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书

2024-08-1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书(共17篇)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书 篇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

合同编号:

发包方(甲方):法定代表人姓名:

承包方(乙方)代表姓名:身份证号:

承包方代表住址: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特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本集体土地份亩,其中:田亩,土亩,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承包地块详见登记表。承包期限从1999年9月1日起至2029年9月1日止。承包土地的所有权属集体,乙方只有承包经营权。

二、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方享有的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发包方承担的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三、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包方享有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承包方承担的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本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乡镇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发包方(甲方):(盖章)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盖章)年月日 承包方(乙方):(盖章)年月日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书 篇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不签订合同或合同签订不明确极容易产生合同纠纷;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按照约定, 容易发生合同纠纷, 产生违约责任。下文将从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提出避免以及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的建议。

1 合理明确的订立合同, 有效减少合同纠纷

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主要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五种。五种方式应按类别订立不同的合同。由于我国农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 对法律概念掌握不清, 首先容易出现合同类目的选择错误。在明确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几种流转方式的区别后, 选择自己所要进行的流转方式订立相应合同。另外合同中需要对以下事项作以明确规定:

1.1 流转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需要写明流转土地的具体位置、地类、面积、界限、用途, 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 原承包合同编号, 以及土地流转后使用方对土地的用途。

1.2 流转期限

需要明确写明流转的年限, 自某年某月某日起到某年某月某日止。此处日期要注意符合法律规定的最长时限, 并且不可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另外还要写明交付日期。

1.3 支付金额、时间、方式

明确约定流转土地以实物形式支付, 还是以现金方式支付。明确约定具体每年每亩需要支付的实物种类及公斤数或人民币金额。由于流转期限较长, 还可考虑物价等因素另行约定。支付可采取一次性交付或逐年交付。一次性交付的要明确交付日期, 逐年交付的约定每年具体交付日期, 还可约定每年以多少比率递增。当然, 逐年交付也可约定不递增。

1.4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发包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转包金,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到期收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合理利用、保护流转土地, 有义务协助承包方按合同约定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干预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承包方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有义务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转包金。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不得随意弃耕、抛荒。转包期满, 及时向发包方交还土地, 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接受流转权。承包方在流转期限内再次流转的, 需要经发包方同意, 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1.5 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应明确约定权属及相关补偿措施。

1.6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 可以解除合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一方违约, 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承包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1.7 违约责任

双方应当明确约定违约的情形以及承担的违约责任, 这样可以促使双方认真履行合同, 同时也可以保护守约方的利益。

1.8 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 也可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 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依约履行合同, 有效避免合同纠纷

当事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有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后, 应依约履行。

当事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有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后, 应依约履行。

发包方按约如期交付;按约合理行使监督权, 不干预接受流转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强迫接受流转方再次流转土地。

承包方按约如期支付价款;按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土地, 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按约维护土地基本设施, 合理使用;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约积极行使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 不弃耕, 不抛荒;不擅自再次流转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返还流转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 合同纠纷解决建议

3.1 发包方违约

我国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的成因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合同约定不明确产生纠纷, 第二类则是旅行时违反合同约定内容而产生纠纷。在实际操作中, 流转双方对合同约定不明确事项产生纠纷的, 双方需要再次协商, 对约定不明确事项达成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协商不成的, 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而第二类违约产生纠纷的情况就比较复杂, 现实中的案例也多是这种情况。

(1) 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目前, 在一些地方, 不尊重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有的发包方为了发展农业产业化、实行规模经营或其他理由, 违反农民意愿, 强迫承包方统一耕种某种作物;有的发包方假借统一管理等名目, 强迫承包方购买指定或代销的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承包方如不同意, 有的发包方即采取不正当手段强制推行, 甚至砍毁承包方已经耕种的作物。当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的强制要求耕种, 产品出现卖难、减产等问题时, 发包方又不予解决或者无力解决, 给承包方造成损失。对上述违约行为, 发包方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 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当前, 有的乡村干部不注意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习惯用计划经济的思想和行政干预的手段指导农业生产, 强制收回承包地。农民如不接受, 发包方便通过不正当手段操纵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达到少数服从多数产生有关决议, 强迫农民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 放弃或者变更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上述行为, 发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 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承包方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时, 除以转让方式流转须经发包方同意外, 其他流转的方式, 发包方一律无权干涉。但是, 目前在一些地方的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发展过程中, 发包方以结构调整和发展农业产业化为借口, 以各种手段强迫承包方将承包地进行流转。这些行为都是严重地侵害了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违法行为, 应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4) 发包方未依合同约定交付承包标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 发包方应依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条件将标的物交付给承包方经营使用, 否则, 即构成违约。如发包方逾期交付、拒绝交付等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5) 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 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第30条又对妇女结婚、离婚、丧偶时处理承包地问题的原则作了规定。但是, 实践中, 剥夺、侵害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也经常发生, 其表现形式很多, 有的是妇女出嫁时, 不论何种情况一律收回其承包地, 有的是在承包时不能做到男女平等, 有的是非法剥夺妇女的继承权等。对上述侵权行为, 发包方应承担民事责任。

3.2 承包方违约

(1) 承包方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用于非农建设。承包方未履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手续, 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其行为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如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活动中出现上述行为, 即是严重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 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是指由于对土地的不合理耕作、掠夺式经营、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取土、采矿以及其他不合理使用土地的行为, 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破坏耕作层等严重破坏耕种条件的情况, 以一般的人力、物力难以恢复种植条件的损害。发包方一旦发现承包方有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情况的行为时, 有权制止承包方的行为, 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 承包方没有依约定交纳承包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有依合同约定交纳承包费的义务。承包方应当依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数额交纳承包费, 不得无故逾期交纳、拒绝交纳或少交纳, 否则, 即构成违约。构成违约的, 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因承包费或交纳承包费等方面产生争议的, 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时, 对承包合同中所约定的承包方应当承担的义务中, 超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超过的部分不予保护。

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中合同纠纷数是最主要的纠纷形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的处理, 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也关系到农村的稳定以及整个农业的良好发展。本文首先提出通过明确的合同订立以及规范依约履行以有效减少纠纷的办法, 在此基础上提出合同纠纷解决建议以更好保障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权利。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

参考文献

[1]杜德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及其控防对策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 2013 (2) .

[2]朱柳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研究[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 2012.

[3]张红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性质的法律辨析[J].河北法学, 2011 (6) .

[4]杨光.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对策[J].当代经济研究, 2011 (10) .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书 篇三

2008年10月29日,韩某与詹某就韩某为户代表承包的3亩菜地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韩某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詹某,转让期限为10年,詹某一次性交付转让费人民币12万元。双方当事人以及证人陈某在协议书上签字按印。协议签订当日,詹某交付转让费用人民币12万元,韩某将土地交付詹某使用。2010年4月,韩某以该合同没有经过发包方同意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并在詹某已经耕种的土地上种植其他作物。詹某多次要求停止侵害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韩某停止侵害并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性质,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在协议签订后均已履行主要义务。被告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根据,双方应当按照原合同履行。遂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五十六条规定,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

韩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上诉方没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发包方出具的证实虽未以此为不同意的理由,但该理由是客观存在的,故可以认定发包方不同意转让具备法定理由。因此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对被上诉人詹某提出的继续履行合同、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故二审法院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民事诉讼法》 判决撤销原判,确认韩某与詹某签订的协议无效。

观点评析

本案中两审法院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其原因在于两审法院对于本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的认定不同,即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是韩某与詹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一审法院是从合同的构成要素来进行判定的,认为其符合合同法对于合同的有效构成要件的相关规定,因此判定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二审法院认为该合同没有获得发包方的同意,而发包方又具有不同意的合法理由,因此该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笔者赞同二审判决的认定意见,其理由如下: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

在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定位为物权还是债权,我国学界历来就有物权说与债权说之争。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的观点,主要出于以下理由:(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所直接规定的权利,并且学界通常认为该节是对物权制度所作的规定;(2)承包人对所承包的土地有在法律和合同规定范围内直接控制、利用的权利;(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认为,判定一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至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转让方是否具备法定的转让条件。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而已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根据这一条我们可以看出,转让方需要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土地是民生之本,保障农民对土地的拥有以及转让权利才能更好di 保障土地的合理使用。

第二,受让方是否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

第三,须经发包方同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人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第四,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对农户之间自愿合作,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共同发展农业生产,法律是支持的.但是我们需要把握入股的界限,入股应当是发生在承包人之间的,不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成股份来投资到经营性的公司当中。

认定一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应从以上四个方面来综合考量,四项要素都具备.一般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有效,欠缺其中任何一项,都会造成效力上面的瑕疵。

2.本案转让协议的效力分析

从上面的分析可见,我国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的转让规定了严格的条件。虽然合同法对合同的规定更多的是强调意识自治原则,但是由于土地是民生之本,法律需要通过对土地的流转进行特别规定才能更好地保障土地的合理利用来保障农民对土地的享有。

在本案中双方通过转让协议的形式来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本案的焦点就是此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判断效力问题,我们应当从上文中提到的转让的四个条件入手。首先是转让主体是否具有转让的法定条件。根据案例分析来看,虽然韩某并不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但是由于这点更多地是从学术上面的分析,无法找到法律依据直接判定协议的无效,因此司法实践中无法直接判定其协议是无效的。其次,本案中的詹某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具有受让人资格,詹某受让此土地是用于农业生产,因此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最后一点也是本案需要讨论的就是此协议是否受到发包人同意以及是否存在合理的法定理由来对抗发包人的未表态。

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需要发包方的同意。发包方是否同意,我们应当通过双方转让合同书上是否有发包方签字盖章明示批准同意转让来进行判定。本案中只有双方当事人以及证人签字,并没有发包方签字,因此此案中并没有得到发包人同意。

nlc202309040142

针对是否需要发包人同意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还作出了专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拖延表态的,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此案中是否能够以发包方无法定理由拖延表态作为依据来认定转让协议有效呢?关于这一点,根据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可以总结如下几点法定理由:1、承包方不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关于这一点,由于合同签订时可能出现转让方是出于生活所迫或者偿还债务的情况,因此更多地需要发包方来把握这个情况,从而来保证农民的切实利益以及生活保障。2、转让不符合平等、自愿、有偿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平等自愿有偿原则通过发包人的法定理由来得到实行。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需要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关于这一点与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条件相吻合。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应当用来从事农业生产,不能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5、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优先权。当出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竞争转让权,在转让时间、转让费和内容等方面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果转让方转让给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发包人就可以以此作为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延迟表态。

在本案中虽然发包人并没有明确提出承包方不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这个法定理由来不同意双方的转让协议,但是这个理由是事实上存在的,而且发包人并没有签字,可以默认为发包人以此为法定理由不同意此转让协议。转让协议是没有经过发包人的同意的,因此本案中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是无效的。

本案中一审与二审的判决之所以不同的原因是,一审更多地是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考虑本案协议的合法有效问题,却并没有意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经发包方同意其实就是一种审批权,因此转让协议除了需要符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以外,还需要按土地承包法的特别规定,得到审批才能够生效。因此本案中虽然存在主体不适格的情况,但是更好地是从审批方面来进行判定,从而得出其无效的结论。

这里还应指出的是,虽然本案根据《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其无效的结论,但是实际生活中,由于农村是个熟人社会,土地承包权的转让一般也为同村村民和村组干部所知,作为发包人的村委会也大都通过默示同意的方式不加干预。因此,本案可否认为村委会默示同意,值得进一步思考。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 篇四

甲方(农户)名称:

地址: 乙方(公司)名称:

地址: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四川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甲方采用租赁方式将其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流转土地用途: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用于非农生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十五年。

日起至

日止。

四、流转土地的种类、面积、位置:

甲方将耕地

亩经营权流转给乙方,该土地具体位置

(名称)。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

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流转费用

元/亩/年,总计人民币

元(大写:)。乙方于每年

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当年的土地租赁费。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二)义务: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帮助调解乙方的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在受让的土地上,具有生产经营权。

(二)义务: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按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用,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流转的耕地进行有效保护。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有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可以变更和解除: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调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诉。不负仲裁决定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镇乡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备案复印件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大会才能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合同期满,经过甲乙双方协商可以续签合同。如果不能续签合同,乙方须将土地恢复耕地原状。

甲方(农户)签字:

乙方(公司)签字: 电话:

电话: 盖章:

盖章: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时间:

****年**月**日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篇五

[县简称]土让字第[2016] 号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恪守: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组山场亩、耕地亩土地(地块名称、等级、四至、土地用途[以甲方与发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为准]附后)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文化旅游项目。

二、转让期限

共计伍拾年,自2016年 月 日起至2066年月日止。本合同约定的转让期限,包括甲方本轮土地承包剩余年限、下轮及再下轮土地承包年限,合计不少于50年。除非国家征收或出台禁止性法律规定,否则,本合同约定的转让期限,甲方或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其中包括本合同约定的转让标的的甲方承包主体任何形式的变更等。

三、转让价格及转让金

鉴于乙方受让上述土地使用权的用途,故本合同转让价格,是以受让土地旅游资源价值为基础,再经双方协商一致所确定。

(一)、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分别为:

1、山场:(包括林地、空闲地、水塘、沟渠、道路等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综合转让金为人民币1200元/亩/50年;

2、耕地:(1)、水田转让金为人民币400元/亩/年,(2)、旱地转让金为人民币150元/亩/年。

以上转让金,包括甲方承包经营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补偿金、天然林、人造林、苗木、经济作物等所有地表上作物的补偿金,乙方支付了上述综合转让金后,不再向乙方支付其它任何款项及费用。

(二)本合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元整(¥_____元)。(详见明细表)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

(一)乙方用人民币现金方式支付转让金。

(二)支付时间分别为:

1、山场转让金的支付:(1)、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按每亩50元向甲方支付定金计人民币___元;(2)、本合同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备案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总转让金的20%;(3)、甲方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全部交付乙方,并将林权转让至乙方名下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总转让金的30%(从中扣除己支付的定金);(4)、土地交付满10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总转让金的20%;(5)、土地交付满20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总转让金的30%(转让金全部付清)。

2、耕地转让金的支付:(1)、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按每亩100元向甲方支付定金计人民币___元;(2)、本合同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甲方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全部交付乙方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第一年的转让金(从中扣除己支付的定金);(3)、从第二年起,采取逐年提前支付的方式,即上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年届满前10日,乙方支付下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年的转让金,并以此类推。

本合同约定的转让金计算的起始时间,以甲方承包土地实际交付乙方之日起计,若本合同约定的其它起算时间与实际交付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手续,甲方原则上应于_______年月___日前,一次性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付乙方。但在不影响乙方项目规划建设的前提下,经乙方书面同意的,可分期分批交付。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本合同所涉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业经发包方同意,由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即现状交付。经乙方书面同意的,甲方种植的作物,可以在限定的期限内收割(或移植)。

3、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变更土地经营权证书及林权证书,签订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尤其是旅游项目开发建设)、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等权利。

5、乙方有权按政府有关部门的批文,并按旅游开发项目的规划,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并享受国家及地方对农(林)业承包经营及旅游项目开发所给予的优惠、扶持等政策,但也须承担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关义务。

6、对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己享受的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如本合同签订后,该项补偿金国家继续发放的(不论多少),仍归甲方所有;若该项补偿金国家不再发放,且不论何种原因(包括乙方砍伐林木而被取消该项补偿金等情形的),甲方均不得要求乙方予以补偿(贴)。

7、鉴于乙方受让该承包土地系旅游项目开发建设之特性,故在本合同中,一并约定下列事项,并作为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

(1)、根据乙方景区规划建设需要,凡需将甲方住宅及其它附属物等拆除的,甲方须服从乙方统一安排,及时搬迁腾空,不得无理拒绝。有关拆迁安置条件,比照当地新农村建设有关规定执行。对不需要搬迁的,须服从乙方景区的统一管理,并按乙方规划设计的要求,对房屋外立面、沟渠、道路、景观绿化等进行改造整治,费用由乙方承担。

(2)、对景区范围内的坟墓,凡乙方要求迁移的,甲方须服从,并按所在地有关迁坟的政策规定执行。

(3)、为解决失地村民务工问题,乙方承诺:景区用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甲方及其家庭成员。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擅自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乙方擅自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己付定金无权要求返还。

(2)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或逾期履行合同义务的,按总转让金日万分之三承担违约金;乙方逾期支付转让金的,按应付款日万分之三承担违约金。

2.如果上述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包括守约方与本合同有关联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可得收益等,具体数额依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或由人民法院判决。

八、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发包方同意并经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或鉴证)后生效。

十、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备案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方(签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

鉴证单位(签章):____________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 篇六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入股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 乡(镇) 村 组的 亩土地向乙方入股开展股份合作经营,乙方在该土地上从事 (主营项目)生产经营。入股土地的具体情况如下:

二、入股期限与交付时间

入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三、股权收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一)甲方以土地入股后,可折合股份 股,甲方据此获得股权收益每年为 ;且每年递增 %。(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

(二)乙方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股权收益。

1、以现金支付:即每亩每年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元共计 元人民币(大写: )作为股权收益。

2、以实物支付:即每亩每年由乙方支付甲方 公斤 (实物名称),共计 公斤作为收益股权。

3、其他方式支付: 。

(三)支付时间:双方约定如下: 。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股份合作收益,在合同期满后有权收回入股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2、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入股土地,并要求乙方按合同履行义务。

3、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按合同约定交付入股土地。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入股土地,并履行其他义务。

2、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依法享有对入股土地的生产经营权。

3、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入股土地应得的股权收益。

4、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弃耕撂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5、管好用好入股土地,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合同期满时,应及时向甲方交还入股的土地,且交还的土地地力情况不得低于入股时的等级。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有关政策性补贴、补偿和合同期满有关事项的约定

(一)合同期内,因国家或集体征占用入股土地依法应由土地承包人获得的土地征用补偿,归甲方所有;青苗补助费和乙方建造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约定为 。

(二)双方约定,合同期内,依入股土地面积所计发的各级政府提供的各种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为:

(三)合同期内,乙方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合同期满后可作如下处理: 。

(四)合同期满,关于土地恢复原状等事项的约定: 。

六、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2、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合同期内,如因国家及农业基础设施占用或征用该土地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征得乙方同意故意延迟交付入股土地的;

2、交付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使用的;

(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2、弃耕抛荒,破坏农田水利设施,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

3、逾期不支付土地转包(出租)费,经催告后在 天内仍未支付的;

4、丧失经营能力无力履行合同的。

七、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具体赔偿数额依损失情况确定。

(二)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股权收益的,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收益的 %承担违约金。

(三)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入股土地的,每延迟一天,按股权收益的 %承担违约金。

(四)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后,由乙方承担土地功能恢复责任,无法全部恢复的,承担赔偿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决定 (是或否)鉴证。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入股的土地进行再流转。

(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一份备案(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鉴证机构备案)。

甲方(签章):身份证号:年 月 日鉴证单位:(签章)鉴证人:(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年 月 日

看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的人还看了:

7.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分析 篇七

1)目前,我国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呈现出规模扩大和加快发展的态势。

2009年全国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0.1亿hm2,超过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12%,较1992年的2.3%提高9.7%,年均增长0.57%。其中,黑龙江流转面积达到187.2万hm2;广东省流转面积为34.93万hm2;天津市流转总面积为4.91万hm2;浙江省土地流转面积为42.23万hm2;江苏省土地流转面积达68.26万hm2;四川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达55.13万hm2;安徽省农村土地流转面积为39.29万hm2;贵州省农村土地流转达14.89万hm2[1]。由此可以看出,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表现出一定的地区间差异性。从流转数量上来说,是南方和东部地区高于中西部地区;经济发达地区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

2)从土地流转情况来看,土地流转出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是城镇化和工业化步伐加快,农民们外出打工,大量农民奔走于城镇与乡村之间,土地无法及时照料,导致土地转包等流转。殷海善等[2]对山西右玉县土地流转的统计结果显示外出打工导致的土地流转占全部流转数量的88.30%;二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科技人员也把农业、土地作为一个投资领域,产生了一大批新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构成了农村土地流转的一股新生力量。一家一户的经营模式受到农业劳动生产率低、适度规模经营等方面的诸多影响。

2 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土地流转范围很小,流转方式单一、费用交付方式不等。一般仅在农户之间自发进行,主要集中在同村、同乡镇范围内部。同一农村集体内部,流转方式大多仅限于转包、租赁,一般不改变土地用途。关于费用支付,一般以现金结算为主,也有给予一定量农作物的。一部分流转是发生在农民亲属之间的,不在乎流转的收入,但土地的支配权仍由原承包户保留。

二是农户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收益主体地位得不到保证。农户在土地流转中处于被动地位。乡村集体组织,忽视农户的流转收益主体地位,强制截留、挪用收益,有些甚至演变为暴力纠纷,损害了农民的利益,给承包经营权流转蒙上阴影。

三是流转程序不规范。集体内部的小规模流转或与集体外部熟人间的小规模流转一般都没有书面合同,主要以口头协议居多,发生纠纷后没有处理依据[3]。而流转规模较大或者集约经营的一般都有完备的书面合同,但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概念模糊、条款过于简单或过于繁琐、双方权责约定不明确等问题。

四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农民仍然是“农业户口”,各项社会保障还没有建立健全起来,外出打工者尽管居住在城镇,但普遍把土地看作最后的生活保障,对土地流转有一定的后顾之忧。“宁可抛荒,不可失地”成为外出农民的普遍心态,特别是部分年龄较大的农民,尽管没有精力和能力经营承包地,也不愿流转出去。

3 对策及建议

3.1 加强农用地流转的法律政策宣传,发挥典型流转实例效应

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 土地作为生产要素,不仅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还是一种资产,具有商品属性。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进行流转,实现市场化经营是土地的内在属性和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各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条例等法律法规,让农民们自己把握政策。同时,要宣传农用地流转对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利用典型流转得到收益的农户的例子鼓励周围农民效仿,加快流转速度和扩大流转规模。

3.2 把农民利益放在第一位

应该认识到,对待土地流转,政府既不能放任不管,也不可过多干预,必须尊重农民自主选择的权利。一方面,要广泛宣传政策法律,提高农民与基层干部两个群体的认识,让农民群众分清“流转”与“失地”的区别,帮助乡村干部纠正土地流转工作的认识,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土地流转服务,鼓励引导盘活土地资源[4]。另一方面,要切实把承包户摆在土地流转的主体地位,对是否流转、流转给谁和怎样流转充分尊重承包户的选择,决不允许用行政手段包办代替。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土地流转中的引导作用,强化市场配置资源的宏观引导作用,用市场手段调节流转行为,使农民真正获得土地流转的价值和收益。

3.3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规范流转程序

一是培育中介组织。市场中介是市场发展走向成熟和完善的重要标志,充分借鉴城市国有土地市场的发展经验,积极发展和培育价格评估、政策咨询、委托代理、合同公证等方面的中介组织。政府应该提供多样化的优惠政策来鼓励农村中已经形成的中介服务组织壮大,同时,要出台对农用地流转中介组织的管理办法,如组织的资质许可、人员资格认证、业务收费标准等,以保证中介组织的规范运作。二是构建市场机制。农用地流转的市场机制应该包括供求机制、竞争机制、价格机制、投资机制和宏观调控机制五个方面,它们有机地融为一体,自发地、分散地和间接地调节农用地流转,发挥“看不见的手”的市场职能。通过中介服务组织开展对农用地分等定级,收集和发布土地流转市场价格,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合理确定土地流转价格标准,成片土地流转,引入竞价承招标租赁等交易方式,完善土地流转机制。三是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监督机制,约束农村集体权力对流转的干涉,严禁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粗暴干预流转。同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集体农用地流转收益的民主财务公开制度、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收益权。

3.4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消除农民土地流转后顾之忧

一方面,农民就业虽已显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但外出打工农民大多都不能享受城市现有的各种社会保障,就业稳定性相对薄弱;另一方面,当前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仍然不健全,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相对不足,保障制度也不够完善。这种局面使得农民把自身保障的重担全部压在了所承包的土地上,从而造成了土地流转的尴尬,因此必须更进一步地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具体措施可以包括:一是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农村的最低保障制度。通过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发展农村养老、医疗保险事业,解决农村养老、看病问题。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投入,落实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利;二是做好农民的就业安置工作,建立失业保障制度[5]。通过提供技术培训,提升农民自身素质,为再就业打好基础。

摘要:通过对目前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原因和现状分析,得出了流转中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对策和建议,加强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把农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规范流转程序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消除农民土地流转后顾之忧。

关键词:土地制度,土地流转,农村

参考文献

[1]杨光.全国土地流转面积和流转率同创新高[J].农药市场信息,2011,21(1):24-26.

[2]殷海善,赵鹏.右玉县家庭承包土地流转调查[J].山西农业科学,2011,39(1):84-87.

[3]刘晓霞.甘肃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调查报告[J].西部法学评论,2011,22(1):95-100.

[4]温如春.加强土地流转促使进湖北省农村经济的发展[J].武汉工业学院学报,2009,28(1):89-93.

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书 篇八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公司法;土地改革

中图分类号:F121.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439(2008)01-0023-05

Analysis of the knotty problems about the contracted rural land use rights’ becoming a shareholder

REN Jiang

(Law School,Qinghai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Qinghai Xining 810007,China)

Abstract:In order to fully utilize rural land and obtain the largest profitfor peasants,at present,some regions of China carry out the policy for making rural contracted land use rights become a shareholder of an enterprise so as to increase the use efficiency of the land and to realize maximum profit. Because China does not have matched laws and regulations,however,this reform is unavoidable to have legal disputes. Agricultural Company Law or the third thorough land revolution can effectively solve the legal disputes. Especially,thorough land reform can basically solve all problems from nation-collective dual land ownership structure,which should be emphasized by legislators.

Key words:rural contracted land use rights;Agriculture Company Law;land revolution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我国农村的最根本性权利之一,其能否流转的问题一直受到较多的关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利于规模经济的创造和社会效率的提高,有利于顺应市场经济和世界农业的发展趋势,有利于农民经济收益的增加和生存保障的加强等。[1]虽然政策和法律都对此做出过明确的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流转办法,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业部也出台了具体的规章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但是,从政策、法律和法规的实际效果上来看,土地经营权流转并没有在广大农村获得广泛的流转,土地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并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广大农民并没有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获得更多的收益。但是,随着国务院今年上半年批准建立了“成渝经济特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迎来了新的发展时期。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最新发展趋势

近一段时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以下简称“农地入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2007年7月12日出版的《南方周末》以《农地入股:重庆唤醒沉睡资本》为题,详细介绍了重庆麒麟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成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实践经验,并由此介绍了以重庆为代表的地方政府,以《土地承包法》和《办法》为依托,建立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打开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这扇大门。而在这一过程中,又以2006年12月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成委办[2005]37号)(以下简称《流转》)和2007年6月29日出台,2007年7月1日即开始实行的重庆市工商管理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服务重庆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工商发[2007]17号)(以下简称《实施》)为最具代表性地方法规。

依据《流转》第二条第三项,“承包方之间可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承包方也可采取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与业主合作经营。”以及《实施》第十六条,“支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合伙等企业的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土地集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可以作为股份加入“业主合作经营”,更可以入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乃至“独资”、“合伙”企业。有专家称此种改革将为中国带来第三次土地革命![3]重庆市发改委副巡视员周林军认为,“中国农村土地,向来只有产业效率,没有交易效益,难以产生资本效益,导致农民不能致富。现在进行的改革,就是通过资本途径来提高其交易效益。”同时,他表示,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在法律和制度层面实际并无障碍,只是过去习惯性的做法,以及法律、法规和政策上的一些摩擦,使其没有得以实施,因此,这个改革可归为技术层面的改革。[4]一时间,对此种改革之利弊分析充斥着各种媒体,其中虽类似“土地流转的使用受到严格限制,农民实现收益最大化的希望要真正实现困难很大”[5]之疑虑,但总体好评如潮。

遗憾的是,各种评析大多基于新闻评论或单纯的经济分析,偶有涉及相关法律分析者,也大体局限在概括性论述,缺乏系统性。而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不仅涉及《土地承包法》,更会遇到《公司法》、《物权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破产法》等法律限制所带来的困境,其中尤以对公司法的突破最为显著。如果不尽快出台专门配套法律、法规对“农地入股”加以规制,或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加以配合,随着“农地入股”改革的不断深入,此种改革极有可能引发出一系列法律问题。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与现有法律之冲突

(一)设立企业形态之限制

依据《实施》第十六条规定,农地入股甚至可以设立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此种规定虽不与《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相冲突,但是,该规定无异于将农民推到了倾家荡产之边缘。《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同时该法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根据以上两条法律规定,农地入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存在着“一人经营,全家破产”之危险。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即,我国实行的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经营方式。而依据《物权法》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之一种,同样适用“一物一权”原则。因此,无论“家”只有一人,或多个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有人只能是“家”而不是某个人,只能作为“家”的共有财产处分。由此可见,农地入股不仅仅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企业,更是将全家全部财产置于承担债务无限责任之风险中。而任何企业经营都必然存在经营风险,无论“区县人民政府”在“批准”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前进行了多么周密的考虑,给予了多么优惠的政策,也只是将经营风险降至最低,不存在“没有经营风险”一说。一旦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破产,全家财产都必须用来偿还债务。即使在设立成百上千个以“农地入股”的个人独资企业中只有一个企业破产,失败率仅为百分之一、千分之一,而对于失败的家庭来说,只能是百分之百的失败,失去的将是家中全部财产。而鉴于我国农民大多缺乏经营管理知识,具有专业管理知识的经理人才又大多不愿意深入广大农村,此类企业将面临更大的困难,农民所承担的风险必将更高,因此,不应允许农地入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农地入股设立合伙企业虽可解决缺乏管理人才之问题,但仍然需要农民以全家之全部财产承担偿还债务之风险,因此,同样不应允许设立。而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可通过公司章程,将土地经营权所占公司股份尽可能降低,以规避农民家庭承担较高之债务偿还份额,并同时规定土地经营权在公司分红中占有相对较高之份额,以确保农民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由此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只能依据《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且不得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理由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类似)。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使用权”(《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有关股东出资形式使用的是“土地使用权”)是否是同一概念或可以包含于其中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两种不同的用益物权[6]),但此种争议不应影响到农地入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之改革步伐。

(二)集体组织及其成员在公司内的角色定位与冲突

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以及《物权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由此可见,农户只是依法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处“承包”了土地经营权,土地的实际所有权仍然归属于集体组织或国家。因此,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农民虽然作为股东享有股东权,但这种股东权是不完全的股东权利,其处分股份的权利受到集体组织的制约,同时,集体组织间接地干预了公司的自主经营权,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由于农地入股后不得改变土地之农业用途,集体组织或其代表是否可以作为公司监事监督土地用途也值得探讨。

如果公司经营不善,以至于农民入股后不仅得不到分红或是得到分红少于土地承包金,集体组织是作为村民个人之债权人还是公司之债权人,是否可以“债转股”等,也成为疑问。

依据《管理办法》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而《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这显然与《管理办法》相冲突。虽然该条第四款同时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以解决这种冲突,“但是,如果从实际上看,相当多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管理上又与合伙相似,因而,又具有人合的性质。”[7]将公司股份优先转让给予公司其他股东无关系的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显然违背了公司的人合性,更重要的是,此种转让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因此,在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优先适用《公司法》抑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成为疑问。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公司存续及衍生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公司可宣告解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可见,土地经营权入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公司的存续期限只能是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此两项规定并不矛盾冲突。但是,由此衍生出的问题则是,限制乃至剥夺了部分农民土地入股的权利。“虽然财富和收入的分配无法做到平等,但它必须合乎每个人的利益,”[8]由于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存在不同,对于剩余期限相对较短的农户而言,以上立法无疑限制了他们入股的机会或是限制了他们入股后的收益——大多数投资人必然会在同等条件下选择剩余期限较长的农户合作投资,即使选择剩余期限较短农户合作投资,也极可能通过降低农户分红比例以弥补其由于公司存续期限短而减少的投资收益。农户由于立法的客观限制而失去了潜在投资机会,既不符合农户利益,也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应通过立法予以纠正。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的清算问题

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书 篇九

合同书

甲方:××县××镇××村民委会

乙方:身份证号: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流转的方位、面积和方式

流转土地所在方位:××。流转的面积为××亩,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流转方式为转包。

二、甲方流转的土地必须取得家庭承包方式农户的委托的情况下,向乙方进行转包,并将委托书的复印件报乙方和鉴证机关各一份。

三、流转的期限为×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止。

四、转包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1、转包的租金为每亩每年××元,如果国家经济政策发生大的变化,租赁价格与周边土地租赁价格有较大差距时可由双方协商调整租赁价格。

2、由财政部门征收的县乡排涝水费每亩××元由甲方(或由乙方)负担。

3、协议签定以后,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万元的保证金,待支付转包金时扣除。每年的租金必须在×月××日之前支付给甲方。

五、乙方在租赁期间涉及到劳务用工,在同等条件下应该优先使用出租土地的农民。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监督乙方按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2、不得干预乙方依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3、协助处理好与周边水系等方面的关系。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在不改变土地规定用途的前提下,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再次转包出租。

2、按时向甲方支付转包金。

3、保护耕地,不得弃耕抛荒,不得进行掠夺性经营。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流转期内,如流转的土地被国家或集体依法征用、占用,征占用的补偿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2、流转期满后,乙方投资形成的地上附着物无偿交由乙方,投资时甲方双方另外达成了协议的除外。

3、乙方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甲方有权收回流转的土地。

4、乙方在合同期满后,对土地的耕作造成破坏致使不能正常耕作的,乙方必须负责恢复土地原貌。

九、合同期满,乙方要求续签合同的,甲方在再次取得具有家庭方式承包权农户的委托下,可优先向乙方转包。

十、违约责任

流转期内,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造成损失的,依法邓以赔偿。

十一、纠纷解决办法

流转期内,如双方发生纠纷,先由××县××镇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扏一份,××县××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县经管局各备案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鉴证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土地流转委托书

笋岗村委会:

本人,身份证号:,位于耕地亩,现委托村委会通过转包的方式进行流转,时间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转包的租金为每亩每年××元。

委托人:

1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书 篇十

乙方:

为改善京郊环境、丰富果木品种、本着公平友好达成如下协议:

一、出租土地面积、位置及用途:

甲方自己承包的农业用地80亩,位于通州区宋庄镇师姑庄,高尔夫球场北侧,东至高士禄,西至大堤,南至张凤金,北至大沟,东西长360米,南北宽150米,用途为种植养殖,甲方自愿将其拥有承包权的80亩果园(其中的40亩自东向西)出租给乙方。

二、出租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三、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每亩年租金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每年1次交清,拾陆年内租金不变。

四、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甲方必须出示当地村委会允许转租的证明。

3、甲方承诺此地有转租权,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继续承租或正常生产、经营,甲方应赔偿乙方前期投入的全部资金包括租金及收益的经济损失的2倍。

4、甲方作为原承包方与发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依然有效,甲方协助乙方行使该承包地经营权和使用权,但不干预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5、转租三年内土地如被征地补偿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应返给乙方所有的支出,退还剩余租金按天数计算。三年后土地被征用,所有的征地补偿款按甲方50%,乙方50%份额分配。

6、乙方在承包期遇到当地纠纷事件,应由甲方调解,一切

事务由甲方负责,乙方放心工作。

7、甲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应报发包方(村委会)

备案。

8、甲方同意每年领取的该承包地的农业补贴归乙方所有。

9、乙方在承包期内遇到其他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或

损失由甲方全额赔偿给乙方。

10、甲方保证乙方的水电的正常使用,如因水电不能正常

使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全额赔偿乙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出租土地,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乙方在承租时,甲方有机井一眼,三相电,正房5间,甲方同意将以上地上物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

2、乙方在流转地块上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权、经营和产品处理权。

3、乙方在承租期内,有转租权利,但对甲方有通知义务。

4、在合同期满后,如果甲方愿意继续承包,乙方应有优先承

租权。

五、违约责任:

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到合同履

行地法院起诉。

六、未尽事宜见附表,附表内容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并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乙方

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书 篇十一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制度改革;土地流转地租。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我国之本。新形势下的农村建设需要更多的科学化的指导,许多经济学家曾经多次主张要根据实际情况,借鉴各国先进经验,在宏观调控的大布局下,允许在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选择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模式,大胆创新,勇敢尝试国有制、私有制、以及集体所有制并存的多样化模式,在坚持国家指定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以及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灵活变动经营权流转制度和形式,为农民提供便利,实现利益最大化。

一、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的历史演变

从古至今,土地所有制都是一种特殊的、富于变化的根本制度,并在不同历史时期以不同的名义存在着。改革开放以来,“土地承包权”作为一个崭新的名词被提出,与各户家庭收入、工资性收入以及转移性收入共同构成了当代经济条件下的农民的人均年收入。由于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不单是各国经济之间相互影响制约,各产业之间相互依存发展、农业作为一种基础产业也开始在整体宏观经济的大局中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并且农作物价格极易受到国际经济局势的影响,所以,制定合理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租制度必须从宏观出发,才能做到各个方面权衡,和谐发展。

旧中国时期,土地所有权大多归地主所有,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差距明显,通过分散给单个农民耕种的方式,集中管理,剥削严重。农民没有工作积极性,生活水平低下。当时农民负担重,除了有许多不平等的雇佣关系之外,还受到极其沉重的田赋、以及地租等众多名目的剥削收费,农民生活贫苦不堪。

新中国解放后,我国实行了土地改革,通过适当合理的土地制度来改善农民和土地、政府之间的关系,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建设铺设了道路。1953年,我国进行了“第一个五年计划”,这是对于农村土地经营承包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影响,当时重工业的集中生产发展使得农村土地集中管理发展成为当时的必然选择,之后的十几年,国家采取收回农民土地所有权,集中管理,共同劳动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明显降低了土地地租以及赋税等压力,降低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费用。

第一个五年计划结束之后,农民的收入水平仅可以维持生存的最低要求,农业发展缓慢,人民生活质量下降,城乡差距不断扩大,改革势在必行。于是改革开放之后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应运而生,这使广大农民和国际都获得了新一轮的生产活力,明显改善了农民长期以来入不敷出的艰难境地。农民享有自己土地使用权和流转权,增加了灵活性之后,全国的农业形式呈现出一股蓬勃生机。

1984年之后出现的“卖粮难”问题,出现了当时西方国家较流行的“蛛网型”波动,解释为“农产品丰收→价格下跌→农产品短缺→政府提价→农产品卖难”。农业收入再次陷入一个止步不前的瓶颈。另外,本年度,我国改革的重点从农村开始转向城市,没有重点考虑可以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的正确政策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宏观环境,导致这段时间农业生产处于停滞状态,城乡差距急剧拉大,国家经济建设陷入不平衡状态。之后到现在的法杖过程中,我国积极寻求改变,加大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灵活性,提高乡镇企业创业补助资金,降低农村企业创业门槛,简化创立手续,积極鼓励,开放途径。乡镇企业的崛起,大幅度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提高了生活水平,同时也加速了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速度和幅度,使得从事农业种植的农民有了更大面积的耕地,也明显提高了收入水平。这使得城乡发展开始呈现一体化现象,城乡差距有减小的趋势,乡镇企业的发展,也成功带动了城市企业的合作与业务拓展。

我国财政制度在各个不同发展时期的变迁,是围绕着以中国特色为主的社会主义道路,积极创新,拓宽渠道,地方政府开始扮演很重要的“经纪人”角色,协调中央、地方之间供需关系的协调,保证及时反馈地方存在的基层问题,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下达的政策文件,既要积极为当地人民争取最大化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又要做好与中央的良好沟通,及时修正发展方向。

中共十六大之后,我国农村发展进入一个新时期,城乡统筹、科学发展是新农村的发展方向。相对宽松的宏观政治环境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租问题提供了许多可调节空间,各种支农惠农政策的提出、农业税的减免都使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现大幅度增长,促进了农业地租的增长,农村耕地用途的改变等也是在新政策下出现的新问题。城市化进程加快使得城市边缘地区开始逐渐城市化,农耕土地越来越少,房地产价格不断飙升,让只靠耕地谋生的农民陷入又一轮经济低谷。从理论上分析,这种现象出现的核心原因是,各种社会强势团体以及个别企业家企图与农民争夺越来越少的耕地资源,来获得即将大幅度增长的农业地租。这种不良现象开始在越来越多的城市郊区出现,从表面上看,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的矛盾是由于土地分配、收入、以及补偿费用的差异以及分配方式方法所造成的,但是从理论根源分析,实际是因为各个社会团体、社会阶层都在争取占用更多的农用地来发展非农业用途的用地,来谋求更大的利益。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租的新理论范式

1、新理论范式认为,农民能够切实得到真正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能够真正地、高效的使用,创造有价值的农业产品。不能否认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是在不同经济体制下的土地所有权的不同表现形式,所以其实现形式当然也不尽相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租制度收益分配是小规模经营的集体所有土地所有制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指导经济形式的各种理论有很多种,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以及资本主义的大土地所有制都是针对不同国情所指定的特殊制度,不一定适合中国国情。在经济学和政治学指导下,强调经济所有权问题时,必须承认农村土地所有权只有在国家统一指导征收农业专用地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土地经营权流转,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能私自以任何形式剥夺农用耕地,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问题。

2、新地租理论要具有多种选择方向,根据实际经济条件和政治情况变化而实时变化,尽最大可能保证农民利益最大化。必须考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地租制度要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构建一个有预见性的,能与国家未来发展方向一致的高效理论,逐渐丰富、成长、与时俱进。

12.要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篇十二

1. 农村婚嫁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确认

(1) “两头无地”的。即农村婚嫁妇女在现户口所在地没有取得承包地, 在原户口所在地承包地被收回的。确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 因不同村 (组) 农村土地二轮延包产生的“时间差”, 农村婚嫁妇女的户口迁移造成“两头无地”的, 应在现户口所在地 (婆家) 落实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 农村出嫁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在原户口所在地 (娘家) 取得;已经收回的, 要坚决予以纠正, 能退地的应当退地, 不能退地的, 也可以采取确权方式予以落实。 (2) “一头有地”的。即农村婚嫁妇女在现户口所在地这头取得承包地, 或在原户口所在地那头保留承包地的。确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参加原户口所在地 (娘家) 二轮延包, 已经获得家庭承包地的, 在现户口所在地 (婆家) 不再获得家庭承包地;已经获得的, 其土地承包性质应调整为其他方式承包。如果《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 原户口所在地 (娘家) 已将承包地收回的, 经核对属实, 现户口所在地 (婆家) 获得的承包地, 应保持承包关系稳定。 (3) “两头有地”的。即农村婚嫁妇女在现户口所在地这头取得承包地, 又在原户口所在地那头保留承包地的。确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为确保社会公平和正义, 原则上禁止农民在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双份”的家庭承包地, 应当根据妇女婚嫁以后其生产、生活便利条件, 确保其有一份承包地, 同时另一份承包地的承包性质应调整为其他方式承包。具体方法可以根据上述一、二情形及其确认方式予以确认。以上确认方式对妇女离婚、丧偶和男到女家等同样适用。

2. 切实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不断增强农村妇女的自我维权意识

1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书 篇十三

接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位于 哪?永红路北侧、谷家坟 ,农村土地承包证书号为: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给乙方。

该地块坐落: 永红路北侧、谷家坟 ,东至 崔会民 ,南至 永红路 ,西至 陈数全 ,北至道路。

地块面积:长 米,宽 米,总计面积平方米,约 亩。

二、转包期限

1、转包经营年限自10月1日—2023年9月20日,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经营决策、产品处置和收益等权利。

2、本土地在乙方经营年限内甲方不再享有该转包土地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3、在乙方经营年限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需重签、续签或改签一切与本转让地块相关的文书均由乙方决定,甲方无权干涉,相关收益及损失均与甲方无关。

4、转包期内,乙方依法享有该流转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规模性产业发展的奖励、扶持、补助。

5、承包期满后,依法按国家政策执行,如继续承包,甲方享有延期权利,合同另议。???对方增加的条款,请考虑此条款。

6.绿化带如和上级有关部门发生冲突,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三、转包费用及支付方式和时间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费用为每亩 5000 元。 乙方采用现金方式支付,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方开立收据给乙方。

四、土地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于年10月1日前将转包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时由双方指定的公证处见证。

五、违约责任 该条款已将违约责任去掉,现无违约责任约定????建议采用原来的违约条款。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六、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由双方指定的公证处见证后,双方共同到发包方处备案后生效。无此条款不能对抗第三人,风险较大。

八、其他条款

1、本合同生效后5日内,甲方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重发手续,乙方配合。不能去掉。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由甲、乙双方、公证单位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掉。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代表人身份证号: 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址: 住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公证单位(签章):

公证日期: 年 月 日

看过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人还看了: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范本

2.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书

3.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范本

4.最新土地承包合同格式

5.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全文

6.土地承包承诺书

7.土地流转出租合同范本

8.最新土地承包合同模板

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书 篇十四

出租方(简称甲方):

承租方(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白兔镇政府农业结构调整具体规定,更好地做大、做强白兔村的特色农业,经双方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合同:

一、出租土地的用途

乙方承包经营甲方的土地,从事高效农牧业种植养殖经营,不改变土地性质。

二、出租面积

三、甲方将其土地面积亩,其中:水田亩,旱地亩,出租给乙方。

四、出租价格

乙方在前五年向甲方上交租金,水田每年每亩元,旱地每年每亩元,以后每隔五年上浮10%。

五、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用现金支付出租费的方式,每年一次性付清,支付时间为每年的 月 日前。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壹年土地租金的壹倍。

七、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八、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5.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思考 篇十五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流转,主要做法,山西临汾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 “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 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1]。为全面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出台了 (晋政办发[2010]32号) ,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 临汾市政府2012年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确立了“以土地流转为举措, 以产业发展为载体, 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的”的发展思路, 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流转机制、保障措施、组织领导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措施[2]。为进一步加快农业经营方式的转变, 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和“百里汾河新型经济带”建设和实现农民人均收入“十二五”期末翻番的目标起到了促进作用。

1 山西省土地流转概述

临汾市辖17个县市区、159个乡镇、2 963个村, 全市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37.53万hm2, 家庭承包农户74.1万户。截至2012年6月底, 土地流转总面积3.806万hm2, 涉及8.52万户, 占耕地总面积的10.14%, 其中以转包方式流转的面积1.93万hm2, 涉及4.1万户, 占流转总面积的50.78%;以出租方式流转的面积7 560 hm2, 涉及2.39万户, 占流转总面积的19.86%;以入股方式流转的面积0.03 hm2, 涉及1 280户, 占流转总面积的0.8%;以互换方式流转的面积0.70万hm2, 涉及1.28万户, 占流转总面积的18.3%;以其他方式流转的面积0.12万hm2, 涉及3 278户, 占流转总面积的3.12%。

2 山西省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的主要做法

2.1 广泛宣传、发动, 营造土地流转的舆论氛围

各县 (市、区) 和各级新闻媒体要及时总结先进典型经验, 发现新情况, 解决新问题。此外, 要加大舆论宣传监督力度, 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农民群众对引导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意义和作用的认识。全市各级农业 (农经) 部门通过在电视、报纸、村委宣传栏、农村集会发放宣传材料和宣传手册, 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的各项政策, 特别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土地流转的“三个不”, 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以及山西省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指导意见。真正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政策深入到千家万户, 为临汾市的土地规范有序流转奠定良好的舆论基础[3,4]。

2.2 健全机构, 强化领导, 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根据山西省政府办公厅 (晋政办发[2010]32号) 文件精神, 临汾市制定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临政办发[2012]48号) , 并成立了以分管农业的副市长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 由农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公室, 开展土地流转的指导服务工作。

2.3 建立土地流转有形市场, 引导土地流转迈向规范化

按照文件精神, 各县政府发文成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依托农业 (农经) 部门建立起了县、乡、村3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 县级建立土地流转综合服务大厅, 负责辖区内土地流转信息的发布以及合同的管理;乡 (镇) 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服务大厅, 专门负责提供农户流转信息发布、合同签订、鉴证、土地收益评估、利益关系协调、矛盾纠纷调处、政策咨询等服务;村级在规模流转中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台账, 由村会计担任土地流转信息员, 及时向乡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提供农户流转信息。全市使用全省统一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协议文本、统一格式、统一印刷、统一使用, 乡镇土地流转中心对每一份流转协议经实地审核无误后予以签证、备案, 使全市土地流转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5,6]。

2.4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临汾市财政从2012年起在土地出让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 作为土地流转专项扶持资金, 对将土地流转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等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并且符合土地承包政策法规、流转合同手续完备、形成集中连片规模经营面积6.67 hm2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流转合同的转出土地农户, 给予承包土地流出方一定数额的奖补。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专业合作社, 入股土地面积在6.67 hm2以上, 且运作规范的, 给予奖励。鼓励土地长期流转, 对流转年限10年以上至二轮承包期末的, 一次性给予流出户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鼓励各类工商企业、种养大户等承租土地, 对其创办的农业经营主体, 承租土地面积6.67 hm2以上、投资规模超过200万元且合同手续齐全的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支持。

2.5 强化金融对土地流转的支持

一是密切金融机构与土地流转管理部门的联系。为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地建立起健全的土地流转服务组织, 鼓励农村金融机构重视并积极支持农村土地流转政策, 因地制宜, 积极推介“三农”金融产品。二是密切金融机构与土地管理部门和基层乡镇政府的联系。在土地流转过程中, 鼓励金融机构参与其中, 使金融支持措施与财政扶持政策有机结合。三是鼓励开展以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主体为服务对象的涉农保险业务。探索建立保险公司与农村银行类金融机构政策互补、风险共担的互动机制, 有效解决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主体贷款难问题, 分散土地流转规模经营风险[7]。

3 山西省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的主要特点

3.1 土地流转的规模增大和速度加快

截至2012年6月底全市土地流转总面积3.81万hm2, 较2011年底增加0.21万hm2, 增加6%, 较2010年增加1.53万hm2, 增加40%。从目前情况预测, 今后农村土地流转的趋势将会大幅度提高。

3.2 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

在土地流转模式中, 转包的比例最大, 占到50%, 出租的比例占到19.86%, 互换占到18.3%, 入股、转让和其他形式比例较小。

3.3 流入主体特点

土地流转流入方以农户为主, 其占所占比例为60%, 流入合作社的占25%, 流转土地的用途对农民增收起到了积极的带动作用, 如侯马市的张少村, 种植莲菜合作社将超过20 hm2的土地和农户签订了协议, 租金为每年1.2万元/hm2。

3.4 土地规模经营的主要形式

全市资源型企业转产农业的有16个, 对农业的投入近8亿元。尧都区尧庙镇下靳村周边的4个村80%的土地流转到了尧王台生态园, 其中超过666.67 hm2的土地用于设施蔬菜栽培。临汾市规模经营面积最大的设施蔬菜园区1 666.67hm2, 位于曲沃县史村镇星海蔬菜园区, 是政府推动土地流转的典型。从2007年的100栋大棚到现在的8 000栋大棚, 形成了“一县一业”, 年总收入3亿元, 园区户均收入3万元以上。襄汾县兴农源莲菜种植合作社以土地集中流转到合作社的形式经营种植莲菜逾333.33 hm2。

3.5 土地规模经营的主要特点

土地规模经营地区主要集中在平川县市区、经济发达地区以及纯农业地区。推动规模经营种植需政府引导和产业政策规划, 土地规模经营主体的类型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 规模经营的用途以经济作物为主。土地规模经营面积区间主要以6.67~20.00 hm2居多, 占总流转面积的30%。

参考文献

[1]舒涵.推进农村改革严格土地管理促进科学发展关于《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J].农业工程技术 (农产品加工业) , 2008 (11) :6-8.

[2]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N].山西政报, 2010-6-30 (12) .

[3]徐小慧.如何规范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J].经济师, 2010 (3) :35-37.

[4]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农研会课题组, 王树红, 吴志宏, 等.关于推进山西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研究[J].农村财政与财务, 2012 (7) :25-27.

[5]李洪波.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J].农村经营管理, 2009 (3) :35-37.

[6]冯淑怡, 陆华良.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思考[J].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 2001 (1) :19-21.

1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书 篇十六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原则 方式 程序 相关要求

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提高土地经济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保护农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禄丰县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围绕建设富裕、生态、和谐、文明的总体要求,制定土地流转工作实施意见。

1.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目标,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损害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前提下,规范、有序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 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

2.1自愿流转原则 要充分尊重承包方和受让方的意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转让其承包土地经营权。

2.2依法流转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办事、规范操作、手续完备。

2.3有偿流转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以及相关事宜由承包方和受让方协商约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流转当事人应得的收益。

2.4统筹流转原则 流转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单价等关键要素应由村民委员会统计、汇总后报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乡农技中心和乡经济发展办公室)进行统筹,以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切实维护好群众利益,增加群众收入。

3. 农村土地流转主体、范围和方式

3.1流转主体 承包农户自主决定土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对象、方式、时间以及流转收益的处置,但为提升农业产业化程度,建设环保、绿色、生态的乡镇,切实促进农民增收,各承包农户应将上述流转要素向村民委员会反馈,由村民委员会汇总后报乡流转服务中心和经济发展办进行统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户,也可以是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受让方或其委托经营者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流入方将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的,应征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3.2流转范围和方式 转让。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中,承包农户经发包方同意将承包期内全部或者部分承包土地转让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履行土地承包合同权利义务的耕地面积,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户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失去;互换。承包方之间为各自需要和便于耕种管理,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中,承包农户将承包地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承包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耕地面积,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出租。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中,承包农户将所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耕地面积。在出租期间,不能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超承包期的剩余时间;入股。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中,承包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的耕地面积。在入股期间,不能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超承包期的剩余时间。

4. 农村土地流转程序

4.1农户委托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或村委会流转其承包地应当遵循的程序 递交申请书。农户递交由户主签字的委托流转申请书。农户委托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或村委会流转,并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或村委会递交委托书。外出人员可用电话、传真或信函先行委托,事后再补办书面委托书。流转合同由承包本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让方签订。没有承包农户本人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决定流转农户承包地;审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或村委会进行审核,讨论是否接受委托,并将讨论结果在10日内通知委托农户;发布公告。如决定接受委托的,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或村委会应当与委托农户签订委托合同,并在接受委托后10日内,将流转农户、地块等基本情况,以适当形式向村内外发布公告;受让。有意受让流转土地的,可在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或村民委员会公告的有效期内,提交受让流转土地的规划书面申请;签订合同。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或村委会在公告期结束后,应及时召集已提交受让流转土地的申请人进行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协商确定流转价格,也可以通过招标的办法确定流转价格,在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拟订土地流转合同,经委托人签字认可后正式生效。

4.2农户自主流转承包地应当遵循的程序 协商。流转双方洽谈协商,认定流转方式、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方式等;签订合同。流转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由流转双方本人签字盖章。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备案。流转合同签订后,承包农户应将签字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分别报送承包土地发包方和所在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存档。发包方和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收到承包农户递交的书面流转合同后,应当予以严格审核。如发现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应依法予以制止

4.3抛荒土地的流转应当遵循的程序 调查摸底。在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的统一组织下,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对辖区内所有抛荒土地逐一进行调查核实,确定耕地抛荒的年限,填写抛荒耕地调查表,并由参加调查核实的人员及农户签字确认后报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公示。抛荒土地摸底情况应在适当地点、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有异议者应在15日内提出复耕计划报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备案,复耕期限為半年,到期未复耕的视为放弃复耕,由原发包单位依法收回;农户确认同意。抛荒土地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发包单位发出书面通知,经农户确认同意后收回。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农户留存,其余二份由农户签字后作为回执分别交回原发包单位和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存档;终止承包关系。经合法程序收回的耕地其经营权证由原发证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土地承包合同终止手续由发包方申请,经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流转。收回的抛荒地由原发包方统一组织流转,收入归农民集体所有。村集体无法流转的应及时上报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由其统一组织流转。

5.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要求

5.1大力宣传引导 乡各有关站所、村委会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省、州、县《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引导农户和有关村民小组规范、依法、有序、科学地流转土地,特别是要围绕建设绿色、生态村的目标,把土地流转后的用途引导到绿色产业上来(如花卉、蔬菜等产业),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民致富增收。对高污染、高耗能、破坏生态、破坏环境、破坏地力严重的企业一律不引进,土地不予流转。

5.2注重统筹协调 为促进土地流转依法、有序、规范地进行,各农户和村民小组要把土地流转的位置、面积、用途、单价等关键要素报所辖村委会,村委会要将上述情况汇总后形成书面材料报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乡农技中心和乡经济发展办进行统筹和科学规划,以促进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乡农技中心和乡经济发展办收到村委会的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积极协助做好土地流转。

5.3加强服务管理 土地流转后,各村委会、站(所)要按照相关职能职责加强服务工作和管理工作。一是要全力做好服务工作,及时帮助前来投资开发的企业解决用水、用电、用地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二是要加强管理工作。对损害群众利益,随意破坏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环境的行为要坚决制止,造成损害事实的依法追究责任并要求进行赔偿。

5.4强化督促落实 乡纪委、乡督察室、乡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土地承包法》、《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及此《实施方案》贯彻落实的督察,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而造成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

5.5及时总结推广 要大胆探索土地流转的方式方法,对在土地流转中好的模式、好的方法及先进事迹、先进典型,特别是通过流转土地促进群众致富增收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先进模式、先进典型要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

17.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篇十七

住 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入股面积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 亩土地向乙方入股,从事(主营项目) 农业科技园艺开发、推广、培训、服务及农业种植和养殖生产经营。前述入股土地折合成股份后为股。

二、入股期限 入股期限为:自建立果园起至乙方停止经营为止。

三、股权分红与支付方式

乙方以货币形式支付。即合计需由乙方支付甲方股权红利。乙方支付总利润40%给所有土地户,甲方按入股面积收取分红。

四、支付时间

上述股权红利支付于产生利润年的12月31日支付。

五、 权利和义务的特别约定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股权红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入股的土地。

2. 甲方应协助乙方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帮助协调本村、组集体织与其他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治安等方面的纠纷;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 按照合同约定,无偿提供通往承租地的道路及所需房屋等设施。

六、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2.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元。

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3.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而定,可由甲、乙双方协商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八、解决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解决。 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向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 其他条款

1、 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 址: 地 址:

上一篇:海西教案下一篇:财务主管应有的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