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生产经营单位

2024-11-07

下列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精选6篇)

1.下列关于生产经营单位 篇一

建设用地单位申请用地预审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按国土资源部门的格式填写)。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报告(按国土资源部门的格式填写)。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开审批的,提交性能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提交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函件和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交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函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备案的建设项目,提交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函件和项目申请表备案报告书。

4、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或用地布局图(电子档)。

2.买家电下列资料莫乱扔 篇二

一、说明书

家用电器说明书包含了产品的安装方法、操作程序、安全注意事项、故障维修、技术性能、电气指标、工作环境、安全警示事项、售后服务保障等基本信息,理应是消费者选购产品后的首要读物,也是日后安全使用和保养家用电器的可靠保证,一定要妥善保存,避免丢失。

二、产品合格证

它是家用电器合格的有效证件。其内容一般有家用电器的名称、生产厂名、检验员号和检验日期等。

三、“三包”凭证及发票

它是家用电器产品售出时制造商和销售商提供给用户的单据或凭证,是家用电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或故障后用户要求对其包修、包换、包退的依据。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和维修者名称、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整机(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配件(三包)有效期、修理记录等。

四、电路原理图

许多用户错误地认为家用电器的电路原理图是专业人员用的,普通老百姓用不着,因此不注意保存家用电器的电路原理图。其实不然,保存好家用电器的电路原理图,对电器日后出现故障时维修会有极大的方便。

五、商家提供额外服务的合同

3.下列关于生产经营单位 篇三

关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的指导意见

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工作,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依法明确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社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同时也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一)组织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建立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及时排查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

(四)保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保证本单位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组织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计划。

(六)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培训时间,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保证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为职工提供并监督、教育职工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为职工交纳工伤社会保险。

(七)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不断提高和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设施稳定运行,保证特种设备经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

(八)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专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转。矿山和隧道施工单位要建立救护队或与附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九)切实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二、依法建立健全以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包括内部各层次、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和具体领导责任,协助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并提出处理意见。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要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自我防范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要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

三、各级政府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依法及时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水平适时修订。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事项,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把市场准入关;要有针对性地指导各类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和监控;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其他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等;督促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全业绩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国有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国有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国有企业重特大事故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国有企业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四、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业绩考核体系,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一)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逐级进行分解,提出相应行业、地区和生产经营单位的控制指标。对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采取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等方式。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形成全面、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体系。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检查结果要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主管部门通报。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安全生产责任指标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及时纠正执行中的各种问题,保证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和严格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建立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与奖惩制度,组织实施考核奖惩。考核的组织形式及牵头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涉及煤矿企业的,要吸收煤矿安监机构参加或征求其意见。根据考核结果,对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好的给予奖励,对未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给予处罚。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等单位可依法推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其他国有企业主管部门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时,必须将安全业绩考核作为重要内容,考核结果要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和任免挂钩。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绩效量化考核体系,加强内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要与职务任免、劳动分配挂钩。各类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实行内部风险抵押金制度,推行安全结构工资制,形成有效的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

4.下列关于生产经营单位 篇四

转制为企业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财务、资产关系变更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下简称为转制单位),应当制定转制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2.转制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的,由财政部门履行财务监管职责,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3.转制单位财务隶属关系需要划转的,由划出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商划入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确定;涉及预算指标划转的,按照有关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二、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和工商登记

4.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转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中,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 1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的,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5.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要在转制方案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资产清查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6.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批复。其中,对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和《淄博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臵管理办法》(淄财国〔2002〕7号)及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对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其中涉及资产损失的,按照《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确认。

7.完成资产清查后,转制单位要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负债重新分类建账,由财政部门组织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报告按规定在原单位公示。在财务审计的基础上,由财政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财政部门依据资产评估结果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8.转制单位整体或部分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进行产权转让等,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9.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批准转为国有企业时间即转制基准日起,由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撤销事业单位建制,收回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三、财政、税收政策

10.转制单位完成转制后,在过渡期内,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原有的正常事业费是指财政部门核定的基本支出经费,不包括项目支出经费。

11.转制单位完成转制后,承担政府委托项目的,各级财政部门将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视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给予一定的项目经费补助。

12.在转制过渡期内,转制单位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拨付;转制前人员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尚未解决的,转制时由财政部门视财力一次性拨付或分期分批解决;转制前人员经费自理的离退休人员及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由转制单位按照所在区、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企业住房分配货 3 币化改革政策以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从本单位相应资金渠道列支。

13.转制前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转企单位,转制过渡期内可继续享受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转制前享受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转制过渡期内可继续享受此项政策;对转制单位在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镇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上述政策,在转制过渡期内,如因税制改革而发生调整变化的,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四、社会保障政策

14.转制单位转制后按照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移交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其中单位及其职工未参加或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补缴,不补缴的不视同缴费年限。截至转制基准日,转制单位给予在职职工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由其所在单位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标准为:转制前本人按国家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军队)工作年限×0.5%×120个月。职工原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与一次性补贴一并计入本人个人账户。

15.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今后国家和省统一调整离退休生活待遇时,仍按事业单位的办法执行。其中,统筹项目内的待遇,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4 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统筹项目外的待遇,市属转制单位中原属财政供养的离退休(退养)人员,由市财政拨付;不属财政供养的离退休(退养)人员,由转制后的单位支付。

16.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纳入转制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龄连续计算,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截至转制基准日,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作人员(不含合同制人员),由本人申请,按管理权限批准以后,可按照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内部退养。内部退养人员内退期间统筹项目内的生活待遇所需资金,由单位改企业时一次性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退养人员除医疗保险应继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按退休人员对待。

17.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照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8.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19.转制前未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或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要按照规定补缴失业保险费至转制基准日。转制后,单位和职工应继续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

20.转制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 5 之日起,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在职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21.转企改制中处理人事劳动关系和衔接建立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及转制前离退休(退养)人员转制后生活待遇、医疗待遇所需费用,按原渠道解决;单位确有困难的,经审核,可由主管部门统筹解决;主管部门难以解决的,经审核,可由同级财政部门调剂解决。

五、其他事项

22.本规定中的转制过渡期一般为5年,自转制单位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23.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等转制为企业的,继续执行相应的现行转制政策。

5.下列关于生产经营单位 篇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开发区管委会2011年安全工作总体部署。近期,将对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分批次地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1、持有《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即将到期的人员;

2、还未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的主要负责人(有限责任制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3、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全体管理人员以及车间主任、安全员等)。

4、已取得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而未参加2011年再培训的人员。

二、培训内容及班期设置

培训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及相关法律法规;生

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与技术;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事故预防报告调查处理等。

班期设置:主要负责人培训安排二期培训,安全管理员培训安排二期培训。

三、培训地点及时间安排

班期安排如有变化请以电话通知为准。

四、报名方法及准备资料

请参加相应培训的人员,收到通知后填写回执并回传到我中心。每期培训报名截止到开班前10天。参加培训时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近期2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老师

电话:022-66217333-8041*** 传真:022-66217082 E-mail:LLSANHAO@163.com 地址:开发区第三大街22号

六、参训人员报名回执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培训报名回执单

6.下列关于生产经营单位 篇六

中心发展进程及存在不足

中心前身为1971年4月成立的市府修建队,当时仅为机关办公、干部住宅提供维修为主的小型维修队,经营单一,对内为主。1993年9月为开拓市场,注册成立了建筑工程公司,2007年4月清理规范事业单位单位需要更名为市级机关物业维修服务中心(简称:物管中心,下同),并保留市级机关房屋修建队名称。近几年来,随着机关后勤服务的发展,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业务范围从单纯的建筑、装修衍生到物业管理、房产中介、人力资源,已形成了“一业为主,多业为辅”的经营格局,中心下属4家全资投资子公司,注册资金近千万元,其中物业公司已达到国家物业一级资质,物业服务面积达到100余万方。员工也从原来的事业在编30余名发展到包括企业员工500余人的规模企业,为政府和社会提供了诸多优质服务。中心近几年来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已逐步从单一的业务范畴逐步向多元化发展,市场化运作也进行着不断的新尝试,但受体制限制,人才制约,业务局限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存在许多不足。

(一)体制局限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由于近10年来管理局对实行经营类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均采用只出不进的模式,造成了人才的脱节,事业在编员工人员年龄严重老化,35岁以下人才已出现断层,对中心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带来了极大的制约,人才战略无法实施,人才选拔缺乏梯队,人才培养周期过长,主要表现有:

1、事业编制的不合理性

中心岗位设置中,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占绝大多数,现有的在编职工中,由于行业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显得尤为重要,此类人员的管理、聘任以及续聘都需要清晰;同时担任一定职务管理人员随着年龄的增大,根据管理局有关文件规定距3年临近退休的人员将逐步退居二线,这些人员往往既有实践经验,又有理论基础,还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岗位技能,此类人员的使用和发挥也值得探讨,是高高挂起还是发挥余热,对我们自收自支的经营类管理的事业单位需有清醒的意识。

2、岗位竞聘的实质性

我局一直以来严格事业编制员工和公务员身份,不可互通,不可交流,不可逆向,禁锢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员工积极性的发挥、人才的锻炼以及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转化的可能。局属事业单位多年来人才的零引进,导致近几年来老员工的逐步退休或退居二线,人员结构严重老化,管理局近些年推出的事业单位竞争上岗,因年龄条件所限几乎无法满足竞岗条件,形不成有效竞争岗位,长此以往,事业单位的竞争上岗将成空谈。打破所谓机关、事业单位逆顺留的用人机制和考核,会进一步缩短人才培养的进程,扩大人才培养的范围,更有利于培养机关事务工作的全才,在整个局系统中形成互通、齐创、共赢的工作氛围。

3、企编人员的局限性

在经营类管理性质事业编制人员招聘逐年趋紧的前提下,管理局出台有关吸纳企业编制人员充实事业编制人员不足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人才引进的困惑,该政策实施 4年多来,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

(二)绩效考核的片面

大政策确定了事业单位和机关单位考核的不同,任职和薪酬的分离,如何绩效挂钩,如何制定合理的考核机制,如何发挥基层事业单位的积极性,在完成工作目标的同时提升一定的经济效益很值得思考。事业单位在强调职能目标完成的同时,是否应注重经济利润的考核,机关单位在强调管理职能的同时是否应具备服务协调于基层事业单位的意识,不以单位当年利润为考核指标,而仅仅以上年度为参考依据限制10%增长比列也极大地局限了基层单位的工作积极性和对我开拓的步伐,过于片面。

(三)企业升级的瓶颈

目前中心现有的资质主要有:物业管理一级资质(已申报一级,正在审批中),装饰设计三级。由于目前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物业管理和装饰设计资质均需以企业身份申报,物业尽管已审批通过一级资质,但是市场化进程过小,目前仅仅服务主体均为机关办公楼和机关住宅,社会参与度微乎其微,装饰设计由于业务承接也仅限于机关内部,累计业务量较小,再上一个等级单独过大。

(四)职能分工的重复

从《条例》看,政府机关的职能更趋向服务和监管,正所谓大政府,小社会,故管理局大包大揽、过多细节问题的关注限制了基层事业单位的经营思路和经营效率。

发展进程中的新思路

(一)职能定位

《条例》中,要求在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务接待等方面制定标准,明确机关事务工作的行为规范,强调了自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和服务管理三大方面的集中管理、统一管理的职能及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机关事务工作的四大基本原则。

(二)机遇挑战

《条例》中提出了政府机关用地、办公用房实行统一管理,实行统一权属登记;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实行统一建设;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执行全国统一标准,明确维修标准、物业服务标准等等;面对此职能的强化,既是对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对我中心也是机遇和挑战。

(三)理顺关系

机关后勤服务是机关履行职能的条件,是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内容,管理局始终坚持为领导、为机关、为机关干部服务的“三服务”宗旨,作为多年来提供机关后勤服务的经营类管理事业单位在人员配置、服务内容和管理水平上出现了诸如经营范围重叠、人才缺乏、项目对接不畅等多类问题,导致发展出现瓶颈。

(四)效益提升

整合资源,清晰经营方展方向、确定发展战略目标,利用现有资源,强化管理局改革发展进程中对机关办公用房、机关住宅的权属登记、建筑施工、维修装修、物业服务、租赁置换等归属的行政管理要求,必将为中心开创出一条新思路,中心也将以高效、按时、保质完成局下达任务为基础,不断开拓思路,走向市场,做大做强,不断提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机关后勤服务提供更广阔的天地。

总之,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我局经营类管理事业单位发展进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感,探讨有利发展的模式、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解决发展进程中的矛盾,抓住机遇,迎难而上,不断摸索市场化模式,锻炼队伍,为顺利改制奠定物质基础和人才基础,为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尽一份绵薄之力。

(作者单位:杭州市市级机关物业维修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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