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小区业主精神文明公约

2024-10-04

物业小区业主精神文明公约(共12篇)

1.物业小区业主精神文明公约 篇一

XX县城南XX小区业主大会决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小区业主大会做出如下决定:

一、选举为小区业委会主任;、为副主任;选举为业委会成员。

二、业委会有权按《XX县城南南苑小区业主公约》的标准,收取小

区业主的物业管理费,有权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代表全体业主向有

关部门申请物业维修基金用于小区公共部份的维修,并有权支付小区

物业的日常公共开支。

三、通过《XX县城南南苑小区业主公约》。

四、通过《关于XX城南南苑小区申请更换排污管道所需维修基金的报

告》

五、业委会有义务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六、业委会有权制止和清理违反《XX城南南苑小区业主公约》的业

主行为。

XX城南XX小区全体业主

2012年8月8月

全体业主签名:(6页)

关于XX县城南XX小区申请更换排污管道

所需维修基金的报告

XX住房管理局(中心):

XX城南南苑小区位于弋阳县南岩镇圭峰大道88号该小区始建

于2007年09月,因当年始建施工方使用的材料问题加上管道的自然

老化等原因,我小区的下水管道已堵并向小区内溢污水,影响小区居

民正常生活,本小区居民已多人找物业情绪激动,并有上访的可能。

现物业管理公司已撤离,小区已成立弋阳县城南南苑小区业主委会自

行管理小区物业,为了我小区的和谐安宁,特向弋阳县住房管理局(中

心)申请更换排污管道所需维修基金。

以上申请当否

请批示

2012年8月8日

XX县城南XX小区业主公约

为加强住宅区各类物业管理,保障本住宅区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

用,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和本公约规定,执行业主大会和

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管理的各项管

理工作,有关规定和本公约以及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

及相关人员遵守本公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二章物业使用和维修

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不

得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小区内的住宅只限于居住,禁止

用做生产用途,不得在共用部位和绿化设施堆放任何生产、生活用品;

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如果以上情况业务委有权进行清

理。

一、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物业区域内绿地、不随意

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小区内每个单元设一个垃圾筒,垃圾

应放入筒内,避免遗撒,每天由环卫所来小区内清理。

二、业主饲养宠物,应遵守养犬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时

清理宠物粪便;不得在小区内放养;

三、因条件限制,小区机动车停车位已无法满足业主的需求,禁止业

主外的一切机动车辆停入小区内(送水送汽等生活服务用车,暂时停

放的除外),小区业主机动车将实行登记制度,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一律

不得停在小区内,小区将划机动车停车位,有车库的业主机动车应停

在自己的车库内不得停入停车位内,没有车库的停在车位内,如仍不

能满足小区业主需求,车位停满后的机动车暂时停在小区外,一旦有

空位可及时停入,禁止机动车乱停乱放。

四、小区将统计小区内的电瓶车等非机动车数量,小区业主应主动清

理报废的、不用的非机动车,界时小区业委会有权对小区内非业主的和报废的非机动车进行清理,用来满足小区业主的正常停车需求,电

瓶车等非机动车须停入电瓶车专用停车地点,禁止电瓶车等非机动车

占用机动车位和行车通道。

五、要求清洁人员保持停车位和行车道等公共部分的卫生整洁,每个

星期对楼道清扫一次。

六、如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造成损坏的责任

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七、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交纳垃圾清运押金300元。并

及时清运装修垃圾及材料,不得占有行车道和停车位,装修结束后如

无违反公约规的押金退回。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八、为了小区的整洁舒适,小居内的业主应自觉缴纳物业费,物业

费的收费标准第一年按预算标准收取,第二年按第一年实际发生的费

用根据业主的居住面积计算收取,业主委会员应定期向业主公布财务的收支情况,业主可以随时向业委会查询,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

业服务费用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小区公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对欠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业

主委员会可参与协调解决催缴争议。对欠费六个月以上或拒缴物业服

务费用的,业委会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九、业主在转让或出租其拥有的物业时,应当要求新业主和承租人

承诺遵守公约,并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屋

转让或出租情况告知业委会。业主转让物业,应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

带交纳责任。

第五章 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十、业主应自觉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公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

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其他业主可督促其改正。

十一、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业主大

会表决。

十二、本公约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十三、本业主公约,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自2012年08月08日起生

效。

2012年8月8日

XX县XX南苑小区全体业主

全体业主签名:(6-8页)

已看过并同意1-5页的内容:

小区业主签名:

A栋 :一单元二单元

二楼:三楼:四楼:五楼:六楼:

店面:(房东签字)

B栋 :一单元二单元

一楼:二楼:

2012年8月8日

2.物业小区业主精神文明公约 篇二

尽管该收入系物业公司“开发利用空地所得”,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未作出相应投入,但仍应归全体业主共有。

一方面,小区内空地应为业主所共有。《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本案小区内的空地,虽非绿地或公共设施,但属于“其他公共场所”。

另一方面,物业公司不能因已经开发利用空地而获得对空地的支配权。《物权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即在任何情况下,物业公司也只能是一个受委托的管理者,而无权成为“主人”。物业公司要将空地交给他人制作巨幅广告牌,理应征得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同意。即使获得同意,物业公司也只能是受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委托,代替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行使权利。

3.物业小区业主精神文明公约 篇三

关键词:国有企业;职工住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

一、国有企业职工住宅小区业委会管理物业制度问题的提出

国有企业长期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在工资福利外对职工家属区供电、供水、供热和物业管理进行补贴。不仅企业负担繁重,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而且往往由企业自主进行管理,服务不专业,与业主之间矛盾突出。2016年6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引》(国办发(2016)45号),计划从2016年开始,在全国全面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进行市场化改革,至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小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在“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过渡期,笔者发现一些国有企业职工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并没有聘请专业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而是将国有企业的专项补贴资金拨付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代为进行物业管理。据相关人员介绍,采取此种模式的原因一方面是该国有企业职工小区业主基本上都是该企业的原有职工,在此之前物业管理一直由企业的后勤部门管理,业主不需要承担任何物业费用。而在政策出台后的过渡期,仅仅依靠国有企业的补贴不够聘请物业服务管理公司,业主需要承担一部分费用,而他们不愿意支付。另一方面,他们也担心外部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的服务质量不令人满意,遂决定交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

由业委会管理物业虽然能够降低成本,但在实践中,由于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不明确、物业服务不规范、物业服务监督不到位易导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矛盾重重,所以笔者通过对上述缺陷进行分析,并找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物业存在的弊端

(一)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有待于法律作出规定

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的观点目前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业主委员会是社团法人,满足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这四个条件;第二种观点认为业主委员会是“其他组织”,如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金湖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请示一案的复函》认为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即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最高院认同业主委员会有“原告”主体资格。[1]第三种观点认为业主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现行《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做出的决议,维护全体小区所有权人的利益,是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实现共有物业管理权的自治管理组织的核心机构。”[2]业主委员会只是按照业主大会的授权行使权利,不具备法人的地位。

由于国有企业职工住宅小区不同于商业小区,许多国有企业职工住宅小区到目前为止很大部分共有面积仍然属于国有企业,即国有企业和业主共同拥有小区的所有权。这种由业主委员会进行物业管理的模式主体进一步增多,业主委员会、国有企业、业主、雇员等。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最终责任承担者模糊,产生新的纠纷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大。

(二)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物业欠缺专业性、规范性

当前,由于业主委员会并非专业的物业服务机构,本身不具有物业管理的资质,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往往因服务不规范而与业主产生纠纷。

1.缺乏资质,服务水平差

实践中,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服务人员时缺乏相应的专业培训,选拔标准,服务人员的专业性无法保证,容易造成服务与收费标准之间的差距。同时由于聘请的服务人员往往具有临时性,导致只向业主提供某几项服务,如保洁、安保服务,而对绿化、公共设施维修等服务一般是采取出现问题后再聘用临时员工进行服务,无法保障小区的服务质量。

2.收费依据不明确

一方面,由于业主委员会在进行物业服务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管理体系、制度和标准,收费依据不清不楚;另一方面,业主委员会目前的法律性质不明确,一些业主委员会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如2015年,怀柔法院审理的一宗小区自主物业管理纠纷案,“有发票,我就给钱,没发票,就不给。不能说你随便给我开个收条,我就给钱吧?”[3]因此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易产生纠纷。

3.人员管理不规范

一是根据现行法律,业主委员会不属于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业主委员会不能与雇佣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为雇佣者办理社会保险,缺乏相应的利益保障,雇佣者不能受劳动法上的保护,业主委员会与雇佣者之间易产生纠纷。二是业主委员会缺乏规范的管理架构进行员工管理,如缺乏员工考核机制、薪酬机制等,导致雇佣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人员管理比较懒散。而且员工的流动性也非常大,多为短期、临时性的,难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因此人员管理易混乱。

(三)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物业欠缺有效的监督

首先,角色错位导致监督不到位。业主委员会扮演的原本是替全体业主维护权利并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角色,但是,业主委员会在实行物业自管后却又成为物业管理的主体。自己没有办法监督自己,从而导致监督不到位。

其次,业主大会难以形成有效表决导致监督不到位。一是各地政府基本上遵循的是“业主的表决权属于物业所有人,每一个业主票数的权重是由每个业主所拥有的物业份额来决定”的原则。表决权按照面积计算,由此易出现少数或部分产权人控制或操纵业主大会的局面。二是法律对于法定表决数的规定,实际上是比较难以达到的。《物权法》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有自己的工作和活动空间,自由度较高,对表决事项的意见多数是较为懒散,集体讨论很难做到,缺乏固定的会议机制,对于大型居住小区来说更是如此。

最后,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缺乏导致监督不到位。一方面,国有企业没有相应的对业主委员会进行物业管理监督的配套机制,不能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一些下级执行部门后续监督意识薄弱,抱着只需将专项补贴资金发放,不论后续物业服务质量到底如何的心态展开工作。从而导致业主委员会管理物业的工作中缺乏有效监督的弊端。

三、完善国有企业职工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物业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确定归责主体

依据上述的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的观点,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意见,即业主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虽然业主委员会也需要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业主委员会不以行政登记为成立要件;而且业主委员会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是代表广大业主的利益,无独立的意思表示;发生纠纷时,如果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权利,业主委员会无能力也无财力独立承担责任,一旦赋予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资格,其无财产可供执行,将导致执行不能的尴尬后果。实践中,如果赋予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资格,目前还无法操作,因此其不宜为民事主体。

虽然业主委员会不宜为民事主体,但并不意味着其丧失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实务中,最高院的一些批复赋予了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许多立法专家认为,暂不对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规定,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4]有关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既涉及到区分所有权人共同体外的第三人,也包括业主委员会与单个或部分所有权人,[5]还包括业主委员会中负有责任的个体的诉讼。

1.业主委员会与区分所有权共同体外的第三人的纠纷

由于程序上,业主委员会系依照法定程序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且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做了登记;目的上,业主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因此由全体业主承担责任。但是必须满足一定的程序和条件:一是必须经过业主大会的特别授权或是满足法律规定数额业主的书面同意。二是在由全体业主承担法律责任的纠纷类型上,须是涉及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

2.业主委员会与单个或部分所有权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物业的模式常常涉及此种纠纷,我国《物权法》第78条第2款规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了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可以通过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在采用由业主委员会管理国有企业住宅小区物业时,不仅需要拥有部分公共建筑面积所有权的国有企业的同意,也需要小区内业主的授权或经过业主大会的决议,否则在实践中,极易因业主委员会无授权而发生物业管理纠纷。

3.实践中,业主委员会在未经业主大会的授权、未经广大的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并将相应收益归入个人包囊

在此类以业主委员会为当事人的纠纷中,业主委员会在没有授权或超越授权的情形下,进行具体的民事行为,若相应的后果由业主委员会承担并进而由业主所有的财产来承担,那么就有失法律权、责相衡的公平原则。在此种情形下,应突破业主委员会的“面纱”,由业主委员会中负有责任的个人以其自有财产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提高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的专业性、规范性

一是对物业服务进行分类管理。通过对物业服务进行分类,大致分为普通物业管理服务和专业物业管理服务,一些不需要专门技能、易操作的物业服务工作即可由业主委员会人员或雇人从事,例如,代收水电费、清洁卫生工作、安保工作等;而需要专门技能、难度较高的物业服务工作则可以发包给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比如水电维修、水沟清洗等工作。采取该种综合模式,一方面可减少开支、另一方面也可提升服务质量。

二是制定物业管理服务规章制度。业主委员会在进行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业主大会的决议制定相应的物业服务规章制度,明确物业费用、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人员等方面的标准和运作程序。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等进行公示。

(三)完善对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物业的监督

国有企业在该过渡阶段需发挥好监督作用。制定有效地考核机制,通过定期对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进行考核确定补贴额;制定有效地财务监督机制,如通过定期对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财务进行考核,确保专款专用,对于单笔支出超过一定额度的物业费用,需要经过该国有企业的批准等措施。业主大会也应该发挥其监督作用,每一个业主都需要为维护自身的权利而积极地参与到其中。

四、结语

由于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不明确、物业服务专业性差、物业服务监督不到位导致业主委员会管理物业模式中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矛盾重重。在“三供一业”过渡期,针对此种情况,我们呼吁应当尽快规范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则主体;同时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进行分类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提高物业服务的规范性;发挥好国有企业和业主大会的监督作用,这样才有助于减少物业服务纠纷,促进国有企业职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市场化改革。

参考文献:

[1]王磊.解析两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业主委员会的复函与裁定[J].司法天地,2007:(9)

[2]陈鑫.建筑物区分所有权[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3]小区自主管理引发新纠纷业委会为何跟业主打官司?http://news.youth.cn/sh/201508/t20150820_7029428.htm2015-8-20

[4]柏玲.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D].厦门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

[5]王忠锋.论我国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J].东南大学学报,2011(13)

作者简介:

4.物业小区业主入住模拟问答 篇四

一、小区基本情况(7)

1、占地面积167215平米;

2、总建筑面积29.7万平米:

(1)其中地上28.44万平米

①住宅总面积:23.8万平米:高层9.63万平米,多层12.6万平米,专家公寓1.57万平米;

②商铺:3.06万平米; ③小棚:1.34万平米; ④公共设施:0.24万平米。(2)地下1.26万平米

3、容积率1.7,得房率平均85%

4、建筑密度:25.2%

5、绿化率:45%

6、总户数:2880户(高层1324户,多层1535户,专家公寓21户)

7、停车位:2904个(地上1620个,地下1284个)

8、商铺租赁:

①内铺租赁费100.00元/平方·年,外铺租赁费200.00元/平方·年; ②内铺、外铺物业费2.00元/平方·月;

③水费是2.50元/方,电费是1.10—1.50元/度不等;

④内铺履约保证金是1000.00元/户,外铺履约保证金是2000.00元/户。

二、关于入住问题:(23)

1、此次交房的是哪幢楼?

答:此次交房的是:12#—27#楼住宅楼。

2、此次交房是否具备有交房条件?

答:根据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本项目达到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后即可交房,现12#—27#楼住宅已达到双方约定的交房标准。

3、交房时间?

答:现代城住宅小区12#—27#楼住宅楼于2013年10月1日起开始正式办理交房手续,因有几百户客户要办理交房手续,在同一时间内是不可能同时办理完成的,为避免拥挤,所以请您配合我们的工作,耐心等待。

4、办理入住时要带哪些证件?

答:入住通知书,业主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业主及家人照片各两张。

若业主未携带身份证,询问其是否携带其它证件,如:护照(国外籍)、回乡证(港澳籍)、台胞证(台湾籍)、军人证(现役军人)均可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如均未带,应向其解释:无法办理收楼入住手续,指引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再来办理。

5、办理入住能否找人帮助代办?

答:您可以委托他人来办理,但要有业主授权委托书原件、业主身份证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同时核对授权委托书与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上的签名是否一致。无业主授权委托书,代办人则不能代办收楼入住手续,须向业主和代办人委婉解释说明。

6、如果业主是未成年人的应该如何办理?

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并需要出具《法定监护人公证书》、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户口簿原件、出生证明复印件2份。

7、为什么前期服务协议物业公司是甲方?

答:协议的双方是平等的,如果您觉得作为甲方重要,将来业主委员成立后,重新签的服务合同时,将业主放在甲方也是一样的。

8、如业主提出“是否可先验房再签约?” 答:为了提高收楼入住效率,把签约手续放在验楼手续之前。签约之后验楼发现问题,我们会及时进行整改直至符合交房标准,而不会因为业主已经签约就不去整改。如业主仍坚持,可请现场公司领导处理。

9、“《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有何区别?”

答:《临时管理规约》规范全体业主的公共行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明确物业公司与业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费用。

10、“《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有效期到什么时候?” 答:《临时管理规约》有效期:业主大会成立以后修订新的《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有效期: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成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签定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

11、为什么要填写业主入住登记表?

答:我们管理处建立业户档案可以方便遇到紧急事情时与您联系,以便更好地为业主服务;也可以方便派出所的户籍管理工作。

12、留下电话和档案,物业公司会不会泄漏?

答:请您放心,物业公司已制定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纪律,业主资料由专人保管。没有经过您的授权和同意,我们是不会将您的资料外泄的。

13、你们能将政府验收的各项资料提供给我们看吗? 答:可以。

14、办了入住手续后,两书(《住宅质量保修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就可以发下来的吗? 答:对。

15、您知道业主委员会怎么组建?

答: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住宅区房屋交付使用满2年时,由所在地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召集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6、小区包括哪些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吗?

答:(1)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2)公共绿化的维护;(3)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4)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5)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义务;(6)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账务管理;(7)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8)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17、物业管理服务的针对特约服务有哪些内容?

答:应业主要求提供的户内维修、代收代缴代办、中介服务、家政服务、特殊性保管服务等等。如代收代缴水电费,代买车票、机票,室内保洁,代请保姆,保管车辆等服务。

18、物业管理服务有哪些项目和内容? 答:房屋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公共区域清洁卫生、绿化管理,除“四害”消杀服务;公共秩序、消防、车辆管理;社区文化活动的组织等。

19、物业服务企业是为售楼服务,还是为业主服务?

答:“为业主服务”是物业服务企业不变的宗旨,业主才是物业公司服务的主体,且委托式物业管理小区不存在为售楼服务的因素。20、物业管理的目的是什么?

答:(1)为业主创造一个整洁、舒适、安全、优美的工作与生活环境。(2)提高物业价值,延长物业使用寿命,使物业发挥最大使用效能。

21、业主能否自己管理物业吗? 答:(1)物业的整体性特点决定了不可能由业主各自分散进行维护管理,必须通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来操作。物业服务企业既对业主提供经营性服务,又对公共利益实施有效管理监督,包括代替政府履行部分城市设施和管理与维护(如绿化、消防设施等)。

(2)面对复杂的管理与服务,作为业主显然不能自己管理。因为每位业主的工作岗位不在此,也就没有更多的时间投入到物业的管理上,所以说,业主自己管理在法律上和现实中都是行不通的。

22、为什么要托管装修钥匙?

答:业主交房时可自愿托管给物业一把装修钥匙,在装修期便于物业替业主做好监管,及异常情况(渗漏水、跑水、燃气泄漏)等紧急处理。待装修完毕,正式钥匙启用后装修钥匙自动作废,如业主确有需要,并且联系方便能及时处理异常情况,可不用委托,但仍建议做委托。

23、燃气和供暖什么时候开通?

答:开发商内网施工结束,完全具备开通条件,具体开通时间最终以政府通知为准。

三、关于收费问题:(18)

1、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是否什么时候修好什么时候开始收物业管理费? 答:不是,只要不影响使用,我们会尽快联系施工单位维修。

2、入住总共需交多少费用? 答:

1、业主在办理收楼手续的当天(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且不论是否居住或使用均应缴纳物业服务费)一次性向物业公司预交6个月的物业服务费;

2、预存水电费300.00元/户(水费预存100.00元/户,电费冲卡200.00元/户)。

3、现在收房后暂时不准备装修入住,水电费是否可先不交?

答:电表为插卡取电的预付费,若您不缴纳水电费,交房时将不能验收。

4、为什么预交物管费?

答:入住前期业主多忙于装修等事情,很少入住,加之现在交通不是很方便,为了方便业主和我们的工作,请您配合缴纳,也可多交至明年,谢谢!

5、如业主询问“物业费按实际面积还是建筑面积?” 答:业主入住时,物业服务费按《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计算,在《房产证》办下来之后,按照《房产证》中载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6、我现在不拿钥匙,就可以不交物业服务费吗?

答:不可以,在您收到商品房交付通知书和我公司以公告形式通知之日起就要交纳物业服务费了。

7、已办理入住,但不打算装修,能否只收一半的物管费?

答:不可,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即使暂不入住,也要全额缴纳物管费。

8、所收的费用,经过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吗?是否有备案?

答:那是肯定,全有备案。我们不会乱收费的。(若业主问到相关备案文件,可出示于2012年7月27日审批的“栖霞市物价局 栖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对华安国际田园风光住宅物业收费标准的审核意见”)

9、物业服务费交纳后,服务标准达不到怎么办?

答:请您放心,肯定不会出现您说的情况,如果工作中出现您不满意的地方,也请您多提宝贵意见。

10、物业公司依据什么收取0.70元/平方来物业服务费?

现代城小区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烟台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参照烟台市同类型、同档次物业的收费标准,根据现代城小区物业的硬件与配套设施及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软件--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测算,确定一个合理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为0.70元/月/平方米;

11、物业费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根据华安国际·现代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入住通知书约定时间即开展物业公共性服务,业主应按照约定时间到项目地收房,逾期视为自动收房。自公告规定时间起不管业主是否按期收房,物业费都自这个约定时间开始计收。

12、小区物业财务收支情况会定期公布吗? 答:我们每年会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

13、业主车辆车位使用费和车位服务费标准是多少?

答:车位服务费按烟价【2004】3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车位使用费地上50元/月/位,地下车库120元/月/位。

14、物业管理服务费、车辆管理服务费收费这么高,依据是什么?

答: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车辆管理服务费是由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普通封闭住宅小区制定全市统一的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经栖霞市物价局审批、核准并备案,应明码实价,挂牌公布内容。

15、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质量不高,业主就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吗?

答:(1)不可以。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否则物业管理公司由于经费不足,将无法开展管理工作,服务水平下降。(2)业主有意见,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改正。

(3)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在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有违反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行为,作为业主,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16、如业主询问物业公司依据什么收取装修保证金?

根据《烟台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规定:物业公司可以向装饰装修的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2000.00元/户(装修公司1000.00元/户,业主缴纳1000.00元/户)。物业公司在装修入住一个月后退还业主。

17、整改项目使用水/电,如何结算费用? 答:收楼入住当天验收小组会抄水、电表底数,如有整改项目,整改完毕后业主复验时,再抄一次水、电表底数,之前发生的实际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18、装修需交纳哪些相关费用?

答:装修保证金,装修管理费、垃圾清运费,施工人员出入证押金和工本费。

四、关于小区及房屋质量的问题:(14)

1、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怎么办?

答:房屋都是经过验收的,不会存在质量问题,如果出现了一些小问题,我们也会协助您进行维修整改。

2、哪些房屋的质量问题属于保修范围?

答:《房屋质量保证书》上已列明了质量保修范围。

3、业主询问房屋验收工程遗留问题的整改何时可以完成? 答:开发商为最快完成整改,已专门制定整改流程,所有关于整改项目的记录最迟在第二天上午移交到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将根据先后顺序进行整改。但集中收楼入住期内可能会在同一时间汇集较多问题,所以整改需要一定的时间。一旦整改完成,将立即电话通知业主。"

4、房屋出现了面积误差,我可以不收房吗?

答:如果误差在允许范围内,您就得收房,如果超出了允许范围,您可以选择处理的方式。

5、我们小区装的是什么样的电表?是不是分时表?

答:装的不是分时表,国家现在用电紧张,我们为您安装的是普通电子表。

6、我们家用电最大功率是多少? 答: 4kw;

7、配套的防盗门质量合格吗?

答:肯定是合格的,也都是经过质量验收的,您可以放心使用。

8、防盗门要是出现了问题,导致了失窃,责任由谁来付?

答:我们可以协助业主进行鉴定如果确实是防盗门的质量问题,我们会协助业主向防盗门厂家索赔。

9、我的房产证什么时候可以办下来?

答:具体情况请询问销售中心,可提供销售中心联系方式。

10、今后的生活垃圾是自己带下来,还是有专人上门收? 答:自己袋装化后,放到楼下垃圾箱内,我们会有专人清理。

11、入住后能否装伸缩晒衣架?如果不行是为什么? 答:不行,因为伸缩晒衣架影响美观,影响小区的外立面。

12、入住后能否安装防盗网?如果不行是为什么?

答:业主可以安装防盗网,但前提必须是内置的,已不影响房屋外观为准。

13、入住后能否安装雨阳棚?如果不行是为什么?

答:不行,因为影响了外立面,破坏了整个小区的规划,国家法规也是严厉禁止的。

14、修好后,是否书面通知? 答:修好后,我们会电话通知您。

五、关于装修问题:(28)

1、办理装修需要哪些手续?

答:业主提出申请,装修队提供相关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施工图纸。(业主自主装修需提交保证书,经物业核准后方能施工)

2、为什么要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答: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小区的公共秩序,为加强本小区房屋装饰装修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避免个别业主的行为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利益,明确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3、装修人员一定要一同办理手续吗? 答:是的,他们需要一同办理。

4、装修公司一定要是正规的装修公司吗?能否请熟人装修?

答:根据国家建设部第110号令,装修必修选择有资质的装修公司,我们建议您不要请熟人装修。

5、为什么要收装修押金?

答:因为施工队在装修过程中,会出现很多意外的情况,影响其它业主正常生活。收押金,可以督促施工队及时解决问题,保障您和其它业主的权利。

6、自己熟人装修能否不收押金?

答:那不行,请施工单位和熟人进行装修是一样的。

7、为什么收了物业服务费后,还要收装修垃圾清运费? 答:服务费只包括生活垃圾的处理,而装修会产生大量的建筑垃圾,管理处必须请相关单位进行清运。

8、垃圾能否自行清运?如果不行,为什么?

答:原则上不行,因为装修垃圾在堆放时没有办法分清是那一家的,往往会造成纠纷,另一方面,自家的装修垃圾因为数量少,往往会出现堆放时间长的问题,影响了小区的环境,所以装修垃圾由物业公司统一清运。

9、我家只是简单装修,没什么垃圾,能否少收点费用?

答:不行,因为有的业主装修垃圾较多,有的垃圾较少我们不好核准收费标准,所以统一按建筑面积算。

10、建筑垃圾有没有指定的堆放点? 答:有,装修垃圾按指示牌的地点堆放。

11、装修为什么不能用红砖?

答:红砖它破坏土壤同时也影响楼宇的承重结构,国家已明令禁止在建筑上使用实心红砖。

12、装修施工人员为什么不能在房内留宿?

答:装修人员成份比较复杂,夜间容易出现问题,极易影响到其它业主。若确实需要在室内留宿,要业主签署《留宿担保书》,并附有留宿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13、装修人员能否在施工房间内做饭吃?

答:不行,在施工现场易燃烧材料和化学品较多做饭不安全,有很大的安全隐患。

14、要更改装修方案还要办理哪些相关手续? 答:直接到物业客服中心申请,申报更改方案。

15、现代城的楼梯间进入不了装修大件材料怎么办?

答:按装修的需要,将大件的装修材料合理分解,或进行室外吊装。

16、能否自行改燃气气管道?

答:不行,改煤气管道必须由燃气公司专业的人员进行。

17、对讲位置不好,能否自行改装? 答:不行,需通过厂家专业人员进行改装。

18、预留的空调孔位置不好,能否自行在外墙钻孔? 答:不行,住宅的外立面是绝对不允许被破坏的。

19、放置空调外机的位置不够怎么办?能否自己找位置放?

答:不行,如果出现位置不够的情况,也需要物业公司统一进行安排。20、收房时没有漏水现象,可否不再做二次防水?

答:建议您最好要做二次防水,因为在装修施工的时候有时会对防水层有一定破坏,做了二次防水就会更放心。可以少花钱解决大问题,因为一旦装修完成后发现漏水再重新做防水,损失就更大

21、业主装修房屋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业主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将装修方案告知物业管理处,并与之签订装修管理协议,遵守业主公约,并按房屋安全使用规范的要求进行装修。

22、业主装修为什么要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处和办理有关手续?

答:(1)首先装修管理是物业管理的一部分,房屋装修关系到房屋结构、房屋外统一后期物业管理等问题。装修管理的目的,是要保护业主自身利益,使业主有一个安全、舒适、优美的居住环境。

(2)《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持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按照规定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业主拒不办理登记、批准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23、为什么要建议业主装修垃圾要由物业公司统一清运? 答:(1)方便业主,免去业主负担。(2)保障小区公共卫生环境。

24、为什么装修押金要完工一段时间后才退还?

答:(1)房屋装修质量必须有一个使用周期,方可看出装修真正质量。(2)对施工队有一定制约,对业主的装修质量、保修服务有一定保障。(3)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业主、小区公共设施损失的可有一定补偿。

25、房屋装修为什么要选择专业施工队伍?

答:(1)专业队伍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对各方面施工规范比较熟悉;施工程序规范,对装修的质量有一定保障。

(2)有一定的公司信誉,有利于房屋的保修;有利于物业公司的装修管理。(3)没有执照与资质的施工队伍,根据装修行业规定没有承接装修工程的资格。

26、您知道严禁住户自行安装有碍外观的设施是什么吗?

答:为保障小区房屋外观的整齐划一,物业公司严禁自行住户安装如防盗网、雨阳逢、花架、伸出式晒衣架、封闭阳台等等。如果确有需要应报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将协调相关部门组织业主统一安装。

27、窗户没有纱窗怎么办?

答:您可以安装您自己喜欢的样式的内置纱窗。

28、住户装修有哪些禁区?

答:(1)破坏承重墙,改变房屋承重结构。(2)超额增加楼面荷载,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或吊扇等。(3)任意剔凿楼板,切断楼板中受力钢筋。(4)破坏厨房、卫生间的地面防水屋。(5)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6)不得拆改燃气等配套设施,使用任何装修材料遮盖燃气管道及气表。(7)使用对环境有污染的装修材料和不符合消防要求的装饰材料。见《山东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六、其他问题:(20)

1、本小区属哪派出所管辖? 答:中桥派出所。

2、要迁移户口怎么办理?

答:带户口本和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到派出所办理,具体事宜可咨询派出所。

3、入住后电费、水费到哪去交? 答:到小区物业客服中心进行缴纳。

4、电话、有线、宽带要自己去办理开通吗? 答:是的,也可以委托管理处统一办理。

5、有线,宽带是哪一家公司的?

答:网通、铁通(暂时物业公司代办铁通业务)

6、物业公司提供哪些特约服务?

答:特约服务项目很多,我们将在管理处予以公示。

7、小区是否执行24小时封闭管理? 答:是的。

8、监控室是否有专人24小时值守? 答:是的。

9、能不能养宠物?

答:养宠物必须有养犬证,严格按照烟台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执行。

10、如果车辆丢失,划坏,物业负责赔偿吗?

答:不负责,您所交纳的费用是场地维护费和场地租金,不包括保管费。

11、家里下水道装修时堵了,是物业负责修吗?是否也要缴费?

答:不是。是由装修施工队负责,我们也可以为你维修,但您需要交纳相关成本费用。

12、小区内的路灯亮灯时间?

答:晚六点(光控)到早上四点半点,且根据季节进行调整。

13、附近好一点的幼儿园、小学、中学,是哪一所? 答:中桥小学和中学。

14、我们这里的邮政编码是多少? 答:265300

15、电话24小时都有人接听吗? 答:对。物业管理处24小时有人值班。

16、市政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电话是多少?可否提供? 答:可以提供,在我们发放的业主手册上就有。

17、小区今后会安排哪些有意义的社区活动?

答:管理处有开展很多有意义的活动,在开展前会广泛征求业主的意见。

18、本业主外出,门窗均好,家中被盗责任由谁承担?

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如果我们按服务合同的要求履行了职责,此项责任就不由物业公司承担。

19、在已交纳停车费的情况下,车辆在停车场被盗,物业负多大责任? 答: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是小区卫生、道路维护费、看管人工资、车位使用费,并非车辆保管费。小区停车场与车主之间是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对被盗车辆不负有保管义务,对丢失的车小区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可视情况与车主协商适当给予补偿。

20、业主家被盗,损失是否由物业公司赔偿?

答:物业管理公司在住宅小区内开展治安管理,主要是保证小区公共环境的治安秩序,同时也有防范小偷及其他作案者进入小区,保证小区家庭安全的作用。业主家被盗,物业公司是否有责任进行赔偿,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

(1)是内盗还是外盗。如是内盗,物业公司是无能为力的,也是难以防范的。因为小区内的住户家庭都是亲朋好友,无从判断。

(2)如是外盗,要分析物业公司有没有作为。如是门岗在岗时,而且巡查岗巡查力度正常,作案者是通过其他途径进入小区作案的,物业公司不承担主要责任,也不应赔偿业主损失。反之,作为物业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损失量的多少,物业公司的失职程度来作相应的处理

另:办理交房手续时:

1、内勤人员在办理交房手续时尽量说服业主托管一把钥匙在客服中心,统一说辞:目前现实情况是交通不方便,若有急事业主不能马上赶赴现场等。。

2、外勤在带业主验房时首先应该把给业主发放的3把单元门钥匙全部试一遍,统一说辞:由于单元门钥匙为方便业主,物业在接管后自己配的钥匙,虽然我们全部试过一遍,为避免出现锁匙不配套,所以全部试一下。。外勤在验房时即使房间门开着,也要试一下钥匙是否能打开防盗门,防盗门是不是好用等。

3、外勤在验房时一定要告知业主电表箱的位置,经业主同意后方可将电卡插入电表取电。

4、外勤在验房时一定要告知业主户内水管用途(比如开关阀门、太阳能上水阀等)。

5、外勤验房时应主动提醒业主验收房屋太阳能,若天气晴好正常工作时间验房尽量不打水验收,建议(男)业主到屋面去验。

6、外勤在验房时若发现房屋质量问题而业主未发现,可不要写在验收记录表上,报修到内勤处,后期再联系施工单位进行维修。

5.物业公司对小区业主的倡议书 篇五

尊敬的各位业主,你们好:

2013年至今,我们从四面八方相聚在首府小区,相聚即是有缘。我们每个人都很希望我们生活的小区环境优美、人际和睦、秩序井然。小区是我们业主们共有的家,小区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我们的生活。爱护好我们共有的小区环境,爱护好我们的共同家园,需要物业及业主们的共同努力,需要我们文明养狗、文明停车、文明使用门禁,文明装修,爱护小区环境。为共建一个美好家园,我们倡议如下:

一、请文明养狗。

1、不纵容狗狗随地大小便;

2、出门请给狗狗套上绳套,以防惊吓他人;

3、不将狗狗的家安放在消防通道楼梯间造成安全隐患。

二、请文明停车。

1、不在小区路面停车影响行人通行;

2、因存放自行车摩托车的地下车场正在建设,请自觉将自行车摩托车按序停放在不影响他人的位置;

3、地下停车场停车请按车位停放,不占用他人车位,遵守《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4、需要临时停车的,请主动登记,配合我们的秩序维护员,在规定时限内有序停放。

三、请文明使用门禁。

1、进出请主动刷卡,如门禁卡丢失请主动前来物管中心补办;

2、请帮为您装修的工人办理出入证,并告知他们进出随身携带;

3、保持警惕心,问清尾随您进入的门禁的人员信息,如发现异常立即通知物管中心;

4、爱护门禁设施,轻关轻开,如发现他人破坏,积极举报,共同监督。

四、请文明装修。

1、遵守《装修协议》及《业主公约》,文明施工;

2、不在法定节假日及规定时间外进行有噪声的装修,避免影响他人工作、学习及休息;

3、告知装修工人遵守小区的规定,避免给他人的生活造成影响;

4、不高空抛物,危及他人生命;

5、共同监督,防止违规操作、动火,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文明靠大家,爱传你我他

淮北华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宣

6.致全体业主小区物业管理公开信 篇六

尊敬的各位业主:

岁月如梭,斗转星移,不知不觉中您已入住z近三年时间,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物业服务工作的大力支持与信赖,由衷的祝愿您合家美满,幸福安康!

我司自接管z小区以来,全体员工深感荣幸,同时也倍感责任重大。公司坚持“精心管理,全心呵护”,全面落实“服务工作永无止境”的工作理念,物业管理处一直在为提升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而努力,同时我们也清楚的认识到某些服务环节仍需要完善和改进。

为了不辜负全体业主的信任,共同创建一个和谐、舒适、安全文明的社区,使您的物业保值、增值,我们将小区业主近期最关心的热点问题出台一系列服务举措加以解决或完善,现告示如下:

1、加强并完善门禁管理措施,加装或修复小区各人行通道门禁刷卡系统,将大门人行通道改为单边进出,有效控制外来闲杂人员,对小区装修工人进行限时出入,确保小区宁静与和谐。

2、强化车辆管理,对小区内所有汽车、摩托车和电动车进行出入刷卡管理,对电动车统一指定位置充电与停放,对外来车辆施行发卡管理,确保车辆的安全,装修外来车辆一率禁止驶入车库。

3、加快对小区诸多工程遗留问题的处理速度(现已修复车库漏水20多处,外墙渗水多处)。

4、加快对1、2、3、5、6、7、8、9幢的天花脱落问题的处理速度(现已处理好1、2、3幢的大堂和8、9幢的全部楼层,其它楼层正在核价报批,会尽快完成)。

5、加强小区的清洁与垃圾房的管理,我们申购了垃圾大铁桶四个,并同环卫所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做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并与装修垃圾分开管理。

6、应广大业主要求,物业公司近期将在16幢前规划两个羽毛球场,在8、9幢首层增加两张乒乓球台,并在小区内休闲广场增加部分健身设施和增设摆放休闲椅等,以期增强小区文化活动氛围。

7、因夏季蚊虫较多,管理处将根据小区内实际情况增设一批灭蚊灯箱,并聘请专业公司增加除“四害”的频次,同时,我们将在小区的水景中投放大量的水生植物。

8、小区泳池将于7月1号正式开放,请各位业主继续留意相关信息。

9、我司企业文化部、客户服务部将于近期组织一系列社区文化活动,希望各位业主积极拥跃报名参加,丰富小区业户的精神文化生活。

10、针对业主近期关注的房产证事宜,我司首先转达开发商对广大业主的歉意,经与相关部门交涉,我们了解到,z全体业主的.房产证将于8月底分期分批办理。届时物业公司将全面配合业主跟进督导此事。

各位业主:“小区是我家,管理靠大家”,在全体业主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我们的社区正逐步朝着“健康的生活方式与和谐的住区氛围”方向发展。www.fdcew.com/今后,我们将加强与全体小区业主沟通,增进了解,进一步完善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以实现z迈入中山市优秀物业管理小区的理想与目标。

我们随时恭听大家的意见和建议,衷心希望和欢迎全体业主积极的献计献策参与小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处全体员工的各项服务工作。如果您有什么需求,或是对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有好的意见和建议,请您致电或移步管理处告诉我们,z物业全体员工将竭诚为您服务。

此致!

z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z分公司

7.小区安全文明公约 篇七

为保障小区居民有一个安全、舒适、整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特制定安全文明小区公约如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辖区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

二、提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睦邻友爱,家庭和睦,鼓励互帮互助,尊老爱幼。

三、维护小区的治安、消防环境,做好群防群治工作,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打击一切违法犯罪。、四、讲礼貌,说话和气,抵制歪风邪气,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

五、维护小区的整洁安宁,不乱搭建,不乱张贴,不乱停放车辆,不在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

六,讲卫生。爱整洁,搞好家庭和公共场所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乱倒、乱贴乱画、清除“四害”。

七、美环境:载树种花,清除噪音,绿化、美化、净化居住环境。树新风:移风易俗,勤俭节约,婚丧事简办,破除迷信,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八、爱护小区的公共设施,不践踏绿地和损坏防护拦、路灯、单车棚、防盗门、路牌、井水盖、电缆盖及其它公共设施。

九、服从和配合小区管理人员的正常管理,并积极为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出谋划策。

十、积极参加小区开展的各项有益活动,自觉参与安全文明小区的建设,同在一方热土,共创美好家园。

8.物业小区业主精神文明公约 篇八

共同发展

巴彦淖尔市城镇

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城镇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和《巴彦淖尔市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我市城镇住宅小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其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地产权利证书记载的权利人。

物业的合法买受人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已实际占有使用的,享有业主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行使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的合法权利,依法履行相应义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

第四条 旗、县、区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辖区内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日常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房管局负责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一个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七条 物业服务区域划分应考虑城市规划、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历史条件等因素,具体划分方法由物业所在地的旗、县、区房管局制定。

第八条 业主大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发布机构:内蒙古物业管理信息网 http:// 第1页

诚邀合作

共同发展

(一)制订、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审议、批准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五)决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分维修、更新、增设等所需费用的分摊;

(六)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制定、修改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八)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服务的职责。

第二节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

第九条 在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二年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拟成立业主大会的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旗、县、区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第十条

旗、县、区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后15日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一般由5~9名成员组成,筹备组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人员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推荐产生。筹备组产生后其成员名单及简历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做好会务准备工作;

(二)自成立之日起7日内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制度》,《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制度》等草案;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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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邀合作

共同发展

(四)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五)根据物业服务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并在业主中推选表决票、选票的发放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各若干人。

第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将下列事项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为3~5日:

(一)《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草案)、《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制度》(草案),《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制度》(草案);

(二)业主大会会议议程;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

业主对上述公示事项有异议的,或联名推荐侯选人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署名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在5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3至9人的单数组成,其中5万平方米以下的3人,每增加5万平方米的增加2人但最多不超过9人。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以得票多少排序,按预定委员人数得票多者依次当选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得票数不得少于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的1/2,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十五条 筹备组应当依法确认业主身份,发放选票和表决票,并负责收回统计。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投票权数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住宅物业,按建筑设计每套一票;

(二)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分段累计计算:不足100平方米的,每证一票,1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的部分,每100平方米为一票;1001平方米至2000平方米的部分,每200平方发布机构:内蒙古物业管理信息网 http:// 第3页

诚邀合作

共同发展

米为一票;2001平方米至5000平方米的部分,每300平方米为一票;超过5000平方米的部分,每500平方米为一票。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10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一名候选人。筹备组应该审查候选人的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业主联名推荐的,应在筹备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逾期推荐的无效。

第十八条 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通知以下列方式之一送达全体业主:

(一)当面递交书面通知;

(二)将书面通知放入业主信箱内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内;

(三)在小区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告。

通知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总投票权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三节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九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由物业所在地旗、县、区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服务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涉及重大事项应当有物业服务区域内持有2/3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第二十一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内容包括:

(一)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三)其他需要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授权代表行使投票权。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投票权。

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投票。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投票权数发布机构:内蒙古物业管理信息网 http:// 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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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业主对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事项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书面意见。

业主投票时应出示选票,代理人除应出具业主的选票外,还应出示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单个物业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的,应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在一百人以上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采用书面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大会召开前发放选票,业主大会召开后3日内收回选票,并做好签收与登记工作。

采用书面形式征求业主意见决定有关事项的,应当使用全市统一式样的业主大会会议选票、表决票,应当由业主本人或业主代表签字。每日投票后,对投票箱进行封存,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保管。

第二十七条 回收时限届满后,如参加业主大会业主的总票权数未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的,由筹备组告知全体业主延长投票时间,组织人员催收表决票、选票,直至参加业主大会业主总票权数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

第二十八条 筹备组有条件的,在公证处公证下负责开箱验票、统计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布选举结果。公证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二十九条 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发布机构:内蒙古物业管理信息网 http:// 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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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名。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社会公信力;

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筹备组自行解散。

第四节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除首次会议以外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有关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提议应附上提议业主本人的签名、联系电话、楼栋号、投票权数。

业主委员会有权核实提议业主的业主身份,无法核实业主身份的业主提议无效。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物业所在地旗、县、区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集;仍不召集的,由提议业主提请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会务准备、召开、表决等参照首次业主大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可以邀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参加。

第三十五条 除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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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二)执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定期报告有关决议执行的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

(三)根据业主大会决议,代表业主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社区管理工作;

(五)公布业主委员会及委员的有效联系方式,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六)督促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

(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向物业所在地的旗、县、区房管局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业主大会成立情况的文字及图片资料;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符合规定的,旗、县、区房管局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出具备案证明,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符合规定的,也应当书面告知。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照前条规定重新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后,应当将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和分工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活动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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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各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备案的材料;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服务合同;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七)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建议书;

(八)公告、公示及其证明材料;

(九)其他书面和实物资料。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一般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的会议。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所在地旗、县、区房管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人员列席。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3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旗、县、区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开展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四十二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印章、档案资料以及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任期内,如遇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或副主任缺员的,由业主委员会及时组织补选。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

(一)不再是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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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违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义务的;

(三)丧失工作能力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六)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七)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任职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及时公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须经全体委员签字:

(一)关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建议;

(二)关于调整物业服务费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三)根据业主大会的表决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

(四)对物业服务企业制订的服务计划初审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五)关于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

(六)向行业管理部门投诉、申请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的决议;

(七)关于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建议

(八)其他涉及物业服务区域内部分或全体业主利益的重大决议。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刻制、使用、管理。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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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四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物业服务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旗、县、区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第五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所在地旗、县、区房管局,并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的名称须与物业的名称保持一致。

第五十三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规定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产生、任期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本规则执行。

9.物业小区业主精神文明公约 篇九

组建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工作培训材料

一、名词解释

1、物业管理: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2、物业:指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3、业主:指房地产权证载明或者其他法定文件确定的物业所有权人。

4、使用人: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5、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并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成员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得少于五人,应当为单数。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物业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划分:

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街道办事处经研究,对璧泉街道物业管理工作职责作如下划分:

(一)街道物业管理办公室职责:

1、负责组织指导各社区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参与、监督选举过程,使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能真正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2、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予以备案登记。

3、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4、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各社区、相关村要成立本社区(村)“物业管理办公室”,由书记兼任办公室名誉主任,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两委会班子其他成员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以下职责:

1、负责本辖区内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组建及换届工作。

2、全面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好物业管理的各项相关工作。

3、向辖区内全体业主宣传、解释《物业管理条例》及《业主大会规程》,提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物业服务合同》的规范性示范文本,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按规定程序进行选举。

4、指导和协助业主委员会聘请正规物管企业;负责落实住宅小区及公共地段的清洁卫生清扫保洁、安全保卫工作的专职人员,并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5、调解物业纠纷,协调解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

6、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分别对辖区内各住宅小区业主会员会履职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街道办事处,作为对各业主委员会补助的依据。

(三)各住宅小区经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职责:

1、制定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

2、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公示业主大会决定;

3、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4、负责聘请正规物管企业并落实好负责住宅小区及公共地段的清洁卫生清扫保洁、安全保卫工作专职人员。

5、组织并监督管理规约的落实;

6、公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组织或者参与物业共有部分维修、更新、改造的竣工验收;

7、每半年公示一次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使用情况;

8、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

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9、协调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10、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全体业主参加因物业管理活动发生的诉讼或者仲裁;

11、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的相关工作;

1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步骤及注意事项:

此项工作自7月底启动以来,经过街道、社区(村)的共同努力,已完成机构成立、方案制定、宣传动员、小区界线划分、调查摸底等前期准备工作。目前已进入全面组建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阶段,到11月底前,要全面完成街道辖区内各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工作。街道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加强全街道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的监督、指导,各社区(村)要抓好具体的组建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责任要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在保证规范、高效的前提下,在规定时间内分以下几个步骤完成:

(一)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并开展好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1、筹备组的成立:

各社区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辖区的小区划分管理区域,提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员名单,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张榜公示5天。

要点: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社区(村)物业管理办公室人员共同组成。筹备组成员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关系着业主委员会组建及后期物业管理工作的成败,各社区在确定人员时一定要严格把关。一方面社区两委会班子成员必须分工负责到各小区,每个小区要确定一名以上的两委会班子成员进入筹备组。同时在确定业主代表时尽量将热心公益、责任感强、组织协调能力强、人缘好、服从管理的同志纳入筹备组,作为今后业主委员会班子成员的重点人选。

2、筹备组成立后需开展的工作

(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2)参照建设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3)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对于规划较大的小区可按楼、单元选举业主代表,成立业主代表大会。

(4)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及具体要求。

(5)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本条(1)、(2)、(3)、(4)项的内容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房产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7日。

要点:

1、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三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委员候选人一名。筹备组应当审查委员候选人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2、业主人数的确定:业主人数按房地产权证数计算,一个权证计为一个业主人数。对已出售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物业,业主人数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数计算,一个合同计为一个业主人数;对未出售的物业,建设单位计为一个业主人数。

3、业主大会召开的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提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应当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4、业主大会人数要求: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召开首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筹备工作组推选一名代表主持业主大会,要做好会议记录,会后交业主委员会存档。程序按附件《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议程》进行。

要点:

1、会议主持人:社区两委会班子成员或业主委员会。

2、由一名筹备工作组成员代表筹备工作组向大会做工作汇报,介绍大会筹备情况。汇报者原则上应为社区选定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候选人;代表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情况,候选人本人也可以自我介绍。

3、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当场组织业主(代表)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也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发放、收集业主的选票,将选票箱进行密封,在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上唱票计票,并对结果当场进行公布,然后在委员当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业主委员会主任是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并由业主委员会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得少于5人,且应当为单数,以5人或7人为宜,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选连任。

4、首次业主大会后,必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以下内容进行公示:

(1)业主委员会名称和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名单;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业主公约;

(4)业主委员会办公场地、联系电话。

(三)登记备案。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20日内,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材料,到街道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需提交的材料及程序如下:

(1)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A、《重庆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

B、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C、业主公约;

D、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及决议;

E、业委会成员情况及业主委员会身份证明;

F、业主清册(首次需提供清册原件,以后可提供电子档)。

(2)备案程序

各住宅小区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以后,填写统一印制的《重庆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经社区签字盖章后,连同上述A—F项材料一起交街道建管科,经建管科及街道领导签字后,即可生效。备案材料一式三份,业主委员会保留一份,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保留一份,街道建管科保留一份。

四、落实物业管理职责,建立长效机制

各居民小区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后,必须在10天之内建立起物业管理机制,落实好相关职责和人员。有条件的居民小区应聘请正规物管企业并落实负责住宅小区及公共地段的清洁卫生清扫保洁、安全保卫工作专职人员;条件不够成熟的,至少必须落实负责住宅小区及公共地段的清洁卫生清扫保洁、安全保卫工作专职人员。

各业主委员会必须服从街道、社区的管理,积极按时报送相关资料,并按照业主委员会职责搞好各住宅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街道每年将根据该居民小区内的类型、户数,参照社区上报的考核结果,给予履职合格的业主委员会一定数额的运行经费补助。

璧泉街道建管科

10.小区物业文明养犬倡议书 篇十

您好!

近期,物业服务中心接到了不少业户投诉犬只吵闹、随地大小便、无约束到处散养的现象。为了进一步规范苑区文明养犬行为,创造安静舒适的居住环境,保障苑区全体业户的健康和人身安全,减少因养犬引发的邻里纠纷,创建和谐文明社区,凤凰城天麓山物业服务中心在此倡议各位养犬的业户们:

1、依照政府规定,及时给您的爱犬上户办证;

2、坚持每年定期给爱犬注射相关疫苗及进行常规体检;

3、对爱犬进行圈养,不带爱犬进入苑区人群密集的区域;

4、外出遛狗请使用牵绳,尽量避免近距离接触小孩、老人、孕妇等人群,不影响不养犬业主的合法权益;

5、以正确合作的积极态度承担因管理爱犬不慎而引发的一切后果;

6、不让爱犬在苑区的街道、游园等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如有排泄物,请携带报纸给爱犬排泄,及时清理,放入垃圾桶,保持苑区环境卫生;

7、保持睦邻友好,深夜、清晨请给爱吵闹的爱犬带上止吠器,避免因爱犬吠叫,侵扰他人生活;

8、积极学习科学养犬的相关知识,为爱犬进行最基本的护理及训练,如不乱吠,不扑咬生人等训练。

11.《业主公约》(写写帮推荐) 篇十一

(1)除第一次业主大会以外,以后各次业主大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和主持人;

(2)业主大会的职权;

(3)业主大会的议案提交办法和对议案的表决办法;

(4)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条件和产生办法;

(5)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和选举办法;

(6)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待遇和任期;

(7)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程序;

(8)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9)《业主公约》的生效条件;

12.小区文明公约 篇十二

为住户创造一个文明、优雅、舒适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小区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小区的物业、绿化、环境卫生和各种设施的管理工作,制定了《保障房小区文明公约》,请遵照执行。

1、居住在该小区内的住户,积极遵守小区内的各项管理制度。

2、治理环境,人人有责,个住户都要关心,自觉维护小区环境卫生,热爱小区里的一草一木。

3、马路、人行道、楼道及其它公共场所,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或堆放杂物,将垃圾、杂物投入垃圾箱,严禁随地到处乱扔果壳、纸屑等杂物。

4、小区内严禁摆摊设点、搭建违章建筑。

5、任何人请自觉爱护小区内各种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或挪动公共设施,自觉维护环境卫生。

6、任何人不得攀折花草树木,不得在树上架设电线、钉钉拉线、乱刻乱画、损伤树皮。

7、任何人不准在树旁、绿化地带、楼前楼后挖坑取土、伤害花草

8、严禁在绿化带、树旁点火烧物、损伤花草树木。

9、禁止任何人穿越草地、践踏绿茵花草。

10、讲究社会公德,树立我为大家,大家为我的意识。为了他人的休息,午休间或夜间11点后,不要大声开放音响或打闹喧哗。

11、住户垃圾应倒入垃圾箱,大的纸箱、木块等杂物不要硬性塞入垃圾箱内,防止垃圾箱堵塞而影响他人倒入。

12、各住户禁止从阳台窗口向外泼水、丢杂物,影响他人安全和环境卫生。

13、住户都要注意上下水道的使用,做到手纸等杂物入篓,楼上楼下互相关照,保证上下水道、化粪池畅通无阻。

14、住户不准在楼上饲养鸡、鸭、鸽、狗等小动物。

15、任何人不准在楼内走廊墙壁、扶手上乱画乱刻、乱贴纸张、泼溅污水或脚踩墙壁,影响墙壁卫生。并阻止他人的不文明行为。居住区需张贴广告、海报、标语,必须经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在指定地点或宣传栏内张贴,未经同意在小区电线杆、住宅楼墙上刷写标语、张贴广告、海报等,除期限清除外。

16、楼内走廊、窗户玻璃、廊顶灯具、墙壁开关,人人都要关心爱护,每层住户都要自觉维护本层环境卫生、保证公用设施干净整洁,讲究卫生,文明居住。

17、各住户上下班主动将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停放在车棚,住宅区内严禁随意停放各种车辆。

18、任何人不得在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依法处二百元罚款并强制清理;引起火灾的,对责任人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伍佰元罚款。任何人不得在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堆放杂物,对拒不清理的,要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本条依据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的通告》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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