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合作协议(精选8篇)
1.股权投资合作协议 篇一
股权投资合作协议书 1
股权投资合作协议书
甲方:NJ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NJ高新区号大厦8楼
邮编:
法定代表人:
乙方:深圳市*****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邮编:518040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和双赢共荣的原则,充分发挥双方优势,在创业投资领域共同达成以下合作条款。
一、合作目的1、甲、乙双方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
2、整合双方资源,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甲方在本地及区域经济具有主导地位,为贯彻落实“保增长,促就业”的国家经济发展目标,促进本地主导产业升级,优化投资环境,引导创业投资发展方向,需要大力发展创投事业;乙方是一家专业创业投资与创业投资管理公司,为企业提供上市前融资、改制服务,其团队拥有丰富的项目分析和判断经验,拥有丰富的项目来源,目前其旗下所管理的四家有限合伙私募基金运行良好,已涉足国内多个产业领域的投资活动。乙方能够发挥自身优势,为目标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资服务,包括弥补拟投资或已投资的中小企业在战略规划、规范管理、人力资源、财务管理、产品营销等方面存在的不足。
为充分调动乙方的团队管理优势和在基金管理上的业务专长,甲乙双方精诚合作,共同设立创投基金,促进本地或本区域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
二、合作方式
1、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参与并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下称“合伙企业”)。除本协议约定之外,各合伙人之权利义务关系应遵从《合伙企业法》之规定。
2、甲方作为政府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出资,作为有限合伙人,并利用其所掌控的优势社会资源,协助合伙企业寻找优质的投资项目,并确保相关合法手续及事项经行政部门审批得以妥善完成,并积极争取税收等优惠政策。
3、乙方出资作为普通合伙人,负责投资项目的寻找、筛选及评估,投资谈判与交易设计,投资后的增值服务与监管,投资后管理与退出策划。并帮助投资企业制定发展战略,充任企业管理顾问。
4、除甲方和乙方出资以外,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出资,作为有限合伙人承诺出资本协议目标筹资金额中的剩余款项。
5、合伙企业名称:NJ****高新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合伙企业”],英文名称为:NJ CDF-SND Venture Capital L.P..注册地 :中国〃〃NJ高新区。
三、合作具体内容
1、双方约定目标筹资金额为60000万元人民币,第一期基金规模为20000万元人民币,双方到位资金5000万元后(即甲方4800元,乙方200万元)即可注册本合伙企业。其后,以增资方式募集LP的资金。本合伙企业在营业执照登记之日起半年内需另募集至少10000万元。第一期基金规模首期到位总额不少于10000万元,否则将按照本条第3、4款约定的出资比例退还给各合伙人或建立补充协议约定其它处理方式。若达到10000万元时,该合伙企业可以进行投资运营并按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书》相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等费用;若募集金额不足或超出规模,即合伙企业在六个月内实际到位资金不足或超出10000万元时,则按照本条第3、4款约定的出资比例调整出资金额,甲乙双方则按出资比例同比例增资或减持,并进行工商变更。第二期和第三期基金规模分别为20000万元人民币,操作方式同第一期基金。
2、合伙人构成:合伙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由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若干有限合伙人组成。
3、普通合伙人及其出资金额: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金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占目标合伙金额的1%;最终出资金额根据合伙企业募集期满实际到位资金及出资比例进行调增或调减,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有限合伙人及其出资金额: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包括两部分,甲方出资金额为4800万元人民币,占目标合伙金额的24%;最终出资金额根据合伙企业募集期满实际到位资金及出资比例进行调增或调减。其余有限合伙人(自然人或法人)出资总额为目标筹资金额的75%;每位有限合伙人最低承诺出资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并以其实际缴纳的出资金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5、资金募集及到位期限:除甲乙双方已承诺的按目标筹资比例出资外,其余目标筹集资金由甲乙双方共同完成募资;各出资人于6个月内,完成第一期基金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资。
6、合作区域: 甲乙双方同意投资对象优先考虑NJ本地区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且最终投资于NJ高新区的资金比例不少于30%,其他投资区域、方向不限。
7、甲乙双方同意建立如下机制保证合作的顺利进行。
1)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对拟投融资的各大项目,相关政策法规和金融市场信息及时交流通报,并为合作方的信息采集,发布和跟踪提供服务。
2)建立日常工作联系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对长期合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沟通协调和研究解决,保证业务合作的顺利开展。
四、投资项目管理
1、合伙企业的投资策略是以资本运作为核心,以创业投资和企业股权投资(主要为pre-IPO股权投资)为手段,调动甲方的行政资源优势,发挥乙方业务优势,帮助目标中小型企业快速成长,助力于本地区及相关地区的产业升级发展。
2、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向具有以下条件,并在不久的将来(一般是2年内)能改制上市的成熟型企业:产品(或服务)具有核心竞争力,产品市场有足够扩张力,管理团队有很强战斗力,具备高科技、高成长特征。
3、投资领域:新能源、新材料、新服务、新IT(含通信网络)、新环保、新农业、新制造(有科技含量或营销创新)、新体智(医疗医药健康及文化教育)。
4、合伙企业的投资形式包括:
1)认购未上市企业的新增股份;
2)受让未上市企业的原有股份;
3)未上市企业的可转债等;
4)合伙企业应以自身名义对外实施投资。但在特殊情况下,经合伙人大会多数同意,合伙企业可以委托能够取得并持有符合本合伙企业投资要求的目标企业股权的机构代购代持股权。
5、合伙企业适度分散投资。单个项目投资不超过合伙企业财产总额的25 %,特别有利情况下可以增加投资额,但需经过合伙人大会多数同意。
6、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于:
1)上市公司的普通流通股(二级市场股票);
2)发展前景不明朗的初创企业(新技术创业型处于孵化期的企业)。
7、合伙企业不应谋求在所投企业中的控股地位,不谋求在所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但应该向所投资企业提供尽可能的投资服务,包括及时督促和支持所投资企业的业务发展和改制上市。
8、禁止事项:除非获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乙方不得利用合伙资金从事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投资活动;不得挪用合伙资金或把合伙资金出借给他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投资股权质押融资;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担保;不得利用合伙企业签订任何交易合同(合伙企业需要的中介服务合同除外);不得利用合伙企业对外举债;不得从事其它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事项。
9、乙方及其代表应当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当乙方及其代表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事务的执行及执行权限
1、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本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指定***为代表,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订投资合同,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同时负责合伙企业经营和日常事务管理。
2、普通合伙人的管理团队协助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事务。
3、执行合伙人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务在内的合伙企业事务:
1)委派代表,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管理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聘用代理人、雇员、经纪人、律师及会计师对合伙企业业务的管理提供中介服务;
2)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仲裁等,以解决与合伙企业有关的争议;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4、执行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其聘请的投资顾问与甲方委派的一名代表共同组成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构成合伙企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执行合伙人的指定代表负责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全票通过的原则参与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和决定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
5、甲方另外委派一名项目经理参与乙方投资银行部相关工作,所委派项目经理的基本工资及各项福利均由甲方承担。该项目经理与乙方投行人员共同为合伙企业发掘优秀项目、募集合伙资金、参与项目管理,并享有合伙企业相关的激励机制所约定的权益。
6、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及其率领的投资团队负责投资项目的发掘、甄选、立项和尽
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参与投资决策、投资管理及提出股权转让计划。
7、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六、合伙期限
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共8年,包括基本合伙期6年和续存合伙期2年。
七、股权退出
1、合伙企业投资的股权通过上市流通变现、被战略投资人购并、股权转让等渠道退出。
2、所有从投资项目变现的资金(变现资金),用于分配。
八、合伙企业的资金保管
1、合伙企业应在保管银行指定的机构设立保管账户,所有合伙资金和从转让投资项目股权所收回的投资收益一律汇付至保管账户上,并委托保管银行对合伙企业的资金依照保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管。
2、合伙企业应与保管银行签署《财产保管协议书》,约定合伙企业财产的监管方式、监管要求。
九、创立费、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
1、创立费:合伙企业设立后,合伙企业将从到帐的资金中一次性提取目标合伙金额的0.5%,作为合伙企业的创立费,用于合伙企业的工商注册、合伙验资、办公室租赁、办公设备、办公费用、资金募集推广等。
2、在合伙期限内,作为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提供投资服务、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履行职责的报酬,执行合伙人按实际到位合伙金额R的比例提取管理费(注:基本合伙期R=2.0%/年,续存合伙期R=1.0%/年)。
3、在合伙期限内,每个股权投资项目变现退出并支付合伙企业的费用成本后,合伙企业优先按出资比例向各合伙人退还实际到位合伙资金,当出现投资盈余(即退付完所有出资本金后尚有结余)后,乙方按投资盈余的20%比例收取业绩报酬和额外业绩奖励:
业绩报酬分配与业绩奖励方式:
1)合伙企业平均年收益率未达到8%,投资人按权益比例分配收益;
2)合伙企业平均年收益率达到并超过8%时,执行合伙人即乙方按以下现金分配顺序确定的标准计提业绩报酬:
有限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收回出资
普通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收回出资
有限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收回8%/年的基本收益
普通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收回8%/年的基本收益
年收益率在8%-10%之间的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收取,作为业绩报酬
年收益率超过10%时,普通合伙人按总收益的20%计取业绩报酬,剩余收益由
所有投资人按照权益比例分配。
3)业绩奖励:当年收益率超过80%时,超出年收益率80%部分另按10%计取业绩奖励,由所有投资人向普通合伙人支付。
具体分配方式以《合伙协议》为准。
4、第一期基金首期到位资金低于5000万人民币时,则该笔到位资金可用于认购商业银行的短期(三个月内)稳健型理财产品,该短期理财所产生的投资收益依照有限合伙人的实际出资额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十、附则
1、本协议因募资需要时方可向相关方开放。
2、甲方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乙方充分发挥自身投资管理优势,在有利于甲乙双方基金合作的基础上,利用资本市场的杠杆,推动甲乙双方的合作朝更加紧密的方向发展,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实现共赢。
十一、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中涉及的具体合作事宜,需经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本协议与补充协议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作为双方合作的法律依据。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在NJ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协议生效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NJ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乙方: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2.股权投资合作协议 篇二
关键词: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说,有效说
我国公司法修订之前, 在不承认一人公司的框架下, 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在公司法于2005年修订之后, 虽然已经承认了一人公司, 但是在实践中对于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认定仍然存有争议, 导致该类案件在司法审判及工商登记等活动中认定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观点不统一, 往往是一案一判, 对此类案件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和统一。
1 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之效力纷争
所谓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 是指导致公司股份集中于一人名下或全体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一人名下的股份转让协议。现实中, 存在大量股权归一行为及由此引起的纠纷。公司设立后, 股东因各种原因而进行股份转让, 其中当公司股东将所拥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股东一人或者公司全体股东将全部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一人名下时, 即构成归一性股权转让行为。除转让原因外, 公司股份还可能因股东之间的继承、赠与或者股东一方死亡等原因而集中于股东一人名下。在公司股东为法人时, 股东的合并也可能导致股份的归一。在某些国家, 个人股东之间的婚姻关系也可能导致二名股东在法律上被视为一名股东。在法人股东中, 还可因为股东间的合并、股东的破产等原因而仅剩一人股东。股东之间的偿债行为亦可能导致股权归一之效果。
在司法实践中, 关于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之效力有着对立的两种观点, 即无效说与有效说。无效说认为, 公司诉讼中, 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应当认定为无效, 其认定无效的原因在于:一, 新《公司法》第59条第二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即不承认复式一人公司;二, 无效说还持复式一人公司不利于交易安全之观点, 原因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假如再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两个一人公司的资产是同一主体, 而这同一主体却要为两个公司承担风险与责任, 这样就会大大的降低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 相对的增加了这两个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风险。有效说则认为, 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之效力应认定为有效, 原因为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并未与我国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或行政法规的任何明确规定相冲突, 并且有助于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 因而有效。
2 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之有效
2.1 无效说缺乏法律依据, 有违合同的形式判断标准
笔者认为, 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归根结底是一份合同, 只是其标的为股权。如此, 还应当用合同的效力判断标准来衡量该协议。合同的效力判断标准通说为两种:一为形式判断标准, 二为价值判断标准。所谓形式标准, 是指依据严格的法律依据, 即法律条文之规定所确定的标准。法律明文禁止的交易, 当事人为之即为无效。而依价值标准, 则是在法无明文规定之情形下, 依靠法律漏洞之补充方法而确定之标准。
就形式标准而言, 无效说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文涵盖了合同效力判断的形式标准与价值标准。其第五款为形式标准, 即要断定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必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并未与我国公司法、合同法以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相冲突, 所以按照合同形式标准判断, 其效力是肯定的。无效说认为, 《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的条件, 不仅应为公司合法成立的条件, 亦当然应为其合法存续的条件, 若承认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会导致规避法律行为的出现及投资者对有限责任的滥用。
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下, 而将对一人公司的设立条件扩大到存续条件是不合理的, 有违法律公正的, 不符合合同的效力判断标准。
2.2 从价值判断标准分析, 无效说不能从根本上保证交易安全, 有悖于效率原则
对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之效力, 实际上显示了价值冲突下的选择问题。无效说, 实质上基于对交易安全保护目标之追求;有效说, 实则对契约意思自治之保护, 亦是效率原则之追求。
无效说其实质在于对交易安全目的之追求。客观地说, 无效说对交易安全保护还是有一定理论基础与现实合理性基础的。确认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事实上将使所有由于协议而发生的股权归一行为不能发生, 表面上是从根本上消除了公司股东股权归于一人名下的可能性, 从而使公司的股东不可能减少至一人状态。无效说还坚持复式一人公司不利于交易安全, 原因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假如再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两个一人公司的资产所有者是同一主体, 而这同一主体却要为这两个公司承担风险与责任, 这样就会大大的降低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 还易产生人格混同、资产转移等行为, 相对的增加了这两个公司的债权人的风险。
但是无效说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交易安全保护的问题, 有效说可以有效的弥补其弊端。这主要在于:
首先, 无效说不能有效的抑制实质上的股权归一现象。当事人可以用象征性的持股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在现实生活中, 仍存在以归一为实质的有限责任公司现象, 包括借他人名义投资、象征性持股或仅名义持股等。在确认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做法下, 实质性的归一现象并未得到根治, 该类现象给债权人所带来的不安定因素变得更加隐蔽。
其次, 无效说有悖于效率原则之追求。无效说有悖于效率原则之追求, 且系对股东利益之损害。一方面, 它不利于打破公司僵局。各国公司法在处理表决僵局问题上, 均采用最大限度地利用自力救济原则, 鼓励股东或公司自己设法解决。只有万不得已的情况下, 才会考虑干预原则的运用。另一方面, 它不符合股权保护原则。股东之间的股份自由转让, 是鼓励股东投资的一个有效机制。如果该项机制被破坏, 实际上就是对股东投资自由的一种限制。
再次, 有效说兼顾了安全和效率的平衡。有效说实际上兼顾了安全和效率的平衡问题。在我国公司法缺乏有效的公力救济手段的情况下, 解决公司僵局的最为有效的方式就是自力救济。股份转让协议实际上是股东在这种情况下股东采取的最佳的救济方式。这一方式实际上也符合最大化利用公司资源原则。由此可见, 各国均将解散公司转为穷尽了各种补救方式仍无法解决交易安全问题后的最后诉求。在交易安全和股东权保护二者之间, 无效说并未平衡好二者之关系。
综上所述, 在确认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时, 应当注意债权人利益与股东利益的并重, 但债权人利益应当优先保护。无效说并未解决其立论基础问题:一味杜绝形式上的交易安全问题;二堵住了股东利益保护的可能性。有效说既未构成对交易安全利益的损害, 也兼顾了股东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的其他救济措施, 能够有效地解决在股权归一后可能产生的交易安全问题。因此, 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应为有效。
3 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效力之完善
3.1 确认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之坚持原则
无效说讲求对于交易安全的追求, 有效说则更注重对于交易效率的追求。借鉴各国关于股权归一的规制方法, 并结合我国承认一人公司但禁止设立复式一人公司的具体情形, 对股权归一行为提出如下完善建议:首先坚持最大化利用公司资源原则;其次以具体的立法形式进行完善。
最大化利用公司资源原则, 是当前各国公司法规以及公司实际运营中的一个重要价值追求。该原则对于股东实现其利益追求, 公司实现其经济目标, 社会财富实现其优化配置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坚持该原则对于承认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之效力具有重要的意义。最大化利用公司资源原则表现在对股权归一后的法律规制手段上, 即维护公司存在为基本方式, 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 倡导不随便解散公司的理念。在大多数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国家, 在出现股权归一情形后, 一般都不会随便解散公司。例如, 丹麦《私人有限公司法》规定, 私人有限公司只需一名发起人。因此股份转让原因而出现一人公司后, 不会导致公司解散。
其次, 倡导积极矫正和补救的理念。为了避免公司解散, 大多数国家都倡导积极矫正和补救的理念。具体方式包括给公司一个宽限期, 允许股东在此期间吸纳新股东, 或变更公司的性质, 使公司恢复存续条件, 最大限度地挽救公司, 按照最大化利用公司资源原则来进行处理。
再次, 倡导以消极解散公司为补充手段。对待股权归一后的一人公司, 法院行使职权采取依利害关系申请方启动解散公司程序的消极态度。股权归一后解散公司, 不符合最大限度利用公司资源原则, 会对经济生活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也不利于实现公司的社会价值。因此目前, 无论是允许还是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国家, 在出现股权归一情形后, 一般都不会引起公司解散问题。将该原则贯穿于司法审判与实践之中, 就是要维护公司存在的基本形式, 确保公司能够继续运营。
3.2 确认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之立法完善
目前, 我国出现的股权归一行为导致的诉讼纠纷, 审判中各级法院, 各地法院对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采取不同观点, 归根结底其核心问题在于相关立法不明。为此, 有必要以具体的立法形式进行完善。立法中坚持最大化利用公司资源原则, 融入“宽松态度+依申请+可矫正”的规制方式。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实践, 主要从以下两部法律进行完善。
第一, 完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首先, 完善《公司法》第59条。明确由于股权归一而产生的复式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原本法条中不允许一个自然人设立一个以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但须明确复式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 即承认存续过程中产生的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 不可立即解散公司。其次, 完善《公司法》第72条。在该条第一款中增加说明股东间股份转让包括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仅有两名股东的情况, 明确此情形下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之效力为有效。这样, 更有利地实现股东股份自由转让的权利, 实现股东间的同股同权。再次, 在《公司法》中注入新的法条。条款中确定股权归一后交易安全保护之规制方式, 采用“宽松态度+依申请+可矫正”的规制方式。如此, 司法审判具备了理论依据, 也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第二, 完善公司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在完善《公司法》之后, 需要一系列相关法规的修改与完善。本文案例及实践中存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复式一人公司违反公司法为由, 拒绝为复式一人公司及其股东登记的现象。通过立法途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变更登记这一章中注入新法条, 确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于股权归一后存续的一人公司资本、股东等公司变更情况予以登记。如此, 使公司的状态以公示的方式为社会所知晓, 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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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投资合作协议 篇三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是经国务院同意,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致力于与中国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市场实现对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除为挂牌公司提供定向增资、重组购并、股份转让、价值挖掘、营销宣传等服务外,主要服务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大连国际商会是经大连市政府批准、受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大连市分会业务指导,是设立在大连从事国际贸易、商务交流、投资合作和其他工商业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目前,会员企业1000余家,涵盖大连市各行业和各种所有制的大中型企业、骨干企业、领军企业和中小微企业。
2014年10月,由大连国际商会发起,得到了全市53家各行各业商协会积极支持与响应,共同成立了大连国际商协会联盟。
4.股权投资协议 篇四
乙方:(认 购 人)
经甲方同意,乙方通过充分了解,自愿认购公司股权 股。双方在办理购股手续同时签属如下协议:
一、该股权持有人享有公司全部股东权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并享有公司股权的增值收益和利润分红。
二、乙方同意并委托甲方承办日后股票在境外上市操作交易服务。
三、甲方负责为乙方承办境外上市工作相关事宜,包括在美国股票托管、开设资金账户、代理并代表乙方在境外上市的有关交易交割事宜。
四、为便于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交割,遵照中介机构的要求股权原件要由美国股票证券托管公司管理,便于股票交易时办理相关手续。
五、甲方承担股票上市前在美国办理的股票登记、托管、银行开户首次发生的费用,并承办美国上市相关股票手续。待美国登记、托管、银行开户及中国外币开户统一办理完毕后,乙方持甲方发给的股权确认书到公司领取在美国办理的股票及相关手续(即:股票副本复印件、股票登记回单、股票托管回单及国内股票外币开户账号)。
六、乙方在股权交易、挂失、私下转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代收代办服务。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备一份。
甲方:吉林省永超生态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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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现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 协议书,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
一、甲方 同意乙方向甲方所属的境外母公司注资(以下所提到的境外母公司均指要在境外上市的该公司)。
二、乙方向甲方的境外母公司注资(即股权投资):
1、注资方式:乙方将以现金的方式向甲方的境外母公司注资,注资额为rmb,所占该境外母公司股权为 %。
2、注资期限:乙方可以一次性全额注资或者分批注资,如若分批注资则须符合下列规定: 每月 注入 即 %, 注资 期限共 个月,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次月 号起算。乙方须在该规定的期限内注入所有资金。
3、手续变更:甲方可以采取增资或者股权转让的方式吸收乙方注入的资金,且甲方须在乙方注入所有资金rmb 后 个工作日内完成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4、股权的排他性和无瑕疵:甲方保证对其拟增发或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没有工商、税务问题,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5、费用承担:在本次股权投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如见证、审计、工商变更等),由甲方承担。
6、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投资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如甲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股权投资款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7、退出机制:如若甲方的境外母公司最终没有在境外成功上市,乙方须向甲方按乙方的实际注资额转让所占该境外母公司的股权。
三、甲方的 其他 责任:
1、甲方 应指定专人 及时、合理地向乙方提供乙方在履行咨询服务过程中所必须的证件和法律文件资料。
2、甲方 对 其 提供的 一切 证件和法律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四、乙方的 其他 责任:
1、乙方 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规定从事企业 信息咨询服务 工作。
2、乙方 对 甲方 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责任,乙方 不得将证件和资料提供给与 本次咨询服务 无关的其他第三者。
五、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撰写材料,甲方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意味着甲方认可乙方撰写的材料符合甲方的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如果因为材料不真实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六、由于 不可抗力 因素,如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或者罢工、政府强制措施、政府政策变更等原因而影响本 协议 的执行,双方不负违约责任,根据事故影响的时间可将 协议 履行时间相应延长,并由甲乙双方协商补救措施。
七、甲乙双方 在执行协议中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八、协议的生效及其它:、本协议签字盖章 和授权代表签字后 即时生效。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地址: 地址:
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协议书签订地点:
5.股权投资协议范本1 篇五
甲方(被投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投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如下协议,并声明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基本信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万元,实缴资本:_________万元人民币。股东_______名,股权结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同意乙方向甲方公司注资。
第二条
股权投资
1、注资方式:乙方将以现金的方式向甲方公司注资,注资额为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随身法务提示:如采用其他货币结算的,请自行更换货币单位。】
2、甲方公司采取______________(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方式吸收乙方注入的资金,且甲方必须在乙方注入资金后_______(日/工作日)内完成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随身法务提示:如双方约定的时间小于7日的,建议以“工作日”为单位。】
甲方公司吸收乙方的注资后,股权结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本次股权投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如见证、审计、工商变更等,由______方承担。
第三条
注资期限
乙方分_________次完成注资,于合同签订后________日内缴付_________万元人民币;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缴付_________万元人民币;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缴付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随身法务提示:如采取一次性全额注资的,请注明注资的具体时间,即“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缴付全部注资。”】
第四条
股东身份的取得
乙方自公司全体股东表决通过本合同项下内容之日起取得公司股东身份,享有本合同项下的股权和其所附的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股东义务。
乙方应督促甲方公司自乙方支付完全部投资资本后______日内为乙方进行股东名册登记,出具出资证明。
【随身法务提示:股东名册是确认股东身份的凭证,股东名册不进行变更的,受让方对内不具有股东身份。】
第五条
甲方责任与保证
1、甲方应指定专人及时、合理地向乙方提供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必须的证件和法律文件资料。
2、甲方对其提供的一切证件和法律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3、甲方保证其对拟________(增发或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没有工商、税务问题,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
乙方的责任与保证
1、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规定从事相关工作。
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责任,乙方不得将证件和资料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3、乙方保证其主体资格合法,能独立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者法律责任。
4、按合同约定缴付投资资本。
第七条
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如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另一方有权就因此而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责任、损害、费用及开支等要求违约方作出赔偿。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如数缴付股权回购价款时,每逾期一日,按应付价款的______%支付滞纳金;逾期支付超过_______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
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第八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一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飓风、火灾等自然灾害及战争、**、政府行为等情况。
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法律的变化而致使本合同中任何一方或双方不能不分或全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无须向对方担负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交不可抗力的合法证明文件。双方应就不可抗力立即进行协商,寻求一项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尽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
如不可抗力的情况消失后,本合同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而不向对方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其他约定
1、如甲方未能在__两__年内实现公司上市或完成融资,则甲方应以原价回购乙方的股权。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随身法务提示:如双方没有其他约定,可以删除此条。】
第十条
法律使用
本合同的签署、有效性、解释、履行、执行及争议解决,均使用中国法律并受其管辖。
【随身法务提示:如本合同具有涉外性质的,可由双方合同约定法律适用。】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随身法务提示:选择仲裁或者法院,选择何地法院,情况较为复杂,建议咨询律师后决定。】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合同。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
通知
任何一方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向对方发出的正式通知、要求或其他信息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至对方以下的地址或传真至以下的传真号:
1、甲方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日内,通知对方;否则,送达至原地址即视为已经送达至该方。
第十五条_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____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6.股权合作协议书 篇六
乙方:___________
以上各方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受让_________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总额(以下简称“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中,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各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资总额以10倍的溢价受让_________股权,并以该股权作为出资,参与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____%。
各共同投资人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上述出资额解入指定的银行:_________。
第三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四条事务执行
1.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五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7.刍议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篇七
一、新会计准则的变化
1. 核算范围重新归类
原投资准则中, 既包含了长期投资, 也包含了短期投资;既有股权投资, 又有债权投资;而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仅对满足条件的长期股权投资做出规范, 而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则归入《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进行规范。
2. 明确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方法
原投资准则中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并没有具体分类, 只是统一规定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新准则中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区分为企业合并取得和非合并取得, 合并取得又分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几种情况, 明确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计量, 这有利于反映股权投资在取得日的实际价值。
3. 转变后续计量
在后续计量中, 新会计准则较原准则变化较大。首先, 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核算范围发生变化:原准则中, 成本法适用于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情况, 权益法适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新准则中将形成控制的投资改为成本法核算。其次, 在权益法核算中, 对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也不同:原准则对于初始投资额与所占份额的差额确认为股权投资差额或资本公积, 并且对于股权投资差额要分期摊销;新准则中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第三, 减值处理不同。原准则期末一律进行减值测试, 计提减值准备, 且可以转回;新准则要区分情况分别处理, 并且对于减值准备不进行转回处理。
二、新股权投资准则对公司业务核算的规定
1.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确认
在新准则中,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的确认, 改变了原会计准则的统一核算, 而是根据不同标准予以分类, 分别核算。
(1)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控股合并) 取得的股权投资 (吸收合并、创新合并不形成长期股权投资, 在此不再赘述)
(1) 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因合并是在企业集团内进行的, 交易价格往往不公允, 所以在合并日采用类似权益结合法处理。即按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 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而发生的各项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直接相关费用, 则计入当期损益。 (3) 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应当调整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 调整留存收益。 (4) 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一般无差额。
由于投资所产生的差额只能调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 不能调整企业的投资收益, 压缩了公司的盈余管理空间。
(2)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控股合并) 取得的股权投资
(1) 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因合并是在非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 交易的价格相对是公平合理的, 所以在购买日按照购买法进行核算。即按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 (不包括为合并发行的权益性证券、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而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 之和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 初始投资成本与企业合并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的账面价值的差额, 视同资产销售, 确认当期损益。 (3) 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购买方只在购买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调整分录时才将该差额列示为商誉。 (4) 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计入合并当期损益。因购买日不需要编制合并利润表, 购买方在购买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调整分录时将该差额调整为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5) 购买方在进行有关会计处理后, 应单独设置备查账记录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以便以后编制合并报表之用。
由于公允价值的确认带有较多地的主观性, 公司可以人为地加大公允价值, 制造出较大的差额, 这又给公司提供了盈余管理的空间。
(3) 非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
如果不是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通常以取得股权投资时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及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
无论是合并还是非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应作为应收项目处理。
2.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等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1)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
(1) 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2)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合并》准则来看,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在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形成的是控制关系, 因而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这对于母公司的单独报表来说, 失去了业绩粉饰的助手, 利润将大幅度降低, 能更好的体现稳健性原则。只是在编制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按照权益法进行表上调整。
(2)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权益法
投资企业对被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 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1) 初始投资成本调整
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新准则不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调整。这种处理有悖于权益法的基本原理。
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 投资损益的确认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 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的份额 (法规或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损益除外) , 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应确认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损失的份额, 首先减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次, 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的情况下, 冲减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 (融资租赁产生的长期应收款) 账面价值;再次, 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 应按预计将承担的义务金额确认预计负债, 并计入当期投资损失;最后, 如果还有超额损失, 将在账外进行备查登记。当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盈利时, 按以上相反顺序处理。
(3) 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将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 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
(3) 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
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 应当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对于计提的减值准备在持有期间不允许转回, 直至相关投资被处置时才予以转出。在这种限制下, 将有效的遏制上市公司利用减值准备作为“秘密准备”调节利润的情况。
3.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 (1) 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 应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并在此基础上比较该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 确定是否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在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 应区分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新增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三部分分别处理:
(1) 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第一, 属于通过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部分, 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第二, 属于原取得投资时因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同时调整留存收益。第三, 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再次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 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2) 对于新增的股权部分, 直接按权益法进行初始投资成本调整。
(3) 因处置投资等导致对被投资单位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 应当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 具体处理同 (1) 。
(2) 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应当以转换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基础。
4. 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 应相应结转与所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应确认为投资损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原计入资本公积中的金额, 在处置时亦应进行结转, 将与所出售股权相对应的部分在处置时自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损益。
摘要:新会计准则自2006年2月15日由财政部正式发布以后, 在上市公司已率先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实施, 对我国传统的会计理论与实务提出了巨大挑战。本文仅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确认、后续计量、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之间的转换和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等变化角度说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变化, 以作抛砖引玉之用。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 (2001)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 (2006)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6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2006)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6
[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06)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7
8.高盛:最佳投资银行股权投资行 篇八
Dealogic的统计显示,高盛是2010年亚太区参与股票融资交易最多的投资银行,向总额314.7亿美元的88宗交易提供了咨询服务。在《亚洲金融》(FinanceAsia)2010年成就奖的评选中,高盛被授予最佳投行、最佳股票承销行、最佳金融机构行、最佳科技、传媒与电信业行4项大奖。自2005年以来,高盛是首家同时获得最佳投行、最佳股票行和最佳交易3项殊荣的投资银行。该行同时获得4个年度交易奖(最佳交易、最佳股票关联发行、最佳股权投资)和3个地区年度奖。
在《国际金融评论》(IFR)颁布的2010年评选结果中,高盛又被授予最佳股票行和亚太区最佳股票行两个奖项。此外,高盛参与的中国农业银行221亿美元IPO和中国联通18.4亿美元可转债发行也分别荣获IFR授予的最佳股票发行奖和最佳股票关联发行奖。
2010年,高盛完成的中国企业上市与融资项目主要包括:中国农业银行“A+H”IPO;永晖焦煤、融创中国、中联重科在香港IPO;搜房网、安博教育、学大教育、优酷网在纽交所IPO;高德软件纳斯达克上市;以及中国平安12.6亿美元股份的配售等。
同期,高盛还出任国家电网、中国石化、工商银行、中国平安、上海医药等大型中国企业并购交易的财务顾问。基于在华业务的出色表现,高盛中国团队的章星(高华证券CEO)、杨昌伯(高盛高华董事总经理)、洪宁(高盛高华董事总经理)和许利源(高盛北京代表处负责人)四人自2011年起晋升为该行全球合伙人。
2010年,高盛在华参与的股权投资项目主要包括:斥资约10亿美元收购安盛(AXA)所持泰康人寿保险15.6%的股权;投资一嗨汽车租赁7000万美元;投资医疗垃圾处理企业普华康健环保科技,成为其最大的机构股东。此外,高盛入股的海普瑞在国内中小板成功上市。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经济率先复苏,高盛股权投资基金因此更加关注中国市场。该行的投资持股比例区间是5%-40%,平均持股比例为15%-20%。
为了拓展中国内地的基金客户以及高端个人客户,高华证券一方面加强面向机构投资者的证券研究服务(上门路演、组织基金客户联合调研、提供海外培训机会等),另一方面将其营业部网点从北京、上海扩张到深圳、重庆与南京等城市,组建投资顾问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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