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24-09-18

安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精选10篇)

1.安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一

安徽省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三日)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培育和发展本省建筑市场,规范建设工程合同主体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建设工程合同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敷设、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活动中所订立的合同。

第二条 凡从事上述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签订合同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按照各自的职权依法对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建设工程进行监督。

第四条 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价格政策、计价方法和取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计价的各项标准,不得任意压价、抬价、压工期或附加不合理条件。招标工程以投标中标价、工期及招标文件、投标承诺为准,合同不得擅自变更。

第五条 订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证

明,委托代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应当出具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第六条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双方是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

(二)当事人具有相应资质;

(三)工程实施招投标,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四)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七条 当事人签订勘察、设计、电梯安装、维修、施工合同等,必须使用国家、省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和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罚原则。

第八条 凡不具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格的发包方,必须将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单位监理,由其对工程项目实施工期、质量、投资控制,并进行合同管理。在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时,应当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制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第九条 承发包双方应该参照国家或者省颁发的有关工期定额,确定相应的施工工期,不得任意压缩,以确保工程质量。没有具体工期定额的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合理工期。

第十条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合格等级。

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发包方应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承发包应严格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施工。

第十一条 合同价款应以定额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作为依据,根据成本、利润、税金的价格结构形式,通过招标投标,承发包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同时还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的市场变动因素。合同履行过程中可根据合同协议条款约定对价格进行适应的调整。发包方不得以带资垫资、压级压价为条件发包建设工程。第十二条 承发包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必须具备相应的资金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取费证书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月初预支、按月结算,按月预支、分段结算,按部位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的办法。承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根据统一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经发包单位审查签证;竣工结算为20到45天,月终结算为5天。

第十四条 发包方应将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企业总承包,签订总包合同;对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大型或专业复杂的工程,发包方也可分别以单位工程为单位,发包给几个施工企业并签订承包合同,但不准将单位工程肢解发包。

第十五条 建筑项目的总承包具备一、二级资质的,在组织工程项目施工时,可以将建设项目中的单位工程、单位工程中的部分项目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分包单位的工程应获得建设单位认可;建设项目的主要单位工程,单位工程中的主体工程应自行组织施工;禁止转包工程。

分包工程应签订分包合同,分包方向总承包负责;分包工程因质量、工期和分包行为造成违反总承包合同的,由总承包方承担责任;分包合同与总承包合同发生抵触的,以总包合同为准。

第十六条 施工合同正本两份,承发包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必须按规定招标、投标。对已取得“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标时可以按不同命名等级加分。

第十八条 承发包双方报请合同审查和合同鉴证时,应提交以下主要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合同原本;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四)当年的投资计划文件、规划许可证;

(五)招投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

(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及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七)与施工合同有关监理合同文件及相应的资质证明;

(八)相应等级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九)其他按规定须提交的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 变更或解除建设工程合同应签书面协议,并于签订之日起5日内报原鉴证、备案部门。

第二十条 凡不签订书面合同,未使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办理合同鉴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一方拒绝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应在努力保持施工连续,不使工程质量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对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订立合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登记管理条例》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或者以上述行为签订合同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违法发承包、肢解分包、非法分包、转包工程的行为或者以此行为签订合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权,依法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处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资格(资质)证书等处罚,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以下利用建设工程合同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一)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采用下列欺诈手段骗取财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工商局第38号令《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回所骗财物,处以罚款。

1、伪造合同的:

2、盗用、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3、虚构主体资格的;

4、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的;

5、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等费用的;

6、其他利用合同欺诈当事人的。

(三)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要用下列手段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暂行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回侵占的资产,并处以罚款。

1、利用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2、双方恶意串通,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3、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第二十七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为他人实施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业提供证明、执照、印章、帐户、凭证以及其他便利条件。违反本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暂行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办法的违纪行为,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对当事人警告、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监察决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外,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含授权单位)、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敲诈勒索,徇私舞蔽的,由监察机关作出监察决定或由其所在单位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1998年03月13日 实施日期:1998年03月13日

(地方法规)

2.安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二

1 加强合同签订前管理, 牢牢把好合同洽谈关

首先, 要积极争取合同的起草权。在合同起草时, 力求做到合同内容完整、准确, 并尽可能的详细, 合同文本应选用由国家颁发的通用性合同文本, 根据各工程的特点和招标文件规定, 体现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具体内容, 做到条款不漏项, 文字表达严谨。避免对合同条款产生异议和误解, 造成合同双方的责任划分不清, 进而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者引发争议。特别是要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投标答疑等, 将科学、合理的合同条款纳入其中, 落实有利条款, 规避不利条款, 为下一步的合同谈判取得主动权, 这也是争取合同起草权的主要原因。

其次, 要认真策划合同谈判工作。谈判阶段是个很重要的阶段, 由于建筑市场“僧多粥少”, 施工企业处于被动和弱势的现状, 目前还难以改变, 业主往往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 在合同谈判时提出一些不合理、不公平的条款。因此, 在合同谈判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确定主谈人和副谈人, 明确哪些条款可以让步, 哪些条款不可以让步, 具体问题如何表达, 都要在洽谈合同前有明晰的思路。谈判过程中应该相互尊重, 掌握谈判技巧, 赢得对方信任。同时要进退有度, 分寸自如, 既不能轻易让步, 也不能丢了合同。很关键的一点是要有一支优秀的合同洽谈团队, 团队要有一个核心的主谈人, 主谈人对项目的过程要了解得很详细, 有扎实的专业知识, 能够举一反三, 融会贯通, 要有几个专业技术人员, 组成一个专业的洽谈团队, 手中掌握充分、确凿的证据, 做到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依据, 以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进行洽谈。

2 加强合同实施管理, 重点做好四项工作

1) 做好合同的交底工作。

由合同管理部门组织召开合同交底会, 把签订合同的人员和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人员召集起来, 介绍合同主要条款的来龙去脉, 着重讲解合同中哪些条款对我们有利, 哪些条款对我们不利, 并提出如何把有利的条款兑现, 把不利的条款转化为有利的建议和措施等。同时让执行合同的有关人员提出不理解或不清楚的问题, 由主管洽谈合同的同志作介绍。合同交底还必须有记录, 让参加人员签字认可。

2) 做好签证索赔的管理工作。

工程索赔是施工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途径, 项目在施工过程中, 必须要时刻关注情势变更导致的费用增加, 注意对照合同和施工图了解施工实际情况, 对因非己方责任导致的施工方案更改、施工工艺不同、施工环境变化、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情况造成的施工成本增加, 施工企业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入索赔程序进行索赔。而索赔成功的关键因素是有真实的、充足的、有利的索赔依据和相关证据, 因此, 工程索赔资料的管理必须要到位, 做到真实准确, 经得起推敲, 做到全面系统, 能使人通过查阅这些资料, 了解整个工程索赔事项过程的来龙去脉, 达到一清二楚的目的。在具体操作上, 可以采用工程联系单等形式进行签证索赔, 签证要编号, 做好发文登记, 找现场有权签收的人来签收。

3) 做好工程结算收款工作。

工程结算是项目最重要的环节, 施工企业应高度重视, 公司领导应亲自挂帅负责与业主高层对接、洽谈, 及时要求业主召开结算会, 明确结算原则, 协调项目结算工作。项目部要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结算小组, 明确结算确保目标和力争目标, 结算目标按专业分解, 明确各专业结算责任人, 对结算人员和有关管理、技术人员共同努力争取到的“结算效益”要拿出一部分单列出来, 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进行奖惩激励, 促进结算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的提升。现在拖欠工程款问题十分严重, 相当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 清欠收款是施工企业一项十分重要的长期工作, 作为施工企业要抓好清欠责任制的落实, 把项目经理作为清欠第一责任人, 并采取商务的、行政的、法律的各种手段催收工程款, 同时也要发扬迎难而上, 锲而不舍的精神。只有结算工作做好了, 钱收回来了, 做到了颗粒归仓, 才能实现项目的良性运营。

4) 做好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与各利益相关方的往来公函、会议纪要、开竣工报告、变更及其他结算资料的签发与保存, 保证相关资料的完整、严谨、有效, 同时, 为了确保所有可能作为索赔证据资料的证明力和有效性, 所有这些资料的份数在形成时至少要两份, 以确保其中一份原件归施工单位持有和保存, 为必要时启动诉讼程序收集好相关证据。

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是一项内容繁杂的系统工程, 只有做大量扎扎实实的工作, 把合同的交底和策划真正落实在行动上, 抓住合同管理的关键环节, 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摘要:针对施工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进行了探讨, 从合同签订前和合同实施两方面入手, 具体阐述了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工作重点和注意事项, 以指导施工企业有效地控制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运行状态, 顺利实现预期目标。

关键词: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索赔,风险防范

参考文献

[1]潘彩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J].煤炭建设信息, 2010 (1) :23-24.

[2]杨铭欣.企业合同风险如何管控[J].施工企业管理, 2009 (9) :57-58.

3.探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篇三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1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和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建设工程具有工程量大、履约时间长、施工项目多、工序相互交叉、影响因素多等特点。气候、交通、供水、供电、水文地质条件的变化、设计变更、业主或监理的指令等都会造成合同履行的变化,这些都给合同管理带来不便,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经常遇到的,施工合同管理的欠缺或不妥都会给建设方或施工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施工企业全部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来进行。企业依据合同包含的各项指标,分解与落实生产计划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没有施工合同,就无法实施与监管后续的生产活动。这就使得建筑企业的合同管理从形式、内容和管理范围都不同于其他企业,而是一个格局完整、自成系统的管理方式。

2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作用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1 施工合同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

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实施,都是通过签订一系列的承发包合同来实现的。通过对承包内容、范围、价款、工期和质量标准等合同条款的制订和履行,业主和承包商可以在合同环境下调控建设项目的运行状态。通过对合同管理目标责任的分解,可以规范项目管理机构的内部职能,紧密围绕合同条款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因此,无论是对承包商的管理,还是对项目业主本身的内部管理,合同始终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

2.2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为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通过明确承发包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可以合理分摊承发包双方的责任风险,建设工程合同通常界定了承发包双方基本的权利義务关系。如发包方必须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验收,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等。承包方则必须按施工图纸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向业主提供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建筑产品等。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是承发包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是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2.3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证据

建设项目由于建设周期长、合同金额大、参建单位众多和项目之间接口复杂等特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不同承包商之间、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以及业主与材料供应商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争执和纠纷。而调处这些争执和纠纷的主要尺度和依据应是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事先作出的各种约定和承诺,如合同的索赔与反索赔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合同价款调整变更条款等等。作为合同的一种特定类型,建设工程合同同样具有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属性。所以,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依据。

3目前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合同签订不规范

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目的是规范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行为,维护建筑行业正常的经济秩序。但是,目前工程建设缺乏所必须的法制观念,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谁都可以签合同,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有些承发包双方认为是多年的承发包关系,碍于面子,合同签订不规范,致使合同流于形式,《合同法》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不能得到体现。

3.2未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合同价格的确定不合理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有些建设单位对项目的发包未严格按招投标程序执行。施工图拿到后,让一家施工单位编制一份施工图预算,然后在该预算价的基础上简单予以打折后便形成了工程合同价,且在施工合同中注明“该价为一次性包干价”,实际上未经过审核的预算可能与实际情况差距甚远。

3.3因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合同造价条款有失公平

因缺乏相应的造价专业人员,对于合同中的造价条款往往仅由承包方起草,这样通常会引起双方权益的不对等。例如,某工程合同中约定:“若工程发生变更,增加部分按实结算,费率优惠10%,减少部分按原投标价结算”。该条款的本意即是增加部分按高价,减少部分按低价,很明显的不平等条约。

3.4措词不准确或不够明确,理解上产生歧义

合同双方对同一合同的有关条款理解不同。而合同中又未能做出具体解释,使得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矛盾或争议。以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例如,某工程合同中有条款这样载明“本工程决算造价费率优惠10%。”此条款至少有三种理解,一是理解为工程总造价优惠10%;二是理解为按规定费率减去10%计算;三是理解为按规定费率乘以10%,按这三种理解得出的三种造价差距相当大。

3.5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工程变更签证记录不规范

工程变更签证作为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变更工程进行审批、签证后形成的文字材料。但在审计过程中,经常发现签证记录管理不规范。一是签证不及时,不是一单一签,变更工程量的签证不实。如某工程,联系单上均有建设、监理、施工方的签名及公章,注明“情况属实”、“经实地测量,数量如实”等字样,但审计人员在与联系单落款时间相差一段时间去实地勘察时,发现实测并不相符。二是签证记录上出现不合理的签证价格。按有关规定,工程变更签证记录,它所记录的是发生变更的工程的“量”,并非签证工程的“价”。在签证记录上出现价格签证是一种不合理现象。审计发现,有的签证量明显不合理,签证价格脱离市场,这将给审计工作带来很大的被动。

4.安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四

(试行)的通知

建质〔2010〕121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合肥市、芜湖市重点工程局:

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订了《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打卡制度》(试行),并业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现印发各地试行。各地在试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盛世福 联系电话:0551-2871501

附件:《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打卡制度》

(试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附件: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

打卡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我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生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打卡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是指施工现场建设单位的业主代表、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打卡制度的实施和监督,并坚持科学合理,从严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打卡形式,提倡应用现代科技手段和设备。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考勤打卡设备由项目施工单位提供,逐步过渡到统一使用信息系统实施打卡,打卡对象录入、考勤数据统计由建设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和管理。

第七条本制度规定的打卡对象外出或请假的,需要按照规定填写外勤任务单或请假条,履行请假手续,必要时应当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作业处于混凝土浇筑、结构吊装、预应力张拉、隐蔽工程施工等重点时段和关键环节的,以及存在下列重大危险源之

一、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保证在岗在位,不得请假:

(一)高大模板施工;

(二)深基坑和沟槽开挖;

(三)塔吊拆装;

(四)附着式脚手架升降。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采取不定期检查和明察暗访的形式,对本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打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对打卡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并获得市级以上质量和安全奖项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给予奖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对关键岗位人员适当给予奖励。

第十条对打卡制度执行情况较好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通报表扬;对未能严格执行打卡制度的,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录;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其单位和个人相应行政处罚;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项目部施工员、质检员以及项目监理单位监理员、见证员等的打卡考勤,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已经实施建筑工程施工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的市、县,应当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打卡制度一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打卡制度(试行)的通知

阜建管〔2010〕160号

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

位打卡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建委),阜阳开发区土地规划建设局,市建管处、质监中心站、重点工程局: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打卡制度〉(试行)的通知》(建质〔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施工现场关键岗位的管理人员是否在岗是施工现场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施工现场关键岗位的打卡工作,迅速落实打卡制度,要求辖区内施工单位在2010年8月底前把打卡设备安装完毕;要求建设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打卡工作。质量和安全监督部门要把打卡工作执行情况作为质量和安全检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中必须明确关键岗位人员姓名、关键岗位人员出勤率和切实的奖惩措施。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汇总各施工现场的打卡情况,对打卡制度执行情况较好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不执行打卡制度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我市各种奖项的评选。

三、阜城各施工企业要在2010年8月底前在各施工现场安装打卡机,阜城各建设单位应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打卡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各关键岗位人员的上岗情况应作为工程监督报告的一项内容,并作为评价的依据。

四、阜阳市重点工程局负责所管理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打卡工作,落实打卡制度,定期汇总各施工现场的打卡情况,并予以通报。

五、市建管处、质监中心站要在日常巡查和质量、安全检查中,把施工现场打卡情况作为一项重要检查内容,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在现场的,要记录在案。凡建设主管部门在巡查、检查中发现有3次不在现场的关键岗位人员,将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公示期限为3个月;一年中有两次不良行为记录的,公示期限为1年;一年中有3次不良行为记录的,公示期限为2年;一年中有4次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必须撤换该岗位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限为3年。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从该工程竣工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二日

5.安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五

价款对于建筑工程施工领域可谓是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因为这正是施工企业的利润所在,是施工企业的生存命脉。工程最终是否能够实现盈利,除了受市场风险影响之外,没有一个好的法律风险防范的保障也是很难实现的。甚至可以说,市场风险可能只是影响工程项目能否产生利润,但法律风险可能导致施工企业是否能结算工程款并最终得到偿付,那就不仅仅是利润问题了,可能连成本都无法得到保障,尤其是在垫资施工的工程项

目中风险更为严重。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形成的原则是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在2013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合同价款的价格形式分为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和其他价格形式三种合同,而其他价格形式一般包括成本加酬金和按照定额计价两种计价方式。新颁布实施的2017版《示范文本》也延用了这种分类,并没有对此进行修改。

一、单价合同

根据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定义,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该合同所称单价为综合单价,即为完成每一项合同清单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人工、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等费用在约定的条件和风险范围内是固定的,不再调整。在条件和风险范围之外允许调整,但风险范围及调整的方法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加以明确约定。

在固定单价合同中,工程量并非是固定不变的。在竣工结算时最终合同价

款以约定的综合单价与工程量计算来确定。而工程量则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及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时产生的现场签证而确定。但固定单价合同也并不意味着工程量可以任意计量,上述所谓“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的工程量所指即是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单位工程量。而对于没有采用工程量清单的建筑工程,也可以施工图等文件作为工程量的基本依据。因此,承包人在审查合同时对工程量清单或者施工图纸等文件应予仔细认真核对,避免工程量清单错漏时产生风险,最终在工程款结算时造

成纠纷和损失。

二、总价合同

根据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定义,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

作调整。

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区别在于:

单价合同是合同综合单价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是固定的,不作调整;总价合同是合同总价在合同签订时即已确定且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是固

定的,不作调整。

就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关于价款的风险内容及范围的规定而言,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第3.4.1(强制性条文)规定,在用词上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施工合同中的价格风险,其目的也是为了避免在市场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使合同的权利义务明显

不利于其中一方。就风险承担来说,上述规范也规定了在相应风险发生时的承担主体。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并不是合同价格形式,而是一种计价方式。所以不论是在单价合同还是在总价合同中,工程量清单都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它决定了工程施工的绝大部分内容。而作为国家标准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1.1条(强制性条文)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该规范对工程量清单作了如下定义:其是指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四、定额计价

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合同价格形式除了单价合同、总价合同之外,还有一种其他价格形式。其他价格形式一般包括定额计价和成本加酬金的价格形式。

在住建部2015年发布的《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第三条对定额做了如下定义:本法所称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建筑安装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工期天数及相关费率等的数量基准。根据上述定义可知,一个地区所制定的定额标准标志着该地

区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实际水平。

值得说明的是,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对其他工程则仅供参考。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也完全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以定额作为

合同计价和结算依据。

基于上述特点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7.1.3条的建议,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而对于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

加酬金合同。

五、建设工程领域关于价格和费用常用术语的概念

1、预算价

是指根据拟建建筑工程的设计图纸、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建筑材料预算价格以及与其配套使用的相关规定,预先计算和确定每个新建、扩建、改建和复建项目所需全部费用后作出建筑工程预算文件所确定的工

程预计造价。

2、决算价

是指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图设计、合同及其调整、施工情况对所建工程从立项到投入使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进行评估、汇总

后形成的工程造价。

3、结算价

是指施工企业在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计算完成整个建设项目所有的费

用后,向发包单位提出进行结算的工程造价。

4、送审价

是指施工企业向发包人递交的供发包人审核并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中所

确定的工程造价。

5、监理确定价

是指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造价产生争议后不能通过商定达成一致价格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审慎、公正核算而确定出

来的价格。

6、暂列金额

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7、暂估价

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会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已进行总承包招标的工程,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8、计日工

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工程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9、总承包服务费

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和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

所需的费用。

10、安全文明施工费

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

施而发生的费用。

11、规费

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者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12、税金

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3、招标控制价

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其是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

价格信息等编制。

14、投标价

指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

标明的总价。

15、签约合同价

指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

16、预付款

是指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预付款按照合同价款或者年度工程计划额度的一定比例确定和支付,并在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扣回。

17、进度款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 包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 包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

甲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及合同价款的确定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包的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承包方式:乙方为工程施工总承包方,采用包工包料的施工方式,其中供应的材料、设备等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

6、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以施工图为准;工程总造价暂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7、合同工期:总工期_______天,从乙方接到甲方开工通知之日起计算(以开始浇基础垫层砼计算单栋楼号的工期)。

8、质量等级:合格

9、合同价款的确定:

按河北省2008定额量、市场价(石家庄当月信息价)、规定工程费率(税金按现行标准)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即执行2008《河北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基价》、《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综合基价》、《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定额河北省综合基价》、《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率》,按二类工程取费标准下浮______(其他工程项目依次比例相应调整)。材料、机械、人工按工程施工当月施工所在地《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调整,信息价中没有的按市场价双方确认并按确认价据实结算;人工费按河北省最新建筑行业有关政策,冀建质【2010】553号文件,冀建质【2010】47号文件进行调整。

10、计算依据:承包协议书、施工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施工图纸、变更、签证、工程洽商、技术核定单、会议纪要等。

11、工程进度款支付暂按________元/平方米执行(不含甲方分包项目),以施工蓝图建筑面积为准。(最终结算以本协议书第一条第9条规定执行)。第二条:工程付款办法

1、主体工程阶段:单体主题结构施工至地上五层顶板浇筑完成后十五日内,甲方(总经理签字后)支付给乙方工程款至已完工程量的85%;主体结构施工至以后每五层顶板浇筑完成后十五日内,甲方(总经理签字后)支付给乙方工程款至已完工程量的85%;主题结构顶板建筑完成后十五日内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85%;主题二次结构完成十五日内支付至主体结构工程量的85%。

2、内外装修及安装:内外装修及安装工程按月工程量的80%支付。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将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及签证结算资料报送甲方,甲方在收到竣工资料及签证结算后一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单价工作。以图纸现场签证、工程变更及材料认价单为结算依据,进行结算后,经双方认可,交付给结算总造价的95%,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乙方不可对其工程进行处置。

第三条:质量保修期及保修金支付方式

1、质量保修期:

⑴、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规定的国家法律等规定使用年限;

⑵、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⑶、装修工程为二年;

⑷、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二年;⑸、本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后开始计算。

2、保修金支付方式: ⑴、二年保修期满后,付保修金金额的80%,五年后支付其余的20%;

⑵、若乙方不能及时维修,甲方维修后发生的费用从其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另行支付。第四条:材料采购与供应

1、乙方根据协议约定,按照设计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等材料的,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采购。承包人应在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共同清点。其采购材料设备等不符合标准、设计要求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2、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

3、材料、商品砼有乙方供货。钢材、商品砼实际使用数量与图纸数量发生盈亏时由乙方自负。

第五条:设计变更

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须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并经甲方认定。

第六条:变更价款

施工过程中由监理工程师或设计单位确认的工程量增减,由甲方批准后,相应调整价款。价格按照工程施工当月石家庄市造价信息价据实结算。

第七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1、合同语言:汉语

2、运用法律法规:建筑工程管理与结算的经济法规;合同签约时和履行期内国家指令执行的法律、法规及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基建主管部门)统一分发的有关国家现行的建安工程验评标准及验收规范、规程。若合同期内国家颁发新规定时,由双方协商确定适用的标准、规范。

3、用标准、规范,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地方有关规范、标准。

第八条:图纸

1、图纸提供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提供图纸套数6套。甲方提供的图纸或变更部分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复制、使用、传送、转给第三方或另作他用。

第九条:甲方驻工地代表:

1、甲方代表授权范围:

按合同约定及时间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办理设计变更及施工洽商的签证,并履行其它约定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延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 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

2、监理总工程师授权范围:

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权利,负责本工程质量监理,原材料质量认证,但无权解除合同。

3、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付的责任。

第十条:乙方驻工地代表的权利和职责

1、送交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应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2、乙方代表人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人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乙方新代表人其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以便甲方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甲方责任

1、办理属于甲方负责的所需项目手续,协助乙方正常中标及施工。

2、协调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系,使工程顺利进行和交付使用。

3、委托质监部门和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办理有关验收备案手续。

4、本合同项下凡涉及甲方对工程材料、认质、认价、报批、验收、审核等需要甲方签字认可时,在接到乙方的书面通知后两日内完成。如因此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客观原因除外。第十二条:乙方责任

1、按图纸、规范和合同约定工期进行规范施工及文明安全施工。

2、乙方在开工后两周内向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分别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项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单项工程进度计划。

3、甲方批准的时间在接到乙方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时间方案7日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其计划组织施工,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顺延工期时,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进度过慢、与计划不符或不能按期竣工,应通知乙方加快速度。如乙方接到通知后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乙方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发按期竣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甲方有权采取解除合同但不限于此措施。

4、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本工程施工期间造成的所有事故和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保证所提供给甲方的施工资质真实有效,否则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5、承担全部在施工工程中所产生的安全和质量问题,承担因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或其他事件乙方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6、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竣工验收书之日止,乙方承担合同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等损坏或损失的责任。第十三条:暂停施工和复工

监理工程师在确认有必要时,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成工程。在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乙方向甲方提出复工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按合同约定,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程顺延;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但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第十四条:工期延误

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累计超过48小时;

3、不可抗力;

4、合同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眼的其他情况;

5、甲方分包工程造成的工程延误。第十五条:隐蔽工程,中间验收

对隐蔽工程,乙方提前一天书面通知甲方及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内容包括隐蔽工程名称、中间验收的内容(地基与基础、主体、钢筋工程的验收规范规定的所有项目等)、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准备验收记录并提供必要资料和协助,甲方与监理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第十六条: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等相关资料,甲方收到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提出的修改意见,乙方应按要求进行修改,并承担全部修改费用。、第十七条:保修

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第十八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和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或预算书;

10、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未能在规定的开工期内开工,经监理工程师或甲方催告后的28天内仍未开工的;

2、进度计划未标明有停工和监理工程师也未授权停工,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28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42天的;

3、乙方破产或清算的单位机构重组或联合的除外;

4、乙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或乙方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其义务的;

5、乙方未遵守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指令的,经监理工程师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 第二十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都不得将本协议相关内容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否则将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利向违约方提出赔偿。

第二十一条:合同保证金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保证金________万元,合同生效。如因甲方原因,在合同生效3个月后乙方仍不能正常施工,甲方退还保证金,合同继续生效;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开工,乙方无条件退场,由此造成的损失按保证金的20%甲方损失,并且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保证金全部到位后生效。在竣工签收后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甲方支付工程款完毕后,除有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保修条款终止。

第二十三条:违约责任

1、为确保工程按期竣工验收,特制定本条款。按照本合同条款,乙方必须按期保质保量竣工并通过验收,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每逾期一日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0.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仍未竣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工程合同总价款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甲方可以从支付乙方的工程款项中扣除或从乙方的保证金中扣除。

2、若工程质量验收达不到一次验收合格要求,乙方必须返工整改至合格为止,返工的费用、工期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若甲方工程开工等合法手续未能及时办妥,引起相关部门对乙方的处罚及停工和甲方不能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须提前7日通知甲方。甲方没有答复的,乙方有权停工,工期顺延。

第二十四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第二十五条: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再定。第二十六条:双方约定其他条款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七条:若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未果的在甲方所在地的司法部门解决。

第二十八条:甲方收到乙方保证金时,本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十九条:合同鉴定生效后,乙方进场进行施工准备前须得到甲方书面通知。

甲方:

乙方: 委托人:

委托人: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与索赔 篇七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含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 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人 (建设单位) 和承包人 (施工单位) 。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可以有效的做好工程项目的投资、质量、进度控制工作, 确保建设工程活动能够行之有效的进行。

2) 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意义。我国自2001年加入WTO之后, 我国建筑市场将面临国外优秀建筑商冲击, 这就要求我们及时适应国际市场规则, 摈弃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加强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 使市场调节机制发挥应有的功能, 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 有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当前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遵循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4月3日发布的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

所以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经济, 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 有利于开拓国际建筑市场, 有利于完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3) 合同管理所涉及的阶段:

a.施工准备阶段的合同管理。主要包括图纸的审查、合同工期的确定、施工进度计划的批准及实施、确定开工日期及所需要的施工准备资料、工程合法的分包等。

b.施工过程的合同管理。施工阶段是一个很重要的阶段, 可能会出现工期长、环境恶劣或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 所以在该阶段进行合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主要包括: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控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施工进度管理、工程量的确认、合同采用的价格形式及支付管理。

c.竣工阶段的合同管理。该阶段合同管理的内容有:工程验收和竣工结算。其中工程验收是合同履行的一个重要阶段。验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两大类。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 发包人不得使用。

2 合同的索赔管理

1) 索赔的概念。索赔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对于非己方的过错, 而是应由合同对方承担的责任, 且造成了实际损失, 向对方提出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权利要求。属于经济补偿行为。在工程实施各阶段都可能发生索赔事件, 尤其在施工阶段发生索赔事件较多。

2) 索赔的起因。与其他行业相比, 建筑业由于其建筑产品的多样性、建设生产过程长等特点, 索赔经常发生, 主要由以下几方面原因造成:

a.现代承包工程的特点是工程量大, 技术和环境复杂, 工程参与方多, 施工周期长;

b.承包合同在工程开始前签订, 是基于对未来情况的预测;

c.业主要求的变化导致大量的工程变更;

d.工程建设过程中参与方较多, 不同单位的矛盾、利益关系复杂, 且各方面的技术经济关系也错综复杂。

3) 索赔的基本形式。

a.索赔作为合同的一种补充形式, 实际上也是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上承担风险比例的合理再分配;

b.索赔必须以法律或者合同为依据, 只有在一方无正当理由不遵循合同, 造成对方损失时, 受损方才可以进行索赔;

c.索赔的发生应由发包方承担的特殊风险或不可抗力, 导致承包方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此时承包方可以向发包方进行索赔;

d.承包人本应当获得的正当利益, 由于监理工程师超出了签字确认的时限, 此时承包方可以以正式的文件进行索赔;

e.索赔是双向的, 承包方可以向发包方进行索赔, 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索赔。发包方也可以向承包方进行索赔,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反索赔, 只不过这种反索赔的形式发生的频率要低得多。

4) 索赔文件的内容。索赔文件是承包商向业主索赔的正式书面材料, 也是业主方审核承包商索赔请求的主要依据, 其内容的质量与水平, 直接关系到索赔的成败。索赔文件通常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a.索赔信。索赔信是一封简要说明索赔事件、列举索赔理由、提出索赔金额与工期的信函, 它把其他材料贯通, 提纲挈领, 以最简洁明了的方式呈现给业主方。

b.索赔报告。索赔报告由言简意赅的报告标题;客观真实的事实与理由;明确的损失计算与赔偿要求等三部分组成, 构成了整个索赔材料的正文。

报告的标题应完整的概括出索赔的核心内容, 做到最直观的表达;陈述事实与理由时应真实、全面、客观, 合理引用合同规定, 建立事实与损失之间关联性, 详细说明索赔的合理合法性;损失计算时应分别列举各项损失的明细计算公式及汇总数据, 以支撑具体要求的赔偿金额与赔偿工期。

c.附件资料。索赔报告中列举的事实、理由和影响往往都需要大量的证明文件和证据 (如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工程变更指令、有关部位的照片及录像、工程各项往来信件、信函、通知等) 支撑, 因为索赔的进行主要是靠证据说话, 具有法律效力, 及时、真实、全面、相互关联的索赔证据, 是索赔成功的有力保障。然而这部分证明文件和证据比较繁琐复杂, 这就使得在实际索赔时, 这部分索赔证据和证明文件往往以附件的形式报送。详细的计算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这部分也以附件的形式单独报送。

5) 工程索赔的程序。由于反索赔发生的概率较低, 所以我们在这里也以承包方向业主方索赔为例来进行论述。索赔事件发生后的处理程序按照下面步骤进行。从提出索赔申请, 搜集索赔证据, 到索赔事件的最终处理大概有以下几个步骤:

a.送交书面索赔意向通知书。当有索赔起因导致的索赔事件发生, 承包商就应及时做好同期记录, 并检视自己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合法, 然后决定是否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业主方提出索赔意向, 也可先与现场工程师进行及时磋商, 按照现场工程师的审查记录, 能否达成有效的妥协方案。

b.递交索赔报告。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承包商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向业主方提供完备的补偿经济损失和 (或) 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相关资料, 且符合合同相关条款, 有说服力。从收到承包方的索赔报告后, 业主方就应该建立起索赔档案, 密切关注事件的进展情况, 并派人核查承包方的记录, 并根据记录情况提出自己的疑问或不同意见或希望应予以增加的记录项目。如果索赔事件具有连续性、持续时间长等问题时, 就应要求承包方定期提出阶段索赔报告, 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之后, 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向业主方递交最终详细的索赔报告。

业主方应在收到承包商递交的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后, 需要认真研究并核查承包人报送的索赔资料, 客观分析索赔事件之所以发生的主要原因, 并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给予承包方答复。

c.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方的索赔申请。在接到承包方的索赔报告后, 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承包方所提供的索赔资料, 如遇到不清楚的地方, 可要求发包方补充提供, 同时应以合同为依据, 参照自己的同期记录, 客观的分析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 确认责任的归属。

d.业主审批监理工程师的索赔处理证明。在接到监理工程师的索赔处理报告后, 发包方需要依据合同条款、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责任承担等问题审核承包方的索赔报告。同时也要认真的研究承包方在遵循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地方, 来决定是否批准监理工程师的索赔处理报告。

e.承包方是否接受最终的索赔决定。对于发包方批准的索赔处理报告, 承包方若同意了该决定, 这一索赔事件即告结束。若承包方对该决定不满意、不遵循, 那么就会引起合同纠纷。对此双方可以对索赔事件的处理方案进行友好协商, 若意见一致, 索赔就很容易解决。若双方对于索赔的金额、日期意见分歧较大, 可争取通过中间调解的办法解决争议。实际应用中, 调解已成为世界各国解决工程合同争议时的一种重要解决方法。若调解不成, 双方就只能诉诸于仲裁。

6) 索赔的计算方法。关于索赔的计算主要涉及到索赔费用的计算和工期索赔的计算:

a.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主要有: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和修正总费用法。

实际费用法是工程索赔时最常用的一种方法。该方法以承包商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依据, 向业主要求费用补偿。

总费用法。大多数工程项目的合同工期一般较长, 在发生多次索赔事件后, 需要重新计算该工程的实际费用, 该方法即为总费用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这种方法中有可能实际发生的总费用中包括了承包人的原因, 所以这种方法的使用就受到了限制。只有在难以采用实际费用法时才采用。

修正的总费用法。总费用法中常常会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因素, 那么除去这些不合理的因素, 就会使计算结果更加接近于实际费用, 此种计算方法即为修正的总费用法。该方法的计算公式为:

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费用-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

b.工期索赔的计算。在进行合同索赔时, 往往会伴随着工期的索赔, 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常用的有三种:直接法、比例分析法和网络分析法。其中直接法是以直接产生的干扰事件的实际干扰时间为工期索赔值。比例分析法是按照干扰事件的工程量比例进行分析的方法。网络分析法就需要根据网络图来进行分析计算。下面来看一个根据实际费用法和网络分析法来进行索赔的例子。

案例:某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 地上5层, 地下2层, 填充墙采用混凝土空心砌块。建设单位 (甲方) 与施工单位 (乙方) 签订了该项目的施工合同。乙方在开工前及时提交了施工网络进度计划 (如图1所示) , 并得到了甲方代表的批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 发生了这样的事件, 由于设计变更使得E工作延长了9 d, 损失9万元。由于租赁设备晚到场, 使得D工作延误2 d, 损失2万元。请问在该事件中, 承包商对E工作提出了9 d工期和相应费用的索赔, 并符合索赔程序, 问是否合理。

解:通过计算, 总工期为T=6+5+8+6=25 d。

关键工作为:B→D→G→I。

关键线路为: (1) → (3) → (5) → (6) → (7) → (8) 。

绘制好关键线路的网络图见图2。

将数据汇总到表格中, 可得每个工作的总时差如表1所示。

E工作:工期索赔不成立, 设计变更虽然是业主方的责任, 非承包商的责任。但E工作有8 d的总时差, 延误9 d, 对于总工期只有1 d的延误, 所以施工方可以向业主方索赔1 d的工期。

费用额度索赔不成立, 根据计算, 可以索赔1 d。

D工作:工期索赔不成立, 虽然D工作延误2 d导致总工期增加了2 d, 但是由于是己方原因导致也不能进行索赔。

费用索赔不成立。租赁设备晚到场属于施工方自身的原因。

3 结语

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经济, 规范建筑市场, 有助于开拓国际市场, 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同时加强合同管理有利于完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索赔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章虽然从索赔的概念、特征以及承发包人的索赔出发, 总结出了索赔的计算方法, 同时也通过案例说明在实际工程中应如何综合考虑来妥善处理索赔, 以至于在合同管理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争取到属于自己方的利益。同时, 在现在国际化的建筑市场环境下若想很好的处理索赔工作, 也需要我们的建筑企业首先在合同管理阶段加强对员工的专业培训, 不断补充知识, 这样才能够更好的满足社会的需求。

摘要:探讨了合同索赔的概念、起因及其基本形式, 阐述了工程索赔文件的内容、索赔程序与索赔的计算方法, 并通过一实例分析了实际工程中的索赔处理方式, 以更好的进行工程项目管理。

关键词:合同管理,索赔,费用,建筑工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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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葛伟.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J].建筑设计管理, 2011 (3) :38-39.

8.安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八

关键词:合同 合同价 固定价格 可调价格

一、常用的工程合同价的确定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工程合同价的确定有三种方式,分别为固定合同价、可调合同价、成本加酬金的合同价。

1、固定合同价是指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合同價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固定合同价可分为固定合同总价和固定合同单价两种。

(1)、固定合同总价。它是指承包整个工程的合同价款总额已经确定,在工程实施中不再因物价上涨而变化。

(2)、固定合同单价。它是指合同中确定的各项单价在工程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而在每月(或每个阶段)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2、可调合同价分为可调合同总价和可调合同单价两种:

(1)、可调总价是指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合同总价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商订合同时,以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当时的物价计算出合同总价。如果在执行合同期间,由于通货膨胀引起成本增加达到某一限度时,合同总价则做相应调整。可调合同价使发包人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承包人则承担其他风险。

(2)、可调单价。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在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对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3、成本加酬金的合同价是指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其工程成本部分按现行计价依据计算,酬金部分则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将两者相加,确定出的合同价。

由于成本加酬金的方法更适用于新型项目或需要立即开展的项目(如震后救灾等),以及风险很大的项目,所以本文主要讨论的是较常遇到的普通工程的总价确定问题,主要针对固定合同价和可调合同价进行分析。

各种合同价的确定方式都是针对结算总价而言的,由以上综合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只有固定总价合同是结算价等于合同价(估称的总价包死合同),其它的结算总价都会根据合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各种合同价的确定方式的不同之处主要是其具体的调整内容不同而已。

1、固定合同总价的方式应用时要慎重,主要是因为建筑材料市场的波动导致价格的变化巨大,这就要求承包商能够有一定的操作经验,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否则有可能造成亏损。对于发包商而言,虽然结算简便,表面上看好象是把价格变动风险转嫁给了承包商,但是由于承包商要考虑一定的风险因素,因此总造价并不一定是最节省的。同时,如果承包商无力承担通胀等因素造成的损失时,项目的进度等也会因此受到影响。例如,由于2007年6月份以来,建筑材料的上涨给承包商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天津市的很多项目因为建材价格原因而处于停工的边缘,发包商也是心急如焚,因此,天津建委于2008年1月7日发出了《建设工程主要材料调整问题的指导意见》(建筑[2008]20号),并于2008年9月23日发出了《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计价补充规定﹥的通知》(建筑[2008]881号),对副教授固定总价合同,应该对建筑材料的价格变化导致的总造价的变化给于调整,并给出了可调整价格的材料范围,最终较好的平息了这次事件。

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服务范围

一、建筑工程法务培训

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培训,培训分为如下专题:

1、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及履约管理;

2、工程签证索赔;

3、工程造价风险控制;

4、工程结算风险控制;

5、工程分包管理及劳务工管理;

6、控制挂靠、分包风险;

7、化解发包人的工期索赔;

8、化解发包人的工程质量索赔;

9、化解垫资风险;

10、办理工程交付、保修。

二、建筑工程诉讼(仲裁)案件代理

1、就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被起诉(或仲裁被申请)论证起诉的利弊及风险,并就诉讼、仲裁案件做出专业判断;

2、制定起诉、应诉方案及预期的目标;收集证据、参加庭审;起草制作起诉状、反诉状、仲裁申请书、反申请书、上诉状、答辩状等;

3、就是否申请司法鉴定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就鉴定范围、鉴定依据、鉴定材料等发表法律意见;就鉴定报告协助客户提出书面异议、发表质证意见;

4、参加正式庭审,发表辩论或代理意见;

5、协助客户与对方进行和解谈判,起草、审查和解协议;

6、为客户提供判决书(裁决书)履行意见,向客户提示司法文书履行时限、履行方式、履行后果;

7、起草、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协助客户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重大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法律服务

为单个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及领域提供全方面的法律服务,使施工企业的履约风险降至最低,主要内容包括:

1、起草、修改或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履约之前的合同分析、论证,进行合同交底,向客户提交书面法律意见;

2、审查、修改客户在施工过程中就项目拟参与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等文件;

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信誉、队伍素质和履行能力,对建设单位指定分包提供合同框架;

4、指导客户就工期、工程量等进行签证、索赔。就索赔及建设单位的反索赔提供法律意见;

5、参与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就验收的程序、组织及所形成的报告提供法律意见。指导客户进行工程交付;

6、协助客户造价管理,加强中间结算,严格按合同规定履行竣工结算程序;

7、以函件、谈判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参与与建设单位关于工程款支付的谈判

四、建筑工程单项索赔非诉讼服务

接受客户委托为其单项索赔提供法律服务,主要内容包括:

1、审查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往来函件、例会纪要、施工日志等合同文件及施工材料,就客户委托内容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2、就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意见或解决方案;

3、协助、指导客户起草合同单价调整报告;

4、协助客户收集、制作重要的证据材料;

5、起草、审查、修改补充合同、重要会议纪要、函件;

6、参与客户与相对方的谈判;

7、协助客户制作结算书,报送结算材料。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法律评审

1、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设备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等施工过程中的各类专业合同进行法律评审;

2、审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主体的合法性,调查相对方的资信情况、资质状况及履约能力;

3、协助客户洽谈,草拟、修改、完善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合同;

4、应客户要求,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为客户拟定专业合同的示范格式文本;

5、协助客户共同会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对出现的争议提出解决方案。

六、建设工程款清收

1、审查施工合同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约定,向客户提示支付风险,指导客户制定工程款支付风险控制计划

2、督促客户及时向甲方催收工程款,以防超出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时限;

3、为客户出具催款律师函,审查客户催款函、催款报告;

4、为客户清收工程款提供法律意见,提供问题解决方案;

5、协助客户与甲方就工程款支付进行协商、谈判,形成重要会议纪要、补充协议;

6、指导客户收集、整理关于工程款支付、催收的各类相关证据。

七、工程工期索赔法律指导

1、审查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停工索赔的约定,向客户提示相关风险,指导客户制定工程停工索赔风险控制计划;

2、指导客户何时停工,如何停工;指导客户如何编制停工报告,如何进行停工索赔;

3、协助客户起草、发送关于停工的各类函件、报告;

4、协助客户处理停工后与劳务工、分包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

5、协助客户与甲方就工程停工索赔进行协商、谈判,形成重要会议纪要、补充协议;

6、指导客户收集、整理关于工程停工索赔的各类相关证据。

八、工程造价法律管理与指导

1、审查施工合同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向客户提示造价法律风险,指导客户制定工程造价法律风险控制计划;

2、协助客户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限进行造价签证、索赔;

3、指导客户编制各类报价单、审价单、工程量审核报告;协助客户编制工程结算材料,指导客户报送结算书;

4、协助客户与甲方办理工程结算,必要时出具律师函催促甲方,起草或审查客户与甲方达成的最终结算协议;

5、协助客户与甲方就工程造价进行协商、谈判,形成重要会议纪要、补充协议;

6、指导客户收集、整理关于工程造价的各类相关证据。

九、建筑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以担任建筑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形式,提供如下内容的服务:

1、法律咨询:就建筑施工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及的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企业承接业务过程中、签约过程中、履约过程中、结算过程中涉及的法律事务,提供相应的口头法律咨询意见;

2、法务培训:根据客户需要,为客户提供各类法律知识培训及讲座;

3、招投标法律服务:审查监督招投标活动,确保中标合法有效;

4、合同审查:审查合同是否公平、合理,文字是否清楚达意,形式是否合法,并提供法律意见;

5、进行法律调查:根据客户委托,审查、调查建设项目发包方的资信情况、资质状况及履约能力,审查发

包方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6、参与谈判:参与重大工程项目的承包、履行、验收、交付、结算等环节的谈判;

10.安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十

一、建设工程合同计价模式及其选择

1.建设工程合同计价模式

1)总价合同: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般为总价合同。

①固定总价合同

报价较高。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条件一般为;

a)工程投标时的设计深度已达到施工图设计的深度;

b)规模较小,技术不太复杂的中小型工程或承包工作内容较为简单的工程部位。可合理遇见各种风险

c)工程合同期较短(一般为一年以内)。

②可调总价合同:合同期较长(1年以上)

常用的调价方法有:文件证明法、票据价格调整法和公式调价法。

2)单价合同

①单价合同大多用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实施过程中发生过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大型土建工程,以及业主为了缩短工程建设周期,初步设计完成后就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

②工程量清单内所列工程量为估计工程量,而非准确工程量;

③按合同工期的长短,可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3)成本加酬金合同

①大多适用于边设计、边施工的紧急工程或灾后修复工程;

②按酬金计算方式不同,合同形式有:A.成本价固定酬金合同B.成本加固定百分比合同C.成本加浮动酬金合同D.目标成本加奖罚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的选择

1)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有把握的部分采用总价合同,估算不准的部分采用单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

2)工程项目的设计深度:

(表3.2)一般,施工图设计阶段采用总价合同,技术设计单价合同,初步设计阶段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或单价合同

3)工程施工技术的先进程度

有较大部分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而应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4)工程施工工期的紧迫程度:有些紧急工程(如灾后修复工程等)宜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1.组成**

1)协议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包括:①施工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书及其附件④施工合同专用条款⑤施工合同通用条款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⑦图纸⑧工程量清单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通用条款:凡《合同示范文本》内容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不一致之处,以后者为准。

3)专用条款

4)附件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造价的条款

①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非招标工程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②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A.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B.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C.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D.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三、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

1.EPC承包合同的订立

1)业主在立项后即开始招标。

2)文件组成:A.合同协议书B.合同专用条件C.合同通用条件D.业主要求E投标要求F.其他如工程量清单

2.EPC合同的履行管理

1)通常情况下,EPC承包合同不包括地质勘察。

2)总承包合同通常为总价合同;承包商应支付其为完成合同义务所引起的关税和税收,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管理

1.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管理

1)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

2)专业分包合同的履行管理

①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开工日期前5天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并陈述理由。承包人接到请求后的48小时内给于同意或否决的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分包人延期开工的要求。

②因非分包人原因导致分包工程不能按期开工,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赔偿分包人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③分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保人报送该阶段已完工作的工程量报告。收到分包人的报告后,承包人应首先对照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项目、单价或价格复核取费的合理性和计算的正确性,以核准该阶段应付给分包人的金额。承包人计量后,将其列入主合同的支付报表一并提交工程师。承包人应在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分包工程款,逾期支付要计算拖期利息。

④承包人接到工程师依据主合同发布的涉及分包工程变更指令后,以书面确认方式通知分包人,同时,承包人也有权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自主发布有关变更指令。

⑤承包人进行了工程师发布的变更指令,计量变更工程量及对变更工程进行估价时,应请分包人参加。进行变更工程估价时,应参考分包合同中相同或类似工作的费率来核定,如没有,应通过协商确定;

⑥如分包工程属于主合同规定的分步移交工程,则在分包人与承包人进行相关检查和检验后,提请发包人按主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如根据主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根据主合同规定的验收程序与分包人共同验收。

⑦只要验收合格,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如发现存在质量缺陷需修理,改正后,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交修复后的竣工报告之日。

2.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管理

1)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只有一个施工劳务合同和三个附件。

2)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管理

①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共同进行验收,无需请工程师参加,也不必等主合同工程全部竣工后再验收。但承包人与发包人按照合同对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时,如发现劳务分包人的施工质量不合格,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劳务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②劳务分包合同中,支付劳务分包人报酬的方式可以有以下三种,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a)固定劳务报酬方式:在包工不包料承包中,分包工作完成后按承包总价结算。因劳务分包不承担施工风险,如出现施工变更,分包人有权获得增加工作量的报酬和工期顺延。

b)按工时计算劳务报酬方式;按劳务分包人投入工作人员和天数支付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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