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分公司兼职协议(共18篇)
1.总公司分公司兼职协议 篇一
真心时代聘用协议书
甲方:哈尔滨真心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乙方:
此协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经过双方一致认定后签订的,协议规定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如下:
第一、甲方聘用乙方为哈尔滨真心时代传播有限公司正式兼职员
工(校园代理),聘用开始时间为年月日到年月日截止。
第二、从聘用期开始,适用二个月(无底薪),适用期过后,每月
底薪100元,其他按活动或业绩付予提成工资。
第三、在聘用期间乙方需严格按照甲方公司的要求规定,遵守公
司规章制度,完成公司所规定的任务量。
第四、乙方在工作期间不得从事其他与甲方工作性质相关的工
作,一旦发现甲方有权给予开除等处罚。
第五、甲方需按时给乙方发放工资待遇,不得随意拖欠乙方该得
薪金。
第六、在聘用期满后,经甲方认证后,在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的基
础上可续签协议。
第七、乙方在工作期间,需严守公司的相关商业机密,不得随意
给他人透漏公司机密,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结束聘用关系。
第八、乙方需为甲方提供其个人相关资料,在提供资料中不得有
虚假成分,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给予相关处分。
第九、乙方因个人问题离职时需提前一个月内报告甲方,倘若乙
方擅自离职,甲方有权利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若甲乙双方发生相关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行 可交
予法律处理。
第十一、此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哈尔滨真心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
2010年月日
(协议后附乙方相关证书复印件)
2.总公司分公司兼职协议 篇二
基于通用的交割条件, 此次收购预计将在10月1日完成。财务细节尚未披露。
一旦收购完成, ABCIA在墨西哥的前客户可以直接从安捷伦处获得整合的销售和服务套装。
ABCIA公司创建于1986年, 曾经为惠普公司 (Hewlett-Packard) 分析解决方案的经销商。1999年, 安捷伦从惠普公司分离出来后, AB-CIA成为安捷伦的经销商。ABCIA为安捷伦的产品, 如气相色谱、液相色谱、质谱、原子和分子光谱系统以及生物分析仪提供销售、应用支持和客户培训。
负责美洲化学分析业务现场操作的安捷伦副总裁Sylvia Escobar表示:“安捷伦和ABCIA已建立了二十多年的稳定合作关系。作为一个统一的团队, 我们可以通过简化流程、提供一致的顶级服务, 为客户带来更好的体验。这次收购还有助于实现安捷伦在持续增长的墨西哥分析市场扩张的目标。”
3.总公司分公司兼职协议 篇三
吴律师:
我在某公司后勤部工作,签订3年期的劳动合同,月薪2800元。为了多赚点钱,我又找了一份值夜班的工作,也就是俗称的“睡觉班”。公司知道后,认为我值夜班会影响休息,分散工作精力,便向我发了一份书面通知,责令我在一周内辞去兼职工作,否则予以辞退。我认为自己是在正常休息时间做兼职,根本没有影响白天公司的正常工作,就没有理睬公司的通知。不料一周后,公司真的将我辞退。请问:公司可否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
读者:颜立凯
颜立凯读者:
公司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在我国,兼职主要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而对全日制劳动者的兼职则有严格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结合该规定来看,全日制劳动者兼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没有明文禁止;二是兼职没有侵犯原用人单位的利益,没有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影响;三是单位知悉后没有要求其停止兼职。换言之,如果单位明确禁止兼职,那么劳动者一旦出现兼职行为,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兼职,但兼职行为影响了本职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兼职行为没有影响本职工作,但单位知悉后已经责令其停止兼职,而劳动者拒不改正我行我素的,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就你的情况而言,虽然你的“睡觉班”不会影响白天公司的正常工作,但在公司书面向你发出限期改正的书面通知后,你仍执意不改,因此公司有权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
吴律师
业主委员会擅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能否拒绝缴费
吴律师:
一年前,我们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未通过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便与一家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负责对小区物业的管理。此后,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如今,小区内的绝大部分业主已按《物业服务合同》支付了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但我们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已明确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擅自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明显与之相违,即该合同当属无效,我们无需执行,对吗?
读者:蓝瑞鸣等17人
蓝瑞鸣等读者:
虽然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已经越权,但你们仍应履行。
一方面,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并非必然无效。的确,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虽然可以代表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这种选聘、签约仅仅是一种代理行为,能否对业主产生法律效力,得看是否获得业主或业主大会的授权。本案中,正因为业主委员会未通过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决定了其不仅超越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职权,且由于明显属于未经授权而代理构成无权代理。但该合同并非必然无效,因为业主对此具有选择权:一是按《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处理,即“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二是追认。《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即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也可以通过事后认可的方式,使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变成有效的民事合同。另一方面,《物业服务合同》因已经得到绝大多数业主的追认而具有法律效力。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对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只要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便对全体业主生效。本案中,鉴于业主并未行使撤销权,甚至仍让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尤其是绝大多数业主已按《物业服务合同》支付物业管理费用,意味着有“过半数的业主”已经以自己的行为追认了该合同。在此情况下,合同便对全体业主产生了法律约束力,你们自然也应当履行。
吴律师
递交辞职报告超过30日后自动生效吗
吴律师:
我是某公司的职工,因公司效益差,待遇不好,便于上个月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但公司不同意我辞职,而我坚持走人,也就没有再去上班。一个月过后,我到公司要求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而公司说,由于我一个月没上班,属无故矿工,已对我作出了除名处理决定,无义务为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请问:公司的做法和说法对吗?
读者:杨圣义
杨圣义读者:
公司的处理决定不合法。《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可见,只要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经用人单位批准,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换句话说。劳动者提交辞职报告超过了30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申请即生效。你递交辞职申请后离开公司,这属于主动辞职而非擅自离职,更不属于无故矿工。所以,该公司以你无故矿工为名将你除名,明显无法律依据,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你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鉴于该公司的做法和说法,你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公司改正错误。
吴律师
无论何种情形,单位都不得打折最低工资
吴律师:
两个月前,我入职到一家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对我包吃包住且采取计件工资,但我每月必须完成规定的基本生产任务,超出部分按多劳多得计付报酬;未能完成个人基本生产任务,公司则只按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我发放报酬。可由于种种原因,我虽然坚持每天按时上下班,甚至有时还主动延长上班时间,在工作中也毫无懈怠,但却一直没有完成过个人当月的基本生产任务。近日,公司以我为其创造的效益还不够我自己的吃住费用为由,决定从下个月起,如果我再不能完成自身任务,便只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向我发放工资。请问:公司的决定对吗?
读者:刘海燕
刘海燕读者:
公司的决定是错误的。
一方面,《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第十二条分别规定:“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同样指出:“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是任何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要劳动者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付出了力所能及的劳动,则不管其是否完成计件任务、完成计件任务的质量高低、未完成计件部分比例多少,用人单位都必须无条件支付最低工资,而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加以减少甚至克扣。与之对应,虽然你在日后的工作中,仍有可能完不成当月的基本生产任务,但只要你能坚持每天按时上下班,期间不偷工减料、偷奸耍滑,公司便必须按最低工资标准足额向你支付工资。另一方面,虽然公司对你实行包吃包住,但这只是公司给予你的一种福利,而福利属于用人单位为了保留和激励员工,主动给予员工的非现金形式待遇,并不在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所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六个组成部分之列。即鉴于两者互不相干,也决定了公司不能因为你创造的效益不够自己吃住,而对你的最低工资加以打折。
吴律师
房屋登记机构疏于审查,导致“一房两证”应担赔偿责任
吴律师:
张某曾以其名下的一套房屋作抵押,向我借款150万元,并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借款到期后,张某一直没有支付本息,我只好诉请法院通过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优先受偿。谁知,却意外发现另有人对该房屋持有房产证,且登记时间早于张某。原来,张某是持伪造资料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而房屋登记机构既未实地查看,也未认真审查便为张某发了证,结果导致“一房两证”。请问:在张某早已去向不明,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清偿的情况下,我能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赔偿损失?
读者:江必萍
江必萍读者: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一方面,房屋登记机构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四)项也指出“所有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办理抵押。本案中,房屋登记机构既未认真审查张某提供的伪造资料,也未实地查看,即轻易向张某发放房产证,甚至在“一房两证”的情况下,仍为你和张某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明显与之相违且具有明显过错。另一方面,房屋登记机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物权法》第二十一条也指出:“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同样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即无论从国家赔偿的角度,还是鉴于物权保护的要求,亦或基于侵权责任赔偿,房屋登记机构均难辞其咎。再一方面,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的损失应当与其过错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鉴于你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的根本原因,在于张某的欺诈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房屋登记机构的错误发证乃至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次要原因,决定了房屋登记机构只能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约20%的赔偿责任。当然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也难逃责任,因为《房屋登记办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有权追偿。”
吴律师
采购办公用品被“飞”石所伤,不知是谁所抛也能获取工伤赔偿
吴律师:
三个月前,我受公司领导指派外出采购办公用品,步行途经一栋居民楼时,被突然从楼上“飞”下的一块石头砸中头部。虽经送往医院抢救保住性命,但却花去14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八级伤残。由于无法查证石头是谁所扔,我只好要求工伤保险机构报销医疗费用并给予相关待遇,却被告知公司并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只能找公司担责。而公司认为我所受伤害并非发生在办公场所,也与工作没有直接关联,且完全是别人乱扔石头所致,故我不构成工伤,且只能找扔石头者赔偿。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冯佳妹
冯佳妹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必须向你给予工伤赔偿。
一方面,你的情形当属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表明职工因外出而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要件有二:“因工外出期间”和“由于工作原因”。也就是说,你能否被认定为工伤,不在于你当时是否身处办公场所,也不在于你所受伤害来自何人,而在于你是否同时具备上述两个要件。毋容置疑,本案情形与之吻合:你外出采购办公用品是受公司指派,即因工;你之所以出现在事发地点,是因为去购买办公用品,即出于工作。另一方面,你有权要求工伤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已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你对于自己所受伤害,既有权请求工伤赔偿,也有权请求侵权人(扔石块者)赔偿,甚至有权获得来自工伤、侵权的双重赔偿。故公司不能借口你所受伤害来自扔石块者,而拒绝履行自身义务。再一方面,公司必须向你赔偿损失。给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是每一个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拒不为你办理,显然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自然也就必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责任,即“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吴律师
父亲登报“断亲”,儿子还能否继承遗产
吴律师:
我弟弟成年后不务正业,整天游手好闲,还染上了赌博的恶习,经常开口向家里要钱还债。父亲每次都替他还债,并劝他改掉赌博的毛病。弟弟每次都满口答应,但实际上并未改正。为此,父亲伤透了心,将他赶出了家门。谁知到了外面后,弟弟不但不悔改,反而打着父亲的旗号到处借钱,弄得债主天天上门来讨债。父亲一怒之下,在当地报纸上登报声明和弟弟脱离父子关系。前不久,父亲去世,弟弟又跑回来要求继承父亲的财产,在遭到我拒绝后,他将我告上了法院。请问:他有权继承我父亲的遗产吗?
读者:姚雪梅
姚雪梅读者:
首先,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关系是基于血缘而形成的,这种关系因出生而产生。按照法理,因血缘而产生的身份关系是不能解除的,这是由生理学基础及自然规律所决定的。根据这一法理,你弟弟和你父亲的血缘关系并不能因为一则声明而解除,这种声明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其次,根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时,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你来信中并未提到你父亲留有遗嘱,故对你父亲去世后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你和你弟弟均是你父亲的子女,依法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但是鉴于你弟弟成年后并未对你父亲并尽到赡养义务,故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最后,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况下才导致丧失继承权:一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是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是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综上所述,结合你反映的情况,你弟弟并不具有丧失继承权的四种情况,依法享有继承权,但鉴于他并未对你父亲尽到赡养义务,故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具体应由法院结合案情来确定。
吴律师
4.公司可兼职工作证明 篇四
该学生兼职期间工作认真,善于思考,并能够举一反三。对于他人提出的工作推荐,能够虚心听取。所学的新闻知识能够灵活应用到具体的。工作中去,并能够在工作中不断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加强对金融系统的多方面了解。同时,该学生严格遵守我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能与我行同事和睦相处。兼职时间,服从兼职安排,现已完成兼职任务。
特此证明。
xxxx(公章)
5.专业公司兼职安全员工作标准 篇五
Q/364-09.023-2002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专业公司施工班组兼职安全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与责任、基本技能、工作内容、要求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1.2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电力第四工程公司专业公司施工班组,兼职安全员岗位。
2、职责、权限与责任
2.1 职责、权限
2.1.1 施工班组兼职安全员在专业公司领导及专(兼)职安全员、班长的领导下,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2.1.2 协助班组长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安全健康工作的规程、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与要求。
2.1.3 协助班组长进行班组安全建设,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2.1.4 协助班组长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有权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2.1.5 检查作业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检查和督促本班组人员做好安全施工措施及正确使用职业防护用品、用具。
2.1.6协助班组长进行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协助专业公司和班组长,对新入厂人员进行第三级安全教育。
2.1.7 协助班组长做好安全活动记录;保管好有关安全资料。
2.1.8 协助班组长开展每周安全日活动和班组每天的站班会活动。
2.1.9 参加本班组事故的调查分析。
2.1.10 完成专业公司领导及专(兼)职安全员、班长交办的其它任务。
2.2责任
2.2.1 对因工作不认真或失职、渎职而给专业公司、施工班组造成的损失负责。
2.2.2 对无故未能及时按规定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负责。3 基本技能
符合专业公司班组(兼)职安全员任职条件。
4、工作内容要求与方法
4.1 严格按公司安全与健康管理制度实施管理;
4.2 按时参加本专业公司安全工作例会,及时总结分析本班组安全施工情况;
4.3 积极参加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4.4 深入施工现场对危险因素进行排查、分析和预控;配合本专业公司利用和推广先进标准化安全设施,确保安全施工。检查与考核
5.1 本标准执行情况由专业公司主管经理(专业公司工程项目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检查与考核。每半年检查与考核一次;
6.总公司分公司兼职协议 篇六
为进一步充实个险新人育成训练营的师资队伍,丰富兼职讲师的培训技巧,提高兼职讲师的授课技能,7月31日—8月2日,来自个险渠道的主管和业务员共计46人参加了由培训部举办的2011年第一期兼职讲师技能提升培训班。
两天半的封闭式培训中,授课老师以丰富的培训经验、运用案例演示、学员演练、现场点评等方式,给学员们带来了充盈的知识和多元化的表达技巧,让学员了解了怎样合理运用授课方式表达无形观点。本次培训不仅将学员带入了一个全新的授课层次,更是拓宽了学员的教学视野。
7.总公司分公司兼职协议 篇七
SEW作为世界著名的传动设备供应商, 其技术水平和市场占有率均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备件公司自成立以来, 始终坚持加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建设, 积极探索备件经营理念, 为全球水泥企业提供一种“超市化备件供应、专业化解决方案”的水泥备件服务新理念, 已与多家大型水泥集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涉及水泥年产能总计超过1亿吨, 并在华北、东北、西北、西南、中南设立了五大备件现货仓储物流中心, 预计未来每年可形成备件合同总额近10亿元。为建立一个优质高效的服务体系, 解决好广大水泥生产企业“备而未用、用而未备”及诸多因备件问题而产生的各种困惑, 备件公司创新打造了以“知名品牌联盟”为策略的供应商会员体系, 坚持与供应商伙伴“相融共生”的合作理念, 致力于与供应商会员单位形成紧密的“互动、互补、互助”关系, 共同为用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此次战略协议的签署, 使得SEW可以凭借备件公司拥有的良好市场基础和开拓能力, 进一步巩固水泥备件市场业务并优先享有供货权, 备件公司则可以获得SEW在售前、售后、质量、技术、交货期及价格等方面一揽子的优惠政策与服务支持, 表明了双方进一步加强合作的强烈意愿, 体现了双方有着共同的客户和利益, 携手并进, 形成合力为全球水泥制造商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
8.总公司分公司兼职协议 篇八
按照协议,中国太平将依托自身在保险、企业年金、资产管理等领域的业务优势,为东风公司提供在企业财产安全运营、员工福利计划改善、汽车服务业发展、海外市场开拓、保险经纪业务提升等方面的服务。
徐平发言说,中央企业之间加强合作,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夯实国民经济基础的重要举措,也是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东风公司是国务院国资委直管的中国汽车行业骨干央企之一。中国太平是四大国有保险集团之一,是历史悠久的民族保险品牌,也是由中组部直接管理、财政部全资控股的中央金融保险集团。本次东风公司与中国太平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是中央企业抱团合作、携手共进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标志着双方合作进入新阶段。希望双方在友好合作基础上,手牵手、心连心,充分利用好各类资源,加强沟通交流,开创双赢合作的良好局面,实现共同发展。
王滨表示,多年来,中国太平一直致力于打造世界金融服务业的杰出中国品牌,并且已经成为具有鲜明特色的跨国综合金融保险集团。中国太平十分重视与东风公司的战略合作。近年来,双方的主营业务都得到了快速发展,为双方战略合作、相互支持、携手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双方在坚持科学发展、打造民族自主品牌等方面肩负着相同的历史责任。本次签约将促进双方在企业年金、汽车后市场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员工福利保障、保险经纪业务等多个领域开展更广泛的战略合作,也将为双方携手共进、和谐双赢提供重要平台。
9.总公司分公司兼职协议 篇九
另外,就是住房公积金的问题,这是跟身份证绑定的,不能买2份,而很多公司都需要买住房公积金,这就造成在公司可能买不了住房公积金的问题
10.总公司与分公司承包协议(精选) 篇十
甲方:*********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乙方:********公司
为拓展******区域的业务市场,甲方决定设立“*******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为发挥甲乙双方的资源优势,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相互协商后,一致决定合作经营分公司,并订立本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范围
甲方被许可的企业资质经营范围,可作为分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二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日起算暂定 ** 年。协议期满后是否续签,由甲乙双方另行商议。
第三条 合作方式
3.1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甲方要求,在“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原则条件下,分公司由乙方独立运营并承担运行产生的全部责任。
3.2根据分公司的经营范围,由乙方以分公司名义对外承揽相关的生产任务。因分公司目前不具备独立完成生产任务的技术条件,乙方以分公司名义承揽的生产任务转由甲方完成,然后双方按业务类型分享业务收益。
3.3根据乙方要求和委派,同意由 **** 任分公司负责人。乙方依据分公司的业务规模,自行解决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场所、设备、人员、交通工具等营业必须的软硬件设备、设施及由此所产生的费用。
3.4乙方应以“劳务派遣”方式,向分公司派驻所需的全部工作人员(含负责人,下称派驻人员);派驻人员的相关权利、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福利、和社保)等均属乙方义务范围,他们不因本协议的签订而成为甲方和分公司的劳动者。派驻人员一旦与分公司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劳资、工
伤、社保等),乙方负责协调处理并承担其责任。
3.5乙方须按咨询行业的运行模式,建立健全分公司的组织架构、管理规章,并以此形成和制定分公司运行《管理手册》备案于甲方。
3.6 鉴于分公司不具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且由乙方独立管理运营,则分公
司对外签署的所有合同、协议、约定、承诺及其补充条款等法律文书及文件,均
由乙方承担其责任;当这些责任必须由甲方承担时,甲方在预先依法承担后,再
将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的、经营的、经济的、非经济的等相关责任,转移由乙方
最终承担。
第四条 收益分配和结算
4.1收益分配和结算按分公司承揽的生产任务分两大类:财政项目和非财政
项目。
4.2 财政项目业务按以下标准分配收益
①咨询(含可研、节能)项目按甲方**%,乙方**%分配,如需组织专家评审
时先扣减专家费及场地费再行分配;
②工程造价项目按甲方**%,乙方**%分配;
③工程监理、代理招标、采购按***文件标准提成给乙方;
④房建施工图审查费按建筑面积(含施工图审查费+堪察审查费)**元/㎡归
甲方;**元/㎡以上部分归乙方;
⑤市政项目施工图审查费按甲方**%,乙方**%分配;
⑥人防施工图审查费按甲方**%,乙方**%分配
⑦其他项目或情况特殊的项目,由甲乙双方以个案方式协商分配比例。
⑧以上业务按标准分配收益各付各税
4.3 非财政项目业务按以下标准分配收益
①咨询(含可研、节能)项目按甲方**%,乙方**%分配,如需组织专家评审
时先扣减专家费及场地费;
②工程造价项目按甲方**%,乙方**%分配;
③工程监理、代理招标、采购按***文件标准提成给乙方;
④房建施工图审查费按建筑面积(含施工图审查费+堪察审查费)**元/㎡归
甲方;**元/㎡以上部分归乙方;
⑤人防施工图审查费按甲方**%,乙方**%分配
⑥其他项目或情况特殊的项目,由甲乙双方以个案方式协商分配比例。
⑦以上业务按标准分配收益各付各税
4.4收益结算
因审查费由甲方与建设单位协商而定,由乙方(分公司)签订“业务合同”
并将业务收益汇入分公司帐户。
乙方(分公司)承揽的业务在甲方提交业务成果后,属于财政项目的,乙方
在合同款到账 7日内按协议第四条4.2、4.3付款给甲方,属于非财政项目的乙方须在 7 日内按协议第四条4.2、4.3付款给甲方。
根据前述的收益分配原则,总公司与分公司财务人员在每月 10 日前,对乙
方(分公司)上月承揽的业务进行统计结算。根据每个项目的业务款到账金额按
比例分成结算后,双方应在每月结算日后7天内将对方应得的收益汇到对方帐
户。
第五条 财务管理
5.1乙方应在每一会计终了时编制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通过会
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且于次年元月30日前,将其会计报告和审计结论的原件送
达甲方备案。
5.2分公司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及《信用证》暂由甲方保管,其余的证照
及印章由乙方保管。乙方依据分公司的业务需要开设银行帐户时,由甲方陪同开
设。
5.3甲方有权每季度按国家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监督分公司的财务运行,以了
解分公司的财务及税务状况,乙方须无条件给予配合。
5.4乙方承担分公司经营过程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福利、办公房租
金、应付甲方费用、应缴税金和其他费用,若分公司业务收入不足以支付经营费
用时,乙方应自行及时补足和支付
第六条 业务和事务管理
6.1甲乙双方承揽新业务时,均应及时填写《承揽登记表》报总公司综合部
备案,以备案时间确认承揽的先后次序。甲方的老客户以及甲方已与其展开承揽
接洽的新客户,乙方不得恶意竞价承揽。乙方的老客户以及乙方已与其展开承揽
接洽的新客户,甲方不得恶意竞价承揽。
6.2分公司应根据总公司要求编制各种业务报表、台账并按要求报送给甲
方,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作为业务结算依据。已签订“业务合同”的项目
应报送一份合同原件给甲方存查。
6.3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业务管理流程,负责分公司的业务文件、资料的流转、传递,并做好签收、交接手续存查。
6.4分公司承揽的业务因需要而须由总公司名义签订“业务合同”的,仍按
本协议第4.4条的收益分配方式分配、结算。
6.5乙方应将派驻分公司所有人员名单、岗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编制成表格交总公司存查。
6.6乙方应负责及时办理分公司的各种证照年检,以及保证正常运营所需的各种手续。
第七条 权利和义务
7.1 乙方可根据自身的资源优势,制定分公司的业务拓展计划、各种管理制
度。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的约定独立运行分公司(包括权利主张、义务履行、利益
分配及纠纷处理等),有义务维护甲方的品牌形象、企业利益。
7.2 乙方应责成分公司严格履行业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否则由乙方造成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7.3本协议期满终止、期限未满而解除或分公司无法经营而需解散(收回经
营权)、清算时,乙方须继续处理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前分公司承接的业务,彻底
处理并承担分公司全部债务、直至履行完毕。无论何时,因分公司承接的业务合同或协议导致甲方被任何单位或个人追索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及其担保人追偿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乙方承诺分公司不会超出经营范围开展业务、不隐瞒经营业务及业务收
入,否则甲方除可按该收入的2倍以上额度处以乙方违约罚金外,而不承担任何
责任,乙方还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品牌损失和经济损失)。
8.2乙方承诺分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借款、贷款及其担保、抵押活动,更不得以甲方名义形成债务;否则,乙方必须即时清付其借贷债务或解除其担保、抵押外,甲方还可按所涉金额处乙方30%罚款。
8.3甲方和乙方(分公司)不能按期、足额支付对方的约定收益,其拖欠的本金、违约金、罚款、利息等及其每日5‰的滞纳金,由违约方从自有资金中补
足支付。否则,守约方可追究违约方加倍偿还责任,直至终止本协议。
8.4甲方不得无故终止此协议或撤销分公司,否则,甲方须承担由此造成乙
方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前期市场拓展和办公费用、经营损失等)。
8.5乙方以分公司名义承揽相关的业务转由甲方完成生产并出据成果。除情
况特殊外,甲方生产时间必须按合同签订的日期内完成,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乙方而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还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九条 本协议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确需变更或非法定条件解除时,须协商一致达成新的协议,在新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协议依然有效。
第十条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时,经甲乙双
方协商一致时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终止或有效期满,甲乙双方权利和
义务履行完毕后、且乙方及其分公司在协议期内的财务审计报告和债权债务清算
报告完成后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双方完全明白签订本协议所
产生的法律后果。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友好协商处理或由惠州辖区的人民
法院裁决。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的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生效后的本协议,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3年月日2013
11.总公司分公司兼职协议 篇十一
【关键字】公司收购;法律法规;收购方式;措施;完善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以及各种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和公司管理理念与制度,上市公司既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同时也需要面对更大的挑战与困境,这意味着它们需要不停地自我更新与改革,利用高科技与适合公司发展的管理理念使得公司的产品质量更高,公司的品牌与外在形象得到公众的认可,从而促进公司的发展。然而,现实则是很多上市公司没有做到这些,他们固步自封,或者管理理念落后导致公司内部腐败,又或者其他的原因,总之最终导致上市公司被收购。
一、上市公司的简介及其收购的相关概念
上市公司的收购因为证券法的不同规定而具有不同的定义,广义的收购使之收购人实现与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持有者就公司收购达成一致,包络要约收购以及协议收购。而狭义的收购则是这收购人利用收购合约直接购买被收购公司的股票证券,从而成为被收购公司的直接控股人。同时,上市公司的收购必须通过相应的证券交易所来完成,必须依据我国的证券法合法的进行收购。而我国的证券法的基本出发点是维护众多股票投资者的切身利益,避免公司的绝对控股人对公司资金以及股票的垄断,同时防止金融市场上的黑幕以及而已太高股票价格从而对众多股民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如果公司的收购以经济垄断、金融市场上的黑幕操作等为手段或者目的,则我国的相关部门会依据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做出相应的措施以及政府强制性干预手段,从而维护上市公式收购的合理化。
上市公司的收购一般包括两种方式,一种为要约收购,一种为协议收购。不同的收购方式具有针对不同的公司性质,但是收购的整体流程变化不大。同时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也存在一定的收购流程。第一步,收购者需要与被收购公司进行谈判,就股份出让问题上方达成协议;第二步,双方拟定的协议需要通过有关的部门审核,并得到批准。其次,该协议需要经过被收购公司以及收购公司双方董事会的同意,从而达成一致;第三,双方需要签约,而合同则是之前双方都同意的收购协议;第四,在签订收购协议之后,收购者在三天之内需要利用签订的协议向证券监督部门做出此相应的书面报告,并给出一定的公告;第五,协议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者需要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公司发出收购该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第六,收购公司以及被收购公司需要到相关证券部门办理公司过户的相关手续;第七,收购公司对被收购公司进行一定的改组或者进行公司合并方案,实行此计划的前提是收购公司必须是被收购公司的绝对控股人。
二、我国上市公司两种收购方式的简述
在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案例已经越来越多,而且相关的法律文献以及条规已经逐步完善,尤其是证券法的大范围更新与完善使得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正在不断走向规范化,而且只有全面的考虑到各种类型的收购问题,并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条规,才能使得我国的金融市场不混乱,从而减少其他资本主义市场利用我国法律漏洞而制造证券市场混乱的机会,使得我国的相应产业长期健康地发展下去。
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两种收购方式必然存在不同之处。首先,前者只能利用证券交易所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而后者可以在其他各种场所通过私下协商出卖被收购公司股份的形式完成收购细节;其次,前者又因为收购不需要寻求全体被收购公司高层的同意,只需要购买足够多的公司股份即可完成收购,从而被称为恶意的收购方式,而后者需要经过双方的收购进行协商,最终完成协议收购的方案,因此被称为善意的收购方式;同时,前者在收购人得到被收购公司的30%以上的股份时若要继续收购则需要向该公司的所以股东们发出要约,在得到90%以上的股份时强制性向股东发出要约,然而后者没有这种义务与强制性;最后,前者大多数会收购股权较为分散的上市公司,后者则会选择股权较为集中的上市公司。
在介绍了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之后,还可以将上市公司的收购分为自愿收购以及强制性收购两种收购方式。前者是被收购公司在公司无法经营或者其他原因自愿的进行公司收购的情况。而后者是收购者通过购买被收购公司的大部分股份从而成为该公司的绝对控股人,如果收购者的股份达到被收购公司的一定比例时将会利用法律强制性使其进行公司收购。
三、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存在的漏洞
如今,上市公司的收购以及合并已经成为各国的证券市场和金融市场上的主题,我国亦是如此。因此,一旦我国的证券市场具有较大的不合理性和漏洞,就会对我国的上市公司存在一定的威胁,使得其他国家的公司有机可乘,从而对我国的上市公司进行恶意收购或者对我国的故事进行非法的操作,从而影响我国金融市场的平衡与健康。因此,找到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方面存在的各种不合理性以及漏洞,对保证我国金融经济健康发展是很有必要的。
首先,上市公司收购中股权出让价格被哄抬或者刻意压低,从而造成上市公司的资金估值不平稳。在上市公司的实际收购中,有些收购者故意哄抬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价格,并在股市上进行非法操作,对被收购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之后,在出面用较低的股权价格购买该公司的股票,从而完成该收购。或者在收购时对同一公司的股权价格不明确,有的价格较高,有的价格较低,造成部门股东的股权价格不合理,从而使得他们在出让股权时具有一定的损失。这种恶意收购会造成广大股民以及被收购公司的巨大损失,从而对我国的故事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其次,上市公司收购中相关政府部门以及证券交易所的义务不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中,需要相关部门以及证券交易所的审核与批准,在经过该机构的批准之后才能进行协议或者私下协商。然而由于有些部门以及证券交易所内部管理制度不合理,或者他们因收取收购者的大量钱财而对某些恶意收购案件不闻不问,造成他们放宽某些上市收购案件的条件与标准,从而对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及购买该公司股票的股民造成不公平的后果,并造成证券市场混乱的情形,从而使得某些不法分子趁机操纵金融市场,破坏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同时在上市公司的协议收购中,由于相关部门缺少监督管理制度,关联交易情形较为明显,从而使得部分收购公司无视相关的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造成各种恶意收购的现象。
最后,证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信息透明制度和收购要约义务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者需要公布股权收购价格,并且在要约收购中收购者需要履行收购要约义务,在股权达到一定比例时甚至需要强制性的执行该义务,然而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由于监管制度以及惩罚制度不明确,或者相关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或者由于公司与相关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权钱交易黑幕,最终上市公司收购中应该履行的义务并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
四、我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保护及监督
第一,上市公司收购过程必须保持所有股东的股权价格相等,使得收购过程公平化。在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时,需要对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采取股权平等的原则,不能因为各种原因使得同一个收购案中股权的价格波动起伏,这会损害该公司的既定权益。同时为了保持上市公司的收购平等化,各国家之间也需要支持自由平等竞争,不能政府过度干预或者过度垄断其他国家的经济,同时公司的收购应该是基于全球经济一体化下的自由竞争,而不是政府为了保护自国的经济或者政府为了保护地方经济的发展而造成的收购案件。
第二,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需要时刻保持信息透明化,并且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力度,使得在进行要约收购时收购者必须执行自己的义务。上市公司的收购过程需要公开一些信息,例如在收购者持有被收购公司一定的股份时,他需要公开并报告自己接下来继续收购股份的情况。同时证券法规定收购者在持有规定比例的股份时,则必须收购该公司。这是为了保护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利益以及众多股民的利益,从而规范化上市公司的收购法规。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加大监管力度,使得公司收购过程中收购者执行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保证收购过程中该透明的信息被公布,应该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从而维持我国的证券市场更加透明化、健康化以及平稳化。
第三,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需要保证公司的各股东以及购买该公司股票的股民的既有利益,减少因为恶意收购以及股市操纵给他们造成的经济损失。尤其是发生强制性上市公司收购案件时或者强制性购买被收购公司的剩余股份时,证券法规定必须保护被收购公司股东以及相应的股民的既得利益,不能进行恶意的低价收购,大股东也不能利用自己的地位对其他股东施压从而迫使他们家出售自己的股份,也不能或者利用股市黑幕操纵使得股民低价抛售手中的股票,从而损害了股民以及股东的应得利益,不利于我国股市的长期发展,严重的甚至会威胁社会的治安,股民因为损失严重跳楼的事件屡见不鲜,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管理,能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五、结束语
上市公司被收购的情形越来越平常,当一个颇有声望的大型企业被其他企业收购时,大众已经不再唏嘘不已,而是说明该企业没有抓住21世纪经济一体化下的各种机遇,没有完善自己的管理系统,从而被历史所淘汰。然而,我国的证券市场还是需要不断被完善,公司的收购过程也需要不断的规范化,不能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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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总公司分公司兼职协议 篇十二
2015年9月10日,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智能用电产业联盟在天津召开第二次成员大会。会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与智能用电产业联盟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按照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以建设坚强智能电网、 提升家庭智能化、促进节能减排、实现电网与用户的互动为目标,在提高智能用电服务水平、促进电网智能化建设等方面开展技术研究和商业开发合作,实现资源共建、成果共享。
国网天津电力表示,将按照国家电网公司部署和联盟要求,加强合作交流和探索实践,加快从传统电网向智能电网进而向能源互联网的升级跨越,带动智能用电产业更好发展。希望各智能用电产业单位以此次会议和签署合作协议为契机,不断拓展合作内容和领域,建立更多渠道、更多层次、全方位的合作常态机制,把最新的智能用电产品、技术和标准应用到生态城智能电网创新示范区等项目建设,共同打造国内乃至国际领先的智能用电产业发展样板,创造一批领先的经验、成果、模式和标准,实现多方攻坚、合作共赢。
智能用电产业联盟与国网天津电力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提出,将在“互联网 + 能源”领域开展深度合作, 建设坚强智能电网、提升家庭智能化、促进节能减排、实现电网与用户互动、提高智能用电服务水平,依托天津电网智能化建设,推动技术研究和商业开发合作,实现资源共建、成果共享,为跨行业的智能电网建设实践树立合作典范。
13.分公司合作协议 篇十三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协商,双方就招标代理进行业务合作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原则
甲乙双方本着“遵守法律、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利用双方各自优势,积极开展业务合作。乙方开展业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的地方法规的规定。
二、合作范围
甲乙双方同意就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进行合作。
三、收入分配、费用承担及结算
1、乙方独立联系业务、协调有关各方面业务关系,以公司为主体进行招标代理工作。乙方具体负责各项业务工作过程,甲方可派人作为业务支持配合乙方工作。
2、招标代理合同(含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费收入)收入的分配比例为:①以乙方为主,乙方负责项目承接及项目各项业务具体过程实施,甲方给予技术支持。分配比例为甲方,乙方。②以甲方为主,乙方负责项目承接,甲方负责项目各项业务具体实施,在扣除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成本后,分配比例为甲方,乙方。
3、招标过程中涉及的所有收费项目必须提交至公司财务处,由公司财
务处统一开具票据。
4、结算实行一项目一结算。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协助、配合乙方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2)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工作;
(3)甲方发现乙方工作不力或乙方行为有损甲方利益或乙方未按本协议书履行义务时,有权撤销对乙方的授权。
(4)甲方发现乙方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发生侵犯公司利益或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时,甲方将终止本协议,该地区的业务由甲方直接派人执行,并追究乙方的责任。
2、乙方权利义务
(1)以甲方公司名义承接并组织实施招标代理业务;
(2)在承接业务时可以要求公司给与配合;
(3)应遵守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在承担并组织实施各项业务过程中要遵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严格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开展工作,为业主服务,对业主负责;
(4)若在招标代理过程中出现由于乙方过错而造成的违反法律、法规事件,一切损失及责任由乙方承担,若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
3、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
14.分公司补充协议最新 篇十四
甲方:广西金熙禾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广西金熙禾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处承包人:
由于业务发展,乙方需办理工商注册,取得合法经营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刻制印章,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乙方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的前提是自成立之日必须经过半年的合格考察期且有中标项目。
二、乙方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必须一次性交纳一整年管理费及2万元财务运营费,以后每年均需一次性交纳管理费及2万元财务运营费;
三、乙方必须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叁拾万元(¥300,000.0元)信誉金,若工程处日后要求注销,注册类工程处必须主动、积极配合总公司办理各种注销手续。注册类工程处办结国税、地税等各种税务关系,总公司完成所有注销手续后,工程处无任何债务和经济纠纷,总公司将一次性无息退还全部信誉押金。
四、工商注册负责人必须为甲方市场部客户经理或双方商定;
五、如需刻制印章,乙方应提交申请报告,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定机构刻制。证件及印章由甲方派专人管理。
六、甲方派驻一名专管员,工资由甲方发放,专管员职责:
1、负责各类证照及印章的办理、保管、年检等;
2、负责报税、账务等财务监督管理并监督乙方于每月15日前向甲方报送报表;
3、负责建委备案及备案表保管;
4、负责保管施工合同并每月向甲方报送合同汇总表。
七、乙方必须遵守如下约定:
1、用章须经甲方法定代表人同意;
2、乙方不得以工程处名义佘帐、欠钱等,否则由乙方负无限连带责任;
3、乙方不能私刻公章;
4、乙方负责人有义务监督分公司报税情况,否则将由乙方负责人负相关责任;
5、乙方须向甲方提供身份证、房产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复印件,提供常住地址及配偶信息(包括身份证、联系电话等)。
八、乙方的各类证照及印章必须向甲方预留复印件及印鉴备案(后附件)。印章管理须按公司下发的《工程处印章管理办法》执行。
甲方:广西金熙禾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月**日
附件一:
乙方在申领营业执照后30天内,必须向公司办公室备案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银行帐号;
2、在用的公章、财务章、人名章、项目部章和其他印章印模;
3、当地办理的其他手续和证照,当地行业资质注册、备案状况;
4、工程处联系电话、传真、办公地点和联系人;
5、组织机构和人员状况,包括工程处各部门设立情况、人事档案、员工参加社会保障缴费证明等。
附件二:
乙方具备建筑施工经营的内部资格认定条件:
1、注册在公司的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各1名以上,其档案关系在公司或乙方的分户机构统一管理,在公司或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15.总公司分公司兼职协议 篇十五
中广传播集团作为国家广电总局直属企业, 负责CMMB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网络的全国运营, 在中国境内向机构和个人用户提供CMMB移动广播、电视、数据等信息服务;面向手机、PMP、PND、车载影音系统、平板电脑等小屏幕接收终端提供点对面的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服务。而作为全球领先的半导体公司, 飞思卡尔凭借在i.MX系列应用处理器领域的成熟技术和强大优势, 为汽车和消费市场提供更高性能、更低成本的嵌入式半导体产品, 从而为消费者带来更丰富的多媒体体验。
飞思卡尔亚太区网络及多媒体部副总裁赵柏峻表示:“中广传播集团是CMMB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网络全国运营机构。其网络具有覆盖广、成本低、安全稳定的特点, 具有完善的内容播发平台与客户服务体系。飞思卡尔是全球领先的半导体公司, 我们很高兴此次结盟, 相信双方会共享信息资源和服务体系, 利用双方在各自领域内的营销渠道优势, 通过优势资源整合为双方的共同客户群创造价值, 进一步增强客户忠诚度。”
中广传播集团终端事业部总经理孟斐表示:“我们与飞思卡尔公司的合作是一个非常难得的机会, 中广传播集团主要承担我国CMMB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项目的投资、运营、系统设计等相关技术开发和信号传输服务, 与国内、国际上的主要汽车制造商均已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飞思卡尔致力于推动微控制器技术的发展, 是各种汽车微控制器解决方案可靠的合作伙伴。我们希望能够以此次合作为契机, 深入推广物联网终端, 特别是车联网终端领域的‘三网融合’。”
飞思卡尔与中广传播集团希望通过本次合作, 共同推进“三网融合”在汽车和消费电子领域的应用, 同时进一步完善CMMB产业的生态链。今后CMMB在车载市场的表现值得期待。
关于飞思卡尔i.MX系列微处理器
飞思卡尔i.MX应用处理器面向大量消费电子和嵌入式市场的生产商, 可以通过飞思卡尔半导体的第一款集成了混合信号技术的i.MX应用处理器来降低成本和简化产品设计。飞思卡尔基于ARM的i.MX多媒体应用处理器具有出色的性能, 并延长电池使用寿命, 支持随身享受丰富的多媒体内容。i.MX应用处理器系列包括基于ARM9、ARM11和ARMTM Cortex-A8/A9核心技术的各种处理器, 可用以支持消费电子、汽车、自动化和工业市场新型应用, 全面满足性能和效率的极高要求。
16.分公司设立、运营协议(修改) 篇十六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住址:
电话: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合作、双方共赢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在重庆 设立和运营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支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特签订以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益与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在工商部门代为设立分公司的必要文件,并授权乙方代为办理设立手续。
2.在分公司设立后,甲方应将有关分公司的工商手续提供给乙方,并授权乙方进行运营。
3.乙方在分公司设立和管理工作中遇到困难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在第一时间给予乙方协助。
4.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有关的身份凭证进行资格审查认定。
5.甲方有权对乙方设立和运营分公司的一切工作进行监督和领导。
6.甲方认为乙方工作不力或乙方行为有损甲方利益或乙方未按本协议书履行其义务时,甲方有权收回提供给乙方的手续,并撤销对乙方的授权。
7.甲方有义务向分公司提供经营范围内项目的技术支持(具体按项目规定执行);
8.甲方负责分公司项目的操作、经营、技术和统筹管理的指导,以及员工培训等;
9.甲方负责监督分支公司各项目的税务事宜,并进行统一管理(税费由分公司所经营的项目承担);
10.甲方有权监督分支公司的各项经营行为,以及财务状况;
11.甲方对分支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及员工聘用有监督权、知情权和管理权。
12.分公司设立所需费用和财务开支等、由甲方全额投资。前期投资元(大写:叁拾万元整)用于分公司启动资金。
二、乙方的权益与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负责代为设立分公司,并负责支付设立分公司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设立分公司的场地费、工商费、手续费、办公费、公关费、差旅费等其它全部费用。总额不得突破总公司所提供的前期开办费用。
2.乙方运营分公司的一切工作,只限于在分公司所在地,从事甲方要求的_装修_的销售、市场管理、信息搜集等工作,经营项目不能超出甲方经营范围。
3.乙方不得利用分公司,从事任何与甲方利益和要求不一致的行为。否则应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并独自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分公司经营场地的位置、规模、环境等应达到甲方要求,需经甲方审核确认同意后,方可使用。
5.乙方必须每月按时给总公司上报分支公司的经营报表和财务报表;
6.分支公司签订合同,必须上报总公司批准备案方可签定;
7.乙方不得以分公司名义进行任何借贷,如需要借贷需报甲方认可批准方可借贷;
8.分公司在工作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并及时与公司沟通,汇报各项工作情况;
9.分公司的经营项目不得超出总公司规定的经营范围;
10.分公司如有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分公司管理与分成方式:
1.分公司隶属于总公司垂直领导,有关人事、项目、经营、财务管理由总公司统一监督管理。
2.分公司严格按照总公司统一管理章程管理。
3.分公司财务由总公司统一监管,按月上报财务报表,并进行项目投入,以及费
用统一申报和审批制度。
4.总公司负责统一管理经营项目运作和指导,实行项目申报和审批制度,有计划的事实各类经营项目,便于统一规模化运作。
5.总公司依据分公司年利润的向乙方分配利润。剩余部分上缴总公司,分公司的发展经费由乙方予以安排。
四、协议终止与债权债务:
1.本协议有效期自日止;
2.本协议终止时,乙方有优先续签权,如乙方不再续签,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总公司,总公司有权撤消分支公司或签给其他人;
3.如乙方不再续签或终止分支公司的经营,必须配合总公司核对、清查乙方在分支公司经营期内的所有经营帐目、财务帐目及债权债务,双方通过法院申报,公开登报声明后,分支公司将开具终止证明;
五、其他事宜:
1.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
2.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处理,并签订补充协议;
3.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向甲方所在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法人:(签章)乙方:(签章)
17.总公司分公司兼职协议 篇十七
陷阱一:中介公司“金蝉脱壳”
小王是重庆大学大三的一名学生。前两天,他在学校公告栏里看到一则职介广告,承诺的酬劳不错。找到中介公司后,小王按其规定交了100元的中介费。此后的一个星期里,小王天天盼着他们给介绍工作,却一直没有音讯,按捺不住的他再去找该公司时,却发现已人去楼空。
专家点评:随意贴在学校广告栏的广告或那些街边小广告不可信,遇到一见面就要收费的中介公司尤其要小心;对承诺找不到工作可退中介费的,要有书面承诺,
陷阱二:光收费不介绍
重庆师范大学大一学生小琳也在沙坪坝的一家中介公司交了50元中介费。不久,中介公司就电话通知她去一家公司面试。当她冒着酷暑来到这家公司时,却被告知该公司两天前就已招满了。此后,小琳多次打电话去这家中介询问,对方均以暂时没有适合她的工作为借口搪塞。
专家点评:这是中介公司和招人单位联合布下的职介陷阱,大学生找工作最好到通过学校介绍或者到正规的职介机构去。
陷阱三:发展“下线”
大学生小李遇到的陷阱则更隐蔽。他和同学在一家中介公司交了50元的中介费,被告知当前的任务是发展下线会员,之后再为他们集体介绍工作。结果中介公司不但没有兑现事先承诺的发展下线会员的提成,也没给介绍工作。
18.总公司分公司兼职协议 篇十八
刘赐贵首先对刘绍勇一行到国家海洋局做客表示热烈的欢迎, 对东方航空集团公司长期以来对国家海洋局事业发展的关心与支持表示感谢。他指出, 协议的签署是双方密切合作、共同促进海洋和航空运输事业发展的一件大事。近年来, 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 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 我国海洋事业不断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迅速发展壮大。在这一过程中, 充分发挥航空运输优势, 有效利用航空装备, 一直都是加强海洋综合管理的重要手段、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有力措施。目前海监飞机执法范围由单一领域向全方位拓展, 已经成为我国海洋执法监察力量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航空运输技术和装备在我国极地、大洋科考中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刘赐贵表示,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周边形势的不断变化, 海洋综合管理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 极地、大洋科考和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任务也越来越艰巨。东航集团作为我国三大国有大型航空运输企业之一, 在国内外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拥有雄厚的实力和丰富的航空运输经验, 国家海洋局将借助东航的资源条件, 全面提高海洋综合管理水平及基础能力。希望双方把握机遇、立足长远、优势互补、深化合作, 推动新时期海洋事业和航空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为把我国建设成为海洋强国而努力。
刘绍勇对国家海洋局在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完整、海洋权益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所做出的巨大贡献表示敬意。他指出, 此次签约标志着双方的合作共赢迈出了崭新的步伐。国家海洋局作为国家海洋规划、立法、管理的政府行政管理机构, 在发展海洋经济、监督管理海域使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依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组织海洋科技研究等方面做出巨大贡献。东航愿以此次签约为契机, 与国家海洋局共同携手, 开展战略合作, 秉承“严谨高效”的企业精神和“客户至尊、精细致远”的服务宗旨, 充分调配航空资源, 发挥运输航空枢纽网络和专业化通用航空服务的优势, 为国家海洋局提供优质服务, 为国家海洋的资源管理、权益维护和环境监测等提供专业的飞行服务和优质的运输保障, 共同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共同促进发展。
《国家海洋局、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详细确立了双方的合作内容、权利义务以及保密条款。根据协议, 双方将在运输航空、通用航空及相关业务领域开展全面合作。在通用航空领域,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将根据国家海洋局海洋事务管理需要提供包括海上巡视、极地考察、海域海岛监视监测、海岛调查、海洋环境监测、海洋石油勘探溢油应急处置等项目的保障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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