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工程技术人员(精选11篇)
1.作为工程技术人员 篇一
医保是参保人员健康的守护者而非提供者。从功能上讲,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对健康的作用:一是提高参保人员健康意识。通过建立个人缴费和社会分担医疗费用的机制,增强全民自我保健和节约费用的意识。二是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三是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从功能上讲,医疗保险是参保人员健康的守护者,而非提供者。
医保有效促进参保人员健康水平的提高。从实际看,以重庆为例,“十二五”期间,享受医保待遇的人次,职工医保增幅20.13%,居民医保增幅23.42%;政策范围内职工医保报销比例增加3个百分点,居民医保增加4个百分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数量年增幅为12%,定点药店年增幅为21%;医保基金总支出从2012年的176.83亿元增加到2015年的338.95亿元,增幅超过30%。可以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水平提高,医疗保险保障水平也不断提升,医疗保险制度有效促进参保居民的健康水平的提高。
现阶段参保人员健康水平的提高重点不仅在于保“需方”,更在于改“供方”。近年来,政府在提高参保人员健康水平,在保“需方”方面投入了大量物力财力,医保不断提高报销水平,医保基金支出大幅度增加,但受健康“供方”的制约,医保基金巨大的投入被医疗费用过快上涨、就医人次增加等因素抵消,群众并未切实体会到医保报销水平提高带来的好处。医保如何促进健康,个人认为,在继续保需方的同时,更要改“供方”:医保要发挥基金支付杠杆作用,引导群众合理就医,促进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政策落实;医疗要通过政府规划与市场相结合机制,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医疗机构要加强管控,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切实降低医疗费用;医药要通过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完善医务人员薪酬制度等,充分体现医技的价值。总之,要通过政府与市场,发挥医保、医院、医生、参保人等综合力量,推动医疗卫生和健康事业有序发展。
2.作为工程技术人员 篇二
《方圆》:据您当年办案前后了解到的情况,会见汪精卫一事,潘汉年为什么当时不向党中央说清楚?
彭树华:根据当时审判这个案子的情况和潘汉年自己的辩解,我觉得潘汉年有私心,顾虑很多。
被挟持会见汪精卫后,潘汉年回到延安,本想找机会向中央领导说清楚此事,可偏偏南京汪伪和重庆国民党方面先后将此事传出,并有意渲染和歪曲,中央因为没有得到潘汉年的报告,加以否认,这使潘汉年变得十分被动。
1945年,潘汉年参加中共七大,他本想把这个事情向毛主席说清楚,但饶漱石抢先向中央指控潘汉年在敌占区工作“违反纪律”。中央对潘汉年信任有加,不相信饶漱石的说法。结果,潘汉年向毛主席汇报时,吞吞吐吐,欲言又止。毛主席见状,便没让潘汉年说下去,还安慰他:“你的工作中央是了解的,中央是信任你的。外面的谣传,我们并不相信。你不用害怕。”
这一来,事情弄得更加复杂化。潘汉年怕说出来,会影响中央和毛主席对他的信任和看法,一直都没有勇气说,直到1955年党代会期间,才下决心写了材料,这就是潘汉年案的诱因。
《方圆》:造成潘汉年冤案的历史原因,很多人都讳莫如深,是什么原因促使您将该案的真实情况记录下来,并通过出书的方式公之于众?
彭树华:长期以来,潘汉年案一直受人关注。特别是平反后,社会反响很大,各种纪念他的作品也很多,有写文章的,也有拍电视剧的。而有关冤案的原因,众说纷纭,有人说是这个人一手炮制的,有人说是那个人罗织的。
口诛笔伐,受指责的人很多。最高人民法院也挨过不少骂。作为潘汉年案当年的审判人员,我们有一种负罪感。
曾汉周副院长曾多次和我谈起潘汉年案,他常说,潘汉年案错判,教训是深刻的,值得思考的问题很多,应该让人们知道这个案子为什么会错判,这对改进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现真正的审判独立是有益的。他在世时,多次要我搜集材料,好好回忆,把事情如实写出来。
丁汾的思想负担更重,她曾经说,参加革命几十年,半生在法院工作,一向谨慎,最怕判错案,冤枉好人。自问还是一个称职的法官,唯独对潘汉年案作了违心审判,一世清明,毁于潘汉年一案。她在病危期间,我去看她,她还念念不忘这件事,一再叮嘱我,一定要把潘汉年案的审判真相写出来,让世人有个正确的了解。
如今,曾汉周、丁汾已经作古,我更不敢懈怠,离休后,我感觉到要责无旁贷地还原历史真相,于是写出了这本《潘汉年案审判前后》。
《方圆》:反思潘汉年冤案,您觉得它向我们警示了什么?
彭树华:在潘汉年案的那个年代,人治盛行,法治不兴,审判难以真正独立,中央或地方党委先审批,法院后审判,法院只办理法律手续,不审查案件事实,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潘汉年冤案的发生,难以避免。
通过对潘汉年案的历史反思,我们应该深刻总结党和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中的一些经验教训,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切实作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自觉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公共意识,使法治真正成为治国之本。这也是中华民族走向文明、国家走向民主富强的必由之路。■
3.作为一名基层工作人员 篇三
作为一名基层工作人员,我深感肩上的责任重大,也为自己能够赶上这样的发展好时光、能够为社区的建设发展出一份力而感到自豪。发展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通过开展此项活动旨在进一步强化“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以前,我只是想,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就可以了。但听完这次李书记在街道开展营造风清气正发展环境活动动员会上的讲话之后,我的思想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只有社会风清气正才有老百姓的心平气和,通过开展此项活动,把加强和改进党风政风作为突破口,引导民风,树立新风,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提高群众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公职人员工作的满意度。环境是生产力,也是竞争力,发展环境是一个地区思想解放、市场发育、文明程度、执政水平和干部素质的综合“累加”,是决定发展活力、发展前景的重要因素。发展的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机遇要靠人来抓,事业要靠人来干。有一大批综合素质高、德才兼备、老实正派、埋头苦干、敢于负责的干部,激发和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是推进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和关键所在。倡导说实在话、干实在事、做实在人,是当务之急、重中之重的工作。只有脚踏实地的立足岗位、塌实工作、爱岗敬业,才能发挥出个人对社会、对单位、对事业的贡献。倡导干实在事、说实在话、做实在人,让那些说的好听,干的难看的人逐渐的失去立足之地,以正行业风气,激发工作活力,让那些立足岗位、埋头苦干的人感受到希望,感受到有干头。作为一名普通职工无不盼望单位的发展和壮大,希望自己的收益能有不断的长进,以此促进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并视之为自己的理想和信念。实现“全体职工安家乐业”不但要靠全体职工本身的努力,还要靠科学的管理手段,先进的管理方法,来激发职工自觉的工作热情,让职工在自己的岗位上不断的释放出自己的创新能力。我们每个人要积极提高自身履行职责的能力,把奉献在岗位看作是自己天经地义的事情,勤勤恳恳地做好本职工作。我们不可能期望每一个人的理想和信念有多么伟大的内涵,但是应该认可干好本职工作是实现个人理想和信念的一条重要途径。只要大家在一起一门心思的干工作,那么单位就有希望,即使再大的困难也能克服,再难的事情也能办好。单位的发展和兴旺在很大程度上靠大家的勤勉敬业。反之,单位的发展就会滞后,甚至带来严重的问题。我们要在工作中做到正确地认识自己,真诚地对待他人,认真地对待工作,公平地对待管理,表现出做人的人格魅力,以此来激励自己,影响他人,共同进取。
所以在这次开展营造风清气正发展环境活动中我努力做到如下几点: 一是积极主动为居民排忧解难,在居民遇到生活、就业、医疗、卫生服务等方面的困难时,积极为其协调,解决问题,努力减少居民的负担。二是要敢于转变。我们在工作的过程中,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人,面临着各种考验,通过学习,认真总结,积极主动解决认识上的问题,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我们在为居民服务的过程中,既要灵活多变,又要把握好原则性,做到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住各种诱惑。同时,在工作中要能够放下身段,破除旧观念,经常深入到辖区中去,与居民拉近距离,热情周到地为他们做好服务。
4.作为工程技术人员 篇四
作为一名普通物业服务人员,我的工作职责是我要熟悉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制度、政策不断提高、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和掌握操作技巧将学到的理论知识用于指导自己的实际工作,尽最大能力处理好,协调好物业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其次是尽职尽责地做好每一项工作,始终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坚持服务为主、管理为辅的思想,取信于业主,维护好物业良好的形象。身为公司一员,这些都是我必须做到的,与时俱进地跟上物业服务发展
方向。
一、在承接查验中把本来应由开发商和购房人直接查验交接的房屋,作为物业公司的事统统揽过来,然后在业主收楼时再由物业公司负责向业主移交。结果因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较多,业主纷纷找物业公司,我们反复给业主讲工程质量问题应找建筑商解决,但业主不买账,理由就是房子是你物业公司交付我的,不找你找谁?房屋商品化以后,买一个房子已经是倾家荡产了,结果住进去还要物业费,许多居民还转不过这个弯,认为我花钱买房,你提供服务是天经地义的。收取物业费纯属乱收费。物业服务的最大难题就是给开发商善后。许多建筑工程的问题,都要求物业公司来解决,否则坚决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一边不能得罪
业主,一边又拿开发商没办法,只有两头受气。业主很少有知道物业服务真正的工作范围的。在日常服务工作中,业主要求物业部门予以解决的问题,也很少是物业公司的职能范围内可以解决的。而正是这些问题,你做好了,业主认为是你应该做的;做不好,就是物业不作为,动辄就拒缴物业费。
二、重视物业的常规服务,而忽视良好人文环境的培育。物业服务公司作为一个企业,在盈利项目上花的精力较多,而很少加强社区良好、融洽的生活环境建设,由于忽视社区的文化建设,致使业主在社区居住中感到孤独、缺少沟通、缺乏归属感和愉悦感。物业要搞好服务的另一个关键,就要在提高服务质量的同时,加强与住户的联系,听取他们意见。了解他们需要的服务项目,对物业公司有哪些意见和建议。解决好住户投诉并及时给予回复,让住户知道物业公司在时时刻刻的关心着他们。这样既能了解业主的需求,又能拉近双方的关系,做到相互支持、相互理解。
同时,物业公司在加强服务工作的同时,也要加紧对小区居民的实施物业服务宗旨的宣传工作,例如“以人为本、亲情服务”、“想住户之所想、帮住户之所忙、急住户之所急”,做到既让业主了解我们的工作内容,又使业主对我们进行监督,促进我们不
5.作为工程技术人员 篇五
现在行业里有很多厨师都有这样的感受,认为厨师行业竞争力太大了,很多厨师都转行了,其实做一个合格的厨师首先要学学习,更重要的是就是掌握好厨师必备的餐饮管理知识。成都新东方烹饪学校的专业老师给出了一下建议,这些建议都是老师在平时的教学中总结出来的:
一、设备如何添置、原材料如何采够、把关、市场宣传和产品如何定位、规章制度及各种日用单据的制定等。针对以上种种问题,我依据以往经验制定初步计划,一地方查找资料,涉入市场一线,夺取第一手材料,制定采购计划;另一地方根据周边市场现实情况初步确定菜品的定位,制定菜谱。争取定位准确,能为下一步的经营奠定基础。
二、在人员地方,开展专业技能检测,优胜劣汰,采用请进来走出去和定期培训的办法来提高人员的业务技能和专业素养。在结合现实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厨房内部的各种规章制度。
三、在原材料的验收和使用地方,做到严把原材料品质关,提高原材料的使用率,争取把最大的利益让给顾客。
四、在菜品定位上,依照酒店整体的战略筹划来开发筹划菜品,根据餐厅菜点经营状况和市场客户调查,来不断地改进和提升产品形象。根据来酒店消费的团体会议,零点散客,宴会接待,三大块消费群体的需求,来不断丰富产品,使之能逐渐形成一组有针对性的风格化的产品。使产品在成长变化中树立自己的品牌。
五、在菜肴的出品把关上,采用四层把关制,一关否定制,即配菜厨师把关、炉台厨师把关、传菜员把关、服务员把关,一关发现有问题,都有退回的权力。否则都得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在厨政管理地方,以系统化整合核心竞争力,以规范化提升管理水平,以现代资讯手段提高市场竞争力,以效益化为目标指导厨政管理工作。
6.作为工程技术人员 篇六
发展商背景(如:公司介绍、曾开发过的项目及获奖项目); 承建商及工程监理公司(公司介绍、获奖项目介绍); 规划、设计公司(公司介绍、获奖的各项目奖项介绍); 物业管理(公司介绍;获奖项目介绍;管理费;水、电、煤气收费标准;入住所需费用
等各项物业管理的规定要求);
项目周边规划(仅介绍项目周边现有、或已形成的事物,对于尚未落实或成型的任何事
物绝不做任何承诺);
项目规划设计(包括小区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绿化覆盖率、容积率、使用率、产品
类型、文娱设施、商业及社区配套、入住时间等基本资料);
户型说明(各类户型的结构说明);
项目交通、学校(目前交通情况介绍、学校教育方面及学校师资力方面等介绍);
购房须知(包括五证、贷款银行、贷款条件、年限、成数、办理所需费用及相应程序) 交屋标准(内、外墙体材料;室内门、窗、厨、卫材料;水、电、煤气、给排水、保安
监控系统的设置等)。
2)销售手册的管理
销售手册的制作蓝本由市场营销部完成后交由代理公司制定的对接人员保管;
代理公司组织现场销售人员对销售手册进行统一学习时,应避免销售现场有客户在场; 关于销售手册中内容存有疑义,需要进行沟通时,不得当着客户的面进行相关问题的质
疑和电话联系,禁止使用销售热线对销售手册的内容进行工作沟通;
关于销售手册的内容因涉及到地产公司的商业机密,销售人员不得将此资料外传或直接
展示给客户阅览;
销售手册作为销售人员进行现场销售的主要工作工具,不得在销售现场明显处及客户容
易发现处摆放,应由销售人员放置在档案柜内妥善保管,离开销售现场时应上锁保管。
4、销售统一说辞管理
1)销售统一说辞内容
现场接待问候统一说辞
项目简介统一说辞
园区内讲解统一说辞
沙盘讲解统一说辞
样板间讲解统一说辞
施工现场讲解统一说辞
销售价格统一说辞
预定及办理流程统一说辞
销售事务统一说辞
2)销售说辞的管理
销售统一说辞的制作蓝本由市场营销部最终审批完成后交由代理公司制定的对接人员
保管,地产公司和代理公司共同严格遵守销售统一说辞的内容要求;
关于销售统一说辞的内容涉及到地产公司的商业机密,销售人员不得将此资料外传或直
接展示给客户阅览;
关于销售统一说辞中内容存有疑义,需要进行沟通时,不得当着客户的面进行相关问
题的质疑和电话联系,禁止使用销售现场的销售热线对销售统一说辞的内容进行工作沟通;
地产公司和代理公司共同严格遵守销售统一说辞的内容要求,任何一方不得不经审批擅
自对内容进行增加或修改。
5、客户满意度管理
客户满意度的管理主要从现场销售人员服务态度、服务质量、销售工具等方面进行管理
6、企业文化、品牌管理
销售代理公司对沿海的企业文化、品牌认知,熟悉程度
销售代理公司对客户宣传的正确、合理性
销售代理公司对沿海企业文化、品牌提升的促进
(二)各地区公司根据项目、公司的实际情况参考管理的范围:
1、销售现场行为与礼仪
2、销售代理公司的销售管理
3、销售代理公司的事务流程
4、销售代理公司的营销执行
5、销售代理公司的档案管理
第五条 销售代理公司应按照《代理期间应提交的工作资料》及时提交相关的文件,地区
公司对销售代理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核后填写《项目报告鉴定书》并反馈销售代理公司。
第六条 销售代理结束后应按照《结束代理应移交的工作资料清单》的内容将相关资料及
时移交给沿海地区公司市场营销部。
第七条 对销售代理公司的考核
(一)根据各项目管理要求的规定,综合构成《在售项目现场考评办法》和《销售代理合作公司考评办法》两种考核办法。其中《在售项目现场考评办法》每月一次,市场营销部队代理公司管理的销售现场进行考评。《销售代理合作公司考评办法》由市场营销部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考核销售代理公司的综合能力,并决定是否继续合作。
(二)以扣除质量保证金作为处理后期出现销售事故的方式(需结合销售代理合同的条款)
(三)奖惩的形式以罚分制为主,需与代理公司确认形式和制度具体内容
7.作为工程技术人员 篇七
劳社厅函[2002)20号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合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请示》(黑劳社呈[2001]45号)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年限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于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二、关于组织调动、企业分立、合并后,经济补偿金年限计算问题,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1996]33号)中第四条已有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丁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下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其他调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规定”。对企业改制改组中已经向职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职丁被改制改组后企业重新录用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改制前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计算为改制后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8.作为工程技术人员 篇八
资源共建共享是个系统工程,应该由学校和各级部门整合各种力量,集人力、财力、技术等优势,根据学校、教师、学生以及家长的需求,建立开发就用的新机制,实现资源建设最优化。在学校中,学生是最具有创造性和灵动性的一个群体。学生成为技术专家,能为数字化资源的共建共享注入很多新的元素,从学生的角度来开发资源会满足更多教师和学生的需要。
把“学生作为技术专家”不是只停留在嘴上,还是体现在行动中。能真正地 “把学生视为技术专家”,让学生参与到资源共建共享的设计和实践中去,将对数字化资源的共建共享有着很大程度的影响。
一、“学生作为技术专家”对资源共建共享带来的影响
对于学校而言,学生成为技术专家,从学生的角度来开发资源会满足更多教师和学生的需要,这符合学校建立数字化资源库的初衷——为教学服务!
学生成为技术专家,可以帮助教师及其团队共同开发具有创新性的数字化资源,合作探讨基础设施的建设以支持有意义的技术应用。我们通常把这些小专家称作“业务骨干”,这些“小专家”能做的的事情很多,比如自己先行完成操作任务然后指导其他学生,操作教学管理软件,发送电子学习材料、演示优秀作品等,是教师得力的“小助手”。
学生成为技术专家,会极大地提高信息技术应用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增强自信心的同时也会萌生自豪感。通过参与,增强自身数字化资源建设意识的同时,提高了自身的数字化学习技能,比如管理学员的资源订阅、整理组织电脑上的文件夹、及时备份数据、下载并保存常用软件、学会保护版权并宣传版权意识等等。
二、有利于组织和实施“学生作为技术专家”的条件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有利于组织和实施“学生作为技术专家”的项目的资源有: 教材本身、计算机教室、教学软件,电子学案及电子材料料、优秀电子作品资源库、现有计算机数据、常用应用软件等等。
学生可以培养的技术知识和技能有:电子教学资源的开发、计算机教室及计算机的使用和维护、教学管理软件的操作和控制、电子学习材料的发送、优秀作品的收集和展示、计算机数据备份、常用软件的使用和作品的生成、用新技术开发学校课程新的呈现方式等。
可以用于和学生一起分享开发技术培训工具的资源有:校园网的信息技术学科平台(发布通知)、问卷星(问卷调查)、教师博客(动态追踪)、RSS订阅器(订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开发技术培训工具的网站及平台。
三、让“学生作为技术专家”的措施和途径
要充分信任并尊重我们的学生,相信他们的能力和潜力。尽量把主动权交给学生,遇到问题可以先通过上网搜索或相互探讨去解决,老师不要代劳。让学生在探究的同时掌握更多的知识和技能,在资源共建共享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充分调动学生参与资源共建共享的积极性和能动性,视学生为技术专家,支持学生成为技术专家。具体操作中,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
1.充分发挥“技术专家”榜样作用,提升其自信心和行动力。
2.了解每个适合做技术专家学生的特长及兴趣爱好,使他们各尽其能、各显神通,收获成就感。
3.和学校及家长沟通,给予一定的鼓励和认可。
4.定期公布他们的成果与努力。
结束语
9.作为工程技术人员 篇九
2009-11-01
审计决定能否作为调整建筑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两宗判决不同的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案案例 ——法院判决采纳审计报告案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下称龙岗分局)
被告:深圳市超卓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超卓公司)
被告:彭某某
1994年5月18日,原告龙岗分局与被告超卓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超卓公司为原告龙岗分局承建拘留所、看守所办公大楼、预审收审综合楼工程。开工日期为1994年7月1日,竣工日期为1995年4月30日,工程价款为1077350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原告预付270万元工程款,1994年6月1日前付25%,自1994年6月开始每月按工程量及进度支付,工程款必须到公司账户。此外,还约定结算方式根据实际工程量,并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按有关部门结算为准等,但未约定施工企业的取费等级。合同签订后,被告超卓公司将该工程交给公司下属的第二工程处承建,被告彭某某是该工程处的承包人,亦是公司职工。工程于1994年开工,后由于原告方对工程内容作了较大变动,工程实际竣工时间为1995年12月。自1994年6月24日至1996年1月31日,原告共支付工程款1093万元给被告。被告超卓公司实际收到15万元,其余均由被告彭某某收取。1997年7月,龙岗区定额站作出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总价为10189799.54元。原告对该结算未予承认。
1998年11月17日至1999年12月9日被告彭某某被龙岗分局采取拘留措施,后被取保候审。
在此期间,1998年9月至1999年5月龙岗区审计局审计对该工程项目作出了审计,审计结果工程造价为9245304.89元。被告彭某某据此向原告作出《关于龙岗区公安分局“三所”工程经审计超支工程款的还款计划承诺书》,承诺1999年6月15日前退还30万元,1999年6月25日前退还100万元。
1999年9月29日,被告彭某某向超卓公司出具了《关于超支区公安局“三所”工程款的报告》,报告计划在1999年9月27日前支付10万元给被告超卓公司归还原告,10月10日前归还30万元,10月底前归还50万元,其余在1999年12月底之前全部还清超卓公司代付给区公安局超支款额并承担在此期间的利息。
由于被告彭某某没有履行还款承诺,原告龙岗分局于1999年8月24日,以龙岗区审计局的审计造价9245304.89元为依据,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超卓公司归还多收的工程款1684695元及其银行利息。
【争议焦点】
审计结果能否作为工程款的结算依据?
原告龙岗分局认为:本案的建设工程属国家财政预算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对审计报告未提异议,并承诺退还多收的工程款。
被告超卓公司认为:该工程项目的承接、施工、工程款结算均由被告彭某某负责,原告将工程款直接交彭某某,无权要求其公司返还。
被告彭某某认为:(1)其在深圳市龙岗区审计局《基建工程决算审查表》上的签名,是在被原告采取拘留措施期间受胁迫的情况下所为,是违背真实意志的;(2)原告以强制性的行政手段解决经济纠纷,是违法的;(3)审计不符合法律程序,实体内容不公正;(4)要求法院委托深圳市建设工程定额造价管理站对所作工程进行重新评估。
【代理思路】
代理律师接受被告彭某某的委托,参加了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彭某某与被告超卓公司的关系问题。
彭某某是超卓公司的职工,并担任第二工程处的负责人(见深圳市建设局施工队资格审查登记证),彭某某与超卓公司有承包关系,属超卓公司的内部管理关系,不能据此认定为挂靠关系。
(二)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
本案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应为有效合同。本案在审计部门未审计前,双方当事人已依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例如,超卓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经验收工程质量为优良并交付使用;双方依约提供资料给定额站结算,原告也已将工程款支付完毕。本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三)龙岗区定额站的结算结论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8条约定,结算方式是根据图纸及实际工程量并提供有关结算资料经有关部门结算为准,乙方提交结算报告后20天内,甲方应批准结算报告,批准后10天内通知银行拨款。该合同条款十分明确。事实上,双方也按照这一条款履行。履行的具体时间是:乙方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为1995年5月30日;甲方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为1995年6月20日;甲方将拨款通知送达经办银行的时间为1995年6月30日。因此,本案中的工程结算方式是双方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龙岗区定额站是国家的法定建筑工程结算单位,其出具的结算书应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四)原告不按龙岗区定额站出具的工程结算书结算,是原告违约。
结算书是在1997年7月15日送交原告方的,但原告方收到结算书后,既不提出异议,也不予结算,对被告方提出的问题及复核报告也不正面答复,一直予以拖延。这是原告违约的表现。
本案的“三所”工程,于1995年12月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被评为优良工程。1996年初,龙岗区定额站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资料,历时18个月,直至1997年7月才作出工程结算书,总造价为1018万余元。在此期间,被告方多次因工程特殊原因向原告提出漏项结算的工程问题,并提出结算的协商方案,被告方也曾向龙岗区定额站提出漏项及结算异议(附复核报告),但都因为分局领导的人事变动未能解决。原告方于1997年7月15日收到该工程结算书,但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请求定额站复核,一直拖着不对有关结算项目予以复核处理。所有的资料都可显示我方提出的结算的协商方案是合理、合法的,原告方的行为明显属于违约。
(五)审计不符法定程序,实体内容不公正,对被告不具法律约束力。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对工程项目的审计应是工程项目的预算和决算,本案中审计机关并没有参与工程预算的审计,只对决算审计,不符法定程序。
2.审计局的10份《基建工程决算审查表》,是在彭某某被拘留期间,由审计人员先要被告彭某某签字,然后再送到原告方及审计局签字盖章的,不是彭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审计单位也违反审计程序。
3.审计机关不是国家的裁判机关,无权对经济合同纠纷作出处理。因此,被告方请求法院另行委托工程造价评估机构对“三所”工程造价重新作出评估,并以这一结论作为判案依据。
4.审计结果未能反映工程的客观面目,未能对工程作出全面、客观、准确、公正的评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施工合同第1条1.4款明确表明合同价款为10733500元。施工合同的价款词语含义明确说明结算价款根据工程量进行调整结算,原则上不能变;而原告方的结算推翻了原有合同的有关条款,重新按新的图纸或中途变更的项目进行结算,严重违背合同原则进行结算。
(2)材料价格和材质确认压价。原定额站的结算中参照1994年2月信息价,揭阳红为210元/m2、星云黑为320元/m2,中国红为900元/m2,而审计部门却将这些材料参照近期即本年度的信息价,压价分别为188元/m2、270元/m2、450元/m2,将星云黑说成是济南青,将中国红说成四川红。审计报告毫无理由地修改定额站的定额,并不顾事实地变换材料的名称,以达压价的目的。这些石材就在“三所”的工程内,到底是星云黑还是济南青,是中国红还是四川红,可聘专家到现场进行取材鉴定。
(3)压低人工费套价。审计报告将人工费按深圳市定额站(1993)15号文件规定进行调差,这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施工合同签订的开工期是1994年7月至1995年4月,但实际由于原告方反复修改图纸方案,造成延期开工延误工期达8个多月,主要施工期是在1995年期间。因此,应按照1995年度执行的(1994)15号文件进行人工调差。
(4)少计工程量。定额站原确认的电价补差,也是法定的依据,而审计局却将其删去;定额站将包边门套油漆计算了工程量,审计报告却扣掉。
(5)定额套价不符实际。被告超卓公司是二级企业,但审计报告却按三级企业套价;对原装饰部分工程,定额站是套用1995年装饰综合价,而审计却按土建定额套费,这明显不符事实。所有装饰都因原告方的全面性、行政性变更造成,并且是二次装饰。此项的变更都发生在1995年,有据可查,且并非局部性的变更,而是全面性的装饰改变。
(6)原告方所提供的被告方支取该项工程款项1093万元有误,被告方在该项工程支取款项为1073万元。被告方要求核对支取款项数额。
被告对审计报告的异议,详见附件说明。
“三所”工程是已经存在的客观事实,由于区定额站与审计局的结算存在重大差异,审计单位严重偏袒原告,因此,在法院的主持下,将该工程交由深圳市定额站作重新评估结算,是公正做法。
【审理与判决】
一审情况
一审期间,法院于1999年11月29日委托深圳市建设工程定额造价管理站对该工程进行评估。该站出具了深建价函(2000)05号《工程造价审查意见书》、深建价函(2000)11号《复查意见》,最终的审查评估结论为:如果按二类企业取费,工程造价为10706712.27元;如果按三类企业取费,该工程造价为9611989.58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彭某某在承包被告超卓公司的施工队期间,承建原告“三所”工程,而被告超卓公司的企业资质等级为工民建施工二级,原、被告双方对企业取费等级未做特别约定,则该工程应以二类企业取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本院委托深圳市建设工程定额造价管理站所作评估,工程造价应以二类企业取费,工程造价为10706712.27元,而原告共支付1093万元,被告应退还多收部分工程款223288元及其占有期间的利息。此外,被告彭某某承包被告超卓公司的第二工程处,其本人亦是被告超卓公司职工,属内部承包,该多收部分工程款应由被告超卓公司返还。但鉴于原告所支付的工程款中除15万元是被告超卓公司收取外,其余均由被告彭某某收取,因此被告彭某某应承担归还多收款项及其利息的民事责任。该利息自原告支付的最后一笔工程款的时间1996年1月31日的次日计算较妥。遂判决如下:
1.被告彭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多付工程款223288元及该款自1999年2月1日始到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2.被告超卓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情况
一审判决后,原告龙岗分局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龙岗公安局与超卓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三所”工程交由超卓公司承建。因“三所”工程是属于财政投资的国家建设项目,依法应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代表国家所作出的审计结论,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及权威性,非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撤销或变更。本案中,龙岗区审计局对彭某某和超卓公司所承建的“三所”工程进行了审计,并将审计结果送达了彭某某和超卓公司,但彭某某和超卓公司并未对审计结果依法定程序提出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而龙岗区审计局所作的审计意见具有法律效力。依据龙岗区审计局的审计意见,彭某某所承建的“三所”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9245304.89元,而龙岗公安局已付工程款人民币1093万元,多付人民币1684695.11元。龙岗公安局上诉请求彭某某和超卓公司返还多付工程款人民币1684695元及利息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因多付的工程款除15万元是超卓公司收取外,余款均由彭某某收取,因而,彭某某应返还龙岗公安局多收的工程款及利息,利息计算应从龙岗公安局支付的最后一笔工程款的次日起计,即1996年2月1日起计算。超卓公司为彭某某返还上诉工程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龙岗分局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三)项之规定,遂判决如下:
1.维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1999)龙法经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2.变更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1999)龙法经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彭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龙岗公安局多付工程款人民币1684695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规定计付,从19%年2月1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
【律师提示】
这两个案子可算是我国法律在不断完善过程中的典型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工程结算与审计结果关系问题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许多人包括律师、法官、审计人员等对工程结算与审计结果的关系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审计机关要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必然就要对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如属于虚假和违法的合同,审计机关有权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监督处理。对高估冒算、虚报冒领的金额必须坚决剔除并进行追究,实际上不是在否定合同,而是在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如果因为审计结论对一些工程项目的结算价款作了调整,就认为审计行为否定了合同、否定了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否定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不利于国有资产的保护。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具有法律效力,不服审计决定的,应首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另一种观点认为:审计是代表国家的行政监督行为,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是一种审计行政法律关系,其审计监督行为只对被审计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施工单位不是法定的被审计单位,不属于审计行政法律关系的直接关系人,故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对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审计机关无权干预发包人与施工单位因施工合同而发生的民事关系。
承办律师对上述问题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困惑,在代理过程中,也未能找到充分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说服持不同观点的人。不同的当事人站在各自的立场上,引用不同的法律、法规,阐述各自的理解,似乎各有道理。而作出上述两案工程《审计决定(意见)》的审计机关,自始至终派人参加了本案的一审、二审旁听,足见审计机关对自己作出的审计决定的效力,也深存疑虑,十分关注法院对其《审计决定(意见)》效力的认定。
这类案件在近几年有上升的趋势,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终于为我们在办案中指明了方向。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4月2日,以(2001民一他字第2号函答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定的工程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运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中指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10.作为工程技术人员 篇十
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近日,财政部公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设立了政府购买服务内容负面清单,明确了法律规定的货物、工程以及服务与工程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等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并列入指导性目录。
财政部在2014年发布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该办法出台以来,购买领域不断拓展,购买资金规模快速扩大,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和成效。同时,随着近几年改革实践的深入开展,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该办法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的需要。
因此,财政部研究起草了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积极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在购买主体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各级行政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群团组织机关,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当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是购买内容泛化,很多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融资或用工,加剧了财政金融和人事管理等风险。2017年5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严禁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进行工程建设。财预〔2017〕87号文涉及禁止纳入的内容
● 严禁将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 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 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 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征求意见稿结合财预〔2017〕87号文的要求,明确负面清单,对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作了全面、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征求意见稿中,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并列入指导性目录: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行政管理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事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货物和工程;
(四)服务与工程打包的项目;
(五)融资行为;
(六)购买主体的人员聘用,属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范的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七)由政府提供的效率效益明显高于通过市场提供的服务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 以上第(二)至
(八)项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通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方式实施。还需要注意:
●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或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为3年。
● 承接主体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时,不得含有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向金融机构融资的担保条款。全文如下:向上滑动阅览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和推广政府购买服务,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推进现代财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把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及合同等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政府购买服务包括购买直接受益对象为社会公众的公共服务及直接受益对象为政府自身的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本办法主要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购买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原则】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讲求绩效。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应当从既有政府预算中安排,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相衔接,推进政事、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体制机制。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购买主体】各级行政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第五条 【参照执行】以下机关和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四)各级监察机关;
(五)各级审判机关;
(六)各级检察机关;
(七)各民主党派的各级机关;
(八)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策规定,划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九)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群团组织机关。第六条 【工作流程】购买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规范化流程,加强项目预算管理、组织购买、履约监督、绩效管理等工作。第七条 【承接主体】可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
(一)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但不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社会组织;
(二)依法在工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政策规定,划为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四)具备服务提供条件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第八条 【基本条件】作为承接主体的组织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会计核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前三年内在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按要求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方面无不良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具体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结合购买服务项目具体需求确定。购买主体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十条 【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且经费完全或主要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暂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第十一条 【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尚未确定分类的事业单位,待明确分类后相应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第十二条 【与事业单位改革衔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类别调整、经费保障、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养老保险等方面政策制度的衔接,推动事业单位改革逐步深入。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支持方式,防止一边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一边花钱购买服务。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和引导,提升其承接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其行政主管机构脱钩和转型发展。第三章
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第十四条 【原则性要求】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第十五条 【描述性要求】教育、文化、法律、卫生、体育、健康、养老等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非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要扩大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竞争机制,推进市场化改革。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服务事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应当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第十六条 【指导性目录】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通过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性质和种类。第十七条 【分级分部门制定目录】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中央和省两级实行分级管理、分部门编制,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本部门(垂直管理系统包含各级派出或分支机构)指导性目录,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省以下是否分级分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第十八条 【目录调整】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按程序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未经财政部门同意,部门不得自行调整和修改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十九条 【目录内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公共服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本公共服务。教育、就业、人才服务、社会救助、养老、扶贫济困、优抚安置、残疾人服务、食品药品安全、医疗、公共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科技推广、文化、体育、公共安全、交通运输、农业、水利、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城市维护、公共信息等领域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治理、社会组织孵化培育、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标准制修订、行业投诉处理等领域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技术评审鉴定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第二十条 【目录细化】各级有关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参照第十九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对纳入目录的内容进行必要的细化,增强目录的可操作性。第二十一条 【目录实施】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且已安排预算的,应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未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原则上不得购买;相关部门确需购买且已安排预算的,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购买服务,并应及时调整指导性目录。第二十二条 【禁止购买内容】以下各项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并列入指导性目录: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行政管理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事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货物和工程;
(四)服务与工程打包的项目;
(五)融资行为;
(六)购买主体的人员聘用,属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范的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七)由政府提供的效率效益明显高于通过市场提供的服务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以上第(二)至
(八)项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通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方式实施。
第二十三条 【部门责任】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准确把握购买内容,规范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总体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政府购买服务支出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部门预算,从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第二十五条 【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购买主体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不得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作为申请增加本单位预算支出的依据。购买主体应当做好购买服务支出与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确定购买服务项目时,应当确认涉及的财政支出已在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安排。第二十六条 【支出测算】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支出。第二十七条 【预算编报】购买主体在编报部门预算时,应当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需要履行政府采购规定程序的项目,应当同时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第二十八条 【预算执行】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预算执行中,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涉及预算调剂的,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承接主体确定方式
第二十九条 【总体要求】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原则确定承接主体。第三十条 【合同制项目承接主体确定方式】对于以合同制形式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相关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变更、采购计划编报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其中,属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购买主体按照公平、效率原则自行确定项目的承接主体。第三十一条 【凭单制项目承接主体确定方式】对于以凭单制形式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通过依法依规设定资格条件或政府采购竞争择优方式,确定不少于三家服务供应机构同时作为承接主体,并向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发放购买凭单,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具体服务供应机构为其提供服务并以凭单支付。第三十二条 【信用信息查询使用】购买主体选择项目承接主体时,要提高大数据运用能力,通过有关平台查询并使用相关服务供应机构的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将其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第六章
合同及履约管理
第三十三条 【总体要求】购买主体按规定程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承接主体后,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对象,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相关绩效目标、指标和权重,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以凭单制形式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也可以在购买公告中就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第三十四条 【履约期限】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合同履行期限或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期限或项目实施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为3年。第三十五条 【购买主体履约管理】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等约定,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按照合同等约定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结合实际需求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第三十六条 【承接主体项目管理】购买主体应当督促承接主体建立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第三十七条 【承接主体履约责任】承接主体应当按照与购买主体的约定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项目,按时完成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承接主体将服务项目交由其他服务供应机构实际承担的转包行为。第三十八条 【承接主体资金管理】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加强自身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并按要求及时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第三十九条 【融资管理】承接主体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时,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做好合规性管理,相关合同在购买内容和期限等方面应当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法规制度规定,且不得含有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向金融机构融资的担保条款。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四十条 【总体要求】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购买主体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目标设置与审核、绩效执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和效益。第四十一条 【强化绩效目标管理】购买主体应当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并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购买公告中予以明确。财政部门应加强绩效目标审核。第四十二条 【实施绩效执行监控】在项目实施期内,承接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执行监控,定期对绩效目标及指标实现程度进行跟踪分析,并将绩效执行监控结果报告购买主体。实际执行情况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第四十三条 【开展绩效自评】实施期结束后,承接主体应当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目标及指标实现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未完成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告购买主体。第四十四条 【全面开展绩效评价】购买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价。绩效评价指标设定应当按照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确实不能量化的,可以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客观描述,以提高绩效评价质量。绩效评价工作一般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实施期限,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绩效评价。在服务期限结束后,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全面开展绩效评价和履约验收。第四十五条 【评价结果运用】购买主体应当建立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探索将绩效评价结果与购买资金支付挂钩,评价结果作为以后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四十六条 【重点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开展绩效评价,或对部门实施的资金金额和社会影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管,实现监管的常态化制度化。第四十八条 【资金监督】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九条 【购买主体职责】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提供服务情况纳入报告、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第五十条 【购买主体监督】购买主体发现承接主体偏离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目标的行为,应当及时要求承接主体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直至项目恢复正常实施。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门监督】财政部门发现购买主体使用财政资金不规范、购买服务程序不合规以及未履行自身监督职责的,应当依据具体情节,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发现承接主体未按照合同等约定实施项目的,应当及时通知购买主体并要求其督促承接主体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直至项目恢复正常实施。第五十二条 【信用记录和共享】购买主体应当配合社会组织、企业等服务供应机构的登记管理部门,建立服务供应机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并将其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五十三条 【激励和惩戒】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承接主体,视其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严重违法失信的承接主体,一经发现,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四条 【总体要求】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预算公开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第五十五条 【公开范围】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主动公开下列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指导性目录;
(三)凭单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购买公告、符合资格条件的承接主体名单或范围;
(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绩效目标、指标及评价结果;
(五)政府采购规定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第五十六条 【公开渠道】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应当由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开,并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或其地方分网上公开。第五十七条 【平台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及购买主体应当结合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建设运行,切实加强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及资金统计等工作。第十章
附
11.作为工程技术人员 篇十一
不要想当然地认为旅客都是专业人士,不要想当然地以为旅客都能飞行原理:把“航路上天气也会造成航班延误”,“没有收到塔台许可不能起飞”,“民航总局对于延误有赔偿标准”,“冲击占用航空器违法”等知识多宣传一些,尽量使更多的乘客明白之后,民航的工作也就会好做一些了。而这些宣传教导,本来就应该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各航空公司应该下力气做的事情
航空公司的“产品”,是“航空服务”。航空公司的“客户”,是“乘客”。
航空公司的“产品说明书”——好象除了座位上的安全须知外,我还没有看到。各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应该有一个良好的工作心情(取决于公司管理能力),有耐心的态度,有优秀的服务技巧。延误时,多解释几遍,端杯水,问问寒暖,赠一些小纪念品,及时按规定兑现赔偿(不要总是怕花钱或犹豫不决,该赔偿时就赔偿,该调飞机则来马上调飞机,口碑和形象的损失对一个公司来讲总是最持久最可怕!)。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冲突。当发生了冲突时,领导要出现,要替员工摆平问题——领导是用来做什么的?领导就是用来为员工解决困难的!
发生了冲突以后,航空公司和机场应该由专门处理公共关系的人员,负责向媒体解释和宣导,避免不专业的媒体,错误地发布消息,影响航空公司和机场的形象。
第二章,服务交往理论。服务不是工作,服务是一种人交际往,作为人交际往的形式,服务具有 互动性、信息沟通性、情感的沟通性、服务结果的共同性。为服务人员树立新型的服务观念。开辟新思路。服务交往的工具,语言与非语言使服务人员懂得语言与非语言是了解旅客心理的途径;善于运用自己的语言与非语言来服务好旅客。
第四章,人非草木,人交际往实际上就是一种情感的交往、情绪的沟通。情绪的特征、情绪变化的体内反映、服务交往中情绪变化的表情动作、服务交往中服务人员的情绪等。使服务人员明确情绪在服务交往中的重要性、明确无任是旅客的情绪,还是服务人员的情绪都会影响服务质量。
第一章、正确认识民航旅客服务的特殊性。正确认识服务产品与服务交往的特殊性
第二章、民航旅客服务人员的服务意识。正确认识我们的服务对象、意识到民航产品就是服务、意识到服务的真正含义,市场的竞争实际上是服务的竞争、服务等于企业的生存、服务的全部意义就在于满足旅客心理需要。服务的点与服务的最佳点。提供可靠性的服务。第三章 民航旅客服务工作人员的能力品质。服务人员的观察能力、注意能力、表达能力、劝说能力、倾听能力。
第四章、民航旅客服务过程中满足旅客心理需要的一般条件。全体服务人员必须做到服务过程程序化,操作过程规范化多服务意识强烈化,服务过程整体化。
在接听旅客电话时注意力必须集中,认真倾听。要注意自己的语词与语调、耐心与仔细。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售票处应该主动热情为旅客服务、认真细致是售票处的重要环节、复述。售票处的服务人员要有服务营销意识。第六章、值机处满足民航旅客心理需要的条件。民航旅客在值机处的心理需要、值机处满足旅客心理需要的条件。要明确值机处工作的性质、值机处的服务人员必须掌握旅客的心理需要,进行针对性的服务。耐心与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必不可少的仔细、对超售旅客的服务。
第七章、候机室满足旅客心理需要的条件。航班不正常时,旅客在候机室的心理需要。出发与到达航班延误和取消时旅客的心理需要与特点。要明确候机室服务工作的重要性与航班的不正常的难点。航班的延误与取消更需要我们的优质服务为、如何处理航班不正常旅客会产生的抱怨与过激的言行、如何处理个别的所谓“群众领袖”。
第八章、空中服务满足旅客心理需要的条件。空中服务时旅客的心理需要。安全与舒适需要。乘务员满足旅客心理需要的条件,明确自己的一言一行代表着航空公司,代表着祖国。针对舒适的心理需要。乘务员要有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九章、行李查询的服务。作为行李查询的服务人员应该了解和掌握旅客的心理,旅客心理落差较大、迫切想知道自己行李的行踪与急于拿到自己的行李、要求补偿的心理比较明显
第十章、民航宾馆、民航餐厅与商场满足旅客心理需要的条件。
第十一章、民航特殊旅客的心理需要与服务。老、弱、病、残者旅客的特殊服务、贵宾旅客的特殊服务、初次乘机旅客的特殊服务 VIP、头等舱与公务舱的服务、会员的服务.第十二章、服务的弥补。民航旅客服务过程中旅客的冲突、投诉心理与服务。冲突与投诉的原因、冲突及旅客投诉的一般心理、处理冲突与投诉的对策与服务
服务意识-通向完美之路培训大纲
《服务意识—通向完美之路培训大纲》
CARNOC 顾问 陈淑君
主题词:满意服务--心要美好不投机!
一、心:一份关心、一片爱心,服务发自内心
内心本能的愿望--乐于为旅客提供服务,并给他们带来欢乐!
二、要
(一)、要真诚:真诚是做人之本、是立业之道
(二)、要感恩:用感恩的心态为旅客服务!
三、美
(一)、语言美
(二)、形象美
(三)、姿势美--非语言交流
四、好
(一)、服务技术好
(二)、信息沟通好--有效的沟通是通往卓越服务的第一步。
(三)、旅客评价好--关注服务的结果--旅客开心的笑了!
(四)、服务效益好
五、不
(一)、不抱怨
(二)、不给旅客贴标签
(三)、不与旅客争对错
(四)、不轻易承诺
(五)、不要过度
六、投
(一)、投其所好--了解旅客期望,为旅客提供满意服务。
(二)、投诉处理的技巧
七、机--利用一切机会宣传我们为旅客做的所有努力。
Show--宣传、表现
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存在着“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服务质量的提高需要没一位员工将自己的最美好的服务形象表现出来
有效沟通
一、有效沟通的益处
二、沟通的基本知识
1.沟通的概念
2.有效沟通的特点
3.沟通的过程
4.沟通的基础
5.沟通中的五种态度
三、不良沟通行为与沟通障碍
1.不良沟通行为表现
2.沟通的禁忌
3.沟通的障碍
四、沟通的模式
(一)语言沟通
(二)非语言沟通
1.身体语言
2.空间地位
五、不同风格的人的沟通技巧
1.分析型人
2.支配型人
3.和蔼型人
4.表现型人
六、与上司的沟通技巧
(一)向上司请示与汇报的程序
(二)上司领导风格与沟通技巧
(三)说服上司的技巧
(四)处理上司关系的艺术
七、有效沟通
不正常航班危机公关
一.不正常航班
二.旅客与公司的关系及心理需求
1.旅客与公司关系
2.客人的心理需求
3.不同舱位旅客心理需求
三.航班不正常时旅客心理分析
1.个体心理表现
2.群体
3.群体心理之心理特征
4.群体心理之原因
5.群体心理之思维
6.群体心理之弱势群体
四.危机处理
1.危机处理---原则
(1)“两要”原则
(2)“两不要”原则
2.危机处理---公关
信息服务
态度诚恳
沟通理解
动情
改变不良的公关习惯
禁止使用的公关语言
3.危机处理---不当行为
五.媒体协调
---了解媒体
---尊重媒体
---服务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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