况下投资者的权利并没有直接受到侵犯,投资者不能直接对这类违法行为提起诉讼,只能由公司来提起诉讼。但是,当公司的加害人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控制公司的大股东时,期望公司管理层起诉加害人,实际就是要求上述人员自己起诉自己。在实践中,董事会等肆意豁免上述人员对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怠于起诉的情况屡见不鲜。股东作为公司利益的终极所有者,在公司权益遭受这种侵害时,其利益必然会间接受到损害。股东代表诉讼正是针对这种情况,为矫正和预防上述人员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给广大股东造成的间接损害而设立的。

3.代表小组制度 篇三

@@县第六代表小组

@@县第六代表小组有市级人大代表13人,其中处级干部3人,科级干部2人,村支部书记8人;女性代表3人;13位代表均为中共党员。在市人大、县人大的正确领导下,第六代表小组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积极服从和服务于@@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充分发挥了人大代表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为推进我县“活力@@、生态@@、和谐@@”三大建设的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作出了新的贡献。

一、注重理论学习,提高代表素质

第六代表小组坚持学习制度,定期组织代表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宪法》、《选举法》、《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传达和认真贯彻市人代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并将学习内容与@@县发展现状紧密结合展开讨论,对新农村建设、颍北新区建设、双汇产业化建设、农田水利和卫生等热点问题上作了专题研讨,形成共识。

二、创建活动平台,积极组织代表活动

我们第六代表小组积极响应县人大常委会的创建人大代表活动室的号召,不等不靠,多方措施资金,积极开展活动室的创建工作,严格按照市人大关于建设人大代表活动室的要求,做到“五有、五薄、五上墙”,规范了小组活动制度、人大代表基本职责等制度,并制成板面上墙。整理规范了代表小组活动、学习、代表履职等档案材料,达到了档案完备、规范的要求。并通过市、县检查组的验收。代表小组成立了办公室,由组长所在单位安排1人负责日常工作。第六代表小组根据市、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结合每年工作安排,及时制订好全年活动计划,确保除参加市人大组织的代表活动外,第六代表组单独活动四次以上。虽然代表大多数担任县、乡、村级领导职务,但是都能以代表职务为重,积极参加代表小组组织的各项活动,每次活动代表参加率均在80%以上,依法履行了代表职责。

三、创新代表活动形式,注重活动实效

第六代表小组根据市、县人大各阶段工作重点,确定好活动主题,开展了视察、调研、座谈、考察学习交流等活动。小组长针对代表活动经费紧张的现状,充分发挥凝聚力、号召力和协调能力,上下联系,积极协调落实解决。两年来,第六代表小组重点围绕市双汇产业化工程建设、新农村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和秸秆禁烧等议题,通过开展多种形式、有的放矢的小组活动,听取了多方意见,提出了26条意见、建议。

四、关注热点、难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第六代表小组始终把关注人民群众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活动当做履行代表职务,行使代表权利的一项重要工作。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深入到@@@@@村,@@@清街村调研工作,了解民情、民意,并提出议案和建议。如我县@@@@@@村,由于水利设施年久失修,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不便。根据这一情况,我组多次组织代表,深入开展调研工作,全面掌握实际的原因,制定出合理的治理方案,在漯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的建议,该地区的农田水利问题有望近期得到解决,群众为之拍手称快。

第六代表小组在市人代会前,积极组织代表酝酿议案,做好前期调查研究。每次人代会都有2至5条有较高质量的代表议案或书面意见。闭会期间,代表们能主动与市、县人大常委会沟通,体现了较强的职务意识和良好的代表素质。

五、积极联系选民,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

第六代表小组积极联系选民,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在确定监督议题时,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多渠道、多形式听取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审议议题时,采取暗访等新手段,直接听取群众的呼声,力求把问题找实、原因找清、建议找准,推动了工作开展。代表小组响应上级党组织号召,积极开展困难党员帮扶活动和扶贫救助送温暖活动,加强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倡导和开展献爱心活动,发扬“一人有难、八方支援”的光荣传统,特别是小组成员在帮扶工作上起表率作用,广泛开展访贫问苦活动,为全县的困难群众捐款、捐物,并且经常上门慰问,嘘寒问暖,密切了代表和群众间的联系,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4.乡牧场代表小组典型材料- 篇四

一、注重理论学习,提高代表素质

坚持学习制度,定期组织代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宪法》、《选举法》、《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学习,提高了各级人大代表的政治思想觉悟、参政意识。代表们在结合学习的同时表示做好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不管工作多忙,坚持参加代表小组组织的学习活动;二是联系代表工作实际,积极宣传好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三是坚持做好学习笔记;四是切实履行好代表职能,关注民生。今年,代表小组制定了代表学习计划,在学习科学发展观、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的同时,还学习了人大工作的相关知识。

二、创建活动平台,积极组织代表活动

台勒哈拉牧场代表小组严格按照县人大关于先进代表小组评比标准和优秀人大代表评比标准,规范了小组活动制度、人大代表基本职责等制度,并制成版面上墙。整理规范了代表小组活动、学习、代表履职等档案材料。

三、结合民生工作,不断提高代表议案和建议的质量 台勒哈拉牧场代表小组在为代表履职,关注民生工作方面提供了三个有利条件:一是组织代表与选民面对面的沟通;二是组织代表深入牧场体察民情,了解社情民意,关注社会热点;三是建立代表与选民联系信息平台,发挥“代表之家”作用。通过代表与选民联系,使牧场的民生问题很快得到人大代表的集中反映,在一年一度的新源县人民代表大会中,代表们都用建议和议案反映到上级部门加以解决。今年,我场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解决台勒哈拉牧场羊队牧民安全饮水问题》、《关于修建台勒哈拉牧场至羊队道路》建设等建议均得到采纳,引起了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重视,基本得到解决和正在解决之中,并给代表圆满答复,受到选民的好评。

四、健全活动制度,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

5.“五老”小组成员代表发言稿 篇五

“五老”就是指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五老”是开展关心下一代工作的生力军和人才库,“五老”骨干是进行工作的基本力量。中国关工委、中央文明办一再强调要大力弘扬“情系后代、面向未来、无私奉献、甘为人梯”的“关工精神”。我们南岗区教育局关工委的工作是非常扎实的,做到了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措施、有总结。在他们的领导下,我们“五老”小组成员凭着育人为本,发挥余热的责任感,尽力当好优良传统的传播员,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引领员,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的辅导员。

近年来我们一起深入全区中小学观摩评审主体班会课近百节,知道评议演讲学生百余人,使一批又一批优秀学生、读书状元脱颖而出。未来将“中华魂”主题读书活动纳入学校德育工作系列,教育局关工委试点创建了“中华魂主题读书活动励志观”的教育模式。我作为学校领导讲通认识,交流思想,很快形成了共识,一拍即合。在校长、团委书记、班主任等做了大量工作后,初二学年也被授牌为“励志学年”。

为了让学生有书可读,根据多数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我连续两年为“励志学年”的师生购买了读本,做到了人手一本,有利于学习。这些年来,我反复通读了“中华魂”读本,并逐一填答了书上的思考题和自测题。我们还认真编写了一套学生自测题,学生大体的`过程也是再学习、触心灵的过程。经过老师认真评卷,95%以上的同学都获得了满分。

6.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 篇六

一、我国导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现实意义

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千呼万唤中,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最终被写入公司法, 并于200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一) 填补了公司立法的空白, 给公司小股东和受案法院带来了福音

面对失信的大股东、公司的高管, 小股东终于可以跳出“自己告自己”的怪圈, 依据公司法第152条, 小股东依法以自己的名义, 为了公司利益而起诉。司法实践中, 股东代表诉讼案例经过一个从不受理到逐步受理, 又因立法空白而个案处理存在差异的过程, 新公司法的规定, 解决了这一法律困境。

(二) 有助于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监督, 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

法律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承担注意义务和勤勉义务, 如果他们违反了义务, 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说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写入公司法之前, 这些侵害人还可以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而免受追究的话, 那么在新法全面实施的情况下, 代表诉讼则是高悬于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将随时降临那些侵占、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大股东和高管们。由此可见,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存在对公司的大股东和高管们来说是一种潜在的威胁, 可以预防或阻吓公司内部人员的不正当行为。

(三) 有利于规范证券市场, 促进其持续、健康和稳定的发展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中小股东主要是个人股东, 他们的出资主要来源于他们的辛勤劳动所得, 如果他们的正当权益得不到有力保障, 不仅会影响他们的投资热情, 也会诱发一些不安定因素。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安排下, 广大中小股东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参与证券市场的监督, 净化市场环境, 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立法权限及完善建议

(一)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及例外情形

在公司权益受损时, 股东不能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只有在股东履行了向公司的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起诉请求并且起诉请求被拒或提交诉讼请求30日内没有起诉;情况特别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会使公司利益严重受损的情形时, 股东才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为了限制股东滥诉, 公司法对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进行了限定:有限公司股东和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无权提起代表诉讼。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司利益, 增强股东代表诉讼的可操作性引入美国的先诉请求豁免制度, 笔者建议特殊情形下股东可不经过前置程序直接起诉: (1) 若依期诉讼会造成公司巨大损失; (2) 董事、监事等高管全部或超过半数为侵害人; (3) 侵害人对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管可施加实际影响; (4) 董事、监事等高管理否认所诉行为; (5) 董事、监事等高管准备实施侵害行为; (6) 其他情形。

(二) 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诉前担保制度

我国股东代表诉讼中, 无诉前担保制度的规定, 但笔者认为, 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有必要引入美国的费用担保制度。费用担保 (securities-for-expenses) , 是指代表诉讼的原告股东应当向公司提供一定的担保以期对公司或者其他被告可能要承担的合理费用给予补偿。根据费用担保 (security for expenses) 法律, 如果原告在诉讼中败诉, 法院通常会允许公司或当事人要求赔偿, 除非法院认为这种诉讼缺乏合理的理由。这将意味着, 只有当法院发现该种诉讼明显不具有合理性或明显不具有实质意义时才要求其提供担保, 否则无需提供担保。

(三)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受案范围

我国股东代表诉讼中仅是概括性的规定, 这种高度概括性的规定, 缺乏可操作性, 有必要引入美国股东代表诉讼中受案范围的列举性规定。股东代表诉讼主要适用于对注意和忠实义务的违反, 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1.涉及公司管理层重大过失的案件。譬如, 公司在项目投资上的重大失误;在存在竞争收购的情况下, 公司选择了较低价格出售公司股份;或者公司管理者的其他重大过失情形。应当注意的是, 由于公司管理者受到商业判断规则的保护, 因而, 原则上须以管理者有重大过失才能构成对注意义务的违反。

2.涉及浪费公司资产的案件。譬如, 公司进行不合理的巨额捐赠却与公司利益没有明显关系, 将构成公司资产的浪费。

3.涉及自我交易的案件。譬如, 公司董事将自己的土地出售给公司, 公司董事向公司贷款或者从公司贷款等等。在现代法律上, 上述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但是交易本身必须符合公平标准, 否则, 将构成对忠实义务的违反。

4.涉及管理报酬的案件。如果公司管理报酬过高或者公司给管理者提供边际利润, 而接受报酬的人实际上没有对公司做出相应的贡献, 同样构成前述对公司资产的“劫掠”和“浪费”。所不同的是, 在上述第2种情况下, 是一种对注意义务的违反;而这里则是将其作为违反忠实义务的案件处理。

5.涉及利用公司机会的案件。公司机会属于公司财产, 公司管理者利用其地位和职位将公司机会据为己有, 构成对公司财产的侵害。

在上述情况下, 无论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或者是对忠实义务的违反, 均可能损害公司利益, 股东可为公司利益而提起代表诉讼。

从理论上讲, 对公司利益的侵害不仅仅限于公司管理者对受信义义务的违反, 任何第三人对公司的侵权行为同样可能导致对公司利益的侵害, 因而, 任何第三人对公司的侵害行为均可能导致代表诉讼的发生。但从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来看, 代表诉讼主要针对的是公司管理者违反受信义务的情形。

(四) 股东成为合格的原告需要具备的条件

这种资格要求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必须享有同期所有权, 二是能够公正充分地代表公司的利益。如果股东不具备这两项条件, 则不能提起诉讼。

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有同期所有权的相关规定 (即诉前180天和诉中必须是股东) , 为了与股东直接诉讼相区分和减少诉累, 笔者认为应当对原告 (股东) 的起诉条件加以限制, 即引入原告必须能够公正充分地代表公司的利益这一限制。

如何认定股东是否“公正、充分”代表公司利益, 要充分分析案件具体事实和特殊情形。一般来说, 可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股东如果是侵害公司行为的利害关系人, 则股东就会与起诉的行为、目的存在利益冲突, 股东是否充分、公正代表公司利益就会受到质疑。股东诉讼目的若是为了个人一己利益、与对手争夺利益, 则诉讼目的是为了股东个人, 诉讼的公正性和代表性就无从谈起。

2.股东在起诉时是否充分认知起诉的目的、后果, 是衡量股东诉讼动机纯正的重要考量因素。如果股东不了解、不关心诉讼本身及其后果, 诉讼动机纯正则很难证明。

3.律师对股东代表诉讼中施加的影响和介入的深度, 会对股东诉讼的动机产生影响。如果律师可以完全决定是否进行诉讼、诉讼进程、起诉范围等情形, 而股东在诉讼中完全由律师说了算, 诉讼则会成为律师牟利的工具。

4.诉讼得到支持的范围, 是否得到较大持股比例的股东或代表人数众多的股东支持, 是衡量股东是否公正、充分代表公司利益的相对客观的标准。得到了较大持股比例的股东或代表人数众多的股东的支持, 本身就体现了股东代表诉讼广大的代表性, 也是股东起诉代表公司利益的充分有效证明。

5.股东与侵害公司利益的关联程度, 会对股东诉讼的公正性产生实际影响。若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在侵害公司的利益的行为中, 有积极参加、同意批准或授权默许行为, 则上述股东提起诉讼的公正性和代表性很难令公司股东或他人信服。

(五) 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设置目的是为了防止来自公司内部的损害, 具备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为公司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代位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而来自公司内部的不法侵害一般为董事、监事等高管、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大股东和清算组成员。因此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除了董事、监事等高管外, 应该限定在控股股东、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清算组成员或其他侵害人。

(六) 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

在美国,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时公司具有双重身份, 公司集原告、被告于一身:真正的原告, 名义上的被告。若是列公司为原告, 会导致法律依据的缺失, 因为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的代表机关, 在上述机关未批准诉讼时, 公司就无权提起诉讼。若是列公司为被告, 公司股东与公司由于不存在实际上、实体上利益冲突, 股东也就无法依正当合法理由对公司提起诉讼。另外, 在股东行使代表权诉讼并胜诉时, 要实质上的被告 (侵害公司利益的主体) 对形式上的被告公司进行赔偿给付, 令人费解和不可接受。本文作者建议:在股东代表权诉讼中, 公司既不作为被告, 也不作为原告, 而是作为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公司在诉讼中是独立的, 不偏袒原被告任何一方, 诉讼利益由公司享有, 公司对判决结果有权提起上诉, 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例外情形是, 公司在已进行的代表诉讼中, 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而被法院依法追加为原告并由法院审理。

(七) 诉讼费用的承担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 公司股东即原告一般要付出数额较大的诉讼费用或其他的诉讼成本, 但是股东却不能从诉讼的结果中直接获益, 股东只能从公司获得的偿付利益中间接获益, 这对股东积极行使代表权诉讼而言, 明显是不利的。另外, 起诉股东个人承担诉讼费用, 但是案件的胜诉权益却由全体股东 (必然含未起诉股东、反对起诉股东等) 共享, 对起诉股东而言, 也不公平。目前, 世界各国较为普遍的实行公司补偿诉讼费用制度, 即在股东胜诉后, 由公司对股东的诉讼费用进行补偿。我国在股东代表诉讼时, 应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引进诉讼费用补偿制度。具体而言, 可借鉴在美国的诉讼费用补偿制度, 该制度依据司法判例而确立, 属世界首创。笔者认为:只要股东代表诉讼的最终结果可避免公司的财产损失、其他方面的损失或是为公司争取到实质性的财产利益, 股东就可以要求公司补偿其为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目前我国立法对股东败诉时的赔偿责任没有明确规定, 一般认为, 股东败诉的赔偿范围应包括:公司和被告因股东起诉、参加诉讼、搜集证据、聘请律师等合理费用和其他损失。

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诉讼代表权, 制止一些不必要诉讼的进行, 节约司法资源, 可要求提起代表权的股东向法院提供一定费用的担保, 在股东滥用诉权时及时向被告、公司进行赔付;同时担保负担也不能过重, 不能因此妨碍正常代表诉讼的提起和纠纷的解决, 必须严格规定原告向法院提交担保的前提条件和确定合理的担保金。鉴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诉讼标的金额巨大, 依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必须支付高昂的诉讼费用, 对此中小股东一般无力承担。建议立法者在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时, 应同时借鉴日本的立法经验, 将此类诉讼通过立法界定为非财产请求案件, 收取较低的股东诉讼费用。

参考文献

7.公司代表人制度比较研究 篇七

关键词:公司 代表人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一、公司代表人的法理基础

公司代表人是指对外代表公司为营业上和诉讼上一切行为的公司机关。[1]由于對法人本质理论存在不同的两种观点――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实在说,相对应的关于公司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理论界也有两种观点,一是代理说,另一种是代表说。

(一)代理说

代理说认为公司代表人是公司的代理人,该说建立在法人拟制说基础之上。法人拟制说起源于罗马法,认为法人只不过是人为创造的法律拟制的结果,本身并无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相当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因此其行为必须由法律规定的自然人来代理。法国、意大利受罗马法影响,在立法上均采纳代理说。

(二)代表说

代表说又称为机关说,以法人实在说为其理论基础,该说起源于日尔曼法,认为法人有行为能力,公司代表人是公司的意思表示机关,代表人的行为即是公司的行为。德国、瑞士、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采纳此学说。

两大法系法学界都对法人本质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无论是法人拟制说还是法人实在说均有其合理性,但相比较而言,法人实在说更符合公司实践的需要。公司被认为具有行为能力,有利于公司在瞬息万变的商场中及时作出反应,提高决策效率,同时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因此笔者赞成代表说。

二、大陆法系国家公司代表人制度

大陆法系国家根据代表人人数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元制、多元制和混合制。

(一)德国

德国是采取混合制的典型代表。德国《股份公司法》第78条规定:第一,董事会有权在诉讼活动中和诉讼活动外代表公司;第二,公司董事会由两人以上组成,董事会全体成员共同对外代表公司,第三人在与公司进行民事活动时,只需向其中一名董事进行意思表示即可;第三,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会的某名成员与一名公司经理人共同对外代表公司。如章程允许,监事会同样具有对外代表权;第四,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中某一名成员进行相关的民事活动。[2]德国的立法模式体现了单独代表与共同代表相结合,法定代表与约定代表相结合的特点。

(二)日本

日本关于公司代表人的立法模式是采用约定代表制,即公司有权通过章程约定或是董事会决议的方式确定公司代表人,只有当董事与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时,为了保护公司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此时由监事会担任公司代表人。

(三)我国台湾地区

根据台湾地区立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只有一人时,该董事为公司的代表人,如果董事为数人,则全体董事都有权对外代表公司,除非公司章程特别指定了一名董事长作为公司代表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是公司代表人,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的,副董事长为代表人。

三、英美法系国家公司代表人制度

英美法系国家在公司的本质问题上多采纳法人拟制说,认为公司不具有行为能力,因此公司的对外行为由公司董事、经理等主体代理,公司与董事、经理之间是代理关系。

(一)英国

英国法理认为公司是法律拟制的抽象人格,只能通过自然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公司董事以公司名义同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公司,在英国的司法实践中,英国法院也是依据委托代理的规则来处理公司代表人纠纷的。

(二)美国

美国采用的是共同代表的立法模式,美国公司法虽历经多次修改,始终坚持由公司董事会统一行使管理权利,公司对外的交易活动和内部的事务管理,都必须在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下进行。但为了适应愈加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美国公司法也规定董事会可以将部分管理权限授权给其他人员行使。

四、对我国公司代表人制度的启示

(一)我国现行的公司代表人制度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该条规定较2005年《公司法》修改之前,扩大了公司自治的空间,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法定性。我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某一自然人,该项制度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在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的负责人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即使是在国企改革后,这种管理制度也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3]现行公司法不允许公司通过章程或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另行选择公司代表人,且公司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

2.唯一性。尽管新公司法中扩大了可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人员范围,但法定代表人仍然只能是1人。公司代表权由这一人集中行使,其他职能部门和个人只能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行事。

由此可见,我国的公司代表人制度体现了非常强的法律干预特征,即法定的一元代表制。

(二)我国现行公司代表人制度的弊端

1.不利于公司的民主决策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在于分权和制约,但在我国现行的公司代表人制度下,董事长(或总经理)缺乏必要的制约,董事会可能会被架空,监事会又难以发挥监督的职能,在实践中公司董事长侵占公司财产、违法关联交易、违规提供担保等滥用权力的行为屡屡发生,损害了公司利益,加大公司风险。

2.忽略了公司意思自治

公司是自己利益的最好判断者,毕竟什么样的公司代表人模式最适合,只有公司自己最了解。有的公司规模较大,业务经营范围广,可能需要有多个代表人同时代表公司进行交易活动,反之可能单个代表人足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求,法律无需做太多干预。否则可能会造成公司经营效率的低下,或是管理成本的增加。

3.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

在单一代表人制度下,有权对外代表公司的只能是董事长或总经理,公司其他人的行为都被认定为是代理行为,一旦该交易的后果可能导致公司亏损,公司就可以以该行为未经授权为由对抗第三人,从而规避正常的商业风险,最终损害的是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公司代表人制度的完善

1.在公司代表人模式上应采取“公司自治”原则

公司法是私法,国家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不应过度干预,在公司代

表人的选择上也是如此。法律只需提供多种模式,包括单一代表模式和复数代表模式,也包括唯一代表模式和共同代表模式,由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此外对于公司代表人的产生途径、任职资格同样也无需作太多的限制,并允许公司通过章程或决议予以变通。

2.完善公司代表人责任体系

现行公司法没有明确作为公司代表人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当代表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时,由公司承担责任,这等于要求以公司财产代公司代表人受过,不利于对公司代表人行为的约束,也间接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在今后的立法修订时,应当明确公司代表人的注意义务,并规定违反注意义务时需要承担的具体责任。

3.完善监事会制度,健全内部约束机制

尽管我国《公司法》中对于监事会的设置和职权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在公司实践中监事会未能发挥其应有的监督职能。有效的约束机制能抑制法定代表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在未来公司法的修订中,应进一步细化监事会的监督权,引入外部监事制度,增加监事会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参考文献:

[1]张松晓.公司代表人制度的比较法考察与启示.商事法论集·第23卷.法律出版社,2009:261.

[2]石慧荣.法人代表制度研究[J].现代法学,1996(4).

8.乡镇人大代表小组活动计划 篇八

2015年是我县全面贯彻落实县委九届五次全会XX县人大九届三次会议精神的起步之年,也是我们响水镇围绕“项目当先、全县领先、全市争先”的三先目标,全面开创建设高水平小康社会新城关的奋进之年。实现新目标要靠新思路、新举措、新作为。镇人大作为基层权力机关,负有对党委高度负责、对政府依法监督、对群众凝心聚力的职责,其中代表活动也是人大履职的一个重要渠道。现按照县人大的部署要求,对我镇人大代表小组2015年活动计划做出如下安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强化基层人大自身建设为抓手,紧紧围绕镇“三先”目标,紧扣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契机,突出全年的首季开门红、提前双过半、大干七八九和奋起夺全年四个序时节点,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好代表联络、代表视察、代表问政、代表质询等具体活动,着力推进城关镇人大代表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实效化,为全镇的更好更快发展勇作人大的新贡献。

二、活动安排

全年计划安排在镇人大代表集中活动6次左右。1、2月下旬组织部分县、镇人大代表视察县城创卫工作的成效,看后街背巷整治管理情况,并对小康民调工作进行了解。2、3月20日左右组织在镇人大代表集中视察去年结转在建的澳玛健康杯、天安机械等5个过亿元大项目建设现场。听取镇政府分管工业负责人和项目投资商对项目推进情况、存在问题、解决办法及竣工工期等情况汇报,把全镇“项目当先”列为人大视察的第一内容。3、5月20日左右组织在镇人大代表集中评议全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百日会战活动成效,看现场、听汇报、做点评;并对三夏农村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言献策。4、8月10日前后,组织在镇人大代表重点对机关单位和居村的“四风”整改进行集中评议,分层面树立作风建设典型、进一步找准存在问题,推进党委作风建设上质量。5、10月底前,组织在镇人大代表集中听取镇政法委、司法所、民政办关于平安创建、社区矫正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汇报,对全镇改善民生工作进行代表质询,加大监督力度。6、12月底前,组织在镇人大代表集中听取镇政府对全年项目建设、城镇发展、财政惠民、社会实事办理的情况汇报,对政府工作进行全面评价,并对2015年的工作思路展开讨论,提升人大参政水平。

三、保证措施

1、强化领导,责任到人。对2015年的人大代表活动,严格实行定人定责工作制。其中活动的筹备、召集工作由人大副主席负责;活动的现场安排及议题选定工作由镇第一、第二代表小组组长负责;人大代表的届时参与由分选区的代表队队长负责。做到明晰责任,联动落实,推进计划实施。

2、超前调研,做实准备。每次集中活动之前的一周时间,专门安排人大办的同志到活动现场进行前期调研,对照活动要求摸准情况,选定议题。为代表视察、评议和建言献策提供翔实情况。

3、规范程序,严肃纪律。严格按照“围绕大局、促进工作、改进会风、节约简便”的总体要求组织好代表活动。每次活动的通知印发到组,讲清视察、评议重点、提出具体路线、统一使用大巴车;不在企业、单位和机关用餐,不举行迎送仪式;代表评议只对事实、不对个人,坚决不接受招待,不接受纪念品。

4、分别记录,资料归档。每次活动,均坚持专人记录,现场摄像、分次汇报、统一建档。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建档办法搞好资料收集及向县人大汇报工作,着力提供人大工作的组织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程度,努力将响水镇人大工作打造成全县镇区的样板。

xx年是实现我县“财政三年翻番”的关键之年,做好来年的工作,对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投资环境、提升政府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xx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主线,以把中心建设成为服务型、法治型、开放型政府的“窗口”为目标,xx年县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谋划

一、努力做好“两集中、两到位”工作,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功能建设 根据省市要求,xx年工作的重点是实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即部门审批职能向科室集中,成立集中行使审批服务职能的行政审批科室;行政审批科室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成建制进入行政服务中心运作。行政审批项目进中心到位,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窗口成为部门实施行政审批的唯一窗口;向窗口授权到位,由窗口负责人行使行政审批权,在窗口进行审批。争取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本中心将督促各具有审批职能的单位、部门成立集中行政审批的行政审批科室,配合“两集中,两到位”建设。本中心将从三方面落实。

第一,对在行政服务中心已设立窗口,许可事项相对集中的部门,按照“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进一步将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到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并要求行政许可事项进驻到位,对窗口人员授权到位。第二,对在行政服务中心已设立窗口,窗口需与部门衔接的,要按照“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对本部门的审批服务事项进行职能调整、集中,实现“受理、审查、审批”全过程进入窗口。环节上进驻到位,业务力量上派驻到位,审批权限上授予到位,提高窗口现场办结的能力。第三,加强对监管大厅“两集中,两到位”的监督。督促监管大厅按照“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在部门内部设立行政审批科,以窗口形式集中许可职能,严格规范管理,统一对外服务。

二、延伸服务链条,打造县乡服务平台。

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升行政服务水平,加快我县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步伐,进一步延伸行政服务中心职能,建立县乡两级便民服务“连锁超市”。在xx年第一批、第二批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的基础上,着力建设第三批便民服务中心建设,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为辖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受理行政审批事项、行政事业收费事项及各种证照申领、咨询、释疑等,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各种审批手续。为群众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性服务平台。

三、抓好“两项清理”工作,优化政务环境。

1、着力做好清理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的清理工作。

联合县政府办、县法制办等部门对各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项目依法进行清理,减少审批事项。督促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单位要把本部门、单位应该取消的审批事项以及保留审批事项的内容、条件、依据、程序、收费标准等向全社会公开。

2、着力做好预算外收费的清理工作。

联合县政府办、监察局、财政局、物价局等相关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外收费)进行清理,核对收费项目标准及政策依据。清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作为编制《***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基础,减轻企业的负担。

四、加强督查力度,净化经济环境。

对各乡镇、县直单位经济发展环境的督查,仍为xx年中心的重要工作,为加大对经济发展环境的督查力度,中心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

(一)加强企业发展环境问题的督查。重点对影响和阻碍企业生产经营的“四乱”等问题进行查处,促进经济发展环境的全面优化。

(二)加强关系民生问题的督查。坚持以人为本,积极主动排查出一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长期未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关系民生的突出问题。

(三)加强重点环节的督查。采取得力措施,查处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典型问题和违规违纪干部,提升督查工作的层次。

(四)加强典型案件的督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发现问题,扩大案源,加快查处速度,从严查处违反相关规定的典型问题,并进行公开曝光,增强警示作用。

五、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系,做好调研、协调工作。

一是贯彻落实铅办字xx]98号文件精神,加大企业走访力度,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系,听取企业对我县各单位、各部门在行政执法、服务态度、办事效率、收费、承诺兑现等方面的反映,征求企业对我县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和建议,争取每月走访企业20余家。二是倾听企业的呼声,急企业之所急,想企业之所想,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做好企业与各单位、部门的协调工作,全力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氛围。

三是根据调查研究情况,撰写调研文章,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出谋划策。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1、完善管理机制,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窗口人员实行双重管理,业务上接受原单位指导,窗口工作期间,以“中心”管理为主,服从“中心”统一管理;是党、团员的要将组织关系转到“中心”,在“中心”过组织生活,参加组织活动。窗口工作人员若不能适应窗口工作或因工作表现差,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中心”要执行人员退回。

2、规范服务行为,创新服务举措。一是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对工作人员的站坐姿势、待人接物、文明用语等均制定出简明、易记、便于考核的工作规范;二是在工作中努力做到“三办”、“三勤”、“四通”。即特事特办,马上就办、办就办好;嘴勤,腿勤、手勤;速办“快通”、及时“沟通”、积极“疏通”,努力“变通”。三是要求工作人员做到“两多两少”、“四个带头”。即遇事多通气,少生气,多理解,少埋怨。带头比贡献、带头比纪律、带头比服务、带头比工作。全面提升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服务质量。

3、实行季度考评,年终评先表彰制度。

一是根据窗口工作人员平时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工作作风、遵守纪律等方面的表现,每季度对各窗口及工作人员进行综合考评考核,并以简报形式向其主管单位进行通报。

二是根据季度考评情况,年终综合每季度考核情况开展“红旗窗口”、“先进工作者”活动,并以文件形式进行通报表彰。

明年是我县全面贯彻党的xx届三中全会精神、科学发展观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一年,在新形势下充分发挥行政服务中心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职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我们必须坚持便民服务、廉洁从政的宗旨,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锐意改革,创新行政审批工作机制,做深做实行政服务中心的规范化、信息化和科技化建设文章,全面推进“一站式”服务体系建设,为构建和谐文明的新***注入新的活力,努力营造更加便捷、廉洁、高效的服务环境。

2015年我站将在汪家铺乡党委、政府和上级文化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保障文化站免费对外开放,积极开展农民群众广泛参与、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科普教育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将综合文化活动与发展镇域经济、建设文明三堂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发挥综合文化站的职能作用,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综合文化站各项工作的开展作为配合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着手点和落脚点,首先保证让文化工作在全镇精神文明和整体发展中较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二、完善基础工作。健全群众组织,有效开展工作。乡文化站对全乡的整体情况进行摸底、建档,把文化、体育相关的人士和组织档案健全起来,将其代表性作品集中收集,筛选精品进行统一装裱收藏,作为资料永久保存。同时,在书法协会、文艺协会、艺术团、民乐队正常开展工作的基础上,拟成立篮球协会、乒乓球协会、象棋协会、戏曲协会、书画协会和文学艺术协会等组织。各协会在乡文化站的统一指导下,有计划、有目标地开展活动。

三、拓展活动为载体。2015年我站计划举办迎新春联欢会、庆五一联欢会、庆五四乒乓球赛、庆七一建党、庆十一篮球赛、元旦联欢会、象棋赛及书画联谊等活动。通过组织各种活动把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及时宣传出去,使文化站更好地发挥党委政府的喉舌作用。做到月月有活动,季季出精彩。

四、加大协调、管理力度。充分发挥农家书屋、村级文化活动室的作用,引导各村群众大力开展积极向上的群众活动,争取走在全县前列。加大对本乡演出团体的管理规范,使其在进一步丰富群众业余文体生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五、发展和壮大群众文化队伍。发展和壮大乡文化站艺术团、民乐队两支文艺宣传队,将添置完善文化活动道具,组建排练好舞龙舞狮、文化站军乐团,搞出地方特色并发挥他们文化宣传的积极作用。以日常发生在村民周围的大情小事为题材创编文艺节目,切实做到“以身边的人演身边的事”。落实好文化下乡活动在各村的演出。

六、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做好乡域内文物遗产的发现、检查、监督、管理、保护工作。挖掘民间文化传统艺术,建立健全文物档案,大力宣传文物保护知识,提高村民的文物保护意识,使文物更好的得到保护。

七、进一步加强本乡文化市场管理。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好农家书屋、健身运动、娱乐活动等文化活动场所的规范,严厉打击非法网吧及邪教组织,及时向广大群众宣传新思想、新观念、新文化,用先进的文化占领本镇文化阵地,树立崇高科学,反对封建迷信的思想,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求知、求美、求乐的需要。借助共享工程将农业知识、科普知识以及法律知识等传播到农村。

为使汪家铺乡文化事业能够蓬勃发展,我站将创新宣传方式,创新活动内容,创新工作方法,为我乡建和谐乡镇的总体目标不断的努力工作。

2014年城管科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其他科室的支持与配合下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圆满完成了年初制定的各项任务目标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如下:

一、主要工作及目标完成情况

1、已完成我镇总体规划及规划法定化工作,2014年已成功被省政府创建命名“省级环境优美示范镇”。

2、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1)店招广告整治累计清理、拆除违规固定店招、广告217处,清除违规移动店招120处。投入4余万元对骑士大道沿线的店招、店牌进行统一规范的提升改造。

2)违法建筑拆除全镇拆除存量违法建筑1475平方米,制止拆除违法建设2010平方米。

3)城区市容秩序专项整治先后下达规范、整改通知书100份,清理乱堆杂物176处280余吨,规范出摊占道现象124起,出动人员120批1500人次,共清理小广告、牛皮癣451余处,清理、涂抹乱写乱画557处50余平方米,清理居民房屋、路面围墙上喷刷大幅广告34处2500余平方米。4)车辆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累计规范管理、整治乱停放车辆395辆,处罚违规停放车辆283辆;截止目前,已暂扣非法营运电动三轮车20辆,暂扣充电电瓶43个,宣传教育95人次。

3、城乡房屋公共租赁工作城乡房屋公共租赁管理分中心和14个信息采集站点已累计新增上传180户租赁信息,新增租赁备案162户,个人出租房代征地税120000元。

4、安居工程建设和安置工作已做好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设施标准配置的安排工作,完成区域内(蓉西新城b区)涉及安居工程建设及分配安置工作。

5、生态文明建设工作2014年11月2日—4日,中国生态文明论坛在温江成功召开,我科室积极完成系列宣传活动,做好市容环境保障工作:

1)加强镇域保洁,实行垃圾分类回收配备保洁员60人,对场镇街道、主要干道、实行定人定段、定岗定责管理。实行全域推广,更换垃圾桶100个用于“农垃”工作,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2)环境综合整治严控污染企业依法取缔“三无”企业14家,规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2家。

3)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对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的工作。

4)植绿补绿对涉及绿色开敝空间建设的新春苑小区、康乐广场、兴光路、学府路、刘柑路进行了植树补绿和养护,对绿道做好管理和维护 5)区域交通设施建设投入120余万元对大型双桥车进行了限行处理,新建硬化六斗渠路1650m,改建金河路700m。

二、2015年工作计划

我们将在明年的工作中: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认识,营造良好环境氛围,运用电子屏、宣传窗、标语、印发宣传单等媒介手段,全方位多层次的进行了广泛宣传;二是继续加大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长效管理;三是以点代面,继续落实抓两头带中间着力推进后进单位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四是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改进现有的管理模式,达到清扫保洁常态化。五是严格加大对各村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管力度。总之,我科室将不断总结经验,寻找差距,创新工作思路,全面提高工作质量,使我科室工作再上新台阶。

2015年麻柳乡文化工作将在县文体局的支持和指导下,紧紧围绕乡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继续深入开展。我们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要。结合我乡实际,2015年我乡文化工作将做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一、加强综合文化站的运行和管理。麻柳乡综合文化站实行免费开放。在2015年我们将更加完善文化站的建设,丰富文化站的活动内容。争取建设室内健身房、电子阅览室、多功能活动室。为群众免费提供上网和查阅资料功能,使群众在这里获得更多的农业技术信息,丰富老百姓的业余文化生活,为他们提供精神粮食。

二、强化各个村级“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确保正常免费开放。“农家书屋”工程建设是一项惠民深得人心的民生工程,它可以使广大人民群众直接受益,使群众拓宽知识面,提高广大群众的思想觉悟和素质。目前,我乡已建成7个村级农家书屋,实现了全覆盖。明年,我在图书管理员落实的基础上,加强对图书馆的管理。使这一项惠民政策真正有利于民。

三、加大村级全民健身工程的申报和建设工作,丰富广大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

为了丰富广大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我乡已在建乡村建设完成了一处健身文化广场,同时在山青村建设完成一处村级文化活动室。我乡充分利用建成的场所,积极开展各类不同规模的文体活动。同时,还要积极申报其他村活动场所的新建工程,提高覆盖面。切实为群众提供一个方便、便捷的活动场所。

四、积极开展各项文体活动。

综合文化站、村级农家书屋和健身活动广场在保证正常开放的同时,我们将结合本乡实际,利用元旦、春节、国庆、五一等节日积极组织开展各类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积极组织群众和机关干部参与,提高乡文化健身氛围。

五、积极发现以及发展“民间传统文艺”活动。

9.纳直乡人大代表小组建设工作汇报 篇九

工作汇报

县人大常委会:

2012年2月9日在人民会堂第二会议室参加“全县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总结暨人大代表小组建设工作会议”回到乡里后,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峨发《2012》1号]文件的工作要求,我乡认真开展了人大代表小组建设及活动的开展,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向乡党委、政府作了专题汇报会

2012年2月13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在乡政府三楼会议室召开专题汇报会,参加会议人员有乡党委、政府班子全体成员、乡直各单位负责人、各村党支书、各代表小组召集人共20多人。乡人大主席罗明勇同志详细汇报了2月9日下午3点钟在县人民会堂第二会议室召开的“全县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总结暨人大代表小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

二、制定了《实施方案》、《领导小组》、《代表小组分组情况的通知》等相关文件

于2011年8月2日制定下发了《关于纳直乡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小组分组情况的通知》,于2012年2月14日分别制定了《纳直乡人大代表小组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及《纳直乡人大代表小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为我乡人大代表小组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很好基础。

三、认真组织代表进行培训和开展视察活动

我乡于2011年7月19日选出产生新一届(九届)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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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截至目前,共对代表进行了3次培训,主要学习《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经过培训,代表们的参政、议政、履职能力得到了不断提高。2011年8月16日,组织全体代表视察了纳直乡当里村“竹下养鸡场”及纳直乡敬老院。在视察过程中,代表们都提出了自己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我乡代表居住分散,通讯覆盖能力差,联系难,活动难以开展;二是代表活动经费不足,难以开支开展活动过程中的各种费用;三是代表的参政、议政、履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五、下步工作打算

(一)认真按照[峨人办发《2012》1号]文件的工作要求,认真抓好我乡人大代表小组建设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乡人大规范化建设工作;

(三)主动与乡党委、政府进行汇报和沟通,多组织代表参加培训学习、视察工作。

纳直乡人大办公室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10.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篇十

从一切权力归农会到一切权力归人民

1954年9月的一个早晨,全国人大代表申纪兰穿着连夜缝制的一身蓝色卡其布新衣,骑毛驴走了7个小时从村子到山西省长治县,坐敞篷车辗转到太原,又乘火车到北京,最后坐着柯罗莎大客车进入中南海。在那里,新中国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即将召开。

这是一次来之不易的大会。在它召开前的近一年,为了选出参会的1226名代表,我国举行了历史上第一次规模空前的普选。而在此之前的一个世纪当中,中国从未停止过对建立何种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的探索。鸦片战争以后,围绕着这个问题,各个阶级、各种社会势力曾进行了激烈的斗争。最终,解决这个问题的重担历史性地落在了中国共产党人身上。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我国人民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的长期经验和建国后5年的经验,并参照前苏联和一些人民民主国家的经验建立的。在我国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产生的农民协会、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可以说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萌芽。毛泽东当时指出:“地主权力既倒,农会便成了惟一的权力机关,真正办到了人们所谓‘一切权力归农会’。”

1931年11月7日,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苏维埃地方政府暂行组织条例》,选举产生了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中央人民委员会。1934年1月第二次代表大会召开,通过了修正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其下设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这可以说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雏形。

抗日战争时期建立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解放区出现的人民代表会议,都在当时的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日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埋下了伏笔。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从1949年到1954年我国经过各项社会改革、国民经济的恢复和抗美援朝的胜利,各地先后进行了选举,召开了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全国人大会议的条件已成熟。

1954年9月15日,在中南海怀仁堂,实际到会的1210名全国人大代表齐聚一堂,参加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这次会议通过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至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新中国的大地上从中央到地方系统地建立起来了。

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建立后,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久由于“左”的错误思想影响,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破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基本停开。

1978年底,党中央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会议总结了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在决定把全党全国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同时,还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这不仅开辟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也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迎来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第二个春天。

从1977年到1982年,地方各级人大工作也得到了比较快的恢复和比较大的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所属各县、市人大都相继建立了常委会。

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时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彭真代表宪法修改委员会,向大会作了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彭真指出,新宪法将成为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这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宪法,总结了1954年以来的经验教训,系统全面地加强和完善了国家权力机关的建设:

适当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修改后的宪法将原来属于全国人大的一部分职权交由它的常委会行使,规定全国人大与常委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共同行使监督权。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可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审查、批准计划和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决定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等人选。

加强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经常性工作,能得到更好处理。增设了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及时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还设有工作机构,各司其职。

恢复建立国家主席和副主席、设立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国家领导人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取消了领导职务终身制。规定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规定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等内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完善。

加强了地方政权的建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省、直辖市的人大和它的常委会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设立乡政权。

从此以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进入了全面恢复和不断发展阶段。

11.代表小组制度 篇十一

一、职代会的概念和产生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法赋予企事业单位职工民主管理权力的基本制度, 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也是从政治上、制度上落实我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重要载体, 是我国基层企事业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

我国企业职代会怎么来的?建国初期官僚主义对国家、集体、职工利益造成了很大危害。1953年由于推行前苏联的“一长制”, 职工民主管理一度削弱、官僚主义危害日趋严重。因此导致一些地区、城市出现罢工、罢课现象。列宁曾论断:官僚主义对工人的侵害不亚于资本家。这些现象引起党中央的高度关注, 1957年4月党中央发布文件, 要求在国营企业中正式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并明确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十年动乱中,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遭到破坏。1981年7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这一年全国80%以上的国营及城镇集体企业恢复和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二、当前企业职代会面临的新问题

“富士康跳楼”事件的一个警示:企业民主管理缺失, 职工诉求无法解决。职代会作为反馈职工心声, 疏通民意的法定通道, 大家自然把更多的责任与期待寄希望于企业职代会。但有些企业领导理论思想、观念认识还保持在原有的水平上, 它实际发挥作用的状况却不尽人意, 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 认识不到位, 建立职代会有阻力

一是部分企业认为企业一切事务理应领导说了算, 职工尽量“少参政事”;二是部分职工存在消极思想, 认为自己是打工仔, 老板给工资就行, 不关注自身利益和企业前景;有的担心参加职代会提了提案, 会得罪领导, 被“炒鱿鱼”;三是部分工会干部存在畏难思想, 怕职代会“费力不讨好”, 领导不支持, 职工不积极, 所以得过且过, 淡化了民主意识。

(二) 形式重于内容, 建立如同虚设

目前企业管理模式、组织结构、劳动密集程度各不相同, 能在职代会上解决的代表性问题少。虽然召开职代会, 但内容精简, 千篇一律, 简单翻版国家《劳动法》的基本要求, 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资专项合同等不审也过的文件, “三重一大”事项基本回避。

(三) 工会力量不足, 职代会缺乏规范

调查显示, 虽然企业组建了工会, 但工作“边缘化”, 一些干部对建立职代会制度、程序的相关业务知识却知之甚少, 不懂得建立保障体系, 召开职代会应付差事, 或者工会唱“独角戏”, 党政不重视, 相关部门不参与, 工会的调子越唱越低。

三、按照“五步法”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 顺势而为, 建立职代会思想、组织和制度保障体系

1. 建立思想保障体系。

从政治高度, 各企业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是想不想做的问题, 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必须做、而且要做到位的问题, 否则就是违法、违规, 甚至有罪的。我国宪法第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 实行民主管理。”改革开放以后的1986年, 党和政府正式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出台, 首次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纳入了国家的法律规范中;1991年《工会法》、1994年《劳动法》、2001年10月新修订的《工会法》从法律上进一步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的主要机制之一;200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对厂务公开的指导原则、总体要求、主要内容作了明确规定;2006颁布的《公司法》、2007年《劳动合同法》也强调对妨碍职代会制度实施、甚至阻挠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企业有关人员进行严肃批评或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2. 建立组织保障体系。

职代会制度建设, 涉及面广、内容具体、程序复杂, 必须建立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体系, 形成党组统一领导, 行政积极支持, 工会具体实施, 职工热情参与, 多方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初次建立要成立职代会领导小组, 党政领导挂帅, 在工会设办公室, 完善职代会的办事机构, 负责制定职代会实施方案。

3. 建立制度保障体系。

在认真研究《宪法》、《公司法》、《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制度, 企业应制定职代会相关推进制度, 从制度层面保证重大决策、重大改革、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请职代会审议通过。

(二) 谋定而动, 确立职代会建设的基本定位

依法建立职代会制度, 有利于促进企业和职工实现互利共赢, 运用职代会这一民主管理机制, 可以化解企业利益与职工利益的矛盾, 实现企业利益与职工利益的统一;有利于工会抓好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建设, 推进企业管理工作的群众化、民主化、科学化建设。

一是增强民主意识和责任感。既要切实造福工人阶级, 又要始终依靠工人阶级。企业方面, 应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 发挥好职工群众的积极性, 努力保持职工队伍的团结统一。作为职工, 应认清形势, 找准现代企业制度下自身的坐标, 保持工人阶级的先进性, 坚决破除“无权一身轻, 肚饱万事足”的雇用思想, 积极发挥主力军作用, 在推进企业发展中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

二是处理好“新三会”和“老三会”的关系, 充分认识建立职代会的重要意义。职代会与股东大会关注点不同, 不可相互取代。股东主要关心的是投资收益最大化, 决定企业大政方针, 对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等不加干预;职工关心的是企业的荣辱兴衰, 对企业内部的重要规章制度、经营管理方法、涉及职工的具体利益等事项拥有法律赋予的相应职权。二者相互补充, 相互促进, 都是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特别是职代会以职工为本, 依法科学地维护职工权益, 对于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 推动企业和谐发展, 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三) 稳步推进, 明确职代会制度建设的程序

1. 规范职代会各项议程。

一是成立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 设立专项组织机构;二是开展职工代表选举和代表提案征集工作。针对企业规模特点, 确定代表条件、比例、构成及名额分配, 开展提案征集, 规范提案内容、格式、要求等;三是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提按征集工作委员会完成代表资格的审查和提案的整理归纳工作;四是确定大会议程。

2. 夯实职代会基础。

职代会建设应该遵循“夯实基础, 稳步实施, 循序渐进”的原则, 在探索中不断改进完善。首先是审议通过基本制度, 如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处理办法、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等。二是逐步拓宽职代会内容, 落实“三重一大”, 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述职制度, 开展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等, 以制度的稳定性, 积极规范企业的各项工作。三是提炼标准化职代会实操范本。针对职代会召开情况, 总结经验, 查漏补缺, 不断改进, 将会议材料汇编成册, 提供文件、表格的模板, 形成标准化职代会的操作范本, 探索建设“程序科学、议程规范、重在提案、成效显著”的标准化职代会。

(四) 抓住有效载体, 发挥职代会实效

以职工代表提案落实工作为抓手, 凸显职代会的决策议政作用。制定“分类归纳--党委研究--总经理督办--重点提案推进--工会跟踪监督--解释答复”的闭环模式的提案处理流程, 着力解决企业和职工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

健全和规范厂务公开制度。有机结合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和反腐倡廉工作, 把厂务公开融入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中心工作, 法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认真抓好民主评议干部工作。首先要明确意义, 民主评议干部是职工代表大会的重要职权, 其次是强调作用, 通过抓好民主评议干部工作, 强化企业内部自我约束机制, 不断提高干部队伍思想政治水平和管理水平, 进一步密切干群关系, 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号召力, 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企业的改革发展。

(五) 建立评价体系, 创新发展职代会民主管理新形式

一是建立职代会评价系统。研究制定“标准化职代会”考核机制和“星级职代会”评定系统。从标准角度, 保证“三个讲”、“三个需要”。“三个讲”是从讲政治的高度看待职代会, 从讲发展的眼光推进职代会, 从讲实效的角度开好职代会;“三个需要”是满足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的本质需要;满足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客观需要;满足实现企业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星级职代会”可以由职工打分, 根据群众满意度评定星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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