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调解工作(共9篇)
1.公安机关调解工作 篇一
基层一线民警特别是派出所民警都有切身体会,在部分治安案件的处理中,很多矛盾纠纷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由此形成治安、刑事案件,甚至酿成上访案件及群体性事件,对社会安定造成很大冲击。因此,调解不但能有效化解矛盾,减少对抗和潜在的隐患,更能有效减少因矛盾激化引发的“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如何做好治安纠纷案件的调解已成为当前公安机关迫在眉睫的任务之一。笔者通过对当前民间纠纷的种类、现状以及公安机关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就如何做好治安纠纷案件的调解做出探讨,仅供参考。
一、当前存在的几种比较突出的民间纠纷
(一)邻里纠纷。主要是指居住在一栋楼、一座院落或一个村庄的左邻右舍之间因各种琐事或者积怨发生的纠纷。现实生活中,邻里之间经常因一些道路通行、子女问题或其他公用事业引起小口角发生纠纷,影响邻里之间的和睦相处。
(二)权属纠纷。主要是指财物的所有权、使用权纠纷,土地的所有权、使用纠纷等。常见的有邻里之间宅基地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以及房子漏水问题纠纷、房子高度影响采光问题纠纷等等。这类纠纷牵扯到当事人的根本利益,任何一方都不会轻易让步。
(三)家庭婚姻纠纷。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如:夫妻之间口角、赡养纠纷、兄弟分家财产分割纠纷及子女抚养权纠纷等等,而婚姻纠纷是指订立婚约的双方因一方毁约而发生的纠纷。
“清官难断家务事”,可以说是几千年以来普遍存在的事实。家庭虽小,但却是构成整个大社会的最基本的“原子”,无数个家庭的整合便形成了社会,社会当中自然存在着诸多的矛盾,但不可否认的是每个家庭中的矛盾更是浩如烟海,不可胜数。而家庭矛盾的适时适度的解决又是保障整个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这类纠纷的调解公安机关虽然不宜过多参与,但是可协同社区干部、居民小组长等民间调解组织共同参与调解,对家庭、夫妻、街坊邻居之间的各式各样的矛盾予以化解,从而使每个家庭,乃至整个社会都能够和谐健康的发展。
(四)赔偿纠纷。主要是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和财物损毁赔偿纠纷。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又包括故意伤害他人的赔偿纠纷、过失伤害他人身体的赔偿纠纷以及工伤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赔偿纠纷。财物损毁赔偿纠纷又包括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赔偿纠纷、过失损毁他人财物的赔偿纠纷以及畜禽损毁人财物的赔偿纠纷等。这类纠纷因果关系简单,事实清楚,处理起来就相对别的纠纷简单一些。
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些因环境污染、城管拆建、劳资债权、经济纠纷等引发的新的治安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大量增多。
二、当前民间矛盾纠纷的现状
一是民间纠纷的数量不断趋于上升。在基层派出所的接处警钟,民间纠纷占据了绝大部分,且数量不断趋于上升。以西城派出所为例,今年1-8月份,接警108起,民间纠纷75起,占69.4%;民间纠纷较去年同期上升15.6%。
二是民间纠纷暗藏不安定因素。在众多的民间纠纷中,隐藏着不安定因素,这些因素一旦引发群体性事件,就会造成严重后果,如果处置不当,就是影响社会面稳定的大事。
三是民间纠纷容易转化为刑事案件。民间纠纷虽然因小矛盾引起,但一旦解决不好,或处理不当,就有可能转化为刑事案件,因为一些小矛盾引起打架斗殴头破血流的现象在农村经常发生。
三、当前基层民警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调解范围把握不准。既存在应调解案件未调解,也存在不该调解的调解了。其中调解范围扩大现象尤为突出。实际工作中,大量属于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范围的各类民事、民间纠纷,派出所民警为了及时缓解矛盾、替群众分忧解难等原因,不得不超越行政调解范围进行此类纠纷调解。同时也有少数已构成刑事案件或后果、情节比较严重的治安案件,由于双方当事人要求、办案人法律政策水平不高等因素,以调代处、以调代罚的现象屡有发生。
(二)调解工作不规范。主要问题是取证不及时,延误战机,造成双方当事人责任无法认定,因而无法确定赔偿标准,引起当事人不满。某些民警在受理一些因日常琐事引起的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的一种毛病是常常以为事小,省略了一些基本的访问、取证工作;有的甚至连起码的当事人笔录也省略了,一旦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某些细节问题有分歧就无法得到证实,调解民警就失去对双方责任裁定的依据和说服力,调解就会失败,此时办案民警将做更多的弥补工作,事倍而功半,还有可能被投诉。
(三)调解意识淡薄。调解工作费时、费力,成效似乎也比不上打击处理、追逃、破案等工作。目前绩效考核并不考核民警调解工作导致部分民警对调解工作重视不足,工作随意性强,能推则推,推诿搪塞,久拖不决。有的对调解工作过地自信,认为双方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
制于我,方法简单,在没有做好调解前各项准备工作就作出调解意见,引起双方当事人不满而造成被动。
(四)调解技巧不高。有些民警工作积极,责任心也很强,调解前的准备工作也很充分,但由于调解方法不当或调解程序错误,也会出现调解失败的现象。如有些民警轻信当事人的各种承诺,尽管调解的前期工作都做到位了,分别找双方当事人了解了情况,但由于过于轻信当事人诸如“全部听你(民警)的”、“你说了算”等等“真诚”的承诺,自我感觉良好,在没有摸清双方当事人责任承受度的情况下,就简单地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往往事与愿违。调解结果与当事人心理期望值有较大差距时,调解不易成功,容易引起信访,致使重复调解而耗费大量时间。
(五)调解工作缺乏指导。上级公安机关对于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基本上是一个“空门”,调解水平较高的民警都是自学的,通过调解形形色色的各类纠纷中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来提高自己的调解水平和工作能力。基层民警很少接受过关于调解方面的专门业务指导,也很少见到关于调解方面的业务指导书籍、资料。经常调解失败容易使民警对调解工作产生厌倦甚至产生畏难心理。
四、治安纠纷调解的对策
(一)要加强学习,提升业务素质。纠纷调解工作涉及面广而且复杂,在工作中我们受理的纠纷包括家庭、邻里、宅基地、婚约等纠纷,涉及方方面面。这就要求我们在平时工作中,认真学习掌握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行政处罚法》《民事诉讼法》等。要在工作中,不断地完善充实自己,总结处理,解决纠纷问题的方法,要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有娴熟的群众工作技能。只有这样,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才能做到不盲目,有理有据。
(二)要深入调查,掌握纠纷实情。调解之前,一定要对纠纷的全过程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切不可贸然进行。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解前一定要掌握纠纷的前因、过程和损害程度。对当事人受伤害的案件,民警应提醒就医,并及时到医院了解伤势,制作笔录,让伤者感觉到民警负责的态度,对以后的调解工作会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以保证我们在调解中言而有据、言而有理、结论公正、双方满意。
(三)要耐心倾听,摸清对方底线。调解中,要耐心倾听当事双方的陈述,听取他们的意见。纠纷的实质就是双方的利益冲突,要解决问题就要找准切入点,这个切入点就是双方的利益底线,在双方陈述中摸清对方底线,为成功调解打牢基础。
(四)要分别劝解,消除调解障碍。在摸清双方的利益底线以后,若双方的分歧过大,就应该把双方当事人分开, 分别找双方当事人沟通对案件的认识,共同分析当事人在此案中存在的问题和错责,但不能过多指责对方的不足和错责。同时,可以了解一下双方各自的要求,并掌握双方要求上的差距,如果差距不大,可以进入下一程序;如果差距较大,应再根据案件事实对双方当事人做好说服工作,尽量缩小双方的期望值。同时,在双方分歧较大容易发生争论时,分开做工作,还可以避免双方矛盾再次激化,为下一步完成调解工作打好基础。
(五)要公开公正,确保调解实效。调解原则上只限于双方当事人或当事人的监护人参加,根据情况,从有利于调解成功角度出发,亦可适当让社区干部、单位领导、亲戚朋友代表等参加。他们的参加一方面对调解过程给予监督,另一方面还可对双方的分歧进行调解。调解中一是要宣布调解纪律和基本程序,如:一方陈述时,禁止其他人插话等等。二是双方陈述,检讨本人在此案中存在的问题和错责。三是民警根据掌握的有关证据,指出每一方在陈述中存在自我矛盾或相互矛盾的地方,适当予以批评、指正。四是调解民警作总结性陈述、分析,直到双方当事人基本无异议。五是确定双方在此案中各自的错误和应承担的责任。民警在确定双方责任后,要向双方当事人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提出,则要求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民警应根据事实,对当事人提出的正当理由和意见予以采纳,对无理要求应严肃批评,直到双方无异议。
(六)要制作笔录,确保执行到位。双方达成协议后,一定要制作调解协议。一旦矛盾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最关心的就是协议的执行情况,若执行不到位,矛盾纠纷很可能出现反复。因此,调解协议达成后,我们应趁热打铁,采取措施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协议内容,以巩固调解成果。
2.公安机关快速反应机制研究 篇二
摘 要 公安机关快速反应机制是指由于社会治安管理本身具有突发性、不确定性,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案)件或群众的报警求助一旦发生,公安机关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弄清情况并出动警力进行妥善处置,或适情动员并协调社会有关部门进行紧急处置的一整套运作制度。从目前长沙实践来看,公安机关存在着认识上有偏差、一线巡防力量投入不足、各警种协作能力不强、全社会支持不够等问题与困难。本文试从应急预案制定、设卡堵截与扁平化指挥、联防联动与信息化建设、实战训练与战勤保障的角度,从理论的层面,对建构公安机关快速反应机制的基本模式与重点环节做一些探索和研究。
关键词 公安机关 快速反应机制 长沙
一、前言
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踏上改革开放的道路以来,我国就迎来了前所未有的社会变革期(亦称社会转轨期),政治、经济、文化、法律、道德、社会等各个层面上,都出现了急剧的解构和重建现象。这既意味着我国全面转入现代化的进程,也伴随着诸多社会问题的凸现,因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念的迷乱所导致的一个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犯罪浪潮的到来。
与此相比,我国公安机关的通讯能力、交通能力、实际应战能力,抗干扰能力还始终处于“老牛拉破车”的状况,执法实践中也经常有“眼睁睁看着犯罪分子逃脱”的尴尬局面。虽然场面轰轰烈烈,公安民警也倾力而为,但打击力度和实战效果往往受各种因素影响而大打折扣,犯罪分子漏网比例越来越大,重大刑事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刑事犯罪上升势头没有得到根本性扭转,社会治安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而且发案反弹周期愈来愈短,“严打”效应的持续性也愈来愈弱。传统的人民战争打击型模式已不能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摆脱被动局面,找出新的出路,我国公安机关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吸收、借鉴和推广始于20世纪30-60年代英美警务改革的快速反应机制。
二、概念、地位与问题
(一)概念与内涵
所谓公安机关的快速反应机制,是指由于社会治安管理本身具有突发性、不确定性,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案)件或群众的报警求助一旦发生,公安机关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弄清情况并出动警力进行妥善处置,或适情动员并协调社会有关部门进行紧急处置的一整套运作制度。其导向为实战警务,核心在于速度上争“快”,实质就是果断做出决策,协调各警种有序、高效地运转,动用各种资源,以期掌握处置警情的主动权,尽快控制危机的发展,恢复社会秩序。
(二)地位与作用
认清市场经济环境和城市治安动态形势对警务工作的新要求,从城市现代化和警务发展的战略层次,把快速反应作为警务发展战略来认识与实践,树立以维护治安与服务社会为主导的快速反应机制发展观点,才能全面推进快速反应机制的良性循环。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建立一个完备的快速反应机制应具有如下地位与作用:1.是现代警务工作发展的新要求,体现了城市的现代化和社会进步;2.是现代化条件衡量警务实力和工作绩效的重要标准,显示出公安机关对社会稳定的控制力度;3.是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需要,是适应社会治安动态化的必然选择;4.是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的需要,为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提供了重要的实现形式;5.是改革和加强公安工作的必然要求,推进了具有中国特色警务工作的新实践。
(三)长沙的问题与困难
近年以来,长沙经济建设迅猛发展,人、财、物出现大流动,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但随之长沙的社会治安也日益严峻,犯罪模式由静态向动态转化,社会治安面临新的挑战。为此,长沙市公安机关开始着手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以期在打击、预防犯罪和服务群众等方面进一步提高水平。而正当快速反应机制建设如火如荼之时,2009年长沙于8月2日①、12月4日②分别发生了举城震惊的恶性案件,并迟迟没有侦破。就此目前状况来看,究其主、客观原因,长沙公安机关在快速反应机制建设中尚存诸多问题与困难等待解决:1.对快速反应机制作用存在认识偏差。2.一线巡防力量投入不足。3.各警种协作能力欠强。4.全社会支持不够。
三、基本模式与重点环节
(一)应急预案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快速反应应急预案是公安机关在快速反应中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制定好快速反应应急预案是科学、有效地处置各类突发性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案)件或群众报警求助的前提和重要基础。在预案的制定和修订过程中,要注意突出两个基本要求:
1.注重预案的系统性和层次性。系统性,就是以长沙为代表的各市级公安机关不仅要制定市级、县级总体应急预案,以及街道乡镇、城乡社区应急预案,做到“纵向到底”;还要制定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重点科所队单位应急预案,做到“横向到边”。而且相关预案之间要搞好衔接,特别是要与市级总体预案搞好衔接,使之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一旦启动市级总体预案,就能做到全市上下左右一起联动。市级总体预案也要与省级总体预案搞好衔接。层次性就是要搞好预案的分级管理,按照突发性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案)件或群众报警求助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快速反应工作程序,分层次逐级制定和修订好应急预案,快速反应工作责任和工作要求要逐级细化和具体化,预案的层级越低就越要在实际操作层面上作出明确的规定,避免预案上下一般粗。
2.注重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必须结合本地实际,加强调查和研究,既要吸取以往在处置突发性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案)件或群众报警求助事件中的教训,又要借鉴国内外类似事(案)件的经验;既要遵循突发性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案)件或群众报警求助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又要符合现实中人们面对突发性事件的心理反应和行动方式的变化,针对快速反应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相应的工作原则和措施,增强预案的科学性。可操作性是预案制定和修订工作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各级各类预案都要对其所处的相应级别、相应环节的快速反应工作程序和要求、工作责任和任务,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做到职责落实到岗、任务落实到人、措施落实到位,增强预案的可操作性。应急预案制定后还要加强管理,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检查应急处置工作的疏漏和问题,保证快速反应工作体系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二)设卡堵截与扁平化指挥
设卡堵截,是追捕作案后逃离现场的犯罪嫌疑人,将作案分子围堵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控制侦查范围的一种常用的、有效的手段。设卡的关键是卡点设置是否科学、合理、严密,设卡速度快慢,设卡盘查工作是否认真、细致。要在实地勘查,反复论证的基础上,以公路沿线派出所、交警公路巡逻中队,有条件的地区甚至包括责任区刑警中队为依托,在辖区范围内由近及远设置若干层次卡点。第一层卡点要设在市、郊结合部交通要道上,第二层卡点要设在距离市区20—30公里左右的交通要道上,第三层卡点要设在市(县)际边沿结合部交通要道上。每个卡点都要明确警力数量,具体责任人,卡点响应时间、通信联络方式。一旦发生重大警情,指挥中心要根据发案时间、案(事)件性质、涉案人员、逃跑方向等迅速作出判断,以辖区内卡点为基础,以现场为中心,设定一至三层卡点,正确下达追击及上卡指令,一边追击,一边堵截,形成严密的网络,让犯罪嫌疑人插翅难逃。
扁平化指挥体系最早来源于美国军队,随着CI3系统③在美军中的广泛使用,减少中间环节,指挥幅度更宽、权力更加集中、调动范围更广已是快速反应机制下指挥军队的必然要求。因此美军在摒弃了传统的指挥梯阶长、指挥跨度小的“树状”指挥体系理论(见图1)后,取而代之地提出了层级简明、权责明确、机构精干、关系顺畅的“扁平化”指挥体系理论(见图2)。实战证明,这种指挥体系不但符合现代系统下的作战需要,而且行之有效。
对于公安机关而言,扁平化指挥体系是指由指挥中心直接下达指令,调度一线警力的“点对点”式的指挥结构。以市局指挥中心指挥调度为主,以支队、科室和派出所指挥调度为辅,直接指挥最小作战单元和勤务岗位,实现对警情的快速反应、迅速处置,最终达到提高勤务指挥质效、增强整体防控效能的目的。以长沙公安为例,长沙市公安局已建成300平方米的公安指挥大厅,设有18个工作席位,配备GPS综合调度管理系统、数字录音系统、大屏幕显示及控制系统、图像传输系统、350兆无线调度系统。购置卫星通讯指挥车,实现处置现场语音、图像、数据的实时传输。实行“一级接警,三级处警”的指挥模式,110报警服务台统一接警,报警信息通过公安信息网直接传输到市局指挥中心和派出所。根据警情紧急程度分别由市公安局、区县公安分局指挥中心及派出所指挥室指挥处警。一旦发生街头“两抢”类重大警情,市公安局指挥中心通过电台群呼方式,将民警询问报警人的全过程向街面所有巡控力量通报,同时迅速组织相关警力开展围堵。对于涉案手机,立即向技术侦查部门通报手机号码,启动快速通道,实时追踪定位,为及时接警、快速处警提供技术支撑。
(三)联防联动与信息化建设
联防联动,是指人民群众与公安机关之间、公安机关内部之间整体协作、互相配合的预防、控制、打击违法犯罪的治安管理模式。联防联动是快速反应机制的早期雏形,快速反应机制的建立和推行为联防联动注入了新的内容,加强两者的配套建设,可扬长避短、优势互补,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治安形势的相对变化,群众参与治安管理积极性的相对弱化,对原有的公安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出了严峻地挑战。公安机关在建设快速反应机制的过程中既要坚持公安工作改革方向,又要继续发扬党的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优良传统,实行社会治安联动管理。警力有限,民力无穷。鉴于犯罪嫌疑人一般在犯罪后都必然在城市或乡村道路上逃跑或实施其它活动的客观规律,公安机关要注意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围绕道路活动的各类人民群体。道路两侧的经营者、公交或出租车司机、环卫工人、保安人员、房屋出租户、公路收费站的职工、道路养护工人、木材检查站的林管人员、加油站职工等,都可以发展为公安机关的信息员,成为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力量。
信息化建设,是公安机关依托计算机信息网络、即时数据通信等现代技术,开发、利用各种信息资源,对现有的警务组织、警务模式、警务技术与装备、警员素质进行全面的升级与改良活动。信息化建设旨在从信息结构和信息过程两个角度,谋求在快速反应工作中取得信息优势和主导权,以全面提升公安机关信息化条件下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案)件或群众的报警求助事件的能力。信息化建设可以将蕴藏在诸警种和各技术装备系统中潜在能量转变为现实的强大战斗力,发挥警力倍增器、综合勤务增值器的作用,能够极大提高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笔者认为,从快速反应机制建设的要求出发,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亟需完成三个网络的建设:1.建立立足于“3S”系统(即RS遥感系统、GIS地理信息系统、GPS全球定位系统)的实时指挥网络;2.建立基于城市图像监控系统的社会控制网络;3.建立基于移动警务信息系统的信息支撑网络。
注释:
①参见2009年8月3日潇湘晨报等其他媒体关于长沙望城县“8•2”戴志娥等六人被害一案及后续几天的报道.
②参见2009年12月5日潇湘晨报等其他媒体关于长沙市天心区“12•4”郭朝云被枪杀一案及后续几天的报道.
③一种雷达监测网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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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安机关工作情况总结 篇三
努力开创公安工作新局面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是在我们党带领全国人民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努力奋斗的重要时期召开的一次极其重要的会议。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对于全面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全面开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大的意义。
公安机关是中国共产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必须紧密结合公安工作的实际,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把握,找准公安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结合点、切入点.通过认真学习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多年的工作实践,我认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应重点从强化六种意识、提高六种能力上下功夫。
一、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凝聚班子,统领队伍的能力,牢牢抓住执政主体这个根本。
胡锦涛同志指出:在整个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而班子建设又是公安队伍建设中的核心部分。建设一个民主团结、求真务实、廉洁高效、率先垂范、开拓进取的领导班子和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能征善战、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钢铁队伍,既是公安系统领导干部政治责任之所在,又是每个公安系
1统领导者所精心追求的治警境界和目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是执政中坚,是真正意义上的执政主体,抓住和强化领导干部自身素质本领的提高,就是抓住了掌控整个公安队伍的主动权。所谓“一号令而千军动”,它充分说明了领导干部的特殊地位和作用,能不能建好一流班子,带出一流队伍,是对主要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的检验。因此,我们要深入学习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总结过来抓班子、带队伍的成功经验,不断摸索新形势下班子、队伍建设的规律和特点,增强抓班子建设、队伍建设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不断提升自己的素质,提升凝聚班子、统率队伍的能力,为使公安工作开创新局面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强化宏观意识,提高驾驭稳控社会治安整体大局的能力,确保一方平安。
古人云:“善弈者谋势,不善弈者谋子”。作为领导者,必须具备高瞻远瞩、冷静观察、客观审视和宏观把握大局的能力,切忌舍大求小,一叶障目,要有高屋建瓴的俯视感,有叶落知秋的敏感度,做到宏观在手,微观在握。客观分析评价一个地区的治安局势,把握整体治安态势,寻求区域治安状态的共性和差异性,是领导者确定方略,制定政策,运筹帷幄的客观依据和前提,要用发展的、联系的观点来分析形势,把握走向。所谓发展,就是在动态中比较、把握社会治安规律和趋势,做到未雨绸缪,及早谋化,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所谓联系,就是不能孤立的、单纯的看待本地的社会治安状况,要将其放在一个大范围、大领域去观察和认识。当今社会治安面临着许多
新情况、新问题,人、财、物等诸要素都处在大流动的趋势中,一个地区的犯罪会受到相邻地区、周边局势、国内因素乃至国际形势的影响。只有统揽全局,眼观八方,才能更客观地为本地治安状态把脉定位,做到因地制宜,因区施策,收到良好的稳定效果。提高对社会治安整体局势的把握和认识,是我们党求真务实方针在治安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和实际运用。对社会治安规律特点的把握、对社会治安形势的预测、对社会治安治理方略的确定,一切都离不开求真务实。整体工作思路的形成只能从实践中来,从调查研究中来。领导干部要尽量把工作往深处做、往实处做、往细处做,切实做到靠近、探究、摸索事物的本质,切忌闭门造车,想当然。另一方面,在正确的思想、观念、思路形成之后,要立即付诸实施,真抓实干,而不能束之高阁,停留在头脑中、口头中、方案中。要关注过程,关心思路方案的运行状况和具体环节,只有过程运行的质量提高了,完整的思路方案才会达到预期的效果,领导者的工作谋略和意图才会得到完美实现。
三、强化宗旨意识,提高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能力,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
“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对政法系统的具体要求和凝炼概括,已成为各级政法部门政治建警的一项根本任务。但是,要把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真正落到实处并不是容易的事情。现实中有很多这样的例子:有执法为民的动机和愿望,有执法为民的措施和举动,但是却收不到实际的、应有的效果,更有所谓发案少、秩序好、群众还不太满意的情况存在。究其原因,最根本的还在于执
法执政者总体素质不高,没有真正掌握执法为民的本领。我们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人民群众的思想动态、价值取向以及对党和政府、执法机关的心理需求和客观愿望,了解各阶层群众思想观念形态的差异,了解人民群众真正的急、难、盼、怨问题,使我们的工作始终奠定在让群众满意这个基础上。同时,还要认真研究与群众个体打交道的本领和工作艺术,研究做群众工作的方式和方法,设法拉近与群众的感情距离,使我们的工作为群众所理解、所接受,消除误解和隔阂。
四、强化政治意识,提高围绕中心,着眼大局,客观确立本区域阶段性工作重点的能力。
公安机关是上层建筑,公安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重心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必须把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放在首要位置,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要自觉地围绕党委中心意图,围绕党在某个时期、某个阶段的中心工作,创造性地发挥职能,活跃工作。在总体工作思路上,作为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党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精神,努力找出中央和各级党委精神在公安战线如何贯彻落实的切合点和着陆点,使其一开始就赋予公安工作政治灵魂和生机活力。当前,就是要紧紧围绕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主动出击,高起点、高站位地审视公安工作,要跳出公安抓公安,要立足公安观全局,尽量避免和克服单纯的业务观点、单纯的打打抓抓。事实上,公安机关的每项重大举措和行动都会对某个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乃至整个社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我们的责任就在于力求从纷繁复杂的公安工作中拣重避轻,突出
重点,时刻关注、把握一个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动态,从一个地区的政治经济大局需求出发,客观分析和找准当地党委政府关注的、干部群众期盼的、经济发展需要的重点、热点、焦点问题,有的放矢地确定某个阶段的中心工作思路,卓有成效的组织和开展好各项专项行动,试图追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三者的完美统一,切实担负起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社会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伟大历史使命。
五、强化忧患意识,提高审时度势,因时制宜,处置化解群体性事件和其他各种风险的能力。
近几年来,各类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多,已成为对一个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治安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出社会问题。如何认识、看待、平息、化解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是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也是公安机关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对解决群体性事件,过来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因此,迅速提高应对、化解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对一名基层公安机关的领导来讲迫在眉睫。我们要认真研究和探知不同情况下各类群体性事件的性质、规律和特点,把握和确定其在酝酿、诱发、形成、持续、处置等不同阶段的方式、方法和策略,科学得体地予以解决。与此同时,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使公安机关所面临的各种挑战和风险越来越多。我们要认真应对各类暴力恐怖事件、境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和挑衅,应对各类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治安灾害,增强抵御和化解各类风险的能力,锤炼应急快速反应和现场控制处置能力,提高指挥
员在突如其来的重大、复杂、敏感、疑难问题和事件面前的沉着应对,处乱不惊的良好心理素质和机智果敢,临场发挥的胆识气魄和斗争艺术,做到有备无患。
六、强化环境意识,提高协调联动,和谐共进的能力,着力优化执法环境。
4.关于公安机关党建工作建议 篇四
一、以服务中心为重点,着力把握党建工作方向。
公安机关党建工作任务很多,核心是服务中心、建设队伍。服务中心、建设队伍,是机关党建工作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和重要原则,也是机关党建工作的根本任务。全体党员民警要紧紧围绕局党委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本部门、本岗位的实际,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积极的态度围绕中心工作,以有力的措施服务中心工作,以科学的方法推进中心工作,使机关党建工作真正找准位置、体现价值、取得实效。公安机关的党员民警需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密围绕局党委的各项中心工作,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全面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当前,我们要抓好党建工作,就是要以党建统领公安队伍建设,以队伍建设保证各项公安工作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政法机关“三项重点工作”、公安机关“三项建设”、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等整体工作布局来思考和谋划党建工作,来推进和落实党建工作,切实把全体党员民警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局党委的部署要求上来,使公安机关党的建设工作切实“渗透”和“融入”中心工作,始终围绕中心工作展开,始终贴近中心工作落实,做到与各项中心工作同轨并进、相得益彰,努力在工作实践中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执法公正、工作一流的公安队伍。
二、以“四项建设”为重点,着力开创党建工作新局面。
公安机关各级党组织要善于把握时代发展脉搏,遵循党建工作规律,适应形势任务要求,努力创新党建工作的理念、内容、方法,突出抓好四项建设,不断开创机关党建工作的新局面。一要以坚定信念为重点加强思想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培养人、塑造人、凝聚人的功能,注意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深入开展党的方针路线、形势任务和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教育,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广大民警头脑,努力使机关广大党员成为坚定信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模范,成为忠诚践行科学发展观的模范,成为自觉实践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模范。二要以提高素质为重点加强能力建设。努力营造学习风气,引导广大党员民警钻研问题、调查研究、勇于实践,不断增长本领和才干,切实提高驾驭复杂局势的能力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能力、改革创新的能力、指导基层实战的能力,以一流的工作业绩,带动全体干警工作的提档升级,以一流的个人素质,带动全局公安队伍素质的整体提高。三要以发扬党内民主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浓化党内民主讨论氛围,搭建民主建议平台,畅通民主监督渠道,激发机关党组织的生机和活力。四要以源头防腐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要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日常提醒和监督,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机关党员民警廉洁从政、廉洁从警。
三、以“创先争优”、“警亲民”活动为重点,着力提升党建工作水平。
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延展和深化,是夯实科学发展观坚实基础的重大举措,是巩固扩大学习实践活动成果的现实需要,是推动公安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全面加强公安机关组织建设的必然要求,是锻造公安队伍优良警风的有力抓手,要针对公安队伍中存在的管理上软、纪律上散、作风上懒、责任上差、效率上低的现象,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着力解决民警的理想信念、服务大局、工作状态、执行警令、执法活动、对待群众六个方面的问题。要通过活动,让每一位党员民警都能老老实实做好自己的工作,勤勤恳恳办好群众的事情,兢兢业业尽好维稳的职责,努力为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和“三项建设”提供强大的政治保障和精神动力。
在活动中,要突出“坚持科学发展、推动公安工作”这一主题,贯穿“改进工作作风、维护社会稳定”这一主线,围绕县域经济,推动科学发展,着力在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当先锋、做表率;服务人民群众、打造民生警务,着力在打造民生警务中当先锋、做表率;尽好维稳职责,促进社会和谐,着力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当先锋、做表率;加强基层组织,深化基础建设,着力在提高公安机关“四个能力”上当先锋、做表率,力争通过活动,使支部个个达到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使党员个个自觉带头学习提高、带头争创佳绩、带头服务群众、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正气;使党务工作者个个实现党性观念强、能力素质强、创新意识强、工作作风强、自律意识强,从而通过创先争优活动,促进公安机关党建工作水平的整体提高。
四、以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为重点,着力为党建工作提供组织保证。大力加强机关党务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机关党务干部队伍素质,是加强机关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做好机关党建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多年来,我们的党务干部队伍在推动机关党的建设各项工作上发挥了作用、做出了贡献。但也必须看到,机关党务干部队伍建设仍要进一步加强,作用仍要进一步发挥。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标准,切实加强党务干部的日常管理,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他们,经常组织他们参加一些有意义的活动,多为他们创造学习的机会,进一步提高他们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激发他们的工作活力,努力为机关党建工作提供强大的组织保证。同时,要不断加强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
(一)加强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有利于创新党内活动方式,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增强广大党员的战斗力。
党是由党员构成的,因此,党员是党组织的主体。加强党的建设之关键在于不断地向党组织中注入活力,而增强活力的关键又在于党的基层组织是否有活力。基层党建是党的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党在基层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基层党的工作只有适合基层工作的需要和基层党员的特点,才具有战斗力;换言之,如果基层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主动性不能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就无从谈起。加强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旨在创新基层党务工作者的生机与活力,激励党员从各个方面、不同层面参与党组织活动,使党员的主体作用更加突出,党内基层民主的步伐更加坚实,基层党组织更加融入党员群众,基层党建工作更加有效,也必然会更扎实地增强广大党员的创造力和战斗力。
(二)加强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有利于增强党组织思想上的统一和行动上的一致,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
由于基层党组织中每个党员的阅历和所处的地位不同、对客观事物理解不同,对形势发展趋势的把握不同,导致了在党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个人与组织之间有可能发生各种各样的矛盾和意见。这些矛盾的解决、意见的统一,不仅需要依靠党的理论、纲领和路线的宣传教育,还需要通过充分发挥新型党建组织员的启发引导,以保证基层党员在思想上的认同、组织上的统一和行动上的一致,从而增强广大党员的凝聚力。
加强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有利于增强党组织的领导力。
5.公安机关三项建设工作意见 篇五
一、指导思想及总体目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公安机关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和
谐稳定思想为统领,以公安信息化建设为载体,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为核心,以提升民警素质为关键,以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为目标,以推进内涵式发展、集约化发展、创新型发展为要求,全面推动公安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基本实现警务管理专业化、公安工作信息化、执法执勤规范化、打防管控精确化、队伍建设正规化,警民关系和谐化。警务管理专业化,重点是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规范内设机构,完善精细化分类管理,实行网上监督考核,建立激励奖惩机制,激发队伍活力。公安工作信息化,将以构建警务信息化“五大格局”为龙头,逐步实现警务工作由传统粗放型向集约高效型、精细化转变。执法执勤规范化,通过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规范执法主体、规范执法教育培训、规范执法行为、规范执法考评、完善执法制度、强化执法监督等措施,基本实现执法思想端正、执法主体优化、执法制度健全、执法行为规范、执法监督有效。打防管控精确化,以深化“三大警务”建设为载体,以推进治安防控社会化为重点,以解决新的治安热点、难点问题为抓手,着力构建社区、农村、街面、单位内部、重点阵地五张防控网络。队伍建设正规化,按照准军事化机关的要求,加强民警队伍建设和公共关系建设,确保公安队伍忠诚善战、清正廉洁、执法为民。警民关系和谐化,努力实现便民服务便捷高效、惩治犯罪公正及时、治安防控更加有力、信访总量逐渐减少、社会治安持续平稳、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明显提升的目标。
二、分步实施规划
按照“统筹规划,整体运作,量力而行,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全面推进“三项建设”。为启动年,主要争取党政对“三项建设”的重视支持,纳入政府项目建设。信息化建设上重点是力争完成“金盾工程”二期建设任务,扩容增量升值,着力开展警务信息化“五大格局”的基础性、先导性工作;执法规范化建设上,贯彻落实《关于大力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着力抓好民警执法能力培训,解决好社会治安突出问题,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重点是调整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建立警民互通互动互信机制,逐步建立起警民和谐关系。~2011年全面实现“三项建设”各项目标,不断提升整体战斗力、执法公信力、群众满意率。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把握五个环节,打好信息化建设攻坚战
推进全市公安信息化建设,要健全基础网络,优化应用系统,逐步形成全市公安信息“大通道、大平台、大采集、大整合、大应用”的五大格局。公安信息互联互通,大通道是保障,大平台是基础,大采集是前提,大整合是关键,大应用是目的。今后的信息化建设和应用要着重把握好以下五个环节:
一是打通大通道。不断完善全市基础通信网络带宽建设,及时将市局到各县(区)局带宽从目前的8兆改造、扩容为100兆,加快县(区)局到基层派出所10兆带宽建设,抓好向实战单位的延伸,强化网络的基础支撑功能,不断提高信息网络的覆盖面。通过信息通信网络的接入和无线移动警务信息系统的应用,大力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一线民警随时、随地都可以查询的网络体系。
二是搭建大平台。目前,全市警务综合应用平台已建成。在此基础上,抓紧建立公安情报信息综合应用平台,不断满足国保、经侦、治安、刑侦、禁毒、技侦等综合情报部门的研判需求。抓紧建设警用地理信息基础应用平台,力争在完成该平台建设,实现可视化、图形化应用。
三是实行大采集。有了畅通的信息高速公路和宽阔的信息基础平台,还必须有大量及时、准确、鲜活、完整、实用的信息支撑。加大信息采集要在以下四个方面下功夫。第一,要努力抓好信息采集室建设。把全警采集、全警录入、全警应用、全警共享作为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使信息的触角延伸至社会各个层面、各个领域。将社会信息纳入采录范围,努力构建以公安信息为主、社会信息为辅的综合信息库。第二,保证信息质量。加强信息数据的规范化管理,特别是对指纹、现场勘查、案件、高危人群等信息,要分类建立健全信息采录运行机制,坚持数量、质量和时效并重,落实岗位采集责任,全面提高信息质量。第三,加强信息维护。落实“谁主办、谁采录、谁维护”责任,努力为实战提供有力保障。第四,要增加信息数据存储容量,随着全市各类信息采集的不断增加,市局信息中心现有的存储设备容量已不能满足应用需要,需进一步扩大容量,满足信息存储的需要。
四是实施大整合。从提高实战指挥、实战应用和快速反应能力出发,建成综合智能警务平台,集成“三台合一”、gps目标定位、街面图像监控以及计算机辅助调度、决策预警等多个系统,形成统一接处警、自动分流、综合指挥的现代警务大整合模式。同时,要整合街面的图像信息和社会图像资源(小区、商场、楼宇监控信息),通
过光纤实现端口对接,及时传播数据、图像,实现全市范围内技防设施网络化管理。要按照省委政法委要求,实现与法、检、司等政法部门的信息联网和信息资源共享的目标。要突破传统模式下各警种之间、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将现有分散的各类业务信息系统有机整合,实现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提升应用效益。
五是实现大应用。要着力开发实战业务应用系统,将社会相关信息资源统一纳入,并按层级不同分别赋予单位和警种查询权限,拓展“单点登录,全网漫游”功能,提高民警对信息警务的认可度和参与度,争取使一线民警在执勤时就能利用手中的网络终端进行有效、快捷的查询,服务现实斗争。市、县(区)各业务部门将制定本警种办理案件、日常管理业务的信息化应用工作流程、工作规范以及相应的配套保障措施,推进本警种信息化应用工作深入开展。通过以上努力,力争在2011年前全市公安信息化实现“六个突破”。即基层基础工作信息化取得新突破;情报信息主导警务工作模式取得新突破;全面提升整合信息资源、信息共享水平取得新突破;全警信息化应用水平取得新突破;信息化引领警务机制改革取得新突破;信息化促进警务规范化建设取得新突破。
(二)坚持六个规范,切实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一是规范执法主体资格。首先,规范执法机构设置,明确执法机构的职能职责。再次,规范执法行为人资格。清理整顿执法队伍、实行执法资格认证,对特殊执法岗位民警实行特殊资格许可。
二是规范执法教育培训。重视入警培训、在岗民警职能培训和新法颁布实施前的培训。
三是规范执法制度。删繁就简,修订完善切实可行管用的执法制度。
四是规范执法考评。把考评结果与干部奖惩、任免和升降挂钩,建立执法绩效奖惩考核机制。
五是规范民警执法行为。抓好接处警环节;抓好立案受理环节;抓好采取措施环节(一方面,采取措施必须果断,另一方面,采取措施必须适当);抓好执法处罚环节,做到公平、公正,不偏不倚,恰到好处;抓好执法方式方法环节,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要求,改进执法方式方法,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特别是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处置群体性事件时,遇到挑衅时,不冲动、不感情用事,不说过头话、不做过激事。在执法中,尽量使用规范执法语言、统一行动指挥,做到言行得体、举止得当。六是规范执法监督。强化监督权力机关和部门在执法中的作用;强化法制部门在执法监督中的作用;强化基础执法办案单位在执法中的作用。探索在基层执法单位,专设法制所队副职,把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从机关转向基层执法一线,为基层执法提供服务和保障;强化社会的监督作用。
(三)深化两个和谐,着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一方面,要突出五个重点,大力加强警营内部和谐建设。第一,要促进班子和谐。要以提高各级领导班子战斗力和凝聚力为目标,配齐配强公安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努力形成具有共同的思想基础和事业追求、浓厚的平等意识和民主氛围、良好的纪律作风和整体形象、紧密的团结协作和协同配合的坚强领导集体。第二,要促进队伍和谐。要在全市范围内广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争当人民满意警察”活动、“十佳警务室”、“好师徒”等评选活动、搞好传、帮、带,提高民警素质和技能,提高民警群众工作能力,不断增强民警的职业自豪感和集体荣誉感;强力推行“轮训轮值、战训合一”训练模式,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第三,要促进管理和谐。要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坚持用法律和制度管理队伍,用标准和规范建设队伍,通过实施精细化管理,推行公推公选、竞争上岗,做好维护民警正当合法权益工作,落实从优待警各项措施,充分调动和激发民警的积极性,努力形成制度规范、纪律严明、秩序良好、奋发向上、奋勇争先的工作氛围。第四,要促进人际和谐。要以强化人际环境建设为基础,从思想、工作、制度等各个层面优化人际环境,增强机关与基层、部门与部门,领导与民警、民警与民警之间的沟通联系,努力形成团结友爱、互信互助、民主平等的人际关系。要以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为关键,切实做好民警心理健康保护工作,注重与民警加强情感交流,及时解惑释疑,提高民警的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第五,要促进文化和谐。以举办警察体育运动会、民警书画展为载体,大力加强公安文化建设,用先进文化教育熏陶民警,用共同的职业价值观念凝聚团结民警,提升警察的文化和社会品位。
另一方面,要注重四种因素,大力加强公安机关与社会和谐的建设。第一,要加强内外沟通,拉近警民距离。通过采取召开警风警纪监督员座谈会、新闻发布会、法制宣传教育大会和赃款赃物发还大会,开展“警民相约警务室”,“警察开放日”等活动,与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单位联合开辟各类宣传专栏,利用互联网开设局长信箱,制作专题宣传展板等形式,使广大民警与群众建立起互通互动、相互支持、相互信任的人际关系。第二,要切实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增强群众安全感。要深入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针对群众反映的突出治安问题,组织开展各类破案追逃和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涉黑涉恶、恐怖暴力、多发性侵财等犯罪活动。要严密治安防控,建立科学的勤务运行机制,提高街面见警率,遏制街面违法犯罪案件和可防性案件发生,为广大群众营造安宁的环境。第三,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高群众对公安执法的信任度。要规范非警务活动,慎用警力,有效避免和防止警民冲突。要采取强有力措施、下大力气特别是从源头上治理和解决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其他各类执法问题,有效防范和减少信访案件和群众投诉。第四,要积极服务改善民生,提高群众满意度。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单位要通过开展“全国公安民警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这个载体,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提高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水平,从人民群众最紧迫、最急需的小事入手,不断在治安、交警、消防、出入境等公安行政审批事项和管理服务方面推出便民利民惠民措施,实实在在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帮助和服务,为民办实事、办好事。
四、工作要求
(一)深化认识,争取重视
加强公安信息化建设、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公安部党委在深入总结“三基”工程建设经验的基础上,为推动公安事业长远发展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全市公安机关要不断提高对公安基层基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务必把加强“三项建设”作为推动全市公安工作新发展的重要切入点,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下大力气抓紧抓好。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切实将“三项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不断解决“三项建设”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切实提高公安机关整体战斗力、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率。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成立以为组长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公安“三项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任主任,任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县(区)公安局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全面落实“一把手”主抓责任,大力推行“领导压职务,民警压岗位”责任追究制,真正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单位主动抓,各警种、各部门积极参与,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在推进过程中,要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分级负责,分步实施,坚决防止“信息孤岛”、重复建设,保证建设以实战需要为导向。
(三)灵通信息,注重创新
“三项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相互联系紧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警种、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注重对各类资料、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全市“三项建设”进展情况,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同时,要紧紧围绕“三项建设”活动的任务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深入调查调研,拓展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务求“三项建设”不断取得新的更大实效。
(四)加强督导,逗硬奖惩
6.公安机关调解工作 篇六
关键词: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法律监督
一、刑事拘留概述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了可以适用刑事拘留的7种法定情形,第89条规定了常态的刑事拘留期限及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严格条件。从这一立法内容可以看出,刑事拘留作为一种仅在紧急情况下适用的临时性强制措施,应急性、必要性、例外性、短暂性是其主要特点,在立法定位及其要求的执法适用中的谦抑性,即大部分案件的侦查阶段不存在对犯罪嫌疑人拘留的必要。
刑事拘留的必要性是指只有对那些符合法定刑事拘留理由的犯罪嫌疑人确实需要以羁押的方式进行管理时才能采取刑事拘留。刑事拘留的必要性和例外性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即应尽可能少地适用刑事拘留,必要性强调刑事拘留的理由应当严格和谨慎,例外性强调刑事拘留的适用率应当是低而不是高的,刑事拘留应当是少数而不是具有普遍性。刑事拘留的适用应属必要和例外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也是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自由的需要。
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一方面在于排除“因行为人所引起的阻碍”,保全被追诉者,另一方面在于排除“因犯罪事实所引起的阻碍”,保全犯罪证据,从而达到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最终目的。因此,刑事拘留的必要性在于其为紧急情况下保全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证据所必需,即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所必需。如果情况不紧急,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则无适用刑事拘留的必要。至于采取取保候审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有无羁押的必要,则需要侦查人员依据“特定的事实”,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判断。特定的事实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主体情况、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认罪态度、监护帮教条件、对诉讼的影响等方面。侦查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则表现为依据特定的事实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羁押的必要性”则为侦查人员行驶自由裁量权的指导准则和重要限制。
一、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存在的问题
1.任意扩大刑事拘留的对象较常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二是具有正在预备犯罪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但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并未严格遵守拘留的法定条件,任意扩大拘留对象,在诸如轻微伤害、轻微盗窃等不具有构成犯罪的治安案件和一些自诉案件中违法适用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例如,我院办理的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非法经营一案中,经审查后发现涉案人员黄某等七人在非法经营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却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三十日,严重侵犯了上述人员的人身自由权。
2.随意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现象较严重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公安机关的有些办案部门随意延长拘留期限.对不该延长的案件违法延长刑事拘留期限,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①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但在实践中,凡在非户籍所在地作案,公安机关往往视为流窜作案,对外地来本地打工、上学、探亲访友期间涉嫌犯罪的,也按流窜作案对待,擅自延长拘留期限。②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但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却将一些未实施共同犯罪的案件作为结伙作案处理而延长拘留期限。
三、构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法律监督机制
针对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检察机关应从现有的法律框架和制度结构出发,构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监督机制,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措施的适用,达到兼顾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目的。
1.各地检察机关的实践经验和有益探索
为了切实解决刑事拘留存在的上述问题,浙江瑞安、四川南充、山东宁津等地的检察机关在辖区内开展了监督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的试点工作。各地检察机关通过创新工作机制、整合监督力量,做了许多有价值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效果。以浙江省瑞安市检察院的做法为例:首先,制定方案,监督有理有据:该院与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刑事拘留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了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监督方法。其次,明确工作重点,监督有的放矢:该院将刑事拘留是否超范围,是否违法延长刑事拘留期限,是否超期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案件处理是否合法等监督工作重点。再次,完善监督程序,破解监督难题:即在畅通检察机关知情渠道、完善驻看守所检察听取刑事拘留入所人员意见制度、进一步整合监督力量、规范监督程序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2.构建刑事拘留监督机制的具体举措
(1)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备案审查机制。公安机关每周将上周刑事拘留后撤销、变更强制措施案件和未报捕而转行政处罚的数据和基本案情报送检察机关备案。检察机关可以查询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案件情况和数据。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每月将监督的案件简况和数据后反馈给公安机关。
(2)健全监督备案衔接机制,形成刑事监督合力。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与公诉、监所等部门之间及时互通信息,互相配合,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措施适用情况进行全方位监督。侦查监督部门要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等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告知监所及公诉部门,以对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的后续处理进行监督。各监督部门对于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不同阶段发现的公安机关不当或者违法适用刑事拘留措施的情况进行记录备案,及时送达其他相关部门,使公安机关不当或者违法适用刑事拘留行为能够及时进入相应的调查程序。
参考文献:
[1]张超.公安机关实施刑事拘留期限状况调查报告[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6):1-12.
[2]韩殿云,李国超.浅谈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检察监督[J].中国检察官,2013(9):26-28.
7.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规范 篇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政治部: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生命线作用,公安部政治部制定了《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公安部政治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生命线作用,增强广大民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和调动广大民警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确保各项公安工作的圆满完成,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是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成基层公安机关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实现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和公安民警切实履职的重要保障,是加强基层公安队伍建设的根本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
第三条 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应当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清正廉洁的公安队伍为目标。
第四条 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应当坚持为业务工作服务,将思想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用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和促进业务工作的圆满完成。
第五条 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关心民警的发展需求,注重民警的全面发展,坚持教育与管理并重,坚持先进性与广泛性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继承传统与开拓创新相结合。
第六条 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铸造忠诚警魂。确保公安队伍始终保持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基层公安机关贯彻落实。
(二)激励队伍士气。增强民警的职业认同感,充分调动其工作热情和积极性,确保基层公安队伍始终保持蓬勃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
(三)强化教育引导。帮助民警树立正确的宗旨观、权力观、法纪观和执法理念,促进严格公正执法和理性平和执法。
(四)推进文化育警。引导民警在潜移默化中陶冶情操、砥砺品格,不断提高文化品位,涵养文化底蕴。
(五)建设和谐警营。形成风清气正、团结协作、指挥畅通、协调高效的警营氛围。
第七条 本规范适用于地市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县级公安机关及所属所队。
第二章 基本内容
第八条 组织民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用科学的理论武装民警头脑,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增强对科学理论的政治认同和情感认同。
第九条 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集中教育和主题教育,解决基层公安队伍中的常见性、多发性问题,使广大民警普遍受到教育,得到提高。
第十条 认真做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定期调查分析民警思想状况,注意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方式教育引导。
第十一条 切实做好战时思想政治工作。建立战时思想政治工作预案,遇有重大安全保卫任务、重大突发事件,要坚持随警作战,及时把握民警思想动向,组织战前动员、战中激励和战后表彰,提高战时思想政治工作实效。
第十二条 及时发现、培养、宣传先进典型,通过组织先进典型事迹报告会、座谈会等形式,用先进典型激励教育民警,营造学先进、赶先进、创一流的氛围。适时运用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
第十三条 因地制宜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群众性文体活动。按照一警一爱好、一队一特色的要求,组建业余文化团体,广泛吸引民警参与。
第十四条 运用科学方法开展各类心理训练活动,加强心理疏导,提高民警的自控能力、适应能力、耐挫能力和抗压能力。
第十五条 组织民警开展参观访问、社会调查、为民服务、换位体察等社会实践活动,帮助民警正确分析和认识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
第十六条 依托信息化成果,开辟思想政治工作新阵地。利用网络等新兴媒体,积极开展网上讨论、网上谈心、网上教学、网上心理辅导等。
第十七条 加强党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和党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 主要制度
第十八条 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坚持“三会一课”(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党课)制度,同时以基层所队为单位,每周集中学习不少于半天,每半年进行一次学习交流。建立民警学习笔记制度,定期检查、考核。
第十九条 民警思想状况分析报告制度。基层所队应每季度进行一次民警思想状况调查分析。地市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县级公安机关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民警思想状况调查分析。在重大公安保卫任务前和发生重大事件后,要及时对民警思想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形成书面报告报上级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 思想政治工作例会制度。基层所队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思想政治工作例会,地市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县级公安机关每季度召开一次基层所队教导员(指导员)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分析基层民警思想状况,研究部署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 谈心谈话制度。基层所队领导每半年至少与本单位每一位民警谈心一次。遇有民警立功受奖、入党提职、岗位交流、思想波动、违纪违规、受到处分、家庭变故、合法权益受侵害或被群众投诉等情况必须及时进行谈话。谈话情况应当有书面或电子记录。
第二十二条 家访慰问制度。加强与警察家属的日常联系,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进行家访慰问:民警长期在外执行重大任务、生重病、伤亡、直系亲属亡故、家庭有困难等。遇重要节日,要组织慰问因公伤残民警和英烈家属。家访慰问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第二十三条 民警休假和体检制度。保障和鼓励民警正常休假。特殊情况不能休假的,应适时安排补休,没有补休的要落实加班补助。每年对全体民警进行一次体检,建立民警健康档案。
第二十四条 民警心理健康服务制度。建立民警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和民警心理健康网站,组建心理健康工作专家组,定期深入基层为民警咨询;建立民警心理疾病预防和干预机制,凡民警在使用枪支、警械毙伤人员、执行重大任务、目睹战友伤亡、遭遇重大变故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其接受必要的心理辅导、矫治。
第二十五条 警营文化生活制度。立足民警的精神文化需求,组织各类兴趣小组,定期开展读书竞赛、文体比赛、风采展示等活动。县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局性的警营文化活动。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在同级党委领导和上级公安政工部门指导下开展。县级公安机关党委、市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的党组织对本系统、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负总责,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门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 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市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县级公安机关及所属所队的一把手是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政委、政治教导员(指导员)是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民警的思想政治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第二十八条 政治委员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关于公安队伍建设的决定、决议和指示,研究制定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方案和措施,检查监督落实;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学习;组织开展各类日常性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组织开展立功创模活动,做好先进典型选树工作;开展警营文化建设和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做好党建工作,负责和指导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工作;负责政工干部队伍建设,定期开展政工干部的培训、考核工作;落实从优待警措施,切实维护民警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政治教导员、指导员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具体负责民警理论学习、形势政策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掌握民警个人情况和思想状况,注重与民警思想的沟通,积极帮助民警解决实际困难;组织开展党团建设;开展警营文化建设和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做好基层政工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
第三十条 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业务知识,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和开拓创新能力。做到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平等相待,乐于助人。第三十一条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应每年对基层思想政治工作干部进行一次培训。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支持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学习深造。按照干部轮岗交流的有关规定,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和业务干部之间的岗位交流。
第五章 考核评比
第三十二条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应依据本规范第二、三、四章的各项条款,制定考核评比细则,认真组织考核评比。
第三十三条 县级公安机关每半年对所属基层所队的思想政治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评比。市级公安机关每年对所属内设机构、县级公安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比。考核评比结果要及时公布。
第三十四条 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检查考核采取上级检查、自我检查、民警评议、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可以利用公安网络建立“网上考评”系统,规范考核,节约成本,提高效能。已建立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可以将思想政治工作考核评比情况纳入其中并作为重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 对考核评比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的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先进资格。对因思想政治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严格执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由公安部政治部负责解释。
8.公安机关调解工作 篇八
总结合集
公安机关办公室工作计划范例
办公室是我局的综合部门,担负着“参与政务,管理事务”的重要职责,要承上启下,协调左右,是联系内外、沟通上下的枢纽和桥梁。二00六年,我局办公室工作将围绕“精打细算抓管理,想方设法求效益”的主题,强化服务意识,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当好参谋,实现“三好”,即:管理好、协调好、服务好,做到“四到位”,即:会议组织落实到位,文件资料管理到位,工作机制运转到位,后勤服务保障到位,达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目的。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指示精神,在局党总支领导下,按照“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要求,高标准,严要求,创业绩,树形象,为创建学习型、效率型、服务型办事机关做出贡献。
二、工作思路和目标 以服务定位工作职责,以细心完善工作环节,以创新提高工作业绩,抓管理实现工作目标。继续发扬严谨扎实的工作作风,立足本职,承上启下,服从领导,服务基层,一切服从大局,一切服务大局,认真有效地完成局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努力做到:想到、做细、讲程序、守原则。
三、工作要求、加强办公室建设,加强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努力提高办公室人员的综合素质,强化服务与管理意识,明确工作职责,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根据各自的分工,认真及时做好份内工作,而且办公室是一个与其他部门经
常联系往来的部门,直接关系到一个部门的形象,因此上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更不能打牌、打麻将等娱乐活动。、进一步做好局机关日常政务协调、综合工作,为局领导决策做好服务。、完善档案管理工作,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做好上级机关及外单位来电、来文,做好文件的传阅、收回、定期归档和整理立卷工作。、认真做好局长办公会、全局干部职工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以及由局组织的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等大型会议的准备工作,做好会务筹备、会中记录以及必要时整理印发会议纪要等事宜。、完善本局的报纸、刊物、信件的收发和管理工作。起草有关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及其他文字材料,并做好有关全局性的资料积累、相关材料报送、对外宣传和信息报道工作。、严格遵守财会制度,妥善保管现金、支票,报帐及时、记帐准确,做到帐款相符,按期编报财务报表,做好领导的参谋,定期向领导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并做好全局人员的工资发放、调整等工作。、加强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管理,坚持购进验收、记帐和领用登记制度,做好财产登记、保管工作。、认真做好每星期五学习的签到工作,为年终考核、评先晋级等提供详实的依据。做好全局干部职工的考核工作和职称评定等工作。、努力保持良好窗口形象,对上级领导、来客或煤矿等服务对象,做好热情接待和联络工作,使其高兴而来,满意而归。、加强局办公区域的安全保卫,搞好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和环境卫生工作,创造良好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环境。并安排好节假日值班,加强值班纪律检查工作。新的一年,办公室全体人员将以饱满的热情和开拓创新、努力进取的奉献精神,开创办公室工作新局面,为我局开展各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行政、后勤服务。
公安民警社区警务工作总结
我叫,今年33岁,现任分局社区警务五队民警。去年警务改革后,我割舍不下多年来与群众结下的深厚感情,主动要求留在社区工作。新机制、新形势极大地激发了我的工作热情,我围绕着“平安社区”创建活动扎实开展社区警务工作,实实在在地为社区居民做了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在此,把我的做法和体会向大家作以汇报:
一、做好社区工作,要爱岗敬业、无私奉献
二、做好社区工作,要贴近群众、融入群众
我常自勉的一句话就是“你心里装着群众,群众心里才能有你”。为方便社区群众,了解社情民意,我准备了一本日记,群众亲切地称之为《联心日记》,工作中我随身携带,寸步不离,在日记中记载群众的点滴要求。大到办理户口、招工入学,小到婆媳不和、邻里纠纷、甚至路灯不亮、下水道堵塞、抽水马桶损坏等一些小事,我都一一记在本上,并把小事当成大事来办,想尽一切办法加以解决。解决完的我在日记中进行标注,记清是哪些义务工作的好人、不图名利的群众,在每季度群众汇报会上进行讲评,增进邻里互信;对一时解决不了的,我就重点标注,时时琢磨如何解决。爱人常埋怨说“家里的事你一个也记不住,老百姓的事你比谁都记得清楚”。为了解决群众下水道堵塞问题,我曾请物业维修队工人吃过饭;为解决家用电器的小毛病,专门联络两名有电器修理经验的老乡,随叫随到。多年来,工作日记我写了满满9本,记载大事小情3000余件,累计帮助、协调解决了2400多件。同时,我还建立了11户以五保户、特困户、军烈属、低保户、残疾人为主的联系户,坚持每周去一次,寒来暑往,风雨不误。社区有一名叫于永会的残疾人,爱人车祸去世,孩子正在读书,生活很拮据,我协调物业给他办了一个修鞋点,每月有个稳定的收入。在 “单元工作法”的推动下,邻里一有时间就登门看望,嘘寒问暖,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提起大家帮助的事,于永会经常感动得热泪盈眶。在许多社区群众眼里,刑释解教人员就是一颗“定时炸弹”,避之唯恐不及。我认为,打击惩治犯罪分子固然重要,但帮助刑释解教人员浪子回头,重新融入社会,将其转化为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因素同等重要。在与刑释解教人员的交往中,我总结了“三步工作法”。一方平安、服务一方群众再立新
9.公安机关调解工作 篇九
内容摘要: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之后,最高检确立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是检察引导侦查的有效方式,在提升案件查办质量、防止冤假错案方面将起到重要作用。然而,司法现实与该制度的建立与实施还存在一定差距,还不能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新要求。本文首先分析该制度产生的背景,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环节侦诉关系及检察引导侦查的现实状况为样本,分析检察引导侦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对该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提出思路,力促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不断强化检察对侦查的引导和规制以及检警关系的完善。
关键词: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 审查逮捕 检察引导侦查 提前介入
一、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在审查批捕环节的实践体现
(一)从案件数量看,检察引导侦查的重大疑难案件比例普遍不高
2015年,硚口区院共审查批捕各类刑事案件640件,不批准逮捕92件,其中提前介入、引导侦查142件,占比22.2%,重大、疑难、复杂案件48件,占比7.5%。从各月份看,除部分刑事案件高发月份1月15件、6至8月共72件、12月19件以外,其余月份引导侦查的案件数都在个位数,有的月份甚至数据为零。
(二)从案件罪名看,检察引导侦查的案件类型比较集中
罪名主要集中在诈骗类(非涉众,包括金融诈骗等特殊诈骗罪名)、涉众型经济犯罪、命案(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毒品犯罪(贩卖毒品、运输毒品等)、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两抢一盗”等案件上。142件引导侦查的案件中,诈骗类犯罪25 件,占引导侦查案件总数17.6%;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9件,占比6.3%;命案8件,占比5.6%;毒品犯罪案件42件,占比29.6%;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犯罪案件19件,占比13.4%;“两抢一盗”案件40件,占比28.2%。
(三)从处理结果看,检察引导侦查后案件的批捕率、起诉率和有罪判决率较高
全年142件引导侦查的案件中,公安机关共报请批准逮捕139件,其中审查批准逮捕121件,分别占总数的97.9%、85.2%,审查批捕率高达87.1%;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28件,其中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向法院提起公诉122件,分别占总数的90.1%、85.9%,起诉率达95.3%;122件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全部做出有罪判决,有罪判决率达100%。
(四)从审理期限看,检察引导侦查后案件的诉讼期更短
根据刑诉法,刑事案件审查批捕之后的侦查期一般是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级检察机关批准延长一个月。在121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引导侦查案件中,两个月内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有113件,占93.4%,其中一个月内就移送审查起诉的有78件,占批捕案件总数的64.5%,有小部分案件15件案件20天内就移送审查起诉。
二、审查逮捕环节检察引导侦查存在的问题
(一)审查逮捕之前存在的问题
审查逮捕前公安机关听取意见和建议的方式主要是提前介入,存在的问题有:
1.介入不规范。一是参与引导的时间没有统一标准,实践中立案前、立案后、批捕后、退回补充侦查后等都存在提前介入。二是介入方式比较随意,有时由侦查人员“上门”邀请,有时由检察人员审查书面卷宗后主动“上门”,而往往一些案件正是在“上门”之前就定错了侦查方向、遗漏了重要证据的收集,导致可能放任了犯罪。
2.公安机关对提前介入存在依赖心理。一是单刀直入型,带着卷宗前往审查批捕部门,汇报案情后问是否达到批捕条件;二是法规查询型,将审查批捕检察官当做法律查询机,当存在法律适用困难的情形时请求指导;三是热线汇报型,侦查中大小问题均电话咨询、汇报,检察官要求怎么办就怎么办。
3.介入的权责不清。基层实践中,侦查人员只要认为侦查或者适用法律有难度的案件基本上都会通知批捕检察官提前介入,而现行法律并未明确,检察机关是否可以拒绝公安机关的通知介入和邀请引导。因此,实践中凡是公安机关要求提前介入的,不论采取哪种形式,涉及哪类案件,检察机关一律都要接纳配合。
(二)审查逮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引导侦查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批捕部门应审查后在七日内作出批捕或者不批捕的决定,不能对案件自行开展侦查。但是,一方面,有些案件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经基本构成犯罪,但证据仍存在补查空间,直接批捕存在风险;而另一方面,直接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再引导侦查,可能使取证更为困难。虽然,最高检出台了附条件逮捕制度,但该制度仅对六种特定类型犯罪适用,无法解决上述问题。此时,检察官不得不要求侦查人员同步补证,才能对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具有相当自信。
2.引导侦查的效果受检警关系影响。当检警关系融洽,引导效果明显,反之效果不如意。前者一般能在有限时间内按要求补齐证据,而在人员更迭频繁、分管空缺、联络较少的办案单位,补证难以落实,甚至一口拒绝,当证据离逮捕程度相差不远但又无法补证时,只好作出不批捕决定。
3.要求补证变相延长了羁押期限。有些可在两三天内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捕决定的案件,由于具备及时补充证据的条件,待补证后作出决定时,大多数情况已用尽了七日的审查期限。并且,那些补证后依然作出了不批捕的案件,实质上犯罪嫌疑人被变相延长了羁押期限。
(三)审查逮捕程序后存在的问题
1.引导个案多类案少。审查逮捕过程中的个案引导一般是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和《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两份文书,2015年硚口区院审查批捕部共发出以上两类文书共144件,分别是52份、92份。类案引导是检察机关根据地区刑事治安状况和发案特点,对案件性质相同或者在具体侦查过程中出现的普遍性问题进行总结引导,其相对更具有普遍性、宏观性,能够发挥个案引导不能发挥的示范作用,2015年硚口区院审查批捕部开展类案引导仅3次。
2.检察机关部门内部衔接不畅。在提请批捕前,引导侦查一般由审查批捕部门承担,在审查批捕后、起诉前由公诉部门承担。两个部门案件侦查的侧重点不同必然带来一些矛盾结果:例如,由于起诉条件高于逮捕条件,有时经批捕部门引导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部门认为证据不足或取证方向错误,要求重新取证而造成侦查机关负累。再如,公诉部门审理案件时认为有漏犯,要求公安机关查清报捕,但诉后批捕部门认为证据不足,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制度设想与构架
(一)明确检察引导侦查的相关立法
1.在《刑事诉讼法》中对该项制度作出原则性规定,即“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侦查机关具有配合义务”。同时,最高检应尽快制定出台《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意见制度》这一专门性规定,细化、明确制度的执行方式,制度的架构和内容在下文进行探讨论述。
2.建议在《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意见制度》中明确“建议”和“意见”各自的权能效应,即对于“建议”,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办案实际参考借鉴,自行斟酌是否采纳;对于“意见”,公安机关必须遵照执行。
(二)案件范围的设定和引导程序的启动
1.案件类型。疑难案件的类型建议为:(1)涉嫌黑、恶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这类案件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容易产生上访事件。(2)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经济专业性强,对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要求较高。(3)集团案件。这类犯罪一般涉案人数众多、分工复杂、作案时间久、次数多,是刑法打击的重点。(4)故意杀人等八类14周岁负刑事责任的重大刑事案件。这八类犯罪之所以将犯罪主体做扩大化适用,就是因为其社会危害性较之一般犯罪更重。(5)在省、市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的刑事案件。这类案被办理中若存在程序瑕疵或违法行为,极易引起社会舆论过分放大炒作,将对司法的权威性造成负面影响。(6)立案监督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案件。
疑难案件的类型建议为:(1)新罪名案件。这类案件在理解和适用上往往没有司法实践,对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把握可能存在侦查与起诉的不一致性。(2)司法解释不明确、定性或者法律适用上争议较大的案件。(3)边缘性案件、介于罪与非罪之间、可捕与可不捕之间的案件,这类案件存在侵犯人权的风险。(4)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都认为有必要进行指导的案件。这类案件作为兜底条件,针对法律运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来灵活处理和运用。
2.程序启动。第一,对于公安机关主动邀请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手续上应由侦查人员提出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管领导同意批准,时间上可以自刑事案件立案时,也可以自发案时,但最迟不得晚于报请批准逮捕前10日,以便为审查逮捕及后续程序留下足够的引导取证空间。第二,对于检察机关认为需要提出意见、建议的,应当向部门负责人报备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三)制度的主体和实施方式
1.主体。目前,检察机关的引导侦查部门一般是批捕部门和公诉部门,对于部门内部不畅可能造成的引导结果不一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决:一是发挥整体优势,两部门由同一检察长分管;二是加强两部门联系,审查批捕部门为后道环节把关,将《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及时交送公诉部门备案;三是建立定期联席会议,两部门对重点个案、典型类案集中交流通报监督情况和引导侦查情况。
2.实施方式。一种是建议权的体现:
(1)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检察机关在参与讨论时可以从案件初步定性、证据合法性、逮捕或起诉的条件、对证据的审查、犯罪构成要件等方面发表观点。
(2)通过联席会议,开展抽象引导。一是针对案件的普遍问题,开展沟通交流,提高依法侦查取证意识。二是针对类案指导,总结规律,制定证据标准,统一认识。
(3)引导询问及讯问。一方面防止不规范询问、讯问、诱供甚至逼供而导致事后翻供,另一方面防止对细节和案件关键点的忽略而导致案件质量不高。
另一种是检察机关意见权的体现:
(1)参与公安机关勘验、检查、搜查、技术侦查等侦查行为。刑诉法第132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见,笔者认为参与侦查的范畴应当不以勘验、检查为限。
(2)充分发挥两份法律文书的效力作用。对于《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一方面及时跟踪要求反馈;另一方面,向公安机关法制大队负责人及本院诉讼监督部门各发一份备案,内外同步监督文书的执行。
(3)通过立案监督、侦查监督、追诉、追捕引导侦查。以上权能是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的内容,其当然属于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的措施。
(四)制度实施的保障性措施
1.设立专门引导派出机构。笔者建议,可参照驻监检察室的做法,设立驻所检察室。在驻所检察室人员选派上以批捕、诉讼监督、公诉部门人员为主,采取轮换制,专门负责引导侦查的协调工作,目前,硚口区院正在开展实施并在辖区两个派出所设点执行。
2.建立检察引导侦查的考核机制和奖惩机制。目前,我国的诉讼中严重缺乏程序性制裁机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以刑拘率、起诉率等指标为指挥棒时,难免进入到相互合作、强化侦查的利益趋同体中。因此,笔者建议在绩效考核中提升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等程序性执法的指标比重,同时,在侦查机关也同样设置检察引导侦查的执行考核目标,从而双管齐下共促制度的良性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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