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精选12篇)
1.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 篇一
交通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 其影响与危害将直接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带来的巨大灾害使我们受到深刻的教益。安全生产关系到工程施工管理的责任和工程本身生产的重要性, 关系到工作的积极开展和工作环境的稳定及社会的和谐与发展。我们在施工过程中应善于发现安全隐患, 然后及时解决和处理。
2 施工安全隐患
2.1 工程安全隐患产生的原因
建设工程施工生产具有产品的固定性, 施工周期长, 露天作业, 体积庞大, 施工流动性大, 工人整体素质差, 手工作业多, 体能消耗大, 以及产品多样性, 工艺多变性, 施工场地狭窄等特点, 导致施工安全生产作业环境的局限性, 作业条件的恶劣性, 安全管理的难度性, 个体劳动保护的艰巨性, 以及安全管理与技术的保证性, 立体交叉性等, 决定了施工生产存在诸多的不安全因素, 容易导致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2.2 施工安全隐患原因分析方法
影响建设工程安全隐患的因素众多, 一个工程安全隐患的发生, 可能是多种原因所致, 要分析确定是哪种原因所引起的, 必然对安全隐患的特征、表现, 以及施工中所处的实际情况和条件进行具体分析, 其分析的基本步骤如下:
a.现场调查研究, 观察记录全部, 必要时拍照, 充分了解与掌握引发安全隐患的现象和特征, 以及施工现场的环境和条件等;
b.收集、调查与安全隐患有关的全部设计资料、施工资料;
c.指出可能产生安全隐患的所有因素;
d.分析、比较和剖析, 找出最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原因;
e.进行必要的计算分析予以认证确认;
f.必要时可征求设计单位, 专家意见。
2.3 施工安全隐患的处理程序
承包人处理安全隐患应符合下列规定:
a.承包人应区别“通病”、“顽症”、首次出现、不可抗力等类型, 修订和完善安全整改措施;
b.承包人应对检查出的隐患立即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受检单位应对安全隐患原因进行分析, 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纠正和预防措施应经检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c.安全检查人员对检查出的违章指挥和违章者作业行为向责任人当场指出, 限期纠正;
d.安全员对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过程和实旋效果应进行跟踪检查, 保存验证记录。
监理工程师对安全隐患的处理程序:
出现工程施工安全隐患, 监理工程师首先应判断其严重程度。当存在安全隐患时, 签发《监理通知单》, 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方案, 填写《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后, 批复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处理, 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检查、验收。
发现严重安全隐患,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 指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 必要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并报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方案, 必要时应经过设计单位认可, 整改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 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处理, 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检查验收。
施工单位接到《监理所理通知单》后, 应立即进行安全隐患的调查、分析原因, 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制定安全隐患整改处理方案, 并报总监理工程师。
安全隐患整改处理方案内容应包括:
a.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性质、现状、发展变化、时间、地点等详细情况;
b.现场调查的有关数据和资料;
c.安全隐患原因分析与判断;
d.安全隐患处理的方案;
e.是否需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f.确定安全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完成时间和整改验收人;
g.涉及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及预防安全隐患重复出现的措施等;
h.监理工程师分析安全隐患整改处理方案。必要时可组织业主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各方共同参加分析。
i.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 审核签认安全隐患整改处理并进行跟踪检查。
j.安全隐患处理完毕, 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检查验收, 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核验。施工单位写出安全隐患处理报告, 报监理单位存档。
结束语
总之, 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是一切工作的保证。安全生产是一项系统的社会, 它不可能一蹴而就, 也不可能一劳永逸, 更容不得一丝一毫的松懈和侥幸。在新时期、新形势下要求我们继续做好安全工作, 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杜绝各种违章操作, 加强职工本岗位的安全管理, 在生产中要做好预警、预防工作, 必须有效避免施工生产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就能将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 1995.
[2]JTG G10-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 2006.
2.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 篇二
一、立法问题
(一)立法权限问题
1.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条例明确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事故组织调查系政府职责,应当属于行政执法行为。我国工会组织的法律地位较为独特,既不属于政府部门,也非民主党派。法律有权设定其权利义务,但国务院在行政法规立法中作出影响工会组织权力义务的设定就值得商榷。
此外,从立法本意来说,对事故的“处理”不是组织事故调查的主要目的,事故调查组不是为查事故而设立,而是为了今后更好的预防事故发生、总结事故经验,以便采取更为有效的防范措施,实现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减少,这才是真正目的和意义所在。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但是,发生事故的单位可能是民营企业、或者是外资企业,具有“私人”性质。而事故调查权属于行政管理权,行政管理权具有“公权”性质,将“公权”赋予“私人”行使显然不合适,更何况事故调查行为是行政执法行为,“私人”组织行政执法活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就更为不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就存在政府为民营、外资企业指定任命调查组组长的可能。
2.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需要受到刑事法律责任追究的立法权归属全国人大,涉及刑事的立法权是全国人大的专属权,行政法规立法中不宜作此类规定。
(二)法律条文的表述问题
1.条例第三条对事故等级划分进行规范,笔者认为其文字表述不够严谨。对于什么是特别重大事故,笔者的理解是指,“在同一起事故中”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以上”的事故。由于法律是针对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公众制定的,内行人可以读懂的文字不一定能让外行人也看得懂。笔者曾让几位中学生区分“有色”和“有色金属”,他们普遍表示仅对“有色金属”有些了解,对于“有色”则显得茫然。“有色”和“有色金属”在法律条文中的出现并不少见,不少条文中的“有色”就是指“有色金属”。笔者认为,将“有色金属”表述成“有色”是不严谨的。同样,条例对事故等级的划分缺少“在同一起事故中” 的限制条件,可能也会给人以误解,甚至误认为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一定期限发生事故造成的后果可以累计叠加。
2.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笔者不理解的是,这里的有关材料为什么不包含复印件,难道复印件不是材料?还是另有特指。如果是另有特指,则应当在法律条文中加以明确,以便操作。
二、法律适用问题
(一)适用范围
条例第二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如果一起事故未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济损失的,未危及公共安全,仅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经济损失,是否适用本条例?比如:单位自行发电,由于接错线路,发生短路烧毁及其设备,造成经济损失;再如,由于购买的材料、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导致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此类事故,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是否有必要去调查?是否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来满足调查工作的需要?当前的生产经营单位,民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所占比例不小,相对国有企业的数量而言,该比例还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此类企业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事故起数将更多。现行法律对人身侵权案件尚存“自诉”规定,即“不诉不理”、“不告不理”。笔者认为,如果事故仅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经济损失,未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济损失的,政府不需要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否则,物权法有关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规定将很难得到相应的体现。
(二)几个概念的理解
1.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迟报”,应当理解成:行为人对事故虽然已经上报,但未在法定的时限内上报,不符合有关上报时限的要求。“迟报”基本不存在太大的异议。
“漏报”,应当理解成:行为人对事故虽然在法定期限内上报,但是上报的内容不全,仅仅是整个事故的一部分,无法反映事故的全貌。“漏报”,仅仅启动了上报程序,对实体处分没有帮助。也有一说,对整个事故不报的行为也属于“漏报”。当然,“漏报”的前提必须是主观方面不存在过错。
“谎报”,应当理解成:行为人主观方面存在故意,以故意隐瞒事故真相或者编造、捏造虚假事故进行上报的行为。其形式上已经上报,时间上也满足法定要求,但是由于反映的内容不符合事故的客观真实,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瞒报”,应当理解成:行为人主观方面存在故意,对本应依法上报的事故人为的加以全部隐瞒或者部分隐瞒。其后果是,事故的真实性没有得到及时的反映。从形式上看,“瞒报”与“迟报”相近;从结果上看,“瞒报”与“漏报”、“谎报”相近;从主观恶性上看,“迟报”和“漏报”均不存在主观故意,而“瞒报”、“谎报”则存在主观故意。
如何对违法行为进行准确定性,是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关键,关系行政执法机关能否“依法行政”,关系到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能否不败诉,关系到法律的权威和政府形象的树立。现实遇到的难题是,在事故报告中,究竟什么样行为应当定性为“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它们之间的差别在哪里?如果定性错误,可能导致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导致行政违法。
鉴此,笔者建议对事故的上报行为仅作二类定性:一是“迟报”,即只要上报的内容是真实的,仅仅是时间程序上、形式上不能满足法定条件,即可以认定为“迟报”;二是“错报”,即只要上报的内容存在不真实的情况,这里包括全假或者部分假,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都属于“错报”。这样的分类可能更能方便执行,更有利于操作。
2.负责人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按照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我国行政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是本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是本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主持本行政机关的工作。在行政机关正职缺失时,主持本行政机关工作的副职是负责人。无论正职主持工作还是副职主持工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只有一人,任何行政机关不可能同时存在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负责人”。笔者认为,事故发生时,有关负责人能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施救固然是好事,一能体现领导对事故的高度重视,二能对事故施救起到较好的协调作用,这些都是积极有益的。但是,社会存在分工,政府与部门之间虽说分工不分家,但事实运作过程中存在分工合作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正是这种社会分工才出现职责分工,才有权责对等的需求,才有恪尽职守的要求,才能减少推诿扯皮现象。如果所有的事故都要求人民政府负责人赶赴现场,只恐怕人民政府负责人力不从心,加上政府负责人每天承担大量的日常工作,也无法抽出更多的时间来应对事故,客观现实中也没有这种必要。社会要发展,事故发生也就在所难免,而且是天天有事故。倘若让省长、市长、县长凡事故必躬亲,经常奔波于事故现场,疲于应付事故而荒于政务,现实中几乎不可能办到。笔者考虑,既然政府的“负责人”只有一个,而政府的“领导”可能配有几个,能否将赶赴现场的“负责人”改成“领导”,这样或许会更有利于操作。从人头数量来看,多配几个政府副职可能更大,更有助于解决“负责人”奔赴现场的精力体力问题。
3.“现场有关人员”、“本单位”
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由于事故可能在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以外的区域发生,这里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是指那些人?是与事故单位存在组织、人事、工资、劳动关系的人,还是与事故本身造成的后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在现场的人员。笔者认为,在事故现场的自然人合法权益因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受到侵害,该自然人应当属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如果该自然人与事故发生单位没有工作隶属关系或者是没有固定职业,要他们向他们的各自“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于事故的施救没有太多的现实意义,也有悖于条例的立法本意; 特别是对于没有固定职业的,谁又该是“本单位负责人”?需要具体的规定,以便于操作。
4.应急预案的启动条件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笔者认为,应当谨慎启动应急预案,能够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的尽可能采取其他措施进行施救。因为每个事故应急预案所包含的内容比较多,需要涉及多个部门,需动用大量的人财物力。该程序一旦启动,其耗费将一直延续到事故现场清理、伤病人员救治直至善后处理,成本将是非常高的。如果没有一个启动应急预案的标准,该应急预案就很容易被启动,势必给事故单位增加不必要的经济负担,也会无意义地牵扯政府精力,占用社会有限公共资源,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当前,强调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有必要对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条件加以明确。现实中也没有一遇到事故就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必要。比如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很小的事故,在车间作些简单处理就足以消除影响的,这就没有必要去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5.“有关”的范围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所有的人不应当都是有关人员,“有关”人员的范围也既不宜盲目扩大,也不宜过度缩小乃至于将真正有关人员排除在外,这就需要一个标准来认定。没有标准,可能也只能依据调查组的主观意志来自由判断?容易导致把无关的人员牵扯进来。操作起来的结果很可能造成影响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活动,甚至变相成为违法干预、侵害生产经营单位的自主权。事故调查行为属于行政执法,有些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由企业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该调查组是否也就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如果“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该调查组又该采取什么措施?
6.“擅离职守”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具有法定职责岗位的“擅离职守”比较容易理解,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岗位职责可能随机程度会大一些,随时可能根据市场的变化而调整,比如岗位撤并、出差在外、无法及时赶回,客观原因失去联络无法联系,交通工具不变或者没有交通工具等等,都可能导致无法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条例规定的“擅离职守”该如何理解,如果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是否应当被认定为擅离职守?谁有权认定擅离职守?这些需要明确规定,才有利于操作。
三、其他问题
(一)事故报告的内容有待于进一步的细化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单位的名称、证照登记编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单位成立时间、办公地点或者住址、经营范围、主管机关等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及事故的简要经过
时间上统一以公元时间、24时制。地点上明确到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门牌号(当地的“土名称”。当地的交通状况,事故现场的描述从上到下,从左到右,从前到后,点线、条块结合等等。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上岗前或者事故发生前的现场人数清点、统计,事故发生后的人数清点、统计。可以从劳动防护用品领用情况、核对交接班对照表等方面推算事故现场的人数。损失方面重点统计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商品存货及其他物件损失情况。
4.已经采取的措施
事故上报情况,现场施救情况,现场指挥情况,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现场交通通讯情况,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情况。现场无法解决需要支援情况,比如:存在哪些未能自行克服的主要问题,对财产如何保护,对人身采取那些保护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对报告中陈述的事实应当提供、随附有关证据。
(二)公安机关的追捕归案能力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公安机关的侦查缉捕能力不容置疑,也是其业务之重点。但笔者还是有些疑虑,对公安机关提出高要求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要求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可能要考虑现实。前阶段有些地方提出“命案必破”,结果是否所有的“命案”都已“侦破”,即便把一个地方的所有警力都都投入命案的侦破工作,想要“命案必破”也很难。从公安机关现有人员素质、设施配备、其他装备等主客观条件来分析,能保证依法立案,并采取积极的强制措施加以侦破已经是很高的要求了。有些犯罪嫌疑人不是主观上想让其归案就能归案的,不仅我们国家目前做不到,就西方最发达的国家也无法办到。“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在现实生活中是根本做不到的,而且不仅是现阶段做不到,将来也做不到,除非人类已经建立完美的共产主义社会制度,已经不存在任何社会矛盾。
(三)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可以看出,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的形式主要有二种,第一种是国务院直接牵头组织形成的调查组,第二种是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牵头组织形成的调查组。这种“授权”是否需要通过行政法规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还是通过发布国务院决定的形式予以确定,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是以行政法规立法形式确立,那么,如果没有法定事由并依照法定程序,被“授权”的部门对此类特别重大事故均有权直接代表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因为这种“授权”具有显著的“独占性”、“排他性”。
(四)地方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
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司法实践中,“授权”与“委托”通常都是合并使用,“委托”应当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的核心是授权,没有授权的委托是空洞的,委托是形式,授权是内容,不宜将授权和委托人为地分开使用。此外,地方政府无权“创设”进行“授权性”立法。在同一条例作出“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等二种不同的规定,不难看出这二者之间应当存在较大区别。相对前款规定的“授权”,笔者认为,条例规定的“委托”应当理解成单项委托,即接受委托的部门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事故调查结束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之日止,这期间有权以委托人的名义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对于其他事故,未经委托人委托,该部门没有调查权,不能当然的取得合法的调查资格。条例对如何办理和执行授权委托也没有具体的规定。
(五)行政执法活动具有明显的“地域性”,不得跨越行政区域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公安机关刑事侦察活动)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以上”二字应当删除)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的属地原则无可争议,也符合我国目前的行政管辖的基本原则,即由行为发生地管辖为主。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其参加的地位?作用?是否作为事故调查组成员,履行事故调查组成员的职责?如果履行职责,意味着跨行政区域进行行政执法,这将涉嫌违宪。另外,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如何得知发生事故?谁负有义务、负有责任通知、报告“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这些问题,条例没有解决,实践中是很难操作的。
(六)建议建立事故调查组人员的回避制度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是指参员事故调查的各成员单位,不是指个人。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似有不妥,应当是调查组人员应当与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笔者认为,在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应当引入或者建立回避制度。
(七)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3.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篇三
编制单位:中国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向莆铁路FJ-4标项目部
编制:
审核:
批准:
施行日期: 年 月 日
中铁一局向莆铁路FJ-4标项目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制定中铁一局向莆铁路FJ-4标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一、事故等级划分: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各工区、班组和个人对发生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项目部负责人报告,项目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采用最快捷的传递手段,在最短时间内向向莆铁路公司指挥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
(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六)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项目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 3 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三、事故调查
(一)对于未满足一般事故条件的事故或未遂事故,项目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满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一般事故条件的事故,按照(国务院493号令)有关规定上报处理。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项目领导、各部室负责人组成。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4、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四、事故处理:
事故处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者未得到处罚不放过;没有制定出解决办法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4.公司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理办法 篇四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事故处置及信息报告工作,根据《安全
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和报告安全事故处置及信息工作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含工伤、交通、火警、盗窃等)以及群体性事件的信息。
第四条 事故的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
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事故信息报告应在第一时间内逐级向上报送,并及时
采取措施处置,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后果和初步估计的直接
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使用电话快报,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事故已经造成后果或者可能造成的后果。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的紧急处理
事故往往具有突然性,因此在事故发生后要保持头脑冷静,措施得当,一般按如下顺序处理:
(一)首先切断有关动力来源,如气源、电源、火源、水源
等;
(二)控制局面,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打120(110)
等急救电话,及时疏散围观人员和闲杂人员;
(三)大致估计事故的原因及影响范围;
(四)及时报告和呼唤援助的同时抢移易燃易爆、剧毒等物
品,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损失;
(五)采取灭火、堵水、导流、防爆、降温等措施,使事故
尽快终止;
(六)事故被终止后,要保护好现场。
(七)责任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含非工作时间),须
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对事故的处置。
第七条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部门可
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但不得故意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若存在事故蔓延现象应当续报信息并立
即处理。
第九条 发生一般事故的,由责任部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及时
处理;发生较大事故的,由责任部门会同公司分管领导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处理事故情况;发生重大事故的,由责任部门、公司领导赶赴事故现场处理并报告集团公司。
第十条 公司责任部门和分管领导应根据事故信息报告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有关人员协助各职能部门开展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 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
及时查找原因、分清责任;采取措施、清除隐患;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其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未履行事故信息
报告和处置职责的,依照公司规章制度处罚原则予以处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罚款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有关人员对安全事故(含交通、盗窃、工伤等)故意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于100元、200元等的罚款。
第十四条 对公司发生的安全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向
公司报告。
第十五条 部门发生轻伤事故以及火灾等无伤亡损失1万元以
下的,免除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车间主任及工段(班组)负责人分别给予50—200元处罚。
第十六条 发生重伤,群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的无
伤亡事故,对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车间主任及工段(班组)负责人分别给予100—1000元处罚,有直接责任或情节严重者按相应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发生死亡以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无伤亡
事故,对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车间主任及工段(班组)负责人分别给1000—1500元处罚,有直接责任或情节严重者按相应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不含基数)按损失5~
20%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处罚;超过1万元按损失5%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原因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他
人伤亡或公司财产损失的,可同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致他人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给予
停工或辞退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致他人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给予辞退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由于责任人自身过错造成安全事故发生,因事故
受伤或死亡酌情减轻或免除经济处罚,可同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明显违章,重复违章或后果严重(含可能的后果)
时部门及公司相关部门可以直接要求其停工待岗整顿。
第二十四条 重复违章或后果严重(含可能的后果)时可报公
司批准给予辞退,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故意装病或隐患事实真相骗取工伤待遇的,按骗
取所得收入的1~5倍进行罚款,并给予停工或辞退处分。
第二十六条 辅助工发生安全事故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考核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进入其他部门进行实验生产等活动时发生安全
事故或违章操作,按要求办理了“作业许可申请”则由活动组织部门承担主要责任,否则由接受进入的部门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外来人员在公司发生工伤事故,相关部门负责监
5.新疆项目部安全事故处理意见 篇五
2013年10月8日16时10分,当事人井###驾驶车牌号为新AS@@@@的科雷傲牌小型越野车承载着当事人赵##,沿省道207线由西向东行驶时,由于避让其他车辆时操作不当,自翻在道路北侧路基下,造成车辆损坏,当事人井###、赵##受伤的交通事故。
但是对于新疆项目部是不是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为没有展开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目前无法确定。
建议:
1、立即封存@@@处该项目部安全管理资料。
2、组成工作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展开调查,认定事故责任。
3、对该项目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认定管理责任。
现在只能提供可能涉及的有关规定供领导参考。
对于有关单位、个人根据直接责任人可适用以下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七条因以下原因造成事故的,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
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根据我局2010年下发的《生产安全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14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有责任的,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15条对于发生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国家规定处以罚款,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收入30%的罚款。
第16条对于发生一般事故的生产领导,处上收入30%乘事故责任比例的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处年收入的60%乘事故责任比例的罚款;对次要责任人,处上一40%乘事故责任比例的罚款。
6.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 篇六
1 制度规定的调查组成情况
1.1 事故调查的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五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它规定了政府(部门)是事故调查的主体地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确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说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事故调查主体地位。
1.2 事故等级的划分规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确定第三条确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 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 事故调查权限规定
按照规定,不同等级的事故由不同级别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的相关规定和事故分级标准,可以确定出不同等级事故对应的事故调查主体。见表1事故调查权限表:
2 石油化工行业事故调查组成情况
针对石油化工行业事故调查,我国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与其它事故一样,依据等级事故设定处理权限。
2.1 从石油行业实际发生过的事故,统计出所有事故的等级情况
以我国某综合石油公司为例,统计对象设定为该公司油田、炼化、销售、管道、工程设计、工程建设等26家地区公司;统计年分为2000~2008年。统计科目为工业生产亡人事故:
(1)发生1人死亡的事故:54起,占事故起数的82%;
(2)发生2人死亡的事故:5起,占事故起数的7.5%;
(3)发生3人以上死亡的事故:6起,占事故起数的9%。
其中,除去油田等单位外,针对石油化工企业而言,2000~2008年间,八家炼化企业工业生产亡人事故统计如下:
a)发生1人死亡的事故:11起,占事故起数的85%;
b)发生2人死亡的事故:2起,占事故起数的15%。
2.2 统计分析结果
(1)石油化工企业事故等级情况。
通过对石油化工所发生的等级统计分析,发生工业生产事故且造成1人或2人死亡的事故占到100%。所以,石油化工企业发生一次伤亡3人以上的事故较少,即发生特别、重大、较大的事故少。
(2)调查组成情况。
按照国家对事故的划分标准,大多数事故属于一般事故范畴。为此,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发生在石油化工企业的这些“一般事故”的调查组多数由“县级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上述结论,使人们首先想到的是相应级别的调查组织是否有事故调查能力。对于工艺复杂,涉及专业较多的石油化工事故多数应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组织调查。这里就有一个调查能力问题,不仅仅是专业技术能力,而且涉及到控制能力问题,相当一部分县级政府有无这方面的专业能力。同时,石油化工企业多是当地的支柱行业,县级政府的控制力多半会“打折扣”。即使对于发生了较大、重大事故,由于辖区内事故的频次有限,市级(省级)政府的调查能力仍然值得考虑。
3 美国石油化工事故的专门调查机构
3.1 事故损失巨大、后果严重,应对石油化工行业给予重视
石油石化是高危行业,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点,设备隐患、制度缺陷、程序遗漏、工作疏忽或个人违章行为,都可能造成巨大事故,引发严重后果。从国外的事故看,1984年墨西哥城石油液化气爆炸事故,使650人丧生,数千人受伤;1984巴西国家石油公司Enchova Central石油平台爆炸,37人死亡;1988年7月6日晚英国北海油田的帕博尔·阿尔法平台火灾爆炸,造成165人死亡,保险赔偿近30亿美元。事故后,又用了60多亿美元改善安全;1989年的EXXON公司VALDEZ泄油事故,各种赔偿和罚款达80多亿美元;1989年美国菲利浦公司休斯敦化工厂总厂爆炸火灾事故,全厂性毁灭,2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5亿美元;1991挪威国家石油公司Sleipner平台倒塌,损失12亿美元;1995美孚尼日利亚油井爆炸,13人死亡,25人受伤;1996安然公司天然气管线爆炸,33人死亡,69人受伤;1998埃索Longford天然气爆炸,8人死亡,69人受伤,损失10亿美元;2001巴西国际石油公司P36平台沉没,10人死亡,损失5.15亿美元;2006尼日利亚国家石油公司天然气管线爆炸,200人死亡;2010年4月20日深夜,美国路易斯安那州海岸线以南80 km,墨西哥湾北部海域突然响起巨大的爆炸声,英国石油公司海上石油钻井“深海地平线”的工作平台上,顿时燃起熊熊大火,一场可能是“美国有史以来最严重的”原油泄漏事故发生。美联社报道,7.8亿升原油泄入墨西哥湾。它造成的损失是空前的,对于深海钻井业的影响是革命性的。国内发生的事故看,2003年12月23日,重庆市开县高桥镇的川东北气矿16号井发生特大井喷事故,井内喷射出的大量含有剧毒硫化氢的天然气四处弥漫,造成243人中毒死亡,2 142人入院治疗、65 000人被紧急疏散安置。此次灾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6 400余万元。
3.2 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应给予石油化工行业专业化位置
由于资产庞大、专业多样、工种繁杂,加之连续作业和点多、面广、链长等特点导致石油化工企业发生事故涉及的行业多、专业强,往往会牵扯到多个行政事故调查主体单位。1984年12月,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在印度博帕尔市郊农药厂发生异氰酸甲酯泄漏的恶性中毒事故,3 000人中毒死亡,20余万人受伤且大多数人双目失明,67万人受到残留毒气的影响;美国和印度的律师代表博帕尔市的受害者向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提出850亿美元的赔款和罚款。涉及工艺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健康卫生。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6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 908万元,并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经过深入调查、取证和分析,认定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石油化工企业安全事故总是与环境污染、中毒健康联系在一起。
3.3 国外的专门调查机构建设
目前世界各国都制定、颁发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成立超脱的事故调查专门机构。如1986年美国“挑战者”号航天飞机事故,并不是由美国航空航天局组织调查,而是由美国总统任命的特别专家组进行调查。美国的石油化学事故调查由化工安全与危害调查委员会(Chemical Safety And Hazard Investigation Board,CBS)负责。CSB成立于1998年,主要职能和任务是对固定装置和设备发生的化学物质事故进行调查以确定其发生原因,并对事故相关工厂、管理机构(如OSHA、EPA)、工业组织和劳工团体提出安全建议,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1]。同NTSB一样,CSB也是一个独立的联邦机构,它平等且独立于EPA和OSHA等相关政府单位,不受其他部门管辖,总部设立于美国华盛顿首府,其五位核心委员是由美国总统指定任命并经美国参议院确认,委员会主席作为委员会的首席执行官兼行政长官。委员任期五年,其下有若干的专业调查员。委员须具备与事故调查相关的技术专长,包括事故再现技术、安全工程、人因理论、化学品安全、毒物学及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等。CSB调查人员包括化学和机械工程师、工业安全专家及具有在私立和公共部门工作等相关经验的其他专家。国会给予CSB独一无二的法定使命,CSB所进行的调查就是确认事故的原因,而不管这些原因是否与违反现行制度有关。
美国化工安全与危害调查委员会(CBS)是一个独立的科学调查机构而不是一个常规的政策执行机构。CBS是依据1990年通过的《清洁空气法案修正案》而建立的。然而该委员会直到1998年一月才正式开始投入工作。参议院的立法记录上这样描述:“新的CBS的主要职责是对事故进行调查,判断导致事故的原因和条件并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在法律上任何其他机构或政府官员均不得干涉该委员会的工作”[2]。
我国的安全事故(包括石油化工事故)调查虽然在每个层级上都有事故调查机构,但就全国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来说,每个事故的调查都被孤立起来,没有专门的石油化工事故调查独立机构。而以美国为例,美国化学安全与危害调查局(CSB)专门针对石油化工行业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可以包括各专业力量。由于石油化工行业的事故原因往往较为复杂,涉及多个行业的职能管理,只有相对固定一支调查专家力量,才能使其专业性得以发扬。
4 结语
综上所述,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工艺复杂,发生事故后的危害极大。鉴于目前事故调查机制规定,对于一般性事故仅由县级政府组织进行调查,不能满足事故调查力量需要。建议建立专门的石油化工事故调查的独立机构,强化专业管理。
参考文献
[1] 陈国华.国外重大事故管理与案例剖析[M].北京:中国石化出版社,61.
7.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 篇七
关键词:电力系统;电力调度;安全操作;事故处理
中图分类号:TM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3) 24-0000-01
电力调度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以及供电质量,因此,作为新时期背景下的电力企业必须重视电力调度工作,并努力提高自身电力调度安全操作水平以及事故处理能力,以此确保电力系统运行的可靠性与稳定性。
一、电力调度工作中的相关规范
一是在电力调度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做到集中精神,始终坚守岗位,同时实行分班轮换制和工作负责制,促使工作人员对电力调度工作做到认真负责,以此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电力调度工作质量。
二是对相关电力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其目的是为了能够及时发现设备中存在的问题,从而迅速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解决。对设备进行巡检时,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第一,走到设备现场进行检查;第二,按照规章规程对设备进行仔细检查;第三,由于需要检查的设备较多,一些设备光对其外部进行检查上是无法准确判断问题的,所以,在检查设备外部后还应静听设备发出的声音,通过设备发出声音来判断设备是否正常;第四,如果有必要,对于一些不带电的设备还应采取用手触摸的方式进行检查,通过手与设备的接触来感知设备温度、振动情况等,以此来判断该设备是否运行正常。通常情况下设备巡回检查应配置两人为一组来执行,这样有助于提高设备巡回检查工作的效率。
二、电力调度工作中的安全操作
(一)倒闸操作
在电力调度工作中最为关键的环节之一就是倒闸操作,倒闸操作时稍有不慎就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因此,必须做好倒闸操作工作,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范执行。为了确保倒闸操作工作的顺利进行与完成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进行倒闸操作时必须由电力调度人员来负责发布命令;第二,充分明确操作内容;第三,采取填写操作票的方式并指派监护人对操作票进行复核;第四,操作人员与监护人员应先模拟图板预演倒闸操作,操作过程中相关人员必须集中精神专心致志;第五,倒闸操作分多项进行,所以没完成一项操作就必须进行一次仔细的检查,以此确保操作正确;第六,完成倒闸操作后应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检查,以此确保倒闸操作工作质量[1]。
(二)防止调度误操作
一是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以此提高电力调度人员素质涵养、安全意识,同时实行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以此增强人员的工作责任感。二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种规章制度,严禁出现违章操作的行为,一旦发现必须进行严惩。三是加大人员技术培训力度,在培训中不断引入先进的技术和知识,并针对新设备的应用积极推广新的操作技术,以此提高电力调度人员业务能力和操作水平。电力调度人员通过积极参加各种培训教育活动不仅能够提升自身的整体素质,还能够增强人员的事故处理能力,做到遇事处变不惊,沉着冷静。
三、电力调度工作中的事故处理
由于电力调度工作事故具有意外性、不可预见性等特点,这就加大了电力调度工作的难度,同时也对电力调度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电力调度工作中不仅应具备较高的安全操作水平,还应居于较好的事故处理能力。有效处理电力调度工作中的发生的事故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电力调度人员是最为关键的因素,必须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和心理素质,对电力调度工作有充分的了解,掌握专业的技术技能,对电力调度工作中涉及到的电力设备有足够的认识,例如设备技术性能、主要作用、工作原理、运行方式等,熟悉电力调度工作中的规章制度。
(2)对电力系统中继电保护装置有足够的了解并能够熟练正确的使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时,电力调度人员必须正确指挥继电保护装置的投退,这就要求电力调度人员必须掌握一定的继电保护知识,以便当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时,电力调度人员能够根据自身掌握的知识以及实际情况准确判断事故原因、范围,从而及时采取正确的方式对事故进行处理。
(3)熟悉电力设备的运行方式,实行交接班制度,且每一班的调度人员都应对其工作情况进行仔细记录,以便为电力事故的发生提供依据。下一班调度人员来接班时应对上一班做好的记录进行查阅,以便在工作中做到心中有数。注意重要线路的检修工作,一旦发现故障必须进行重点警示,从而严禁电力事故的发生。
(4)电力调度人员在工作中应充分了解电气设备的运行状况,一旦电气设备运行状况发生异常,应马上汇报指挥站内的工作人员,对异常状况进行分析断定,若是无法继续运行,则应及时下达退出运行指令;如果能够继续进行运行,则应做好事故预想并提出相应的事故解决措施。此外,密切关注电气设备运行情况,做好事故处理准备。
(5)电力调度人员在处理事故时应严格依照电力调度工作规章制度以及电力系统运行规程进行,同时电力调度人员掌握事故处理方法,做到沉着冷静,处变不惊[2]。
四、结束语
总之,电力事业是一项关系民生更影响社会的重要事业,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因此,本文对电力调度工作中的安全操作和事故处理进行了分析与探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不仅能够为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良好的保障,还有助于促进我国电力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孙英杰,蒋艳红.试论电力调度工作中的安全操作和事故处理[J].神州,2012(12):16.
8.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 篇八
学生安全和意外事故的处理制度
为了有效防范突发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12 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我校特制定学生安全和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应急处理程序及报告制度:
一、学生安全和意外事故防范措施。
1、创造安全的外部环境。
小学生的安全是社会的系统工程,学校和家庭不可能承担其所有的监护责任,还需要整个社会的关注,从每个细节做起。建立“三位一体”的联控联防长效机制,形成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参与的青少年安全防护体系。
2、增强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加强安全教育
(1)、增强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学校领导应本着对党的教育事业,对学生负责的态度,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高度出发,增强抓好学校安全的使命感、责任感。严格执行学校安全工作规定,讲安全、抓安全,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学校领导对教师、学生乃至家长均要加强安全教育。掌握一些突发事件来临时求生的方法。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季节、地域、环境等不同特点选择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预防教育,使师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防突发事件等安全知识的教育。
(2)、加强安全教育:学校安全教育应以学生为主,同时对教职员工开展教育。
安全管理重点在于预防,重视和加强小学学生及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是有效降低事故率,保障学生安全的重要手段。要根据学生的年龄、年级特点,环境、季节特点及有关规律适时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伤害等方面的教育。要
善于利用与学生紧密相关的事例教育学生,从中吸取教训,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安全素质。
(A)、加强风险教育。根据学生年龄小、认识水平低、风险意识差的特点,加强对学生特别是低年级学生的风险教育,使学生对社会上存在的一般危险有基本的认识,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避免因缺少对危险后果的认识而酿成意外事故。
(B)、加强防范救护教育。对学生进行安全防范和自我救护教育时,要着力培养学生在紧急情况下的自救能力和处理问题能力,确保在发生事故时不至于手足无措,能够采取合理而有效的救护手段。这不仅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需要,也是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基本要求
(C)、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避免因心理原因引发突发事故。要创新心理健康教育的方式方法,提高学生的信赖度。在潜移默化的过程中让学生接受心理健康教育。
(D)、加强对教职工的安全教育。要进一步严明教职工的职业纪律,切实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要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对在职教师进行资格审查,坚决清退不符合教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对因身体等因素不适宜教育教学工作的,要调整工作岗位。要加强对教师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教育,提高教师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法和技巧,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所引发的各种损失。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意识,努力改善学生的学习、生活环境,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3、明确任务,强化措施,建立安全制度,预防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校园伤害事故有时是防不胜防,不可能完全避免的,学校要做好防范工作,降低、尽可能地避免发生意外伤害。(1)、建立安全制度。
第一、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检查校舍,一旦发现危房,要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定期检查教学设备,对有可能造成伤害的教学设备,要及时更换,一时不能更换 2 的,明令不准使用。定期检查消防设备,过期的起不到消防作用的,要尽量更换。
第二、安全值班制度。课前、课后、午间、晚间,凡是学生在校期间都要安排教师值班,做到时时处处都有人看着。值班要有规定、有记录、有检查。
第三、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学校要明确教师、学生乃至家长各自的安全责任。课堂上,教师要对学生的安全负责,教师体罚学生要接受教育或行政处罚。当学生离开学校,学生家长要对学生的安全负责。全面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制。严格执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制,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紧迫感。要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层层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切实完善信息上报制、事故报告制、大型活动校外活动审批制。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以电话、网络或纸质文字方式逐级上报真实情况。
第五、建立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全面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要居安思危,未雨绸缪,主动出击,优化管理,切实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确保师生生命健康安全。要制订处置事故工作预案,并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应急工作小组,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生命财产损失。(2)、采取安全措施。对一些可能造成未成年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工作和活动要采取安全措施。同时,做好安全隐患的经常性排查和及时整改。对学校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排查,建立台帐,进行跟踪。能够立即整改的,要坚决立即整改;一时整改有困难的,要明确监督责任,严防死守。(3)、消除安全隐患。
消除安全隐患,要以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为中心,以防止重大安全事故为重点,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情绪,切实解决“标准不高、工作不实”的问题。着力抓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
发生;加强食品卫生和防疫工作,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加强对学校危险品的管理;加强学校门卫的管理。
二、学生安全和意外事故的处理程序及报告制度:
1、及时抢救紧急求援
学生在校发生安全伤害事故,应当得到及时救助。校医应在第一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对受伤学生进行现场救护并根据学生受伤情况,决定是否应当采取紧急报警救护措施。如需采取紧急报警救护措施的,学校应立即采取紧急报警救护措施(紧急报警电话:110 ;紧急救护电话:120)。
2、迅速疏散现场人员
学生在校发生安全伤害事故,学校有关人员在得知情况后,应立即组织人员维护事故现场秩序,迅速疏散现场人员。疏散现场人员时,要本着 “ 爱护生命、少受伤害 ” 的原则,组织、指挥学生优先脱(逃)离危险境地。
3、及时向上级报告
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值班人员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校园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电话报告,24 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如属于重特大安全事故,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进行报告,并根据事故发展、救治的情况随时进行续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4、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应当在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将学生发生伤害事故的情况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需要学生的监护人到学校参与救护、处理事故的,学校应尽可能地提供方便。
5、注意保护事故现场
发生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现场,学校要组织人员注意保护,防止任何人对事故现场进行破坏。事故现场是分析发生的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
6、处理好事故善后事宜
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现场处理结束后,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各部门、各专业部要处理好事故中受到伤害学生的善后事宜。
7、对事故按 “ 五不放过 ” 的原则进行结案处理
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按 “ 五不放过 ”(即:事故原因不查明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得到追究(处理)不放过、事故安全隐患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相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结案处理,以认真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8、学生意外事故处理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积极做好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2)、认真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做好学生教育教学活动和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以及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安全。
(3)、加强学生安全防范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和自我保护意识。
(4)、加强对学校的校舍、场地教育教学、生活设施的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限期整改,不留隐患。
(5)、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组织学生校外活动,要牢固树立 “ 安全第一 ” 的思想,精心组 织、周密安排,做好每个环节的安全工作,做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格履行安全职责,确保不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6)、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依法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7)、保证信息畅通,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9.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 篇九
处理规定考前冲刺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__往往会导致预警系统的误警和漏警现象的发生。A.信息灵活性的缺乏 B.伪信息
C.信息不全面
D.信息系统不健全
2、重大事故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和__。A.必然性 B.关联性 C.偶然性
D.不可避免性
3、某化工厂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死亡18人,并摧毁了上亿元的设备。接到事故报告后,厂领导应当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但不包括__。A.将临近易燃物移走,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现场 B.对轻伤者实施急救,将死伤者送进医院
C.及时、如实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D.组织事故调查,并处理责任人
4、铁路列车在区间发生事故时,应由立即报告铁路局列车调度员。A:车站值班员 B:运转车长 C:段长 D:站长
E:立即转移账户上的资金
5、通过采取技术和管理手段使事故发生后不造成严重后果或使后果尽可能减小,这是__。A.事故预防 B.事故控制 C.安全管理 D.事故对策
6、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应于每季度后的__日内,将本地区上季度的《职业病季报表》报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A.20 B.30 C.40 D.60
7、[2009年考题]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禁止利用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A:公路 B:铁路 C:航空 D:内河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8、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A: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B: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C: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D: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9、人机系统常见事故的原因不包括__。A.人的不安全行为 B.设备磨损或恶化 C.设备本身有缺陷
D.机械所处环境的变化
10、下列不属于锅炉安全附件的是。A:安全阀 B:爆破片 C:水位计 D:防爆门
E:立即转移账户上的资金
11、__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现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及其相关管理方案进行评价。A.目标
B.制定管理方案 C.初始评审 D.应急预案
12、__是针对某种具体的、特定类型的紧急情况,如危险物质泄漏、火灾、某一自然灾害等的应急而制定的。A.综合预案 B.专项预案 C.整体预案 D.现场预案
13、生产经营单位的农民工每年必须接受再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__学时。A.24 B.72 C.8 D.20
14、[2011年考题]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A:主要负责人 B:安全管理部门 C:安全生产委员会 D:工程技术部门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15、调节锅炉气压就是调节其__。A.燃料量 B.风量 C.给水量 D.蒸发量
16、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在短期内多次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应依法予以关闭,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的期限是 A:2年 B:3年 C:5年 D:终身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17、[2009年考题]目前在手提式灭火器和固定式灭火系统中,广泛应用的灭火剂是。
A:水灭火剂 B:干冰灭火剂 C:干粉灭火剂 D:泡沫灭火剂
E:立即转移账户上的资金
18、从防止触电的角度来说,绝缘、屏护和间距是防止__的安全措施。A.电磁场伤害 B.间接接触电击 C.静电电击
D.直接接触电击
19、×年8月6日18时,驾驶员甲驾驶装满液氯的槽罐车驶入某高速公路B56段,20时许,槽罐车与驾驶员乙驾驶的货车相撞,导致槽罐车撞坏,槽罐破裂,液氯泄露,造成除驾驶员甲之外的两车其他人员全部死亡。撞车事故发生后,驾驶员甲不顾槽罐车严重损坏,液氯已开始外泄的危险情况,没有报警也没有采取措施,就迅速逃离事故现场,由于延误了最佳应急救援时机,泄漏的液氯迅速汽化扩散,形成了大范围污染,造成了该高速公路B56段附近村民30人中毒死亡,285人住院治疗,近万人紧急疏散,7日2时,应急人员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村民的紧急疏散和氯气污染区伤亡人员的搜救,并对现场进行了紧急处置。导致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
A:槽罐车和货车相撞,导致液氯泄漏
B:槽罐车被撞坏解体的槽罐技术设计存在缺陷 C:对于货车驾驶员教育培训不够 D:村民缺乏对液氯危害的认识 E:抢险小组对事故的处理措施不当 20、安全系数的提高应通过__来达到。A.增加构件尺寸 B.增加构件重量 C.增加费用
D.优化结构设计
21、发生重大、大事故的基层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向分局提出重大、大事故报告,分局接到报告后7日内向铁路局提报重大、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铁路局接到报告后__报送铁道部重大、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A.3日内 B.5日内 C.7日内 D.10日内
22、某商厦2002年10月竣工投入使用。商厦共6层,其中地下2层、地上4层,耐火等级为二级,占地面积3200㎡,建筑面积7900㎡,高20.4m。商厦地下2层是家具商场和货物仓库。家具商场主要经营红木家具、沙发、席梦思床垫、办公桌椅等。地下1层主要经营副食品、百货等。地上1层主要经营小五金、小家电、文体用品、服装、日用品等;2层主要经营服装;3层仅有一些货架摊位;4层东侧和南侧为办公区,北侧有一间会议室,西侧为某歌舞厅KTV包间,中部为某歌舞厅大厅。火灾当晚歌舞厅内有400余人。2010年12月25日20时许,员工王某在地下1层中部进行焊接操作时,电焊火花顺着钢板上的孔洞掉落到地下2层中部,引起楼梯上的沙发塑料泡沫等物品起火。王某等人发现起火后,用室内消火栓通过孔洞向1层浇水扑救,但火势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反而越来越大,他就同其他职工一起逃离现场。21时35分公安消防支队接到报警后,相继调集31辆消防车、200多名消防人员赶赴火场,随后又请调公安、武警等单位协同作战。由于这次火灾起火部位在该商厦的最底层,东北和西北两个楼梯间上下贯通,着火后形成烟囱效应,在风压的作用下,大量有毒烟雾很快扩散到整个大楼。火灾发生后,该商厦有关人员盲目采取了全楼断电措施,楼内又未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致使全楼漆黑一片,给扑救火灾和人员营救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公安消防部队在火灾扑救中,共营救遇险人员106人。22时50分将火控制,26日0时37分将火彻底扑灭。这起火灾事故造成309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75.3万元。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min。A:15 B:20 C:25 D:30 E:35
23、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接到死亡事故或者一次重伤__人以上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报各自的上一级主管部门。A.2 B.3 C.4 D.5
24、操作限制开关是__的具体内容。A.本质安全 B.失效安全 C.定位安全 D.布置安全
25、煤矿安全监察的工作方式包括视时监察、__重点监察和一般监察。A.特殊监察 B.实事监察 C.实时监察 D.特种监察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依法设立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A:法律 B:行政法规
C:企业规章制度 D:执业准则 E:委托合同规定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中规定设计最高时速低于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A:120 B:80 C:70 D:60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3、根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规定》,关于资质证书管理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由安全监管总局制作,资质证书由证书及附件组成
B: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向社会公告取得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业务范围、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
C:增项评审不可与定期监督评审合并进行 D: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为3年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4、普查在医学领域的适用范围有。A:发病率较高的疾病 B:死亡率较高的疾病
C:具有灵敏度和特异度较高的检查或诊断方法 D:普查方法便于操作、易于接受 E:具有实施条件
5、下列属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是。
A:具有0区或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B:国家级的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
C:具有2区或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D:汽油提炼车间
E: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6、__负责跟踪事故的所有费用并进行评估,承担其他职能未涉及的管理职责。A.事故指挥官 B.后勤部
C.资金/行政部 D.策划部
7、《安全生产法》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行使以下__职权。A.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的权利
B.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利 C.对安全生产违法人员实施行政拘留的权利
D.重大事故隐患危急情况下的紧急撤出作业人员的权利
E.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权利
8、防止意外释放的能量引起人的伤害或物的损坏,或减轻其对人的伤害或对物的破坏的技术称为__。
A.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措施 B.辅助措施
C.防止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措施 D.工业卫生技术措施
9、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主体包括__。A.社会责任主体 B.企业责任主体 C.中介服务主体 D.政府监管主体 E.集体责任主体
1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__。A.撤职处分,当事故处理完后再给予30日以下的拘留 B.戴罪立功,当事故处理完后再处以30日以下的拘留 C.降职处分,对述匿者给予20日以下的处分
D.降职、撤职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的拘留
11、《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__,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A.职业保险 B.职业健康监护 C.职业健康检查 D.职业健康管理
12、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内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这些危险工序包括 A:药物混合 B:造粒 C:装药 D:卷筒 E:搬运
13、《安全生产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这里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具体包括。A:各类生产经营企业 B:个体工商户 C:公民
D: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E:华侨
14、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厂矿企业和农村基层生产单位需用黑火药、烟火剂时,海上运输、捕捞及其他作业船需要民用信号弹时,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______。A.《爆炸物品许可证》 B.《爆炸物品准用证》 C.《爆炸物品通行证》 D.《爆炸物品购买证》 15、2010年11月11日10时30分左右,某省某市某城二期住宅工程某栋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造成18人死亡、1人受伤。据查,该工程建设单位为某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设备制造及租赁单位为某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单位为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由于前一天晚上将施工电梯擅自升高,第二天未经检测民工乘坐施工电梯至18层时发生坠落。该施工现场属于特种作业人员的是。A: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 C:起重信号工
D:登高架设作业人员 E:电焊工
16、某建筑企业,企业经理为法定代表人,设有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该企业在其注册地的某项工程施工过程中,甲班队长在指挥组装塔吊时,没有严格按规定把塔吊吊臂的防滑板装入燕尾槽中并用螺栓固定,而是用电焊将防滑板点焊住。某日甲班作业过程中发生吊臂防滑板开焊、吊臂折断脱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45万元,丧葬及抚恤等费用60万元,处理事故和现场抢救费用28万元,设备损失200万元,停产损失150万元。此次事故发生后,组成事故调查组的部门和单位应包括。A: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B:工程监理单位 C:地市级公安部门 D:县级环保部门 E:县级工会
17、关于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下列说法中,有误的是。A: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 B: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 C: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约束性 D: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18、目前,根据特种设备监察工作的特点,我国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主要有三种方式。下列属于“监督检查”内容的是 A:电梯制造单位生产许可监察 B:锅炉设计单位资质许可监察 C:压力管道事故调查
D:起重机械制造安全性能监察 E:食品生产企业
19、《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A:营业收入 B:利润 C:销售额 D:成本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20、漏电保护装置主要用于__。A.防止人身触电事故 B.防止中断供电 C.减少线路损耗
D.防止漏电火灾事故 E.监测一相接地故障
2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零售业务的店面应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区保持__ m以上距离。A.300 B.400 C.500 D.600
22、某建筑企业,企业经理为法定代表人,设有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该企业在其注册地的某项工程施工过程中,甲班队长在指挥组装塔吊时,没有严格按规定把塔吊吊臂的防滑板装入燕尾槽中并用螺栓固定,而是用电焊将防滑板点焊住。某日甲班作业过程中发生吊臂防滑板开焊、吊臂折断脱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45万元,丧葬及抚恤等费用60万元,处理事故和现场抢救费用28万元,设备损失200万元,停产损失150万元。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 6441-86),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包括。
A:私自改装,使用不牢固的设施 B:塔吊司机作业时未加注意 C: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 D:塔吊吊臂防滑板开焊 E: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
23、为了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对生产经营活动安全实施全面的法律调整,其内容最为丰富。A: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B: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C: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D: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制度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24、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A:值班人员 B:施工人员
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D: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25、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下列事故中,属于较大事故的是。
A: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B: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C:1 000万元以上5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D: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10.浅谈变电运行事故分析及处理 篇十
【摘 要】变电运行事故严重影响了电网的安全、稳定、可靠运行,给用户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导致变电运行事故的原因包括设备制造和设计问题、设备老化与维护问题、电网结构影响稳定运行、安全管理问题等。为了有效地防范、处理变电运行事故,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基础设备管理、完善综合自动化装置、提高运行设备的可靠系数、加强设备治理、优化安全管理。
【关键词】变电运行事故;分析;处理
随着国民经济的突飞猛进,电力需求增长日益加剧,电网规模不断扩大,电力的稳定运行显得非常重要。一旦出现运行事故,就将给人民生活与社会经济带来较大的损失。所以,分析变电运行事故,探究有效地处理措施,确保电力安全、稳定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变电运行事故原因分析
1.1设备制造和设计问题
设备制造和设计问题是引发变电运行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不合格的产品质量会严重影响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入网运行的电力设备如果存在制造或设计上的问题,将会埋下重大的安全隐患。通常,设备制造或设计问题主要包括制造质量问题、设计缺陷、设备选型问题等。据相关研究表明,投入运行不到三年的新设备和投入运行20年以上的老设备出现故障的概率最高。由于部分新设备是新研发产品,设计、制造工艺、技术等仍然不是非常成熟,在实际的运行中非常容易出现问题。此外,部分制造厂家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在生产时过分压缩成本,导致产品难以完全达到相应的质量指标要求,无法满足变电运行的标准。还有一些新增的设备、技改更换的设备在运行时无法匹配原有的设施,从而导致变电运行事故。
1.2设备老化与维护问题
设备运行老化的原因主要有两个。首先,变电站投入运行时间较长,在电网中长期运行的设备的机能、零部件逐渐老化,比如闸刀锈蚀难以合到位,从而引发事故。其次,非正常使用导致设备老化加剧。例如温度对变压器的使用寿命有着较大的影响,在运行过程中过高的绝缘材料温度,会缩短变压器的使用寿命。因为目前的用电负荷增长日益加剧,在用电高峰时部分变压器会满负荷,甚至超负荷运行,导致绝缘材料温度升高过快,加剧老化。要想保持设备能够正常运行,就必须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及时地检修处理各种设备问题。然而,由于变电运行的设备相对较多,设备检修人员不足,在用电高峰期设备无法退出满负荷重载运行等原因,正常的设备检修、维护难以按照计划实施,从而埋下了设备安全运行隐患。
1.3电网结构影响稳定运行
近年来,我国用电需求增长迅猛,用电负荷越来越重。虽然供电公式不断扩大电网改造,但是仍然难以充分满足用户用电的需求,供需矛盾突出,电力供应量不足,每逢到了夏季或冬季的用电高峰期,大部分变电站都会满载荷,甚至超负荷运行,拉闸限电现象时有发生。因为过大的用电负荷,电网经常处于零备用状态,导致电网安全稳定裕度保持在最低水平,从而极易导致变电运行事故,造成大面积停电。
1.4安全管理问题
在管理上的一些问题是导致变电运行事故的间接原因。第一,变电运行管理工作随意性大,部分领导没有转变传统的管理理念,习惯于发号施令,不能结合变电运行实际开展安全管理工作,没有将安全管理落实到行动当中。在变电运行管理上,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没有合理的管理规划。第二,各种监督机制、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为了强化电力运行管理工作,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变电站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行为标准规范。只要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就能够有效地保障电力安全。然而,在实际的工作中,许多单位没有认真落实这些规章制度,没有将这些规章制度落实到具体工作当中,从而导致管理的漏洞。第三,不科学的管理方法。部分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严格管理片面地理解为处罚、震慑,缺乏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难以实现管理的目标。第四,缺乏有效地激励机制。变电运行管理没有建立起有效地激励机制,难以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主动性,难以充分防范安全隐患。
2.变电运行事故处理对策
2.1加强基础设备管理
在改造变电站或新建变电站时,必须严格控制设备的质量。避免由于设备的设计或质量缺陷导致变电运行事故。在选择设备时,必须严格筛选制造厂家,对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或出现过产品质量问题的予以排除,在设备招投标时不允许其参加。选定设备生产厂家后,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生产厂家能够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生产,控制产品质量,做好出厂试验工作。杜绝材质、制造等存在问题的设备投入到变电站改造或新建项目中,防范于未然。变电站各个安全管理部门,需要严格把控设计、规划、设备选型、设备选厂、安装、调试等相关环节。实行工程质量终身制和质量验收责任追究制度,提高设计、采购、安装等各个环节人员的设备质量意识,确保入网设备符合相关标准,杜绝安全生产隐患。
2.2完善综合自动化装置
综合自动化装置能够对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防止由于设备异常而引发事故。变电运行综合自动化装置能够监视、调节、协调、控制电力系统的各个元件,将能量的不正常释放控制在允许的范围之内,确保电力设备稳定运行。它可以采集高压电气设备的信息,以判断避雷器、变压器、断路器等的状态;可以采集故障录波器、继电保护装置的各种数据,以便于检测电气设备。在线监视系统对设备运行状态、电网运行参数进行监测,判断设备是否出现异常状况,一旦发生异常运行,就会马上自动报警、闭锁出口,避免事态扩大。在实际的操作中,应当应用微机防误闭锁系统,减少人员操作时的误操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2.3提高运行设备的可靠系数
要确保变电安全运行,避免由设备缺陷而导致的异常事故,就必须加强设备运行状况监控,提高运行设备的安全系数。电力生产运行人员应当配备电力电缆故障探测仪、成像仪、远红外测温等先进的监控设备、仪表、仪器,正确评估设备的运行状况,从而争取能够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并进行及时地处理,杜绝安全隐患。与此同时,还必须提高电力运行设备的检修维护质量。在设备检修中,应当遵循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确保运行设备的性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严格控制检修质量关,详细记录检修过程,建立修后档案台帐,保存相关的检修资料,为分析、判断设备的运行状态提供客观的参考依据。为了有效地提高设备检修的质量,应当完善设备检修制度,实行以状态为依据的检修,替代过去定期检修。以设备的实际运行状态作为检修的依据,能够使设备检修更加科学、有效,更好地利用人力、物理,确保设备运行质量。
2.4加强设备治理
设备老化是导致变电运行事故的重要原因。为了避免设备老化导致的安全运行隐患,就应当评估运行设备的状况。根据设备的具体状况,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制定设备整改、改造、综合治理规划。对负荷不均衡或容载比较小的变电站,可以更换有载调压大容量变压器。在更换时,应当考虑负荷的增加情况,预先留有一定的裕度。及时更换使用性能差、运行不稳定、技术落后、运行多年的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刀闸、开关等老旧设备。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先进的组合电器。如果暂时无法更换接地网、支柱、设备架构、蓄电池、电容器、避雷器等辅助设备,就应当对这些设备进行全面的维修检查。
2.5优化安全管理
合理有效的安全管理能够预防变电运行事故,并且能够及时地应对已经发生了的变电运行事故。为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相关部门可以采取风险管理法,切实提高员工和管理者的风险意识,提高他们的防控风险能力,使变电运行安全管理工作从严格监督向自主管理迈进,再从自主管理向团队互助迈进,提高预防控制各种安全隐患事故的能力,从而实现超前防范、控制。与此同时,还必须不断优化安全管理监督与保证体系,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确保各项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监督与保证体系、企业安全文化以及员工激励机制共同构成了全面安全管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应当对设备维护、员工培训等安全管理过程进行科学评估,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采用恰当的方法加以改进,建立起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3.结语
11.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 篇十一
1 安全保障机制的基础:事前采取防范措施
1.1 校方
1.1.1 保证体育器材、场地安全性,并加强管理
具体表现在:(1)体育设施质量与安全责任伤害事故直接相关,应购买使用高质量体育产品。(2)体育场地应规范充足,应避免设计缺陷造成伤害事故,同时提倡建立绿色、环保式运动场地。(3)把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学校总体规划,保障资金供应。(4)注意体育设施的保养维修,建立维修与保养制度并责任到人,定期检查体育设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学生练习安全。
1.1.2 对教师进行认真细致的安全教育
(1)增强法律意识和保护学生的安全意识
从现有文献资料来看,学校管理者与教育者法律意识淡薄是引发学生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校领导在加强法律意识、提高管理水平的同时,应在教师中大力开展法制、纪律和安全教育,组织教师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了解国内外典型案例,认识伤害事故的严重性和预防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教育工作,形成时刻注意保护学生安全的习惯和对学生人身安全负责的法律意识,使教育者认识到:一旦发生体育伤害事故,教师责无旁贷,为做好学生伤害事故防范工作打下基础。
(2)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陈旧、错误的教育思想常会导致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因此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不仅是热爱学生、顺利实施教育活动的前提,也是保护学生、依法施教的前提。
(3)提高心理素质水平:心理健康有问题的教师往往不能保持良好的情绪状态,驱除烦躁、抑郁或焦虑情绪的能力较弱,不能宽容学生的“过错”,容易将工作压力或个人生活的不幸转嫁给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对学生心理、身体上会造成有意无意地伤害。因此消除不正常心态情绪,使教师树立健康向上的积极工作态度,将对教学活动产生积极影响。
(4)进行应急措施教育:大学生虽然在法律上已届成年,但心理、实践经验和相关知识的局限使其在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时,往往会陷入慌乱、不能冷静、正确地处理问题,因此一旦发生体育伤害事故,教师如能临危不乱,镇静地正确应对和处理,就能极大地降低学生的恐慌和受伤害的程度,所以教师有必要学习和掌握体育伤害的紧急救护和处理措施。
(5)有组织地提高教师的体育教学能力和掌控课堂、指导训练和组织竞赛的水平,减少学生出现体育伤害事故的概率。
1.1.3 对学生采取经常性安全教育
(1)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
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帮助学生树立起自我保护和防范体育伤害事故的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是减少和避免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关键。学校应根据学生年龄、心理特点和身体发育水平,结合体育教学、竞赛实际情况,通过丰富多彩的形式,有时效、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学生进行体育安全知识和事故处理的教育,如普及各种常见体育损伤的预防与处理知识、通过学生体育伤害的典型案例教育学生认识其严重性,刺激学生自觉形成防范事故的主动性和警觉性,树立自我保护意识。
(2)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增强学生心理承受能力
由于生活内容稳定和相对单一,加之家长和社会过分看重理论知识学习,实际造成目前我国“学习成绩是家庭教育唯一重心”的不正常现象,过重的学习负担容易使学生产生心理障碍,遇到困难和挫折时心理承受能力差的学生会出现惊慌失措、盲目冲动甚至自残和伤害他人的心理倾向,而体育活动作为宣泄学习和生活压力的通道,往往容易出现各种形式的对抗和摩擦,因此学校有必要通过加强德育教育、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聘任专业心理教师负责心理咨询辅导等措施,提高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心理健康程度,减少因心理障碍导致的学生体育伤害事故。
(3)组织学生经常参加体育锻炼,增强体质。
现行教育体制下,各级各类学校中挤占体育课现象极其普遍。青少年身体正处于发育旺盛期,缺乏必要的体育锻炼和运动不但影响其健康发育,更易造成体质要衰弱,间接导致体育类伤害事故高发。因此,教育并组织学生经常进行适宜的室外体育锻炼对防范体育伤害事故意义重大。
1.2 体育教师
(1)保证安全知识的授课时间。体育教师在技术教学过程中穿插讲解安全卫生知识,同时在雨天等特殊情况下安排室内教授,以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知识储量。(2)课前认真备课,合理安排练习内容,科学调整运动量和强度,避免局部负担量过大引起运动损伤。(3)课前仔细检查场地器材,排除可能的安全隐患。(4)通过集中注意力练习、游戏等手段使学生在心理、生理等方面都做好充分准备活动,适应体育项目的要求。(5)上课过程中,注意因人、项目、天气、状态调控运动量和强度,并针对项目特点与需要,贯彻循序渐进、由易到难的教学原则。(6)注意学生的表现,尤其重点注意“困难生”和“尖子生”,防止其因训练超出身体承受能力或过于兴奋而出现运动损伤。(7)加强保护帮助,在进行体操等动作复杂、易出现安全事故的项目时,有意识采取不同方式的保护帮助,并通过培养体育骨干、指导学生相互保护帮助及有目的地安排学生进行受伤处理演练等措施,增强学生应对和处理体育事故的能力。
1.3 学生
(1)保证充足睡眠和营养,保证良好身体状态。(2)认真做好身、心两方面的准备活动。(3)认真听、看教师的讲解示范,保证技战术的正确性。(4)仔细检查场地器材,避免因场地原因造成损伤。(5)练习和比赛中注意不做超出能力和可能伤及他人的危险动作。(6)掌握一定的体育运动损伤的处理与恢复知识。
2 安全保障机制的关键:事中及时应对处理
2.1 体育教师
遇到体育伤害事故时,教师应保持冷静,一方面检查学生受伤情况,对事情做出初步判断,并视伤害程度进行处理,另一方面暂停本班相关体育活动,合理安排其他学生进行安全性更高的锻炼或休息,同时通知体委监管,直至事情处理完毕。如外班学生受伤,教师应主动承担起照顾其他学生的任务,协助出事班体育教师全力处理问题。
2.2 学生
遇到体育伤害事故,首先待在原地、保持原状,然后冷静运用平时所学知识判断受伤部位和程度,若损伤轻微略加活动后一切如常则不做要求,若发现行动困难、剧痛、昏厥甚至有断骨现于体外时,不要擅自移动身体任何部分,及时向教师或他人求援并拨打120。
3 安全保障机制的保证:事后处理
教师应将事故发生过程与处理措施写成报告上交教研室,同时对学生进行适宜的关心帮助;学校应通过相关调查对事故进行正确定性,同时委托班主任组织照顾受伤学生并积极联系保险公司办理赔付等相关手续;学生应积极进行正当权益的申诉和维护,同时积极恢复。
4 结论与建议
长期以来,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一直是学校行政处理和法律诉讼的难点,本文通过研究认为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动员学校、教师、学生三方力量,抓好事前预防、事中处理和事后保障问题,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机制能有效降低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率。根据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和赔偿工作难度极大的现状,建议:1.尽早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2.依托商业保险建立学生体育伤害事故赔偿机制。
摘要: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一直是学校行政处理和法律诉讼的难点,本文认为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抓好事前预防、事中处理和事后保障问题,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机制能有效降低其发生率。根据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和赔偿工作难度极大的现状,建议:(1)尽早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2)依托商业保险建立学生体育伤害事故赔偿机制。
关键词: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安全保障机制
参考文献
[1]白莉,等.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的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3,(5):25-28.
[3]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律建设司.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释义务实用指南[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2.
12.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细则 篇十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和顺利调查、处理,维护财产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系指在公司建设项目范围内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或与之有关的施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行车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职业病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其他安全事故。
第三条 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分级:
(一)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必须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五条 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
第二章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现场负责人报告;单位现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监理单位、公司指挥部、公司安全质量部报告,同时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重大及以上事故或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同时直接向公司报告。
第八条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至公司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时应当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公司领导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第十四条 参建各单位、指挥部、公司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 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做好配合工作。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经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事故发生单位要成立事故调查组。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事故发生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或机构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0日。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二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 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二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务院、铁道部等有关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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