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实施

2024-09-04

宪法实施(精选13篇)

1.宪法实施 篇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弘扬宪法精神 推进宪法实施试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

1.()被称为“过渡时期的总路线”。(3.0分)A.1954年宪法 B.1982年宪法 C.1988年宪法 D.1993年宪法 我的答案:A 答对

2.在我国近现代,()提出宪法就是限权之法。(3.0分)A.康有为 B.梁启超 C.谭嗣同 D.李大钊

我的答案:B 答对

3.1908年的()拉开了近代中国立宪的序幕。(3.0分)A.《钦定宪法大纲》 B.《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C.《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D.《天坛宪法草案》 我的答案:A 答对

4.()是宪政之母。(3.0分)A.英国 B.法国 C.美国 D.德国

我的答案:A 答对

5.1914年的《中华民国约法》又被称为(A.曹锟宪法 B.段祺瑞宪法 C.袁记约法 D.天坛草案 我的答案:C 答对

6.制定1954年宪法的目的是赋予新生革命政权()。(3.0分)

A.合规性 B.合法性 C.合理性 D.合情性

我的答案:B 答对

7.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人民成为新国家、新社会的主人。(3.0分)

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B.《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C.《钦定宪法大纲》 D.《天坛宪法草案》 我的答案:A 答对

8.制定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的国家是()。(3.0分)A.英国 B.法国 C.美国 D.德国

我的答案:C 答对

9.日本首相参拜靖国神社被批判是违宪行为,原因在于日本宪法的第九条主张的是()。(3.0分)

A.个人主义原则 B.无政府主义原则 C.超帝国主义原则 D.和平主义原则 我的答案:D 答对

10.我国()是唯一一次全票通过宪法的例子,在新中国制宪史上也是唯一的一次。(3.0分)

A.1954年宪法 B.1982年宪法 C.1988年宪法 D.1993年宪法 我的答案:A 答对

二、多选题

1.为了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学习宪法精神,我们应该做到()。(4.0分))

A.将学习宪法修正案与贯彻十九大精神紧密结合,重点学习宪法序言和总纲的修改

B.深刻领会此次宪法修改对于完善党和国家治理体制的重大意义,全面推进宪法实施

C.深刻领会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自信

D.结合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宪法,防范违宪风险 我的答案:ABCD 答对

2.关于2018年宪法修改和现行宪法之前的四次修改投票结果的对比,下列说法正确的是()。(4.0分))

A.反对票方面,之前的四次修改均高于2018年修改 B.反对票方面,之前的四次修改均低于2018年修改 C.弃权票方面,之前的四次修改均高于2018年修改 D.弃权票方面,之前的四次修改均低于2018年修改 我的答案:AC 答对

3.1999年宪法修改时提出的内容有()。(4.0分))A.把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的序言

B.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 C.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取代农村人民公社 D.把“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我的答案:ABD 答对

4.2018年宪法修正案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主要表现为()。(4.0分))A.把走和平发展道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进宪法 B.调整了立法体制

C.在总纲里明确规定宪法宣誓制度

D.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为重要的宪法监督机构 我的答案:ABCD 答错

5.2018年宪法修正案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进宪法第一条的意义在于()。(4.0分))

A.国体条款的表述更加清晰完整 B.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写进宪法

C.把党的领导写进宪法第一条不意味着党可以包办一切

D.将来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会更加强调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强调通过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党和国家治理体制

我的答案:ABCD 答对

6.1993年宪法修改时提出的内容有()。(4.0分))A.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写进宪法

B.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写进宪法

C.把“国有企业、集体经济自主经营权”写进宪法 D.把县一级人大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我的答案:ABCD 答对

7.2018年宪法修改在指导思想方面确立了()的宪法地位。(4.0分))

A.邓小平理论 B.三个代表 C.科学发展观

D.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我的答案:CD 答对

8.习近平主席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提出:“要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习宪法法律的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加强宪法学习,增强宪法意识,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做()的模范。(4.0分)”)

A.尊法 B.学法 C.守法 D.用法

我的答案:ABCD 答对

9.1988年宪法修改时提出的内容有()。(4.0分))A.把“改革开放”“富强民主文明”写进宪法 B.国有经济取代国营经济 C.确立私营经济的宪法地位 D.不再禁止出租土地 我的答案:CD 答对

10.2004年宪法修改时提出的内容有()。(4.0分))A.把科学发展观写进宪法

B.明确提出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C.把私有财产权条款写进宪法 D.把“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写进宪法 我的答案:BCD 答对

三、判断题

1.2018年宪法修改是采取电子投票器的方式通过投票的。(3.0分)

我的答案:错误 答对

2.在我国古代,“宪法”就是“法律”的意思。(3.0分)我的答案:正确 答对

3.2004年宪法修改时提出扩大国家主席的职权,把“进行国事活动”写进宪法。(3.0分)

我的答案:正确 答对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一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建国纲领。(3.0分)

我的答案:正确 答对

5.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唯一一次以中央全会的方式专门讨论宪法修改问题是在2018年进行的宪法修改。(3.0分)

我的答案:正确 答对

6.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纠正违宪。(3.0分)

我的答案:正确 答对

7.我国在制定1982年宪法时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3.0分)我的答案:错误 答对

8.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根基和基础,它为国家治理提供理论性依据。(3.0分)

我的答案:错误 答对

9.我国现行宪法进行1993年修改时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任期全部统一为五年。(3.0分)

我的答案:错误 答对

10.美国宪法是西方世界宪法中最具典型的代表,对很多国家的制宪历程产生了影响。(3.0分)

我的答案:正确 答对

2.宪法实施 篇二

社会文化对于宪法实施起到不容小觑的促进作用。人们在不同的社会时期, 对于宪法的认知和对于宪法的实施情况以及对宪法的实际诉求迥异。宪法的实施, 是我国未来进步发展的中坚节点, 具有统筹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的全局意义。因此, 我们应当认真地看待这个问题的现实状况和发展概况。在我国社会文化里, 涵盖了我国国民对法治和宪政理念以及公众对宪法感情。总而言之, 宪法的实施好坏与否很大程度上与国民的感情。故而, 社会文化的发展与转型对于宪法的最终实施会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我国社会文化发展转型中, 宪法实施的历史经验丰富。建国初期, 社会文化大背景下, 民众对待法律的意识薄弱, “法盲”众多。从大多数国民对宪法的态度来看, 他们普遍视宪法是权力强化的工具, 而不是反映无产阶级的实际意志。冷静观止, 在当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建国之后, 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实施, 在社会文化的领域中国民高度崇尚国家的权力。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 社会中的法律文化方面是异行的, 淡薄的。国民对于法律的偏见认识甚嚣尘上。出现了一系列惨不忍睹的破坏法律的行径。从根本上说, 只要公民对待市场有着依赖行为, 就会对宪法所授有权力和保护的接受。

从宪法实施的方方面面来说, 要进一步促进宪法实施的力度与效度, 应当加强宪法执行力。这就需要对社会文化有着广泛的深度的认识:

(一) 推广“三为先”理念

即党的事业要为先、人民利益要为先、宪法法律要为先的辩证统一在不同的社会时期, 国民对待宪法的认知理解是迥异的。应当努力推行宪法法律的社会文化, 加大公民对宪法的理性认识, 纠正其错误观念, 但不可急于求成, 而是循序渐进中缓慢扩大普遍认知水平。

(二) 社会文化层面上加大对国民的教育

只有让公民体会到宪法实施所带来的实际意义, 就会促使公民主观能动地去进行宪法的更新和认知。只有人们完全了解了宪法的精神, 市民社会的自治才可能实现, 宪法的实施才会有更宽阔的领域。

二、宪法实施与宪法价值

能否实现宪法价值共识, 是宪法的实施程度。我国宪法从颁布施行以来, 宪法的价值在宪法实施中并没有获得广泛的认可度。甚至可谓成了一种无用的“摆设”。因此, 从宪法价值共识的角度, 进行对宪法实施的认识, 首先就需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对宪法价值的信仰, 促成社会公众普遍“心中有法”的形成。

三、宪法在时代发展中不断完善

我国宪法在经历多年完善之后, 形成了一套较为详实、切合实际的根本大法。然而, 我们仍然可以感觉到, 与他国形成的可操作性强、实践的基础坚实、内容翔实的宪法而言, 我国的宪法仍然需要不断加以完善。公民对于宪法实施来看, 还是应当从中国的实际国情出发。

(一) 形成与社会文化切合紧密的宪法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 应当时刻体现出其根本作用。如何进行有效的发挥宪法根本力量, 重中之重就是切合适应社会文化。这是宪法是否可以积极领导根本大法的必要条件, 也是宪法不会沦为空空之谈的重要力量。

(二) 完善宪法监管制度

完善宪法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完善宪法的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是有效地控制宪法在实际实施中坚持正确道路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1. 违宪审查

尽快设立违宪审查机制,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其行使宪法的监督权拥有充分保障的基础上, 对其行使方式和行使途径上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以此发挥更大的实际作用。因此建立专门机构, 对具体行为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对待群众, 应当处于积极引导学习宪法, 提高全民自身的法律意识以及对待宪法的全民族意识。因为群众部分处于低水平状态中, 故而公民拥有宪法意识和宪法的实际实施要求矛盾突出, 必须努力扭转这种局面。如发现违宪的情况, 便可对其进行相应的纠正, 以保证宪法监督制度完善。

2. 宪法诉讼制度

宪法实施效果与是否拥有健全的相应程序法保障有很大关系。应当建立符合我国宪法以及实际国情的宪法诉讼制度。所谓宪法诉讼是指, 作为公民拥有的宪法权利, 因为受到了不法行为的侵害, 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中难以得到有效的救济情况下, 作为公民, 有权力提起宪法诉讼, 并且要求国家启动宪法的诉讼程序保护其宪法权利。对待群众, 应当处于积极引导学习宪法, 提高全民自身的法律意识以及对待宪法的全民族意识。因为群众部分处于低水平状态中, 故而公民拥有宪法意识和宪法的实际实施要求矛盾突出, 必须努力扭转这种局面。我国宪法诉讼制度存在着很多的不完善之处, 所以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 是进行宪法不断完善的一项重要内容, 应当予以高度的重视与关注。

(三) 促进宪法原则要求具体化

要不断完善宪法, 应适时转变其立法的指导思想, 紧扣配套性进行立法, 将适时立法, 超前立法, 经验立法相辅相成, 如经过大量的实践, 取得了较为成熟的经验, 进而以此为基础制定法律, 这就是经验立法。超前立法主要强调是指立法机关是基于对当今社会发展的趋势和客观的规律分析和大胆预测, 并且努力将它们转化为明确法律的规范引导, 进而约束国民的行为活动。它是当今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所需要的重要组成。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 其原则要求应当更加精细化, 若要使得宪法所体现的原则精神得以实现, 必须要依赖于其他层级和类型的法律法规, 进而促进宪法的原则要求更加具体化。

(四) 重视宪法的全民性意识

完善宪法, 其目的是为民所用, 所以从根本上说, 不断地完善宪法对于提高宪法全民性认识是不容小觑的意义。也是保证宪法能够实施的所必须拥有的社会思想基础和普遍社会心理条件。这其中包含了干部的宪法意识和群众的宪法意识两点。但两点的努力方向不尽相同。对待干部, 应当积极强化提高。因为干部的素质水平直接影响到全民的宪法意识。对待群众, 应当处于积极引导学习宪法, 提高全民自身的法律意识以及对待宪法的全民族意识。因为群众部分处于低水平状态中, 故而公民拥有宪法意识和宪法的实际实施要求矛盾突出, 必须努力扭转这种局面。即通过行之有效的形式、途径, 进行普法宣传活动。把逐步提高民众的宪法意识作为一个重要的核心和主导方向, 以此来使大多数民众都将宪法融入生活中方方面面。以此促进全民族的宪法意识, 这对于宪法完善以及进一步实施都是一项难以忽视的先决条件。

四、结语

综上所述, 我国的宪法还存在着不足之处, 一步一步地发展完善是我国宪法的终极目标把逐步提高民众的宪法意识作为一个重要的核心和主导方向, 以此来使大多数民众都将宪法融入生活中方方面面。以此促进全民族的宪法意识, 这对于宪法完善以及进一步实施都是一项难以忽视的先决条件。

参考文献

[1]杜承铭.社会转型与中国宪法理念的重构[J].法学评论, 2000 (03) .

[2]上官丕亮.社会管理央地管理的创新及其宪法保障[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0 (05) .

[3]薛小建.中国社会转型的法律基石:1982年宪法的历史地位[J].中国法学, 2012 (04) .

3.宪法实施 篇三

《新世纪》周刊日前发表由总编辑胡舒立撰写的社评说,2012年12月4日,在纪念“八二宪法”施行30周年大会上,新任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可谓切中要害。宪法虽被公认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但是,除了相关纪念日等特殊场合,它并不常被提及,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也鲜有征引。这与法治发达国家宪法深入人心、在司法领域普遍适用的景象有巨大反差。这表明,在中国,宪法权威尚未树立。在中国,依宪执政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党与法的关系。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已成为决策层共识,问题在于如何让这一理念落到实处。如果不能从根本上消除“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现象,就必然导致党政大员“以言代法”。在此情形下,宪法或许是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却绝不可能成为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平民难以获得安全感,高级干部纵有特权,亦难有人权。当务之急是要真正树立法治思维,消除那种党的权力可以等于、高于或代替宪法和法律权威的思维,消除那种认为党掌握的权力越大越集中,执政地位就越巩固的错误认识。事实表明,单靠思想自觉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健全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违宪审查机制。对此,学界早已提出中国宪法监督的模式的三种可能:第一是设立独立的宪法法院;第二是在全国人大下面设立宪法委员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平级;第三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中专门设立宪法委员会。具体采用哪一种,可以探讨,但这一重大议题不能无限期搁置。此外,只有让宪法或其解释成为司法可直接援引的权威依据,它才可能摆脱被虚置的地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这一“八二宪法”的最大亮点,才能化作现实力量。

中国城市化要唱一出“空城计”?

《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一场“关起门”来的讨论,主题围绕“城镇化”。12月8日,作为主办方的中央党校,请来的专家们,在第二届城市管理高峰论坛上,忧心忡忡地将种种尖锐问题摆上桌面。有人痛陈,中国的城市建设是摊大饼,只注重规模扩张而不注重内涵;有人担心中国的城市化是“半城市化”和“伪城市化”,尽管从统计数据上看,中国的城镇化率已经超过50%,但按户籍人口计算只有35%,2.7亿在城市里生存农民工没有真正进入城市;有人称,城乡二元结构,甚至城市内部的二元结构问题越来越严重,这将成为城镇化前进的阻力;有人呼吁改革土地制度、户籍制度。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名誉会长聂梅生感觉到,自从十八大以后,“城镇化”三个字在当下的中国已被提升至无以复加的地位。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尹中卿说:“长期以来各个地方都把推进城镇化简单地等同于城市建设,过分地注重城市建成区规模的扩张,而忽视了城市人口规模的集聚,把农业的转移人员仅仅当做生产者、当做劳动力,而不愿意接受他们本人和他的家属进入城市成为市民。结果导致了现在比较严重的城镇化滞后于工业化,这种城镇化叫做‘半城镇化’或叫‘伪城镇化’。”国家发改委城市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副主任乔润令毫不客气地指出,中国的城市化质量不好。归根结底,城市化是人的城市化,而非钢筋水泥的堆砌的城市化。乔润令看到,城镇占用土地的速度远远快于吸纳人口的速度,土地城镇化快于人口城镇化。而从城市建设的本身来看,不止一位专家提出了中国城市发展粗放的问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效率低下,深圳建设用地每平方米产出不足香港的三分之一,不足新加坡的四分之一。“下一步的城镇化绝对不能走以前城镇化的老路。”乔润令说。

扩大内需离不开住房和汽车消费

凤凰网日前发表邱林的文章说,分析人士认为,在中国经济增长“三驾马车”中,现在面临的严峻形势是,外贸出口由于国际需求不振,2012年迄今只达到7%左右的增速;投资受制于众多行业产能过剩,也难以快速增长。因此2013年的经济增长将主要仰赖刺激消费。如何刺激消费,却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由于各地方仍在实行住房“限购令”,北京、广州等城市实行汽车限购,不可能在短期内产生什么新的消费热点。其实,住房、汽车的限购不是促进了消费者的购买力,而是抑制了他们的购买力,同时,也抑制了中国经济的增长。当前有一种现象值得关注,一些人总想否定房地产和汽车业对中国经济的贡献,认为现在已经有了一些新的增长点可以超过或取代房地产或汽车业,比如服务业中的幼儿教育,养老服务等,因此,对楼市和汽车限购是必要和合理的。然而,这种说法是片面的。在全球范围内,还没有哪个新兴产业可以在短期内替代房地产和汽车业作为支柱产业。房地产和汽车业是几年来推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两个最重要的行业。房地产能够拉动60多个行业的发展,汽车业也同样能让100多个行业受益。但最近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收紧,这两个产业逐渐步入低迷期,如果再对此实施限购政策,必然极大地影响中国经济增长。在当前国内出口低迷、投资不畅的情况下,拉动内需尤其重要,而在拉动内需中,房地产和汽车消费将是不可或缺的动力。

为什么国企不可能产生企业家精神?

财新网报道: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教授张维迎日前在网易经济学家年会上表示,国有企业、国有和国有控股的企业在GDP中的比重真正降低到10%以下,中国未来的十年才会充满希望,国民经济的倍增计划才可以实现。张维迎指出,国有企业在经济中作为一个主体位置,它严重地抑制了中国人的企业家精神。企业家是任何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最重要的要素,技术进步其实都是来自企业家的创新。但是,在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当中,大量的本来应该当企业家的人会被吸引去当政府官员,或者是做国有企业的官员。 “國有企业某种意义上是一个政治组织,不是一个经济组织,国有企业内部大量的是政治斗争。国有企业也使这个社会更多地去寻租,包括一些民营企业家,有时候看到国有企业占据大量的资源,愿意跟国有企业合谋去寻租。”张维迎提出,如果真正废除垄断,国有企业很多部门其实是无法生存的。他表示,如果维持国有经济的比重像现在这么高,仍然主导着大量的部门,仍然垄断着要害行业,仍然享有很多的特权,未来实现倍增计划可能是没有希望的。如果不能焕发出中国人的企业家精神,仍然使得大量的企业家精神用于寻租,用于跟政府搞关系,或者用于移民,中国的市场优势就无法发挥出来。张维迎建议,要限定国有企业的投资边境,尽快废除国有企业享有的大量特权;要解决国有企业的股权问题,国家持有比重从70%、80%尽快降到50%、40%、30%,国家也可以通过向国内外企业拍卖国有控股企业的股权,以解决国有企业产权过分集中、公司治理无法规范的问题。

4.宪法实施 篇四

局属各单位、股室: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牢固树立对宪法和法律的真诚信仰。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按照“七五”普法规划实施和法治xx工作安排,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推动全局干部职工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积极深入基层开展活动努力使全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为XX争当县域经济排头兵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二、宣传重点

(一)突出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大力宣传党的领导是宪法实施的根本保证,宣传宪法确定的理念和原则,宣传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宣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使宪法精神深入人心,以宪法精神凝心聚力,努力使人们充分相信宪法、礼敬宪法、尊崇宪法,主动运用宪法,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二)系统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大力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法律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引导人们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宣传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大力宣传约束权力、保障权利是法治的要旨和精髓,努力让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成为全局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

(三)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以法治体现道德观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开展各种宣讲活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各项法治实践中。

三、活动安排

(一)加强宪法法律教育。完善机关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局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组织开展宪法专题学习。开展“我读宪法”活动,组织机关干部全面深入学习宪法文本。同时,结合宪法宣誓活动,大力宣传宪法,促进干部职工增强宪法意识、带头依法办事。

(二)推动宪法法律宣传与“法律七进”主题活动深入融合。在法律进机关中,以学习《宪法》为主,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素养和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自觉性,着力提高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和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在法律进乡村中,深入帮扶村(社)开展主题活动,着力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把服务农民群众、提高农民群众法律素质、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法律进社区中,着力对社区居民进行《宪法》宣传教育,达到以点带面的宣传目的。要在居民中积极提倡依法维权、自觉监督的意识,营造良好的学法氛围。在法律进企业中,把宪法精神、法治元素融入企业文化建设,着力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在法律进单位中,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积极引导单位职工开展学法用法活动,进一步提高单位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

(三)利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集中宣传。充分利用法律颁布日、重大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等契机,在机关内或深入基层开展宪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安排开展好“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把“学习宪法 尊法守法 宪法宣誓”主题活动推向高潮。

(四)积极参与宣传活动。利用局全体干部会议、局党组会、中心组学习会、主题党日活动等组织机关干部学习《宪法》,加强机关“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参加各级各部门组织的《宪法》宣传活动,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入户宣传。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导向正确。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准确宣传解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准确把握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清晰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所谓“宪政”的根本区别,正确把握舆论导向,确保主题活动健康发展。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学习宪法 尊法守法 宪法宣誓”主题活动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xx任组长,局党组成员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于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活动开展,确保工作到位,取得实效。

(三)全员参与,确保实效。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主题活动,密切配合、丰富载体、拓宽途径、贴近基层,通过“固定宣传、走访宣传、实物宣传”多种形式,把主题活动贯穿、融入到法治宣传教育整体工作中,扎实推进活动开展,确保取得实效。

5.宪法实施 篇五

“法治思维”是指按照法治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它是将法律规定、法律知识、法治理念付诸实施的认识过程,直接关系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效果。法治能否取得成功,直接依赖于该社会的公共决策者和私人决策者是否普遍接受了与法治理念相适应的法律思维,是否能够承认并尊重按照这种思维思考问题所形成的结论。

“法治方式”是要将法律真正置于各项权力之上,法律在日常生活中必须有绝对的权威,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应归于无效。“法律之外”的任何言论都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更不能限制法律或者是否定法律。因此,宪法作为根本法成为治国理政的制度依据和法律基础,宪法法律至上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价值和社会公理。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核心内涵是“依法治国”,归结起来就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以促进法律的实施。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律不能仅仅有一个文本,更重要的是作为根本法能否在实践中真正落到实处,其规定的公民权利能否得到实现,国家机关的特权能否得到真正约束。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法律的实施,这需要全党、全国家机关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一、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法律作为根本法其本质特征是执政党“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执政党要切实履行保障法律实施的职责,与此同时,法律实施工作要从发挥法律解释制度的功能角度入手,通过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法律监督方面的职责来全面和有效地推动法律实施工作。

二、反特权和反腐败。法律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法律。”由此,包括执政党在内的任何人都必须尊重法律,而任何特权行为都是对法律、法律的挑战。

三、审判独立和违宪审查。“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法律明确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力,但是人民法院还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义务。在某些情况下这二者是相互冲突的。作为人民法院的法官,其首要义务是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对于法律法规冲突的情况,法官尽管没有决定权,但是他有发现权和怀疑权,而且他也有通过程序提交争议的义务,这是法官应有的“法律思维”。法官们一定要树立法律思维,认真对待法律,廓清自己的职权边界,更好地行使自己的职权,促进法律的实施。

四、行政机关“依宪执法”。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需要贯彻以下思维方式:

1、“合法性思维”,即任何行政措施的采取、任何重大决策的做出都要合乎法律“;

2、”程序思维”,要求权力必须在既定程序及法定权限内运行;

3、“权利义务思维”,即以权利义务作为设定人与人关系及人与公共权力关系的准则“;

4、公平正义思维”,即公权力要以追求、维护公平与正义为价值尺度。

五、营造法治氛围,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加强法制教育,使全体公民习惯于法治思维,习惯于用法治方式消除社会冲突,化解社会矛盾,习惯于用宪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宪法的实施。

6.宪法实施 篇六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以这次宪法修改为契机,全党全国正在开展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活动。这对于进一步动员和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具有重要意义。抓好这项重要活动,取决于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国家机关和领导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重要性,把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切实组织好学习宪法的工作。各级党委要把学习宪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学习宪法的具体计划。各级国家机关、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城乡社区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等都要作出学习宪法的安排。尤其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各类新经济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等开展学习宪法的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省部级领导干部要集中一段时间进行学习。要把学习宪法同干部培训工作结合起来,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要针对不同对象,积极运用新闻媒体、专题讲座、课堂教学、讨论座谈、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开展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学习宪法活动,普及宪法知识,提高全民的宪法意识。要把学习宣传宪法作为“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提高广大青少年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培养爱国守法的良好品质。要把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结合起来,同推动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工作结合起来,同解决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增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宪法基础上的凝聚力,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共同奋斗。要推动宪法在全社会的贯彻实施。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人民团体等组织,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贯彻实施宪法的重大意义,增强宪法意识,自觉遵守和维护宪法,并同违反宪法、法律和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行为进行斗争。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宪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领导。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研究制定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措施,保证宪法和法律更好地得到落实。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研究制定有关措施,推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各级政府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司法机关要坚持执法为民、公正司法,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转变作风,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申诉难”、“执行难”的问题,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到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各级宣传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宪法的宣传,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都要组织有声势、有深度的宪法学习宣传活动。既要注重理论阐述,又要注重用事实说话;既要统揽全局、高屋建瓴,又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努力增强宣传报道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做到内容丰富多彩,形式生动活泼,为广大干部群众喜闻乐见,为贯彻实施宪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7.宪法实施 篇七

自21世纪初以来, 世界各国相关机构均从理论和实践上试图确立规范的核心素养框架, 以迎接信息时代的挑战。“当前, 世界共同追求的核心素养即协作、交往、批判性思维与创造性, 即“4C’”[1]。有关研究者结合目前信息化时代和知识经济时代的特征, 同时立足于我国传统特色文化“立德树人”为代表的儒家文化, 提出我国学生应具备的“核心素养”:“学生在接受相应学段的教育过程中逐步形成起来的适应个人终身发展与社会发展的人格品质与关键能力。”[2]无论以哪种方式界定, “核心素养”都是工业时代到信息时代带来的巨大转变, 培养符合时代发展的人才, 要求教育目标从基本技能3R—读写算向核心素养4C转变。

核心素养的实施要求跨学科、跨教育阶段, 但并不否定学科素养, 学科素养与核心素养的关系应为融合与发展。历史学科不像自然科学那样受太多科学与理性的束缚, 但有其更为独特的学科特点。薛佳龙先生将其归纳为史政性、史趣性、史忆性、史证性、史变性、史鉴性六大特质[3]。鉴于此, 对于历史教学的目标要求也与其他学科不尽相同。对此, 赵亚夫认为历史课程中的知识与能力应该别与其他学科分为:陈述性知识;规范性知识;方法性知识;价值性知识[4]以及判断能力, 理解能力, 反思能力[5]。历史学科的知识与能力相互交融, 共同实现于教学方法和过程之中, 在教学过程中实现历史人文情感上的升华。

在问题情境中借助问题解决的实践培育起来, 可以公式“知识+实践=素养”要求具备一定的知识并表示[6]。打破原有教学中的碎片化教学及灌输式教学, 提倡以学生为中心的课堂。老师作为学生建构知识的引导者, 把教材当做问题情境的资料, 与之对话, 与老师一同以专家的身份结合个人知识帮助学生进行知识构建, 在学习基础知识的基础上, 学会表达知识, 运用知识, 感悟知识, 在探索过程中实现真实性学习和愉快式学习。

本文尝试利用问题教学法和主题教学法, 实现问题情境搭建的同时把握课标基础知识, 结合课程环节实现核心素养的形成。关于问题教学法, 自古希腊苏格拉底的产婆式设问起, 一直没有标准的定义, 近代美国教育家杜威提出“五步教学法”:困难———问题———假设———验证———结论”将问题教学法格式化, 模式化[7]。其运用于教学之中, 笔者认为就是教师或学生根据一定的情境提出问题, 再由老师或学生解决问题, 从而获取课程知识的教学方法。对于问题教学法在历史教学中的运用, 有以下几点认识:

1.明确教学目标, 教学主题, 搭建课程框架, 避免被问题的发散性思维所误导而脱离教学大纲, 并结合主题教学法共同实施。

2.构建历史问题情境, 利用多种工具和资料搭建, 引导学生主动思考探索, 在问题中学习知识, 表达知识, 运用知识。老师作为知识构建的“促进者”[2]。

3.完善提问语言与方式, 问题与活动相结合, 但不流于“活动主义”。

二、课程设计

本文以人民版中学历史教材《美国1787年宪法》一课为例, 介绍以问题教学法为主的教学过程。

第一环节:问题导入。

问题一:面对如此复杂的政体世界, 美国如何选择?

过程:播放视频, 18世纪末各国的政治体制及发展情况介绍。构建情境, 以问题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设置子问题:

为何不仿照英国君主立宪, 成为下一个“日不落”帝国呢?

过程:构建问题情境, 引导学生思考, 讨论得出:国家的国情 (国体) 影响政体。连接有关多媒体, 介绍当时美国国情。

第二环节:为“自由”而来。

问题一:美国式资产阶级民主起源何处?

过程:用史料构建五月花号事件以及《五月花条约》。情境介绍:五月花号是一群逃避宗教迫害的人不远千里在新大陆开拓新生活。同时设问:“这群人最渴望的是什么?”老师启发学生在问题中思考, 引导学生了解北美大陆人民的最初理想———自由民主。

第三环节:为“自由”而战。

问题一:最初的理想———当时当地人民的自由和民主是否得以实现?

过程:史料构建问题情境, 介绍印花税———“自由”受限。并设置子问题:

(1) 北美殖民地人民在这种情况下会怎么做呢?

过程:学生结合之前的学习内容, 老师列出历史事件时间轴, 得出“独立战争, 以及《独立宣言》———自由民主的呼唤”的答案。

(2) 如何实现这份来之不易的北美殖民地人民的自由和民主呢?

过程:展示史料《邦联条例》———自由民主的实现方式。

第四环节:为“自由”而困。

问题一:什么是邦联?

过程:以时间为主线, 播放《大国崛起》相关视频, 让学生在视频中找到答案———松散联盟。

问题二:邦联制的美国为什么是一场灾难 (视频原话) ?

过程:结合视频和课文, 学生两两合作共同完成, 根据课文知识得出结论, 邦联政府无权导致及贸易问题, 债务问题, 安全问题。再提子问题:

(1) 问题出现的原因?

思考:邦联政府无权。

(2) 如何解决?

结论:强化中央政府权力 (课本语言) , 板书总结为当时

要求一:强化中央政府权力。

(3) 如何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力?

过程:提供案例, “华盛顿被建议为君主的史料”, 构建历史情境。

(4) 华盛顿为什么拒绝专制, 坚持“民主”?

过程:留给学生时间思考, 课堂讨论, 教师引导, 回归教学主题———北美殖民地人民自由民主的理想。板书总结为美国当时的第二要求坚持“民主”。

第五环节:为“自由”而议。

问题一:制宪会议在争论什么?

过程:展示美国制宪会议的激烈争论的相关史料, 创建问题情境。学生分析史料, 自我总结知识。板书总结美国当时的第三个要求———解决制宪会议中的三大争端;中央与地方;大州与小州;南方与北方。

第六环节:为“自由”而定。

问题一:1787年宪法如何实现美国当时环境下的要求以及解决制宪会议过程中的争端?

过程:以小组为单位, 根据板书问题框架, 结合课本和学习资料, 小组合作分工解决问题。然后, 小组代表分别表述美国1787年宪法如何实现以上要求, 学生运用知识解决问题。同时提出子问题:

(1) 如何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力?

过程:制定联邦制原则, 同时分析中央与地方争端的原因, 引导学生思考解决争端的方法———

妥协, 展现美国式民主政治的智慧。

(2) 如何坚持“民主”?

过程:实行三权分立, 权力分散维持平衡。

(3) 中央三者权力如何防止专权?

过程:权力之间实现制约, 达到平衡。

(4) 什么样的形状是最能实现平衡的?———三角形。

(5) 怎样体现美国中央权力的三角形形态?”

过程:学生完成三权制约平衡三角图, 老师归纳总结, 并板书实施民主的原则———权利的制约与平衡原则。

第七环节:为“自由”而变。

问题一:如何正确评价美国1787年宪法?

过程:展示板书, 小组讨论美国宪法的进步性和落后性, 并说明理由, 培养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然后展示马丁·路德金的史料, 最后总结美国宪法的落后性———种族歧视。

问题二:美国1787年宪法如何发展?

问题设置:展示1787年宪法关于可制定修正案和《权利法案》, 1865年废除奴隶制的史料。引导学生思考。总结:美国1787年宪法产生的背景为当时的特殊国情, 之后美国宪法随时代的变化而面临其它问题。

三、结语

本课教学设计以问题和主题教学法为主, 以时间为主要线索, 美国式自由民主道路发展为主题, 促使学生认清其资产阶级民主的本质。鉴于学生受传统教学方式影响较深, 主要互动方式在于教师提问, 学生没有主动提问, 问题教学法的运用深度不够。同时, 对于核心素养理解的层面局限于搭建历史问题框架, 而引导学生表达和运用知识不够深入。今后, 在教学和研究中应不断探索核心素养在历史教学中的实现方式。

摘要:本文试图借《美国1787年宪法》为课程改革实验对象, 以问题教学法和主题教学法为主要教学方法进行课程设计, 希望对中学生历史学科素养的完善提供借鉴意义。

关键词:核心素养,问题教学法,主题教学法,《美国1787年宪法》

参考文献

[1]钟启泉.基于核心素养的课程发展, 挑战与课题[J].全球教育展望, 2016 (1) :3-24.

[2]张华.论核心素养的内涵[J].全球教育展望, 2016 (4) :10-23.

[3]薛伟强.中学历史学科特质述论[J].历史教学, 2016 (1) :19-25.

[4]赵亚夫.历史教学目标刍议一:怎样理解知识目标[J].历史教学 (中学版) , 2007 (5) :14-18.

[5]赵亚夫.历史教学目标刍议二:怎样理解能力目标[J].历史教学 (中学版) , 2007 (6) :17-22.

[6]李子建, 宋萑.建构主义:理论的反思[J].全球教育展望, 2007 (4) :44-51.

8.人民的宪法,还是法官的宪法 篇八

关键字:宪政;宪政国家;人民宪政主义;司法宪政主义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10-0041-01

世界是由人组成的世界,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但正因为不同人的欲望,这个世界才会如此丰富多彩和辉煌。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休斯(Hughes)曾有名言说:“我们的确生活在一部宪法之下,但宪法就是法官所说的。”而人的欲望在根本上是相通的,近些年来,公民法权意识的勃兴,合宪性审查之吁求的澎湃奔涌,现行规范违宪违法审查制之阙如,在特定政治体内,在公共议题上,谁适合或应该拥有最高权?是“人民的宪法”,还是“法官的宪法”?

宪政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社会主义同样可以实行宪政,就如人权、民主一样。民主政治是国家公共权力机构最重要的要求,它是对人民负责,在现行的司法审查制度中,法官与人民之间就存在一个悖论。众所周知,宪法是关于主权之构成和运作的真实规则,其概念的含义并非亘古不变。自18世纪以来(而不是在此之前),人们习惯于将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的politeia翻译为宪法:“一部宪法就是对一个城邦政府机构的安排,特别对最高政府机构的安排。”这一定义体现了亚里士多德在其宪政著作中提出的,宪法是一项实质性的法律,而不仅是形式上的标准。再经由古代中国历史的考察中,有学者指出,我国宪法是以宪法概念为主,将其作为一种改革的纲领和我国的宪政经验,从体系到法制化的转变,是我国确立了宪政制度实施的基本要素。在这一大历史背景下,对法规的合宪性与合法性的控制,被有些学者称为“人民宪政主义”,也可称作政治宪政主义,即是为确保人民宪政平和的展开,确保人民宪政的自我巩固,在常规状态下,应通过公议程序来引导和规范的方式。人民宪政主义,是通过人民的、政治的、公议的、民主的渠道,限制权力的滥用,遏制邪恶的特权利益,强化政治责任和回应性,维护和扩大平等的自由,塑造对共同的制度框架和文化的认同,推动政治改良和宪政转型。人民宪政主义是以人权保障为旨义的宪政主义,拥有人类所共同追求的普世性价值。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人民宪政主义是对西方自由主义宪政的革新与超越。

而司法宪政主义也是由历史生成的,是以观念和制度的演化为轴,是我们习以为常的、所谓普适性的关于宪政制度的框架构造及其相关的理论,是以英美特别是美国为代表的司法至上的宪政主义,是在“高级法和根本法”的观念及同为制衡的三权分立要求下形成的。笔者认为司法宪政是推动和探索宪政建设的司法途径,是推动司法改革中的宪政运动前行,推动司法改革的宪政改革万山,从而更好地引入司法上的合理性,在宪政建设中,进行司法公正和司法改革的宪政建设。

具体的说宪法原理上,司法宪政主义包含两个基本假设:现代公民的法律标准可以在公共问题的定义上理智的达成共识,这些共识是宪法民主的基本规律;司法程序在寻求民主共识的进程里,比民主过程更可靠。但这两个假设是站不住脚的。现代的政治问题的基本特征是,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普遍且合理地不同看法:一方面的在经验上,在社会、政治和经济领域,因果关系是极其复杂的,很难确定;另一方面,对公民的福利和价值规范识别也存在分歧。在公共组织的标准上存在分歧的问题,如果是通常且合理的,普通的法官可以在他们的解释或决定建立“正确的”的基本权利上;如果不能认为,对于围绕人权和平等的差异,比民主本身更全面、合理的是在司法过程中的判断。

相比与司法宪政主义,笔者更主张“人民宪政主义”,它不仅更正当,而且在中国特定的制约条件下,也是更现实可行的选择。我们每个人都深有同感,那就是我国三十年的法制改革是伴随着原先的党政一体化或党和国家一体化的政治改革同步进行的,这个改革目前并没有完成。四项基本原则、党的领导作为宪法的绝对权力仍然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发挥着无比重要的作用,因此,依法管理国家的背后存在着强有力的政治色彩。在这种政治色彩的主导作用下,对于我们思考宪政主义,尤其是所谓的司法宪政主义产生深刻的影响。这就是一直以来我们都倡导的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看法,加之法学界关于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体系,对抗和争议等,都表现出一种强大的力量。笔者认为实体决定的正当性问题的解决需要转化为在决策过程中的合法性问题。当处理分歧和必须采取行动时,它可以按照平等无私的关怀和尊重的原则,反复斟酌不同意见并作出决策;这将可能反映了更具包容的“公共理性”,更能促进立法本身来实现理想的自由;还可以促进公民的意识整合,从而形成监督他人恣意妄为的有效机制。

作者简介:徐若尘,1990年9月,汉族,安徽马鞍山,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9.宪法实施 篇九

近日,中共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先后下发了《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意见》《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通知》《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通知》《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通知》。为切实抓好宪法在园区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根据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部署,以及省市区法建办要求,园区决定今年在园区范围内深入开展“弘扬宪法精神 树立法治信仰”主题宪法宣传实践活动,并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全国“ 两会”精神,以及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件精神,在园区广泛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以园区干部和企业职工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切实增强园区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和法治意识,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XX建设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

二、活动主题 弘扬宪法精神,树立法治信仰。

三、目标要求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主题宪法宣传实践活动,使广大群众了解掌握宪法知识,具有较强的宪法意识和法治意识;领导干部熟练掌握宪法知识,自觉遵守、维护和运用宪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宪法精神较好地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园区各项工作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总体要求: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学懂原文、悟透原理;同时,在遵循系统性、连贯性基础上,注重全面准确领会和把握这次宪法修正案的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深刻理解宪法修正案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调整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完善了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充实了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修改了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增加了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四、主要内容

围绕活动主题和目标要求,活动期间,集中落实好以下各项任务。

(一)举办一场宪法知识讲座。园区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把宪法纳入中心组学习内容,举办一次中心组宪法学习讲座,使园区领导干部受到一次深刻的宪法宣传教育。

(二)召开一次贯彻实施宪法座谈会。邀请有关方面领导、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围绕宪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进行一次座谈研讨,为宪法的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创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三)积极参加宪法知识竞赛。积极组织园区干部领导和企业员工参与4月中旬至5月中旬在法治XX网、法治XX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举办的全省“百万网民学法律”宪法知识专场竞赛活动。

(四)组织一场宪法进企活动。创新宪法宣传形式和手段,通过鲜活生动的语言和事例,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一次宪法进企活动,使宪法走入日常生活,使广大企业员工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

(五)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这次宪法修改把宪法宣誓制度写进宪法,是推进宪法实施的重要举措。要把落实宪法宣誓制度作为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宪法教育的重要途径,以宪法宣誓为契机,重温宪法各项规定,切实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六)积极深化法治实践活动。要把宪法学习宣传贯穿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过程和各方面,推动宪法的贯彻实施。

五、组织保障

(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同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密结合起来,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以及即将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结合起来;要把宪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纳入“七五”普法重要内容,纳入今年普法和法治建设工作计划;要结合园区特点,研究制定宪法学习宣传教育计划或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的作用,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组织有声势、有深度的宪法学习宣传活动,为贯彻实施宪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开展行之有效的学习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浓厚氛围,使宪法的学习宣传既有声有色,又扎扎实实,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XX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

10.宪法实施 篇十

为什么要保障宪法实施?

如果宪法得充分、有效的实施,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那么,国家行使将会违反法治的要求,我们的幸福生活就不能真正实现。

怎么保障宪法的实施?

保障宪法的实施就要坚持依宪治国,加强宪法监督。

一、根本活动准则

1、宪法的构成:宪法除序言外,设有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微、首都共四章一百三十八条。

2、我国现行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公布实施的新中国第四部宪法。

3、我国宪法的本质:

我国宪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根本法。

4、宪法的内容

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组织及其职权等国家生活中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

5、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6、宪法权威的重要性

宪法集中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宪法的权威关系国家的命运、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如果宪法没有权威,法治的权威就树立不起来;如果宪法受到漠视、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

7、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

8、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法治

9、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

10、宪法和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的区别

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通常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是对刑事、民事、行政等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规定。

二、最高法律效力

1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1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表现

(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和依据,(2)任何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

13、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依据,其他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14、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一方面使得宪法的内容具有更广泛的民意基础,另一方面可保障宪法的长期稳定性,使得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健康发展。

15、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1)从规定内容看: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从法律效力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从制定和修改程序看: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16、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 宪法

1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 以宪法为核心

18、怎样全面依法治国,保障宪法实施?

11.浅析宪法基本原则之于中国宪法 篇十一

关键词: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中国宪法

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14)-08-0058-02

一个现代国家的成立,就会产生一国之宪法,其宪法中就会遵循一定的原则。以我国《宪法》之总纲为例,可以说几乎每一条都包含着几个原则。例如,第3条能够概括出民主集中制原则,第4条能够概括出民族平等原则等等。但这些原则,只能称为宪法的具体原则,并不能上升为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制定宪法时制宪者所遵循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指导着宪法的制定、解释和修改,它们构成一部宪法的主线、核心和灵魂。同时,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在宪法的内容中所体现出的最基本的规则或准则,是宪法所规定的调整社会关系和指导国家生活的最高准则。”[1]可见,不同于宪法的具体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宪法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确认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维护公民权利时所应当遵循的最基本的指导思想、理论依据和准则。”[2]关于宪法的基本原则之具体内容,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学界通说的宪法基本原则,尽管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的说法或表述。[3]下面,笔者分别就宪法的这四个基本原则本身的涵义、在我国现行宪法中的体现、以及实践或理论中的一些问题,依此进行浅析。

一、人民主权原则(popular sovereignty, peoples sovereignty)

人民主权原则或称主权在民原则,其核心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或属于人民。相比于封建专制主义的“君权神授”,人民主权无疑是一大进步学说。早期,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额君主主权的思想时,就用人民主权作为武器,他指出“人民的主权不是从国王的主权中派生出来的,相反地国王的主权倒是以人民的主权为基础的。”[4]列宁在《三种宪法或三种国家制度》的提纲中,清楚地指出了民主共和制的本质就是“全体人民享有全部权力”。[5]可见,我们可以看出人民主权的核心是: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因此,政府的建立应该经人民的同意,政府的权力应该受人民的监督。在政府和人民的关系中,人民是主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是受托者。这就是人民主权学说的核心,人民把个人的权利让渡出来给社会,组成政府让其更好地管理社会,赋予其权力。而这个赋予的过程,也就是这个契约的过程,就是我们所称之谓的宪法。宪法的一个实质特征就是,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政府)权力的运作。这正如列宁所说:“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6]人民主权原则的学说之其进步性,无疑可见一般。

在中国现行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有其具体的体现。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第1、2、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反映了我国宪法确立的人民主权原则和实现人民主权原则具体体制的安排。

这其中,根据第1款规定,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即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人民主权原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根据第2款规定,我国实现人民主权原则的主要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行使权力的具体组织形式,是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由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具体说,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受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大负责,人大向人民负责,并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这明确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保证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它是我国实现人民主权原则的主要形式。根据第3款规定,明确肯定人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从而将人民主权原则贯彻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可惜的是,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实践或理论中,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

我国人民主权原则缺乏有效的体制和机制来落实。实践中人民主权变成了“人大至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实现人民主权原则的主要形式。作为行使主权的所在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广泛且无边界的权力。根据现行宪法第62条规定,在列举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14项权力后,又加上第15项兜底规定“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这一规定表明全国人大的权力是无限的,如果实践中一旦全国人大的具体选举制度有瑕疵,人民主权就很难行使,变成“人大至上”,这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二、基本人权原则(protection of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人权是每个人享有的或应该享有的权利。与公民权是一个实然性的概念相比,人权是一个应然性的概念,是一个自然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是一个更为广泛的概念,不仅仅是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权利。

在我国现行宪法中,基本人权原则有其具体的体现。具体地讲,有两种表现形式:第一,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第33条增加的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以抽象的原则性的形式表达了基本人权原则,使我国宪法有了明确的基本人权原则。这也是2012年刑诉法修改并增加“保障人权”的根本法依据。2004宪法修正案这一规定,也为具体法律的人权保障规定,做了根本法上的铺垫性规定。第二,现行《宪法》第二章第33~50条具体列举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权及保护等。

但不可否认的是,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实践或理论中,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

关于基本人权原则、关于人权内容的宪法层面上的规定,我国还有很多不足之处。第一,列举有限,无“剩余权利”条款。我国《宪法》第二章,虽然列举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但与现实社会生活中的矛盾相比,其列举有限,而不像第62条全国人大的职权的列举那样,有一项(第15项)兜底条款。第二,宪法权利中体现约束国家权力的自由类权利不足。我们知道,传统公法学理论,把公民权利分为自由权和社会权。自由权是一种消极的权利,以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公权的侵害为内容。这样的权利在宪法中不多,即使有,像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也由于缺乏具体法律的落实保障,使之不能很好地实现。第三,法律保留多而不是宪法保留,法律保障而非宪法保障。宪法中多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国家保障”“国家依照法律”等体现法律保留原则的条文,而不是宪法保留来规制公民权利,而不是直接在宪法条文中直接落实公民权利的保障。不得不说,这是今后宪法运行实践中应该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法治原则(the rule of law)

法治的定义,十分丰富,因为其太丰富,全世界至今仍然没有一个都公认的完整的定义。“法治,是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7]关于法治,亚里士多德所提到的法治两层含义和戴雪所提到的法治三原则,是经典表述。“法治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8]“①法律至高无上,非依普通法院的审判,人民不得无故受法律处分;②无论贵贱,任何人都不得超越于法律之上;③宪法的通常原理形成于法院的判决。”[9]

在中国现行宪法中,法治原则有其具体的体现。我国《宪法》的总纲第5条,是法治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直接体现。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款是1999年宪法修正案增加的内容。这是以明确的条文形式、抽象的原则形式确立了法治原则是我国宪法所坚持的基本原则。第5条第2、3款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是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也是法治原则一个重要表现方面。

但同时,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实践或理论中,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

法治原则在我国宪法实践中,反映出的一个比较突出问题就是,从法律文本上讲,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或称违宪审查)的不完整,法院没有完全被纳入到整个违宪审查的体制中来;违宪审查的实践,从理论上讲,至今没正式启动过。这应该是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今后有待完善之处。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2条第2项和第67条第1项,可见我国实行的是立法机关(或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违宪审查模式,我国宪法监督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第62条“(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67条“(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第89条“(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第99条第2款“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104条“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第108条“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我们能得出我国宪法监督、法律监督制度的基本准则: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横向层面(同一级别的人大和政府),相同性质的国家机关之间,是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或决定或命令,因为相同性质同一横向的国家机关的内部是工作上的直接领导;纵向层面(不同级别的人大和政府),权力机关之间,仅是撤销不适当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或决定或命令,行政机关之间,是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或决定或命令,因为纵向上,权力机关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行政机关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从整个体制中,我们可见,法院并无它的独立地位在于违宪审查中,实践中更是有2003年末的河南省洛阳市“种子法”案件的尴尬事例。[10]这不得不是我国在今后宪法运行实践中应该改善的重要方面之一。

四、权力制约原则(separation of powers,checks and balances)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执掌国家权力的各部门之间互相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害的原则。分权制衡,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建制所采用的普遍准则,是西方国家普遍的权力制约方式,在西方国家的宪法中也常见到权力制约原则。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到英国的洛克,到法国的孟德斯鸠,到美国的汉密尔顿等,他们的著作中就充分反映了权力制约原则的丰富理论渊源和理论思想。

而在我国政权体系中,虽然并不排斥权力制约的要求,但更主要的是在国家权力的统一和代表人民意志的立法权作为主导地位的前提下的制约和平衡,这种制约不像三权分立制那样是相互制约达到平衡,而是从人民到人民代表机关,再到其他国家机关的一种“单向制约”,不是“互相制约以达到制衡”,所以笔者认为,真正的权力制约原则(互相制约),在我国宪法中,从整体上而言,是不存在的,我国是“单向制约”。但是,从宪法层面讲,在我国司法权的内部,是存在权力制约原则的,正如《宪法》第13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其中,从“互相制约”的字样就可见,在我国司法权内部,是存在权力制约原则的。

注释:

[1]殷啸虎.宪法学教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74.

[2]殷啸虎.宪法学教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75.

[3]“我们所说的宪法基本原则,必须尽可能反映当今各国宪法(至少是各主要国家的宪法)的实际。在这么一个广阔的范围内权衡,我们以为宪法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三条:保障基本人权原则,人民(国民)主权与有限政府原则,法治原则。这三条原则大体适用于当代并存的两种类型的宪法。”——童之伟、殷啸虎.宪法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23.

[4]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279.

[5]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列宁全集(第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524.

[6]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列宁全集(第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448.

[7][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词典[M].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790.

[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9][英]戴雪.英宪精义[M].雷宾南,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231—245.

12.中亚五国宪法概况 篇十二

1 哈萨克斯坦国的宪法概况

1993年1月28日, 哈萨克斯坦通过了共和国第一部新宪法, 在1995年8月30日经全民公决通过现行宪法, 概括起来, 该国宪法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1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是民主、世俗、法

制和社会的国家, 人、人的生命、人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的最高价值。国家活动的基本原则是致力于社会和睦和政治稳定, 通过全民公决或者议会表决解决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哈萨克斯坦是单一制国家, 实行总统制。国家保障自己的领土完整, 不可侵犯和不可分割。

1.2 哈萨克斯坦国家权力是人民政权, 人

民是国家政权的唯一源泉, 人民直接通过全民公决和自由选举行使权力, 同时也可以通过授权国家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力。总统以及在宪法权限范围内的共和国议会有权代表人民和国家。共和国的权力是统一的, 并在宪法和法律基础上, 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的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

1.3 关于政党和社会组织。

哈萨克斯坦承认意识形态和政治的多元化, 各种社会组织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但国家机关中不准许建立政党组织。同时, 禁止建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煽动民族、种族、宗教仇视的政党和社会组织, 禁止外国法人、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资助本共和国的政党和社会组织。

1.4 哈萨克语为国语, 同时在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中俄语与哈萨克语可以平等使用

1.5 所有制。

哈萨克斯坦承认国有制与私有制, 国家给予保护。土地、矿藏、水源、动物和植物资源等自然资源均系国有资产, 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土地也可以私有。

1.6 外交政策原则。

哈萨克斯坦尊重国际法准则, 奉行各国合作与和睦友好关系, 平等和互不干涉内政,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不首先使用武力政策。

1998年10月, 根据纳扎尔巴耶夫总统的建议, 哈议会对宪法进行修改, 将总统的任期由5年改为7年, 在议会中增加10个政党名额。

2 塔吉克斯坦国宪法概况

1994年11月6日, 塔吉克斯坦通过了共和国第一部新宪法。在国家政权规定方面, 中亚五国较为相似, 实行的是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权分立制度。

1999年9月26日以全民公决方式通过, 规定在塔建立世俗、民主、法制国家;实行总统制;总统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统帅, 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七年。

3 土库曼斯坦宪法概况

1992年5月18日, 土库曼斯坦在中亚第一个通过国家独立后的新宪法。新宪法规定土为民主、法制和世俗的、实行三权分立的总统共和制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相互独立又相互平衡和制约。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最高行政首脑, 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期5年, 连选连任不得超过2届。人民委员会为国家最高权力代表机关。立法权和司法权分属国民议会和法院。

1995年12月27日, 人民委员会对宪法进行修改和补充, 将土中立国地位写入宪法, 并在国歌和国旗中加以体现。1999年12月底对宪法中有关人民委员会、议会的职能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同时明确规定尼亚佐夫作为首任总统, 任期无时间限制。2000年1月, 土完成了修宪相应的法律程序。

4 吉尔吉斯斯坦宪法概况

1993年5月5日, 吉议会通过独立后第一部宪法, 规定吉是建立在法制、世俗国家基础上的主权、单一制民主共和国, 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 总统为国家元首。

1996年2月初, 吉举行全民公决, 对宪法进行修改, 扩大了总统权限, 规定总统任期5年, 并对各权力部门的职权进行了更为明确的划分。1998年10月, 吉再次就修宪举行全民公决, 修宪内容包括调整议会两院议席, 限制议会及议员权利, 实行土地私有制, 严禁通过限制新闻自由的法律等。

2006年11月8日, 又通过了新的宪法修正案, 修正案规定, 新议会将由90名议员组成, 议会中议席过半的党派有权任命总理, 但如果没有任何党派超过半数席位, 则由总统决定由哪个党派组阁。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 2010年后吉尔吉斯斯坦将成为议会-总统制国家。随后, 巴基耶夫总统要求议会再次对2006年11月8日通过的宪法草案中有关总理提名办法等内容进行修订;在议会两次对修改后的宪法草案进行投票未能通过后, 12月30日终于通过了几经修改的新宪法草案。根据新宪法, 在2010年前的过渡期内, 总统有权在征得议会同意后任命总理并根据总理建议任命内阁成员, 有权控制强力机构, 也可以任命地方政府领导人。可以说, 新宪法加强了总统的权力, 而议会和政府的权力则有所削弱。

5 乌兹别克斯坦国宪法概况

1990年8月31日, 乌兹别克斯坦在中亚率先宣布独立。该共和国最高苏维埃颁布了国家独立声明和独立法, 宣布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为国际社会中的主权国家, 独立法规定:

a.国家名称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是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组成部分。

b.乌兹别克斯坦的国家目标是建立人道的民主和法制国家, 共和国自主决定本国的国家体制和政权形式, 自主决定本国的发展道路。

c.乌兹别克斯坦宪法和共和国法律在本共和国境内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国家政权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约的原则;建立共和国国防部, 建立国民军和后备役兵源。

d.共和国境内的土地、矿藏、水源、森林、动植物及其他自然资源均为本国所有;共和国境内所有国有企业 (包括直属全苏企业的一切财产) 、通讯和交通等各类设施均归本国所有。

e.共和国公民实行共和国国籍;颁布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国旗、国徽、国歌;承认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两个共和国通过签订条约和协议方式建立平等关系。

1992年12月8日通过第一部宪法, 规定乌是主权、民主国家, 实行立法、行政、司法分立;总统为国家元首、内阁主席、武装部队最高统帅, 每届任期五年, 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国家经济以多种形式所有制为基础。

总的来看, 中亚五国独立后, 各国在本国宪法的制定上, 纷纷抛弃了前苏联宪法模式, 努力建立起西方民主社会的宪法模式, 在宪法的原则和国家政权体制建设方面都有较为相似的规定, 国家政治体制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建立独立的主权国家, 实行三权分立和多党制原则、法制原则以及政教分离原则, 强调“权力在民”, 人民是国家政权的唯一源泉。从世界民主的发展潮流来看, 是具有进步意义的。但是由于各国的具体国情和社会现状不同, 中亚五国的宪政建设应该说还任重而道远, 仍处在不断的建设和完善之中。

参考文献

[1]牛文展.俄罗斯与中亚五国总统之比较[J].俄罗斯研究, 2003, 5.

[2]徐海燕.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中亚五国[J].新疆社科论坛, 2002, 3.

13.学宪法,讲宪法1 篇十三

曾看过这样一段话:宪法就是明媚的阳光,保障着我们国家大地最根本,最重要的要求。在宪法的阳光照耀下,草才能绿,水才会清,国家大地才能生机勃勃的发展。

是的,宪法之于国家,正如阳光之于生命。没有了阳光,生命将会迅速凋零;没有了宪法,国家也会迅速的消亡。宪法是国家发展的根本,是人民手中的利剑,是违法乱纪者的噩梦。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全体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关系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人民的幸福和安宁、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些也是我们为什么要学习宪法的原因。

或许有人觉得,宪法离我们太遥远了。也正像阳光一样,高高在上。但是,同学们,当我们站在阳光下的时候,不要忘了低下头,看看我们的周围啊,阳光撒满了我们周围的每一个角落。宪法也是一样,它就在我们周围,保障着我们的基本权利,也值得我们去关注和重视。而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在当今社会,尽管法制执行力度非常大,普通法遍布生活得每个角落。但仍然存在着些许行为,触犯了宪法的威严而未受到惩罚。甚至于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地方性法规,不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个时候,我们应该想到什么呢?广东省“孙志刚事件”给了我们提示。当年的公民孙志刚,因为未携带身份证,未及时办理暂住证而被认定为是“三无”人员关押进了收容所,最后惨遭毒打致死。而此悲剧事件与当时当地对于“三无”人口管理的法律《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缺陷有着紧密联系。事件发生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的三位法学博士以中国公民的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建议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由此导致该《办法》的被废止,新的《城市生活

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才应运而生。而他们提出废除该《办法》所依据的,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有当年轰动全国的“张先著乙肝维权第一案”事件。张先著参加当地公务员考试获得了第一名,但在体检时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因而未被录取。而在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否属于身体健康,能否担任公务员并没有明确规定。张先著以歧视乙肝携带者,侵犯公民合法权利为由,将芜湖市人事局告上了法庭。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张先著胜诉。这样的事例,还有很多。是的,朋友们,宪法是值得我们关注和重视的。当我们的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当我们的社会保障缺失时,当我们遭遇到人治代替法治的情况时,当我们面临着立法性的红头文件时,我们不应该只是束手无策。我们更应该想到,在我们的手中,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武器。

当然,我们在享受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而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个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在过去的时光里,人们对宪法的信仰和遵守曾一度处于淡漠和缺失的状态。而值得庆幸的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确立了国家宪法日和建立了宪法宣誓制度。这些举措,让宪法的光芒重新出现在了民众的视野之中。对于国家,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对于人民,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作为公民的我们,能够更深层次的去接触宪法,知道什么是宪法,宪法能派上什么用场,同时也能知道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重要性,努力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我想这也是我们开展学宪法,讲宪法主题活动的主要目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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