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设备海关免税申请

2024-10-07

进口设备海关免税申请(精选8篇)

1.进口设备海关免税申请 篇一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广东冠豪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售减免税设备后再以融资租赁

(税管函(2007)263号)

湛江海关:

《湛江海关关于广东冠豪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减免税设备进行融资租赁问题的请示》(湛关税发[2006]427号)收悉。经研究并商署内政法司,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广东冠豪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豪公司)向你关申请将其进口的减免税设备出售给深圳南方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然后冠豪公司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将减免税设备租回自用,待双方融资租赁合同5年气满后,再从南方公司将减免税设备以残值购回。

考虑到冠豪公司一旦将进口减免税设备出售给南方公司后,由于南方公司不是海关管理相对人,如果南方公司违法处置减免税设备,海关既难以对南方公司进行处罚,对冠豪公司的处理在法律上也存在较大困难。因此对于冠豪公司将其进口减免税出售给南方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回自用的申请,请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冠豪公司在出售减免税设备给南方公司前必须先补缴减免税设备剩余监管年限内的税款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在冠豪公司未补缴税款前,你关不得同意冠豪公司将减免税设备出售给南方公司。

此复。

二OO七年十二月七日

节选

对于出售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只是 向出租人让度了被监管货物上法律的所有权,但使用权仍在承租人,即没有改变使用用途,也没有改变使用地,租赁物没在发生实质性转让或出售,也没有被挪作他用。因此,出租回售在采购进口免税设备上没有法律阻碍的,承租人用监管的设备做出租回售业务的,出售回租企业应该主动到海关备案

融资租赁有直租、转租和回租三种交易方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以融资为目的的。比如企业将一项固定资产出售,同时又将其租回,每年支付一定的租金。此项固定资产并没有离开企业,而是由出售企业继续使用。其实质就是以此项固定资为抵押,取得了一项贷款的业务。出售方(承租方)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这就是售后租回形成了融资租赁(符合融资租赁条件)。

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有两种:一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二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2.进口设备海关免税申请 篇二

关键词:核电设备进口;免税与清关

中图分类号: F745.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3-46-2

0 引言

核电站建设的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虽然我国逐渐掌握核电的核心技术,设备国产化率不断提高,但仍有约15-20%的核电设备需要依靠进口,目前进口设备金额仍约占项目总投资的10%以上。依照海关现行政策,对于核电主要进口的机械、电仪类设备,进口关税税率大体在5%-15%,若按一般贸易进口将产生巨额的进口环节关税及额外的增值税。因此,做好减免税工作将直接为企业节约巨大的资金。

1 现行相关政策及解读

办理减免税的主要相关政策有:

①《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79号令;

③《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关税[2012]14号。

2012年末,海关总署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水平和相关产业发展的变化,对《2008年目录》中部分条目所列技术规格进行了相关调整。对部分国内不能满足要求的设备降低了技术规格门槛,同时,提高了部分设备的进口免税技术规格。

近年来,我国核电装备国产化能力不断增强,核电供应链也在逐步完善。通过消化吸收引进技术、自主创新和大规模技术改造,建成了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核电装备制造基地,掌握了核岛和常规岛关键设备设计、制造核心技术,核电设备制造供应能力逐步提高。

核电相关设备成为该目录“发电机输变电设备”中的新增条目,这意味着包括反应堆主冷却剂泵、核岛直流不间断电源、非能动余热排出热交换器、核反应堆压力容器安全壳、核反应堆厂房环形吊车、主给水泵组、核安全三级及以下的核级泵、DCS仪控设备、放射性废物处理设备、K1类及K3类或AP10001E级大截面动力电缆及乏燃料贮存格架等16项核电相关设备将进入国内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

2 关税减免的主要方法

笔者在大量实践的基础上,充分研究当前政策,概况总结出核电设备的主要减免税的办法有:

2.1 直接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证明

直接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是获得减免税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核电项目作为国家鼓励投资项目,可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内外资确认书,并以此为依据向主管海关备案,申请减免税。

国家对核电项目设备和材料进口环节的减免税政策基本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整机设备进口(仅免关税,不免增值税),另一部分是重大技术装备原材料及关键配套件进口(关税、增值税全免)。

在核电进口的设备中,以整机方式进口的设备占绝大

多数,此类设备可在进口时,由业主直接向海关申请关税减免[4]。

对于进口的原材料及关键配套件,根据《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核电业主或国内制造企业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2 争取更低的税率

按照海关规定,凡是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不免目录》)的设备、商品均不能办理减免税。核电进口设备中,被列入《不免目录》的设备众多,尤其自海关2012年调整《不免目录》后,新增多项重大设备进入《不免目录》,如DCS系统、进口的大部分阀门、主泵、停堆短路器等设备都在其范围内。鉴于上述设备金额巨大,因此做好此类设备的商品归类工作,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努力争取关税税率更低的税则号,可为企业节省大量的资金。

在实际工作中,总结出以下经验可将设备归入税率较低的税则号,甚至0关税的税则号,达到和办理减免税一样的效果。具体为:

①零件、备件随设备本体一同发货。因零件的税率普遍高于设备本体的税率,一般高出约5%。因此在外商发货前,提前与外商、现场沟通,尽量将零部件、备件随设备本体一同发货,并做好发票、箱单等单证,一同申报,可间接清关关税的税率。

②研究海关归类原则,力争低税率税则号。海关明确,对于进口商品归类原则为“有列明归列明,没有列明归用途,没有用途归成分”,在此基础上,对到货的设备性能、功能、用途充分了解,结合海关《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及《商品编码表》,就设备归类于海关沟通,力求争取最低税率的税则号,必要时组织召开会议,向海关做专题汇报。以DCS为例,由于DCS属于《不免目录》设备,无法办理减免税,且分批发货,对于每批大货设备都与海关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力争取得最低税率的税号,效果良好。

③关注国家政策变化,合理避税。在国家促进对外贸易的大背景下,关税政策不断变化,关注相关政策的进展,合理安排设备到货时间,力求最大限度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目前我国已签订自贸协议国家和地区达到14个,其中可能涉及核电设备的国家和地区有:韩国、瑞士。同时国家正在积极推进中美、中欧的协议谈判,在允许的条件下,将设备到货时间推迟至协议生效后,将大大减少关税的税费支出。

3 减免税工作的注意事项

3.1 通关单、入境报检单和报关单电子数据必须一致

企业在报检和报关时,必须如实申报,并保证通关单与报关单相关申报内容:经营单位、国别、项数和次序、HS 编码、数重量、计量单位和申报日期一致。所以,外贸业务人员在填完进口设备报关单后,核对时要关注法检货物,比对七项内容,如果不一致的话,会被要求修改、撤销报关单甚至被退单,影响通关速度。

3.2 重视海关编码归类

第一,海关编码归类有错,导致前期的进口备案单证、进口许可证、进口中检等,都需要重新更改。第二,如果错误的编码,税率高,那么就导致多交纳了关税;如果是税率低,被海关查出来,就可能面临瞒税漏税的处罚。海关编码的归类,是个原则性的问题,要相当重视。

3.3 注意进口审核价格

在进口方报关提供的贸易合同、信用证、付汇联等显示成交价格情况下,海关审核进口申报价三个标准,第一以海关内部历史数据,对国内口岸的同类型进口产品进口价格为标准,第二以进口产品国际行情为标准,第三以国内零售批发价格减去流通过程价值等于进口货品的到岸价为标准。进口往往以CIF 价格为基础计算成交价格相应的加上计入因素或者是扣减因素,作为完税价格。

3.4 必要时申请办理担保放行

企业在进口减免税设备时,遇到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办理税款担保手续的,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并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准予担保的,应当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进出口地海关凭主管海关出具的《准予担保证明》,办理货物的税款担保和验放手续。国家对进口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进出口地海关不得办理减免税货物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税款担保期限不超过6 个月。

4 结语

3.杭州海关减免税管理实施细则 篇三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政策性税收优惠政策,严肃税收纪律,依法审批减免税,切实做到有章可循、尺度统一、手续规范,简化操作环节、加快审批速度,使税收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国务院和海关总署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减免税审批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是按规定需要出具《征免税证明》的政策性减免税项目,即对应以下征免性质的减免税审批和管理:科教用品(401)、技术改造(403)、重大项目(406)、基 础设施(412)、残疾人(413)、远洋渔业(417)、海上石 油(606)、中外合资(601)、中外合作(602)、外资企业(603)、贷款项目(609国批减免(898)、内部暂定(998)、例外减免(999)、鼓励项目(789)、自有资金(799)、无偿援助(201)、贷款中标(611)等。

适用的项目单位是符合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 管理机构

一、杭州海关关税处是杭州关区减免税审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关区的减免税审批和管理,指导、协调关区各关、办的减免税工作。

二、关区各关、办和现场业务处减免税审批工作由负责减免税业务的部门承担,应由一名 主管关长(处长)和科长及专(兼)职关员负责日常减免税审批工作。

三、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后续管理及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由项目单位所在地海关、办事处和现场业务处负责。

第四条 审批权限

一、科教用品、国批减免、残疾人、海上石油及1996年3月31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此前设立的外商增资项目,由企业主管地海关、办事处和现场业务处依据海关有关规定进行三级审批,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内部暂定和无偿援助由项目主管地海关、办事处和现场业务处凭“双限”办理证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进口物资证明”正本,依据海关有关规定进行三级审批后,通过《减免税管理系统》传至总关审批,总关审核无误后,通过网络批复各关、办事处和现场业务处。

三、鼓励项目、自有资金项目、贷款中标项目、远洋渔业项目、贷款项目及1996年3月31日后设立的内外资结转项目(包括增资项目),每份征免税申请进口设备总值在100万美元以下的,总署另有规定的外,关区各关、办在受理后,经科员、科长、关长处长)三级审批后,通过《减免税管理系统》将审批意见传 1 送至总关审批,总关最终审批意见通过网络反馈。

四、鼓励项目、自有资金项目、贷款中标项目、远洋渔业项目、贷款项目及1996年3月31日后设立的内外资结转项目(包括增资项目),每份征免税申请总值在一百万美元及以上的申请,除总署另有规定外,各关、办及现场业务处在受理后,经科员、科长、关长(处长)三级审批后,将审批表及项目确认书、可研报告批复文件、进口合同及附件、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传至总关关税处,同时将审批意见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送至总关审批。

五、各关、办及现场业务处在受理项目备案和减免税设备申请时,如遇征免方式难以确定的项目或设备应将项目资料或设备说明材料及初审海关审核意见,上报总关统一审核,总关审核意见于一周后反馈各关、办和现场业务处。

六、项目中,凡进口税则中未列名的特种车辆、船舶申请免税,和列入《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中的尚未列明具体税号的设备,初审海关提出审批 意见后,将审批意见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送至总关关税处审核,同时将营业执照、审批表、项目确认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进口合同和设备的样本、说明书及照片等有关资料报送总关关税处。关税处负责审核后,拟文上报海关总署审批,总署批复情况通过网络反馈。

第五条 企业减免税登记备案

经有关部门批准有进口设备等减免税额度的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前,必须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登记备案手续。

一、数据录入

企业申请办理减免税登记备案手续,须事先填写〈〈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和《杭州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告知书》(格式详见附页),交由海关指定的预录入公司,将有关数据严格按照H883《减免税管理预录入系统》的操作要求逐项录入,同时将录入的数据制成标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在海关未正式接受有关申请前,预录入公司可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 告知书使用方式:

本告知书一式两联填写,一联存于申请单位,一联存于备案海关,具体使用时可采用一个申请项目告知一次或一个申请单位告知一次的方法,由各关、办、现场业务处按实际情况自定。

二、海关审核

海关重点审核单证是否齐全、有效,各项数据填报是否规范。海关对减免税企业登记备案由各关、办和现场业务处实行三级审批作业制度。

1、初审

经预录入数据的企业,应持 《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连同有关单证,向海关申办登记备案手续。

所需单证:

(1)外商投资企业(三资企业)

A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B 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

(以上两项结转项目不需提供,结转项目需提供验资报告)

C 外经贸部门的批准项目设立文件

D 外经贸部门核发的外商(或港澳台侨胞)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E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F 企业的合同、章程(复印件)

G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2)国内投资项目

A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结转项目提供 “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

B 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C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D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3)贷款项目

A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结转项目提供 “贷款证明书)

B 项目可研报告批复

C 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D 进口合同及附件

E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4)远洋渔业

A 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B 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C 远洋鱼船登记表

D 企业法人的印章印模

E 农业部批准从事远洋捕捞生产的有效批件

F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5)自有资金项目

A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更新技术及配件证明》或《技术改造确认登记证明》

B 出口型(需有年检审核情况)、先进型、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三类企业相对应的批准证书

C 企业的合同章程

D 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 外经贸部门核发的外商(或港澳台侨胞)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F 拟进口设备清单

G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海关初审人员,对预录入的内容进行校对,审核有关单证是否齐全有效,并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征免性质名称及代码是否规范正确。

(2)项目统一编号是否按规范正确编制。

(3)项目性质是否填报正确。

(4)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代码是否与确认书相一致,产业政策是否适用,审批部门是否按规范填写,有否超越审批权限审批。

(5)经营范围是否与营业执照相一致。

(6)投资总额是否与审批部门批准的额度一致。

(7)批准立项的时间是否准确。

(8)减免税额度、剩余额度是否正确无误。

(9)审核所递交的备案单证是否在有效期内经审核无误的,提出初审意见。

2、复审

复审人员对已经初审的减免税企业备案数据,应按照有关文件及操作规范逐项进行认真复审,并签注复审意见。

3、三审

对初、复审意见全面审核,并签注三审意见。三审后,经由授权关员(需办理权限级别授权手续后进入减免税管理系统)根据审批意见在〈〈 减免税管理系统〉〉程序中予以确认,企业减免税备案审批工作完成。

三、企业减免税备案的变更、作废

(一)、已登记备案的减免税企业,因故变更减免税额度等情况的,应事先向海关递交书面申请,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经三级审批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二)、已登记备案的减免税企业,因故作废备案记录的,减免税企业应事先递交书面申请,说明作废原因,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经关长(处长)审核认为确 需作废的,方可由授权关员在程序中予以作废。

第六条 减免税申请受理及审批

减免税申请中已经备案的项目选择”有额度,未审批清单“,其他项目包括科教用品、残疾人、海上石油、国批减免、内部暂定、远洋渔业、例外减免、无偿援助、一次性进口的贷款中标项目则选择”无额度、一证一表“,无需备案(非一次办理减免税手续应办理备案手续)。

一、数据录入

货主根据要求如实填写〈〈进出 口 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交预录入公司录入并制成标准(所有项目均应录入完整)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在海关未正式接受有关减免税申请前,预录入公司可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

二、海关审批

货主持经过预录入的〈〈征免税申请表 〉〉,进口合同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进口发票、说明书等)向主管地海关、办事处和现场业务处办理减免税申请手续。海关必须按三级审批制度进行审批。重点审核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是否为不予免税商品或需上报的特种商品,有否超出用汇额度等。在海关的审批意见中应注明项目性质、设备审核情况(是否列入不予免税目录)、审批依据等审批要素。

1、初审

初审人员受理减免税申请时,应逐项审核,发现错误及时更改,重点审核商品名称、技术规格、税则号列、货物金额等项目,并可随时调阅企业档案资料、参数库资料,从而判断该货物是否属不予免税的商品范围,或需上报总署审批的,对列入《不予免税目录》的商品,应重点把关审核其技术资料中的技术规格是否超过目录中的指标,并在征免税申请表的备注栏中注明相应的技术参数,然后在《征免税申请表》上签注征免意见,对属海关商品归类工作制度要求报归类职能部门确定商品归类的货物,各关、办事处和现场业务处应按署法2000-214号文规定,在上报减免税申请表时,将归类问答书一并报总关审定。

2、复审

对初审的征免意见进行重新审核,并在〈〈征免税申请表〉〉上签注复审意见。

3、三审

对初、复审意见进行全面审核,并在《征免税申请表》上签注三审意见。4、对于按规定需上报总署审批的征免税申请,各关、办事处和现场业务处应及时将审核后的单证,书面上报总关,上报的单证为确认书(或其它批件)、项目 可研批复、合同、设备资料(中文翻译本),经总关审定后,拟文上报总署审定。

三、征免税证明签发

1、各关、办事处和现场业务处对自行审批的减免税项目,三级审批完成后,授权关员将最终审批意见录入计算机,并打印《征免税证明》,核对无误后,签名并加盖各关印章,将第二、第三联交货主作为其办理减免税货物报关的有效凭证。

2、对于总署规定由各直属海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各关、办事处和现场业务处在完成本关三级审批程序后,必须将《征免税申请表》通过联网计算机传输至总关,总关审批后将最终审批意见反馈上报海关,由主管海关根据总关意见打印《征免税证明》,核对无误后,签名并加盖由总关统一下发的印章后,将第二、三联交货主作为其办理减免货物报关的有效凭证。

四、《征免税证明》的修改、作废

1、对已开具的《征免税证明》中到货口岸、合同号、有效期、原产国四项目进行修改时,项目单位应事先向海关递交书面申请,由经办人、科长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改。

2、作废《征免税证明表》时,项目单位应事先向海关书面说明原因,经主管海关、办事处和现场业务处三级审批同意后,由授权关员根据审批意见,在程序中将原《征免税证明》予以作废,并注明作废原因,已审批的减免税额度准予恢复。

第七条 档案管理

发放《征免税证明》的海关、办事处和现场业务处负责对减免税审批单证指定专兼职人员进行归档工作。

一、归档资料

归档资料主要有:

1、进口合同及附件,2、减免税申请表、审批表、3、《征免税证明表》 第一联;

4、登记备案材料。

5、告知书。

对有重大影响的、免税金额较大的或需调研的项目,各关可视情保留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归档方式:

总关不再对归档方式作统一要求,各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自行安 排。

第八条 减免税货物的管理

一、减免税进口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各关应按有关文件的要求作好减免税货物的后续管理工作,对于减免税料件实行每单后续管理,对减免税设备进行抽查监管,抽查比例应占审批份数的5%,对于重点敏感设备的后续监管,总关每年组织开展,具体情况另行通知。二、三资企业进口设备的结转(内资企业参照执行):

1、企业协议到期或终止而将进口设备留给境内一方,或转入转型后的企业,或转给同一境内投资者在境内的另一企业,或转让给其他企业和单位,海关对监管期内的车辆和设备按以下规定办理:

(1)留给合营中方继续使用或转让、出售给国内不享受优惠待遇单位的,海关应当按其使用年限折旧补税。

(2)如转让给国内其他可享受同等优惠待遇的企业使用,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结海关结转手续,仍可享受减免税优惠。

(3)经海关同意,合营外方可将原免税进口车辆和进口设备退运出境。

2、外商投资企业应持接受企业和转出企业申请设备结转的申请书、申请结转设备清单、公司董事会决议及其他文件到设备接受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结转设备征免税手续。海关接到接受设备企业申请后,按照征免税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三级审批后,对批准同意的结转设备签发《 征免税证明 》。

3、对异地间企业,设备由本地转出的,设备转出地海关凭接受设备企业所在地海关出具的〈〈征免税证明〉〉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同意后在〈〈征免税证明〉〉核放栏批注审批意见;第二联存入设备转出企业档案,第三联交接受设备企业所在地海关。对设备由异地转入的,接受设备企业还应向所在地海关提供转出设备企业所在地海关证明函件,申请办理设备结转手续。

三、三资企业的破产、清算

三资企业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的,应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向海关企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企管部门开出联系单,经减免税审批部门审核无遗留问题后,将企业档案移交企管部门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四、解除监管

超出海关监管年限的海关监管货物,企业可向所在地海关、办事处和现场业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对已超过监管年限的监管货物,主管海关、办事处、现场业务处应督促企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经各关、办事处和现场业务处核准后对解除监管货物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 监管证明〉〉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 减免税审批的监控及审批质量反馈

1.对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审批的上报单证,总关将注明退单原因退回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核,各关、办事处和现场业务处应指定专人负责每日查询总关批复情况,即时审批。

2.总关将不定期通过〈〈减免税管理系统〉〉对各关、办事处和现场业务处进行监控,对审批差错,退单比例等情况予以公布。

3.总关根据工作安排,每年组织两次关区减免税工作情况互查,重点检查执行政策的合法性,操作程序的规范性,档案管理的完整性,后续监管的到位情况。

第十条 减免税情况的定期上报

4.免税申请报告 篇四

郑州铁道中等专业学校是经郑州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由郑州市教育局主管的一所全日制民办中等专业学校,学校开创于1983年,历经郑州市中华技术学校、郑州市中华技术中等专业学校等历史沿革,2010年12月名称变更为郑州铁道中等专业学校。我校位于荥阳市豫龙镇,校长付全立,登记注册类型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税务证号410***1,我单位办学宗旨是培养中等学历技术应用人才,提高社会职业素质。我单位年收入约为陆佰万元左右,主要收入来源为学生的学杂费、住宿费、书作业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四款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文件)的规定,对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因此,我单位培养职业技术教育所得收入应给予减免营业税。

特此申请

5.纳税人申请免税 篇五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购置的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车辆,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税、免税,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受理。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00]294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装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5.留学人员、来华专家应提供下列资料:

(1)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2)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6.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购买自用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请免税;进口自用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请免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请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审核《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与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相符,并与相应的免税规定对照,确定是否符合免税规定;

(3)纸质资料不全、填写不符合规定或符合免税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

正、重新填报或不予免税的理由。

2.核准

纳税人所报资料完整齐全,符合免税规定的,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上签章,将申请信息采集录入系统,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

3.资料归档

2.生产企业(纳税人)申请免税车型

一、业务概述

需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由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予以受理、审核、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汇总。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2份

四、生产企业(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2.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

3.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电子文档(文件大小不超过50KB,像素不低于300万,并标明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及车辆型号,仅限车辆生产企业提供)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需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由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及时提出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对需列入免税图册提起申请的,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转下一环节。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分别于每年的3、6、9、12月将免税申请表及附列资料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申请当期的4、7、10月及次年1月将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列入免税图册。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

(1)审核《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系统中录入《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通过系统调阅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信息,对其进行审核。

6.免税申请书A 篇六

XXX市国家税务局:

我店店名XXXXXX,位于XXXXX路XXX号,纳税人代码(X 字XXXXXXXXXXXX号),微机代码:XXXXX,法人代表XXXX,无其他聘用职工。这是本人下岗失业后寻找的就业出路,做一些熟人间的服装经营,顾客范围小,生意一直不是很好,每月营业额远低于个体户税收起征点,因此现向贵局申请免税,望给予办理为盼!

XXXXXXXX店

法人代表:

201X年X月X日

7.土地减免税申请报告 篇七

贵局虞土资监【20XX】13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虞区道墟基督教堂(简称“本教堂”)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墟镇云里村集体土地建造基督教堂及附属设施,共计非法占用土地面积为4403.52平方米,其中3458.52平方米土地不符合道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945平方米土地符合道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据此,贵局要求本教堂退还占用的全部土地,并按照不同性质的土地面积,分别处以每平方米29元、25元和2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金额为115075元。

首先,我们相信贵局的行政执法行为和处罚决定是有法可依的,也是以现场实际测绘数据为基础的,我们对贵局的行政执法行为和处罚决定表示尊重和理解。

然而,我们也希望贵局能够全面了解本教堂在用地报批和建设过程中的具体情况,以便更加实事求是地分析原因和责任。本教堂易地重建项目是经原上虞市民宗局、发改局批准立项的,用地申请是经过道墟镇政府同意和原上虞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批准的。在教堂选址、划定红线、钉桩确定四至和场基平整等前期过程中,我们一直是在道墟镇政府的直接指导和帮助下进行的,进场道路和削山砌坡工程也是由镇政府负责完成的。我们在建造过程中不存在非法占用土地和挪移四至的主观故意,教堂实际位置与原规划位置不一致的情况,我们确实是不知情的。

因此,即使违法用地情况属实,我们是没有主观过错的,客观上而言,我们也是受害者。

再者,基督教是引导人们弃恶从善的宗教,是鼓励人们向社会奉献爱心的宗教,基督教对扶贫济困救难、维护社会稳定和创建和谐社会均具有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总之,基督教会是一个自发性和公益性的组织。同时,基督教会不从事任何经营和盈利性活动,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所有资金和经费全部来自于广大信众的爱心奉献。本教堂从开始筹建,至20XX年建成投入使用,总投资超过 万元,目前尚有外债 万元,财务状况非常紧张,支付罚款困难很大,而且也难以向广大信众做出合理解释。

为此,我们特向贵局提出申请,请求减免罚款。望予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绍兴市上虞区道墟基督教堂

20XX年十月二十二日

8.免税申请书 篇八

____市国家税务局:

我店店名________,位于_______路_______号,纳税人代码(____ 字________号),微机代码: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无其他聘用职工。这是本人下岗失业后寻找的就业出路,做一些熟人间的服装经营,顾客范围小,生意一直不是很好,每月营业额远低于个体户税收起征点,因此现向贵局申请免税,望给予办理为盼!_________________店法人代表:_________20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一篇:学生党员自我剖析下一篇:最简单的劳动用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