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临时管理规定(精选10篇)
1.停车场临时管理规定 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停车场的管理,适应社会车辆的停车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在城市和镇(以下统称城市)建成区内建设(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含地下)场所。包括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公共停车场;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机动车的专用停车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和空置场所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以及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为机动车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停车场规划、建设工作的协调机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及节约土地资源的立体式、地下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和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及个人向社会开放其停车场地。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有关停车场设置的统筹安排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并将其确定为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商业街区、居住区和下列建筑、场所时,应当按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建、增建停车场,并不得擅自取消或者改变用途:
(一)火车站、港口、航空港和公路客运、货运枢纽;
(二)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和会展场所;
(三)风景名胜区及其他旅游景点;
(四)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和商务办公场所等经营性场所;
(五)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和大(中)型建筑。
第八条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城市道路建设时,应当统筹规划、同时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九条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设置标准、设计规范的要求,并根据残疾人的停车需求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第十条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配建的停车场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有关单位在进行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以及附属设施含有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并依法确定临时停车场的使用期限。
第十三条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和书面征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城市道路交通和社会车辆停车需求状况,将部分道路停车泊位依法确定为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施划停车泊位线和设置停车标志。
停车标志应当清晰标明停车类型、泊位数量和泊位使用时间。
第十五条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市政工程、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设置出租车临时停车的道路停车泊位,供出租车即时上下乘客。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从事公共服务、公益事业的单位具备停车条件的,应当为到本单位办理公务的人员提供免费停车泊位。
第十七条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段内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停车泊位设置后妨碍市政公用设施和消防通道、医疗救护通道、盲道正常使用的;
(二)停车泊位设置后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的宽度不足二点五米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停车的其他情形。
城市道路的宽度不足十五米的,不得双向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第十八条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场所和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场,不得改变其国有资产性质。但可以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管理。
招标、拍卖过程应当向社会公开,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招标、拍卖等收入全额上缴本级国库,并按规定用途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定期对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增减或者取消、重新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人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的5日前,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本地停车场的具体位置、泊位数量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不得改作他用。
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不得停止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周围施工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车辆不能进出停车场的;
(二)进行停车场内部设施、设备维修改造的;
(三)停车场所在建筑或者场所拆迁、改建的;
(四)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附近道路和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引导及停车场标志;
(二)在停车场内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通(坡)道防滑线和弯道安全照视镜,施划停车泊位线,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信、监控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
(三)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经营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管理制度、停车场使用时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
(四)安排配戴统一服务标识的工作人员看管停车场,负责指挥车辆按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并协助交通警-察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五)有工作人员看管和采用人工方式收取停车费的停车场在车辆驶入时,向机动车驾驶人出具加盖该停车场印章,有统一编号,载明停放车辆的牌号、停车时间和停车场值班人员姓名的停车凭证,并负责保管车辆;
(六)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严禁乱收费,并对按国家规定免收停车费的车辆和残疾人代步用机动车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七)采用非人工方式收取停车费的,在相关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公示交费方法;
(八)定期清点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发现可疑车辆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九)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经营活动;
(十)不得采用锁定车轮、设置障碍等方式强迫机动车驾驶人缴纳停车费用;
(十一)做好停车场的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在发生火警、交通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等情况时,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报警。
第二十四条专用停车场由其所有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负责管理。
专用停车场为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提供非经营性停车服务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八项和第十一项的规定;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根据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建设的停车场,其道路红线外业主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停车泊位和其他区域,业主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专用停车场使用,也可以作为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或者设置停车障碍。
第二十六条经营性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
(二)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照明、监控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
(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和第十一项的规定;
(四)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撤销停车场或者增减停车泊位的决定时,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非经营性的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在停车场出入口或者道路停车泊位的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并公示停车场的使用时间、停车类型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经营性停车场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并按不同车辆类型、不同停车时间、不同区域分别定价和同一区域路内停车收费标准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并依法纳税。
第二十九条经营性停车场工作人员未配带统一服务标识、不按规定出具停车凭证和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或者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
第三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指挥,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行驶和停放车辆;
(二)维护停车场环境卫生,不得在停车场内随意丢弃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三)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四)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停车费;
(五)离开车辆时采取安全防盗措施。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停车场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交通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不及时查处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城乡规划、建设和价格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未领取临时停车场许可证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或者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公共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和第十项规定,经营性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站停车场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2.停车场临时管理规定 篇二
可老严万万没想到,前几天吃了顿夜宵,居然让他付出了 “ 惨痛 ” 的代价 。 只因在路边临时停车 ,居然要赔人家好几十万。
车被撞了还要担责
盛夏夜,暑难当,严自励驾驶奔驰,拉着公关对象找饭店。 俩人是老关系了,经常在一起聚聚,可谓吃遍了城市里的各大馆子。 这么热的天,吃点啥呢? 严自励突发奇想:“我说,要不吃烧烤吧,换换口味,我知道有一家特地道。 ”俩人吃腻了山珍海味,于是严自励开车,直奔“胡同烧烤”而去。
胡同烧烤 ,店如其名 ,开在胡同 里 。 俩人落座 ,点餐上酒 ,不一会 ,带着浓浓 烟火气的 烧烤就上 桌了 ,味道果真 不赖。几杯酒下肚,严自励的话多了起来。原来,这胡同烧烤在严自励刚下海的时候就有了。那时囊中羞涩,严自励多半是遇到高兴的事儿,才会来这里消费一顿。 十多年的光 景 ,严自励成了不大不小的老板,可这家小店依然还在。严自励甚至说过出资帮胡同烧烤换个地儿,开个大一点的店 ,可烧烤老板婉言谢绝了。严自励后来经常流连高档消费场所,但每次遇到高兴或不高兴的事儿 , 都会来这 里坐坐 , 他觉得踏 实。
胡同烧烤这片属于老城区,坐在这里,不光能想起自己奋斗的过往,还有就是小时候熟悉的场景,城市的房地产运动, 把记忆中的家都快拆没了,这里是他心灵的港湾。 虽然道窄、 照明不好,可严自励还就是喜欢这。
每次,严自励都把车停在了路边,这次自然也不例外。 结果,这回出事儿了。
严自励离开车吃夜宵期间, 于正福驾驶自家摩托车从亲戚家喝茶回来,由于晚上视线不好,等于正福看到严自励停在路边的小轿车时已经来不及了,虽然紧急刹车,但也与该车发生了碰撞,于正福倒地受伤,两车也不同程度的受损。
经市交警大队认定,于正福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严自励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此次事故造成于正福重型内开放性颅脑损伤,颅底骨折、 金牌软组织挫伤等。 于正福因病情需要在医院多次住院治疗。 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 于正福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及部分护理依赖。
法院判车主赔40万余元
事后,于正福一纸诉状将严自励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由于于正福是三个未成年孩子的父亲, 还有母亲需要赡养, 所以还请求法院判决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上各项费用共计50余万元。
在法庭上,严自励认为自己“很无辜”:车已经停在路边,而且已经熄火,于正福自己驾车不慎撞了过来,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为消除严自励心中疑惑, 经办法官向交警部门调取了事故监控及照片,并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内容对严自励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严自励表示服从交警的责任划分。
法院认为,依据相关规定,于正福的医疗费损失和其他损失共计130万余元。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 因严自励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于正福40万元,严自励赔偿于正福6.6万余元。
法官说法:临时停车妨碍他人出事故也要担责
有些人认为车停路边发生事故只是偶发事件, 事实并非如此,从化法院还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 2014年2月,陈某为解决内急,将驾驶的小轿车停放在某村道上,谁知内急尚未解决完毕,就听到哐当一声,郑某刹车不急,撞上了陈某停放的小车,发生了郑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从化市交警大队认定郑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陈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需要赔偿2.6万给郑某。
3.停车场临时管理规定 篇三
2006年10月的一天中午,某镇街道上(成渝公路过境段,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王某驾驶桑塔纳轿车靠右停在街道边(不是指定的停车泊位,属临时停车)。当王某推开车门时,车门正好与同向骑自行车从此经过的李某相碰,李某和自行车一同刚好倒在一辆同向行驶的大货车的后轮下,大货车后轮随即从李某身上碾过,李某当场死亡。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是被大货车碾死的,且地点是在交通道路上,应由大货车的驾驶员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这是一起交通肇事。王某开车门虽然碰倒了骑自行车的李某,在一般情况下,并不会造成李某死亡的结果,正是由于大货车的驶过才酿成交通事故。所以应由王某和大货车驾驶员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这是一次意外事件。王某开车门刚好碰倒了骑自行车在此经过的李某,而李某又刚好倒在行驶着的大货车后轮下,整个事件的发生、发展、结果都是偶然、意外的巧合,这是重大交通事故。所以王某和大货车驾驶员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种意见认为王某开车门碰倒了骑自行车的李某,致李某被行驶的大货车压死,造成这起重大交通事故。王某的行为已符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应对这起交通事故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大货车驾驶员不承担刑事责任。
三、评析意见
本案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对事故性质的认定;二是由谁承担刑事责任。
(一)关于事故性质的认定
本案究竟是意外事件还是交通事故?“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发的重大事情。意外事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二是行为人没有故意或过失;三是损害结果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本案不符合第二、三两个条件。因为在“以路为街”的繁忙交通道路上,临时停车必须要确保安全。王某虽然将自己驾驶的轿车靠右停在街道边,但紧靠轿车的旁边就是右行车道,汽车、摩托车、自行车都将不断从此通过。在一般情况下驾驶员对这类临时停车都要通过倒车镜看清无汽车、摩托车、自行车、行人通过才推开左边车门。若贸然推开左边车门,完全有可能碰着靠右行的摩托车、自行车,不管是对自身的安全或别人的安全,作为驾驶员的王某这一点是完全能够预见、应该预见到的。王某自信不会在开车门这一瞬间碰着车或人,也更没想到会正巧将骑自行车的李某碰倒在行驶的大货车车轮下,完全是出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到,这是明显的过失。所以,本案不是“意外事件”。根据案情介绍,本案符合交通事故的特征,行为人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关于“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防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开关车门不得防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1]的有关规定,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主观方面出于过失,损害结果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没有预见到的原因或过分自信的原因造成的。因此,本案应属交通事故。
(二)关于承担刑事责任人的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大货车驾驶员承担刑事责任的意见是不正确的。大车虽然压死了李某,但是是被正常行驶中的大货车后轮压死的,大货车驾驶员没有任何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即主观上没有过错。在正常行驶中的车辆,驾驶员对前面视线以内发生的事件一般是可以预防和处置的,但对车头后面发生的事件是无法预见的。李某的死亡与大货车驾驶员有联系,但不是刑罚中的因果关系。李某的死亡对大货车驾驶员来说,就是意外事件。因此,大货车驾驶员不承担刑事责任。
通过对本案性质的认定和对第一种意见的分析,很显然,第二种意见由王某和大货车驾驶员两人都承担刑事责任和第三种意见王某和大货车驾驶员两人都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观点也是不正确的。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在本案中,王某开车门碰倒了骑自行车的李某,致李某被行驶的大货车压死,造成了一起交通事故。那王某开车门碰倒骑自行车的李某的行为与李某死亡的结果是否存在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本案争论的焦点。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理论问题,它涵盖必然、偶然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条件因果关系,直接、间接因果关系等。对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笔者比较赞同“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客观存在的,包含时间先后顺序在内的,引起与被引起,决定与被决定的内在联系”的观点。本案中,王某推开车门不慎将骑自行车的李某碰倒在行车道上的行为本身并不包含危害结果,但由于行车道上随时都有车辆行驶,李某也正是被正常行驶的货车后轮压死的。这里有两对相互联系的因果关系:一对是王某推开车门是“因”,李某倒在行车道上是“果”;另一对是李某倒在行车道上是“因”,被压死是“果”。这种既是一因果关系的“果”,又是另一因果关系的“因”的联系,就是间接因果关系。本案中的这种间接因果关系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没有最初的原因就不会有最后的结果。所以,这种间接因果关系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显然,王某应承担本案的刑事责任,而大货车驾驶员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
注释:
4.停车场临时管理规定 篇四
关于印发钦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12〕1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13日
钦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行为,合理利用城市公共资源,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公共场地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由建设单位为政府代建的包括城市广场、公园、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城市公共建筑物和其他公共场地等用于公众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钦州市利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放
—1—
机动车、非机动车的管理。
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车行道停车泊位的设置和车辆停放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行道、公共场地停车泊位的设置及车辆停放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建、财政、物价、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临时停车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从严控制、依法管理、合理收费的原则。
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 临时停车泊位规划设置方案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编制,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及向社会公示后实施。
因生产经营需要在门前设置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规划的,由两部门按各自职责核定停车泊位方案并予以实施。申请时道路和公共场地环境发生变动的,按第十条规定进行调整。
第七条 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附近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或者公共停车场泊位不足,停车需求较大的路段;
(二)避开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出入口,并保持适当间距;
(三)在路外停车设施无法满足需求的,可以按规范在路内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四)在支路路段上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必须保证与周围住宅建筑物之间有一定距离;
(五)车行道施划停车标线后剩余的路幅宽度应满足安全行驶和行人通行要求;
(六)人行道施划停车标线后剩余的无障碍路幅宽度不得小于1.5
—2—
米。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一)铁路道口、交叉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桥面、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范围内的路段;
(二)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站(栓)30米范围内;
(三)距路口渠化区域20米以内的路段;
(四)消防通道、盲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及大型公共建筑周围疏散通道;
(五)可能损害城市公共绿地设施的路段;
(六)道路上设有燃气、供排水、供电和光缆等各类管线的检查井设施周边、由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核定的安全使用区域范围内;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适宜设置停车泊位的区域。第九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临时停车泊位规划设置方案分别在车行道和人行道、公共场地统一施划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划定的停车泊位应当按规定设置清晰、醒目的标志、标线,并向社会公示。
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范围内施划停车标线、设置各类准停标志牌、改变泊位线、移动标线牌或者设置影响车辆在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
第十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对临时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评估1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及时进行调整。
道路临时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或者道路周边公共停车场以及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应当及时撤除停车泊位。停车泊位撤除后,应当及时清除车辆停放的标志、标线,恢复道路设施原状,并向社会公示。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
第十一条 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泊位分为免费停车泊位和收
—3—
费停车泊位。
停车泊位的管理和收费由政府指定的部门通过相应的招标等程序确定的专门停车管理服务机构在规定的经营权限和年限范围内负责实施,并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收取停车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军用车辆及有统一标志的制式警用车辆;
(二)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进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抢险救灾车(含实施作业的自来水、供电、天然气、通讯工程抢修车辆)、救护车、殡仪车、环卫车等车辆以及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
(三)按规定停泊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在学校周围等特定路段、特定时段的车辆。
第十三条 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区别不同车辆类型、不同路段、不同停车时段和同一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获取经营权的单位提出收费方案并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取得停车泊位管理和收费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在醒目位置公布公安交通管理、市政管理、价格等部门的监督投诉电话和收费标准;
(二)停车泊位管理和收费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标志;
(三)按规定时间实施停车泊位管理,保持停车泊位内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
(四)维持停车泊位内机动车停放秩序;
(五)禁止超高、超长、超重等可能造成道路和其他设施损坏的车辆停放;
(六)按规定标准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停车专用票据;
(七)每月的10日前应向市财政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的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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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发票领用情况;
(八)保障停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第十五条 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停车泊位工作人员的安排和指挥,按照泊位交通标志标线有序整齐停放车辆;
(二)按规定交纳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
(三)其他应当遵守的停放规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各类准停标志牌、改变泊位线、移动标线牌,或者设置影响车辆在停车泊位使用障碍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不按规定乱停乱放车辆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单位不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进行收费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范围内临时停车泊位的规划编制、设置、施划、日常维护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收取的道路停车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城市道路的建设、维护以及道路临时停车管理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 灵山县、浦北县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停车场管理规定 篇五
停车场管理规定
一、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一)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进入停车场(库)的车辆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负责停车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停车场交通、停车秩序。6.负责对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7.负责停车场(库)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库)、值班室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2.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3.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嘻笑、打闹,不准在值
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4.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5.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6.禁止在公司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7.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
8.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带人留宿,来客留宿必须经安全科批准。
二、门卫管理制度
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车况检查记录。
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5.检查停放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本车驾驶员、押运员。
6.搞好停车场库的清洁卫生。
7.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如有损坏,要及时通报上级,维修更换。不准使用消防水源洗车等。
8.停车场门卫不准私自带亲戚朋友在车库留宿,无关的闲杂人员要劝其离开。
9.值班人员不准睡觉、下棋、打扑克或进行其他与执勤无关的事,要勤巡逻,多观察,随时注意进入停车场库的车辆情况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安全科。
三、车辆管理员交接班制度
1.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0min到达岗位,在接班人员未到达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
2.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车辆出入和停放情况以及本班应注意事项。
3.向下一班移交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登记表》。
4.交接班时应将上一班移交的值班物品如对讲机等及其他设备清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四、停车场管理规定
安全科负责公司的车辆管理,主任负责协调指导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安全员监督、检查,门卫负责车辆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体管理。
1.对进入停车场车辆的管理规定。
①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
②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
③车辆停放后,司机须配合车管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并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门卫没有帮司机保管物品的义务。
④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
⑤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在场内吸 烟。
⑥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 场。
⑦禁止超过停车场限高规定的车辆、集装箱车以及漏油、漏水等病车进入停车场。
⑧进场车辆如不服从门卫指挥,造成本身车辆受损时,后果自负。注:各车驾驶员、押运员应自觉执行上述规定,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要无条件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批评、教育、处罚。
2.车辆行驶停放管理规定
1)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
2)车辆行驶停放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指定位置停放
3)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至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
4)机动车辆在本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km/h,严禁超车。
5)机动车辆在停车场内禁止鸣号。
6)不准在停车场内试车、修车、练车。
7)不准辗压绿化草地,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3.停车场(库)管理规定
①停车场必须有专职人员24h值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岗位责任人姓名和照片、安全员悬挂在停车场(库)门卫室门口的明显位置。
②停车场(库)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配备灭火器,由安全科消防负责人定期检查,由安全员负责管理使用。
③在停车场(库)车行道路须做好行车线、停车位(分固定和临时)、禁停、转弯、减速、消防通道等标识。
④在停车场(库)出入口处设置垃圾桶(箱),在必要位置设路障和防护栏。
⑤机动车进场(库)时应服从门卫指挥,遵守停车场(库)管理规定,履行机动车进出车场(库)有关手续,做好出入登记。
⑥非本公司的车辆不准进入停车场。
⑦不损坏停车场(库)消防、通信、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⑧保持场(库)内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地上,有漏油、漏水时,驾驶员、押运员应立即处理。
⑨禁止在停车场(库)内洗车(固定洗车台除外)、修车、试车、练车。
6.停车场临时管理规定 篇六
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对上海市临时建设、临时建设用地的管理,根据《上 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的必须遵守本规 定。
第三条(含义)本规定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单位(个人)经批准建造临时使 用的非永久性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活动。临时建设用地是指:单位(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使用国 有或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市规划局)是本市临时 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所在区域范围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但在重要地区、重要道路范围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应当征得市规划局的同意。
第五条(批准及按证施工要求)除已批准的在建设工程基地范围内建设临时施工设施外,任 何单位(个人)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向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必须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活动。任何单位(个人)需要使用临时建设用地,必须经市或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单位(个人)必须按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和要求临时使用土地。
第六条(临时建设规定)临时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层数必须控制在二层以下(包括二层)。
(二)临时建设应当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执行;如在市区旧区执行有困难的,在不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条件下,可以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具体核定其建筑间距、高度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与相邻居住建筑间距低于《技术规定》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与有直接影响的相邻方达成协议。
(三)沿城市重要道路的临时建设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且不 得利用沿街的底层作商业用房和其他盈利性设施。
第七条(临时建设用地规定)除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或急需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外,严格 控制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城市近期建设用地内安排临时建设用地。
(二)禁止在城市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教育用地 内安排临时建设用地。
(三)历史遗址、优秀近代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范围内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范围内,以及城市规划保留的街区内的临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临时建设改变用途)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改变临时建设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 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买卖。
第九条(临时用地改变用途)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改变临时建设用地规划性质,确需改 变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改变规划性质。临时建设用地不得出让、转让或租赁,并不得建设永久性建 筑物、构筑物。
第十条(有效期限)《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即行失效,届时建设单位(个人)必须自行将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恢复原状。确需延长使用的,应在期满前两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期,申请延期以一次为限,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无条件拆除、恢复)临时建设、临时建设用地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内,因国家建 设或其他社会公益事业需要,必须提前拆除和收回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收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发出的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无条件自行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报建要求)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时,使用本单位(个人)土地的应当缴验土地使用权属的有关文件。使用本单位(个人)以外土地的,应当缴验相关的土地权属文件和与土地权属人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协议。使用带征土地的,应当持有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因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基地以外土地的,建设单位(个人)在申请建设用地时应一并提出申请,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一并核定,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建设用地时一并审批。
第十三条(许可证公开)临时建设施工期间现场应当悬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接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缴费)建设单位(个人)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处罚)对建设单位(个人)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根据其对城市 规划的影响程度,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予以处罚。对擅自改变临时用地性质,必须限期改正,城市规划管理部 门应当吊销其《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7.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篇七
制定及落实停车场管理规范,完善地下停车场的安全管理,保障车辆停放安全,停车场内交通畅顺,有序进入、安全停放,减少事故、减少纠纷,杜绝车辆丢失,确保停车场内消防设施设备等的运转正常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明确停车场的有偿使用,并向进入停车场车主明确使用的权利、义务、责任,故根据地下停车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地下停车场分为露天生态停车位及人防性质使用权车库和产权式车库三部份。
1.其中露天生态停车位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根据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车位全部规划为小汽车停车位,停车位的收入用于补贴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支出。
2.人防性质使用权车库,根据使用证的使用权及人防车库的租凭合同确定,人防车库的使用权人及收益人为百货公司,车库的使用有偿出租使用权的方式,委托物业公司向停车的车主收取停车费。3.产权式车库,车位的产权及使用收益人为各车位业主。
二、停车管理规定:
1.需要在地下停车场停车的业主及使用人,由小区业主带上需停放车辆的行驶证、业主身份证等复印件到物业办公司办理停车出入证,并按交纳车位使用位,产权式车位产权人需到物业登记车位产权。如遇停车卡遗失,应立即向到物业公司办理补办手续。
2.车辆进入:车辆进入停车场应做到一停二慢,自行刷卡或必
须征得管理员同意发方停车证后方可进入,进入停车场内应按规定的行车线路减速慢行,注意交通安全,严禁违章、逆行。3.车辆停放:车辆停放必须在规定的位置上对号停放车辆,严禁挤占其它车位,并注意前后左右车辆的安全,不得对其它车辆的进出和其他车位的使用造成阻碍,停车不得占用车库通道及阻挡消防栓;车主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到警备状态,车内物品及停车证必须随身带走,车主停好车辆后应及时离开停车场,不得在停车场及他人车辆旁长时间停留。
3.停车场内严禁烟火;严禁在停车场内抽烟,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停车场。
5.严禁在停车场内练车、修理车辆及洗车,严禁使用消防水源冲洗车辆。
6.驶离:车辆驶离停车场时应注意周围车辆的安全,缓慢驶离,并在出口处自行刷卡或向管理员交回停车凭证,管理员核对牌号后,收回停车凭证,核收停车费后方可放行。
7.停车证为一车一证制,只限指定车辆使用,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否则,将收回停车卡。如事件、行为带有刑事性质,将送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停车责任:
1、所有车辆均应按照本停车场现时有效之收费标准缴费,2.任何机动车辆及其使用人,如因停车引起的对本停车场内的建筑物/设备/设施及他人车辆等造成的任何损坏或损失的,必须承担被损
坏物件的修理费、安装及相关赔偿费用的责任。
3.占用他人产权车位或固定使用权车位停车,按10元-50元每次处收车位租用费。
4.占用消防通道、车库通道停车及停车堵塞人行、车辆通道,严重阻档车辆及行人通行的,我们将采取锁车等手段及时纠正车辆的占道等行为,并对该车处于10元-50元每次的罚款。
5.经多次教育及处罚都没纠正停车行为的或恶意抗交停车费的车主,我们将采取严禁其车辆进入地下停车场停放。
4.因违规停车,阻碍消防栓及其特种车辆通行造成的违法行为,其法律责任或民事责任全由车主负责。
请广大车主自觉遵守本车场的管理制度;自觉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停车场的秩序。对于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的人员,物业管理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酒店停车场管理规定 篇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停车场内的秩序,确保停车场内的设备、设施和停放车辆的安全,规范停车场收费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责:
(一)车场收费员按标准收取驶出车辆的车位有偿使用费,凡在晨龙酒店和今前会所消费的客人凭两个单位的消费加盖印章放行,停车没有盖章的外来车辆超过半小时、4小时内的收费10元;4小时-8小时的收费20元;过夜的收费20元/天。
(二)车管员负责指挥车辆整齐停放、存放、巡视、监护并做好进出场记录。
(三)车管负责人负责车辆管理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规。
第二章 车场及车辆停放管理
第五条 停车场内应按消防要求设置、配备手提或便携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第六条 停车场和车行道路应做好停车位和行车线以及禁停、转弯、减速、禁鸣、限高等醒目标识。
第七条 停车场内应设置垃圾桶(箱),在必要的位置设置路障和防护栏。
第八条 车辆进场必须服从车管员的指挥,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九条 停放好车辆后,必须上锁,车箱、车篓内贵重物品随身带走。
第十条 驾驶员、车辆使用人必须保持车场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车场内,车辆发生漏油时,车主应即行处理。
第十一条 停车场内禁止洗车、修车、试车、练习。
第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损坏停车场内消防、清洁、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第十三条 停车场由专职保管人员24小时值班。
第十四条 不准酒后取车启动机动车辆并驾驶。
第十五条 车辆进出:
(一)车管人员应引导车辆使用人在指定位置停放车辆,主动、礼貌上前接待。
(二)车管人员在办妥相应手续后方可允许车辆离场,如因私自放行导致车辆失窃,车管人员承担一切责任。
(三)夜间停放的车辆,车管员应做好记录并办理交接班手续。
第十六条 巡视:
(一)车管员每半小时或临时详细检查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油、未上锁、车箱(车篓)遗留物品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并通知车主,同时应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做好记录,特殊情况报告队长处理。
(二)逾夜车辆,或遇交接班时应清点、核对数量,确保安全。
(三)队长检查手提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发现逾期或其它异常情况应在交接班记录本上记录并及时上报,立即处理。
(四)车管员负责维护好停车场内清洁卫生,保持车场整洁。
第十七条 意外事故的处理:
(一)当车管员发现停车场内的车辆被盗或被损坏时,就立即通知车主,同时逐级报告领班及部门主管和公司领导。
(二)属撞车事故的,车管员不得放行肇事车辆,并保护好现场。
(三)属酗酒或寻衅肇事而引发的砸车事故,车管员应立即制止,并通过巡逻安全员上门通知车主,对造成的事故进行确认。
(四)车管员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如实写明逾夜停放车辆的数量、区域停放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以及发现后的报告处理情况。
(五)车辆在停车场被盗后,车管员应立即汇报公司处理,待车主确认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车管员以及车主都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处理工作,涉及公司内部人员责任问题,由公司组织调查,视情况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岗亭制度:
(一)岗亭应用镜框悬挂车辆管理制度(岗位制度、操作规程和停车场管理规定)、收费标准、营业执照,保管员姓名和照片等。
(二)不许闲杂人员进入。不许存放杂物,随时保持室内外清洁。
(三)岗亭“值班记录”、“车辆出入登记表”及“车辆停放卡”均放在固定位置,且应摆放整齐。
第三章 收费办法
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
临时停放:30分钟内免收停车费。首4小时10元/次,超过4小时,每小时加收5元,连续停放在24小时内最高限额停车费20元。
第二十一条 免费范围:
(一)酒店住房客人或在会所消费等临时停放,离开时凭加盖消费单位印章放行。
(二)经公司批准的免费长期停放客户,须办理免费停车卡。
第二十二条 结算方式:
每星期一,星期五,保安部将收到的款项上缴财务部。
第二十三条 稽核规定
(一)每个值日班次,根据车辆进出电脑计费明细表,分别签写“营业收入”交班表、现金“缴款单”一式两联,具体反映该班停车费收费及收卡的全面情况。
(二)车辆进出明细表、营业收入交班表及现金缴款单经收费人员签字后报保安部稽查员审核。
(三)保安部队长,负责对车辆进出明细表,“营业收入”交班表,各具体项目的全面核对工作。认真审核车辆收费类型、标准、金额,各种优惠卡免费卡的具体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保安部队长,根据审核无误后的“营业收入”交班表,清收现金、银行进帐单。在“营业收入”交班表、现金“缴款单”上签字,一联自存,一联交停车费收费员保存。并将现金及时缴存公司财务或银行。
(五)保安部队长每周将各班“营业收入”报表汇总,连同现金“缴款单”上交财务部审核。
(六)财务部在审核保安部停车费收入汇总表后,并将盖章后的停车费“缴款单” 一联退回保安部留存。
(七)月末财务部编制“停车费收入缴款缴卡情况汇总表”,与保安部“营业收入”汇总表及停车费“缴款单”相核对,核对无误后由保安部队长、财务部签字认可,当月停车费清算稽核工作完成。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9.停车场车辆管理规定(上墙) 篇九
停车场车辆管理规定
车场公司万国城项目部负责对业主(住户)的车辆管理,车辆行驶停放,项目经理助理负责协调指导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车场主管监督、检查,车辆管理员负责车辆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体管理特制定本规定,车场用户予以配合遵守。
1.停车场必须24小时值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岗位责任人姓名和照片、负责人、营业执照、收费标准悬挂在停车场(库)的出入口 明显位置。
2.停车场(库)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配备灭火器,由消防负责人定期检查,由车辆管理员负责管理使用。
3.进入停车场的业主车辆须出示公司办理的《万国城车辆出入证》或速通卡,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证明相符。
4.进入停车场的临时车辆,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按小时收费,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
5.车辆停放后,司机须配合车场保安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并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车场保安员没有帮司机保管物品的义务。
6.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
7.严禁有漏油、漏水情况的车辆进入地下停车场。
8.在停车场(库)车行道路须做好行车线、停车位(分固定和临时)、禁停、转弯、附加说明:本规定由车场保安部负责解释说明、修订。
当代万国城停车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7—09—28批准
2007—10—01实施
万国城停车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减速、消防通道等标识,并在主要车行道转弯处安装凸面镜。在出入口处设置垃圾桶(箱),在必要位置设路障和防护栏。
9.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在场内吸烟。
10.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11.禁止超过停车场限高规定的车辆、集装箱车以及漏油、漏水等病车进入停车场。
12.进场车辆如不服从车场保安员指挥,造成本身车辆受损,后果自负。
附加说明:本规定由车场保安部负责解释说明、修订。
当代万国城停车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7—09—28批准
2007—10—01实施
万国城停车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保安员交接班制度
1.交(接)班班长应提前四十分钟叫岗,叫岗时应当叫全、叫醒。
2.接班班长应及时督促接班人员完成上岗前的准备工作,集合整队、清点人数、整理着装,并提出具体要求。
3.接班班长组织接班人员上岗,提前十分钟到达各岗位,进行交接班。4.交接班时,交班人员要把执勤中继续注意或处理的问题和上级领导交办的任务,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接班人员对没有弄清的问题,应当请交班人员重复清楚。否则,不予接班。
5.接班人员接班时,应对岗上的警械、通讯工具及其它执勤用品进行检查,如发现以上设备损坏丢失、记录不全、岗亭卫生脏乱等问题,应在交班人员处理完毕后,方可接班并向主管领导及时汇报。
6.交班人员要等接班对所交接事宜确认完毕后方可下班,对于交班中发现的问题,交班人员应承担责任;交接完毕后,所发生的问题由接班人员承担责任。在交接过程中,如发生紧急情况,应以交班人员处置为主,接班人员处置为辅。
7.接班人员未来,交班人员不得下班,若交班人员下班造成空岗,发生的问题,由交班人员承担责任;接班人员不按时到岗接班,影响工作或造成空岗的,发生的问题,由接班人员承担责任。
8.交接班后,讲评当班执勤情况,表扬工作中的好人好事,提出存在的问题,并制定相应改进措施。
附加说明:本规定由车场保安部负责解释说明、修订。
当代万国城停车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7—09—28批准
2007—10—01实施
万国城停车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保安员仪容仪表规定
1.保安人员应精神饱满、仪表整洁、姿态端正、举止文明、端庄大方。2.执勤时,应着统一制服,严格按规定佩带工牌、臂章及肩章。
3.头发要勤剪、勤洗保持整洁,不许留长发、染发,发根不得超过中耳,不许蓄胡须,鼻毛不得长出鼻孔,不许留长指甲。
4.执勤时,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穿拖鞋或赤脚。5.行走、站立要抬头挺胸,不得弯腰驼背,东倒西歪、前倾后仰,不得伸懒腰,不得袖手、背手、叉腰或将手插入衣袋。执勤时严禁出现吸烟、吃零食、搭肩挽臂等违章行为。
6.保安人员不得佩带饰物、吹口哨、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7.工作中不得当众整理个人衣物,不得将任何物件夹于腋下,不得当众挠痒、挖耳、抠鼻孔,不得敲桌椅或玩弄其他物品。
8.保安人员如违反上述规定,将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附加说明:本规定由车场保安部负责解释说明、修订。
当代万国城停车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7—09—28批准
2007—10—01实施
万国城停车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内务卫生管理制度
1.经常保持宿舍内务卫生整洁、干净、不随地吐痰、扔烟头或乱扔杂物。2.保安人员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勤理发、勤洗澡、勤换洗衣服,防止传染病发生。
3.床位、铺面必须保持平整,物品摆放有序,被子要求折叠方正,铺下鞋子、皮箱应摆放整齐。
4.私人衣物及贵重物品应统一放置于物品柜中,洗漱用品应按指定位置摆放统一、井然有序。
5.室内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及其它危险品,严禁擅自饲养宠物。6.室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7.班长每天安排一名卫生值日员,负责班内卫生工作,班长每日应对本班卫生进行检查。
8.保安部每周进行一次内务卫生检查,并对内务卫生工作进行讲评。
附加说明:本规定由车场保安部负责解释说明、修订。
当代万国城停车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7—09—28批准
2007—10—01实施
万国城停车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保安队紧急集合制度
紧急集合是指处理重大事件时所采取的紧急行为。平时训练主要是培养保安人员对突发事件的反应和作战能力。
1.保安人员应熟练掌握紧急集合的具体程序,充分认清紧急集合的处置突发事件工作中的重要性。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迅速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尽量减少业主及公司的财产损失。
2.紧急集合应每月进行一至两次,重大节日或举行重大活动时,应随时进行紧急集合,按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待命。
3.紧急集合主要适用范围:在发生抢劫、偷盗、火灾等紧急事件时进行。紧急集合应做到“四快一圆满”即反应快、集合快、出动快、到位快,处置情况圆满。
4.紧急集合时,应统一着执勤制服,戴帽子扎腰带,严禁穿便服、拖鞋或赤脚。5.紧急集合时,有关执勤人员应坚守岗位,防止可疑人员趁机进行破坏。6.平时紧急集合训练完毕后,指挥员应对紧急集合情况进行讲评,指出集合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为下次紧急合顺利进行打下坚实基础。
附加说明:本规定由车场保安部负责解释说明、修订。
当代万国城停车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7—09—28批准
2007—10—01实施
万国城停车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保安员会议制度
保安部会议分为:全体队员大会、周例会、班务会。
一、全体队员大会。其主要内容是:
全体队员大会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或重大节日应随时进行,在会由保安部主管主持。
1.传达公司领导有关工作指示精神并要求部下贯彻落实。
2.进行有关保安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及各岗位服务流程、服务意识的培训。3.总结本部门日常工作、学习、教育培训、军事训练等工作完成情况。4.表扬工作中好人好事,指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制定整改措施。5.布置下月工作、培训计划及达到的目标。
二、周例会。其主要内容是:
周例会每周召开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周星期六下午进行。由部门主管主持,各班班长参加。
1.传达公司领导有关工作指示精神并要求部下贯彻落实。
2.各班班长汇报本班工作、训练、卫生、教育培训等工作,上报本班好人好事,对本班人员进行思想分析。
3.由经理(主管)总结讲评各班工作完成情况,指出各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下达下周工作计划。
4.对班长带兵能力进行培训,不断提高班长自身素质及管理水平。
附加说明:本规定由车场保安部负责解释说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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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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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班务会。其主要内容是:
1.班务会应每周召开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周星期日晚上进行,由各班班长主持。2.传达公司领导及保安部领导有关工作指示精神并要求部下贯彻落实。3.总结讲评本周完成执勤、训练、卫生、教育培训等工作情况,讲评工作中的好人好事,指出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4.步署下周工作任务及工作目标。
附加说明:本规定由车场保安部负责解释说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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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报告制度
为规范工作秩序,避免忙乱现象,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保安队管理,树立公司形象,特制定请示、报告制度。
一、请示制度:
1.凡在工作中对一时处理不了的问题,保安员均应向当班班长口头请示,班长向保安部领导口头请示。
2.工作中遇有疑问,不明确或处理超出职权范围的问题,应向保安部领导请示。3.保安部领导答复请示后,下级应贯彻实施。4.工作请示应逐级上报,无特殊情况,不得越级请示。
5.对于工作中不请示、盲干、擅自作主、超越职权、损害公司利益等过失行为者,保安部将按奖惩制度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二、报告制度:
1.完成一般性的具体工作,应及时向班长口头报告。班长应及时向保安部领导报告。
2.完成较重要的工作,班长向保安部领导写出书面报告。
3.遇有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进行处置后,应由班长向保安部领导在12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4.工作中发现异常情况或事故隐患进行处置后,班长向保安部领导写出书面报告。
附加说明:本规定由车场保安部负责解释说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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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安人员在工作中如有重要性合理化建议,应向保安部领导写出书面报告。6.保安人员在答复上级对重要情况的询问时,应向上级领导写出书面报告。7.工作报告应逐级上报,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领导、损害公司利益等过失行为,保安部将按奖惩制度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附加说明:本规定由车场保安部负责解释说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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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培训制度
为树立保安员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明确保安员的职责任务,掌握上岗“应知应会”的业务技能,特制定此制度。
一、岗前培训
1.新员工上岗前,对其安排三天时间进行岗前培训。
2.向其介绍车场基本概况、公司情况、公司制度及《员工手册》等。3.对其进行保安通讯、器械操作、基本技能和要求的培训。
二、在岗培训
1.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岗位流程、服务标准,采取集体授课与现场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
2.本车场安全保卫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工作纪律等。3.各种应急方案的培训和演练。4.其它有关安防工作的知识。
三、培训工作程序
1.培训前进行书面通知或口头通知,并要求参训人员在培训签到表上签字。2.培训结束后要进行考核评估,评估分为笔试和实际操作考核等,并做好考核记录,作为每年评选先进保安员的依据。
四、培训要求
1.培训期间,参训人员要认真听教员讲解,遵守课堂纪律。2.理论学习时,要自带笔和记录本,认真做好记录。
附加说明:本规定由车场保安部负责解释说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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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军事训练时,要按正规化要求进行。
4.培训期间,参训人员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课。
五、奖惩办法
1.试用期之内的队员培训考评不及格的,给予延期转正或辞退处理。2.正式队员培训考评分达不到良好以上的,将列为被考查对象,随时有可能被淘汰。
3.正式队员培训考评分数次达到优秀的,可作为评选优秀保安员的依据。
附加说明:本规定由车场保安部负责解释说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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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场保安员职责
车场保安员应在车场主管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车场保安员职责》,做好停车场车辆管理工作,并对车场主管负责。
1.对停车场(库)的车辆进行日常管理。对外来车辆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2.停车场实行24小时工作制,车场保安员应服从统一岗位调配和管理。3.认真做好停车场(库)内的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向保安部汇报。
4.严格执行车场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文明执勤、礼貌待客、廉洁奉公、坚持原则、照章办事,讲究方法,努力使业户满意。
5.热爱本职,忠于职守,牢固树立居安思危的意识,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做到内紧外松,保持良好的执勤形象。
6.熟悉掌握《车场服务流程》,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地下停车场交通、停车秩序。并对巡查中发现的可疑人、车、物等,做到严密监控,迅速查明情况,及时处理并向车场主管汇报。
7.严格遵守《保安员仪容仪表规定》,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工作中不得出现袖手、背手或将手插入衣袋等影响公司形象的行为;工作中严禁误岗、串岗、脱岗、睡岗以及打盹、吸烟、看书报、听收录音机、吹口哨等违反岗位纪律的行为,不做与岗位工作无关的事情。
8.爱护执勤设备、设施和公物,发现执勤设施、用品损坏、丢失应当认真做好附加说明:本规定由车场保安部负责解释说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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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并向班长汇报。保持执勤岗位及周围环境的卫生整洁。
9.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如发生突发事件,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应协助接班人员进行处理,直至处理完毕方可离开。
10.各种登记表格做到记录统一、干净、整洁,字迹清晰,不得出现乱
涂乱画或撕毁记录的行为。
11.负责停车场(库)消防以及停车场(库)、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12.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自身能力,圆满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附加说明:本规定由车场保安部负责解释说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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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场巡逻保安员岗位职责
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在班长的领导下,努力完成班长下达的各项任务。2.严格遵守《保安员仪容仪表规定》做到精神饱满、仪容严整、抬头挺胸、举止大方、礼貌文明、姿态端庄。
3.爱护执勤设备、设施和公物,发现执勤设施、用品损坏、丢失应当认真做好登记并向班长汇报。保持执勤岗位及周围环境的卫生整洁。
4.各种登记表格做到记录统一、干净、整洁,字迹清晰,不得出现乱涂乱画或撕毁记录的行为。
5.严格执行车场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文明执勤、礼貌待客、廉洁奉公、坚持原则、照章办事,讲究方法,努力使业户满意。
6.熟悉掌握《车场巡逻服务流程》,对巡查中发现的可疑人、车、物等,做到严密监控,迅速查明情况,及时处理并向班长汇报。
7.熟悉掌握地下停车场基本情况,维护停车场(库)设备、设施等财产安全。如发现道路、照明灯箱、消防设施、标识、等受到损坏或丢失,应及时处理并向班长汇报。
8.工作中不得出现袖手、背手或将手插入衣袋等影响公司形象的行为;工作中严禁误岗、串岗、脱岗、睡岗以及打盹、吸烟、看书报、听收录音机、吹口哨等违反岗位纪律的行为,不做与岗位工作无关的事情。
9.热爱本职,忠于职守,牢固树立居安思危的意识,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做到内紧外松,保持良好的执勤形象。
附加说明:本规定由车场保安部负责解释说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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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认真做好所管辖区域内的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向车场保安部汇报。
11.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如发生突发事件,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应协助接班人员进行处理,直至处理完毕方可离开。
12.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自身能力,圆满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附加说明:本规定由车场保安部负责解释说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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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场保安员权限
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的精神,保安员有如下权限:
1.在执行任务时,对杀人、放火、抢劫、盗窃、强奸等现行违法犯罪分子,有权抓获扭送公安机关,但无实施拘留、关押、审讯、没收财产及罚款的权力。2.对发生在护卫区域内的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有权保护现场、保护证据,维护秩序以及提供情况,但无勘察现场的权力。
3.按照规定,制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车辆进入停车场内,并对出入停车场的人员、车辆及其所携带、装载的物品,按公司规定进行验证、检查。4.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安全防范检查。在执行安保服务工作中,如遇违法分子不服制止,甚至行凶报复,可采取正当防卫。
5.宣传法制,做好“四防”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范措施,发出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报告和整改。
6.对携带匕首、三棱刀等管制刀具和自制火药枪及其他形迹可疑的人有权进行盘查、监视,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7.对有违反抬安管理处罚条例行为的人,有权劝阻、制止和批评教育,但没有处罚的权力;对违法犯罪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但无处罚裁决的权力。8.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嫌疑分子,可以监视、检举、报告,但无侦察、扣押、搜查等权力。
9.如有损坏停车场公物的情况发生,有权责令责任人照价赔偿,但无扣押证照、物品或处以罚款的权力。
附加说明:本规定由车场保安部负责解释说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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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停车场常遇事件处理预案
1. 目的:
在停车场发生事故时,车场管理员能够对一般的事件进行灵活处理,正确的保护车主及自身的合法权益。2. 范围:
适用于车场公司各部门及保安队。3. 组织指挥
总指挥:纪春松(***)
副指挥:肖慧清(***)、康治光(***)组长:张新峰(***)、邹延斌(***)
张家灿(***)、宋耀广
4. 职责
1)公司指挥中心负责对事件处理的过程进行监控、记录、汇报; 2)车场经理对整个事件的过程的进行过程跟踪及判断是否交警方处理; 3)保安主管负责对事件的具体处理;
4)保安队班长负责对现象进行保护及对伤者的救护; 5)保洁组负责现场事件处理后的清洁。4. 方法和过程控制
1)车辆损伤事故(指无人受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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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场公司项目部通过物业监控系统或是现场当班人员发现有交通事故发生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前往处理,并拍照取证,避免因赶赴现场不及时而引起事态的扩大。
车场内如发生交通事故,车场管理员应立即保护现场,通知部门主管以上人员到现场处理。
处理人员到现场后,向肇事当事人了解事故发生的实际经过,做相应的无个人见解的记录。
根据当事双方的意见,需自行解决的,当时处理人员仅做一事实见证人。当事双方不愿自行解决的,现场处理人员应主动通知项目部与相关交通部门联系,并请双方等待执法人员的到来。2)停车场设备设施损坏事故处理
如因车主驾驶不当造成停车场内设备设施损坏,现场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相关领导到场,核实当事人身份,书写事件经过并请其签字确认。
如确认业主身份,可在现场取证后由其交纳相应赔偿维修费用后放行,如业主急事外出,由现场主管同意后放行,待业主返回后进行处理。
如驾驶员为外来人员,应交纳足够押金并由管理处经理确认后放行。保安主管及工程维修组负责自行或联系相关维修单位修复损坏部位。如因车场管理员管理原因造成车场内车辆损伤而引起的赔偿,现场工作人员及时将现场的情况向项目部报告,项目部相关负责人要及时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通过第三方的处理,减少损失。3)车场人员伤亡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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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场内发生伤亡性交通事故后,现场工作人员应划出警戒区,加强现场保护,根据实际情况报警。采取措施:
核实情况(时间、地点、事件概况),通知公司领导向相关政府部门(派出所、交管局)部门报警; 划定保护区范围,布置警戒;
对于当事受伤者的救助,如有需要应请示项目部领导向120求援; 注意火险,禁止现场人员使用明火,及时清理车祸现场的漏油保证安全;收集在场人员对车祸的反映情况,并对在场证人登记。4)交通事故救护
车辆相撞引起出血休克时,解开伤者的衣服、领带、皮带等物品,使伤者舒展躺下,姿势保持水平或抬高下半身;
头部有外伤时,不要使头部低于身体,用衣服或被子将头裹起保温;伤者出现呕吐时,将脸侧向一边,避免呕吐物进入鼻子或呛入气管,呕吐完后用清水漱口。
伤者出现大出血时,针对创伤性事正确的救助方式是最关键的一环,各类外伤大出血,多可采用压迫止血法,用洁净的纱布或软质物品紧压在出血部位包扎止血;如压迫无效的情况下,肌体出血可扎止血带止血,要扎在离伤口2—3寸处。
附加说明:本规定由车场保安部负责解释说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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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相撞引起颈骨受伤时,不要扭动脖子,绝对禁止在事故发生后扭动伤者脖子或肩膀;不要勉强支撑身体;伤者不能走动时应以固定方式用担架或救护车送往医院处理。
事故处理完毕,或经相关部门鉴定后,管理处安排保洁人员对现场进行清洁。
详细记录情况,填写《突发事件处理登记表》 5)停电处理 目的
为更好解决停车场突然停电时对业主的车辆停放和公司工作的影响,及时调节供电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日常工作流程,特制定本预案。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万国城停车场各项目及保安队。1.职责
现场经理为停电事件的总指挥,全面负责事件处理的工作安排。
工程部负责对供电设备的抢修和维护,主管和值班人员负责对停电相关信息进行跟踪和向项目部汇报。
办公室负责停送电信息的收集,并随时向内部或外部达传。
客服中心及保安员负责向业主发布公告和解释工作,负责安排解决业主提出的困难。
在遭遇突发性停电时,所有人员均全力以赴协助业主解决停电的问题,尽力减少停电对业主的影响。
附加说明:本规定由车场保安部负责解释说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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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停电处理 1)计划性停电
计划性停电分为市政计划停电和物业公司按工作计划停电,物业公司计划性停电应提前通知车场公司,市政计划性停电需及时上报公司领导,然后由客服中心以适当形式向业主发布。
停车场公司对计划性停电工作应做好解释工作,如在用电高峰期应及时与业主沟通,解决业主驾车出行等实际问题。必要时可以向业主派发一些蜡烛等。
工程部应在停电前充分做好准备工作,停电后高效进行检修工作。保安部立即准备在各车场区域动线消防栓上、重要部位及各楼门口摆放蜡烛。各岗配发手电筒,为业主照明。
恢复供电后应视情况选择通知业主,以免业主不知情。2)突发性停电
发生突发性停电时,任何员工均应直接向办公室领导汇报。在停车场办公室集合。
公司在接到突发性停电信息,应立即安排各部门赶到事发现场,工程部查找停电原因,并及时向现场公司领导和工程部主管汇报。保安部立即在各车场区域动线消防栓上、重要部位及各楼门口摆放蜡烛。所有人员在宿舍机动,重要区域应加岗,各岗配发手电筒,为业主照明。
如是车场设备故障导致停电,工程主管应迅速组织人员对故障设备进行抢修,并及时将抢修情况向公司现场领导汇报。
附加说明:本规定由车场保安部负责解释说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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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讲机使用管理规定
1.对讲机是执行任务使用的通迅工具,属于公司财产,每个保安队员(公司员工)都有责任、义务保管好,防止遗失或损坏。
2.严禁使用将对讲机转借或挪用,特殊情况须报主管领导批准。严禁个人携带(离开单位)外出。
3.使用对讲机时,应严格按规定频率正确操作,严禁保安队员私自拆卸、乱调其它频率或手拽天线等,否则按违章处理;若损坏或丢失,视情节轻重由个附加说明:本规定由车场保安部负责解释说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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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赔偿相关费用。
4.使用对讲机过程中,要注意礼节礼貌,做到相互尊重,讲话应简单明了,不允许用对讲机聊天或说粗话,如有发现,将严肃处理。
5.交接班时,应做好对讲机交接、验收工作,以免出现问题时,互相推脱责任。6.对讲机充电器由领用人妥善保管和充电,正确使用。
7.对讲机由公司统一购置,分发至各使用部门,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认领配置到各岗位。
附加说明:本规定由车场保安部负责解释说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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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小区室外停车场管理规定 篇十
为了规定小区内车位管理,建立良好的停车秩序,确保车辆的进出道路畅通,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遵守小区管理规定,爱护小区道路及公共设施,不乱停乱放车辆。
二、小区住户车辆办理手续,有偿使用车位,外来车辆按临时车辆车位费计时收费。
三、严格禁止运载剧毒、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
四、车辆出入小区停车场须听从小区管理员指挥,按规定办理出入手续,按车位停放车辆。
五、车辆停放好后,应锁好车门,车内贵重物品要随身带走,勿放车内。
六、进出车辆不得鸣号,不得在小区试车、修车及洗车。
七、小区内只允许小车、面包车停放,大型车辆须在物业办理相关手续在指定位置上停放。
八、在小区内停放的车辆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小区停车使用费及收费标准
小区内固定车辆按64元/月标准收费。临时停车按2元/小时收费。
一、所有在小区进入或存放的机动车辆,其驾驶人员亦应谨遵守本规定,服从车辆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自觉维护场内的秩序。
二、进入小区车辆自觉保持院内清洁卫生,本小区内有权禁止车容不整车辆入内停放。
三、进入小区停放的机动车辆应按指定车位停放,否则有权将不按规定停放指定位置的车辆拖至适当的地点,并由其车主承担一切费用。
四、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必须锁好门窗和调好防盗系统,凡现金、重要文件、贵重物品在本小区内不负保管责任,车主停好车辆后,请勿在他人车辆旁逗留。
五、车辆离开小区或任何人士驾驶或移动小区内任何车辆时,小区内管理人员有权对其进行管理检查。驾驶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驾驶人员须承担由此引致的一切责任。
六、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小区,否则车主将赔偿其所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可能引起一切责任。
七、本小区只向小区内的机动车辆提供车位使用权,不承担车辆任何损失、损毁及遗失等责任。
八、使用小区的机动车辆及其他使用人应对由其引起的对本小区的建筑物、设备、设施的损坏或损失负责。并在指定的时间内缴付被损坏、损失的物品的赔偿、维修费、安装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九、小区使用人员须遵守和执行本小区以书面或口头告知的一切合法条例和规定,如:速度限制、高度限制、随意抛洒车内杂物等行为,拒绝其车辆进入小区停放。
十、小区的停车内只供机动车辆停车使用。
十一、所有进入小区内车辆必须交纳车辆信息身份证,否则保安员有权不予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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