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干教师选拔条件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精选9篇)
1.骨干教师选拔条件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篇一
天津科技大学中青年骨干教师研修、培养计划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一批具有发展潜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中青年骨干教师,打造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全面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学校计划实施“天津科技大学中青年骨干教师研修计划”(以下简称研修计划)。
第二条 研修计划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天津科技大学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计划”,第二部分为“天津科技大学中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计划”,第三部分为“天津科技大学中青年骨干教师企业实践计划”。
第三条 为了保证研修计划顺利实施,学校在每年预算中设立专项经费,同时也鼓励吸纳其他资金支持。
第四条 研修计划由人力资源处牵头,教务处、科技处、国际交流处共同协助实施。
第二章 人选与条件
第五条 研修计划资助的人选为各学院(部)中青年骨干教师,列入天津市(及以上)重点学科、天津市(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重大科研项目的学术梯队骨干可优先派出。
第六条 “天津科技大学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计划”旨在选派中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外知名大学或学术机构进行访问研究,接触国际前沿、开拓学术视野、建立广泛联系、提升自身水平,提高学校学术
1梯队水平和创新团队实力。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术态度严谨,具有团结合作精神,身体健康。学成回国为我校教育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业务水平较高。长期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教学效果好,教学工作考核合格(以学校聘用制文件为准),科研业绩突出,原则上近三年业绩达到“二级副教授”水平(以学校聘用制文件为准,来校工作不满三年的,按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并主持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一项。
3.从事自然科学类申请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从事社会科学类申请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经考核能满足出访要求。
4.申请人员学术思想活跃,具有较强发展潜力,列入学科重点培养梯队,具备一定的科研基础,经过培养可能成为学术骨干或学术带头人,有明确的出访计划和国外合作对象,能够按期回国并愿意回校继续服务。
5.申请人员须来校工作满2年,曾受公费资助的出国人员原则上不在派出范围,曾出国留学的人员原则上应回校工作满3年。
第七条 “天津科技大学中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计划”旨在选拔优秀青年教师到国内高水平大学做访问学者,接触国内科学发展前沿,建立联系、学习研究方法、提高科研水平。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术态度严谨,具有团结合作精神,身体健康。
2.业务能力强,发展潜力大。从事教学工作,教学效果好,教学工作考核合格(以学校聘用制文件为准),近三年内在核心期刊(以学校聘用制规定的核心期刊为准)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
3.申报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申报人员具备一定的科研和教学能力,经过培养可能成为某一研究领域的学术梯队骨干或后备学术带头人,能够按期完成研修计划并回校继续服务。
5.申请人员须来校工作满2年,目前正在攻读博士研究生的原则上不在派出范围。
第八条 “天津科技大学中青年骨干教师企业实践计划”旨在提高教师企业工程项目实践能力,培养教师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发扬我校工程实践能力强的“工科”特色,打造一支既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又能够解决前沿工程实践问题的师资队伍。
1.热爱祖国,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术态度严谨,具有团结合作精神,身体健康。具有科教兴国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业务能力强。担任教学、科研的专任教师或科研人员。担任“卓越工程师”教学工作的教师优先派出。
3.申报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4.申报人员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学术思想活跃,具有较强发展潜力,具备一定的科研基础和针对性较强的研修项目,在企业经过工程实践后可明显提高工程实践教学能力。
5.申请人员须来校工作满1年。
第三章 申请与选拔
第九条 人员的选拔,按照个人申请、学院推荐、专家评审、学校确定的程序进行。
1.学校按照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规划制定教师研修计划,“出国研修计划”派出30人、“国内访问学者计划”和“企业实践计划”按实际需求派出,每年三月下发选派通知,由学院组织个人申请。
2.学院对申请人的业绩进行考核,并将推荐人选上报人力资源处,推荐人选2人或以上的需进行排名。
3.申请“出国研修”人员还需进行外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4.学校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推荐名单。
5.学校根据推荐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确定派出人选。“出国研修计划”有效期2年,“国内访问学者计划”和“企业实践计划”有效期1年。
第四章 资助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设立教师研修专项经费作为中青年骨干教师研修顺利实施的保障。派出人员的资助经费由学校和个人承担,同时鼓励吸
纳第三方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在获得研修资助后,申请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研修计划,并报人力资源处备案,办理相应手续。获资助派出人员,须在派出前与学校签定相关协议,协议应明确规定接受资助者的有关权利和义务,按期回校并到原岗位工作等内容。
第十二条 “出国研修计划”学校资助金额为出国研修费用(包括往返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和学术活动补贴费)的50%(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研修时间一般为6个月,出国手续由国际交流处协助办理。“国内访问学者计划”学校资助金额根据研修学校学费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8000元,研修时间一般为12个月。“企业实践计划”派出时间一般为6个月。
第十三条 “出国研修计划”派出人员在派出期间工资、校内津贴继续发放,工龄连续计算,派出期间教学工作量减免,科研工作量不减免;“国内访问学者计划”和“企业实践计划”派出人员派出期间工资、校内津贴继续发放,工龄连续计算,教学、科研工作量相关要求由学院与人力资源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研修计划”派出人员如需延长研修时间,需经派出学院及人力资源处同意,特殊情况须提请主管校长或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延期期间工资继续发放,校内津贴停发。科研及教学工作量原则上延续派出期间的规定。“研修计划”派出人员派出期间不计算空岗费,其减免的教学工作量由教务处按超课时费计算。
第十五条 由于本人原因不按期回校工作的人员,按派出协议追究
违约赔偿责任,学校按聘用制相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未按期回国人员如未按协议进行赔偿,须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六条 派出人员研修期间应与学校保持联系,研修回校后一个月内需提交研修总结报告、研修考核表并附研修成果(包括教学、论文和科研成果等)。
第十七条 研修结束后,学院要组织专家组对研修人员进行专题研修考核(人力资源处派人参加),并至少在学院范围内进行研修工作汇报一次。
第十八条 派出人员在回校后的2年内,学校、学院将跟踪其研究方向和成果,以考核派出研修的效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科技大学中青年骨干教师研修、培养计划(试行)》(津科大人[2009]5号)自行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出国研修计划”人员待遇与《天津科技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第五条关于出国(境)期间待遇不同之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津科技大学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2.骨干教师选拔条件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篇二
关于《体育教练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若干问题的说明
为了正确执行《体育教练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标准》),特对若干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标准》适用于从事体育训练竞赛教学工作的人员。
二、《标准》任职条件中的有效业绩指担任教练员工作以来的累计成绩。
三、征调国家队1年以上的教练员,在国家队期间可在其人事关系所在省(区、市)或所带运动员所属省(区、市)或国家队所在项目中心、协会申报国家级教练,获取资格后由其人事关系所在省(区、市)人事部门存入个人档案。
四、支援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满3年以上教练员可在其支教地区申报上一级职称,获取资格后由其人事关系所在省(区、市)人事部门存入个人档案。
五、《标准》中比赛均指国际奥委会或体育总局或省(区、市)体育局认定的赛事。世界最高水平比赛指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亚洲最高水平比赛指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全国最高水平比赛指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全国联赛,以及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以其他名称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比赛项目均以奥运会所设小项为基准。
六、集体项目指集体球类项目。
七、业余训练教练员,可按照优秀运动队教练员标准条件申报和评审。
八、评定同一项目的主管教练员和辅助教练员的职称时,应根据其在拟定和执行训练比赛计划中发挥作用的情况、贡献大小和任职年限等因素区别对待。辅助教练员的业绩条件必须超过《标准》规定业绩。
九、体育艺术教练、体育机械教练、体能教练等可按照本《标准》确定教练员职务,对其业绩要求,参照辅助教练评审。
十、《标准》中对教练员科研、执教能力的要求,是从教练员队伍建设长远考虑所必须坚持的条件,各地在评审教练员职称时,应严格按照《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创新性的研究成果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论文或获评的专利等。
十一、继续教育课程和学时由各省(区、市)人事部门负责认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得少于12天(或90学时)。
十二、关于业绩条件的认定
(一)人事管理权限在国家队的教练员只计算亚洲以上比赛成绩。
(二)奥运项目的一个世界冠军可折算为两个亚洲冠军,或三个全国冠军。
(三)非奥运项目教练员职称的申报和评审,应高于相同级别的奥运项目教练员任职条件。非奥运项目国家级教练评审权限暂不下放,原则上由项目管理中心(全国单项协会)根据申报人与本项目已评国家级教练员的比较后提出意见,报体育总局评审,原则上同一项目每年评定代表性人物。
(四)非奥运项目列入奥运项目的周期,以国际奥委会公布下一届奥运会项目的时间开始计算,以奥运会结束时间作为截止时间。
(五)集体项目多人次获得同一名次,按取得一次有效业绩计算。
(六)业余训练教练员跨季跨项跨界输送运动员在不同奥运项目取得的成绩可累加。
十三、关于破格问题
(一)对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成绩特别突出的优秀运动员,从事教练员工作满一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经审核,可按以下条件申报:
1.曾获得奥运会冠军,可申报高级教练职称;
2.曾获得奥运会二、三名或世界杯、世锦赛、亚运会、全运会比赛冠军,可申报中级教练职称。
(二)直接训练两年以上运动员取得奥运会冠军的主管教练员,可确定国家级教练职称;其他执教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破格申报高一等级的职称。
(三)辅助教练所带或输送后的运动员获得奥运冠军的可破学历、资历等3项条件。
(四)资历破格1年(含1年以内)视为破1项条件,2年视为破2项条件,3年视为破3项条件。
十四、关于纪律要求
(一)凡是申报人存在伪造学历、资历,抄袭、剽窃他人论文,业绩与事实不符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和以后两年内申报资格,已经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
(二)在体育教练员职称申报、推荐、评审、公示等各个环节中,工作人员、领导、专家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偏袒等违纪违规的行为,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教练员凡违反反兴奋剂、赛风赛纪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等受到处罚的,已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在处罚期内不得申报上一级职称。
十五、委托体育总局评审国家级教练,须由省级人社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可按照本地区标准条件评审。
3.骨干教师选拔条件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篇三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许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总则 申请和受理审查和决定使用和变更特别规定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则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规范和完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车辆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以下简称车辆产品)准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产品,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所定义的汽车、摩托车和挂车,不包括无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利用轨道行驶的车辆,以及农业、林业、工程等非道路用各种机动机械和拖拉机。
本办法所称车辆生产企业,是指生产前款规定的车辆产品的企业。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许可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许可审查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已经完成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三)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等;
(四)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申请车辆产品准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
(二)所生产的车辆产品能够满足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国家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并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分类准入许可管理。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种类别。车辆生产企业按照生产方式可以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各类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审查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八条 申请办理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书面申请,包括:申请车辆生产企业的类别、企业名称、联系方式等;
(二)相关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资产、主要生产设备、研发设备等;
(五)企业章程、股权架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六)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依法开展车辆产品生产的承诺书。
第九条 申请办理车辆产品准入许可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授权委托人签署的车辆产品准入许可书面申请,包括:申请车辆产品的类别、企业名称、联系方式等(仅在首次申请车辆产品准入许可时以及企业相关信息变更时提供);
(二)车辆产品简介,包括:产品特点、技术功能、生 产条件及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说明材料;
(三)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备案参数,包括:表征车辆基本特征的参数及与车辆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相关的参数和图片等;
(四)车辆产品技术资料,包括:检验项目统计表、样车情况说明、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已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车辆产品零部件,其检验报告可由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替代);
(五)其他资料,包括:产品商标注册证明材料(仅在首次申请包含该商标的产品准入许可时提供)等。
第十条 申请人自行选择取得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具备所检车辆产品类别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对申请准入许可的车辆产品进行检验。开展整车检验的,应当选择取得国家级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申请人送检的产品应当由申请人制造,该产品相关技术参数和配置应当与申请准入许可的产品一致。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 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审查和决定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受理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事项进行技术审查,审查方式包括现场审查、资料审查。
根据需要,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配合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四条 技术服务机构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事项符合相关许可条件的情况进行审查。
经审查,发现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符合相关许可条件的,将审查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现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不符合相关许可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再次提请审查。技术服务机构对整改后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技术审查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事项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复核,技术服务机构完成复核后,将复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准入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但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审查、复核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但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技术审查结果和公示复核结果对受理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公告形式发布,同时发布车辆生产企业基本信息及产品主要技术参数等信息。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准入许可后,车辆生产企业方可以生产、销售相应的车辆产品。
第四章
使用和变更
第十九条 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获得批准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所载明的内容进行生产,保持生产一致性,承担车辆产品一致性主体责任,保证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与申请准入许可的车辆产品技术参数一致。
第二十条 车辆生产企业发现产品存在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严重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已经取得许可的车辆生产企业,出现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产品商标发生变更,或者控 股股东发生变更情形的,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变更情形的说明、变更前后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涉及办理投资项目手续的还应当提交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许可的车辆产品需要增加、替换或者减少技术参数,增加或者变更实际生产地址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有关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公告形式发布。
变更扩展产品的,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车辆型号命名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十三条 因疏忽等原因造成的车辆生产企业或者产品许可信息填报错误,企业可以提出勘误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核实后予以更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已经取得许可的车辆生产企业变更已经公告的车辆产品的技术参数、注册商标、企业名称、注册及生产地址等的,车辆生产企业可以在变更公告发布后12个月内销售按照原许可中的技术参数等生产的库存车辆产品。
国家政策、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已经取得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 入许可。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车辆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在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时,对因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原因,导致出现与本办法相关许可条件不完全符合的情形时,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该情形是否影响了车辆产品的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性能进行评估。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评估结果和管理需要,作出是否准予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的决定。对依据前款规定取得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设置许可有效期、实施区域等规定。
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符合第一款所述情形。涉及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性能的,还应当说明其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与现行标准相关要求的等效性。
第二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车辆生产企业实施企业集团化管理,对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和监督。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其内部成员之间可以共享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等,在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准入 许可时,对准入许可审查要求予以简化;其某一成员取得许可的车辆产品,可以委托取得同类别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的其他成员生产。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后,企业集团可以试点开展产品自我检验。
第二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逐步推行车辆产品系族管理,鼓励车辆生产企业对同一系族车型产品按照系族进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申请。
第二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优化普通运输类专用车生产管理。
货车类整车生产企业应当对采用本企业底盘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普通运输类专用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承担普通运输类专用车产品准入许可申请工作,负责产品质量。
货车类整车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完成普通运输类专用车上装生产作业,也可以委托专门的上装生产企业生产。
第三十条 特别规定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持续符合准入许可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方式包括资料审查、实地核查、在生产现场和(或)销售端抽查产品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车辆生产企业存在不能保持准入许可条件、生产一致性发生重大变化、生产过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企业生产经营中有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取得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的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准入许可条件要求的,或者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恢复至符合准入许可条件要求。
第三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已经取得许可的车辆产品存在影响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隐患的,应当责令车辆生产企业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撤销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准入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准入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准入许可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法办理准入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车辆生产企业依法终止的;
(二)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设置了有效期,但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车辆生产企业被有关机关依法处罚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已经取得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但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车辆生产企业,予以特别公示。
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是指:连续两年年均产量乘用车少于2000辆、货车(含普通运输类专用车)少于1000辆、轻型客车少于1000辆、大中型客车少于100辆、摩托车少于5000辆、挂车少于100辆的车辆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产业发展情况调整有关产量数值。
经特别公示的车辆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其新申报产品不予列入公告,不予办理企业许可变更。车辆生产企 业申请移出特别公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其保持企业准入许可条件的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移出特别公示。
第三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承担车辆产品检验工作的相关检测机构信息予以公开,检测机构检验能力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情况说明。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涉及的检验工作质量进行检查,检查方式包括留样复查、检测机构间互查、相关检验人员及检验设备现场能力核实、检验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专家评估等。检测机构在产品完成检验后三个月内保证检验样品的可追溯性。
第三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车辆生产企业、检测机构实施信用信息管理。
对车辆生产企业、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列入信用数据库,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许可,并对申请人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许可。
第四十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该车 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车辆产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取得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的企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不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警告。
第四十三条 对检测机构超越范围开展车辆产品检验工作、检验结果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以及不配合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等违规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向检测机构认可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年
月
4.骨干教师选拔条件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篇四
财办会〔2018〕2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
为规范会计人员范围及其应具备的专业能力,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根据《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我们研究起草了《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8年9月28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会计人员管理处 沈玉凯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 3 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2546、68552670(传真)
电子邮箱:renyuanchu@mof.gov.cn
附件:1.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
5.骨干教师选拔条件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篇五
为培养广大教师爱岗敬业精神,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优化教师队伍管理,建立起能进能出,人才合理流动的机制,特制定本分流方案。
一、考核评价分流领导小组
组长:周文天 副组长:张世勇、刘孙盛 成员:各村小校长
二、教师合理分流对象 晓龙乡小学教师
二、合理分流办法
1、非原高兰小学教师经学年业绩综合考核排位较后的,不得分流到高兰小学任教。
2、中心小学教师经学年业绩综合考核排位较后的教师分流到非高兰小学任教。
3、桂林小学教师经学年业绩综合考核排位前三名教师可申请调入中心小学(每年限最多3名)。
4、经学年综合考核落后的教师作为本乡异校交流。分流到其他边远山区乡镇或待岗、落聘、末位淘汰的对象。
5、对负有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教师,实行一票否决,列为分流对象,并依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6、本方案启用时间、程序、解释权归晓龙中心小学校长办公会议。
6.骨干教师选拔条件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篇六
一、考勤(10)
1、准时上下班,上满勤者得10分。
2、病假(属住院期间或特殊病种除外),每天扣0.1分(法定假期除外)。当年男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的教师请病假累计满二十天后开始扣分。
3、事假每天扣0.3分。(法定假期除外)
4、旷课(旷工)每节(每天)扣2分。
5、学校规定的活动(政治学习、教研组、年级会议、活动及其它集体活动)每缺席1次扣0.5分。(请病事假期间,该项不重复记分)。
6、根据学校点名或抽查登记,每迟到或早退1次扣0.2分。
二、教学工作量(12分)
1、课时量(10分)
(1)、专任教师标准周授课时数14-22节。学校应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每个学科、每个年级专任教师满工作量的周授课时数。
(2)、任实职的中心校以上校级领导任课时数达同学科专任教师的1/3以上,其他任实职的学校中层干部(含完小校正、副校长,下同)任课时数达同学科专任教师的1/2以上,为满工作量。
(3)、幼儿园教师教学1天为一个工作日,专任教师每周任课不少于2.5个工作日,6个班以上(含6个班)幼儿园园长每周任课不少于0.5个工作日,副园长每周任课不少于1个工作日。
教师一学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师工作量得10分。若工作量不足,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酌情扣分。
2、听课
每学年完成学校规定的听课节数,并有听课笔记,得2分;少1节扣0.5分,扣完为止。
三、备课、编写教案(7分)
1、能制定所教学科的教学计划。认真备课,写好教案。教案精心设计、有特色;以学为主,实用性强的为一等,得7分。
2、有备课,写教案,有实用价值的为二等,得5分。
3、备课欠认真,教案简单的为三等,得3分。
4、备课不认真,抄教案集,实用性不大的为四等,不得分。
四、批改作业(5分)
1、能按教学大纲要求布置作业,批改认真、及时,有日期,有针对性评语,学生作业整洁、规范、错误有纠正的为一等,得5分。
2、有布置作业,及时批改,错误有纠正的为二等,得3分。
3、没按教学大纲布置作业,作业批改不及时或有错误的为三等得2分。
4、对不要求布置书面作业的学科教师,不得分。
五、授课(15分)
1、准时上下班,上好每一节课,课堂教学以学为主,教学设计科学,讲授内容准确、生动,学生主动参与,学生或听课老师评价好,得15分。
2、以上评价内容做得较好的,得12分。
3、以上评价内容做得一般的,得10分。
六、校级以上统一命题考试科目成绩情况(8分)
学校从学生学习态度、学习习惯,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等方面,全面衡量,其中关注合格率、巩固率、进步率的情况,教学质量好的得8分;较好的得7分;一般的得6分;差的得5分以下。
七、公开教学情况(5分)
1、完成学校规定的公开课教学任务,每年得3分。
2、承担校际范围统一组织(指中心校级或教学片)的公开课教学获得好评者加1分。
3、承担福清市级或以上统一组织的公开课教学,获得好评者加2分。
八、指导学生获奖情况(4分,a、b只能选其一)
指导、培养学生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活动,同年、同级、同类、比赛取最高一次计分。获奖学生的指导老师一般为1分,若超过1名,得分由指导老师平分。
a、学科竞赛(指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
福州市级以上一等奖得4分,福清市级一等奖得3分;中心校级一等奖得2分,各级二、三等奖和完小校级可按实际情况递减。
b、体、图、音“三”作品及各种技能竞赛,参照学科竞赛。
九、辅导差生(4分)
1、学期初定出辅导转化对象,报学校备案,有辅导转化措施、工作记录及总结,辅导转化效果好的得4分。
2、有做工作,但材料不完整,效果一般,得1-3分。
3、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现象,受学校及以上批评,此项不得分。
十、班主任工作或党政及其它工作情况(7分,〈一〉、〈二〉只能选其一)
〈一〉班主任工作(7分)
按年度考核表评估细则评价
〈二〉中心校中层以上行政人员及完小、初小校正、副校长(含责任人);完小教导、总辅导员、中心校校级教研组长;中心财务、教务;组织兴趣小组正常开展课外活动的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及兼任学校党务、工会及其它工作的教师。
以上人员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师生反映好得5分。被评为福清市级以上相关业务部门的单项先进加2分,被评为校级单位先进加1分。
八、承担课外活动和其它活动情况(3)
经学校批准组织学生参加综合实践活动,或指导一个以上兴趣小组,有任务、计划、总结,活动正常,培养学生兴趣,发展个性、特长,成绩显著得3分,成绩一般得2分。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等专任教师已在“知道学生获奖情况”这个项目得过分的,此项不重复计分。
九、教研(教改)工作(4分)
1、积极参加教研组,备课组举行的各项教科研活动的得2.5分。
2、承担学校(含中心校)教科研项目,能结合指导本校教学实践,取得一定的成效,有经验总结的加1.5分。
十、撰写发表教育、教学经验总结、论文、论著等(5分)
1、在国家cn级本学科杂志上发表得5分。
2、在cn级教育刊物上(增号、学报除外)发表,得4分。
3、在福清市级以上得奖、汇编得3分。
4、在中心校级评选汇编得2分。
5、在校内交流并获得好评的得1分。
十一、指导培养教师(3分,a、b、c只能选其一)
a、承担指导本校实习生,进行教育、教学活动获得好评,有聘书或教务处认定的得3分。
b、培养新老师的指导教师(有聘书或学校备案),能按较好履行指导培养教师职责,制定培养计划,订正师徒合同,使受培养教师成为学校学科带头人,得3分。
c、所培养的骨干教师在教育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福州市、福清市、中心校级课堂教学评优活动或教科研课题研究中获奖,指导教师分别加3、2、1分。
e、能在福清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研讨会上举办个人讲座,介绍教育、教学经验,反映效果好的每场加1分,校(中心校)级每场加0.5分。
十一、进修培训
积极参加校本教研,校本培训和市进修学校组织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成绩合格得4分;不参加或继续教育成绩不合格不得分。
十二、奖惩情况(4分)
1、获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党委、政府综合性表彰者,得4分。
2、获福州市级党委、政府综合性表彰者得3分。
3、获福清市级党委、政府综合性表彰者得2分。
4、获音西街道党委、政府综合性表彰者得1分。
7.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篇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2月版和205月版的两个版本做对比有四大变化。
此前,由于19版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与征求意见稿在内容上有很大的不同,针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月版(一下简称:一稿)和年5月版(以下简称:二稿)的两个版本做对比,把现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一同贴出,只是为了直观的看出与征求意见稿的差距。
二稿在一稿的基础上明确了,会计档案一般包括纸质会计档案和电子会计档案。纳入保管的会计资料增加了固定资产卡片、纳税申报表两类。
二稿不同于一稿的重要变化有四点:
1、移交期限。
现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移交的期限,规定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一稿改为半年内移交,二稿又恢复了原来的规定,可在一年内移交档案。
2、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二类。对于定期保管的期限规定不同。
现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定期保管期限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五年五种。
一稿:定期保管期限分为5年、10年、15年、25年四类。
二稿: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两类。
3、驻外机构档案管理。
二稿第二十七条:驻外机构和境内单位在境外设立企业、机构的,其会计档案管理应优先遵守驻在国家(地区)的有关法律及行业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不违反驻在国家(地区)相关法律及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我国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现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未涉及此内容,一稿是驻外机构和境内单位在境外设立企业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此处可以理解为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国际大形势。
4、审计机构参与档案保管期限鉴定。
二稿第十五条:单位应当由档案机构牵头,组织会计机构、审计机构、纪检监察等机构共同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
现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没有提到对到期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一稿的规定则是“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签定”。
此处的变化可以理解为审计机构的业务范围又增加了。
另外增加两部分:
1、档案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
2、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登记制度。
8.学校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篇八
(二)岗位职责
上编 岗位职责
一、校长职责
校长是学校行政工作的全权负责人,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校长统一领导学校的行政工作、教学工作和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1、领导组织教职工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2、全面负责管理学校的教育、教学、人事、总务和勤工俭学等工作,协调社会、家庭和学校的各种力量,执行上级教育部门的指示,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
3、负责制订与组织实施全校的工作计划,全面规划和安排学校的各项工作,主持校长办公会议、行政会和校务会,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和总结工作。
4、负责组织和领导学校的教务工作,全面执行教学计划,组织教育教学改革试验,不断总结和推广教学先进经验,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5、负责和组织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经常与政教主任、班主任及有关人员研究思想政治教育的要求、内容、方法、规律等,不断改进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支持学校团总支、工会、少先队等群众组织的工作,发扬他们的积极作用,树立优良的校风。
6、抓好学校的艺术、体育、卫生和安全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文娱、体育活动。
7、管好用好学校的教育经费,对学校的固定资产负责,组织勤工俭学活动,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改善教职工福利。
8、加强学校干部的管理,妥善任免学校的干部和安排学校的人事,领导和组织教职工的政治、文化和业务学习,抓好教师的进修,考查干部、教工的工作,并进行奖惩,树立优良的教风和工作作风。
二、党总支书记职责
1、积极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在本校贯彻落实。
2、深入研究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
3、维护和保证校长充分行使职权。
4、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学校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加强教师的师德教育,研究党内外群众的思想政治状况,组织全校教职工的政治学习。
5、领导共青团、学校工会及其他群众组织,引导并支持他们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6、密切联系群众,关心学校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
7、负责做好党务工作,抓好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8、做好统战工作。
三、德育副校长职责
1、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学校德育管理规章制度,构筑德育工作网络,建立德育工作队伍,形成德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立体化的格局。
2、制订学期思想教育工作计划,推动和检查计划落实,做好学期政治思想工作总结,负责组织学校政治思想工作的改革试验。
3、负责学生的政治思想工作。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和学习情况,了解教师的思想教育工作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指导政教处把学生政治思想工作落到实处,并能准确把握动态,提出提高教育工作质量的意见。
4、领导政教处的工作,负责学生的政审工作。
5、指导团总支、少先队的工作,协调工作中的各种矛盾。
6、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7、协助校长选聘政教处主任、年级组长和班主任,负责对政教主任、年级组长和班主任及政教处职员的考核工作。
四、教学副校长职责
1、根据学校的总体部署,制订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使之不断完善、配套。
2、制订学期教学工作计划,指导教务处和教研室制订具体实施计划,并负责指导计划的实施和教学检查工作,做好学期教学工作总结,负责组织学校教学改革的试验。
3、协助校长做好教学人员的选聘工作。
4、领导教务处工作。
5、协助校长做好一年级新生和插班生的招收工作。
6、参加各种教学活动和教研组活动,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教师的教学情况,并进行质量分析,提出提高教学质量的指导性意见及措施,并负责改进意见的实施。
7、指导和督促教务处建立教师的业务档案,指导和推动教师的业务进修活动,负责制订和修改各项教学工作制度。
8、协助校长选聘教务主任,指导教务主任对教研组长和本部门的职员工作、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考核。
9、组织教师学习和贯彻国家有关教学指示、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制订学校教学计划、教学常规,建立正常教学秩序,以保证教学计划的执行。
10、协助校长选配教研组长,指导教研组制订教研计划,领导各教研组,开展教研活动,总结交流教学经验。
11、全面掌握教师的思想、业务专长和教学水平,每学期、学年开学前,妥善安排教师的教学任务。
12、对拟新调进的教师,进行业务考核,向校长提出报告。
13、检查教师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情况,定期抽查教师教案和学生作业,每学期分年级召开学生座谈会一次,切实掌握教学第一手材料,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14、组织和领导教师开展教研活动。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教学方法的改革试验,定期组织教师举行教学观摩课,总结交流教学经验,拟出以老带新方案,提高教师业务水平。
15、协助校长提出图书、仪器、电化教具、现代教育技术等教学设备添置计划,审批订书购物计划。
16、每学期、学年初向校长提出教学方面经费开支预算计划,报主管学校财经的副校长审批。
17、直接领导教务处。每学期考核教务处主任、副主任一次,做好记录,向校长报告考核结果。
18、管理审批学生的转出、转入、借读、退学等学籍工作。
19、接待各科教学检查活动和外单位教学方面的听课等活动。安排骨干教师的开门课向校内外开放。
五、财务副校长职责
1、指导总务处、勤管处制订和实施学校后期工作计划,建立和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指导和检查总务处、勤管处的工作,做好学校财务工作总结。
2、坚持勤俭办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颁布的各项制度,审查学校的经费预算,管好学校经费和设施。
3、负责学校的校舍和环境的基本建设及教学设施添置的计划和经费的筹措。负责学校食堂的管理,推动勤工俭学活动。
4、负责全校教职工的福利工作。
5、协助校长选聘总务处、勤管处主任。负责对总务处、勤管处主任的考核。指导总务主任、勤管处对财务部门的职员工作进行考核。
6、负责全校教职工的考核和职改工作。
六、艺体卫副校长职责
1、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学校艺体卫管理规章制度,构筑艺体卫工作网络,建立艺体卫工作队伍,形成艺体卫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立体化的格局。
2、领导和检查学校艺术、体育、卫生工作。
3、贯彻国家颁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协助校长认真制定学校艺术、体育、卫生工作计划,确立艺体卫工作在学校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4、抓好教研组的建设,关心教师和卫生保健人员政治思想的提高,创造学习、进修、研讨的机会和条件,关心他们的生活,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5、协调教务、政教、总务部门及团、队组织,为开展学校艺体卫工作提供时间、人员和财务等方面的保证。
6、发挥卫生室的作用,做好师生保健工作和日常卫生管理工作,抓好学生的健康教育。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好课间操和眼保健操。
7、深入教研组、卫生室,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检查各项工作的质量。
8、检查指导教研组完成艺术、体育成绩考核评定,组织艺术、体育教师和卫生保健人员做好期末工作总结。
9、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切实有效的艺术、体育教育研究活动,并力争各科教学渗透艺术、体育教育。组织好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
10、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组织和指导艺术、体育教育活动,组织和开展竞赛评比活动。
七、校长助理职责
校长助理是协助校长处理日常校务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关系的,其岗位职责如下:
1、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校长正确的集中统一指挥,保证校长工作目标的实现及学校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2、协助校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令、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指示和行政决议,了解、收集、掌握、分析执行情况,向校长提供报告和建议。
3、深入进行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全面关心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工作、生活,搞好教师队伍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
4、全面负责学校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学校宣传工作,办好校报,指导各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5、负责贯彻落实校长办公会议和行政办公会议的决议。
6、负责起草学校综合性行政工作报告,决议以及以学校名义发布有关事项的布告通知。
7、负责对来校检查、视察、参观的上级领导和其他人员的接待工作。
8、对学校制定的各项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处理学校日常对内、对外事务性工作,协助校长抓校风校纪管理。
9、在校长的领导下,起草、修改有关文件及会议材料,执行《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有关公文规定,认真做好文书处理工作。
10、负责重大节日的宣传庆典的组织工作。
11、协助校长做好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教职工的考核工作。
八、工会主席职责
1、组织会员积极开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等师德教育活动。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同心同德,办好学校。
2、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关心会员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力所能及地解决会员实际困难。
3、维护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积极推进学校的教育改革。
4、在党总支领导下,主持工会委员会工作,组织召开教代会,执行教代会决议,充分发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
5、积极协助学校开办少儿艺术学校,增加学校的经济收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会员福利待遇。
6、具体负责有关教职工福利的安排工作。
7、负责全校的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好育龄妇女的孕检工作。
8、在党总支和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校务公开工作。
9、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不在岗时,副主席履行主席职责。
九、办公室主任职责
1、按照学校办公室职责范围,主持办公室的全面工作。加强办公室业务建设、督促检查各岗位职责的执行情况。
2、协助校长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安排全校的工作日程计划。协调各处室的工作。负责学校重大工作的文字记录工作。
3、在党总支和行政领导下,负责组织起草全校性的工作报告、总结、规划和决议等文件,负责全校公文的审核工作,做好文字综合和处理工作,把好文字关和政策关。
4、负责并组织安排全校各种会议、学习及重要活动,做好校党总支和学校各项决议、决定、通报、通知等的传达、贯彻及检查、督办落实工作。
5、负责全校教职工的考勤汇总和校务日志的记载等工作。
6、根据学校有关会议决定,组织草拟和发布通告、通知、会议纪要及其它文;及时处理各类上报下发、传阅的文件。搞好学校的统计,负责学校行政的各类报表,7、负责和指导学校外事、档案、统计、收发工作,组织接待来宾的参观访问和校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8、根据校领导的指示,负责组织、协调党政各职能部门共同办理的综合性工作,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
9、注意调查研究,掌握校内外信息,主动了解与全局有关的情况和问题,积极为校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10、关心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会同党总支抓好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室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11、领导图书室、阅览室、档案室、文印室的工作。
12、认真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3、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不在岗时,副主任履行主任职责。
十、政教主任职责
在分管校长直接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负责组织全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1、协助分管校长贯彻“小学德育大纲”,制订学期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计划与阶段工作安排,并负责实施。
2、负责各项德育工作的布置、检查、考评,及时召开有关方面的工作会议,相互交流工作情况及动态。
3、参与选聘班主任工作。主动关心、指导班主任工作,定期召开会议, 布置阶段工作内容,听取班级情况汇报,研究学生思想动态,拟定教育措施,负责对班主任工作的检查、考评。
4、组织校级学生大型活动,注意把握方向,措施落实,精心安排学生的社会活动。指导班主任组织好每周一次的班会,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检查。
5、贯彻落实《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行为规范》,树立“勤奋、健体、和谐、进取”的优良校风。平时对常规做到有要求,有检查,有评估,有结论。
6、抓好少先队、班委会的组织建设工作,提高学生干部的政治素质,培养干部自治、自理的独立工作能力,建立良好的校风、班风。
7、负责三好学生、优秀干部和先进班级的评选工作及布置学生操行评定工作,表扬和奖励优秀学生,批评犯错误的学生。
8、建立健全联系社会、家庭制度,负责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与家庭、社会德育网络。
9、了解并掌握全校教育管理秩序,协助处理学生之间的纠纷,调查了解事情真相,提出解决意见。
10、做好班级目标管理实施的检查、指导工作,并收集整理班级目标管理材料,完成班级档案的记录,向政务主任提供考评数据。并负责数据的统计、公布工作。
11、搞好校园文化建设。
12、负责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工作,抓好校内学生安全保卫工作。
13、副主任协助主任完成上述各项工作。主任不在岗时,副主任履行主任职责。
十一、教务主任工作职责
1、在分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教学管理,教育、教学科研工作,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
2、制订学校教学工作具体实施计划和有关教学的规章制度,负责学校的日常教学工作的安排,建立正常教学秩序。
3、和政教处一起,协助校长选配好年级组长,并负责对各年级教学工作的布置、检查和考评。
4、协助分管校长选配好教研组长,督促教研组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活动,活跃学校学术气氛。
5、制订学校教学改革方案,经学校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6、制订教学各环节的要求和标准,经常检查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的情况,了解教学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负责教学质量的评估。
7、负责教师业务的考核,建立教师业务档案。负责平时调课、临时代课的安排。并记录教师受表彰和获奖的情况。负责制订师资业务培训计划,注重骨干教师的队伍建设,组织在职教师业务进修。
8、协助校长做好一年级新生和插班生的招收工作、负责审批学生转学、休学、退学、复学和结业、毕业。
9、领导实验室、电教室、多媒体教室、微机室、电子备课室的工作。
10、负责组织学校各类考试工作,认真抓好考务工作。
11、领导和组织各学科的兴趣小组和竞赛活动。并负责学生各类获奖情况的登记、统计工作。
12、组织教学、教育的课题研究。做好课题的确定、落实等工作,及时总结提高,拿出成果。
13、负责组织、指导教研组的公开课。督促、检查教师相互听课。负责教研组外出听课的联系工作和外来教学交流的接待工作。
14、抓好各类教学资科的收集、整理、交流、归档工作,建立资科信息交流网络。
15、副主任协助主任完成上述各项工作。主任不在岗时,副主任履行主任职责。
十二、总务主任工作职责
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贯彻勤俭办学原则,负责学校财务后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在分管校长的指导下,负责制订学校后勤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2、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制定总务工作具体实施计划,经常进行检查。负责学校经费预算,并负责预算的实施。做好学期总务工作总结。
3、管好学校财会工作,督促会计、出纳及时结账,根据财务制度及学校有关规定把好审批关。
4、做好学生学杂费等收缴工作,在财务制度允许范围内,根据面向教学,为师生服务的原则,负责组织教学用品、课本的采购、供应和管理。合理使用经费,做好民主理财。
5、建立健全的学校财产总册和总账,对学校的财产做到家底清去向明,心中有数,分析审核资金使用效益,总结经验,提出建议。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财务清帐小组的检查和监督。
6、做好校舍安全检查和建设、维修、管理工作,建立并配合档案室管好校舍档案(学校现状平面图、分幢、分层解剖图、建筑图张、预算决算会审验收记录和土地房屋产权证)。
7、掌握学校设备情况,做到逐步完善和充实,督促检查有关处、室建立和健全固定财产附设账,按规定手续办理固定资产报废,做到账实相符。并负责校产的添置、登记、管理、检查及维修,督促师生执行校产的使用和保管制度,与师生签订校产保管合同。每学期组织二次以上的校产检查,并负责实施校产保管制度。
8、组织有关人员绿化校园,搞好环境卫生工作,整理校容,改善教学和学习环境。
9、管理好实物保管室、传达室,协助有关处室做好学校的卫生保健和安全保卫工作。
10、负责总务部门职工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加强后勤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做好所属职工的考察与奖惩。
十三、勤管处主任工作职责
1、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计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勤工俭学管理学期和学年工作计划,并做好学期和学年总结工作。
2、勤俭节约,开源节流,积累资金,努力为改善办学条件、教学条件和教学环境服务,为改善教职工福利、教职工物质生活服务。
3、关心师生员工的生活和健康,办好师生食堂,保证生产卫生安全。
4、认真抓好学校食堂、经销店等的工作,科学管理,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增加学校经济收入。
5、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勤工俭学财务制度。
6、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为学校增资创收。
7、组织和领导勤工俭学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学习。
8、科学合理地编制勤工俭学财务预算。
9、组织和领导勤工俭学人员做好阶段性、突击性工作,做好学校领导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10、除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外,凡遇有重大事件或问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请示或汇报。
11、建立健全勤工俭学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勤工俭学管理人员及食堂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和量化考核办法,并负责执行落实。
12、在贯彻执行勤工俭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过程中,既要以身作则,又要指导和帮助工作上有困难的同志搞好工作,还要大家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始终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为提高教育质量服务的思想。
13、负责经销店面出租,租金收取工作。
十四、团总支书记工作职责
1、在校党总支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的工作。并负责制订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每学期的工作计划。
2、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了解与领会形势要求, 配合学校中心工作,并认真考虑把学生的思想引导到中心工作上来,使学生思想工作始终富有生气,跟上形势。特别要搞好节日庆祝活动。
3、做好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沟通工作,及时贯彻执行学校各项工作意图和政教处一起完成学校对学生的组织管理工作。经常了解学生中最富有代表性的思想状况,汇报学校并提出团员的解决意见。
4、建设一个先进、优秀的团组织,发挥团员的先进作用,争取团的工作走在前面。团员在学校生活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5、维护团员的利益,听取团员的呼声,及时反馈到学校各有关方面,并配合解决。
6、搞好团的自身建设,办好校园电视台,普及团的基础知识。建立健全支部的建设。
7、指导少先队的活动,积极培养先进青年、优秀少先队员加入共青团组织。
8、建立一个有效率、工作作风好、多办实事的团总支。做到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有布置、有检查。
十五、少先队总部辅导员职责
1、在学校党政领导下,在学校团总支的指导下,根据党总支和学校中心工作,有的放矢地开展少先队教育活动。
2、拟定少先队总部工作计划,帮助少先队大队委员会定好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队的活动和经常性的工作,并及时检查,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的作用。
3、主动向学校行政、教师、家长和社会各方面宣传少先队的性质、作用和任务,同他们密切合作,共同搞好少先队工作,坚决向一切危害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不良现象作斗争。
4、要经常了解各大、中队辅导员思想、工作情况,定期召开辅导员会议,讨论工作,交流经验,组织学习,随时检查。
5、积极协助政教处抓好学生文明礼仪教育,教育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
6、协助校长组织课外、校外教育工作。
十六、少先队大队辅导员职责
1、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协助政教处进行学生思想品德教育。
2、理解、落实总队工作精神,结合少先大队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
3、围绕少先队工作发展和现实定专题开展研究工作。
4、帮助少先队员组建大队委员会,指导小干部自主完成队务。
5、不断完善建设活动阵地。
6、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设计新颖的活动方案。
7、定期组织辅导员和小干部培训。
8、落实“六个一”工作。即:一学期一份调查报告;一学期一次主题系列教育活动;一学期一次主题大队会;一年一篇工作论文;一个月三篇活动信息;一个月小结一次工作。
9、完成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七、少先队中队辅导员职责
1、辅导员是少先队员的亲密朋友,中队辅导员要团结全体队员,通过组织丰富多彩的少先队活动,引导队员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
2、据少先队工作计划,结合中队实际制定中队活动计划。
3、热爱少先队事业,熟悉《章程》,帮助队员建立中队委员会。
4、培训、指导小干部,实现队员自主管理。
5、按照计划落实每次中队活动。
6、加强组织建设,指导队员完成任务。
7、向少先大队推荐大队干部候选人,六年级辅导员要向团总支推荐优秀队员要求他们积极进步,加入团组织。
8、与家长密切联系,搞好少先队的校外教育。
9、按时参加少先大队的活动,完成交办的任务。
10、完成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八、年级组长工作职责
1、年级组长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年级组的工作,是年级教学和班主任工作的组织者、指导者。要与分管领导定期召开年级领导小组会议,及时研究本年级的各项工作。
2、组织本年级的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学习教育理论,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两全”方针。及时组织教师分析学生学习情况,研究措施,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3、开学初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和本年级学生特点,制定本年级的教育教学工作计划,推动计划的落实,期末向学校写出工作总结报告。
4、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纪律、思想等方面的情况,指导和督促班主任的工作,抓好校风和班风的建设,发现问题作及时处理。
5、组织本年级开展各种课余活动、文体活动和思想教育活动,组织好本年级学生和家长的各种集会活动。
6、协助教务处做好编班、升留级、奖惩等学籍管理工作。
7、组织和领导好本年级的学生干部开展工作,配合少先队,开展好本年级少先队的活动。
8、配合政教处做好本年级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集体”、“优秀班主任”工作。
9、组织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开展教育研究活动,总结教育经验,提高教育工作水平,特别是帮助班主任提高班级工作水平。
10、协助教务处安排好教师的任课任务,遇有教师因故不能上课,及时指派本组教师代理。
11、认真执行学校各项决议,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关心本年级教师的思想、生活和身体健康,搞好教师的团结。
十九、教研组长职责
1、教研组长受校长委托,在教务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教研组的工作。
2、组织本组教师认真学习和执行《课程标准》,妥善安排教学进度,切实完成每学期的教学任务,把好教学质量关。
3、根据学校的教学工作计划,制订本组具体的学期教研工作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每学期末向学校写出工作总结报告。
4、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确定教学研究课题,总结交流教学经验,推动教学改革。
5、组织好本组教师按教学要求每周搞好一次集体备课,研究教学的目的要求,教学方法,教材的重点、难点、关键,作业布置和课余辅导等。
6、积极组织和开展学生的学科兴趣小组活动和学科竞赛活动。
7、通过听课,听取学生反映等途径,及时了解和掌握本组教师的教学情况,督促教师备好课、上好课、批改好作业,加强辅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协助学校考察教师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教学效果。
8、领导和组织本学科教师参加校内外业务活动,通过业务学习、示范课,实验课,以老带新、学习外单位的教学经验等形式,帮助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做好青年教师的培养提高工作。
9、协助教务处做好期中、期末质量检测的命题、评卷、质量分析工作,组织教师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10、协助教务处、年级组长安排好教师的任课任务,遇有教师因故不能上课,及时指派本组教师代理。
11、协助教务处做好校内外兄弟单位的教学方面来访接待工作。
12、认真执行学校的各项决议,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关心教师的思想、生活、身体健康,搞好本组教师的团结。
二十、班主任职责
1、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是学校领导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得力助手。按照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要求,开展班级工作,全面教育、管理、指导学生,教育学生遵守“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每学期要根据学校和政教处的工作部署,制订好班务工作计划,并负责计划的实施。期末要做好班级工作总结。
3、教育学生努力完成学习任务,会同各科教师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成绩。
4、教育、指导学生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劳动。协助学校贯彻实施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教育学生坚持体育锻炼,上好“两课两操”,养成良好生活习惯。
5、关心学生的课外活动,指导学生参加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科技、文娱和社会活动,鼓励学生发展正当的兴趣和特长。
6、负责班级的日常管理,建立班级常规,指导班委会和少先队的工作,培养学生干部,提高学生的自理自治能力,把班级建设成为奋发向上,团结友爱的集体。
7、负责联系和组织科任教师商讨本班教育工作,互通情况,协调各种活动和课业负担。做好后进生转化工作。
8、做好本班学生思想品德评定和有关奖惩工作,写好学生的操行评语和等级评定。
9、联系本班学生家长,争取家长和社会有关方面配合,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处理本班学生的偶发事件。
10、副班主任协助班主任完成上述各项工作。班主任不在岗时,副班主任履行班主任职责。
二十一、教师工作职责
1、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遵守师德。
2、熟悉教学大纲和教材,认真备好课,上好课,及时布置作业,批改作业,进行辅导,重视“拔尖”和“补差”工作,切实完成教学任务。
3、主动协助班主任搞好学生的管理,做好课堂的组织工作,对学生上课中出现的问题,应承担教育责任,并及时与班主任取得联系,互通情况,不把问题推给班主任和学校。
4、认真学习教育理论,努力探索教学规律,不断改进教学方法,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和集体备课活动,努力提高教学质量,认真总结自已的教学经验,积极撰写教学论文。
5、按时上课、下课,不迟到、不拖堂,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随意停课、调课、加课、改课,上课期间不得无故离开课堂。
6、做好期中、期末和平时考查的命题及阅卷评分工作,搞好学期和学年总评,并向学校提出质量分折报告,每学期必须写出书面教学工作总结。
7、积极开展各种学科小组活动,承担科技辅导任务,音、体、美等老师还应组织辅导学生开展课外文娱、体育、美术、科技制作等活动,搞好各类竞赛工作。
8、爱护学生,教学相长。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
9、加强教师之间的团结互助,发扬协作精神,遇有教师因病因事请假,应主动帮助代课。
10、关心集体、爱护学校,积极向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十二、会计工作职责
会计人员在总务主任领导下,认真切实做好后勤的内当家。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执行会计制度,及时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工作。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如实地全面反映本校资金活动情况。
2、协助总务主任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加强预算内、外资金的核算和管理。对资金来龙去脉应清楚,心中有数。要严格遵守各项收入制度,费用开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
3、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册、档案材料,及时整理、装订、保存,及时准确上报月报表。
4、做好借读费、店面租金等收支做账工作。
5、定期检查,分析费用开支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校长、总务主任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6、做好教职工奖励、加班等计算、审查和编报工作。
7、负责全校的财产账,及时准确做好有关财产报表。
8、完成总务主任委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三、出纳工作职责
出纳人员在总务主任领导下,负责学校的出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管好学校的现金和各种支票,并做好收付工作。
2、努力熟悉各项财务制度和开支标准,仔细审核收付时的每一张单据凭证,做到经手的每一笔收付都应合标准,不合标准的不予报销。
3、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私自挪用,擅自出借,每天结账,对暂付的现金、支票要按规定催促有关人员报销、结账。
4、认真做好学校各项应收款工作,每月按时给教职工发放奖励、加班工资。
5、与有关人员一起做好学校的学杂费、借读费等收缴工作。
6、完成总务主任委办的临时性工作和本室卫生工作。
二十四、图书、阅览室管理员职责
1、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思想,努力做好图书出借、管理工作。积极提高图书的使用率。每月统计图书的出借情况,上报办公室。
2、根据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图书的采购工作,及时进行登记、分类、编目、上架并推荐给师生借阅。
3、认真执行学校图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妥善保藏图书、杂志等,防止丢失,做好防尘、防火、防潮、防蛀、防高温工作。每学期对藏书进行一次清查,并将情况上报办公室。
4、配合学校宣传工作,做好宣传橱窗的图片陈列等工作。
5、对待师生主动、热情、耐心和周到,通过师生接触及读者统计工作,了解师生需要,掌握阅读动向,做好图书馆服务工作。
6、对学生进行如何使用、爱护图书教育。
7、忠于职守,严格上、下班制度,开放时间做到门开人在。
8、负责教师、学生、学校各科室报刊杂志的征订工作,积极做好师生的信件、邮件的管理工作。
二十五、实验室管理员(教师)职责
1、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认真学习有关《课程标准》和教材。刻苦钻研业务,熟悉仪器,能维修一般仪器。
2、积极参加有关教研活动,学期初主动向有关教师了解实验计划,统一安排、及早准备,帮助教师准备实验仪器和组织分组实验,积极帮助课外小组活动。每学期向教务处书面汇报实验的开出情况。
3、严格执行实验室的管理制度。认真做好仪器的添置、验收、登记、领发、回收、清点、保管、维修保养和报废工作。
4、及时向有关教师介绍新仪器及其使用方法。
5、及时向教务处主任汇报仪器管理,使用情况和存在问题,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
6、经常向师生进行爱护仪器,遵守管理制度的教育,制止一切违反操作规程和损坏仪器、浪费国家财产等不良行为发生。并具体负责有关追索、赔偿工作。
7、搞好实验室的清洁卫生工作。
二十六、电教工作人员职责
1、树立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为逐步实现教育、教学手段现代化服务的指导思想,努力在全校推广电化教学,协助教研组、教师用电教手段改进教学。每学期初要制订出电教工作计划,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电教指标。
2、督促检查教师按教材要求使用电教手段进行教学,每月向教务处书面报告电教课的开出情况。
3、协同教师上好多媒体、录象、幻灯、语音等电教课,提前一天做好仪器设备、资料软件等准备工作,并负责有关技术咨询和电教器材使用的培训工作。
4、熟练掌握有关电教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及技术,能排除机件的一般故障。
5、熟悉与教学有关的软件,能适当制作必要的教学软件,向教师推广新软件。
6、认真做好设备软件的添置、验收、登记、回收、清点、保管、索赔等工作。设备和软件外借,须经分管校长批准。
7、每学期做一次工作总结,清点设备、软件,维修保养,结算经费,预报下学期开支,总结工作经验,并向教务处主任报告。
8、为师生复制教学录音磁带提供方便和服务,做好必要的对外接待工作。
9、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防火、防盗,做好保卫工作。
二十七、医疗保健员工作职责
1、关心学生的健康,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健康卡,经常向分管校长汇报学生的健康状况。
2、坚持预防为主的医疗方针,经常对学生进行卫生宣传教育,帮助学生树立以讲卫生为光荣不讲卫生为耻辱的风尚,按时完成各种预防接种工作。
3、教育学生做好眼保健操,努力降低近视发病率。
4、负责全校的卫生检查工作,发动师生搞好学校的环境卫生。组织好各班卫生员每天对班级的卫生进行检查。定期公布各班的卫生情况。
5、切实做好偶发性的救护工作和学生疾病的防治工作。
6、及时采购药品,妥善保管药物。
7、配合学校积极宣传并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关心教工的健康状况,做好可能的医疗服务。
8、做好学生青春期的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9、协助学校认真贯彻执行卫生工作条例。
10、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定期举行卫生讲座,做好对班级卫生员的培训工作。
二
十八、文印室工作人员职责
1、认真负责地打印学校各种资料和讲义,力求做到字迹清楚,布局合理,内容无误,打印及时,并做好保密工作。
2、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水平,妥善保养(并能一般维修)自己使用的工具。
3、节约用纸、蜡纸、油墨。打印、纸张等进出,须做好登记、签名、验收入册工作。
4、工作主动热情,严肃认真。上班时不擅离岗位,不干私活。外来文印加工,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结算收费。
二十九、体育器具保管员工作职责
1、严格执行体育室规章制度,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按时开放体育器具室。
2、清理、保管、维修好体育器具。分门别类、放置有序,常翻晒、修补,尽量延长使用时间,及时登记消耗(注明损坏时间、地点、班级、姓名、原因及处理意见),增添重要器具,做好登记、编号,建立体育器具实物账,做到账物相符。器具出借有登记,归还有注销,严防器具的流失。
3、经常与体育教师联系,按教学计划进度供给体育运动器具。经常与班主任联系,合理安排课外活动轮流使用的运动器具,按时出借收回。教育学生爱护公物,损坏公物要问清情况酌情赔偿,不得向校外私人出借,外借及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收取租用折旧费。
4、每天打扫卫生一次,每学期接受总务处一至两次清点检查。
三
十、外勤、水电工职责
1、电工负责学生教学照明的供电工作,一定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不得擅自离岗。
2、负责各处室组的灯光、电风扇、电炉、空调的检查、维修工作。做到线路设施规范,安装标准及时,确保教学用电。
3、注意有关用电设备器材的检查和维修。延长使用年限。每学期初和期中要全面检查线路、吊扇装置是否安全,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物品必须先交保管人员凭票验收、入库, 发票由验收人签名交有关领导审批后才可报销。
5、完成校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外勤工作。
三
十一、档案管理员职责
1、贯彻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具体负责学校档案的管理工作, 并对本校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2、认真学习档案专业知识,熟悉室藏档案内容,充分发挥学校档案的作用, 热情接待查阅人员,及时提供利用。
3、及时收集本校处理完毕的文件和学校活动形成的资料,认真做好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4、忠于职守,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证档案的安全。
5、为学校办学提供各种档案材料。
6、完成学校委办的有关文档的临时性、突击性工作。
三
十二、实物保管员职责
1、负责师生日常工作、生活用品的有计划分发、保管。每月结算统计消耗情况,做到精打细算,修旧利废,坚持原则,维护制度。力争送货上门,并做好必要的宣传解释工作。
2、负责学校各种实物的验收、发放工作,建立收付帐,严格做好实物进出登记、签名、验收入册工作。每月汇总一次,学期末清理一次,年终大清理一次,做到帐物相符。
3、负责全校的办公用品保管工作。对新添置的办公用品、教具做好验收、编号、登帐工作,做到每学期清查一次,并负责处理办公用品的分配、调度、回收等事项。
4、配合政教处、总务处、班主任做好学校教室、实验室课桌凳的登记工作,经常检查使用情况。如有损坏,及时组织木工维修,及时查明赔偿,与有关部门合作进行爱护公物教育。
5、负责物品的翻晒工作,防止物品霉蛀。仓库保持整洁卫生,物品排放有序。
6、固定资产的增减,每季度汇总后交会计入帐。
7、服从处内统一安排,主动参加突击性工作,积极完成任务。
三
十三、采购员工作职责
1、不断钻研业务,逐步提高采购的业务水平,掌握国家的政策法令,了解市场行情。
2、负责学校需要的各种教学设备及各教学用品的采购和运输工作。
3、负责学校需用的各种办公用品的采购和运输工作。
4、负责学校基建和维修需用的各种材料的采购和运输工作。
5、负责学校师生需用的生活设备、生活物资的采购和运输工作。
6、负责其他方面需用的物资和用品的采购工作。
7、采购物品,要分清轻重缓急,做到急用急买。采购物品,要勤跑多问,尽量做到物美价廉。必须按照规定的规格、型号、质量要求和数量采购。如买回物品规格型号不符、质量低劣、价格偏高、数量过多,均应采购员负责退还。
8、在采购工作中,决不搞不正之风,更不得以学校名义干不正当的事,不得收取任何回扣。
9、主动做好偶发性、临时性和突击性工作。
三
十四、传达室(门卫)人员职责
传达室门卫工作人员在政教处主任领导下,切实做好传达门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学习有关法律和治安保卫常识,服从学校政教处、总务处的领导。
2、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做到人不离室,室中有人。
3、严格按作息时间准时开关校门。学生在校期间因特殊情况外出,必须验收班主任签发的证明。
4、做好来客的传呼、登记工作,对外单位来人要热情,要讲文明,讲礼貌。
5、树立爱校如家的思想,物资出校时,应严格查验出门手续,发现问题,立即扣留并向有关领导汇报。协助值日老师做好学生的管理工作。
6、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维护校内秩序,对社会上闲散人员有权谢绝进校,对坏人坏事敢于展开斗争,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7、严格控制外来机动车辆进校行驶和停放。
8、保持门卫室整洁卫生,做好包干区的卫生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三
十五、体育教练(教师)职责
1、搞好科学选材。招生选材是整个训练工作的第一步。因此,要严格选材,尽可能选那些思想品德好,勤奋学习,身体形态、机能,心理素质符合某项运动选材标准的学生,经专项技术和身体素质测验,由体育组决定,把名单抄送教务处备查。
2、制定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每位教练员(教师)都必须制定多年、和阶段教学训练计划,并在训练实践中严肃、认真、全面地实施,定期检查,修订,同时要根据阶段计划认真制定课时计划。
3、努力实现训练的科学化。为使学生打好意志品质、基本技术、身体素质和基本知识四项基本功,在掌握运动负荷时,一定要注意小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积极运用各项科技新成果,使之与运动训练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实现训练的科学化。
4、保证训练时间。训练队每周必须保证10次以上训练,每次不得少于60分钟,年训练日要保证在200——250天。
5、要密切关注学生的文化学习。文化学习是学生的重点,文化学习成绩不好势必造成其他课程教师的不满,因此将给训练带来不好的影响,所以在课余体育训练过程中,应对受训学生的文化学习予以关注。
6、加强生活管理。要保证课余体育训练工作顺利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一定要解决学生生活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如饮水和早餐等问题,同时还要做好医疗、卫生、器材和场地使用的管理工作。建立各种制度,保证训练的顺利进行。
7、加强训练工作的考核。根据运动队的实际情况,对训练效果进行考核。重点考核训练的各项指标(指标:即在训练计划中预定的目标);运动员各种身体素质的发展指标;各种基本技术参数;各阶段运动成绩的水平;参加比赛的专项成绩,等等。
8、建立健全运动员的学习、技术档案,做好运动员的技术分析和跟踪调查。
9、充分明确自己的职责,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严格管理队伍,抓思想、抓作风、抓学习,对运动员的管理一定要从他们的心理特点出发,从小养成良好的习惯,养成勤学苦练、坚忍不拔的精神。
三
十六、工会小组长职责
1、配合学校组织教职工参加政治学习和有关政治活动。
2、关心和了解小组成员的工作、思想、生活和家庭情况,注意做思想工作。
3、配合行政,动员教职工教书育人,优质服务,为人师表,搞好业务学习、安全教育和劳动保护,完成工作任务。
4、听取教职工对学校和工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有关处室和学校工会反映,并督促做出答复。
5、参加同级行政核心有关会议,协助和支持组长做好工作,发挥纽带和群众监督作用。
6、关心教职工生活,尽可能帮助教职工解决实际问题。
7、组织教职工开展文体活动。
8、发展会员,收缴会费。
9、做好学校工会布置的其它工作。
三
十七、园林工岗位职责
1、负责全校绿化工作,执行学校园林绿化的规划,遵守政府有关园林绿化的各项法规。
2、负责全校行道树木、花草的培养、修剪、浇水、施肥和管理维护工作。
3、有计划地栽植新树、养新花、种新草,更换被淘汰或死亡的树木花草,清除杂物,保持花坛、树木整洁卫生。
4、努力学习养花种树知识,精心培育幼苗,争取自种、自养,节约开支。
5、为学校重要会议的全场布置提供花木盆景,不得以学校的花木盆景送人情。
6、严格管理制度,对破坏花草树木的行为实行赔偿罚款制度。
9.骨干教师选拔条件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篇九
环办函〔2007〕582号
关于征求《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税务总局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积极发展环保产业”、“推行污染治理过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营一体化模式、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的有关精神和《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我局承担了《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工作。目前,《条例》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可视情况,征求有关企业的意见,于2007年8月30日前反馈我司。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 李安定
联系电话:(010)66556218
电子邮箱:chan.yechu@sepa.gov.cn
附件:1.《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2.《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条例》立法说明
二○○七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环保 设施 运行 条例 函
附件一: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和监督管理,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污染,提高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保护设施,是指为防治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所建成的处理处置、净化控制、再生利用设施,以及配套的设施运行监控系统。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处理利用设施、工业废水处理利用设施、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利用设施、生活垃圾处理利用设施、自动监测系统等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是指从事环境保护设施操作、维护、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和利用的活动。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及管理活动。
第五条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一)自行运行:是指污染物产生单位对自己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运行、维修和管理,对污染物处理处置和利用,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
(二)委托运行:分为代理运行和社会化运行。代理运行: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接受污染物产生单位的委托,对其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修和管理,对污染物处理处置和利用,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社会化运行: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接受污染物产生单位的委托,利用社会投资或自己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为其提供污染物的处理处置和利用的社会化服务,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设施的委托运行。污染物产生单位自行运行环境保护设施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必须实行委托运行。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施投入运行的有关要求
第七条 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建设,无工艺设计缺陷和工程质量问题,设施建设应优先采用“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推荐的技术;
(二)能满足所处理处置污染物的需要并能连续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
(三)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竣工验收;
(四)配备设施故障或污染事故发生时的预警和污染预防应急处置设施;
(五)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上述条件(但不仅限于上述条件),组织对将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考核,符合上述条件的设施方可投入运行。不符合运行条件的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的,由设施运行单位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关环境责任。
第八条 已建成的环境保护设施,严重不符合建设要求的,或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应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达到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九条 国家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实行资质许可制度。所有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单位必须取得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资质许可证书;未取得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资质许可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活动。
第十条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及分类分级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国家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现场操作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制度。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现场操作和管理的人员必须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现场操作和管理岗位的工作。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岗位培训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应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效果负责。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后,运行单位应保证设施无故障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与环境保护设施配套的自动监控设施应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持证上岗、岗位责任、操作规程、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运行记录台帐、监测报告、运行信息公开等制度。
第十五条 设施出现故障时,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因不可抗拒原因,设施必须停止运行时,应当事先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停止运行的原因、时段、相关污染预防措施等情况,并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恢复设施运行的,环保部门责令污染物产生单位停止生产,待环保设施修复后,经环保部门批准,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因设施运行不正常发生污染事故时,必须在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消除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应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设施运行情况。主要内容包括:设施的运行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取样和监测情况、连续运行记录等。
运行单位有义务将设施的运行状况、日常监测数据和各项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必须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现场检查,如实报告情况,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不得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设施委托运行服务合同必须按照合同法的要求明确有关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服务要求与承诺。合同正式签署后,合同正式文本应于10天内向当地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设施委托运行活动必须严格按照运行合同的内容进行,违反合同造成的后果由违反合同一方承担由此而引发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规定程序和途径取得或放弃设施运行权;
(二)不受地域限制获得设施运行业务,从设施运行委托单位获得运行服务费;
(三)无违法行为不得被剥夺设施运行管理权,正常运行业务活动不受干涉;
(四)严格遵守设施委托运行合同,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承担违反本条例和设施运行不达标排放产生的环境责任。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委托单位(污染物产生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供设施正常运行的保障条件;
(二)对设施运行单位进行监督,检举其违法违规行为;
(三)接受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现场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查看、采集样品检测、录音录像、查阅或者复制相关资料等措施。现场监督检查时,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是否依法获得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资质证书,是否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在有效期内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活动;岗位现场操作和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是否与委托单位签订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服务合同,合同有关内容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得到落实;
(三)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是否建立健全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实施;各项记录是否全面、完整、规范;
(四)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投入运行条件、是否正常连续运行或有无擅自停运、闲置的现象;
(五)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设施运行情况和监测数据,有无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现场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定期年度检查和不定期的日常巡查。定期年度检查每年一次,日常巡查不定期进行,根据环境保护管理的需要和设施运行的情况,可以适当增加检查的频次。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现场监督检查应当纳入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的内容一并进行。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设施现场监督人员,应完整记录环境保护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时总结归档,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管理需要定期公布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的情况,内容包括设施运行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所运行的设施名称、主要污染物达标情况、运行状况的综合评价,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公布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权时,具有下列义务:
(一)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不得妨碍设施运行单位的正常运行业务;
(二)保守设施运行单位商业、技术秘密;
(三)不收取费用,不谋求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个人和组织参与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活动的社会监督。
个人和组织发现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检查机关举报,检查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将不符合运行条件的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的,可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委托单位和运行单位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整改。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未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停止运行外,可同时对设施运行委托单位和运行单位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操作管理人员无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进行操作管理的,可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处以每人每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未制定设施运行岗位责任、操作规程、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运行记录台帐、监测报告、运行信息公开等管理制度以及未按制度实施的,责令整改,每次每项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十六条的规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运行设施因故停止运行或运行不正常引发污染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未按要求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设施运行情况和监测数据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签订委托运行服务合同,未按本条例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每次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无故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的;或一年内再次检查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要求运行管理环境保护设施,不履行有关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相关义务和责任的,除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外,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有管辖权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可取消其运行资质证书;五年内该单位和以该单位法人代表注册的单位,不得申请和获得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对以上各项处罚不服的,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举证说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方式,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改变处罚决定。逾期不提出异议,并举证说明、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罚决定生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行使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可分别给予批评、行政警告、调整工作岗位、行政记过、追究法律责任等处分。
(一)对符合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资质证书申请条件的单位无故不发给证书;
(二)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资质证书申请条件的单位滥发给证书;
(三)不履行有关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设施运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及时查处设施运行违法违规行为,或在执法过程中失察、失误;
(四)对应当取消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资质证书的不及时提出建议取消其运行资质证书;
(五)不按本条例要求公开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的有关信息;
(六)无故干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的正常运行;
(七)泄露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技术秘密,执法中谋取个人或本单位利益;
(八)超出本条例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范围行使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监督权。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设施委托运行服务业的发展,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运行服务方面的收入,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政策及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税务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个人和组织如实举报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违法违规行为的,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有义务为举报者保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所有未取得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资质证书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单位必须取得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资质证书;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两年内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现场操作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逾期达不到要求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本条例实施之日起,新申请资质证书的和换发资质证书的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附件二: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条例》立法说明
一、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立法的必要性
环境保护设施是防止人类生产、生活过程产生的污染物污染环境的闸门,是保护生态环境、人体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管好了环境保护设施,才能真正有效的保护环境。因此,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监督管理非常重要。
(一)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需要
在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针对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管理已建立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如环评、三同时、竣工验收等,但针对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后的运行管理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长期以来,由于这种制度缺陷的状况,使投入巨资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不能在污染减排、环境污染防治中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从对部分省、市典型调查的情况,以及多年来环境监察所反映出的问题来看,尽快制定一部统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监督管理的法规,对企业的环境行为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十分必要。
(二)建立污染减排长效机制的需要
当前,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重建设、轻管理”的问题比较实出。由于缺乏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有效监管,加之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偏轻,存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致使超标排放、擅自停运、违规运行、偷排漏排、应付检查的情况比较严重,已经成为阻碍持续稳定地实现污染减排目标、改善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环境保护设施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体系的基本技术和物质保障,从设施建设质量保证、运行监督管理、运行资质管理、运行条件保障等几个方面加强法制建设,运用法律手段建立达标排放长效机制已势在必行。
(三)环境保护设施运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需要
现代工业化国家的环境保护经验表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是一项保证设施运行效果、降低运行成本、保障环境投资效益的有效措施。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服务业已经成为这些国家当今环保产业构成中的主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服务业,在现行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市场经济政策支持下,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已经显现出专业化、社会化的优势,但总体上仍缺乏通盘、系统的法律保证和制度安排。主要是应加快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服务市场、严格市场准入、规范运行服务活动,以促进设施运行服务业健康发展。
(四)完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资质许可行政审批的需要
国务院在2004年的行政审批清理工作中,保留了我局正开展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许可行政审批工作,使这项工作有了一定的行政依据。但是,这仅是行政授权,不是法律授权,在几年推进环境保护设施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实际工作中,许多方面都显得法律依据不足,从而出现监管范围和力度受限、运行企业权利保障不力等诸多情况。因此,亟需通过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立法,把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资质许可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立法的依据、目标和原则
(一)立法依据
为防治环境污染,在国家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生产建设或其它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其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证正常使用……”;“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为保障以上法律规定的正确实施,制定本《条例》。国务院发布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明确将《条例》的制定作为健全法律法规的一项重要措施,《条例》的制定也是建立健全污染物减排“三大体系”建设相关配套标准和政策法规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现行的环保法规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环境保护设施也做了一些规定,其中包括: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的内容;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申请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在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计管理规定中,对环境保护设施从设计监督管理程序上提出了一些原则要求;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中,环境保护设施作为项目建设管理的一个环节,对环保验收的范围、程序、材料、条件等几方面也作了相应规定。但是,综合起来看,对如何保证设施建成后的运行明显缺少监督手段。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是环境保护设施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应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从设施监管的全局统盘考虑,结合环境保护设施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
(二)立法目标
这是一部有关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的基本法规,按此立法定位,环境保护设施立法目标为:
1、为建立环境保护设施监督管理体系提供法律依据;
2、解决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中的一些突出难点问题;
3、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服务市场。
(三)立法原则
依据环境保护设施立法定位和立法目标,立法体现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依法立法原则
环境保护设施的监督管理是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条例》作为完善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应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
2、质量保证原则
《条例》是依法对环境保护设施实施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应根据环境保护设施的特点和监督管理的内在要求,确立一套包含设施运行管理多方主体、保障设施运行质量诸项内容的制度。
3、全方位覆盖原则
我局现行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办法,只适用于委托第三方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包括污染物产生企业自行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本《条例》作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设施的基本法规,应涵盖所有的设施。
4、全过程监管原则
《条例》应全面支撑对环境保护设施的监管,规范设施的运行,规范执法监督检查。
5、可实施和可操作性原则
总结设施运行与监督管理的经验和问题,围绕立法目标,对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各个环节的要求做出具体规定,加大了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提高了处罚力度,使《条例》更具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
6、公平合理原则
《条例》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权利和责任对等的原则,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方和设施运行管理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
7、运行服务法制化规范化原则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服务业在我国是一项新兴事业,需要根据行业特点及其自身发展规律,及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则加以规范。
三、拟确立的主要管理制度和措施
(一)设施投入运行应具备的条件
对设施设计施工和建设、验收、应急措施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作为设施投入运行应具备的条件,对因设计等原因造成 “先天不足”的设施,提高了限期整改要求,保障投入运行的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二)设施运行资质许可制度
对设施运行单位提出技术等要求,作为运行活动准入条件,规范设施运行行为。
(三)设施运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对设施运行人员提出技术硬性要求,提高运行职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设施运行信息披露制度
对设施运行信息公开,从而有利于公众的监督管理,提高运行企业的守法意识。
通过以上配套制度的建立,明确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机构和运行人员应具备的条件,规范其运行行为,确保设施运行好、管理好,为治污减排的目标提供法律保障。
四、环境保护设施立法框架和主要内容说明
(一)立法框架
按照依法管设施、管运行、管机构、管人员,强化监督,加大处罚力度以及整合行政资源的思路,《条例》分为六章:总则、设施投入运行的有关要求、运行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四十四条。
管设施,明确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具备的条件;
管运行,规范保障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的建章建制和正确运行的要求;
管机构,对所有设施运行单位实行运行资质许可制度;
管人员,对所有环境保护设施操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强化监管,实行环境保护设施信息披露制度,扩大环保部门处罚权限;
加大处罚力度,简化行政处罚法律程序,强化处罚手段,提高罚款标准;
整合行政资源,本《条例》设定的行政许可规定应与现行的环保行政法规以及正在制定的《排污许可证条例》等法规相衔接。
(二)主要内容说明
1、总则
本章阐述了立法依据,明确了适用范围,并对环境保护设施及其运行作出了明确定义。
(1)适用范围
本《条例》是我国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监督管理的基本法规,凡我国境内所有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及管理活动均适用本法。
(2)环境保护设施的定义及分类
本条例所称环境保护设施,是指为防治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所建成的处理处置、净化控制、再生利用设施,以及配套的设施运行监控系统。
本条例所称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是指从事环境保护设施操作、维护、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和利用的活动。
根据实际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包括自行运行和委托运行两种方式,其中委托运行又分为代理运行和社会化运行。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设施的委托运行,污染物产生单位自行运行环境保护设施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必须实行委托运行。
2、设施投入运行的有关要求
本章规定了设施投入运行应具备的条件、设施运行资质许可制度和设施运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1)设施投入运行应具备的条件
对设施设计施工和建设、验收、应急措施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运行单位应组织考核,符合投入运行条件的设施方可投入运行;已建成的设施,不符合投入运行条件的,应限期进行技术改造。
(2)设施运行资质许可制度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服务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是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现代化的发展方向,为鼓励发展环保运行服务业,《条例》确立我国实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资质许可制度。所有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单位(包括自行运行)必须取得运行资质许可证书。
(3)设施运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为提高运行职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对设施运行现场操作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制度。
3、运行管理
为规范设施的运行管理,明确了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和委托单位(污染物产生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人员持证上岗、岗位责任、操作规程、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运行记录台帐、监测报告、运行信息公开、定期报告等制度。
运行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行服务合同应向环保部门备案。
4、监督管理
为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设施有监督检查权和违规处罚权的规定,强化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的监督,《条例》规定环保部门具有现场监督检查权和定期公布设施运行单位情况的权利。
规定了现场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包括运行资质证书、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委托运行服务合同、运行单位应建立的各项制度等内容,凸现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环保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定期公布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的情况,督促运行单位加强运行管理,提高守法意识。
5、法律责任
参照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了具体规定。
6、附则
规定了鼓励环境保护设施委托运行服务业的发展的措施、公众举报奖励政策和实施日期。
五、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立法进程 1、2007年5月,组织调研组开展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立法调研。2、2007年6月,完成《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组织专家、部分单位内部征求意见并修改。3、2007年7月,《条例》(征求意见稿)局内征求意见并修改。4、2007年8月,《条例》(征求意见稿)各地方环保局、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修改。4、2007年7月底前,向国务院报送立法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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