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立业务专用账户的申请(7篇)
1.关于开立业务专用账户的申请 篇一
昆山农商行计划财务部:
根据控股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昆农商„2011‟21号)要求,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行人民币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的管理,防止客户从事反洗钱活动,我行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对我行从开业以来到现在所办理的各项支付结算业务及相关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认真开展好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和反洗钱检查工作,我行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了以主管行长为组长,营业部为成员的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全行员工认真学习控股行关于•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通过学习,统一了员工的思想认识, 提高对账户管理和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了检查的内容、范围、方法,落实检查人员责任,提出了具体的任务和要求,从而保证了自查效果。
二、自查情况
(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自查情况:
我行在支付结算管理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
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省份识别和客户省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严格按支付结算规章制度办事,针对突出问题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完善了支付结算制度,提高了支付结算管理和业务服务水平。
1.结算账户核准程序。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严格执行核准制度,并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申请核准和报备;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具备合法依据,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严格审查存款人提供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确保了结算账户核准程序符合开立账户的规章制度。
2.结算账户业务办理手续符合规定。对于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我行严格审查被授权人是否为授权单位工作人员,在被授权人工作证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齐全的情况下办理业务;授权办理中我行在有授权书的情况下予以办理,并使用联网核查系统对代理人身份证件进行核查。
3.结算账户资料合规、完整。经检查,未发生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开户证明文件骗取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案件,没有可疑或已超过有效期的营业执照、批文等开户证明办理开户的现象;开户申请书填写规范,留存资料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证件齐全,开户资料按照会计档案进行管理;账户资料完整,并按照
规定期限保存存款人的账户资料。
4.在结算账户内容审查中尽职尽责。结算账户内容审查中保证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相一致,账户名称与预留名称一致且符合规定。
5.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程序合规。在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备案类账户开户资料的保存完整,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执行年检制度;接收存款户开户信息变更通知后,及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自撤销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
6.在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办理过程中符合有关规定。对于新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户,我行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办理付款业务,没有发生违反规定的存款账户、或者为不可取现以及未经批准取现的专用存款户办理取现业务的行为,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现金支取业务。
(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转账业务的自查情况: 我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等法规制度,加强转账、汇兑等业务管理,对大额可疑交易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并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报告。
对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转账单笔超过5万元的,我们要求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进行联网核查。对于账户资金急中转入,分散转出;快进快出,不留余额;拆分交易,故意规避交易限额;对外收付与单位经营规模明显不符等情况,我行拒绝办理转账业务。
(三)人民币现金支取业务的自查情况:
我行在支付结算管理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省份识别和客户省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加强现金支取管理。
对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支取业务的,首先进行大额现金支取登记,然后核对取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并留存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进行联网核查。有合理理由认为现金支取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我行及时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四)反洗钱的自查情况:
1.认真落实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有关要求的执行。我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没有违规操作现象。按要求制定反洗钱工作岗位责任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
规程和控制措施。
2.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企业客户在开户时,我行工作人员会一一核对客户身份证件、企业开户证实书、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单位客户相关经营许可证及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定期审核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开户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限的,我行要求客户进行更新,并按规定执行重新识别客户制度,并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按规定期限保存。
3.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我行按照反洗钱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不存在迟报或漏报的情况;对控股行转发的补正通知和相关报文,我行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补正。
三、存在的问题
1.少数开户企业未及时将年检过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送到我行。
2.我行从业人员对支付结算业务系统的理论知识学习还有待加强,要进一步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工作。
3.我行从业人员对反洗钱缺乏系统的理论知识和足够的实践经验,有待进一步提高辨别可疑支付交易的判断能力。
四、整改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支付结算业务发展, 积极开拓支付结算渠道,不断提高支付结算水平,防止客户借助银行从事反洗钱活动,维
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我行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支付结算业务的服务水平。
(一)加强对支付系统管理办法的学习。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办理业务,遵守大额约定时间,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二)实行办业务前先更新客户资料的方法,督促客户及时更新开户资料。通知资料不齐全的开户企业将开户资料补齐。对一些长期无业务往来也不更新客户资料的客户,打电话通知客户前来办理销户手续。
(三)加强培训,提高支付结算业务水平。积极参加支付结算培训工作,准确把握支付结算制度规定,熟练掌握各项服务品牌的业务操作流程,切实提高柜台业务办理效率。在加强对支付结算工作业务管理的同时,加强对支付结算业务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反洗钱的有关制度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提高结算人员的业务水平,熟练掌握各项支付结算业务规定,细化业务处理流程,加强结算内部控制,防范支付风险;培养全体员工的品行素质和责任感,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防控“道德风险”,确保支付结算业务健康发展。
(四)强化宣传,提升竞争力。加大对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结算、网上支付系统等支付结算服务品种的宣传工作,进
一步改善我行的支付结算环境,提升我行的企业形象。
通州华商村镇银行
2.关于开立业务专用账户的申请 篇二
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杂谈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财务资金管理,促进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健康发展,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发布)、《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6号发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规定,现就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可以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一)下列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可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1.经地级市(州、盟)(含)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设立,并取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宗教活动场所;
2.经国务院、国家宗教事务局、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的宗教院校。
(二)经地级市(州、盟)(含)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设立,正在筹备尚未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宗教活动场所,可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立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
二、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一)宗教活动场所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出具 2005年4月21日以后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开立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地级市(州、盟)(含)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批准设立文件。
(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2005年3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应出具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正式设立或筹备设立的文件;
2.2005年3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应出具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填写开户申请书,预留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签章,与其开户银行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手续。
四、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年内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到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五、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可以由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以授权他人办理。由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为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录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存款人类别为“其他组织”,宗教活动场所开户证明文件编号为“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登记证编号(宗场证字()号)”。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请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将本通知逐级转发至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联系人: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杨青 010-66194067
国家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 陆国栋 010-64095287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
3.开立香港银行账户 篇三
香港公司注册完毕后,重要的一项是开立香港银行帐户,柏图咨询已建立了与香港各银行良 好的合作关系,可以协助您完成开立银行户口一事。现简介如下:
一、香港公司银行账户
无论你在全球何地建立的公司,都能在香港开设银行账户。一般来讲,香港公司、中国公司离岸公司和海外公司,都可以被银行接受开立账户,被银行列入黑名单的国家和地区除外。
二、本地帐户和离岸帐户
对企业而言,任何企业可以开立本地帐户和离岸帐户,本地帐户指的是香港企业在香港本地银行开立的帐户;离岸帐户指的是香港企业在香港地区以外的银行开立的帐户,或者是香港以外的公司在香港开立的离岸帐户。
三、视频开户的特殊安排
因应客户的需要,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恒生银行和渣打银行皆能安排客户在异地通过视频开户。柏图咨询可以协助客户在中国境内的深圳、广州、上海、北京等地区在相关银行以见证签名或视频会议形式办理银行开户手续,开户人无需亲临香港。
四、香港公司银行开户帐户类型
一般分为:港币储蓄帐户、外币储蓄帐户(包含所有通用外币)、港币支票帐户(也叫港币往来帐户)和信用证帐户。有些银行把以上帐户统称为综合理财帐户,所有帐户都可以接收信用证。但如果要开出信用证,就必须开立信用证帐户。为了方便各中小企业人士的资本运作,银行也可以为企业开立股票帐户、基金帐户、保险帐户等等。
五、香港银行开户条件
1、董事:香港银行要求公司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最好是所有的董事)亲自到银行办理手续;
2、股东:股份比例在9%以上股东(包含9%,最好是所有股东)必须亲自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3、如受公司董事或股东授权操作银行账户运作者,于开设公司账户时亦需同时出席办理所有相关手续及于文件上作出签署。
温馨提示:户口签署人或公司董事如果是中国内地人士,必须持有中国护照或来往港澳通行证方可办理开户。
六、开立公司香港银行帐户所需资料
1、董事的身份证明文件正本(身份证明、来往港澳通行证或护照、名片);
2、商业登记证正本/注册证书正本/公司章程正本/公司签字章/注册法定文件(如有改名改股增资文件一并提交);
3、董事地址证明(近三个月来的水/电/电话费等缴费证明单据);
4、业务证明/业务计划书(比如:公司的订单、购销发票、合同、提单等);
5、会计师签署的开户文件(我司可以提供);
6、存入帐户的现金(5,000-10,000港币)。如想存入较多的现金,可以在银行对贵司的户口查册完后存入。银行查册时间视各银行而定。香港公司查册收费为港币100;海外公司查册收费为港币 2,000(此费用银行直接从客户的帐户里面扣除);
4.企业开立各银行结算账户 篇四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1、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2、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异地常设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提示:(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2)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这些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二)、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者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当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有关证明。
2、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提示: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存入现金,但不能支取现金,该考点必须掌握。
(三)、专用存款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2、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四)、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增)资,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提示: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不需核准,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需要核准。
2、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单选题)。
3、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当按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4、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五)、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①工资、奖金收入;②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③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④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⑤个人贷款转存;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⑦继承、赠与款项;⑧保险理赔、保费煺还等款项;⑨纳税煺还;⑩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的,付款单位在付款用途栏或者备注栏注明事由的,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必须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异地银行结算账户适用范围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重庆市财政局银行账户的开立一 篇五
摘要:各市级预算单位、各相关银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关于规范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文件精神,重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审计局重新制定了《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重庆市监察局 重庆市审计局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确保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市级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 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市财政局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 市级预算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六条 市级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第七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市级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有关文件开立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八条 纳入工资统发的市级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有关文件开立一个工资统发专用存款账户。
第九条 纳入津补贴统发的市级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有关文件开立一个津补贴统发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条 市级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使用的各种基建资金。
第十一条 需开立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市级预算单位,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和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市级预算单位按相关规定可开立工会经费、党费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 市级预算单位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可以隶属单位名称开立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除收入隶属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主要支付工作人员的日常开支,可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支取现金。
第十四条 市级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经市财政局批准可开立如下账户:
(一)垂直管理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确需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二)系统财务与本级机关财务分设并对所属单位有转拨经费的一级预算单位,确需开立的经费转拨专用存款账户;(三)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立的账户。
第十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不得开立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个别特殊情况的,报经市财政局批准,由市财政局为其代开立一个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
户只能用于非税收入的收纳和向市级财政专户解缴,不得用于核算其他收入和办理支付。单位收费全部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后,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即予撤销。
第十六条 市级预算单位确因业务需要开立贷款转存款账户、保证金存款账户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到银行开户,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十七条 凡符合政策规定确需开立银行账户的市级预算单位,其开户行的选择应坚持就近原则。
第十八条 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应向市财政局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同时填写《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表
1、二级、三级及以下的预算单位须报主管部门签章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开户的理由、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委员会等部门的批复文件。
(二)开立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三)开立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应提供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应在7个工作日对市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对同意开立的银行账户出具《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附表2)。对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应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限。
第二十条 市级预算单位持市财政局出具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到相关银行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在审查预算单位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等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后,将上述资料及银行审核意见报送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批准。对符合开立条件的,人民银行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开户银行凭《开户核准通知书》开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市级预算单位应在市财政局出具《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二条 市级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须保持稳定性,凡不属于单位搬迁或开户银行网点撤销,原则上不得变更银行账户。
第二十三条 开户银行如存在严重的服务质量问题,市级预算单位书面投诉两次仍未改变,可将意见直接反馈到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协调解决,确需变更开户银行的,经市财政局同意后按本办法规定的开户程序审批办理。
6.关于开立业务专用账户的申请 篇六
远程账户指银行通过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主服务所建设的终端设施受理客户开立人民币银行账户的申请,并在完成客户身份信息核实后,为客户开立人民币银行账户的行为。
1.2 远程开户业务的特点
一是开户过程更为便捷。客户可在没有金融机构服务干预和时间限制的情况下,全天24小时通过网络或银行提供的其他便利性终端设施进行开立了银行结算账户等活动。
二是开户主体较为隐蔽。远程开立账户过程中均为远距离交易,整个过程中银行无法与开立主体直接接触,只能依靠各种固定或随机检测手段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
三是开户环境具有多变性。远程开户通过非面对面的方式进行。开立账户过程中,没有笔迹、开卡资料信息纸质版等实质痕迹,银行只能通过网络后台信息数据锁定具体账户。
四是开户信息具有开放性。由于远程开户非面对面业务交易时没有银行工作人员参与,银行无法像柜台交易那样确保交易信息一对一当面传递,信息传递路径中的不确定性较大。
二、远程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制约因素及面临的风险
2.1 相关监管措施不健全,存在制度风险
商业银行之所以要求面签,首先是要保证客户身份和行为的真实性,其次要管控银行风险,更要保护消费者利益,金融产品是有风险的,尽管互联网渠道更方便,但由其引发、蔓延的风险不容忽视。我国相关管理制度明确了银行结算账户实名制及开立使用要求,但并未涉及远程账户开立过程及使用需要注意的事项,目前针对远程开户的这类非面对面业务的监管配套设施较少。
2.2 开户过程身份有效识别难,存在操作风险
银行账户实名制是一项基础金融制度,不受开户主体、方式、载体变化影响,因此远程开户业务与银行办理柜台开户业务一样,也必须落实账户实名制要求。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远程开户行为采取非面对面业务交易的离柜交易方式,故各银行机构难以实时、持续、全面地进行身份识别工作。一是开户机构往往通过向指定手机发送短信验证码、同名账户转入资金等方式认定客户身份真实性,倘若客户主动或被动地将相关认证信息资料告知他人,银行根本无法识别账户的实际控制人,该类验证方式缺乏可行性。二是远程账户开立过程中,由于没有原始单证,只有业务流水和分户账,银行机构无法对其进行事中监管,各种监控措施缺乏实时性。三是对于提交的部分账户开立资料通过远程方式无法校核其真实性。
2.3 金融基础设施薄弱,缺乏权威的技术标准,存在技术风险
一是互联网金融基础建设薄弱。按照《征求意见稿》中要求,银行应采用现代化的安全网络,利用政府部门数据库、本行自身数据库信息,通过客户信息交叉验证,其他银行账户交叉验证、电话回访、邮寄资料等方式,构建安全可靠的远程开户客户身份识别机制。但由于目前账户信息都属于商业银行内部信息资料,各银行之间又有相互竞争关系,难以通过一个较为开放的平台进行其他银行账户交叉验证。二是缺乏权威的技术标准。当前,微众银行和网商银行均提出要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到远程开户中,公安部下属的有关部门对网商银行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于互联网金融的技术也予以认可,但该项技术适用于金融领域的标准以及由谁来确认等问题还有待明确。
2.4 银行账户风险后续管理不足
目前,在账户实名制和风险管理中,我国银行过度依赖开户时的实名认证,而在后续账户管理中缺乏主动的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如果将“面签”这一入口关从开立账户过程中去除,后续管理不相应跟上,将难以有效控制账户开立风险。
三、政策建议
3.1 完善相关法规制度
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针对远程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出台较为明确的实施细则,明确商业银行在实施远程开户过程中,应对客户身份识别、后续评估等制定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并将有关方案报送人民银行备案。明确各家行在“以柜台开户为主,远程开户为辅”体系下远程开户所占比例;人民银行根据形势发展和业务需要,就远程开户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提升,指导商业银行更好地开展业务。
3.2 强化部门协调,构建横向信息共享机制
强化金融体系与工商、公安、政法、通信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构建横向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公共信息数据库和协同验证体系,明确信息收集、保管、运用、跨部门验证的流程和权限,提高信息的使用价值和运转效率,为远程开户提供丰富的基础验证信息。
3.3 加强内部控制,完善银行客户身份识别机制
7.银行账户的开立 篇七
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以实名开立,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存款人符合规定情形(详细内容在本节“异地银行结算账户”部分介绍)之一的,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一般程序
银行结算账户的类别不同,其开立条件也不尽相同,以下对不同类别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条件分别加以说明。一般来讲,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按如下大体程序办理:
首先,由存款人填写开户申请书,并将开立账户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和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送交开户银行。
其次,银行与存款人须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再次,由开户银行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最后,银行审查后符合开立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的义务;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人民银行核准。
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2.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注意的问题
存款人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存款人的预留签章。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与预留银行签章中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的一致性。存款人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当保持一致。但是,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不一致:①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②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③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3)注册验资资金或增资验资资金的退还。存款人因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后,需要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退还资金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无法出具证明的,应于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销户退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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