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2024-12-18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精选8篇)

1.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篇一

**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2012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

为加强我市道路运输应急运力组织和保障工作,进一步提高道路运输行业应对和处臵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市道路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总揽全局,落实“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道路运输应急指挥体系,以及分工明确、协调一致、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运力保障体系。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我市道路运输行业能以最快的速度、最高的效能做好道路运输应急运力的组织、救援和保障工作,完成各项旅客、重要物资的运输保障任务,把突发事件的危害降到最低点。

二、适用范围

(一)由于市场供求或道路通行条件变化等原因,造成道路运输运力不足或正常运力不能按时到位,影响旅客或重要物资安全、及时运输的情况;

(二)因交通事故或超载等原因,需转运人员或货物的情况;

(三)因洪涝、冰雪、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公路交通异常,严重影响道路客货运输的情况;

(四)政府指令性任务或国防交通运输保障等其他需临时调配运力的突发事件。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平急结合、科学应对、预防为主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高度重视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提高防范意识,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工作,做好有效应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各项保障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联动协调

本预案确定的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在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各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机构的作用。

3、职责明确、规范有序、部门协作、资源共享

明确应急管理机构职责,建立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和响应程序,实现应急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强与其他部门密切协作,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道路运输应急保障机制。

四、组织机构

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办公室设在运输安全科,应急联络员:**,联系电话:**或**。各运输企业也应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订本级应急预案,明确职责与任务,开展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

1.统一领导本县(区、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应急救援行动。根据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部署,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及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将市级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应急运力计划分解到相关运输企业,并加强对应急运力的监督和检查,切实做到“五落实”;

2.负责启动应急预案,指挥和调配辖区内各运输企业应急运力参加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救援和保障工作。当辖区内应急运力不能满足突发事件需要时,负责报请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启动市级应急预案,从市内其他县(区、市)调派应急运力对口支援;

3.根据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指令,调动辖区内应急运力对口支援。完成当地政府和市级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和保障任务;

4.督促指导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客货站场制定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定期组织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货站场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同时加强对辖区内道路运输市场异常波动和各种突发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做好有关应急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

五、应急运力

(一)应急运力储备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平急结合、分级储备、择优选择、统一指挥”的原则,在本辖区内建立应急运力储备,做到领导责任、车属单位、车牌号码、驾驶人员、带队人员、集结地点“六落实”。

(二)应急车辆及技术状况

应急运输保障车辆的技术等级要求达到二级以上技术标准,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或行驶里程不超过15万公里。建立应急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车辆的技术状况。应急运输车辆所属单位负责保持应急运输储备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并强化应急运输车辆的日常养护与保养工作。

(三)应急保障人员

应急保障人员包括现场管理人员、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和维修人员,年龄原则上控制在20至55岁之间,且身体健康、政治素质高、协作意识强、熟悉有关政策法规等。

运管所全部在岗职工组建道路运输应急突击队,编成四个专项工作小组,在所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1、车辆调度组:

组长:**

成员:**

2、现场抢险组:

组长:**

成员:**

3、车辆维修协调组:

组长:**

成员:**

4、后勤保障组:

组长:**

成员:**

六、应急措施

(一)应急领导小组要及时向市局报告并实施《应急预案》,领导小组成员和领导要亲自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二)出现大量旅客滞留要及时调配储备(常备)运力,紧急疏运滞留旅客,增派运政人员维护客运秩序。

(三)滞留旅客不能及时疏运或疏散,又遇恶劣天气时,除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外,通过市局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为滞留旅客的疏散和安臵提供经费保障。

(四)客运站正常秩序出现混乱等情况,运政执行室工作人员应在5分钟内到达现场,取得在车站执勤武警和公安人员的支持与配合,有效的控制事态发展,应急领导小组要

根据事件发生原因、规模和影响程度作出相应反映,快速、准确、妥善对事件进行处臵,防止事态扩大。

(五)市境内如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较大运输纠纷导致运输中断情况时,应及时上报有关情况,除以最快速度组织转运旅客、调解运输矛盾纠纷外,应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事砟处理善后工作,降低影响,谨防事态进一步扩大。

七、纪律要求

(一)承担应急任务的运输企业,要相应成立应急领导专班,单位法人要亲自挂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随时与应急小组保持联系或电话畅通,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车辆调度及时到位。

(二)执行应急任务的车辆,必须是经检测合格、车辆技术状况达二级以上,按规定投保各项保险,且配持有效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方可执行应急任务。

(三)指令性储备运力,车辆技术状况和驾驶人员资格除符合第二条要求外,在应急状况下,应在指定地点集结待令,驾驶人员不得外出,随时准备接受应急任务。

2011年12月31日

2.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篇二

大件运输由于其质量或体积超过常规道路、桥涵等设施的限载或通行标准,可能导致道路、桥梁的损坏,妨碍或危及公共交通安全,往往很难由承运企业独自实施,因此需要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对大件运输进行科学的组织和管理,以保障大件运输任务的安全、顺利、按时完成。

1 大件运输的概念

1.1 国内大件运输的概念

大件运输是相对于一般运输对象而言的,大件运输的对象都具有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的特征之一,需要运用牵引车、全挂平板车、各类型平板、门架、吊车、人力拖移等运输工具进行接驳、转运直至目的地。交通部《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对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作了如下定义:“道路大型物件运输是指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运载大型物件的运输,大型物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1)货物外型尺寸: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2)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

1.2 国外大件运输的概念

大件运输在发达国家,一般称为超限超重车辆和货物(或物件或构件)运输,简称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各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道路交通条件等不同,对大件运输的概念并没有给出统一、严格的定义。这里,仅以美国为例加以说明。

根据美国各州公路和运输工作者协会对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的定义[1],超限超重货物运输是超出法定尺寸和重量限制不可能适当分割、分解或拆卸的车辆和货物(物件或构件)。如果强行分解或拆卸成较小的货物或车辆单元,将损害货物或车辆预定的用途;破坏货物或车辆的使用价值;或者要求使用适当的分解或拆卸设备,作业时间超过8人/小时以上。

2 大件运输的特点

2.1 运输的特殊性和货物的重要性

(1)运输的特殊性

由于大件货物本身具有超重或超长、超宽、超高等物理特性,大件货物及其承运车辆,往往超出规定的限定标准,属于超限运输的范畴。超限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会造成影响公共设施安全和公共交通安全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因而具有区别于普通货物运输的特殊性,需要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特殊对待,以确保其运输安全。

(2)货物的重要性

大件运输所运货物多为国家或区域重点工程建设的关键设施设备,而且对运输时间有严格的要求,因此大件运输任务能否按时完成,将直接影响国家或区域重点工程建设进程。如北京市运输的重达432吨三热燃气机组是被列入北京奥运行动规划之中的电源建设项目“350兆瓦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工程”的核心设备[2]。因此,由于大件运输所运货物的重要性,往往需要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特殊对待,尽可能提高大件运输管理工作效率,以确保其运输及时。

(3)货物的不可分割性

大件货物一般指单件超限超重的货物(物件、构件)或车辆,超出法定尺寸和质量限制,不可能适当分割、分解或拆卸。如果强行分解或拆卸成较小的货物或车辆单元,将损害货物或车辆预定的用途,破坏货物或车辆的使用价值;或需要使用专门的拆卸设备,拆卸作业时间较长。大件货物运输是一个范畴。其中,某些类型的大件货物运输,其质量和外形尺寸,超过一定限值及以上,需要多个部门或机构协调配合,才能完成大件货物运输法定的审核、许可、排障、护送等完整程序。

2.2 运输安全防护要求高

由于大件运输可能对公共设施和公共交通安全产生较大程度影响,因此对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1)设施安全

大件运输在行驶通过道路桥涵时,可能对道路桥涵造成破坏或潜在的破坏性影响;对运输沿线的公共服务设施,如通信、电力、有线电视等空中或地下管线等设施也可能造成破坏或影响。因此,需要采取加固、位移等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加以安全保障。

(2)交通安全

在大件运输过程中,会对周围交通参与者特别是车辆的行车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稍有不慎,不但会延缓大件运输任务的完成,甚至会给公共交通安全带来危害。因此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面,沿线随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还需要对公共交通实施临时管制措施,以保证大件运输途中的交通安全。

(3)运行安全

为保证大件运输车辆的安全平稳运行,大件运输不仅对驾驶员的驾驶技术水平和经验提出很高要求,而且对车辆性能、装载技术、固定方法等均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

3 我国大件运输的组织和管理现状分析

3.1 大件运输管理法规建设情况

为规范大件运输行业的发展,交通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颁布了大件运输(超限运输)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管理文件;在此基础上,一些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用于规范本地区大件运输(超限运输)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的法规、规章。

(1)国家层面

大件运输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交通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于1996年颁布实施了《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2000年颁布实施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两项国家行政管理法规,于2005年发布了《关于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超限运输审批许可行为的通知》规范性管理文件。

(2)地方层面

近年来,很多省市根据本地实际颁布了大件运输组织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如《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特殊超限货物公路、水路运输管理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等[3,4,5]。

3.2 组织协调模式

(1)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协调模式

通过设置专门机构或委托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区域内大件运输组织协调的工作职责,对大件运输所涉及的行政管理部门、各相关部门或单位与承运企业的配合关系和出现的问题进行综合协调,并组织实施完成大件运输任务。如四川省政府设立大件运输领导小组,由主管副省长担任组长;省经委归口承担特殊超限货物运输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职能。天津市政府制定法规规定确立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大件运输组织管理者的地位,统一组织管理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工作,要求邮电、电力、公安、市政、公用、铁路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应予配合。北京市在运输局下设运输协调处负责超大型货物及重点物资运输的组织协调工作。

(2)承运企业组织协调模式

大件运输承运企业自行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大件运输行政许可,并联络大件运输任务各相关参与部门和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协商处理相关事项和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供各方备忘和履责遵守。

由于承运企业联系有关行政部门完全处于被动地位,组织协调难度较大,企业获得大件运输行政许可的时间较长,目前国内多数省区的大件运输组织协调采用此种模式。由于企业办理大件运输许可时间长,难度大,故有些承运企业往往“知难而退”,采取“偷跑”等违规手段,给运输安全造成了很大隐患。

4 国外大件运输的组织管理现状

4.1 运量较大、管理机构较健全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各国对超大/超重货物运输的需求逐步扩大,办理超大/超重货物运输行政许可的数量达到较高的水平。如美国2003年超大/超重货物或车辆运输许可证颁发次数达到3 544 449次,其中,不可分割单程超大/超重货物或车辆运输许可证颁发次数为2 629 392次。

随着大件运输行政许可办理规模的不断扩大,发达国家都相继建立了比较健全和完善的大件运输行政许可管理体系。例如,美国各州都建立了适当分工和统一管理的超大/超重货物运输许可管理体系,在州政府交通管理机关,设立承担决策职能的超大/超重货物运输许可管理中心或办公室,在地区设立履行执法责任的分支机构。各个管理中心都依据公路交通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建立了比较完备的规章制度,例如:超大/超重货物运输许可管理指南及其配套文件等,实现了决策、管理和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便利化等。

4.2 行政许可呈多样化和分级管理

在美国,对于符合许可条件的所有货物和车辆发放的许可证,至少有两种:(1)超重许可;(2)超大许可。这些许可证又可以细分为两类:(1)单程许可;(2)多程许可。最大许可尺寸和质量由各州确定。

在超大/超重货物运输中,质量和外形尺寸超过一定限值及以上的,可能对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公路基础设施和其它公共设施设备等造成严重影响及损害的,则需要履行特别的许可及审核程序,这种许可称为特别许可;这种超大/超重货物运输,称为特别超限货物运输。这种特别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时间等,有专门的规定。如:车辆和货物运行需要安装特殊标志,对行驶路线和时间的规定,需要专业人员护送等。其他超大/超重货物运输,称为一般超大/超重货物运输。这种超大超重货物运输的许可,只需要履行常规的超大/超重货物运输审核程序。

美国各州可以自由地确定自己的许可证规则,但各州的许可证允许程序一般为:希望前往某一特定州的超大超重车辆经营者需要在运输前申请领取许可证,在申请许可证时需提供车辆的物理特性,包括总重量、高度、长度、宽度和车辆轴载和运输发生日期。许可证申请中往往包括国家的公路系统所准许通过的建议路线。每个州运输部,要负责确保建议许可路线沿线所有公路、桥梁和其他建筑物可容纳许可车辆的物理尺寸和重量。如果建议路线一个潜在的问题是确定的,州运输部将提出一条新的可行行车路线。一旦一条可行的路线确定,将发出许可证,被许可的车辆将在指定的日期合法地穿越许可路线。

4.3 规章制度较完善

美国不仅全国而且各州都制定了超大/超重货物运输许可指南或规定,这些指南的内容一般包括:超大/超重货物运输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时间等。此外,为了实现超大/超重货物运输许可专业术语的标准化,促进超大/超重货物运输许可程序的通用化,改善和增进运输安全,提高政府职能部门和产业的效率和效能,对公共基础设施投资提供必须的保护,尽可能促进规制和程序的统一化,同时向各州和其他部门等提供必要的信息和给予引导。

4.4 行政许可高效

传统生成和验证车辆许可证路线的方法是手动的,因此许可过程效率较低,需要消耗大量的劳动力。许可证路线通常是用手在纸上或计算机生成的地图上搜寻出来的。为了提高许可效率,美国已有十几个州运输部开发出了空间决策支持系统以自动生成许可路线,并在必要时生成替代路线。有的州运输部开发了超大/超重许可系统,超大/超重许可系统是具有广泛使用性的基于网络的用户界面,用于记录许可证申请,用在网上完成申请并提交的互联网模式来取代纸张许可证申请。驾驶员可在网上申请许可证,并用信用卡进行支付。高效的超大/超重许可系统极大地提高了超大/超重许可的效率。如美国特拉华州于2002年开始运行超大/超重许可系统后,许可证路线的平均处理时间和生成替代路线的时间的变化范围是5到30秒,而以前使用人工的验证系统处理,对一些车辆而言可能需要长达2周的时间才能拿到许可证[6]。

5 完善大件运输组织协调与管理的建议

5.1 设置专门的大件运输组织协调与管理机构

大件运输任务涉及的部门单位多,包括运管、公路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政、电力、电信、铁路系统等多个的相关部门,经办环节多,整体运作周期较长,承运企业要得到所有这些部门或单位的配合才能顺利完成大件运输任务。由于大件运输的特殊性,在运输过程中,涉及公共设施安全、公共交通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有关的重大问题,通常需要多个部门、单位给予特别许可和处理。为防止承运企业和各有关单位、部门过分考虑自身利益,以及各自专业的局限性,而不从全局的角度看问题。因此,通过设置权威的专门机构,负责协调承运企业和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关系,从客观实际和系统优化的角度,从保障公共安全、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保障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上来承担大件运输的组织管理工作。

5.2 完善大件运输规章管理制度

建立起与组织机构相互配套的规范的管理制度体系,使大件运输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进一步促进大件运输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决策科学化。大件运输规章管理制度应重点包括以下内容:大件运输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大件运输管理的任务、内容、标准和要求;大件运输管理的方式和程序;大件运输中重要事项的决策机制;大件运输的相关费用收取的相关规定、标准等。

5.3 建立大件运输信息服务平台

大件运输实现信息化是提高运输效率的重要途径。通过建立地区及全国的大件运输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有关大件运输的法规、道路、桥梁、企业、专用车辆、专家和从业人员等业务数据库,对经过永久性加固措施加固的道路桥梁及时更新其承载限值信息,逐步普及大件运输电子政务和大件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发展和推广应用智能交通系统(ITS),对大件运输通道进行实时自动监控和动态管理,确保通道设施设备、车辆运行安全。在建立道路、桥梁、交通附属设施空间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基于空间决策支持系统的大件运输线路自动生成系统,提高大件运输选线的效率。

参考文献

[1]美国各州公路和运输工作者协会.AASHTO Coordinating Information on Permitting[EB/OL].(2011-05-10)[2011-07-13].http://highwaytransport.transportation.org/Pages/freight_hos.aspx.

[2]于晶.挑战运输极限——京津大件运输企业联手完成北京2008奥运用发电机组关键设备的运输[J].商用汽车,2004(12):60-62.

[3]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EB/OL].(2011-05-10)[2011-06-30].http://www.tjjt.gov.cn/Article/zcfg/dlysfg/200905/223.html.

[4]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特殊超限货物公路、水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EB/OL].(2011-05-10)[2011-06-30].http://www.sc.gov.cn/zwgk/gggs/jm/200805/t20080507_276616.shtml.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暂行规定[EB/OL].(2011-05-10)[2011-06-30].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200/22016/22028/22392/2006/4/li52972059371914600211750-0.htm.

3.加强道路运输管理浅析 篇三

道路运输管理,是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简称,是指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代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行使道路运输行政管理职能的活动。

一、道路运输管理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国的区域性经济形势逐步改变,其范围也在逐步扩大,对道路运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这么大的道路运输网络,需要有规范的、系统的、有显著职权层次的执行机构来完成对道路运输领域的各种经济活动的管理和服务,包括道路客运、道路货运、道路装卸搬运、机动车维修和道路运输辅助服务,以此来保证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正确实施;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经营,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通过适度调控,实现运力供给与需求平衡,实现货畅其流、人便于行的目的。

二、道路运输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运输管理模式缺乏规范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道路运输管理起步较晚,目前国内运输管理模式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信息传达不够及时到位、难以实现现代化的要求、运输管理需要信息化等。

(二)运输管理措施尚待落实

各级单位对车链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虽然各级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制订了一系列运输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但还不够彻底,对一些突出问题并没有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更有一些单位存在执行效率方面的問题,导致一些问题仅停留在口头答应解决的状态,不利于运输管理。

(三)运输管理权责关系不明确

由于国内运输管理模式落后,相应的部门体制与职责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在管理方面,运管部门和很多单位如公安、城建、农机等部门很多程度上都存在一定的职权交叉现象。从内部来说,市和区级的运管机构权责关系不明确,出现了“审批的不管理”“管理的不审批”的局面。

(四)运输管理缺乏效率

单位在职人员观念不够新,思想存在问题,缺乏工作热情,业务熟练程度有待提高,缺乏一定的正规教育,存在办事效率不高、拖沓甚至推托的现象。

(五)运输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运输管理人员素质包括职业道德素质、办事能力素质、知识储备素质等。目前,还有一部分在职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存在打、骂等不文明行为,素质有待提高。

三、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的措施

(一)加快运输管理机构编制体制改革

要想实现整个运输管理系统的规范化管理,必须加快运输管理机构编制体制改革,笔者认为,可以参照西方发达国家管理模式,去粗取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各地实际,对道路运输涉及的所有经营者、管理者及其行为进行统一的监督、组织和协调,以达到管理的目的。

狠抓信息化工作推进,在运输管理中引进先进的技术,一方面,有利于提高运输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有利于缓解区域性管理机制差异,便于地方部门交流沟通,实现各部门间相互配合。

(二)狠抓工作措施的具体落实

一是狠抓工作措施的具体落实,要提高对落实的认识。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要深入实际,时刻不忘落实工作措施,只有这样,才不会使工作措施流于形式。同时,还必须有不畏困难、迎难而上的勇气,一切为人民服务的决心,为党尽责、为国做事的忠心。

二是狠抓工作措施的具体落实,要针对问题抓落实。运管的职权范围非常广,涉及面众多,在工作措施的落实过程中,遇到问题也在所难免。工作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重点问题重点解决,踏踏实实,一步一个脚印,稳步推进工作措施的落实。

三是狠抓工作措施的具体落实,各级部门工作人员要团结一心,协调工作。由于管理机制的落后、权责关系不明确等问题,很多工作中牵涉的部门不止—个,需要的力量也不止一点,所以需要领导干部身先士卒,带头深入实际,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观能动性,齐心协力解决好遇到的各种问题。

(三)狠抓职权关系明确进程,充分发挥各级部门职能

要调整各级部门的职责权限,保证各级部门权责一致,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同时,上级监管部门要组织督查小组,加大监管力度,发挥上级督查作用。

(四)设立部门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国内运输管理网络牵涉众多,管理人员数量很多,而工作人员的办事能力也是参差不齐,所以推行部门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十分必要。这种制度能够发挥对整个系统的信息反馈作用,能够有效考察在职人员行为表现与部门所要求的职责规范是否拟合。将绩效考核的结果应用于部门内部人员管理的各个方面,有助于部门内部作出正确的人力资源管理决策,有效地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五)对在职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整体素质

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篇四

(2009年第4号)

《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9年4月13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年第10号令)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五十一条、第九十八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交通运输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05年7月13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 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八条 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

第九条 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五条 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 受理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发征求意见函并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传真给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意见传真给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隶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 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

第二十四条 向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二十五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七条 对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省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进行招投标。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第二十九 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三十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二条 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

(一)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二)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三)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

(四)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三章 客运车辆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客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客运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路检路查项目。

第三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客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客运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客运车辆进行检测,如实出具车辆检测报告,并建立车辆检测档案。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档案;

(三)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 鼓励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没有下置行李舱或者行李舱容积不能满足需求的客运车辆,可在客车车厢内设立专门的行李堆放区,但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必须隔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严禁行李堆放区内载客。

第三十九条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和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要求实施。

第四十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第四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客运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辆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记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第四十二条 客运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客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

第四章 客运经营管理

第四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四十五条 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自有营运客车在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时,可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本条所称绝对控股是指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实际资产51%以上。

第四十六条 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四十七条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经许可机关同意,在农村客运班线上运营的班车可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方式运营。

本规定所称农村客运班线,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

第四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 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

客运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

第五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

第五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当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客运经营者在自身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及时终止治安违法行为。

客运经营者不得在客运车辆上从事播放淫秽录像等不健康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法规和道路运输驾驶员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服务。

第五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五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十八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文明礼貌,携带免票儿童的乘客应当在购票时声明。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它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第五十九条 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客运班车驾驶人员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第六十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客运车辆可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行:

(一)原有正班车已经满载,需要开行加班车的;

(二)因车辆抛锚、维护等原因,需要接驳或者顶班的;

(三)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不慎灭失,等待领取的。

第六十一条 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营的客车应当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行。属于加班或者顶班的,还应当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的,还应当持有该条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

第六十二条 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

单程的去程包车回程载客时,应当向回程客源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非定线旅游客车可持注明客运事项的旅游客票或者旅游合同取代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

第六十三条 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见附件9)、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核发。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

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样式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第六十四条 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第五章 客运站经营

第六十五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维护好各种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使用。

第六十六条 客运站经营者和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自愿签订服务合同,双方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月和客运经营者结算运费。

第六十七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六十八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第六十九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客车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秩序。

第七十条 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30分钟前备齐相关证件进站等待发车,不得误班、脱班、停班。进站客运经营者不按时派车辆应班,1小时以内视为误班,1小时以上视为脱班。但因车辆维修、肇事、丢失或者交通堵塞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班、并且已提前告知客运站经营者的除外。

进站客运经营者因故不能发班的,应当提前1日告知客运站经营者,双方要协商调度车辆顶班。

对无故停班达3日以上的进站班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报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七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乘车指示、行李寄存和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加强宣传,保持站场卫生、清洁。

在客运站从事客运站经营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七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行包。

第七十四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七十五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运站、旅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七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八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客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第八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八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第八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客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12)。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三)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第九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出租汽车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除一般行为规范适用本规定外,有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5.道路运输管理论文 篇五

关键词:道路运输,线路管理

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1.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2.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3.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1当前道路运输答理伯息化管理存在以下现状

随着道路运输管理信息化的全面推进,业务量的快速增长,应用需求也呈现多样化,对业务功能、数据质量、信息服务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深入的需求,道路运输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实现可持续发展,主要面临着以下的问题:

1.1对信息化的意识不够强

从当前的情况来看,部分工作人员对信息化工作还没有很好地掌握,没有充分认识到信息化的管理工作是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前体和基础没有认识到信息化在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只是信息的收集不完全,不懂得怎么应用各类有利于实际工中的信息,只是被动的接收,不能及时的去发现和解决问题。还有就是一些市信息化工作跟不上去,部分领导重视不够、组织不力有很大的关系,许多道路运输部门把信息化工作简单等同于技术工作,信息化工作主要依靠科技部门来推进,业务部门很少进入或者根本就没有介入,科技部门进行单打独斗,致使信息化工作不能正常的实行。

1.2应用管理信息化考核机制不健全,信息效果不好

除了对有关信息化的认积、技能等方面的原因外,考核机制不健全是导致效果不好的重要原因之一。道路运输信息系统建设虽然已经大规模的得到应用,但日前绝大多数道路运输部门没有将信息化工作纳入实际的绩效考核内容之中,即使得到考核了缺乏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影响了信息系统的应用效果。但同时也存在较大的信息安全隐患,应用规模的扩大对信息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信息系统从安全管理方面到技术防范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隐患。一些市系统安全备份滞后,数据丢失等事件严重的影响了业务工作。在最近几年中,系统崩溃、数据丢失等信息安全事件在各地都时有发生。

1.3部分信息系统功能有在完善,信息系统整体规划设计等有待加强

在目前,业务对信息化的需求是越来越高,部分系统功能、数据质量、系统关联性等己经不能满足业务工作的需求。一些较为落后的市信息化设备投入不足,设备老化,部分基层工作地对网络接入质量差,故障维护受条件制约,严重影响系统运行和业务办理。另外各市普遍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对信息系统的管理不够重视运行维护机制不够健全。道路运输信息系统建设应用起步晚,业务相对来说比较多,但是目前有些市仍然反应运政信息的综合平台的应用衔接不够顺畅。

2道路运输信息化管理工作的相应对策

6.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篇六

(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管理,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促进客运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诚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厅制定了《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执行。本考核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在全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实施,请按要求组织考核工作。

四川省交通厅

二OO七年七月十八日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旅客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和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以下统称客运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内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是指客运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客运分公司、客车队。

第三条 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客运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客运企业发展。

第五条 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分工与职责是:

(一)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二)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统一组织开展考核工作,负责建立考核体系,监督指导考核工作,公告考核结果。

(三)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客运企业建立考核制度和档案,对客运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和考核情况公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级交通稽查站负责不定期对客运单车进行稽查考核,并向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被考核车辆所属企业抄告单车稽查考核结果。

(五)四级以上汽车客运站负责对进入本站的客运班车进行考核。

(六)客运企业负责对本企业全部分支机构和全部客运单车进行考核。汇集分支机构、单车考核情况,建立考核档案,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检查。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 客运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 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由企业指标考核、企业管理情况考核、所属分支机构考核和客运单车考核四部分组成,四部分考核的结果作为客运企业考核最终结果。

第八条 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600分,加分为100分。在考核总分中:

1.企业指标考核为1000分,其中运输安全指标为300分、经营行为指标为200分、服务质量指标为200分、社会责任指标为150分、企业管理指标为150分。

企业管理指标中的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以及社会责任指标中的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为加分项目。

具体考核记分标准见附表五。

2.企业管理情况考核200分,考核标准见附表六。

3.分支机构考核为200分,考核标准见附表七。

4.客运单车考核为200分,考核标准见附表八、九、十一、十二、十三。

第九条 客运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伤亡事故,也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1350分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负主要以上责任的重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伤亡事故,也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总分和加分合计为1100至1349分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

(三)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负主要以上责任的重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伤亡事故,也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总分和加分合计为950至1099分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

(四)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负主要以上责任的重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伤亡事故的;

2.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3.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950分的;

4.不按要求参加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材料,拒不改正的;

5.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情节严重的;

6.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客运企业原因,对旅客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三章 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

客运企业对分支机构的考核每年不少于二次,对从事超长客运的企业分支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每月一次。

客运企业或其分支机构对客运单车的考核每月一次。

第十一条 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按企业等级分级进行。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在本地注册的三级以上客运企业,公示后确定考核结果。对驻地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在同一市区的三级企业,可委托企业驻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行考核评分,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示后确定考核结果。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在本地注册的四级及以下客运企业公示后确定考核结果。

驻地在市区的四级以下企业和暂未评定企业等级的客运企业的考核工作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排。

第十二条 客运企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汽车客运站应当分别按《质量信誉考核目录表》(附表十六)建立客运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其中除各项考核记分表如实填写外,表中第16项至23项要求如下:

16项交通责任事故档案包括每次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

17项违章经营档案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18项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档案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

19项规费缴纳记录包括企业应缴运管费、养路费、客运附加费的金额和实际缴纳的情况;

20项承运人责任险投保记录指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包括应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数量、应缴保险费用、应投保金额及实际投保的情况、承运人保险单;

21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情况记录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22项企业不稳定事件情况记录包括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

23项管理情况有关资料包括使用GPS、行车记录仪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和车牌号,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企业服务人员统一服装以及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情况。

第十三条 客运企业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按照第十二条的要求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客运企业和客运站应按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客运企业质量信誉的情况,经核实后及时记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公共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四川省道路运输在线()和各市(州)自建的信息平台要建立统一的车辆考核情况抄告、企业考核公示和考核结果公告系统。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营运车辆违章经营时和收到对车辆的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并查实后,应将违章情况和处罚决定书面抄告和通过网络抄告系统抄告车籍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本考核前,应依据企业提供的安全生产指标情况向所在地县、市交通局安全管理部门核实后,登录网络系统。

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在对客运企业进行考核后,要将考核情况通过本地新闻媒体或网站向社会公示。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将客运企业最终考核结果在四川道路运输在线上公告。

客运企业应建立相应考核及考核档案管理系统,通过公众网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络连接,提取车辆考核、企业考核等信息。

第十五条 客运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填写《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一)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表》(附表三),附齐其所有分支机构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表》(附表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单车考核明细表》(附表十四),按第十一条规定分别向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实报送质量信誉情况总结及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考核客运企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建立的客运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对道路运输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核实结束后,应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客运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考核结果记入《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表》(附表二)和《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表》(附表五)。

第十七条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考核企业分级考核权限分别将客运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企业,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公示结束后,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最终考核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考核客运企业的评定结果及时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市级运输管理机构汇总后于7月10日前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将《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表》(附表三)和《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表》(附表五)复印发还被考核企业存档。

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举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有关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单位名称、姓名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于7月30日前在本机构网站上公布上一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在网站上建立专项查询系统,方便查询道路运输企业历年的质量信誉等级。

第十九条 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内容

(一)企业指标考核

企业指标考核内容按交通部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道路旅客质量信誉考核内容执行,各考核工作应在考核期次年5月完成,具体要求如下;

1.运输安全指标为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由企业向考核机构提供并经企业所在地交通局安全管理部门确认。

2.经营行为指标为经营违章率。由企业提供违章次数,考核机构核实。

3.服务质量指标为社会投诉率。由企业提供投诉次数,考核机构核实。

4.社会责任指标为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由企业提供,考核机构核实。

5.企业管理指标为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由企业提供,考核机构核实。

(二)企业管理指标考核

企业管理情况由负责考核企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按《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管理情况考核表》(附表六)进行,于考核期次年3月进行并完成。

(三)分支机构考核

分支机构考核结果由客运企业考核提供,按《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记分表》(附表七)进行考核。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考核,考核后填写《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表》(附表四)报送考核企业总公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母体企业未交齐分支机构考核表的,不得完成考核。

客运企业未设立分支机构的,按分支机构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评分,填写《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表》。

负责考核企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收到企业报送各分支机构考核结果后,应组织对企业分支机构考核情况的抽查,抽查中发现问题应督促企业纠正,最终确认分支机构平均得分,记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表》考评结果栏。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监督企业对分支机构的考核工作。

(四)客运单车考核

客运单车按企业日常考核、汽车客运站定期抽查考核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定期抽查考核等方式进行。

客运单车服务质量日常考核由客运企业负责,要建立客运单车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对企业全部客运单车按客运班线车和普通包车、旅游客车、超长客车、高速公路班车实行分类考核和定期全部考核,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实施,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由企业专职部门实施。

客运企业对本企业全部客运单车考核后,应按一车一档建立全部考核档案,分类分期存放备查。由分支机构考核单车的,应在企业报送考核资料前移送企业总部。

企业对单车考核为每车每月一次,考核标准分别为:班线及普通包车按《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客运单车考核表》(表八)考核、旅游车按《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旅游客运单车考核表》(表十一)考核、超长客车按《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超长客运单车考核表》(表十二)考核,高速直达客运班车仍按《四川省高速公路客运服务质量考评办法》(川运函〔2003〕71号文发)规定考评内容(附表十三-

1、-2,原考核总分为 1000分,统计时应折合为200分制)考核。

四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对进站经营的客运车辆分月组织考核组抽查考核,每月抽查比例不低于全部客运车辆的10%,全年对所有进站经营车辆考核完毕。对运行线路起、讫点两端均未进入四级以上客运站发班经营的客运企业的客运车辆,由企业注册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考核组进行考核。考核组由汽车客运站、参营客运企业代表组成,考核标准见《班线客运单车考核计分表(客运站用)》(附表九)。每月考核结果分车在车辆安全检查处公示,考核结果分企业计算平均值填写《汽车客运站对客运单车考核汇总表》(附表十)报单车所属企业和客运站当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级道路运输稽查站要结合稽查进行客运单车考核扣分或不定期对客运车辆实施服务质量考核扣分,考核标准参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客运单车考核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旅游客运单车考核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超长客运单车考核表》、《四川省高速公路客运服务质量考评办法》,扣分结果在考核点及省道路运输在线网站上公示并抄送车属企业。

客运企业应定期在省道路运输在线网站上搜集对本企业车辆相关情况,连同本企业每月考核结果、各相关单位转来考核结果,记入每一单车考核档案,按班车和普通包车、旅游班车及包车、超长车、高速直达车分类在考核时填写《客运企业单车考核明细表》(附表十四),并将单车考核平均得分值填入表中。全部单车考核完成后,企业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出企业单车考核得分的平均值:企业单车考核平均得分等于所有被考核单车考核平均值之和除以被考核单车总数。

企业收到汽车客运站转来单车考核分值后,填写《参营客运站单车考核汇总表》(附表十五),取企业单车平均得分和各客运站考核平均得分的平均值为自查得分,填入《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表》自查栏。从事包车经营且无车辆进站经营的企业不计算客运站评分。

负责考核企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收到道路运输稽查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扣分抄告通知后记录存档,在企业考核时,应将全年全部扣分汇总按被扣分车次平均后,从企业自查单车评分中扣减,作为企业客运单车实际考核分填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表》考评结果栏。

企业注册地和企业分支机构驻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经常到企业和分支机构,查阅企业及分支机构相关考核档案,督促指导企业对分支机构、单车进行考核。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时,在下列情况下,应参考客运企业的客运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一)两个以上道路客运企业同时申请同一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在都符合许可条件的前提下,许可机关应当将经营权许可给上一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分值)高的企业。上一客运质量信誉等级相同的,应比较上一经营期的企业客运质量信誉年平均分值,择优许可。

(二)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来实施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的,企业的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分值)和经营期年平均考核分值作为评标时重要的评价内容。

(三)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继续申请经营的,其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该班线经营期限内每年都不低于AA级,且其中两年以上达到AAA级的,在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许可机关应当予以许可,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四)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达不到本款第(三)项要求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该企业该班线1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如果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班线经营期限内有两年以上为B级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3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应收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不足一条的,收回一条。在经营期限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中,如果有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故或长期不规范经营的,必须收回当事车甚至当事企业该班线的经营权。需要重新分配的,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本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客运企业上一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四川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川运函〔2005〕124号文印发的《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考评办法(试行)》和川运函〔2006〕号215文印发的《关于对从事超长客运经营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实行月考制的通知》同时废止。

7.我国道路运输问题与管理对策研究 篇七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道路运输乃至整个交通运输体系都得到了空前的快速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存在着较严重的区域失衡, 人口规模超常规发展, 以及历史欠帐太多等因素, 形成了运输发展落后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局面, 道路运输供求矛盾极为突出, 致使交通“瓶颈”现象严重。

一、道路运输存在的问题

整个交通体系是由道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输形成的。因为道路运输方便快捷, 使人们广泛应用。随着道路运输不断发展, 我国在建立道路设施上不断的增强, 道路运输已经成为地区之间的重要的运输形式。道路运输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 道路运输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的发展运输在经济上不断的提高。公路的里程也在不断的提高, 目前我国大人口城市几乎都与国家主要的公路连接在一起, 而且功率网通也在大幅度的提高, 实现了城、县、乡的连接。一个连接着全国交通道路线路对提高人民的经济发展有着极大的重要性。道路运输主要体现在道路里程与等级来说。随着时间的发展, 我国对道路的发展恢复工作日渐重视, 在民国时期, 我国就留下了一些重要的道路线路, 并对其加以完善。二十世界我的道路里程达到了十二万七千公里, 这对我过道路运输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时间的增长, 我多建立道路个过程中取得了很大进步, 建立一些重要的公路线路。政府通过人民的支持帮助, 在城、乡、县中不断的扩建公路, 到二十世纪末为止我国公路历程差不多达到了九十万公里。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 在道路运输方便得到了快速增长, 加快了我过的道路通网, 对一些地区的重要线路进行更完善的技术改造, 高速公路的建设开展起来。通过沈大高速的简称, 我国开始了高速公路的历程, 同时对西部地区的开发也在快速简称, 加强了国家对道路现设的重要决定。到零四年我国公路历程达到了一百八十多万, 比二十世纪末增加了一半的公里总里程。足以证明了我国道路的发展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 汽车在道路发展中发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由于道路运输不断的扩大, 我国在汽车使用的情况下快速增长, 形成了较小的运输能力。随着我国不断的发展, 我国现在汽车拥有量变得越来越多, 从一九零一年拥有第一辆汽车开始, 我国通过不断的研究终于研究出属于自己的汽车制造厂。从此我国的在汽车数量上不断的增加, 种类也在不断增加, 有载客汽车、大型客车、重型载货大货车, 来满足人们的需求。随着时间的发展, 我国的汽车越来越多, 使用越来越广泛, 深受人们喜爱。

(三) 道路建设的重要性

在道路运输中, 汽车起到了重要的地位, 因为汽车的出现, 才促进了道路的建设, 形成了道路运输。以高速公路为主的高速干路形成了现在运输的重要路线。在道路运输的过程中, 可以通过多种运输方式进行运输, 在运输的同时应该发挥其重要的条件, 使交通运输变得更加完整。而且运输产品也在不断的增加, 从刚开始的小型零件运输到现状的大型化工产品, 严格了对运输的要求。在运输过程中, 应该体现高质量、高标准、快速抵达的基本要求。因此在运输的过程中, 道路建设成了运输的重要条件, 从道路的占有比例来看, 一些高速干路多的家国就比高速线路少的国家发展迅速, 这体现了现阶段高速公路对人们的重要性。

由于我过道路建设的基础设施比较薄弱, 很容易发生道路道路建设的问题。目前我国道路总量还是较少而且道路质量较低, 很容易发生严重的交通堵塞, 在建立快速公路的道路上还未形成完整的形式, 这是我国在道路建设上面临的重要问题。我国在建设道路的主要资金来源于公路的养路费, 这在公路建设成严重的形成了资金不足, 不能更好的完善道路的建设。我国目前在道路运输改进的过程中, 技术装备比较落后对道路建设存在着一定持久性问题。

二、我国道路运输的有效对策

在道路运输建设的过程中, 我国应该加强对交通运输的管理, 认清自身职责, 对公路运输的建设做出好的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道路运输管理在法律建设中有着明显的提升, 许多关于道路运输的法律已经在编写制定中, 在道路运输中应该加强对自身的要求, 不做任何违法乱纪的事, 有效的将道路运输管理政策进行到底

我国应该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系统的完善, 将道路运输市场进行统一, 防止外来因素将其分隔。道路运输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关键, 不要在利益的驱使下进行分隔, 一定要在道路运输过程中, 形成新的经济效益, 防止不必要的运输资源浪费掉。道路运输市场应该建立完整的体系, 使道路运输过程中已公平竞争形式存在。

我国需要建立统一的道路运输管理体系;完善道路运输管理的机构, 对道路运输管理进行专业的素质培训, 充分管理和运输队伍;对道路运输进行专业的智能管理;完善道路运输管理的基本建设。

总结:

在交通运输中, 道路运输是一个重要的部分, 在道路运输的过程中, 我国应该对交通运输的管理体系进行优化更改, 完善我国的运输管理体系, 我国的道路建设在道路运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道路运输建设过程中, 应该已健康完善的体系对道路运输进行管理, 为中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在道路运输建设的过程中, 应该注重对道路运输的管理提高管理人的素质水平, 提高道路运输的思想管理策略管理。使我国在道路运输过程中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国华, 交通流微观仿真系统研究及在我国的应用, 城市交通2014.2

8.道路危货运输培训应强化制度管理 篇八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存在的问题

1.从业人员培训管理机构不统一。法规规定,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认定管理,但由于交通主管部门人手少,事情多,实际上这项工作基本是由分工在运管机构的驾培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两个部门负责。如此一来,既不利于行业的规范化管理,不便于从业人员参与培训,也使得培训质量难以保障。

2.从业人员的培训不全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生产企业业务员等)、代理人应属运输从业人员范畴,但现行法规却没有对其进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知识培训的强制性要求,因而导致对托运人和代理人的培训管理不到位,也由此形成了危险货物运输衔接过程的安全管理空档。

3.培训教材不统一。当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和装卸管理人员的培训,使用的是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培训教材》,其内容比较全面。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使用的培训教材却是《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教材》,内容偏少。教材内容深浅不同,影响了对从业人员的培训质量。

4.从业人员文化水平偏低。在现有从业人员中,大部分是初中文化甚至是小学文化程度,而且部分从业者年龄偏大。因而在培训时,往往出现参学人员学不进,记不住,对危险货物的理化特性无法领会等状况,影响了实际培训效果。

5.异地办证严重,影响了培训秩序。由于部分周边省份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以及发证管理不严,造成了一些从业人员异地办证,严重影响了从业人员的培训管理秩序。

企业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从业人员素质仍不高。虽然交通部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从业人员需经培训、考核才能持证上岗,但由于从业人员的整体文化水平不高,并且没有经过分类培训,对复杂的危险化学品的各种性能和危险性不能全面、正确理解,因而,由于从业人员操作不当引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时有发生。据统计,在发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中,80%以上是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而造成的。

2.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到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因多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规模偏小,管理人员数量少,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难以配备到位。有些企业配置的是兼职安全员,同时担负着生产调度、劳资等工作,对安全管理投入的时间和精力不足。还有一些企业对安全学习、教育缺乏计划性、专业性和针对性,学习记录不详细,参学人员没有签到记录,缺学人员也没有补学记录。

3.企业对驾驶员和车辆缺乏科学的动态安全管理,无法按照行业管理要求规范运输。个别企业未能完全落实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车辆不能做到定期检查和维护。尤其一些以融资经营车辆为主的企业,在操作中,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主要通过实际车主,而实际车主又往往忽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造成了企业无有效手段来控制车辆和驾驶员。同时,企业也无法做到让危险货运车辆集中停放,并到有资质的维修企业定点维修。

强化管理制度的应对策略

1.适时修改现行法规,统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培训管理机构。对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有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培训管理规定进行适时修改,统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机构,并统一由省级和市级运管机构分工和分类负责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同时,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员和代理人员也纳入从业人员培训管理范围,真正做到运输全过程各个环节的安全衔接。

2.规定持证期的培训和首次申领证件的年龄。由于危险货物发展迅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相关知识也不断更新。因此,应在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内,对从业人员进行知识更新培训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进行年审。同时,针对从业人员年龄偏大,在培训时,学不进记不住的问题,对从业人员首次申领证件的年龄进行限制。

3.严格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一是严格规范异地办证管理。禁止户籍在本地,服务单位在本地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异地办证,并严查违规办证案例;二是严格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培训考试大纲和考试题库,统一培训教材,并严格按照培训考试大纲要求,对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三是严格执行有关考试规定,规范从业资格考试发证工作。所有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员和押运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4.切实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一是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和职业道德、业务知识的培训,使从业人员了解并掌握常运输危险货物的分类;了解理化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标志标记要求,车辆标志灯、牌使用规定、作业规程,以及发生意外事故时的防护和应急措施;了解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必备的有关证件等。并利用典型运输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和先进经验事例教育从业人员。二是加强日常营运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规程,使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等标准进行操作。三是强化基础管理工作,切实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台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安全学习、活动考勤台帐》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违规人员处理情况登记台帐》等企业基础管理工作。

5.建立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开发使用从业人员计算机培训、考试和管理软件系统,软件系统应包括培训时间查询、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证件制作打印、自动编号、考核、审验和记分等内容:建立从业人员情况数据库,在全国交通系统中逐步构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管理、营运车辆违规记录、群众举报查实记录等信息平台,构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信息共享网络,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监督管理提供行业动态信息,用现代信息技术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

6.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实行事故责任倒查制,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认真查找事故原因,并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而核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的,要追究有关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企业违规聘用不符合要求驾驶员运输危险货物的,要追究运输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违规操作而造成事故的,应依法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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