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书范文

2024-10-04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书范文(精选4篇)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书范文 篇一

网上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业务申请

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提供新途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可以在互联网上,通过上海财税网,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在网上按要求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填写完毕后提交上海财税网;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按相关政策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纳税人可打印《税务登记变更表》,并加盖公章,在指定的期限内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开业事宜。若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网上填写的申请资料与实际不符,则不同意该网上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原税务登记证件原件(正、副本);

2、加盖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3、按不同变更内容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变更纳税人名称: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3)批准证书(特指外商投资单位);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或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书;

变更地址: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3)变更后的注册地(经营地)房屋产权证或使用权或租赁的有效证明文件;(4)批准证书(特指外商投资单位);

变更经营期限或临时税务登记证的有效期: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变更注册资金或投资单位: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3)批准证书(特指外商投资单位);

(4)验资报告;

(5)产权交割单(国有、集体企业股权变化提供)。

变更注册类型: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

(2)批准证书(特指外商投资单位);

经营范围:

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

变更银行账户:

(1)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2)开户银行证明。变更总机构名称或地址:

(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

(2)总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九条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2.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篇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现申请下述船舶办理船舶登记项目变更/船籍港变更/共有情况变更/抵押合同变更/光船租赁合同*登记,请予核准。船舶所有人/抵押人名称*

(盖章)

船舶经营人/承租人名称(盖章)抵押权人名称(盖章)年月日

中文船名英文船名船籍港

船舶登记号船舶呼号船舶识别号

IMO编号

MMSI

船舶种类 船舶总吨船舶净吨航行区域 改建厂家改建地点改建日期

船舶长文秘助手;船舶型宽米;船舶型深米 总吨;净吨;参考载重吨;

主机种类;主机数量;主机功率千瓦

推进器种类;推进器数目;核定抗风等级; 车位客位;箱位;

船舶所有人名称法定代表人: 船舶所有人地址

船舶经营人名称法定代表人: 船舶经营人地址 船舶共有情况 船舶抵押情况 船舶光租情况

申请人申明:保证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材料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申请人(签字):年月日

备注:

船名及船舶登记号码必须填写,其它仅填写变更后的内容。

船舶变更登记所附材料

应交已交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时)

3、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的文书(必要时)

4、船舶名称变更按规定应当公告的,提交变更原因的特别说明及公告

5、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必要时,审查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书面同意变更的文书)

6、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 □

7、□

填写说明:

1、申请书应使用兰、黑色水笔填写,笔迹应清晰端正易辨;

2、申请书的申请日期应为递交申请且被受理的当日日期;

3.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篇三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审议章程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8] 营业期限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9] 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6、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10] 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3、4项材料。

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 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4、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 :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同意□不同意□修改任何材料;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文字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注:1、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

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申请人为出资人。 企业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

2、申请人是法人和经济组织的由其盖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字;申请人为董事会的由全体董事签字。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1、2、3项选择“同意”

4.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书范文 篇四

一、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经营性质、床位(牙椅)和诊疗科目等执业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受理范围

经自治区卫生厅批准执业的三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疗机构、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所、美容医院、按规定由卫生厅登记的自愿戒毒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

三、审批条件

(一)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章规定;

(二)医疗机构变更场所必须符合医院建筑规范要求,需经登记机构实地审核合格;

(三)医疗机构变更诊疗科目、床位等必须达到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

四、审批程序

五、需提交的申报资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根据不同变更情况,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医疗机构名称:提交变更名称的原因和理由材料,以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2)变更医疗机构地址名称:提交当地户证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

(3)变更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提交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颁发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

(4)减少诊疗科目:提交减少诊疗科目的原因和理由;

(5)增设诊疗科目:

1)拟增设诊疗科目的原因和理由;

2)拟增设诊疗科目的医务人员姓名、学历、执业范围、职称、职务等基本情况;

3)拟增设诊疗科目负责人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证书原件经登记机关核实后退回);

4)拟增设诊疗科目的房屋建设平面图及设备清单。

5)拟增以下诊疗科目同时提交相关证书:

① 增设产科或计划生育专业的,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② 增设职业病科的,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复印件;

③增设X线、CT、磁共振成像、超声诊断专业和核医学、介入放射学、放射治疗专业的,提交相应项目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④增设疼痛科、重症医学科的,提交医院等级评审证书复印件。

6)增设器官移植诊疗科目同时提交:

①医院等级评审证书复印件;

②拟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和与拟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其专业履历;

③与拟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设备目录、性能、工作状况说明和相应辅助设施情况说明;

④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组成及人员名单; ⑤与拟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相关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6)变更床位:提交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数、护士数、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每张床位净使用面积等数据文件或法定报表(统计报表),以及床位使用情况报告(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核定)。

(7)变更所有制形式和注册资金由相应的主管部门提供证明;变更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由登记机关核定。

六、注意事项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格式文本由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代理人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二)《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中的“申请变更登记事项”表的所有项目都应填写完整,不能留空。

(三)变更诊疗科目的,在变更登记注册书的“申请变更登记事项”表中“原核准登记事项”栏填写原核准的诊疗科目的一级科目,“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栏填写“增加××科”即可。

(四)所有申请材料应用标准纸张A4纸打印,不能涂改,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同时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及核对时间,按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排列用反尾夹夹好,放入资料袋后提交。

(五)医疗机构变更登记事项(执业地址除外)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自治区卫生厅办理变更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变更执业地址的,须经迁入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并报自治区卫生厅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向区外迁移的,还应提交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自治区卫生厅核准办理注销登记。

七、审批时限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收到申报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受理或要求申报材料补正的决定。自治区卫生厅自受理之日起十一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十一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审批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地址:南宁市桃源路

服务窗口: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

地址:南宁市怡宾路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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