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共12篇)
1.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篇一
xx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为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小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2.公司各部门、人员在财务会计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财务机构设置及人员分工
1.公司设立财务部作为财务会计机构,财务部的职责: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包括:财会人员的管理、指导检查各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协助公司领导筹集资金、合理分配使用资金;做好财务分析工作,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当好领导的参谋。
2.财务部设财务经理一名负责全面财务管理工作,财务人员配备,财务宏观控制,按时向总经理汇报财务状况,向总经理提供合理建议等工作;设会计一名负责报表编制、总账管理、凭证审核、税务申报及相关监管工作;负责收入、成本的核算工作,负责公司往来明细账管理,编制相关凭证账簿,负责固定资产、存货管理,会计档案保管等工作;设出纳一名,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管理,日常收支台账管理。
第三章
流动资产的管理
1.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2.现金管理
①现金出纳会计要认真执行《现金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现金的管理规定。要严格控制费用报销和个人借款,个人借款、对外付款等要实行总经理一支笔签字批准制度,要有经办人员签字和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注明用途。总经理外出或因生产经营急需等特殊情况下经总经理授权的人员也可签批,但是总经理归来后补办有关手续。
②出纳员不得兼管有关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的帐务登记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收付款凭证的内容必须完整、合法;报销凭证必须是国家印制的发票及单据,不得使用白条或其他不规范的凭证报销各项费用,凭证经审核后方可逐笔登记现金日记帐。
日记帐要逐日结出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月末与总帐相核对。出现长、短款且又无法查明原因的,长款归公,短款由责任人赔偿。
③企业可根据业务大小核定合理的库存现金限额(三天零用量),当日收取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留存超限额的过夜现金,以确保财产的安全。
④企业职工报销费用时,出纳人员要及时扣除各种借款,不允许职工长期占用企业资金,各种借款条月底必须入帐,不允许出现跨月白条顶库现象。
⑤现金出纳是企业的资金结算中心,企业应将营业收入,职工罚款等款项及时交付财务部门,以便及时处理帐务。
⑥现金出纳要做好日常收支台账,按要求定时向领导汇报现金结余及使用情况。
3.银行存款管理
①银行出纳要认真执行《银行结算办法的暂行规定》,银行支票等结算凭证和印鉴要由两人分开保管。
②银行出纳要严格银行存款支出控制,银行付款必须经总经理批准,手续齐备,不准携带空白支票外出,确须携带空白支票外出者,须经领导批准,办理领用登记手续,要建立支票领用登记簿,空白支票必须填写日期并在预计最高金额位画人民币符号,因使用支票不当造成企业损失时,应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携带空白支票办理结算后,要当天将存根和有关凭证带回,并到财务部门及时结算,不准将空白支票留存其他单位。凡前帐未清者,不准再领用支票。
③银行存款日记帐逐笔逐日登记,每日结出余额,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整未达帐项,出现长期未达帐项时要查明原因,上报领导。
4.应收帐款及预付帐款的管理
①企业要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和户别设置应收帐款明细分类帐,即按债务人的具体名称设置登记明细分类帐,不准笼统的以地名代替。应收帐款的发生和确定必须有索取价款的凭据(包括合同、收到条、欠款条以及业务经办人员的保证书等),不得单方入帐。
②各项债权,债务要定期进行清理核对,每年最少进行一次发函或派员核对,每季末要编制帐龄分析表,并上报有关领导。对发生的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等应收款项,按照谁经办谁回收的原则,损失者或已采取各种必要措施确实无法收回的坏帐损失,由当事人按责任赔偿相应损失后及时处理账务。
③ 收回的帐款要及时上交财务部门,如发现货款已被私自挪用不交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④企业要严格控制内部职工的业务借款和生活借款,健全借款审批制度,职工调离时财务部门应当与其他部门搞好各种债权债务的清算工作。
⑤支付预付帐款必须有合同、协议书等书面文件,根据合同需预付帐款时,须经办人签章,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付款,并同时向财务部门提拱有关合同协议书等有关材料。
5.存货的管理
①存货是指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
②存货的计价、按实际成本计价。
库存商品的购入价格包括买价,装卸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损耗,入库前的挑选费,市外运输费,保险费以及缴纳的税等。
库存商品出库以加权平均法计算出库材料的成本。③库存商品的购入
库存商品购入必须持有供应部门的购物申请单,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借款。严禁无计划采购,超定额库存。
④供应部门按购物申请单所购库存商品送达企业后,须持总经理签批的采购单、购货发票,购销合同(协议)合格证等到质检部门(化验)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一式两联检验报告单随发票到仓库部门办理入库手续。
⑤仓库部门在将库存商品验收入库前,应详细核对发票所载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与实际是否相符,同时对照检验(化验)部门出具检验报告,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验收入库,填制库存商品验收入库单,并对无铭牌的配件用口取纸载明名称、规格、型号。
⑥ 库存商品验收入库单一式三联,一联留存做为仓库部门记帐凭证,一联随发票及采购单等经总经理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处理帐务,一联为供货方证明。
⑦对于货已到而发票未到的库存商品,仓库部门可以根据检验单据办理临时入库,做好入库库存商品台帐登记工作,填制一式三联估价入库单,仓库留存一联据以入帐,一联送交财务处理帐务,月初用红字入库单冲回估价入库,待发票到达时填制正式入库单。
⑧库存商品出库管理
库存商品出库应由领取填入计划单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去仓库管理员处领取,有仓库管理员,开出库单,送交财务做账。
⑨各部门领用的低值易耗品,一律采用一次摊销法计入成本费用。
对于能多次周转使用或长期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如办公用品(桌、椅、档案橱等)各种工具等,必须在领用时由总经理签批,行政部总务科按部门(人员)进行登记,设备管理员及仓库同时进行登记并建立在用低值易耗品登记簿,做到谁使用谁负责,谁丢失谁赔偿。
⑩ 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财务人员进行监盘。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仪器仪表等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单位价值超过1000元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必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做为固定资产。
2.企业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包括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制度,维修保养制度,定期盘点制度和折旧计提制度。
公司财务要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并制定固定资产目录。3.固定资产的计价
①外购的固定资产,不需安装就可直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发票价格和运输费用价格为固定资产记帐价格,对于外购需安装、调试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外购价格加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等合理有关的费用为计帐价格。
②需外单位承建的基建工作或设备的安装调试工程时,承建单位要搞好预算工作和合同的签订工作,基建合同和预决算书要送财务部门留存一份。
购置机器设备时要搞好市场调查,搞好设备的技术分析和经济性分析。③对已经竣工交付使用的未办理决算的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等,要根据预算书或合同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工程决算后,再调整原估价和已提折旧。对于现已使用而没有档案资料的固定资产(没有建帐)可以采取重置价进行入帐。
4.折旧方法。我公司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分类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为20年,机械、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车辆折旧年限为5年,电子设备和仪器仪表等为5年。
5.本公司固定资产残值率5%。
6.全部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由财务部牵头其他相关科室参与,具体盘点时间由财务部根据年终决算的要求决定。
第五章
生物资产管理
生物资产,指农业活动所涉及的活的动物或植物。
生物资产应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将收获为农产品或为出售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如玉米和小麦等庄稼、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养殖的鱼等。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消耗性生物资产以外的生物资产,如产畜、役畜、经济林木等。生产性生物资产应进一步划分为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和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那些进入正常生产期,可以多年连续收获产品或连续提供劳务(服务)的生产性生物资产。
详见《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5号。
第六章
负债管理
1.企业的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帐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以及预提费用等。
2.企业购进货物应付未付的款项,业务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发票等有关单据送交财务部门,以便及时处理帐务,正确体现企业负债,正确核算材料物资等的计价和产品成本。
第七章
成本费用的核算管理
成本与费用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计提。要正确划分和核算各项成本费用,严格按规定的核算内容和要求使用跨期摊销帐户(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等)。
企业制定合理完善的定额费用和报销制度,本企业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都要按规定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并进入当期损益。
有关费用报销程序和标准的制度由财务部另行制定。
第八章
收入、利润和税金的管理
1.企业销售收入实现的标志是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2.收入应分类核算,根据要求编制毛利率分析,以便领导决策。3.利润总额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其他业务税金及附加
4.企业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九章
财务报表、会计科目和发票的管理
1.根据会计工作一致性和可比性原则,本公司结帐时间为每月最后一天下午,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及有关附注报表应于次月8号前上报公司总经理及有关部门,节假日顺延。
2.公司所有购进货物,原则都须取得发票。
3.销货发票(含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货通知单)要有专人到税务机关领取。开票、制单、保管、登记实行专人负责制。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票据的登记制度,严禁向非购货单位开具发票。
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 1.本企业要搞好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财务部门应于次月中旬将有关会计凭证等会计档案装订成册,做好封面整理入档。
2.企业财务部门建立会计档案目录,严格档案调阅手续。
3.企业财务人员、保管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造具移交清单,分清前后责任,确保会计档案的连续完整。
4.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会计凭证类15年;总帐15年、明细帐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25年、辅助帐簿15年、固定资产卡片(清理报废后)5年;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会计移交清册15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
第十一章
罚则
相关人员如违反相关条款,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第十二章
附则
1.本管理制度自总经理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不完善之处另行文补充规定,凡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制度为准。
2.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2014-11-20
2.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篇二
一、财务管理在农业基本建设管理中的作用
从农业基本建设角度讲, 财务管理始终贯穿项目建设活动和建设资金运转的全过程。项目财务管理并不是简单的记账、算账、结账与报账, 更重要的是利用价值规律完成项目建设中的经济效益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的职责不仅仅是会计核算, 还要对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相关合同与概预算进行审核和全面把握, 参与建设项目招投标, 了解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筹集建设资金, 控制资本性支出的现金使用, 组织编制项目竣工决算, 对项目建设中的各项财务数据进行统计, 随时分析研究项目计划执行进度、完工项目转交资产状况, 提出合理性建议。
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项目单位资金管理不规范, 核算体系不健全。
部分项目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不熟悉新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不重视项目资金管理, 部分资金不能专款专用, 甚至改变项目资金用途。有的项目单位把基本建设经费支出列入行政事业性支出或经营性支出, 从而掩盖了建设投资规模的真实性和建设成本的完整性, 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二) 基建财务人员重会计核算, 轻财务管理。
有些单位财务人员把主要工作放在会计核算上, 而不参与项目的前期工作, 对项目实施全过程也不进行监督, 无法及时了解工程进度、成本支出、结算等情况, 轻视项目的财务管理。同时, 由于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内容的多样性和专业技术的复杂性, 客观上要求基建财务人员应具备多学科的专业知识, 这就难免出现基建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不强, 业务素质偏低的情况。
(三) 可研报告不切实际, 缺乏适用性考虑。
有些地方在申报项目时只重视争取项目资金, 根本不考虑申报项目重点要解决的内容, 仪器设备的用处, 项目建成后是否符合当地实情。有的甚至匆匆忙忙申报, 不考虑项目建设地点、土地属性等问题, 致使在后期工作中出现许多问题, 如可研报告已批, 资金计划已下达, 却因土地变更拖延工期, 不能按时完工;可研报告没有考虑项目运行费用, 仪器设备购置一大堆却闲置不用;田间工程无租赁协议, 或租期偏短 (一般是15~20年) , 或离城市太近, 造成再次搬迁, 浪费项目资金;选址不当, 造成前期投入资金过大;项目建设中只重视土建工程, 任意增加建设内容, 而对人员培训等软件建设缺乏重视, 随意降低标准或减少资金支出, 或挤占设备资金, 造成实际建设内容与项目批复内容不一致。
(四) 配套资金不到位, 影响项目任务完成。
自1994年国家实施分税制改革以来, 落后地区本级财政收入较少, 基层财政可支配财力有限, 保吃饭、保机构运行都有困难, 基本上无力解决基本建设项目配套资金。据统计, 山西省农业工程项目配套资金不到位项目所占比例达43%, 多数县 (市) 配套资金不落实, 从而影响了项目的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
(五) 施工单位高估冒算, 工程决算问题严重。
由于财务人员对前期工作参与不够, 决算时只根据财务数据进行汇总, 对验证合同执行与实际发生是否相符, 价款结算、日常费用的核销、施工单位在工程结算上高估冒算等问题知之甚少, 没有深入项目现场考察, 多数工程存在着多计工程量, 高套定额, 多计材料、设备的价格和数量, 财务审核只基于表面资料的审查, 监督力度不够。
(六) 竣工验收不及时, 项目基建支出增加。
项目竣工后, 由于多种原因迟迟未能办理验收手续, 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均在基建投资中列支, 虚列了基本建设支出, 增加了新增固定资产的费用。
三、完善项目单位基建财务管理的对策
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保证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落实、保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整体规划的实现, 项目单位应从四个方面进行改进:
(一) 以项目前期工作为重、做足做细投资概算。
项目概算是否科学、真实、准确, 是否符合特定建设项目的需要, 直接影响到项目能否有效执行。因此, 项目建设从建议书、可研报告, 到初步设计的编制, 都要立足于现实, 着眼长远, 科学定位。在编制项目细化投资概算时, 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科学分析, 反复论证, 保证项目的各项实际支出都能体现在概算中, 为项目的概算执行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 以相关制度为准绳, 严格执行投资概算
1.加强项目财务管理, 完善会计核算体系, 按照《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开设项目独立的银行账户, 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避免将基本建设专项资金与其他资金混存混用, 从账户源头上避免挤占、挪用建设资金;严格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解释通知中的限制规定。如, 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概算投资规模比例确定, 最低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0.1%, 最高不得高于1.5%;项目业务招待费所占比例, 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的10%;项目竣工验收时的收尾工程资金, 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概算的5%等。同时, 按照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设置项目的会计一级核算科目, 根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 增设相应二级、三级甚至更多的科目级次, 准确、全面地反映项目建设的实际成本支出, 以达到项目完整核算的要求。
2.强化项目资金结算管理, 发挥财务的监管作用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价款进行结算。财务人员在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了解、掌握的基础上, 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作出分析, 控制建设资金的支付进度, 根据先报账审批、后支付的原则, 把好财务管理关。一方面要认真审核工程价款结算的手续是否完备、结算审批程序是否规范;另一方面要审核结算凭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防止高估冒算和虚报冒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比例或质量保修合同约定的比例提留, 在质量保证期满后, 由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单位出具的合格证明按合同规定条款支付。
3.切实做好项目配套及自筹资金的筹集和核算基本建设项目配套及自筹资金包括非货币资金和货币资金两部分, 其中货币资金要与财政专项资金一样, 设立专项账户进行专户核算;对于用实物或劳动力抵顶的自筹资金, 要根据不同形式进行规范, 完善相关手续, 纳入概算, 严格执行《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实行项目预算管理。
(三) 加强决算管理及时办理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竣工决算时应实行“初审”、“终审”两审制度, 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审计报告作为结算依据, 严格控制工程成本, 待竣工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根据竣工验收意见及资金支付情况, 及时调整有关账务, 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进行资产产权登记。对于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 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 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 其费用不得从基本建设投资中支付。
(四) 基建财务管理人员自身素质要提高。
3.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篇三
关键词:农业高校;财务管理;就业
一、引言
伴随着人们对生产的管理逐渐精细和深入,财务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它是一门研究如何提高资金效益管理类学科,其中所包括的财务预算、决策、分析、考核、监管的方法方式是此专业学习的主要内容。就目前的形势来说,地方农业院校的财务管理专业毕业生的竞争压力较大,不仅面临与同类院校相同专业毕业生的竞争,还要面对与财经类院校此专业毕业生的竞争。本文在分析往年统计数据的基础上,对农业院校财务管理专业本科毕业生毕业半年后的就业状况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从学生个人、学校、社会环境等角度试图找出优化该专业就业现状的政策建议。
二、 概念界定与数据来源
在对已就业与未就业的界定上,本文将升学、参加工作和自主创业三类划归为已就业的范畴,其余情况划归为未就业范畴。其中,升学是指学生毕业后到海内外高校攻读高一级学位;参加工作是指学生毕业后进入各类企事业单位和非营利组织等机构从事相关工作;自主创业是指毕业后独立或与他人合伙成立公司、个体工商户等。
在明确划分标准的基础上,本文对某农业高校2012-2015年财务管理专业本科毕业生毕业后的就业状况进行调查分析。
三、 就业现状及变化趋势
综合来看,本专业四年来毕业生的平均就业率为94.4%,按照麦可思发布的《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12-2014年本科院校学生毕业半年后的就业率分别是91.5%、91.8%、92.6%,在2015年大学生就业比率较高的前十个专业中,财务管理专业居榜首为95.3%[1]。这一结果说明财务管理专业的就业前景较好,社会对该专业毕业生的需求量很高。该校本专业的就业率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稍低于全国财务管理专业就业率。
表1的数据显示本专业的就业比例在不同年份有所波动但一直保持在91%以上,在2014年出现最高值,为98.2%,这应当与外界环境的需求变化有关系,也受到生源条件及教学环境等多方面的影响。综合这几年的毕业生就业情况,90%左右的毕业生选择进入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工作,这反映出该专业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中比较受欢迎,由于财务管理作为企业运营的重要方面需要大量专业人才,因此,该专业毕业生就业率一直较高。同时,在2012-2015年间每年都有毕业生选择自主创业,但总人数不多,一方面,这得利于当前政府颁布的各类对大学生创业的支持政策;另一方面,也表现出该专业学生对自主创业的信心不充足,就业观比较单一。
四、 就业单位类型
基于参加工作是财务管理专业毕业生的主要就业方向,本文将以此类毕业生为研究对象,对此类毕业生就业单位的类型进行分析。综合本专业的就业方向和特点,将就业单位分为以下几种类型,机关及事业单位(包括村官和“三支一扶”)、国有企业及三资企业(包括国有及国家控股银行)、民营企业(包括各类农业和非农业企业)。
从表2的数据可以看出,毕业生的就业方向以民营企业为主,占总人数的67.87%,其次是国有企业及三资企业,每年都有不少毕业生进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此类单位普遍薪资福利较好,因此在毕业生中比较受欢迎,但是随着银行机构近年来的招考要求不断提高,进入银行工作的毕业生人数也有所下降。毕业生中也有11.89%会选择通过考试进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近年来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的竞争异常激烈,招考比例屡创新高,本专业学生能进入这类工作单位说明财务管理专业毕业生在此类考试中竞争力较强。尽管该校为农业院校,但本专业进入农业企业工作的毕业生人数却不多,一方面是由于规模较大的农业企业进入门槛较高而规模较小的农业企业福利待遇较低,另一方面是因为目前仍有许多人对农业院校抱有偏见,认为农业院校的综合水平较其他综合类院校较低,这造成了农业院校的非农专业毕业生承受的舆论压力较大,从而不愿进入农业企业。
五、结论与建议
本文以某农业高校财务管理专业2012-2015年毕业生为例分析了地方农业高校财务管理专业的就业现状。从数据分析的结果来看,首先,此专业毕业生进入民营企业工作的比例占大多数,其次是国有及三资企业,也有部分毕业生进入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相比之下升学和自主创业的人数较少,通常有较高学历追求和创业追求者会选择这两种途径,近四年来该专业的平均就业率达到94.4%,超过全国本科毕业生的平均就业率,但低于财务管理专业全国毕业生就业率,说明该校财务管理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仍需进一步提高。为了进一步提高地方农业院校财务管理专业毕业生就业率和该专业的建设发展,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提升综合素质,增强就业信心。社会对人才素质的需求涉及方方面面,包括道德素质、文化修养、专业技能、社交能力、创新能力等。随着企业发展的逐渐成熟,在招聘人才时越发重视毕业生的综合素质,有89%的企业表示希望大学毕业生能提高自身的修养[2]。因此,地方农业院校财务管理专业毕业生想要在激烈的人才竞争中脱颖而出必须要从自身做起,抛弃农业高校综合实力低于綜合类高校的想法并树立自信心,在提高对专业知识的学习精度基础上,积极参与相关的课程培训及实训活动,在理论学习基础上提高实践能力,多参与学生会、社团及社会公益活动,从多方面提升自身的综合能力。
(二)突出特色,塑造农经财复合型人才培养方案。地方农业院校应结合自身的优势,打破农学和管理学之间的壁垒,在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中加入农业科学的成分。规定学生必须研修12分的农业科学基础课程:包括前沿与特色课程、组专家讲座和相关的实践活动等,让学生在成为财务管理专业人才的同时对农业活动和相关的技术也有一定了解,使得该专业学生在进入大型农业企业就业的竞争力更强,并突出农业院校经管专业的办学特色和综合实力。
(三)开拓就业视野,增强创业意识。受到传统观念影响,农业高校学生就业存在单项就业的思想,就业途径比较单一。该专业学生应该扩宽视野,意识到就业的途径多种多样,可以选择读研、参加“三支一扶”、进入中小型企业锻炼,相比盲目选择一个工作快速就业,这些途径对于自身能力的提高和发展更加有利。同时,学校应适当增加对学生的创业教育,普及创业知识,使其打破传统的“稳定才是最好”的思维,增强学生自主创业的意识,实现毕业生的多途径就业。
(作者单位:青岛农业大学)
基金项目:青岛农业大学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QYC201426)
参考文献:
[1] 麦可思公司.2015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
[2] 王伟,孙瑜.农业院校大学生如何提升就业核心竞争力的途径——以青岛农业大学为例[J].创新与创业教育,2013,v.4;No.2305:77-79.
[3] 唐梅,王平祥,包晓岚.农林高校会计专业“一体两翼”人才培养模式探讨[J]. 财会通讯,2010,No.50731:32-34.
4.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篇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 为适应农业综合开发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工作,我部对2000年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财政体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及相关财务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财务活动(不包括外资项目财务管理)。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实行财政无偿资金县级报账制。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编制财务计划,依法筹措和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加强会计核算、财务预决算和资产管理工作,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强化财务监督检查。第五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六条 财务计划是指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编制的资金收支计划。包括资金筹措计划和项目用款计划。
第七条 资金筹措计划依据所承担的开发任务和现行政策规定编制。要合理确定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额度,不得留有缺口。
第八条 项目用款计划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编制。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和施工合同的要求确定拨款计划,各级财政部门不得滞留项目资金。第九条 财务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但在项目计划经批准调整后,财务计划也应随之进行调整。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财政资金、自筹资金,以及采取投资参股、补贴、贴息、有偿扶持等多种形式吸引的金融资金、民间资本、工商资本等其他经过法定手续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组成。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得用其他支农专项资金抵顶。
第十二条 土地治理项目自筹资金是指经批准实施的项目建设所需的乡村集体自筹资金和农民的自筹现金、以物折资和投劳折资。其投入比例按照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应不低于财政投资的50%。
第十三条 占用费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向财政有偿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资金使用费。
第十四条 其他收入是指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形成资产的运营收入(不含参股经营的有关收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农业综合开发工作需要由财政预算单独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的范围使用。投资参股经营资金按照公司、企业法律制度和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第十七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无偿资金限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所需费用,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所发生的费用,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补助。第十八条 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可按财政资金的一定比例安排科技推广费。科技推广费的使用和管理分别执行两类项目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贷款贴息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单独安排的,对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的贷款项目的贴息支出。项目贷款未落实的,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二十条 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1000万元以下的其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5%提取。项目管理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项目一般工程初步设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地、省级农发机构和国家农发办由本级财政预算单独安排事业费用于项目管理各项支出,不得另提项目管理费。
部门项目中的土地治理类项目由相关的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按财政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比照地方项目执行。相应取消列支前期工作费的有关规定。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建设管理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理费按照实施监理的土地治理项目单项工程财政投资总额的2%以内控制使用,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工程成本。
第二十二条 财政无偿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及时办理报账。
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财政无偿资金应当纳入改革实施范围,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偿资金债务必须落实借款人,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借款、谁还款”的原则,确保有偿资金的及时、足额回收。由于遭受毁灭性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有偿资金无法归还或不能按期归还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呆账核销或延期还款。
第二十四条 占用费支出包括支付借入财政有偿资金的占用费、委托银行贷款手续费、按规定从占用费收入中提取的业务费及必要的回收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 其他支出包括资产的租赁、承包、出售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不含参股经营的有关支出)。
第五章 工程成本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单位对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所形成实物工程发生的全部费用要进行成本核算。
第二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成本分为农业工程成本、水利工程成本、林业工程成本。
农业工程成本包括土地整治、修建田间机耕路、种子繁育基地建设、设施农业建设、草场建设等发生的费用;水利工程成本包括修建渠道工程、渠系建筑物工程、水源工程、小型水利水保工程等发生的费用;林业工程成本包括封禁治理,营造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经果林及苗圃建设等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有形实体工程建设所发生的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形成有形实体工程发生的费用。包括材料费、机械设备费、普工和技工及机械施工费、林木种苗费等。间接费用是不形成有形实体工程,但对形成实体工程有紧密联系所必须发生的共同费用。包括工程监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预决算审计费、材料损耗等。第二十九条 项目工程竣工后,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应审核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决算。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资产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所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借出有偿资金、委托贷款、有偿资金放款、参股经营投资、转出参股经营资金、预付工程款、材料、待处理有偿资金、在建工程和竣工工程。
第三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建立和健全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工程款项的支付要实行转账结算,现金收支要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控制现金结算,严禁白条入账。
第三十二条 应收款项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收回的待结算款项。年终,要做好应收款项的清理结算工作,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三条 借出有偿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的有偿资金。有偿资金实行逐级承借,统借统还,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和借款合同发放。
第三十四条 委托贷款是指由财政部门提供资金,贷款人根据已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占用费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款项。
第三十五条 有偿资金放款是指按项目计划借给用款单位或个人的应按时回收的财政有偿资金。
第三十六条 参股经营投资是指通过资产运营机构投入到参股经营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
第三十七条 转出参股经营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拨给下级财政部门的财政参股经营资金。
第三十八条 预付工程款是指按工程建设合同预先支付给施工单位用于购买材料、设备等的款项。
第三十九条 材料是指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而储存的各种物资。
第四十条 待处理有偿资金是指有偿资金放款和委托贷款超过约定还款期限,经审核批准,但尚未按规定程序报批列入呆账的有偿资金。待处理有偿资金的核销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四十一条 在建工程是尚未完工、需继续承建的农业综合开发实体项目工程。第四十二条 竣工工程是指已经完工、符合项目建设要求并经验收合格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
竣工工程验收前,由于质量问题发生的工程修复和返工费用,按有关合同规定办理。竣工工程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工程修复和返工费用,从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中列支或按合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负债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而形成的、需要以资产来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有偿资金、转入参股经营资金、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和其他应付款。
第四十四条 借入有偿资金是指下级财政部门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财政有偿资金。
第四十五条 转入参股经营资金是指下级财政部门收到的上级财政部门参股经营资金。
第四十六条 应付工程款是指工程竣工结算或报账后,应付未付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第四十七条 应付质量保证金是指按规定预留的,应付给项目施工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应按不高于工程合同金额的10%预留,待项目运行期满后,视运行情况及时清理结算。付给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执行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
第四十八条 其他应付款是指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应付未付的款项,主要是其他往来款项。
第八章 净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 净资产包括本级有偿资金、竣工工程基金、完工项目结余、未完项目结存、本级参股经营资金、参股经营收益。
第五十条 本级有偿资金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有偿使用的资金,以及占用费收支结余、其他收支结余和完工项目结余等转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第五十一条 竣工工程基金是指已竣工但尚未正式移交给使用单位的项目工程资金。第五十二条 完工项目结余是指完工工程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的资金结余。
第五十三条 未完项目结存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当年收入数与拨款数之间的差额以及报账资金、工程资金专账当年收到的未完工项目资金。
第五十四条 本级参股经营资金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参股经营资金。
第五十五条 参股经营收益是指投入到参股经营项目的财政资金实际取得的收益。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六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如有必要,还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确保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密切配合审计部门和财政监督机构,定期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进行检查审计。
对截留、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五十七条 要切实推行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公示制,在项目申报阶段、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后,以适当的方式将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村公布,接受民主监督。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资金收支情况表、资金支出明细表、净资产变动情况表、有偿资金情况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五十九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主要内容:资金筹措和落实情况;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资金拨借情况;有偿资金投放和回收情况;参股经营投资的变动及保值增值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十条 财务评价指标包括:配套资金到位率、自筹资金到位率、有偿资金回收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
(一)配套资金到位率。反映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计算公式为:
配套资金到位率=配套资金实际到位数/配套资金计划数×100%
(二)自筹资金到位率。反映农村集体或农民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计算公式为:
自筹资金到位率=(现金投入到位数+以物折资到位数+投劳折资到位数)/自筹资金计划数×100%
(三)有偿资金回收率。反映已到期有偿资金的回收情况。计算公式为:
有偿资金回收率=截至报告期已回收的有偿资金数/截至报告期应回收的有偿资金数×100%
(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参股经营资金投入形成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国有资产是指财政部门授权资产运营机构进行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参股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为国有的企业所有者权益。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有资产总额/期初国有资产总额×100%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务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5.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篇五
陕西省农业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农业基本建设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畜牧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业局,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切实提高我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水平,我厅近期对2006年制定印发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陕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在2006年版本的基础上,针对国家投资体制改革以来农业部门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对一些不符合当前项目管理工作实践的条款做了修改和完善,吸纳了各地在项目管理中积累的好做法、好经验。现将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及相关业务处(局、室)。
—1—
陕西省农业厅
2012年8月27日
抄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驻厅监察室。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2年8月27日印发 共印30份
—2—
陕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农业厅管理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含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遵循基本建设有关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投资额较少的小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二章
职能分工
第五条
省农业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负责编制全省农业
—3— 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全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厅内各行业处(局)负责本行业项目实施日常全程监管工作等。
第六条
市、县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的前期申报、组织实施、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运行等负总责。
第八条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三章
申报审批
第九条 省农业厅有关处(局)按照“各负其责、责权一致、相互衔接”的原则做好项目申报和管理工作。
(一)项目遴选。厅内各行业处(局)根据国家、省级有关项目建设专项规划及申报指南要求,提出本行业项目布局意见,并对市级及厅直单位申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提出遴选意见,经主管厅领导审定后报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在此基础上经综合平衡后提出项目申报意见,提交厅行政会议研究审定。
(二)项目审批。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负责权限范围内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批,以及投资计划的编制、上报和下达等。
—4— 第十条 市、县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做好本地区项目申报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时,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和工艺较为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编写。
第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编制初步设计与概算。
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应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地点等进行编制,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
第十三条
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审批:
(一)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的,初步设计与概算由省农业厅报农业部审批;
(二)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初步设计与概算由省农业厅审批;
(三)中央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初步设计与概算(实施方案)由市级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上报省农业厅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经批复后,应编制施工图设计。
第十五条
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
—5—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与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初步设计与概算文件。
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等文件逐级报送至省农业厅。要求地方配套资金的,在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附有计划或财政部门的资金配套承诺文件。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九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农业部及省农业厅关于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详见《陕西省农业基本建设和农业财政专项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土建或田间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或房屋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由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一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6— 保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投资计划下达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并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要求实施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的,应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实行财务会计集中核算的建设单位,应将原始凭证复印后按照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建立备查账务。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臵。要切实加强对工程的管护,积极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确保项目正常运转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完工后,应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八条
要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从项目申报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
—7— 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督促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实施方案)批复的各项内容后,应在3个月以内申请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市级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市级初验合格后申请省级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设总结报告;
(三)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投资计划下达文件;
(五)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
(六)竣工决算、竣工审计报告;
(七)工程质量检验报告;
(八)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省农业厅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8—
(一)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省农业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组织验收;
(二)中央投资2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省农业厅有关行业处(局)组织验收;
(三)中央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委托市级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农业厅备案。省农业厅视情况进行抽验。
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的,按程序报请农业部组织验收。第三十四条 竣工验收应组成验收组。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相关部门及项目管理、工艺或工程技术、基建财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财会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五条
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核发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逐级将验收情况上报,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中央投资低于50万元的项目,竣工验收组织部门可以视情况简化验收程序,但须将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上报省农业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
—9— 财务决算审批,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
(一)不按权限及时限要求报批初步设计与概算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项目报建程序的;
(三)未按要求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
(四)滞留项目资金,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
(五)工程建设进度缓慢,或者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不及时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采取第三十八条的处理方式之外,可停止拨付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撤销项目并收回项目资金:
(一)投资计划下达后,在规定的开工期限内未完成项目选址手续的;
(二)投资计划下达6个月后尚未开工的;
(三)擅自变更建设性质、内容和投资规模的;
(四)建设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隐患的;
(五)财务管理混乱的;
—10—
(六)套取、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采取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处理方式之外,可减少或暂停安排所在市、县和项目建设单位新建项目:
(一)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
(二)建设单位有2个以上在建项目未按时完工的;
(三)项目实施存在严重问题,导致项目不能发挥基本功能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
(五)未完成项目整改工作的;
(六)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人员违规违纪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承担监管、监督责任的人员要尽职尽责。对由于不尽职责发生问题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失职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国家基本建设投资,以扩大生产(业务)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和能力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新建、扩建、续建工程项目以及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
—11—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是指国家安排的用于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内专项资金,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与之配套的项目建设资金。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省农业厅原制定印发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陕农业发[2006]257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6.恩平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篇六
实施细则
[ 作者:佚名 转贴自:不详 更新时间:2006-4-4 ]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恩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恩平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基本建设工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入资金建设的项目(含新建、扩建、续建、复建、装修、维修等土木建筑、安装、市政、水利等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基建项目申报程序
第三条 凡新建、扩建、续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办理工程立项呈批手续。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工程立项报告,报告要求说明项目使用功能、用途、总投资以及资金来源,先由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然后送财政局审核,再送计划局审批。
第四条 项目立项获批准后,设计单位凭工程立项批文,城建规划部门的项目用地红线图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五条 按有关规定确定承建单位后,施工报建在向规划、环保、消防报建的同时,必须到财政局申报,在获上述单位申报通过后,然后到建设局报建,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局组织,会同建设单位、质监站、设计单位、消防部门以及财政局验收,经会验合格才能签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书。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七条 市财政局基本建设科是全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基建项目资金的使用,以及新增固定资产的入帐登记。
第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下列规定报送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月报在次月的10天内,季报在季后10天内,年报在年终后15天内。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概、预、结(决)算必须按规定及时报财政局基建科审核,若是大包干工程或是招标项目,其工程预算必须于合同签订之前或工程招标前10天(大型项目时间相应提前)报送审查,经审定的工程预算才是承包合同价款或招标工程标底的依据。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必须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大型项目相应延长)送审。工程决算、结转固定资产时应于结算审核通过后20天内报送审核。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要进行经济效益分析,反映转固定资产后的固定资产存量变化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的症结所在以及提出改进的建议。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其工程承包合同副本于报建时报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凡使用(含部份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必须与财政局签订资金使用合同。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立项批准后,开工前必须将建设资金划入财政局在银行设立的基建专户(简称财政专户),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项目,其配套资金可分批存入,但首期资金不得少于配套资金总额的50%。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自筹资金或其他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参照财政性资金投入项目的做法,将资金存入财政专户。特殊情况必须向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在银行开设基建专户,但划入基建专户的首期资金必须达到建设项目投资总额的30%以上。
第十三条 工程款的拨付,根据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前可按预算造价拨付25%以内的备料款,以后每月视其形象进度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每月的1至5日上报上月工程进度,5至10日为核拨工程进度款时间)。经申请批准的单位自行开设基建专户,其工程用款由承建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审核后报财政局审批,银行凭财政局的划款通知拨付。累计拨付的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90%,特殊情况经批准也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95%,余下的工程款待工程结算审结完毕一个月内付清。
第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增减工程,资金增减在10%以内的,经现场签证后待工程竣工验收一起结算,超出10%的较大变更工程,要做出增减工程预算报财政局审核,其工程价款合并在每月工程进度款一起办理。
第五章 工程“三算”管理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三算”(概算、预算、结算)是基建财务管理的重点,此工作必须持证上岗,由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负责,并定期参加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十六条 工程“三算”审核,按第九条办理及报送下列资料:
(一)工程“三算”审核委托书;
(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招标投标文件;
(三)工程概算、预算、结算书;
(四)工程施工图、竣工图;
(五)施工图会审记录,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竣工验收书;
(六)钢筋抽料表、计算稿及其他必要资料。
第六章 工程招投标管理
第十七条 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基本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省、市基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工程招标。
第十八条 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必须按第十六条执行送审标底。财政局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的全过程。
第七章 建设成本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二十条 建设成本要求真实、准确,不得以计划成本或预算成本替代实际成本。
第八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采取缓拨、停拨或收回所拨基建款外,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视不同情况责令其停工或不给予办理权属确认和登记手续,造成资金严重损失和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一)未按程序办理报建者;
(二)未按《管理办法》规定送审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算者;
(三)未按本细则规定报送财务报表、竣工决算、经济效益分析报告者;
(四)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者;
(五)挪用、变相挪用、滞留、虚报冒领或高估冒算基建用款等财务信息不真实者;
(六)违反《管理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者。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其他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工程(含集体企业、中外合资或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投入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如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等。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投入资金建设的项目,属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户全称:恩平市财政局基本建设科;帐号:09026410251;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恩平支行。
7.基层农业科研单位财务管理探究 篇七
(1) 基层农业科研单位财务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有些基层农业科研单位财务管理人员业务知识老化, 专业技能落后于会计实践的发展, 很难参加到整个单位的经营决策中来。更有甚者, 少数基层农业科研单位缺乏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 相关人员都是半路出家, 并不了解财务工作, 提升的空间不大, 自我要求不高, 学习的意愿也不强烈, 进一步影响和制约了财务人员素质的提高。
(2) 基层农业科研单位对财务管理的忽视与弱化。基层农业科研单位财务部门的领导一般是单位负责人, 是农业科研专家, 但不是财务管理专家, 本身就不重视培养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才, 单位往往有意无意地将财务管理职能弱化为部门收支的大出纳, 没有充分发挥财务管理这一岗位的职能, 更严重的情况是将财务人员同决策隔离开。财务部门在科研单位中的尴尬地位使其面临着一种被动的局面, 无法有效对项目经费进行管理, 这些情况可以体现在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合同签订等工作上面。另一方面, 财务人员自身的意识也比较淡薄, 其工作重心一般在项目立项、科研成果、项目进展等方面, 却对项目经费管理不够重视, 容易造成资金滥用局面, 没有真正有效地发挥财务监督作用。
(3) 基层农业科研单位内外部审计方面的问题。目前基层农业科研单位接受的检查类型多为事后检查, 包括内部检查、外部检查和审计, 具体的有单位领导的任期审计、预算执行审计、专项资金检查等方面, 而缺乏事前、事中检查, 不能做到事前、事中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而且这种检查方式也存在着不少缺点, 它不能避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 只能表现为对结果的检查, 一旦中途发生了差错就不可避免。如果重视事前和事中的监控, 就可以有效地规避项目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保证国有资产的合理使用。
(4) 基层农业科研单位资产管理方面的问题。首先, 基层农业科研单位大部分对货币资产的重视程度较实物资产要高, 具体表现为轻视物质资源、重视资金;轻视小件设备、重视大件设备;轻视管理、重视购买;轻视无形资产、重视有形资产。而且在科研单位的资产与财务管理体系中, 并没有纳入无形资产, 一些重要的无形科技资产如:种子培育技术、种植栽培技术、植物新品种、新技术配方等都因为没有收到重视而被排除账目之外。也由于我国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无形资产的核算不健全, 使得这些科研课题中的无形资产不能在财务账表上表现出来, 因此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其次, 缺乏专人对资产进行管理, 分工不明确, 科研设备、办公设备等资产分散管理, 各部门工作缺乏有效协调, 台账上的固定资产不连续、不完整, 存在数额很大的账外资产, 管理人员职责混乱, 不能够细化资产管理工作, 没做到科学管理。
二、基层农业科研单位加强财务管理的建议
1. 提高基层农业科研单位财务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如何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及时有效, 这就需要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 普及法律知识, 做到遵纪守法, 实事求是, 能够运用现代财务管理知识对新形势下的财务进行管理, 使财务管理人员从核算型人才转变为管理型的复合型人才。
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 加强业务学习, 推进会计电算化。目前我国社会进入了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 财务工作也要与时俱进, 逐步向全电脑处理时代发展推进, 特别是现在网上管理系统成熟, 各项财政拨款和支付管理都可以在网上完成, 全电脑处理财也能够优化财务管理方式, 使得信息的处理更便捷, 科研机构的财务管理人员也能够从网上及时获得第一手的财务信息, 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2. 规范财务管理, 加强财务分析, 强化控制和监督
从基层农业科研单位的角度来看, 通过分析农业科研单位的性质、管理要求、经营理念、人员配置状况及资金运转速度等, 制定出一套符合基层农业科研单位自身实际情况的, 可行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同的部门也要有不同的核算方法, 确立不同的考核指标体系。开发、科研、管理等各个部门也要以提高经济效为目标, 不断优化运行机制, 使得内部经济责任制得到真正的推行和落实, 在开展经济活动的时候能够做到全面的监控和督查。
为了使单位做到可持续发展, 需要加强财务分析工作。财务分析是一个总结性的工作, 它反映在一段时间内单位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也是财务管理工作的一个总结性成果, 通过财务分析, 可以使单位内部、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等相关人员了解此阶段单位的发展状况和相关财务信息资料, 并以此为基础来做出未来阶段的发展目标。所以, 建立财务分析管理制度对科研单位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通过财务分析工作合理分配科研经费, 使科研单位能够真正做到可持续发展。
3. 防患于未然, 认真做好事前事中审计工作
事前事中审计可以及时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真实情况, 向单位领导提供有价值的相关信息, 为正确的经营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基层农业科研单位应及时组织力量对所属各单位进行事前事中审计。通过审计使被审单位的核算错误得以及时纠正, 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得以及时调整、加强和完善, 及时制止和纠正个人贪占方面的严重违纪事件, 有效维护财经法纪的严肃性。通过事前事中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和领导交办工作任务的有机结合, 使各项审计工作与农业生产过程环环相扣, 浑然一体。事前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可以及时得以纠正处理, 避免造成大的损失, 其结果的落实情况又可以在下年初的经济责任审计中得到检查证实。经济资任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又可以在事前事中审计中得到督促落实。通过开展事前事中审计, 维护了基层农业科研单位利益, 减轻了职工负担, 把违纪现象消灭在萌芽之中。
4. 强化管理, 提高物资利用率
强化固定资产管理。放眼我国各农业科研单位, 大部分都有着几十年的发展历史, 在这个过程中, 科研单位也积累下数目可观的国有资产, 再加上国家近几年大力提倡新型农业, 为很多老的科研单位更新了一批科研设备, 这些固定资产的数目也变得更加庞大。为了使这些固定资产保值增值, 科研单位也应该及时更新改进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一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从采购、登记、验收到使用、保管、损坏赔偿和盘点, 各个方面都要有严格的程序, 将每个环节都细化起来。而是对闲置资产进行合理调剂, 确保闲置资产得到有效的利用, 使其能够继续为科研单位创造价值和效益。
注重无形资产管理。要对无形资产进行管理, 需要首先明确无形资产包括哪些方面, 无形资产主要是指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专有技术、专利权、版权和商誉。或许有关人员并没有意识到无形资产的重要性, 但是无形资产构成了科研单位的主体, 也影响着单位的经济增长, 因此必须对无形资产的管理重视起来, 要建立起对无形资产的激励、保护和制约机制。单位也要正确统计出自身的无形资产数量, 保证核算材料的完整准确, 包括对可投资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来入账, 将外购资产以实际支付价款入账, 对自主研发产品以其研发成本或未来收益入账。另一方面也要注意的是, 因为在信息时代, 无形资产的更新换代速度越来越快, 需要及时对无形资产做出折旧计算, 并计入当期收益中, 这样才能避免科技成果的流失, 减少亏损, 使得科研单位能够真正创造出效益, 获得可持续发展。
三、结束语
考虑到基层农业科研事业单位自身的特点, 要提高基层农业科研单位财务管理水平, 必须引入合理、有效的科研科研经费监管, 做到流程规范, 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交流, 尤其是科研人员和财务人员之间的沟通, 确保财务人员能够真正参与到经费预算等活动中, 促进科研经费规章制度的履行, 使农业科研事业单位科研经费产生更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摘要:基层农业科研单位是公共部门的机构之一, 农业科研单位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对现代农业越来越重视, 对于农业科研工作的经费投入不断增长, 如何使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提高, 确保其运作过程的规范显得更为重要。结合基层农业科研单位的现状, 农业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运作和管理中确实存在的一些问题, 本文就这些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基层农业科研单位,财务管理,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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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吴志红.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管理的几点建议.中国集体经济, 2016 (21) .
8.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篇八
培训班邀请了省财政厅会计处副处长王丙全就《行政事业单位内容控制规范》进行全面解读。省农委财务处处长王如华、副处长郑红霞分别就《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和《农业专项资金管理》两项内容进行讲解。
省农委副主任刘丰艳对培训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她指出,全省农业系统要切实加强农业财务队伍建设,农业财务人员要增强全局意识,搞好团结协作,着眼内部,放眼行业,提高素质,推进工作,争做当家理财的好手,清政廉洁的模范。要重点做好业务部门、财政部门的配合、协调工作,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在重大政策的设计,重大问题的研究,重大项目的实施上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同时,要加强业务培训,增强广大农业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提高工作水平,提升管理能力。今后省农委还将开展不同专题的财会培训,重点安排涉及农村政策、业务理论、法律法规等内容。要系统地梳理近年来财务检查和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案例教学和业务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市(州)级的财务部门要牵头组织本地区农业财会人员培训工作,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培训。
刘丰艳副主任强调,要准确把握当前农业财务工作的要求和任务;要充分认识、提升农业财务管理能力的意义;要切实加强农业财务队伍的建设。参培人员要把握此次学习的机会,学有所获。
本次培训,在培训方式上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采取集中培训、视频会议系统远程培训、互联网远程培训等方式,实施培训全覆盖。聘请农业部、省级财政及高等院校既有理论知识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授进行授课,还利用了农业系统自有的多种媒体进行宣传与辅助培训。
9.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篇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提高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基本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依法筹集、使用建设资金;负责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决算的编制和会计核算;监督建设资金预算执行,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实行统一领导、二级管理、集中核算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按建设资金来源分为中央财政项目,学校自筹项目和贷款购建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立项并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大型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 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建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基建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流程、内部控制制度和岗位责任;
(二)编制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三)筹集基本建设资金,组织基本建设资金会计核算,办理基本建设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管理基本建设资金银行账户;
(四)监督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执行,审核基本建设经济合同,控制工程建设成本;
(五)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参与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调整计划的编制,参与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竣工验收。
第七条 基本建设处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调整计划及“一上”、“二上”投资方案,编制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分月用款计划,编制竣工工程结算;
(二)按投资计划组织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控制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造价;
(三)审核工程进度报表、办理基本建设项目进度款及费用支付手续;
(四)办理购建完成、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工程的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三章投资管理
第八条 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基本建设处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校园建设规划编制。基本投资计划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预算的基础和实施的前提。
第九条 基本建设投资预算由财务处根据教育部批准的投资计划,视学校财力状况,分年度编制。基本建设投资预算纳入学校部门预算,报教育部审批。使用银行贷款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要按照学校财务状况确定贷款额度,不得超出学校预期的偿还能力。
第十条 基本建设投资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必须经学校有关会议同意。如属下列情况之一,还须按规定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一)建设投资超投资计划10%或建设面积超投资计划5%的中央财政投资项目;
(二)建设投资或建设面积超投资计划30%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基本建设
处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签证,并报财务处备案。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实行招标采购。按规定应在甘肃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必须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指导下按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均须签订经济合同,包括咨询、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审计等。合同应采用国家或部门规定的标准格式,按《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办理审签手续。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合同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基建项目分项合同价款合计不得超过该项目计划总投资;
(二)施工项目原则上不支付工程备料款、预付款;
(三)工程监理项目的资金支付要与工程进度相适应;
(四)设计项目原则上要预留不低于15%的合同价款,待工程竣工后支付;
(五)甲供设备按市场情况确定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价款20%,甲供材料不支付预付款。甲供设备、材料应预留不低于合同价款5%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结算且质保期满后支付。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捐赠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含银行贷款)等。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资金遵循专款专用、分项核算的管理原则,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动工前,必须落实资金来源,确保建设资金按进度及时到位。
第六章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资金支付的管理规定。由基建处处长和财务处处长共同审核后支付。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支付款项,还须经分管
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签,按《兰州大学大额资金支付管理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九条基本建设资金支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工程进度款。根据审定的《工程计量报审表》、《工程进度审核通知书》和《拨付工程款通知单》,按合同约定工程进度的80%支付。在工程已竣工验收,审计决定前,工程进度款支付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80%。
(二)工程结算款。根据审计决定,扣除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代扣代缴费用及违约罚金,并按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后,分批支付。
(三)材料、设备款。根据供货合同和材料、设备验收单、《拨付工程款通知单》,并按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后支付。
(四)质量保证金。建设工程质保期满,在确认不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前提下,根据合同、用户回访单、《拨付工程款通知单》及施工(或供货)单位提供的《工程决算单》支付。
(五)其他费用。包括:勘察、设计、招标、测绘、质量监督、检测、市政配套、审核审计、评审、奖励、处罚等,按合同约定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
(六)前期费用。项目建议书已批复但尚未列入基建计划的项目,可垫付前期费用(包括:咨询费、勘探费、方案费、检测费、规费等),但不得支付工程款和设备款。
第二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支付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基建管理程序或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三)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
(四)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或已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六)不合理的负担及摊派;
(七)无基本建设计划、无预算、无合同、无用款计划的项目。
第七章决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终了,财务处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及时编制基本建设年度决算,报教育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基本建设处配合财务处完成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含报表和说明)的编制。
(一)财务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基建结余资金分配情况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分析的撰写;
(二)基本建设处负责项目概况、决算与概算差异分析、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等情况的撰写。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须经基建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审核,主管校领导、校长审核后,按下列情况报批:
(一)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
(二)投资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项目、重要建设项目及财政部认为需要审批的项目,由教育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处和财务处要对基本建设项目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督,对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监察处、审计处对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工程及设备材料采购和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10.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篇十
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基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确保电子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我行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和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各类电子银行业务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各类规章制度内容均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规章制度体系由基本管理办法、综合管理办法和专项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组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我行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第四条 电子银行业务发展坚持以下原则:
统一规划、渠道协同: 围绕全行发展战略目标,结合电子银行业务发展实际,整体规划电子银行业务发展战略,实现电子银行与物理网点以及电子银行各业务的渠道整合和协同服务。
集约经营、讲求效益:构建电子银行精细化管理模式,发挥业务优势实现集约化经营,推进业务经营转型,遵循商业银行运作原则,实现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最大化。
服务客户、创新发展:以服务客户为宗旨,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高业务创新能力,实现流程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有机结合,不断提高客户服务水平。
依法合规、安全高效:遵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我行内部规章制度的各项规定,打造安全的运营环境,构建高效的业务发展模式。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开办和管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各级机构。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电子银行业务实行总行统筹、逐级管理、分级经营的管理体制。各级机构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强化电子银行的业务管理,积极开展业务经营活动。
总行电子银行部作为我行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行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负责全行电子银行业务准入和产品创新;负责全行电子银行业务宣传和服务支持;负责全行电子银行业务统计分析、考核评价、收费管理、风险管理等经营管理活动。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电子银行部门负责制定辖内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负责辖内电子银行业务准入和产品创新;负责辖内电子银行业务营销宣传和服务支持;负责辖内电子银行业务统计分析、考核评价、收费管理、风险管理等工作。
支行电子银行从业人员负责具体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负责引导客户正确使用电子银行产品,并做好营销宣传和售后服务;负责电子银行业务自律监管等工作。
第七条 各级电子银行部门与其他部门紧密配合、相互合作,共同推动电子银行业务发展。前台业务营销部门负责协助开展电子银行业务营销、客户服务等工作;财务会计部门负责电子银行业务会计核算、绩效考评及财务资源配置等工作;运营管理部门负责电子银行运营管理相关工作;产品研发部门负责电子银行产品的立项审批、需求编写等工作;信息科技部门负责电子银行产品的技术开发及系统运维等工作;法律事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内控合规部门负责与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法律事务、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工作。
第八条 各级机构应配备适应业务发展需要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行电子银行业务各项经营管理工作,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各级机构应加强对电子银行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技能与专业素养,确保满足岗位要求。
第三章 基本规定
第九条 各级机构要根据全行业务发展战略、围绕全行改革发展目标,按照“自上而下、统筹兼顾”的原则制定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划,主要包括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原则、发展目标、保障措施等内容。
各级机构要严格以业务发展规划为指导开展经营管理工作,确保实现发展目标。
第十条 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实行逐级审批制。各级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须向上级行提出业务开办申请,申请批准后,按照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持授权书及相关材料向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报备。
第十一条 电子银行业务需求(包括特色业务需求)须按照有关规定向总行进行立项申请。全行统一的电子银行业务由总行组织开发推广,或制定统一的业务规范委托分行进行开发。
分行特色电子银行业务经总行审批后,由各分行按照总行确定的业务规范自行开发推广。
第十二条 电子银行客户按是否注册分为注册客户和非注册客户。客户可通过柜面或电子渠道的方式申请成为我行电子银行注册客户,注册客户须与我行签订电子银行服务协议,我行按照服务协议内容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三条 电子银行客户按身份性质分为个人客户、企业客户和特约商户。各级机构应针对不同客户群体提供营销宣传、咨询引导、投诉处理、客户回访等服务,并充分运用经营门户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消息服务业务等渠道开展协同服务。
第十四条 “金e顺”是我行电子银行专有的品牌名称。凡属于电子银行业务的产品品牌、服务品牌统一纳入到“金e顺”品牌体系进行管理。
各级机构要积极采取包括产品宣传、品牌宣传、专题营销活动等在内的多种形式,开展对电子银行业务的营销宣传工作。
第四章 业务种类
第十五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电视银行、自助银行、电子商务、经营门户网站、客户服务中心和消息服务业务等。
第十六条 网上银行业务是指我行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账户管理、信息查询、转账结算、缴费支付、投资理财、融资贷款等金融服务。
第十七条 电话银行业务是指我行利用电话语音方式为客户提 供的账户管理、转账结算、投资理财、信息资讯、农户小额贷款等金融服务。
第十八条 手机银行业务是指我行利用无线网络和移动电话为客户提供的账户管理、转账结算、缴费支付、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
第十九条 电视银行业务是指我行利用数字有线电视网络和数字电视终端为客户提供的信息查询、转账结算、缴费支付、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
第二十条 自助银行业务是指我行利用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自助服务终端、电话支付终端(转账电话)等自助银行设备,为客户提供的账户管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缴费支付、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业务是指我行利用互联网、数字有线电视网络、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和电视终端等载体,为特约商户及客户提供的支付结算、信用中介等金融服务,以及相关的增值服务。
第二十二条
经营门户网站是指我行在互联网上建立的,为客户提供产品营销、在线交易、用户互动、价值创造和信息发布等功能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网络平台。经营门户网站的网址为:。
第二十三条
客户服务中心是指我行利用电话、传真、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与投诉、协同交易、外呼营销、业务支持的综合服务平台。客户服务中心服务号码是:95599。
第二十四条
消息服务业务是指我行与通信运营商合作,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为客户提供的账户信息、客户关怀、产品推介等金融信息服务。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电子银行业务实行经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管理。总行负责编制全行电子银行业务经营目标和计划,各级机构应逐级分解下达,并负责督促落实。各级管理行应将电子银行业务纳入综合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财务资源配置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总行电子银行部负责制定电子银行业务专项考评政策和制度,各级电子银行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并逐级实施电子银行业务专项考评。
第二十七条
总行电子银行部负责统筹管理全行电子银行业务统计分析工作,各级电子银行部门负责定期对各项业务经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第二十八条
总行电子银行部负责制定和解释电子银行业务统计标准,包括指标名称、指标含义、指标口径和计算公式,各级机构须严格执行。外部监管机构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电子银行业务统计数据以系统生成为主,人工统计报送为辅,各级管理行应加强统计分析系统建设,逐步规范人工统计报送业务数据的流程,确保统计分析工作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三十条 总行负责制定和调整电子银行收费项目和基准价格,并授予分行一定的价格浮动权限;一级分行负责在总行授权浮动范围内确定辖内电子银行收费执行标准;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负责执行。
电子银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须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时限通过门户网站、营业网点等方式进行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一级分行拟执行的电子银行收费标准超出总行授权浮动范围或拟新增收费项目的,需报总行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减免收费或新增收费项目。第三十二条
总行负责制定和调整电子银行业务收入会计科目和账户。各级机构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所取得的各项收入,须按规定分别纳入相应的电子银行业务收入会计科目和账户进行核算。
第三十三条
电子银行业务的账务处理、资金清算按结算账户的业务归属分别纳入相应业务系统。出现错记、重记、漏记等账务差错须依据相关业务差错处理规定进行查询查复和账务调整。
第三十四条
各级机构应利用网上银行监测组和电子银行服务台及时处理电子银行系统异常和交易异常。
第三十五条
各级操作人员登录综合管理系统、报表管理系统、网上支付后台管理系统等电子银行管理系统,须凭银行证书或用户名及密码。
银行证书由各级机构自上而下逐级制作和发放,各级操作人员须妥善保管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总行负责统一设计费率、代码和限额等电子银行业务参数种类,各级机构应按照参数维护程序及时维护和管理。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种类包括战略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第三十八条
各级机构在开办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须对电子银行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控制和处理。
第三十九条
电子银行风险管理涉及的对象包括农业银行、客户以及服务提供商和业务合作伙伴等第三方。
第四十条 电子银行风险管理纳入全行风险管理体系。各级机构须健全电子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和电子银行内部控制体 系,做到事前严密防范、事中有效控制、事后及时处理。
第四十一条
电子银行严格执行“双因素”安全认证,具体认证方式包括证书认证和密码认证等。电子银行判断客户身份合法性和确认交易有效性的标识包括数字证书和密码。
电子银行的证书存储介质和密码设备主要包括K宝和动态口令卡等。
第四十二条
各级机构在开展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应遵循外部监管机构的规定,定期组织电子银行业务安全评估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级机构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自律监管和内控检查,有效控制和防范电子银行业务风险。
第四十四条
各级机构须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严格执行应急预案,保证电子银行业务正常开展。
各级机构如遇电子银行业务重大突发事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四十五条
电子银行渠道发生的所有交易纳入全行反洗钱系统和会计监控系统,统一监测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电子银行部)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
11.加强财务管理 规范高校基本建设 篇十一
高校基建财务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要求都很高的工作,基建财务工作人员既要有精湛的财务专业知识,也要十分熟悉和了解基建工程管理的基本常识,这样才能在基建财务管理工作中统筹好财务管理和基建工程管理关系,才能更好地发挥基建财务管理在基建管理中的内控作用。具体来说,需要在如下几个方面充分发挥财务工作在规范高校基建管理、加强高校基建控制的作用。
一、帮助把好基建管理基本政策关。高校基建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管理工作,为了杜绝基本建设中腐败的产生,保证基建项目建设的工期、质量,提高基建投资资金安全性和效益性,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各高校都制定了一系列基建管理政策、法规和规定,如《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的高校还会针对本校的基本建设管理需要制定一些管理办法等,用来规范基建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重量。高校基建财务管理人员,应熟悉和掌握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规定,将财务管理与基建工程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用财务管理调整和控制基建资金的合理使用,促进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的目的。通过严格执行各级各类管理规范,从财务管理的内控的角度发挥基建财务管理在基建工程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确保基建投资的高效益、高回报。
二、全程参与基建管理有效控制投资资金的安全使用。基建管理工作中的基建财务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预概算、工程决算、项目建设过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高校基建财务管理在基建管理过程中全程参与,才能发挥监督和控制作用。基建财务人员必须非常熟练地掌握财务知识,具备高强的财务管理水平,同时还要熟悉基建工程管理过程中的基本程序,了解基建工程管理工作中的基本知识,严格规范地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准确地把握一项工程建设的进度。规范合理地调拨工程建设资金,做到既不影响工程的建设进度、建设质量,又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地发挥财务管理作用。那么对基建工程管理的基本知识的了解就非常重要。
1在基建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通过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技术、经济效益、社会环境等指标进行预测和分析,对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进行科学的预测和评价,为领导确定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等决策提供准确、科学的依据,同时拟定科学合理的投资计划。
2工程设计是控制工程建设造价的关键,优良的设计是降低工程造价最有效的保证。如果工程设计有缺陷。就会引起工程变更等连锁反应,造成投资计划的变更。基建财务要从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要求与经济效益相结合进行分析,在满足工程项目使用功能的前提条件,从投资效益的角度为选择项目的工程设计提出合理化建议。
3有了合理的工程预概算和优秀的设计方案,工程的招投标就有了基本依据。工程招投标时,要对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料进行详实的财务分析,在严格执行工程预算的前提下,避免因缺项而产生的不合理低价和恶意低价,从而给工程的建设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造成扯皮,延误工期,从而增加工程建设成本。
4工程合同的签订,工程建设前期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整个工程的施工管理每个环节都与《合同》密切相关,是工程顺利完工的重要保证,也是工程项目投资资金的安全性、效益和工程建设质量的有力保证。在工程《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基建财务管理者要对《合同》文件有关工程款条款进行把关。严格控制计划外工程和通过提高建筑标准提高工程投资及预付款、工程款的支付是否符合有关财务规定,从是否能够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的角度提出合理化建议。
12.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篇十二
1 种子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问题
1.1 资产管理方面
资产存量不清,账实不符是许多种子事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其成因比较复杂,既与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有关,也与单位的管理意识浅薄,管理手段落后有关。目前,种子事业单位大多已转变成纯管理职能,而当初经营时期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存货、固定资产等,由于管理存在漏洞大量逾期,形成呆账、坏账。其主要因素有:
1.1.1 财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权责不清。
随意支取现金,成本费用控制制度薄弱;因赊销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个人借款形成的其他应收款及购买存货等形成的预付账款,没有责成经手人或责任人及时清理相关手续;存货和固定资产清查制度缺位,多年不进行实物盘点,如一个品种多个名称,造成账实不符。
1.1.2 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不规范,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存货与固定资产的盲目购进、往来款项的随意增加、盲目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核算不规范,管理薄弱。其表现为重购建,轻管理。其次,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只核算账面原值,不计提折旧,相应的资产负债表也只反映固定资产原值,造成资产净值虚增。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多种改革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加强种子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更新管理理念势在必行。
1.1.3 账务处理不及时,常年挂账现象普遍。
清产中发现,一些存货及固定资产早已被淘汰报废,但没履行资产处置手续,账实不符,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相背离。种子商品是有生命的,受发芽率、水分、纯度、净度等因素的制约,如不及时处理,必定造成损失。往来款项清理措施不得力,不能及时、准确地提供资产使用增减状况等信息,给使用者带来不便。
1.2 内部监督方面
一些单位没有建立内部控制机制,或内部控制系统不健全,领导不够重视,使得内部控制质量无法保障,导致种子事业单位内部监督方面缺位;或者由于单位现有人才知识结构对经济、投资、法律等方面的知识欠缺,致使决策失误。
1.3 财务人员素质方面
由于没有合理的内控制度,对应的部分财务人员对会计基础知识掌握不够透彻。表现在:一是原始单据不够完善,没有经办人或经手人签字,“白条”入账等。二是记账凭证多借多贷,把不同经济业务的多张原始凭证附在同一张记账凭证后,无法分清会计科目对应的原始凭证。三是账簿登记更正方法不规范,有涂抹、刮擦等现象。四是部分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
1.4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缺位
基本建设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业务,它一般要求账务“专人管理,专账核算”。种子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起初尚无明确的规章制度及专门的书籍来指导财务工作,基建资金往往与大账共用一个账户,收支繁琐复杂,无法清楚地体现资金的来龙去脉。
2 加强种子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建议及对策
2.1 建立健全与本单位相适应的财务管理体制
2.1.1 进一步深化种子事业单位改革,避免变性的政企分开。
应彻底深入做好这项工作,避免“换汤不换药”式的改革,实行行政领导与种子企业负责人回避制。然后根据种子事业单位规模,建立由单位负责人统一领导,实行集中或分散管理财务的体制。
2.1.2 强化财会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通过各种继续教育,拓宽其知识面,促进其知识更新,提高其知识层次。
2.1.3 根据实际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三级审核制”,对每笔经济业务均实行经办人签名,然后部门审核、财务复核、单位一把手审批的三级审核制度,以减少财务管理中的漏洞。另外,还应加强内部监督,由懂财务、审计的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审计,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2.2 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财务制度
要提高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就必须制定一系列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如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财务处理程序制度,实现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保证种子事业健康发展。
2.3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2.3.1全面彻底地进行清产核资,使得账实相符。
一是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建立科学的收账策略,降低损失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二是切实做好实物的清查、盘点、报废工作,尤其要在种子商品生命期和材料物资的有效期内及时处理,减少由此产生的损失,还账务一真实面目。这些都离不开经办人的努力争取和领导的高度重视。
2.3.2 加强对外投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日益复杂化,我们难以对投资机会做出理性判断。从本单位自身的经历中得出结论:一是投资前正确判断投资项目的价值,看成功的可能性及市场性是否都比较乐观。不应用“赌一把”的理念指导投资,应借助中介机构对将要投资的项目给予公正、专业的评估,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二是投资后的适时监控,这是资产保值增值、获得投资收益的要领。
2.3.3 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全面把握好管理的各个环节。
种子事业单位的基建项目大多属非经营性质,它是搞好“三农”工作的基础。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首先要把握好事前、事中、事后三关。事前指立项一定要经过论证。事中是指在预付工程款时,严格按工程进度报告,报经施工、质监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拨款手续。事后指在竣工验收后应继续将项目管好用好。尤其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事中控制和事后绩效分析管理。基建财务人员要积极参与基本建设项目的全部管理,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使其发挥最大效益。
2.3.4 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种子事业单位应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开支,实行“收支两条线”,做到专款专用,为种子事业良性发展做铺垫。
2.4 做好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具有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审计内容多等特点,是一项难度较大的审计工作。它可督促单位领导干部在离任前适时处理在任期间的一些棘手问题,是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一种有效形式。大力推广并切实执行领导干部终身负责制。把审计的关注点放在资产的管理上,如是否及时组织核实和清理催收债权资金,对于单位遗留的债权长期挂账,接任多年不积极组织人员催收,也不做坏账处理,长期推诿、扯皮,影响单位资金周转的,应严格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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