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教师证定期注册方法

2024-06-12

2024年教师证定期注册方法(7篇)

1.2024年教师证定期注册方法 篇一

山西教师资格: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注册制度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我省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实行定期注册制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分为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取得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初次聘用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和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时,应申请首次注册。首次注册后,每5年申请一次定期注册。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教师资格类别在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经注册、不予注册和逾期不注册的教师,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二、注册条件

(一)申请首次注册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聘用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或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

3.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4.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满足以下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2.每年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3.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5.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定期注册:

1.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的;2.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但经学校和幼儿园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3.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考核不合格的。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三、注册程序

(一)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和幼儿园集体办理。学校和幼儿园(不含中等职业学校和企业办幼儿园)按照隶属关系,报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中等职业学校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企业办幼儿园报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三)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2.《教师资格证书》;3.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负责提供本校(园)教师在编在岗的依据材料,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负责提供在岗教师与任教学校(园)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4.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

(四)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2.《教师资格证书》;3.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4.5年的各考核证明;5.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任教的在岗教师,申请办理首次注册时,应当提交定期注册材料中的(1)(2)(3)项材料,同时提交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在编在岗的依据材料,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与任教学校(园)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和上一学考核合格证明。

(五)暂缓注册重新申请的,应当提交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的证明、暂缓注册期间从事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满一学期及以上的证明和各考核合格的证明。

(六)学校和幼儿园按照隶属关系(不含中等职业学校和企业办幼儿园)集中将申请定期注册教师的申报材料报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中等职业学校将申请定期注册教师的申报材料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企业办幼儿园将申请定期注册教师的申报材料报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学校和幼儿园提交的申请定期注册教师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给出注册结论,并在申请人所在学校和幼儿园进行公示。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

(七)准予注册教师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

四、注册结果的运用

(一)注册合格者,可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享受相应的教师待遇。

(二)暂缓注册者,原则上不得聘用在教育教学工作岗位。少数情况特殊的,经本人申请,可与任教学校签订试聘合同,试聘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试聘期一般不超过2年。试聘期内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不得参加评优评先。试聘期内可以重新申请注册,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

(三)注册不合格者,应予解聘,调离教育教学岗位。

五、注册罚则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二)所在学校和幼儿园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2.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四)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六、定期注册的组织和管理

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2.临沂市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方案 篇二

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范围为公办小学、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在编在岗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

三、注册程序

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初次被聘用为中小学教师的,应自聘任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实施试点前已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应在试点地区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进行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提交师德表现、年度考核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等方面的材料,实行网上申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应提前进行公示。

四、注册条件

期及以上的,但经中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借调、支教、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期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累计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四、注册提交材料

(一)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录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年度考核证明。

(二)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2.教师资格证书;

3.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近五年的年度考核证明;

3.2024年教师证定期注册方法 篇三

女 ***720

1986.8近五年或从 教以来继续 教育情况(课时)2009-2010 2010-2011 2011-2012 2012-2013 2013-2014

其中集中学习:

其中集中学习:

其中集中学习:

其中集中学习:

其中集中学习:

学校(幼儿园)

鉴定意见

教导主任(签字):

分管校长(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区继续教育机构鉴定意见

单位(盖章)

4.2024年教师证定期注册方法 篇四

一、请各学校通知应注册人员在指定时间内到学校相对集中地点申报注册,以便能统一操作和解答,并告知定期注册对象按时提交材料、现场确认。

二、定期注册采取网上报名方式,网址为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

三、申请人网上报名流程

(一)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点击右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或导航栏中“资格认定网报”栏目进入网上报名系统,根据系统提示进行网上注册。

(二)根据系统提示如实填报,不得随意更改证书信息。其中:

1、一人一年只能对一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的,按与现任教学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申请人有两种以上教师资格且都与任教岗位相应的,选择其中一种。

2、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信息项。1996—1997年教师资格认定过渡时期(以下简称“过渡时期”)和1998年教师资格认定试点时期(以下简称“试点时期”)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没有“任教学科”信息项。持有此种教师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在填写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时,“任教学科”项选择“无”。此外,其余人员按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校”如实填写,不得更改。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在“过渡时期”和“试点时期”,《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未对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做出要求。在这两个时期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等级”选择“无”,如果后期取得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则据实填写。

4、身份证号码填写。如果教师资格证书上的身份证号码为一代身份证号码的,注册时一律填写现在使用的二代身份证号码。

5、“过渡时期”和“试点时期”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号码是规范的15位号码的,而且教师资格证书其他信息项无错误的,须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证书上的15位证书号码。“试点时期”后的教师资格证书号码为17位,只要是正确无误的,必须按证书号码录入。在前期摸底工作中因更改教师资格证书信息而重获新教师资格证书编号的,按新证书编号填写。

6、定期注册对象请选择自己所在学校为现场确认点。民办学校(幼儿园)教师选择所在镇(街道)中心学校为现场确认。

7、申请人应设置较常使用、便于记忆的密码。如果遗忘密码,需要使用“找回密码”的功能自行找回。

8、申请人必须填写有效的可以正常收发邮件的电子邮箱,此项信息非常重要,在找回密码时将使用此邮箱接收密码邮件。

9、现任教学校性:公办幼儿园、公办小学、公办初中等依据实际选择。

10、如最高学历学习形式:不是普通全日制,最高学历专业类别选择:非师范教育类。

11、岗位性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12、系统中的职称是指:已聘任的最高职称。在中小学教师下拉中选择: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13、部分栏目填写规范要求:

出 生 地: xx省xx县,户籍所在地:xx省xx县。

14、申请人必须在网报系统中上传提交近期免冠.jpg格式电子档照片,照片文件必须符合系统中注明的相关要求(近期的彩色证件照,淡蓝色、红色或白色背景,无边框,正面照,免冠,无头饰)并且必须与粘贴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的照片为同一版。

15、申请人填报单位名称必须统一以学校公章名称为准。

16、核对填报信息无误后提交,如果有信息项填写错误,系统将弹出相应的错误提示,申请人可按照提示进行修改。提交成功后,系统将弹出信息提交成功的提示页面,申请人应立即进入登录页面,输入所需信息登录,以验证是否成功提交了申报信息。并核对好信息,如果提交后将无法修改。

17、申请人信息提交后,如果离开计算机,务必点击“退出”按钮离开申报系统,以免信息被他人更改,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18、申请人务必在规定时间段参加网上报名注册,否则,注册系统到期将自动关闭,无法登陆参加注册。

四、其他说明:

(一)如本次未能注册,请各单位明确告知这部分申请人下次注册时的有关规定,由确认单位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让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师德表现、上一年考核、健康状况由单位统一为所有申请注册人员出具证明。(按人员名册顺序,列出人员名单)

(三)请各学校合理安排时间,通知应注册人员在指定时间内到学校相对集中地点申报注册,以便能统一操作和解答。

五、现场确认

1、各镇(街道)学校必须在该校教师网报时间结束后两天内完成。

2、现场确认地点:定期注册对象所在学校。民办学校(幼儿园)教师到所在镇(街道)中心学校提交材料、现场确认。

3、现场确认需提交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与教育行政部门或任教学校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最近一年的考核合格证明或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材料1是申请人网报提交成功后直接在网报页面下载并用A纸张双面打印。材料12由注册对象提供;材料345由所在学校统一汇总填写《教师资格首次定期注册教师师德表现和考核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二)。

4、学校要严格对照首次定期注册条件,对注册对象提交的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并及时在相关网站对注册对象有关信息进行确认并作出意见,不得推迟,网站到期将自动关闭,不能再确认。

5.2024年教师证定期注册方法 篇五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期间,出现了一定数量的申请人因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不规范或无教师资格证书而不能如期进行网上报名的问题,影响了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保证今后更大范围内定期注册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教育部教师工作司意见,现就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提出以下建议,供各试点地区参考。

一、基本原则

(一)关于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不规范问题

解决此问题的原则是保证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不过大增加注册机构工作难度和工作量、不增加申请人负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错误信息给予规范后再进行定期注册网上报名。

但对于异地核实和改正困难的情况,则应允许证书持有人先进行网上报名。日后,根据申请人自愿的原则,由其本人联系原发证机关进行证书错误信息的修改或换发新证。

(二)关于无教师资格证书问题

解决此问题的原则是在有其他认定存档材料或文件可证明当事人依法获得过教师资格的前提下,可按照证书遗失、申请补发证书的程序补发新证书。否则,不得补发,需按照现行政策重新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对因各种原因导致至今没有获得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原则上不能直接认定其教师资格,需按照现行认定政策执行。确有特殊情况的,须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解决方案并报请教育部主管司局批准。

无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应进行定期注册网上报名。如果本人未进行网上报名,注册机构需将其个人信息录入定期注册系统,并按照信息系统中的要求进行操作。

二、规范标准

在确认证书依法获得的前提下,教师资格证书不规范信息的修改参照以下标准。

(一)教师资格证书号码位数的修改

2000年以前认定的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证书号码的位数不是15位的;2000年以后认定的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证书号码的位数不是17位的,如果年份是后两位数的,需将年份补足为4位;如果省份代码、机构代码、性别代码、资格种类代码等缺失的,需按照当年认定时的编号规则补齐;如果年份或上述代码无问题,则在流水号中增加或减少“0”,以保证将证书号码修改为17位。

2000年以前认定的教师资格证书号码是15位,且证书其他信息无误的,不进行修改。若其他信息有误,只修改错误信息,证书号码不变。

(二)教师资格证书上的错误身份信息的修改

如果教师资格证书上的持证人、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码的个人身份信息与其现在所持有效身份证件不同,可根据当事人现在所持有效身份证件的内容修改教师资格证书上的错误信息。如果持有公安机关出具的不同信息为同一人的证明文件,其教师资格证书上的错误身份信息可不做修改。

(三)教师资格证书上的其他错误信息的修改

过渡时期认定的教师资格证书上没有任教学科,此项内容不做补充和修改。申请人在注册系统中填写时,此项内容填写“无”。个别省份2000年以前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号码中的机构代码为拼音字母的,不做修改。

(四)与信息系统中的信息不一致问题的修改

此类问题主要是使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认定的数据。证书信息与信息系统中的信息不一致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身份信息(包括:持证人、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码)、资格种类或者任教学科与信息系统中和申请材料上的内容不一致,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与申请材料一致,则需要按照信息系统中的信息修改证书上错误信息。

2、身份信息(包括:持证人、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码)、资格种类或者任教学科与信息系统中的内容不一致,但与申请材料一致,则不需要修改证书信息,而是应当按照申请材料上的信息修改信息系统中的错误信息。

3、证书上认定机构公章与信息系统中认定机构名称不一致,需要原发证机关按照机构名称变更流程,在信息系统中完成机构名称的修改,证书上的信息不需要修改。

4、证书签发日期与信息系统中的证书签发日期不一致的,要酌情处理。一是,如果属于工作人员失误,将个别证书签发日期打印或填写错误的,需按照信息系统中的签发日期修改证书上的签发日期;二是,如因主管领导签批认定结果的时间与信息系统中设置的证书签发日期不同,使某一批次下全体或大部分证书上的签发日期与信息系统中的签发日期不一致,则需要由认定机构报请省级主管部门向我中心提出申请,按照证书上的签发日期修改信息系统中的证书签发日期。

三、修改办法

根据所修改的证书错误信息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修改办法。1.需要修改的错误信息项少的,如1-2处的,可在教师资格证书备注页中标注正确的信息和修改日期,并加盖认定机构公章。

2.需要修改的错误信息项较多的,在备注页中不便标注的,可更换证书,并在新证书备注页注明更换证书的原因、时间,加盖认定机构公章。

3.证书信息修改后,原则上应该在当事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做出相应的修改或备注。如果认定申请表难以查找,可以不对申请表上的相关信息做修改。但是,如果因证书上需修改的信息项多而更换了新证书的,则必须在新证书备注页上注明所修改的信息,以便和未修改的认定申请表印证。

四、外地证书鉴别简易方法

对外地证书,除检查证书本身、证书信息及证书号码编码规则外,还需结合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的规定加以鉴别。

根据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申请人只能在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人事档案关系所在地)或应届毕业生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所以,对持有外地教师资格证书者,需核实持证人户籍所在地、真实工作经历及毕业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认定时间需与毕业时间相符)的情况。

如果申请人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的认定机构与上述三项认定权限所限定的教育局不符,即使证书本身的相关信息没有错误、甚至可以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得到验证,注册机构也需要请证书上的认定机构对该证书的合法性进行核查(不得由证书持有人提供所谓的“证明材料”),并根据核查结果给出注册结论。

6.2024年教师证定期注册方法 篇六

各中小学校:

为顺利完成汕头市首次中小学教师资定期注册调查摸底工作(汕市教〔2017〕 136号),请各中小学校业务人员认真研读相关文件及各表籍下备注说明,贯彻文件精神并指导学校教师完成相关表籍,特别是对《附件5:汕头市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调查摸底填表说明》、《附件7: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教资字〔2016〕2号)》要逐字研读。现在就近期部分业务人员所反映情况与区教育局负责业务沟通反馈,做补充说明:

1、各学校在编在职教师均需填写《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附件1)、《汕头市中小学在岗教师情况调查表》(附件2),要严格按照资格证书内容如实填写,不能凭印象回忆;学校业务人员需清晰、全面复印相关证书复印件,并经核实内容无误后,由教师个人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并签名,缴交学校审核盖章后上报。无教师资格证人员只填写附件2,如教师资格证存在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的情况,应填写《教师资格证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情况登记表》(附件6),上报统一处理。

2、附表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参加工作时间:民办人员一般指成为正式公办教师时间,大中专毕业生指入伍参加工作正式时间。

教师职务

(职称):

职务:按实际情况如:**学校教导处主任、**学校教员(中层以上干部以区局批文批复为准)。

职称:按过渡后新名称填写:学段+学科+资格,未评职称人员空白。

学校审核人再根据填写教师实际情况填写“定期注册条件”,或注明原因。

本表填写指有限于能提供资格证书人员

3、附件2.汕头市中小学在岗教师情况调查表 入职时间:与上述参加工作时间相同。

是否在教学岗位:一般有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填写“是”;“从事教学管理且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或长病假教师,或其它原因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则填否+原因。如:否(管理)或否(长病)或否(其它)。

继续教育、考核时间为2014-2016,如实填写。

本表填写指学校在编在职人员,含2017年8月新调入人员。并按是否在教学岗位分类排序。

4、附件3.xxx学校教师资格首次注册人员名单

相关内容按资格内容填写,任教岗位:学段+学科,如“小学语文,初中英语”。学校意见:同意。本表填写指有限于能提供资格证书人员。

5、附件4.汕头市中小学在岗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书情况调查表

学校汇总附表1、2信息、统计后填写合计数要与本校现有人员相符。注意表上单位、人数信息要填写完整。

6、附件6.教师资格证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情况登记表 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人员按情况分类填表打“√”,按相同信息错误分类排序。

7、若学校存在着1996-1997年过渡时期、1998年试点时期人员,证书上没有“任教学科”信息,则将其填写于《教师资格证没有任教信息情况登记表》。

8、上交材料:

附件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纸质材料一式2份,暂张贴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要求同时保存有同底电子照片。2份材料顺序分别按《附件3.xxx学校教师资格首次注册人员名单》排列。

附件2、3、4、6、9(无学科信息)需上交纸质材料一式2份,所有材料分类夹后按附件顺序装入档案袋,最迟于9月26日上午上交教育组301室,同时电子档压缩上传“司马人事业务群”。

7.2024年教师证定期注册方法 篇七

铜教发〔2014〕203号

各区县教育局、新区教育分局,局属各学校:

现将《铜川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暂行)》印发你们,请严格按要求贯彻执行。

铜川市教育局 2014年9月19日

铜川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暂行)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体制,建立严格准入、能进能出的教师管理新机制,促进教师终身学习和全面发展,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暂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目的意义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教师资格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保障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教师在取得教师资格后加强学习,提高教育教学能力水平,保持良好的师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建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等情况,以进一步规范教师行为,提高教书育人本领和教育教学质量。

二、注册制度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制度。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三、注册对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教师进修学校在编在岗教师,聘用(合同)制教师,以及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纳入定期注册范围。成人技工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各级教科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的定期注册工作暂缓受理。

四、注册原则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五、注册条件

(一)首次任教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教师和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任教的在岗教师,申请首次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聘用为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聘用(合同)制教师或民办学校在岗教师;

3、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良好;

2、每学年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3、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或者虽然完成培训学时,但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或在培训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3、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任何一个学考核不合格。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注册时间按顺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师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考核不合格;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注册有效期内依法被撤消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五)几种情况的注册办法:

1、对“一人多证”的,即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的,且现在中小学任教的,选取一种与现任教岗位相应的资格进行注册。

2、对“高段低聘”的,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在单一学段任教的按现学段任教学科注册;在九年一贯制学校或完全中学等多学段并存的学校任教,且教学人员打通使用的情况下,按最高学段或任教学科对应的教师资格种类注册。

3、对“低段高聘”的,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首次注册为合格;在下一次注册前取得相应等级教师资格,否则注册为不合格或应及时调整到相应岗位现行注册。

4、对“科证不一”的,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按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学科注册,也可按现任教学科注册。可根据申请者提供的学历证件或职称证件作为注册的参考条件。从2015年起,凡中小学校新聘用的教师均要求“科证一致”,否则注册不合格或不予注册。

5、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教师在普通高中学校任教的,可相互通用,按申请人的申请类别注册。

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时间

(一)为保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稳步实施,按照省教育厅的要求,我市的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首次注册时间为2014年10月20日至2014年12月1日,2015年1月1日至2019 年12月31日为第一个定期注册有效期。2015年后初次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在下一的3月15日至3月31日完成首次注册,如在2015年被聘用,首次注册时间为2016年3月15日至3月31日。

(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以自然年为单位,凡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如在2015年1月1日开始第一个定期注册有效期,申请办理下一个定期注册的时间为2020年3月15日至3月31日,第二个定期注册有效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七、注册程序

(一)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区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三)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四)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任教的在岗教师申请办理首次注册的(以后每五年定期注册的相同),应当提交: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4、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5、5学年的各学考核证明(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6、区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继续教育证书);

(五)初次聘用为教师申请首次注册的,应提交的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4、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

(六)暂缓注册重新申请的,应当提交情形消失证明或有关情况改正补充证明。因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暂缓注册的,应参加相关培训,补齐继续教育学时;因某一考核不合格暂缓注册的,由学校组织考核,提交任教学校出具的下一考核合格证明;因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暂缓注册的,在恢复教育教学工作一年后,由所在学校进行考核,提交考核合格证明。

(七)区县教育局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市教育局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教育厅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按照《教师资格条例》、《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规定的认定权限,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各级各类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八)区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应提前进行公示。

(九)区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

八、实施步骤

(一)宣传阶段(2014.10.1—10.19)各区县教育局、局属各学校要通过全干会等形式组织教职工全文学习《教师资格条例》、《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和本《细则》,使广大教师明确教师资格将打破“终身制”,不符合教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将被清退,强化教师的知识更新和能力提高,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终身学习。

(二)申报阶段(2014.10.20—10.31)初次聘用为教师申请首次注册的和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任教的在岗教师申请办理首次注册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首次注册,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点击右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或“定期注册”栏目进入网上报名系统,根据系统提示进行网上注册报名,申请人选择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区县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注册相应的教师资格,并选择任教学校所在地区县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做为注册确认点,局属学校选择所在学校做为注册确认点,最后,打印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并向所在学校提交注册相关资料。

(三)初审阶段(2014.11.1—11.20)学校组织对申请人进行考核,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并将注册申报材料按要求和顺序整理装袋报送各区县教育局,局属学校直接报市教育局人事科。各区县教育局、局属学校要在规定时间将教师申报注册档案材料及统计表、花名册报送市教育局人事科。区县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对拟注册的中小学教师,由在所在学校公示7天,对无异议者,可根据注册建议给出初审注册结论。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各区县教育局纪委组织复查,并按复查结果给出注册结论。局属各学校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报市教育局人事科复查。

(四)复审阶段(2014.11.21 —2014.11.30)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区县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初审意见进行复核,提出复审意见。

(五)终审阶段(2014.12.1—2014.12.15)省教育厅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相关信息。

(六)发放注册贴(2014.12.16—2014.12.31)12月下旬,以区县为单位到铜川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领取注册贴;12月底前,各有关学校到属地区县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领取注册贴,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上粘贴注册贴,并将《教师资格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局属各学校在铜川市教育局人事科领取注册贴。

九、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一项重大改革,事关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各区县教育局、局属各学校要充分认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市教育局成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领导小组,局长杨建波任组长,副书记宋晓静、副调研员刘双锁任副组长,成员由人事科人员组成。各区县教育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任务分工,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注册工作。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二)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各区县教育局、局属各学校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按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程序,认真抓好申请、考核、材料受理、认定注册等各环节工作,切忌走过场。同时,要妥善处理好注册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平稳注册,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

(三)严肃纪律,保证质量。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对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如有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或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附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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