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4-06-28

北京市丰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3篇)

1.北京市丰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篇一

丰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违反全程办事代理制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程办事代理制的监督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廉政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改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所有全程办事代理制窗口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任免部门或者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人追究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人事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对全程办事代理制窗口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违反全程办事代理制规定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案件。

第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赔礼道歉;

(二)通报批评;

(三)告诫;

(四)调离岗位;

(五)停职检查;

(六)责令引咎辞职;

(七)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五条在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一)不按照政务公开规定的项目、依据、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和结果的;

(二)丢失或者损毁申请人审批材料的;

(三)拒不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批准理由的;

(四)不按规定告知申请人享有投诉、举报、控告、复议和诉讼权利的;

(五)实施审批后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六)对符合规定和标准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七)在规定时限内未予办理完毕的;

(八)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不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补正全部内容的;

(九)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

(十)对已被取消或者撤销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或者变相审批的;

(十一)在依法规定的审批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或者限制的;

(十二)对符合规定条件应当予以批准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批准的;(十三)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予以批准的;

(十四)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的;

(十五)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十六)向申请人提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交纳保证金、参加保险等不正当要求的;

(十七)因个人原因对新政策法规不了解导致审批错误的;

(十八)其他在实施行政审批中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一)至(五)项规定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责令赔礼道歉、通报批评、告诫的处理;情节严重造成影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调离岗位、停职、责令引咎辞职的处理。

第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六)至(八)项规定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九)至(十七)项规定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从重处理。

(一)全程办事代理过错行为发生后,拒不承认过错,拒不改正或阻挠责任追究的;

(二)对举报、揭发、控告、申诉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行为;

(四)全程办事代理过错的发生是因为玩忽职守、循私舞弊、以权谋私、索贿受贿造成的;

(五)因全程办事代理过错给管理相对人造成严重损害的,或给劳动保障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责任。

(一)全程办事代理过错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对全程办事代理过错行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消除不

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责任人分为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

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其行为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是指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对违反全程办事代理制规定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领导人超越职责范围干预行政审批,导致错误发生的,该领导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全程办事代理错误发生的,决策人为主要责任人,提出并坚持违法或不当意见的科、室、事业单位负责人或具体工作人员为次要责任负责人;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的科、室、事业单位负责人或具体工作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两人以上共同导致本办法第五条或第九条所列行为发生的,按个人在行政审批错误中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全程办事代理制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应当进行调查:

(一)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

(二)经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做出变更,或者撤销决定的;

(三)经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做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判决的;

(四)上级机关要求调查处理的。

第十六条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全程办事代理制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检举、控告,需填写《违反全程办事代理制规定投诉、检举、控告表》。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检举、控告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在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同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受理机关收到的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投诉、检举、控告,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受理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违反全程办事代理制规定的案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在做出违反全程办事代理制规定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违反全程办事代理制责任追究的处理决定必须书面送达有关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责任追究的决定不停止执行。

对责任人做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同时报送同级监察部门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2.北京市丰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篇二

实行政务公开是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为政清廉,优化服务质量,实现机关职能和作风转变,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保证,是增强工作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途径。劳动局坚持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要求为指导,切实按照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内容,创新政务公开形式,突出政务公开重点,提高政务公开水平,形成了从上至下,全方位的政务公开体系,有力地促进了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开展,为全县经济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现将近年来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政务公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我们成立了由局长任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项政务公开措施的落实。建立健全了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把政务公开工作分解到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强化了“一把手挂帅、副职领导具体抓,责任到股室,落实到人头”的工作机制,各处及各股室切实把政务公开各项措施落实到日常业务工作中,使政务公开工作与日常业务工作融为一体,整体同步推进。

二、健全制度,加强监督,确保政务公开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由于局领导的高度重视,我们建立健全了本局岗位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办法,着重规范制度的贯彻执行,坚持用制度管人治事,确保政务公开各项措施的贯彻和落实。近年来,我 1

们努力完善监督机制,局纪检组实施三项措施确保政务公开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一是通过多种形式,将办事依据、办事流程、办结时限向社会公开,让社会监督。二是把承诺事项、便民措施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从制定措施到监督检查都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和规定,有效地保证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三是强化社会监督。由一把手牵头成立了工作监督小组,设立监督意见簿和意见箱,公布了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投诉意见和建议,坚持做到“有诉必理、有理必果、及时反馈”。这些年来,受理群众意见和建议3000多条。

三、强化措施,突出重点,认真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一)突出重点,公开重要事项。我局抓住涉及关键工作、关键环节,突出群众关心、社会关注、与群众利益关系最密切的重要事项,从内容和形式上重点加以深化。重点公开了劳动局及局属各单位工作职能,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办理程序及办理结果,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管理和工伤认定,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职工退休审批,局内人事变动等。

(二)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我们把工作重点由“改进服务态度”转移为“提高行政效率”。先后多次精简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重新审视对外业务,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办事时限。

(三)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网上政务公开。我局从2004年起就投入一定经费建设了局域网,联通互联网和党政网,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及时公开各项劳动保障业务。目前,xx劳动保障网站正在建立,准备内设机构、职能、人员、编制及服务内容、服务承诺、责任追究、劳动保障政策、用工信息、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等在网上进行公开,以更加快捷的形式,及时、全面地向群众和社会公开。

(四)加大宣传力度,公开形式活泼多样。我局从实际出发,采取了上墙、上网、上大厅电子显示屏、示牌、印发资料、其他媒体发布、宣传活动等形式公开政务,效果明显。

四、公开政务,提高效率,推动劳动保障工作

通过深入开展政务公开,提高了办事效率,增强了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推动了劳动保障工作,近几年均超额完成了全年的目标任务,被市政府、市局评为全市劳动保障工作先进单位,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肯定,深受全县人民群众的好评。

3.北京市丰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篇三

《办理异地迁转户籍职工调动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条件(范围)

符合市政府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和补充条件的异地跨地区调配在职的高素质、技能型人员及家庭团聚类和政策性安置类人员。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调入单位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二)《职工商调表》一式四份(盖章);

(三)调入单位申请报告;

(四)按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未婚证、计划生育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已婚人员的配偶及子女户口簿,学历证、学位证、职业资格证或技术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及证件鉴别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申请家庭团聚调入的除提供第四项资料外,还须提供配偶单位(或街道)夫妻分居证明,及配偶的学历证、学位证、职业资格证或执业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证等证件;

(六)政策性安置类(随军)调入的提供随军申请报告表、军官证和独生子女证件;

(七)在证件审核过程中有疑问的,按要求到相关部门开据证明。

三、申请要求和办理程序

(一)填写商调表;

(二)凡申请办理异地迁转户籍职工调动的企业,携带要求提供的资料,到办事窗口报送,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三)企业及调动职工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所有复印件用A4纸,由申报单位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四)经核准,符合准入条件的人员,在本市人口计划指标内,由本局在《工人商调表》上加具核准意见;(五)用人单位凭已加具意见的《工人商调表》、《调动通知》、调动职工的相关资料到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招工及到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投保手续;

(六)用人单位凭招工花名册、劳动手册、社会保险增员月报表(原件及复印件)办理调动职工的《入户卡》;

(七)用人单位携带《入户卡》及相关资料,到市公安局(西湖路88号)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起15个工作日内核准,特殊情况的,2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本服务事项不收费。

六、办理政策依据

(一)《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2003]72号)

(二)《关于实行广州市区入户卡管理办法问题的通知》(穗计社[2003]123号)

(三)《关于贯彻执行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计[2004]13号)

七、领件须知

当事人请持受理回执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办理邮递。领件时请仔细检查、核对有关材料。

八、受理部门 劳动工资处

地 址:广州市梅东路28号梅花村大厦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

邮 编:510600 咨询电话:87656125(服务窗口)83330716(业务办公室)

监督电话:87656283 83318367 网址:http:///serv(服务窗口)http://(业务办公室)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函〔2004〕479号

关于广州市企业招(调)异地迁转户籍职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有关企业和单位: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2003〕72号,以下简称《意见》)、《关于贯彻执行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计社〔2004〕1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结合本市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企业招(调)异地迁转户籍人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意见》和《通知》中的人才引进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家庭团聚类、纳税类、补充吸收类人口准入基本条件和补充条件的准入人员,有本市企业正式招(调)用的,可按有关规定程序到本局申请办理招(调)异地迁转户籍职工的手续,本局将按计划和规定进行审核和办理。开发区内单位(企业)调进有特殊需要来市的人员、特殊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技能人员的,请到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申请。

二、本市企业招(调)异地迁转户籍职工的准入基本条件和补充条件按《意见》和《通知》执行。

三、各类申请招(调)异地迁转户籍职工的企业,需要提交有关人员以下的资料(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一)以人才引进类条件申请的:

1、申请人才引进单位的用工报告、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

2、《工人商调表》(一式四份)或《广州市用人单位招用异地迁转户籍关系技能人员申请表》(一式三份)(以下分别简称《商调表》、《申请表》);

3、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的证明;

4、被引进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未婚证或结婚证、计划生育证、独生子女证、已婚人员的配偶及子女户口簿;

5、被引进人员的学历证、学位证、职业资格证或专业技术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以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上述证件鉴别证明或相关信息的查询网址。

(二)以家庭团聚类条件申请的:

1、《商调表》(一式四份);

2、调入单位用工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

3、调入人员配偶单位(或街道)夫妻分居证明;

4、调入人员本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证、独生子女证及子女户口簿;

5、调入人员配偶的学历证、学位证、职业资格证或专业技术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以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上述证件鉴别证明或相关信息的查询网址。

(三)以纳税类条件申请的:

1、用人单位的用工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

2、《申请表》(一式三份);

3、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的证明;

4、被招用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未婚证、计划生育证、独生子女证、就业证或《劳动手册》,社会保险投保年限证明,已婚人员的配偶及子女户口簿复印件;

5、市地方税务部门确认并出具的证明、授权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或本人直接提供的个人所得税的原始票据。

(四)以补充吸收类条件申请的:

1、用人单位的用工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

2、《申请表》(一式三份);

3、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的证明;

4、被招用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未婚证、就业证或《劳动手册》,社会保险投保年限证明;

5、被招用人的学历证、本市或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以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上述证件鉴别证明或相关信息的查询网址;

6、被本局、团市委评为“广州市十佳务工青年员工”的,须提供相关证书。

四、办理招(调)异地迁转户籍人员的程序:

(一)凡申请办理招(调)异地迁转户籍职工的企业,携上条所要求提供的资料,到本局办事窗口报送(办事窗口未公布之前,可到本局劳动工资处报送,下同),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二)经核准,符合准入条件的人员,在本市人口计划指标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商调表》或《申请表》上加具核准意见。

(三)用人单位凭已加具意见的《商调表》或《申请表》、被招用人的相关资料分别到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东华南路148号),市或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招工及社会保险投保手续。

(四)用人单位凭招工花名册、劳动手册、社会保险增员月报表(原件及复印件)到本局办理被招用人的《入户卡》。办理商调的,同时领取调动通知。

(五)用人单位凭《入户卡》及相关资料,到市公安局(西湖路88号)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五、办理时限:

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特殊情况的,在25个工作日内核准。

六、企业及被招用人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本局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将取消申请资格,并将相关资料转交有关部门查处。对严重违反人口户籍政策的,按照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贯彻执行我市常住人口调控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计社〔2004〕13号)的规定,5年内暂不受理入户申请。

七、各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请布置下属企业做好招(调)异地迁转户籍人员工作,属补充吸收类的基层企业申报计划由主管部门汇总。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可直接报送到本局办理。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摘录)(摘自穗府〔2003〕72号)

„„

四、人才引进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一)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人才,准予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或分批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其未成年子女入户实行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来本市创业或被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及社会保险纳入我市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企业、非企业单位和外地单位驻穗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单位)正式录(聘)用(包括调任、转任,下同)或招用,按规定办理录(聘)用手续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国内外学术、科学技术带头人。

(2)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的人才。(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4)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

(5)具有国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或出国留学并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才。

(6)具有国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不包括助理级执业资格,下同)或在国外取得硕士学位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

(7)经批准调任、转任到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或正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8)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高级人才。

(二)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人才,属于未婚或已婚配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准予人才本人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已婚的夫妻双方均是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人才,夫妻双方均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准予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来本市创业或被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正式录(聘)用或招用,按规定办理了录(聘)用手续或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办理了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同时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3)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4)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高级职业资格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4、所学专业、所毕业学校、所拥有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所从事的工种(岗位)等符合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目录(见附件2)。„„

六、家庭团聚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一)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投靠配偶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1.配偶在本市有合法住所。2.配偶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配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资格、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

(2)配偶在本市3年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0万元。

(3)配偶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职业资格、技师资格,夫妻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后的结婚年限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年限(最低不低于2年)。

(4)配偶领有市残联核发的《广州市残疾证》或区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夫妻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后的结婚年限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年限(最低不低于2年)。„„(7)对不符合本条第(1)至第(6)款条件的其他投靠配偶人员,夫妻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后的结婚年限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年限(最低不低于5年)。„„

七、纳税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非本市常驻户口人员,准予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一)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创业)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达到3年。

(三)在本市3年内个人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0万元。„„

九、补充吸收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有关人员,准予登记、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

(一)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中级职业资格,在本市就业和缴纳社会保险达到5年,年龄在30周岁以下,所拥有的职业资格、所从事的工种(岗位)等符合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申请入户的有关目录(见附件2),有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或企业招用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的未婚的特殊技能人员。„„

3、被评为“广州市十佳外来青年员工”的人员。„„

5、其他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技能人员和特殊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本市年度人口计划指标 „„

十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其解决夫妻分居的结婚年限相应延长5年。

十三、本文件所规定的合法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房地产权、已领取或暂未领取市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广州市房地产证》或《房地产权证》的固定住所,合法承租的有一定期限的住所,政府或用人单位(学校)安排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产权的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

广州市人口准入补充条件(摘自穗计社〔2004〕13号)

一、《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第四条第(二)项第3.(1)款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

(一)所学专业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本科专业。

(二)毕业学校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军队普通高等学校)。

二、《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第四条第(二)项第3.(2)款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

(一)所学专业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准的本、专科专业。

(二)毕业学校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军队普通高等学校)。

(三)所拥有的专业技术资格是国家人事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所拥有的执业资格是国家人事行政部门认可或国家人事行政部门与国家主管部门共同认可的各类执业资格。

三、《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第四条第(二)项第3.(3)款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

(一)拥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考核颁发的各类技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

(二)实际从事的工种(岗位)与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中的考核职业(工种)相一致。

四、《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第四条第(二)项第3.(4)款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

(一)拥有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或其授权的劳动保障部门考核颁发的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中的考核职业(工种)名称符合《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第6号)中规定的以下工种(职业)目录: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和化学检验工。

(二)实际从事的工种(岗位)与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中的考核职业(工种)相一致。„„

八、《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第六条第(一)项第3.(7)款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夫妻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后的结婚年限满6年。„„

十一、《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第九条第(二)项第1款的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

(一)所拥有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由我市或省的劳动保障部门考核颁发,考核职业(工种)名称符合《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第6号)中规定的以下工种(职业)目录: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音响调音员、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化学检验工和养老护理员。

(二)实际从事的工种(岗位)与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中的考核职业(工种)相一致。

证书鉴定单位

(摘自穗控办〔2004〕4号)

1、广东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15号 联系电话:83133948

2、省教育厅学历鉴定中心 地址:农林下路72号三楼 联系电话:37626990

3、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地址:惠福东路546号广东就业服务大厦八楼 联系电话:83184171

4、市人事局对外办公中心 地址: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一楼 联系电话:83550408 83555791

5、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地址:东华南路148号市劳动就业大厦10楼 联系电话:83819962

上一篇:民事模拟法庭庭审观后感下一篇:初二作文800字-渴望长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