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2024-07-26

新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共11篇)

1.新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篇一

大多数人在毕业以后都会找一份属于自己的工作,也有一些人喜欢找一些和自己专业对口,在找工作的路途中,真的是有各种各样的情况。很多人会发现,在面试的时候,面试官总是会说大话,到了公司以后是另一个情况,这个时候就会导致员工自愿追剧,或者是非自愿辞职。

员工会在不同的情况下被辞退,或者是自愿辞职,在各种各样的离职方式下,很多人都会发现自己损失了一部分钱财,还为别人当了几天的义务工。只要员工在离职的过程中没有犯罪的话,那么按照现在2019年的劳动法规定,员工必须要拿到一些经济补偿金,就算是没有补偿金,当月工资也是会照发的。

其实在生活中,有很多人会发现,在这个公司干了一段时间以后,发现自己不合适,然后就自动离职了,但是有很多黑心的厂家都会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拒绝发放他们工资,有很多人遇到这种事情,都只能够打碎了牙,往肚子里面咽,不敢吭声。

根据这次的劳动法规定,就算员工在工作期间自动离职了,他的工资也是可以照常发放的,而且在扣员工工资的时候,不能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员工在用人单位自动离职以后,用人单位也必须要把所有工资都归还原员工,如果有把工资扣完的情况是,那就属于违法行为了。

1、用人单位采用一些暴力或者是威胁的手段,强迫员工给自己工作

2、用人单位没有根据劳动合同法上面标注的工资,或者是条款支付劳动人的补贴

3、无缘无故就扣发拖欠员工工资,拒不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如果我们在用人单位出现了这三种情况的话,我们可以自动离职,然后再要求公司对我们进行经济补偿,如果公司里面不同意这个说法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根据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劳动仲裁,这样子就可以维护我们本身的利益了,而且法院也会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2.新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篇二

新《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的实施给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带来了挑战, 如何能够借此契机调整管理思路、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是企业管理者值得深思和探讨的问题。新的《劳动合同法》规范了事实劳动关系、试用期的新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新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新规定、保密协议竞业限制与经济补偿等的新规定, 表现在7个方面: (1) 用人单位违法责任加重, 书面合同须1月内订立; (2) 降低裁员对劳动者的影响, 用人单位应承担社会责任; (3) 细节问题同样要规范, “职业危害”须事先明确; (4) 应对多种主体、形式, 新法适用范围扩大; (5) 防止试用期成“白用期”, 加大对劳动者保护力度; (6) 保障劳动者择业自由, 合同完善违约金规定; (7) 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突出, 鼓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方面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员工个性自我解放的意识日益膨胀, 大棒式的管理越来越不适应企业文化的发展, 人们越来越强烈地要求自由、平等、尊重。如何能够提高管理水平, 让员工有归属感、安全感和温磬感, 增强员工的主人翁精神和自律性是急待解决的问题。美国著名的管理学家托马斯·彼得斯曾疾呼:你怎么能一边歧视和贬低员工, 一边又期待他们去关心质量和不断提高产品品质!的确, 人区别于动物的最根本一点除了语言, 就是人类具有丰富的情感, 而这些错综复杂的情感又会左右每一个人的思维。在公司里, 员工的情感变化决定着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热情及工作方法, 从而, 影响着整个公司的发展。可以说, 从前领导者职位所赋予的不容挑战的权威已荡然逝去, 如今的管理者更应该善于笼络下属, 而不是控制下属。但是, 作为领导管理者, 仅仅依靠一些物质手段激励员工, 却不是着眼于员工深层次的情感生活, 那是远远不够的。没有任何惩罚的情感管理是管理者以真挚的情感关注员工的内心需要, 激发员工的正向情感, 通过情感的双向交流和沟通实现有效管理。这种管理策略的威力像火苗一样迅速扩展到整个公司, 并创造这样一种文化氛围———员工们认识到公司是他们应该扎根的地方。

二、企业情感管理模式的建立

所谓情感管理, 就是管理者以真挚的情感, 增强管理者与员工之间的情感联系和思想沟通, 满足员工的心理需求, 形成和谐融洽的工作氛围的一种管理方式。其理论基础为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 人的需求有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 企业管理为适应环境的变迁也随之发生了一系列的变革:从集权到分权;从生产导向到消费导向;从机器管理到人本管理;从细密分工到流程再造。企业管理逐步走向知识化、柔性化、网络化、人性化。因此要留住人才并使其努力工作, 就需改变以前的管理方式, 逐步实行情感式管理, 满足员工正常发展的需求。

在新的经济条件下, 以经济手段为主的传统管理方式已经解决不了员工的需求, 为此, 国内外许多企业实施了情感管理, 在企业内部树立新的用人观;提倡关心人、爱护人、安慰人、激励人, 营造和谐、温馨的组织气氛;提供安全保障、改善人际关系、满足个人前途发展需要等, 成了留住优秀人才的“魔方”。企业加强情感管理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 认真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人非草木, 孰能无情”, 作为领导者, 仅仅依靠一些物质手段激励员工, 而不着眼于员工的情感生活, 那是不够的, 与下属进行思想沟通与情感交流是非常必要的。要创造一个高绩效、高忠诚度的企业, 领导者不但要具备科学的经营理念、理性思维方式, 更要注重运用“情感式管理”, 要让员工及顾客被你感动, 心甘情愿地投入并付出努力激情地工作。企业领导要像家长一样关心和爱护员工。只有这样, 员工才会自觉地积极创造努力工作, 企业才会有无限的力量。

(二) 建立企业与员工共同的义务和责任制。

明确企业、员工的共同目标, 明确企业对员工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同时也规定员工对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企业和员工相互监督、相互促进。人需要尊重, 因为人都有自己的人格;人也需要关爱, 因为人都需要情谊。企业管理者在处理企业与员工的关系时, 如果能恰如其分地将情感融入其中, 可以大大缩小企业与员工的心理距离。很多企业追求生活环境的完美, 甚至花费巨资建设花园式企业, 千方百计提高员工生产、生活的舒适度, 后勤服务质量不断改善提高;建设娱乐设施, 供员工开展企业文化、文体活动, 有员工说, 企业是一个“放大的家”, 这是企业吸引人才并能留住员工的优势之一。另外, 在企业的情感管理中, 管理者要有热心, “情”中带有亲切感。管理者热情对待员工, 就会很快打开员工的心扉, 对员工的管理就能犹如春风化雨, “润物细无声”。当前, 企业在质量管理上实行面对面的“亲和管理”, 让管理人员深入生产现场, 了解情况, 解决问题。在与员工的更多接触中, 言行一定要发端于心, 加强感情沟通, 培养一种亲密、信任的人际关系, 建立一种敬业和谐的合作氛围。企业管理人员善于进行充满人情味的情感管理, 就是为企业注入减少内耗、理顺人际关系的“润滑剂”。

(三) 加强沟通、促进相互理解。

企业管理人员与员工之间的亲密感只能建立在相互尊重、互相理解的基础上。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只有设身处地接纳对方, 才能理解对方的行为, 沟通才可以有效, 关系才会密切。有人提出“管理透明化”的主张, 这种主张要求管理人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管理原则, 坦诚地与员工沟通, 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四) 开诚布公, 倾听意见。

管理者要认真倾听员工的意见。企业生产经营的形势是与每个职工休戚相关的, 员工只有知情明理, 才能立足岗位, 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去。有的企业在公司范围内设置总经理信箱, 职工有建议要提, 可越级向总经理反映, 形成快捷反馈渠道和机制。有的企业重视问卷调查, 经常了解职工的所思所想、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等, 大家畅所欲言、实话实说, 调查的结果既实实在在又富有针对性, 最大限度地让职工减轻负担, 集中精力投入生产, 心情舒畅地为公司贡献效益。

三、结语

随着我国新版《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 我国的用工环境将大为改善并日益规范。同时, 新《劳动法》的实施有可能会使企业用工成本不断提高, 企业压力不断增加。因此, 管理者要善用情感管理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增强员工主人翁责任感, 让组织成员和企业像禾苗一样生机勃勃, 茁壮成长, 最终结出丰硕的果实。

参考文献

[1].周蓬.论人本管理中的情感管理.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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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勉, 李海.组织承诺的结构、形成和影响研究评述.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 2007, 5

[5].李艾丽莎, 张庆林.风险决策中的情感因素.中国临床康复, 2006, 42

[6].袁红军, 袁志强.论高校图书馆读者服务中的情感要素.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05, 4

[7].罗锦颜.高校图书馆激励管理之我见.图书馆, 2000, 3

[8].郭光威.人本管理的最高境界是情感管理.图书与情报, 2004, 4

[9].杨一虹.谈情感在图书馆管理中的作用.图书馆建设, 2000, 6

3.新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篇三

条规变动主要有三个方面

目前,用人单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已经成为普遍现象。所谓劳务派遣,是由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首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之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进行派遣。

实际操作中,部分单位将派遣用工当长期员工使用,但派遣员工与本企业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社保交费基数差别大,劳务派遣已经“变味”,损害了被派遣员工合法权益。这一现象引发社会关注,而二元用工体制下“按身份分配”的现象也被炮轰了多年,却至今未见改变。

2013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劳动合同法》是否会给广大劳动者的待遇带来什么变化呢?记者采访了江西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相关工作人员。对方表示,7月1日施行的新《劳动合同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动,重点体现在劳务派遣员工方面,包括他们的薪酬也纳入了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内。

变化一:明确劳务派遣三种形式。

“现在,有一些公司为了节约用工成本,到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员工,工资大多数都开得很低。”江西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相关工作人员说。根据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新法修正案,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这意味着不是所有的工种都能使用劳务派遣的方式来进行,只有以上规定的三种形式才能派遣。”该工作人员表示。

变化二:劳务派遣公司将受审批。

“根据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动关系处工作人员介绍。另外,对于劳务派遣公司还将有一定的资金基础要求,以免市场上鱼龙混杂,在硬件条件上,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等。

变化三:派遣员工“同工同酬”。

此次新《劳动合同法》最为引人关注的就是,“临时工”也要与正式工同工同酬。江西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市场影响

提高门槛规范劳务派遣乱象,不正规劳务派遣公司“退市”

为逃避责任,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用工单位自己面试招聘员工,却与员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工的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发。这种“假派遣、真用工”现象突出。

有专家指出:此前,成立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只需要50万元的资本,而且不需要任何行政许可。这导致了很多劳务派遣企业借资注册,拿到营业执照后就将资本抽回,而工商部门又往往对这类企业疏于管理,一旦发生劳动纠纷,这些空壳公司经常“携款私逃”,很难被追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

对此,新《劳动合同法》大大拉高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门槛,并且赋予人力社保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有专家表示,新法将有利于规范劳务派遣乱象。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同时,经营劳务派遣公司的门槛也相应提高,其注册资本从原先的50万元提高到了200万元。

此外,新法还界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实施;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江西省一家大型人才市场劳务部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次《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主要就是修改了有关劳务派遣方面的内容,同时人社部还出台了一系列劳务派遣的新规新政。“劳务派遣形式是许多企业的需求,因为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他们可以更好地明确是否会需要聘用该员工,但是市场上却有一些不太正当的公司,以充当中介的角色,通过派遣来牟取利益。”该负责人说,“相信通过此次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能进一步规范市场,一些小型不正规的公司有可能‘被退市’。”他也希望政府能将这项政策执行下去。

投诉监督

遇问题可拨打12333举报

从现在开始,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如果无法实现同工同酬或是遇到了非法黑中介冒充劳务派遣公司怎么办?记者从人社部门获悉,如果遇到这类问题,可以拨打人社系统统一热线服务电话12333进行举报。江西省人社厅介绍,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刊编辑部)

4.劳动法丧假新规定 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休丧假的权利。因此,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员工带薪休丧假。

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劳动员工依法享有带薪体丧假之权利,但国家法律并未就私营企业劳动员工具体体假期限作出规定。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 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 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

根据《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另外,国家规定丧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员工可以享受带薪的丧假。

丧假

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岳母,公公婆婆。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休丧假的权利。因此,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员工带薪休丧假。

5.新劳动法试用期规定 篇五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新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篇六

班上有些学生或爱调皮捣蛋,惹是生非;或注意力不能集中,课上屡屡分心。经你苦口婆心地教育后,学生也痛下决心,誓言改正,可好习惯保持不了三两天,老毛病又犯了。这个时候,你可曾想过与学生签份合同?美国中小学教师对付这种情况有一条新的锦囊妙计──行为合同。

一、什么是行为合同

顾名思义,行为合同就是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规定师生双方的相互义务,指出学生在执行或未能执行合同要求的具体行为时,应得的奖励或惩罚。行为合同的形式多种多样,有效时间可长可短,要因人而异。

二、行为合同的长处

首先,合同,尤其是书面合同,是一种具有约束力的形式,因此,他比学生的口头保证更严谨。学生为了获得奖励或避免惩罚,不得不小心谨慎,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次,行为合同能满足学生的某些社会心理需要。儿童有运用自己的力量和对责任感的需要,当他们能逐渐摆脱对后果(奖励和惩罚)强化的依赖,自觉地按合同要求监督自己时,这种需要便得到了满足,自信心也随之倍增。此外,这种别出心裁的方法容易引起学生的新鲜感和好奇心,使他们满怀期望,跃跃欲试。最后,经实践证明,行为合同简便易行,效果良好。

三、制订行为合同

合同应是师生相互讨论的结果,令双方都满意。在讨论中,教师要帮助学生认识他的不良行为,确定这个行为需要改变,并计划如何改变,一份有效的合同应说明6个因素,下面将结合美国中小学教师设计的行为合同进行说明。

1、这份合同的目的是什么?为什么制定这份合同?

教师要有目的地与学生交谈,引导学生认识他的某个不良行为,如迟到、不举手就讲话、不能虚心接受教师的批评与指正等。待双方,尤其是学生,都认为有必要制定行为合同时,再开始商议合同的内容与后果诸事宜。

2、学生做出哪种具体行为时,会获得奖励或招致惩罚?

行为合同应针对具体、可见的行为。如例一,合同要求这个小学生课间不打架;例二则规定学生11点去上体育课。如果教师想让学生上课认真听讲,与其写:“你应该认真听讲”,不如写成“老师讲话时要两眼看着老师,不做别的事,不与其他同学讲话。”这样的要求比较明确,易于达到,使合同的作用能立竿见影。

3、奖励和惩罚是什么?行为合同能不能矫正或强化学生的行为,关键是看后果的选择是否恰当。学生越看重后果,强化的效果就越好。注意,合同使用的后果应该最少地限制学生,尽量使用学校生活中最自然的奖励与惩罚。比如,一名学生在课间追打疯,与其给他糖果,不如让他呆在教室里思考自己的过失和如何改正。关于后果的类型,可以参考行为合同的后果阶梯。最初制订合同时,应从后果阶梯的最底层开始。教师们应该首先使用学校日常生活中本来就有的,面向全体学生的奖惩制度。此外,应该随时随地关注学生的积极行为,仅仅在一般的强化不能有效地矫正学生的行为时,才使用活动限制这类的惩罚。

Ⅰ社会强化

什么是社会强化?它指的是,教师的行为会使某个学生的某个行为更频繁地发生。如果你的一个微笑使某学生继续专心致志地完成作业,那么微笑便充当了一次社会强化。同样,当一名学生被多次逐出活动小组,“被逐”在学生心中也便是一种强化。

社会强化的方式多种多样,最常见的是口头表扬学生。注意不要总是重复相同的话,学生喜欢富于变化和新意的鼓励与赞赏。比如,“很巧妙”、“你应该把你的作品送给你爸爸看”、“多整洁的作业”,“我喜欢你开头的方式”。由于这种方法无需破费,张口就来,在合同中应首先得到采纳。

在表扬学生时,注意要针对具体的行为。“好极了”和“真不错”等都过于笼统,没有指出究竟学生的哪方面“好极了”。比如,当学生认真听讲时,与其说“很好”,不如说,“你听得很认真,这样才能做好作业。”注意不要滥用表扬,否则学生会不以为然。表情和师生间的交往也能鼓励学生的积极行为。如微笑、反复点头、露出感兴趣的样子,都会让敏感的儿童心领会神。儿童是热情的,与教师一起吃午饭、做事、做游戏,哪怕只是握握手,他们都会欢欣雀跃。

Ⅱ活动强化

由于社会强化还不够有力,我们还需要其它形式的强化。让学生参与他们心爱的活动,是另一种对良好行为的自然、且易于实现的奖励。如让学生搜集材料,领唱、指导一位反应较慢的同学,协助教师等。第一步是列出吸引学生的活动。学生们乐于参入这个过程,并常有奇思妙想。第二步是拟定一份合同,规定学生为参加活动必须做的事。例1便用到了活动强化,即玩五分钟跳房子。不论何时使用活动强化;必须与社会强化配合使用;社会强化借活动强化之力,便会逐渐具有激励学生的效力。

Ⅲ象征强化

象征强化指的是学生直接获得支票,筹码,或其它实物,‘并能兑换成奖品的机制。比如,对年龄较小的学生,教师可以在他们的桌上放二个罐子或盒子。每当学生认真听讲达十分钟时,把一个玻璃球或满天星等筹码扔进这个容器中。筹码累积到三个,该生就可以得到某种奖励。对高年级学生,甚至可以用积分兑换打折卡,在学校食堂就餐时打折。如果学生当天要换课堂或教师,可以把要求的行为写在一张随身卡上。每节课结束时,在达到要求的行为后打勾。

Ⅳ活动限制

当学生有不良行为时,取消其参与某个活动的资格,这种行为矫正法叫活动限制。活动限制应与导致惩罚的行为有逻辑联系。如果一个学生一到操场就打架,那么就让他在休息时间思考怎样与人和睦相处,这样处理就合乎情理。然而,让打架的学生放学后留校抄课文,就没有道理了。

学生必须明了,哪些行为会招致活动限制,哪些活动会受到限制,限制的有效期有多久,怎样才能结束限制。限制学生参加某项活动时,必须指出是哪一项具体行为导致了这个不愉快的后果,并提醒该生应该怎么做才能避免惩罚。向学生提出惩罚时,告诉学生怎样才能终止对他的惩罚。例如,可以告诉学生,在安静地填完一张问题解决表后,他可以回到课堂活动中去。

活动限制的规则必须一致和公开。如果在操场打架将处以下次休息时坐在一旁,那么,这条规则必须毫无例外地适用于所有学生。之后,你要考虑,操场设施和活动安排是否利于学生井然有序地参与,学生是否清楚活动规则。由于操场上的纠纷在所难免,你还要考虑学生是否学会了解决纠纷的方法。显然,仅仅用活动限制来惩罚学生不是目的,应教给学生新的行为方式来满尽自己的需要,又不侵犯他人的权利。

警惕这种情况:活动限制正中学生的下怀。学生可能会为了得到你认为是惩罚,而在他看来却是一个更好的结果,而故意调皮捣蛋。此时,活动限制不但没有惩罚该生,反而成全了他。

惩罚学生时态度要和善。和善的态度有助于学生对其行为负责,而不是归咎于你的计划。永远也不要怒气冲冲地惩罚学生,这样只会让学生心惊胆战,并迁怒于你。

Ⅴ实物强化

由于教师很少用实物奖品,或说教育界并不提倡以这种方法为主,所以这里不过多地讨论实物强化。

4、有效时间有多久?

这要视学生个人的自我控制能力而定。对于低年级学生,合同的有效期可能只有一天、一上午、甚至一节课;高年级学生可以坚持更长时间,三、五天,一周,或更久。随着学生的自我控制能力不断提高,信心的增强,还可以逐渐延长合同的时间。尽量信任学生,鼓励他们选择自己认为能坚持的时间。

5、谁来监督该行为以及怎样监督?

一般由制定合同的师生双方共同监督该生的行为。最好不要把你和学生的约定透露给其他学生,这样可使学生免受其他同学好奇心的干扰,从容地改正和监督自己的行为。课后,师生悄悄地对比观察的结果。如果记录的数据或结果相近,证明学生的态度是一丝不苟的。其他的任课教师也可以参与合同的监督,如“随身卡”就是方法之一。教师还可以争取副校长等行政人员的支持,共同监督学生的行为。

6、多久以后,且由何人来评估合同的落实情况?

不一定要到合同的有效期截止才对其进行评估,特别是长期合同,如五天、十天。合同进行到一半就要根据搜集到的数据评估合同的有效性。若合同无效,就应立即中止,或进行修改。

合同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不拘一格。小学生的短期合同不一定要包括上面六个因素的每一项,重要的是要让学生明白无误地理解合同的目标和要求。例1的形式适合于小学低年级学生。例2则是为小学中高年级或中学生设计的。

如果经检验,行为合同对纠正个别学生的不良行为确实有效,还可以把这种课堂管理方式推广到全班,制定集体合同。

《外国中小学教育》第5期

7.新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篇七

1 高校工勤人事管理现状

1.1 工勤人事管理人员的复杂性。

长期以来, 高校工勤人员有两类人员, 一种是隶属学校事业编制的员工, 即学校正式工;另一种是外聘合同工, 也称非在编员工。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深入, 工勤人员管理中人员数量占70~80%的外聘员工的管理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 情况越来越复杂。

1.2 工勤人事工作具有特殊性。

高校工勤工作有别于一般企业, 主要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提供后勤服务与保障, 不用经济指标来衡量。同时, 高校工勤人员虽不是教师, 但也是高校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勤人事管理中的细微问题将影响工勤服务的质量和学校发展的稳定。

1.3 工勤人事管理普遍存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功能弱化的现象。

具体表现在:人力资源多头、多层管理, 人事管理随意性较大。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停留于传统的人事管理, 整日忙于具体事务, 对于工作分析、教育培训等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内容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运用, 离“以人为本, 注重潜能开发, 讲求投入产出, 进入决策过程”的主动开发型工作相距甚远。

1.4 工勤人事管理结构不合理。

高校工勤管理是劳动密集型服务企业, 人员队伍庞大, 但整体素质偏低。从其人员构成来看, 存在着“两多一少”现象, 即文化素质较低、技术水平不高的土地征用工多、合同工多, 大约占工勤队伍的70%, 而优秀工勤管理人才和骨干员工少。

2《劳动合同法》颁布对高校工勤管理用工带来的影响

2.1《劳动合同法》凸显维权亮点, 传统用工方式受到挑战。

一直以来, 高校工勤管理普遍存在用工不规范的现象, 自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 显著加大了执行《劳动法》的力度, 对工勤传统用工方式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劳动合同法》凸显维权内容, 进一步增强了工勤职工的维权意识, 显著加大了单位违法用工的责任风险。2008年1月1日起, 高校工勤靠人工低成本运行的状况发生了改变, 《劳动合同法》彻底结束了“用工无标准, 辞工无依据”的“人治”时代, 要求用工必须有标准, 讲“法治”。《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迫使高校工勤管理改变违规用工的做法, 这无疑增大了工勤管理的违法风险和用工成本。

2.2《劳动合同法》的出台, 提高了使用成本、保险成本, 降低了离职成本。

2.2.1使用成本和保险成本。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前, 高校工勤人事管理为了规避用人成本风险, 一般都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支付工资时弹性也很小, 基本上都是按照当地政府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干得好坏一个样。新劳动法实行以后, 高校工勤管理必须进一步规范用工关系, 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法》。工资、加班工资和社会保险必须足额到位, 据笔者测算, 高校工勤管理的劳动用工成本将成倍增加。2.2.2离职成本。在实行《劳动合同法》之后, 工勤人员在签订合同后利益得到了保障, 收入也将有所提高, 劳资关系得到改善, 提高了职工的工作热情和对高校的归属感, 降低了离职率, 减少了离职成本。

2.3《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催生高校工勤管理多种用工模式。

2.3.1人事代理模式。人事代理是指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 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 对其人事业务实行集中、规范、统一的社会化管理和系列服务的一种人事管理方式。人事代理的当事人为代理方和委托方, 代理方一般是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委托方为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代理的方式由委托方与代理方商定, 并以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此种模式在高校工勤管理社会化改革实行后, 为全国各高校普遍采用, 大学生及骨干员工都采用人事代理的模式。2.3.2服务外包模式。服务外包是企业或社会组织将其非核心业务模块转让给其它外部专门从事这种业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去经营, 通过相互优势组合降低成本, 提高服务能力等以提高本企业或组织的核心竞争力。此种形式在《劳动合同法》正式生效后为多数高校后勤实体所采用, 成为应对用工压力的重要举措之一。

3 高校工勤人事管理的应对措施

3.1 正确认识《劳动合同法》, 树立依法用工观念。

《劳动合同法》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的又一部重要劳动法律, 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符合我国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复杂化, 劳动争议案件频繁发生的现实, 用法律的强制性手段规范劳动关系, 有利于有效规制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 为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管理员工的制度设计和执行, 应更具有人性化、灵活性和动态性, 在利益分配上要充分体现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真正关心每一位员工的生存与发展。

3.2 完善配套法规制度。

工勤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全面清理《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制定的有关劳动合同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对需要废止的予以废止, 对需要修改的予以修改, 重新合理制定配套的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新法实施之后, 劳动争议案的审理更多的是对工勤行政管理职权程序性的审查, 所以工勤管理部门必须重视对规章制度和行政管理程序性的规范, 做到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修改规章制度, 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并向劳动者公示, 这样工勤管理部门的劳动制度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合法依据。

3.3 保持用人机制的灵活性, 科学设计薪酬制度。

工勤管理部门内部可以实行科学的人才流动, 实现人才资本的置换, 让员工时刻都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此外, 可以采用人员派遣、人才租赁等多种新兴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模式和现有管理模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员工聘用和管理, 通过第三方的合作公司提供的服务来降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成本, 同时保持企业用人机制的灵活性。建立具有激励功能的薪酬体系, 对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提高工作效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工勤人员的工资需要规范, 特别对于节日补贴、高温补贴等费用的发放更需注意。对于劳务派遣员工的使用上, 在工资支付, 对劳务人员的管理处罚, 派遣劳务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都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 工勤管理部门只与劳务公司存在合同关系。

结束语

综上所述, 在《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规制框架里, 如何规范用工、合法用工, 成为作为高校工勤人事管理所必须直面的新考验。这既是挑战, 同时也是机遇。笔者认为, 高校应以《劳动合同法》的施行为契机, 审视并修正自身的用工制度, 推动工勤人事管理用工制度的改革, 建设和谐的用工环境, 构建和谐的用工关系, 以进一步推动高校又快又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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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武涛祥.《劳动合同法》对高校用工制度的影响及对策[J].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9 (3) :122-123.

[3]张振昶.劳动合同法下高校管理应注意的问题[J].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1, 0 (2) 7:4-78.

8.新形势下的工程合同优化管理 篇八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增加以及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的加大,每天有着越来越多的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在签订。但笔者在日常工作中却发现,当前我们的行业,在工程合同的管理方面存在不少问题。笔者在本文中旨在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提出加强合同管理的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合规

1.现有的合同管理常态中存在的问题

1.1法律意识淡薄,合同签订不规范

建设工程耗资巨大、涉及面广、个性差异大、履约时间长、合同内容庞杂。大型项目要涉及几十种专业,上百个工种,几万人作业,合同内容自然庞大复杂。因此,客观上要求合同条款细致严密,尽可能做到面面俱到。但在实际工作中,甲、乙双方由于缺乏合同管理的经验,订立的合同约束条款不全、内容不明、职责不清等现象经常发生。

有些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回避业主义务,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有的甚至仍然采用口头委托的方式下达任务,待工作完工后再补签合同,这样的合同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可以说是形同虚设。

此外,建筑工程的承包人有时为了业务需要,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签订合同。例如,有些承包商在自身不具备项目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为达到承包工程的目的,非法向发包人行贿或者假借其他有承包资质企业的名义进行虚假投标。另外,某些发包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合同规定中排除自己的主要义务或者任意修改合同内容,扩大自己的权利。

1.2忽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等价有偿的原则

自觉执行合同条款,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法律要求合同当事人一切行为的最高准则。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在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主从之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由于双方的市场地位有所不同,导致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发生。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 ,也为将来工程经济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合同文件存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从目前实施的建设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由发包方制订的,其中大多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

同时,在目前的建筑市场情况下,由于业主在建设工程承包中占据主导地位,业主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往往会提出一些苛刻的条件,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承包商身上。承包商为了工程能够中标,只好接受。个别承包商在实施这样的工程合同时,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就会采取偷工减料或非法分包、转包等手段来控制成本,这样也给工程建设带来隐患。

1.3在合同履约阶段,不合规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工程实践的过程中,常见的合同履约阶段不合规的现象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建筑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第二、应当追究的动过了诉讼时效。建筑行业被拖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有些拖欠没有诉诸法律,但当起诉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超过了诉讼时效等于放弃债权主张,等于权利人放弃了胜诉权。

1.4现行的工程款结算方式尚存在可待提高之处

目前,由于合同双方对风险控制的意识还不高,合同管理水平不高,导致了施工中工程变更、签证比较多。同时由于我国一直使用预算定额等原因,在工程款结算方式上,建设单位与施工方一般都约定竣工后按照预算定额据实结算,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固定单价合同。这样使得中标价格与工程结算的关系不大,对于施工承包商在工程施工的过程控制上没有激励作用,也无约束力,不能真正做到公平竞争,从一个方面也导致了招标过程中各种腐败问题时而发生。

2.在新形势下优化合同管理工作的可行措施

2.1优化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

在当前时期,建筑工程招标过程中,由于地区或行业保护主义之风尚存,不时存在着招标人明招暗定、虚假招标的情况。在资格预审阶段,一些人为的因素使得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把关不严,中标后容易产生施工项目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低劣等现象。因此,对于这样的问题,招投标各方应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招标和竞标,力争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招投标程序合法、严谨。在规范招投标管理和合同管理中,还需要加强对承包商资质和诚信度的考察,严把建筑承包商资质管理关,建立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2.2把好合同的签订关

签订工程合同时,最重要的是要根据各工程的特点,选择恰当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指工程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导致工程增减的结算条件和结算方法),因为不同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直接关系工程造价的控制效果。

双方应当尽可能选用由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再根据拟建工程的特点和招标文件以及发包人承包商双方谈判结果来起草。合同文本必须准确表达双方谈判确定的意思。应当确实做到条款不漏项,文字表达严谨,杜绝使用模棱两可、含混不清词语。

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应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其要点是: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和批准;合同是否完整无误,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备和合同条款的完备;合同是否采取了示范文本,与其对照有无差异;合同双方责任和权利是否失衡,确定如何制约;合同实施会带来什么后果,完不成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以及如何补救;双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发生歧义及时沟通。

2.3优化合同执行的过程中管理

工程合同一经签订,确定了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之后,要深入理解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使管理行为正规化、规范化,作好处理合同纠纷的各种准备,特别是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也是非常重要的。索赔与反索赔是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合同双方攻与守的关系,是矛与盾的关系。

任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都要加强合同管理。因为如果不能及时透彻地分析出风险,就不可能对风险有充分的准备。在合同履行中,推行索赔制度是相互转移风险的有效方法。我国工程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因此,提高索赔意识是合同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深入理解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使管理行为正规化、规范化,作好处理合同纠纷的各种准备。

2.4着力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时,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识,对合同的条款往往未经仔细推敲就草率签订,致使发生矛盾时,承包商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在签订工程合同过程中,承包商要树立较高的法律意识,要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 从而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同时,要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组织这些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全面提升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以更多更丰富的专业知识,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

9.新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篇九

(1990年11月1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企业(包括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营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规定》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规定》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各单位行政领导应负责在本单位宣传和贯彻执行《规定》和本办法,明确本单位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及所从事职业的特点,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改革、设备更新以及采取无害作业等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加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和保健工作。

第六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和工作岗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满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七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依照原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有痛经等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单位负责人批准,给假一天,工资照发。

第九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正常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个小时的休息时间。

对怀孕和哺乳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

第十条 孕妇在劳动时间内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所用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产后假七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产前

假不足十五天的,与产后假合并使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胎的,产假与第一胎产假相同。

第十二条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证明,给予产假。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十五天;怀孕两个月至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三十天;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

对无生育指标或避孕失败而怀孕的女职工,为达到计划生育目的采取人工流产措施的,应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其夜班劳动;每班劳动时间内应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班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适当延长哺乳期。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可延长一至二个月。

第十四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女职工少的单位,可联办幼托设施。

第十五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和本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10.新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篇十

在笔者同一些物服企业人士交流时,他们基本认为新的劳动合同法体系已经给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带来极大的压力:招工难、用工难、辞退更难,在法律给予员工“超级”法律武器的今天,对物服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的确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笔者根据自己的执业经验和物服企业的特点,就企业对劳动法认识的一些误区进行分析,并相应提出风险规避,最后提出自己的浅薄之见,以期与读者朋友交流,祈愿对物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有益。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生效。其主要特点就是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置劳动者以 “弱势群体”给予倾斜性的保护,使得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增大。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该法总结了我国二十年劳动争议处理的实践,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员工打劳动官司越来越简单容易。2008年9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535号国务院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公布并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务院解决了一些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与适用问题,平衡了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上两部法律、一部行政法规的生效实施,重新构建我国劳动法体系,对企业、特别是用工较多的物服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但由于劳动合同法本身的复杂性与个体企业的差异,企业在处理劳资关系时存在一些误区,为了帮助企业充分了解掌握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防范风险,笔者就实践中物服企业就人力资源管理通常存在的几大误区作简要分析,并对人力资源管理提出建议,以期劳动合同法得以正确的理解与适用,既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的利益,又能与员工建立融洽和谐的劳动关系。

物服企业适用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存在的误区分析

一、企业在订立合同阶段存在的误区

1、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金的侥幸心理 劳动法虽然规定企业用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未规定不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所以是否签订书面合同,还是企业说了算,特别是物服企业,用工比较多,每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一件非常繁琐的事情。但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企业不在法定的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会导致法律风险。风险有二:劳动合同法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风险二是会导致与劳动者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上海,企业为每个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按照最低标准每年也是近万元的成本,外来务工的人员,每年也要2000元左右的综合保险费用,上海最小的物业公司也有几十人,一级物业甚至达到上万人,这笔费用对任何企业来说的确是一个不小的负担,所以,部分企业总会想办法不缴、少缴这笔费用,按照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如果不缴、少缴这笔费用,面临的风险主要是:一是给员工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提供了条件,他们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以企业不按时交纳社会保险费用而要求随时解除合同;二是工伤风险,在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情况下,一旦出了工伤,少则3--5万,多则70-80万,如果全部由企业“埋单”,恐怕是一笔不小的成本;三是行政处罚,不管是工伤条例,还是公积金管理办法,如果企业不按期交纳社会保险费用,都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从合理规避的角度讲,企业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少缴不缴保险费用:一是在不影响物业管理品质的情况下,尽量用外来务工人员、退休人员或从非正规就业组织引进协保人员;二是适当规避按照较高档次缴纳社保金,在上海社保金的交纳有五个档次,企业交纳的标准尽量选择最低一档交纳社会保险费用;三是通过专业分包,将保洁、保安等项目分包出去,专业公司在控制人力资源成本方面更有经验,物服企业可以根据企业情况综合考评来决定是否选择专业的公司管理。

2、用人单位与员工随意约定服务期和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着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对其进行专业的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些企业就根据这条规定既与劳动者约定了劳动合同的期限,又约定了一个服务期限。另外,按照国务院实施细则规定,重新约定服务期限可以延长劳动合同,可以规避两次签订合同后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笔者认为,约定服务期应注意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服务期必须要进行专项的技术培训,培训的性质必须是专项的,有利益于专业技能的提高,而并不是一般的操作技能或者安全防范等的普及教育。其次,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比如说接受的3次是专项技术培训,请老师来讲座花费3万元,一共30个人来参加,那么每个员工也就分摊到1000元,如果服务期6年,每年分摊到167元,如果服务了2年还有4年,那么违约金也最多667元,有些企业动辄几万元违约金显然是违反规定的。

由于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以本律师认为,企业可以利用这一条规定,通过给员工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相应延长劳动合同期限,而没有必要再次签订新劳动合同,一是可以节省管理成本;二是可以规避签订两次以上劳动合同后,再聘用员工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阶段存在的误区

1、物服企业认为有权单方变更合同

由于劳动合同签订的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往往认为自己在劳动合同中处于主导地位,只有用人单位才可以提出要变更合同,单位想怎么变动就怎么变动,经常出现单位通知员工合同中具体条款的变化,而并不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也就是说,协商一致原则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般原则。如果并没有履行协商一致的原则,那么企业单方面变更的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无效的。

举个例子讲:小张与物服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被聘用为某住宅小区的经理,后来物业企业由于经营策略的调整放弃了小张管理的小区,就派小张到公司管理的另外一商用物业做客服主管,小张不同意,遂诉到劳动仲裁部门。该案例中的单位就没有履行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原则,其未经员工的协商一致,单方面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该行为是无效的。其实该企业完全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企业完全可以以这条提前30天通知解除合同,但也必须经过与劳动者协商这一环节。同时,企业也应当注意变更劳动合同,必须要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变更不具有变更的法律效力。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通过增加一些合同条款来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比如说可以增加:“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乙方进行考核,根据能力和工作表现等安排调整乙方工作岗位,保障乙方工作的权利和义务。如甲方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后,乙方一周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对工作岗位调整认可。”

2、未按照法律要求,制定员工管理的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现在,有些物服企业,特别是一些三级的小型物业管理公司,基本上没有建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更没有员工手册,有些大企业,也存在规章制度制定不完善,程序不合法等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4条规定,企业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规章制度是企业进行规范管理的有效手段,如今企业的规章制度从企业单方制定转变为企业与工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因此,企业应大力推动本单位工会的组建。

2、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首先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其次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即平等协商+公告(告知)程序;最后,更为重要的是要保留好履行了法定程序的证据,如会议记录、讨论的经过、张贴公告的记录等等,以防发生纠纷时,企业举证不能风险的发生。

3、对于已经存在的规章制度,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严格地梳理、修改甚至推倒重来。

3、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就是“铁饭碗”

现在一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存在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误解,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一种终身制的铁饭碗,认为类似计划经济的那种情况又回来了,实际上这是对“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一概念存在误解。《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一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而有些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无终止时间的合同。“无终止时间”和“无确定终止时间”虽然只有两字之差,实际上性质就改变了。

无固定期限合同和固定期限合同都是可以解除的,两者解除的法定条件完全一样。只要出现解除合同的法律条件,用人单位都可以解除。在这种情况下,无固定期限就是一种常态化的劳动合同,应该作为一个比较普遍的合同形式,在用人单位中占有一定的比例。由于现在劳动合同普遍存在着短期化现象,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来建立一种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不仅仅是对劳动者有好处,对企业也有好处。一个临时性的工作岗位很难想象能够建立起感情,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利于劳动者把企业当成自己的家,共同把企业搞好,形成劳资共赢的局面。

从劳动合同法内容看,其39条规定专门规定了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况,分别是: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无固定期限用工的劳动合同讲,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这些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无过失性辞退”、第41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等亦完全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用工合同。为了解除企业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解聘员工难的疑虑,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的规定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用工的劳动合同。

三、企业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存在的误区

1、混淆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由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而不是劳动合同的提前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两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二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也告终止。但《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五种法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排除了企业与员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除劳动合同期满外,还包括:(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还规定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合同终止。

区别适用劳动合同终止与劳动合同解除,笔者可以举一案例说明:比如某物业公司与员工小王约定:小王与企业签订一份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上约定合同的终止条件为:每年的物业管理费收缴率在达到95%,否则企业即可终止劳动合同。小王在第08无法完成公司定下的收缴率,企业便向小王发出终止劳动合同书。这实际上是一则无效的约定。

那么,难道企业就应该白养着那些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吗?其实也不然。《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小王无法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时,企业可以选择,如果认为小王还是有这方面的工作潜能的,还继续留用的,那么就给他进行培训。如果不想再继续留用,可以调岗,经调整岗位后还不能胜任的话就可以提前30日通知解除合同。

2、滥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即时通知解除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因此许多企业在想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又不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就想尽办法往39条里靠,由此也产生了很多纠纷。我们知道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是在单位一方,许多企业往往由于拿不出充分的证据,导致了败诉的结果。下面我就想针对企业经常会引用的39条中的几项做简要分析:

(1)《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有不少企业认为在试用期内可以没有任何理由地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其实不然,法律只赋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企业只能在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那么企业如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呢?我认为在招聘广告或者规章制度中必须明确录用的条件,并且必须向劳动者公示。其次对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表现必须有考核记录。这样企业才能有拿出证据,证明员工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顺理成章地行使即时解除权。

(2)《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企业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在实践中企业运用最多的也是这条,员工在工作中出现违规,或者违反日常的操作规程后企业就要运用这项来行使解除权。其实,企业要运用这一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同时符合以下的限制条件,一是用人单位要有公开的规章制度,一般是指企业制定的《员工手册》中的规章制度。有些企业根本就没有书面的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并没有向员工公布,在员工违反了操作技能之后就很难举证证明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第二还必须对“严重违规”做出明确的界定,因为并不是只要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就要被解除合同,法律限制是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基础上。

企业在运用第39条的规定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从人力资源管理角度讲,要加强管理、考核严密、有奖有罚。以前,由于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基本上是用人单位说了算,企业根本没有这方面的意识。有的物服企业虽有这方面的意识,但由于工作量大、有碍于“情面”等原因,对员工的考核工作基本空白,特别是对于员工较多的物业公司,作员工考核更是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从法律上讲,企业适用39条与员工解除合同的事实依据举证责任在企业,所以,企业有一大堆理由来说明员工是如何不称职,但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是不可能得到法院认可的,所以,企业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这样才能真正有效的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经营管理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物服企业一定要吃透条文,灵活运用,控制防范好企业所面对的用人风险。从总体上讲,笔者对物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提出自己的浅见,与读者朋友交流:

一、根据企业情况,合理利用劳务派遣用工

劳务派遣用工日益受到物服企业的重视,原因之一是其灵活的用工机制有着其得天独厚的优势。人力资源管理讲究效率原则,以用人单位来讲,利用劳务派遣用工可以减少人员储备,可以腾出更多的精力放在公司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岗位上。特别是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一线员工的工作大部分属于低技能、可替代性强的工作,采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可以有效地避免招聘、培训、解聘等引发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对于员工来说,利用劳务派遣单位在信息和联络上的优势,他们相对来说比较好就业,缩短找工作的周期。另外,当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进行协调,有助于劳动争议的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可以节省企业的管理成本,但用人单位应注意自己应承担的相应义务:首先,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其次,按照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派遣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从这一规定看,劳务派遣不规范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单位要“一网打尽”。最后,劳务派遣用工也应加强对员工的管理与考核,因为不管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员工解除合同,还是实际用人的物服公司要求退回被派遣员工,都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有足够的证据,所以即使是派遣用人,管理方面也不能掉以轻心。

二、建议物服企业根据企业发展情况逐步推行专业分包

在当前物业管理当中,服务分包管理是一种常见的管理模式,物业管理公司往往会将部分服务管理项目分包给专业公司进行相对独立的运做,例如:配电室设备维护、消防检测以及专业的外墙清洗等。这种管理模式之所以被物业管理公司广为接受,主要是由于以下三种原因,首先,各专业服务项目的分包公司具有特种行业操作资质;其次,各专业的服务分包公司具有专业的技术优势。再次,各专业的服务分包公司对特定项目服务管理已形成规模效应,能以相对较低成本完成服务项目。从物服企业的运作情况看,各企业实行专业分包的作法不一,有一些一级企业,保安、保洁、绿化、电梯等已经实行全面对外分包,而有些企业,处于市场风险、企业发展模式等考虑,进行专业分包的项目并不太多,对于专业分包的利弊笔者不在此讨论,但笔者坚信物业管理专业分包这是在市场分工日益明细条件下物业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

实行专业分包后,企业大大减少人力资源管理成本,需要做好的是对分包单位的评审与监督。外包监督的第一个环节是对委托服务供方进行评审,以确保选择有资格的供方提供服务并达到委托方要求。评审内容一般包括:分包服务供方的资信、专业技术能力、服务质量、服务能力、服务方案、价格、业绩等。衡量外包单位的专业水平主要通过书面评审和现场考察两种方式,书面评审包括:供方营业执照、资质证明等文件;技术能力;品质保证系统;策划服务方案(组织架构、人员安排、岗位职责、作业文件、质量记录等);合同草案(价格或预算、服务标准、付款方式、双方的责任及义务等);经营管理业绩等。现场考察主要侧重服务质量、服务能力方面,一般采用对拟选服务方现有客户进行实地考察、暗访调查等方式,反映的情况较为客观,可以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合同是物业公司对外包商进行控制、监督的核心环节。因此,在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中,应对服务方式、质量标准、检查方法、不合格项处理及相应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明确且细致的约定。

三、改变传统管理模式,对员工管理重新定位 从目前的情况看,一些企业,特别是大型的一级物业管理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制度并不缺乏,完备的《员工手册》、清晰的管理流程、全面的员工考核制度,但真正将这些制度在管理中实际运用的企业是不多的,从大的方面讲,也许是东方文化法治的色彩太少,从企业角度讲,把用制度的条条框框来处理企业与员工劳动关系,管理成本高,亦不人性化。而将制度束之高阁的直接后果就是保安可以脱岗、保洁工可以偷工、绿化工可以减料,不但物业服务的品质下降,而且劳动法赋予的用人单位的权利企业根本无法正常行使――因为法律最讲证据。

我们要改变传统的企业对员工的管理模式,不但要建立完备的考勤制度、考评制度、奖惩制度等相关制度,还要将这些制度落实到位。就建立《奖惩制度》而言,它是企业的管理手段之一,它制订的目的在于“奖励积极努力、业绩突出的A类,培训指导迷茫、摇摆的B类,坚决处理屡教不改的C类”。当一切防治手段都使用后,仍然出现人员的谋私违规事件,这时,企业管理人员就该以事实为依据,以《奖惩制度》为准绳,把握尺度,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赋予的企业权利和程序规定处理所发生的事件,不会在员工向企业“维权”时处处被动。

四、加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建设

国内大部分企业因为逐渐认识到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而尝试建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努力在不断强化,但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框架体系尚未建立起来,仍有许多人力资源管理的功能远未完善。物业管理公司是服务性企业,也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小的物业公司公司也有几十人,大的物业公司几万人不等,所以不管是通过什么样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物服企业应认识到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笔者不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专家,故粗浅认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建立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配备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作为企业的人力资源负责人,他应当是相对稳定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企业的决策,原因很简单,企业的成功关键是员工,而员工发挥积极作用就是有效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责任人应当是人力资源专家,否则物服企业应借助外部人力资源管理机构,特别是对于人力资源管理烦琐的大公司,另外,人力资源管理应借助于律师仲裁与诉讼经验,律师一般不是人力资源管理专家,但律师处理劳动争议的经验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完善是人力资源管理专家不能取代的;二是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制度包括员工手册、岗位管理、人员招聘录用、劳动合同管理、定期考核、新员工岗前培训或新员工见习、员工培训、奖惩、薪酬分配、职业安全与劳动保护、社会保障、人力资源规划、干部竞聘上岗、后备干部管理、员工职业生涯管理、员工合理化建议和员工申诉等制度。三是人员有效地去执行制度。执行力问题,在员工管理模式中已经提到,制度没有执行力,再好的人力资源管理专家、最优化的制度都是写在纸上的文件,此笔者就不再赘述。

五、正确处理员工的劳动争议

伴随着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加,这类案件除了早期的开除、除名、辞退违纪员工案件发展到内容复杂的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经济补偿金、工伤等等,造成这些劳动争议的主要原因是企业用工不规范。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看,员工通过法律手段处理劳动争议的成本越来越低:劳动仲裁不收费、劳动诉讼只收10元,且程序规定对员工越来越有利:举证责任一般由企业承担、法律时效也从原规定的60天延长到1年。不管是从造成劳动争议的原因看,还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看,对这类案件企业应坚持协商解决为主。一是可以减少较高的诉讼成本;二是可以避免由于个别员工通过法律手段处理劳动争议,而对整个员工队伍造成消极影响。

11.新劳动合同该怎样签? 篇十一

历经两年多酝酿讨论并获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原先的法律相比,新法增加了若干有利于劳方的条款,其中就包括在何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的规定。

目前社会各方对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对职场人士而言,这更是关系到切身利益的大事。近日,本刊编辑部也接到不少读者的电话,询问与《劳动合同法》相关的问题。在此本刊采访了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许海波律师,就签订合同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解读。

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

[上海读者王静]我进入公司工作已半年了,但至今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此有强制要求吗?

专家释疑:当前,在试用期期间,有些公司以各种各样的借口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之后也不录用,达到以极小的代价来获取大量廉价劳动力的目的。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建立后未订立合同且超过1个月不满1年双倍支付工资;满1年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试用期工资待遇上做出了严格限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内容有增有减

[北京读者李昌玉]我听说工作5年以上每年有10天以上的假期,但我们单位一直以生产繁忙为由不允许我们提出休假,我能在签订合同时要求休假条款吗?

专家释疑:完全可以。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相比用人单位来说是弱势,在签订合同时供劳动者表达意见、进行选择的空间非常小。从这个角度来说,《劳动合同法》增加必备条款的内容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主要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社会保险条款以及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等。

[深圳读者张环]我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以后新签的合同中还有吗?

专家释疑:新的《劳动合同法》主要取消了三个条款。其一是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中已有相应规定,没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重复出现。其二是取消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条款。主要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期限约束,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其三是取消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责任条款。

无固定期限不等于“铁饭碗”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会得到更好的保障,如对满足相应条件的员工,公司必须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在此前,签订此类有利于劳动者的合同则由公司说了算,这种现象将不复存在。

[杭州读者张效城]我以前听说年纪大的员工与企业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听说现在年轻的员工也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这样吗?

专家释疑:此前员工虽然也能够与所在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要求较高,如一般要求连续工作10年以上;而且决定权在公司,是否签订由公司说了算。而现在则从员工的角度出发,强调满足一定条件的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许海波认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解除劳动关系的代价很高,这对劳动关系的稳定能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等3种。其中,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指不明确划定合同到期时间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有利。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如果员工与企业连续签了两次劳动合同,员工就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温州读者唐萍萍]我已经和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之后,这是不是意味着公司今后就不能解聘我?

专家释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之后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并非如此简单。如果单位转制、重大技术改革、员工泄露了公司商业机密,以及因员工本人原因出现重大过错等,企业可以解雇端上“铁饭碗”的员工。

[重庆读者周明]目前我已与公司签了两次三年期的劳动合同,那么还能和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专家释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签订次数明年起才有效。许海波表示,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员工与单位签订合同的次数都将清零。签订次数计算时间,将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才有效。这就意味着此前不管与原公司签订了多少次劳动合同,对于是否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并无关联。

[昆明读者裘旗]最近,公司打算与我签订一份长达8年的劳动合同,我该不该签?

专家释疑:这不一定是好事!因为有可能是公司故意与员工签订长期劳动合同,人为延长员工得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这种方式对于一些“高龄”员工是不公平的,因为它们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等到合同期满之后便能以较小的代价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哪家公司都不希望自己成为‘养老院’。”所以,建议“高龄”职场人士,尽量避免长合同(如时间达到9年),以便让自己在较短的时间内签到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如何自主约定合同内容

虽然《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条款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这并非意味着就不能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自主约定。

[广州读者王欢欢]现在单位提供给我的都是制式劳动合同,我还能提出一些自己的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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