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

2024-06-12

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精选9篇)

1.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 篇一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

税务登记证号码

经济性质

开户银行

帐号

延期缴纳税种

合计

延期缴纳税额

税款所属时间

申请延期缴纳期限

年 月 日前 延期缴纳税款理由

基层征收单位意见 县(区)级税务机关批准 地(市)级及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准予延期税额

准予延期税额

准予延期税额

准予延期税额 准予延期期限

准予延期期限

(章)年 月 日

(章)年 月 日

(章)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交基层征收单位,一份县(市)税务局(分局)留存备查。附:

本表适用于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时使用。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应在规定的缴纳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后,方可延期缴纳税款,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人在申请表中要说明延期缴纳的税种、延期缴纳税额、税款所属时间、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申请延期缴纳的期限等内容。理由部分要如实填写不能按期纳税的困难,期限部分最长不超过3个月。

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申请书被批准后,可延期纳税,在批准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2.医院费用审批管理制度[最终版] 篇二

为了规范医院各项成本费的审批、审核制度,合理开支各项费用,严格控制有关费用支出,根据《医院会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费用审核、审批管理,应当遵循“合理支出、厉行节约、分级管理、逐级审批”的原则。

二、费用是指医院在业务开展活动过程中发生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水电费、电话通讯费、维修费、材料购置费等费用。

三、严格按照税法和医院各种规定对报销中的各种单据按照预算管理、分组负责的原则审核,保证报销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

四、医院对专项费用(如科室培训费用)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手续审批后报销。对于下达年度费用预算定额的,财务科对医院各部门发生的费用进行审核,在费用定额内予以报销,超过计划的费用,由发生的科室向医院领导申请,批准后予以报销。

五、差旅费报销,应按照医院相关规定,借款时由出差人员在借款单上注明事由、目的地、出差天数等,如参加会议,要求出差人员附会议通知的复印件,并由科室负责人、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借款。报销时,财务部门对出差过程中的费用严格审核,根据科室负责人、主管院领导、院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六、业务招待费报销,医院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报销时,应当由发生科室填制相关报销单,附相关原始凭证,经科室负责人审批,报财务审核人员审核签字,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经院长签字后,方可予以报销。

七、每月发生的各种托收的通信费、水电气费等,由院办、总务科及时将单据提交财务科审核,经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院长签字后方可办理付款。

3.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 篇三

为进一步加强昌平区农村宅基地住宅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区区域特点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农村指昌平行政区域所辖现状村庄,分为城市化地区村庄及城乡一体化地区村庄两类。城市化地区村庄包括昌平新城(昌平、沙河组团)、六环路以南(含阳坊、小汤山)、各镇镇中心区范围内村庄;规划期内,该地区城市化率达到100%。城乡一体化地区村庄为城市化地区以外的村庄;规划期内,该地区城市化率达到60%。

处于城市化地区的村庄不再新增宅基地。城市化地区现状村庄未实施整体搬迁改造前,因近期生活需要确需在原有宅基地上进行住宅建设的,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审批。

处于城乡一体化地区村庄的个人在新增或原有宅基地范围内依法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翻建自用住宅建设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的集中建设住宅,按照本办法所列的相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处于城乡一体化地区的风景名胜及文物保护区的村庄不得新增宅基地,及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

二、行政主体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为昌平行政区域所辖村庄规划管理工作的主体,具体负责城市化地区村庄原有宅基地改建、翻建住宅和城乡一体化地区内村庄集中住宅建设的审批工作;镇人民政府为城乡一体化地区内村庄规划管理工作的主体,具体负责城乡一体化地区内村庄新增宅基地以及集中住宅建设的规划选址等初审、申报及宅基地自建住宅的规划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各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新增宅基地申报及住宅建设的组织实施主体,负责住宅建设的申报组织和协调工作,并提出本村新增宅基地、集中住宅建设选址方案。

三、农村住宅管理

(一)新增宅基地管理

新增宅基地选址位置应依据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增宅基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农用地,如确需使用农用地作为新增宅基地的,需先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镇人民政府初审,镇人民政府初审合格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以规划意见复函形式确定新增宅基地是否符合规划,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出具的规划意见复函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如申请新增宅基地选址位置不符合村庄规划要求,确需进行建设的,应按照村庄规划审批程序进行村庄规划调整,获得批复后再行申报。

(二)原有宅基地管理

申请人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改建、翻建住宅,申请人应当向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提交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建设申请、符合村庄规划的拟建方案(包括平面图和立面图)、四邻意见以及《昌平区农村村民宅基地住宅建设申请审批表》等材料。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村民的申请材料组织在村公告栏内进行公示,对全体村民进行告知,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形成本村意见,并负责填写《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镇人民政府对经村委会初审通过的建设申请进行复核,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进行备案。

在城市化地区对于现状村庄未实施整体搬迁改造前,因近期生活需要确需进行建设的,按照宅基地自建住宅的程序,由镇人民政府复核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核发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集中住宅建设

统一改造、搬迁的村庄需要进行集中住宅建设的,依据经审批的村庄规划,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向镇人民政府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审批。

四、建筑标准

农村住宅单户房屋地上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宅基地面积的85%(如设置半地下室或地下室,其面积计作地上部分)。对于新增及原有宅基地住宅,地上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一层,对于集中住宅建设,地上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二层。依据北京市《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计施工规程》(DB11/T536—2008),一层檐口高度不得超过3.6米;二层檐口高度不得超过7.2米。

对于采用集中方式建设二层住宅,应当符合《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二层建筑或跨度超过6米的平房,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先了解规划条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后,再申请规划许可手续。在农村住宅建设中使用通用标准图集建设住宅的,可以直接申请规划许可手续。建筑设计与施工应符合北京市《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计施工规程》(DB11/T536—2008)。

五、规划时限

宅基地住宅建设应当在取得许可一年内开工建设。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开工的,建设人应在许可期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延期期限不应超过一年。

六、规划监督

(一)申请人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后,在开工前需持相关许可文件向原审批机关申请验线。原审批机关在接到验线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灰线审验,并出具验线合格通知书,经验线合格后申请人方可组织施工,未经验线合格进行施工的属违法建设。

(二)原审批机关要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宅基地住宅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持相关许可文件等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规划验收。原审批机关接到验收申请7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原审批机关向申请人发放验收合格单。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入住。

七、规划检查

(一)镇人民政府是控制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村为单位的巡查监控机制,加强乡村建设工程的检查。

(二)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属违法建设,由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

(三)镇人民政府发现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文件而未依法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文件进行建设的,应当立即责令停工。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文件且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应当限期拆除;符合村庄规划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限期拆除。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文件进行建设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限期拆除。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执行停工通知或者限期拆除决定的,采取通知有关部门停止提供相关服务、公示催告、查封施工现场以及强制拆除等措施,区规划、国土、公安、城管、工商、水务、农委等有关部门和当地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五)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公共媒体以及违法建设所在地发布公告的形式督促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由镇人民政府报区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

(六)建立违法建设信息报告制度。村民委员会于发现违法建设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镇人民政府报告,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违法建设责任人停止建设,并于接报2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告违法建设责任人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镇人民政府建立违法建设专门举报电话,在全镇范围内公告,保证举报渠道畅通;同时汇总违法建设情况及处理意见每月定期上报区政府。

八、行政责任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对镇人民政府办理的规划管理案卷以及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督察督导,定期巡查。对镇人民政府在农村住宅的规划审批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给与纠正与指导,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分或通报批评:

(一)未履行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建设不及时予以查处,或者举报后不及时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未及时拆除,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于符合规划许可条件而未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五)对越权办理审批案卷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为违法建设项目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九、其他事项

(一)已经设置街道办事处并撤销镇人民政府的现状村庄,由街道办事处承担本指导意见确定应当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有关工作,对乡村违法建设的处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负责;已经设置街道办事处,但并未撤销镇人民政府的现状村庄,仍由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规定负责现状村庄规划管理有关工作,有关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有关工作。

(二)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4.工程延期申请报告 篇四

广州广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我公司承建的富强路(北江路至人民西路)道路工程于2010年4月9日正式开工,计划竣工时间为2011年10月9日,工程合同总工期为548日历天。

然而,由于征地拆迁、拆迁遗留问题、施工图变更、海仔明渠工程和天气因素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致使工程无法按要求正常竣工,特向贵公司申请该工程延长工期,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地拆迁问题

总体施工进度计划CFG桩软基处理计划施工时间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共计305天(前提条件是施工范围内所有地面构筑物必须拆除,否则工期将顺延),但由于本工程分三次征地:第一次于2010年3月26日进行K1+080~K1+880段征地,第二次于2010年8月10日进行K0+560~K1+080段征地,第三次于2011年4月19日进行K0+000~K0+560段征地(其中K0+000~K0+160段于2011年7月10日交付使用),因此我施工单位必须分两阶段进行施工,第一阶段K0+560~K1+880于2010年4月12日—2011年1月1日完成,第二阶段K0+090~K0+560于2011年5月4日—2011年8月12日完成,共计487天,期间有123天造成机械停滞和无法进行下步工序施工,因此造成总工期延误共计123天(详见附件施组进度计划横道图、CFG桩现场施工工程量确认表)。

二、征地后遗留问题

本工程于2011年2月28日前完成K0+560~K1+880右幅沥青路面,于2011年4月19日进行K0+000~K0+560段征地,并分两次交付用地后,仍存在许多问题未解决:

1、第一次K0+160~K0+560段于2011年4月19日交付用地,存在的问题主要是K0+460~K0+500右幅有4栋居民楼未征地拆迁(其中有2栋居民楼在主车道上)、K0+460~K0+500左幅有2栋居民楼未征地拆迁和K0+480处通信电线1条未迁移,因以上问题无法进行软基处理和排水工程施工,造成工期延误共30天(详见附件施工单位工作联系单015、关于富强路(北江路至人民西路)道路工程存在问题情况汇报、工程例会周报55期—70期)。

2、第二次K0+000~K0+160段于2011年7月10日交付用地,存在的问题主要是:K0+000~K0+030段树木(绿化)未征地迁移;K0+030~K0+080左幅养鸡场未征地拆迁;K0+080~K0+180段坟墓若干个未征地拆迁;K0+170处有高压线1条、家用电线(弱电)1条;K0+060~K0+120左幅房地产开发地块未征地拆迁,因以上问题无法进行施工,造成工期延误共35天(详见附件施工单位工作联系单014、关于富强路(北江路至人民西路)道路工程存在问题情况汇报、工程例会周报55期—70期)。

三、施工图变更问题

本工程因施工图经常变更,现有施工图纸与原招标图纸变更较大,导致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图纸存在较多的问题及工程作废后

重复施工,造成工期延误共184天,(详见附见富强路变更(签证)汇总表)。

四、海仔明渠改造工程问题

海仔明渠改造工程位于富强路(北江路至人民西路)道路工程东侧(具体桩号:K1+200~K1+880左幅),于2011年8月15日正式开工。由于富强路K1+260~K1+880左幅必须等海仔明渠挡墙工程完工后才能进行雨水管道、路基工程和路面工程施工,造成工期延误共30天(详见附件富强路道路工程K1+200~K1+880施工图设计)。

五、天气因素

因清远市春节后雨季天气较多,造成工期延误共105天(详见附件施工月报)。

综合上述因素,累计延误工期共507天,现根据合同条款第31条,进行工期顺延申请,使竣工日期从原来的2011年10月9日延迟到2013年2月27日。

请贵公司予以批复。

广州市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工程延期报告 篇五

(临江工业园区标准厂房配套工程—绿化)

杭州临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杭州中庆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我单位自6月1日进场至今,已完成标准厂房内可施工段范围内的可种植内容(除门卫室、围墙及周边绿化外),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竣工日期为2011年7月30日。我单位在7月15日就已经将可以施工的范围内棵种植品种苗木种植完毕。但由于以下原因使我方无法在合同期内完成施工图内的所有工程量,固特申请工程延期90日历天,于2011年10月30日竣工:

1、围墙护栏制作生产厂家方管缺货,致使钢栅栏供应滞后,安装无法按期完工。南面门卫室定位涉及到煤气管道、北面门卫室涉及到一处消防管道以及自来水阀门,需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协调。我单位计划围墙施工不间断,护栏于8月5日进场,8月15日包括饰面全部完工、门卫室于8月30日全面完工。

2、工程后期处于高温季节,不适宜种植反季节苗木(详见附件),为保证景观效果提高成活率,我单位计划10月15日开始再次进场施工,到10月30日全面完成,历时15天。2011年8月1日至2011年10月30日历时90天。故我单位申请工程延期。

如贵方给予批准后,我方承诺未完成部分工程量于10月30日前全部完成。

杭州萧山之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2011年7月28日

附件

临江工业园区标准厂房配套工程—绿化

6.工程延期申请报告 篇六

致:杭州融信恺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由我公司承建杭政储出(2015)118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门窗幕墙工程(二标段)工程,为保证该工程优质高效的完成,我公司按合同条款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开工,合同工期272个月。工程于2017年12月30日验收。

然而,自我项目部进驻贵工地后,由于以下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司该工程的正常施工和进度:

一、总包结构封顶时间晚

我司幕墙从7月初进场施工,工程开工后,因该工程受总包结构影响,我方幕墙处于半施工状态,总包11月中旬完成12#楼封顶,影响工期92天。

二、总包外架拆除后幕墙方可施工

总包完成结构后紧接着大面积粉丝施工,粉刷完成后整体落架,总包完成落架为2018年2月中旬(其中15天为春节假日)。我司一直处于半施工状态,影响工期90天。

三、施工现场多次停电

在6月份施工期间,现场电线电缆多次被破坏导致整个工地处于停电状态,致使工作效率降低,影响工期15天。

四、因项目验收影响17#楼施工

在8月份因项目需整体验收移交,17#楼施工暂缓,后于11月份土建正式施工,我司并紧接施工作业,于12月28日正式完成施工交付使用。影响工期75天。

五、综述

鉴于以上情况,我司在施工过程中,多次组织召开项目讨论会议,借鉴以往工程施工经验,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采用迂回施工、交叉作业等方案,尽量让施工队投入施工,抢工作面施工,并采取的相应的成品保护措施,也增加了工程管理和施工成本。

因以上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延误,特向贵公司申请该工程延长272天,延期至2017年12月30日竣工验收。

请相关单位予以审核,准予延期。

监理单位意见:

建设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上海旭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7.工程工期延期申请报告 篇七

工期延长申请报告

中国南车有限公司:

由我方施工的南车物流扫码无线AP 弱电工程项目,设计总AP数为117点,原计划工期为2015年5月 22 日至2015年6月30日;我方于2015年5月22日正式开始施工,截止2015年6月23日,累计完成AP点数89个,尚未完成28个AP。

自我公司项目部于5月22日进驻车间及厂房并组织施工后,由于以下问题影响了我司对该工程的正常施工和进度计划:

1、转向架事业部入场停工因素的影响:

(1)、我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至6月23日相继4天和转向架事业部负责人进行进场沟通,在施工方无过失情况下因转向架负责人未就AP分布简图签字造成从6月19日期连续停工。

(2)、停工的核心问题主要为两个部分。一是转向架事业部要求重新走光纤主干网络由办公室网络室至大铁房车间。二是要求扩大大铁房车间AP的覆盖范围和AP点数。两个要求均超出合同范围,属于项目变更范畴,和实际合同内施工无任何关系。

2、主干网络设备的影响:

因施工过程中发现多处原主干网络交换机设备有损坏并由我方判断并和网络中心沟通后进行了更换,导致其部分AP网点施工进度受影响。目前,还有部分AP网络交换机接入点无WLAN(广域网)上传正和信息中心沟通解决。

3、设备材料的变更因素:

原转向架事业部绝大部分网线套管为PVC管,在其负责人强烈要求下改为镀锌管,极大的增加了工时(其车间监控和一期AP物流扫码系统套管均为PVC管)。

鉴于以上情况及对后期施工的综合考虑,我方也积极采取了相应措施,调整了原有施工方案能安装一处就立即安装一处,以尽可能加快该工程的施工进度。但为了保证该工程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我方特向贵公司申请将该工程有效工期延长10天,将该工程竣工时间顺延至2015年7月10日。请贵公司领导予以批复。非常感谢贵公司对我公司工作的支持。

致敬!

株洲鸿润达科贸有限公司项目部

8.水运工程延期申请报告 篇八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建设规模为年货运量为7万吨,设计年客运能力为3万人次,建设300吨级泊位一个,陆域形成面积3600平方及相应的排水、消防、供电照明、生产和生活辅助等设施。码头突堤式布置,码头面顶高程4.3m,长58m,宽18;码头平台北侧设置2个人行踏步,南侧设置1个人行踏步,以方便当地群众上下船。后方陆域宽38m,长80m,面积3600㎡。连接道路:为三级公路,路基宽度20m,行车道宽度7m,土路肩宽度2×6.5m,路线设计总长约为1km。

二、工程实际工期概况

我单位进场后,监理单位于2012年12月25日下达开工批复令,正式开工,合同工期12个月,至2013年12月25日为合同竣工日期,施工天数为365天。

三、工程延期原因

从总的情况来看,造成工期滞后的主要原因有如下几点原因:

1、征地、拆迁问题的影响

a)2012年12月25日由于临时航道现有宽度完全无法满足施工船舶通行,我司挖泥船无法进入现场施工,直至2014年3月2日临时航道才能让我司挖泥船进入施工区域挖泥。(详见:业务联系单QLLD-YWLX-001、QLLD-YWLX-002、QLLD-YWLX-016、QLLD-YWLX-017)

b)2012年12月25日由于接线道路施工区域尚有(鲍鱼场、果树林、农田)等征地拆迁未完成,导致我方一直处于停工状态,直至2013年9月6日,鲍鱼场等征地范围才陆续解决,我方才能进入现场施工。(详见:业务联系单QLLD-YWLX-001、QLLD-YWLX-015)

2、天气因素的影响

自2013年3月18日开始XXX县就开始进入雨季并持续到2013年5月28日,由于阴雨天气的影响致使我方对于道路路基工作和陆域回填都无法进行施工。自2013年7月、8月、9月又受多个台风的影响(如:“尤特”“潭美”“康妮”“玉兔”“天兔”)导致我方施工无法正常施工,并带来了严重损失。从正式开工后,阴雨天气和台风影响天气为115天。

四、结束语

鉴于以上情况及对后期施工的综合考虑,我方也积极采取了相应措施,调整了原有的施工方案,以尽可能加快该工程的施工进度。但为了保证该工程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我方特向业主、监理单位申请将该工程有效工期延长300天,将该工程竣工时间顺延至2014年10月25日。

9.关于工程延期申请 篇九

致:北京致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我单位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兴丰大街(康庄路-金星路)道路、给水、再生水、排水、电力管线工程,合同工期为208天,合同开工日期2014年11月1日,合同竣工日期2015年5月27日。因以下原因导致工程未能按时开工及按时进行施工。

1、电力工程原设计图纸是进行全线明开槽施工(过河段暗挖施工),后因拆迁问题,后改为全线暗挖(设计变更图下发日期2014年12月22日),影响总体工期52天。2、2014年11月3日—11月11日APEC(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会议期间全市停工(京建发〔2014〕418号),影响总体工期9天。3、2015年3月3日到3月15日两会期间,全市范围停止道路导改施工的审批手续,影响总体工期13天。

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3月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5] 97号)文件。3月20日零时至3月31日24时,全市所有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渣土运输等作业,本工程正进入清表施工,影视总体工期12天。

特申请延期86天至2015年8月21日,望批准!

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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