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制度

2024-10-15

服务制度(精选8篇)

1.服务制度 篇一

铁峪铺镇便民服务中心服务承诺

为进一步规范镇村便民服务中心服务行为,优化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更好地为群众营造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特向社会作出如下承诺:

一、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着装规范、态度可亲、举止文明、服务热情。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

三、规范各类服务事项收费,严禁搭车收费和乱收费,坚持勤政、廉洁、务实、高效原则,杜绝“吃、拿、卡、要”现象。

四、办件准确、快捷,确保所有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力求提前办结,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或按时办结的提前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

本承诺请社会各界进行监督,若发现违诺行为,可向镇纪委投诉(投诉电话:0914—3574475)。投诉件将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意见,如遇到特殊情况,无法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完毕的,向投诉人做出解释。

铁峪铺镇为民服务代理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镇村为民服务代理工作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要懂业务、懂政策,周一至周五上班期间实行便民服务大厅坐班制。

二、主要负责为民代理范围内的事项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出具补交材料清单,待代办人员或申请人补全材料后再重新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告知代办人员或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办理。受理申请后,进行受理登记。对当天不能办结的,填写《铁峪铺镇群众办事干部代办事项告知承诺单》,确定该事项的代办人。

三、对来信、来电、来访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先行登记,准确记录来信、来电、来访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及内容,能即时解决的即时解决,不能即时解决的,应向代办人转办;反映的情况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属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等重要来信、来电、来访,认真登记后提出拟办理意见,并报告主管领导处理。

四、承办事项办结后,代办人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五、负责对相关档案按照规定的内容、形式进行分类,定期进行整理,及时规范归档。

2.服务制度 篇二

公共文化服务是指以政府部门为主的公共部门提供的、以公共财政作为支撑、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利、满足公民的基本文化需求为目的, 向公民提供公共文化设施、产品与服务的制度和系统的总称, 主要具有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等特点。公共文化服务对于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在于:首先, 有助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提升幸福感和认同度, 使人民在参加文化创造、享受文化成果的过程中, 精神需求得到满足, 利益诉求得到表达、文化创造力得到激发。这有助于公共文化空间的重新建立, 让每一个人都有表达和满足自身文化需求的权利和渠道, 在个人和社群生活、公共生活之间建立起有机的联系。其次, 有助于保护和传承优秀的民族文化, 通过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和引导, 使民族文化资源得到更好的保存和传承, 并且有利于激发社会参与文化活动的热情和延续传统文化的自觉意识。再次, 有助于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 维护文化安全。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 特别是加入WTO之后, 如果不改变原来封闭的文化生产体制, 提供不了满足群众文化需求、有正确价值导向的产品, 别人就会抢占我们的思想阵地。所以, 发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也是捍卫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途径。

二、公共文化服务及其性质

所谓公共文化产品, 指的是能为广大百姓提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产品或设施, 如科技馆、图书馆和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政府提供的具有公益性的活动场所或者产品, 不以盈利为目的, 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资源配置行为。它是一种强有力的外部性效应, 提供是公共服务。其外部效应表现在:一是在政治意识形态方面。在文化传播和主流意识形态方面, 在理论视野上表现为抽象的国家形象, 即所谓的政治文化、主流文化, 在构成软权力等方面集中表现在国家形象塑造等方面。二是在公共文化服务的外部效应方面。表现在公共文化物品和服务向外积极而有效的扩散速度和水平, 为提高公众的文化修养和生活质量, 提供一个能够实现价值的文化共享平台。三是公共文化服务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力方面。文化是竞争力、也是软实力, 不管在理论界和实践界, 都被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推广, 公共文化服务的有效供给是区域经济发展提升竞争力和创造力的平台和基础;其服务的速度、质量、效率、规模和水平已经成为区域竞争力、吸引力的重要源泉;其服务能力的提高也日益成为衡量和提高区域服务水平指标的测量标准。

公共文化服务, 既然属于公益性, 也具有排他性、竞争性, 在某种意义上, 文化服务具有“透明”的特点。所谓“透明”, 它既是一种客观存在的, 也是视觉上的喜好程度的表现, 与观察者或者是观测者的观测能力与偏好有关, 服务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提供公共文化物品的形象甚至会影响到国家形象。

公益性的公共文化服务或者物品, 以郑州为例, 如位于嵩山路上的碧沙岗公园、位于人民路上的紫荆山公园、位于名公路上的人民公园等均属于公益性的文化服务设施和场地。而属于准公共文化物品的, 如位于金水东路的河南地质博物馆、河南省博物馆和位于嵩山路上的河南省图书馆等。具有公益性和排他性的文化物品, 如图书馆, 往往通过会员制, 如图书卡等形式来进行融资, 并为会员提供借阅、网上图书资源等服务。在图书馆, 往往会控制一定的流量, 通过发放阅览证、借书证, 建立排他制度和机制。历史遗迹和名胜古迹, 往往通过销售年票和零售票相结合的方式, 获得融资。年票具有会员性质, 零售则具有市场性质。流量大的文化古迹, 在郑州如登封少林寺、塔林、嵩阳书院等, 对每天的流量进行加以控制。如对于俱乐部的性质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 如青年俱乐部, 一般采用会员制的形式, 通过购买会员卡、其服务是非排他的, 但对于非会员来说则是排他的。

公共文化设施包括各种文化历史遗存和已经建成的覆盖城乡的群艺馆、文化馆、文化站、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广场、公园、文化中心、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 以及利用现代化手段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公共文化信息系统, 如公共文化电子政务系统、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和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等。

三、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制度弊端

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制度安排和”顶层设计”方面的问题主要在于:

1. 政府失灵或者市场失灵, 造成文化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在这里, 资源配置指的是社会以何种方式来支配和使用有限的文化资源, 从而产出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 满足社会成员的各种需要。市场失灵的各种表现中, 公共物品失灵、外部性失灵、垄断性失灵, 以及风险与不确定方面, 通过竞争机制来实现产品生产状态的最优化已经不可能。对政府来说, 往往表现为供给总量不足而造成资源配置浪费的现象严重, 实现文化深层次、全方位、宽领域的利益整合几乎不大可能。在一个现实社会中, 市场失灵和市场失败绝不是极其偶然的现象。正是由于这种市场失灵和市场失败, 才成为政府介入社会经济、文化等活动的基本理由和原动力。

2. 由于市场准入的壁垒, 造成资金流向单一。

市场的失灵或者失败就造成了市场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同时也为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设置了无形的障碍, 为投融资市场化运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致使资金流向趋于统一和单向, 使民间资本的运用不能自由地进出公共领域范围内, 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失, 是一种市场的缺失, 阻碍了经济、社会、文化生产力的大发展, 无法形成一种合理的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而又多方投资共建的文化繁荣景象。

那么, 如何选择呢?我们不得不引入另一个标准——公平准则。

3. 由于寻租的广泛存在, 造成了市场的不公平, 致使公共福利减少。

所谓寻租, 指的是权力范围内追求经济效率和效益的不寻常现象, 这种现象极易造成人员腐败, 也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前面谈到了政府失灵或者市场失灵是一切寻租现象的根源, 那么我们有必要追寻一种可以弥补的空间, 那就是公平。如何才能公平?又有那些观点值得我们借鉴呢?

所谓公平是指人们对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评价 (韩康, 2005) 。因为评价的不同, 因而也会引发很多对公平的解释。国际上流行的有四种观点:一是市场主导型的观点;一种来自于罗尔斯主义的观点;第三种观点是平均主义;第四种观点是对平均主义的改良。市场主导型观点认为, 市场为经济当事人提供了相同的参与竞争的机会, 市场交易是自愿的, 市场竞争的结果是公平的。第二种观点认为, 如果社会的不公平能够给社会的最底层或者是最弱者带来效益的话, 那么社会的公平程度就会提升。因此, 罗尔斯主义认为, 最公平的配置就是使社会中最弱者的效用最大化。第三种观点是让每一个社会都能享受到改革带来的愉悦和享受, 是指对社会产品的平均分配。一般地, 人们并不期望这种分配的发生。第四种观点是对平均主义的改良。基数效用论使个人福利大小的衡量成为可能。上述四种观点虽给出不同解释, 但一定程度上认为公平与效率之间存在着矛盾关系。

4. 由于市场的失灵、缺位和错位, 导致公共产品不足或者过多的现象。

由于现实世界的复杂性, 造成了资源配置的要么依赖政府, 要么依赖市场, 这种现象是不正常的, 很容易导致腐败, 配置资源的效率必然会得到弱化。这种情况下, 无法通过市场进行配置资源的现象。如果任何市场体系放任自流, 包括文化市场, 都不可能有效运行, 市场上总存在着某些产品过剩, 而其他一些产品不足的状况。市场失灵的表现是多方面的:一是公共物品的失灵。在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领域内, 市场机制难以提供有效的供给, 从而导致市场失灵。二是外部性失灵。它是一种和公共物品失灵有关的并源自共同使用特性的现象 (韩康, 2005) 。三是垄断性失灵。只有一家或者多家控制了整个行业或者某些领域, 在中国不乏其例, 俗称中国的”铁老大”、中国移动等等, 由于所出售的产品价格高于边际成本, 而消费者不得不购买此产品, 从而消费者付出的代价大于他所获得的收益, 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严重影响市场竞争机制的有效运作、抑制经济效率的进一步提高, 从而引发市场失灵。四是风险和不确定性。在现实生活的交易过程中, 由于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状况的出现在交易行为之前, 往往会出现的“逆向选择问题”以及由于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状况的出现在交易行为之后出现的“道德风险问题”, 以下简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样在交易过程中, 由于上述问题时常出现, 这就使交易会面临很大的风险, 致使交易结果出现不确定状况。五是收入分配失灵。市场上, 收入分配的结果取决于参与经济活动的各类生产要素的质量、数量和价格。但由于参与市场竞争的起始条件不同, 收入的差异, 供求状况的差异以及市场的垄断等因素造成了收入分配的差异。六是宏观经济的失灵。经济周期性波动是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规律。但宏观经济的失衡将会影响到经济增长的速度、失业率的高低以及通货膨胀率的高低。事实证明, 市场机制的自我调节功能依然欠缺。如何来弥补市场失灵带来的后果, 就要靠公共部门来解决。

四、公共文化服务的制度框架

公共文化服务政策具有以下特征: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问题复杂化;主体多元化;范围扩大化理论和方法的丰富化。在这里仅对文化政策问题的复杂化问题做一介绍。具体到政策问题的复杂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一是问题相关性;二是目标多重性;问题的动态性。

相关性是现代公共文化政策的主要政策视野之一。按照系统性观点, 任何因素 (因子) 都存在于一定的系统之中, 任何一个系统都与另外一些系统密不可分的。因此, 相互依存、互为因果构成了事物的普遍规律。公共文化服务政策的价值标准, 不能只考虑现实的、直接的、直观的政策后果, 还必须考虑到未来的、间接的、潜在的政策影响。当然由于认识水平和现实条件的局限性, 每一项实际的公共政策都很难同时周全地判断所有相关的政策因素。但政策问题的相关性应当成为制定公共政策, 当然包括公共文化服务政策, 是一种思维定势。

由于现代社会的发展具有突出的多元化特征, 公共文化服务政策的构架也随之具有多重性。而不同的政策目标, 如文化政策目标, 在理论上经常可能出现悖论, 在实践上经常可能出现冲突, 进而影响公共政策, 如公共文化服务政策的选择困难。当出现政策选择困难的情况下, 政策选择受邀价值标准在于兼顾与兼得, 其次在于判定轻重缓急。

对文化政策问题的确认问题, 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客观情势的存在;二是出现强烈的公众诉求;三是政策问题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四是属于政府及其有关政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五是形成明显的政策需要。政策的表面化是指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只宣传不实施, 而未能到到具体落实, 如, 文化政策宣传的很到位, 但不能落到实处, 也是无济于事。要靠实实在在的落实才能实现目标和愿望, 建设农村书屋过程中因为农村的资金不到位, 文化书屋也成为摆设。政策的扩大化问题表现在政策在执行的过程中附加了不恰当的内容, 使政策的调控对象、范围、力度、目标超越了既定的要求, 从而影响了原有政策目标的实现。还以拆迁为例, 这一现象已经成为文化宣传必备的要件。由于拆迁的政策规定的扩大化, 其政策内容表面上看是顺理成章的, 但实质对于政策目标而言, 则往往是不合理, 甚至是不合法的。政策的损失是指一个完整的拆迁政策或者是文化政策在执行时只有部分得到贯彻落实, 其余的则被遗弃, 是政策内容残缺不全。以农村书屋为例, 从上而下, 政策是完好无缺, 但在执行过程中或者资金落实过程中, 由于资金的落实不到位致使农村书屋不能很好的实施, 造成农村书屋只有名义上的实质上是不存在的现象。政策替换则是另一种情况, 实施过程中表面上与原政策一致, 实质上已经背离了原政策精神的内容。

公共文化政策的调整, 包括政策各个要素的调整和对政策实施的各个环节的调整。大致有目标的调整、方案的调整、执行措施的调整、政策关系的调整和政策主题与作用对象的调整等等内容。由于文化政策的资源不足或者文化环境政策改变, 都有可能导致文化政策的调整。在目标调整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新目标的设定要符合客观实际, 新目标不是对原目标的全部否定或者全部修改, 而是扬长避短的修改;新目标的指定要注意新旧目标的统一和衔接, 对不一致的内容要做好沟通和协调, 做到宣传到位;对目标设定要留有余地, 不能定得过死。政策方案是政策实施的根本依据, 政策的调整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政策方案不完善而引起的。执行是公共政策的中心环节之一, 政策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问题, 也会引起政策的调整。因为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较大偏差或者执行中的措施不当或者执行方案安排不合理, 也或者是政策措施没有把执行中的具体细节考虑周全都有可能造成或者导致政策的执行措施或执行方案调整。又有可能由于公共政策问题的复杂多样和关联性, 因此在同一时间、统一范围内会有多个公共政策出台。有中央的、省级的、市级的、县 (区) 级的等等。他们都可能处于本部门的职责和利益出发, 主观上可能忽视其他部门或者地区的利益, 必然会造成不必要的矛盾、冲突或者重复交叉, 使得使用对象在多个政策中无所适从。对于这种政策关系, 公共文化政策部门应该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做出相应的调整, 影响政策作用的发挥而造成供部门的资源浪费。还有一种情况是由于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而造成的主体或者内部产生矛盾, 政策的作用对象出现抵制情绪, 影响政策的执行, 这时就要重新制定新的策略和方式, 消除作用对象的抵触情绪所产生负效应。

综上所述, 公共文化服务的制度框架不仅涉及到文化政策复杂化问题, 而且涉及到文化政策的确认问题以及文化政策的调整问题, 处理好这一些问题是解决并贯彻好公共文化政策的前提条件, 进一步发挥公共文化政策的效用, 实现公共文化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

摘要: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制度存在着公共部门垄断, 效率低下;市场准入壁垒, 资金流向单一;广泛的寻租, 公共福利减少;政府投资公共文化的主体地位明确但又明显缺位和错位等制度问题, 不得不让人从制度层面上考虑一些比较实际的问题。文章指出, 公共文化服务一定要在制度设计和制度框架上有所突破, 才能顺利实现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利、满足公民的基本文化需求为目的, 向公民提供公共文化设施、产品与服务的基本愿望。

关键词:公共文化服务,概念,制度弊端,供给原则

参考文献

[1].韩康.公共经济学概论[M].北京:华文出版社, 2006

[2].胡惠林, 杨丽萍.郑州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研究[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 2007

[3].曹沛霖, 陈明明, 唐亚林等.比较政治制度 (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 [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2006

[4].裴志扬, 段建新, 赵炜林.城市群发展研究 (落实科学发展观研究丛书) [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 2009

3.国际服务贸易保障措施制度探究 篇三

关键词:国际服务贸易;保障措施;制度;研究

前言

常言道机遇往往与风险并存,随着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逐渐发展壮大的国际贸易,我国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也面临着来自国际自由贸易的各种风险,我们应该做的就是不断降低国际服务贸易带来的风险同时不断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其中最为根本也是最为基础的办法就是建立服务贸易保障措施机制,在这种方法下既能推进我国自由贸易的进程,同时也可以缓解我国服务产业落后的困境,总而言之保障措施机制是控制自由贸易风险的有效手段,是国际贸易的安全保障。

1、国际服务贸易保障措施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贸易内容的差异,服务贸易具有无形性,这就使得服务贸易的交易手段变得多种多样,这导致的最直接的结果就是无法像货物贸易那样统计贸易数量以及贸易规模,也就无法全面了解国际贸易的发展状况以及基本信息,对于段时间内的外国服务贸易的迅猛提升无法察觉。由于服务贸易也没有边境概念,这就使得本国无法使用关税或者其他手段来遏制外国服务的进口。由此可见由于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差异决定了保障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经权威研究表明,服务贸易保障机制不会影响相互贸易国之间的贸易领域的承诺程度,这也就意味着也不会导致更大规模的贸易自由。但是相互贸易国都具有服务贸易保障机制,就会使的贸易国之间在进行谈判时更有信心,有利于贸易利益的最大化实现。这也就是国际贸易服务保障制度的价值体现。由此可见保障措施制度是国际贸易中必不可少的规章制度。除了上述的两个大方面以外,由于个别国家的最惠国待遇以及国际贸易中协定中的相关内容的影响,也使得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建立保障措施制度的建立是十分有必要的。

2、国际服务贸易保障措施制度类型以及实施介绍

2.1国际服务贸易保障措施制度类型介绍

国际货物贸易已经在世界范围内相当成熟,同时保障措施也制定的很完善。相比之下国际服务贸易保障措施尚处于初级阶段,有很多的地方可以借鉴货物贸易保障制度。货物贸易保障制度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关税,另一种是数量限制。这两种限制一般仅是海关采用的保障措施,然而由于服务贸易的无形性影响,使得关税这一保障性措施无法得到实际性结果。针对服务贸易的主要的性,我们可以将保障性措施分为市场准入限制以及国民待遇限制。

①市场准入限制

从广义上讲,市场准入限制是国际条约国之间通过制定法律以及一些规章制度来对其他成员国在其国内市场参与的宏观调控,并决定成员国参与本国市场的规模以及开放程度。《国际贸易协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中明确提出在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方面,各成员国给予其他的成员国的待遇以及开放程度不得低于会议承诺表中所规定的内容。《国际贸易协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中还规定成员国不但要严格遵循承诺表中的内容,同时相关部门不得采取不符合国际贸易协定的保障措施,其中包括:垄断、专营、配额等手段。

②国民待遇限制

市场准入限制是限制外国服务进入本国市场的限制条件,而国民待遇限制则是规定了进入市场之后的服务分配。这一制度是保障外国人基本待遇的重要手段制度,国民待遇限制规定了外国人在本国享有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具体内容可以采用补贴国内服务者、增加国内服务、政府采购以及歧视性对待外国服务者等具体手段来实行国民待遇限制。

2.2国际服务贸易保证措施制度实施办法介绍

国际货物贸易的保障措施的实行相对来说较为简单,仅仅通过增加关税以及限制数量的方法就可以实行,但是由于服务贸易的无形性,导致服务贸易没有边界关税的概念,使得保障性措施实行起来相对繁琐困难。在《国际贸易协定》中规定四中具体的实施方法:跨界提供下的实施、境外消费下的实施、商业存在下的实施、人自然流动下的实施。

3、如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保障措施制度

3.1我国对外服务贸易现状

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飞速的发展,我国服务贸易有着以下的几个显著的特点:第一,我国对外贸易起步较晚,但是发展速度迅猛。第二,我国对外服务贸易占世界服务贸易比重在逐年增加,我国国际地位显著提升。第三,我国服务多方面格局以及形成,贸易结构持续优化。第四,我国服务业发展不平衡地区问题逐步得到改善。除此之外,我国对外服务贸易依旧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从整体来看我国服务贸易水平较发达国家任然有着较大的差距,且我国对外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相比较有不平衡的现象,另外我国当前服务贸易发展水平结构不协调,高端服务相对滞后。

3.2国际服务贸易保障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制定

通过对我国国情的分析以及对我国服务贸易水平现状以及问题的研究,可以得出我国在以后的谈判中坚持建立多边体制下的国际服务贸易保障制度,同时也要完善我国的贸易立法,建立符合自身利益的保障措施制度。同时我国还要坚定地遵循以下两点原则:

1)坚持发展中国家立场

从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国际贸易数量来看,我国已然成为国际贸易组织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我国依旧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这一个不争的事实。在发达国家来看,保障措施的制定势必要影响到国家贸易的经济效益,因此多数的发达国家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赞成保障性措施制度的建立。因此我国在面对发达国家推迟国际服务贸易保障措施制度建立谈判的做法时,应该坚持建立保障措施制度建立的原则,并积极与发展中国家进行谈判,推进保障措施制度的建立。除此之外,从我国的国情来看,我国现在比较有优势的服务产业依旧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因此在服务贸易进行中要严格要求贸易内容以及贸易规定,避免我国的优势产业在贸易中受到损失。

2)坚持“灵活性”和“严格性”

之所以我们要在国际贸易中坚持“灵活性”以及“严格性” 的立场,是因为我国即使服务贸易的出口大国也是服务贸易的进口大国。我国处在一个极其矛盾的困境中,如何在贸易过程中寻找到矛盾的平衡点,正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从一方面讲我国是一个服务贸易出口的大国,希望各贸易国都要严格遵守承诺表的内容,但是如果我国滥用保障措施的制度内容,就会造成国际服务贸易活动的稳定性以及利益减小,从而影响到我国服务贸易的出口。从另一方面看,我国又是服务贸易的进口大国,我们就要在进行国际服务贸易的同时保障我国当地产业的市场占有率,这就要用到合适的保障措施制度,但是也不能使保证措施制度的制定过于严格,同样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应用保障措施制度中,我国要审时度势,要做到张弛有度。

4、结语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际贸易已经成为世界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同样,国际贸易关乎到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的生活水平。近年来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水平逐年增加,已然成为国际贸易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与传统的货物贸易发展水平来看,缺乏科学完善的保障措施制度,由此可见本文论述国际服务服务贸易保证措施的制度是十分有意义的。从我国自身来看,随着我国是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不断提升,我国面临着机遇与风险并存的局面,如何更大的减小风险,获取更大的利益,我相信不断完善保障措施制度是非常理想的方法。(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

参考文献:

[1]文强. 试论服务贸易中的紧急保障措施制度[J].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03)

[2]李娟论WTO框架下保障措施的实施[J]山东社会科学2009(04)

[3]陶林. 国际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制度的建构及中国的应对析论[J]. 河北法学. 2007(04)

4.服务制度 篇四

为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效率,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服务,提升窗口服务水平,规范预约、延时服务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延时、预约服务的概念

延时服务是指应政务服务对象的要求而延长办公时间的服务;预约服务是指政务服务对象因特殊、紧急需要而与窗口事先约定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内办理所需的政务服务。

二、延时、预约服务的范围

1.窗口人员为政务服务对象办理有关事项过程中到达下班时间时,当即能够办结的,必须延时办理完毕。

2.政务服务对象因特殊情况需要预约办理的事项。

三、延时、预约服务申请方式

1.延时服务既可以由政务服务对象提出,也可以由窗口根据工作需要作出。

2.政务服务对象需要预约服务的,可以采取现场预约、电话预约、信函预约的方式提前一个工作日向窗口提出。

四、延时、预约服务有关要求

1.政务服务相对人提出需要延时服务的要求后,窗口不得拒绝提供延时服务。工作人员因故确实不能提供延时服务的,应向窗口首席代表报告,并由首席代表另行安排人员提供延时服务。

2.接受预约时,受理人员应对申请对象的名称、预约时间、预约办理事项、预约方式等做好记录,并一次性告知预约对象所需携带的资料。

3.窗口工作人员要按照预约时间准时到岗,并确保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5.服务中心制度 篇五

(征求意见稿)

为严格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古城景区服务中心党委集体领导作用,切实规范工作运行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议事决策原则

古城景区服务中心党委对服务中心各项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党的建设全面负责,服务中心党委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本单位重要工作、重大事项。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始终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应当由古城景区服务中心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

(三)坚持从严管党治党。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依据党章

成情况;

(八)其他需要古城景区服务中心党委研究的问题。

三、议题确定和材料准备

(一)古城景区服务中心党委会议议题由服务中心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服务中心党委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二)古城景区服务中心综合科(党委办)负责收集汇总服务中心党委会议议题,根据近期安排和议题收集情况拟制会议方案,经服务中心综合科(党委办)主要负责人审核报服务中心党委书记审定。根据审定的会议方案,及时通知参会人员和议题承办科室、下设机构和汇报人作好准备。

(三)议题承办科室、下设机构对提交古城景区服务中心党委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充分准备,形成较为成熟的意见后,报服务中心分管领导签报。

(四)议题承办科室、下设机构一般应该在会前1个工作日向服务中心综合科(党委办)报送会议材料。

(五)提交古城景区服务中心党委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类会议材料,经服务中心党委书记同意,除涉密内容外,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在会前印送服务中心党委委员阅悉。

四、议事决策制度和程序

(一)古城景区服务中心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由服务中心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古城景区服务中心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服务中心党委委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干部任免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服务中心党委委员到会方可举行。服务中心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服务中心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服务中心党委委员应当回避。

(三)根据会议议题需要,非党委委员的古城景区服务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及服务中心机关科室、下设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四)古城景区服务中心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由议题提出人汇报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服务中心党委委员发表意见;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到会服务中心党委委员进行表决,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根据会议讨论内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赞成的超过应到会古城景区服务中心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服务中心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对重要问题如有重大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完善方案,下次再表决。

(五)古城景区服务中心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特别重大问题,如有服务中心党委委员因故缺席,根据工作需要,会后应及时向其通报情况。

(六)古城景区服务中心党委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批准公开前,不得向外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未经允许,不得将涉密文件或要求留在会场的讨论材料带出会场。

五、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的制发

(一)古城景区服务中心党委会议由服务中心综合科(党委办)专人记录并起草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综合科(党委办)主要负责人审核,报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印发。

(二)会议纪要分送古城景区服务中心党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印发有关科室和下设机构。

六、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一)古城景区服务中心党委会议对讨论和研究事项作出决定后,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服务中心相关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在规定时间内贯彻落实和组织实施,落实情况及时向服务中心党委书记汇报,重大事项应当向服务中心党委会议汇报。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由服务中心党委会议决定。

(二)古城景区服务中心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服务中心党委委员个人无权改变,必须无条件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古城景区服务中心综合科(党委办)负责对服务中心党委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汇总,向服务中心党委书记或者党委会议报告。

阆中古城景区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推进主任办公会议制度化、规范化,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提升工作效率,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议事范围

(一)传达中央、省、南充、阆中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重要决定、重要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工作思路、工作清单、工作总结等全局性工作。

(三)研究部署古城景区服务中心重要工作、阶段性重点任务,听取工作汇报、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通报工作情况和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五)贯彻落实古城景区服务中心党委会议决定,通报相关工作执行情况。

(六)研究讨论古城景区服务中心业务性政策措施及落实措施。

(七)研究决定对各科室及下设机构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的督查事项。

定后,除涉密内容外,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1个工作日应将材料送各参会人员。

(二)会中决策。议题汇报人一般为科室或下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如有会前征求意见的,相关情况一并汇报。各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对审议的议题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后再次审议或暂缓审议等决定。会议研究事项以会议主持人最终综合汇总确定意见为准。局综合科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对会议时间、名称、主持人、出席成员、请假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等作如实记录。会议纪要由古城景区服务中心综合科负责起草,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任签发。

(三)会后落实。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由古城景区服务中心领导根据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各相关科室或下设机构负责落实。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任明确一名副主任牵头负责,各相关科室或下设机构积极配合。服务中心综合科要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跟踪督办、确保落实,一般在下次主任办公会议召开时,就上次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通报。根据工作进展和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如确需作调整或变更时,应及时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再次审议决定。

阆中古城景区服务中心“三重一大”事项

决策制度(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特制订本制度。

一、事项范围

须经古城景区服务中心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决策

学习传达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南充市委、市政府,阆中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重要会议精神和工作安排部署,并联系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意见;研究古城景区服务中心机关及下设机构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工作;研究决定单位领导班子的分工;研究决定全工作要点、中心工作、阶段性重点任务和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涉及本单位及下设机构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全体干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推荐提名、调动遴选、考核、评先推优、奖惩和纪律处分、下设机构中层干部任免有关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景区营销、景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维护、修缮及规划编制事项;组织开展大型会议、活动的资金安排意见;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资金安排。

(四)大额资金支付

本单位单笔1万元以上的公用经费支出和3万元以上的专项经费支出。

二、决策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二)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重大事项决策必须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协调会商、认真研究论证,特别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履行协商会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和手续,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

三、决策程序

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根据具体情况,先经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充分沟通、酝酿;古城景区服务中心党委书记、主任根据具体事项情况,决定组织召开服务中心党委会议或主任办公会,由服务中心综合科(党委办)负责通知并提前

112机构的文件和材料,由服务中心综合科负责牵头承办、相关业务科室及下设机构配合起草;

(三)各类专题文件和材料由相关业务科室、下设科室负责起草;

(四)古城景区服务中心领导明确交办的文件和材料,由相关业务科室、下设机构负责起草,服务中心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后按程序送审;

(五)所有文稿办文制发事项由局综合科具体安排,并审核把关。

三、办理流程

(一)起草。根据责任分工和领导安排,由责任科室、下设机构进行起草。

(二)核稿。由责任科室、下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核稿,并签字确认。如涉及其他业务科室、下设机构,同送涉及科室、下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核稿签字。如有修改意见,由起草科室修改后再次送核。核稿主要审核: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文件中的提法是否同以往发出的有关文件相衔接,提出的办法和措施是否切合实际;是否同文件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协商,意见是否一致;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概念是否清楚,语言是否规范、简明扼要。

(三)审签。核稿后由承办科室、下设机构送古城景区服

阆中古城景区服务中心文电传阅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规范古城景区服务中心机关文电传阅工作,提高办件效率,保证文电安全,结合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南充委、市政府,阆中市委、市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来文来电,由综合科进行来文来电分类登记,并将其分为阅件、办件和机要涉密文件三类做相应处理。

二、阅件传阅程序

综合科对阅件按规定程序登记后,先呈主任阅示,阅批后,根据批示意见由服务中心综合科呈转相关分管领导及科室、下设单位传阅并备案存档。

三、办件办理程序

(一)收到需办理的来文来电,综合科按规定程序登记,并在《(办)收文阅办单》上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先呈相关分管领导阅批,再呈服务中心主要领导批示,要件、急件和因职责分工同一文件涉及多位分管领导的办件直接呈服务中心主要领导批示。如遇事项清楚、责任明确且时限要求较急的文件,可同步送相关责任科室、下设机构先行准备。

(二)阅文者对办件阅批后,应及时传回综合科,由综合

6并要求5天之内办完;“平急”需在48小时内阅示,3日内办理,并要求10天之内办完。特殊情况按紧急程度规定时限办理。阅后要签署意见及姓名日期,然后退回综合科,避免横向传递导致误传漏传。

(二)阅办文件签批原件原则上均由综合科留存归档。

(三)阅(办)文者要妥善保管文件,不得损坏、丢失,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增强保密意识,不得泄漏涉密文件内容,否则将按《保密法》及相关规定严肃追责。

(四)文件传阅办理完毕,相关科室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收回、清点注册、整理立卷并归档。

阆中古城景区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机关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办公经费,保证机关正常开支,根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为加强古城景区服务中心机关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节约经费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古城景区服务中心机关各项财务收支活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由综合科在分管财务副主任的领导下具体实施,会计出纳人员应严格执行财经法规,严格把关,坚决按财经法规要求开展财务活动。

三、严格执行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和权限。报销的各类单据,先由经办人员签注报销事项、经办人及日期,科室分管副主任对报销事项“是否属实”进行审核并加具意见,财务人员对发票是否真实、要素是否完备、是否符合财经政策等进行详细查核,并签注“已核”及姓名日期,送分管财务副主任进行初审,然后财务人员通过清单形式报主任同意后,最后由分管财务副主任审批报销。单笔1万元以上的公用经费支出需经主任办公会审核通过后实施,单次送审报销清单控制在1页之内,清单之外支出不得报销。

四、办公用品购买、日常电脑网络及打印机维修维护等,由科室申报,综合科按程序报局领导批准后,通过采购程序进行统一购买或安排维修维护,科室经办人员签字,分月或季进行报销。

五、因工作需要,购买单品或批量价值较大的物品或服务,科室需书面申请,综合科汇总后形成清单,经分管副主任审核,主任(或主任办公会)审定后,由综合科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购买。

六、公务出差需事前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注明出差事由、时间、人员等信息,经分管副主任审批,副主任出差报主任审批,公务出差审批单作为差旅费报销凭据之一,报销标准及程序严格按照阆财行〔2014〕169号《阆中市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及本制度执行。

七、因工作需要的公务接待,严格按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及本制度执行。

八、公务用车开支费用的报销严格按公务车辆管理相关办法的标准要求及本制度执行。

九、严格控制借支公款,因公出差或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等确需借支的,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由分管财务副主任审批,原则上最多借支5000元,借支时间不得超过 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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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古城景区服务中心公务用车申请使用制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关于印发<阆中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中心机关干部职工(包括挂职锻炼、借调人员)。

二、申请用车事项

本制度所称公务用车事项是指参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参加上级党委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办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机要通信等公务;前往基层开展重要调研、工作督导、安全监查等活动;其它因工作需要确需用车且符合相关规定的事项。

三、申请用车程序

本单位干部职工因公务需要用车,一般提前一天填写由综合科统一制作的《公务用车申请单》,详实记载用车事由、用车时间、往返地点等信息,由分管副主任签批同意后,再由综合科统一向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申请派车。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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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且无正当理由的、不假外出、请(休)假逾期不归及上班期间未经批准擅离职守的均视为旷工。

六、休假完毕后,按“向谁请假、向谁销假”的原则及时销假,并报综合科备案。

七、职工病假、年休假、产假、护理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及年终目标绩效奖金,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迟到、早退、脱岗者,每次按半天计算扣发年终目标绩效奖金。旷工者,每次按旷工天数双倍计算扣发年终目标绩效奖金。

八、职工旷工或因公外出、请(休)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程序上报组织人事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实行工作去向公示和出勤情况督查制度,综合科做好考勤记录,并做到一月一统计、一季度一公布。

6.售后服务制度 篇六

一、目的:最大限度的防范药品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避免、降低可能或已经对顾客和社会造成的损伤和影响。对质量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和报告,防止再次发生。

二、制定依据:

1、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本企业对售出药品、顾客投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药品追回与协助药品召回的管理规定。

四、内容:

1、鉴于药品的特殊性,为避免用药安全隐患,防止企业对售出退回的难以保证质量安全的药品进行再销售,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销售药品时应充分告知顾客此规定,以免引起退药纠纷。

2、营业场所应公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薄,及时处理顾客对药品质量的投诉: 1)、质量投诉的接收

应在营业场所便利处设置顾客意见簿及监督电话,门店接到顾客投诉后应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应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方式、投诉内容等。

质量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处理质量投诉。

若企业其它人员收到客户投诉销售药品的质量及服务质量时,应填写《药品质量投诉登记表》交质量管理员。2)、质量投诉的调查及处理

质管员在接到《顾客投诉记录》后,应立即展开行动,针对记录的投诉内容,对相关人员及事件进行调查,要求相关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各项质量记录。

质量管理员应在一周内(3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投诉的调查,并将其记录在《顾客投诉记录》上。

当调查结果确属本企业销售药品质量不合格或销售工作失误,则在《顾客投诉记录》上写清确认意见。3)、质量投诉的答复

质量管理员调查结束后,应将《顾客投诉记录》中的调查内容和调查结果通知客户,直至客户满意为止。4)、质量管理员负责对投诉进行分析、汇总上报。

5)、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应将事件原因、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质量责任等情况详细记录,可根据此次投诉内容及处理结果编写预防或改进措施,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3、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规定,收集、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确保人体用药安全有效。

4、发现已售出药品有严重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追回药品并做好记录,同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供货单位或生产企业,防止严重质量问题发生。已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或客户有特殊需求时,可安排人员拜访顾客,耐心听取顾客意见,了解顾客的有关要求。

7.服务贸易反倾销制度探微 篇七

笔者认为, 服务贸易中当然存在倾销行为, 也当然有必要建立服务贸易反倾销制度。下面就来分析这三个问题:

一、服务贸易中存在倾销行为———服务反倾销的可行性

从经济学上来讲, 倾销就是价格歧视, 即在不同的市场以不同的价格销售商品, 所以, 在服务贸易中, 只要服务提供者以不同的价格在进口市场和出口市场提供服务, 就构成倾销。现在视线放到服务贸易中, 服务贸易倾销的法律构成要件有三:

(一) 存在服务倾销事实

这一条件就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倾销, 即一国服务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进口国国内。正常价值 (normal value) 的计算, 简单来说就是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再加利润。服务贸易的正常价值也是以此为基础的。关于正常价值的具体确定, 货物贸易列举了三种方法, 一是出口国价格, 即“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二是第三国价格, 即“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三是结构价格, 指“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 (1) 服务贸易完全可以参考这三种计算方法, 以此来确定其“正常价值”。

(二) 产生了损害结果

产生损害结果, 是指进口国国内的已经建立的服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威胁, 或者对该国内的服务产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障碍。当然受到损害的产业必须与倾销服务属于同类产业, 或者说可替代产业, 这样才具有倾销意义上的损害。而这样的损害结果可以由同类产业经营者向有关部门提出, 也可以由进口国政府有关部门自己发现并证明。

(三) 服务倾销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即损害的造成是因为服务提供者的倾销事实。因果关系的确定, 在货物贸易领域有这样的规定, “倾销进口产品正在造成属于本协定范围内的损害。证明倾销进口产品与对国内产业损害之间的存在因果关系应以审查主管机关得到的所有有关证据为依据。主管机关还应审查除倾销进口产品外的、同时正在损害国内产业的任何已知因素, 且这些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倾销进口产品。” (2) 服务贸易倾销同样可以借鉴。另外, 《服务贸易总协定》 (以下简称GATS) 第1条第2款把服务贸易分为四种类型, 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 相应的服务贸易倾销也就有四种类型, 尽管四种服务类型在是否跨境、主体形态、资金流动等方面存在很多差别, 但是大同小异, 只要满足以上三个服务倾销的法律要件, 服务贸易中的反倾销制度规制的法律客体就水到渠成。

二、建立服务贸易反倾销制度的必要性

上述分析可以说是服务贸易反倾销建立的可行性, 但是具有可行性并不代表也有必要性。笔者将从已有的国际和国内制度中寻找是否存在服务贸易反倾销制度的“竞争者”, 以此来证明其必要性。

(一) 国际法角度

首先, 关于服务贸易, 影响最大的国际条约非GATS莫属。但是令人遗憾, “GATS只字未提倾销与反倾销的问题”。 (3) 所以, 在没有反倾销制度的情形下, 如果因为服务提供者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提供服务, 并因此给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 或者给进口国相关行业的新建造成了实质性障碍, GATS将如何解决?在此情况下, GATS第10条给成员国提供了紧急保障措施的方法, 但是该条只规定了“应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就紧急保障措施问题进行多边谈判。谈判结果应不迟于WTO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内付诸实施。”直到目前, GATS关于紧急保障措施制度的规定仍是一片空白。但是在深入探究GATS的主要条款和相关实践后, 我们能够发现“GATT对GATS具有立法借鉴作用” (4) , GATS是以GATT为设计蓝本的, 参考GATT我们可以确定紧急保障措施的基本内容。

对比紧急保障措施和反倾销制度, 会发现两者之间不具有替代性。两者最大的差别在于, 紧急保障措施要求的是因为产品的大量涌入给进口国造成了“严重的 (serious) ”损害或损害威胁, 但是反倾销制度要求的是“实质的 (material) ”损害或者损害威胁, “严重的”标准肯定比“实质的”标准高。由于服务贸易的起步晚, 自由化水平远不及货物贸易, 在货物贸易领域要求高标准的损害程度或许能够接受, 但是要求服务贸易适用同样的标准, 对某些成员国, 特别是服务贸易刚起步的发展中国家来说, 是很不公平的。如果其损害只达到了“实质性”的水平而未达到“严重的”水平, 其损害将得不到任何救济。除此之外, 货物贸易领域的反倾销制度是相对比较成熟的, 当损害程度达不到紧急保障措施的“严重”程度时, 反倾销制度的“实质”标准还是可以适用的。对比之下, 服务贸易就显得束手无措, 这就可能会助长“体制外方法”的乱用, 这将不利于GATS, 甚至是WTO体制的发展。

(二) 国内立法

关于国内立法, 学者中争论最多的就是用竞争法 (广义) 取代反倾销法, 但是很多国家现阶段仍然保留了自己的反倾销法, 所以笔者将从国内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倾销法来论述服务贸易反倾销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1. 反垄断法

一般来说, 一国的反垄断法规制的是市场上可能出现的垄断行为, 或者是已经出现的垄断行为, 以维护市场的自由竞争秩序。反垄断法具体调整的垄断行为包括企业或者企业组织之间的垄断协议, 其可以再分为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企业或企业组织之间的联合集中行为, 包括各种经营者合并, 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控制权, 或者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施加影响的权利;企业或企业组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支配地位高价销售或低价购买商品、搭售、限定交易相对人、拒绝交易等限制自由公平竞争的行为。

在反垄断法规制的众多行为中, 有一种行为与倾销类似, 就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无正当理由,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5) 但是这种行为与倾销行为还是有区别的。首先, 这种低价销售行为是以“成本”为标准的, 而倾销是以“正常价值”为标准的, 而根据《反倾销协定》可知, 正常价值是包括生产成本、合理费用和利润的。因此, 反垄断法关于低价销售的适用范围是窄于反倾销制度的。其次, 反垄断法规制的低价销售行为是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的, 但是在服务贸易领域, 由于国际服务贸易市场的广阔性, 部门分类的多样性, 以及服务提供者的单独性, 几乎没有能够取得国际服务市场支配地位的服务提供者, 所以在没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下, 何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低价销售, 也更不会有签订垄断协议的问题。

2.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国规制市场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 它与反垄断法同属竞争法 (广义) 范畴, 但是二者着力点不太一样, 反垄断法保护的是市场的自由竞争价值, 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的是市场的公平竞争价值, 即在竞争已经开展起来的前提下, 禁止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手段, 主要包括期骗性交易、商业贿赂、虚假广告、侵犯商业秘密、搭售、不正当有奖销售等。无论是广义的竞争法还是狭义的竞争法, 它与服务反倾销都是不能替代的, 因为竞争法调整的都是一国国内的竞争活动, 而服务反倾销规制的却是国际服务贸易活动。

除此之外, 结合各国的法律规定, 可以发现反不正当竞争法也禁止低价倾销行为, 但是两种“倾销”是不同的概念。它与服务倾销有相似之处, 即都是采用低价方式进行销售。但是, 首先二者关于“倾销”的标准不同, 一个是低于成本, 一个是低于正常价值, 而成本与正常价值的不同已经分析过, 在此不再赘述。其次二者的适用范围也不相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倾销”的适用范围由《反不正当竞争法》限定, 只适用于一国国内市场中的交易, 而反倾销制度则适用于国际服务贸易领域。再次, 二者法律适用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倾销”适用的当然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以及其他国内 (出口国) 法或国际条约, 而反倾销制度中的“倾销”适用的是进口国的法律或国际条约。

3. 反倾销法

倾销作为国际贸易与竞争的产物, 与货物贸易可谓相伴而生, 随着贸易自由化的加深, 倾销被人们熟知的程度也逐渐加深, 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倾销与货物贸易一一对应的观念也扎根在人们的传统认识里, 人们似乎忽视了服务贸易中的反倾销问题。各国也都制定了自己的反倾销法来保护本国的产业, 虽然从条文看各国并没有把服务贸易排除在外, 但是在实践中却是对服务贸易竖起了高墙。也就是说各国的反倾销法实际上对服务贸易倾销是无涉的。因此, 一旦论及服务贸易和反倾销制度, 就像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个事物, 二者属于不同的领域。

综合上述分析, 传统的法律制度, 不论是国际立法还是国内立法, 在规制服务贸易倾销方面都是缺失的, 没有一部能够调整服务倾销的正确的法律。因此需要单独建立服务贸易领域的反倾销制度, 以完善GATS的相关制度, 从而能够更全面的规制国际服务贸易活动。

三、服务贸易反倾销制度的独立性

GATS作为《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以下简称《WTO协定》) 的附件1B, GATT1994作为《WTO协定》的附件1A, 两者的地位应该是平行的关系, 但是鉴于两者发展成熟度的差异, “在深入探究GATS的主要条款及相关实践后, 我们能够发现不管是在立法上还是司法上, GATT1994都对GATS产生了事实上的深刻影响”。 (6) 虽然GATS中有很多制度条款都是借鉴于GATT, 但是虽然制度上可以借鉴, 具体的程序规则是否也要适用一套体系呢?这其实就是服务贸易反倾销制度的独立性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 学者中有两种意见, 一种认为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适用一套体系即可, 只要把货物贸易领域的反倾销制度扩大适用于服务贸易即可, 他们认为不管是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 其在反倾销制度上的工作原理是相同的, 即在倾销构成, 调查发起, 采取措施等方面逻辑性都是相通的, 因此只需把服务贸易纳入到货物贸易领域的反倾销制度的适用范围之中即可。在这种意见之下, 学者建议服务贸易反倾销制度与货物贸易反倾销采取合一的立法, 不需单独建立服务贸易反倾销。

另一种意见就是主张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分别建立反倾销制度。其理由是, 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存在本质上的差别, 货物贸易最基本的特点是产品跨越边境, 而服务贸易除了“跨境提供”具有此特点外, 其它三种类型的服务贸易是不牵涉到服务产品的跨越边境的, 因此有关海关的数据统计将成为很大的困难。另外, 货物贸易交易的都是有形可见的产品, 而服务贸易却是无形不可见的, 且其中的人力因素具有很大的可变性, 这更加剧了有关部门的统计难度。由此我们可以看出, 服务贸易倾销不能简单的适用货物贸易倾销制度。

但是, 并不能因此否定货物贸易反倾销的借鉴意义, 其制度中关于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和因果关系的证明等基本原理和价值立场还是可以参考的, 但是在具体规则, 比如进出口价格的确定、损害的确定、进出口数量的计算等方面, 还是需要重新制定切合服务贸易倾销特色的规则。

四、结语

反倾销制度作为一种贸易救济手段, 在货物贸易领域已发展的基本成熟, 虽然有被个别国家滥用之嫌, 但是其地位仍是无可取代的。所以, 在服务贸易领域其也有存在的必要。目前在我国, 反倾销立法也存在上述问题, 即只在货物贸易领域适用, 而服务贸易领域却无人问津。究其原因, 主要服务贸易反倾销制度在程序的制定方面难度较大, 这也就导致立法上的滞后, 期待高水平的专家学者们建言献策, 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反倾销制度的构建。

摘要:反倾销制度作为现代国际经济交往中频繁出现的一种贸易救济措施, 其有利也有弊。但是, 在逐渐兴起的国际服务贸易领域, 却没有反倾销制度的身影。作为国际上三大贸易救济制度之一, 服务贸易领域也亟需建立反倾销制度。文章分为三部分来探讨服务贸易领域构建反倾销制度的可行性, 必要性以及服务反倾销立法的独立性问题。

关键词:服务倾销,可行性,必要性,独立性

参考文献

[1]张晓君, 温融.服务贸易领域的反倾销问题探微[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2010:12-21.

[2]王鸣华.国际服务贸易之反倾销法律制度初探[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 (2) :74-77.

[3]张辉.反倾销法能进入服务贸易领域吗[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 2007 (5) :35-39.

8.服务制度 篇八

关键词 创新管理 审批

国务院日前出台《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方案中指出要拿出硬措施,打出组合拳,实效放权,创新监管,提升服务,工作重点突破堵塞创新发展道路的“堵点”、阻碍干事创业的“痛点”和市场监管中忽视的“盲点”。该方案体现了国家在这个问题上的 “壮士断腕”的信心和决心,重点要使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在关键环节继续取得突破性进展。

这几年,全球经济形势并不乐观,国际经济大局持续低迷,这也直接影响了我国国内的经济增长无法达到预期目标,在外向型经济发展方面,更是有着外需不振、汇率波动等挑战。“要靠改革创新,向改革创新要发展红利。”宁波市委政研室的一位同志在某次会议上指出,要坚持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抓手,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推动宁波市成为全国行政审批事项最少、程序最简、办理最快、费用最低、服务最优的城市之一。

之所以需要创新和改革,是因为当前行政审批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举例说,一是当前需要行政审批事项又多又杂,不同功能窗口很多,而不了解对应窗口的具体功能的民众往往很茫然甚至会走错窗口,部分审批事项程序繁琐、办事效率不高,在工作人员的配置上也偶有不合理现象;二是对一些窗口工作的管理和备案不规范,有的落后地区可能仍存在局部乱办理,乱收费的现象;三是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力度仍有欠缺,导致了办事拖沓等现象的存在。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针对目前行政审批项目繁多,相关部门应该明确相应规定,精简项目,对随着社会发展而显得不为重要或必要的审批事项进行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调整,简政放权,提高企业的自主权,使市场环境进一步公平。二是针对杂乱无章的或是规定不明确的审批事项进行严格规定,使得审批有法可依,减少审批程序中的非法现象发生,避免市场混乱。三是针对行政审批中心的工作服务模式进行创新,管理即服务,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建设和完善行政审批中心化,将行政审批权收拢集中,便于服务大众;加快建设网上审批程序,使审批程序更阳光、更便捷;建立服务质量评分制、对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四是完善对行政审批的权利监督机制,开通投诉、听证等通道,保证民众的参与权。

当前对行政审批监管机制是碎片化的,这种机制导致了发生问题时,难以明确责任所在,部门之间也极易产生责任推诿,工作上也难以协调,阻碍了行政审批改革的步伐和成效。窗口部门的职能定位模糊、工作上分工关系不明确、责任划分笼统,种种因素导致了对行政审批的改革逐渐进入“攻坚期”。然而面对在简政放权政策的落实中存在的不愿放、不敢放的困境,这里结合其他的发达国家这方面改革的实践经验,具体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提高工作人员素质,让政府愿意权、敢放权。

行政审批是政府服务于民众的一种关系,其审批权在于政府,即简政放权,这个权是指政府的权。因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点在于简化政府行政审批程序、降低政府的管制权范围、减少需要审批的项目从而减轻企业负担,那么改革的进度就因政府松绑的快慢和深浅而视。就这点来看,建议政府要加强对审批部门的工作人员的素质培养,对已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和评审,通过回顾过去来规范未来的工作,过去的可以既往不咎,未来的要严格把守。同时,通过梳理过往审批事项,可以根据现在的实际情况,以效率和效益为准绳、以便利大众为原则,通过撤销或合并过时的审批事项来简化审批程序,减轻程序负担,降低行政审批成本,达到市场企业与行政部门的双减压和共赢。

第二,以化零为整为思路,将工作程序系统化、整体化。

尽管行政审批中心部门划分清晰,但现实工作中,一项审批事项往往需要多个部门的协调合作,而部门的碎片化服务显然无法满足日常复杂的需求,也难以提供高效的无缝隙服务。因此建议行政审批中心在工作中能充分运用整体思维,建立部门分层交叉运行的机制,针对审批较为频繁的事项设定便捷通道。既做到部门分工明确,分责到人,也要做到化零为整,以公平便民为工作宗旨,更好的服务大众:在大局上,要着眼于国家发展战略,紧跟中央政府的决策;地方上,政府应制定相对应的政策方针并及翔实的执行计划,保证实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中央政府所制定的相应运行机制,提高行政审批程序的针对性;部门上,应严格执行和落实相应改革和政策,创新服务,简化程序,将“为人民服务”贯彻到工作的方方面面。

第三,建立共同监管绩效平台,实现政府与市场的双赢。

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经之路,是进一步提高现代化水平的手段之一,是转变政府职能的试验台、提升政府行政能力的重要举措。而在行政审批制度的创新和改革的道路上,行政审批工作中的服务质量是尤为重要的,因此首先是建议在行政审批机关的上级建立监管审核机构,严格把关审批工作的质量,以效绩为前提,强调工作质量;其次,建议共同建立政府与机构之间的市场监管的平台,用制度规范审批,用协议监督市场;最后,建议大力发展商会、行业协会等有纪律有组织的自律协会,通过合理合法的民间组织与政府的合作,实现政府对社会的逐步且稳健的放权,发挥好市场的自我管理作用,同时也能够有效解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不敢放”,就怕“一放就乱”的问题。

行政审批改革目前已经进入了“深水区”,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创新,全国各地的相关工作大多取得显著成效,但仍然存在的不少亟待解决问题,例如体制性障碍有所突破后,行政审批领域内条块隔阂、审批标准不够细化等问题仍偶有出现。作为一个前线工作者,在这里仅以个人观点抛砖引玉,希望借此共勉,能够更好的进一步推进工作发展,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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