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对基础设施产业投资的几个问题

2024-10-15

财政对基础设施产业投资的几个问题(精选11篇)

1.财政对基础设施产业投资的几个问题 篇一

深圳市财政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的管理,创新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方式,落实市产业专项资金投入方式改革方案,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使用深圳市财政产业专项资金对企业进行股权直接投资的实施、退出和监督管理活动,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使用市财政产业专项资金进行的其他创新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市财政产业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各类专项资金中安排可用于实施股权投资的资金。本试行办法所称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是指市政府授权具备相应职责和能力的市属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以下称受托管理机构)行使出资人职责,使用财政产业专项资金,通过阶段性持有股权方式,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经贸信息和科技创新部门是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实施本试行办法。

(一)市发展改革、经贸信息和科技创新部门(以下称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管理方案及相关管理制度,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资金管理协议,牵头审核股权投资方案,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绩效考核。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报批产业专项资金预算及收支计划,委托监管银行对股权投资资金进行监管,与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管理方案及相关管理制度,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股权投资方案,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绩效考核,指导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股权处置。

(三)受托管理机构代表政府持有项目股权,行使出资人职责,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纳税义务。受托管理机构负责股权投资项目监管,提出项目处置建议、项目退出方案;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对公开挂牌转让不成功的股权进行核销处置;处理股权投资项目的诉讼事宜。受托管理机构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结合资金的支持对象和方式确定。

(四)申请单位负责按计划实施股权投资项目,确保达到项目预期目标,按规定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接受受托管理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对项目及股权的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申请单位至少有1名股东作为项目共同申请人,承诺承担申请单位股权处置相关责任。第五条 在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项目中,财政资金须以“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股权形式出资。财政资金出资形成的股权占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30%,且不作为第一大股东。政府及其受托管理机构不参与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如受托管理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在出资时协议约定退出条件,并按照协议约定退出。对股权退出形成资金(包括原投入资金及取得的税后收益),由受托管理机构全额缴回财政后,专项用于科技研发和相应产业发展。受托管理机构参股期限不超过5年,但持股期内申请单位获准公开发行上市除外。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项目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务主管部门发布项目申请指南,申请单位和责任股东按照申请指南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业务主管部门按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提出项目股权投资方案;

(三)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复的预算和支出计划,对项目股权投资方案进行程序性审核;

(四)业务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股权投资项目;

(五)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股权投资项目计划;

(六)受托管理机构根据下达股权投资项目计划,与申请单位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与责任股东约定股权处置事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深圳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按照科技创新或产业发展规划、战略,发布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项目申请指南,明确项目类别、重点领域、项目数量及方式、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方式、审核程序等内容。业务主管部门在发布项目申请指南以前,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建议、征询专家意见。

鼓励创业投资机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第八条 申请单位、责任股东和申请项目除符合申请指南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申请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拥有申请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信用记录良好;

(三)受托管理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应要求申请单位至少一名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作为共同申请人(以下称责任股东),承担股权处置责任。责任股东应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并具有申请单位控股股东地位的企业法人;或者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为申请单位的实际控制人。责任股东不得先于受托管理机构退出;责任股东应在再融资或股权结构变更时,在涉及受托管理机构股权的决策上与受托管理机构意见保持一致;在再融资或股权结构变更后应继续安排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股东作为责任股东重新与受托管理机构约定股权处置事项;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单位和责任股东应当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录产业专项资金业务申报系统准确录入资料,并提供纸质资料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上完税证明、上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六)股东会批准文件,责任股东承诺书原件,责任股东为自然人的,同时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七)可以选择提供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文件,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级技术水平证明相关材料复印件;获创业投资有关证明材料。第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在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提交股权评估报告。股权评估报告主要关注项目股权投资问题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治理结构、发展历史及财务状况;

(二)申请单位行业背景、主营业务与核心竞争力;

(三)申请项目存在的竞争劣势和存在威胁;

(四)申请单位创办人、高级管理层人员基本情况;

(五)知识产权和技术转移模式等。

第十一条 业务主管部门或受托管理机构提出项目股权投资方案。项目股权投资方案应包括投资金额、占股比例、普通股或特殊权益股、退出条件、退出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股权投资方案中股权估值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确定:

(一)与创投机构同时投资,按同样价格入股。投资时,与经备案的创投机构签订投资协议,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资金与该创投机构投资采用同一估值(投资价格)和投资条件,与该创投机构一同投资;

(二)参考最近创投机构投资价格投资。申请单位近1年内实际获得经备案创业 投资机构投资的,在投资时,受托管理机构按不高于该创投机构投资时对企业的估值确定价格并进入持股。如受托管理机构为事业单位的,应与责任股东在投资时约定退出条件;

(三)按每股净资产的3倍为入股价,约定固定收益。在申请时,应有责任股东作为共同申请人。在投入时,受托管理机构应与申请单位、责任股东约定:受托管理机构入股价格按申请单位融资前每股净资产的3倍计,且不高于最近6个月内其他股东的入股价;受托管理机构按不低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固定收益率获取收益;如清算分配剩余财产,受托管理机构先于其他股东分配;相应修改企业章程;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采用上述

(一)、(二)方式投资的,产业专项资金投资金额不超过相应创投机构的投资额。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拟投资项目,公示期限为10天,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业务主管部门与市财政部门重新审定。

第十四条 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拟参股资金1000万元以下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股权投资计划下达;对拟参股资金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请市政府审定后,下达股权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深圳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协议,并按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法制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编制并发布股权投资项目投资协议示范文本。

申请单位应在收到股权投资项目计划之日起30天内,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参股方式、参股比例和退出方案等内容,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根据投资协议的内容修改公司章程;同时,业务主管部门与申请单位签订合同,约定项目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及使用计划等内容。

受托管理机构为市属事业单位的,责任股东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20天内,依照本试行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与受托管理机构约定在退出、申请单位清算、项目违约、股权结构变动、并购重组等事项发生时,责任股东的股权处置责任。第十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在协议签订之日并在收到财政资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投资资金划入申请单位监管银行账户。

受托管理机构、申请单位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相应修改企业章程,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受托管理机构应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监管银行,解除资金监管。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依据股权投资协议跟踪项目进展,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申请单位、责任股东应当严格执行股权投资相关协议,主动配合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投资协议和企业章程中应约定,当申请单位出现股权变动、注册资本变动、核心团队变动、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告知受托管理机构。申请单位为上市企业的,按相关监管要求办理并进行信息披露。申请单位应按此约定履行重大事项告知义务。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针对项目进展情况,受托管理机构可提出股权处置建议,如增加投资、继续持有、收回资金、坏账处置等,报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

受托管理机构为事业单位的,项目期内,责任股东不得退出,在减持申请单位股份或减小对申请单位的控制权的决策上应与受托管理机构意见保持一致。当受托管理机构被动成为第一大股东时,责任股东应按约定受让超额部分股权。受托管理机构不得对所持项目股权进行质押、担保或任何形式的权利限制,不得承担申请单位债务担保等直接或连带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每半年向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报告受托管理资金管理运行情况,申请单位基本运营、股本变化以及其他重大情况等。

申请单位应按要求如实填报项目完成情况、经费决算,以及相关统计调查表等。

第二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对托管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申请单位应按项目预算和计划足额投入项目经费,并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内,股权投资协议内容一般不作调整;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申请单位应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项目到期后,申请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申请验收。

第二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档案法律法规,妥善保存股权投资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评估报告、股权投资协议、股权处置协议、退出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以及申请单位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规模和工作量,核定支付受托管理机构履行股权投资管理职责的经费,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股权评估、专业评审、审计、培训、会务、劳务等支出,最高不超过出资金额的2%。受托管理机构为事业单位的,应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支出。

第四章 股权退出

第二十四条 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资金形成的股权,根据本试行办法第十二条及投资协议,按以下方式之一退出:

(一)按本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种方式实施投资的,退出时,由该创投机构对项目退出时机进行判断。项目退出时机成熟后,由该创投机构与申请单位协商,提出退出方案,产业专项资金依照国有股权管理有关规定退出。

(二)如受托管理机构为事业单位并按本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种方式实施投资的,在项目期满后,可采取以下方式之一退出:

1.在经合法评估机构评估确认价格后,由受托管理机构在合法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中挂牌转让;受托管理机构为事业单位的,应在投资时约定责任股东按不低于评估确认价格出价购买。

2.如在投资时受托管理机构与责任股东约定了转让退出条款,且按约定实施的,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在合法国有产权交易机构鉴证下,以经合法评估机构确认的公允价格将股权转让给责任股东退出。

(三)按本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种方式实施投资的,且受托管理机构按约定获得了固定收益的,在退出时,由受托管理机构按照投资时的约定,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将股权转让给责任股东,由合法国有产权交易机构鉴证。

在按上述三种方式退出前,受托管理机构如未获国家主管部门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且其持股期间申请单位准备在证券交易市场公开发行上市,受托管理机构应在知悉并确认相关信息后立即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同时受托管理机构应按照收益最大化原则提出继续持有或上市前退出的建议,报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审定后实施。

在证券交易市场退出的,由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市场情况,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按证券交易规则退出。

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托管理机构有权要求退出:

(一)股权投资资金拨付至申请单位账户6个月以上,申请单位未开展实质性业务的;

(二)项目验收不通过的;

(三)申请单位或责任股东严重违反项目股权投资协议约定的;

(四)资产或者责任股东持有的股权被行政、司法机关查封的;

(五)申请单位被勒令停止营业超过一个月的;

(六)市政府决定的其它情况。

发生上述情况时,申请单位及责任股东应妥善处置受托管理机构股权,配合受托管理机构完成股权转让,转让价格不低于按基准利率计同期银行贷款本息,并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股权投资资金退出,因退出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申请单位承担。

受托管理机构为事业单位,且责任股东拒绝按本条上一款、第二十四条或投资协议约定受让受托管理管理机构股权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及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将责任股东列入财政扶持黑名单,通报市企业或个人信用管理机构,并由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市法律顾问室依法提起诉讼。同时,由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将股权在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挂牌12个月不能转让的,并且法院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能解决的,参照《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处置后核销。

第二十六条 协议约定期限内企业破产清算的,受托管理机构股权与申请单位其他股东同股同权退出。但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和投资协议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受托管理机构享有优先分配权的除外。

对受托管理机构因清算产生的损失,由受托管理机构委托合法资产评估机构确认,报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市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核销。

第二十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在股权退出时应以股权投资协议为依据,对项目实施效果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为事业单位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审定股权投资项目退出方案后,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受托管理机构为国有创投企业的,按国有创投企业管理有关规定报批后实施退出。

第二十九条 股权退出时,受托管理机构应将股权退出获得资金交入监管银行专户,并在交易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按市财政部门要求上缴资金。

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不低于受托管理机构上股权退出资金上缴金额,在产业专项资金当年预算中安排股权投资资金。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三十条 市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项目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市财政部门对股权投资资金整体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并 委托专业机构对资金运作、项目研发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以前申请单位情况向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受托管理项目申请单位经营情况;

(二)受托管理资金的退出、收益、亏损情况;

(三)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对在股权投资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应与受托管理机构在委托管理协议中约定,受托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应终止委托合同:

(一)不按规定或者约定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

(二)违规进行授权委托范围之外的投资活动;

(三)依法撤销、解散;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协议终止后,受托管理机构应妥善做好资产、文档的管理和移交工作。第三十四条 市审计、监察等部门依职责对股权投资资金进行审计、监督与指导。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资金,可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2.财政对基础设施产业投资的几个问题 篇二

一、民间资本投资大连基础设施产业存在的问题

目前, 大连地区的民间资本在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效果仍不明显, 民间资本在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相对于其自身的发展状况而言所占比重仍然比较低, 民间资本受到政府政策与自身条件等多方面因素影响, 具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 融资实力不足。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居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是进一步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的一项重要工程。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至少要包括:能源系统、给排水系统、交通运输系统、邮电系统、生态环境系统和防灾系统等方面, 这些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要求投入巨额的资金。而大连地区的民间资本相对于浙江等南方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而言, 民间资本虽然数量庞大, 但是较为分散, 其融资能力仍不能以单独力量进行特大型工程的融资与建设。大连地区的民间资本在近年来仅投资于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一些项目较小的基础设施方面, 项目融资方式所产生的投资占整个基础设施投资的比重很低, 没有从根本上缓解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对政府财政资金的压力, 解决政府财力资金不足的瓶颈问题。因此, 市政府需要在体制上与机制上帮助民间资本进行整合发展, 以使其能够在城市的基础设施领域中承担更多更大的责任。

(二) 缺乏信用保障。

由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具有投资高、收益率较低、收益期限长等特点, 所以政府行为是否规范, 政府的信用是否得到有效的保障, 是民间资本介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最大担忧。目前大连市政府在市政建设上缺乏相对完备的监督体系, 没有形成针对于大连地区自身发展特质而制定的发展规划, 无法形成固定性的促进民间资本在基础设施领域投资式的规章制度。从而使得民间资本持有者对于基础设施建设无法抱有充足的信心, 担心自身权益因为市政府的规划改变而受到损失, 从而降低对于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热情。这是吸引民间资本介入大连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必须解决的严峻问题。

二、民间资本对大连基础设施投资的良性引导对策

民间投资有助于发挥市场活力、促进就业创业, 是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的重要力量。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 关键要通过深化改革, 加快破除体制机制障碍, 营造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承担社会责任的环境, 让社会资本释放巨大潜力, 为大连地区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增添持续动力。

(一) 培育多种融资模式

1、建设专业投资公司。

大连市政府鼓励建立专业性的基础设施投资公司, 改变对于金融机构贷款的过度依赖, 积极引进民间资本, 拓宽融资渠道。市政府对于不同的投资公司采取不同的鼓励措施。对于经营性项目向民间投资公司全面开放, 收费由物价部门核定;准经营性项目政府可以提供一定补助, 使项目具备一定竞争性;对于公益性基础设施企业, 政府则应灵活运用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融资担保、回报补偿、减免税费、优惠提供建设用地以及不同收益的项目组合等方式, 鼓励和带动民间投资, 放大政府投资效应。积极推行已建成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权转让, 使政府资本金注入应严格限定在公益性项目和少数自然垄断性较强的准经营性项目范围内。依据项目的公益性和市场化程度的不同, 以促进企业形成市场融资能力和运营良性循环为原则, 合理确定注入比例, 并适应项目性质和企业的发展变化, 适时降低比例, 相应扩大民间投资。逐步减少国有资本的比例, 从而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放大效应。

2、加快发展投资基金。

我国的基础产业投资基金是在国外的私募股权基金概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而我国的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要适应我国国情。大连市政府也可以通过鼓励建立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方式吸引民间资本的投资。首先, 市政府要以市场为主导发展投资基金, 避免政治色彩过浓。成立专业的市政发展投资基金, 并在国家进行备案, 指定投资的领域主要限定于大连市的市政建设中, 并以市政建设完成后的收益部分作为基金的长效回报来源。通过以市场化进行融资, 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降低基础设施企业的负债率, 弥补大连市未来基础设施领域的资金缺口;其次, 向民间资金持有者采取多种销售方式售卖基金份额。在银行可通过基金托管人的渠道向潜在的中小型民间资本持有者宣传基础设施基金的收益性较稳定且适合长期投资的优势, 从而促进中小投资者将储蓄转化为有效投资, 并为振兴实体经济注入资金。通过学习国外先进的基金管理模式, 引进具备先进经验的基金管理人才, 来建立科学的运作模式。还可以采取广告宣传、直接邮寄宣传单、直销人员上门服务等直销的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推广;再次, 建立投资基金信息查询的网站。网站可提供基金的净值查询系统、市场研究报告、理财咨询等多种服务, 从而使得基金投资公开化。投资者通过在网站提供多样式的信息提示查询进行合理性的选择, 充分发挥基金公司作为投资者与基础设施产业之间的沟通平台作用, 提高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效率与盈利能力, 从而吸引民间资本更踊跃地进入基建领域。

3、鼓励跨行业重组。

鼓励大连市基础设施企业与其他企业间进行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资产收购、兼并、重组, 鼓励具有基础设施、运营经验的企业与国有、民营企业组成投资联合体或者股份制企业, 投标竞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或运营。有效打破隶属于政府的基建公司对于基础设施的垄断, 充分引入新的运营方式, 减少基础设施的经营建设成本。提高基建企业的收益水平, 从扩大基础设施建设企业的投融资能力, 提高基建企业的综合实力, 使得基建企业有持续性发展扩张能力, 满足城市对于基础建设不断提高的需求, 但在进行重组时应当注意对于交易成本的控制, 避免因重组导致的利益转移与损失。

(二) 增强信用体系建设

1、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政府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产业的建设运营中来, 同样也可使得居民对于基建建设进行充分性的监督。首先, 政府应当在共享平台上及时公布基础设施的招投标公告与未来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规划。政府通过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 充分将基础建设信息公开, 使得民间资本能够了解到目前所要投资项目的详情, 以保证提前对于项目规划进行相应资金上的准备。大连市未来基础设施建设的信息开放也有助于吸引未参与过市政投标的民间资本持有者, 了解大连市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相关规划, 使其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提前做好投资规划;其次, 市政府将基础设施的施工进度公布在信息开放平台上, 使得民众可以根据目前的施工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对比。政府将施工进度的信息进行开放有利于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能够顺利按照计划完成;再次, 综合运用各种高科技手段, 严格规范信息采集、加工、处理、传递等过程, 提高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水平, 既能够最大限度地搜集各类信息, 同时又能够保证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从而进一步规范民间资本运行, 促进民间资本的建设运营水平提高。

2、完善信用体系运行。

社会信用体系是以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基础;以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为核心;以信用服务市场的培育和形成为动力;以信用服务行业主体竞争力的不断提高为支撑;以政府强有力的监管体系作保障的国家社会治理机制。大连市政府应当结合大连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 针对民间资本持有者建立完善信用体系。首先, 市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对于民间资本进行信用评估的体系。政府协调各方以城建部门、市政建设规划部门、税务部门等政府机构为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所、城市开发研究院等民间机构企业为辅, 依据民间资本投资项目的完成进度、完成质量、项目盈利能力及民间资本的资产规模与质量、资本持有者的个人信誉状况等方面建立具体的量化指标。通过量化指标的衡量作为参考依据, 在未来大连市基础设施的招标过程中运用信用等级进行招标门槛设置。民间资本等级较高可以承包工程量较大的基础设施建设, 级别较低则只可对于施工量较小的工程进行投标建设;其次, 加强与银行信用评估体系之间的联系。民间资本的信誉评估应当充分参考银行信用体系的评估分数, 将银行信用评估体系的信用评级分数作为民间资本投资于基础设施产业的信用估分基础, 并在其基础上充分进行量化评价。使民间投资基础设施产业的信用评估系统能够准确反映民间资本所有者的信用水平, 保证在基础设施招投标过程中使信用较佳的民间资本所有者获得建设权, 从而保证基础设施的顺利建造运行。

3、建立有效惩治机制。

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信用市场的激励约束机制, 能够有效制约和降低不良信用的形成、生长和扩散, 保护和激励良好信用的发展, 维持社会信用体系的正常运转。因此, 信用是一种资本, 利用在信用活动和信用关系中会产生信用收益与信用成本, 将交易双方中失信方与授信方的矛盾激化为失信方与全社会的矛盾, 从而尽可能提高失信成本, 进一步增加守信收益。

首先, 大连市政府应当增加民间资本的失信成本, 加大惩罚力度。市政府的信用分数统计部门要加强与银行信用体系的沟通, 制作失信企业和个人的“黑名单”, 对于基础设施建设失信的民间资本, 银行对于其资本所有者进行银行信用降级, 并向全社会公布其失信不良记录, 增加其未来进行融资借贷的困难度, 使民间资本失信成为“无利可图”的局面;其次, 市政府加速促进相关法律条例的建设, 把民间资本信用体系的建立管理纳入立法工作中。利用司法惩戒的强制性和威慑力令失信者明确失信所要付出的经济制裁与人身自由等严重后果, 帮助失信者树立正确意识, 保证在下一次经济行为发生过程中, 能够做到诚实守信;再次, 大连市政府制定行政措施为守信民间资本提供更多的市场机会与政策优惠与扶持。在工程招标中, 向守信企业倾斜, 提供更多的市场机会, 推进更多守信民间资本踊跃投入到基础设施产业中来。并对于信用评价高的民间资本在企业注册、财税、咨询、信息等方面提供支持与服务。

摘要:伴随着大连地区一系列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加快, 与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与区域性金融中心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 大连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也在不断扩大。与此同时, 大连地区民间资本则在近年来形成急速的扩张, 民间资本投资额占社会总投资的比重逐年增加, 民间资本对于大连地区的经济发展作用正在逐步扩大。本文对民间资本投入大连基础设施产业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并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民间资本,大连基础设施产业,良性引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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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艳.以民间资本破解政府融资难题的对策研究——以温岭市为例[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13.6.

[3]曹伊.我国民间资本的良性引导利用研究[J].黑龙江对外经贸, 2011.24.

3.对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监督的思考 篇三

摘 要:各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充分发挥评审机构的专业技术优势,扩大其监控范围,强化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评审监督,对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财政投资;评审;监督

1 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评审监督的必要性

1.1 财政投资项目预、决(结)算环节浪费及损失的表现

(1)盲目建设造成投资浪费、损失。在缺乏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的情况下盲目上马工程项目,有的形成重复建设;有的“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直接造成初始投资大量浪费;有的项目建成后不能投入正常运行需付出高额运行、维护成本。

(2)“钓鱼工程”造成投资浪费、损失。

(3)设计不当造成投资浪费、损失。

2.2 造成投资浪费、损失的行为有多种多样,其原因如下

(1)有的建设单位责任意识淡薄,或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合一,更助长了建设单位贪大求洋的意识。

(2)建设项目零星分散,工程管理大多是非专业人员,对建筑管理、合同、造价等知识知之甚少,节约投资的经验更为缺乏。

(3)基建投资涉及到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和多方面的利益关系,从管理现状看,投资监管的力度和深度还远未到位。

提高投资效益,决策是关键。项目投资成本控制更涉及到从投资决策到竣工的每一个环节。某些投资项目由于前期工作不到位(盲目决策、设计不合理)甚至可能造成“终身”遗憾。财政投资使用的是“纳税人”的钱,确保财政投资合理、节约、有效是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由于建筑工程技术的复杂性和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分散性,依靠专业技术队伍,强化财政投资项目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评审监督,已势在必行。

2 充分发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专业技术优势,强化评审监督

2.1 项目设计阶段

要严格审查设计功能与决策要求、设计投资规模与计划投资规模是否相符,防止超计划、超标准建设。同时,对设计不合理、不完善的项目要及时提出修改建议。

2.2 投资预算编制阶段

要认真搞好投资预算审查,为投资预算的编制和资金的拨付与控制提供准确依据。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制后,招标前要特别注意对单位工程项目进行完整性和工程量准确性审查,避免施工单位高价索赔和连带索赔造成投资损失。

2.3 施工合同签订阶段

评审机构要充分利用其所掌握的工程造价等专业知识和价格信息,搞好施工合同签订前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审查,选择合理的承包、计价和结算方式,规避设备、材料价格变动风险,并对可能发生的变更部分的计价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尽可能避免索赔纠纷。

2.4 建筑材料、设备采购阶段

要配合采购部门搞好标底审查或评标工作,要积极推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使建筑材料报价进一步公开、透明,力求材料、设备质优价廉。

2.5 建设施工阶段

首先是对建设资金的到位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截留、挪用、挤占建设资金。其次是对设计变更部分进行审核。对设计变更的内容、必要性、合理性、追加投资额度及资金来源要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建设单位变相套取建设资金的行为。

2.6 竣工决(结)算阶段

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和项目投资批复文件和竣工图等各种计价依据,及时做好项目投资决(结)算评审,为建设单位办理竣工结算和资产计价提供依据;对项目投资行为和效益做出客观评价;对有关违纪违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2.7 投产运行阶段

通过追踪问效等事后评价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探索加强投资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的途径。

3 财政投资全过程评审监督须处理好的问题

3.1 取得政府对投资评审监督工作的支持

各级政府领导要高度重视财政投资全过程评审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尤其要重视科学决策,尽可能杜绝“三边工程”、“献礼工程”、“政绩工程”。

3.2 协调好与计划、城建等部门的关系

重大投资项目的效益评价、可行性论证要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全过程评审监督更要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

3.3 大力提高评审队伍素质

4.财政政策对投资总量影响论文 篇四

一、财政政策调节投资总量的作用过程

从理论上说,当总需求不足时,一般采用扩张性财政政策。财政政策的运用可以从收入和支出入手,通过二者的共同作用有效地影响消费、投资,扩大总需求,以达到供求平衡。可见,财政政策对投资总量的调节是通过财政收入和支出两方面来实现的。收入方面对投资总量的调节主要是减税和税收优惠。通过减税和税收优惠可以增加个人可支配收入和企业利润,增强了他们的投资能力,扩大其投资需求,从而增加投资总量。支出方面对投资总量的影响首先表现为财政自身的投资支出,这项支出规模占总投资比重的大小决定了对投资总量的影响程度;其次财政投资的带动效应,通过财政投资带动其他投资主体的介入,进而引起其他经济主体的投资扩张来影响投资总量。可见,财政政策对投资总量的作用过程如下: 政投资支出增加 财政支出带动社会投资增加财政政策的运用投资总量的扩大减税和税收优惠社会投资能力增强,投资增加当然,确保财政政策能够有效地影响投资总量需要满足一系列的约束条件,一是启用扩张性财政政策进行大规模的财政投资要有充裕的财力作保障且只能在短期内使用,不能指望长期通过无节制发债、大规模减税、扩大赤字规模来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中国和国际经验一再表明,持续较大规模的财政赤字是引发通货膨胀和造成本币币值不稳定的重要因素,我们应从中吸取教训。二是在国家财力有限、财政投资不足的情况下,如果财政投资带动社会投资效应不明显,财政政策对投资总量的影响效果必定大打折扣。当今各国财政支出主要集中于公共品的供给,财政直接投资的份额在全社会总投资的比重不可能占据主导地位,财政的直接投资关键在于带动社会投资,进而扩大有效需求,促进经济增长。三是财政投资扩张要避免对其他社会投资主体投资的“挤出效应”。

二、积极财政政策在影响投资总量中存在的问题

从1998年下半年我国开始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其主要内容是通过增发国债,扩大基础设施投资来拉动经济增长,确保了近两年经济增长速度不至于大幅下滑。但与此同时,财政投资扩张对投资总量的影响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1.受国家财力约束,财政投资支出在总投资的比重过低,对投资总量影响作用甚微。改革开放以来,财政困境日益加重,满足了行政、科教等支出以后,直接用于建设的比重日益降低。近几年来,财政基本建设支出在财政支出的比例一直在10%左右徘徊,基本建设支出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只接近%。1994年、1995年、1996年、1997年分别为3.7%、3.9%、3.9%、4.0%?。1998年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增发的1000亿元国债用于基础设施投资也只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5%。可见,财政基本建设支出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很低,即使在短期内可以通过增发国债、增收节支,增加一部分基建投资,但对投资总量的影响不会很大。

2.财政投资扩张未能有效调动非国有投资的积极性。1998年增发1000亿元国债增加基础设施投资,本不想财政包打天下,而是以此带动其他投资主体的介入,通过其他投资主体的扩张最终拉动经济增长。令人遗憾的是,财政投资扩张只带动了国有部门投资大幅增长,民间投资未作相应跟进。1998年国有经济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为19.6%,而城乡居民个人投资仅为6.1%,集体经济下降了3.5% ?。从过去几年的状况看,在经济处于低谷时,国家启动经济,国有投资率先增长,非国有投资随后跟进,二者共同的投资扩张带动了经济的高速增长。比如1989年、1989年经济增长率分别为4.1%、3.8%,经济的低速增长迫使国家1991年下半年重新启动经济,国有投资率先增长,非国有投资随后跟进,1991年国有和非国有投资分别为14.8%、13.4%,1992年分别为32.8%、21.9%,1993年分别为17.5%、72.8%?。可见国有投资起着经济启动的先导作用,随后非国有投资大规模扩张,二者共同的合力作用推动那时的经济高速增长。反观1998年国家扩大财政投资启动经济时,只带动国有投资大幅增长,非国有投资没有明显跟进,在当前非国有投资占近“半壁江山”的格局中,单靠国有投资投资的增加来拉动经济的快速增长是不现实的,也正说明了财政投资率先扩张未能有效地带动社会投资,从而对投资总量的影响作用有限。

3.乘数效应递减导致利用投资扩张刺激经济的作用不明显。乘数效应说明了投资增加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作用。当投资增加时,经济扩张,国民收入增量大于投资增量,投资刺激经济增长的倍数等于投资乘数;在投资减少时,经济收缩,国民收入减少量大于投资的减少量,投资减少导致经济收缩的倍数也等于乘数。具体表达式为:K=1/(1-MpC)=1/MpS式中K表示乘数,MpC表示边际消费倾向,MpS表示边际储蓄倾向。乘数公式表明,投资乘数的大小与边际消费倾向或边际储蓄倾向有关。

从表1可以看出,90年代以来,投资乘数一直很低,最高的1996年也仅为1.70。也就是说,通过扩张性财政政策增加1000亿元投资,最高只能形成1700亿元需求,说明投资刺激经济增长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因此,1998年积极财政政策依靠扩大投资来拉动经济增长,远远答不到人们原来乐观的设想。

表1 90年代以来我国投资乘数的

单位:亿元

年份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GDp 21617.8 26638.1 34634.4 46759.4 58478.1 68593.8 74772.0 79553.0

GDp增量 8245.7 5020.3 7996.3 12125.0 11718.7 10115.7 6278.2 4781.0

城乡居民消费品总额 9704.8 12462.1 16364.7 20620.0 24774.1 27198.9 29152.9

城乡居民消费额增量 1459.1 2757.3 3902.6 4255.3 4154.1 2424.8 1954.0

边际消费倾向 0.29 0.34 0.32 0.36 0.41 0.38 0.40

投资乘数 1.41 1.52 1.47 1.56 1.70 1.61 1.67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摘要》(1999)有关资料计算。

4.公共投资对私人投资的挤出影响不可忽视。根据经济学中的“挤出效应”,如果政府靠借款支付公共投资,就会推动金融市场利率上升,通过发行债券形式筹集资金也会造成债券价格下跌,从而引起利率上升,进而使私人融资成本上升,导致私人投资萎缩。这样,公共投资扩张结果却引起整个社会投资支出的缩减。目前,我国公共投资扩张排挤私人投资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政府庞大的投资计划需要银行信贷的支持,在银行资金有限、风险约束增强的情况下,银行“惜贷”势必压缩其他企业或私人投资信贷,部分企业或私人只能寻求较高利息的资金来源,从而增加资本成本,降低盈利能力和再投资能力,还有相当部分企业则由于项目收益水平较低既无缘在银行内也不可能在银行外获得融资;另一方面还表现在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把某一产业领域作为本单位的势力范围和领地,通过行政手段限制其他投资主体的进入,即使进入也对其业务进行严格的限制。这种行政性垄断排挤了其他投资者的投资介入,减少了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同时,非国有经济原来准备对某一项目进行投资,后来因国家投资同样的项目,非国有经济的投资被“挤出”,这在中央加大公共交通建设和基础投资之后,地方项目准备不足,但又不愿意放弃中央的无偿投资,便把原来与外资和私人投资合作的项目改为中央投资项目。这时,财政投资只是取代了原有的非国有投资,形成“挤出效应”。近一年多来,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下降、货币供应量一直增加,银行的贷款能力应该说大副增强,但企业实际投资并未同步前进,从中可以看出财政投资“挤出”了私人投资。

三、我国实施的财政政策对投资总量作用有限的因素分析

1.财力不足、财政风险加剧制约了财政投资的全面扩张。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较高,财政分配是国民收入分配的主渠道和投资的主要来源。如今情况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仅为11%左右,无论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相比都明显偏低,在安排了“吃饭”之后,能够用于经济建设的投资极其有限。在目前“两个比重”仍没有改观的背景下,无论是通过减税还是增发国债都面临着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的制约。其一是扩大国债规模进行财政投资面临着当前财政债务依存率和国债偿债率都偏高即国家财政的债务承担能力不足的影响。国债的财政承受能力主要通过债务依存度和国债偿债率来反映。由于在中国国债的发行和偿还有中央政府承担,所以,中央财政债务依存度更能准确地反映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从我国中央财政债务依存度来看,自1994年以来均超过50%,1997年高达57.77%,这意味着中央财政支出的一半以上是靠举债来维持的。同时,国债偿债率也相当高,1997年财政债务的还本付息的支出高达1959亿元,国债偿债率达23.3%?,换句话说,当年财政收入近1/4要用来偿债。由于国债与税收在性质上有根本的不同,即国债的有偿性,到期必须偿还,因此目前过量增加国债的发行规模会加大财政运行风险。

2.全面减税的空间有限。减税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刺激投资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从宏观税负国际间比较看,目前发达国家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基本上都在30%以上,有的高达50%。发展中国家一般也在20%-25%之间。相对宽裕的税收收入为其实施减税政策提供了财力支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基本上走的是一条减税让利的路子,“两个比重”不断下降。近年来,工商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仅维持在11%左右,无论与发达国家还是与发展中国家相比,都明显偏低。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我们这样正在向工业化国家迈进、亟需资金积累的发展中国家来说采取减税来刺激经济投资需求、拉动经济增长是不现实的。

3.去年税收增收1000亿对企业增加投资的抑制作用不能忽视。通常来说,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增税是实行财政紧缩的重要措施之一,因而经济衰退的情况下,即使不能减税,至少也不应增税,从这个意义上说,1998年税收收入增加1000亿是与当前背景下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意向背离的。虽然这些年来我国税收负担不是重而是轻的实证分析不时见诸报端,就现行税制规定的税负的确不重,但如果把各种税外收费纳入总体税负的计算范围,我国目前的总体税负约占25%(杨斌,1998年),这个比例与中等税负国家的基本水平持平,以致于企业负担过重的呼声不绝于耳。况且税收增收1000亿主要来自于效益较好的企业,在当前物连续下跌、经济景气预期看淡的情况下,这对效益好的企业无疑增加了额外负担。过重的企业负担意味着企业需求的萎缩,降低了企业的投资意愿,尤其对硬预算约束的非国有企业更是如此。

4.“不安全预期”增强了居民的储蓄倾向,造成了投资乘数的下降,弱化了政府投资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各种投资主体在投资方面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投资需求有原来的政府扩张机制逐步转变为市场调节机制,由于目前国内外经济形势较为严峻,因此除政府外的其他投资主体的投资意愿均减弱,从而导致投资乘数下降。更为重要的是政府机构改革的逐步推进、人员分流和国有企业改革下岗人员的增加,迅速改变了广大消费者的收入预期;而住房、医疗、教育等体制改革又大大改变了广大消费者的支出预期。因此,未来收入和支出的不确定性的增强,形成了当前的“不安全预期”,造成居民储蓄倾向增强和消费预期降低,引起投资乘数偏低,政府投资扩张效应难以充分显现。

5.政府投资于产业链条较短的基础设施,引导社会投资的效果不明显。政府投资支出的增加,不仅会因投资拉动收入增长和消费增长而形成乘数效应,还有可能因投资于某一产业而引起关联投资,即投资的波及效应。投资的波及效应大小取决于产业链的长短。投资于产业链长的项目,虽然形成有效供给的时间跨度大,但在一定时序内,由投资波及效应所激发的投资需求乘数也相应较大,对于国民经济增长也相应较大。而投资于产业链条短的项目,则波及效应相对较小,就不可能激发更大的投资乘数。1998年和1999年实行扩张性财政政策的投资,主要用于水利工程设施、粮食仓库建设、公路交通等基础设施。这些投资的产业链条短、关联度小,所需要的投资品主要是钢材、木材、水泥,投入使用需要的相关零部件、配套件极其有限,只带动了相关部门和行业的投资。因此,它就不可能引起像前几年在发展轻纺工业、家电工业、汽车摩托车工业时所出现的波及效应。

四、当前我国的财政政策选择

为了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对投资总量的积极调节作用,缓解当前有效需求不足的状况,同时确保国民经济长期持续增长,建议当前财政政策实施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财政支出政策的选择应遵循支持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促进产业升级为原则,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需求的同时,加快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为经济的持续增长奠定基础。我们知道,总量和结构问题是经济生活中两个最基本的方面,经济增长表现为总量问题,但经济增长必须建立在经济结构合理和协调的基础上,否则,增长就失去了坚实的基础,经济的大起大落难以避免,我国几十年的经济发展实践也充分印证了这一点。当前的总需求不足、经济增长乏力,不简单地表现为总量问题,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多年来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引起的供给不能有效地满足需求的结果。因此,财政投资的扩张如果不遵循优化产业结构的原则,很可能把本已不合理的经济结构复制并放大出来,反而加剧经济生活中的深层次矛盾。财政投资最能体现国家意志,它不仅可以直接集中社会资金进行重点配置来解决经济结构问题,而且能间接起到示范作用。1998年下半年开始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不是简单地缓解需求不足的制约,国家更注重了结构优化这一原则,加大了对农业、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投入,这对缓解我国多年来的基础设施“瓶颈”大有裨益。同时国家还应加大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投入,增加产品的技术含量,促进产品的升级换代,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2.加快费改税步伐,增强国家财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发挥企业的投资潜力。我国预算内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较低和企业实际负担并不轻并存局面的出现,其中主要原因是当前政府收支不规范、税外收费现象严重。因此,加快费改税步伐,将某些行政性收费和基金纳入规范的税收轨道,坚决取缔一些不合理的收费。这样既可以保证我国国家财政收入有所提高,强化财政投资的财力保障,另一方面又可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的投资能力。

3.在全面减税不具备的情况下,可以尝试结构性减税和税制的完善来刺激企业的直接投资。虽说我国现阶段大规模减税既不可能,又不现实,但是,我们可以采取有选择的局部性减税措施。豁免中小企业的旧欠税款,采取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给高新企业减税的方式,以刺激企业直接投资,刺激经济增长。我们可以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现增值税的转型,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降低或取消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确保税制不应成为企业投资的障碍。

4.充分发挥财政贴息、财政担保等财政工具的巨大作用,引导社会投资。运用财政贴息、财政担保等方式进行政策性融资,只是将资金使用方式由直接投入式改变为间接引导式,对财政支出增加的压力不大,且带动社会资金的数量远远大于直接投入,真正发挥出财政投资的杠杆作用。目前,财政通过增加预算支出,扩大基建项目的直接投资规模来刺激经济增长、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的作用已经减弱。财政应转变思路,适当扩大政府贴息、财政担保规模,将一部分预算资金从直接投资转为特定项目提供财政贴息、财政担保,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基建项目,充分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动员社会资金,借以刺激整个投资水平的扩张。

5.财政对基础设施产业投资的几个问题 篇五

[关键词]农村基础设施;财政支持;经验;投资;管理模式

1 国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模式

1 欧美模式

北欧国家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政府都会做完善的前期规划,并按照城乡一体化建立健全农村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加大对农村社区服务和经济发展的政策倾斜,优先考虑水、电、垃圾处理、道路、通信等涉及民生的项目。对农业采取了各种补贴制度及优惠政策,例如,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种粮农民和购置农业生产资料予以补贴;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提供税收优惠。

法国政府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水利工程和土壤改良、道路建设、农村用水用电、地区的大型整顿等。在水利工程和土壤改良方面,1951年政府正式通过法令,成立各种专业化的公私合营公司来承担农田水利和土壤改良工程,由政府统筹管理。1955年又通过法令扩大公司范围,吸收农业和工业部门都参与投资和管理,并允许银行集团参与投资。在法国北部和东部没有土地公司的地区,由市政府出面,在各市之间组成联合公司来进行土壤改良工作,并为公司配备挖土机、推土机等必要的机器设备。此外,面向农业的专业金融机构,以较低利率向农民提供大量的优惠贷款,利息差由财政补贴。

2 日韩模式

日本、韩国两国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有多种金融机构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如日本的农协、农林渔业金融公库,韩国的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等,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贷款、担保等服务,确保了金融需求。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金融机构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始终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日韩两国政府充分运用财政预算、财政贴息、财政补贴和财政投资等杠杆,向农村金融机构不断注入资金。

日本的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是很复杂的。具体分为四部分:一是水利建设投资由国家、地方政府和农民共同负担,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负担为主。二是水利工程的管理费用也是由国家、地方政府和农民共同负担,但随着工程隶属关系的不同,各方负担比例不同。三是在水利建设和管理中,注意农民的负担能力。四是用法律手段收取农民应负担的水利建设资金和管理费用。

日本的大型水利建设等项目主要靠中央财政的直接投资,但是一小部分同样可以通过金融手段来对其提供支持。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基本建设给予支持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简称农林公库)。农林公库主要把资金用于改善农村环境、土地改良、建造农用设施、建设渔港等基础设施的融资,还把资金用于农业改良资金的融资。农林公库的.贷款利率要比民间金融机构优惠,贷款的偿还期限为10~45年不等。

韩国自1972年的“新村运动”后开始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其内容几乎涵盖了农村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所有方面,包括修建乡村用水及排水系统、扩大乡村供电系统和通信网络、改建村庄、兴修田间排灌设施、支持农户发展多种经营和非农生产等。新村运动始终以改造农村为核心,其资金来源于政府投资和乡村集资。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根据设施规模和功能的不同,主要采取“两级政府两级管理”、“政企分离”的建设管理体系。政府一般只负责监督,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由直属的国有企业负责。

3 以色列模式

6.财政对基础设施产业投资的几个问题 篇六

号:农办计[2009]42号

发布日期:2009-5-27

执行日期:2009-5-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畜牧兽医、农垦厅(局、委、办)、广西自治区林业厅、湖南省农办、有关直属单位: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9]13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加强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就贯彻落实《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扩大内需中央农业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证扩大内需中央农业投资项目如期实现三个100%

根据《通知》要求,2008年第四季度新增农村沼气、优粮工程标准粮田、动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垦区危房改造项目和2009年农村沼气、垦区危房改造、动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项目分别要在今年5月底和9月底前,实现100%全部开工建设、地方配套资金100%落实到位。同时,对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组监督检查时发现问题的项目,要在整改通报(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做到100%整改到位。对此,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尽快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加强重点难点督查,确保所有扩大内需中央农业投资项目在《通知》要求的时点前全部开工。要紧紧抓住地方发行政府债券资金首先集中用于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的机遇,加强与发改、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争取扩大内需中央农业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尽快足额到位;对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组发现问题的项目,要认真落实整改意见,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

二、扎实开展扩大内需中央农业投资项目自查工作

各级农业部门和建设单位要按照《通知》确定的三个100%的考核目标,对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对本地区和本单位的扩大内需中央农业投资项目进行自查,重点检查项目开工、投资完成、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及整改落实等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认真研究解决。请省级农业部门于6月15日前和10月15日前、部直属单位于6月10前和10月10日前形成自查报告报我部发展计划司。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坚定信心,迎难而上,继续强化工作措施,实施分类指导,加强督导检查,力争尽早全面完成建设任务,确保中央关于扩内需、保增长的政策措施在农业领域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7.财政对基础设施产业投资的几个问题 篇七

(1) 高估冒算。

根据已审项目, 高估冒算很普遍, 工程结算审核的核减额均较大, 以送审数为基数少则20%~30%, 多则60%~70%, 非本专业听起来好象不可思议, 可这是真实存在的, 最典型的如某条道路工程结算施工方报审金额3 980万元, 经审定金额为1 560万元核减额为2 420万元, 核减率达60.8%, 经统计, 1999年~2008年, 本人审核项目有200多个, 其中核减率在60%以上的项目10多个, 核减率在50%~60%之间的项目近40个, 核减率在40%~50%之间的项目近60个, 核减率在30%~40%之间的项目近100个, 核减率在20%~30%之间的项目近60个, 核减率在20%以下的项目近40个, 核减率在30%以上的项目多达60%多。

(2) 设计及现场变更频繁且数额巨大。

设计变更及现场变更频繁且数额巨大, 以公开招标项目为例, 有的公开招标项目中标价为固定价, 结算价为“固定价+增减造价”结算时, 有的项目增减的总额居然超过中标价的一倍以上, 如某办公楼的装修工程, 中标价为192万元, 结算审定价为415万元, 增加额为223万元, 为中标价的116.15%, 设计变更及大量的现场签证, 使得原投资计划失去应有的严肃性。

(3) 减少或取消项目仍予以计算。

很多施工单位从企业和个体利益出发, 基本是图纸有什么, 不管有没有施工, 对已减少或取消的项目, 仍给予计算, 以期蒙混过关, 而我们有些建设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没能很好把关, 容易造成财政资金流失, 如某公园有一个前期清淤单位有几千立方米淤泥未外运, 由后来主体施工单位完成的, 建设单位在前期清淤单位中应明确签明扣除此项由主体完成的几千立方米淤泥外运费用, 但没有明确, 评审结果仅该部分就核减10多万元。

(4) 现场签证不规范。

由于现场或设计等原因, 造成一些签证不可避免的, 但并非意味着想怎么签就怎么签, 现在存在这种现象, 由于建设单位把关不严, 签证相当随意, 评审人员比喻为:“签证比开支票还要快。”这给审核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 给施工单位有机可乘, 实际上, 签证是很严肃的工作, 基本上均会涉及到费用问题, 因此经济签证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定额、合同、招标投标文件为标准, 由两个以上的现场人员签字, 并经领导确认, 若确有必要对一些单价进行签证, 一要其提供发票及产品合格证明, 二要核实发票的真假, 三要深入调查深入厂家或经销点核实。

(5) 施工材料以次充好。

有些工程图纸的设计的是名牌产品、型号为豪华型, 而施工单位却以普通产品 (个别甚至用劣质产品) 、普通型号替换, 以次充好, 例如某办楼装修, 原设计为进口石材而现场大部分为国产石材, 设计或现场定为福建石材, 而实际用本地石材, 电线电缆定省优质的而实际用普通电线电缆等, 仅本几项的差核减几十万。

(6) 高报设备价格。

设备占投资比重大, 且产品多种多样, 厂家五花八门, 价格差异大, 高报价格现象比较严重, 例如某办公楼水电消防工程, 对施工单位的报价, 建设单位现场人员没有经过认真了解、调查、取证等程序, 随意给予签证价格, 到工程结算时审核人员了解同期该产品价格与施工单位报价相差甚远 (个别相差近一倍多) 既给结算审核工作带来困难, 又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

(7) 工程款超额拨付。

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把关不严, 工程款超付, 会给工程结算造成很大的麻烦, 一旦无法退回, 也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 例如某办公楼装修项目, 结算时几乎大部分单项工程的工程款均已超付, 施工单位认为款已拿到, 结算时不予配合甚至无理取闹, 超付工程款难退回。

(8) 重复计算工程量。

审核过程中, 发现重复计算工程量问题比较普遍, 有些是定额已含内容, 施工单位却又拆开重新计算, 例如:卫生洁具的配件已在定额的辅材中, 施工单位结算时又给予计算, 有的是土建与水电同时计算, 如雨水管, 室外检查井等项目, 施工企业利用项目归类不统一的情况两头计算, 想蒙混过关, 有的同一项目不同标段交界点多算, 有的甲供材也予以重复计算, 有的消防工程的测试费已包含在定额子项目中, 但许多施工单位在工程取费时又予以重复计取等等。

(9) 有意高套定额。

承建单位利用专业特点, 高套定额, 如某工程弱电工程, 四对六类线安装, 施工单位套35 mm2以内的电力电缆定额, 明显高套定额, 有的不属于挑檐天沟的套挑檐天沟, 有的是一般的小区道路管道工程却高套市政定额管道工程定额。

2建议与对策

(1) 大力提高审核人员自身的素质。

只有提高审核人员自身素质, 熟练掌握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审核工作才能做到公平、公正、客观、合理。做到有依有据, 以理服人。建议财政评审机构对审核人员实行定期和不定期培训、考核, 对不合格的审核人员坚决不予上岗, 不让施工企业高估冒算, 重复计算, 高套定额蒙混过关, 把好财政审核关。

(2) 加强设计阶段评审。

使计划管理与财政预算执行管理有机结合, 使关口前移。评审内容有:①对限额委托设计执行情况评审, 财政投资项目经过决策阶段立项后, 已经限定了投资额, 所有项目应进行限额设计, 应加强对限额委托设计执行情况审查, 保证限额委托设计执行;②对设计深度的评审, 审查施工图纸的设计深度, 从源头上杜绝“三边工程”和“具有投资无底洞特点的钓鱼工程”的出现, 预防和减少由于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不完善引起的工程变更及索赔费用的发生, 给招投标及合同控制造价创造条件;③对概算的评审, 初步设计概算是进行限额设计的有效工具, 是落实投资的尺度, 是管理造价的凭据, 是衡量设计方案经济合理性的手段, 是控制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同时, 对设计概算的评审结果是财政预算编制的依据, 应防止“高估冒算”, 保证财政资金的科学合理投放;④对技术与经济结合性的评审, 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是控制工程造价最有效的手段, 应在初步设计概算评审中分析工程造价的构成与比例, 利用价值工程理论分析项目各个组成部分功能与成本的匹配程度, 从而进一步提高概算控制工程造价的全过程管理的合理性。

(3) 做好清单计价前期评审。

防止结算高估冒算及不必要的争议分歧。①评审注意事项, 招投标是市场定价的主要交易形式, 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是财政投资项目法定的市场定价模式, 合同是市场定价的法律保障, 此阶段, 主要是结合工程造价的主要方法招标和合同管理, 做好清单计阶前期评审;②清单编制的评审, 对项目划分错误, 项目特征描述不到位等不符合《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情况予以严格规范, 减少后期争议及钻空子, 对工程量计算充分复核, 尽可能减少暂定项目, 以避免不平衡报价;③“拦标价”的评审, “拦标价”是工程量清单计价制下的投标价上限值, 是财政预算执行管理中合理确定造价, 保证财政资金有效运行, 实现拟定效果的上限价格, 肩负着评审投标人报价是否有效的尺度的使命, 对“拦标价”评审的要求应科学合理, 认真评审招标文件, 深入现场了解情况, 以清单为基础, 充分利用市场价格信息, 力求费用完整, 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技术标准各规范, 追求与市场的实际价格变化吻合, 与前面各阶段评审贯通, 保证“拦标价”的准确性, 既不让投标单位无奈之下“低价中标, 高价索赔”也不让投标单位“在窃喜的同时, 就开始往财政大盘子里琢磨”, 给下阶段财政预算管理带来麻烦;④评标办法的评审, 对评标办法的评审应贯彻合理低价中标原则, 提高投标单位降低施工成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以此降低造价;⑤协肋招标工作, 因不平衡报价的“不合理性”坚决不赋予它“合法性”, 回避它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⑥合同签订注意事项建议工作, 加强风险意识, 使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与其他部分有机结合, 防止合同内容不完整和不严密导致计价纠分。

(4) 规范建设单位送审结算。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文要求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送审结算给予严格初审把关, 对工程中与施工图纸不符合的部分、减少或取消项目给予剔除, 对有意知情不报, 失职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建议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对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以起到警示作用。

(5) 认真做好现场核对工作。

财政审核人员在结算审核过程中必须对所审核的项目深入现场进行认真核对, 核对建设内容是否与施工图相吻合, 核对是否有取消或减少项目, 核对是否有工种交叉项目重复计算等, 同时认真做好现场记录, 审核时对以次充好, 减少或取消项目, 乱签证等工程子目按现场实际情况给予核减。

(6) 严格现场签证制度。

发现随意签证并有可能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并做好进一步的取证与核实, 对不实的签证应给予扣除, 并建议行政管理部门对有责任人员及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7) 做好设备采购与价格管理工作。

为搞好设备价格的管理, 做到设备采购性能可靠, 价格合理, 建议对财政性投资项目的设备统一采取政府采购, 杜绝有关人员随意定价, 乱签证及腐败行为, 材料定价在实施中多方一起落实签证。

(8) 统一资金拨付管理工作。

为防止工程款超额拨付现象发生, 建议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统一采用国库支付管理, 重点项目资金纳入财政在线监控系统予以监控, 先由项目单位根据形象进度报送工程进度款, 由财政评审机构审核后支付, 财政评审机构在审核进度款时对擅自扩大投资规模、提高装修标准、增加预算外项目所增加的投资给予扣减, 财政拨款部门不予支付, 且最好支付额度控制在合同金额的60%。

3小结

以上为本人不成熟的措施和对策, 希望通过上述措施和对策, 充分发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作用, 强化财政投资监管职能, 有效控制投资, 为国家管好财政资金。 [ID:4872]

摘要:近十年来, 财政部门根据国家预算法, 强化了对财政性投资项目的监管职能, 各级财政部门成立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 实施对财政性投资项目的监管, 根据本人近十年来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发现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有:高估冒算、变更的额度大、现场签证不规范、工程款超额拨付、材料以次充好、重复计算工程量、高套定额等。本文结合实际工作对其予以分析, 并提出几点建议与对策。

8.财政对基础设施产业投资的几个问题 篇八

 2012年6月20日 13:38 来源:东方网 选稿:王昕晨

问1:何谓公共服务平台?该项目可否申报?

答:

1、公共服务平台一般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原则,为区域和行业内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创新、质量检测、法规标准、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员培训、设备共享等服务的法人实体。

2、公共服务平台的判定原则:

(1)公共性:财政扶持的文化创意产业服务平台要体现其服务范围的开放度和公共性,不能仅是为申报企业自身或少数几家企业服务,而应为广大行业企业服务;财政扶持资金体现的是对公共服务平台投入或运营费用的补贴扶持,获得支持的平台项目,要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在市场化运作的机制下,通过降低收费标准等方式体现对产业服务的公共性。

(2)专业性:财政扶持的文化创意产业服务平台其申报主体要具有较为丰富的行业服务经验,体制机制健全,具备较完善的服务条件、较高的服务水平,体现平台服务的专业性。

3、本文化创意产业扶持的公共服务平台方向主要有:信息服务平台、对外贸易服务平台、技术服务平台、产权/版权交易平台、数字出版服务平台5大类。另外课题研究项目也可申报。具体可参阅“申报指南”。

问2:怎样区分申报项目属于什么产业?

答:

产业类别分为媒体业、艺术业、工业设计业、时尚产业、建筑设计业、网络信息业、软件业、咨询服务业、广告会展业、休闲娱乐业十类。十类产业所涉相关行业参考如下:媒体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艺术业(文艺创作、演艺、电影、动漫、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艺术品展示及拍卖)、工业设计业(机械及装备设计、消费品设计)、时尚产业(服装服饰、日用化学品、黄金珠宝首饰、家居用品、时尚数码消费品)、建筑设计业(城市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工程勘察设计)、网络信息业(网络游戏、网络视听、数字出版、面向重点行业的信息服务业)、软件业(基础软件、工业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咨询服务业(智库建设、商务咨询、科技咨询、社会科学咨询)、广告会展业(广告、会展)、休闲娱乐业(文化娱乐、旅游休闲、休闲健身)。

问3:服务平台项目申报对于申报单位的性质有什么限制?

答:

没有限制,凡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生产、服务或理论研究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等都可以申报。

问4:一个单位最多能报几个项目?

答:

原则上没有数量限制,但考虑到项目评审时通过的可能性,建议:

1、选择基础扎实、服务水平高、效果好,服务体系建设成熟的项目优先申报。

2、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功能接近、服务主体类同的项目合并申报,亦可通过不同的申报主体进行申报。

3、可申请不同类型平台。

问5:两个或以上单位可以共同申报服务平台项目吗,有什么要求?

答:

可以申报,但须明确一个主体申报单位。

问6:新成立的公司,无上一的财务报表等材料,可否作为申报主体?

答:

可以申报,但以有实际运作经验的单位申报为佳。

问7:对于已申报市级其他资金,但尚未确认获得资助的项目,是否可以申报?

答:

对于已申报本市其他产业扶持资金,但尚未确认获得资助的同一内容的申报项目,市文创办将予以受理,并同意进入正常的评审程序。但项目申报单位在确认获得其他市级资助后应及时告知市文创办,并明确选择接收一方资助。对于违反规定,瞒报项目受资助情况的单位,收回资助款,并取消该申报单位下一的申报资格。

问8:已获得国家级扶持资金的项目,是否可以申请?

答:

可以。一般来讲,对于获得国家级扶持资金的项目,市文创资金将考虑优先予以支持。国家级扶持资金已全额资助的项目除外。

问9:项目申请表中“申请政府扶持资金”栏怎么填?填多少为宜?有无比例限制?

答:

1、申请单位应根据项目总投资实际,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填报。最终扶持资金的资助金额将根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功能定位、服务方式和资金投入总额等情况综合确定。

2、对于公共服务平台推广应用项目,扶持资金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服务总投资金额的50%。

3、对于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对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关键性、全局性影响的重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经领导小组确定,可适当提高资助比例。

问10:申报项目的时间周期有无限定?

答:

平台类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课题类项目一般为当年完成。

问11:在项目自筹经费中,银行须出具证明,证明的抬头是市文创办还是市财政局?

答:

写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问12:项目申报成功之后,在实施过程中有何管理要求?

答: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和《2012年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的有关规定和项目批准内容,对获得的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并按时完成各项定量目标。具体管理要求如下:

1、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文创办提出变更申请,并详细说明变化情况,包括变化内容、原因和相关措施。

2、市文创办与市财政局将对扶持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扶持资金使用规定的项目,市文创办与市财政局保留变更、中止、收回扶持资金的权利,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3、市文创办将对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绩效好的项目实施单位,以后的项目申报将优先考虑。

问13:研究课题的成果是否只要求课题报告?

答:

包括课题报告和其他相关研究成果。

问14:公布的重点课题中有些课题的内容范围比较宏大,是否可以申请就其部分内容做细分课题?

答:

可以。例如对于“文化创意产业金融扶持政策分析研究”,可以选择文化创意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和抵押贷款制度研究申请细分课题。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

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二)2012年6月20日 13:43 来源:东方网 选稿:王昕晨

一、关于项目建设时间

问1:文创平台项目,在建、将建、已建,是否都能报?项目费用如何填报?

答:

文件中有明确要求,申报项目需年内立项,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在建、将建的符合文件要求即可。已建成的,不可再申请建设经费,但可以申请推广应用经费。项目费用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即可。

问2:今年是5月10日开始申报,6月30日截止。那么,每年4月份举办的活动项目何时申报合适?今年作为已完成的,不能再申报,明年万一申报时间同今年一样,怎么办?

答:

由于明年申报的时间未定,考虑到活动项目的特点,凡在2012年7月1日到2013年6月30日之间举办的活动,可纳入今年申报的时间范围,但需说明资金的需求量、用途、使用时间表。

二、关于项目申报主体

问3:本身不是法律实体的平台可否申报?

答:

要求是实体单位申报,非实体平台需要有一个实体依托单位。

问4:年内筹备成立的单位,是否可以申报项目?

答:

如果6月30号前能够成立的可以,否则不行。

三、关于申报材料

问5:园区管理公司联合园区入驻企业搭建平台,申报时应有谁交财务审计报告?

答:

应该由申报主体单位交其财务审计报告。

问6:项目需要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是指区发改委等行业部门的立项吗?

答:

这个文件不是必须的。

四、关于项目审计

问7:建议在资金管理的要求方面,除了“专款专用”外,增加“单独记账”的要求,以便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

答:

建议很好,考虑采纳。

扶持资金由财政直拨,要求专款专用,单独记账。

五、关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内容

问8:活动是否可以申报?软性的投入是否可以申请资助?

答:

平台类型不能超过“5+1”范围,但是软性的投入是文创产业的特点之一,是可以申请资助的,申请表中有关投入资金栏目也体现了这一原则。

问9:公共服务平台的推广应用费用具体指什么?第一次申报的平台,可以申请运行经费吗?

答:

推广应用费用指相对于建设的营运、使用补贴等费用。

第一次申报的平台也可以申请运行经费。

问10:人才服务类型的平台是否可以申报?

答:

文件已明确今年重点支持的“5+1”类平台,人才服务的平台是否可以申报要视项目具体情况,比如跟人才信息服务关联度高的,可以从信息平台的角度去争取;或者是平台涉及到部分人才工作的内容,可以按照主体服务内容归类申报;如果是人才培训平台,可以单独申报。

六、关于申请经费

问11.:已经获得过国家级财政扶持的项目,市里还能不能申请项目配套支持?

答:

这个问题相关文件中有规定,再讲具体点,如果同一项目还在建设期内的,且国家资金不是全额资助的,还可以申请项目;或者是新的内容的项目。

问12:研究课题类项目申请多少经费比较合适?

答:

根据实际投入的人员、时间、差旅、会务等综合成本自行测算,据实填报。研究课题项目是公开招标的,请申报人把握好申请经费额度。

七、关于资金证明

问13:项目自筹资金1000万,今年三月项目启动,当时已经开具了资金证明。现在账户中还有500多万,为本次申报专门开具文创办抬头的资金证明,只能开500多万。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

可按实际开具资金证明,并提供原证明以及情况说明等材料。

八、关于申报程序、申报方法及市区对接等操作

问14:区县配套资金是特指文创专项资金,还是相关部门(比如商务委、科委)的资金也算配套?

答:

区县配套资金可以不是文创专项资金,需要注明来源,表示资金落实情况。

问15:部分区县配套资金,除了主管部门盖章,还需要区财政局盖章,现有申报表格没有区财政盖章的栏目,任何处理?对于区县配套资金问题,区县能否不承诺具体金额,而是按照比例承诺配套资金(如区县承诺按市批准资金的1:0.5配套),是否可以?

答:

区县财政也是区县文创领导小组成员,故相关配套资金的审批,可以按照内部审批程序进行,最后由文创领导小组在申报表栏目上签字盖章。

区县可以承诺配套比例。

问16:区县初审确定扶持资金金额的项目未获市里资金,区里是否还需要扶持?

答:

这要看区县初审确定该项目扶持资金金额的意见,偌区县仅同意配套的,当项目未获市批准,作为配套资金可以不必出。但是区县认为这项目对区县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还是有利,仍愿意按照初审意见扶持,也可以。

问17:区里已经扶持过的项目,是否可以申报?如果申报,区县之前给的扶持算不算已经配套过了?

答:

如果是今年立项的建设类项目,还在建设期的可以申请,或者可以申请推广应用项目。区里面之前给过扶持的可以说明情况,是否再给配套由区里自行决定。

问18:市文创办和市财政局关于本资金要求区县的配套比例是否可以提出指导性意见。

答:

建议区县文创领导小组根据项目的重要性等自行把握。

问19:扶持资金是一次性拨付的吗?营运类费用如何申报时间范围?

答:

按照财政制定滚动预算,项目预算大部分是今年完成的,少量用在明年,可以一次性拨付;如果项目今年是两个月,明年是十个月完成,大量的资金在明年,可以做两年的预算。运行经费规定是按年申请的。

问20:申报程序中,申报材料先报给市文创办,由市文创办归类后再给区文创办初审。但是按照表格的设计,区文创办在上报以前需要进行初审(要敲章的,并注明是否同意上报、配套以及配套金额),是否有矛盾?

答:

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交给市文创办,市文创办归类结束交给区文创办,区文创办进行初审并填写意见。

6月30日申报截止,市文创办在一个星期内进行归类,7月10日左右发到区文创办,区文创办需要在7月底完成初审,并将意见汇总提交市文创办。

问21:区文创办初审流程需要开展哪些工作,是否需要请专家。

答:

区文创办汇同相关的部门(产业以及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审核企业提交材料是否符合申报要求,并邀请专家进行专业评审。

市文创办将于6月下旬告知所邀请专家的名单,希望区里邀请专家和市里不重复。

问22:对于未通过区里面初审的项目还要将材料退还市文创办吗?

答:

项目材料需要退还。

问23:区里面聘请专家初审意见,是否要作为附件和盖章的申请表一起交给市文创办,还是只给盖章同意的表格就可以了。

答:

希望区县文创办将专家组的意见一起上报。

问24:市里收了申请材料后再发给区县,区县是否可以视作材料已具备初审条件?直接通过市级单位收材料,如果材料在完整性、文字内容等方面存在问题,再由区县要求企业补充、修改,企业配合程度会降低,增加工作难度。

答:

市收申报材料,仅作分类,交区县作初审。区县在初审时发现材料在完整性等方面存在问题,可以要求申报单位补充,申报单位必须配合。

问25:初审要求填报区文创领导小组的意见,区文创办是否可以代章?

答:

9.财政对基础设施产业投资的几个问题 篇九

各有关单位:

因为我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尚在试点阶段,软件系统目前也不完善,执行中有许多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我们对目前运行中各单位提出的一些问题作如下解答:

一、向单位基本账户划款事项。原则上预算单位不能向基本账户划款,但公积金、社会保障缴费等提取后可划转至基本账户后办理缴款手续。

二、提取现金事项。预算单位可以向零余额账户开现金支票办理结算。并在支付系统中将现金支票提款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输入在授权支付凭证的“收款人”栏。原则上单位不能提取没有确定用途的备用金,如确需提取的应报经批准,并设立备查薄,按支出功能科目、支出经济科目、项目名称等要素进行明细登记,年终在支付系统中进行支出调整。

三、银行电汇和信汇凭证的授权支付指令号打印。支付系统目前还不能提供银行电汇和信汇凭证的支付指令号打印功能,为不影响单位正常的支付业务,在系统开发完成前,允许单位手工填写电汇和信汇单,支付指令号书写在支票右下角空白处(复写)。

四、委托收款业务的处理。支付系统目前还没有银行自动扣款功能,需在零余额账户扣款的委托收款业务,如水电费、通讯

费等,由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收到收款通知后及时告知预算单位,由单位在支付系统中产生授权支付指令号通知银行,银行再办理扣款业务。如银行是系统自动代扣的,因目前还无法自动在零余额账户支付,可仍在单位基本账户中扣款,允许单位从零余额账户中划转。

五、授权支付业务的合单生成功能。对收款人、收款账号、结算方式相同,且支出功能分类科目、项目名称相同,而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不同的业务,可以使用合单生成功能。

10.财政对基础设施产业投资的几个问题 篇十

工程项目结算的评审是一项复杂、牵涉面广的工作, 除了应严格依据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外, 还有许多应注意的问题, 笔者根据近十年来从事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的实践, 就如何把握好设备与安装工程结算的评审, 努力做到公平、公正、客观, 谈谈一些看法。

1 工程量方面评审

无论工程的复杂程度如何, 工程造价主要由工程量、价和费用等组成。对于工程量的评审是很重要的, 工程量的评审要求就是一个“准”字, 只有工程量计算准确了, 方能正确核定建设投资。因此严格审查工程量, 在整个工程造价评审工作中尤为重要。实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 在结算审核中, 工程量的审核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对于总价包干的项目, 应特别注意招标约定的是按图纸包干还是按清单包干, 以此来确定增加的工程量是否可以计算。 (2) 签证单上的人员是否与合同约定的相符, 签署的内容是否合理。 (3) 工程在实施过程中, 可能存在部分建设内容未实施, 审核人员应实地勘察, 核实竣工图的准确性。

2 材料价格的评审

在建设工程中, 材料费一般占建安费用的60%~70%, 而材料单价市场上相同型号, 不同厂家, 不同品牌的产品, 质量和价格差别很大, 应作为评审的重点。可在如下方面开展评审: (1) 重点审查材料规格、品牌、型号。这就要求应认真做好市场调查, 注意材料单价的时间差, 力图使材料价格做到精确。同时需要实地到现场进行勘察, 核实现场所用材料或设备, 是否与招投标文件规定的规格、品牌、型号相一致。笔者审核某财政投资工程, 项目单位报审的中标价和合同价及送审价均为58.9438万元, 审定造价为47.5254万元, 审减造价11.4184万元, 核减率19.37%。审减主要原因是经勘察现场, 发现其中的部分水电材料品牌与投标品牌不一致, 以次充好。评审根据现场实际所用的材料品牌进行调整计算, 审减造价5.2666万元, 约占报审造价的9%。 (2) 不按图施工, 擅自更改材料不予计列。某工程投标图纸和工程量清单都明确室外给水管道采用PPR管材, 热熔连接。因电熔连接的管件比热熔连接的管件价格高, 施工单位未经设计单位同意, 擅自将热熔连接改为电熔连接, 以签证的形式要求增加价差约3万元。评审认为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 且未提供设计变更依据资料, 擅自变更材料, 加大了政府投资额, 签证依据不充分, 不予计算。

3 取费方面评审

主要审核工程类别划分是否正确, 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和间接费的计取基础是否符合现行规定。每项工程都应按照费用标准和合同规定做好取费审查工作, 重点审查各项费率、价差调整计算是否符合要求, 再审查特殊费用, 如优良奖等。某改造工程报审造价154.1605万元, 审定造价为148.1448万元。招标文件以及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未达省优工程, 乙方应赔偿工程总造价的3%金额给甲方。在评审中, 施工单位未能提供省优证书, 理由是建设厅已取消评省优, 不同意核减省优工程奖。评审认为招标文件以及合同已约定工程质量必需达到省优, 如果建设主管厅局已取消评省优, 施工单位应在招标规定的答疑时间内提出, 或提供行业协会出具的评优报告亦可。施工单位在投标书也明确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 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 同意按招标文件所有要求, 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报审的竣工验收确定工程质量仅为合格, 未达到省优工程, 故此予以核减省优奖4.5818万元。

4 力求正确审定政府工程投资

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实际发生额不等于合理工程造价。工程建设中, 工程量按有关规定计算后, 属于施工单位实际发生、手续齐全, 看似合理, 应由建设单位支付, 但作为为政府和税纳人把关的评审人员应注意判断其是否合理, 而不是按竣工后实际发生额。在评审中, 如何判断已实施的工程量是否合理是十分重要的, 现举例予以说明。

(1) 实际工程量与投标工程量重大偏差。

例如:某通风空调工程, 报审投资120.5470万元, 审定投资88.1296万元, 其中结算送审的风管保温、保护层工程量分别为133.65m3、2673m2。根据竣工图纸计算的实际风管保温量和保护层工程量分别为110m3、2257 m2。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仅为17.75m3和345.1m2, 实际工程量与投标工程量清单相差较多, 总价相差约14万元。在对帐中, 施工单位多次提出此项偏差给他们带来重大的损失, 要求核增该工程量。经评审认为: (1) 该项目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均明确本工程按业主提供的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进行总价包干, 量价均不调整。对于风管保温层和保护层的工程量, 该施工单位在招投标和工程量清单核对时均未提出异议。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仍未提出异议, 且明确了按总价包干。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才发现保温材料数量出现较大偏差, 与建设单位签订了补充协议。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建[2004186号)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或者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该项目风管的保温层和保护层实际工程量与投标工程量存在重大偏差, 可理解为施工单位将清单遗漏的项目、数量含在了其他项目中做了综合的报价, 或属于投标单位的失误, 不另行计算。为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施工期间签订的补充协议依据不足, 评审只能根据招标文件以及主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在招投标时, 招标公司已提供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招标文件也明确告知按此总价包干。施工单位应该认真根据图纸进行计算, 并核实工程量清单上的数量, 此量是可以预见到的, 不属于招标文件所指的“工程量清单不可预见的项目”。因此, 评审结果是包干使用, 不予调整。

(2) 相关设备价中已包含安装费、吊装费, 不能重复计算。

建设工程中的相关设备, 需安装到位后, 方可正常投入使用, 因此, 工程必然会发生设备安装费、吊装费等, 各专业之间也会存在交叉作业的问题。例如:某项目2台冷水机组设备委托某招标公司代理招标。该招标公司在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中均已明确对2台冷水机组的货物及服务进行国内竞争性招标, 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货物”及“服务”的定义, 即“服务”系指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卖方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作、校准、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该供货商在投标书中也承诺: (1) 投标总价含应提供2台冷水机组的货物及服务。 (2) 投标方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工程完工, 进行决算时施工单位又送来招标公司文件, 来函说招标文件的要约邀请总体所表达的并无要求卖方承担设备就位安装费用的义务, 也明确最终的要约认定依据是投标人的投标承诺及中标后所签订的合同。虽然建设单位以及供货商以招标公司的函件作为依据, 要求予以计算设备安装费。但评审认为招标公司前后提供的资料自相矛盾, 如果每个项目后面的补充说明推翻前面的约定, 那么竞争性招投标失去意义, 对其他投标人来说也显失公平。因此, 评审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等相关依据, 认为设备中标价含安装、就位及调试等费用, 不予另行计算。

(3) 供货商设备价已含安装费, 而施工方又重复计取设备安装费。

例如:某通风、空调设备安装施工单位, 决算书中以签证形式列入了有关空调设备的吊装、安装费用。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空调、通风设备采购合同的条款, 空调设备供货商的设备价已包含吊装和安装费用。而通风、空调的施工单位报审告知空调设备由施工单位安装, 要求予以计算安装费。评审认为投资只能计算一次费用, 该费用在设备投标价和合同价中已予计算, 故该专业不予重复计算。如果现场实际情况是设备供货商只提供设备, 未按合同约定进行设备吊装和安装, 而是由建设单位将该项工作委托施工单位完成, 那么此安装费用则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从设备供货商的设备价中扣减相应的费用给施工单位, 我们按此审核后, 不予重复计取, 建设单位亦将应得的安装费从供货商处划列归施工单位。

11.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重要内涵 篇十一

(一)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管理是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能,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履行预算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实现形式,是确保财政资金高效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目前,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

项目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价款结算、竣工决(结)算、招标标的编制和审查及工程效益后评价业务,是财政部门拨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保证工程质量,加强项目的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二)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方面,财政投资评审作为一项财政管理活动,从无到有、逐步发展的过程,本身就是财政管理活动的一项创新,是一项重要的财政改革活动。另一方面,随着财政精细化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已成为财政改革的重要技术支撑,与各项支出改革密切相关,相辅相成。

(三)财政投资评审是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手段

建设节约型社会,是中央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关系到社会经济长远可持续发展,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意义。财政投资评审作为“绩效财政”的管理的重要手段,在节约型社会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 过评审,能够合理压缩财政支出,节约政府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县财政投资评审面临的问题

(一)成立时间短,经验不足

当前,政府投资的重点放在了农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保等公共领域,特别是对县一级公共领域财政投资的加大,这就意味着县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重点就是要涉及公共领域。但是,由于县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成立时间短,经验不足,没有完全的涉及到这些领域。

目前,县级评审项目下达方式的临时性、随意性较大,列入评审范围的项目标准口径不统一,使得评审工作经常处于被动状态,不利于统筹安排和有序开展。

(二)项目投资管理分散,没有把财政投资项目全部给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1、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招投标没有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参与,这些项目大多实行归口管理。教育、卫生、城建、农林水、环保、国土等单位都是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实施部门。虽然财政也参与项目管理,但是财政的任务只局限于项目的申报、项目资金的争取以及为项目的实施拨付资金。在这些项目的招投标中,很少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参与,项目单位自行招投标,在政府采购办备案。

2、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很多实施结束后才送审。这样的项目大多是由上级投资、地方适当配套的建设项目。由于 建设资金分两级投入,实际运行中上级资金往往会比同级财政资金到位得早,所以项目实施单位就在收到上级资金后,按照上级要求抓紧开工建设。工程完工后,由于资金都由地方财政管理,所以在拨款时,地方财政部门就要按照投资管理规程,进行必要的投资评审工作。单位为适应地方财政的管理要求,不得不一边实施一边向财政部门送审。

特别是农村道路,实施完成后才报审,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参与竣工验收,出具竣工决算,业务股室按照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拨款。但是,工程竣工后,我们已看不出道路的实施情况,摆在面前的只有路面的好坏。这些项目大多又是项目单位自行招标,实行合同价一次包死,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多数量评审道路的距离或者是工程变更,然后按照合同价出具决算评审报告。这样的评审已经失去了最重要的时机和意义。

(三)评审范围狭窄,评审工作发展不均衡

当前,政府投资的项目已不仅仅局限于工程建设方面,在文化、卫生等面的投资,很大一部分都是设备、器材。由于县级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还是老思想、老观念,总认为评审的项目只局限于工程建设方面,没有配备设备、器材方面的专业评审人员,也没有财力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这就更谈不上对工程建设以外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了。

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 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在县一级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几乎都没有介入,甚至对这些项目的申报、争取、实施,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都不清楚,更别说对这些项目评审、监督了。

(四)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尽管我国已经有了基本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这些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在实际贯彻中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实际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屡见不鲜。特别是县一级,就没有关于财政投资评审方面的法律规定,最多也只是暂行办法,而且不健全。比如招投标法在实际中经常被扭曲,在具体的招投标过程中有时出现议标、串标等现象,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评审工作的讲度和质量。

我县财政投资评审对策

(一)立足现状,抓住重点,开创性的开展工作

在不具备投资项目及概算评审的情况下,要突出重点,抓住评审的关键环节,积极参与事中监督,为事后评审提供第一手的资料。特别是对隐蔽工程和变更设计的问题,如果忽略了现场情况,在对竣工决算进行评审时是无从弥补的。我们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认真搞好现场监督,做好决算审核。不论建设项目大小,都要把评审工作尽力向规范化推进。

(二)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提高评审质量

要紧跟评审事业发展的步伐,始终把制度建设作为评审工作的立足点,对评审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要建立起相应的制度,靠制度管事,靠制度约束人,靠制度行驶评审职能努力提高评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财政投资评审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评审结论是决定财政资金安排的“标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政策为准绳,做到真实、准确,经得起考验,这是最基本的质量要求。

(三)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任务就是为整个财政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为财政预算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依据。所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地与财政相关职能部门搞好协作、配合。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急建设单位之所急,想建设单位之所想,加班加点,按时保质完成评审任务,其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赢得建设单位的尊重和支持,推进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

特别是县级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要积极,主动跟各业务股室交流工作,让他们了解评审工作是财政部门的重要监督职能,在各股室的支持下,形成“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支付” 工作机制。

(四)强化廉政意识,提高依法评审、规范评审的能力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虽然不直接分配财政资金,但是评 审工作是否客观、公正,直接影响着资金分配和项目实施。特别是县级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因为地域范围较小,项目单位、实施单位总是有限的一些单位和人员,与县级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大多都有一定联系。因此,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建设上,一定要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加强内部管理和廉政勤政建设,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杜绝“人情评审”,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为人民服务的声具,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客观、公正、廉洁、高效地做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七年间,石家庄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累计完成各类评审项目5463个,审核资金536亿元,审减资金113亿元,审减 率达21%,高出河北省全省平均水平近5个百分点。仅2009年一年,就审减近50亿元。石家庄市财政坚持科学化、精细化、高效化、廉洁化目标,大胆创新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强化工作载体,创出了一条财政管理监督的新路子。近期,该市市委研究室组织人员对他们的有关经验与做法进行了总结,形成了题为《坚持科学公正,突出精细高效,开创全方位深纵度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新局面》的调查报告,以1号专报的形式呈送河北省委副书记、石家庄市委书记车俊,以及市长艾文礼、常务副市长栗进路三位市领导,引起高度关注和充分肯定。

作为市财政支出审核的重要环节,在近年来的工作实践中,石家庄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真正做到了为政府支出把 好关,节约资金,当好“管家”,做到了领导决策可靠、专业评审可信、业务运转高效、社会评价认同、服务保障有力,形成了富有特色的财政投资评审新模式。他们的主要经验和做法是:

坚持科学化,创新工作理念,完善监管机制。在传统管理体制下,资金预算分配有着“头戴三尺帽,拦腰砍一刀”的说法。这种做法主要是审核工作缺乏专业技术支撑,明知投资偏高,却拿不出科学依据,只好“拦腰砍一刀”,“项目 单位点菜、财政部门买单”的问题突出。为此,石家庄市财政在财政支出管理上大胆改革,成立了评审中心,使财政投资评审与部门预决算管理有机结合,推进财政预决算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严格履行财政监督管理职能,积极创新评审工作理念和机制。第一是树立科学的理念。始终坚持“不唯减、不唯增、只唯实”的评审观,并将这一理念贯翻到财政评审工作的全过程,实现了数据据说话、据实评估的科学评审。其次是运用科学的方法。实际工作中,他们坚持对事不对人,同类项目一个标准,该增则增、该减则减以严格标准和专业技术,为财政预决算管理提供可靠依据。第三是制定科学的体制。在七年的工作中,逐步探索出了全程跟踪管理机制,实施了项目事前、事中和事后“三步审核”的监管制度,同时积极引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实现评审资源有效配置。通过优化工作流程,创新工作方法,大大提高了评审工作效率。通过科学、严谨、合理、细致的工作,充分展现评审工作的专业化、科学性特点,为政府财政支出管 理出具了可靠的决策依据,也得到了项目单位的好评。

坚持规范化,健全工作机制,拓宽评审范围。为确保评审工作高效规范运行,石家庄市财政积极探索,大胆实践,通过构建科学合理、权责明确、运行规范的评审工作机制,全面提升评审质量,促进评审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轨道。依据评审工作严谨、细致的特点,先后制定了《评 审管理办法》、《评审操作规则》等11项制度,有效指导和规范了评审实践。同时,针对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和工作人员的实践,相继制定了《投资评审工作细则》、《评审中心岗位责任制》等6项规章制度,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各岗位的职责和任务,使制度全面覆盖到评审工作和人员管理的各个层面。

针对项目管理的新情况、变化多的特点,石家庄财政不断前移评审关口,变事后评审为事前评审,变被动应对为主动预警,变单项监督为全方位监督。建立了先评审后编制、先评审后采购、先评审后变更、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评价、先评审后移交、先评审后补偿等“七先七后”评审工作机制,实现了对财政投资项目的全过程、全方位、动态化的综合控制管理。同时,将投资评审工作与为被评审单位服务结合起来,通过每一次评审,帮助项目单位堵塞漏洞、规 范管理。这一做法产生了良好的“倒推效应”收到了“评审一项、规范一方”的效果。

为确保投向公共服务领域的资金充分发挥作用,石家庄市财政主动开辟新的工作领域,拓展投资评审空间。通过积极争取,先后将涉及电力、铁路、热力、煤气、通信等垄断部门项目,纳入评审范围,延伸了财政评审触角,实现了政府投资项目监管的全覆盖,为切实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坚持精细化,把握关键环节,加大控管力度。财政评审工作面对的是厚厚的图纸、签证、票据和密密麻麻的数字,稍一闪失就会谬误千里。在日常工作中,他们将精细化落实到了每个人、每个环节、每个事项,保证了每份评审报告的科学严谨。一是坚持落实责任。要求每位财政评审人员,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强烈的职业敏感性投入到工作中,在每一个环节上都要做到精益求精,不能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平时工 作重基础、重过程、重具体、重落实,抓住关键环节,在问题多发易发处下功未,以保证评审工作取得实效。二是坚持现场评审。多年来,在全市多个大型园林绿化项目中,评审人员都做到了一盘盒尺一寸土地、一块石料的亲自丈量。在施工过程中,常常出现沟槽翻浆、隐蔽工程、地下障碍物、余土外运、场内场外倒土、增加工程量等不测事宜,需要追加投资。面对这一环节,中心人员坚持现场评审,坚持变更手续必须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及评审人员四方签字确认。这一深入细致的做法,有效控制了现场变更签证的随意性,遏制了决算中高估冒算及虚假签证的问题。三是坚持把握关键环节。项目招标标底是实现项目投资的第一关键环节。为此,石家庄市财政在日常业务中,抓住项目标底这个重点,严格审核业主单位编制的项目标底,以充分的依据和“宁可流标也不盲目放标”的态度制定标底,并将评审后的标底价作为“最高限价”进行招标。一旦流标,即放宽 招标范围,进行二次招标。这一做法有效解决了供应商之间“串通驾标”等问题,更大范围促进了建筑市场的开放,既保证了政府的利益,又促进了招标市场的公平。四是坚持不惧繁琐。评审中材料设备市场价格变动大,是弹性系数较大的一项内容。同时,做好市场询价又是一项十分繁琐、工作量极大的任务。为及时准确掌握市场价格,保证评审工作的客观性,专门在财政评审中心成立了材料价格信息部,建立了网上材料价格信息库,并随机对市内主要市场进行询价,杜绝了部分建设单位利用市场材料的不确定性,随意抬高价格、提高工程造价现象发生。

当前县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现状

(一)县区基本建设工程资金动作的情况

通过调查发现,我市各县区存在没有按照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动作,大部分县区或大部分工程项目没有实行招投标和工程预决算审查制度。仅以某园区建设为例:2008年底,某园区基础建设已完工工程主要是给排水、部分路灯和道路工程,报审值为1871万元。经阜新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审定值为1151万元,审减值为720万元,审减率达38%。通过审核发现存在的问题:一是总体工程设计、工程概(预)算、施工方案、技术准备不足,存在边设计、边施工、边预算的“三边”工程现象。因此,存在工程干完后,还要部分修改返工,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浪费;二是存在着竣工图纸、竣工决算、变更签字等资料不完整,也没有一个人能完全说清楚。比如:建一座桥,设计12米宽,加宽到24米,原先预算191万元,在此基础上乘以2却变为382万元,没有经过严格测算;三是撤土方,没有前期勘测和实地测量,用人工统计拉出车数,容易出现计算上的差错;四是基础建设施工单位都是用当地私营或民工,既没有相应的资质,又存在管理粗放问题。没有相应的资质,主要体现没有权威部门对其施工资格的认定;管理粗放问题,主要表现是:一方面是报账式结算,容易出现拍板定价。另一方面企业在计算成本上很难做到精细化管理,主要体现在材料价格上。比如钢筋混凝土排水管D800x80/--极管,报价450元/米,市场询价393元/米,差价57元/米,用量3026米,多出17万元。其他县区也普遍存在上述问题。

(二)县区财政开展投资评审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当前,县区开展投资评审基本上有三种模式:一是直接谈价模式。一般针对城建、园林、装修工程,根据申请资金情况、工程情况和经验数据,领导拍板定一个数,作为结算金额或拨款额度。二是简单审核模式。根据上报的工程量和 价格,由非专业人员抽查部分工程量和价额,能减多少减多少,自身不具备计算工程量的技术能力,只能认同。三是委托中介机构审核模式。由中介机构直接和建设单位联系,由中介机构直接收建设单位费用。中介机构是自负盈亏的经 济实体,必然以利润最大化为工作目标,又向建设单位收钱,必须要遵照建设单位意见。中介机构审出的结果为最后结果,没有经权威部门认定,很难使财政资金管理到位。综上所述,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目前县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基本没有开展,与财政投资的规模以及财政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

(三)县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基础薄弱

阜新市两县七区,目前都没有建立相应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没有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开展投资评审工作,特别是两县每年基本建设投资额较大,不建立相应的制度,不开展投资评审工作,很容易产生造价不实问题。县区财政对投资评审工作的认识误区当前,县区在财政投资资金管理上存在三点认识误区:第一,认为多定些制度财政投资资金就能够管理到位,也就是只重视制度管理不重视技术管理。财政投资评审是由财政部门专职评审机构,组织专 业力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财政性投资和专项资金支出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可行性与不可行性、合理性与合规性、绩效性与公共性等,进行统一审核、审定的一 项财政技术管理。财政部门无论定了多少制度,在工程造价方面没有由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核认定,进行实地测量和计算,不可能夯实造价。第二,认为建设单位懂业务,他们自己能够管理好资金,完全依靠建设单位自己管理。实际情况 是,有的建设单位就是施工单位(比如自来水、市政、园林等),即是建设单位又是施工单位,这样更难以夯实投资额度。即使建设单位不是施工单位,也没有能力夯实工程造价。第三,只要经过政府采购、招投标就可以结算。用政府采购、招投标结果代替工程决算,没有核实最后竣工决算,没有清标,极容易造成表面上手续健全,实质上没有经过严格竣工决算审核。

加强县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对策

当前,做好我市县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主要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紧紧围绕重大项目建设,提高工作成效

当前各级政府以项目为中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特别是各个项目园区建设如火如荼,投资量大、投资集中是当前项目区建设的突出特点。因此,上级财政部门相继发文要求强化对资金监管,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执行这些制度的根本目的是确保各项投资使用规范、投向合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避免损失浪费。财政投资评审是实现上述目的重要途径,因此,各级财政部门紧紧围绕重大项目建设,加 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成效。针对当前我市县区财政投资评审的实际情况,应着重抓一两个重大建设项目为突破口,让投资评审见到实实在在的效果,用工作实绩来提高各职能部门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认识,取得各级领导的支持,为进一步顺利开展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强化制度建设,规范投资评审

加强制度建设是做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关键。一是要合理定位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作用。二是建立本辖区规范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结合《阜新市人民政府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政府令71号)和本辖区实际,制定出切合实际的管理办法,以及相应配套的管理措施或办法。三是明确财政内部资金运行和管理的业务流程或规范。四是制定出财政投资评审具体的操作流程以及评审结果的确认办法。

(三)把住关键环节,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加强建设项目投资评审,要早谋划、早准备、争取主动,提高工作的前瞻性。一是加强建设项目概(预)算的评审。项目概(预)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概(预)算、设备投资概(预)算、待摊投资概(预)算和其他投资概(预)算的评审等。对于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部分以及概算外的项目,严格按规定作相应调整,核减项目投资。当前,应主要强调招投标工程拦标价的确认,应严格招投标的控制价,防止串标、围标现象发生。二是加强竣工财务决算评审。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设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项目竣工决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报送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同时,着重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好关:一是把好工程项目评审资料人口关。要详细了解施工单位承揽工程的具体情况。如:工程范围、开工竣工时间、工程地点、材料的供应方式、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等。对于现场签证单,必须逐条、逐字细看,仔细斟酌,看有无漏洞,有无虚签的现象,必须一一清楚。要有足够的准备,再与施工单位见面,不打无准备的仗;现场实勘,盘点工程实物,核实工程量。现场实勘不应仅局限于现场实际勘测,更应注重于向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管理人员了解疑问及不明之处。因为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是比较了解工程实际情况的,这样使我们对送审额的确认程度敢于下决心。二是抓住跟踪现场这个环节。项目在施工期间,派专人跟踪施工现场,及时了解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尤其是隐蔽工程,对于真实、准确地核定工程造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三是抓住项目变更费用审查这一环节。工程变更对工程造价产生重大影响。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在整个工程竣工结(预)算中占有很大比例。这也是施工单位获取额外补偿的常用方法。施工单位为了适应竞争日趋激烈的建筑市场,通常在投标报价或合同谈判时让利而在工程结算审查中通过索赔取得补偿,其实当前途径就是工程变更。三是加强设备投资支出的评审。项目单位对设备的采购是否有相应的控制制度并按照执行,设备采购的品种、规格是否与初步设计相符合,是否存在增加数量、提高标准或减少数量、降低标准现象;设备的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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