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门警示

2024-06-27

劳动保障部门警示(精选13篇)

1.劳动保障部门警示 篇一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了劳动保障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各级党委、政府都把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解决老百姓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问题的重要突破点来抓,落实政策,完善措施,强力推进,维护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密切了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赞成和拥护。

在当前就业形势非常严峻,就业方式和用工形式日益多元化的今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贯彻科学发展观,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大局出发,从政治的高度和全局的角度,带着深厚感情和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脚踏实地,锐意进取,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以实际行动树立了劳动保障部门的良好形象。

形象问题至关重要。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形象,是经过不懈努力和真抓实干塑造的结果,是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服务效率、工作环境的综合体现,是人民群众从实际出发作出的客观评价,也是关系一个单位能否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劳动保障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形象问题,狠抓形象建设,从一点一滴做起,以全力创建优美环境、优良作风、优质服务“三优”文明服务窗口为抓手,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亲近感、归属感、安全感、信任感,大力改善和维护机关形象,推行微笑服务、快乐服务、高效服务、诚信服务、零缺陷服务,以此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认可,使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树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良好形象,非一朝一夕之功,不能一蹴而就,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做出持续不懈努力,逐步推进,方能取得实效,进而促进劳动保障工作的全面发展。

一、从实行首问负责制改进服务态度入手,树立良好形象。首问责任是指各级劳动保障系统机关的工作人员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外来办事人员首次询问问题负有解答指导直至办事者和群众满意的责任。这要求首问责任人要热情礼貌,使用文明办公用语,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充分体现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每位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劳动保障业务和工作流程,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清楚细致地向办事人员和群众解答劳动保障方面的政策和问题,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对办事人有“特、急、紧、难”问题时,要积极主动向本单位主管领导请示汇报,力求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为服务对象提供最快捷的服务。

二、从提高自身素质转变工作作风入手,树立良好形象。每位工作人员的形象都代表着劳动保障部门的形象,因此要求每位工作人员树立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发展意识和奉献意识,努力提高自身修养和综合素质,突出服务主题,增强服务观念,提高服务水平,高标准、严要求地做好各项工作。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始终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始终保持务实、创新、开拓、高效的作风,克己自律,清正廉洁,依法办事,干净干事。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牢记“八荣八耻”,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要严格要求自己,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要牢记执政为民的宗旨,把群众的利益和安危冷暖放在心上,把群众利益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需求作为第一考虑,把群众高兴作为第一标准。

三、从坚持以人为本提供优质服务入手,树立良好形象。当直接面对办事人员时,每一个工作人员已经不仅仅是代表个人,而是代表整个单位,代表劳动保障部门。木桶原理告诉我们,一个木桶的盛水量只取决于最短的那一块木板。同理,劳动保障部门的形象掌握在每一个工作人员手中。如果每一个工作人员都能设身处地地为服务对象着想,并尽可能超出他们的期望,即使是一些极其细小的困难,我们也为之想到并及时解决,那便会使顾客产生感激。由此而生的满意会让他们把劳动保障部门的美名传播出去,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影响,其无形资产是不可估量的。然而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这要求我们每个工作人员转变观念,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需求,从细微处着手,以高度的责任心,不断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式,丰富服务内容,为服务对象提供人本化、个性化的服务。真正的全身心的融入工作,勤于动脑,并积极献计献策。另外做每件事都要力争达到最理想的效果,坚定信心,持之以恒。要么不做,要做就要做好。所以只有经过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才能树立起劳动保障部门的良好形象,并使之长盛不衰。

四、从规范职工行为优化服务环境入手,树立良好形象。劳动保障部门要致力于建设优秀的干部职工队伍,夯实支撑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基础。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提炼出一流劳动保障干部职工队伍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熟悉劳动保障政策和法律法规,善于学习,有创新能力,具备团队精神,有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自觉遵纪守法。围绕提升干部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应坚持“以制化人”,用制度和管理来规范职工的行为。按照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建立健全覆盖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有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岗位工作标准,保证劳动保障系统运行高效率、高质量。编印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手册,规定文明服务用语,并颁布实施监督、奖惩条例实施细则。完善服务承诺制,广泛开展“服务作风零距离、服务质量零缺陷、服务纪律零违纪”为目标的优质服务竞赛和“练内功、强素质、亮窗口、树形象,争当岗位明星”活动,对统一着装、挂牌上岗、文明用语、热情服务等都要制定严格的标准和奖惩规定,使服务工作的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达到了规范化要求。

同时,我们要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优化服务环境。建设高标准的劳动力市场,将劳动保障有关业务全部纳入市场,实行“一站式”办公。设立触摸屏,服务对象只需要轻轻一按,就可详细查询求职、招聘、政策法规、最新动态等信息。公布投诉电话、意见反馈箱,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各项业务办理程序公示上墙,设立岗位监督台,柜台上摆放着《劳动力市场服务手册》,配置沙发、雨伞、报刊、矿泉水等,使服务对象一进门就享受到温馨的服务。这些“个性化”、“一站式”服务手段的运用,会进一步密切劳动保障部门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为劳动保障部门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五、开展创建活动,树立“四优”形象。通过调查问卷,我们总结归纳了新时期劳动保障部门的“四优”形象,即有创新能力、团队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铁的纪律和突出业绩的优秀干部形象;以服务对象为先的优质服务形象;礼貌热情为先、文明周到服务、遵纪守法的优良秩序形象;清洁明亮、文化氛围浓厚的优质环境形象。其中,最具代表性和说服力的是以服务对象为先的优质服务形象。广泛开展了以“人人都是形象,人人都是窗口”为主题的形象创建活动,深化服务内涵,增强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领域,打造服务品牌。以“始于服务对象的要求,终于服务对象的满意”为目标,不断深化服务内涵。推行“首问负责制”和“全面代理制”,让服务对象真正享受到“方便、快捷”的服务。由此真正树立起劳动保障部门的良好形象。

2.劳动保障部门警示 篇二

1 对象

将2013年1月—2014年1月新楼内科病区收治的2 912名患者作为观察组, 同期旧楼收治的2 356例患者作为对照组。对照组采用常规护理措施;观察组对高风险患者进行识别评估, 根据评估分值将标识牌在床头卡、床尾卡上进行醒目标识, 并制定标准化护理措施。

2 方法

2.1 设计床头床尾卡

2.1.1 卡槽

我院使用的床头警示卡卡槽由透明亚克力水晶板制成, 床头卡槽安装于床头设备带上, 床尾卡槽安装于病床对面墙上。分类警示小卡片面积3 cm×5.1 cm, 由白色覆膜板制成, 分别印上不同底色、颜色及字样的安全警示内容, 每个卡槽可放置6块警示牌。

2.1.2 警示卡

根据不同患者情况分为“六防二过敏”及“等级护理”“饮食”等标识牌。

2.2 风险评估

2.2.1 责任护士对每位新入院的患者认真进行护理风险评估, 对有风险的患者及时使用床头床尾警示标识, 把患者存在的风险列为交接班的重点内容[2]。交接班时, 接班护士再次对患者进行护理风险评估, 发现评估不足时及时增加相应的警示卡。患者出院时, 责任护士对其使用的床头警示标识进行回收消毒备用。

2.2.2 床头床尾警示标识分类、定位放置, 护理部制定统一的管理规范下发至各护理单元, 护士长负责检查床头警示标识的定位放置, 督促护理人员按照管理规范使用床头警示标识。

2.3 统计学方法

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 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3 结果

2013年1月—2014年1月, 搬迁的新楼设计制作床头床尾警示卡, 并制定统一、切实可行的管理规范, 与未使用警示卡的旧楼住院患者护理不良事件的发生率进行对比差异显著 (P<0.01) 。见表1。

例 (%)

4 讨论

4.1 床头床尾警示标识加强了护士对患者风险管理的责任意识, 减少了护理缺陷。

责任护士通过对每位患者的风险评估, 及时发现了患者存在的护理安全隐患, 便于提前做好预防措施。规范使用床头警示标识, 使护士对患者的病情做到了心中有数, 交接班时重点突出, 巡视病房时能及时对风险患者进行观察, 检查护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护理标识的应用, 规范了护理人员的行为, 增强了安全意识, 使护理不良事件得以有效控制, 护理质量得到提高。

4.2 有利于建立互动的护患关系。

床尾警示标识的规范应用, 使患者感受到医院的安全文化氛围, 增强了患者及家属的安全感, 使其感受到医院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从而增加了对医院的信任感, 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应用床头和警示标识加强安全健康宣教, 使患者和家属对存在的护理风险更加明确, 对护士为患者做的工作更加理解和配合。规范醒目的护理标识将服务内容和要求予以展示, 对患者及探视家属起到了告知、警示作用, 使得健康教育直观、具体化, 满足了患者及家属的需求, 体现了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参考文献

[1]杨继芳.浅谈床头卡在临床优质护理服务中的应用[J].医学信息, 2012, 25 (7) :360-361.

3.劳动保障部门警示 篇三

关键词:接发列车;安全作业;铁路

1 概述

2011年温州动车事件在社会中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关注,在关注的同时铁路接发列车的作业安全,也引起了铁路部门的高度重视。在铁路系统的工作中,铁路部门将接发列车分为正常情况与非正常情况。正常情况是指接发列车作业中铁路连锁、信号指示灯以及系统设备正常工作,办理的所有接发列车工作,相应的,接发列车工作可能受到恶劣天气、自然灾害以及人为原因,发生列车失联、非正常停车、行车非正常等问题,这些都属于非正常状态下的接发列车作业。接发列车作业安全问题,是列车工作人员的主要工作,保证接发列车作业安全也是保证整个铁路系统正常工作的基础,在高铁时代,接发列车作业的安全更加重要。

2 保障接发列车作业安全的重要性

技术行业最重要的就是安全,只有以安全作为基础,才能按照工作计划顺利达到目的。铁路部门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部门,安全工作更加重要,保证接发列车的安全,才能保证铁路部门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才能保证铁路部门实现社会效益。

2.1 保证群众财产安全

近几年铁路运输事业发展迅速,随之而来的就是大量的安全问题。近几年的统计信息表示,因为接发列车作业发生的安全事故不在少数,对群众的生命安全以及财产安全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比如1997年京广线发生的列车相撞事故,造成了超过120人死亡,230人受伤,2011温州动车事故造成了40人死亡,将近200人受伤,可见列车事故的严重性。列车在行驶过程中,关系到承载的乘客或者货物的安全,当发生安全事故时,处理不当则会导致所承載的人或事物受到伤害,事故造成的社会舆论同样会对群众造成精神上的伤害,严重影响了铁路事业在社会群众中的形象,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铁路部门在处理接发列车作业时,要严格保证其安全性,无论是正常情况作业还是非正常情况作业,都要以安全为工作首位,这样才能降低事故影响,促进铁路事业的稳定发展。

2.2 做好进入高铁时代的准备

我国正向着高铁时代不断发展,人们的出行以及经济物流,都因为铁路交通方式的进步而发生变化。人们借助更加高速的铁路运输方式,大大缩短了路途的时间,贸易物流也因为铁路提速变得更加高效。交通运输总是向着高速方向的发展,但是提高速度的同时,面临着更大的安全问题,只是一味的追求提速而不考虑提速后的安全隐患,这种发展模式是不会被社会接受的。我国在温州动车事故中,就受到了盲目提速的教训,高铁的安全性受到了社会的质疑,铁路部门未来的发展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这才促使铁路部门开始重视高铁安全问题的严肃性。列车行驶安全是高铁时代的大前提,在保证了安全运行的基础上,列车速度才能一步一步提高,最终实现安全而高效的高铁运输。保证接发列车作业安全和行驶安全,为铁路运输进入高铁时代做好准备。

2.3 防控工作具有更加深远的意义

常见的接发列车事故有很多,不论是错接、挤道岔或者是车辆溜逸等,虽然性质大多定为一般事故,但也不能忽略引发事故的任何一种可能性。根据海因里希法则,铁路运输生产活动中,如果避免了300件一般事故,那么就能够预防30件较大事故,避免1件重大事故。所以说,接发列车的安全工作要从小事做起,保证接发列车安全是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基础,对于整个铁路运输事业的平稳发展来说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

3 保障接发列车作业安全的具体措施

接发列车作业是铁路系统工作的基本内容,其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铁路部门的运行与发展,所以铁路部门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确保接发列车作业安全,才能促进铁路事业健康发展。

3.1 接发列车行车预案工作

接发列车作业是系统化作业,具体工作都是按照一定的规则完成的,所以确保接发列车工作按照要求完成,才是整个系统工作安全性的最佳保证。正常情况下的接发列车工作比较简单,按照操作规定完成即可,但是不确定因素始终存在,所以对于非正常情况下的接发列车工作,必须要有一定的应对方案,才能保证接发列车工作的顺利完成。对于非正常情况的接发列车作业,铁路部门拟定一系列的《非正常作业标准》指导工作人员针对不同的非正常情况采取不同的操作,保证发生问题也能够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但是不确定因素很难被一一列举出来,非正常情况的处理是接发列车作业最为薄弱的环节。虽然有应对非正常情况的工作标准,但是如果发生预期外的非正常状况又该如何处理,对于不可预见的非正常情况也要做好接发列车预案准备。首先,对于列车进行全面的检查,行车前要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其次,列车运行当中,要对运行环境和天气情况等进行观察,时刻注意可能影响列车安全运行的潜在问题,最后,还要拟定非正常接发列车预案,让工作人员在面对预期外非正常时,也能够采取一定有效的措施将问题的影响降到最低,做到任何情况都有确定的操作章程,避免接发列车工作因为操作失误而引发事故。

3.2 合理安排接发列车工作人员

接发列车是一个系统化工作,需要人与设备配合完成,设备不断的更新,工作人员也要不断提升自身素质。设备的工作需要工作人员的操作,设备是否正常取决于操作人员的具体工作,一些小的工作细节虽然可能不会引起事故,但是可能埋下安全隐患,比如不恰当的操作引起设备过度磨损等。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要保持认真负责的态度,才能准确无误的完成接发列车作业,同时正确的操作才能保证设备不会出现人为的故障,而影响列车的安全运行。工作人员还要精通设备仪器,因为不仅正常工作时工作人员要能够合理操作,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工作人员也要凭借工作经验及时的作出应对。要让工作人员时刻保持紧张的工作状态,认真负责的完成每一次接发车作业,同时也要让员工得到合理的休息,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工作,让工作人员时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3.3 合理进行接发列车模拟演练

工作人员在应对实际问题时表现出的工作能力,与理论知识存在差距,通过实际的模拟演练,能够对工作人员的操作进行评价,保证发生问题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首先,铁路部门要进行周期性的模拟演练检查,考察工作人员是否能够在处理问题时表现出专业的水平,对于理论和实践存在问题的工作人员要进行及时的再教育和训练。其次,在工作小组中进行有效的鼓励制度,考核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积极肯定优点,发生问题要提出严肃的批评,并要求及时整改,以此来提高整个工作小组的业务水平,通过模拟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提升工作小组的应急工作能力,确保紧急情况也能够进行妥善的处理。

总而言之,在进入高铁时代的准备阶段,接发列车作业安全已经成为铁路系统的核心问题。接发列车作业的安全要从软件和硬件两个方面考虑,避免安全隐患,增强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采取科学的应对措施,才能真正确保铁路工作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王真,朱峰,孟凯.浅论接发列车作业中非正常情况处理及注意事项[J].科技视界,2014(32).

[2]刘涛.论如何加强非正常情况下铁路车站接发列车的安全管理[J].广东科技,2014(18).

[3]牛春年.非正常接发列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山西科技,2013(04).

[4]全诗好.浅谈车务系统接发列车安全防控[J].知识经济,2013(10).

4.劳动保障部门警示 篇四

3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咨询电话

一、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书面审查咨询电话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四大队82669252

三大队 82669533

二、各区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书面审查咨询电话

5.部门个人劳动合同 篇五

住所: 桂林市七星区桂大路2号

法定代表人: 李生

乙方: 李生

住址: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11号香格里拉花园4栋1单元1202室 身份证号码: 45010375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就甲方招用乙方一事,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20xx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xx 年 1 月 1 日止,合同期限 叁 年,其中试用期 个月。

第二条、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在甲方 工程部 部门(或岗位)担任 法定代表人 职务,乙方具体工作内容按照甲方的岗位职责要求执行。

2、若因乙方不胜任该工作,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岗位并按调整后的岗位确定一方的薪资待遇;如乙方不同意调整,甲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照国家规定发放。

3、在工作过程中,因乙方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甲方保证乙方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应当服从。

2、休息休假: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四条、劳动报酬:

1、乙方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 3000.- 元,其中试用期内工资为人民币 .- 元;

2、因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加班费。

第五条、社会保险:

1、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依法应由乙方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甲方从乙方应得工资中扣缴,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六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动所必需的工具和场所,以及其他劳动条件;保证工作场所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七条、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

第八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1、若乙方需解除劳动合同书,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书面通知以送达甲方;

2、有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事项,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3、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应当将正在负责的工作事项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财物与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接。因乙方原因未办理交接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4、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依法应获得经济补偿金,但乙方未与甲方办理工作交接前,甲方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本着合理合法、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约代表(签字):

6.劳动保障部门警示 篇六

荆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徐智峰

【摘要】 从上个世纪末开始,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信息化建设成为各行业、各领域增强自身管理效率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政府重要职能部门之一,在信息化建设方面,随着金保工程的实施,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仍然显得滞后,尤其是管理体制、管理机制和管理模式还没有理顺,还不能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系统的整体效应,制约着金保工程建设进程。

【关键词】管理 适应 信息化建设

一、我市劳动保障部门信息化建设现状

2002年,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金保工程)列为国家电子政务重点建设和完善的十二个业务系统之一;2003年8月,国务院批准金保工程一期建设项目建议书,金保工程在国家整体立项;2006年,省厅确定荆州、黄冈等五城市作为第二批金保工程试点城市。经过几年的建设,我市金保工程已经取得显著成效:一是在市、县级建立了统一的劳动保障数据中心,实现了两级数据中心的连接,并将网络延伸到了部分的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基本搭建起了的市—县—街道(乡镇)、社区(村组)三级贯通的网络结构;二是在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平台和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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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劳动99’)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完成了两大应用系统的本地化,劳动保障系统统一软件得以开发及应用,并搭建了一套与之相适应的软硬件环境和建立了一套网络安全管理机制;三是进行了数据的集中和系统的整合,将原先分布在各机构、各系统的数据经过清理,集中移植到了两大统一应用软件,将原先各系统的功能进行梳理,整合到了两大统一应用软件,使两大应用系统的功能覆盖到了现有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的所有已开展业务;四是机构、队伍建设得到较大加强,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合作的原则,各县、市、区基本都成立了信息中心,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就业、养老、医疗等相关机构的职能进行了调整,对人员、资金、设备、场地等集中使用,统一调配。目前,在全市范围内建设起了一个统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电子政务工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和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两大应用系统,覆盖基层、县(市/区)和市的数据分布和管理结构,基本实现了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四大功能,使我市劳动保障信息化水平上了一个新的台阶,系统应用效果初步显现。

二、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多年的不断实践,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逐步从以代替手工操作为目标的初级阶段,步入到以全面提升劳动保障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服务质量为目标的新阶段。从分散到统一,从独立到整合已经成为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内在要求和主要

特征,但在统一建设的过程中,来自现行管理体制、管理机制和管理模式以及制度层面的矛盾逐渐显露出来,并已经成为了影响金保工程进一步推进的主要障碍。

(一)统一建设与分级财政管理体制的矛盾问题

金保工程要求统一建设,但国家财政体系却是分灶吃饭,建设资金不是由上到下统一分配,而是各地方投资。金保工程的投入很大,地方上没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有钱的地方想自己搞,没有钱的地方又在“等”、“看”,导致各地的发展很不均衡,统一建设进度不一,影响了全省乃至全国联网,影响了金保工程建设效果。

(二)机构与部门职权划分问题

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面广、业务线长,涉及到的机构和部门繁多,但我们的管理和服务在各个地区、各个业务之间都不一致,常常是一个业务多部门管理,责权划分不明确、不清晰,与软件的统一设计、统一应用存在很大的矛盾,协调起来困难重重。

(三)业务规则和业务流程无法统一的问题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不断调整、变化,导致业务规则和业务流程无法确定和统一,使得应用软件的推广和应用也阻力很大。

(四)制约和监督机制的问题

按照软件设计原则,必须坚持不相容职务、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从而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既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又

相互协调的内部管理机制,虽然,软件设计上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范与制约,但如果由于管理跟不上,没有一套与软件相适应的管理制度,缺乏事前、事中和事后的严格监督,软件上的监督与制约就会形同虚设,无法实现基金的有效监管。

(五)各经办机构主动参与度的问题

金保工程建设绝不是信息化部门一家的事情,而是整个劳动保障系统各部门共同承担的一项任务。只有各个部门分工明确,紧密配合,才能顺利推向前进。信息部门作为数据中心和平台的管理者,要积极为业务部门提供主动服务、高质量的服务,但业务部门作为系统的使用者,也必须提好需求,管好数据,主动参与到系统建设当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与价值。

(六)技术人员的素质问题

金保工程涉及工作环节多,又是一项全新的任务,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对技术人员的要求是不断提高,既懂技术又熟悉业务的骨干技术人员严重缺乏,尤其是县市区一级,有的甚至连一个技术人员都没有,不能适应信息化管理的需要,矛盾十分突出。

三、总体思路与对策

信息化建设不仅是一场新技术革命,更重要的是一场管理的革命。金保工程建设的过程,就是以先进的信息技术为支撑,不断创新体制和机制,改变管理模式,从而实现劳动保障工作迈上新台阶的过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不

断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运行规范、服务周到、监督有力的服务体系,促进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科学管理和跨越发展。

要解决上述问题,突破上述难点,个人认为,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理顺体制、机制

近几年,各地金保工程建设的实践表明,凡是金保工程建设真正取得实效的地区,一定实现了体制、机制和管理服务的创新;凡是金保工程建设暂时滞后的地区,不仅存在资金和技术问题,还在于体制和机制上难以突破。但体制与机制的变革,从下而上进行难度很大,虽然各地在金保工程的实施过程中,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但无法触及其根本。要抓住此次国家机构改革的大好机遇,自上而下、在全国范围内调整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设臵和职能配备,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机构繁多、职能交叉、名称混乱的局面,和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各部门之间待遇不一致等问题,理顺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

(二)规范规则、流程

虽然我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尚不完善,仍处于摸索和发展阶段,但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是必须实行规范化。规范和完善社会保障政策,在制定政策法规时,要充分征求信息化管理部门意见、建议,健全社会保障信息化标准和规范体系,完善信息化规章制度,统一社会保障业务流程,提高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的性能。目

前可以根据劳动保障业务发展需要和信息技术发展状况,建立较为完整的劳动保障信息化标准体系,以确保劳动保障相关业务系统中各类业务代码的标准、规范和统一。同时按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梳理业务流程,制定或修订各项业务流程规范,进而在全国范围内、在社会保险各险种实行统一的业务规则和业务流程,为全市、全省乃至全国的统一联网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创新服务方式、服务手段

要进一步通过信息化手段,简化办事程序,延伸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领域,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整体形象,实行社会保险的统一经办、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险业务关联、社会保险稽核与劳动监察的整体联动;开展各种便民利民服务,如网上求职与招聘,开通12333电话、网上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查询以及政策咨询,为老百姓提供贴身服务;要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将业务规则、业务流程、服务承诺以及办事依据、条件和办理结果等内容,除依法保密的外,一律上墙或通过LED电子显示屏、报纸、电台、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布,增强工作透明度,并接受外部监督。

(四)提高人员素质

要加强社会保障信息管理队伍建设,通过人才引进和人才培养,建立一支既懂业务又懂技术的复合型信息化管理人才队伍;要在全系统开展信息化知识的普及与培训,进一步提高所有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真正为老百姓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7.劳动保障部门警示 篇七

《办法》明确, 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 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办法》规定,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 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 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办法》明确,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价格) 、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办法》指出,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实施廉租住房保障, 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 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 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 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办法》提出了五条筹集资金来源的渠道:一是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二是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四是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是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办法》规定,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 不得低于10%。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办法》指出,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腾退的公有住房, 社会捐赠的住房和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办法》明确,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 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采取划拨方式, 保证供应。

《办法》指出,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 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新建廉租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 合理确定套型结构。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 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 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办法》规定,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办法》指出,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如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应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办法》强调,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建设 (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 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市 (区) 、县人民政府建设 (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 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8.劳动保障部门警示 篇八

一、河池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特点

河池市总人口420多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47万人,农村劳动力219万人,占总农业人口的63%,其中有劳动能力的约有170万人。作为全区劳务输出大市,河池市每年在外务工人员约在68万人左右。2012年以来,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每年新增人数均在9万人以上。据不完全调查统计,河池市农村家庭外出劳务收入占到家庭总收入的58%,其中大化县岩滩镇达到81.2%,环江县大安乡达到75.73%,宜州市洛东镇则为29.75%,转移就业已成为农民增收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民增收的主要途径。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具有较强的“裙带性”

多数农村劳动力的流动是经亲朋好友的介绍或引路而实现。特别是青年劳动力流动周期长,部分农村青年已完全摆脱了农业生产而长期在外从事流动就业,举家外出的大有人在。

(二)流动区域相对集中

河池市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以向区外流动为主,占外出务工人员的60%以上,其中约70%集中在广东省境内,有部分分布在浙江、江苏、福建等地。

(三)具有明显的“兼业性”

大部分农民保留农村土地的承包权,在农忙时种地,农闲时外出务上经商,特别是桑蚕、蔗糖主产区的农民,属亦工亦农性转移。一般而言,农村家庭劳动力较多、土地又少的区域,从事劳务收入又较高的,在外工作时间就较长,反之则较短。

(四)大多从事纯体力劳动

绝大部分农村劳动力素质偏低,技能单一,有相当部分外出就业人员只能进入一些生产规模不大、管理不规范的小企业或家庭小作坊打工,从事劳动技能低、劳动强度大、劳动时间长、危险性高的行业,且用人单位大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出现纠纷,处理难度大。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以自发性转移为主的农村劳动力转移方式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是给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劳动力宏观调控、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和城乡统筹就业等工作增加了难度,降低了劳动力资源利用率。二是增加了流动成本,一些急于实现流动就业的人员,没有结合自身实际寻找就业机会,仅凭个人意愿或偏信虚假劳动信息而盲目外出求职,其结果或“无业”而返,或是上当受骗,造成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和不应有的损失。三是农村劳动力无序化流动也给输入地的社会治安、城市交通、计划生育等方面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

(二)农村劳动力素质较低影响了转移就业质量

一是文化素质低,基本上是初中或小学文化程度;二是技术能力素质低,外出务工前接受短期职业培训、初级职业技术培训或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农民工占比不到20%。受此影响,农村劳动力就业竞争力差,市场适应能力弱,就业空间狭小,大多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难以进入较高层次的产业。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兴起,低素质劳动力的转移就业领域和范围必将越来越窄。

(三)职业培训工作效果不明显

一是农村劳动力主动接受教育和学习的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主要想着尽快就业挣钱,对于花钱花时间提高自身的能力考虑不多。二是大多数青壮年长期在外务工,仅在春节过年期间返乡,能够参加技能提升培训的时间少。三是与扶贫等部门开展的培训相比,人社部门培训补贴标准偏低,没有误工费补助等支出项目,农村劳动力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不高。

(四)就业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一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不稳定,如在广东很多企业都是靠外贸拉动,一旦外贸订单受到影响,就大量裁员。二是缺乏劳保福利等保障,特别是进入小企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大多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社会保障和劳保福利方面不仅大大低于城市职工,而且没有保障,很多用人单位没有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或者是选择性参保;农民上普遍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加班得不到相应的报酬。三是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艰苦,很多农民工从事冶炼、建筑、工程施工、采矿、搬运等工种,有的甚至在没有保护措施的条件下进行高危、有毒、有害性作业。

三、促进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对策措施

(一)以技能培训提升转移就业水平

坚持以市场和就业需求为导向开展技能培训,因地制宜,采取丰富多样的培训形式,提高农村贫困劳动力职业技能。一是实行贫困劳动力就业服务实名制管理,根据全市农村贫困人口入户精准识别工作成果,建立农村贫困户人力资源台账,动态掌握扶贫对象中未就业人员基本信息,摸清就业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产业项目筛选、场地资金等方面的扶持。二是灵活安排培训内容,根据广东、浙江以及南宁、钦北防等地区的用工需求,开展建筑施工、电工焊工、家政服务、物流服务等技能培训;根据本地城镇化建设、产业扶贫、移民搬迁、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以及有色金属、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等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因势利导开展特色培训,如在巴马长寿旅游区开展中式烹调、餐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等农家乐从业人员专项培训。三是不断丰富培训形式,充分利用职业培训机构资源,把课堂办到乡镇、村屯和田间、地头,利用农闲时间组织贫困劳动力灵活开展短期技能培训,使务工务农和技能培训“两不误”;加强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委托式培训,如依托广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冶金技术实训基地,开展新进人员技能培训和在岗人员提升培训,做大河池市有色冶炼工劳务品牌;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贫困劳动力,通过观摩学习、模范讲堂、专家讲解、模拟演练等方式,开展创业意识、创业知识、创业模式和方法等培训。

(二)以搭台服务扩大转移就业规模

一是完善基层就业服务设施。通过新建、改扩建、购买现有设施、共建共享等方式,推进县乡就业社会保障服务设施规范化建设,促进服务职能向乡镇(街道)和社区下放。健全完善就业信息网络系统,实现乡镇全覆盖并向重点社区延伸,强化与劳务输入地、各类同区以及重点企业的信息对接,引导贫困劳动力有目的、有计划地转移就业。二是抓好专项就业服务。开展“乡企劳务对接双百”活动,牵线区内外诚信企业与本市乡镇签订劳务协作协议,促进劳务信息无缝对接,实现就业信息服务常态化;举办“春风行动”巡回招聘会,通过在重点县举办招聘会,辐射带动周边县(市、区)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开展“民营企业招聘周”和“红卡进百企千村万户”活动,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问题,促进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积极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加大就业服务,扩大转移就业规模。三是加强劳务合作。在确保本市企业用工的同时,强化与广东.福建、浙江及区内南宁、钦北防等地区的劳务合作关系,拓宽转移就业渠道,加大政府组织劳务输出工作力度,提高转移就业效率。四是鼓励自主创业。在各县(市、区)建设农民工创业同,组建专门服务团队,为创业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培训指导、项目开发、场地和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制定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继续推行“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后续服务”的模式,扩大贷款范围,提高贷款额度,简化贷款手续,有效扶持农民工创业、就业。五是开发就业岗位。根据各职能部门在基层开展社会保障、社会管理、卫生保洁、灾害预防等上作需要,开发公益性岗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帮扶贫困劳动力就业。

(三)以产业发展带动就近就地转移就业

据调查,农村贫困人员中有相当部分是由于能力素质低、身体不便以及兼顾家庭等原因无法长时间或远距离外出务工。必须要通过发挥地方资源优势,加快本地二、三产业发展,创造多种就业机会,促进贫困劳动力在本地实现转移就业。一是从河池市主推的核桃产业人手,在抓好连片种植、示范种植的基础上,做好初级果实产品的策划包装,引入电商扩展销售渠道,利用互联网扩大知名度,提高贫困群众参与核桃种植的积极性;引进有实力的知名企业开展核桃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扩大用工需求。二是从做大做强旅游产业人手,大力推进河池市绿色、生态、长寿、养生旅游项目和旅游文化建设,积极开发周边产品,鼓励发展农家乐和庭院休闲旅游,让更多的贫困群众从繁荣的旅游经济中受益。三是从加快城镇化发展人手,拓展中心城区,加强县城和中心镇建设,积极发展家政服务、家庭式保姆、社区养老、物流配送等新兴服务业,促进服务多元化,扩大就业渠道。

(四)以强化执法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9.劳动保障部门警示 篇九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湘政办发(2007)66号

发布日期:2007-11-16 执行日期:2007-11-16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于未参保城镇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精神,现就我省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未参保)的城镇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已退休人员生活保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和同步调整的原则;属地管理、属地负担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审批和管理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已无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不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对上述企业中符合以下条件的已退休人员,由民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名单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代发生活费。

(一)经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正式招工或录干手续;

(二)2007年10月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三)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

(四)有完整的职工档案资料;

(五)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生活费发放的起始时间(即待遇计算的起始时间)为2007年10月1日,工作正式启动时间为2008年1月1日。

三、审批发放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由其所在企业和其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直属企业附属的集体企业由属地主管部门负责,无企业原主管部门的由企业所在县市区经委或中小企业局负责)统一向当地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无原件的应提供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书面有效证明;

2、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企业未参保证明;

3、企业填报、主管部门审查后的《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审批表》和《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花名册》(附表2);

4、退休人员本人书面申请、退休人员档案、近期1寸登记照两张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审批。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初审通过的企业提交的个人档案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并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劳动保障部门将审核认定通过的人员名单,提交同级民政部门,并将汇总的《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汇总表》(附表3)和《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花名册》(附表2)上报市级和省级劳动保障、财政、民政部门备案。

(三)发放和管理。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由同级民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名单,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并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符合条件 的退休人员在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领取生活费后,不得重复领取其它由企业发放的补助金。退休人员家庭困难需要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此项生活费应当核算到家庭全部收入中。

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建立生活费发放档案,对于已死亡人员要及时注销资格,并从死亡次月起停发生活费。

四、资金筹集

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所需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集体企业所在地财政筹集解决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同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财政专户下设立“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分户,将所有用于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的资金纳入分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管理。对部分困难地区,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五、组织领导和分工

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工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企业资格和人员资格的审核认定;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所需资金,并监督资金的管理使用;民政部门负责生活费代发工作。

六、工作要求

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直接关系到未参保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落实职责,强化监管,严格把关,严密程序,严肃操作,决不允许将不符合享受生活费规定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同时,要解决好民政部门代发工作经费等问题。要认真做好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生活费的人员,取消其生活费领取资格,追回骗取的生活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劳动保障部门警示 篇十

1.实行24小时值班保持联络通畅,做到随叫随到。

2.定时巡视病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保证水、电、气的及时供应和维修。

4.根据医院计划增加和更新相关的护理用具设备,做好临床科室的物资储备,保证病区临床工作需求。

5.常用办公用品满足临床工作要求。

6.做好物品的下送工作

7.加强保洁工的管理,保证病区临床工作需求。

11.劳动保障部门警示 篇十一

领导讲话

铁路部门春运保障工作总结大会上领导讲话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下午好!春运历时40天,已于2月16日结束了。这次春运是高铁开通后的第一个春运,也是我们投入使用后的第一个春运。初步估算,春运期间共发送旅客约640万人次,其中高铁93万人次,地铁274万4573人次,汽运75万7431人次,在所有单位和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未发生任何责任伤亡事故,我们圆满完成了这次春运保障任务,向上级领导和人民群众递交了一份满意的答卷。下面我对

今年的春运工作的特点,作以下小结:

一、组织领导有力,准备工作到位 各单位均能高度重视这次的春运工作,积极参与了在南站综管办会议室召开的,有关春运工作的联席会和应急保障会,并按照会议分工,结合各单位实际,对春运工作的具体落实,进行了层层动员和细致部署。建立了由各主管领导挂帅的春运领导机构和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协调工作机构,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春运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明确了部门联动和现场指挥的方式方法。如:铁路南站在春运期间采取高峰和极端应急相结合的形式,落实了责任到岗,杜绝了推诿扯皮的现象;地铁南站在节前对来南站的旅客出行规律进行了针对性的研究,并制定了相应的应急预案;汽车客运南站召集了全体员工召开“春运动员大会”,将春运工作责任分解到部门、到班组、到员工,确保了春运工作的扎实开展;治安巡逻警察支队和市交通局客管处加强联系,敲定了打

击“黄牛”、黑车、“拉子”的行动预案;交警八大队和站前派出所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大力支持春运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各单位的密切协同,确保了这次春运工作的平安、顺利。

二、运力安排充足,方式方法得当 运管、客管和各运输单位在对旅客流量、流向、流时进行认真调查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对运力的投入进行了周密部署和安排。铁路南站做到了将超过300名旅客的车次提前1小时通告,深入开展“奉献一天休息、服务万名旅客”活动、40天来站内党团员共奉献1920小时来帮助旅客解决困难,在高峰时段每天安排8人在5点30分到岗加机、确保进站口6台安检仪全部开启;汽车客运南站将高流向地方的旅客分区域发车,每日自费租用社会车辆机动待命,购票高峰期时在售票房外增设6个临时窗口,将网上订票取票和退换票办理地点集中调整到大厅二层;地铁南站安排员工临时出售应急纸票缓解非付费区客流,在客

流高峰时直接开边门放行。

以上单位采取的各种办法得当,有效缩短了旅客购票、检票和登车的排队时间,切实做到了“想旅客所想、急旅客所急”,较好地完成了交通的衔接输运任务。由于各运输部门的相互配合,充分发挥了综合运输的整体优势,使得在春运期间内未出现大规模旅客滞留现象。

三、监管措施严格,安全工作落实 一是强化了各类宣传、教育。各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宣传标语、手册、宣传车,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了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铁路南站建立了“美善158空间”共为旅客服务1200余次,提供轮椅80余次,得到了中央电视台、江苏卫视等媒体的正面宣传报道;汽车客运南站在邀请江苏电视台、南京电视台《新华日报》、《南京日报》等10余家媒体对大客流运输应急保障方案进行新闻发布和通告;站前派出所制作了警方宣传板、印发了两期《南站派出所宣传册》、在长途公交车站

安装了语音提示系统;治安巡逻警察支队以市局“110宣传周活动”为契机,在站区开展了现场互动提醒等活动,向旅客宣传防扒知识。这些做法方便了旅客的出行、提高了旅客的自我防范意识,为确保了的良好秩序提供了有力支撑。二是排查了设施隐患。春运开始前,各单位均能对照明、广播、消防器材、应急灯、电瓶车、对讲机、电梯、检票系统、供水设备等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将可能存在的隐患降至最低,为春运期间的正常运转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严把了车辆和驾驶员准入关。各运输部门能严格按照相关安全工作条例要求,铁路部门能按规定对每列列车进行安检,汽运部门能认真把好营运车辆审核关,仔细核对实际载客数量及车辆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识牌、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必备证件,对不合格的车辆严禁参运,对问题驾驶员进行安全和法制教育,确保了行车安全。

四是抓好了“三品”查堵和设点排查工作。铁路南站和汽车客运南站均启用了安检仪,特别是铁路南站不但对行包进行安检,而且对旅客进行检查,确保了万无一失。有关部门在站区周边各路口设立执勤点,查处乱停、乱靠、乱摆的问题。治安巡逻警察支队从1月7日起,每天5点30分至21点,安排两组人员在南站地区设点排查,强化治安工作。据不完全统计,春运期间共查缴管制刀具99把、易燃气体罐1266件、拘留了4人,杜绝了因“三品”引发的安全事故。五是严厉打击了非法营运。交通、交警、治安等部门对非法营运行为进行了联合打击,当场处罚“黄牛”、“拉子”共计37人,有效维护了车站、运输企业和旅客的合法利益,确保了春运的正常秩序和安全。

六是加强了应急管理。各单位均制订了扫雪应急预案和春运保障方案。如铁路南站从售票、验票、晚点、火灾、停电等多个环节都有详细的应急预案。大多

数单位都储备了应急物资,做好防雪、防冻和防雾等恶劣天气的应急准备工作。

四、提升服务水平,创建和谐春运 各单位在今年的春运工作中,牢固树立了以旅客为本的服务理念,落实服务标准、改善服务质量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来抓。铁路南站针对大部分旅客不会使用检票闸机的情况,工作人员在开检3分钟前做好检票闸机使用的宣传演示,为磁介质票、纸票、重点旅客、携带大件行李旅客分开通道,得到了旅客的高度评价;汽车客运南站在春运期间采取了“24小时站房开放、24小时暖气供应、24小时开水供应、24小时领导值守”的措施,车站服务班推起流动服务车为旅客倒茶送水。治安巡逻警察支队和站前派出所解决旅客求助、问询和投诉5080余次,为群众找回失物116余件约20余万,救助流浪乞讨人员100余人。交警八大队为保障和维护南站地区交通秩序的正规和畅通,做到了舍小家为大

家。

12.劳动保障部门警示 篇十二

“这份协议本身就有很多地方是不合法的。”本报记者将暗访调查的情况反映给省劳动保障厅,相关负责人非常重视,当场指出,从记者提供的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三家餐饮企业与兼职员工签订的劳务合同(协议)来看,企业存在涉嫌违反了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

准等问题。

麦当劳、肯德基用工四方面违规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本报记者提供的麦当劳《兼职服务员劳务协议》

至少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劳务协议是劳务公司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个人与用人单位只能签订劳动合同

或劳动协议。

其次,每小时4元的工资标准肯定是违反了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该负责人表示,在去年12月公布,并在今年元旦开始实施的全省五类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当中,最低的一类也达到了4.3元/小时,而广州市的标准是7.5元/小时。他表示,行政部门一旦确认了企业存在这种行为,将责令其改正,并对工人进行补偿,严重的将对企业

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每天工作时间超过5小时的,不能算是非全日制用工,必须按照全日制用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兼职的学生,只能见习或实习,不能从事全日制工作。其他有劳动能力的人员,若签订全日制合同,则不能按照时薪来计酬。

第四,由于非全日制用工按小时计酬,也不存在试用期。企业安排一个月的试用期,这

种规定是无效的。

如有投诉将责令整改

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表示,采用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加班。如工作时间超出日均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条件,用人单位就必须按全日制用工形式与职工确定劳动关系,并承担相应责任。据介绍,近年来,广东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明显增多。初步统计显示,目前全省该类从业人员至少有200多万人,主要集中在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以农民工、失业人员和下岗工人为主。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还没有接到企业违反非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的投诉,但并不表明不存在问题,他提醒广大劳动者,发现有企业违反该标准的,职工个人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劳动部门将责令企业按照工资标准整改,严重的将进行行政处罚。

有关负责人还表示,明确纳入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只有社保费,至于误餐补贴,由企业自行决定,不给也没有要求,但肯定不能计入小时标准内,而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小时

工资必须在标准之上。

三快餐巨头用工涉七宗“罪”

知名律师朱永平指出

就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等国际著名餐厅企业聘用非全日制工人存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广州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律师。朱永平表示,从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等餐厅与员工签订的劳务合同(协议)及相关事实看,这些企业至少在以下七个方面涉嫌违反《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中存在众多对劳工不平的条文,已严重侵害了劳工的合法权益。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严重违反当地政府颁布的非全日制工的最低工资标准。

朱永平指出,在广州经营的麦当劳规定兼职服务员的工资为4元/小时,肯德基为4.7元,必胜客为5元多,这明显违反了广东省劳动部门颁布并于今年元月一日起实施的非全日

制最低工资标准7.5元/小时的规定。

朱永平认为,如果这三家企业是“知法犯法”,那无疑就是对劳工权益的剥夺,是赤裸裸的“压榨和剥削”。

规避《劳动法》管辖

规避《劳动法》,排斥《劳动法》。

在必胜客提供的一份《计时员工劳务协议》中规定,“鉴于乙方(下岗、内退、退休、在校学生等人员),乙方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无法与甲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共同决定建立劳务关系。因此,本计时服务员协议属于劳务协议,不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而在《民法通则》的调整范围之中。”

对此,朱永平表示,相关企业在合同中“不受《劳动法》管辖”,是根本行不通的,因为当事员工是直接向餐厅提供劳动服务的,“而这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且《劳动法》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朱律师表示,这些企业着重避开《劳动法》是对他的责任非法推卸,“不管是劳务协议还是劳动

协议都要遵守《劳动法》!”。

兼职工需一个月试用期

劳务合同(协议)中约定了试用期,均要求“务工者前30天为试用期”。对此,朱永平表示,根据2003年《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因此在合同中规定需要“试用期”则是明显违规行为。

没有为兼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劳务合同(协议)中均未明确规定企业将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朱永平表示,依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必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工伤保险则是无条件应由用工单位缴纳。

员工无法准时拿到用工合同

据记者暗访调查了解到,大部分兼职的大学生与肯德基、麦当劳餐厅签订“劳务协议”后,就无法准时拿到,甚至根本拿不到“劳务合同”。对此,朱永平称,用工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单方面收回所有合同,是非法剥夺员工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朱律师直言:“也许,这些企业考虑到,这样就可以让员工在利益受到侵犯时,连告的权利都没有了!

没有办理非全日制录用备案手续

朱永平表示,依照相关劳动法规,任何企事单位在聘用劳工的过程中,都需要将聘用劳工的情况及时报劳动主管部门备案。“像肯德基、麦当劳这种明显违规使用临时工的做法能

如此猖獗,可想而知,其用工情况肯定是没有向相关部门备案的。”

已签订的合同单方面不时修改

“鉴订的合同还能单方面修改?”在麦当劳与兼职员工签订的《兼职服务员劳务协议》中规定:《麦当劳兼职服务员手册》或经不时修改的《麦当劳兼职服务员手册》为本协议的组

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此,朱永平表示,合同中将该《手册》作为合同的附件,行为本身就将兼职工置于不利的地位,“而不时修改的《手册》也是协议组成部分”则是“严重违反了合同法,可以说如

此合同太荒唐了。”

相关链接

麦当劳在中国共开设了670家餐厅,聘用中国的员工已超过5万人。总投资5亿美元。中国百胜餐饮集团是一家经营必胜客和肯德基等品牌的餐饮连锁企业,在中国已有

1500多家肯德基和200多家必胜客餐厅,员工目前有100000人。

广东省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表(部分)

类别工资标准(元/小时)

适用地区

一类7.5广州

二类6.6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三类5.8汕头、惠州、江门

以上标准包含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最低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国内部分城市必胜客餐厅的小时薪资和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

最低工资标准6.5元/小时

必胜客餐厅的薪资5.8元/小时(含餐贴)

石家庄

最低工资标准6.6元/小时。

必胜客餐厅的薪资5.4元/小时

沈阳

最低工资标准5.5元/小时

必胜客餐厅的薪资实际4.1元/小时(含餐补)

西安

最低工资标准6元/小时

13.无效劳动合同由哪个部门认定 篇十三

现实工作中总会遇到一些劳动合同的无效的,但是因为劳动合同本身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即使知道是无效的也要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才能最终让劳动合同归于无效。那么无效劳动合同由哪个部门认定?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是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见表示的行为;“威胁”是指以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迫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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