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水规定(精选8篇)
1.防治水规定 篇一
第三节 井下水文地质观测
第二十六条 对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应当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
当井巷穿过含水层时,应当详细描述其产状、厚度、岩性、构造、裂隙或者岩溶的发育与充填情况,揭露点的位置及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和水温等,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遇含水层裂隙时,应当测定其产状、长度、宽度、数量、形状、尖灭情况、充填程度及充填物等,观察地下水活动的痕迹,绘制裂隙玫瑰图,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测定岩石的裂隙率。测定的面积:较密集裂隙,可取1-2 m2;稀疏裂隙,可取4-10 m2。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 KT--裂隙率,%;
A--测定面积,m2;
l--裂隙长度,m;
b--裂隙宽度,m。
遇岩溶时,应当观测其形态、发育情况、分布状况、有无充填物和充填物成分及充水状况等,并绘制岩溶素描图。
遇断裂构造时,应当测定其断距、产状、断层带宽度,观测断裂带充填物成分、胶结程度及导水性等。
遇褶曲时,应当观测其形态、产状及破碎情况等。
遇陷落柱时,应当观测陷落柱内外地层岩性与产状、裂隙与岩溶发育程度及涌水等情况,判定陷落柱发育高度,并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剖面图和素描图。
遇突水点时,应当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等,并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和含砂量等。同时,应当观测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和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各主要突水点可以作为动态观测点进行系统观测,并应当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和素描图。
对于大中型煤矿发生300 m3/h以上的突水、小型煤矿发生60 m3/h以上的突水,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和矿井被淹的,应当将突水情况及时上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按照突水点每小时突水量的大小,将突水点划分为小突水点、中等突水点、大突水点、特大突水点等4个等级:
(一)小突水点:Q≤60 m3/h;
(二)中等突水点:60 m3/h
(三)大突水点:600 m3/h
(四)特大突水点:Q>1800 m3/h。
第二十七条 矿井应当加强矿井涌水量的观测工作和水质的监测工作。
矿井应当分井、分水平设观测站进行涌水量的观测,每月观测次数不少于3次。对于出水较大的断裂破碎带、陷落柱,应当单独设立观测站进行观测,每月观测1-3次。对于水质的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涌水量出现异常、井下发生突水或者受降水影响矿井的雨季时段,观测频率应当适当增加。
对于井下新揭露的出水点,在涌水量尚未稳定或尚未掌握其变化规律前,一般应当每日观测1次。对溃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应当每隔1-2 h观测1次,以后可适当延长观测间隔时间,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涌水量稳定后,可按井下正常观测时间观测。
当采掘工作面上方影响范围内有地表水体、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穿过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相连通的构造断裂带或接近老空积水区时,应当每日观测涌水情况,掌握水量变化。含水层富水性的等级标准见附录二。
对于新凿立井、斜井,垂深每延深10 m,应当观测1次涌水量。掘进至新的含水层时,如果不到规定的距离,也应当在含水层的顶底板各测1次涌水量。
当进行矿井涌水量观测时,应当注重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采用容积法、堰测法、浮标法、流速仪法或者其他先进的测水方法。测量工具和仪表应当定期校验,以减少人为误差。
第二十八条 当井下对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时,在涌水量、水压稳定前,应当每小时观测1-2次钻孔涌水量和水压;待涌水量、水压基本稳定后,按照正常观测的要求进行。疏放老空水的,应当每日进行观测。
第四节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二十九条 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一)矿井主要勘探目的层未开展过水文地质勘探工作的;
(二)矿井原勘探工程量不足,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的;
(三)矿井经采掘揭露煤岩层后,水文地质条件比原勘探报告复杂的;
(四)矿井经长期开采,水文地质条件已发生较大变化,原勘探报告不能满足生产要求的;
(五)矿井开拓延深、开采新煤系(组)或者扩大井田范围设计需要的;
(六)矿井巷道顶板处于特殊地质条件部位或者深部煤层下伏强充水含水层,煤层底板带压,专门防治水工程提出特殊要求的;
(七)各种井巷工程穿越强富水性含水层时,施工需要的。
第三十条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程量布置,应当满足相应的工作程度,并达到防治水工作的要求。
矿井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时,应当对包括勘探矿区在内的区域地下水系统进行整体分析研究;在矿井井田以外区域,应当以水文地质测绘调查为主;在矿井井田以内区域,应当以水文地质物探、钻探和抽(放)水试验等为主。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和具体条件,综合运用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地球物理勘探、水文地质钻探、抽(放)水试验、水化学和同位素分析、地下水动态观测、采样测试等各种勘查技术手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当编制补充勘探设计,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实施。补充勘探设计应当依据充分、目的明确、工程布置针对性强,并充分利用矿井现有条件,做到井上、井下相结合。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提交成果报告或者资料,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验收。
第五节 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三十一条 矿井进行水文地质钻探时,每个钻孔都应当按照勘探设计要求进行单孔设计,包括钻孔结构、孔斜、岩芯采取率、封孔止水要求、终孔直径、终孔层位、简易水文观测、抽水试验、地球物理测井及采样测试、封孔质量、孔口装置和测量标志要求等。
钻孔施工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煤层底板水害为主的矿井,其水文地质补充勘探钻孔的终孔深度,以揭露下伏主要含水层段为原则;
(二)所有勘探钻孔均进行水文测井工作。对有条件的,可以进行流量测井、超声成像、钻孔电视探测等,配合钻探取芯划分含、隔水层,为取得有关参数提供依据;
(三)主要含水层或试验段(观测段)采用清水钻进。遇特殊情况需改用泥浆钻进时,经钻孔施工单位地质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低固相优质泥浆,并采取有效的洗孔措施;
(四)钻孔孔径视钻孔目的确定。抽水试验孔试验段孔径,以满足设计的抽水量和安装抽水设备为原则;水位观测孔观测段孔径,应当满足止水和水位观测的要求;
(五)抽水试验钻孔的孔斜,满足选用抽水设备和水位观测仪器的工艺要求;
(六)钻孔取芯钻进,并进行岩芯描述。岩芯采取率:岩石大于70%;破碎带大于50%;黏土大于70%;砂和砂砾层大于30%。当采用水文物探测井,能够正确划分地层和含(隔)水层位置及厚度时,可以适当减少取芯;
(七)在钻孔分层(段)隔离止水时,通过提水、注水和水文测井等不同方法,检查止水效果,并作正式记录;不合格的,重新止水;
(八)除长期动态观测钻孔外,其余钻孔都使用高标号水泥浆封孔,并取样检查封孔质量;
(九)观测孔竣工后,进行抽水洗孔,以确保观测层(段)不被淤塞。
水文地质钻孔应当做好简易水文地质观测,其技术要求参照相关规程、规范进行。对没有简易水文地质观测资料的钻孔,应当降低其质量等级或者不予验收。
水文地质观测孔,应当安装孔口装置和长期观测测量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保证坚固耐用、观测方便;遇有损坏或堵塞时,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生产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的抽水试验质量,应当达到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抽水试验的水位降深,应当根据设备能力达到最大降深,降深次数不少于3次,降距合理分布。当受开采影响导致钻孔水位较深时,可以仅做1次最大降深抽水试验。在降深过程的观测中,应当考虑非稳定流计算的要求,并适当延长时间。
对水文地质复杂型或者极复杂型的矿井,如果采用小口径抽水不能查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面岩溶塌陷)条件时,可以进行井下放水试验;如果井下条件不具备的,应当进行大口径、大流量群孔抽水试验。采取群孔抽水试验,应当单独编制设计,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同意后实施。
大口径群孔抽水试验的延续时间,应当根据水位流量过程曲线稳定趋势而确定,一般不少于10 日;当受开采疏水干扰,导致水位无法稳定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为查明受采掘破坏影响的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或者地表水体等之间有无水力联系,可以结合抽(放)水进行连通(示踪)试验。
抽水前,应当对试验孔、观测孔及井上、井下有关的水文地质点,进行水位(压)、流量观测。必要时,可以另外施工专门钻孔测定大口径群孔的中心水位。
第三十三条 对于因矿井防渗漏研究岩石渗透性,或者因含水层水位很深致使无法进行抽水试验的,可以进行注水试验。
注水试验应当编制试验设计。试验设计包括试验层段的起、止深度;孔径及套管下入层位、深度及止水方法;采用的注水设备、注水试验方法,以及注水试验质量要求等内容。
注水试验施工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岩层的岩性和孔隙、裂隙发育深度,确定试验孔段,并严格做好止水工作;
(二)注水试验前,彻底洗孔,以保证疏通含水层,并测定钻孔水温和注入水的温度;
(三)注水试验正式注水前及正式注水结束后,进行静止水位和恢复水位的观测。
第三十四条 物探工作布置、参数确定、检查点数量和重复测量误差、资料处理等,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进行物探作业前,应当根据勘探区的水文地质条件、被探测地质体的地球物理特征和不同的工作目的等因素确定勘探方案。进行物探作业时,可以采用多种物探方法进行综合探测。
物探工作结束后,应当提交相应的综合成果图件。物探成果应当与其他勘探成果相结合,经相互验证后,可以作为矿井采掘设计的依据。
第六节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
第三十五条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井下物探、钻探、监测、测试等手段;
(二)采用井下与地面相结合的综合勘探方法;
(三)井下勘探施工作业时,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 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井下进行水文地质勘探:
(一)采用地面水文地质勘探难以查清问题,需在井下进行放水试验或者连通(示踪)试验的;
(二)煤层顶、底板有含水(流)砂层或者岩溶含水层,需进行疏水开采试验的;
(三)受地表水体和地形限制或者受开采塌陷影响,地面没有施工条件的;
(四)孔深或者地下水位埋深过大,地面无法进行水文地质试验的。
第三十七条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钻孔的各项技术要求、安全措施等钻孔施工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施工并加固钻机硐室,保证正常的工作条件;
(三)钻机安装牢固。钻孔首先下好孔口管,并进行耐压试验。在正式施工前,安装孔口安全闸阀,以保证控制放水。安全闸阀的抗压能力大于最大水压。在揭露含水层前,安装好孔口防喷装置;
(四)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措施;
(五)进行连通试验,不得选用污染水源的示踪剂;
(六)对于停用或者报废的钻孔,及时封堵,并提交封孔报告。
第三十八条 放水试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编制放水试验设计,确定试验方法、各次降深值和放水量。放水量视矿井现有最大排水能力而确定,原则上放水试验能影响到的观测孔应当有明显的水位降深。其设计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
(二)做好放水试验前的准备工作,固定人员,检验校正观测仪器和工具,检查排水设备能力和排水线路;
(三)放水前,在同一时间对井上下观测孔和出水点的水位、水压、涌水量、水温和水质进行一次统测;
(四)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放水试验的延续时间。当涌水量、水位难以稳定时,试验延续时间一般不少于10-15 日。选取观测时间间隔,应当考虑到非稳定流计算的需要。中心水位或者水压与涌水量进行同步观测;
(五)观测数据及时登入台账,并绘制涌水量--水位历时曲线;
(六)放水试验结束后,及时进行资料整理,提交放水试验总结报告。
第三十九条 对于受水害威胁的矿井,采用常规水文地质勘探方法难以进行开采评价时,可以根据条件采用穿层石门或者专门凿井进行疏水降压开采试验。
进行疏水降压开采试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专门的施工设计,其设计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
(二)预计最大涌水量;
(三)建立能保证排出最大涌水量的排水系统;
(四)选择适当位置建筑防水闸门;
(五)做好钻孔超前探水和放水降压工作;
(六)做好井上下水位、水压、涌水量的观测工作。
第四十条 矿井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采用直流电法(电阻率法)、音频电穿透法、瞬变电磁法、电磁频率测深法、无线电波透视法、地质雷达法、浅层地震勘探、瑞利波勘探、槽波地震勘探方法等物探方法,并结合钻探方法对资料进行验证。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一节 地面防治水
第四十一条 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第四十二条 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应当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如果在山区,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第四十三条 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
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应当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当避开露头、裂隙和导水岩层。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的,应当填平压实。如果低洼地带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应当采取水泵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防止低洼地带积水渗入井下。
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应当修筑堤坝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应当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应当及时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应当及时填塞。进行填塞工作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在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可能威胁煤矿安全时,应当采取防止滑坡措施。
第四十四条 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以免冲到工业场地和建筑物附近或者淤塞河道、沟渠。
第四十五条 对于正在使用的钻孔,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孔口盖。对于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的水流入井下。观测孔、注浆孔、电缆孔、与井下或者含水层相通的钻孔,其孔口管应当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
第四十六条 报废的立井应当填实封堵,或者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设置栅栏和标志。
报废的斜井应当填实封堵,或者在井口以下斜长20 m处砌筑1座砖、石或者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
报废的平硐,应当从硐口向里用泥土填实至少20 m,再砌封墙。报废井口的周围有地面水影响的,应当设置排水沟。
封填报废的立井、斜井和平硐时,应当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填图归档。
第四十七条 矿井应当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进行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煤矿应当及时掌握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掌握汛情水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信息沟通,发现矿井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第四十八条 矿井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对本井田范围内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当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应当实施24 h不间断巡查。在矿区每次降大到暴雨的前后,应当派专业人员及时观测矿井涌水量变化情况。
第四十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明确启动标准、指挥部门、联络人员、撤人程序等。当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应当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经确认隐患完全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五十条 矿井在雨季前,应当全面检查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落实责任,并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防治水工程应当有专门设计,工程竣工后由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节 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第五十一条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第五十二条 受水害威胁的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一)煤层露头风化带;
(二)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和水淹区邻近地带;
(三)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间存在水力联系的断层、裂隙带或者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
(四)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采空区;
(五)导水、充水的陷落柱、岩溶洞穴或地下暗河;
(六)分区隔离开采边界;
(七)受保护的观测孔、注浆孔和电缆孔等。
第五十三条 矿井应当根据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方法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确定相应的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要求见附录三。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应当由矿井地测机构组织编制专门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第五十五条 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应当彻底疏放上部积水。严禁顶水作业。
第五十六条 有突水历史或带压开采的矿井,应当分水平或分采区实行隔离开采。在分区之前,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建立防水闸门,以便在发生突水时,能够控制水势、减少灾情、保障矿井安全。
第三节 排水系统
第五十七条 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能够正常排水。
点击下页分享更多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2.防治水规定 篇二
关键词:井筒,掘砌,工作面预注浆,化学浆,孔隙,微裂隙
平煤天安六矿位于平顶山市西北部, 距市区约8 km, 北二进风井距工业广场北约6 km。井口锁口标高+141.30 m, 井筒中心坐标X=3 745 615.0 m, Y=38 430 850.0 m, 净直径7.5 m, 井筒深1 020 m。井筒支护方式:表土和风化基岩段 (0~79 m) 为钢筋混凝土井壁, 壁厚800 mm;基岩段采用素混凝土支护, 强度为C25, 壁厚500 mm。
1 北二进风井水文地质概况
(1) 第四系含水层。
第四系含水层埋深12.5~74.8 m, 该含水层水直接接受大气降水的补给, 涌水量受大气降水的影响较大, 根据注浆孔施工期间冲洗液的漏失情况, 预计单孔涌水量约10 m3/h。
(2) 三叠系刘家沟组砂岩含水层。
三叠系刘家沟组砂岩含水层埋深74.80~263.80 m, 水位标高为+146.408 m。裂隙十分发育, 具有良好的导水和储水空间, 单位涌水量q=0.235~0.430 L/ (s·m) , 渗透系数K=0.176 8 m/d, 井筒涌水量为245.5 m3/h。
(3) 二叠系平顶山砂岩及甲组砂岩含水层。
揭露平顶山砂岩及甲组砂岩含水层埋深385.17~507.90 m, 该段地层主要由肉红色中—粗粒长石、石英砂岩组成, 裂隙极为发育, 导水性强, 水位埋深3.39 m, 标高+137.018 m, 单位涌水量q=0.043 7~0.049 8 L/ (s·m) , 渗透系数K=0.040 3 m/d, 井筒涌水量为100 m3/h。根据井筒所穿含水层情况, 决定采取地面预注浆、工作面预注浆方式进行堵水, 同时严格按照“有疑必探, 先探后掘”的防治水原则防治水。
2 地面预注浆
井筒地面预注浆是在井筒开凿之前, 在地面围绕着井筒的四周钻进一些注浆孔至含水层, 然后注浆至裂隙含水层中堵水, 达到封水的目。井筒地面预注浆的适用条件是当裂隙含水层的厚度较大且距地表较近 (<500 m) 时, 或裂隙含水层较薄但层数较多和集中时, 采用地面预注浆的方法, 进行多台钻机同时作业。这种注浆方法的优点是不占建井工期, 井筒的掘砌工作可以连续进行, 速度快。
采取地面预注浆堵水, 可防止在井筒施工过程中发生涌水、坍塌等影响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及工程进度的现象。
地面预注浆共施工8个注浆孔, 浆液材料采用以黏土水泥浆为主、单液水泥浆为辅的2种浆液类型。六矿三水平进风井井筒地面预注浆工程原设计浆液注入量为32 061 m3, 实际完成注浆量32 629 m3, 比原设计多注568 m3, 其中基岩段注浆 29 956 m3, 第四系乱石层段完成注浆加固工程量2 673 m3。在井筒掘砌过程中, 表土段基本无水, 并且原胶结较松散的乱石层在地面预注浆作用下固结较好。但下部的主要含水层地面注浆的效果不尽人意。
3 工作面预注浆
3.1 工程概况
六矿北二进风井井筒于2007年10月开工, 2008年2月23日已施工至183 m位置。施工探眼时, 发现工作面底板下5 m位置出现涌水, 单孔水量 (钻头Ø42 mm) 达60 m3/h, 于是开始进行井筒注浆。该层埋深为67.0~251.8 m, 该层总涌水量约250.0 m3/h, 其中183.4~228.1 m含水量丰富。
据井筒预想地质剖面可知, 183.4~228.1 m之间的岩石为一层厚为45 m的紫红色厚层中细粒砂岩, 钙质胶结, 裂隙发育。①上部183.4~198.0 m之间为15 m厚的溶蚀发育, 内含大量的黄泥、细砂等杂质的岩层;②下部198.0~228.1 m之间为30 m厚的细微裂隙发育的砂岩, 被细微裂隙切割的砂岩体内富含细微孔隙, 细微裂隙为涌水通道, 细微孔隙为储水的空间。
该含水层段主要是受南部山区砂岩露头接受的大气降水补给, 含水层为动储量, 受大气降水影响较大, 水位标高+146.4 m。井筒施工前虽经过地面预注浆, 水量有所降低, 但该段岩石裂隙发育, 整体性差, 局部为泥质灰岩, 内含大小不一的溶蚀孔隙, 孔隙内含大量的黄泥、细砂等杂质, 不排除因地面预注浆没有进行有效的充填而导致出现大的涌水的可能。
3.2 水泥浆注浆施工
根据水文地质情况, 以及刘家沟组砂岩段水文地质和赋水情况, 决定采用预留岩帽进行工作面预注浆的施工方案, 将上述约45 m厚的砂岩段作为注浆段, 材料使用P.O 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水玻璃双液注浆, 以单液浆为主, 共注69个孔, 孔深22 m, 共注入水泥约1 400余t, 水玻璃60余t。
2008年7月8日开始掘进, 施工成巷8 m之后向下探水时, 工作面向下约6 m开始出水, 至14 m时单孔水量25~30 m3/h;又开始进行工作面注浆, 使用材料为普通硅酸盐水泥—水玻璃双液注浆, 该层含水层主要特点是上压快, 注入量小。单孔最大注入量为7 t, 其余大部分在0.5~1.0 t, 截至7月23日共注入普通硅酸盐水泥约25 t, 水玻璃3 t。
7月23日4:00班开始试注超细水泥。该材料注入量与普通硅酸盐水泥相比, 上压时间稍微延长, 但压力上升后, 会快速升压, 且高压 (15 MPa) 能持续一段时间。截至8月13日, 共注入此材料36 t。通过该材料的使用, 每孔的涌水量由25~30 m3/h降至平均10 m3/h, 效果不理想。8月9日, 通过工作面取心知道, 现工作面6~9 m段岩石较为破碎, 裂隙发育, 见浆液充填的迹象。9~14 m段岩心完整, 见水平层面但数量很少且很细微, 未见浆液充填的迹象, 没有发现裂隙存在, 大部分为红色中粗粒砂岩, 该种岩石颗粒较粗, 孔隙发育。
3.3 化学浆注浆
根据现场情况分析, 在6~9 m裂隙发育段采用普通或超细水泥浆效果很明显, 基本上封堵了该层的裂隙砂岩水, 但对细微裂隙水泥浆已经很难注入, 且封堵效果不理想。经过查找资料和认真研究, 最终得出结论:对此类特殊罕见的砂岩细微裂隙+孔隙水, 只有化学浆液才能够注入到内部, 形成帷幕, 达到封堵涌水的目的。决定对下部183~213 m之间30 m厚的细微裂隙和孔隙发育的岩层用化学浆液注浆。
3.3.1 深孔注浆
(1) 注浆设备及布置。
选用2TGZ-60/210型双液调速高压注浆泵。在井口配制浆液, 在工作面搭设高度为1.0 m的工作台, 放置1台注浆泵及操作开关。另需存放3个0.2 m3的铁桶, 分别存放甲液、乙液和清水。用潜孔钻机打眼造孔。
(2) 注浆孔布置 (图1) 及要求。
注浆孔孔底超过荒断面周边2.5 m, 孔深14 m, Ø95 mm。注完浆后再在注浆孔之间打检查孔, 如果无水则注入适量水泥浆液并在达到终孔要求时封孔, 有水则重新用化学浆液注浆, 直至达到终孔要求。孔数按照2.5
m的扩散半径来布置, 注浆孔和检查孔共21个。
(3) 钻孔设备。
造孔采用潜孔钻机, Ø50 mm×1.0 m钻杆, Ø95 mm的钻头造孔。
(4) 注浆材料选择。
注浆采用高分子化学双液浆液, 为甲液和乙液2种溶液。
(5) 注浆参数选择。
开始注浆时, 甲液与乙液的比例为10∶2, 后期根据实际情况, 比例控制在10∶2~10∶5。
(6) 注浆压力。
经研究并根据经验值, 综合以前注浆的参数压力值, 此次工作面注浆瞬间最大压力以不超过15 MPa为宜, 视具体情况依以上原则而定。
(7) 注浆方式。
注浆采用下行式注浆, 当水量大于5 m3/h, 即停止打孔, 提钻注浆, 达到封孔要求后封孔, 然后再扫孔, 再注浆, 依此类推, 直至该孔达到孔深要求。每个注浆循环完毕后, 向下掘进时允许进尺18 m, 预留不小于7 m的超前距, 然后再按上述方案继续注浆, 依此类推, 直至该层含水层施工完毕。
3.3.2 注浆结果
通过对183~213 m之间30 m厚的细微裂隙和孔隙发育的砂岩含水层进行化学浆液注浆, 共注入甲液11.3 t、乙液3.4 t, 打检查孔单孔最大涌水量2 m3/h, 揭露后井筒总涌水量12 m3/h, 历时37 d通过该段30 m厚的含水层。在揭露该段含水层时, 发现含水层岩块层面、细微裂隙面和孔隙内均有化学浆液结石体, 结石体有效封堵了地下水源的流通通道, 达到了堵水目的。说明化学浆液在沟通性差的细微裂隙面和孔隙内渗透能力还是较强的, 化学浆液可以渗透到超细水泥不能达到的细微空间。
4 结语
六矿北二进风井井筒工作面预注浆从2008年2月23日开始, 至10月23日, 历时8个月, 在地面预注浆+工作面预注浆的前提下才通过刘家沟砂岩的下部45 m含水层, 可见立井施工在通过含水量大、补给水源充足、细微裂隙发育、孔隙发育含水层的困难程度。
(1) 立井施工在揭穿含水量大的厚含水层前, 利用地面预注浆进行堵水, 对裂隙发育、沟通性好的含水层效果比较明显, 对表土层堵水和加固效果尤为明显, 但对细微裂隙或孔隙含水层则效果不佳。
(2) 对大的通道和裂隙应优先考虑使用水泥浆进行封堵, 而对待细微裂隙或孔隙等应优先采用化学浆液进行封堵, 注浆孔布置时应穿过尽量多的裂隙等过水通道。
(3) 注浆前, 应先弄清含水层岩石裂隙的沟通性和裂隙发育情况, 根据含水层实际情况确定注浆材料和施工工艺。若裂隙串通较差, 则考虑进行双注浆机和双钻机平行作业, 以加快施工速度。
3.煤矿防治水应用的探析 篇三
关键词:煤矿;防治水;应用;安全;经济
1 煤矿防治水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煤矿防治水对于煤矿的安全开采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在我们的煤矿防治水工作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其中重视程度不够是一个主要的问题,很多煤矿企业由于对防治水工作不够重视,整个企业中防治水机构、设备、专业人员都不能达到规范标准,甚至没有设立,这就给防治水工作造成了极大的隐患问题,第二,防治水工作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防治水工作需要对地质资料有充分的了解,否则将不能很好的应用,第三,煤矿防治水在雨季更应该加强控制,但是在雨季的三防工作中很多企业流于形式,没有充分的针对防治水制定有效的策略,对于倾斜煤层不经考察盲目开采,造成煤矿开采的事故隐患,第四是设计方面的问题,其中主要包括煤矿的防排水系统以及煤矿中的供电、通风系统等,这些系统设计的不完善容易造成煤矿上的重大事故,这就需要得到我们充分的重视,总而言之在煤矿事故总结中人为因素较为关键,人为因素在控制中具有系统与时滞性,第五是在透水问题已经出现预兆的情况下,或者雨季应该停止施工的情况下没有严格遵守规范停产,从而造成的安全隐患,第六是工程设备上防隔水煤柱留设不够科学合理,矿井排水系统还不够完善,甚至矿井下防水墙还存在违规建设的情况,非法、超层越界的开采现象也时常存在。第七是管理上的问题,管理的松懈或者失误将会造成煤矿事故的发生,尤其是一些小型煤矿企业为了利益问题不顾安全生产规范进行煤矿开采工作,从而造成了煤矿事故的发生,另外在管理中对工作人员的操作行为也要充分重视,避免操作不当引发的事故问题。
2 加强煤矿防治水的应用
2.1 强化安全理念 要保障煤矿安全,加强煤矿防治水的工作首先就要在意识上重视起来,充分认识到预防的重要性,尤其在煤矿防治水工作中要加强源头的管理和防治,在防治系统方面要根据具体的煤矿详细勘察当地地质条件和充分分析环境条件之后制定,保证系统的适用性,另外煤矿防治水的负责部门要做好自己的工作,对防治水系统做到及时检查和完善,并且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行业要求的基本标准,除此之外对于施工单位来说,施工过程中必须根据施工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工作单位也要做好全过程的监督防范,对防治水系统进行检查验收,只有在符合基本标准之后才能投入使用。从而在理念上保障煤矿防治水的安全有效的实施。
2.2 完善防治水机构 社会的不断发展使得机构不断完善,在煤矿防治水工作中,煤矿防治水机构需要不断的完善,对于岗位制度要明确责任,根据要求配备专业设备和抢险救援的人员设备等,在企业生产内部要注意形成负责人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负责人,煤矿总工程师的职责来说要负责对防治水工作的综合管理,细化防治水的工作,明确在防治水工作中各部门的责任,从而完善整个防治水工作的系统性。
2.3 做好地质观测工作 对于煤矿的防治水来说水文地质的资料十分重要,是煤矿防治水工作的基础,具体的地质观测工作包括对矿井的涌水量的观测,涌水异常要及时报告,在这项工作中对工作人员有较高的要求,只有专业的水文地质工作者才能准确辨识矿井给水源和涌水通道,能根据水流的方向在合理的位置设置相应的观测站。除了基本的观测之外水文地质观测人员还要注意在汛期或暴雨时,要特殊处理,当出现透水征兆时,要密切观察,准确汇总各项涌水数据。并根据矿井的涌水情况绘制科学的图纸,为矿井防治水工作提供重要的依据。
2.4 加强探放水设计 在探放水的控制中探放水的设计是尤为重要的,探放水的设计方案要针对煤矿防治水的具体工作进行制定和分析,设计方案要根据工程师的意见进行会审,会审人员也有要求,需要涉及安全检查机构、煤矿生产技术机构、编制部门、探放水队伍等等。要落实严把探放水复核关,进入探放水警戒线之后并开始实施探放水时,需要对水源的静压力进行测试,对积水水位进行计算,对水量的大小进行复核。基于复核的水量与预测的水利若是存在较大偏差,就必须对探放水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
2.5 加强保障探放水安全 如何保障探放水的安全就需要严格控制探放水的实施,对探放水的相关设备进行检查的控制,密切关注水压动态,水压一旦高于0.1MPa的地点实施探放水时,必须要保持套管的长度科学合理,需要注意的是,钻孔内的水压一旦高于1.5MPa时,推荐使用反压与有防喷装置的方法,某些特殊情况必须要进行探放水,需要建立防水闸墙,关于断裂构造水与岩溶水在探放的过程中,探水钻孔需要沿养挖掘方向的前方以及下方来布置,此时需要注意的是底板方向的钻孔至少要2个,针对突发情况要采取对应的措施进行调整。探放水工作结束之后,需要及时验证与评估放水效果。
2.6 经验总结 在具体的探放水工作结束之后要对整个工作进行归纳总结,包括工作中的优势和存在的隐患问题,具体来说主要是对整个探放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和研究并且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另外根据探放水的工作经验总结探放水的对策,并且将各个阶段的资料细致整理归类,以便工程结束之后有据可查确保防治水工作的质量,最后对于防治水工作来说要做好月总结,定期进行排查从而使得防治水的工作体系完成循环,保障防治水工作的顺利进行,进而加强煤矿企业生产安全的力度。
3 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煤矿防治水的常见问题和加强措施进行了相关探讨,对于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展开有一定的作用,在工作中我们一定要从意识上、技术上、设备上保障防治水的技术方向和安全目标,更好的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
参考文献:
[1]董书宁,靳德武,冯宏,等.煤矿防治水实用技术及装备[J].煤炭科学技术,2008,36(3):8-11.
[2]张晓俊.浅析水文地质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重要性[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4(18):176-176.
[3]孙俊鹏.煤矿防治水工作面临的困境及对策探讨[J].能源与节能,2013(12):43-45.
4.防治水规定 篇四
矿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搞好地测防治水管理工作,消除水患,杜绝水灾事故发生,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六条规定,结合矿井地测防治水工作实际,现制定本矿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如下。
第一条 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小分队活动
1、地质测量科(以下简称地测科)每月开展1次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小分队活动。由地测科组织,各业务科室配合,基层一线单位防治水负责人参加。
2、防治水隐患排查小分队活动检查问题以《矿井防治水管理考核办法》。
3、防治水隐患排查小分队活动问题以“三定表”形式下发至相关责任单位。
4、责任单位按“三定表”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将进行考核。
第二条水害隐患排查会议
1、地测科必须组织召开一次水害隐患排查会议,详细分析工作面水情动态和排水系统现状,总结当月的防治水工作,安排下月防治水计划。
2、水害隐患排查会议结束后,及时下发会议纪要。
3、各相关单位严格按会议纪要要求开展本单位地测防治水工作。
第三条业务管理
1、地测科要深入井下现场,掌握巷道和工作面的涌水情况。
2、地测科须搞好地质水害预报工作,做到月有月报、季有季报、年有年报,每月月底要进行水情预报总结。
3、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时,地测科必须及时下发临时水害预报。
4、对有水害威胁的工作面,地测科要提前5-10天发出水害通知单,提醒生产队组和有关管理人员及领导,采取必要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5、生产、机电等管理部门根据水害预报必须落实防排水工程,在工作 27
面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跟踪监督管理和检查,做到有安排有落实。
6、对回采工作面必须制定工作面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在回采前工作面形成完善的排水系统。
7、在工作面回采过程中地测科要及时深入井下现场,观测涌水量大小和排水情况,必要时以临时水害预报发送给有关队组和领导。
8、在工作面回采过程中地测科要检查防排水系统运行情况,发现有不完善、不合理的现象要及时进行纠正处理。
9、在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地测科在采后总结中对工作面水情必须进行详细分析总结。
10、地测科与采掘队组要及时进行沟通协调,共同合作,综合治理,确保生产安全。
第四条其它规定
1、地测防治水技术管理严格按《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执行。
2、地测防治水管理考核严格按《矿井防治水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5.顺德区供用水管理规定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用水管理,保障城乡供水服务均等化,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根据____《城市供水条例》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
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城乡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供用水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区规划、建设、国土、水利、质
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物价管理、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供水、用水应当以统一规划、发展供水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为原则,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提供优质服务,并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求。
第五条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公共供水设施的投入。
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供水专项规划的制定及实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供水专项规划,对辖区内供用水事业进行统筹管理,完善供水设施建设,使公共供水设施建设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优质供水。
第六条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鼓励研发和采用提高供水水质和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的意识;对在供水、节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供水水源
第七条
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供水规划大力推进多水源供水,提高供水安全可靠性,不同区域之间的供水管网规划建设应注重安全连接,提高供水安全互补性。
第八条
饮用水取水点周边的活动需符合国家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防护范围外的保护措施应根据水源所在地的保护级别按照有关水源保护法律法规执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动和毁坏该标志。
第九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调整或水源取水点的迁移,以及由此实施的水
资源整合(包括水厂的迁建、扩建,供水主干管网的建设、改造等),按照“责任共
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由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供水企业和其他相关方共
同出资,由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对污染城乡饮用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限期整改或迁出;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需加强对城市饮用水源的水质检测工作。
对规划迁移或关闭的取水口,供水企业需按照供水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取水口的迁移或关闭工作。
第三章
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共同组织编制城市供水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供水专项规划及建设计划进行。
第十三条
供水设施建设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供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技术标准和规范。
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当对供水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供水设施建设工程使用的管道、配件、设备、仪器和器具应当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应的质量技术、卫生标准和节水要求。不得选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供用水设备、器具和材料。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已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确保无毒无害。
第十五条
供水设施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供水设施。公共供水设施包括:供水企业的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建设用地项目(含用户居住小区、厂区、工业开发区、商业开发区、农村住宅安置留用地、拆迁安置区等特定
开发项目或综合开发项目等,下同)红线范围外的公共供水主干管道及其附属设
施。公共供水设施由政府或供水企业投资建设。
用户供水设施包括:建设用地项目红线范围内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含所属区域管道、表后给水系统、二次供水系统、水表计量系统、消防设施及其他供水设施等)和建设用地项目红线范围外的水表计量系统。用户供水设施由建设用地项目开发方投资建设。
与用户供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用水接引管道工程由建设
用地项目开发方投资建设,或由相关建设方合资建设,建成后移交供水企业管理。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水工程,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程序报批后,方能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水工程竣工时,由建设单位依法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为确保终端用水水质,用户供水设施的新建和改造必须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将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送供水企业加具意见后,依法进行报批和施工;竣工后,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供水。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涉及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在动工前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供水企业应予配合。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在动工前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
责实施。施工过程中破坏供水管网所造成的损失,根据责任划分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相应责任方承担。
第十九条
因工程建设(含地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征得供水企业同意,并由建设方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按经批准的改装、拆除或者迁移方案及相应的补救方案进
行工程建设,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地下供水管网发生故障需紧急抢修的,供水企业可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报各镇(街)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产权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如涉及其他地下管线的,供水企业应及时知会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并指导做好保护措施。供水企业破路抢修完毕后,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路面及附属设施的修复工作。
供水企业抢修公共供水设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支持配合,不得阻挠或干扰。
第二十一条
公共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和更新改造,属人为事故的,维修和更换费用由事故责任者负责;用户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管理。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管理维护和安全保障,确保二次供水设施的完备,并配合做好水池的定期清洗消毒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水表应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对擅自安装水表的用户,供水企业不予办理用水手续。
供水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实行水表限期更换制度,保证水表的正常运作。水表到期更换由供水企业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企业负责。
供水企业应逐步在住宅小区(楼)、公共聚集场所、大型用水户推广使用远传
水表;新建住宅小区(楼)可配套建设远传水表,有关费用纳入开发成本。
第二十三条
消防供水设施包括市政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公共聚集场所专用
消防供水设施和住宅小区(楼)公用消防供水设施。
(一)市政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由辖区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和
维护,也可委托供水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公共消
防设施维护和管理、火警用水、消防演习用水等相关费用,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列支。
(二)公共聚集场所专用消防供水设施由开发商出资建设,产权人或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并支付相关费用。
(三)住宅小区(楼)公用消防供水设施由开发商出资建设,产权人负责组织运行维护并支付相关费用。
消火栓仅供消防使用,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使用。火灾时,消防单位应通知供水企业保障供水。供水企业向消防部门查询火灾事故的地点、时间以及消防用水量等情况,消防部门应予配合。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水质、水压的标准和规范向用户供水。市政管网引入点前的供水压力应不低于
0.14
兆帕。
第二十五条
供水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可以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管网水
压:
(一)工程施工;
(二)设施维修;
(三)水厂停电;
(四)其他确需暂停供水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供水企业有暂停供水计划的,应将停水原因、停水计划通过公
共传播媒体或其他方式在停水前24
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向用户发出通知;如遇重大停水事故,应及时向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应急部门报告。停水期间,供水企业应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尽快恢复供水。
第二十七条
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供水水质检测制度,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定期向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供水企业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或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加压设备抽水。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或安装的,必须经供水企业审查同意后报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使用或者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其内部供水管道严禁与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第二十九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拆动、移改水表;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及搭建构筑物,影响抄表及水表维护管理工作;
(三)拒绝、阻碍供水企业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和盗取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
(一)损毁或擅自启闭公共供水设施、消火栓;
(二)占压、掩埋、覆盖公共供水设施;
(三)将避雷装置和电器地线连接在公共供水设施上;
(四)将输送不同水质的管网或蒸汽、热水、高位水池、水塔落水管等管网与公
共供水设施连接;
(五)在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挖土、堆放物品或修建建(构)筑物等活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损坏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盗用公共供水的行为:
(一)擅自在公共供水设施上直接取水;
(二)非因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火栓直接取水;
(三)不经过水表取水或擅自转供公共供水;
(四)拆除、伪造、开启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封装在水表设施上的封印;
(五)私装、改装、毁坏水表或干扰水表正常计量取水;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取水行为。
第三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向用户提供安全优质的供水服务,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供水企业应将办理供水服务手续的有关程序、时限、申请资料及水费标准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水价调整依法实行政府定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物价管理部门确定的供水价格。
第三十四条
供水企业根据核定的用水性质与用户签定供用水合同,明确双
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定期抄录水表,并按抄录的水表读数计算用户的实际水量;用户应按供用水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缴纳水费。
第三十六条
供水企业需做好政府委托的以水消费系数合并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等收费项目的征收工作,保障委托收费项目的征收率。
第三十七条
用户对水费有异议的,可向供水企业提出复核,供水企业应进行核实并答复用户。复核期间,供水企业不得因用户提出异议而暂停用户用水。
第三十八条
用户更改资料、停止或恢复供水应到供水企业办理手续,供水企业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___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五章
节水与应急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节水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切实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各用水单位应配备必要的用水计量器具,加强内部用水的计量管理,应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措施,提高供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四十条
供水企业应降低水厂生产的自用水量,定期对供水管网进行探漏
巡检和更新改造,确保供水管网漏损率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水应急管理制度,依法制定并适时修订供水应急预案,供水、卫生、环
保、海事、公安、供电、城建、水利、安全监管
等行政主管部门与供水企业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应对供水突发事件。
供水企业应根据政府的相关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各类突发事件和公共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落实应急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障供
水安全。
第四十三条
发生城市供水重大突发事件,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区供水应
急预案,启动相应的分级响应程序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采取供水管制措施期
间,供水企业应优先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___年___月___日颁发的《顺德市供水管理规定》(顺府发〔___〕14
6.防治水规定 篇六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供水水源„„„„„„„„„„„„„„„设施建设与维护„„„„„„„„„„„„供水用水管理„„„„„„„„„„„„„节水与应急„„„„„„„„„„„„„„附则„„„„„„„„„„„„„„„„„3 9 13 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用水管理,保障城乡供水服务均等化,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城乡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区供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供水用水和节水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规划、建设、环保、国土、水利、卫生、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物价管理、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供水、用水应当以统一规划、发展供水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为原则,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提供优质服务,并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求。
第五条 区、镇(街)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供水设施的投入,使公共供水设施建设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优质供水。
第六条 区、镇(街)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研发和采用供水和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的意识。对在供水、节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供水水源
第七条 区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供水规划大力推进多水源供水,提高供水安全可靠性,不同区域之间的供水管网规划建设应注重安全连接,提高供水安全互补性。
第八条 供水部门水源取水点周围半径200米陆域和上、下游2000米水域范围内严禁有危害取水安全的行为,范围外的保护措施应根据水源所在地的保护级别按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供水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水源地按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的水源保护区域设立水源保护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动和毁坏该标志;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十条 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调整或水源取水点的迁移,以及由此实施的水资源整合(包括水厂的迁建、扩建,供水主干管网的建设、改造等),按照“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由包括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供水企业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共同出资(补偿),或由建设单位出资(补偿),由供水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供水项目的实施,有关供水设施建设出资方案由区属国资部门牵头制定。
第十一条 对污染城乡供水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限期治理或迁出。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对水源区不符合水质标准的取水口,供水部门需按照供水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取水口的迁移或关停工作。
第三章 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 区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共同组织编制城市供水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供水专项规划及建设计划进行。
第十四条 供水设施建设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供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技术标准和规范。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当对供水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的责任。
供水设施建设工程使用的管道、配件、设备、仪器和器具应当符合和优于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应的质量技术、卫生标准和节水要求。不得选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供用水设备、器具和材料。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已取得卫生许可证批准文件,确保无毒无害。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水工程,应按照国家、省市及我区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能进行建设。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水工程竣工时,水厂厂区工程由建设单位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专项验收,完成专项验收后向供水主管部门申请总体验收,管网工程由供水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供水设施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和用户供水设施。公共供水设施包括:供水部门的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建筑物(含用户居住小区,厂区,工业开发区、商业开发区、农村住宅安置留用地、拆迁安置区等特定开发项目或综合开发项目等,下同)红线范围外的公共供水主干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公共供水设施由政府和供水部门投资建设。
用户供水设施包括:建筑物红线范围内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含所属区域管道、表后给水系统、二次供水系统、水表计量系
统、消防设施及其他供水设施等)。用户供水设施由建设方投资建设。
现有公共供水主干管道与用户供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用水接引管道工程由建设方投资建设,或由利益相关建设方合资建设。
第十七条 为确保终端用水水质,凡新建建筑物红线范围内的用户供水设施建设以及原有建筑物红线范围内的用户供水设施改造,必须向供水部门提出申请并将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送供水企业审核同意后,由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竣工后,经供水部门验收合格,并将施工图纸等资料移交供水部门后,方可正式供水。供水部门进行图纸审核、竣工验收,可收取一定的劳务费(住宅用户不收取劳务费),收费标准按照有关物价管理办法实施。用户供水设施建设及改造可委托供水部门实施,有关费用由建设方支付。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涉及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在动工前向供水部门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供水部门应予配合。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在动工前与供水部门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施工过程中破坏供水管网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负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因工程建设(含地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提前征得供水部门同意,并由建设方将方案报区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和区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按经批准的改装、拆除或者迁移的方案及相应的补救方案进行工程建设,并由供水部门负责主导竣工验收。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或按建设单位与供水部门达成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条 地下供水管网发生故障需紧急抢修的,供水部门可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报各镇(街)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产权单位,依法补办批准手续;如涉及其它地下管线的,供水部门并同时知会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指导做好保护措施。
供水部门抢修公共供水设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支持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干扰。
第二十一条 供水设施维护保养责任划分
对设施维护保养责任划分以建筑物红线范围内为界,红线范围外属公共供水设施,由供水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和更新改造,属人为事故的,维修和更换费用由事故责任者负责。建筑物红线范围内属用户户内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移交供水部门的二次供水设施除外),维修、更换等费用由产权人负责,可委托供水部门施工。
第二十二条 水表管理
(一)水表应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对擅自安装水表的用户,供水部门不予办理用水手续。
(二)供水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实行水表限期更换制度,保证水表的正常运作。
水表到期更换由供水部门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部门负责。水表因损坏和失窃由供水部门负责更换,有关费用由产权人负责。
(三)用户认为水表不准确,可到供水部门办理验表手续,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检定。检定给果为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用户承担;检定结果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供水部门负责,并按照水表
快慢比例,追收或退还水费,最长可追溯期限为3个月。
用户对水表检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检定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检定。
(四)供水部门应逐步在住宅小区(楼)、公共聚集场所、大型用水户推广使用远传水表;新建住宅小区(楼)可配套建设远传水表,有关费用纳入开发成本。
第二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
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贮水池、水泵或无负压加压设备、供水泵房、电机、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一)区供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工作。
(二)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并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三)新建住宅小区(楼)配套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部门负责按抄表到户的要求组织建设,实行一表一户,抄表到户,开发商负责支付相关建设费用。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需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同时移交供水部门统一维护管理。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楼)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人在政府限定时间内,按区供水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按抄表到户的要求完成改造,经供水部门联合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取得卫生许可证
后移交供水部门管理。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楼)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供水部门前,由产权人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维护,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公共聚集场所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或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
(五)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或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并建立档案备查,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接受供水及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采取防污染措施,确保二次供水设施安全运行以及水质、水压合格。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进行抢修。
(六)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至少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一次清理消毒和维护,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水质并将结果向用户公布。二次供水设施检修或清洗消毒需停水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
(七)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部门统一管理维护的住宅小区(楼),其物业管理单位应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保卫及周边环境卫生工作,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二次供水设施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供水部门。在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维护及应急抢修中,物业管理单位或产权人要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
(八)移交供水部门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费由享受二次供水设施的用户承担,二次供水设施维修费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房屋维修基金管理相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四条 消防设施管理
消防供水设施包括市政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单位专用消防供水设施和住宅小区(楼)公用消防供水设施。
(一)市政公共消防设施由辖区内镇(街)政府负责建设和维护,可委托供水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公共消防设施维护和管理、火警用水、消防演习用水等相关费用,在各镇(街)有关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列支。
(二)消防栓仅供消防使用,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私自启用。火灾时,消防单位启用消防栓前后,均应通知供水部门调整供水压力,以利消防和事后避免爆管。消防单位应在火警用水后3天内,将失火地点报送供水部门,以便检查和重封。供水部门向消防部门查询火灾事故的地点、时间以及消防用水量等情况,消防部门应予配合。
(三)公共聚集场所专用消防供水设施由开发商出资建设,产权人或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并支付相关费用(含水费)。
(四)居民住宅小区(楼)公用消防供水设施由开发商出资建设,产权人负责运行维护并支付相关费用(含水费)。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五条 供水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水质、水压的标准和规范向用户供水。注册水表组前的供水压力应不低于0.14兆帕。
第二十六条 供水部门有下列情况的,可以暂停供水:
(一)工程施工;
(二)设施维修;
(三)水厂停电;
(四)其它确需暂停供水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供水部门有计划暂停供水的,应将原因、时间及恢复供水的时间通过公共传播媒体或其它方式在停水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向用户发出通知;如遇重大停水事故,应及时向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应急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供水部门应建立健全供水水质检测制度,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出厂水、管网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定期向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检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供水部门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九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或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加压设备加压抽水,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或安装的,必须经供水部门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拆动、移改水表;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及搭建构筑物,影响抄表及水表维护管理工作;
(三)拒绝、阻碍供水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坏和盗取公共设施的行为:
(一)损毁或擅自启闭公共供水设施、消火栓;
(二)占压、掩埋、覆盖公共供水设施;
(三)将避雷装置和电器地线连接在公共供水设施上;
(四)将输送不同水质的管网或蒸汽、热水、高位水池、水塔落水管等管网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
(五)在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挖土、堆放物品或修建建(构)筑物等活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损坏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禁止下列盗用公共供水的行为:
(一)擅自在公共供水设施上直接取水;
(二)非因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火栓直接取水;
(三)不经过水表取水或擅自转供公共供水;
(四)拆除、伪造、开启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封装在水表设施上的封印;
(五)私装、改装、毁坏水表或干扰水表正常计量取水;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违法取水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供水部门应向用户提供安全优质供水服务,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供水部门应将办理供水服务手续的有关程序、时限、申请资料及水费标准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水价调整依法实行政府定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物价管理部门确定的供水价格。
第三十五条 供水部门根据核定的用水性质与用户签定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用户多类别用水应分别装表计量收费,未事先分别装表计量的,从高收取用户水费。因建筑结构、供水设施等限制不能分别装表计量的,由供水部门与用户协商确定各类别用水比例后计价收费。
第三十六条 供水部门应定期抄录水表,并按抄录的水表读数计算用户的实际水量。
第三十七条 用户应按供用水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缴纳水费。用户可在水费扣收成功后的90日内向供水部门索取水费发票。
第三十八条 用水户未按规定时间足额交纳水费的,供水部门应予催告;经催告用水户仍不按合同约定交纳相关费用的,供水部门可采取停止供水措施,并应提前10 日通知用水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户在6 个月内交齐合同约定费用的,供水部门应当在24 小时内恢复供水;用户欠费6 个月以上,经催告无效的,供水部门应书面报告供水主管部门,经批准后,可注销用户档案,并保留向欠费用户追讨欠费的法律权利”。对拖欠水费后而采取其它途径申报用水逃避欠费责任的,供水部门可不受理用户的用水申请。
在用消防水表用水欠费经催交无效且超过30日的,供水部门向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备案后可采取停止供水服务措施。停止供水期间,用水点如发生火灾事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产权人承担。产权人可依据合同追究物业管理单位或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由于水表发生故障、停坏或被围蔽、阻隔等原因无法准确抄表的,供水部门可按水表上月或前3个月用水量平均值计收水费;对无上月行度水量参照的新用户,则预收当月水费并更换
水表,按实际用水量推算计收水费。
第四十条 用户对水费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水费通知之日的5个工作日内向供水部门提出,供水部门应在接到异议之日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答复用户。
用户对供水部门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自接到答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供水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区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应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供水部门和用户。期间,供水部门不得因用户提出异议而暂停用户用水。
第四十一条 用户更改资料、停止或恢复供水应到供水部门办理手续,供水部门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用户暂停用水6个月以内的,按停水留表办理,在此期间内恢复用水者,要办理恢复用水手续。超过6个月后恢复用水者,需重新办理新表用水手续。对存在纠纷的水表,供水部门可暂不受理其申请。
用户终止用水而未到供水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用户因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而被政府执法部门作出暂停供水服务处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部门书面通知供水部门,同时报送供水行业主管部门,供水部门应根据通知内容协助处理。
第五章 节水与应急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
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区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节水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切实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各用水单位应配备必要的用水计量器具,加强内部用水的计量管理,应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措施,提高供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四十四条 供水部门应降低水厂生产的自用水量,定期对供水管网进行探漏巡检和更新改造,确保供水管网漏损率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区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水应急管理制度,依法制定并适时修订供水应急预案,供水、卫生、环保、海事、公安、供电、城建、水利、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与供水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应对供水突发事件。
供水部门应根据政府的相关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各类突发事件和公共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区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落实应急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供水部门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障供水安全。
第四十七条 当发生涉及城市供水重大突发事件时,经区政府批准,区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供水部门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证供水水质符合标准。造成无法正常供水的,经区政府批准,区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相应的供水管制措施,供水部门和用户应予以配合。
采取供水管制措施期间,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基本用水。第四十八条 当发生供水重大突发事件时,供水部门不依法采取应急措施,不配合政府采取供水管制措施,危及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经区政府批准,区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对供水部门实行临时接管。事件处理完毕,区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应报请区政府解除临时接管。
第四十九条 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及时报告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部门,并立即停止供水,待查明原因和对受污染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供水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权向区供水行业主管部门或供水部门举报;相关处罚由供水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城市供水条例》、原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
月
7.防治水规定 篇七
1 地质构造
王河井田位于荥巩煤田中部, 属低山丘陵地形, 基岩大面积被第四系掩盖, 仅有零星露头, 钻孔揭露的地层有:奥陶系马家沟灰岩 (O2m) 、石炭系本溪组 (C2b) 、太原组 (C3t) 、二叠系山西组 (P1sh) 、下石盒子组 (P1x) 、上石盒子组 (P2s) 、地表零星出露有二叠系石千峰组 (P2sh) 、三叠系下统圈门组 (T1q) 。现简述如下。
(1) 构造。
王河煤矿位于秦岭纬向构造带北亚带——嵩山隆起带东端北缘, 荥密背斜北翼, 井田处在徐庄滑动构造范围内, 受其影响, 井田范围内二1煤层大面积缺失, 在二1煤层上下形成2个截然不同、互不协调的构造层。井田内有徐庄滑动构造F26-1、F312、F313、F317及F1断层, 褶曲有双楼背斜。徐庄滑动构造控制着井田范围内地层、煤层展布及其产状。
(2) 含水层与隔水层。
王河矿区分布的主要含水层有:中寒武—奥陶系灰岩岩溶裂隙含水层、石炭系太原组下段灰岩含水层 (L1-3) 、石炭系太原组上段灰岩含水层 (L7-9) 、二1煤顶板砂岩含水层、二叠系砂岩含水层组、第四系松散沉积物孔隙水含水层组。王河矿主采太原组一1煤层, 其顶板为石炭系太原组L1-2灰岩, 岩溶裂隙较发育, 富水性较强。一1煤底板之下8~10 m分布有奥陶系灰岩, 岩溶十分发育, 富水性强, 承压水压大, 富含岩溶水。威胁一1煤安全开采的含水层主要有煤层顶板的L1-3灰岩含水层和煤层底板的奥陶系灰岩岩溶裂隙含水层。王河矿一1煤层顶底板含水层柱状如图1所示。
2 矿井突水状况
王河煤矿开采石炭系太原组一1煤层, 煤层顶板为L1-3灰岩含水层, 间接底板为奥灰强含水层, 煤层底板与奥灰之间的隔水层铝土质泥岩厚度平均9.15 m, 由于底板隔水层厚度不够, 易造成奥灰突水淹井事故。该矿自建井以来深受水患的威胁, 发生较大突水事故51次, 其中顶板突水9次, 底板奥灰突水42次;最大突水量1 500 m3/h。突水造成淹井2次, 淹采区4次。
3 突水规律分析
王河矿处于荥巩岩溶水系统的山前强径流排泄带上, 岩溶水丰富, 水压大。随着采掘深度的增加, 煤层底板承受的水压增大, 突水危险越来越大, 顶底板岩溶水水害是制约安全生产的严重隐患。
(1) 突水点分布规律。
①突水点密集区与岩溶裂隙密集区一致。在±0大巷上山西翼和东翼各有1个岩溶裂隙密集区, 而这2个区域是突水多发区, 显然, 突水与岩溶裂隙的发育有密切关系。②突水点呈条带状展布, 且展布方向与矿区岩溶裂隙走向基本一致。突水点有3个条带状的集中分布区, 从东往西依次为113采区、111采区至109采区之间、±0大巷上山西翼。3个条带状集中分布区的展布方向为北北东向, 与矿区裂隙展布方向大致相同 (图2) 。③±0水平下山水害较上山严重。上山开采时虽然多次发生突水, 但水量不大, 而采掘转入到±0水平下山以来, 106采区、113采区和111采区均发生过中—大型突水, 相继被淹。
(2) 突水水源。
①大气降水和地表水。根据调查, 开采一1煤层和二1煤层的矿井, 雨季涌水量比旱季涌水量一般增加30%~50%, 有的矿井雨季涌水量甚至是旱季的1~2倍, 大气降水对矿坑充水有较大的影响。②地下水。根据历年来王河矿突水情况分析, 煤层顶板太原组L1-2灰岩岩溶水和煤层底板奥陶系灰岩岩溶水是矿井充水主要来源。一般说来, 以L1-2灰岩水为水源的突水, 突水强度较小, 突水持续时间较短, 不易造成大的突水事故。而以奥灰水为水源的突水, 突水量多在500 m3/h以上, 最大突水量达1 500 m3/h, 水压大, 是造成淹井事故的主要水源。③老窑、老空积水。王河矿北部、南部和西部边界分布有多个小煤窑, 这些小煤矿均有跨越王河井田边界采煤行为。因此, 这些煤矿的老空积水对矿井构成突水威胁。处在西翼边界附近的小煤矿, 因防治水能力低, 雨季爆发洪水时, 存在洪水直接溃入井下或井下突水的可能。
(3) 突水通道。
采掘生产过程中, 除偶尔揭露落差小于1 m的断层外, 揭露最多的构造是裂隙。裂隙走向以北东向为主, 常成群密集出现, 平面上呈条带状分布。王河矿区有2个裂隙密集区, 分别是±0大巷上山西翼裂隙密集区、±0大巷东翼111采区至109采区之间裂隙密集区, 许多突水点集中出现在这2个区。采掘过程中遇岩溶裂隙, 一般都会出现滴水、淋水甚至突水现象。因底板松软破碎, 发生突水, 突水量约150 m3/h;东北走向的大裂隙是顶底板岩溶水的突水通道。
(4) 突水强度。
在王河矿已发生的51次较大突水中, 水量小于60 m3/h的突水共有25次, 占总突水次数的50%;水量在60~600 m3/h的突水18次, 占总突水次数的34%;水量超过600 m3/h的突水8次, 占总突水次数的16%。突水点在平面上呈条带状分布特征, 说明奥灰含水层岩溶发育程度和富水性也具有空间不均匀性和分区带发育性。表现在:①随着开采深度的加大, 突水危险性增大, 突水强度增加。从王河矿突水点分布可以得知, +50 m水平以上突水次数少, 突水强度低, 以小型突水为主。采掘进入到±0大巷下山后, 突水频率增高, 突水强度加大。在已经发生的8次大型突水中, 6次发生在西翼。②突水强度呈现西翼高、东翼低的特征。西翼突水次数少, 但突水强度大, 已经发生过多次大型突水。
4 矿井防治水对策
(1) 对地面物探和钻探探测出来的低阻异常区 (富水区) , 原则上应预留防水煤柱或对含水层进行预注浆处理。
(2) 采面如位于奥灰富水区之上, 每米隔水层所承受的水压超过《矿井水文地质规程》提供的安全临界值时, 发生突水的危险性极大, 不能安全开采, 原则上应作为防水煤柱保存下来。
(3) 巷道掘进或工作面回采过程中, 发现裂隙、小断层等构造或突水征兆时, 必须停止掘进或回采, 经探水确定无突水危险后, 方能继续生产。
(4) 提高矿井排水能力, 保证矿井在发生大型突水事故后, 能及时将水排出地面, 不至于淹井或淹采区。
(5) 各采区实施分区隔离, 设置水闸门。
8.防治水规定 篇八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万年矿 河北省 056302
摘要:本文介绍了冀中能源峰峰集团万年矿防治采空水的工作经验,总结出了探、放、排采空水的方法。
关键词:采空区积水;突水征兆;探放水;防治水
1、前言
在煤矿生产中,由于工作面的布置、顶底板的岩性特征及涌水等因素,在采空區或废巷有可能存在不同形式的积水,一旦巷道接近或揭露这些积水,就有可能发生灾难性事故。
万年矿井田位于太行山东麓中段,西以磁山为屏,东以鼓山为嶂。属于丘陵地区,地形起伏不大,地表为第四系地层广泛覆盖,仅有零星基岩露头。井田内冲沟发育,多呈“V”字型,有10条冲沟分布在南洺河东岸,鼓山西麓,其走向多为NWW向,切割深度20m~30m之间,仅有1条冲沟,发育在南洺河西岸,走向EW,切割深度20m左右,区内地面标高在200~330m,南高北低。东部地表西倾,西部地表东倾,中间低洼地带为南洺河河床。我矿随着采掘活动的开展,采空区面积不断加大,开采深度不断增加,使采空区积水情况更加复杂,采空水害逐步成为矿井主要水害类型。因此,又必要进一步加大对采空水的防治力度。
2、采空水分析
2.1 加强现场水文地质工作
做好日常巡视、调查、记录。在工作面回采期间要做好涌水量的观测,要详细记录出水时间、大小、位置、出水形式及出水水源等。
2.2 做好内业填图工作
每个工作面从掘进开始至回采结束,都要有水文地质资料调查记录,把每次从现场收集到的资料详细、准确、及时地填绘到采掘工程图上。
2.3 采空水分析及水量预测
对于工作面回采后形成的采空区,要根据掘进、回采时收集到的水文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认真核实好工作面的边界和巷道的标高,特别是局部存在低洼处或车房、硐室要重点分析。根据巷道标高在图纸上标明积水区的范围,并计算积水量的大小及动水补给情况,并外推一定距离作为探水警戒线,在各种图纸上标明,当有巷道接近该积水区警戒线时,就要及时提出探放水建议,进行探放水工作。采空水量预计比较困难,一般可按采空区体积计算。
V=K×L×S×M÷2
式中V-----积水量,m3
L-----积水区长度,m
D-----积水区宽带最大值,m
M-----采高,m
K------充水系统,0.15-0.4
式中采空区裂隙率即充水系数随着采空区形成时间不同而不同。
3、采空水的探放
对于存在积水可能的区域,当巷道掘进接近到警戒线前,为保证施工安全,必须进行探放水。
3.1 探放水工程质量
在探放水设计时,应有该区域准确的局部放大图,以保证探放水设计的准确。钻孔的开孔层位应选择在完整岩石中。探放水设计的钻孔应成组布置,尽可能地一次性打透积水区的最佳点,由于工程限制不能一次打透时,必须从前部探起,边探边掘进,保持足够的超前距,直至威胁解除。
3.2 探放水工程质量
在钻探施工中必须保证钻孔的质量和准确性。为保证钻孔的精度,开孔的位置、方位必须由测量挂线给定,切实把好开孔关。还要根据积水区水压的大小安设足够的孔口管,并做好耐压试验。在钻进过程中,应采用加长岩芯管进行导向钻进,以保证钻孔的精度。对于探放水压大于0.1MPa的积水区,在透积水区前安装好控水装置,以便出水后能控制放水量。在实际工作中,单孔最大水量达到1.0m3/min,这对排水和巷道的冲刷都构成一定的威胁,因此,必须对放水量有所控制。
3.3 探放水量的分析
探放水工作原则上要连接,并经常地用钻进进行搅动扫孔,使放水通道更加畅通,以免出现堵孔,重新生成积水。在放水期间要随时监测水量,最后计算总的放水量,预计积水量及动水补给量,以确定是否放净静水,其计算方法为:
放出积水量=总放量-动水补给量×放水时间
3、排水系统的完善
完善排水系统,保证排水通路畅通,一方面是为了保证探放水期间能顺利排水,不致因排水能力不足影响放水效率和安全;另一方面就是当采空区存在动水补给时,采面回采后动水进入工作面,能使水顺利排出,不致于对采面的回采造成影响。除了增加排水管路和排水泵,保证足够的排水能力外,应尽可能优先考虑做一些泄水工程。
4、开展技术培训,提高工人防治水害技能
【防治水规定】推荐阅读:
顺德区供用水管理规定06-23
西安外国语大学水,电,暖管理规定01-18
06-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2-12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02-28
青岛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管理规定09-14
印花税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02-12
更衣室管理规定和宿舍管理规定11-22
员工辞职规定06-14
停课规定06-16
的产假规定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