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通知(17篇)
1.医疗保险通知 篇一
2014年残疾人医疗保险参保通知
2014年非农业户籍残疾人医疗保险集中参保工作已开始,本着自愿原则,现在开始统计符合条件并有参保意愿的残疾人,现将2013年参加医疗保险非农业户籍的残疾人名单下发至各村,请各村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将本村人员挑出,将本村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填写在表中,如有遗漏人员及时添加并在表中标注新增,确认无误后务必于8月22日之前(过时不候)将自己村此表纸质版盖公章交回民政科,将电子版在回传至民政科。以免造成残疾人本无法参保。
参保条件:所有参保人员必须为非农业户籍
所有参保人员必须无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险。补助标准:重残人员由财政补助100%无需残疾人缴费。普残无业人员由财政补助50%参保人自负50% 有任何问题请及时致电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2.医疗保险通知 篇二
2010年是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医疗仪器分会第四届理事会的第一年, 就在4月召开的“中国仪器仪表学会2010年秘书长工作会议”上, 医疗仪器分会评为优秀分会。在春节前的京津地区理事联谊会, 新一届理事长及理事会对今年及本届理事会的工作做了计划及安排。在2010年及其第四届理事会期间, 我们要进一步做好学会的各项工作, 创造更大的成绩, 发挥优势以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两岸三地2010年生物医学工程学术会议”是重要的学术会议, 望各位理事、各位会员收到征文通知后, 积极为会议撰写论文、报告并参加会议, 努力使本次学术会议举办成功。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医疗仪器分会
3.医疗保险通知 篇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4〕24号)的规定,现对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对新农合和居民医保人均补助标准在2013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32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原有120元的补助标准不变,对200元部分按照西部地区80%和中部地区60%的比例安排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
二、农民和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在2013年的基础上提高20元,全国平均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90元左右。个人缴费应在参保(合)时按年度一次性缴清。
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标准足额安排预算,并按要求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各级卫生计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和城镇居民个人缴费的征缴力度,确保个人缴费及时足额到位。要加大对新农合和居民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4年4月25日
4.医疗保险通知 篇四
1.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的本市户籍成年人;
2.全日制高等院校、高中(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初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在校学生;
3.本市户籍的不在校未成年人(20xx年6月30日未满18周岁);
本市户籍人员已参加异地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以及未落实户口或无户籍人员,均不能参加东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二、参保手续办理
1.城乡居民成年人和不在校未成年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镇乡街道、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
2.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幼儿园办理参保登记。
三、缴费标准和时限
1.缴费标准:
成年人:标准一:个人缴费850元/人/年,财政补助700元/人/年;
标准二:个人缴费260元/人/年,财政补助600元/人/年。
学生和不在校未成年人:个人缴费200元/人/年,财政补助600元/人/年。
山区村个人缴纳部分减免50元(由市财政负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镇“三无”对象、特困残疾人和困难学生,其个人缴纳部分由财政负担。
2.缴费时限:城乡居民成年人:每年4月1日至6月20日为缴费期;在校学生和不在校未成年人:每年9月1日至9月25日为缴费期,逾期不再办理缴费参保手续。缴费档次不得中途调整。
四、报销政策
标准一(850元缴费)
标准二(260元缴费)
住院报销
一级医院
85%
80%
二级医院
80%
70%
三级医院
75%
65%
最高支付限额
18万元
18万元
普通门诊报销
社区医疗机构
45%(含中医中药)
45%(含中医中药)
二级(含)
以上医院
25%(中医中药40%)
不报销(中医中药40%)
最高支付限额
元
2000元
慢性病报销
报销比例
60%
30%
最高支付限额
2000元
2000元
特殊门诊报销
无起付标准,按三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大病医疗保险
报销比例
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费用经医保报销后,个人自负的医保政策内费用3万元以上部分报销60%
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费用经医保报销后,个人自负的医保政策内费用3万元以上部分报销55%
备注:学生优惠政策:在校学生、不在校未成年人个人缴费200元,享受标准一(850元)政策待遇。
五、其他
详细政策事宜以《东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东政发〔〕38号)和《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东政办发〔2013〕172号、东政办发〔〕149号、东政办发〔〕134号)文件为准。
东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
5.医疗保险通知 篇五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通知
云人社发〔2009〕172号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86号令),现就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退休时,其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可以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即退休人员本人和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人2003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二、参保人退休时缴费年限未达到上述规定最低年限的,应以本人退休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和参保地的单位缴费费率,一次性补缴满上述规定的缴费年限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不划个人帐户。
三、参保人在其他统筹地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应当作为本统筹地区的缴费年限累加计算,享受本地区参保职工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由其他统筹地区转入参保的,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提供参保人缴费年限证明,其个人帐户余额随同转移。
四、缴费年限认定。实际缴费年限由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参保人正常退休的,视同缴费年限由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参保人提前退休的,视同缴费年限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参保人缴费年限认定有争议的,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参保人退休证注
明有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作为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他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以个人档案记载为准。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通知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基数缴费的统筹地区(即退休人员本人和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地区)。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关闭破产的有关政策清算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执行最低缴费年限。本通知执行前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通知。原有关缴费年限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6.医疗保险通知 篇六
一、参保对象:全日制在读本科生、研究生。
二、参保原则:广泛宣传相关政策,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
三、报名时间:2011年11月2日-2010年11月7日统一向班长报名,11月9日由班长报到学工组。
四、交费标准:普通学生30元/年;重残、低保学生20元/年(属低保重残的学生还需提交残疾证和低保证)。
五、保险期限: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保险为每年购买一次,保险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六、参保流程:
1.在我市学校就读的非城镇户籍学生,可自主选择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一医保内,缴费后只能享受相应一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
2.统一由各班班长负责以下事项:
收集参保学生名单和费用(普通学生30元/人,低保学生20元/人),填写《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大学生参保花名册》(见附件1),并且属低保重残的学生需提交残疾证和低保证复印件。11月9日将花名册发到
7.医疗保险通知 篇七
一、中俄保险法关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比较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在中俄保险法律规范中均有明确的规定。我国《保险法》分别在第四十九条以及第五十二条就有关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进行了规定。然而, 风险具有发展性的特性, 因此与合同签订之时的风险状况相比较,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标的物的风险状况既可能是维持不变或有所增加, 当然亦可能是程度有所减少。因此, 我国《保险法》亦对风险状况减少的情况在第五十三条中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即当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 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 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 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一) 有关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内容
1. 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如果合同订立时告知保险
人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而这些变化又可能对保险危险的增加发生重大影响, 则投保人 (受益人) 有义务立即将他知悉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在任何情况下, 保险合同 (保险单) 中以及在交付投保人的保险规则中约定的变化都视为重大变化。
2. 保险人接到引起保险危险增加的情况的通知后, 有
权请求变更保险合同的条款或者就危险的增加请求交纳与之相应的补充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 (受益人) 不同意变更保险合同条款或者拒绝补付保险费, 保险人有权依照本法典第二十九章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
3. 投保人或受益人不履行本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时,
保险人有权请求解除保险合同并请求赔偿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
4. 如果引起危险增加的情况已经消失, 则保险人无权请求解除保险合同。
5. 在人身保险中, 只有在合同有明文规定时, 才发生本
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危险变更的后果。
(二) 通过中俄保险法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对比, 二者存在的不同点
1. 适用范围不同。
俄罗斯保险法中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对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同样适用。而我国《保险法》中的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只适用于财产保险, 对于人身保险并不适用。
2. 告知义务主体不同。
俄罗斯保险法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主体是投保人或者受益人, 而我国保险法将这一义务赋予了被保险人。
3. 保险人的权利种类不同。
我国保险法规定,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 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 保险人则需要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相比之下, 俄罗斯保险法在此方面的规定是:保险人除了享有增加保费请求权、保险合同的解除请求权以及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权利外, 还享有变更合同条款的权利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
4. 对风险动态性变化的应对手段不同。
俄罗斯保险法规定, 如果保险人因标的物风险程度增加而请求行使合同解除权之前, 引起危险增加的情况已经消失, 则保险人无权请求解除保险合同。我国则没有相应规定。
二、我国保险法中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条款的不足之处
考察我国的保险法律规范以及保险实践, 并结合俄罗斯的保险立法, 可以发现我国保险法中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 以至于偏离了保险法的法理基础, 严重阻碍了保险实践的发展。
(一)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适用范围狭小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规范由保险法的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第构成, 从结构上来讲, 该规范是处于保险法第二章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部分的, 也就是说其作用范围只限于财产保险, 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虽然人身保险是有关人的生、老、病、死、残等风险种类, 以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人的生、老、病、死、残等风险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具有稳定性, 但却不是一成不变的, 随着时间地点等因素的变化也是会相应的发生变化的, 也会有危险增加的情况出现, 因此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在危险增加的处理方面理应适用相同的法理基础。例如, 投保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原本的职业是办公室文员,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其所从事职业由办公室文员转变为马路清洁工, 可想而知其所遭遇的意外伤害风险是大大增加了的。若对其还实行办公室文员的意外伤害险费率显然已经不合适了。当然,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没有提高保险费率, 可能是出于弃权的考虑, 但是大多数情况是出于没有法律依据。如此一来严重影响到了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 更深层次地影响到了保险保障基金的积累以及保障程度的确保。而俄罗斯保险法则将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有条件地适用到了人身保险领域, 很好地解决了我国保险实践在此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 告知义务承担主体有待增加
危险增加义务主要是鉴于保险合同的射悻性, 为了平衡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设置的。因此每一项义务的设置只有遵循效率性的原则, 才能达到预想的效果。而我国保险法在创设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赋予了被保险人的这一做法并不符合效率性的原则。
当然, 无论是投保人为自己投保还是为他人投保, 绝大多数情况下的保险标的是处于被保险人的掌控之中的, 被保险人是最为了解保险标的危险情况变更的主体, 因此从效率性的角度由被保险人履行危险增加的告知义务是十分适宜的。但是由于保险法对于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存在时间的要求是在出险时刻存在即可。因此在保险实践中, 有的保险合同成立之时被保险人并不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并不存在或者并不为被保险人权利的标的, 此时让被保险人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无疑是强其所难。况且, 被保险人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对其施加义务的。那么对于这种情况, 让投保人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更为合适。
(三) 处理手段单一
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危险增加的通知之后, 能够采取的处理手段包括增加保险费、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部分保费以及对于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这样的三种手段。处理手段十分的单一。
事实上, 对相关主体施加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无外乎是要使保险合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合同有效期间内维持在相对平等的一种态势上, 当保险风险增加的时候, 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向投保人 (被保险人) 倾斜, 为了使失衡的关系恢复到平衡的状态上, 从理论上讲可以采取的调整手段是多种多样的, 例如保险人可以采取缩短保险期间、减少保险金额、增加除外风险种类、增加保险费、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部分保费以及不承担保险责任等手段。总之, 保险人可以采取减轻自身保险责任的各种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保险法似乎不应限制过死。
(四) 缺乏风险变化的动态调整措施
风险除了具有客观性、损害性等特性外, 还具有发展性。也就是说各种客观存在的具有损害性的风险并不是稳定不变的, 它会随着各种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化, 甚至变化是转瞬即逝的。因此, 为了彻底贯彻合同的平等原则, 就需要针对风险变化情况进行全盘考虑, 亦即不仅考虑危险增加时保险人权利的维护, 还应考虑到危险程度降低乃至风险程度变化消失时投保人 (被保险人) 的利益。然而我国的保险法却缺少在危险程度变化消失时投保人 (被保险人) 的利益保护。
三、完善我国保险法中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对策建议
虽然俄罗斯保险法律中关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规定也并不尽完美, 但是其中仍有可供借鉴之处。因此, 以我国保险立法为基础, 并借鉴俄罗斯保险立法之成功经验, 对于完善我国保险法中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
(一) 扩充适用范围
明确将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扩充适用于人身保险。然而鉴于人身风险的特殊性, 应在保险法律基本原则的指导下, 允许合同主体就具体事宜在合同中加以约定。
(二) 扩容义务主体
为了使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更具效率性以及有效性, 结合保险实践发展的现状, 应将投保人扩容进该义务的主体范围之中。
(三) 丰富调整手段
义务的构建无外乎是为了平衡合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此等法理, 调整手段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因此, 可以增加诸如调整保险期限、修改除外责任条款等灵活多样的调整手段, 并允许合同主体在合同中加以约定。另外必须明确规定, 如果任意一方主体行使相关权利以维护自身权益之前标的物增加或是减少了的风险状况消失, 则权利主体的权利也即时归于消灭。
四、结论
通过中俄保险法中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比较研究, 发现俄罗斯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值得借鉴。然而, 鉴于两国保险立法以及实践的不同, 建议我国保险立法进行选择性借鉴。
摘要: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是维持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平衡的重要手段之一, 各国保险法律都以此为出发点进行具体制度的构建。然而通过中俄保险法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比较研究, 发现我国此方面的法律规定存有诸多不足之处, 有待进一步完善。扩充适用范围;扩容义务主体, 丰富调整手段。
关键词:保险合同,危险增加,比较研究
参考文献
[1]魏华林, 林宝清.保险学 (第二版) [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
[2]黄道秀.俄罗斯联邦民法典[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8.医疗保险通知 篇八
一、实施范围
申请补贴的企业(含中、区直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设区市确定的主导产业范围,并经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地方实际认定。
(二)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
(三)开发出新增就业岗位。新增就业岗位是指与基准月相比较,企业每月净增加的新就业岗位数量,并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基准月应每年调整一次,首个基准月为本办法实施前的一个月;从第二年度开始,以上年度的12月作为基准月。
二、补贴标准和方式
(一)补贴标准: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按该企业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为基数进行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应连续计算,不得分时段享受。
(二)补贴方式:实行先缴后补的方式,按季度申请和补贴。新增岗位数量和人均实际缴费额度分月进行核算。
(三)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企业新招用人员并已享受相应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重复申报。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企业在每季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企业新增岗位社保补贴申请表》一式3份(详见附件1)。
2.企业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新增就业人员花名册。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核算应补贴的金额,签署意见后送同级财政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审核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应包括: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具体金额或标准等。
(三)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市、区)在保障国家、自治区现行规定的就业资金支出项目需求的前提下,可结合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就业资金结余等情况,从就业资金中支付新增岗位社保补贴。就业资金无结余的,新增岗位社保补贴由当地财政预算安排。
(二)根据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要求,各市、县(市、区)要稳步推进就业资金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将现行就业资金专户管理过渡到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改革,提高就业资金使用绩效。
(三)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本地新增岗位社保补贴的具体操作办法和工作流程,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加大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
(四)对违规操作,虚报、套取、骗取新增就业岗位社保补贴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企业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截至2017年12月31日。
9.商业保险办理通知 篇九
2013级新生的商业保险相关事宜已经通过《告家长书(确认书)》(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详细告知学生和家长,现将相关具体投保事项通知如下:
1、请通知学生上交太平洋保险《告家长书(确认书)》,无论学生是否参保,均在《告家长书(确认书)》“回执”栏里注明是否参保,并且写上学生的姓名和学号,将《告家长书(确认书)》按学号顺序收齐。如学生丢失《告家长书(确认书)》,可复印。同时,组织所有学生填写《2013级新生商业保险参保意向确认表》(附件1)。
2、按学号顺序统计参保学生和未参保学生名单(具体格式见附件2:《参保和未参保学生信息表》),做到参保学生人数+未参保学生人数=《告家长书(确认书)》总数=2013级新生数。
3、投保金额:
本科生每年50元,4年共200元,一次性交清。
研究生每年50元,3年共150元,一次性交清。
由辅导员收齐投保金额后,于保险公司到校现场办理时统一缴纳。
4、请于2013年10月23日前将《参保和未参保学生信息表》以学院为单位上传奥蓝系统,将纸质《2013级新生商业保险参保意向确认表》以学院为单位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事务服务中心306室)。
5、请尽量发动全体学生参保,如若超过截止日期概不受理。
6、根据学校研究决定,对于2013级本科新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为特别困难的学生(名单见附件3)实行商业保险费用(大学四年200元/人)资助,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1)补助形式:学校根据各学院(部)2013级特别困难学生人数,按照每人200元的标准划拨经费到各学院(部)困难补助本子上,各学院(部)按照学生困难补助工作程序领取这些学生的补助款后,等保险公司到学校来办理相关保险事宜时由辅导员统一办理。
(2)这些学生的商业保险必需办理,请学院(部)务必做好此项工作,做到专款专用,同时做好此项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
(3)请各学院于10月18日前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仙林学生事务中心306)办理补助经费划拨事宜。
7、保险公司到校现场办理时间:2013年10月30日下午14:00,办理地点:仙林学生事务中心三楼会议室。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0.医疗器械会议通知 篇十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月7日发布了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办法,仅隔4天,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审议通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6月1日起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作为孵化创新企业的产业园区又将如何对接服务,才能让企业在利好政策下更多获益,让他们在器械产业迎来发展“春天”的时候,真正享受到收获的喜悦。
为此,南京生物医药谷邀请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处、东南大学经管学院、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生物材料与医疗器械研究所等联合举办“新常规下导航医疗器械产业发展”主题论坛,讲解医疗器械技术成果如何产业化,解读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及创新医疗器械的审评审批,并与与会企业代表进行现场解答与交流,从而推动园区与企业共赢发展。
具体会议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XX年5月27日13:30—17:30
二、活动地点:
南京生物医药谷企业服务中心多功能厅(南京高新区星火北路20号)
三、活动组织:
主办单位:
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南京生物工程学会
南京医疗器械管理协会江北分会
四、参加人员:
1、江苏省、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领导
2、东南大学相关专家、教授
3、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生物材料与医疗器械研究所相关领导
4、南京医疗器械管理协会领导
5、南京高新区管委会领导
6、南京生物医药谷领导
7、江苏省医疗器械企业负责人、学术专家
五、活动议程:
13:00~13:30 嘉宾签到
13:30~13:40 领导致词
13:40~14:20 医疗器械技术成果产业化探索
演讲嘉宾:东南大学教授
14:20~15:00 大数据在智慧医疗中的.应用
演讲嘉宾:东南大学教授
15:00~16:30 医疗器械法规培训
演讲嘉宾:王胜林,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
16:30~17:00 关于创新医疗器械的审评审批解答
演讲嘉宾:沈兴明,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
17:00~17:30 答疑交流
六、参会方式:
报名截止日期:20XX年5月25日17:00,联系人:
南京生物医药谷企业服务部
王明娟:1595163xxxx,xxx@163.com
11.医疗保险通知 篇十一
一、主办/ 承办单位
主办单位:《中国医疗美容》杂志社、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培训部、北京丽格学院
承办单位:重庆联合丽格医疗美容医院、重庆星范丽格医疗美容门诊
协办单位:北京林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二.项目负责人:
(1) 王志军教授:北京丽格学院院长、北京奥德丽格医疗美容医院
(2) 周展超教授:南京丽格学院副院长、南京展超丽格医疗美容门诊
三、会议规模
60-100 人 (为控制参会人数、不接受现场注册缴费, 参会这请提前报名并将学习费提前打入指定的银行帐号)
四、会议时间
2016 年4 月12-13 日, 4 月12 日下午报到;4 月13 日全天会议;4 月13 日晚撤离。
五、会议地点
重庆联合丽格 (重庆、解放碑)
六、证书
凡参加会议人员, 全程参与并考试合格者, 将获得由《中国医疗美容》杂志社、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培训部联合颁发的结业证书。请参会人员准备免冠2 寸彩色照片1 张 (制作证书用) 。
七、会议内容
八、会务费
参加会议人员每人需交会务费1000 元/ 人, 通过网上银行或柜台办理费用, 参会人员食宿统一安排, 费用自理 (13 日午餐提供餐盒) 。
九费用缴纳
帐号:020029760920000376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太平庄支行
户名:《中国医疗美容》杂志社有限公司
十、会务联系人
(1) 张涛 (财务)
手机:13581981912, 邮箱:229865735@qq.com微信号:13581981912
(2) 刘群山 (会务)
手机:13826194616, 邮箱:455257045@qq.com微信号:zhugentan
(3) 雷洪霞 (会务)
手机:18375755959 邮箱:276000173@qq.com微信号:lhlg005
12.医疗学术会议通知 篇十二
由中国医师协会主办的“中国生物治疗大会(CBC)”,将于9月23-25日在深圳召开。中国生物治疗大会以生物治疗领域的“责任、远见、突破、发展”为大会主题,在成功举办前六届的基础上,与深圳市政府主办的中国深圳生物医药博览会合作召开。这次联合办会,能够扩大行业辐射范围,带动相关产业,共同推动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发展。
中国医师协会秉持大会一贯的高品质,邀请海内外医学界名家大师、精英学者和企业家领袖共聚深圳,就学术前沿、行业政策、产业发展等进行广泛深入的探讨。大会议程包括:院士高峰论坛、细胞免疫与干细胞、肿瘤免疫治疗(Checkpoint Inhibitors Session)、血液病生物治疗、自身免疫性疾病生物治疗、精准医学、青年医师等分论坛,预计参会规模3000人。
生物治疗研究近30年来取得飞速发展,目前已经成为最令人瞩目的焦点,是未来临床治疗的重要发展方向,是习在日前召开的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提到的“健康中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优先发展人民健康,重点发展健康产业,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的必然需求。
这是一次学术创新,思想碰撞的盛会,是中国生物医药交流的高端平台,将会给每个参会单位、参会人员带来新知识和新机遇。
诚挚欢迎生物医药专业同仁莅临2016中国生物治疗大会。
大会名称:2016中国生物治疗大会
大会主题:责任、远见、突破、发展
大会时间:209月23日—25日
9月23日(周五)全天为报到日
大会地址:深圳·深圳会展中心
一、组织结构
主办单位:
中国医师协会
深圳市人民政府
中国医师协会肿瘤医师分会
中国医师协会血液学医师分会
中国医师协会风湿免疫学医师分会
中国医师协会精准医学专业委员会
协办单位:
深圳市贸易促进委员会
深圳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医师协会
深圳市医师协会
美国华裔血液和肿瘤专家学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2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7医院
委员会:
大会主席:张雁灵 吴祖泽 吴孟超
执行主席:陈虎
主席团(姓氏拼音为序):
13.医疗保险通知 篇十三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制度,合理使用医疗、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根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8]17号)以及《怀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调整医疗生育保险缴费率的通知》(怀劳社发
[201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适当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缴费年限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最低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2003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
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缴费年限。2003年1月1日以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从参保缴费之日起开始计算。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的职工,以及无视同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满足最低缴费年限要求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以统筹区当年社平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未一次性补足的,可继续按在职人员政策缴费并享受待遇至最低缴费年限。
二、转院以及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的异地自付比例。经批准转省内医院的,由个人先自付5%、转省外医院的由个人先自付10%后纳入统筹报销。退休异地安置人员,按程序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无论省内、外住院无须先自付5%或10%的比例,凡未办理相关手续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转院规定报销。
三、尿毒症病人的门诊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超定额门诊医疗费用,按相应医院级别的住院费用结算办法报销。
四、调整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可按以下标准执行:
五、适当提高体内置放材料限额标准。使用没有明确规定支付标准且价格在30000元以内的内置材料,按50%的金额标准纳入统筹支付范围。
六、建立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关于跨统筹地区的互认制度。在职(在岗)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可由原参保统筹地区开具参保缴费的证明,新统筹地区即认可其原缴费年限,如没有间断缴费,应视同连续缴费,不再作“新参保”处理。
七、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支付项目及支付标准如下: 表<一>
表<二>
表<三>
八、本通知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与本通知有抵触按此文件执行。
沅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沅陵县财政局
14.医疗保险通知 篇十四
参加方式:
1.2012-01-01日前填好申请表, 连同 (1) 病例资料/说明; (2) X线片; (3) 模型照像, email到:dentalvisit@ste.cn。您的病例资料我们将妥善保存, 以保护您的知识产权。 (请登录www.dentalsouthchina.com下载病例陈述申请表) ;
2.组委会将向入选的病例陈述申请人发出邀请公函, 通知其专场的讲述安排及顺序;
3.病例讲解以投影方式陈述。请在专场开始时间的30分钟前联络我们的研讨会负责人, 以调试您的投影资料 (大会准备投影仪及电脑) ;
4.每个案例陈述时间不超过5分钟, 专家解答时间不超过15分钟。参会费用:
1.入围的病例陈述人, 将免费获得由大会提供的2012年听课证一张;
2.陈述病例者自行负责参会的所有食宿、交通费用。
15.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通知 篇十五
办理产前检查登记表所需材料:(发现怀孕就可以办理,登记后费用可报销,交到人力资源科办理)
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医保卡、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诊断书、B超检查报告。
办理产妇登记表所需材料:(产前一个月交到人力资源科)《产前检查登记表》和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没有做产前检查登记所需材料:
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医保卡、结婚证、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报销计划生育手术费所需材料:(手术完成六个月后尽快交到人力资源科)
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医保卡、结婚证、医院诊断证明、医院收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报销生育津贴所需材料:(产后六个月后尽快交到人力资源科)产妇登记表、(医院诊断证明、出生证明、独生子女光荣证及住院收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男职工配偶无工作报销生育医疗费所需材料:(产后六个月后交到人力资源科)
16.百日医疗安全竞赛通知 篇十六
关于开展“医疗安全百日竞赛”活动的通知
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安全管理,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减少医疗纠纷,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推进“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及“三好一满意活动”,根据卫生局射卫医【2013】23号关于印发《射阳县“医疗安全百日竞赛”活动方案》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医院研究决定,于2013年6月01日至2013年09月30在全院开展“医疗安全百日竞赛”活动。各科室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落实;抓住关键环节,强化核心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落实;抓重点岗位管理;做好总结、评价、整改工作,使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迈上一个新的台阶。现将“医疗安全百日竞赛”活动的实施方案下发,请各科室遵照执行。附:“医疗安全百日竞赛”活动实施方案
17.医疗保险通知 篇十七
通知如下:
一、加强美容医疗机构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设置审批和校验美容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设置审批社会资本举办的美容医疗机构。
二、加强医疗美容从业人员管理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开展美容主诊医师、医疗美容护理管理。尚未开展美容主诊医师管理工作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开展或委托中介组织开展美容主诊医师认定工作,并加强管理。
三、加强医疗美容项目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美容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类别以及《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核定其执业范围。对于超范围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管理
美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按照《广告法》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凡未获得批准发布医疗广告,虚假宣传或夸大疗效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加强美容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
【医疗保险通知】推荐阅读:
学生社会医疗保险通知08-20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06-18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缴费费率等问题的通知07-10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区别!12-10
医疗保险改革07-20
医疗保险政策11-02
医疗保险自查报告06-22
医院医疗保险规范07-08
职工医疗保险断交09-28
医疗保险业务培训制度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