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申诉书

2024-08-15

处理申诉书(精选15篇)

1.处理申诉书 篇一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校园,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2014年修订)》(教职成〔2014〕14号)、《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纪律及学籍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机构组成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重大申诉事件进行处理。

第六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分别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政工处主任、学生处主任、教务处主任、团委书记、学管副主任、相关系老师代表、校学生会权益部干部、相关班级学生代表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主任由团委书记兼任。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逾期不受理。受理范围:

1.对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的处理; 2.有关学籍变更的处理; 3.对学校所做出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该向校团委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系别、班级、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4.申诉人签名。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同时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诉人:

1.予以受理。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3.对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受理范围内的申诉不予受理。

第十条 对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校团委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召集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开展查询和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事务直接关联的,应行回避。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建议。

3.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处理意见,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诉的部门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本人签收、挂号信邮寄、短信通知,校园网发布公告,QQ或微信等交流平台通知等。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第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部门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附

第十七条 学生同一事件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学校技工学校

2.友邦申诉论 篇二

原因很简单:她太快了!

叶诗文的成绩比原纪录快了1秒多,她最后50米的冲刺速度比男子400米混合泳冠军罗切特还要快。快,成为别人质疑的理由,那些所谓的专家们、反兴奋剂斗士们第一时间跳出来,“难以置信”了。

体育比赛本来就是创造奇迹的地方,本·约翰逊在1988年汉城奥运会上以9秒79的成绩创造百米世界纪录的时候,大家都很“惊诧”,结果他随即被查出使用了兴奋剂,刚刚诞生的世界纪录就地作废。当时普遍的看法是,那是人类很难突破界限,可20年之后,博尔特却将世界纪录提高到了9.58秒!此时无人“惊诧”,因为大家都已经习题了奇迹。

博尔特一次又一次地打破纪录,同时将美国人引以为豪的短跑一次又一次地踩在脚下,却不见专家们“惊诧”;迈克尔·菲尔普斯在北京奥运会上独揽八金,七次打破世界纪录,也未见其他国家“惊诧”——美国友邦自己当然更不会“惊诧”;唯独这次,一个16岁的中国女孩,让他们“惊诧”,让他们“不安”了。

显然,这些专家们已经习惯了只为他们本国的运动员摇旗呐喊,而目无余子了,一个黄皮肤的世界冠军,他们是必须“惊诧”的——哪怕药检已经证明了叶诗文的清白。

我很佩服那位叫莱昂纳德的美国人,他公开地用他“世界游泳教练协会执行董事”、“国际游泳联合会技术指导”、“2012年伦敦奥运会游泳项目顾问”……的身份去大胆质疑国际奥委会药检的公正度。

事实上,莱昂纳德先生真的闲着没事的话,可供他“惊诧”的事情太多了,比如某国不厌其烦地申诉、申诉、再申诉,某国运动员坐在场地里一个小时不退场,比如某国媒体如苍蝇般攻讦战胜他国运动员的孙杨……

友邦的“申诉”和另一个友邦的“惊诧”一样让人厌弃。

失误是体育比赛的一部分,1986年世界杯上马拉多纳凭借“上帝之手”战胜英格兰队,当终场哨吹响的时候,胜负就已经尘埃落定,国际足联不会让比赛重踢,也不会给受了委屈的英格兰队颁什么“特别奖”;同样的事情在NBA也经常发生,一个误判往往会影响整场比赛的结果,甚至影响到总冠军的归属。1998年总决赛第六场,公牛队一分险胜。该场比赛中出现了两个24秒误判,公牛队都是受益者,换言之,芝加哥人得到了不属于他们的4分,但爵士队并没搞什么赛后申诉,盐湖城的媒体也不会要求乔丹把总冠军还给他们。

按照友邦的思维方式,他们女子射箭队对该项目的垄断非常“让人担心”,因为这不符合“我所了解的生理学规律。”

两个友邦,“惊诧”的自大,“申诉”的自卑;自大的容不得别人,自卑的却要时刻突出自己。

3.处理申诉书 篇三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学生 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有关单位:

现将《湖北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学生 申诉 办法 通知

湖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5年10月28日印发

校对: 王 雄

湖北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有权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应当做到合法、公平、公正。

第二章

申诉受理的范围和机构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二)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的处理决定;

(三)奖学金、助学金评定投诉的处理决定。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九至十三人组成,应包括学校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申诉办”)。申诉办挂靠校长办公室,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诉的提起与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办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申诉办确认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自处理 2 决定送达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办递交申诉书(申诉书一式两份),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所在的院(系)与班级、学号、联系方式等;

(二)申诉的具体要求、事实与理由;

(三)申诉人签名;

(四)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 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提交申诉书或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申诉的,应当出具由申诉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申诉书中应同时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住址、与申诉人的关系、联系方式等)。

第十条 申诉办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并向申诉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2.超过申诉期限且无正当延期理由的; 3.撤回申诉后又提出申诉的; 4.同一事件再次提出申诉的; 5.其他按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申诉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诉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申诉材料内容不全的,要求申诉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过期未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在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被撤回的,申诉程序自行终止。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诉办进行复查以书面审查为主,书面审查可以要求被申诉人提交与申诉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或其他必要材料。申诉办可以召集申诉人(或其委托人)、被申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就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并做好调查记录。

第十三条 申诉办复查结束后,应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意见,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由副主任委员主持。参加评议会议的委员应当是单数且须有教师与学生代表。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下列问题进行评议,并形成评议结论:

(一)被申诉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二)被申诉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是否正确、适当;

(三)被申诉处理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被申诉处理决定是否显失公正;

(五)其他需要评议的问题。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评议会议时,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由参加评议的委员签名。评议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区分情况,分别作出维持、变更、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复查结论,并向申诉人出具《申诉复查结论书》。其中,需要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应当向学校提交处理的书面建议,由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并向申诉人下达《申诉复查决定书》。

第十九条《申诉复查结论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院(系)、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被申诉单位的名称及其作出的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申诉事项、理由、要求;

(四)复查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五)复查结论;

(六)作出复查结论的日期;

(七)盖章。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

第二十一条 申诉人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复查结论或对学校重新研究作出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申诉复查结论书》或《申诉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对不予受理或者在申诉复查期满未作出复查结论的,申诉人可以在《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或者申诉复查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诉复查结论书》和《申诉复查决定书》由申诉人所在院(系)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三种方式中的一种送达。邮寄用挂号信,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在校园网或校内宣传栏上发布,公告期为两周,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和留学生以及其他类型学生申诉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4.刑事申诉书案例与刑事申诉书格式 篇四

申诉人∶郝XX,女,58岁,汉族,住长治市襄垣夏店镇背里白草坪12号,系被害人王XX母亲。身份证。140423195502241219

案由及请求事项:

申诉人对长刑初字第3号判决、(2006)晋刑一终字第132号裁定、()晋刑监字第202号驳回不服。认为此案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法。违法诉讼,枉法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依法向最高法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依法撤销(2006)长刑初字第3号判决,(2006)晋刑一终字第132号裁定,(2011)晋刑监字第202号驳回;依法重新立案、再审。

申请重审理由:

一、颠倒是非、隐瞒真象,故意包庇罪犯。

1、襄垣公安信息:“经审讯,犯罪嫌疑人交待早有杀害其妻子的念头。”

2、襄垣法院()襄民保字14号民事裁定书证明:8月30日64480元法院冻结。

3、范xx供:看病花3520元(8日24日―26日王XX陪同范在太原黄河医院给其看病),8月27日(范在侯堡)支取10000元;

铁证如山!是范xx“独自掌握”。王XX生女儿受虐待住在娘家,8月17日诉讼离婚,案发前,范XX同儿子范xx一齐到王家闹事,范XX威胁王XX“离婚,要你小命”,伸手打王XX,王母见势不妙拉女儿外逃到村长王xx家,范父子追到,对着村长一家范XX还是恨恨对王XX说“打你是轻的,非要你小命,离婚也叫你嫁不出去”, 当即报警派出所到场处理,此后范XX多次放风杀人,导致命案发生。

9月28日王XX、李xx在被告哥东院打麻将,范xx曾到过,当王XX和李xx回家经过范浩宇大门时,被候在那里的范xx拦住,强行将王XX拖进其哥院内,其嫂武xx出来叫李xx走,和范xx密切配合。事实胜于雄辨!法官颠倒黑白!将“独自掌握” 强加王XX,为掩盖真相,无中生有胡说:范xx多次要钱“未果”。9月28日再次向王要钱,一起蓄意报复离婚谋杀弱女案,冒天下之大不韪,巧安排成家庭矛盾处理不当,因“要钱”争吵气愤杀人。8月已冻结9月杀人因“要钱”,时间倒流天下奇!古今中外第一大冤案。

公安信息:经审讯,犯罪嫌疑人交待早有杀害其妻子王XX的念头。

此新证据:进一步证明:预谋杀人,无可置疑!

驳回认为:“经复查,被告范xx与被害人王XX系夫妻,在婚姻生活中产生矛盾。8月17日,王XX向襄垣县人民法院起诉与范xx离婚,二人因财产分割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9月28日下午6时30分,范xx在其兄范浩宇院内因财产问题再次争吵,范xx持菜刀、套管扳将王XX击倒在地,……”

原判决是“要钱治病”,驳回摇身一变又成了“财产分割”。请拿出所谓的“要钱治病(财产分割)”证据。不要丧心病狂胡说!丧尽天良,必遭天遗。

二、证据不确实充分,证据矛盾,庭审末质证,违法诉讼,枉法判

1、被告范xx(四次)供述:从厨房案板上拿一把刀,用力朝妻子头上砍了一刀,哥嫂见状赶快就拦并夺下刀,二人拖拽到院内,其随手在窗台上取一套管扳,用力朝妻子头上乱打,致妻子倒在院中,把套管扳扔到院内就跑了;

2、范浩宇证言:范xx拿起菜刀朝王XX头上砍了一下,武xx抓住范xx手,其夺下刀,武xx出去叫人,茫星宇和王XX也出去了。其放

下刀跟出去,看到范xx从窗台上摸了个东西朝王XX扔过去,接着听到

“咣”的金属声,王XX躺倒在院里,范xx跑了;

3、武xx证:范xx从案板上拿起莱刀朝王XX头上砍了一下,其赶快抓住范xx手腕,范浩宇夺下刀,其跑岀去叫范父母。回到家时,见王XX躺在院里不动了,范xx不知那去了;

4、现场勘查笔录:厨房内门南地面上,水缸上端木板上、摸布上、茄块上有大量喷溅血迹,铁盆边缘上锅盖上丢着头发,头发上带有血迹;(显然不是一刀现场,证明:砍一刀夺刀不是事实)

5、尸检报告载明:王XX头4利器、伤5钝器伤,上下唇伤,牙齿缺失5粒,鼻腔血性液体流出,双眼青紫呈“熊猫眼征” ,十余伤全在头脑。(双手及身体没留下应有的下意识自我保护抵抗伤)

此案焦点:

1、“砍一刀、夺刀” ,另三刀从何而来?

2、三人同述“砍一刀、夺刀”,尸检四刀伤。范xx供套管扳乱打;范浩宇证言“扔了一下”。以上证据存在矛盾。

3、三人同述“砍一刀、夺刀”与案件四刀事实不符。范xx跑了,不是事实的“砍一刀”为什么会“惊人一致”?值得深思!

驳回认为:其如实供述用菜刀及套管扳击打王XX头部的犯罪行为与尸检报告中“王XX系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的结论吻合,可以认定范xx如实供述自己的,自首成立。

请问:“要钱看病”真实吗?四次口供“砍一刀”真实吗?另三

刀凶手是谁?口供与案件事实都不符,这就叫“如实供述”?

请问:王XX四刀伤、五挫伤、上下唇伤,牙齿缺失五粒,鼻腔血性格液体流出,双眼青紫呈“熊猫眼征”头脑十余重伤如何形成?他供述

了吗?构成犯罪的主要事实都没有供述,这叫“自首” ?

事实证明:范xx根本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不成立!以自

首论,丧天良,违法理。

没有下意识抵抗伤,是此案的重要疑点。范xx一人是如何控制王XX,用(两凶器)杀人?显然常人是做不到的。同样范xx也做不到,这是人所共知的常识。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第334条第一款“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在法庭审理中“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规定,不需证据证明,可认定:杀害王XX不是范xx一人,毋庸置疑!有共犯。

5.信访申诉书 篇五

尊敬的领导:

您好!

申诉人是佛山市禅城区居委会号,因无辜被有关机关部门列为贩毒吸毒人员监控黑名单,在工作和生活上遇到种种严厉盘查和受到各种不公对待,特向贵领导申诉,希望领导百忙之中关注此事,监督并纠正公安部门的错误做法,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名誉。

申诉人于年月曾经遗失过一次身份证,不过申诉人当时马上向派出所申报挂失并补领了新证。但此后不久,申诉人外出办事时,发现其无论是在入住旅馆酒店,还是在乘坐交通工具时,都会受到警察重点盘查。后经申诉人多方了解,才发现申诉人已经被公安机关列为贩毒吸毒人员监控黑名单。但是申诉人一直遵纪守法,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申诉人认为是有人在进行违法活动时冒用申诉人遗失的身份证,导致破坏了申诉人一直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信用和形象。

申诉人因被人冒用身份证而被公安机关列入贩毒吸毒人员监控黑名单,此事已经申诉人生活工作精神各方面上造成了严重伤害,严重影响了申诉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因此申诉人希望贵部门能查明事实真相,将申诉人的资料删除出黑名单,恢复申诉人正常的社会信用、社会名誉和社会形象,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公安局

申诉人:

6.刑事申诉的困境与出路 篇六

【关键词】刑事申诉;困境出路;巡回法庭;刑事诉讼法

社会公众认为刑事申诉人一般都是有些偏执甚至有些死板,爱钻牛角尖的一类人;而国家机关同样认为他们是爱纠缠,认死理的一类人。从根源上剖析,因为申诉人认为自己权利受到公权力的侵犯,自己是有委屈的,而自己又不甘被错误评判,所以走上刑事申诉之路,就是讨说法,而众所周知,启动程序真的不容易,而刑事申诉并不导致审判监督程序的必然启动,所以即使刑事申诉人的确有冤屈,面对强大的公权力机关,权利主张受到重重阻碍。

《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由此可见,申诉人面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申诉,但申诉期间,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不受影响。单纯从申诉涉及的双方来看,明显双方势力不均,一方是势力单薄的申诉人,另一方是强大的公权力机关。那么申诉结果可想而知,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艰难性不言而喻。客观地讲,申诉方可利用能利用的资源太匮乏,渠道太单一;而公权力一方是拥有绝对话语权和最后决定权。公权力机关一向对申诉问题是被动解决,消极应对,甚至是排斥的,这也是刑事申诉的困境体现。

《刑事诉讼法》还规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则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则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由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面对申诉时,倘若要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则必须要有以上的法定事由之一,否则是绝对不可能启动程序的。但仔细解读之后,上述有两个法定事由是值得评价的,一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二是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于这两个法定事由,司法实务中屡见不鲜,但是客观讲,真正因此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情况不是很多。这其中折射出来的司法现状是值得反思的。

申诉是一种救济程序,我国向来注重实体问题,而忽略程序问题,所以申诉本身遇到的困境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当面对需要主张程序价值的时候,公权力机关“默契”地选择了淡化问题甚至是排斥,这对法治建设而言是一种阻力。

另外,在腐败问题如此严重的社会状态下,另一个法定事由规定的审判人员自身的腐败行为来引发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的确有必要,但是问题在于因此而启动程序的案件很少。法律有明文规定,同时司法腐败是公众心知肚明,但是现实是因为这一法定事由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很少,其中的原因何在?此时再谈司法公信力和法律权威,显得有些尴尬。

值得欣慰的是,尽管申诉难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但司法改革也在竭力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深圳、辽宁沈阳等地设立了巡回法庭。巡回法庭是司法改革针对申诉问题而专门创设的。巡回法庭针对存疑案件、多次来访、缠访闹访的案件是要立案审查的,审查后处理方式有书面驳回、指令再审或提审以及法律以外的方式解决。受理申诉案件须进行初步审查,做到看、听、问答四环节。即认真审查申诉材料,仔细倾听申诉人的申诉内容和说法,在沟通结束前最后一定要询问是否还有话要讲,最后一定要有处理结果。有位资深的法院主管申诉的人员提到,申诉难难在沟通,所以巡回法庭在初步审查时就在加强双方的沟通,为申诉问题的解决做好先前的铺垫与准备工作。

因此,要摆脱申诉困境,根本方法是从源头上减少让当事人感到冤屈的案件。所有工作的关键在第一审程序,因为一审是基础,只有在一审把好证据关、事实关,把每一个案件做扎实,办成铁案,才会使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内心服判,如果他们从内心深处接受裁判结果,自然申诉问题就很少出现;同时二审要把好法律关、政策关,真正让案件裁判结果实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参考文献】

[1]吕伯涛,《改革再审制度解决申诉难问题》,《求是》,2007(19)。

[2]陈桂明,《再审事由应当如何确定》,《法学家》,2007。

[3]王丹丹,《从申诉到申请再审——论刑事申诉制度的诉讼化改革》,中国政法大学,2007。

[4]耿琦,《刑事申诉诉讼化研究》,《广西大学》,2012。

[5]张少丽,《我国刑事申诉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0。

7.补偿申诉书 篇七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我们是本镇陶塘村15村民小组村民,根据国家社会发展需要,在我们家乡修建一条高速公路,公路就设在我们几个村民小组的耕作区和住宅区。这条高速公路建设开通对我们黄陂人民会带来路通、财通,更加繁荣兴旺幸福的象征,我们表示拥护和支持。

这条高速公路的建设开通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一个十分困难的问题。所以我们向政府特别提到我们征地拆迁户的问题,我们本是安居乐业的老实农民,历史以来我们的祖先到现在几百年的根源就在这里日出而耕,日落而息的生存所在地,而现在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就座落在我们的耕作区,住宅区,将造成我们以后的土地无一分、房屋拆迁的灭顶之灾。农民以土地依赖生存,农民无土地今后靠什么去生存?征地只给我们微薄补偿,拆迁房屋的补偿在我们附近根本无法建造居住地,这样我们今后到何处去谋生?到哪里去居住?

我们农民兄弟是社会最底层最无能为力的群体,只能靠出卖体力、勤劳吃苦赚取点微薄收入来维持家用,要托老带小度日,同时农民也是最听党和政府号召的群体,现在高速公路在我们这里设收费站,高速公路是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单位,所以希望政府,能给这些失地拆迁户一个公平应有、不受损失的权利及合理合法的安置。

现在党中央国务院提倡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城镇化建设,不断提高农民的居住环境和生产生活环境,加快早日奔小康水平,尤其是党和政府对地震灾区、洪涝灾区、石灰岩贫困户灾区的扶贫和征地拆迁农民的妥善安置的好政策,特别是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国家对灾区按新城乡规划设计配套设施建设两周年,他们在原有的基础上向前跨越20多年,使灾区人民生产生活焕然一新,真正过上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生活。让灾区人民深受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我们这里建设高速公路同样是共产党的国有企业,本应该对征地拆迁农民在原有居住生产、生活环境的基础上安置的比灾区人民更好。使我们能通过这次建设高速公路大好机会,能够使我们环境更美好、生产更方便、生活质量更高,更加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对拆迁户农民的关爱。所以我们要求本着不影响高速公路的建设,同时能在征地拆迁农户按现有生产生活的基础上给予合理的安置,并且我们面临失去耕地,今后无法生产生活的困难下,如何给予政策扶持帮助。使我们失地不失业,能够像全镇人民一样,同在一片蓝天下共享共产党领导下的这片热土,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贡献。

此致!

8.申诉书 篇八

仲裁证据:发放的工资邮件。

申诉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9.澳大利亚鼓励学生申诉维权 篇九

记得我刚来这里的时候,课程跟不上,在表叔的建议下我找到了学校的学业顾问。结果还算幸运,我遇到了和善的老师和空闲的时间,他把课程从头到尾给我重讲了一遍。

有意思的是这里的老师很重视学生的权益,最有趣的一次经历是在语言学校的一次升级考试时,由于我们年级一个班的老师搞错了考试科目:本来是第一天考听力,结果那个二百五老师说成了第一天考写作,结果就造成了考试当天全班学生罢考。老师当场不停地解释说没关系的,先考什么都一样,但是他们班的同学毫不罢休,僵持了20分钟后,老师居然妥协了,冒着露题的危险(因为同级的另外一个班会先考听力)顺应了学生的意思。

在UTS的语言班,学生可以见任何人,包括校长。因为在这里大家都是平等的,我们可以直呼校长的名字。有些学生在这里待久了,知道仅仅找学业顾问解决不了大问题,所以都会直接约校长见面。

今天我就为了转雅思培训的事情和校长的助理吵了一架,因为语言班终极考试的问题,致使我在雅思培训班已经开课两周后才申请进入雅思班。之前所有的老师都说校长助理一定不会答应的,但是我还是没有放弃。只记得和那个女助理谈话的20分钟内,我基本没给她说话的机会,因为她一直再拒绝我入班,只是不停地说:不可以,你来得太晚了 ,突然进班会影响其它同学的情绪,我们要对别人负责!

但是我现在早已不是刚来时候的菜鸟级别了,早就知晓了不厉害就会受欺负的现实。我先跟她不停地强调我不会影响别人的,而且我准备雅思的时间真的不够。眼看这些努力没能凑效,我突然跟她说,你有没有兴趣,听听我的故事。

我告诉他我从10岁开始喜欢艺术类学科之后,到现在的24岁都没有变过,我喜欢这一行,而且每个人都有梦想,我想你们西方人应该明白梦想的重要性吧,所以,我不会换专业,只有准备雅思。看看她居然有点动心,我使出最后的杀手锏,也不知道从哪想出来一点说:我和这个雅思班的同学已经是好朋友了,他们都希望我加入,说完这点我实在没词了,就结束了。她可能也听烦了,摆摆手说,好吧,我去问问代课老师,周末后给你答复,不过你还是做好不行的准备。我一想没事,反正该说的也说了,就当你陪我练口语了,不行就算了,还跟她最后说了句,不管怎么,谢谢你尽力帮我!

结果,在出门10分钟后,接到同意上课的通知,我胜利了!下午拿书的时候,负责接待的老师说,真的不可思议,你知道以前从来没有中途插班的先例,你是特批的,第一个。天哪,我原来这么厉害,争取权利的日子真的功不可没!

10.刑事申诉书 篇十

申诉请求:申诉人因不服(2014)鄂蕲春刑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查此案。

事实与理由:

2013年7月25日上午,被告人何国启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鄂J47218号帕萨特牌小车,位由本县漕河镇三路向七路方向行驶,约8时许行至漕河三路电影院路口处,遇交警部门拦车检查。何国启为逃避检查,驾车强行冲闯,并致执勤人员即申诉人被撞击后倒在该车引擎盖上,后被告人何国启仍驾车拖行被撞倒趴在前引擎盖上申诉人加速行驶5-6公里逃避现场。在逃离过程中,将路边行驶的一辆摩托车撞侧,致使车上四人不同程度损伤。当被告人快速驾车行经赤东镇张岗村后、途中被告人驾车撞击前方同向行驶两辆摩托车时、致使车速瞬间慢、申诉人在此时跳下该车,随后被告人何国启驾车逃离。蕲春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国启在驾驶报废车辆套用盗抢车号牌及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以危险方法阻碍执行公务的交通协管员检查,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认为公诉机关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何国启赔偿了被告人即申诉人和刘汇的部分经济损失,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何国启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申诉人认为:该案罪名应定性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应按妨害公务罪定性。其理由在以下几点:1、申诉人无妨害公务罪的对象主体资格。妨害公务罪的概念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结合本案中,申诉人系没有编制,从事交通协管员工作。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可以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道路交通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劝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他只有在警察的带领下,履行一定的职责,也行驶一定的公共权力,只有在警察在场的.情况下才能视其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执行公务,在没有警察在场的情况下,不能视其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履行职务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公务。另外从目前辅助警力的录用手续及人事关系上来看,申诉人不是公务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中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被告人何国启在本案中符合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特征。被告人何国启故意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和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结合本案查明事实,被告人何国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报废鄂J47218号拍萨特小车,同时使用盗抢车号牌、行驶在县城人流量大的街道,在遇交警协查时突然加大油门冲闯申诉人,驾车顶着申诉人以70至80码的速度逃窜,途中将路边的两辆摩托车撞倒致车上四人不同程度受伤、驾车继续逃逸、为逃避公安机关调查并将撞申诉人与过路群众的肇事车换上一副假牌照私藏在一隐蔽民房处,从以上事实分析被告何国启的犯罪行为可看出、被告人何国启所侵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被告人何国启在本案中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3、被告人何国启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放任心态、行为人为了追求某种目的而实施一定行为时、明知该行为可能会发生某种危害后果、但为实现其意图而放任危险后果发生、是一种典型的间接故意。本案中何国启无证驾驶报废的套牌车上路、本身就是违法、在看到有交警检查、驾车强行冲撞、并致交警撞击后倒在该车前引擎盖上、申请人多次大声要求被告人何国启停车; 何国启故意猛踩油门驾车拼命似的疯狂逃逸行驶5-6公里、何国启明知其危险驾驶车辆发生二次撞击路边正常行驶的摩托车造成了交通事故、仍不管不顾继续违法逃逸行驶、并在明知车前引擎盖上的交警面临时刻生命危险的情况下、继续疯狂逃逸行驶、何国启的这些行为足以表明其驾驶行为会导致事态的危险后果不顾、确持事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罪形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至今为止,申诉人并没有谅解被告人何国启的犯罪行为。被告人不具备可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申诉人是绝对不会谅解被告人何国启的这种想剥夺自己生命的犯罪行为人,尽管申诉人最后经法医鉴定伤情是轻微伤偏重。同时还有被撞的刘巧也是轻微伤偏重。申诉人在本案开庭前也并未得到被告人赔偿的部分经济损失,更没有向任何机关和个人出具谅解书来谅解、该案在蕲春县人民法院开庭的当天,法院并没有通知本案的最大受害人即申诉人到庭举张权利,该院剥夺了申诉人作为本案中受害者的一切权利。

综合以上所述,申诉人认为,被告人何国启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而非妨害公务罪,申诉人在本案中并未出具谅解书去谅解被告人何国启。因为被告人何国启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大、不顾及他人生命及财产、不遵守交通法、不遵守公共安全秩序、这种可杀可剁的犯罪行为实在可恨、应从重判决惩罚、以维护法律尊严、保证人民的生命安全合法权益。蕲春县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循私舞弊,适用法律程序严重违法,重罪轻判的行为。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

具申诉人:汪正安

11.刑事申诉书 篇十一

委托代理人:xxx。

申诉人因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强奸一案,对某某县人民法院(xxx)宜刑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xxx9)洛少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xxx)宜刑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xxx9)洛少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

2、判决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认定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犯强奸罪,轮奸受害人张某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审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刘某某和邵某某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张某某,轮奸之说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刘某某、邵某某在被羁押期间,被公安办案人员刑讯逼供,逼供情况具体确定,该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应予排除。

三、邵某某涉嫌犯罪时不满18周岁,提起公诉审判时不满18周岁,开庭审判时刚刚过了18岁生日3天,审判时无法定代理人和指定辩护人在场,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二审疏于审查,错误维持。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再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无罪。

此致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程某某

1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篇十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依法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促进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诉、再申诉。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党委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申诉,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申诉,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 复核、申诉、再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六条 复核、申诉、再申诉应当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申请。本人丧失行为能力、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二章 管辖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申请复核的,由原处理单位管辖。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主管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市级、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上一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作出申诉处理决定机关的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管辖。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

(一)处分;

(二)清退违规进人;

(三)撤销奖励;

(四)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五)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时效期间为三十日。复核的时效期间自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计算;申诉、再申诉的时效期间自申请人收到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规定的时效期间内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经受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再申诉,应当提交申请书,同时提交原人事处理决定、复核决定或者申诉处理决定等材料的复印件。申请书可以通过当面提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受理单位应当场出具收件回执。

第十四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岗位、政治面貌、联系方式、住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复核、申诉、再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四)申请日期。

第十五条 受理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复核、申诉、再申诉,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二)复核、申诉、再申诉事项属于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四)属于受理单位管辖范围;

(五)材料齐备。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应予受理。

第十七条 在处理决定做出前,申请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复核、申诉、再申诉的申请。

受理单位在接到申请人关于撤回复核、申诉、再申诉的书面申请后,可以决定终结处理工作。

终结复核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终结申诉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和原处理单位;终结再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诉受理单位和原处理单位。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人事处理的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受理申诉、再申诉申请的单位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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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受理申诉、再申诉的单位应当组成申诉公正委员会审理案件。

申诉公正委员会由受理申诉、再申诉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申诉公正委员会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不得少于三人。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人一般由主管申诉、再申诉工作的单位负责人或者负责申诉、再申诉的工作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条 受理申诉、再申诉的单位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提交答辩材料,有权对申诉、再申诉事项进行相关调查。

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

第二十一条 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

(一)原人事处理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原人事处理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

(三)原人事处理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原人事处理是否显失公正;

(五)被申诉单位有无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在审理对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再申诉时,申诉公正委员会还应当对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进行审议。

审理期间,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允许申请人进行必要的陈述或者申辩。

第二十二条 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审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受理单位应当根据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审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维持原人事处理;

(二)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不存在的,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做出处理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原处理单位撤销或者直接撤销原人事处理;

(三)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有错误,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原处理单位变更或者直接变更原人事处理;

(四)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原处理单位重新处理。

再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参照前款规定作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重新处理后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或者再申诉。

第二十四条 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岗位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人事处理和复核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申诉公正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五)申诉处理决定;

(六)做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再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除前款规定内容外,还应当载明申诉处理决定的内容和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日期。

申诉、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受理申诉、再申诉单位或者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印章。

第二十五条 复核决定应当及时送达申请人。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申请人和原处理单位。

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申请人、申诉受理单位和原处理单位。

第二十六条 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按照下列规定送达:

(一)直接送达申请人本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申请人本人不在的,可以由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申请人或者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处理决定留在申请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单位,视为送达。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上述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相关媒体上公告送达,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七条 原处理单位应当将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存入申请人的个人档案。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处理决定应当在发生效力后三十日内执行。

下列处理决定是发生效力的最终决定:

(一)已过规定期限没有提出申诉的复核决定;

(二)已过规定期限没有提出再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

(三)中央和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四)再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除维持原人事处理外,原处理单位应当在申诉、再申诉决定执行期满后三十日内将执行情况报申诉、再申诉受理单位备案。

原处理单位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作出发生效力的决定的单位提出执行申请。接到执行申请的单位应当责令原处理单位执行。

第三十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 参与复核、申诉、再申诉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一)与申请人或者原处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承办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原人事处理及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请人或者原处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承办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申请人、与原人事处理及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复核案件审理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受理复核单位负责人决定。申诉或再申诉案件审理工作组织负责人的回避由受理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由申诉或再申诉案件审理工作组织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做出前,相关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案件的调查和审理。

第三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侵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或者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规定程序的;

(四)在复核、申诉、再申诉工作中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五)拒不执行发生效力的申诉、再申诉处理决定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复核、提出申诉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机关工勤人员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13.不良行为申诉书 篇十三

申诉人:----------工程有限公司

申诉人: 对--------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在-----年---月---日检查-----小

区------#楼后,下发的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请求撤销对我单位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事实与理由:

我单位自-------小区---#楼开工后,1、已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安全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组成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人负责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其他管理人员配合协调工作。

2、对发现的建筑安全事故隐患,我单位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协调参建各方同意,避免消除安全生产事故。

3、开工以来,------同志一直坚守工地,与工人五同时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尽到了一个项目经理应尽的职责,在-----年---月---日,贵单位到工地检查当天,因参加公司的一个重要的投标会议,未能在现场陪同检查,敬请谅解。此 致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

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

14.申诉书 篇十四

尊敬的领导:

**综管所大部分综管员从2004年4月工作至今,一直以来从事的是社区基层的工作。依照社区管理办法,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出租屋管理工作。按“四不漏”要求,对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及在现居住地居住满一个月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信息采集,填报《育龄人口信息采集卡》,并与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议书》。治安、消防,每月要检查商铺、企业并签订安全责任书。信访,综治维稳,预防社区居民与社区内企业欠薪上访的突发事件,同时做好房屋租赁等工作。社区的工作没有一项不是我们参与落实的。根据市里的文件,明文规定每110-200间套出租屋要配备一名综管员,而现实中,我们综管员每人要负责管理800-1000多间出租屋,经常加班加点工作,一人干5人的工作。然而,在我们把最美好的青春全都献给了工作,为深圳的繁荣昌盛和发展做出了力所能及的贡献时,我们的工资报酬和工作待遇又是怎样的呢? 综管员在扣除社保、每月强制扣除办公费、制服费等费用后实际到手工资仅1900元(有的人甚至更少)。在这物价飞涨的年代,每月到手工资不足2000元,让我们广大综管员如何在深圳生存?何以养家糊口? 为生存**综管所全体综管员诉求如下:

一、同工同酬,增加工资要实事求是,不玩文字游戏。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而罗湖区委政府于2013年9月1日罗[2013]号出台了关于各部门协管员工资待遇情况,按五个级别发放工资

1、高中、中专以下工资为2500元(包含社保、公积金等);

2、大专工资为2800元(包含社保、公积金等);

3、本科工资为3200元(包含社保、公积金等);

4、研究生工资为3800元;

5、博士研究生再议。新的工资待遇标准如果按文凭发放工资对于一线基层协管员来说,就是一个笑话。难道我们10年的工作经验还不如一张文凭?综管员在扣除杂七杂八的费用之后每月工资不足2000元!这样的工资标准不足以让我们广大综管员在深圳生存。所以,我所全体综管员要求提升工资待遇,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话,共同协商出一个合理的工资标准方案。

二、明细工资账目

目前我们综管员执行的工资标准极度模糊不明,2004年至今,我所综管员从未见到过自己的工资明细账目以及扣除费用的明细情况。过去十年里单位也从未为我们缴纳任何住房公积金、发放高温补助等费用,连社保的扣发都模糊不清,这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有法不依,立法为何?故我所全体综管员要求,明确工资发放明细表。如:工资来源、工资多少、补助多少、扣除费用多少、因为何种原因扣发、实发多少等,形成明细表格。并对过去十年期间从未发放的公积金、高温补助等费用给予合理补偿。

三、切实提高一线综管员工作素质,积极组织业务、技能等培训 **综管所大部分综管员入职时间早,文化水平95%是高中文化。长期以来以最低的待遇扎根基层,默默耕耘,任务繁重却连服务年金都没有,只重文凭,取消工龄明显不公平,这是对我们广大综管员兢兢业业为建设深圳贡献10年的无视。强烈要求补发服务年金并按劳动法要求依法为员工组织培训学习,增强业务水平,提高技能职称、提升业务资历、认证。以上三点就我们深圳市罗湖区**街道办事处综合事务协管员的合理诉求。希望上级领导予以重视,尽快给予答复,我们不胜感激!

申诉人:**综管所全体综管员

15.彭德怀对“高彭联盟”的申诉 篇十五

是高饶联盟还是高彭联盟?

事情要追溯到1959年的庐山会议,当时毛泽东在批彭德怀时,就曾说:“高饶集团是在1953年嘛!形成这个集团的时侯,是在抗美援朝的期间,1951至1953年三年形成的。我们知道彭德怀是陷得相当深的,那时是保护过关。是高饶联盟,还是高彭联盟?”

此后,1962年l月27日,刘少奇在七千人大会上讲话说:“彭德怀的错误不只是写了那封信,一个政治局委员向中央主席写信,即使信中有些意见是不对的,也并不算犯错误。”

“更主要的不是高岗利用彭德怀,而是彭德怀利用高岗,他们两个人都有国际背景,他们的反党活动,同某些外国人在中国搞颠覆活动有关。”因而,“所有的人都可以平反,唯彭德怀同志不能平反”。

“八万言书”的申诉

众所周知,1962年6月,彭德怀为了对庐山会议强加给他的种种罪名进行辩解,曾向毛泽东和中共中央上送了一份长达82000字的申诉书,内容分为五个部分:关于庐山会议问题、关于高饶联盟问题、我同外国人的一些接触过程、我的历史过程及其几个问题、关于军事路线问题。

这封长信,第一部分的主要内容和第四部分的大部分内容已于1981年12月整理出版的《彭德怀自述》一书中披露,而涉及“高彭联盟”甚至是“彭高联盟”的部分未予收入。为还历史的本来面目,现将彭德怀“八万言书”中关于高岗部分摘抄于后:

1953年12月,正在召开军队系统的高干会议期间,我(彭德怀)参加了由主席在颐年堂召开的一次会议。主席在会上提出,他外出后谁人主持日常工作?少奇同志首先提出:“主席外出后的日常工作由书记处同志轮流主持。”并提议由周恩来同志主持。周恩来同志再三推辞。高岗赞成“由书记处同志轮流主持”。朱德同志也说“由书记处同志轮流主持”。

我第五个发言,当时我很激动,心里想:就是轮流的话,轮到你朱总司令或高岗时,就敢肯定不出问题吗?所以我当时说:我不赞成日常工作轮流主持,因为日常工作事情多,如果没有一个同志认真来研究是不行的,日常工作仍应由少奇同志来主持。

主席当时说:“怎么样?还是少奇同志主持吧。”当时少奇同志仍在推辞。我说,这又不是写文章有稿费,还有什么推辞的呢?最后,少奇同志同意自己来主持了。第二天晚饭后,高岗来到我处,他的脸色很难看,似乎在生气。他先问了问高干会议的情况,然后就转到了昨天在主席处开会的上面来,他说:“你昨天为什么赞成由刘少奇代理,而不同意我的意见呢?”他说这话的时候,看来是责问我的样子。我当时就冒火了,突然说:“这是我个人的认识!”他见当时没有什么便宜可得,也气势汹汹地走了。我当时想,这次得罪了他,以后不会再来了,不来拉倒!因为我素有一个不怕得罪人的坏习惯。

基于上述,彭德怀对“高彭联盟”、“彭高联盟”的说法明确表示不能接受。他以沉痛的心情向中央申明:

以上我同高岗来往的经过和谈话,是抱着以对党忠实的态度来回忆和写出来的,自问是真实的,可以作为中央对这个问题分析的参考。

再者,揭露高饶反党联盟的是陈云同志,他可能了解其中底细,因此陈云同志是最好的见证人。邓小平同志是第一个到我处谈高饶联盟问题的。看我当时是否将高岗的言论和小平同志作了如实反映的,……事情也比较明白。

(据《炎黄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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