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时工管理规定

2024-08-12

关于临时工管理规定(精选12篇)

1.关于临时工管理规定 篇一

关于雇佣季节性临时工的暂行规定

芳婷针织厂因生产需要,经分厂研究,雇佣一批季节性临时工,为保证用工质量,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针织车间挡车工:学徒期为一个月,日工资为11元,另加中、夜班费。一个月满后测定。

二、漂染车间挡车工:学徒期为半个月,日工资为11元,另加中、夜班费。半个月满后测定。

三、成衣车间挡车工:学徒期为两个月,工资月为:计件工资+补助6元/日(注:必须第一个月完成定额的30%,第二个月完成定额的60%才能领取)+中夜班费。第三个月期满后测定。

四、熟练工实习期为一周,日工资为11元,另加中、夜班费,一周后经测定合格后,工资待遇按本厂计件工资计算,不享受各种补贴。

五、凡是学徒期满,经测定合格后,如使用享受本厂待遇(计件工资、不享受各种补贴)。经测定不能单独挡车完不成定额的,将给予辞退。(押金退给本人,培训费不退)。

六、凡是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伤、残的,则一切费用自理。

七、新工进厂时交纳费用标准:培训费350元,押金500元。(熟练工押金300元)。

八、工作期间必须自觉遵守厂纪厂规,勤奋工作,认真完成厂方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

九、在工作期间,不得随意离岗,擅自离岗。

十、确保厂方职工队伍稳定,不能擅自离职、不服从工作安排,工作中

消极怠工、严重违反厂纪厂规,屡教不改被厂方除名者,培训费、押金一律不退。

十一、进厂时必需提供一份昌吉州医院或防疫站的体检证明,费用自

理.

十二、试用期间,一周内如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感觉身体不适,如皮肤

过敏、头晕等症状,经核实、验证后,予以辞退,退还培训费,但要扣除50元手续费,一周后不管以何种方式离开本厂,所交费用一律不退。

十三、正常工作使用期满后押金500元退还本人。如厂方的生产需要

可根据员工身体情况、技术熟练程度及新工同意再确定使用。

芳婷针织厂

二00四年

2.关于临时工管理规定 篇二

高校的“临时工”主要从事高校的服务和勤杂工作,涉及到高校的饮食、安全、卫生、绿化、维修、勤杂等日常工作。“临时工”已成为高校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临时工”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高校的发展。

高校“临时工”用工的现状

“临时工”已成为高校服务的主力军,支持着高校的正常运转。但长期以来,高校在重视培养高学历教师、引进高职称高学历教师的同时,却忽略了“临时工”队伍的建设。“临时工”队伍的不断壮大带来了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已经日渐显现出来,制约着学校的发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薪酬过低。“临时工”大多从事苦、累、脏的工作岗位,这些工作是“正式工”所不愿从事的。与工作性质不匹配的是其工资收入却始终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下徘徊。

2.社会福利少。由于社会、个人及高校等多方面的因素,很多高校并未给“临时工”缴纳社会保险。“临时工”无法享受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基本社会保障,享受不到每年的身体健康检查,也不能参加工会等组织,更谈不上享受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福利。

3.规模大,人员冗余。随着我国高校规模的不断壮大,高校“临时工”队伍也迅速增加。特别是后勤社会化推行以后,大量的“临时工”充斥在高校的各个服务岗位。一些工作时间短或者对时间要求松的工作,也安排了大量的“临时工”。大量的“临时工”在完成工作后,一天内其他的时间较为空闲,造成了人员的浪费。

4.文化程度与技能水平低。多数“临时工”来自农村,文化水平低,以初中文化为主,40岁以上的一般仅有小学文化。相应地,他们的技能水平也低。但是,高校在让他们从事具体工作前,一般也不给予系统的专业技能培训。

5.流动性强。由于主观和客观原因,“临时工”辞职和辞退时有发生。一是“临时工”工作待遇低、工作发展潜力小,个人说不做就不做;有时甚至不通知单位就随时走人。二是高校没有严把辞人关,权力下放过大,一些部门因为一些小错误不给予“临时工”改过的机会,动辄辞人。

6.合同期限短。“临时工”一般一年一签劳动合同。这样虽然增加了高校和“临时工”双选的自主权,也减少了高校经济补偿金的支出,但容易使“临时工”心理产生不稳定性,工作积极性差,很难融入到高校的生活氛围之中。

7.管理制度单一。每所高校都制定了适应本校正式教职工的管理规章制度,却缺乏针对“临时工”的职业道德、奖惩、考核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制度。“临时工”来自全国各地,素质参差不齐,只通过一般的监督管理很难使管理规范化。

改进高校“临时工”管理的对策建议

针对目前高校“临时工”用工的现状,高校需要打破低待遇、轻管理、轻培养等常规,制定一套有效措施,激发“临时工”的工作热情,使他们融入到高校的生活氛围之中,促进高校的稳定、快速发展。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依法用工。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新法中规定: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法同时也对用工单位解聘员工的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高校解聘“临时工”要付出高额的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

新法的出台大大维护了劳动者权益,但也提高了用工单位的用人成本,导致用工单位突击裁员的现象接连发生。仔细研读新法可知,无固定期限也不代表终身合同,员工违章违纪、失职、员工因伤病康复后不能再从事原工作或者员工能力不够,用工单位都可以与员工解除合同,用工单位并没有失去用工自主权,相反会促进用工单位更规范用工。新法的实施使员工与用工单位更易形成一种稳定的劳资关系,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拥有众多“临时工”的高校,只有依法用工,才能得到长期稳定的发展。

2.合理用工。高校在管理“临时工”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分配岗位,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一是把好进人关,对申请新增“临时工”的部门进行考察,按需分配给相应人员。一些基层管理人员可以聘用大中专毕业生;而一些行政部门的办公室辅助工作可以聘用勤工助学的学生(不但使学生得到了经济补助,更培养了学生工作实践能力);对有特殊时间要求的清洁工作,聘用非全日制清洁工等等。二是把好出人关,任何部门辞退“临时工”都要向学校人事部门提交报告,说明辞人的原因,经核实批准后方可辞退。三是提拔现有“临时工”队伍中的优秀人员,公开选拔学历高、品德好、沟通能力强、敬岗爱业的“临时工”进入管理岗位;提拔高技能、敬岗爱业的“临时工”进入技术工岗位,提高“临时工”的竞争意识、工作积极性。

3.提高工资待遇。工资待遇低是“临时工”流动性大的主要原因,只有提高待遇才能留住人才,减少技术员工的流失。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不同的工作技能、不同的学历、不同的劳动强度等划分不同的工资标准;引入考核机制,对工作表现突出的给予工资晋级。

4.建立一套完善的培训制度。高校的“临时工”多数文化程度低,技术差,只有通过培训,才能增强“临时工”的素质,提高其工作能力。为了学校的长远发展,高校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培训制度。首先要对所有新进“临时工”进行岗前培训,使其学习职业道德、高校的规章制度,熟悉相关业务知识、法律法规,掌握基本的技术操作等,缩短工作的过渡期和适应期,增强其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其次,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对“临时工”进行职业培训,提升他们的业务知识、技能水平,提高其工作效率。再次,注重“临时工”管理人员的培训,加强他们对管理技能、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管理者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能力。

5.纳入工会组织。“临时工”为高校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高校工会也应该给予其相应的待遇,最大限度地把“临时工”纳入到工会组织中。“临时工”可以把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不合理现象等反映给工会组织,工会组织应采取一定措施给予解决,使“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还应让“临时工”参加工会组织的各项文化体育活动。这样,不但能丰富“临时工”的业余生活,增强“临时工”之间的交流与沟通,更能提升“临时工”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6.细化管理。高校管理人员要经常和临时工“亲密接触”,密切关注他们的工作状况,关心他们的生活、学习情况,掌握他们的思想状况等,及时发现问题并帮助他们解决问题。俗话说“不成规矩,难以成方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组织社会化劳动所必需的制度,它对于提高劳动效率,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都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应针对高校“临时工”的特点,制定一套关于职业道德规范、考勤奖惩、考核绩效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临时工”的工作行为,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高校发展。

总之,我们要做好高校“临时工”的队伍建设工作,激发“临时工”的工作热情,促进高校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DB/OL].http://trs.molss.gov.cn/was40/mainframe.htm.2007-12-12.

[2]魏清琳.关于临时工问题之浅见[J].高校后勤研究,2004(3):62-63.

[3]段泽华,许家旺.高校临时工入会及权益维护的思考[J].高校后勤研究,2004(6):63-64.

[4]杨风寿.高校临时工社会保险问题思考[J].集团经济研究,2004(10):156-157.

3.关注社会管理岗位的“临时工” 篇三

“野蛮执法”,城管协管“中枪”医药费得不到报销

【案例】某市是一个老城,街道狭窄,交通经常堵塞。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该市城管部门特别成立了一个路摊整治大队,并从社会待业青年、进城的年轻农民工中招用了一批“临时工”为“协管”。前不久一名执法队长在带队执法中动手掀翻了路旁一水果摊,并撅折了摊贩的秤杆,协管员程某等受队长指派往执法车上拉人与摊主发生肢体冲突,程某被摊主打伤。事后新闻部门介入,认定为“野蛮执法”“暴力执法”,因此执法大队对外宣布,掀摊、撅秤、拉人上车的为临时工、协管程某,程某因此被辞退,由于其没上工伤保险,所以程某受伤的医药等费用无处报销。

【分析】程某等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其在执法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程某应享受工伤医疗、停工留薪等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间。用人单位以“个人行为”推脱责任,不承担程某的医疗费用,在停工留薪期辞退程某是违法的。

超龄被解聘,派出所“老协警”得不到分文补偿

【案例】谢某是一名退伍军人,在村里当治安员多年,工作认真,搞综合治理、治安防范有一套,八年前被乡公安派出所抽去做协警,一做就是八年。由于公安队伍趋向年轻化,前不久谢某因年龄大被解聘。因为不是国家正式职工,他没有拿到分文经济补偿。

【分析】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里没有正式职工与非正式职工的区别。就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按摊位收费提成,市场协管员工资达不到最低标准

【案例】小张毕业于非“985”“211”大学,毕业后一时找不到工作,后托人在某税务所找到了一份税收协管员的工作,每天的工作就是定期到几个市场按摊位收税。因为不是经过考试正式录用的在编人员,所以不但没有养老等社会保险,而且工资也不是固定地由财政支出,而是按收得税款的比例提成。因为所负责的几个市场都在老旧的居民区内,摊位少,交易额小,提成不多。小张每月的工资只有当地最低工资一千二百元的一半,不但与在编职工无法比,与其他临时用工也无法比。因此小张要求单位保障其最低工资水平。

【分析】《劳动法》在第四十六条中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针对劳务派遣这一新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在第六十三条中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即使是不在编人员,最低工资还是要保证的。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而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报酬标准。《劳动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论是固定人员还是临时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依法支付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小张要求保障最低工资水平,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路口站岗五年,交通协警得不到公租房等社会福利

【案例】农村退伍兵小何,退伍后来城里自谋职业。因在武警部队服役时与交警队有联系,其在某交警队应聘了一个交通协警的职位,在某路口值勤、站岗,一站就是五年。

如今小何早已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对象也早已找好,就差房子。由于买不起房,安不上家,所以结不了婚。私人出租的房屋租金高,他急切地渴望得到公租房等社会福利。可他不是在编职工,和公租房挂不上号。

4.关于临时工管理规定 篇四

为进一步强化公司施工用电安全生产管理,深入开展施工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范触电、火灾、爆炸以及各类电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现场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确保公司电网安全有序运行,结合公司各项目用电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关于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施工作业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本公司各项目施工作业现场的外来公司(施工单位)或者相关人员。

一、提高意识,明确责任

各施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临时用电专职责任人,专职责任人人数应与临时用电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专职责任人主要负责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的安装、巡检、维修和拆除;各施工单位必须为专职责任人配备专业的安全防护用品,督促其正确佩戴和使用,严禁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人员从事电工作业。

二、安全用电基本要求:

1、电气装置使用前,应确认具有检验合格证,符合相应的环境要求和使用等级要求;任何电气装置都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2、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作业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允许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3、使用的电气线路必须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

4、移动使用的配电箱应采用完整的、带保护线的多股铜芯软电缆作电源线,同时装设漏电保护器;电缆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做保护线。

5、插头、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保护接地极必须与保护接地线可靠连接;在插拔插头时,人体不得接触导电极,不得对电源线施加拉力。

6、当保护装置或熔断器的熔体熔断时,应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确认电气装置已恢复正常后,才能重新接通电源继续使用。

7、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应采用合适的防雨、防雪、防雾和防尘措施。

8、长期放置不用或新使用的用电设备、电器,应先进行安全检查或试验,确认合格后,然后才能投入使用。

9、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应立即断开电源,在切断电源前禁止其他人员直接接触触电人员。

三、临时用电的申请、审批、接用规定

1、因基本建设急需,并在三个月内即可拆除的电气线路可以申请接用临时线路;除此之外,都应按电气安装标准敷设正规的电气线路。有条件的敷设正规线路的场所,不得架设临时线,未经建设方配电部门许可,严禁私自接线施工,严禁不走表私自用电,严禁私自停送电、拆接电,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配电重地,违者将严肃处理。

2、施工单位急需架设临时线路,必须填写临时用电审批单,向电工班提出申请。七日以内零星施工可填写短期临时用电审批单;七日以上施工用电填写长期临时用电手续(增加电表计量)。

3、电工班人员对临时线路接用申请,必须慎重审批,填写《临时用电审批单》,严格控制,审批前先去现场查看,明确安全要求,规定拆除期限。

4、经批准接用的临时线路,相关单位必须安排正式电工架设,并指派专人管理和巡视,发现隐患,立即整改,线路架设完毕后,需经电工班安全检查无误后,方可投入使用。

5、对于未经批准、逾期使用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线路,设备工程部、安全部有权责令立即拆除,并进行相应处罚。

四、各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电气设备的管理应推行临时用电标准化作业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配电室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其耐火等级不低于3级,并配置砂箱和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

2、施工现场使用的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是主管部门认可的标准化产品,箱体表面应做防腐处理,在开关箱或者配电箱的箱盖(或者箱门)上面必须要有临时用电安全责任牌,上面有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箱体颜色要醒目,并且在显眼的位置贴有安全警示标志,并且箱体上有相关的编号,以便于管理。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没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

3、箱内照明电源与动力电源应分开,并尽量做到动力电源与照明电源分箱,所有电源开关要明确标示分支去向。

4、临时供电系统要采用三相五线,采用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即除实行总漏电保护外,对可能导致人体触电的电气设备的电源控制部分应安装漏电开关。漏电开关应是国家电工产品委员会或者其他法定单位认证合格的产品,末级选用的漏电开关的漏电动作电流应小于或等于30mA,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电气控制系统必须采用“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一锁”的原则,插座,开关、电线等选择合理,容量匹配,能确保线路和设备安全,确保配电箱(开关箱)具有防漏电、防过载、防短路三种保护功能;配电箱、开关箱应由现场专职电工进行定期检查、维修,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5、选用有隔离防护罩的电器元件或采取其他措施,要做到箱内面板上带电裸线桩头不外露,面板应采用金属或非木质的绝缘板;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应可靠有效。

6、施工现场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实行专人专机负责制,并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特别加强对施工现场电焊机械安全管理,电焊机械开关箱必须按照要求装设漏电保护器,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电焊机械的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

7、施工现场的潮湿、易触及带电体、挖孔桩施工、灯具离地面低于2.5m高度等特殊场所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8、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行业规范要求: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行业规范要求:

9、施工单位应加强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工作。要建立电工(电工必须持有效证件)或使用人安全责任制;每月至少测试漏电开关一次的制度,并做好测试记录;严禁违章在电箱内乱接、乱拉;严禁在电箱内及附近放置杂物。

五、各施工单位应切实落实重复接地和保护接地(零)措施

1、施工用电高压进线(独立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供电系统,应采用保护接零(TN-S)方式。线路末端及中间必须进行重复接地;配电箱零线端必须重复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 欧姆。

2、保护接地(零)措施应做到: TN系统中的电器设备金属外壳,起重机的底座,配电柜控制柜的金属外壳,都应该有可靠的保护接零,并且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必须单独敷设,且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的TN-S接零保护系统。

六、各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照明设施应标准化

1、在一个工作场所内,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不得只装设局部照明。照度、照明器具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2、施工现场室外灯具高度不得低于3 米,室内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4 米。灯具要放置稳固,金属外壳、灯架必须可靠接地(零)保护,电源线不应有接头,电源端应装设漏电的动作电流小于等于30 毫安,漏电动作时间小于等于0.1 秒的漏电保护器。灯具接线带电桩不得外裸。

七、各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电缆线路敷设应规范化

1、电缆线应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乱拖乱拉,应悬空架设或沿墙、沿建筑物敷设,布线应整齐,并牢固固定在绝缘支撑架上,不得用金属裸线绑扎;严禁捆在管道、树枝等处;必须放在地面的部分,应加硬质管,管口要装护圈,以防损坏绝缘层,并作明显标示,严禁线头裸露,严禁把施工用线不经插头直接接入插座内。

2、室外电缆埋地敷设深度应不小于0.6 米,并应在电缆上下各均匀铺设不小于50 毫米厚的细纱,然后覆盖硬质保护层,过路时应有钢管保护,埋设完成后加装明显警示标示。

3、室外架空敷设电缆线路时,最大弧距地不得小于2.5 米,通过道路口架空高度应距地面6 米以上。

4、电缆接头应牢固可靠,不得受张力影响,应作绝缘包扎。

5、临时线缆不得靠近热源、腐蚀性物质、露天配电盘、开关箱、照明灯等。

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导线截面选择、架空线路、电缆使用、室内配线等应符合相关行业规范配电线路的有关规定,线路必须具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严禁临时线路“顺地拖、一把抓、不匹配”。

八、各施工单位应加强防雷工作,防止雷击事故的发生

1、施工现场的塔式起重机、钢脚手架以及在建工程的钢架结构,无避雷针或者接闪器或者处在避雷针或者接闪器保护范围外的必须安装防雷装置。避雷针或者接闪器的长度为1-2米,塔式起重机可不另设避雷针或者接闪器。

2、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九、各施工单位应加强安全用电培训教育

1、按照有关规定,从事特殊作业的工种(例如电焊、切割、电工等)必须持证上岗;并定期组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复训和安全技术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技术水平,自觉遵守各项电气技术规程和操作规程;

2、加强对工人用电管理,工地宿舍禁止使用电炉子、碘钨灯等大功率电器。

3、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用电普及教育,熟悉了解安全用电常识,掌握触电急救知识。各施工现场要进一步制定完善工程触电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预案针对性开展触电事故演练,熟悉急救程序,宣传急救知识,杜绝因施工用电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强化监管,严格问责

各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临时用电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大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巡查、督查力度,发现一般用电隐患当场责令停电整改;对存在严重用电隐患危及现场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责令停工进行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线缆及电器设备、设备的损坏,除按照损坏价值照价赔偿外,建设方还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5000元的处罚。

公司

5.关于临时工管理规定 篇五

皖国土资„2010‟119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规范临时用地行为,保护土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土地复垦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全省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用地的范围

(一)生产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包括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生产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生产建设过程中临时性的取土、取石、弃土弃渣用地和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察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

(三)矿山企业开采小型矿产以及零星分散资源,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下列土地一般不得作为临时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城市规划道路路幅用地、城市广场等公用设施和绿化用地、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用地、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土地、公路及通信管线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永久性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其他不宜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的期限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延期用地手续。

三、临时用地的申报审批

(一)临时用地申请。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向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

2、临时用地协议书。

3、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4、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用红线标注临时用地的位置和范围)。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6、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分别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7、生产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

8、其他规定的材料。临时用地协议书由临时用地单位与被使用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国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国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由临时用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

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的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对可能因挖损、塌陷、占压等原因破坏的土地范围、面积、地类和程度等进行科学合理预测,提出土地复垦的技术路线和方法,明确土地复垦的时间,落实土地复垦费用措施等。

(二)审查审批。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临时用地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临时用地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占用基本农田。国家和省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须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同意后,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三)提供土地。临时用地经批准后,临时用地单位按约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后,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权利人实地划定临时用地范围,提供临时用地。

四、临时用地的补偿。临时用地单位应按照临时用地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对被用地单位和农户进行补偿,有关补偿内容应明确写入临时用地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一)临时用地的补偿,参照当地征收土地的统一年产值或青苗补偿有关标准执行。

(二)临时用地需占用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参照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五、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临时用地单位为土地复垦法定义务人,必须对破坏土地承担复垦责任和义务。

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单位应当在一年内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包括清理地上建筑物、建筑垃圾、平整土地、恢复土地种植条件等。复垦后的土地必须达到复垦标准,并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临时使用的耕地不能恢复原用途的,应当由临时用地单位按永久性用地予以补偿,其补偿标准按省政府公布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并补充与占用耕地(含园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临时用地单位不能补充耕地(含园地)的,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所在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补充与占用耕地(含园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涉及临时占用基本农田不能恢复原标准的,还应当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所需费用由临时用地单位承担。

六、临时用地管理要求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临时用地管理工作,切实做到依法管理、有序使用、补偿到位、及时供地。

(一)高效快捷办理有关手续。对报件材料齐全的临时用地,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确保临时用地单位能够及时使用土地。对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吃拿卡要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必须坚持节约用地。临时用地单位要对临时用地的位置、面积、期限和破坏程度等进行科学论证,把好临时用地选址关,尽量控制或减少临时用地对土地资源不必要的破坏,尽可能地选择使用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防和杜绝项目建设单位随意使用或扩大临时用地的规模。

(三)严格用途管制。对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用地单位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否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经批准占用土地临时使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6.关于临时工管理规定 篇六

深地税发[2003]320号

2003-4-15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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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

为规范及加强对临时来华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的税收征管,现将外国企业临时来华提供劳务的税务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国企业临时来华提供劳务的概念及范围外国企业临时来华提供劳务是指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临时到我国境内提供劳务,具体包括建筑、安装、装配、设计、监理、检测、认证、测绘、培训、咨询、管理、广告制作、运输等劳务。

二、税务登记在国家税务总局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颁发前,外国企业临时来华提供劳务实行备案制,即向劳务发生地征收管理分局备案。

三、纳税义务的确定若外国企业临时来华提供劳务全部发生在我国境内,应全额在我国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若所提供劳务同时发生在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境内外收入,按境内劳务收入(所得)申报纳税。

与我国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应按照协定(安排)有关常设机构条 款的规定,判定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对构成常设机构的,应按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市适用税率为15%);对不构成常设机构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应税收入的确定确定外国企业境内外收入时,税务人员应审核外国企业提供的以下资料:纳税人(代理人或扣缴人)划分境内外收入的书面资料、劳务合同或协议、来华工作人员出入境记录(如护照)、境内食宿及交通等费用凭证、境外费用凭证、境外有关机构公证或境外完税证明等。审核内容包括:

(一)各项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具备纳税人(代理人或扣缴义务人)公章 及经办人签字。

(二)各项证明资料的真实有效性:1.各项证明资料是否由相关的合法机构、部门出具或填制,有否伪造或变造;2.各项证明资料的项目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清晰,有否遗漏、隐瞒及涂改。

境内收入的确定,可按如下顺序进行:

(一)审核劳务合同或协议,根据合同中的劳务性质及内容、工作量及工作时间判定其境内外收入比重,结合企业划分比例确定其境内收入;

(二)审核企业提供的来华人员出入境记录及境内发生的食宿凭证等单据,根据其境内劳务时间占总劳务时间的比重确定境内劳务比例,再根据合同总金额确定境内劳务收入;

(三)要求企业提供境外费用凭证、境外劳务的境外完税证明或境外劳务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境外劳务证明,据以确认境内收入;

(四)通过约谈、实地取证等其他方法确定境内收入。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方法及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征收企业所得税,可采用如下方法:

1.能提供合同等全部资料及凭证、建有帐册进行财务收支和成本费用核算的外国企业,可按其实际收入、成本和费用计算其应纳所得税额。

2.不能准确核算其收入、成本和费用或不能提供完整资料及凭证的外国企业,可采用核定方法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核定企业所得税时,可按如下步骤进行:

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应审核纳税人(代理人或扣缴义务人)测算的利润率及相关举证资料,按合理利润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2.对无法提供利润率及相关证明资料、或测算利润率明显偏低的纳税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 的规定,参照外国企业在我市提供同类劳务的利润水平,在如下比例范围内核定利润率:(1)管理服务为20%-40%;(2)航空、海运企业的国际运输服务为5%(计税依据为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3)设计服务为15%;

(4)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其他劳务为不低于10%。

六、完税凭证的开具及相关跟踪管理在纳税人(代理人或扣缴义务人)缴纳相应税款后,税务人员应为其开具售付汇税务凭证,并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地税发[2002]392号)规定,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七、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八、本通知所附表格由市局统一印制,发放相关分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7.关于临时工管理规定 篇七

我国现行有关规范、地方规程或规定[1,2,3,4,5]~[5]对锚杆的锚筋截面面积及锚固长度的计算公式各不相同, 公式的符号及含义也各异, 例如“锚杆轴向拉力设计值”, 不同规范所指的含义是不同的, 容易使设计人员在设计时产生混淆、误解。各规范对锚筋截面积及锚固长度的计算所采用的安全度也各不相同, 故有必要对各规范的计算公式作出统一的形式, 并对安全系数作出比较讨论。

为便于对比讨论, 作出以下几点假设:

⑴均针对临时性锚杆;

⑵锚杆的重要性等级为一般, 即γ0=1.0;

⑶不考虑锚杆的倾角问题, 即均考虑锚杆轴向拉力;

⑷锚筋统一以钢绞线 (fptk=1860MPa) 为标准。

在对各公式作出统一之前, 先对公式中的符号作出统一:

Nt———锚杆的荷载标准值;

fptk———钢绞线抗拉强度标准值;

fk———水泥砂浆体与岩土层之间的极限摩阻力标准值;

A———锚筋 (钢绞线) 截面面积;

L———锚杆锚固长度;

Ka———锚筋强度安全系数;

Kl———锚杆锚固长度安全系数。

2 锚筋截面积计算公式统一及相应的安全系数ka

2.1《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2.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2.3《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2.4 广东省标准《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技术规程》DBJ/T15-20-97

2.5 广州市标准《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GJB02-98

3 锚杆锚固长度计算公式统一及相应的安全系数kL

3.1《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3.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3.3《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3.4 广东省《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技术规程》DBJ/T15-20-97

3.5 广州市标准《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GJB02-98

4 各规范的Ka、KL比较及讨论

4.1 各规范的Ka、KL比较

上述规范之Ka、KL比较如表1所示:

从表1可见:

⑴JGJ120-99规范与GJB02-98规范的Ka、KL相同;

⑵各规范的Ka=1.50~1.98之间, 采用GB50330-2002规范计算得出的锚筋截面积最大, 采用DBJ/T15-20-97规范计算的锚筋截面积最小;

⑶各规范的KL=1.50~2.0之间, 采用GB50086-2001规范计算的锚固长度最长, 但专指岩石锚杆。采用GB50330-2002规范计算的锚固长度最短;

⑷GB50086-2001规范的KL>Ka, KL/Ka=1.25, 而GB50330-2002规范的KL

上述比较没有考虑各规范可能存在岩土层摩阻力取值不同的问题。

4.2 讨论

JGJ120-99规范、GJB02-98规范、GB50330-2002规范、DBJ/T15-20-97规范的KL均较接近, 为1.50~1.625, 与国外部分国家或地区及香港地区的临时性锚杆的抗拔安全系数 (见表2) 相接近, 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行业标准《土层锚杆设计与施工规程》 (CECS22-90) 规定的土层锚杆的抗拔安全系数为1.60, 上海市标准《基坑工程设计规程》 (DBJ-61-97) 采用1.50。从上述各国或各地区实施情况来看, KL=1.50~1.60应该是适宜的。

从表1可看出, 有的规范Ka>KL, 有的规范KaKL是不合适的。Ka反映的是锚筋抗拉安全度问题, 锚筋一般采用钢筋或钢绞线, 合格的钢材产品的抗拉强度标准值具有95%的保证率, 钢材的抗拉强度一般不受施工因素影响;而KL反映的是锚杆锚固长度的安全度问题, 即锚杆体与岩土层的摩阻力的安全度问题, 岩土层对锚杆体产生的摩阻力值的确定是经验性的, 实际工程中岩土层对锚杆体产生的摩阻力受施工因素影响很大 (如灌浆质量、清孔情况、塌孔、缩径等) , 且岩土层具有不均匀性及分布不稳定性, 故要求经验性的摩阻力值在实际工程中具有95%的保证率是很难做到的, 除非岩土层参数取值非常保守。因此, 作者认为, 从经济合理角度保证锚杆整体受力的安全度, 应要求KL>Ka, 对重要性等级为一般的临时性锚杆, Ka宜取1.30~1.40, 文献[6]的Ka也取1.30。当然, 上述论述是基于地质情况明确、岩土层参数取值适当、支护设计正确合理、正常施工、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得出的。对于特殊情况应特殊处理, 例如, 强腐蚀性地层中设计高预应力锚杆或对变形要求严格的支护结构, 应适当提高Ka取值。

值得一提的是, 现行规范中, 多数规范没有强调锚筋与水泥砂浆体的粘结力设计问题。这对于普通锚杆, 一般是没有问题的, 但对于岩石锚杆、扩大头锚杆或扩径锚杆, 可能会存在安全隐患问题, 须验算锚筋与水泥砂浆体的粘结力, 并保证其安全度。

5 结束语

由于行业或规范编制机构不同, 锚杆设计的内容及要求不同, 不同规范对同一名词的解释甚至是不同的, 当参考多种规范进行设计时尤其值得注意。临时性锚杆设计, 应从经济合理的角度来保证锚杆整体受力的安全度, 单方面提高锚杆的局部安全度对整体安全度意义不大, 经济上不合理。对于重要性等级为一般的锚杆, 锚筋抗拉安全系数Ka宜取1.30~1.40, 锚杆体与岩土层的摩阻力的安全系数KL宜取1.50~1.60。

参考文献

[1]《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3]《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4]广东省《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技术规程》DBJ/T15-20-97

[5]广州市标准《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GJB02-98

8.关于临时工管理规定 篇八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农发行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自治区)分行: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2013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3〕229号)精神,现就做好东北地区玉米和大豆临时收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粮食收购价格

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内蒙古、辽宁1.13元/斤,吉林1.12元/斤,黑龙江1.11元/斤;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2.30元/斤。具体质量标准分别按玉米国家标准(GB1353-2009)和大豆国家标准(GB1352-2009)执行。相邻等级之间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挂牌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

非标准品玉米的收购,由收储库点根据等级、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执行。其中对实际水分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玉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65%,并扣价0.15%作为烘干费;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和增扣价。

非标准品大豆的收购,由收储库点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国粮发〔2010〕178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大豆损伤粒率和热损伤粒率符合等内品要求的,不扣量。

二、入库粮食质量

这次收购入库的玉米和大豆必须为2013年生产的新粮,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不符合标准的玉米和大豆不得入库。对实际水分、杂质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必须经过烘晒整理达标后入仓储存。不同年度、不同性质的玉米和大豆必须分仓存放,不得混存。中储粮总公司及有关分公司、地方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措施,加强对收购入库粮食的监管。严禁从现有库存中划转或移库,严禁收购进口的玉米和大豆,一旦发现疑似进口的玉米和大豆,暂缓收购,并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别,跟踪来源,严防进口的玉米和大豆进入本次收储环节,违者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收储库点的确定

中储粮总公司受国家委托作为执行主体承担这次国家临时收储任务。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的收储库点(包括中储粮直属企业和非中储粮直属企业)。

收储库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通过当年的工商年检;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仓房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要求,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检化验设备、计量称重器具和人员,对农民交售少量粮食要有可移动式磅秤;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安全生产制度健全,相关设备齐备完善;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中储粮直属库、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作为收储库点,发挥国有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各收储库点要将以下材料留存备查:收购环节开具的收购结算单、质检单、称重计量单。中储粮直属企业和当地粮食部门要与非中储粮直属企业签订委托收购协议。中储粮分公司和省级粮食部门要统一规范委托收购协议、收购凭证,并向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在确定收储库点时,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要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以县为单位,每个县内收储库点仓容总量应与当地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预计收购量相衔接。对售粮较为集中、交通条件相对较差、农民反映问题较多的地区,要增设收储库点,扩大布点范围,同时结合县内集并统筹仓容使用,满足农民售粮的需要。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确定的收储库点名单报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在收购启动前要将当地所有收储库点名称(按照企业工商登记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

在充分发挥当地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确保储粮安全的前提下,对收储库点仓容确实不能满足收储需要的地区(以县为单位),由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部门、农发行省级分行研究租赁社会仓容方案(即设置临时收购点),明确临时收购点的数量、具体库点、权利与义务等。各部门(单位)要密切合作,加强收购形势分析,充分挖掘潜力,有效利用闲置仓容和烘干能力。在确需启用临时收购点时,安排其收购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防止发生农民卖粮难。收储库点要派人直接管理临时收购点,对这部分粮食承贷、收购、保管和出库等全权负责,并按照合同规定将仓储和保管费用及时足额拨付给临时收购点。临时收购点不得露天储粮。在国家安排调销时,先行安排临时收购点收购的粮食。中储粮分公司、地方各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分行要重点加强对临时收购点的监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和粮食储存安全。

四、收购时间

此次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收购期限为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至2014年4月30日。在此期间,各收储库点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玉米和大豆。

五、露天设施搭建

中储粮分公司和省级粮食部门必须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粮食企业现有仓储设施。如部分地区仓容不足,确需搭建露天储粮设施的,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部门、农发行省级分行共同调查测算本省(区)预计搭建总量,经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在露天储粮设施搭建过程中,要严格控制搭建数量,根据收购进度和实际仓容情况,逐批分解下达露天储粮计划指标,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如实际搭建数量超过批复总量的,中储粮总公司要在收购结束后1个月内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六、收购资金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国家临时存储粮食贷款(含收购费用和露天储粮设施搭建费用),由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的收储企业直接到当地农发行分支机构承贷。具体贷款办法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牵头制定的办法执行。

七、财务处理

这次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收购,按挂牌收购价加收购费用及必要的露天储粮设施搭建费用核定粮食库存成本,由收储库点直接向当地农发行承贷,由中央财政给予贷款利息补贴。收购费用为2.5分/斤(含确需集并的县内集并费),由收储库点包干使用。露天储粮设施搭建费用标准为117.35元/吨。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利息费用补贴由中央财政预拨给中储粮总公司,由中储粮总公司负责拨付相关单位,事后中央财政与中储粮总公司据实清算。保管费用补贴标准按《财政部关于批复最低收购价等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保管费用补贴拨付方案的通知》(财建〔2011〕996号)执行。中储粮公司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利息费用后,要自粮食入库当月起,按季足额将保管费用和贷款利息预拨付到贷款企业在农发行开立的账户,不得截留挪用,以保证企业收购和安全储粮的需要。对以各种名义变相降低收储库点费用补贴标准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中央财政拨付利息费用补贴后,对没有及时足额拨付补贴,导致收储库点拖欠农发行贷款利息产生的财政补贴以外的相关利息费用,由补贴拨付责任单位承担。中储粮总公司按规定在中央财政包干的保管费用补贴总额内计提的质检、监管等费用,要及时拨付给中储粮分公司,必须专项用于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组织开展的国家临储玉米和大豆入库验收和监管工作,确保验收和监管实际需要。

八、会计处理

收储库点收购国家临时存储粮油与农民结算时,将应支付的收购价款借记“储备粮油——待核国家临时存储粮油价款”科目,将规定标准烘干费扣价部分贷记“储备粮油——待核国家临时存储粮油费用”科目,将支付的粮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收购费用、烘干费用和搭建露天储粮设施等费用,在“储备粮油——待核国家临时存储粮油费用”借方科目中归集。收购费用包括粮食检验费、整晒费、入库费、县内集并费等各项费用。烘干和搭建露天储粮设施费用包括原材料及人工成本等各项费用。收购粮食验收合格后 ,按核定的价格、收购费用和搭建露天储粮设施费用标准确认库存成本,借记“储备粮油——国家临时存储粮油”科目,贷记“储备粮油——待核国家临时存储粮油价款”、“储备粮油——待核国家临时存储粮油费用”科目,差额部分按粮食验收批次合理分摊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借记“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支出”科目,或贷记“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收入”科目。

九、统计处理

统计处理按国家统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由中储粮总公司负责统计。收储库点要将执行国家收购政策临时收储的玉米和大豆与企业自营粮食严格区分,分类统计,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对其中露天存储的临储玉米和大豆数量应单独统计。收储库点要按规定向中储粮直属库报送临时收储报表,同时抄送当地县级粮食部门。收购期间,中储粮总公司每5天将有关分公司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的收购数量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逢5日、10日(或月底)后的第2个工作日下班前。同时,中储粮分公司要将玉米和大豆的每5天收购进度情况,抄送当地农发行省级分行和省级粮食部门。中储粮总公司要在2014年5月底前将收购工作总结报告给国家有关部门。

十、有关工作要求

(一)收购环节。各收储库点要按照规定价格公开挂牌收购,严格执行“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做到粮食标准及质价政策上墙,标准样品上台,对农民交售符合等级要求的玉米和大豆,要应收尽收,不限收、不拒收,敞开收购。同时,要利用烘干、除杂等设施,发挥仓储优势积极为农民解决实际困难,引导农民出售符合安全水分和国家标准的粮食,增加售粮收入。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要制定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的具体管理办法,规范业务流程,细化各环节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质价政策,既不能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也不能抬级抬价扰乱市场秩序,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

对收储库点虚报库存、购买陈粮冒充新粮、就地划转库存粮食套取费用补贴等行为,一经发现,要将其收购的玉米和大豆全部退出国家临时存储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负责追回粮款归还农发行贷款,取消企业临时收储资格,收回不当得利,上交中央财政,并将其以前年度的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安排移库或按有关程序及时组织拍卖,所发生的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如发生损失,由收储库点承担,并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以及负责监管人员的责任;上级主管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中央企业和其他粮食集团要对其所属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付责任。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租仓储粮的,由中储粮分公司和省级粮食部门负责将所收购粮食调到符合条件的承储企业,所需费用由擅自租仓储粮的收储库点承担。

(二)验收环节。对收购入库的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的数量、质量等级,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要及时共同指定有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要采取满一仓(货位)验一仓(货位)的方式,不得等收购结束后集中突击验收。经验收合格入库的玉米和大豆作为国家临时存储,建立质量档案,并由中储粮直属企业与收储库点(指非中储粮直属企业)签订代储保管合同,明确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作为以后安排销售标的的质量依据。对今年新收储的临储玉米和大豆,要实行标仓管理,与其他库存分开管理。经验收不合格的粮食要自收购之日起退出临时存储粮库存,由中储粮直属企业、农发行分支机构和地方粮食部门督促贷款企业及时销售并偿还农发行贷款本金。粮食销售后,由于收储企业违规造成的贷款本金损失,由中储粮直属企业、农发行分支机构和地方粮食部门共同追缴,落实还款来源。中央企业和粮食集团要对其所属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付责任;对其他企业造成的损失要依法追偿。承担审核验收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地方粮食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次收购的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由国家有关部门组织通过粮食批发市场或网上公开竞价销售。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要按照均衡出库的原则,安排竞价销售标的,制定收储库点出库计划。销售货款由有关粮食批发市场及时汇划到中储粮总公司在农发行开立的回笼货款存款专户上,由中储粮公司拨到承贷收储库点。农发行从承贷库点收回贷款。

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协调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等部门和单位,组织引导当地农民有序售粮,尽量减少农民排队等候时间,同时督促和指导本地企业积极入市收购,保证农民售粮需要。地方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要按在地原则,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部门责任,加强对有关企业收购资格的审查和复查,加强对玉米和大豆收购活动、临时收储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对本地收购的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责,并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定期巡察制度,确保临储玉米和大豆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 政 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9.关于临时工策划方案---王权凯 篇九

一:背景分析

“临时工”,一个在计划经济时代耳熟能详的词汇,一个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存在的用工形态,如今却大量存在于多个行业,并引发当今社会出现的“临时工现象”。暴力执法的是临时工,强制拆迁的是临时工,上班打牌的是临时工„„在一些涉及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突发事件中,“临时工”往往成为最后的责任人。

二:采访报道主题 怎样解决“临时工”有可能再次成为相关执法部门推脱责任的挡箭牌现象?

标题:《让四大发明都汗颜的新一项发明》

三:报道方式:调查性报道

四:采访对象及原因: 临时工(直接问题的所在者)

群众(作为局外人百姓怎么看待政府做错事就拿临时工当挡箭牌的做法)

法律专家(对于临时工这类职务是否合乎法律规定)

城管(当下群众对城管存在大多矛盾,加之之前很多关于临时工的案件也都出自城管)五:采访问题:(1)你平时从事什么职业?(2)在从事该部门执法过程中,你有做过什 么损坏人民群众利益的事?(3)对于部门把你们拿来挡挡箭牌,这里面有没有存在什 么利益关系?------(问临时工)

(4)你怎么看待政府部门遇到事拿临时工说话的情况?(5)您希望相关政府部门怎 么做呢?有什么建议和想法?-----(问群众)

(6)对于当前社会普遍出现的:“临时工”现 象,你是怎么看待的?(7)怎样才能保 护好这些临时工的合法权益?------(问法律专家)

(8)对于“临时工”你们怎么看?(9)前短时间,网上相继传出城管在执法时,砸 车、踩人等严重损坏人民利益,破坏政府形象的视频,但是最后都是推出临时工来息事 宁人,对此,你们怎么看?(9)你们在你们所管辖的区域范围内执法时有做出过损坏 群众利益的事?------(问城管)

六:报道结构:混合式结构

七:报道风格:亲和式

八:报道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和细节:

(1)采访中,有些被采访者可能说话会比较偏激,这就需要记者随机应变,把被采访者 回答的问题引导到主题上来。(2)可能采访到一些年龄大一些的人士,普通话不标 准,这就需要记者私下做好翻译笔录。

出境口播:“临时工”,一个在计划经济时代耳熟能详的词汇,一个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存在的用工形态,如今却大量存在于多个行业,并引发当今社会出现的“临时工现象”。暴力执法的是临时工,强制拆迁的是临时工,上班打牌的是临时工„„在一些涉及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突发事件中,“临时工”往往成为最后的责任。那么,“临时工”作为新世纪的一项发明出现,在人民群众眼里又拥有怎样的特性?下面,就请跟随我们的镜头一起去了解一下。

10.关于临时工管理规定 篇十

随着乌鲁木齐市烈士陵园各项事业的迅猛发展,我园临时工队伍不断壮大,为陵园的各项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为表彰先进、树立楷模,激励临时工奋发向上,不断增强陵园临时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促进临时工队伍的健康成长,经2011年12月7日园支委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选组织

同在职职工评优、考核领导小组。

二、评选资格条件

适用于临时性工作招聘的员工。(需在园工作满1年)截止2011年12月15日有以下12名临时工符合参评条件: 业务科(4人):彭占彪、钟长芬、赵均贤、郭汝恒 保卫科(1人):吴世学

园林科(7人):李玉华、郭春莉、聂东丽、高和梅、袁莉红、李雪丽、权金国

三、评选条件

(一)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劳动/劳务合同(岗位职责)约定的岗位纪律。

(二)全面履行聘用合同(岗位职责),精通业务,勤奋务实,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具有岗位所需的实践操作能力。

(四)品行端正,忠诚陵园,有敬业精神,有大局意识。

四、评选比例

先进工作者评选比例为20%,即以科室为单位,按符合的参评人员条件的实有人数计算评优名额(数据四舍五入取整)。

五、奖励办法

评选为先进工作者的临时工按照500元/人的标准给予物质奖励。

11.浅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篇十一

【关键词】临时用电;安全;原则;接地;防雷;防火

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防护技术设施

临时用电应遵循三项原则: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由电力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供电的必须采用TN-S接地、接零保护系统;三级配电系统;两级漏电保护和两道防线。

1.1 “三相五线制”供电

施工用电工程中采用有专用保护零线(PE线)、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称为TN-S接地、接零保护系统(简称TN-S系统),又称三相五线系统,其主要技术特点是:电力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接地电阻值≤4Ω;变压器低压侧共引出5条线,3条分别为黄、绿、红的绝缘线相线(火线)L1,L2,L3,变压器二次侧中性点(N)接地处同时引出2条零线,分别是工作零线(浅蓝色绝缘线)(N线)和保护零线(绿/黄双色绝缘标志的铜线)(PE线)。工作零线(N线)与相线(L1,L2,L3)作为三相四线制工作线路使用;保护零线(PE线)只做电气设备接零保护使用,即只用于联接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基座等,两种零线不可混用。为保证接地、接零保护系统可靠,整个施工现场PE线的首、末端及线路中间必须重复接地,且每处接地电阻值不得>10Ω。

1.2 三级配电结构

施工现场从电源进线至用电设备应经过三级配电装置配送电力,即由总配电箱经分配电箱到开关箱分3个层次逐级配电。三级配电系统应遵守四项规则:分级分路;动、照分设;压缩配电间距;环境安全。

1.2.1 分级分路。从总配电箱向分配电箱或从分配电箱向开关箱配电可分设若干分路,每一分路也可分支,接若干分配电箱或开关箱。从开关箱向用电设备配电实行“一机一闸制”,每一开关箱只能联接控制1台用电设备(含插座),每台用电设备需有独立专用的开关箱。

1.2.2 动照分设。动力与照明宜分别设置各自的配电箱,若共箱配电应分路,开关箱必须分箱设置。

1.2.3 压缩配电间距。分配电箱与开关箱之间,开关箱与用电设备之间的空间间距应尽量缩短。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场所,与开关箱的距离不能超过30m。开关箱与用电设备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1.2.4 环境安全。环境安全是指配电系统对其设置和运行环境安全因素的要求。

1.3 两级漏电保护和两道防线

在整个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中,总配电箱和所有开关箱中必须装设漏电保护。保护零线(PE线)是临时用电的第二道安全防线。采用TN-S系统,当三相火线用电量不均匀时,工作零线N 容易带电,而PE线始终不带电,在施工现场敷设PE线和使用漏电保护器,可形成覆盖整个施工现场防止人身触电的安全保护系统。

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注意事项

2.1 安全技术档案

施工现场需由持证电工操作电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应编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2.2 接地装置

在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中,电力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要直接接地,PE线要做重复接地,高大建筑机械和高架金属设施要做防雷接地,产生静电的设备要做防静电接地。

2.3 配电装置的安装与使用

2.3.1 配电装置需安装牢固、端正。固定配电箱、开关箱中心点与地面垂直距离为1.4~1.6m;移动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为0.8~1.6m。

2.3.2 配电箱、开关箱应能防雨、防尘,在箱体下底面进、出导线,箱内电气配置和接线严禁随意改动,不可随意挂接其他用电设备。

2.3.3 配电装置应配锁,专人负责开关,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及内部电气系统接线图,以防误操作。

2.3.4 电工和用电人员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使用绝缘工具。

2.3.5 配电装置送、停电时,必须严格遵循下列操作顺序:送电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停电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

2.3.6 每次使用前,用试验按钮试跳1次配电装置的漏电保护器,试跳正常才可使用。

3 配电线路

3.1 电缆敷设

为防止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电缆严禁沿地面明设,采用埋地或架空两种敷设方式。直埋电缆穿越建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介质腐蚀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m高到地下0.2 m处需加防护套管,其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 倍。电缆接线盒需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架空线需设于专用电杆上,严禁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架空线与相邻线或固定物的防护距离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3.2 室内配线

室内配线明敷可采用瓷瓶、瓷夹、塑料夹、钢索、嵌绝缘槽配线等方式,不许悬空乱拉,主干线距地高度≥2.5m。暗敷可采用绝缘导线穿管埋墙或埋地方式和电缆直埋墙或直埋地方式,线路部分不可有接头。金属穿管应做等电位连接,并与PE 线相连接。埋地绝缘导线或潮湿场所配线需穿管敷设,管口和管接头应密封。

4 用电设备

电动机械及电动工具使用时,要注意防水、防触电,设置必要的漏电保护。

4.1 深坑洞工程必须装设由独立自备电源供电的应急照明。

4.2 高温、有导电灰尘、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规定2.4 m 等较易触电的场所,照明电源电压不应>36V。潮湿和易于觸及带电体的场所,照明电源电压不应>24V。特别潮湿、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等触电高度危险场所,照明电源电压不得>12V。

4.3 任何灯具需配置电源隔离、过载、短路及漏电保护。一般220V灯具安装高度室外不低于3m,室内不低于2.4m;碘钨灯安装高度宜在3m 以上。临时照明灯具宜采用拉线开关控制,安装高度距地2~3m。

5 外电防护

邻近外电线路作业时,为防止外电线路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可能造成的触电伤害事故,施工现场需采取绝缘、屏护、保证安全距离等防护措施。

5.1 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5.2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要求:外电线路电压<1kV时为4 m,1~10kV时为6m,35~110kV时为8m,220kV时为10m,330~500kV时为15m。

5.3 架设安全防护设施宜通过绝缘材料增设屏障、遮栏、围栏、保护网等与外电线路实现强制性绝缘隔离,并在隔离处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牌。

6 防雷

防雷部位的确定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施工现场需要考虑防直击雷的部位主要是物料提升机等高大机械设备及钢脚手架、在建工程金属结构等高架设施,其防雷等级可按三类防雷对待。雨季施工前必须安装防雷装置,其接地电阻应<4Ω。

7 防火

电气防火需制定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7.1 电气防火技术措施包括:合理配置用电系统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确保PE线连接点的电气连接可靠;在电气设备和线路周围不堆放并清除易燃易爆物和腐蚀介质或做阻燃隔离防护;不在电气设备周围使用火源,特别在变压器、发电机等场所严禁烟火;在电气设备相对集中场所,如变电所、配电室、发电机室等场所配置可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按规定设置防雷装置。

7.2 电气防火组织措施包括:建立易燃易爆物和腐蚀介质管理制度及电气防火教育制度、责任制、检查制度和电气火警预报制,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1]GB 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S].

[2]JGJ 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S].

12.供电企业临时用电管理风险与对策 篇十二

1 临时用电管理现状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 可供给临时电源。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 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 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 均应当到当地供电企业办理手续,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付费用。”可见, 在现行的电力法规和行政规章中对临时用电的范围、时间及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均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受用电性质影响, 临时用电往往点多面广, 流动性大, 用电业务变化较快, 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供电企业的管理难度。此外, 受错误观念影响, 部分电力用户甚至供电人员对临时用电缺乏正确的认识和高度的重视, 认为临时用电不需要像正式用电管理那样高标准、严要求, 可以在业务办理和管理过程中从宽从简, 有较大随意性。思想上的不重视和管理上的不到位往往导致临时用电缺少有效的规范管理, 管理相对粗放, 容易产生管理漏洞, 造成临时用电人身伤亡事故、电量电费损失、政策执行违规、供电服务投诉等事件时有发生。

2 临时用电管理风险

2.1 安全风险

临时用电地址一般位于施工或作业现场, 在用电过程中设备装拆频繁, 用电环境较为复杂, 由于其用电线路及设备具有临时性, 施工方出于成本费用考虑, 设备质量及安装工艺标准往往偏低, 甚至安全防护装置缺失, 达不到电力安全规程要求。且由于缺少专业人员维护、检修, 很容易出现私拉乱接、倒杆、设备绝缘老化、破损漏电等现象。此外, 农村地区的临时用电, 主要为房屋修建、农忙季节的灌溉排涝、农作物加工等用电, 因用电时间短、地点分散, 电力用户往往自行在房前屋后、田间地头私自拉线增加用电设备, 或直接在线路下小于安全距离作业, 既不符合用电管理规定, 也无安全防护措施, 加之缺乏安全用电常识及安全意识, 必将导致极大的安全风险。

2.2 营业风险

《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六条规定:“临时用电的用户, 应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对不具备安装条件的, 可按其用电容量、使用时间、规定的电价计收电费。”但在实际用电过程中, 部分用户利用临时用电不易管理的特殊性, 采用不办理正常用电申请手续, 不安装表计私自接电的违章手段用电, 造成供电企业电量损失。部分用户采取“游击战”的方式, 用电结束后不及时交纳电费, 或一走了之恶意欠费, 造成供电企业电费难以回收。另一方面, 由于未严格履行临时用电业务办理手续或临时用电用户在营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基础档案资料建立不及时、不完善, 造成抄表、电费计算发行不到位。由于未对临时用电用户实行常态监管和闭环管理, 部分用户长时间超期限以临时用电代替正式用电, 逃避正确电价执行, 导致营业风险。

2.3 政策执行风险

国家发改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改价格[2003]2279号) 中明确:“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 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 由双方另行约定。”临时接电费是临时用电电力用户向供电部门预交的临时供电业务费, 收取及退还标准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在实际工作中, 个别供电企业因未与用户签订《临时供用电合同》或未与用户以合同条款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 造成临时接电费退还纠纷。个别供电企业临时接电费收取及退还标准未按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存在政策执行风险, 或对临时用电超过合同约定期限, 不需要退还的临时接电费未及时通过财务转入, 长期挂账, 违反财务管理制度, 造成财务检查风险。

2.4 人员廉洁风险

个别供电员工在临时用电业务办理中, 钻管理松散漏洞, 抱以侥幸心理, 认为临时用电违规操作不易察觉, 接受客户吃请或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不按正常申请审批流程办理业务, 私自为临时用电客户无表接电或漏抄、虚抄、截留电量, 甚至收费后不入账等, 搞关系电、人情电、权利电, 通过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仅给供电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更严重损害供电企业社会形象。

2.5 供电服务风险

部分开发商在居民住宅小区开发建设中, 在未进行竣工验收办理正式用电的情况下, 违反规定与业主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将房屋交付使用, 以施工临时用电代替小区正式用电。施工临时用电电压往往高于居民用电, 且电压不稳, 不适合比较精细的家用电器。同时由于临时用电仅供短期施工使用, 设备往往比较简单, 容量较小, 在用电高峰期, 极易因负荷过大跳闸断电或电压过高烧坏电器, 给居民生活用电带来不便, 造成投诉上访。临时用电代替小区正式用电虽然纯属开发商违规行为, 但作为供电管理部门, 如不加强对住宅小区建设施工用电的监督管理, 对临时用电进行合同约束, 对违规用电进行督促整改, 亦存在较大服务风险。

3 规范临时用电管理对策

3.1 完善规章制度, 规范业务流程, 加强临时用电全过程管控

结合管理实际制定《临时用电管理办法》, 明确业务办理流程, 将各环节职责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个人, 实行业务流程全过程闭环管理。确保临时用电业务办理申请手续齐全、有现场勘查、有临时用电方案制定、签订《临时供用电合同》。将临时用电申请统一纳入营销业务系统管理, 归口受理, 建立准确完善的用电资料档案, 杜绝“黑户”用电。采用营销业务系统电子工单流程传递的方式流转业务, 保证临时用电从用电申请到装表接电, 从抄表收费到拆表销户全部系统内线上运行, 责任到人, 严格流程审批, 紧密业务衔接, 提高工作效率, 实现业务流程透明化、规范化, 对流程超时限、电量电费异常、用电超期限用户进行实时跟踪, 定期开展报表统计及数据分析, 做到各环节业务办理情况可控、能控、在控。

3.2 严格安全标准, 加大安全检查及宣传力度, 把好用电安全关

在勘查验收环节, 严格按照电力安全规程标准规范临时用电线路设备的架设安装, 杜绝私拉乱接现象, 对设备质量或安装标准不达标、未采取安全用电防护措施的用户坚决不送电, 做到临时用电安全告知百分百。加强线路设备巡视, 对容易造成安全隐患的老旧线路及时进行更换, 提高线路设备绝缘化程度, 设置醒目安全警示标志。组织电检人员定期对临时用电进行现场安全检查, 对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问题, 下达安全隐患通知书, 限期督促整改;对私自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 坚决予以断电。加强用电安全宣传教育, 提高群众依法安全用电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营造良好氛围。

3.3 坚持依法治企,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规避经营风险

装表接电前按照规范文本与用户签订《临时供用电合同》, 详细明确用电地址、用电容量、供电方式、用电性质、计量装置、电价类别、交费方式、产权及安全责任分界点、临时用电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标准对临时用电执行相应电价、征收临时接电费, 杜绝违规收费, 对未超出合同约定期限的按规定标准退还临时接电费, 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加强临时接电费动态管理, 建立明细台账, 定期核对梳理, 做到“应退即退, 应转即转”。加强临时用电电费风险防范, 对用电期限较短及欠费风险较大用户可采取安装电卡表, 实行卡表购电, 或与用户协商开展预付电费、分次抄表结算、电费分次划拨等交费方式。

3.4 丰富服务形式, 提升服务质量, 以高效优质服务促规范管理

在营业大厅、95598服务网站等服务平台公布相关法律法规及临时用电办理指南, 告知用户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及注意事项, 方便用户申请。对农村和偏远地区, 在春耕、夏秋收、抗旱排涝等临时用电高峰时段组织供电服务人员分干包片, 开设临时用电报装流动窗口, 根据用电需求上门服务, 制定经济合理供电方案, 讲解节约用电常识, 减少用户用电成本, 缩短接电时间, 用真诚服务赢得用户理解支持, 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避免用户因嫌麻烦、图省事而违章用电。加强供配电设施运行管理, 提高电压合格率及供电可靠率, 保证供电质量, 为用户免费订制电费短信提醒业务, 及时告知用户电量电费信息, 使用户用上放心电、明白电。

3.5 强化稽查监督, 加强人员教育培训, 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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