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工作重点

2024-10-08

合同管理工作重点(共7篇)(共7篇)

1.合同管理工作重点 篇一

第一章

项目具有的一些共同特征:(简答)

1、过程的一次性;

2、工作的独特性;

3、目标的明确性;

4、项目活动的整体性;

5、组织的临时性和开放性;

6、开发与实施的渐进性。建设项目具有的特征:(简答)

1、具有明确的建设目标;

2、具有一定条件的限制;

3、具有一次性和不可逆性;

4、影响的长期性;

5、投资的风险性;

6、管理的复杂性 建设项目的程序:

1、项目建设前期阶段:①、项目建议书;②、可行性研究;③、审批立项。(选择)

2、准备阶段;

3、项目建设实施阶段;

4、工程竣工验收与保修阶段:①、工程竣工验收:建设项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全部建成,并按规定将工程内外全部清理完毕后称为竣工。(名词解释)②、工程保修;

5、项目后评价:是指对已经完成的项目的目的、执行过程、效益、作用和影响进行的系统、客观的分析,通过项目活动的检查总结,确定项目预期的目标是否达到、项目是否合理有效、项目的主要指标是否实现。(名词解释)

施工项目是指企业自工程施工投标开始到保修期满为止的全过程中完成的项目。施工项目管理与建设项目管理的主要区别:(简答)

1、从管理任务上看:施工项目管理是生产出建筑产品,取得利润;建设项目管理是取得符合要求的,能发挥应有效益的固定资产。

2、从管理内容上:施工项目管理是涉及从投标开始到交工为止的全部生产组织与管理及维修;建设项目管理是涉及投资周期和建设的全过程的管理。

3、管理范围:施工项目管理是由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承包范围;建设项目管理是由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所有工程,是一个建设项目。

4、管理任务:施工项目管理是施工企业;建设项目管理是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咨询监理单位。施工项目目标控制(选择)

1、进度控制:进度控制方法主要是规划、控制和协调。

进度控制的主要措施:①、组织措施;②、技术措施;③、合同措施;④、经济措施;⑤、信息管理措施。

2、质量控制;

3、安全控制;

4、成本控制。市场的构成:

1、市场主体:分为商品生产者、商品消费者和中介机构。

2、市场客体;

3、市场规则;

4、市场价格;

5、市场机制。建筑市场

建筑市场的特点:

1、建筑市场的范围广,变化大;

2、建筑市场的交换关系复杂;

3、建筑产品订货交易的直接性;

4、建筑产品交易的长期性和阶段性;

5、建筑市场定价方式的独特性;

6、建筑市场的风险性。

建筑市场的构成:

1、建筑市场的主体:①、建筑产品需求者;②、建筑产品生产者;③、建筑中介组织。(选择)

2、建筑市场的客体;

3、建筑市场的运行机制:①、价格机制;②、竞争机制;③、供求机制;④、风险机制。建设法规制度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单选)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就是发生在各种建设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 ①、行政管理关系;②、经济协作关系;③、相关的民事关系。建设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

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

2、法制统一原则;

3、责权利相一致原则 建设法规的作用:

1、规范指导建设行为;

2、保护合法建设行为;

3、处罚违法建设行为 与建筑企业经营管理关系较密切的法律法规:(选择)

1、《建筑法》 ;

2、《招标投标法》 ;

3、《合同法》

第二章

招标是指招标人事前公布工程、货物或服务等发包业务的相关条件和要求,通过发布广告或发出邀请函等形式,召集自愿参加竞争者投标,并根据事前规定的评选方法选定承包商的市场交易活动。招标投标的特征

1、平等性;

2、竞争性;

3、开放性;

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

1、公开原则;

2、公平原则;

3、公正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招标的范围:(多项)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使用部分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投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选择)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已履行审批手续;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已履行核准手续的;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

5、有投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招标的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向具备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三个以上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3、议标:不少于两家(含两家)的承包商。

4、两阶段招标。公开招标的程序:

建设项目报建;编制招标文件;投标人的资格预审;发放招标文件;开标、评标与定标;签订合同。邀请招标的程序:

与公开招标的主要差异是邀请招标无需发布资格预审通告和招标公告。议标程序:

决标成交阶段:开标、评标、授标。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重要条件之一。它是指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一定期限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程项目,办理登记项目手续。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的内容:(选择)

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建设内容;

4、投资规模;

5、资金来源;

6、当年投资额;

7、工程规模;

8、计划开工;

9、发包方式;

10、基建班子及工程筹建情况;

11、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书。

(选择)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文件被批准或报送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0天内按报建分级管理权限向主管部门领取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表,按报建登记表的内容及要求如实填写。

公开招标发布招标公告的两种做法:实行资格预审和实行资格后审。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通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投标保证金是招标人为了防止发生投标人不递交投标文件,递交毫无意义或未经充分、慎重考虑的投标文件,投标人中途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合同等情况的发生而设立的一种担保形式。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选择)在国际上,投标保证金占投资总额的1%~5%.我国,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到签订合同或提供履约保函为止,通常为3~6个月,一般应超过投标有效期的28天。

开标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选择)

招标文件中规定应出席会议的投标方人员未按时出席,改投标人的标书将被视为废标。评标组织成员不参加开标会议。废标的类型:(解答)

1、未按投标文件的要求密封、标志的,无投标人公章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鉴或签字的;

2、投标文件标明的投标人在名称和法律地位上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或资格后审不合格的;

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潦草、模糊,辨认不清的;

4、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书面声明以哪个报价为准的;

5、逾期送达的;

6、招标文件规定应出席开标会议的投标人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7、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由于在开标过程中部分投标书被确认为废标,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选择)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选择)

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澄清和确认的问题须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澄清问题的答复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选择)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

投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选择)标底:投标人确定的作为评标基准的价格。(名词解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投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选择)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选择)

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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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管理工作重点 篇二

经济合同管理审计是对经济合同的签订过程、履约情况和执行效果、违约责任的追究情况等实施的审计监督, 是对经济合同管理过程的审计再监督。实施这一再监督, 对搞好企业合同管理, 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2 开展合同审计工作的现实意义

经济合同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市场主体利益的一种重要制度, 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重要保证力量。经济合同审计是指由审计部门对经济合同的签订、执行过程和结果进行的审计监督、检查.评价和咨询活动。在当前, 开展经济合同审计的工作具有如下意义:

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开展经济合同审计, 有助于保证经济合同本身合法、合规, 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 促进经济发展, 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帮助完善合同条款, 避免潜在的经济纠纷, 这是传统的合同管理与合同审计的共有职能, 通过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严密性的审查, 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强化企业内部控制机制, 加强相关业务部门责任, 避免经营风险。如对于企业的重大投资合同, 通过审查其是否符合企业经营方针、政策, 有无充分的项目可行性分析和相关审查, 可减少决策失误。

强化价格审计职能, 发挥经济监督的联动效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人们愈来愈感受到价格审计对于企业经济利益甚至反腐败的重要性。合同的价格条款, 自然就成为整个合同的核心条款。合同价格审计, 也是企业内审工作的核心和优势之所在。

3 目前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不良影响

经济合同内部管理存在不必要的环节或不相容职务没有严格分离, 如在审计时, 对经济合同的签订、履约过程调查后发现, 某单位每一项经济合同从立项到结算全过程要经过1O多个部门, 先后要盖30多个章, 这种管理环节过多, 无形中增加了合同成本。而有些单位从合同的立项、谈判、履约、结算都是一个部门包办, 不相容职务没有进行必要的分离。

经济合同文本不规范、要素填写不全, 经济合同所要求的内容应该填写齐全, 但在审计中发现, 个别单位的经济合同文本不规范, 要素填写不齐全。如无合同签订的地点、日期或无合同有效期, 合同金额大小写不一致, 无纠纷解决办法等, 有些物资采购合同对采购物资规格、型号、原产地、生产厂家、等级等这些重要的指标要素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这种不规范合同一旦产生纠纷, 极易产生误解, 不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利。

经济合同签订过程不规范, 存在暗箱操作。在实际经济工作中个别单位或人员以权谋私, 搞权钱交易, 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影响了经济合同的有效运行, 给社会、企业造成严重损失, 为贪污腐败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经济合同签订不及时。经济合同应在经济事项发生前订立, 这样才能更好地约束双方当事人的行为, 为较完整的履行经济行为提供保证;但在实际工作中, 经常出现经济事项已经结束而合同还没有签订的现象。

经济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变通行为, 经济合同的签订应是双方真实经济交易的反映, 合同标的反应真实、清晰反映经济事项。但在实际工作中, 由于企业对个别经济事项有所限制, 需要经过计划、审批等管理程序, 个别二级单位为了绕过这些管理环节, 在签订经济合同时不按照实际经济事项签订, 而是将受管理程序约束的经济事项变通为不受约束的经济事项, 与对方签订合同, 这种经济合同只是二级单位办理费用结算时的凭证, 起不到经济合同应有的任何作用。如果发生纠纷, 也不能为合理解决纠纷提供有意义的证据。

合同标的物与实际不符, 存在多报工作量套取资金的现象。

4 合同审计的重点内容

合同审计是对合同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既包括合同订立的必要性, 又包括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合法性, 还包括合同结果的效益性。由于各类合同的复杂程度不同, 对外涉及的单位情况千变万化, 每份合同的具体审计方法也就不尽相同, 但总体而言, 审计中要从以下几方面重点把关:

审核合同立项。从源头上规范合同管理。对经济合同审计首先要审核合同项目的可行性及效益性。包括:审查合同是否符合企业经营方针、政策的要求;履行该合同能否给企业带来预期利益;企业现有资源是否可以满足其需要;是否已列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或者其他计划, 且符合该计划的要求;是否已安排了相应的财务预算;重大合同应有可行性分析报告并经评审确认。

审查合同招标、评标和议标是否公正。招投标工作是合同管理的基础, 要规范各类招标文件, 按照有关法规、办法.采取公开招标、公平竞争、公正评标的手段, 认真做好招投标工作。对重大经济合同, 审计人员要参与合同招标、评标和议标、参与合同谈判, 进行同步监督。

严格合同对方准入关。签订经济合同前, 要严格审核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否有签订该合同的权利, 对方是否有履行该合同的能力和诚意, 重点考察对方的行为能力、履约能力、企业信誉、产品质量、资信情况等;审核选择对方签订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有其他更好的签订合同的对象。

把好合同条款和内容的规范关。为了防止合同欺诈避免合同纠纷, 减少经济损失, 应重点审查合同条款和内容是否完整正确, 意思和文字表达是否清楚准确。包括:标的名称是否规范;数量和质量表述是否正确;价款和酬金是否明确合理;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否明确和台理, 违反合同的责任是否明确。

监督合同的履行和执行结果维护企业权益。包括:深入到合同执行部门, 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对于未执行或者未完全执行的合同, 查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审查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相关手续是否完备;审查合同纠纷的处理是否及时、合法、合理。

加强合同价格审计,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价格审计是合同审计的重中之重, 审计人员应按照合同上所列的品种, 规格价格、质量标准, 运用公开招标竟价、成本计算、市场调查、比质比价比信誉等不同的审计方法合理确定合同价格, 以促进降低成本,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此外, 对不确定因素较多的工程项目在招标前应分析可能发生的情况, 尽量在合同中详细地说明合同价款可以调整的范围和方式, 以减少在工程结算时可能发生的纠纷。

重视跟进合同履行情况的审计。以往, 社会上一些不良商人经常会无视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一些质量问题上做手脚, 企图蒙混过关, 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货不对路的现象屡见不鲜, 所以, 合同签订后并不是万事大吉, 审计部门应对其进行追踪监督管理, 监督职能部门对合同的执行是否到位, 最有效的办法是审计部门抓住合同的付款权, 即合同款须经审计人员审核批准, 以防止多付款;同时, 对于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些意想小到的情况, 应注意及时变更合同, 签订补充协议。

结束语

综上所述, 经济合同审计是非常繁琐、政策性极强而又是非常重要的工作, 因此, 审计人员必须细心、谨慎、负责、懂法, 才能真正发挥审计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后东升.《企业合同管理实务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2]李金华.《审计理论研究》.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

[3]秦荣生.《内部审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

3.合同管理工作重点 篇三

【名词解释】

1、合同鉴证

合同鉴证是指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自愿申请时其所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督促当事人双方认真履行的法律制度。

2、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

3、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履行自己的债务,一方不履行或者有可能不履行时,另一放可以据此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4、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履行顺序,合同成立以后发生了应当后履行合同的一方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履行合同。

5、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时,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6、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者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7、额外工作

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时间。

8、▲预付款

预付款是指业主为了帮助承包商解决施工前期开展工作时的资金短缺,从未来的工程款中提前支付的一笔款项。

9、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0、▲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11、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指承包各类民用、工业和公共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

12、安装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指承保安装机器、设备、储油罐、钢结构工程、起重机、吊车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各种建造工程的险种。

13、单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并不相互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合同。

14、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

15、合同转让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16、▲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17、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凡在工程期间的保险有效期内,因在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8、附加工作

附加工作是指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当完成的工作。

19、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20、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21、缺陷通知期

缺陷通知期即国内施工文本所指的工程保修期,自工程接受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至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为止的日历天数。

22、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

23、合同公证

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依法对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的一种法律制度。

24、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必须交付的物或者其他给付义务的合同。

25、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是指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26、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所达成的协议。

27、合同法律关系

合同法律关系是指由合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民事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8、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9、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30、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代理。

31、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欠缺生效条件,但一方当事人可依照当事人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是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32、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伤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33、▲索赔

索赔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依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给予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

34、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不论是否承担了赔偿金或者承担了其他形式的违约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继续履行。

35、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条件而订立的、国家不承认其效力、不给予法律保护的合同。

36、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对已经发生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而是债权债务关系提前归于消灭的行为。

37、▲指定分包商

指定分包商是指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

38、保留金

保留金是指按合同约定从承包商应得的工程进度款中相应扣减的一笔金额保留在业主手中,作为约束承包商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的措施之一。

39、法定债务抵消

法定债务抵消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40、仲裁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41、综合评标法

综合评标法是指将评审内容分类后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分标准对各类内容细分的小项进行相应的打分,最后计算的累积分值反映投标人的综合水平,以得分最高的投标书为最优。

42、【简答】

1、工程师索赔管理的原则有哪些?

⑴公平合理地处理索赔;

⑵及时作出决定和处理索赔; ⑶尽可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⑷诚实信用。

2、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有哪些?

⑴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⑵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⑶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哪些情况下,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⑴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⑵合同解除; ⑶债务相互抵消;

⑷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⑸债权人免除债务; ⑹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4、可以用于抵押的权利包括哪些?

⑴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⑵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⑶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⑷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5、简述合同公证与合同鉴证的相同点

⑴合同公证与鉴证,除另有规定外,都实行自愿申请原则; ⑵合同公证与鉴证的内容和范围相同;

⑶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目的都是为了证明合同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6、简述合同公证与合同鉴证的区别

⑴合同公证与鉴证的性质不同; ⑵合同公证与鉴证的效力不同;

⑶合同公证与鉴证的法律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

7、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⑴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8、《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⑴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⑵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⑶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⑷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9、根据FIDIC的规定,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的主要差异表现在哪些方面?

⑴选择分包单位的权利不同; ⑵分包合同的工作内容不同; ⑶工程款的支付开支项目不同; ⑷业主对分包商利益的保护不同;

⑸承包商对分包商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

10、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⑴缔约一方受损失; ⑵缔约当事人有过错; ⑶合同尚未成立;

⑷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11、合同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判决?

⑴没有仲裁协议的;

⑵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⑶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⑷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⑸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⑹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12、根据FIDIC工程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变更和合同变更的不同有哪些?

工程变更是指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与签订合同的预计条件不一致的情况,而需要改变原定施工承包范围内的某些工作内容。工程变更不同于合同变更,前者对合同条件内约定的业主和承包商的权利义务没有实质性改动,只是对施工方法、内容做局部性改动,属于正常的合同管理,按照合同的约定由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即可;而后者则属于对原合同进行实质性改动,应由业主和承包商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后,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变更。

13、简述仲裁的原则

⑴自愿原则; ⑵公平合理原则;

⑶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 ⑷一裁终局原则。

14、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

⑴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⑵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 ⑶合同内容的复杂性。

15、施工索赔的特征有哪些?

⑴索赔是双向的,不仅承包商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

⑵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 ⑶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

16、FIDIC分包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分包合同是承包商将主合同内对业主承担义务的部分工作交给分包商实施,双方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合同。分包工程合同即是主合同的一部分,又是承包商与分包商签订合同的标的物,但分包商完成这部分工作的过程中仅对承包商承担责任。由于分包工程同时存在主从两个合同的特点,承包商又居于两个合同当事人的特殊地位,因此,承包商会将主合同中对分包工程承担的风险合理地转移给分包商。

17、简述仲裁协议的作用

⑴合同当事人均受仲裁协议的约束;

⑵是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仲裁的先决条件; ⑶排除了法院对纠纷的管辖权; ⑷仲裁机构应按仲裁协议进行仲裁。

1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哪些文件组成?

⑴订立合同时已形成的文件:施工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⑵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关于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也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将其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

19、按照索赔的施工合同依据分类,索赔分为几类?

⑴工程中明示的索赔; ⑵合同中默示的索赔; ⑶道义索赔。

20、在FIDIC合同下,可以调整合同工作单价的原则有哪些?

具备下列条件时,允许对某一项工作规定的费率或价格加以调整:

⑴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

⑵工程量的变更与对该项工作的具体费率的乘积超过了接受的合同款项的0.01%;

⑶由此工程量的变更直接造成的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 1%。

21、▲代理具有哪些特征?

⑴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⑵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⑶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 ⑷被代理人对代理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2、▲监理合同中委托人的权利有哪些?

⑴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 ⑵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⑶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⑷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

23、工程师根据工程项目的需要和施工现场的需要,可以直接向承包商发出的变更通知包括哪些?

⑴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⑵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⑶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⑷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4、根据FIDIC规定,在什么情况下业主可以凭履约保函索赔?

⑴专用条款内约定的缺陷通知期满后,仍未能解除承包商的保修义务时,承包商应延长履约保函有效期而未延长;

⑵按照业主索赔或争议、仲裁等决定,承包商未向业主支付相应款项; ⑶缺陷通知期内承包商接到业主修补缺陷通知后42天内未派人修补; ⑷由于承包商的严重违约行为业主终止合同。

25、在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⑴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⑵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⑶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⑷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⑸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6、合同鉴证的作用有哪些?

⑴经过鉴证审查,可以使合同的内容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利于纠正违法合同;

⑵经过鉴证审查,可以使合同的内容更加完备,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 ⑶经过鉴证审查,便于合同管理部门了解情况,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提高履约率。

27、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业主可以索赔的条款涉及哪些方面?

⑴拒收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

⑵承包人未能按照工程师的指示完成缺陷修补工作; ⑶由于承包人的原因修改进度计划导致业主有额外投入; ⑷拖期违约责任;

⑸业主为承包人提供的电、气、水等应收款项; ⑹未能通过竣工检验; ⑺缺陷通知期的延长; ⑻未能修补缺陷;

⑼承包人违约终止合同后的支付;

⑽承包人办理保险未能获得补偿的部分。

28、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⑴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⑵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⑶有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29、债务转移的法律关系的特点有哪些?

⑴部分义务有第三人履行属于合同内的约定,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改变;

⑵在履行合同期限内,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但不能强迫第三人履行债务;

⑶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仍由合同当事人的债务方承担违约责任。

30、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索赔分为几类?

⑴工程延误索赔; ⑵工程变更索赔;

⑶合同被迫终止的索赔; ⑷工程加速的索赔;

⑸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 ⑹其他索赔。

31、根据FIDIC变更估价的原则,计算变更工程应采用的费率或价格时,可分为哪几种情况?

⑴变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应以该费率计算变更工程费用;

⑵工程量表中虽然列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但对具体变更工作而言已不适用,则应在原单价和价格的基础上指定合理的新单价或价格;

⑶变更工作的内容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的费率和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费率或价格。

32、什么样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的投标文件?

⑴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或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印鉴的,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鉴。

⑵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的,关键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⑶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分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⑷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料预审时不一致的。

⑸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或提交的投标保证函(金)有瑕疵的。

⑹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另外,对未按规定时间送达的投标书,应视为废标,原封退回。

33、简述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程序

工程量计算;承包商提供报表;工程师鉴定;业主支付。

34、简述招投标的基本原则和意义

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意义:①有利于控制工程投资;

②有利于鼓励施工企业公平竞争,不断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 ③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

④有利于形成由市场定价的价格体制,使工程造价更加趋于合理。

35、详细叙述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优缺点

⑴公开招标的优点:招标人可以在较广的范围内选择中标人,投标竞争激烈,有利于将工程项目的建设交予可靠的中标人实施并取得有竞争性的报价。

公开招标的缺点:由于申请投标人太多,一般要设置资格预审程序,而且评标的工作量较大,所需招标时间时间长、费用高。

⑵邀请招标的优点:不需要发布招标公告和设置资格预审程序,节约招标费用和节省时间,由于对投标人以往的业绩和履约能力比较了解,减少了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商违约的风险。

4.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 篇四

被聘用方(乙方):_________(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

为切实加强重点公益林管护,甲乙双方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_________,以及国家和省重点公益林管理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重点公益林管护事宜签订此合同。

一、管护区域与面积

甲方将位于_________县_________乡村,地名为_________的_________亩重点公益林委托(承包)给乙方进行管护。管护责任区四至界线为:东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

管护责任区包括:_________村(_________林班小班),分别是:

_________村(_________林班小班),面积_________亩,生态区位为_________;

_________村(_________林班小班),面积_________亩,生态区位为_________;

_________村(_________林班小班),面积_________亩,生态区位为_________。

二、甲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1、负责领导、协调、指导乙方的工作和培训乙方;为乙方提供工作所需法律、法规、条例等相关依据。

2、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不称职的专职管护人员有权解聘。

3、向乙方指明管护区域、面积、四至界线、生态区位及地类,明确管护责任和要求。

4、对乙方逐月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预支当月全额管护劳务费的70%。年终考核结束,对符合合同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人员,全额兑现劳务费或补偿费并续签合同。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不予支付其劳务费或补偿费并终止合同。

5、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履行较好,成绩显著的管护人员进行奖励。

三、乙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1、对管护责任区内的重点公益林进行巡查,负责管护责任区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一切行为,并为甲方处理相关事件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2、认真学习重点公益林管护的相关政策、条例、办法等。

3、广泛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4、对管护责任区内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乱砍滥伐、偷砍盗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开山炸石、开矿采沙、乱捕滥猎、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行为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组织扑救和制止并向甲方报告情况。

5、准确掌握管护责任区的四至界线,了解民情、林情和山情,做好每日巡山记录,按月考核和季度、总结。

6、对发生在相邻责任区内有破坏重点公益林的行为,有义务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甲方。

7、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8、根据甲方月考核结果经乙方本人签名或签章预支当月全额管护劳务费的70%。年终考核结束,对符合合同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有获得全额劳务费或补偿费并续签合同的权利。

四、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甲乙双方不能无故提前终止合同。若确需终止的,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并经对方同意。

4、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的争议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重点条款讲解 篇五

1、工期的确定:

协议书之【三】:开工日,竣工日,合同总日历天数。

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8.1】条

通用条款之【32.4】条

两个可变的时间点和一个不变的时间段。

合同中关于工期约定的两个时间点,即开工日和竣工日虽然是绝对日期,但是是可变的,开工日附加了工程符合专用条款【8.1】条建设单位完成了开工前的工作,并经过施工单位确定后,才是开工日。竣工日是最后一次提交竣工报告的日期。

一个不变的时间段是施工总日历天数,这是不能改变的,当然出现工期顺延的情况,应当从实际施工总日历天数中扣除。

2、工期的索赔程序:天程序(一般程序):通用条款之【36】条,28d—28d—28d(视为)

7天程序:开工延期,通用条款之【 11.1 】条,7d—48h(视为)

14天程序:通用条款之【13.2】条,14d—14d(视为),四种甲方原因,三种非乙方原因

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1、证据收集问题,要证明施工单位按照程序索赔了工期,建设单位默认了工期的顺延,必须有文来文去的记录,在实践中,可以通过双方以会议纪要等方式明确文来文去的工作制度安排,免得一方拒收文件事情的发生;

2、不按照程序索赔不会导致失去权利,也不会导致“默认”的结果,司法实践中常见到,合同履行中没有工期索赔的报告,但法官还是会考虑工期顺延的因素。

3、工期索赔的合同依据

甲方没有完成开工条件: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之【8.1】条、通用条款【11.2】条,延迟开工,甲方原因导致暂停:通用条款之【12】条,非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通用条款之【13】条,专用条款之【13.1】条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甲供货延迟: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之【27.4(6)】条以及本合同附件中关于甲供货的供应时间延迟,原因在于甲方,工期应当顺延。

设计变更:通用条款之【29.1】条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不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的停工:通用条款之【35.1】条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等待处理导致停工:通用条款之【43.1、43.2】

4、司法实践中工期争议纠纷的处理:合格日;拖延验收提交报告日;占有日 司法解释: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造价与支付

1、协议书中的价格是暂定价:协议书【二、五、六】条

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是承包范围,承包范围的详细界定文件是报价单或者是预算书,第六条中的附件报价单或者是预算书是确定暂定价格的依据。

2、计价方式—划分风险

固定价格合同:固定总价。通用条款【23.2(1)】,专用条款【23.2(1)】

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情况下,防范价格变动的风险,可以考虑两种思路,一是在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之内造价不做调整,约定的风险范围之外造价调整。起草合同时考虑,出现建设规模扩大、装饰水平提高、二是,总价不调整前提下,约定一定数额的价格变动的风险金,如,工程总造价的 20%。可调价格合同(包括固定单价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23.2(2)】

定额和清单可调价格计价方式:

一是工程量和价格变动的风险全部由甲方承担的方式,即按照定额计价

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变动的风险由乙方承担,这样乙方承担的风险比较大。

无论使用哪种方式,对于价格可能变动的因素都要约定清楚。

成本加酬金合同:这是对乙方最有利的合同,计价方法是,成本全部由甲方承担,双方约定,在实际成本价基础上取一定的费率作为酬金。

3、可调价格调整的因素:通用条款【23.3】

法律法规政策;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非乙方原因停电、水、气等。

4、预付款: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之【24】条

毋庸置疑,预付款支付比例越大,对施工单位越有利,合同文本要求必须有预付款,并且其比例越大越好(有人提出不低于 30%单最低不低于 10%)。

预付款扣回可以设计的方案,一种是分阶段扣回,已完工程量达到 50%时,每月扣回 20%,扣完为止;二是,已完工程量达到10%时,预付款折抵进度款。

甲方不按照约定支付预付款,乙方有权利停工。

5、工程量的确认和进度款的支付:通用条款、专用条款【

25、26】

按月支付:每月?日提交报告—7 天确认时间—过期视为认可,报告收到后 14 天内拨付进度款(已完主要材料价格变动超过合同签订时的 3%时,造价需要调整。调整的方式是按照报价单或者是预算书计算;二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国际通行的计价方式,风险划分方式是,工程量变动的风险由甲方承担,工程量的?%),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工程造价的 ?%。

关于工程结算报告的审查期限可以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6、价款索赔的原因和程序

原因:

工期延长增加的费用:索赔工期的同时索赔费用

变更索赔:设计变更、其他变更

程序:

一般程序:28d——28d——28d(默认),通用条款【36】条

变更索赔:变更后天内不提交价款索赔报告,:通用条款【31.2】,14d—14d(默认)通用条款【31.3】

不可抗力索赔:结束——14d通用条款【39】

7、变更索赔:通用条款之【29、30、31】

确定变更价款:通用条款之【31】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办理签证的时候最好是确定变更部分的价格。

8、不可抗力价款索赔:通用条款之【39.3】

9、材料供应:

甲供材料:通用条款、专用条款【27】

甲指材料:可补充条款

甲定乙购:可补充条款

乙供材料:通用条款【28】,乙方自主报价。

细分类的作用:便于计价,划分责任。划分责任的意义在于:

1、甲供货逾期供货乙方可以索赔工期;

2、甲供货或者甲指货物,质量责任由甲方承担,这是法定责任,在合同里不约定也应当由甲方承担。

10、工程结算:通用条款、专用条款【

33、26】

结算报告的审查期限可以约定合同未约定事宜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11、质保金的返还:可以在专用条款【26】

 返还时间 利息 公平原则确定损失的分担(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12、工程造价常见纠纷及其解决原则

合同约定原则:

变更部分:可以参照政府发布的计价法

合同有效但不合格的:修缮合格、不合格

逾期付款利率:

阴阳合同:以备案合同为依据结算。这种阴阳合同对施工单位大多是非常不利的,因为备案的合同目的无非是建设单位为了逃避上缴国家的费用,因此造价压得非常低,一旦产生纠纷,对施工单位就会非常不利。

固定价格合同法院根据风险自担的原则,不予鉴定工程造价

(三)质量

1、质量标准:协议书之【四】

2、施工和验收使用的规范:通、专用条款之【3.3】

3、甲方随时的检查权利:通用条款之【16】

 不影响乙方;检查不合格的处理;检查合格的处理

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48h——前 24h(延期,不超过 48h)——认可通用条款之【17】

5、隐蔽工程重新检验:通用条款之【18】

6、甲供材料质量

7、竣工验收:报告——28——14(不验或者不提意见)视为合格,通用条款之【32】

8、质量保修:通用条款之【34】,附件中可以提供质量保修书

9、质保金:预留方式,返还时间

10、质量纠纷的解决:【11、12、13】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案例是,施工单位起诉索要欠款时,建设单位以质量作为抗辩的理由,甚至提出质量索赔的反诉。在处理质量问题时,首先要分清引起质量的原因是甲方还是乙方

乙方瑕疵修复

甲方承担责任:设计缺陷、甲供或者甲指材料设备等不合标准、指定分包。这三种情况下,甲方承担质量责任这是法定的。

甲方未验收擅自使用,又以质量问题向乙方索赔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对于装修工程的验收往往没有土建工程那样严格,所以装修工程应当有书面的交接,以便划清责任。

如果有书面的交接,即使没有严格的验收,一旦发生纠纷,甲方提出质量问题,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可以补充条款增加书面交接约定。

(四)担保:通、专用条款之【41】

 乙方履约担保

 甲方的支付担保

 乙方提供的预付款担保

 质保金预留或者是质保金银行保函

(五)违约:

低违约金,以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作为计算违约金的依据。

甲方违约:各种款项逾期支付、竣工后不结算

乙方违约:质量瑕疵、逾期交工(如果甲方要求按照每日计算违约金时,要求对违约金有最高额限制,建议以不超过5%)

(六)分包与转包:通、专用条款之【38】

我们作为承包商就向业主要求必须允许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

分包:承包方和分包方就质量问题共同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法定责任;

后果:如果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除可能导致分包合同无效外,还可能产生,分包单位出现人身伤亡事故时,承包人和建设单位要和雇主一同对受到伤害或者死亡的当事人或者其家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司法解释。

违法分包:无资质;甲方不允许;主体结构分包;再分包

转包与分包区别 6 方面:转包和分包主体是否变更,如果履行合同的主体发生变化这是典型的倒卖工程的行为,属于转包;现场管理人员归属,比如以包代管;乙方的管理行为是否到位;管理人员到位;原材料供用;大型设备归属

(七)合同解除

通用条款之【44】

1、约定解除

乙方解除:甲方不支付工程款而停工超过 56 天

甲方解除:乙方转包或者是肢解分包

双方解除:不可抗力;一方违约合同无法履行

程序:通知解除前 7 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生效

处理原则:过错原则、违约方承担损失

2、法定解除

甲方解除: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 8 条,乙方明示毁约;不能按期完工催告后仍旧;已完工程不合格,拒修;非法转包、违法转包。

乙方解除:甲方未依约支付款项;甲供材不合标准;不履行协助义务。

处理:已完工程合格的;不合格的;违约方赔偿对方实际损失。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

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6.合同管理工作重点 篇六

1 变电设备检修计划模式分析

变电设备的检修工作有效与否,直接关系到变电体系工作过程的健康程度,并且与整个电力系统的健康水平都息息相关。然而面向于变电设备的检修工作,本身的展开又必然意味着一定的经济成本,涉及到人力资源和技术水平等多方面资源的消耗,因此变电设备检修计划,就是要在检修工作的效果和成本之间展开衡量,在确保变电体系能够正常工作的基础上,以最优的经济成本展开变电检修工作。

就目前在变电检修工作领域中所广泛采用的检修计划模式而言,一共存在三种形态,即故障检修、定期检修以及状态检修。三种检修方式具有不同特征,对应的成本和效果也会有所不同。

首先是较为常见的故障检修,即依据故障的状况展开检修的工作方式。此种检修的特征在于事后检修,即发生故障之后再进一步展开检修,因此故障本身所带给变电系统的影响和破坏就会无法避免。并且在发生故障的情况下,相关检修工作人员必须快速做出准确反映,实现对于变电系统工作状态的恢复。这必然要求检修人员有相对较高的素质和丰富的经验,并且这一要求也必然成为了故障检修工作方式质量提升的瓶颈问题。

其次,定期检修也是一贯采用的手段之一,此种工作方式以时间作为唯一依据对变电体系展开检修工作,属于事前控制的范畴,能够相对有效地将故障在未发生的状况下进行排除,保持变电系统处于健康状态。但是此种检修计划模式,相对而言对于检修周期的确定难以把握,周期太短对于变电系统的健康水平有利,但是相对而言会耗费较多的资源使得成本过高 ;而如果检修周期加长,就会可能在检修过程中发生故障而无法有效提前发现。更为重要的在于变电环境中所涉及到的设备相对繁杂,不同设备都会要求不同的检修周期。因此就目前的情况看,如何切实有效地制定出检修周期,成为此种检修工作模式的核心问题。

最后,也是当前变电设备检修计划模式的核心发展方向,即状态检修。这是一种以设备的实际工作状态作为检修工作展开依据的检修方式,其能够有效的发现不同设备的工作状态和对于检修工作的需求。此种检修计划模式是当前信息环境之下,以智能电网以及诸多二次设备作为基础而加以实现的,并且在将来必然会日趋成熟。

2 切实提升变电设备检修计划管理工作

通过对于变电设备检修计划展开模式的分析,可以更深一步把握当前检修计划的发展脉络,对于切实提升推动检修计划管理工作的重点和方向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想要切实提升整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管理工作,还需要切实从细节着眼加以分析讨论。就这一方面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而言,有如下几个方面 :

2.1 规范流程

对于这一方面,应当重点将所有特殊时段、小型、分散作业纳入作业计划管理,加强临时性生产计划风险管控。注意结合当前的信息技术与自动化控制手段,诸如操作票等,来切实消除生产计划管理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有效规避临时性现场作业和电网运行的安全风险,提高检修计划的执行率。

2.2注重计划的落实

对于变电设备检修计划管理工作而言,不仅仅应当切实针对变电环境选择合理的检修计划展开模式,积极推进状态检修的成熟与发展,还应当制定更为宏观和详实的工作计划,并且着眼于落实。充分在实际工作中,注重将三种计划模式加以合理安排,面向不同的计划工作方式展开具有一定针对性的人才培养工作,并且做好相应的记录。在面向变电设备检修工作体系的时候,需要注重编制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包括月度以及年度等多个层次,并且注意落实责任制。

2.3 加强风险管理

加强风险管理是变电检修体系中必须注意的一个方面。按照不同的工作计划周期,来实现不同层面和程度的风险管理控制。季度计划重点分析季节性气候因素及重大检修项目引起的风险,提前部署相应措施 ;月度计划重点分析作业可能造成的电网事故等级,进行作业风险评估,制定并优化施工停电方案,对于大型或复杂的停电施工项目,组织现场勘察会审,严格控制停电时间 ;周计划重点安排风险管控具体措施的落实, 周步下达生产计划与风险控制措施 ;每日生产早会重点控制已布置措施的执行。

2.4 加强控制和信息反馈

管理工作最为核心和重要的环节就在于控制,而只有建立起良好和完善的信息反馈机制,才是实现控制和纠偏的有力保障。对于不同环境中产生的信息加以整理,并且找到对应的接收端口实现信息的反馈,构建起完整闭环,是当前变电设备检修计划管理工作的核心重点问题之一。唯有如此才是切实实现面向检修计划的管理工作的价值所在。

3 结论

随着“三集五大”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电力体系内部的相关工作也在日趋成熟。在切实有效地实现变电设备检修计划管理工作的推动发展过程中,只有不断深入地发现问题和不足,切实提出行之有效的改进建议并且加以落实,才是最终的解决之道。

摘要:文章首先对于变电设备检修计划的几个主要模式展开了深入的说明,就其工作特征和优劣势,以及适用环境进行了讨论。而后进一步就如何切实提升变电设备检修计划管理工作质量做出了分析,对于有效推动变电设备检修计划管理工作有着积极意义。

7.合同管理工作重点 篇七

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第一,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的重要举措。劳动者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生命力和优越性的体现。•劳动合同法‣通过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作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我国国情的规定,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从而在劳动者十分关心的这些问题上,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制定•劳动合同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劳动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活动,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所以,以人为本,重要的是要以劳动者为本;社会和谐,重要的是劳动关系的和谐。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石。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面有共同的利益,另一方面又有不同的利益需求,是一对既统一又对立的矛盾共同体。•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三,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劳动合同在保护劳动者各项劳动保障权益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劳动合同一方面可以从形式上确立劳动关系,从而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各项法定权益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又从内容上具体约定了劳动者的工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权益,从而为劳动者实现和保障自身的权益提供了依据。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决定了•劳动合同法‣在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制定•劳动合同法‣,不仅可以直接维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权益,而且还可以起到间接维护劳动者的其他各项劳动保障权益的作用。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二、•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合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劳动合同制度改革试点,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正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劳动法‣实施以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新型用人机制基本形成,劳动力这一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按市场规律得以合理配臵,为经济社会的平稳快速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劳动合同法‣既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同时又对•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作出了较大修改,使之进一步完善。概括起来,这种完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有针对性地解决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尽管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等。这里面既有执法不到位的原因,也有立法不完善的原因。如对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过轻、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缺乏法律规范等。为此,•劳动合同法‣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主要体现在针对存在的问题,补充和修改有关规定。如加重了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加大对试用期劳动者 的保护力度等,以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

第二,促进劳动者的就业稳定。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这一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的就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影响了其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和职业规划,也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不利影响。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比如,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促进创新、促进公平竞争,新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为了适应企业结构调整、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了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新规定了在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可以依法裁减人员。

三、•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客观情况的变化,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要求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的单位类型出现,对这类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规范缺乏法律规定,不利于维护这 类单位的劳动者权益。二是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并且没有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而根据•劳动法‣规定,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只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才依照•劳动法‣执行。因此,这些劳动者往往既不能享受•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或者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政策规定的权利,也不能依据•劳动法‣维护自身权益。三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迫切要求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为此,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以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也是一种双向选择的用人制度,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也需要依法规范,在打破“能进不能出”僵化用人制度的同时也需要维护其劳动者的就业稳定。而且,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角度考虑,也需要将除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单位劳动者纳入同一用人制度。

鉴于以上新的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一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也就是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二是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管理体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三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

四、劳动关系的建立

劳动法律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因此,劳动关系的建立在劳动法律体系中处于关键位臵,其决定着劳动者是否能够享受劳动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用人单位用工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针对这种违法行为,劳动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有关规定、司法解释,明确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权利。在总结实践的基础 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义务,也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规定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用工,其目的是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并不是肯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相反,•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了既方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又督促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项措施:

一是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三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作用不仅包括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从而相应地明确双方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而且包括明确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为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为双方履行各自义务、享有各自权利奠定基础。因此,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规范,一些重要内容是否进行了约定,对于维护双方尤其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规范劳动合同条款,使一些重要内容能够被约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与•劳动法‣有关规定相比,有较大变化:

一是增加了部分必备条款。(1)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 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原因是这些内容是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基本情况,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2)增加了工作地点条款。原因是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3)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原因是为了在法定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该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4)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约定、如何约定,均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增加社会保险必备条款的原因,是为了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5)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为了做好与•职业病防治法‣以上规定的衔接,促进该条款的落实,•劳动合同法‣中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必备条款。

二是取消了部分必备条款。(1)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原因是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已经对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的程序作出了规定,没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别约定。(2)取消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条款。原因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 合同期限约束,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法‣中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劳动合同终止是法定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才能终止。(3)取消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原因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责任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依法约定的培训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条款中,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六、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分类的规定,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类型;并且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类型的劳动合同。同时,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更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一些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

一是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是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三是规定在法定情形下,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情形包括:(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对对方的考察期。•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一些规定,如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针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如试用期过长、过分压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一些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

一是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是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 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八、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指的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在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其他有关约定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赔偿金。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自由约定违约责任。一些用人单位借此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明显过高的违约金,从而实际上剥夺了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权、自主择业权。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以上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对于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

九、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享有各自的权利。劳动合同的变更,指的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是否得到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变 更是否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为前提,直接关系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劳动合同法‣在总结•劳动法‣有关配套规定的基础上,对•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的规定作出了补充规定:

(一)规定了劳动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指的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任何时候,均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合法原则。指的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着重强调了三个方面,一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二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三是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二)规定了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履行

一是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 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在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时,由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内容发生了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从形式上变更劳动合同,但是,没有从形式上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劳动合同也应当继续履行。

(三)规定了劳动合同变更的一般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也就是说,协商一致原则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般原则。

(四)规定了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十、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分类及基本原则的规定,即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解 除作出了一些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

(一)补充规定了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分为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两种类型。•劳动合同法‣补充规定了第三种类型,即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在以上情形下面临着人身危险,法律不应该要求劳动者履行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后再解除劳动合同。

(二)修改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此作了修改和补充:

一是规定将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调整为劳动者可以不需事先告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督促用人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补充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 劳动保护的;(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4)用人单位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是考虑到用人单位工作交接的合理需要,规定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变更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除了延续以上规定外,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还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即:(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2)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四)增加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 除劳动合同的替代方式

•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延续了•劳动法‣以上规定,另一方面考虑到在这三十日时间内,劳动者往往需要时间去寻找新的工作,因此,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实行的代通知金制度,增加规定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方式,即在符合以上三种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既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也可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然后解除劳动合同。

(五)修改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强化了对用人单位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考虑到用人单位调整经济结构、革新技术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了用人单位在确需裁减人员时进行裁减人员的条件:

一是增加了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法定情形。•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才可以裁减人员。•劳动 合同法‣除延续•劳动法‣以上规定外,增加了两种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1)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2)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是放宽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程序要求。•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都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动合同法‣将•劳动法‣以上规定内容调整为,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才应当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足百分之十的,无须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

与此同时,为了降低裁减人员对劳动者工作和生活的影响,•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一是补充规定了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二是细化了关于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的规定,即规定:用人单位在六个 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六)增加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裁减人员的限制情形

根据•劳动法‣规定,即使具备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裁减人员的一般情形,但是如果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除延续•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以上规定外,还补充规定了一种情形,即: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十一、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包括两类,一类是法定终止,即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另一类是约定终止,即劳动合同因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在•劳动法‣的实施中,一些用人单位随意与 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并据此终止劳动合同,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前消灭,不能真正起到维护劳动者就业稳定权益的作用;同时,对于劳动者退休、死亡或者用人单位破产等情形下,劳动合同如何处理,法律没有作出规定。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内容:

一是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

二是增加了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即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除劳动合同期满(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该工作任务完成而期满)外,还包括:(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是增加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限制情形。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国家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1)•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 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2)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劳动者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4)•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除延续•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等以上规定外,还补充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十二、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经协商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因裁减人员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办法作出了规定。•劳动合同法‣在延续以上规定的同时,对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了一些新规定:

一是增加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因为,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其原因是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的行为,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加规定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必须支付经济补偿,一则可以督促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二则可以防止用人单位故意违法,逼迫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规避支付经济补偿。

二是增加规定劳动合同因下列情形而终止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2)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 劳动合同时,一般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一般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订立短期劳动合同并终止与订立长期劳动合同并解除相比,可以减少解雇成本。增加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消除用人单位减少解雇成本的动机,以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长期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是增加规定了向高收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限额。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避免过于加重用人单位的人工成本,同时合理调节高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

十三、集体合同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工会法‣的规定,再次明确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为了进一步完善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法‣将一些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好的政策上升为法律规定,对•劳动法‣、•工会法‣确立的集体合同制度进行了补充:

一是针对一些规模较小的用人单位中职工流动性较大、职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而这些单位内工会力量薄弱,难以有效开展集体协商的问题,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二是为了提高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三是考虑到与正在制定之中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衔接,修改了•工会法‣关于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规定“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十四、劳务派遣 进入本世纪以来,劳务派遣成为了一种比较普遍的用工形式,其范围不断扩大。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之所以被广泛采用,一方面是由于在一些领域,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符合社会化分工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对劳务派遣这种新生事物缺乏法律规范,使得一些用工单位出于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意图而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在实际中,一些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权益受到侵害,不能获得与用工单位的职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发生工伤后往往得不到赔偿。

为了使符合社会化分工需要的劳务派遣能够得到健康发展,同时防止用工单位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作出了规范:

一是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规定只有依法设立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且具备一定经济实力以承担对被派遣劳动者义务的公司法人才能专门从事劳务派遣经营。

二是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作出特别规定。尤其是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从而防止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联合起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益。

三是针对存在劳动关系三方主体的特殊情形,除了明确劳务 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义务外,还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四是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五是针对劳务派遣的特殊性,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作了一些特别规定。包括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六是限定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 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七是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发展中,用工单位处于主导地位,是最大的推动力量。为了防止用工单位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使用工单位只有在真正符合社会化分工需要时才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并且与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合作、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履行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五、非全日制用工

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为了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劳动保障部于2003年发布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劳动合同法‣在总结这一政策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对这一政策内容进行确认、修改、补充,从法律层面上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与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别规范:

一是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义。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二是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三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全日制用工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四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

五是规定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六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执行的是月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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