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监外执行(共11篇)
1.申请监外执行 篇一
xx市第二看守所:
我是杨xx的妻子李xx(居民身份证号为xxxxxxxxxxxxx),杨xx被xx市xx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该判决;xx因患有较严重的心血管疾病,需要住院治疗,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及《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特为杨xx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请依法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申请人:李xx
20xx年xx月xx日
2.申请监外执行 篇二
一、调查前的准备工作
及时梳理出目前辖区内的现有两种人的人数, 对这些人员的分布进行初步的梳理, 制定走访方案 (计划) ;积极与县司法局联系, 在县司法局执法大队的配合下, 制定了日程安排, 将所有两种人的乡镇纳入其中, 做到不遗漏一人、不放过一处。经过前期的精心准备, 掌握到2011年以来县域内假释人员43人、保外就医人员6人, 这些人员分布在县内的十八个乡镇, 最远乡镇距离县城80余公里, 其中有四个乡镇只有一名此种被监管人员。
二、现状分析
经过实地走访了解到目前基层司法行政机关 (乡镇司法所) 监管的现状, 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目前乡镇司法所人员少、工作集中在为当地政府机关服务, 精力难以完全放在社区矫正上。在走访的十八个乡镇中, 有十余个司法所均为一人所, 出现了有将无兵的情况;十八个乡镇司法所长均被要求服从镇中心工作安排, 十五个司法所的所长是乡镇的包村干部, 调解群众纠纷也是司法所的一项重要工作之一, 而作为其主要工作的社区矫正, 只有很少的精力投入其中。
二是被监管人员档案建立齐备, 思想汇报、电话汇报记录均进入档案材料, 做到有据可查。在走访的十八个乡镇中, 所有的司法所均对辖区内的两种人建立了专门的档案, 所有的汇报材料均能查询到, 电话记录也在其中。但脱管、漏管现象存在严重。
三是受经济条件限制, 在外务工人员 (非户籍所在地务工) 占的比例较大。在走访的四十余人中, 在外务工人员达十六人, 这些人员均有完善的请假记录、电话汇报记录, 处在监管之中。但长期请假现象突出, 增加了被监管人员的成本, 而且易发脱管现象。
四是个别监狱在决定对犯罪人员假释、保外就医的过程中, 没有征求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 没有进行评估, 甚至出现了两种人拿着法院的裁定直接到司法所报道的情况。因为没有对两种人进行评估, 是潜在的再次犯罪的隐患。
五是个别年纪大的被监管人员劳动能力欠缺、生活困难。虽然经过司法所、政府的努力, 但是不是长久之计。由于整体的经济环境影响, 这些人员暂时还没纳入到低保等民生工程的范围之内。
三、走访中了解到的问题
一是在司法行政机关在执行电子化办公之后人员普遍缺乏。按照目前的操作模式, 纸质化办公与电子化办公需同时进行, 这就意味着在目前基层司法所人员普遍年龄较大的情况下, 电脑操作是一个大的难题。当然我们也看到, 在即将开展的针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公益性岗位将很好的解决人员缺乏问题, 对两种人的监管将更加的规范化。
二是请销假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因为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相当一部分的被监管人员不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务工, 均在县城或沿海发达地区务工。按照现今的法律规定, 每月需当面汇报一次, 这就意味着这些人员每月均需请假一到两天, 长者可能请假四五天, 这不仅仅耽误了他们的正常工作, 也加大了他们经济开支, 让他们原本就不多的经济收入更是捉襟见肘。每月汇报对于监管而言确实有利, 时刻敲响被监管人员的思想警钟, 避免再次犯罪的可能, 但是从实践来看, 并不能很好的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 既加剧了这些人员的经济负担, 又让他们不能安心的从事目前的岗位, 对于他们安心工作非常的不利。从实际出发, 可以考虑加大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化通讯工具的使用力度, 采用节日汇报与平时汇报相结合的方式 (节日必须回, 平时偶尔回) 。对于那些在务工地有固定住处或者家庭成员均在一起的人员可以考虑异地托管, 这样既避免了监管不到位, 又能利用当地的优质资源为被监管人员服务。
三是个别法院、监狱工作人员对于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执行不够, 将社区矫正做为甩包袱、做人情的一个手段, 而不是将其纳入到综合监管的序列之中, 因而在实践中会出现法院直接将裁定书寄至被监管人员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 而不是先期征询当地司法所的建议, 这对后期的监管将是一个极大的隐患。
四是目前的社会保障力量不足, 对于生活困难的被监管人员不能给予很好的生活补助。在走访中了解到有极个别的人员因为假释后年龄较大、无其他家庭成员等情况, 导致其获取生活来源的能力降低, 虽然司法行政机关及当地政府竭尽所能的为其生活提供方便, 如为其重建住房提供补助、帮助其申请低保, 但是受经济条件限制这种帮助的总量较少, 并不能解决实际的生活问题。
五是社会公益劳动安排不多。因相当一部分人为了生活在外地务工、乡镇缺乏公益劳动的地点 (有安排公益劳动的乡镇安排的活动多为为敬老院打扫卫生、清洁马路) , 导致公益劳动这一身体上的改造活动缺乏。
四、对策
一是监管模式的多样化。目前的监管多以当面汇报、书面材料、电话联系方式来进行, 没有充分利用到互联网这一现代化的方式。如果利用到视频联系, 这样即便是身处异地, 也可以通过实时画面的方式监控到对方的身体以及心理反应, 最大限度的减少被监管人员来回奔波所造成的时间以及经济损失。对于那些已在异地有固定居住地的人员, 则可以考虑由固定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直接监管。
二是法院、监狱、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合作、增强监督。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社区矫正法, 但根据现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未进行事先评估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不予进行接受, 检察机关在发现此种情况之后应立即与当地的法院、监狱联系, 了解情况, 并同步反馈至当地的检察机关, 对可能存在的滥用职权行为进行调查。
3.申请监外执行 篇三
关键词:监外执行 检察监督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由于具有法律所规定的特殊事由,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继续执行,经过人民法院或者刑罚执行机关决定、批准暂时在监管场所以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制度。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暂予监外执行作出了重大的修改:一是在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上扩大到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二是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适用的检察监督权;三是明确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暂予监外执行在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四是明确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施行社区矫正。其中第255条、第256条赋予了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权,目的就是要以检察权制约暂予监外执行的批准和执行机关的权力,因为“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由于建议权高度集中在监狱主管部门受理,加上审批程序不具有公开性,透明度差,所以容易出现权力滥用甚至是腐败问题”[1],如:新疆石河子监狱原教育科长向岩明案、广西罗城监狱原副监狱长胡耀光案等等,这些案例都说明了暂予监外执行很容易滋生权力滥用和司法腐败,检察机关作为权力的监督机关,要全面对暂予监外执行进行监督,杜绝权力滥用和司法腐败,但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暂予监外执行这一制度在应用中依旧存在一些问题,所以建立完善的检察监督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力形式单一,监督乏力
1.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机关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由此可见,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进行的是一种书面的审查,即从执行机关提供的书面材料,如:被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严重疾病证明文件、病例资料、妊娠证明或者生育证明和被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服刑、羁押表现等书面材料,通过这些材料对罪犯是否应当被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审查,监督执行机关是否存在对罪犯违规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检察机关在对这些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只是从形式要件上进行审查,并没有审查其的实质要件,难以真实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的实际情况,执行机关很容易出现权力滥用甚至是腐败的情形。
2.《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的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提出书面意见,是一种建议权,并没有相应的监督方法和处理手段,使得这种检察监督权停留在表面、流于形式,难以真正对执行机关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进行制约。
(二)法律赋予监督权力的内容不明确,实现监督困难
1.《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或者批准作出了规定,并未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过程和收监过程规定监督权力,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在第648条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人民检察院发现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而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收监执行,或者建议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难以对其他职权机关产生作用,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力困难重重,难以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收监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过程和收监过程监督依旧是通知建议权,没有监督力度,而且在这一过程中的监督是一种被动监督,对于人民检察院行使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过程和收监过程的监督权的内容也没有规定,实践中难以落实这一项监督权。
3.人民检察院在监外执行的执行过程和收监过程不仅要监督暂予监外执行机关是否履行对罪犯的监督管理职责和刑罚执行机关是否履行及时收监职责,还要对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的过程进行监督,这样才能及时发觉监督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是否存在徇私舞弊、侵权渎职的行为,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出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监督权力和监督方法,这制约了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督贯彻施行。
(三)法律赋予监督未规定违法责任追究,监督不全面
1.《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方法是建议权和通知权,并没有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执行机关的违法责任追究,以致上述机关在接到检察机关的通知或者纠正意见时候,“经常采取拖延办理和答复,甚至不了了之、不予配合,对此检察机关虽具有监督者的地位而无计可施”。[2]
2.《刑事诉讼法》仅对监狱、看守所等刑罚执行机关的暂予监外执行进行监督,但是却忽略了制作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严重疾病证明文件、病例资料、妊娠证明或者生育证明和被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服刑、羁押表现等书面材料的医疗机关的监督工作,更没有对这些医院规定违规制作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证明材料的责任追究。
3.《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存在着一个监督思维的误区,即是通常是刑罚执行机关违规进行暂予监外执行进行监督,忽视了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提出暂予监外执行被监狱、看守所等刑罚执行机关违规否定,不予批准或不予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二、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机制完善方法
针对以上所提出的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在检察监督上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的解决办法:
(一)树立监督意识,主动履行监督职责
1.在思想上提高对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要性认识,转变有些地区检察机关内部存在的传统“重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而轻执行监督”的观念,[3]检察机关应当树立正确的监督观念,重视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工作,与当地纪检、信访部门加强联系,建立涉及违规暂予监外执行的通报制度,对出现涉及违规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交由监所部门及时核实、处理。
2.在重视树立监督意识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应加大对履行暂予监外执行监督职责的监所部门的各项投入,监所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对监管场所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部门进行查访走访,直接掌握辖区内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
3.检察机关的监所部门建立对辖区内的刑罚执行机关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的监控档案,以以往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情况和所关押罪犯的罪行严重程度为参考,建立对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力度的分级制度,分为:红色、黄色、蓝色三种级别,对于关押重刑犯或者出现过严重违规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管场所,定为红色级别,对该场所的在押罪犯的监外执行的监督应当从申请开始的时介入,严格监督其中各个环节直至暂予监外执行结束;对于关押一般刑犯的且出现过违规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的监管场所,定为黄色级别,监督力度小于红色级别,重点监督暂予监外执行的批准阶段和收监阶段;对于关押一般刑犯的监管场所且未出现过违规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蓝色级别。检察机关监所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定期调整对监管场所的监督力度的颜色级别,以达到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
(二)建立同步监督机制,全面履行监督职责
全面履行监督职责,就要求检察机关有切实可行的监督机制,一些学者提出对暂予监外执行采取同步监督的机制[4],笔者对此是表示赞同的。同步监督分为:执行前监督、执行中监督、执行后监督。
1.执行前监督。即对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情况进行核实,监督监狱、看守所有无违规批准、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发生。一是检察机关要仔细核实被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严重疾病证明文件、病例资料、妊娠证明或者生育证明和被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服刑、羁押表现等书面材料,这些核实工作不能仅仅停留在书面核实,要进行具体核实考查;二是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建立执行档案,就其自身情况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评估,方便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就医、怀孕、哺乳等情况进行了解,并及时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是否及时被收监。
2.执行中监督。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过程中进行监督。主要针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关进行监督,监督其是否履行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管理职责,同时要定期对各个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进行查访,一经发现监外执行罪犯有收监的情况,立即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收监。
3.执行后监督。即对执行机关收监情况的监督。执行后监督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督促执行机关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期满的罪犯及时收监;二是监督并防止执行机关对尚未符合收监条件的罪犯违规收监,通过这两方面的监督保障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权力正当行使,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权利不受侵犯。
(三)扩大对监外执行的监督权限,实现监督效果
1.在立法层面上将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权扩张到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否决效力,将建议性文书改为强制性文书。对于违规的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作出的决定,检察机关视情况有权进行否决,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强制力,督促执行机关按规定进行暂予监外执行。
2.将监督权扩大到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延长和减刑上,防止违规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延长和在监外执行期间违规减刑的情况发生,更防止执行机关对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后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届满时,依旧批准申请延长监外执行期限,杜绝无限期的监外执行;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是否能够减刑,学者众说纷纭,大多数学者认为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不宜适用减刑。笔者认为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可以适用减刑,其理由有二:第一,法律并没有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不能适用减刑,依照法定原则,则可以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施减刑;第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完全有可能符合《刑法》第78条对减刑条件所作出的规定,如一个病重的患者自愿参加医学上的人体实验,为国家、人类的医学事业作出了贡献,可以视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故而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适用减刑是完全可能的,所以检察机关也应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减刑情况进行监督,防止执行机关违规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适用减刑的情况发生。
3.将监督权限扩大到对暂予监外执行计入刑期的计算过程,防止出现违规将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入刑期的情况发生。《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见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所以检察机关应该对执行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收监时的刑期计算进行监督,防止在刑期计算上舞弊的情况发生。
(四)监督与查办两并重,落实监督成果
检察机关要积极查办监管机关违规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对于查办该类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应当对违规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管机关工作人员以涉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立案侦查;对于违规提供、制作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严重疾病证明文件、病例资料、妊娠证明或者生育证明等书面材料的医疗机关责任人,其主体可能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为两种情况处理:第一种情况为监管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提供虚假医疗书面材料的医疗机关责任人相互串通舞弊,对于医疗机关责任人应以涉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共犯论处;第二种情况为监管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提供虚假医疗书面材料的医疗机关责任人没有串通舞弊,医疗机关责任人出具虚假医疗书面材料,监管机关审核不严,发生了违规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对于监管机关应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对于医疗机关责任人涉嫌的罪名,《刑法》尚未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诉讼活动中应当包括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程序,故而对提供虚假医疗书面材料的医疗机关责任人应当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论处,不过此处究竟适用何罪尚待考证。
注释:
[1]陈瑞华:《防止公权力滥用是刑诉法修改的首要使命》,载《南方都市报》2011年9月8日。
[2]闵亚莉、苏云姝:《论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机制之完善》载《西华大学学报》2013年3月第32卷第2期第78页。
[3]王昕:《我国暂予监外执行法律监督机制研究》载《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第15页。
4.监外执行思想汇报 篇四
首先要感激人民司法部门对我这个罪犯施以治病救人、惩前毕后的宽厚政策!让我充分感受到我国司法是以救治我们失足人员的宗旨的,以促进和保障社会秩序为目的之人民司法。
之前由于我个人的人生观和是非观不对,所以不留意触犯了法律。此刻透过你们对我的施以仁政,让我获得重新做人的机会。在监外执行的过程中我吸取以前的痛苦教训,处处留意谨慎,并时常学习法律知识和做人的准则。以此为诫,好好学习、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在监外执行期间我做到按时向帮教机构的领导们报告自我的思想动态和行为,并认真和虚心地理解他们的管教,在思想上随时给自我定个标准,要感激党和人民政府。在行为上则要实实在在地做出好的事来,不让领导们失望。XXXX你还能够写些具体的事情来,如在工作上如何认真的地做事,在对周边耽孤寡老人们做点帮忙之类的,以向社会谢罪。
此刻,党和政府仁政仁爱光辉的照耀下我已经是一个暂新的生命再现。我决心以后将会以有爱心和强烈的正义之心生活,感恩社会。
5.监外执行人员思想汇报 篇五
这个月里,日子过的很平静,平静的思考自己的对错,平静的悔过自己最初莽撞犯下的错。而我现在是在后悔中长大,在后悔中学会坚强,在后悔中懂得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请相信我一生以此为警示,始终保持着这种法律的清醒!以后在任何的事上自己都要着重思考,自己做这件事是否有触到法律的利剑。希望以后的自己不要还像现在的自己一样在错后反思与改正错误,为何不事先防止做错呢!
如果每次都在错后才真正去认识到自己错的多不应该那到那时候着问题还有重要性吗?所以自己在做任何事先都要思考,思考自己做的事情会触犯到什么!本月我依旧踏实上班生活,没有过任何违法乱纪的事件。每日也都有阅读法律文集,多多学习好好改过!
汇报人:xiexiebang
6.关于监外执行的几点建议 篇六
根据现有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监:骗取保外就医的;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的;以自伤自残等手段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违法犯罪的等等,可称之为法定收监情形。但是这些规定均忽略了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保外就医罪犯因经济困难无力就医的,二是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扶养义务人不能尽扶养义务的,三是取保人不能履行担保职责的。对前两种情形,《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13条第1款虽然规定:“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的生活和医疗费用,由其负有扶养义务的亲属负担;个别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可以酌情予以补助。”但对于不宜采取经济补助方法解决或采取此法也解决不了的,该办法未提及。
笔者认为,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目的就是让罪犯能够在扶养义务人的照料下更好的生活和医疗。当罪犯在监外无法得到和维持这样的生活和医疗时,刑罚执行机关就不应再采取监外执行的方式。笔者在实践中发现确有一些罪犯因经济困难无法继续就医要求监狱收监,有的扬言监狱如拒收就上访等。这已经成为一个应当面对的现实问题。
笔者主张:对确有困难无力就医的,监狱可酌情予以补助或收监;如罪犯的扶养义务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对罪犯有虐待、遗弃甚至加害行为的,监狱可予收监。这样做不但符合立法初衷,也有利于消除罪犯因求助无门可能引发的不安定因素。对后一情形,如取保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不尽职责、不愿继续为罪犯担保的,监狱应要求罪犯重新提供担保人,罪犯不能重新提供担保人的,监狱可考虑收监执行。上述三种情形, 可称之为酌定收监情形,建议纳入立法。另外,对取保人的职责及其恶意不履行担保职责的如何处罚立法上也存在空白,应当尽快弥补。
二、收监执行的办法欠缺灵活性、可操作性
刑事诉讼法第216条只原则性地提到“应当及时收监”,至于由哪个机关负责收监,何时收监才算及时等问题未明确。监狱法第28条有“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的规定,但也显粗略。《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
第12条第1款虽然规定由监狱收监执行,但仅针对“保外就医罪犯病情基本好转的”这一种情况。纵观现行规定,既缺乏灵活性,可操作性也不强。
笔者建议从两方面加以改进:一是增设罪犯主动回监制度,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罪犯应当三日内主动回监服刑。为此,首先应当解决如下几个问题:
1.明确何种情况属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已经消失,并作为司法部狱务公开内容向社会公布,有针对性地告知罪犯及其担保人及有关基层组织等,以利于执行和监督。2.建立相应的奖罚制度。罪犯依照规定及时回监的可根据计分考核规定予以加分或给予表扬等,对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与不主动回监罪犯区别对待。规定罪犯不主动回监服刑的,自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次日起至收监执行之日止的时间不计入刑期。3.规定监狱对主动回监的罪犯应及时作出处理。监狱审查认为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确已消失的应当立即收监,反之应当向罪犯说明情况,通知其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因主动回监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监狱可酌情补助。二是规定收监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并在时间上作出限定,监狱应当予以协助。因为公安机关与监狱相比能够更及时全面地掌握罪犯的情况,例如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是否已经消失,罪犯住址有无变动,社会关系及行踪等,对那些应收监而监狱难以收监的罪犯,更要依靠公安机关的优势才可达到。
三、暂予监外执行文书的送达制度应严谨
暂予监外执行的文书应及时送达有关单位和个人,以便于有关方面及时掌握罪犯及其担保人的情况,便于移交执行和监督。对此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216条规定较简陋,甚至未规定应向公安机关送达文书。监狱法第26条、第27条规定的稍细,但对应送达的文书范围列举较窄,受送达对象不够具体,将送达义务赋予监狱管理机关实践中不便操作。且现行规定均对送达时限未作要求,均忽略了是否应向罪犯及其担保人送达相关文书的问题。实践中因上述原因而导致的衔接工作不及时、罪犯脱管失控等现象,也时有发生。笔者建议立法对送达问题作如下规定: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应当在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批准决定书、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担保人情况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检察院和原判法院,同时抄送担负监狱检察任务的检察院。罪犯及其担保人应当在监狱指定的期限内到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报到,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报到时送达罪犯和担保人义务书,告知其应当遵守的规定。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延长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应当在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批准决定书送达上述单位。公安机关发现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应当立即通知监狱,必要时先行采取监控措施。监狱应当立即报请监狱管理机关决定,对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立即将罪犯收押并及时解往监狱。收监执行情况由监狱及时通报罪犯居住地的县级检察院、原判法院和担负监狱检察任务的检察院。
四、增设保证金方式以适应实际需要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特别是保外就医罪犯,一般均采取人保方式,由其提供担保人,监狱审核同意后方可批准监外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虽然未规定保证金方式,但确有必要予以设立。因为有的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但提供不出适合的保人,如其经济条件许可,收取一定的保证金将有助于增强其遵规守纪的自觉性,加强执行机关的约束监管力度。而且与可以使用财保方式的取保候审相比,二者在实质要件上并无区别,适用对象都是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都要求不致有社会危害性。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后者用于侦
查审判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者用于执行阶段的罪犯。实践中在侦查审判阶段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执行阶段如上述情形仍未消失,经批准往往也可以转化为暂予监外执行。既然取保候审可以选择适用人保或财保方式,暂予监外执行何不加以借鉴呢。
笔者不同意那种以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是负罪在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疑罪在身甚至可能无罪,因而认为前者的危险性大于后者,主张对前者不宜采取财保方式的观点。恰恰相反,笔者认为后者的危险性可能更大。因为疑罪在身可能正说明其罪恶尚不见底,甚至可能罪孽深重,判断其危害性大小更具或然性;而前者法槌落定,罪行昭然,评价其危害性大小更具确定性。后一类型的人,因其罪不可测才是险莫大焉。因此比较而言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更适宜采取保证金保证。当然应尽力避免监狱为利益驱动而滥收保证金,徇私舞弊以钱抵刑等问题的出现。可以结合当地居民生活水平、罪犯刑期长短、现实表现、经济条件等因素并参照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确定一个上下限,防止金额过高或过低。
五、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程序应作特殊规定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时,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执行机关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假释,也均是由监狱等原关押监所提请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但从实际情况看,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后,执行地由监狱转至其居住地,实际执行机关由监狱转为当地公安机关,后者通过管理监督更能够全面及时地掌握罪犯的改造表现,便于就地及时收集整理其确有悔改或立功事实的材料。对立法本意也应如此理解。从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6款、监狱法第27条的规定就不难看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主要由当地公安机
关对其执行管理监督,监狱应处于协助执行的地位。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理应成为当地公安机关管理监督权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况且明确当地公安机关享有此项权利,还可以促使罪犯改变对待管理监督所持的消极态度,自觉向公安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特别是改造表现,积极服从管理监督,以争取公安机关及时为自己报请减刑、假释。因此建议立法明确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假释建议,由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向当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由公安机关在提请之日起三日内抄送当地县级检察院、罪犯原服刑监狱。
六、对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责应按属地原则确定
7.申请监外执行 篇七
集中教育大会上的讲话
今天,××区公检法三家在这里召开的监外执行人员教育大会,是我们进一步落实对监外执行人员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在座监外执行人员在改造过程中一次再教育。我相信,通过这次教育,我区 监外执行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一定会控制在1%以内,直到实现监外执行人员零犯罪这个最终目标。下面,针对今天在座的监外执行人员和监督管理工作,我简单说几句。
一、学法律,常自省,重树人生坐标。
一个人犯了错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知错不改。在座的每个监管对象,你们过去犯了罪,接受了一定的刑罚,就要知错就改。在改造的过程中,你们一要学法守法,通过学习和改造,使自己认罪服法并深刻认识、反省自己的罪行;二要通过政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教育,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好好总结教训,避免和防止重新犯罪;三要做到不自暴自弃,不破罐破摔,鼓足勇气,放下包袱,增强自信,用一种健康向上的心态去面对人生,去重树人生的坐标。
二、重改造,勤汇报,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监外执行人员的监督管理是我国改造教育罪犯的一种 1
基本形式,也是一种特殊犯罪预防的措施。监外执行人员在社会上服刑,也是接受改造思想、悔罪自新、重新做人的过程。所以说,你们在社会上服刑期间,首先,要有发自内心的悔罪心理,对自己过去所犯的罪行有一个客观清醒的认识和不再犯罪的决心;其次,要明确在社会上服刑期间所要遵守的各项法律规定和管理措施,如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按时向所在地监督考察小组汇报自己的活动情况、迁居或离开居住区域必须经县、市公安机关批准等等;三是要时刻把自己的行为置于社会、法律和群众的监督之下,自觉接受监督管理,使自己的一言一行始终在道德和法律的框架之内,不再使自己过去的犯罪行为再现,真正做到弃恶从善,回归社会。
三、重帮教,不歧视,把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作为直接负责监外执行人员监督管理的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并结合自身职能加强对被监管对象的监督管理。工作中要以帮助教育为主,不歧视被监管对象,并采取人性化的管理教育方法,做好监管对象的思想转化工作。在具体工作中,一是要建立健全监督考察组织,落实监督考察措施,严格监管制度,做到不漏管、不失控,确保监外执行人员的转化率达95%以上,重新犯罪率控制在1%以内;二是责任区民警要切实掌握监外执行人员的日常活动,做到底数清、流动情况明,监外执行人员的正副卷档案材料齐全,同时要经常深入监管对象居住地,采取找本人
谈话、向群众了解等方法对其进行考察,对表现好的要及时表杨、鼓励,对群众反映不遵纪守法,对不接受监管,可能重新犯罪的监管对象,要进一步落实帮助教育和监管措施,防止其重新犯罪,对于应当收监的要上报检察机关及时收监;三是要有计划地组织报告会、座谈会、学习参观会,促进监管对象的思想转化;四是要和有关政府、企事业单位联系,协助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就业工作,解决他们生活困难以及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等问题,实现监管与维权并重;五是通过在检查中发现的脱管、漏管的,要及时采取措施落实监管。
8.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八
法定代表人:
XX代理人:
XX代理人:
被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
XX代理人:
XX代理人:
因XX一案的.法律文书业已生效(详见附件)。被执行人拒绝遵照履行。为此,申请你院予以强制执行。请求事项:
一、请求执行XX,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尚未履行的债务XX元。
二、请求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XX元(暂计算到XX年XX月XX日止)。
三、请求交付财产XX。
四、请求完成XX行为。
五、其他请求。
附:
1、申请执行人有效证件复印件X份。
2、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X份及身份证复印件X份。
3、申请执行用法律文书副本X份。
4、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文件X份。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XX
代理人:XX
9.民事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九
民事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1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和理由:
申请人王xx诉被申请人xxxxx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一案,贵院于20xx年xx月xx日已审理完结,下达了[20xx]x法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xx年xx月xx日发生了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规定,被告北京市xxxxxx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xx日内赔偿给王xx工伤期间工资,医疗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共计xxx万元。但是被申请人对贵院的上述判决拒绝履行,本应于20xx年xx月xx日以前归还的xx万元,至今分文未付。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232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给付限定期限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王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2
申请人: XXX,汉,X年X月X日出生,住所:XXXX
被申请人: XXX,汉,X年X月X日出生,住所:XXX
申请执行依据: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0X)XXXX号民事调解书
申请请求:
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款XXXX元及其利息XXX元(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年X月X日,在法院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已经双方签收而生效结案。调解书约定被申请人应于X年X月X日前支付申请人XX元。被告于X年X月X日已支付赔偿费XXX元,尚有XXX元未支付。被告于X年X月X日又要求原告再次签订协议书并注明已收过其已支付的赔偿费用,且延迟之前规定的最后日期。但如今被告并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完剩下的赔偿费用XXX元。
故申请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款XXXX元及其利息XXX元(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民事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3
xxxx:
申请人xxx,男(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xxxxxxxx161号。
委托代理人xxx,男(女),xxx年xx月xxx日出生,汉族,xx干部,住xxxx家属院。
被申请人xx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路。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
一、申请执行依据
xx人民法院(xx)x民初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书。
二、请求事项:
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xxx)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xx人民法院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x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申请人xx借款本金xxx元及利息。利息依据本金自xxx年x月x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但被申请人拒不执行判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手书签名)
xx年xxx月xxx日
民事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4
申请人:王**,男,1980年5月11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区**街道**楼**单元**号,电话:*********
被申请人:北京市******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李** 职务:董事长
电话:******** 邮编:1000**
申请事项和理由:
申请人王**诉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一案,贵院于****年**月**日已审理完结,下达了
[*****]*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并于****年**月**日发生了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规定,被告北京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日内赔偿给王**工伤期间工资,医疗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共计***万元。但是被申请人对贵院的上述判决拒绝履行,本应于****年**月**日以前归还的**万元,至今分文未付。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232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给付限定期限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
****年**月**日
附件:**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份
民事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5
申请人:张某,男,汉族,1963年3月19日出生,住址:上海市XXXXXX
被申请人: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皇姑区XXXXXX法定代表人:李某电话:XXXXX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沈民(1)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
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自20xx年6月15日至20xx年8月26日的);
3、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自20xx年9月6日至执行完毕当日)
4、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诉讼费988元;
5、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20xx年被申请人承建上海某工程,为了能按期完工,被申请人雇佣申请人带领的安装队帮助安装,20xx年6月15日经结算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劳务费为50000元,由于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故申请人向沈阳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作(20xx)皇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50000元;二、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元的利息(利息自20xx年6月1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8元,由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后被申请人提起上诉,20xx年8月26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xx]沈民(1)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负担。
至此被申请人于终审判决生效后10日内未按照判决履行,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附:一二审判决书
XXXX年XX月XX日
民事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6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职业,工作单
位,住所,联系方式。公司或其他组织机构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职业,工作单
位,住所,联系方式。公司或其他组织机构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_______一案,业经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______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予强制执行。
申请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______份
被申请人执行财产所在地_______。
民事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7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1、请求执行两被申请人的连带债务金额____元;
2、请求两被申请人连带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____元和法院的受理费用__元;全部费用共计____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二七区法院侯寨乡法庭公开审理后,于20____年__月__日作出(______)二七民一初字第______号判决,现该判决书已于__月____日生效,但两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为此,特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强制执行。
申请人: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8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请求
1、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归还申请人本金¥____元;
2、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逾期付款利息¥____元(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3、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债务清偿完毕。
4、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
申请依据
(____)民初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____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____人民法院审理,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________)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该判决内容。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9
申请人:曹x,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大王镇下海村七组。
委托代理人: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骆名贵,程凌。
被申请人:伍xx,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阳新县兴国镇东岳路35号。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20xx)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
2、依法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申请执行费用。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xx)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申请人应于20xx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50000元。该调解已于20xx年7月9日作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20xx)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均一致同意并签名捺印,该一审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生效调解规定的偿还日期已过,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该生效调解所规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阳新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曹x
篇三:强制执行申请书
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__年__月__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执行依据:深宝法民初/重字第号民事判决/调解/裁定书。
申请事项:
申请理由:
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拒不全面履行生效判决。
被申请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此致
篇四: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同上)
请求事项:
强制执行χχ市χ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写明事情的起因、经过及有关行政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以及执行结果等)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民事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10
申请人:张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xx市xx区xx镇xx村号。被申请人:陈xx,男,汉族,x年12月13日生,住xx市xx路xx小区1号楼1单元xx室。
请求事项:
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咸民终字第0000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张xx与被申请人陈xx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业经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x年8月21日作出咸秦民初字第00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陈xx搬离申请人张xx所有的位于秦都区xx路xx市场西楼3号房屋,并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损失费6000元整。后因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11月30日作出咸民终字第000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无奈,申请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年x月x日
民事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11
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
服装厂地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县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被执行人赔偿因供货等级差给某商场造成的损失_______________万元。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间因服装买卖合同纠纷,业经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裁决,被执行人拒不遵照裁决履行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申请人执行与被执行人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签订服装买卖合同。在履行合同中,被执行人不正确履行合同,给申请执行人发的货是次等品,申请执行人因此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后经__________市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了裁决,裁决被执行人赔偿因其供货等级差给某商场造成的损失__________万元。但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此裁决。
故根据《中户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户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此致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民事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12
申请人: ,男,49岁,汉族,住西山,联系电话:
被执行人1: 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
电话:
被执行人2: (公司股东)
电话:
被执行人3: (公司股东)
电话:
被执行人4:ccc(公司股东)
电话:
被执行人5:vvv(公司股东)
电话: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请求事项
1.强制五被执行人履行( )浔民初第425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一万五千五百六十五元,并负连带清偿责任;
2.强制五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连带清偿责任;
3.强制被执行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履行代向劳动部门申请支付相关工伤补偿款义务。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 )浔民初第425号民事判决,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年12月16日做出维持原判的( )贵民三终第150号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一万五千五百六十五元,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由劳动部门承担的工伤赔偿部分只能由用工单位申请,现被执行人以公司已经被吊销为由不予办理。现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因未参加年检于 年 月 日被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0条、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管理条例》第20条、第3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开办者、投资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并注销。被执行人汪大汪、温锦燕、温仕海、温彩华作为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被吊销后,明知公司有债务的情况下,至今既没有依法清算,也未办理注销登记,被执行人汪大汪、温彩华反而在 年3月26日另行设立广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实现逃避债务的目的。根据法律规定:被吊销的企业法人与企业投资者或开办单位混同的,未履行清算义务者,导致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应当直接判定企业投资者或其开办单位对债权人负责清偿债务。
据此,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f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民事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13
申请人执行人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族,住_____省__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电话:_____。
被申请执行人_____有限公司,公司代码_____,住_____省__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电话: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总经理。
申请事项:
上列当事人因_____一案,经人民法院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_____号民事判决/调解书(或_____仲裁委员会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_____号裁决/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或裁决)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予以强制执行。
如果是经公证处发给强制执行公证书的,其写法是:上列当事人因_____事项,经_____公证处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发给_____号强制执行公证书,据此,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实理由:(简要地叙述原案情或处理结果,并说明现在的执行的情况。原处理结果要写明经何机关、于何时、以何字号、何种法律文书作出处理、具体内容、现被申请人执行情况。)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14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被申请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某民初字(xxxx)第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搬家腾地的义务,将其所使用的xx街xx号房屋xx间腾空交申请人拆除。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系经某区房地产管理局批准的拆迁人,在某居住区范围内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拆迁工作。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达成拆迁协议书后又反悔,拒绝履行拆迁协议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请某区人民法院处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某民初字(20xx)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在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搬家腾地的义务,将其所使用的xx街xx号房屋xx间交申请人拆除,迁至申请人为其安置的某大街xx号进行经营。判决作出后,被申请人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其义务,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被申请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20xx年x月x日
民事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15
申请执行人:_______分公司
住所地:_______
负责人:_______
职务:_______
电话: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
住所地: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职务:_______
案由:_______纠纷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_______市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顺民初字第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货款_______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的利息为_______元,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_______元;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_______顺民初字第_______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_______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的利息为_______元,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_______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敬礼!
_______法院
申请人:_______
_______公司
10.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 篇十
篇一:
申请人:
被执行人:
请求事项
1.依法对被执行人协助申请人行使子女探视权的义务予以强制执行。
2.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审理完毕,并作出(20___)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现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其中载明:“原告____x每周可探望孩子一次,被告____应给予协助”,但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百般阻挠,导致申请人无法行使探视权,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为维护申请人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贵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望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二:
申请人: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县_____镇_____村,法定代表人_____,总经理。
被申请人:_____X有限公司,住所_____省X县_____镇,法定代表人,颜_____。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_年7月3日(20___)___中民二初字第0032___号民事判决,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欠付的货款本金3778006.3元,以4578006.3元为基数,从20___年1月23日起到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罚息。以及案件受理费408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___年7月3日作出了(20___)___中民二初字第0032X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剩余货款3778006.3元,并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4578006.3元为基数,从20___年1月23日起到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8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现在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在判决规定的时间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明确的支付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货款3778006.3元和逾期利息和罚息,以及案件受理费408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有限公司
二〇___年___月___日
附:生效判决复印件1份
11.申请监外执行 篇十一
检察,从中发现脱管、漏管现象普遍存在,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执行机关监管不力,对监外罪犯管理漏洞较多。突出表现在:公安机关对监外罪犯的基数掌握不准,全县16个乡(镇、区)17个派出所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此种现象;监外罪犯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配合公安机关协助监督考察不够,有的还推诿扯皮;对监外执行罪犯执法力度不够,对个别应当建议撤销监外执行的没有提出建议,打击不力;对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基层公安机关没有很好履行其职责,没有严格执行监外罪犯外出请假审批等制度,管理失控,通过这次检察,发现有38名监外执行罪犯外出都未向当地派出所请过假。
2、执法部门配合不力,监外执行监督考察工作出现脱节。审判机关对罪犯宣告监外执行后,法律文书有时送达不及时或出现漏送等情况,造成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甚至人档都不见的情况,致使审判机关与公安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交接出现相互脱节。另外,罪犯被宣告监外执行前在看守所羁押,判决后审判机关虽然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看守所,但是看守所在释放监外执行罪犯后,有的不及时或者根本不把判决书等向监外执行罪犯的辖区派出所送达,致使部分监外执行罪犯执行脱节。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法律赋予监所检察机关检察部门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察的权力,但审判机关在对罪犯宣告监外执行后,判决书往往不向监所检察部门送达,看守所有时也不及时报告,致使监所检察部门很难掌握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的实有人数。
3、监外执行罪犯对监外服刑认识不够,逃避监管现象突出。按照规定,罪犯被判监外执行后,要到其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报到,一部分有固定职业或固定住所的罪犯基本能够做到,但是,一些无固定职业、户口空挂或无固定住所的监外执行罪犯,往往都没及时到辖区派出所报到,特别是有的由于在判监外执行时并判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他们为了偿还债务,忙于外出打工挣钱,根本就没想到要到派出所报到,按要求定期向派出所报一份思想、工作、学习情况的汇报更无从谈起。有的基层派出所也没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积极寻找或者通知有关单位负责寻找,造成脱管、漏管。通过检察发现90%以上的判缓刑监外执行罪犯未主动向当地派出所汇报过思想、工作、学习情况。
4、监督管理停留于表面,考察活动流于形式。基层派出所一般警力都不足,且任务繁重,加之在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方式上没有统一的规章制度和措施,导致对监外执行罪犯监管工作的具体操作上无章可循,个别派出所对已经掌握的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也仅仅停留于重新犯罪进行打击,没有真正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监督考察成了一纸空文。在检察中发现,有的派出所对监外执行罪犯考察是通过村委会或监外执行罪犯的亲朋问问,有的是在办案或办事中顺便问问,考察记录不规范、不完整,甚至根本无记录。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要加大对监外执行的监督力度,规范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监外执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和完善:
1、进一步提高对监外执行罪犯监管工作重要性认识。政法各机关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职能部门领导应切实加强检查、指导和督促,政法委应组织审判、检察、公安机关每年不定期组织1至2次专门的联合检查,对监外执行刑事判决、裁定中取得的成绩或经验应及时给予推广,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依法纠正或处理。统一规范监外执行的监督管理工作,把此项工作纳入各职能部门全年工作目标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形成领导重视、责任落实、制度健全、措施得力、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
2、强化监外罪犯监管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执行地派出所要统筹安排,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掌握本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的基本情况,建立监外执行罪犯考察档案和统计台帐,要求法律文书、帮教组织、帮教措施、责任人、保证书齐全,要有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派出所要切实履行对所辖区域内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考察职责,依靠基层组织、单位保卫部门、治保会等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经常性的帮教,对不服管理帮教的,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督促执行机关规范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一是要加强对监外执行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尤其要着重查
办牵涉其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二是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进行打击,及时审查批捕,依法提起公诉;三是加大对监外执行罪犯执行的监督考察力度,每半年组织当地派出所、司法所召开一次座谈会,对本辖区的监外服刑罪犯的思想情况、遵纪守法情况进行一次工作小结,促使执行机关严格执法,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审判机关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判
决生效后,还应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的规定,杜绝在法律文书送达、罪犯转移等环节发生漏管、脱管,同时判决书还应向同级监所检察部门报送一份。
3、建立担保人制度。鉴于目前监外执行罪犯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工作脱节、脱漏管现象频发等问题,建议对监外执行罪犯实行担保人制度。担保人由监外执行罪犯提出,具有管束能力的近亲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担保人应保证监外执行罪犯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执行机关报到及汇报有关改造情况。若因担保人管控不力而导致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则应追究担保人的相应责任。以此督促监督外执行罪犯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监外执行工作顺利有效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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