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摩托车停放的通知

2024-10-26

规范摩托车停放的通知(精选11篇)

1.规范摩托车停放的通知 篇一

尊敬的业主/业户:

您好!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小区内拥有小车的居民越来越多,有的一户有好几辆车,从而产生了车辆停放需求大于实际车位量的问题,但小区配套车位不足,是客观的现实问题。

在停车位严重不足的小区要满足所有车辆的停放需求是不可能的。

有个别业户以“上楼取物吃饭”或“有亲戚朋友来访”等各种理由,要求有关车辆进入本小区并停放。

由于本小区的停车场只有已售车位及月保车位,不设临保车位的,管理处本着为业户提供更人性化的服务,方便了该部分业户,对前述车辆予以放行,并只允许车辆于小区首层公共通道临时停放。

但其后管理处发现,有部分车辆并非如业户所应允,车辆停放时间过长,从而造成小区公共通道阻塞,再加上节假日及每天下午放学后小区内有很多小朋友都要在花园里玩耍,容易与车辆发生碰撞,对该问题,广大业主的呼声较大,到管理处反映强烈。

造成目前这种状况一方面是小区内配套的车位不足,另一方面是因为一些没有车位的车主没有遵守相关的车辆停放规定,还有一个原因是管理处监管不力。

但小区内车位毕竟有限,同时也请广大车主理解和配合。

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希望广大车主能顾全大局,积极配合车辆整治。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杜绝此类现象的漫延,规范车辆的有序停放,保持小区内道路畅通,维护区内交通秩序,现根据小区的情况,管理处拟从7月20日开始对乱停乱放车辆进行整治,并作声明如下:

一、由于本小区停车位的配备严重不足,本小区不设临保车位,小区首层公共通道一律不准外来车辆进入,执行公务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除外;

二、本小区停车场只对已售车位及月保车位的有关车辆开放,其它外来车辆禁止停放(搬家、装修卸货除外);

三、敬请有多辆小车的车主将另一辆车自行在小区以外的停车场停放,不要再开进小区内停放,也请月保车主将车辆停放于本处指定位置,请勿停放于其他月保车位及已售车位;

四、如需进入本小区来访或办事,敬请自行在本小区以外的停车场停放。

若XXX居业户及各车主对上述内容有任何疑问,可于办公时间内(周一至周日08:30~18:00)到本处咨询,多谢支持及合作。

此致。

广东XXXX有限公司

XXX管理处

20XX年7月10日

2.规范摩托车停放的通知 篇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有关企业:

为推动企业会计信息化, 节约社会资源, 提高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 规范信息化环境下的会计工作, 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 (以下简称工作规范) 。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工作规范施行前已经投入使用的会计软件不符合工作规范要求的, 应当自工作规范施行之日起3年内进行升级完善, 达到要求。

2013年12月6日

附件

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企业会计信息化, 节约社会资源, 提高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 规范信息化环境下的会计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会[2009]6号) ,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会计信息化, 是指企业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 以及利用上述技术手段将会计核算与其他经营管理活动有机结合的过程。

本规范所称会计软件, 是指企业使用的, 专门用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计算机软件、软件系统或者其功能模块。会计软件具有以下功能:

(一) 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直接采集数据;

(二) 生成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

(三) 对会计资料进行转换、输出、分析、利用。

本规范所称会计信息系统, 是指由会计软件及其运行所依赖的软硬件环境组成的集合体。

第三条企业 (含代理记账机构, 下同) 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 软件供应商 (含相关咨询服务机构, 下同) 提供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 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财政部主管全国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订企业会计信息化发展政策;

(二) 起草、制定企业会计信息化技术标准;

(三) 指导和监督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

(四) 规范会计软件功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 指导和监督本地区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

第二章会计软件和服务

第六条会计软件应当保障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开展会计核算, 不得有违背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功能设计。

第七条会计软件的界面应当使用中文并且提供对中文处理的支持, 可以同时提供外国或者少数民族文字界面对照和处理支持。

第八条会计软件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会计科目分类和编码功能。

第九条会计软件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的显示和打印功能。

第十条会计软件应当提供不可逆的记账功能, 确保对同类已记账凭证的连续编号, 不得提供对已记账凭证的删除和插入功能, 不得提供对已记账凭证日期、金额、科目和操作人的修改功能。

第十一条鼓励软件供应商在会计软件中集成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 (XBRL) 功能, 便于企业生成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XBRL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会计软件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数据接口, 满足外部会计监督需要。

第十三条会计软件应当具有会计资料归档功能, 提供导出会计档案的接口, 在会计档案存储格式、元数据采集、真实性与完整性保障方面, 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十四条会计软件应当记录生成用户操作日志, 确保日志的安全、完整, 提供按操作人员、操作时间和操作内容查询日志的功能, 并能以简单易懂的形式输出。

第十五条以远程访问、云计算等方式提供会计软件的供应商, 应当在技术上保证客户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对于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客户会计资料泄露、毁损的, 客户可以要求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客户以远程访问、云计算等方式使用会计软件生成的电子会计资料归客户所有。

软件供应商应提供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数据接口供客户导出电子会计资料,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客户导出电子资料的请求。

第十七条以远程访问、云计算等方式提供会计软件的供应商, 应当做好本厂商不能维持服务情况下, 保障企业电子会计资料安全以及企业会计工作持续进行的预案, 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与客户就该预案做出约定。

第十八条软件供应商应当努力提高会计软件相关服务质量,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解决用户使用中的故障问题。

会计软件存在影响客户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问题的, 软件供应商应当为用户免费提供更正程序。

第十九条鼓励软件供应商采用呼叫中心、在线客服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实时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软件供应商应当就如何通过会计软件开展会计监督工作, 提供专门教程和相关资料。

第三章企业会计信息化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充分重视会计信息化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和人才培养, 不断推进会计信息化在本企业的应用。

除本条第三款规定外, 企业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岗位负责会计信息化工作。

未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企业, 由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

第二十二条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 应当根据发展目标和实际需要, 合理确定建设内容, 避免投资浪费。

第二十三条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 应当注重信息系统与经营环境的契合, 通过信息化推动管理模式、组织架构、业务流程的优化与革新, 建立健全适应信息化工作环境的制度体系。

第二十四条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 应当注重整体规划, 统一技术标准、编码规则和系统参数, 实现各系统的有机整合, 消除信息孤岛。

第二十五条企业配备的会计软件应当符合本规范第二章要求。

第二十六条企业配备会计软件, 应当根据自身技术力量以及业务需求, 考虑软件功能、安全性、稳定性、响应速度、可扩展性等要求, 合理选择购买、定制开发、购买与开发相结合等方式。

定制开发包括企业自行开发、委托外部单位开发、企业与外部单位联合开发。

第二十七条企业通过委托外部单位开发、购买等方式配备会计软件, 应当在有关合同中约定操作培训、软件升级、故障解决等服务事项, 以及软件供应商对企业信息安全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促进会计信息系统与业务信息系统的一体化, 通过业务的处理直接驱动会计记账, 减少人工操作, 提高业务数据与会计数据的一致性, 实现企业内部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开展本企业信息系统与银行、供应商、客户等外部单位信息系统的互联, 实现外部交易信息的集中自动处理。

第三十条企业进行会计信息系统前端系统的建设和改造, 应当安排负责会计信息化工作的专门机构或者岗位参与, 充分考虑会计信息系统的数据需求。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遵循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要求, 加强对会计信息系统规划、设计、开发、运行、维护全过程的控制, 将控制过程和控制规则融入会计信息系统, 实现对违反控制规则情况的自动防范和监控, 提高内部控制水平。

第三十二条对于信息系统自动生成、且具有明晰审核规则的会计凭证, 可以将审核规则嵌入会计软件, 由计算机自动审核。未经自动审核的会计凭证, 应当先经人工审核再进行后续处理。

第三十三条处于会计核算信息化阶段的企业, 应当结合自身情况, 逐步实现资金管理、资产管理、预算控制、成本管理等财务管理信息化。

处于财务管理信息化阶段的企业, 应当结合自身情况, 逐步实现财务分析、全面预算管理、风险控制、绩效考核等决策支持信息化。

第三十四条分公司、子公司数量多、分布广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应当探索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会计工作的集中, 逐步建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

实行会计工作集中的企业以及企业分支机构, 应当为外部会计监督机构及时查询和调阅异地储存的会计资料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境外投资者指定的会计软件或者跨国企业集团统一部署的会计软件, 应当符合本规范第二章要求。

第三十六条企业会计信息系统数据服务器的部署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数据服务器部署在境外的, 应当在境内保存会计资料备份, 备份频率不得低于每月一次。境内备份的会计资料应当能够在境外服务器不能正常工作时, 独立满足企业开展会计工作的需要以及外部会计监督的需要。

第三十七条企业会计资料中对经济业务事项的描述应当使用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外国或者少数民族文字对照。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电子会计资料备份管理制度, 确保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和会计信息系统的持续、稳定运行。

第三十九条企业不得在非涉密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涉及国家秘密, 关系国家经济信息安全的电子会计资料;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不得将其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

3.规范摩托车停放的通知 篇三

(闽价房[2008]159号)

为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车辆停放人的权益,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原国家计委《机动车辆停放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我省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可以由业主大会决定,也可以参照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其中属主要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必须依法办理停车经营业务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后,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实施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有发放车辆出入证的物业管理区域,其出入证制作费用应在车辆停放服务费中列支,不得另向业主及车辆停放人收取)、停车场所保洁、照明、巡视(或监视)等服务,并对停车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等工作。

四、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邮递、执法等特种车辆在执行公务时以及业主搬家车辆、临时送货车辆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对于短时间停放的机动车辆,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公布服务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计价方式、免费时限和对象、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乱收费者,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以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4.员工车辆停放通知 篇四

各部门:

近日发现车库处卫生环境较差,车辆凌乱停放现象较为严重。为维护停车场的良好秩序,更好的方便员工停放车辆,现规定如下:

1.整齐有序停放车辆并自觉保持停车场地的清洁卫生,不得随手扔垃圾;

2.不得将贵重物品存放于车箱或车座内,以防失窃;

3.有插座的停车位处请勿停放摩托车和自行车,以满足电瓶车停车充电需要;

4.请将自行车统一整齐的停放在西边第一排位置,摩托车和电瓶车停放在东边第一、二排位置;

5.对于违反车辆停放规定的,行政部将实施拍照,并通报批评,屡教未改者将予以行政处罚;

望各位员工自觉遵守车辆停放规定,共同营造整齐、卫生的生活环境。

谢谢合作!

5.校园规范车辆停放倡议书 篇五

大学校园是我们共同学习和生活的场所,文明、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是校园的名片,也是学生文明素质的体现。近年来,一些同学不文明、不规范的停车行为不仅破坏校园环境,还严重影响了校园道路交通秩序,对师生出行构成了安全隐患。为创建平安、和谐、文明的校园环境,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氛围,我们倡议:

一、细节体现礼貌,停车展现风采。在规定停车位上只允许停放指定车辆类型:面向立功楼右手边(B栋)的前坪停车场及旁边坡路允许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立功楼后坪,3—2楼下及侧门口的停车位允许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负一楼停车场为保障消防通道畅通,只允许停放小汽车,不允许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

二、树立停车文明意识,自觉维护停车秩序。不要一车占用两个停车位,不超出泊位划线以外停放。机动车规范停放在划定的机动车停车位内,非机动车规范停放在指定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内,做到“入车位、摆整齐、朝正向”,不占用十字路口、人行道和公共绿地。

三、适当选择临时停车点。若遇到需要临时停车情况,应正确选择临时停车点,要考虑他人的行车安全,不停在路口、机动车道、人行道等可能影响他人通行的地点。

四、立功楼后坪坡道上和路边不允许停机动车。

“美丽校园是我家、文明停车靠大家”,希望同学们自觉遵守停车规定、文明规范停车、拒绝乱停乱放,对所有不文明、不规范的停车行为说“不”,让我们一起为建设安全、有序、和谐的校园交通环境共同努力,共创文明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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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规范摩托车停放的通知 篇六

国务院有关部委,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6﹞6号) 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6﹞7号) 等文件精神, 推动“三去一降一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相关规定, 我部制定了《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 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附件: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

2016年9月22日

附件:

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

一、关于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无偿划拨子公司的会计处理

在“三去一降一补”工作中, 有关企业集团出于深化国企改革或去产能、调结构等原因, 按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 (以下简称国资监管部门) 有关规定, 对所属的子公司的股权进行集团之间的无偿划拨。本规定所称的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 包括国有独资公司、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按有关规定无偿划拨子公司, 导致对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从划出企业转移到划入企业的, 应当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一) 划入企业的会计处理。

1.个别财务报表。被划拨企业按照国有产权无偿划拨的有关规定开展审计等, 上报国资监管部门作为无偿划拨依据的, 划入企业在取得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之日, 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 应当根据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有关金额, 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贷记“资本公积 (资本溢价) ”科目 (若批复明确作为资本金投入的, 记入“实收资本”科目, 下同) 。

2.合并财务报表。划入企业在取得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

(1) 合并资产负债表。划入企业应当以被划拨企业经审计等确定并经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及其在被划拨企业控制权转移之前发生的变动为基础, 对被划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进行调整, 调整后应享有的被划拨企业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差额, 计入资本公积 (资本溢价) 。

(2) 合并利润表。划入企业编制取得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当期的合并利润表时, 应包含被划拨企业自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基准日起至控制权转移当期期末发生的净利润。

(3) 合并现金流量表。划入企业编制取得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当期的合并现金流量表时, 应包含被划拨企业自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基准日起至控制权转移当期期末产生的现金流量。

(4)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划入企业编制当期的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时, 应包含被划拨企业自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基准日起至控制权转移当期期末的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编制。

(二) 划出企业的会计处理。

1.个别财务报表。划出企业在丧失对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之日, 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 应当按照对被划拨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借记“资本公积 (资本溢价) ”科目 (若批复明确冲减资本金的, 应借记“实收资本”科目, 下同) , 贷记“长期股权投资 (被划拨企业) ”科目;资本公积 (资本溢价) 不足冲减的, 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2.合并财务报表。划出企业在丧失对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之日,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 不应再将被划拨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终止确认原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被划拨企业相关资产、负债、少数股东权益以及其他权益项目, 相关差额冲减资本公积 (资本溢价) , 资本公积 (资本溢价) 不足冲减的, 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同时, 划出企业与被划拨企业之间在控制权转移之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损益, 应转入资本公积 (资本溢价) , 资本公积 (资本溢价) 不足冲减的, 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二、关于即将关闭出清的“僵尸企业”的会计处理

(一) 即将关闭出清的“僵尸企业”自身的会计处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6﹞6号) 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6﹞7号) 等文件规定, 地方可以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 加快处置“僵尸企业”, 实现市场出清。

企业按照政府推动化解过剩产能的有关规定界定为“僵尸企业”且列入即将关闭出清的“僵尸企业”名单的 (以下简称此类“僵尸企业”) , 应自被列为此类“僵尸企业”的当期期初开始, 对资产改按清算价值计量、负债改按预计的结算金额计量, 有关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收入) 。此类“僵尸企业”不应再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

此类“僵尸企业”应在附注中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及其原因、财务报表上有关资产和负债的状况、清理的进展情况、是否会因资产变现以及负债清偿等原因需预计大额的损失或额外负债等重要信息。

此类“僵尸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且被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接管的, 应改按有关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 即将关闭出清的“僵尸企业”的母公司的会计处理。

此类“僵尸企业”的母公司 (以下简称母公司) 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处理:

1.母公司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 对该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 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的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孰低进行计量, 前者低于后者的, 其差额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2.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 应当以该子公司按本条规定编制的财务报表为基础, 按与该子公司相同的基础对该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计量, 计量金额与原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相关资产、负债以及商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 应计入当期损益。母公司因其所属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且被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接管等, 丧失了对该子公司控制权的, 不应再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3.母公司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子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及其原因、母公司计量基础的有关变化对其当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方面的影响、子公司清理的进展情况、是否会因资产变现以及负债清偿等原因需预计大额的损失或额外负债等重要信息。

(三) 即将关闭出清的“僵尸企业”的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权益性投资方的会计处理。

本规定所称的其他权益性投资方, 是指对此类“僵尸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企业。这些投资企业对该“僵尸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孰低进行计量, 前者低于后者的, 其差额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三、关于中央企业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6﹞253号, 以下简称253号文) , 中央财政将安排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奖补资金) , 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推动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

中央企业在收到预拨的专项奖补资金时, 应当暂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中央企业按要求开展化解产能相关工作后, 按照253号文规定的计算标准等, 能够合理可靠地确定因完成任务所取得的专项奖补资金金额的, 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 贷记有关损益科目;不能合理可靠地确定因完成任务所取得的专项奖补资金金额的, 应当经财政部核查清算后, 按照清算的有关金额, 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 贷记有关损益科目;预拨的专项奖补资金小于企业估计应享有的金额的, 不足部分的差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因未能完成有关任务而按规定向财政部缴回资金的, 按缴回资金金额, 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7.规范摩托车停放的通知 篇七

同志们:

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要求,今天下午,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市规范车辆停放秩序的工作会议,主要目的就是动员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积极行动起来,在市区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规范交通秩序、整治乱停乱放的专项活动,推动创卫达标,推动创卫上层次、上水平,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和市容秩序环境,今天这个会议很重要,希望大家共同努力,齐抓共管,把这项工作真正抓紧抓好。刚才,xx同志宣读了市政府《关于整治车辆乱停乱放的通告》,xx同志宣读了《关于开展道路交通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x同志对该项工作又做了具体的要求,下面,我结合着创卫工作,再讲几点。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搞好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一个时期以来,通过国家级卫生城市创建活动这个载体,经过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我市的城市管理工作有了明显进步,城市市容和交通秩序状况发生了显著变化,尤其是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得到强化,以往车辆乱停乱放、无序混乱的现象得到了有效治理,成绩是十分明显的,表现在三个“明显变化”:一是乱停乱放现象明显减少。从职能部门每天报送到市创卫指挥部的情况来看,由过去每天纠章查处上千辆次,现在已经下降到每天纠章查处200多辆次,车辆违章数量大幅度下降;二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占压道路、交通拥堵问题得到缓解,尤其是各大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医院、机关团体等车辆停放密集的地段和区域,交通秩序大为好转;三是群众的规范停放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明显增强。按位停放、规范停放的主动性得到提高,车辆停放更加规范有序。这是通过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大力开展交通环境整治带来的显著成果,是可喜的一面。但是,我们关起门来讲,这些成绩,同当前创卫工作的要求和标准相比,同人民群众改善交通环境的期望值相比,我们确实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一些机动车、非机动车占压城市道路、乱停乱放的现象依然客观存在,管理的压力十分巨大;二是车辆停放秩序方面的长效管理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检查时一个样,检查过后一个样,得不到较好保持;三是城市基础设施承载能力还不高,车辆日益剧增与停放场地之间的供需矛盾还十分突出,满足不了车辆停放的需求;四是管理手段和水平仍停留在低层次状态,还需要进一步创新和改善;五是群众的交通意识和规范停放的意识还需进一步提高,宣传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氛围还不十分浓厚。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我认为至少要认识到以下几点:

(一)打造良好交通环境是提升安阳城市品位的需要。这次创卫工作,是对我市城市形象和品位的一次大检阅,我们能否以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迎接好这次大检阅,对我们是一个考验,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2007年,我市的GDP已经达到了800多亿元,说明我市的经济已经步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明显提高,经济上去,但我们的城市环境还和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还很不协调,和构建和谐安阳的要求很不协调,和创卫的根本要求很不协调,目前我们在营造良好交通秩序工作方面,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还有一些不尽人意之处,因此,下大工夫搞好车辆停放秩序的规范管理,打造良好的交通环境刻不容缓,必须大力开展交通秩序的整治活动,把安阳的形象树好,提升xx的城市品位。

(二)打造良好交通环境是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良好的城市环境也是一种生产力,要提高安阳的核心竞争力,城市环境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它对外是名片,是招牌,能够增强我市的辐射力和影响力;对内是繁荣,是效益,能够增强市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是一种可转化的生产力要素,是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无形资本”。我们安阳是历史文化名城,特别是殷墟申报成为世界文化遗产后,我市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显著提高,外商来我们这里投资洽谈的批次是过去的几十倍,这就要求我们要有一个整洁、有序、顺畅、安全的市容和交通环境,首先从视觉上给人家留下一个好印象。所以,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实现安阳经济大跨跃的高度,提高城市意识,增强交通意识,积极参与道路交通秩序的整治工作,推进城市市容和交通秩序的改善,服务好全市的经济发展。

(三)打造良好交通秩序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群众对城市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一些城市道路交通不畅、出行不便,群众对此不满意。只有切实加强车辆的规范管理,搞好交通整治,街道干净了,道路顺畅了,群众方便了,才能赢得群众的赞誉和满意。

因此,大家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总结经验,克服不足,深挖潜力,积极参与和配合全市的交通秩序整治工作,扎扎实实把各项工作做好。

二、积极参与,全力配合,在车辆规范停放问题上做出表率 今天,来参加会议的,大都是我市党政机关、各县(区)、各局委、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办公室主任,为什么把大家请来,主要在于大家都是各单位具体落实车辆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这次整治交通秩序、规范车辆停放工作能否扎实有效开展,能否顺利推进,与各单位是否重视该项工作,能否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全力配合密切相关。今天参加会议的单位,负责管理的车辆加起来大约就有上千辆,占有很大比例,是一个重头戏,而且大都是公车,能否做到规范有序地停放,事关党政机关形象,事关整治效果。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今天这个会议,也是一次通气会,也是一次加压会。希望各部门各单位能够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认真做到以下几点:

1、搞好宣传教育,加强车辆管理。

在这一方面,重点是要搞好三个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一是要全面做好市政府《通告》的学习和宣传。市政府《关于整治车辆乱停乱放的通告》印发后,目前已经在《安阳日报》、安阳电视台、安阳电台等新闻媒体上进行了公告宣传,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还印发了《致广大司机朋友的一封信》,并且也下发到了各个单位和部门,希望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二是要切实加强本单位驾驶员的教育。要安排专门人员、抽出专门时间,对本单位的驾驶员进行教育培训,真正使全体驾驶员深刻领会《通告》精神,从思想上增强遵守交通秩序、规范车辆停放的意识,提高自觉遵守有关规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三是要提高本次交通秩序整治中查处程序的认知程度。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经建立了查处工作联动机制,制定了具体的处理标准,会上祖荣局长已经向大家作了详细的说明,希望各单位、各部门要组织好本单位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抓好落实。

2、摒弃特权思想,带头做出表率

行政事业单位尤其是全市党政机关和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强所属车辆以及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模范遵守车辆停放的有关规定,带头参与整治活动,带头规范停车行为,带头整改自身存在的问题,真正做到“支持不添乱、遵章不乱停、违章不讲情”,在整治活动中为全市人民群众做出表率。

为什么要强调这个问题?一是要体现市委、市政府解决城市顽症的决心。就是要下大力气解决城市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使管理水平再上新的台阶。作为党政机关和部门,有责任、有义务率先垂范、带头执行有关规定。二是要体现公平公正。市政府开展这次车辆乱停乱放整治活动,涉及面广,牵涉部门多,几乎涉及千家万户。如果我们党政机关都做不到令行禁止,不按规矩办事,就难以要求其他市民群众,就难以体现公平公正,整治活动就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三是关系到机关的作风和形象。看似一个很小的车辆停放行为,反映的是一个单位有什么样的作风。以往,一些单位和部门的个别同志,存在特权思想,开着公车随意停放,不服从管理,不仅干扰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更为重要的是损害了党政机关的形象,损害了所服务的领导的形象,在群众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所以,各级党政机关和职能委局一定要站在维护良好党风、政风的高度,教育本单位人员尤其是领导身边的工作人员,切实加强自律约束,模范遵守有关规定,在规范车辆停放、打造良好交通秩序活动中发挥好表率作用,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3、增强大局意识,增进理解支持

开展交通秩序整治活动,是创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要部署,标准高、要求严、任务重,承担整治工作任务的城管执法、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重大,压力也很大,这是市政府赋予他们的职责,是市政府交给他们的艰巨任务,必须严格管理、认真落实。今天,我们丑话在先,在整治过程中,不管涉及到哪个单位、哪个部门车辆,不管涉及到哪个人,都要给予理解和配合,自觉地纠正违章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拒不改正或者设臵不必要的障碍,故意或借机制造不必要的麻烦,发现类似情况的,不仅要加重处罚,还要通报所在单位。在创卫期间,要建立党政机关公车违法停放通报制度,各级各部门的车辆被查处的情况,包括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原因,驾驶员是谁,办公室分管领导,单位分管领导、违章的次数等情况都要予以全市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要建立分管领导负责制和驾驶员责任追究制,多次违章的给予严肃处理。各级各部门一定严于律己、规范停放,不要等查住你的车了,罚着你的款了,又是讲情,又是找关系的,执法部门照顾吧,市委、市政府领导有要求、有指示,一律按规矩办、不得照顾,何况这么多车辆,怎么照顾?这样的话,还怎么管理,还怎么执法?不照顾吧,你又觉得没有面子,脸面上过不去,双方都为难,对人对己都麻烦。希望大家一定要教育好本单位的干部职工,增强大局观念,对有关执法部门的工作给予充分的理解和支持。执法部门也要挺起腰杆、硬起手腕,不徇私情,严管重罚,加大查处力度,推动全市的交通秩序整治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

三、部门联动,严格管理,确保交通秩序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开展交通秩序整治、规范车辆停放事关创卫工作成败,能否达到我们的预期目标,我想关键是要确保“四个到位”。

1、宣传发动要到位。市、区各级各部门,要借“创卫”工作的东风和有利契机,大力宣传整治车辆停放秩序的重大意义,教育引导所属机关单位和群众自觉服从大局,把整治工作变成全市人民的事情来做,营造出良好的工作氛围。各新闻媒体要加强跟踪报道,开设专栏,大力宣传整治活动的进展情况和成效,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整治活动深入开展。

2、支持配合要到位。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不是城管执法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两家的事,各级各部门都有责任、有义务做好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这就要求我们目标要一致,步调要协调,配合要密切,沟通要顺畅,切实做到主动不被动、补位不失位,小局服从大局,局部服从整体,站在全局的利益来考虑问题,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市规划部门会同城管行政执法、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要尽快制定和调整全市车辆停车场、停车位的设臵规划,本着“合理布局、规范设臵、方便管理、畅通秩序”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满足车辆有序停放的需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有关交通标志、标线和停车线的施划,为规范车辆停放、加强执法工作提供方便,同时,对于整治过程中查处的违法停放车辆,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时限内接受处理的,要严把年审关口,一律不予年审;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履行好职责,大胆管理、大胆执法,要体现出执法的刚性,确保管理效果。市纪检、纠风、法制、信访等部门也要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公安、法检两院要当好执法部门的后盾,对暴力抗法的人员予以严厉打击,为交通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3、整治标准要到位。承担整治任务的单位和部门,一定要克服盲目性、盲从性,既要埋头抓整治,又要抬头看目标。这个目标,就是“创卫”工作的验收标准。对“创卫”工作中涉及道路交通环境方面的要求,做到细化分解,落实到人,一个一个地去解决,一项一项地去攻坚。既要严格按照创建标准,认真负责地抓落实,又要严格执法标准,做到公平公正,规范管理,坚决杜绝标准不

一、尺度不严的现象出现。

4、制约措施要到位。在今后道路交通秩序整治中,要逐步建立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一是要实行公开曝光制度,凡是查处的乱停放的车辆,到期不接受处理的,要定期在《安阳日报》、广播电台等媒体上公开曝光;二是实行抄告制度。查处的机关事业单位违章车辆,对当事人要通报和抄告所在单位;三是推行年审把关制度。凡乱停乱放、违反车辆停放规定、拒不接受处理的,在车辆年审中不予审验。通过逐步完善监督制约手段,积极探索车辆停放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市的交通秩序在现有基础上再有大的改善,努力为全市人民群众创造更加便捷顺畅的交通环境。

同志们,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的暗访正处于关键时刻,能不能顺利完成各项任务,关键看我们拿出什么样的精神状态,具有什么样的工作作风,希望大家扑下身子,真抓实干,积极参与到整治交通环境的工作中来,不断提升城市品位,为古城安阳添彩,为城市形象增辉,为构建和谐安阳、建设豫北区域性中心强市再做积极贡献。

8.规范摩托车停放的通知 篇八

常价服[2008]218号 常防办[2008]123号

关于明确市区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用于停放汽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物价局、人防办公室,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停放管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07]37号)精神,经研究,现对市区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用于停放汽车收费有关问题和要求作具体明确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停放管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的意见》第(六)条第2款“住宅小区的停车场所”包括:住宅小区的各类非营业性公建配套停车库(位)和场所,依法配建的各类人防地下工程。停车收费标准按照37号文件附件“常州市市区汽车停放收费标准”第三条“住宅小区停车场汽车停放收费标准”第(二)款执行,即“非营业性公共车位每月100元,上浮最高不超过50%,下浮不限”,其中包括各级人防部门按不超过60元/车位.月的标准收取的人防车位“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有偿使用费”。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的监督管理,规范小区停车收费行为,维护小区汽车停放秩序。各停车经营管理单位收取停车费必须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汽车停放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常价检[2007]104号)规定,向市物价部门提出标价牌格式和内容监制申请,并按监制的格式和内容进行明码标价。为便于对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各停车经营管理单位应对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设立明显的识别标志。

三、各级人防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登记管理,明晰权属,盘活存量,扩大增量;严格对所收有偿使用费的监督管理;加强人防工程维修管理力量,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提高人防工程“平战结合”使用率和人防工程完好率,有效缓解住宅小区“停车难”的矛盾。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主题词: 汽车停放 收费管理 通知

9.规范摩托车停放的通知 篇九

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二、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三、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四、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六、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对保留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对取消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或废止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在清理规范保证金的同时,要通过纳入信用体系等方式,逐步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七、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通知》中还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强化监督检查,积极稳妥推进,切实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区要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并于2017年1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进展,加强统筹协调,对不按要求清理规范、瞒报保证金收取等情况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并及时将落实情况上报国务院。

保证金额度巨大

为什么企业对于保证金的清理拍手称快?因为其涉及金额巨大,而且在操作过程中往往发生不规范行为,保证金难以退还。

据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李德全介绍,在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管理过程中,采用先让施工企业以现金方式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待工程完工达到相关要求予以退还的管理手段,以其手段硬、管理简单、有后续制约的特点,被建设单位、各相关管理部门越来越多地采用。然而,由于没有规范的管理,致使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种类不断增加,形成了收取名目繁多、占用资金数量巨大、企业不堪重负的现状。

据相关调查结果显示,保证金大多数是以现金形式缴纳的。收取保证金一方逾期不归还、以种种理由拖延归还、拖延后不支付任何资金占压成本的情况在各地不同程度存在。在建筑市场资金面紧张、建筑业企业被拖欠工程款数量大、又有大量保证金被占压的情况下,此问题成为建筑业企业生死攸关的大问题。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一些强势的招标方,甚至会收取报名保证金,比如规定只有10亿以上才能报名,这完全是不规范不合理的做法,甚至借此来阻止一些竞标企业。

在6月17日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易军介绍说,目前工程建设领域,除了依法依规设立的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之外,各地设立的保证金多达24种。从前一段时间对部分省市调查的情况,以及对七家央企调查情况来看,全国的总体情况是,各类保证金的总额占到企业年营业收入的10%。通过对七家央企的了解和统计,他们缴纳的各类保证金,仅2015年度就高达3116亿元,占了他们营业收入的11.3%。全国加起来,每年的保证金都能达到上万亿。

保证金额度巨大,《通知》的出台将极大地减轻企业负担,无形中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转变而非撤销

保证金取消后,施工企业自然是满心欢喜,但公众自然担心没有保证金将如何对企业进行约束?

首先,《通知》并非免除了所有的保证金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仍然保留。同时,首次规定了未按规定或合同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被收取方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在建筑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建筑业企业的保护。

其次,《通知》中第二条明确指出,将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来替代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这也是一种国际惯例。引进第三方金融机构,对企业双方,不管是业主,还是施工企业,都是一种约束,是一种担保,促进了信用的管理。施工企业银行保函作为工程担保的一种形式,是指银行向业主开具独立的书面保证文件,是银行对施工企业正常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做的担保。国际上常见的保函主要有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维修保函等。银行在综合评估施工企业业绩、信用和实力等基础上,向业主保证施工企业能够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并在施工企业违约时向业主提供赔偿。据了解,工程担保制度起源于美国公共投资建设领域,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许多国家、国际组织和行业协会都要求工程承包商在承揽工程时提供保函。如美国要求10万美元以上的政府工程项目,承包商必须提交工程担保。工程担保的担保人一般是银行、开展担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和专业担保公司。其中,银行由于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其开具的银行保函被大多数国家采用,广泛应用于工程建设活动中。一般银行只收取保函金额千分之一的手续费,比企业从银行贷款利率要低得多。

同时,为了引导行业健康发展,鼓励优秀企业,将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别化缴存。即对于一定时期工资支付良好,没有工资拖欠情况的企业,给予保证金减免待遇。这样,保证金制度更加集中指向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这类企业不仅需要缴纳,还要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实际上也就是一种信誉评级,变向地增加了具有不良行为企业的违规成本,为优秀的企业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

积极落实《通知》精神

保证金制度存在已久,很多企业关心此项改革落实到位需要多久?

2016年7月1日,住建部、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召开贯彻落实《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电视电话会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指出,各地要用3个月时间,在国庆节前全面完成清理任务;要确保“一个项目不落、一个企业不落”地保质保量落实;住建部门要和财政部门、人社部门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全力推进。

据《中国建设报》报道,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

通知要求,在8月15日前重点查清本地区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保留的保证金中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项目等情况。对取消的保证金,收取单位应立即退还,9月底前确保全部退还到位。对保留的保证金中逾期未返还及超额收取的部分,收取单位应在今年年底前返还完毕,并按约定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对保留的保证金中未到返还时限的,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到期按时返还。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快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7月10日起,组织督查组进行重点督查。对落实文件精神不到位以及整改不力的单位,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将向相关省级人民政府通报。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对落实文件精神不到位的单位和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至目前为止,四川、海南、广东、河南、陕西等诸多省市住房城乡建设相关部门都下发了落实《通知》精神的文件,积极推进落实这一项改革措施。

从2013年开始,国务院便极为重视建筑行业的发展,以往不论是《绿色建筑行动方案》还是推进建筑工业化,都是从宏观层面的指导性意见,而此次《通知》却是实实在在减轻企业的负担。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2015年建筑业发展统计来看,从2014年开始建筑行业不论是各项增长率还是投资率都有所放缓,虽然下滑不大,总体量仍然维持在一个较高水平,但在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投资增长乏力的情况下,进行建筑行业的转型升级确实会让一些企业有些吃紧,而对于保证金的盘活,为转型升级赢得了空间。因此可以说,《通知》的发布不论是对于企业自身,还是整个建筑行业的转型都极为有利。《通知》也明确的指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10.规范摩托车停放的通知 篇十

浙财企字„2009‟81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经贸委(局)、贸易局、公安局、物价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组织实施好我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根据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财建„2009‟10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重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我省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的宗旨是:通过政策引导,大力促进农民消费,改善农民生活质量,缩小城乡生活差距;培育汽车消费市场,促进汽车生产企业争创自主品牌,推动汽车产业转型升级。

二、政策内容

(一)实施时间及补贴对象

1.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我省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的,可给予财政补贴,享受财政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

2.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我省农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可给予补贴,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

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我省农民购买摩托车可比照家电下乡政策给予财政补贴,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本方案所称的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享受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

(二)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1.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

2.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的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的微型客车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四)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五)补贴资金申请

换购轻型载货车和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我省农民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财政补贴。

1.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①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②机动车注销证明;③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⑥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⑦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综合直补一折(卡)通]。

2.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②机动车销售发票;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④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⑤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综合直补一折(卡)通]。

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时,须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为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六)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1.补贴资金下达实行“事先预拨、事后清算”。省财政厅在收到财政部预拨的补贴资金后,将足额安排省配套资金,并根据测算的各市、县(市)补贴资金规模,及时把不少于50%的补贴资金下达给市、县(市)财政部门,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拨付。补贴资金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审核,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每年3月底前,各市、县(市)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并向省财政厅上报补贴资金清算报告,省财政厅对全省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2.补贴资金兑现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办法。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各市、县(市)要尽量采取“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方式,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采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方式的,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入储蓄存折账户。

三、保障措施

(一)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汽车摩托车下乡作为继家电下乡后的又一重大惠农强农政策,各地要高度重视,结合家电下乡工作,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切实做好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举报、投诉、办理、反馈机制,健全宣传、监管、协调机制,严格把关,及时发现问题,妥善加以解决;要通过监管与考核,进一步增强有关部门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1.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认真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业务培训,积极做好补贴申报受理、审核兑现,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补贴资金及时到户。对已享受补贴的汽车下乡产品,补贴审核单位在其机动车登记证书要明确标注“已享受补贴,两年内不得过户”字样。市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汇总补贴车辆信息(车辆号牌、品牌型号、所有人),于每月5日前抄送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2.经信部门要及时公布参加汽车下乡活动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负责对产品目录内生产企业和产品的组织管理。

3.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规范和完善汽车回收拆解网点建设。

4.价格部门要加强汽车摩托车价格监管,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联合监督检查。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本品牌本规格型号2009年2月底前在本地区的最低销售价格。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为享受补贴的车辆办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规定严格办理登记。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抄送的补贴车辆信息及时在全国车/驾管信息系统车辆备注栏中标注“已享受补贴,两年内不得过户”,并在车辆转移登记和补领登记证书业务中严格把关。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汽车摩托车销售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7.质监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和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工作。

各级财政、经信、商务、价格、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协作配合,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购买、转让过户以及市场秩序、价格、产品质量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广泛开展宣传,完善政策服务

11.小区车辆停放通知书 篇十一

深圳市XXX有限公司自20XX年6月24日进驻康城小区以来,在广大康城业主的鼎力支持下,利用7月1日正式接管前这短短六天,熟悉小区区域分布,查验小区设施设备、清洁、绿化现状,逐步解决部分小区众多长时间存在的各类问题。

如大堂和部分楼道照明的恢复、水箱浮球阀更换、房屋漏水渗水的查验、业主报修、给排水的应急处理、配电设施的查验和在建违建的叫停、清理生活和建筑垃圾等等。

但诸如车辆乱停乱放、占道或占用公共部位经营、天台和地库违规住人、黑车横行、建筑垃圾偷倒堆放、楼道大堂臭气熏天等一系列问题难题还需在康城广大业主阁下,各商家、摆摊者支持配合下逐步逐项解决。

当前,应广大业主的强烈要求,为规范上海XXX小区公共秩序和维护公共环境整洁,经上海市闵行区上海康城业主委会员,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上海康城综合治理办公室、上海市闵行区公安分局莘松派出所共同研究决定,从20XX年7月8日起。

首先对乱停乱放车辆和占道或占用公共部位经营违规违约法行为联合整治,凡是乱停乱放车辆将受到纠正和整治,进出小区的大小货柜车辆必须经过小区物业保安检查后通行;

凡是在小区内利用各门店进行经营的商家,请自觉遵守小区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将相关物品商品摆放在店面以外的公共部位,并搞好店面门前的清洁卫生,对已存在和利小区公共部位摆摊设点的商家、摆摊者,接到本通知后请尽快退出小区。

20XX年7月8日前为自我纠正和整改期限,逾期(20XX年7月8日)不自觉纠正和整改者要为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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