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监督制度实施难点

2024-07-13

四项监督制度实施难点(10篇)

1.四项监督制度实施难点 篇一

关于学习贯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实施方案

各支部:

根据市委下发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央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推动“四项监督制度”的全面贯彻落实,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学习和贯彻“四项监督制度”,认真落

实中组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抓实学习培训、严格贯彻执行、加强督促指导、务求取得实效”的总体要求,通过理论学习、专题民主生活会、撰写学习体会等形式,抓好党员干部的学习,使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到,落实四项监督制度,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必然要求,是建设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的客观需要,是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有力举措,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二、学习内容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

行)》。

3、《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

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4、《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

办法(试行)》。

三、学习方式

从5月份开始,在全局深入开展“四项监督制度”集中学习贯彻活动。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发动宣传,理论学习。(5月18日指5月31日)

5月20日召开各下属单位负责人会,把学习通知传达下去,要求各支部立即制定和落实学习培训计划,并通过召开党员大会、专家辅导、案例研讨、个人自学等形式,抓好四项监督制度的系统学习。各支部领导班子,要带头组织学习,掌握文件内容,深入领会文件精神,认真撰写学习体会,确保学习收到实效,并将5月18日《时讯》上的“四项监督制度”测试题印发给党员干部,督促其认真学习掌握并进行自我测试。

第二阶段:整改落实。(5月31日至9月30日)

各支部要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活动,主要检查各单位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程序是否到位、提名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干部等方面的问题。对学习和自查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和存在的薄弱环节,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深入剖析原因,认真制定整改落实措施。

第三阶段:总结考核。(9月30日至11月30日)

各支部要结合实际,对本单位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的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对取得的经验及时推广,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加以改进,使学习贯彻活动不断深入。各支部将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情况要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报局办公室。

四、组织领导

1、落实领导责任。根据学习通知要求局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同志任副组长,局机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学习“四项监督制度”领导小组。各支部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制定具体的学习贯彻活动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为学习活动的扎实有效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2、加强舆论引导。要采取召开党员会、利用宣传栏、集中培训、专题辅导、知识问答测试、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切实抓好领导干部、党员干部的学习宣传,全面掌握四项制度内容和具体要求,确保实现“领导干部100%熟知、组织人事(政工)干部100%精通、党员干部100%知晓”的要求。

3、强化督导检查。为确保活动开展的扎扎实实,富有成效,要切实强化督导检查,局学习“四项监督制度”领导小组将对各支部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的情况进行抽查,对组织安排认真,活动开展深入,取得明显成效的,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走过场、图形式,学习贯彻不力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2.四项监督制度全文 篇二

四项监督制度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 1

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4

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 5

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

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 8

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 9

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第三条 “一报告两评议”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总结或者考核结合进行。下列人员参加民主评议: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本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四条 党委负责人代表常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参加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

(一)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二)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

(三)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

(四)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具体评议对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集中换届时,可以只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第六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本级党委组织实施。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提前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安排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者巡视组本已经对该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过检查和民主评议的,经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第七条 “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党委常委会应当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全委会成员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八条 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

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12

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不准干扰参加评议人员表达真实看法,不准更改、伪造民主评议结果,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民主评议。

第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总结或者考核开展“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以下简称市县党委书记)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 13

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 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

(三)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

(四)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

(五)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离任检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报告任职期间第五条所列情况;

(二)在一定范围内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三)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四)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

(五)向下达检查任务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六)向被检查的市县党委书记反馈检查结果。

市县党委集中换届时,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除本条第(一)、(二)项外,其他程序可以结合考察工作适当简化。

第七条 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参加人员范围与考察时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一致。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八条 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拟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检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

第九条 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 15

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考察组或者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的离任检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3.四项监督制度学习计划 篇三

庆阳市粮食局

关于贯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安排

市直各粮食单位党支部:

为学习贯彻市委组发„2010‟72号《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深刻认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重大意义,扎实推进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实施,提高选人用人透明度、公信度。根据市委组织部要求,确保学习活动不流于形式,现就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学习安排:

一、学习范围

以我局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为重点,科

级以上干部集中开展学习培训。

二、学习时间和主要内容

2010年6月27日至7月2日,采取召开职工会议学习、个人自学、命题测试等方式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安排如下:

6月27日前由人秘科负责将《干部任用条例》、《甘肃

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四项监督制度”在本单位公告栏再次进行公开;28日召开全体职工学习会议,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进一步深入贯彻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中组发„2010‟8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等四项监督制度文件。并由党组中心组紧紧围绕“四项监督制度”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及如何贯彻执行等重点组织一次专题学习讨论;6月29日至7月1日进行个人自学,并完成市委组织部统一印发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主要内容自我测试题》试卷,切实让全体干部职工将“四项监督制度”学深、学实、学透;7月2日由党组主要负责人与下级干部开展谈心谈话或新提拔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对学习“四项监督制度”进行了解并提出要求。

三、有关要求

1、营造好“四项监督制度”宣传氛围。在及时将有

关文件材料印发给全体干部职工的同时,设置好“四项监督制度”学习专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努力营造大宣传、大教育、大学习的浓厚氛围,掀起学习宣传“四项监督制度”的热潮,使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成为广大党员职工的自觉行动。

2、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深化人事制度改

革和加强干部监督工作,是党的建设重要内容,是组织工作改革创新的重点,是规范干部选拔工作、匡正选人用人风气的现实要求,是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组织工作满意度的有力举措。通过学习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干部监督工作重大意义,进一步

增强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3、认真学习和掌握好“四项监督制度”。领导干部

要在集中学习的基础上,加强个人自学,切实掌握和熟悉“四项监督制度”主要内容,独立完成自测试卷。也要通过网上学习方式,了解掌握四项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并由主要党政领导负责人采取适当方式对学习掌握情况进行督查、测试。

4、加强组织领导。人秘科要切实为本次学习活动负

起责任,严密组织好学习培训和测试工作,并对干部职工学习掌握情况进行抽查测试,对知晓程度偏低的个人,将进行个人谈话,提醒督促。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干部选拔任用学习安排

4.四项监督制度个人发言提纲 篇四

一、深入学习领会,严格贯彻执行

四项监督制度是加强对选人用人权力监督的重要举措,是根治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锐利武器,是强化选人用人全过程监督的制度保障,是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四项监督制度,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过程监督和效果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相互补充,形成合力,是中央打击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组合拳”,是阳光选拔干部的“高级杀毒软件”,能够减少、杜绝“慢性病毒侵袭”,有利于保证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肌体健康、良性运转”。

在这次学习领会《廉政准则》和四项监督制度活动中,本人坚持以一名普通党员的身份,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端正态度,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良好的精神状态,不断通过自学和参与集中学习的方式,加强对廉政准则和四项监督制度的理解;坚持做到深入学习、认真研读,深刻领会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实质,并积极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参加讨论会等形式,交流心得,相互促进,力求准确把握,进一步提高了理论修养和政治思想素质。

通过近段学习教育,我进一步认识到,当前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领会《廉政准则》和四项监督制度要求,是党中央立足新时期国际国内形势、党所肩负的历史任务以及党员干部队伍的实际状况,审时度势,深思熟虑,经过充分准备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强党执政能力建设的基础工程,是全党性的重大政治任务。

对此,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无论是在思想上还是行动上都给予了高度重视,自觉从讲政治、讲党性、讲大局的高度认真贯彻《廉政准则》提出的“五个必须”、“八个禁止”、“52个不准”,严格遵守各种禁止性规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始终做到自律、自警、自省、自励。

同时在认真学习四项监督制度的基础上,深刻理解四项监督制度的科学内涵和相互联系,克服不是“一把手”、不主管干部人事工作与自己联系不大的模糊认识,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的紧迫感与自觉性,使廉政准则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贯穿、落实到日常生活和从事工作的全过程,进一步加强制度的执行力,真正形成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办事的机制。

二、严格对照标准,查找自身不足

从我任副局长以来,应该说手中有一定的权力,求我办事的人也不少,遇到的诱惑和考验也很多,但这么多年来,我自始至终能够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廉洁自律和深化干部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没有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问题。工作中,我坚持求真务实,自觉贯彻廉政准则和四项监督制度,坚决做到对党对人民忠诚,对事业忠心,为人处事诚实;在利益面前,始终把集体利益置于对个人和亲朋的利益之前,分清是非轻重,取大舍小,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为群众办好事、实事;持续做到公正无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带头反腐倡廉,当好遵纪守法的表率;在班子内部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积极配合局长做好工作;牢固树立敬业精神和社会责任感,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出实招,干实事,鼓实劲,以谋事、干事来凝聚力量;思想和生活中做到淡泊名利,廉洁奉公;对分管工作做到主管而不专断,充分协商解决问题;对分管科室和单位要求树正气,不断校正坐标,讲修德,讲廉耻,讲荣辱,注意克服以人划线、任人唯亲的倾向;克服争功诿过、追名逐利的倾向;克服目光短浅、心胸狭窄的倾向;克服不讲原则、只讲人情的倾向。可以说,在任何时候都坚持以人为本,始终保持政治上的坚定和思想道德上纯洁。

但是,经过认真总结和反思,仍然感到有一些不足之处。一是学习不够系统、不够深入、不够全面,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廉洁自律意识还需进一步增强。二是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对自己要求的标准不够高。三是对外宣传不够强。四是学用结合有差距。同时存在与己关系不大的想法,认为党中央对深化干部体制改革、狠抓反腐败力度大,有时疏于对分管部门的管理。

三、明确努力方向,切实抓好整改

一是进一步强化学习,提高认识。把学习四项监督制度与重温《干部任用条例》等干部选拔任用法规有机结合起来,原原本本学习,逐条逐句领会,做到理解全面准确、运用得心应手、执行不出差错。切实克服“与己无关”心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委的要求上来,在基层群众面前作好表率,以身作则,时刻保持警醒自律,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进一步提高责任感,克服“应敷”心理,精心组织,坚决有力地贯彻实施各项制度要求;克服“无所谓”心理,注意防微杜渐,积极稳妥地推进干部人事制度和医药以及卫生监督体制等改革。

二是进一步解放思想,提升境界。充分认清当前新形势、新要求,将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和四项监督制度当作推进工作的动力,把学习成果真正落实到工作中,锐意进取、廉洁自律,切实做到管理上层次,服务上水平,工作创一流。

三是进一步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及时到分管单位与基层干部职工一起认真学习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四项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制度精神,把握内涵,吃透本质,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以市局网站,宣传栏等为媒介,积极宣传四项监督制度内容,营造良好氛围。

四是进一步公正廉洁,抵制歪风。大力支持局党委加大对违规违纪用人问题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在这方面,作为局党委成员,我会率先垂范,坚决做到不干预、不插手、不说情基层的干部人事调整事宜,做到一日三省,纠正不足,自身过硬,筑起拒腐防变的牢固思想防线,提高抵御风险和拒腐防变能力,抗得起诱惑,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考验,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做到一尘不染,一身正气;加强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义利观、荣辱观、道德观、人生观,追求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带头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决抵制歪风邪气,始终做到清正廉洁,自觉与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带头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尽心尽力把工作做好。

5.学习四项监督制度的心得 篇五

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是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对加强党的建设提出的重要任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出台,反映了全党同志的愿望和人民群众的期待,体现了我们党坚定不移地推行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必先治官的坚强决心,必将推动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沿着更公开、更透明的轨道前进。

作为一名组工干部,我深知这四项监督制度的重要性。按照组工干部深入学的要求,我利用业务时间对相关文件又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加深了对“四项监督制度”的理解。有权必有责、失责受追究,是权责一致原则的根本要求。选人用人,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要求必须严格。现实中,用人上的违规行为和失察失误现象时有发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干部选拔任用责任主体不清、责权关系不明,致使出了问题往往难以追究到位;还使一些地方和部门该执行的制度没有严格执行,该履行的职责没有认真履行,该查处的问题没有切实查处,损害了干部工作的严肃性。四项监督制度以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为利器,在选人用人问题上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对违规失责者应该受到怎样的查处都有明确规定,改变了以往在选人用人上实施责任追究方面模糊不清、不知从何下手的尴尬局面。依据这四个监督制度,就可以及时、有效地处理选人用人上各种违规违纪的行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互为补充,各有侧重,配套衔接,初步构成一个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

6.学习四项监督制度心得体会 篇六

近期,通过领导辅导、自学读本、网上学习、同事交流,我深感通过对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必将有力强化过程监督,加大约束力度,改进监督方式,增强监督效果,有利于我们组织部门和组工干部更好地履行职责、强化监督,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下面,浅谈一下自己学后认识以及组工干部如何抓好落实的一点思考。

对四项监督制度重大意义的认识

四项监督制度是对选人用人权力监督的重要举措。近几年,通过不断加强整治力度虽然取得和大成绩,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依然是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整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重要的制度创新;四项监督制度是根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制度依据。现实中,用人上的违规行为和失察失误现象时有发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干部选拔任用责任主体不清、责权关系不明,致使出了问题往往难以追究到位;还使一些地方和部门该执行的制度没有严格执行,该履行的职责没有认真履行,该查处的问题没有切实查处,损害了干部工作的严肃性。依据这四个监督制度,就可以及时、有效地处理选人用人上各种违规违纪的行为。

组工干部如何贯彻四项监督制度

一是要扮好角色,做严于抓落实的表率。对于我们组织部门、组工干部来说,既是制度的执行者,又是制度执行的监督者,同时也是被监督者。落实好四项制度,我们要扮好三种角色:作为执行者,我们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大局意识,严格执行四项制度,作好表率,树好组织部门、组工干部公道正派新形象。作为监督者,要做到监督到位不缺位,加强督查预防,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违纪违规事件不宽容不姑息,一查到底。作为被监督者,我们要牢牢记住四项制度的规定,应该做的绝不疏漏,不能做的绝不越雷池一步,需要改进的及时整改到位,努力做到干部选拔任用的每个环节都能摆得上桌面、经得起检查、承得住舆论。

二是要树立正气,做敢于抓落实的表率。首先要有勇气。李源潮部长明确提出了要以最坚决的态度同用人上不正之风进行战斗。用“战斗”两个字,可见整治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这要求我们应

具有不畏挑战、攻坚克难的信心和勇气。否则,制度落实就会成为空话。其次要能顶住压力。在制度执行,特别是在违纪行为查处过程中,肯定会遇到打招呼的、说情的,甚至还会有威胁。对此,我们必须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勇于坚持真理,敢于动真碰硬,自觉地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拢。再次要能守得住底线。对于我们组工干部来说,底线就是执行制度不走样、不打折。

7.四项监督制度实施难点 篇七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出台,显示了中央关于整治用人不正之风的坚定决心,是强化用人行为监督的有效措施,是提高选人用人质量的有力保证,是关心爱护干部的重要体现,是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内在要求。组织部门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工作的重要职能部门,抓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落实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一、加大学习宣传力度,确保四项监督制度深入人心

按照“领导干部熟知,组工干部精通,干部群众了解”的要求,深入组织学习四项监督制度。一是领导干部带头学。制度下发后,我们采取常委扩大会议传达、中心组学习讨论、民主生活会自查等形式,抓紧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落实。由组织部牵头,制定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通知》,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好宣传好四项监督制度,并将制度列入县委党校主体班次教学内容。二是相关部门深入学。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担负着各项监督制度的执行任务,不仅要深刻领会制度精神实质,还要出台相关配套制度规定。应严格规范程序,强化责任意识,忠诚履行职责,提升执行水平,为县委当好参谋助手。三是广泛开展宣传思想发动工作。通过向各级领导干部印发学习资料、发送短信,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办专栏,创办干部监督工作简报等形式扩大宣传范围,在全县上下迅速营造学习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的良好氛围,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提高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的参与意识。

二、加大自查整改力度,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范化运行

四项监督制度破解了许多制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对需要报告、评议、检查和责任追究的内容和方式方法作了具体规定,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我们认真对照四项监督制度,对近几年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对工作程序和相关制度进行完善,促进制度的配套落实。一是规范“一把手”用人行为。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细化落实《党委(党组)书记用人行为规范》和《党委(党组)书记用人行为监督检查办法》。严格执行《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做到应报尽报,并制定县直各部门有关事项报告办法,防止违规用人;将《离任检查办法》同县直各部门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检查及“一把手”离任审计工作相结合,以倒逼机制促使“一把手”正确行使选人用人权。二是规范组织部门干部选任基础性工作。根据《责任追究办法》修订《勃利县委关于实行干部推荐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完善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推行《“一报告两评议”办法》,按照规定全面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切实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三是规范选人用人权力运行机制。对照《干部任用条例》和四项监督制度,全面疏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所有权力事项和现有的各项工作规则,细化权力运行流程,明确职责和关键环节,配套违规责任追究办法,加大探索权力公开运行力度,确保选人用人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加大组织领导力度,确保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整体上水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出台后,县委高度重视,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领导。一是成立机构,加强组织领导。组织成立了干部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担任组长,3位县委领导担任副组长,15名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并在组织部设立了办公室,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干部监督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二是明确工作职责,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健全完善组织部门与执法执纪部门工作联席会议、干部监督信息员、群众监督举报等各项制度,努力构建科学合理的防范和纠错机制。三是严肃纪律要求,对违规用人行为严肃查处。组织部与纪检监察机关沟通衔接,共同研究制定责任“倒查”办法,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分解工作任务,明晰责任主体,细化办案程序,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四项监督制度的行为,及时调查核实,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做出严肃处理。

认真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为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今年中央出台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监督选人用人行为,约束选人用人权力,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作为一名基层组织部长,我坚信随着四项监督制度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的不断深入,必将进一步优化选人用人环境,推进选人用人工作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进程。就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谈几点体会。

一、在学通学会、提高知晓率上下功夫

抓好制度学习宣传,让领导者熟悉、执行者精通、监督者了解,是确保制度真正落实的前提和基础。一是处级领导带头学。通过召开常委扩大会议,组织领导干部逐条逐句地学习文件;利用理论中心组学习,结合实际,开展深入讨论;定期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制度查找不足,制定下步整改措施。二是科级干部重点学习。组织各单位、部门、街道和乡镇“一把手”重点学习,将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作为考核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全年党建工作目标,并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三是组工干部深入学。作为组工干部,不仅要理解制度精神,还要熟记制度规定,在认真抓好自学的基础上,通过召开座谈会、理论研讨会、专题辅导等形式对组工干部进行集中培训,并组织统一考试,真正实现以考促学。四是党员群众广泛学。通过开展网上在线学习等形式,增强广大党员群众对四项监督制度的理解把握,不断提高党员群众对干部工作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二、在贯彻落实、提高执行力上下功夫

制度能否奏效,关键看落实;制度能否管用,关键在执行。对四项监督制度的各项规定,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一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符合实际、公平公正、科学管用的配套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真正形成事前报告、事后评议、离任检查、违规失责追究的责任链,做到有章必依,执行必严,违规必究。二要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探索、创新信息公开方式和途径,科学设定公开内容和公示范围,不断完善和丰富现有举报监督制度和手段。三要进一步细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明确各环节的工作任务和纪律,确保制度行得通、管得住、用得好。

三、在营造环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上下功夫

严格执行四项监督制度, 对于有效扩大选人用人工作公信度将起到积极作用。一要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要继续营造良好的选人用人环境,把那些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选拔到重要的岗位上来,真正形成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用人导向。二要尊重干部群众在选人用人工作中的话语权。不断扩大全委会提名推荐的干部范围,对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均不过半数的人选,一律不列为考察对象,充分保障“一报告两评议”参评人员的民主权利。三要进一步规范干部选用行为。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动议、初始提名、酝酿等办法,不断规范工作操作程序。积极探索实行干部选拔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票决,扩大群众公认在干部决定任用环节的作用。

四、在督促检查、提高约束力上下功夫

一要完善四项监督制度落实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干部工作联席会议、干部监员等干部监督机制的作用,并形成有效的考核办法,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考核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内容,真正做到奖优罚劣。二要加大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执行制度不力的坚决追究责任,对切实违反制度的行为,不仅要一查到底,还要追究到位、问责到人,严肃查处。三要进一步完善干部工作全程记实制度。对干部选拔任用行为做到程序记实和重要事项记实相结合,由专人对干部选拔工作进行全程记实,并将各个环节的文字材料进行汇总,归档保存,便于进行责任追究。

健全民主监督体制着力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按照市委统一部署,通过认真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四项监督制度,深刻体会只有建立健全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民主监督工作机制,才是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前提和基础。要把干部民主监督贯穿于干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为选贤任能和促进干部健康成长提供有力保障。

一是坚持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选人用人程序。按照四项监督制度的要求,坚持推行空缺职位预告制度。在提名推荐前,党委组织部门应积极探索各种方式向各个方面、各个层次预告空缺或调整职位情况。实施预告,变“部分人推荐”为“全社会推荐”,变“神秘”为“公开”,不但拓宽了荐才渠道,提高了选人质量,而且进一步落实了群众“四权”,增强了群众参与干部工作的热情,在干部选任的基础环节充分体现民主,切实增强提名推荐的公信度;坚持推行考察对象公示制度。对考察对象公示一般采取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张贴考察预告的形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示的广泛性。应进一步扩大公示面和知情范围,并有重点地向相应层级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放书面公示,收集各个方面的情况反映,切实提高被考察对象情况的客观真实性;坚持推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是干部选任的必经程序,是把好领导干部“入口关”的有效途径。现有公示方式,内容过于简单、干部信息过于抽象、方式不够灵活。可以增加面向公众讲演施政方略等方式来丰富公示的内容,方便群众的民主监督。

二是坚持三个标准,在选人用人上充分体现民意。要坚持不用民主推荐得票少的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关键是充分体现民意,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对民意情况的综合分析。在民主推荐环节不能过半,如果没有特殊原因,则说明该干部不能代表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大多数群众反对的干部是干不成事业的,甚至会贻害党和人民。所以,必须坚持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硬性标准;要坚持不用民意调查情况差的干部。没有主观意向引导的公开公正的民意调查最能反映民意。对少数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热衷于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表面上政绩突出,而民意调查得分明显偏低、情况反映差、不得民心的干部,坚持不予提拔重用。真正树立起让为民办实事的干部有前途,让群众信得过的干部得实惠的氛围导向,使民意调查结果真正成为干部考察和调整使用的前提条件;要坚持不用群众举报意见大的干部。充分发挥群众依法民主监督作用,是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重要保障。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干部,特别是涉及廉洁、团结、作风等方面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及时调查处理。对经调查核实问题属实的,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坚决不予上会研究或取消任职,从而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三是坚持三大机制,保障监督渠道畅通。要完善举报信息收集机制。保障群众民主监督渠道畅通,就要坚持按照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建立处理举报信息领导小组。通过定期不定期地排查信息、接待信访、分流转交等多种渠道,对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和已发生的涉检上访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提前开展工作,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要完善多元化调处机制。针对举报信息内容复杂、面广线长的特点,实行分工合作,相互联动,协调配合,抓本治源;要完善分类反馈机制。在对群众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综合分析和分类处理后,要及时将查核情况、处理结果向相关部门、领导和当事人进行反馈,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学习“四项监督制度”心得体会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正因为关注度高,使它成为最易受到诟病的话题。四项监督制度的出台,通过对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为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奠定了基础。从总体上看,四项监督制度的实施,与前面出台的《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一起,凸显示了中央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决心。一、四点认识

四项监督制度的部分内容在以前一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文件中已经有所体现,这次四项监督制度集中出台,我觉得最大的亮点是它的系统化、具体化、规范化。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划定了“硬杠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哪些需要书面报告上级组织部门批复同意的,哪些需要在作出决定前征求上一级组织部门意见的,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具体内容、测评评议对象、参加评议人员范围,市县委书记离任检查的内容、程序、检查结果的使用以及有关问题的处理,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具体,可操作性强。二是架起了“高压线”。《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了规定了哪种情况需要追究责任的,需要追究的责任主体,包括主要领导、组织人事部门领导、干部考察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和人员,规定明确,成为今后干部工作中的“高压线”,提醒组工干部不得靠近,更要避免碰线。三是确立了“风向标”。对选人推荐失职加强了责任追究,因此领导干部在推荐人选时将会更加谨慎,对所选干部的情况会更加深入地调查和了解,“问题干部”必将失去生存的土壤和空间,“带病上岗”现象将会得到有效的避免,进而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导向。四是堵塞了“潜漏洞”。四项监督制度涵盖了干部选任过程的方方面面,并且环环相扣、相互依托,共同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监督链条,最大限度地堵住了每一个选人用人环节可能存在的“漏洞”,为培养选拔高素质领导人才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是干部工作更加如履薄冰。好多人认为,当官是一种高危职业,四项监督制度为领导干部坚持公平公正选拔干部提供了坚强的保障,也使组工干部肩上的责任更重了。在今后工作中,要更加严格的执行干部工作相关政策、严格履行相关程序,把好选人用人的第一道关口。二是干部工作需要更高的政策水平。干部工作政策性很强,需要了解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四项监督制度涉及干部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是一个监督链条,在这个链条每个环节都要接受监督。因此,在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将造成工作上的被动,甚至被追究责任。三是干部工作需要更强的责任意识。四项监督制度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各环节责任主体的责任,不能因为承担责任而过分谨慎,不敢创新,而应在政策规定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勇于承担责任,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不怕得罪人。敢于讲真话,敢于反映真实情况,敢于坚持正确意见,敢于秉持公道正义。四是干部工作需要更高的工作标准。四项监督制度的出台,使干部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对干部工作的监督也将更加有加有据可依。干部工作必须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接受监督。三、四项打算

一是学习研讨。通过中心组学习组织交流研讨,促进本单位同志全面熟悉干部选拔工作流程,不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做到干部选拔工作无差错,推进干部制度改革的深化,提高干部工作规范化水平。二是健全相关制度。以落实四项监督制度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教育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宏观指导,特别是围绕《有关事项报告办法》中规定的需要上级组织部门进行批复或答复意见的事项,以及近几年县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经常出现的普遍性问题,进一步完善报告内容、报告程序和相关要求。抓好干部调整事前报告制度、县管单位领导班子调整备案等制度,推进教育系统干部工作规范化建设。三是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全程记实档案。重点围绕干部提拔任用的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纪检部门意见、会议研究、任前公示等关键环节,全程记录干部提拔使用过程和各阶段的详细情况,做到每个环节不少、每个环节不错、每个环节清楚。四是完善教育系统工作业务流程。我们要利用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的机会,进一步完善教育系统干部人事选拔任用工作流程,提高公信度。

人事司监察局联合召开我委贯彻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

工作会议

5月14日上午,人事司、监察局联合召开会议,传达中纪委、中组部关于贯彻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视频会议精神,部署我委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工作。监察局局长牛昌文同志主持会议,人事司司长孙霖同志传达了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组部部长李源潮同志在视频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以及中纪委副书记黄树贤和中组部副部长张纪南同志的讲话精神,介绍了我委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的工作安排,并提出了工作要求。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同志、综合处处长,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人事处处长(办公室主任)、委联系社团秘书长,人事司、监察局全体干部参加了会议。

孙霖同志强调指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委党组高度重视,张平同志专门做出批示。我们要认真落实党组领导指示精神,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委实际,抓好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落实。他还介绍了我委下一步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的主要安排:一是在年内举办的委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班和发展改革系统人事干部培训研讨班上,组织专题学习,研讨交流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的有关情况。二是进一步拓宽和畅通选人用人问题举报渠道,完善举报措施,健全举报查核工作责任制,认真调查核实群众举报反映和工作中发现的违规用人行为。三是在机关和委直属单位推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记实工作规程,为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有关规定提供依据。四是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人事司负责督促委直属单位按照文件要求,如实报告有关事项。五是建立直属单位干部选拔聘用“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具体由人事司会同有关方面结合考核组织实施。六是在委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开展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聘用工作职责情况检查。七是继续开展对委直属单位干部选聘工作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将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情况列入检查的重点内容。

孙霖同志就我委的学习贯彻活动,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委内各单位要做出专门的安排,组织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人事和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四项监督制度,深刻认识出台四项监督制度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等制度法规以及委内干部人事工作相关制度规定的自觉性。同时,要把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的情况列入本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二是严格制度,切实抓好四项监督制度的落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遵守四项监督制度,切实规范用人行为,严格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基本制度,坚持公道正派选人用人。人事司将会同监察局按照文件要求和工作方案安排,认真开展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活动,对发现违反四项监督制度的行为,及时调查核实,根据政策法规作出严肃处理。要以贯彻执行四项监督制度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定规定,坚决防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三是强化责任,务求学习贯彻落实工作取得实效。各单位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既要管好自身,又要抓好班子、带好队伍,要自觉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各项制度规定,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各直属单位要对照四项监督制度,规范干部选拔聘用工作流程,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对考察工作不规范、聘用材料不齐全、选用干部不按程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广大人事干部,特别是直属单位的人事处处长,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坚决抵制违反制度行为,把好选人用人关,为领导当好参谋助手。人事司将认真落实委党组的指示,继续按计划开展委属单位人员选聘工作检查,并配合监察局开展委属单位巡视工作,各单位要给予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相关单位要落实好各项整改措施,其他单位也要对照四项监督制度的要求,及时开展自查。四是完善机制,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水平。要继续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公开、程序公开、资格条件公开、干部监督工作渠道公开,干部选拔任用的进展情况公开以及干部任用的结果公开,及时听取意见建议,让群众了解并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进一步完善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共同落实关于加强干部管理各项部署。要加强学习宣传,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监督、参与监督、支持监督,形成推动四项监督制度落实的良好氛围。希望各方面继续给予支持配合,共同落实好四项监督制度,进一步促进我委的干部人事工作。

牛昌文同志最后强调,四项监督制度的出台,是中央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又一举措,对于防止用人失察失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切实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全委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落实委内学习贯彻活动各项部署,带头学习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相关制度规定,确保制度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人事司、监察局将按照有关文件要求以及委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良好环境。

8.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 篇八

基本知识资料

1、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2、因追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提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3、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中发(2002)7号文下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4、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

6、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7、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8、对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前,均要先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9、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

10、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11、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2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12、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13、党政领导干部在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4、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 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

15、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16、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

17、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18、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

19、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0、坚决查处用人上的违纪违法行为。对行贿买官、受贿卖官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21、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中,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22、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应当报经更上一级组织部门批复同意。

23、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24、“一报告两评议”中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

25、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理干部的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体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26、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经过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

27、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28、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29、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30、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提交全委会审议并无记名投票表决。

31、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32、选拔任用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33、凡本地区、本部门不认真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有关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分管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34、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扩大选人用人民主,建立健全主体清淅、程序科学、责任明确的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

35、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坚决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

36、《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提出,要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畅通电话举报、信访举报和网络举报渠道,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巡视力度。

37、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已经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38、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

39、“一报告两评议”是指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

40、对民主评议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41、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42、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43、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44、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45、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46、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47、根据中组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助理和副秘书长备配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09]3号),省级政府原则上不配省长(主席、市长)助理,省级以下政府不配备助理。

48、《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员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49、《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中确定了11个党政干部制度改革重点突破项目,分别是:⑴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⑵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⑶推行差额选拔干部制度⑷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力度⑸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公推直选范围⑹坚持和完善从基层一线选拔干部制度⑺建立健全干部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⑻健全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制度⑼探索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⑽深化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⑾实行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制度。

50、《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规定(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51、2009年5月召开的全国干部监督工作会议上,李源潮同志在讲话中就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出了“一个目标、三个办法”。这“一个目标、三个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简要回答)

答:“一个目标”:党的十七大对组织工作提出的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目标。

“三个办法”:一是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大从源头上防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力度;二是强化公开监督,把选拔任用干部满意度民意调查作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有力杠杆;三是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用铁的纪律保证选人用人风清气正。

52、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发现干部“带病提拔”,如何调查和追究选人用人责任?(简要回答)

9.四项监督制度实施难点 篇九

根据矿下发的关于开展四项监督制度集中学习的通知,我们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结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四项监督制度,在集中学习的基础上,我又加强自学,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四项监督制度,并获得以下心得:

四项监督制度的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为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武器。四项监督制度共同构成了事前报告、事后评议、离任检查、违规失责追究的完整干部监督体系,为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制度保障。全面准确把握四项监督制度提出的新要求。四项制度破解了许多制约干部选任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对需要报告、评议、检查和责任追究的内容情形作了具体规定,指导性和操作性强。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把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认真组织学习,狠抓落实,尤其是要在营造浓厚氛围、提高知晓率上下功夫,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推动煤矿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干部的选拔一直是大家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是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四项监督制度,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过程监督和效果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相互补充,形成合力,是中央打响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组合拳”,为干部选拔任用阳光化

安上了“杀毒软件”,减少了“病毒危害”,有利于保证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肌体健康”。四项监督制度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是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重要的制度创新,显示了我党坚定不移地推行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坚强决心。

带头加强学习模范遵守。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四项监督制度的深刻内涵和意义,时刻自警、自律。在选人用人方面要严格按照四项监督制度的要求,遵循选人用人的规定与程序,坚决以最坚决的态度同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作斗争,维护选人用人制度的严肃性。同时,还要组织党员群众广泛学习,确保党员群众了解内容,掌握精神,明确权利,行使好民主监督权利,积极参与监督,确保制度的落实。还可以结合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警钟长鸣,时刻提醒党员干部自觉抵御不正之风。

带头认真履行严格把关。坚持全面用人、科学用人、正确用人,全面履行选人用人的指导、监督和把关责任,切实将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能力、作风上过得硬、职工群众信得过的优秀人才选拔出来,充分发挥他们的带动作用。对于我们来说,就是要将本单位优秀的职工向领导推荐,坚持能者上的原则,全面用人、科学用人、大胆用人,为矿井的安全生产做出贡献。

带头严格自律接受监督。严格执行思想监督制度的规定,做到思想上正确认识监督、感情上真诚欢迎监督、行动上自觉接受监督。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制,善于听取班子成员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不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特别是在基层的生产单位,班组长是一个班组的兵头将尾,有一个好的班组长,就会带出好的班组,各项工作也就会顺利开展。在选拔任用班组长时,一方面要听取分管副主任的意

见,另一方面也要征求职工群众的看法,对职工意见大、不能充分带领班组把工作搞上去的就不能任用,切实将职工受欢迎、工作能力强、业务素质高的选拔出来,让职工信得过。

10.四项监督制度学习心得体会 篇十

一、对四项监督制度重大意义的几点体会

1、四项监督制度是对选人用人权力监督的重要举措

干部选拔任用问题历来是社会的焦点。近几年,通过不断加强整治力度虽然取得和大成绩,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依然是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四项监督制度,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整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重要的制度创新,显示了我党坚定不移地推行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坚强决心。

2、四项监督制度是根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制度依据

现实中,用人上的违规行为和失察失误现象时有发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干部选拔任用责任主体不清、责权关系不明,致使出了问题往往难以追究到位。四项监督制度以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为利器,在选人用人问题上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对违规失责者应该受到怎样的查处都有明确规定,改变了以往在选人用人上实施责任追究方面模糊不清、不知从何下手的尴尬局面。依据这四个监督制度,就可以及时、有效地处理选人用人上各种违规违纪的行为。

3、四项监督制度是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组合拳”

四项监督制度,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过程监督和效果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相互补充,形成合力,为干部选拔任用形成系统的“防控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责任追究促正确履职,坚持有规必严守、违规要查处,有权必有责、失责要追究的原则,列出了五大类责任主体和39种责任情形,并规定了责任追究措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着眼于事前把关和事前预防,规定了五种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部门,规定了七种干部选拔情况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强化了“事后”监督,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将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与其提拔交流直接挂起钩来,详细规定了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程序、参加民主评议的范围,同时规定了检查结果的运用。

二、对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的几点建议

1、要认真学习,拓展广度和深度

积极参与专题辅导讲座、大会交流、典型案例剖析、知识问答测试等方式的学习,使四项监督制度入心入脑,真正的熟知。要将学习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列入日常学习、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全面的分析检查,整改提高扩展学习的广度和深度。

2、要全面推行,抓住重点

严格执行这四项党内监督制度,必将对本单位及中心系统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满意度起到持续的推动作用。认真抓好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要关键是抓住重点。推行责任追究制度,重点突是不折不扣地落实“倒查”机制;推行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重点是要加强事前防范和监督指导,前移监督关口;推行“一报告两评议”制度,重点是全面覆盖;推行离任检查制度,要重点是离任必须检查,检查必须动真格不搞例外。

3、要督促检查,提高制度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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