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相关法律法规(11篇)
1.食品流通相关法律法规 篇一
食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http://bbs.foodmate.net/thread-420003-1-1.html 1.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席令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主席令第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席令第五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主席令第81号)
2.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8号)
3.部委规章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2010第130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质检总局令第20号)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6号)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88号)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43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质检总局令第79号)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127号令)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29号令)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总局2010年第88号公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总局2010年第81公告)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卫生部73号令)国家健康相关产品法律法规汇编2003.10
http://bbs.foodmate.net/viewthread.php?tid=356794 目录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2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32 消毒管理办法...37 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47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50 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57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62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68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75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80
第二部分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章程...89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工作制度...92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96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人员守则...101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102 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147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158 卫生部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170 第三部分
卫生部关于规范健康相关产品...180
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180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相关产品...183
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83
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通知...185
卫生部关于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的通知...1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2年 第5号...1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 2002年第12号...190
卫生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192
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的通知...192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194
卫生部关于在保健食品标签上标注卫生许可证文号有关问题的批复...197
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198
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199
卫生部关于规范已获批准的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原料备案或变更申请的通知
201
卫生部关于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3
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204
卫生部关于印发以酶制剂等为原料的保健食品...209
评审规定的通知...209
卫生部关于印发核酸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211
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212
卫生部关于暂不受理以大孔吸附树脂分离纯化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知...213
卫生部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功能受理和审批范围的通知...213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保健食品初审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215
关于碘制品和加碘食品清理整顿工作情况的通知...215
卫生部关于规范保健食品技术转让问题的通知...217
卫生部关于申请变更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218
批件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218
卫生部关于实施《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219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221
卫生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消毒管理办法》有关实施配套文件的通知...231
卫生部关于不予审批矿化水器和矿化水剂的通知...232
卫生部关于新的《消毒管理办法》实施前有关管理问题通知...232
卫生部关于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234
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34
卫生部关于停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235
过氧乙酸消毒剂的通知...235
卫生部关于增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中一次性使用...236
医疗用品名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43号)...236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39
卫生部关于发布皮肤粘膜消毒剂中部分...245
成分限量值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214号)...245
生部法监司关于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消毒剂...246
和消毒器械有关问题的复函...246
卫生部关于消毒剂及抗菌卫生用品原料使用...247
有关问题的批复...247
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2年第1号...2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2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2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49
卫生部关于对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化妆品申报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137号)
250
(卫法监发卫生部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251
卫生部关于申请变更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253
有关问题的通知...253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育发化妆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54
卫生部关于多色号系列化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254
卫生部关于水杨酸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规定的通知...256
卫生部关于特殊用途化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257
第四部分
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260
卫生部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申报与受理规定...280
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2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5年第15号...2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5年第16号公告...2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97
2005年第9号...297
卫监督发[2005]191号...297
卫生部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298
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通知...301
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315
卫生部关于禁止化妆品进行抗抑菌宣传的公告...321 卫生部关于暂停销售“梦的妮养颜祛斑霜”的紧急通知...322
卫生部关于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程序的通知...323
卫生部关于2005年祛斑等三类化妆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324
卫生部关于发布十六烷基三甲基氯化氨作为...326
关于加强罂粟籽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3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5年
第2号...327
卫生部关于禁止使用废旧金属易拉罐重新灌装食品饮料的批复...330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关于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331
卫生部关于2005年植物油和水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332
卫生部关于立即查处违法添加药物的“糖济可胶囊”等...334
卫生部通报2005年抗抑菌剂监督抽检情况...338
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339
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加强食品卫生工作的通知
345
卫生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34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2009年7月份)(1).rar http://bbs.foodmate.net/viewthread.php?tid=356604
2.食品流通相关法律法规 篇二
在中国, 您可以通过访问农业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机构的官方网站, 查询您想要了解的食品添加剂、农药兽药、污染物、微生物标准或者食品产品标签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规分散在许多不同的立法机构网站页面, 您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搜索这些官方网站, 而且查看起来也相当麻烦。对于非法规专家而言, 要找到每个法规分属的立法机构, 已经很困难, 而将每个法规分类进行综合总结, 更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如果您想要查询产品出口国的食品法规, 就更是难上加难。首先您要找到该国家的立法机构, 然后对官方网站上提供的信息进行搜索和筛选, 这都需要您对该国家的食品立法机构相当了解, 而且清楚地知道各类别法规的英语或当地官方语言名称, 才能准确的查询到您想要的法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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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食品流通相关法律法规 篇三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规制; 国际法视野
一、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一)食品安全定义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9条中将食品安全定义为: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而实际上,食品无绝对的安全,难以实现零风险,且某些食品的安全性因人而异,取决于食用者的内在因素,而定义中简单将之界定为“无毒”易引起公众误解。
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食品安全的概念。1996年,在《世界粮食安全罗马宣言》以及《世界粮食首脑会议行动计划》中,联合国对食品安全的概念作了重申,即“只有当所有人,在任何时候,都能够在物质和经济上获得足够、安全和富有营养的食物,来满足其积极和健康生活的膳食需要及食物喜好时,才实现了食品安全。”
(二)食品安全问题频发
中國在几十年间,从熟人社会迅速转型至市场经济,追求利益成为不少企业的唯一目标,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接连爆发,且愈演愈烈。违法成本低,使得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对于违法企业难以构成震慑和起到应有的警告作用。
(三)食品生产的环境代价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剧,现代社会科技的发展在带来众多先进生产工艺的同时,也为食品领域带来了农药残留、化学添加剂、合成物、转基因等各项威胁,而这些威胁在食品自给自足的年代从未有过。食品行业面临着来自风险的新挑战。德国学者贝克在其《风险社会》一书中提出,认为现代社会人类面临着威胁其生存的由社会所制造的各种风险,权力者制造了当代社会中的危险,然后又将制造危险转化为某种风险,这种做法是“有组织的不负责任”。堂娜·哈拉维(Donna Haraway)在其著名的《赛博格宣言》中,将充满着转基因的烟草、番茄、棉花、大豆、玉米、水稻、马铃薯、茄子和辣椒等食品的现代世界称之为“杂种世界”并指出人类若不想冒成为一种狮头、羊身、蛇尾的吐火妖怪——喀迈拉的风险,就必须清醒地维持人、生物、机器等之间的科技关系。目前,风险分析已被公认为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
(四)食品生产技术发展
转基因食品是指利用转基因技术生产的食品。该类食品的最大特征就在于其是为了一定目标而利用现代基因技术,插入外源性基因改变食品原料的基因组成而产生的新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目前世界各国种植的最主要的转基因作物包括玉米、大豆、棉花和油菜籽,他们在所有转基因产品中的比重占到了99%左右。美国、阿根廷、加拿大是转基因食品的主要生产国,转基因大豆、玉米、棉花、油菜是主要的出口产品。随着转基因农作物在全球迅速推广,转基因作物产品市场销售额也逐年迅速增加。转基因农产品逐渐成为主要的国际贸易产品,主要的出口国家和地区集中在美洲,相当数量的转基因产品经过深加工后出口销售,由转基因产品引起的贸易争端日益突出。
二、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规制研究
(一)国内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存在问题
分段多头监管难以协调,难以实现有效的全程监管。食品缺乏相应的质量标识,没有做到信息公开,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有得到保障。风险分析工作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后,对应的食品召回和可追溯制度不完善。立法松散,没有形成对食品安全方面的集中立法。
(二)国际贸易框架下食品安全法律规制
1.WTO框架下对食品安全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制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该协议承认各成员方为了保护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和环境,有权采取适当措施,只要这些措施不至于成为在具有同等条件的国家间构成武断的或者不合理的歧视,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一种隐蔽限制。该协议的第2条第2款规定,技术规章对贸易的限制不应超过为实现合法目标所必需的程度,并考虑不实现这些合法目标所带来的风险,这些合法目标包括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等。
《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协议)。该协议鼓励各方采用国际标准和准则,但成员方也可以采用高于国际标准的措施,只要在科学上证明是合理的,或是以适当的危险评估为基础。SPS协议是国际贸易法历史上第一部调整、理顺国际贸易与动植物检疫关系的多边国际公约。对保护人类生命与健康、促进各成员农业生产与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发展都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根据TRIPS协议规定,各成员为了保护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或为了避免严重损害环境,有必要阻止某些发明在其境内进行商业上的利用。可以把这些技术排除于授予专利之外。各成员还可以将以下各项排除于授予专利之外:人类或动物的医疗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除微生物外的植物和动物,以及生产植物或动物的主要生物方法。
综上所述,WTO对食品安全与国际贸易的协调是通过协议的“例外”规定的形式来体现的,WTO承认各成员方基于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安全的目的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违反WTO基本义务。当然,这些例外规定是有限制、有条件的。但是与此同时,由于WTO多边贸易体制所追求的自由贸易理想是规则的同一性,而各成员方在制定各自的法律规定时必然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严格整齐的划一规定很可能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待遇。同时,WTO协议中很多模糊规定也为各成员方实施“绿色壁垒”找到了借口。但忽视了科技发展和复杂程度,很多规定的标准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具体措施保证对发展中国家实施差别待遇。
2.WTO框架之外对食品安全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制
对食品安全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尤其是WTO没有调整的诸如转基因食品等法律问题,国际社会也在寻求其他的解决方案。1992年6月5日签署的《生物多样性公约》虽然没有直接的贸易措施条款,但一些条款对贸易有明显的影响,特别是关于遗传资源的取得、知识产权和生物安全的规定等。2000年1月28日达成的《卡特赫那生物安全议定书》对转基因食品的国际贸易和投资将产生重大影响。2001年1月,出席“蒙特利尔生物安全国际会议”的130多个国家通过了《卡特赫那生物安全议定书》。2004年6月1日,FAO(联合国粮农组织)公布了由FAO国际植物保护协议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新的《植物生物风险防范纲要》,该纲要将主要用于判断活体转基因生物(LMO)是否含有对植物有害的物质,从而决定是否应当禁止其进口,甚至禁止其在本国使用。
nlc202309021845
三、对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法律治理的完善与建议
(一)食物社区重构
“食物社区重构”背后所蕴含的理念是建立起本地化的农业与食品经济体系,并创造一个社会环境,在这个环境下,农民生产者和市民消费者一起工作来实现食品保障和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的可持续性。这是目前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途径之一,也是市民消费者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独立决策去寻找健康的食品的方式,城市人重新连接土地的希望,是农民健康生产维系生计的希望,也是城乡之间的互救与自救。在法国,农民已经意识到,消费者越来越重视食品安全,并且关注食品产地、生产过程的卫生标准以及食品生产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等问题。法国农业部鼓励农民发展理性农业。所谓理性农业,就是通盘考虑生产者经济利益、消费者需求和环境保护的具有竞争力的农业发展模式。其目的除了保障农民收入、提高农产品质量外,还有利于环境保护。这种可持续发展的农业生产模式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同时还大大提高了食品安全。
(二)设置风险预防机制
引入食品风险机制,预防性原则、消费者知情权保障方面的信息公布制度,应该作更加精致化的规则设置。例如,在转基因食品领域,完善标识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保障社会公众对转基因生物安全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但在实际推动和运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面,我国也取得了一些成绩。如各相关部门从各自角度分别建立了风险评估体系。卫生部和农业部重点开展了食品和农产品监测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快速预警与快速反应系统,开展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工作,卫生部参照全球环境监测规划/食品污染监测与评估计划GEMS/FOOD,开展了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监测点已经覆盖15个省区市8.3亿人口,重点对消费量较大的54种食品中常见的61种化学污染物进行监测。截至到2006年底,获得化学污染物监测数据40多万个,初步摸清了我国食品中重要污染物的污染水平及动态变化趋势。
(三)进行责任机制改革
强化民事责任机制,现行食品安全强调政府规制,以政府责任弱化行业组织与企业责任。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未能有效实现政府监管与企业自我规制相结合,这与食品行业的市场失灵以及诚信缺失密不可分。目前,食品安全问题频发,这表明,在现有市场经济环境下,将食品安全责任完全交由政府掌控的这一“全能政府”的做法已经不再适用。实现食品安全的必由之路就是要由市场取代监管,进而弱化行政手段,强调企业责任。而关键就是实现企业和行业内部的自我规制。在食品安全领域,自我规制就是指食品安全相关企业按照企业的内部规则,根据国家的规格、标准,或者以高于高价的规格、标准的水准独自制定规格、标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控制的行为,主要包括质量管理、信息公开、责任自觉和技术革新等内容。基于自我规制,相关企业除履行法定义务外,还要履行约定义务,即向买方承诺其产品索引达到的标准。在赔偿责任上,进一步强化民事赔偿责任,增加违约责任条款。德国的政府、企业、消费者三方通力合作,共同寻找道德与利益的平衡点,并成为德国食品安全控制的温柔利器。
(四)重视食品检测研究,尤其是转基因农产品检测
国际视野下,食品检测研究领域的国家发文量,美国居首位,在食品研究中占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中国的发文量居第7位,但是突增率非常高,可见虽然中国在食品检测方面的研究稍有落后,但是存在很大的潜力;分机构来看,可见食品检测研究相对比较封闭,各个机构或国家交流较少。另外发文量较多的单位一般为大学或科研机构,但是也有一部分企业及其他形式的非学术机构,表明食品检测已经引起社会各界人士重视,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我国目前食品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体系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从检测对象上来看,现有的结构数量与社会需求有较大差距;从地域分布来看,现有质检机构在各地分布不平衡。面向广大农村的地县级综合性农产品检测机构还非常薄弱。随着农业科技的发展,从事农业高新技术产品尤其是转基因食品的质量安全监测机构还亟待加强和完善。而在美日欧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具备较为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体系,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和完善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这些检验检测体系在保证国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对农产品贸易伙伴国实施技术壁垒方面发挥了主导作用,成为发达国家保护国内农产品生产能力、国内生产者利益和国内消费者利益的重要进口限制工具。中国作为转基因作物的种植大国,要积极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基因生物的研究,积极参加世贸组织谈判,参与制定新的规则,大力发展我国的转基因产品出口贸易。
(五)国际视野下的发展方向
国际合作主义理念下,食品安全立法关注食品的国际化要考量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也要考量国际食品安全现状。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食品安全的对外依存度在逐年上升,隨着经济的发展,这种依存度本身表现为我国必须与国际社会一道来解决我国的和全球的食品安全问题。比如在联合国粮农组织框架下、世界卫生组织框架下、世贸组织框架下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框架下等方面的合作。从立法上贯彻国际视野和国际合作的理路,将法律制度的构建基于中国与外国、中国与区域、中国与国际的全方位合作之上。不能再无视我们所面临的食品安全局面的严重性,采用“掩耳盗铃”或“唾面自干’的阿Q态度,要深入检讨关起门来”独自跳舞“的做法。
参考文献:
[1]乔治·迈尔逊,李建会等译.哈拉维与食品基因改良[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谭德凡.论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则之风险分析原则[J].河北法学,2010(6).
[3]孟雨.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J].中国卫生法制,2013(1).
[4]周健.《食品安全法》修订完善刍议[J].中国卫生法制,2013(6).
4.食品流通相关法律法规 篇四
本资料由食品伙伴网整理,仅供参考。
7月份发布,即日起实施。
关于集中开展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专项行动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1399号)
关于依法严惩食品生产加工非法添加违法行为的规定(国质检执[2011]328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部级专项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1]40号)
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111号)
农业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1〕18号)
关于批准复配食品添加剂等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1〕179号)
卫生部监督局对《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标准实施问题的复函(卫监督食便函〔2011〕327号)
关于规范保健食品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
[2011]321号)
5.食品流通单位食品安全承诺书 篇五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尊总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食品流通单位,将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销售的食品负责,并郑重承诺:
一、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承担食品俺去年主体责任。
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资质等证明文件,及时、如实填写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
四、按照保证食品安全是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适用受污染、不清洁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和设备储存、运输和装卸食品。
五、不雇佣身体不健康、患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工作。
六、不经营销售下列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蓄、兽、水产动物肉类机器制品;
3、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4、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七、对于自检、抽检和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记录停止经营和通报情况,并做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工作。
八、积极参加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的培训。
九、主动配合市场监督部门的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并如实反映本企业质量安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十、经常对本其企业质量安全保障必备条件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如违背以上承诺,不按法定条件、要求经营销售,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本单位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企业(企业公章): 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
6.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 篇六
申请人是指以下几种情形:新设食品流通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并盖章。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经营场所的具体方位图;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与登记注册要求一致,申请人提交一份填写好的包含《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的《登记申请书》及其他登记时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即可。
农村地址没有门牌号的,应当提交方位图示。多家企业使用同一门牌号的经营场所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建筑物为平面图的地址分割方位图示。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有食品安全技术人员的,还需提供技术人员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是指摆放食品的货架、盛放食品的容器、售货工具、用于散装食品的包装材料等。以及消毒设备(如紫外灯、消毒剂等)、更衣设备(更衣室、更衣间、衣柜等)、盥洗设备(洗手池)、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气物的设备和工具。贮存、运输和装卸设备。通过电话、网络销售食品的,应当注明电话销售网络和网址。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和操作流程的文件;空间平面布局图标明用途、面积、设备设施位置等;对于经营散装食品的,空间平面布局图应体现出单独的销售区域。
操作流程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而在从业人员卫生、设备安全卫生、环境卫生整洁等方面的一些具体工作流程。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台帐)、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退市制度、食品检查、存贮、运输制度、冷链销售制度等,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有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八、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时提交);
7.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动态 篇七
2009年7月3日上午10时,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横路皇馨名茶店经营者余云媚从晋安区工商局服务大厅领到了工商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这是《食品安全法》6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福建省颁发的第一张食品流通许可证。余云媚告诉记者,她于5月25日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很快就有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到她店内现场勘察。在确定了她店内条件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要求后,6月1日当天她领到了这张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在稍后也领到了营业执照。“前后不到一周的时间,我的店就可以开张营业。”余女士开心地说。
贵州省工商局下发《关于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8月12日,贵州省工商局下发了《关于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食品流通许可是工商机关的一项法定职责,也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工商机关要认真学习和贯彻《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贵州省食品流通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在落实上下工夫,在真抓中求实效,切实搞好食品流通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明确具体承办食品流通许可的内设机构,统一《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申请文书的印制,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相关文书使用,按照“一户一档、一档多卷”、“谁发证、谁建档、谁管理”的原则,依法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文书档案。
河北省食品经营者即日起须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
2009年8月17日,河北省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刚刚出台的《河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意见 (暂行) 》,对该省食品流通许可行为进行全面规范。从2009年8月18日起,凡河北省辖区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河北省工商部门按照食品可能受污染的风险程度以及流通经营规模的大小,将食品流通经营者从高级别到低级别依次分为A1、A2;B1、B2二级四类。具体分类如下:A1类适用于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上,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经营者;A2类适用于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下,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经营者;B1类适用于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上,单一经营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B2类适用于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下,单一经营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
吉林省启动食品流通许可工作
2009年8月2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工商局制定出台了《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即日起,企业可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该证不需交任何费用。吉林省工商局出台的试行办法共分7章43条,许可证从《食品安全法》颁布之日起开始发放,未办理许可证的企业,可即日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不需要交任何费用。
广西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2009年9月1日,广西颁发第一批6张《食品流通许可证》,这标志着《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广西工商部门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工作正式展开。“对我们食品经营者加强了监督。”华乐超市是首批获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经营商之一,该超市负责人周基峰表示,新证对食品经营者的管理更严格,也进一步保护了消费者权益。记者在华乐超市看到,超市根据相关规定专门设置了食品安全办公室、食品安全监督员公示栏、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自律制度等。据周基峰介绍,从他的申请开始受理算起,到最后拿到许可证一共用了5个工作日。当日,周基峰与其他5位食品经营负责人还与工商部门现场签订了《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
江苏省工商局举办食品流通许可培训班
2009年5月27日,江苏省工商局在南京举办了一期全省食品流通许可培训班,来自基层的180余名工商干部参加了培训。首先,由卫生部门的专家就现场核查卫生方面的专业知识为大家作了通俗易懂的讲解;其次,江苏省工商局消保分局解读了《江苏省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临时打证软件需求相关副件并现场解疑释惑;最后,消保分局就食品流通许可有关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参训人员现场观摩了临时打证软件应用演示。
辽宁省鞍山市工商局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鞍山工商开发区分局及时推广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对辖区内所有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了重新审查。截至2009年7月27日,已经为5家企业颁发了食品流通许可证。
广东省潮州市工商机关核发食品流通许可意见书
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为满足广大食品经营者开展食品经营活动的需要,做好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广东省潮州市工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于7月1日起对全市食品流通经营单位进行核发《食品流通许可意见书》。截至8月20日,全市共发放《食品流通许可意见书》60份,其中国有企业2份,有限责任公司7份,个体工商户51份。
山东省青州发放首张食品流通许可证
2009年8月10日,山东省青州市工商部门为山东椰源世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核发了青州首张食品流通许可证。这是自今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青州工商系统颁发的首张《食品流通许可证》,这标志着工商部门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正式展开。山东省聊城市工商机关制订食品流通许可建议2009年7月,山东省聊城市工商局制定了“食品流通许可指导建议”,细化和统一了食品流通许可答复及受理标准、流程、时限等具体内容。重点对涉及安全生产、学校周边等重点领域的食品经营单位严格审核标准,确保了万无一失。并建立完善了重要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在工作中发现有关情况和问题立即填写相关单据并报告,实现了第一时间有效处理和应对疑难问题,确保食品流通环节监管到位、服务优质。
安徽省石台县工商局发放食品流通许可临时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已经于6月1日正式实施,2009年6月20日,石台县工商部门结合实际,紧急启动临时食品流通许可证制度,要求各地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市场正常秩序。该局规定: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法定证照开展经营活动。该局要求待《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出台后,要严格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已发临时许可证的经营户进行规范,补齐相关资料,换发正式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归档管理。
四川省通江县工商机关对食品经营者抓好调查摸底,为实施食品流通许可打基础
8.食品流通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八
一、食品流通经营者食品安全承诺制度
食品流通经营者食品安全承诺书(样一)
二、食品流通经营者食品质量管理制度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样二)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样三)
食品退市制度(样四)
三、食品流通经营者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食品流通经营者卫生管理制度(样五)
食品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样六)
食品仓储、冷冻、运输等卫生管理制度(样七)
样一:
江苏省食品流通经营者承诺书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本经营者庄严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承担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保证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保证有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四、保证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五、保证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流通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证食品流通经营场所的环境、设备、设施,符合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要求。
七、保证建立并执行定期查验及退市制度,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通知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做好记录,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八、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自觉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
九、保证食品广告的内容真实,不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十、及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承诺人(单位):承诺时间:
样二: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及记录制度
一、为了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严把食品上市质量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加强对食品进货、入库、保管、上柜销售等环节的全程管理,严格审验经销食品的质量及相关身份证明,确保所经销的食品质量安全、可靠。
三、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品的,同时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做好记录、保管和备查工作,批发经营部和连锁超市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并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四、对经进货审验发现食品明显存在质量问题或标识不规范、标注不真实等情况的,应拒绝进货,并及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反映。
五、对供货方不能或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有其他可疑问题的,及时与食品上标注的生产厂家进行联系查对,经查对情况不实的,拒绝进货,并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六、经营者应加强对上柜食品的日常管理。食品在上柜前,由负责上货人员进行感观检查,凡发现已过保质期、霉变或包装破损的食品应立即撤柜,不得对外销
售;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及时发出警示,妥善处理,保质期届满一律撤柜,不得对外销售。
七、有条件的经营者自备技术设备对进货食品实行进货检验,对不具备条件的,对进货食品质量有疑义的应当送检。
八、经营者要配备专职进货验收人员或其他质量管理人员,日常加强对内部员工的食品质量检验技能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要积极参加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培训学习和考试。
样三: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一、本市场(超市、商场)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自我检查管理制度,自觉履行食品质量管理职责。建立食品质量管理机构,配备检测仪器,设立食品质量管理岗位,指定有业务水平的人员担当食品质量管理工作。
二、根据季节变化、消费者投诉反映的热点和相关行政部门要求,及时制定检测工作计划,调整和规范检测的品种、数量、批次。
三、每日营业前对蔬菜、水发食品、腌制品、米、面、豆制品等食品的甲醛、甲醛次硫酸氢钠(吊白块)、二氧化硫、亚硝酸盐、残留农药等指标重点检测。检测品种、数量、项目、结果等在醒目位置公示。检测资料妥善保存,检测结果及时登记台帐,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四、通过对食品质量进行常规抽检,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要立即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同时通知柜台暂停销售,经确认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移交工商部门处理。
五、对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协助工商部门追查进货源头。对已经销售的食品,应迅速采取措施召回。
六、有计划地邀请法定检验机构,对场内仪器进行抽样检验、质量判定,公布食品质量信息,指导消费。
样四:
食品退市制度
一、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并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柜食品将立即退市:
(一)入市食品的供货商未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证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二)在履行日常检查中,发现入市的食品有问题或已过保质期。
(三)在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中,执法人员判定该食品应当退市或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应立即退市。
(四)对涉及到人身健康、消费者反映强烈且已造成后果的食品,应按情况立即组织退市。
(五)经营者认为应主动退市的食品。
三、发现经营上述应该退市的食品,将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做好记录,并按要求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四、积极协助食品生产者履行食品召回工作。
五、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
六、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自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尽量减少消费纠纷。
样五:
食品流通经营者卫生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二、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操作时带口罩、手套和帽子,不准佩带戒指、手镯、手表等饰物,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手部有外伤应临时调离岗位。
五、从业人员工作时不准吸烟、吃食物或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或远离工作场所;个人的衣物、药品、化妆品等不得存放在食品经营区内。
六、销售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七、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有培训记录备查。
样六:
食品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一、具有与食品流通经营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建立食品经营场所卫生岗位(库房、展示区、销售区等)责任制度,保持场所环境整洁。
二、远离污染源、有毒、有害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周围二十五米内无可能对食品造成污染的非水冲式厕所、垃圾场(堆)等污染源,场地平整、坚实,便于清扫、冲洗。
三、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保持适当温度湿度,配备控温、控湿等设施和设备。食品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五、在生产经营场所内不存放与食品生产经营无关的物品,不生产、贮存或者兼营有毒有害产品。
六、经营场所具有合理的设施布局,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样七:
食品仓储、冷冻、运输等卫生管理制度
一、贮存食品的场所和设备,应当保持清洁,定期清扫,无积尘,无食品残渣、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混放。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隔墙离地,摆放整齐,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并定期检查,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二、变质或过期食品、待处理食品、下架后暂停销售食品、拟退货食品等特殊食品,应划定专区存放,并有显著的标识说明。
三、不得将有冷藏、冷冻要求的食品在无冷藏、冷冻的条件下储存。食品冷藏冷冻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做到原料、半成品严格分开存放。
四、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志。新鲜蔬菜、水果的存放温度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五、冷藏、冷冻柜(库)应由专人负责检查,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保持霜薄气足,无异味、臭味,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卫生。
9.食品流通许可注销申请书 篇九
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许可证编号:
名称(盖章):
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表
指定(委托)书
兹指定(委托)(代表或代理人姓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的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的相关手续。委托事项及权限:
1、□ 同意 □ 不同意核对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 同意 □ 不同意修改自备材料中的填写错误;
3、□ 同意 □ 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 同意 □ 不同意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有关文书;
5、其他委托事项及权限(请详细注明):指定或者委托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固定电话
指定(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年月日
注:
1、指定(委托)人是指申请人。申请人是法人和经济组织的由其盖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字或盖章。
2、委托事项及权限,由指定(委托)人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5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10.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指南 篇十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规定,从今年6月1日开始,工商
部门负责《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凡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都应到工商部
门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不需再到卫生部门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
《食品流通许可证》,指引如下:
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4.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6.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8.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清单;
9.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项目中申请增加食品流通项目的,需提
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对营
业执照副本原件当场 审验后退回。
二、办理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新设食品流通经营企业申请许可,该企
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的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该企
业为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本人为许可的申请人。
(二)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申
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对于食品流通经营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自愿申请换证、原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或者
11.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 篇十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维护食品流通安全,本经营户郑重承诺:保证遵守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规范。
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地,符合下列要求:
1、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2、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
3、经营场所保持内部环境整洁。
三、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及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设计合理;
2、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运输;
3、备有数量足够、安全无害的工具、容器,标志明显,防止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4、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四、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持个人卫生,销售食品时洗净双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经营管理工作人员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限制情形,即“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馆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六、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在条件成熟时尽量使用电子方式记录台帐。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七、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对于自检或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协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九、食品广告的内容真实合法,不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十、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
2、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十一、经营散装食品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贮存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2、销售散装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十二、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从事经营活动;
2、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3、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4、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5、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安全、无害;
十三、经营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业务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2、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和装卸。
十四、经营食品批发业务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出具有溯源功能的销售凭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其中一联用于建立销售台帐;
2、在条件允许情况下,设置食品检测室,配备专门的检测设备,有专职的检测人员,每天开展食品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在醒目位置公示。
十五、食品集中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2、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工商部门。
十六、如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十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将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眼处。
十八、我单位(个人)自觉履行,履行不到位,自愿接受工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的处罚。
承诺单位:南京通皇贸易有限公司
承诺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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