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2024-07-03

重要工作情况通报制度(精选19篇)

1.重要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篇一

惠州市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享有党章规定的权利,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必须坚持服务大局、促进工作,依法依纪、科学规范,实事求是、及时有效,结合实际、分层通报的原则。

第二章

通报主体和对象

第三条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主体为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及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党组织。

第四条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对象为市、县(区)两级党委委员和候补委员,市、县(区)两级纪委委员,下级党组织、党代表直至全体党员、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

第三章

通报内容

第五条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内容:

(一)党务工作方面

1、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的情况;

2、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3、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人民武装、统一战线及群团工作的重要事项;

4、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制度和规定;

5、党组织会议形成的重大决定、决议事项;

6、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及整改落实情况,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

7、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情况。

8、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组织人事方面

1、党代表的推荐产生情况,党组织调整选举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及发展党员情况;

2、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惩诫情况;

3、干部人事管理范围内的公开招聘、录用干部以及调整、任免干部的情况;

4、党员干部因违法违纪立案审查、处理的情况。

(三)与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全市经济社会建设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工作进展情况;

2、行政区划和组织机构调整情况;

3、重大基建项目安排,重点工程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

4、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和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其他应当通报的重要情况。

第四章

通报方式和要求

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的通报内容可通过会议、文件、报告、新闻媒体等方式在不同层次、不同范围内通报。

(一)会议通报。适用于可在党内公开,并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员传达的情况。

(二)文件通报。适用于党内重要文件、涉及党组织或党员群体的重要情况通报等。

(三)专题通报。适用于涉及党内重大活动,重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等,针对部分群体、个人或者部门进行专题通报。

(四)媒体通报。适用于可向全体党员和社会公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等。

(五)其他通报。适用于可向社会公开的日常性工作或党组织、党员基本情况等,可采取党务公开栏、简报等形式进行通报。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应根据通报内容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合理确定通报时限,一般性工作应在1个月内通报,紧急、重要情况应及时通报。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要做好涉密内容的通报工作,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机,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确保不发生泄密事件。对有专门要求的决议、决定、会议内容应掌握在不同层次、不同范围内通报。

第五章

通报程序

第九条

党内重要情况按以下程序进行通报:

(一)由承担党务工作的工作部门或工作机构提出拟通报的事项,报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党委(党组)书记审定;

(二)通报内容原则上由党委(党组)书记最后审定,特殊情况报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三)承担党务工作的工作部门或工作机构应及时将经审核后的通报内容向不同对象公开。对党内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党内事务,应采取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进行通报,并及时收集反馈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率先垂范,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抓好本制度的落实,对不执行本制度规定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党组织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委办、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重要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篇二

一、社会物流总额增速小幅回升

1~5月,全国社会物流总额为86.4万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6.1%,增速比1~4月提高0.2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提高0.6个百分点。

其中,工业品物流总额,同比增长5.9%,增速比1~4月提高0.1个百分点,但比上年同期回落0.3个百分点;进口货物物流总额4.0万亿元,增长8.0%,增速比1~4月提高2.9个百分点;农产品物流总额增长2.9%;再生资源物流总额增长18.0%;单位与居民物品物流总额增长47.3%。

二、社会物流总费用持续低速增长

1~5月,社会物流总费用4.2万亿元,同比增长2.6%,增速比上年同期回落2.5个百分点,虽比1~4月回升0.1个百分点,但仍保持低速增长。

从结构看,运输费用2.2万亿元,同比增长2.1%,增速比上年同期回落1.1个百分点;保管费用1.5万亿元,同比增长2.3%,回落2.5个百分点;管理费用0.5万亿元,同比增长5.0%,回落1个百分点。

三、物流市场规模增速有所回升

1~5月,物流市场规模增速较前期小幅回升,物流业总收入3.1万亿元,同比增长3.9%,增速比1~4月提高0.2个百分点,但仍比上年同期回落1.7个百分点。

四、物流服务价格有所回落

1~5月,物流业景气指数中的物流服务价格指数平均为50.0%,比1~4月回落0.1个百分点;5月为49.8%,比上月回落1.3个百分点,表明物流服务价格较前期处于回落态势。从公路货运市场看,5月中国公路物流运价指数为102.8点,比上月回落2.2%;从海运市场看,5月交通部发布的中国沿海散货运价指数为785.0点,比上月下降0.02%。

与上年同期相比,物流服务价格也位于低位。1~5月中国公路物流运价指数为99.9点,比上年同期下降9.3%;中国沿海散货运价指数为802.2点,下降5.9%。

1~5月物流运行总体平稳

今年1~5月,物流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结构调整取得新进展;社会物流总费用规模保持低速增长,但比前期略有提高;物流服务价格持续低位运行,物流企业效益未见明显好转。

一、物流需求规模增速小幅回升

1~5月,全国社会物流总额为86.4万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6.1%,比1~4月提高0.2个百分点,但增速与上年同期提高0.6个百分点。总体来看,社会物流总额增速总体平稳,物流需求结构调整继续取得新进展。

从结构来看,在工业品物流总额增速平稳,结构优化、行业分化趋势明显;国际物流需求规模有所回暖,特别是进口物流需求量增速有所加快;与民生相关的单位居民物品物流需求仍保持较快增长。

工业品物流需求增速平稳。1~5月,工业品物流总额,按可比价计算,比上年同期增长5.9%,增速比1~4月提高0.1个百分点,但比上年同期回落0.3个百分点;当月增长6.0%,与4月份持平。

从结构看,一方面采矿和高耗能等传统行业物流需求规模增速继续回落。5月份,采矿业同比下降2.3%,为近年来首次整体下降;六大高耗能行业同比增长5.9%,增速较4月份回落0.4个百分点。其中,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同比下降2.1%,降幅继续扩大;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增速回落1个百分点;另一方面,高技术产业保持较快增长,装备制造业增速有所回升。5月份,高技术产业物流需求规模同比增长11.5%,增速比4月份加快1.8个百分点,高于整个工业5.5个百分点,其中,医药制造业增长12.2%,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业增长28.3%,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增长12.5%,信息化学品制造业增长27.5%,增速均明显高于全部工业平均水平。装备制造业同比增长8.5%,增速较4月份加快0.6个百分点,其中仪器仪表制造业增速加快3.2个百分点,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加快1.7个百分点,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加快0.9个百分点,增速较4月有所回升。

国际物流需求有所回暖。1~5月,受到今年以来内需不断改善等因素影响,进口物流总额增速较前期有所回暖,进口物流量增速有所加快,按可比价计算,比上年同期增长8.0%,增速比1~4月提高2.9个百分点;5月当月增长20.3%,比4月明显加快,提高18.4个百分点。从主要商品的进口物流量看,5月进口铁矿石同比增长22.4%,比上月提高17.8个百分点;原油增长38.7%,比上月大幅提高31.1个百分点。

民生物流需求保持较快增长。1~5月,与民生相关的单位与居民物品物流总额保持较快增长,同比增长47.3%,增速比1~4月提高0.6个百分点;其中,电子商务为代表的新业态及消费升级类物流需求保持较快增长。数据显示,1~5月份,全国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同比增长25.9%,增速比1~4月份加快0.3个百分点,高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15.9个百分点。

二、物流费用规模保持低速增长

1~5月,社会物流总费用4.2万亿元,同比增长2.6%,增速比1~4月回升0.1个百分点,但比上年同期回落2.5个百分点,仍保持低速增长。

从结构看,运输费用2.2万亿元,同比增长2.1%,增速比上年同期回落1.1个百分点;保管费用1.5万亿元,同比增长2.3%,回落2.5个百分点;管理费用0.5万亿元,同比增长5.0%,回落1个百分点。

三、物流市场规模增速有所回升

1~5月,物流市场规模增速较前期小幅回升,物流业总收入3.1万亿元,同比增长3.9%,增速比1~4月提高0.2个百分点,但仍比上年同期回落1.7个百分点。

四、物流服务价格小幅回落

1~5月,物流业景气指数中的物流服务价格指数平均为50.0%,比1~4月回落0.1个百分点;5月为49.8%,比上月回落1.3个百分点,表明物流服务价格较前期处于回落态势。

从公路货运市场看,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和林安物流集团联合调查的中国公路物流运价指数5月为102.8点,比上月回落2.2%,比上年同期下降0.6%;1~5月平均为99.9点,比上年同期下降9.3%。从5月各周情况看,呈现“震荡波动,连续回落”的走势,即各周较前期呈现回落走势且总体仍略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其中,月内四周均呈现环比回落态势;第二周回落幅度最为明显;月末两周回落幅度有小幅回调。

从海运市场看,运价总体持续低位徘徊,但回落速度有所放缓。交通部发布的中国沿海散货运价指数5月为785.0点,比上月下降0.02%,降幅有所收窄;1~5月为802.2点,比上年同期下降5.9%。从不同货类看,粮食、金属矿石运价指数下跌,煤炭运价指数回升,成品油、原油货种运价指数持平。其中,煤炭运输市场有所回暖,运价指数随之小幅回升,5月煤炭运价指数为785.2点,环比回升0.7%;金属矿石库存整体处于高位,运输需求相对偏弱,运价持续低位徘徊,5月指数为6 4 7.2点,环比下降2.5%。

五、物流企业效益未见明显好转

进入5月,受到服务价格回落、成本上升等因素影响,物流企业利润较前期有所回落,1~5月份,重点物流企业物流业务利润同比下降16.6%,降幅比1~4月扩大11.6个百分点,延续了今年以来的下降走势同时降幅有所扩大,显示出当前物流企业盈利水平依然较弱。

3.重要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篇三

【关键词】制度建设;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指的是通过完善各项财务制度,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及财务人员实施规范化管理,进一步监督、约束、调整、控制、规划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完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更有利于保护单位资产安全,提高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能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作为一种财务管理活动约束和调节的内在机制,对于财务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及财务工作的良好运行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事业单位也较以往在职能上有了根本变化,不但经营范围有所扩大,而且收入来源更加多样化,不仅收支管理向复杂方向发展,而且对财务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针对这些实际情况,事业单位必须从源头入手建章立制,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推进财务管理工作向良性化方向发展。

一、我国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现状

1.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健全

目前,我国大部分事业单位已经意识到财务工作的重要性,并建立了相应的财务管理工作制度,但与此相对应的是,很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及体系存在不健全不完善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单位管理层人員对财务工作及其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相关配套制度没有跟上、单位员工对制度的执行力不够等。由于部分事业单位领导对此项工作认识不足,不够重视,导致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完善严重滞后,甚至存在财务岗位工作的制度盲点,部分工作缺乏相应的制度监督约束。还有部分事业单位的制度多年如一日,缺乏对外部环境的适应,及与时俱进的改变创新。同时,部分单位财务制度执行力低下,制度成为了被挂在墙上、印在纸上的形式主义,很少落实到单位员工的具体执行上。

2.缺乏必要的财务管理预算控制制度

众所周知,财务预算是事业单位最为重要的管理行为之一,对于事业单位来说更是如此。每个事业单位的年度费用预算就相当于是这个单位当年的财政法规。但目前,很多事业单位并未建立财务管理预算控制制度,或者建立了相应制度但不够细化,导致预算涵盖范围有限,对经费具有审批权力的人不受责任约束,所有预算支出无法逐一核实,单位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计划性不强,追加调整预算的现象比较频繁,导致预算缺乏整体约束力。

3.缺乏必要的财务监督审查制度

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应当是财务制度的实施和执行者,但实际情况却是,由于部分事业单位缺乏财务监督审查制度,受到内外部因素的影响,财务人员无法严格按照内部财务制度及年度预算开展工作,直接导致了财务工作的随意性与盲目性,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始终处于低效低质运行状态。

二、制度建设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

在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活动中,制度建设是最为基础也是最为重要的环节,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能否有效开展的基础保障。

1.完备的财务管理制度可以全面保障事业单位的资产安全与完整

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从内部控制全面展开,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控制制度,并形成制度体系,可以对管理层、财务部门及各部门的经济活动进行良好的管理与约束,防止贪污挪用公款、随意挥霍公款的事件发生。同时,通过对内部资产的科学管理,可以避免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盲目性,降低事业单位的投资风险,保障其资产的安全可靠。

2.完备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利于事业单位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

事业单位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财务制度与流程,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分工与岗位职责认定,或实行事业单位兄弟单位轮岗制,保证财务管理权不集中于一人手中,保证会计资料相互牵制。这样一来,既能够有效避免财务活动出现问题和错误,又能够通过制定相应的内控制度实现财务管理的细致化。因此,建立完备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利于事业单位获得的会计信息和资料更加真实、可靠,从而为单位领导的决策及各项活动提供第一手指导资料。

3.完备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利于保证事业单位的平稳健康运行

建立完备的财务管理制度,形成科学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事业单位内部存在的问题与弊端。同时,这一财务制度应涵盖科学有效的监控机制,更有利于约束事业单位各项财务管理活动,保证事业单位开展的各项工作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使事业单位朝着更为健康、长久的方向发展。

三、事业单位开展财务制度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法

1.在实践中不断建立健全各项财务控制制度,强化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体系

行之有效的财务制度既是财务管理人员的办事标准与规范,又可以全面提高事业单位的资金使用效率。对于事业单位来说,要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就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例如,要进一步将以往笼统的财务制度细化到单项管理制度,如资金使用制度、费用报销制度等,加强各项费用的收支管理;建立财务人员工作制度,明确财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增加后勤管理制度,如车辆管理制度、业务招待制度等。通过健全内部各项制度,使事业单位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

2.建立健全各项财务控制制度,更有利于财务队伍的建设,有利于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就当前来说,部分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相对落后。一方面,资历和经验丰富的财务管理人员,理论知识水平有限,加之国家有关财务法规、制度及方式不断推陈出新,致使其不能很快适应当下要求。另一方面,知识水平及层次较高的年轻财务人员队伍,往往缺乏工作经验,达不到事业单位对财务工作的要求。因此,事业单位必须尽快出台相应的财务培训制度,加强培训制度建设,兼顾年轻骨干与资质丰富人员,为现有财务人员队伍注入新鲜血液,全面提升整个团队的素质和活力。

3.建立有效的财务监督制度,为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打牢基础

对于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来说,除了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之外,还应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做到事前预防和事后监督双管齐下。与财务监督制度向配套,事业单位可以成立内部审计与监督部门,对单位的财务支出活动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同时,在此项监督制度中,可以充分发挥全体员工的作用,使他们既是单位财务管理活动的参与者,又是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者,推进事业单位各项财务管理活动更加公开化透明化具体化。

四、结语

总而言之,制度建设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建立完备的财务制度对事业单位实现跨越式发展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因此,各事业单位必须重视单位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充分发挥其在本单位财务管理各项活动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2年4月1日

[2]姚继兵.加强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方法[J].法制与经济,2009(03)

[3]王春艳.浅谈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J].当代经济,2010(24)

[4]喻海燕.事业单位财务精细化管理研究[J].当代经济,2011(12)

4.重点工作通报制度 篇四

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重点工作通报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坚持工作通报与工作落实相结合,加强监督与行政责任相结合,确保重点工作通报规范有序开展。

第二条 院办、党办负责中心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推进工作,其他科室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向办公室提供重点工作通报内容。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推行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下列重点工作应当向社会及职工进行通报:

(一)院务方面:中心的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中心建设和发展规划;重大决策;改革方案(人事、分配制度、后勤等);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及薪酬体系;岗位评聘、解聘、辞聘的标准及程序;用人招聘程序;重大技术项目的引进;财务预、决算、中心经济运行情况;中心招待费开支情况;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维修;重大基建项目的规划、设计及重大设备购置等;

(二)党务方面:党委的重大决策(决议);党委民主生活会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工作完成情况,重要工作情况通报;领导班子建设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民主评议

党政班子、领导干部及党员情况;组织发展情况;党费缴纳情况;各级各类先进评选、表彰、奖励情况等;

(三)工会方面:工会经费使用情况;各级各类先进评选、表彰、奖励情况;重大事项;提案办理情况等;

(四)医疗方面:医疗质量;门诊工作质量;护理质量;医德医风、行风检查情况;业务指标完成情况;药品使用情况;经济运行情况;重大医疗纠纷、医疗损害事件的处理结果等;

(五)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和落实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通报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四条 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通报:

通过中心中层干部会、院周会、民主生活会等便于职工知晓的途径通报。

第五条 日常工作按月或季度通报,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六条 中心院委会应当加强对重点工作通报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实施细则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5.社会治安情况通报会议制度 篇五

第一条 为了科学、准确地把握社会治安形势,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根据哈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形势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局社会治安情况通报会议制度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相关部门提供全面、准确的统计数据。

第三条 社会治安形势分析的主要内容

(一)社会稳定情况

1、重大群体性事件数量及同期比、种类、特点、形成原因、有何经验教训;

2、“法轮功”及其他邪教组织的活动特点及打击处理情况;

3、重大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排查、化解数量及同期比、分类及工作经验。

(二)社会治安状况

1、案件立案数总数及与上年同期比,近期案件的走势,立案数排在前五位的案件;

2、一般性性案件(打架、偷窃等)数及其在案件总数中的百分比、与上年同期比,上升幅度排在前五位的一般案件;

3、直接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案件(入室盗窃、盗窃机动车、抢夺等)数及其在刑事案件总数中的百分比、与上年同期比;

4、重大治安事故数量及种类;

(三)社会治安控制能力

1、乡派出所一般案件破案率;民事诉讼率;

2、治安管理情况(重点行业和重点部位的治安管理、治安乱点的排查整治、学校及周边和企业及周边以及公路的重点整治、重点人口管理等);

3、治安防控网络体系建立和运作情况。

第四条 在全面掌握政法及有关部门统计数据的基础上,多渠道、多途径、多种形式开展社会公众安全感调查,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地评价社会治安形势。

第五条

社会治安形势分析评估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准确收集掌握有关数据,在此基础上,认真进行分析,找出原因、特点和规律,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六条

通过社会治安通报会议制度,发现社会治安出现异常情况的,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在上报分析报告的同时,上报制定的治理措施。

第七条

6.重要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篇六

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即“党内上情下达制度”,是确立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的主体地位、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调动广大党员与党内事务和加强党内监督积极性的一项重要制度。

目录

通报内容

党委会会议的重要内容,根据需要向党委委员或者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一、部队建设形势分析。

二、党委班子自身建设情况。

三、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的情况。

四、对部队安全未定、警政警民关系方面重要问题的处置

五、对人才队伍建设重要问题的决定。

六、对官兵的奖惩决定。

七、部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情况,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立案审查,处理的情况。

八、对重大经费开支,重大工程建设,大宗物资采购决定和设施情况。

九、参与和处置重大灭火抢险救援工作情况,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十、其他应当通报的重要情况。

通报主体和对象

大队党委委员、所属党组织和党员。

通报方式

通常以召开专门会议,颁发决定、指示、通知和下发会议纪要等形式,向党委委员、所属党组织和全体党员 通报,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开。

通报时限和要求

一、大队党委应根据通报内容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合理确定通报时限。一般性工作应在一个月内通报,重要性工作和紧急情况应及时通报。

二、对有专门要求的会议、决定、会议内容,按要求在不同层次、不同范围内通报。

7.重要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篇七

2015年,在各部门、各区政府、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天津全市万元GDP能耗同比下降7.2%,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同比下降13.2%;“十二五”期间累计降幅分别达到24.3%和42.1%,均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下降18%的“十二五”节能目标。

经考核,各区2015年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为:蓟州区、东丽区2个区为超额完成等级,北辰区、静海区、河东区、南开区、津南区、河西区、河北区、滨海新区、武清区、西青区、红桥区、和平区、宝坻区、宁河区14个区为完成等级。

8.重要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篇八

1.检查总体情况

2010年度,我省阳光工程培训任务14万人(其中2500人创业培训不在此次检查范围),13.75万人任务分解到54个项目县273个培训基地,到2010年底,全省累计培训学员13.89万人,超额完成1400人,全部实现就地就近就业。本次检查调度档案3762卷;电话抽查及走访核实培训班1228班次,打核查电话7507个,占培训人数的5.46%。检查中对电话接通率低的个别班次深入村屯进行访查,共走访10个村屯。本次检查评出了优秀基地,同时取缔了因培训时间不足和班级管理混乱的班次,责成重新组织培训;对档案内容缺项、不按规范建档的阳光办和培训基地提出了整改意见。

2.项目实施基本评价

从检查看,2010年阳光工程培训人员真实、时间充足、运行规范,项目实施质量较高,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档案管理和办班管理上仍存在一些问题。

2.1四个到位保证培训质量

2.1.1领导重视,责任到位 一是组织健全,人员到位,责任清楚。各项目县都充实了阳光办人员,均达3人以上,培训班验收均有阳光办人员签字负责;二是纳入民生工程考核范畴。通化市东昌区、柳河县、辉南县、白山市浑江区等20多个项目县将阳光工程工作列入乡镇和相关部门绩效考核内容,辉南县将阳光工程工作作为相关部门年终考核先进的依据,吉林市将阳光工程列入农业七大民生工程,为做好阳光工程,政府拿出10万元对3个优秀基地进行奖励;三是部门联检共同负责。东丰、舒兰、梅河口等项目县加强了与财政、审计、纪检等监督部门协调,请相关人员参与年终检查验收并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

2.1.2完善制度,落实到位 各项目县做到严格执行五项制度,确保培训质量。一是坚持公示制度。在基地认定、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和培训费用等方面都通过媒体进行了公示,且公示材料齐备,内容完整。二是积极推行“三堂课”制度。培训班开班时,阳光办人员都亲自上第一节课。中间一次课阳光办人员到班或按要求委托相关人员到场,最后一节课由阳光办工作人员检查核实学员人数、资金补贴到位情况。三是规范台账双签字制度。各项目县能按照《吉林省阳光工程档案管理规范》建档,建档资料比较完整规范,全省统一。培训基地严格执行台账要有农民签字的规定,所有参训学员均在培训台账上签字认可,有的培训基地学员还按上手印。培训基地培训台账均有负责人签字,起到了谁签字谁对该班次人员真实性负责的效果。四是认真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各项目县阳光办均加强了情况反馈,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在文字信息报送方面,全省共上报信息234条,省阳光办刊发简报7期,在全国农村劳动力网等媒体报刊发表通讯报道56篇,在省和各县电视台做阳光工程致富典型宣传报道66期,取得了“政府满意,农民拥护,社会肯定”的明显成效。五是严格执行检查验收制度。从省阳光办到各项目县切实加强了对阳光工程培训工作的日常检查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验收合格标准对培训档案、培训实施、学员反馈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核实。

2.1.3培训实施,执行到位 一是严格执行7天培训时间。在电话抽查中,由于部分农民更换电话号码,接通率在90%,凡是能接通电话的农民99.8%表示参加了7天阳光工程培训。全省各培训基地均按国家11个专业的培训规范规定的理论与实践时间安排开展培训。二是六个完善执行得力。首先按国家要求完善培训规范。经检查每个培训基地都能按照培训规范进行培训。开办地方特色专业的能按省里要求制定培训流程并严格执行。专业设置符合农民需求,一些项目县配合棚膜果蔬、山野菜、中药材、人参等产业项目开展特色培训。其次在教学计划执行上,各培训基地均制定专业教学计划和课时计划,并按照课时计划开办培训班。三是在师资队伍建设上,各培训基地在提高本单位教师水平的基础上,聘请大专院校和农业科研院所实践水平高、技术过硬、讲课有感染力的专家为农民讲课,让农民听得进、坐得住,从而保证了培训时间。四是在教材使用上,多数培训基地不仅有文字教材还配备了光盘和多媒体教材。做到了凡参加培训的农民,人手一本教材。多数培训基地能利用多媒体进行声像教学,提高了课堂培训效果。五是执行班委会制度。各培训班都由学员牵头成立班委会,起到了沟通作用,及时反映学员问题,与教师沟通。六是在执行考试考核制度上,各培训基地的培训班100%进行考试,均有试卷和成绩单,合格学员结业均发放培训结业证。

2.1.4项目管理,监督到位 一是在办班管理上,全省共办1228个培训班,班班有监管记录,第一节课到班率达100%。各地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新方式,使管理监督水平不断提高。二是在阳光工程档案管理上,做到了严格执行省阳光办《培训档案管理规范》,实现档案规范化、标准化。阳光办档案6类18卷、培训基地档案6类16卷,内容详尽、目录清晰、分类严格,达到六统一,即统一档案盒、统一内容、统一装订顺序、统一封皮、统一规格、统一模式。三是在资金拨付与使用上及时合理。2010年度国家补贴5040万元阳光工程经费已全部拨付到位,并按省里实施方案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各项目县严格执行凭验收合格报告和培训台账到财政报账的规定,确保财政资金让农民直接受益。省财政配套的800万元资金,全部拨付到项目县。

2.2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2010年度全省阳光工程总体运行良好,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少数项目县阳光办和培训基地档案管理没完全按省里档案规范执行,资质和各类存档材料缺项。二是个别培训基地班次过大,超过100人的班次不利于学员管理,存在管理混乱的问题。三是有的阳光办更换管理人员,业务能力有待提高。四是部分培训基地开展的机防手、沼气工等实践性强的专业由于在冬季培训没有实践环节,需要把实践课补上。

3.问题反馈及整改情况

本次检查期间各组检查后及时召开通报会54次,即每个项目市县检查结束后都要与阳光办、培训基地负责人通报当地阳光工程项目实施中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对取得的成效、采取的有效措施和突出做法给予肯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限期整改。检查结束后,又分9个区分别召开9个市(州)及辖区阳光工程项目检查情况通报会,对整改提出了明确要求。

目前,省阳光办对全省存在问题需整改的项目县已进行了调度,大部分项目县阳光办和培训基地均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上报省阳光办。

9.重要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篇九

安管督字„2008‟5号

关于开发区工作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通报

各办(分局、中心):

根据《开发区工作报告制度考核办法》有关内容,现将一季度各办(分局、中心)工作报告执行情况进行通报。请各办(分局、中心)高度重视,比学赶超,认真抓好月度工作总结、督查工作、信息工作的上报。

附:各办(分局、中心)工作报告情况表

安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督查办公室

二00八年四月二日

各办(分局、中心)工作报告情况表

10.重要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篇十

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政务信息查询的相关规定及《玉溪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玉溪市人民政府推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方案》,结合玉溪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所属部门(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县区政府和承担重点工作实施的市直部门是重点工作通报的责任主体。各主管部门和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是实施重点工作通报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重点工作通报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坚持工作通报与工作落实相结合,加强监督与行政责任相结合。

第五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外。

第二章通报内容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推进和完成以下重点工作,要向社会进行通报。

(一)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重点和落实情况(包括重要决策、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作);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三)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兑现情况;

(四)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重大建设项目在我市任务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五)本辖区内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六)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及其它应向群众通报的重要事项;

(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和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通报的事项;

第三章通报方式

第七条重点工作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通报。

(一)各级政府网站,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的电子政务信息屏、政务信息查询系统,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区、公共场所设立的政务信息公开栏等;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

(四)各级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五)其它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通报;

第八条实施在线访谈:

各级政府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承担重点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围绕应通报的重点工作,依托政府网站、“玉溪政风行风热线”及相关的的信息公开平台,每年开展不少于3次的在线访谈活动;对不便在网站和电台上直接答复的问题,可以由部门负责人在接待日当面回答或选择其它方式回答。组织在线访谈活动,应当认真准备、事先公告访谈时间和内容。

第四章通报程序

第九条重点工作通报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经同级保密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一)市人民政府通报的重点工作,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或负责重点工作实施的有关部门负责通报;

(二)市直部门通报的重点工作,由各部门按规定自行组织通报,并报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备案;

(三)县区政府及所属部门,按要求组织本地、本部门的通报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每季度报上级监察、督查部门备案;

第十条重点工作通报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重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完成时限等内容;

(二)重点工作实施的范围、责任部门和负责领导;

(三)重点工作实施进展情况;

(四)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责任部门收集整理采纳情况;

(五)责任部门收集群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渠道;

(六)通报内容应实事求是、通俗易懂,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必须翔实可靠;

第十一条属于依申请通报的重点工作,负责单位认为通报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通报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通报的,不得通报。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通报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给予通报,并将决定通报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属于不予通报范围的重点工作,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通报时间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每个季度通报1次,于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进行通报。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重点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

——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公众关注以及其它应向社会通报的重要事项,应适时进行通报。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进行通报。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督查室负责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协调推进工作。政府督查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县区政府和部门重点工作通报、主要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网

上访谈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督促各级行政机关根据公众的合理意见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十五条新闻部门负责制定推行重要事项公示的宣传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第十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实施重点工作通报的情况,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整理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建议,采纳合理建议,推动工作落实

第十七条同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负责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举报、投诉、监督机制,公布投诉电话,不定期对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工作通报制度贯彻执行不力和不正确执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和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行政机关开展的重点工作通报情况,将作为行政效能建设和落实“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县区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可依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级政府和本部门重点工作通报的具体办法,并报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备案。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试行)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11.重要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篇十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蒋明红出席会议并讲话。蒋明红厅长指出,要做好医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维护基金安全,一是充分认识基金安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二是结合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加强经办机构建设,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三是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整改,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的稽核和检查制度,认真研究社会保险特别是医疗保险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组组长兰利娥通报全区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情况,她指出,广西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重视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加强基金监管,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工作运行正常,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工作,认真查找薄弱环节,着力加强防范,堵塞漏洞,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安全。

12.重要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篇十二

2013年4月23日, 农业部印发《关于2012年各地拖拉机“三率”情况的通报》。《通报》显示, 拖拉机上牌率前10名的省份是上海、重庆、新疆、福建、海南、四川、宁夏、浙江、北京、湖南;检验率前10名的省份是甘肃、贵州、江苏、吉林、浙江、黑龙江、陕西、重庆、上海、内蒙古;持证率前10名的省份是上海、河北、重庆、浙江、贵州、山东、河南、新疆、云南、四川。拖拉机上牌率最后5名的省份是甘肃、河北、江西、江苏、湖北;检验率最后5名的省份是青海、福建、宁夏、江西、河北;持证率最后5名的省份是安徽、甘肃、辽宁、江西、湖北。

拖拉机上牌率达到70%以上的省份是上海、重庆、新疆、福建、海南、四川、宁夏、浙江、北京、湖南、内蒙古、广西;检验率达到70%以上的省份是甘肃、贵州、江苏、吉林、浙江、黑龙江、陕西、重庆、上海、内蒙古、新疆;持证率达到70%以上的省份是上海、河北、重庆、浙江、贵州、山东、河南、新疆、云南、四川、海南、北京、内蒙古、青海、江苏、天津、山西、宁夏。

拖拉机“三率”水平是衡量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重要指标, 列入了全国农业机械化发展重大目标任务。2012年, 各地农机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全国拖拉机“三率”平均水平达到60.50%, 比2011年提高了12.85个百分点, 进步明显, 成效显著。今后, 各地要继续加大提高拖拉机“三率”工作力度, 将其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深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 强化安全监管基础性工作, 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导检查, 提升农机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努力保持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农信)

13.重要时期信访接待工作制度 篇十三

为做好“两节两会”等重要时期的信访稳定工作,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如下信访接待工作制度。

一、总体目标

做好“两节两会”等重要时期的信访工作,总体目标是“三个确保”,即:确保不发生大规模聚集上访和群体事件,确保不发生极端异常事件,确保不发生对重大活动造成干扰的事件。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甸中镇 “两节两会”等重要时期的信访稳定工作领导组。

组长:张国华(甸中镇党委书记)

副组长:王朝斌(甸中镇人民政府镇长)

普云翔(甸中镇党委副书记、镇武装部长)

牟云波(甸中镇副镇长、派出所所长)

成员:各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访办,由张开洪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三、具体工作

按照“两节两会”等重要时期信访稳定工作的总体要求,各村党总支、村委会,各单位、各部门要全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治理工作

各村党总支、村委会,各单位、各部门,要针对本村委会、本单位存在的潜在性、倾向性、苗头性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力争把问题解决在本村委会、本单位,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对有关矛盾问题要做到发现的早、报告的快,控制的住,解决的了,对于机关及各单位职工工作时间出现的上访要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单位领导进行处理。

(二)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责任

各村党总支、村委会,各单位、各部门的领导干部都要亲自包案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各级领导干部都要负起责来,一把手要把信访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上,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具体抓,落实责任制。对于一些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以及重复上访的问题,领导要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开会研究,亲自协调解决,切实把案件解决在基层。

(三)完善信访工作制度

要进一步完善和探索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一是继续实行党政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坚持群众上访与领导下访相结合的原则,要主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变群众上访为领导干部下访,了解情况,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二是继续实行领导包案制度,明确领导责任,责任到人,单位包单位,部

门包部门,有针对性地、高效率地接待并解决所包群众和职工的疑难问题;三是继续落实信访案件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单位要在《信访条例》规定或领导同志要求的期限内办结。否则,要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根据责任情况,分别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对违反规定,推诿敷衍,使事态扩大,造成信访人越级上访等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要根据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要继续重视加强基层信访工作

各村党总支、村委会,各单位、各部门是信访发生的源头,要进一步加强基层信访工作,把抓好基层基础工作作为强化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的责任意识,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把解决问题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经常深入实际调查,发现和掌握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

(五)进一步畅通诉求渠道

各村党总支、村委会,各单位、各部门要继续充实信访力量,努力做到人员、场所、制度、工作四落实。以镇信访领导小组为中心,以各单位、各部门信访机构为基础,以公开信访接待的方式,公开参加接待的领导同志姓名、职务、分管工作范围、接待的时间、地点等,或通过公开信箱、电话等方式公开,畅通信访渠道。

(六)加大依法治访的力度

要教育广大职工群众,合理的诉求要通过正当的途径予以解决。对于非正常上访要加以引导,对于上访中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各单位、各部门是受理信访事项的主体,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办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扯皮。对于不按规定办理信访事项的,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单位、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两节两会”期间信访稳定的极端重要性,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准确研判形势,坚定工作信心,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思想上紧而又紧,措施上细之又细,落实上实之又实,全力保障“两节两会”不发生大规模聚集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不发生极端异常事件,不发生对重大活动造成干扰的事件。

(二)加强领导,进一步强化信访责任的落实。要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分管领导要各负其责,集中时间和精力,做好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工作,全力推动工作落实。针对突出矛盾和问题,细化工作方法和措施,逐级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解决问题到位、疏导稳控到位。

(三)明确重点,着力解决重大矛盾纠纷和安全隐患问题。要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确定工作重点。要及时掌握重点对象、重点问题的动态信息,及时合法、合理、合情解决,坚决防止矛盾激化。要转变信访作风,消除与信访对象的对立状态。对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及时进行入情入理的分析解释,帮助群众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协调关系。

14.事故隐患通报制度 篇十四

为加强公司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减少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

1、安检科负责全公司事故隐患通报管理工作。

2、各单位负责将事故隐患及时通报。

3、从业人员及时了解事故隐患情况及防范措施。

二、通报的程序

1、一般事故隐患:

隐患发生单位负责人在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汇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隐患汇总后及时下发各单位。

2、重大事故隐患:

隐患发生部门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总经

理汇报,书面向区安监部门汇报,并在公司内进行公示。

三、通报的形式和内容

1、事故隐患通告:

主要分为电话、口头传达和书面告知。主要通告的内容包括隐患名称、部位、整改难易程度及紧急程度。

2、检查通报: 煤矿每次开展隐患排查检查后及时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义下发检查情况通报,内容包括隐患名称、部位、危害程度、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和整改完成时间等。各单位接收到通报后组织员工及时学习。

3、重大隐患告知牌:

煤矿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且不能在短期内治理完成应在隐患部位设立告知牌,内容包括事故隐患等级、状态、可能导致的后果、防范措施、隐患整改时间、责任人和验收责任人等。

四、奖惩

1、隐患发生单位对发现的隐患故意瞒报不报,对单位负责人按照公司制度严肃处理,发生事故后果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5.重要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篇十五

据了解, 2015 年, 质检总局继续组织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4 个直辖市及全国26 个省 ( 未含辽宁) 、自治区的省会城市对月饼、酒精饮料 (包括白酒、红酒、黄酒等) 、茶叶、化妆品、保健食品、加工农副商品开展了商品包装计量监督专项检查, 共检查上述商品2 929 批次, 合格2 408 批次, 涉及1 048 家企业, 总体合格率为82.2%。

其中生产领域检查上述商品995 批次, 合格907 批次, 涉及380家生产企业, 合格率为91.2%, 包装层数、包装成本与出厂价格比及包装空隙率的指标合格率分别为99.9%、99.0%、92.1%;在销售领域检查上述商品1 934 批次, 合格1 501 批次, 涉及668 家销售企业, 合格率为77.6%, 包装层数和包装空隙率的指标合格率分别为99.7%、77.7%。

从检查商品分析, 2015 年被检查的各类商品总体合格率与2014年相比都有所提高, 月饼更是首次达到90% 以上, 酒精饮料、化妆品和加工农副商品稳定在80% 以上, 茶叶和保健食品虽然增幅较大, 但仍未能达到80%。

从检查指标分析, 包装层数指标合格率基本稳定, 较去年略有小幅升高, 在三项被考察指标中合格率最高, 其中月饼、酒精饮料、化妆品和保健食品四类商品在生产领域和销售领域的包装层数指标合格率均为100%;包装空隙率指标合格率增长幅度较大, 其中生产领域为92.1%, 较2014 年提高5.2 个百分点, 销售领域为77.7%, 较2014年提高7.3 个百分点, 月饼无论在生产领域还是销售领域, 该项指标合格率都达到90% 以上;包装成本与出厂价格比指标合格率同往年相比波动不大。

16.重要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篇十六

对此,教育部高度重视,事故发生后立即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展开调查。日前,教育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发文,就2012年高考期间发生的四起考务事故进行了通报。要求各地认真吸取教训并按照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关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

事故一:错发试卷 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

6月7日,湖北省天门职业学院考点考务组工作人员冯旗、刘欣将普高理科一考场和高职理科一考场的语文试卷和答题卡发错,两个考场的监考员易欣、王冰、张伟和杨帆在领卷和考试过程中均没有发现问题。考试结束后,考点考务工作人员清点试卷和答题卡时才发现问题。该事故共涉及2个考场53名考生。

在查清事实基础上,天门市纪委、监察局对这起严重考务责任事故有关人员分别作出处理:停止张伟、杨帆参加本年及下一年度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给予冯旗、劉欣行政记大过处分,调离考试工作岗位;给予易欣、王冰行政记过处分,停止其参加本年及下一年度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给予天门职业学院考点考务组组长薛明霞行政记大过处分,调离考试工作岗位;给予天门职业学院考点副主考严卫东、阳军行政记过处分,调离考试工作岗位;给予天门职业学院考点主考徐炎舫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天门市招生考试院院长余新江行政记过处分。

事故二:提前4分48秒结束考试 司铃员降级 考点校长记大过

6月8日,高考综合科目考试临近结束时,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九中考点司铃员错发终考信号,导致考试提前4分48秒结束,涉及35个考场1 039名考生。

事发后,有关部门负责人赴考点现场维持考试秩序,召开考生家长座谈会,通报高考组考工作和司铃失误事故的真相,发出公开致歉信。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洞口县纪委、监察局根据有关规定,对事故有关人员分别作出处理:给予洞口九中考点主考、县教育局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唐精武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洞口九中考点副主考、洞口九中校长袁明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洞口九中考点考务组组长、洞口县教育局普教股干部刘丁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洞口九中考点司铃员、洞口九中工勤人员肖浴龙行政降级处分。

事故三:错发考试结束信号 7名责任人受处分

6月7日,高考数学科目考试结束前10分钟,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三中考点司铃员及广播员先后错发考试结束信号和错误播报考试结束时间已到,但很快发现错误并立即广播通知考生继续答题。问题从发生到纠正,持续1分1秒,对考生正常考试造成影响。事故发生后,该考点采取的处置措施不当,没有补偿考试时间,也没有第一时间向省招办报告,错失了稳妥处置问题的最佳时间。

在查清事实基础上,子洲县纪委、监察局根据有关规定,对事故7名有关责任人分别作出处理:给予子洲三中考点主考、县教育局党总支书记薛子洲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子洲三中考点副主考、县教育督导室主任杜修章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子洲三中考点副主考、县教研室主任马润安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子洲三中考点考务办主任、县招生办副主任刘鹏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子洲三中考点监时员、县教育督导室干部乔凤伟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子洲三中考点司铃员、三中教师张维德行政降级处分,并调离子洲三中;给予子洲三中考点播音员、三中教师拓霞行政警告处分。

事故四:考场挂钟故障 修订完善考务细则

6月7日,高考语文科目考试期间,四川省广元市广元中学考点第13考场挂钟出现故障,挂钟显示时间比实际时间慢17分钟。

据调查,广元中学考点共有98个考场,2 922名考生参加考试。6月4日,广元中学考点按照四川省普通高考考场设置要求,对所有从区招生办领取的挂钟全部安装新电池,并进行了统一校对。6月6日,考点逐一将98个考场的挂钟挂到规定位置,并将挂钟时间与标准时间核对,均无异常。10时30分时,第13考场挂钟显示时间与实际时间一致;当考点广播提示时间时,第13考场监考员和考生发现考场内的挂钟显示的时间为10时58分。监考员立即强调要以语音播报的指令为准。第13考场全体考生均继续答题至考试结束,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

对于故障挂钟,调查组委托广元市质检局送权威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石英钟走时不准,内部机械故障。”

17.学校信息通报制度 篇十七

2、班主任如发现学生在校期间有身体、心理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或违纪行为等问题,应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告知情况,必须家校共同采取恰当的措施予以帮助。

3、班主任每天晨会课、午会课时按点名册清点学生人数,如遇学生非正常缺席(即无事假、病假情况但无故缺席者;中途擅自离校者),班主任应立即与其家长联系,调查其缺席原因;班主任查明缺席原因后,需向年级组长汇报情况;如遇未查明缺席原因者,则年级组长需及时向政教处及分管领导汇报情况,做好后续教育工作。

18.重要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篇十八

第一条:各行政执法机关分别确定一名责任人员和联络员,并将名单和联系方式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由各行政执法机关联络员负责定期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通报行政执法案件情况。

第三条:通报案件范围包括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已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及处理情况、涉嫌犯罪尚未移送县公安局的案件情况、行政违法案件情况。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对立案查处的违法数额达到犯罪追诉标准 80%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应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5 日内向人民检察院通报相关情况。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机关定期召开信息通报会和联席会议,通报相关案件情况,共同研究和解决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对亍行政执法机关未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可以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调阅相关案卷材料,必要时可以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丏门通报有关案件情况,说明不移送理由。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对人民检察院调阅、查询案件材料的工作应予以配合,提供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方便条件。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建议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审查情况书面回复行政执法机关。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办结后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向行政执法机关通报。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发现的执法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应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或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对亍移送的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将是否立案的决定和办结情况在一个月内向行政执法机关通报。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机关初步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行政执法机关信息管理系统与人民检察院的信息联网共享,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管理,规范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移送的行政案件包括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相互移送的行政案件,行政主管部门向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行政案件和行政主管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的行政案件。

第三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到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自己办结的案件,需要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追究行政相对人其他行政责任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第四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案件,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行政案件移送由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法治办统一办理手续。

第六条 因管辖权问题向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行政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行政案件移送书;

(二)涉案物品清单;

(三)案件证据材料原件。

以上材料由案件承办机构提供,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案件承办机构负责移送。行政案件移送书副本与案件证据材料复印件留存。

第七条 已办结的案件,因需要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追究行政相对人其他行政责任,而向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行政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行政案件移送书;

(二)涉案物品清单复印件;

(三)案件证据材料复印件;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以上材料由案件承办机构提供,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法制工作机构三日内会同案件承办机构办理移送手续,紧急情况下经分管领导批准及时移送。行政案件移送书副本与案件证据材料原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原件留存。

第八条 涉嫌构成犯罪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立即指定二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报经主要领导审批。

主要领导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九条行政主管部门在移送犯罪案件至公安机关的同时,应当将移交案件材料一并报检察机关,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第十条 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复制件),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当事人供述和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物证、书证以及专业机构的鉴定检验报告等;

(三)案件调查报告;

(四)已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附上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制件),有罚没收入的,并应附上罚没票据复印件;

(五)先行登记保存或没收的物品清单(复制);

(六)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以上材料由案件承办机构提供,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经主要领导批准后,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案件承办机构办理移送手续。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签收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如不予立案,市、县局认为有必要坚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提请作出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复议,亦可函告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

第十二条 在查办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建立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机制,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相互制约,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十三条 移送的行政案件,法制工作机构应在移送手续办结后五日内报上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行政主管部门的案件承办人员、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法定时限,各司其职;违反移送规定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9.重要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篇十九

1 监测总体情况

本次监测工作对黑龙江省双城市等36个县的畜禽产品样品进行了监测。监测环节为畜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 (区) 、屠宰场等5个环节。监测样品为猪尿、牛尿等8个品种。

1.1 监测范围

根据文件的要求, 本次监测范围为畜牧业发展较好、产值较高的双城市、木兰县、宾县、依兰县、巴彦县、呼兰区、绥化北林区、望奎县、海林市、明水县、绥棱县、兰西县、庆安县、龙江县、甘南县、拜泉县、依安县、讷河市、佳木斯市辖区、富锦市、桦川县、汤原县、桦南县、绥芬河市、海林市、宁安市、穆棱市、东宁县、林口县、鸡东县、黑河爱辉区、北安市、嫩江县、密山市、集贤县、宝清县等36个县, 占全省县及县级市总数的52.9%, 监测地区完成率为100%。

36个被监测的县共涉及了8个地级市, 其中哈尔滨市6个、齐齐哈尔市5个、牡丹江市6个、佳木斯市5个、绥化市7个、鸡西市2个、黑河市3个、双鸭山市2个。

1.2 监测环节

本次监测的样品来自于畜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 (区) 、屠宰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等5个环节。由于各地畜禽交易市场数量少、规模小、交易间隔时间周期长等原因, 在本次抽样过程中, 未能在畜禽交易市场上抽到样品。监测环节完成率为83.3%。

畜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 (区) 、屠宰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的抽样比例约为7∶13∶1∶9∶5。

1.3 监测品种

本次监测共抽取牛尿、猪尿、猪肝、猪肉、牛肉、羊肉、禽肉和禽蛋等8个品种800批样品, 监测样品总数完成率为100%。

单品种完成情况:牛尿、猪肉完成率为100%;猪肝、禽肉、禽蛋超额完成了规定的数量;猪尿、牛肉、羊肉未能完成规定的数量, 但是不足部分已用猪肝、禽肉、禽蛋等样品进行了替代, 确保了监测任务总数按要求完成。

1.4 检测项目

依据文件的要求, 针对不同的样品开展了不同项目的检测, 具体如下。

(1) 猪尿、牛尿、猪肝:检测β兴奋剂 (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药物残留。

(2) 猪肉:检测磺胺类 (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二甲嘧啶、磺胺甲硝唑、磺胺二甲氧嘧啶、磺胺喹啉) 药物残留。

(3) 禽肉:检测氟喹诺酮类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和达氟沙星) 药物残留。

(4) 牛肉、羊肉: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药物残留。

(5) 禽蛋:检测三聚氰胺残留。

2 监测质量控制

承担本次监测任务的两个质检中心高度重视此次监测工作, 为了确保监测工作的质量, 在监测开始前对所有参与本次工作的人员进行了抽样方法、抽样要求、检验标准、工作纪律等方面的培训, 做到了抽样方法、检验标准、监测时间、工作要求、工作纪律的“五统一”, 确保了监测结果的真实性、代表性、科学性、准确性。

2.1 样品的真实性

本次抽样工作全部由质检机构工作人员完成, 并得到了各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积极配合, 从交通工具、贮藏设备等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 所有抽样人员均现场采样, 无事后送样现象发生, 确保了样品的真实性。

2.2 样品的代表性

本次各县抽样按照区域分布兼顾规模进行布点, 36个县所选择的畜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 (区) 、屠宰场均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均属于当地较大型市场, 可以代表当地畜禽产品消费与管理水平。样品的检测情况可以代表当地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

2.3 抽样方法

本次监测的抽样均按照农业部行业标准进行, 猪肉、猪肝和猪尿抽样执行《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 (NY/T763—2004) 、其他畜禽产品抽样执行《无公害农产品畜禽产品抽样》 (NY/T 5344.6—2006) , 所有抽样人员均经过培训, 持证上岗, 确保了样品的科学性。

2.4 样品的检测及结果反馈

参与检测的二家质检机构严格按照省畜牧兽医局文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行为规范》及各自的质量体系文件执行, 检测过程中认真做好质量控制工作, 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对检出的疑似项目均更换人员进行了复检确认。

对于不合格样品的检测结果, 及时通知被监测单位及被监测单位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本次监测的所有不合格样品均进行了异议处理及结果确认。

3 畜禽产品销售和质量总体情况

3.1 畜牧业概况

黑龙江省畜牧业有着悠久的历史, 在农业经济中所占比例逐年提高, 已成为独立的产业, 畜牧业生产方式已由千家万户散养型转变为科学化、产业化生产, 畜产品的供给也由自给自足转变为外销出口, 目前, 畜牧业已经成为黑龙江省农民增收、农村奔小康的支柱产业。

2010年前9个月, 全省生猪存栏1316.9万头, 生猪出栏1228.1万头, 猪肉产量91.6万吨;牛存栏493.6万头, 牛出栏197.5万头, 牛肉产量32.1万吨, 牛奶产量351.1万吨;羊存栏831.6万只, 羊出栏456.9万只, 羊肉产量7.8万吨;家禽存栏1.36亿只, 禽肉产量18.8万吨。

3.2 监管手段及措施

各地为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主要做法如下。

(1) 强化投入品管理。加强对兽药、饲料等畜牧业生产投入品的管理, 强化生产、经营环节监管, 加大养殖环节用药、用料检查和指导, 开展以“瘦肉精”、“苏丹红”等非法添加物为重点的全面排查。

(2) 抓好疫病防控, 防止外疫传入。抓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 强制免疫, 严格控制外疫传入, 确保“境内不发生, 境外不入侵”。

(3) 加强动物卫生监督, 严把市场准入关。坚持防检结合, 推进产地检疫, 严把入场验证关、屠宰检疫关、检疫出证关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关, 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4) 构建畜牧兽医管理系统, 提高行业人员素质。努力构建畜牧兽医管理系统, 整合基层畜牧兽医执法体系, 强化行业人员素质, 加大宣传, 及时应对处理畜产品安全事件。

4 监测结果分析

本次监测共对黑龙江省36个县的畜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屠宰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的800批猪尿、牛尿、猪肝、猪肉、牛肉、羊肉、禽肉和禽蛋样品进行了检测, 监测结果分析如下。

4.1 不同品种样品监测情况

本次监测共抽取了猪尿、牛尿、猪肝、猪肉、牛肉、羊肉、禽肉和禽蛋样品800批, 有6批样品检出了监控的药物, 检测率为0.8%, 同比上升0.2%。依据文件规定判定, 合格794批, 合格率99.2%, 同比下降0.2%。不合格6批, 涉及了牛尿、猪肉、牛肉3个品种, 不合格项为盐酸克伦特和磺胺类药物。

(1) 猪尿。全省抽取了猪尿样品197个, 进行了β兴奋剂 (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药物残留检测, 均未检出β兴奋剂类药物, 检出率为0, 同比下降5.59%。依据文件规定判定, 合格197批, 合格率为100%, 同比上升3.5%。

(2) 牛尿。共抽取80批牛尿样品, 进行了β兴奋剂 (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药物残留检测, 检出3批, 检出药物均为盐酸克伦特罗, 检出率为3.8%。依据文件 (盐酸克伦特罗≤2.0μg/L) 规定判定, 不合格3批, 合格77批, 合格率为96.2%。不合格样品均来自于双鸭山市宝清县, 不合格样品最高超标179倍, 最低超标12倍。

(3) 猪肝。全省抽取了猪尿样品107个, 进行了β兴奋剂 (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药物残留检测, 均未检出β兴奋剂类药物, 合格率为100%, 同比持平。

(4) 猪肉。共抽取200批猪肉样品, 进行了磺胺类 (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二甲嘧啶、磺胺甲硝唑、磺胺二甲氧嘧啶、磺胺喹啉) 药物残留检测, 检出2批, 检出率为1.0%, 同比上升1.0%。依据农业部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猪肉中磺胺总量≤0.1 mg/kg) 判定, 不合格2批, 合格198批, 合格率为99.0%, 同比下降1.0%。不合格样品分别来自于牡丹江市绥芬河市和双鸭山市宝清县, 不合格样品均超标10倍以上。

(5) 牛肉。共抽取98批牛肉样品, 进行了盐酸克伦特罗残留检测, 检出1批, 检出率为1.0%, 同比上升1.0%。依据文件 (牛肉中盐酸克伦特罗≤2.0μg/kg) 规定判定, 不合格1批, 合格97批, 合格率为99.0%, 同比下降1.0%。不合格样品来自于双鸭山市集贤县, 不合格样品均超标9倍以上。

(6) 羊肉。全省抽取了羊肉样品24个, 进行了盐酸克伦特罗残留检测, 均未检出盐酸克伦特罗, 合格率为100%, 同比持平。

(7) 禽肉。全省抽取了禽肉样品51个, 进行了氟喹诺酮类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和达氟沙星) 药物残留检测, 均未检出氟喹诺酮类药物残留, 合格率为100%, 同比持平。

(8) 禽蛋。全省抽取了禽蛋样品43个, 进行了三聚氰胺残留检测, 均未检出三聚氰胺, 合格率为100%, 同比持平。

4.2 不同环节样品监测情况

本次监测对畜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屠宰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等5个环节进行抽样检测, 其中畜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屠宰场、农贸市场均检出不合格样品。

(1) 畜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本次监测畜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共抽取了牛尿、猪尿、禽蛋等3类154批样品, 合格152批, 合格率98.7%。不合格2批, 不合格样品为牛尿。

(2) 屠宰场。本次监测在屠宰场共抽取了牛尿、猪尿、猪肝、猪肉、禽肉、牛肉、羊肉等7类300批样品, 合格297批, 合格率99.0%, 同比提高0.5%。不合格3批, 不合格样品为牛尿、牛肉、猪肉。

(3) 农贸市场。本次监测在农贸市场共抽取了猪肝、猪肉、禽肉、牛肉、羊肉、禽蛋等6类213批样品, 合格212批, 合格率99.5%, 同比下降0.5%。不合格1批, 不合格样品为猪肉。

(4) 批发市场。本次监测在农贸市场共抽取了猪肝、猪肉、禽肉、牛肉、羊肉、禽蛋等6类23批样品, 合格23批, 合格率100%, 同比持平。

(5) 超市。本次监测在超市共抽取了猪肝、猪肉、禽肉、牛肉、羊肉、禽蛋等6类110批样品, 合格110批, 合格率100%, 同比持平。

4.3 不同地区样品监测情况

本次监测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绥化市、鸡西、黑河、双鸭山市等8个地市级的36个县的畜禽产品进行了抽样检测, 33个县的畜产品样品全部合格, 宝清县、集贤县、绥芬河市3个县的畜产品出现了不合格样品。宝清县抽检样品35批, 不合格4批, 不合格率为11.4%;集贤县抽检样品35批, 不合格1批, 不合格率为2.9%;绥芬河市抽检样品10批, 不合格1批, 不合格率为10%。

5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5.1 存在问题

(1) 个别地区肉牛养殖环节存在使用违禁物质的现象。本次监测检出了4批非法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的样品, 全部为牛的代谢产物及牛肉, 最低超标9倍, 最高超标179倍, 而且来源于2个县, 反映出我省个别地区在肉牛饲养过程中存在使用违禁物质的现象, 畜产品质量存在β兴奋剂类安全隐患。

分析原因, 使用违禁物质一般有二种情况:一是被动使用, 一些不法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在其产品使用了违禁物质并刻意进行了隐瞒, 养殖户在用药、用料过程中毫不知情地被动使用。二是主动使用, 一些养殖户为了追求经济利益, 主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物质。

(2) 养殖环节用药不规范, 兽药休药期执行不力。本次监测的药物分为二类:一类是不允许使用的违禁物质, 如β兴奋剂、三聚氰胺;另一类是允许使用, 但是存在停药期的, 如氟喹诺酮类、磺胺类药物。本次监测中检出2批猪肉样品磺胺类超标, 且超标均在10倍以上, 反映出养殖环节兽药的休药期未完全按照《农业部公告第278号》的规定执行。

分析原因, 磺胺类药物超标一般有二种情况:一是养殖户的休药期规定执行不力, 未完全按照《农业部公告第278号》的规定执行。二是饲料生产企业未按照《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农业部公告168号) 执行, 将仅允许养殖户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 并规定疗程的饲料药物添加剂添加到商品饲料中, 致使家畜长期使用, 导致药残超标。

(3) 养殖和屠宰环节成为影响畜产品安全的主要环节。

养殖和屠宰环节是本次监测不合格率最高的2个环节, 不合格率分别为1.3%和1.0%, 这2个环节不合格样品的数量占不合格样品总数的83.3%。养殖环节首次列入监测范围就成为不合格率最高的环节。屠宰环节的不合格率虽有下降, 但已经连续2年出现不合格样品。

6 建议和措施

6.1 对不合格样品开展跟踪溯源及清查工作

建议出现不合格样品的宝清县、绥芬河市、集贤县的畜牧管理部门, 对不合格样品进行跟踪溯源与专项清查, 同时进行后续跟踪采样检测, 后续跟踪抽样比例为1∶5, 即每发现1个不合格样品, 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 每次5个样品, 真实掌握被检单位出现不合格样品的原因。

6.2 开展宰前现场快速检测

建议在屠宰场设立快速检测点, 开展宰前现场快速检测, 将检疫和药物残留检测同时进行, 把好畜产品进入市场的最后关口, 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6.3 培训基层畜产品监测人员, 提高其技术水平

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已逐步得到各级畜牧部门重视, 但是基层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抽样方法、抽样要求等监测技术还存在欠缺和不足, 建议分批分期对基层的畜产品监测人员开展培训, 提高监测人员的技术水平, 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提高监测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6.4 分期分批开展畜产品监测工作

建议2011年的省内畜产品监测工作分季度或分上、下半年进行, 避免突击监测, 以便掌握不同时期黑龙江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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