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2024-09-18

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共11篇)

1.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篇一

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中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不断提高,当前现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已经不能够有效满足广大群众、市场的实际需求。全国第十七大报告中明确:需要将社会保险和救助、福利等作为医疗保障的基础,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内容,作为制度的重点内容。商业医疗保险可提高商业医疗保险发展速度,并推动我国医疗保障体系趋于更加完善发展。同时,还能将慈善事业和商业保险补充,进而促使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改进。本次研究,通过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商业医疗险发展现状进行概述,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商业医疗保险发展出发加以完善,亦在推动我国医疗保证体系在商业医疗保险中,获得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多层次医疗保证体系;商业医疗保险;发展情况

构建医疗保障体系的时候,我国于相关的政策下,积极给予相关企业/个人一定的鼓励,鼓励其能够充分的参与到基本医疗保险投保商业的医疗险中。国务院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明确:超出最高支付度的医疗资金,需在商业医疗保险下进行解决。由此可见,通过政府主管的基本社会保险,能够充分发挥其最大的功效,而商业保险同时能通过以社会保险加以补充。

一、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商业医疗险的发展现状

社会医疗保险,属于医疗保障体系的主要部分,其会提供法定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属于最为关键的构成环节。提供补充的配套服务,而两者相互能够达到互补的效果,均不可或缺。但是,应针对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当前的发展情况进行分析,主要的问题包括以下几点。

1、覆盖面和覆盖人数问题

商业医疗保险,不能够满足大部分人群的需求,如需要保险的人群、购买保险的人群。现阶段,商业医疗的保险范围非常小,通常仅能对具体范围中的个别病症住院的费用,实行定的补偿。与此同时,参保可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在时间,存在一定的障碍。

2、社会的商业医疗保险需求量和市场险种问题

当前,社会对于商业医疗保险的需求量非常大,而高收入的人群会享受更高层次的治疗、服务。市场方面,无老年护理方面的保险,而这些风险的类型亦为附加险,主要通过主险的开展承保,不能有效保证患者实际需求。医疗保险公司实际开发产品的情况,为瀛取当前的利益,会出现一定程度短期的眼光和行为。

3、财税政策的支持力度问题

财税方面的问题,能对商业医疗保险的整体发展造成直接的影响。长此以往,商业医疗保险视为商业活动来看,不能够获得相关政策大力支持。而财政部门积极鼓励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给予3%左右的优惠政策,这项政策在税前的支持比例低,不能发挥政策积极的作用。

4、赔付率、管理方法问题

所有的保险公司,在开办医疗保险工作,均为收赔相抵的利益关系。部分地区的赔付率达到280%以上,这使得医疗保险单位不能获取相应的利益。保险公司、医疗机构合作关系也会受到影响,医疗方面的制度滞后,促使透明度较低,做好保险公司的医疗费用控制工作非常困难。

5、专业人员自身问题

经营医疗保险,会面临较大的风险性,这就对从业人员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而实际来看,专业人员非常少,同时还存在部分专业人员知识的欠缺问题,促使保险公司的精算工作比较滞后,核赔力量较为薄弱,反欺诈的能力较低,从而对商业医疗保险发展造成直接的影响。

二、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完善措施

1、开发和医疗产品的完善

国内因为地区经济水平的失衡,使得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具有显著的地域性、个体需求方面的差异。可将港澳台、东南亚医疗保险相关的数据内容,结合国内实际发展的状况,以及安全方面的系数,进而合理的设计出能满足不同医疗服务的险种。此外,保险公司需给予保险产品开发深度更多的关注,从根本上转变其以往的观念。医疗保险的产品,不但可提供患者发病后治疗的费用,还能够提供患者发病前保健方面的预防资金。患病后,需加强保健和预防方面的知识。通过创办健康保健杂志方式,赠予社保人员,为其讲解基本的自我保健的知识。也可以采取开通全日医疗保健的咨询热线方式开展工作,定期聘请专业的医学家,为热线人员进行社保知识方面的解答工作。

2、商业医疗保险风险防范的完善

国内开办商业医疗保险时间并不长,但是还是产生较多的医疗保险的欺诈事件。这就需要相关的工作人员采取适宜的方式,合理的处理医疗保险的欺诈行为。承保的防线,投保人没有正式投保之前,应有效的组织相关的人员参与到不同的法制学习、教育活动中,可采取学习法规、学习规则的方式开展工作,进而明确受保人应享有的保险期限,以及免赔病症、免赔的度。风险的选择,需通过提高保费的方式,改善核保方面的工作。期间的防线,保险公司需将工作的重点内容进行调整,通过微机的管理方式,建立投保方面的档案,从而对底情实行严格的分析,以利于日后的给付、续保缓解。与医院达成协议,保险公司需指派专业人员,实行对定点医院病历和处方的监督、检查工作。理赔方的防线,应提高对医疗保险索赔单证审核方面的工作,以及对受保人医疗基本状况的调查工作,以更好地开展理赔工作。

3、法律、财税政策的完善

医疗保障体系需获得健康商业医疗险的支持和鼓励,这就需要政府给予商业医疗保险合理的地位,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商业医疗保险发展财税的政策,同时应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的内容。而加强政府税收的政策支持,能引导更多满足条件的个人/企业,购买到商业医疗保险,推动我国商业医疗保险顺利发展。

4、人才培养的完善

高水平专业的技术团队,属于商业医疗保险制度发展和完善的保障。医疗,属于高度专业化行为。所以,从事医疗保险业务的队伍需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如医疗方面的知识、临床相关的经验等,进而针对性的对专业险种进行开发,培养出更多专业性的人才。

5、商业医疗保险宣传工作的完善

保险公司应加大对于商业医疗保险的宣传力度,主要通过扩大舆论的影响方式,将商业医疗保险的特征、社会医疗保险补充作用进行展示。积极鼓励人们的共同参与到商业医疗保险中,加强自我的保障水平。

总结:因为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欠缺,促使保障的程度较低,而城镇职工一般会依靠社会医疗保险。因此,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属于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商业医疗保险设立无漏洞、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进而推动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在商业医疗保险中顺利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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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篇二

1 健康保险及各类保险险种的分工

健康保险是处理疾病风险的方法之一。疾病风险是每一个社会成员所面临的基本风险,一般采用控制型方法加以处理,因而预防疾病被公认为实现健康目标的基本方针。但事实上,无论怎样预防,疾病难以避免,因而需要建立资金后备,以处理疾病所致经济损失,这就是医疗保障。由于疾病风险具有很强的射幸性,因而比较适合以保险方式处理,所以许多国家把健康保险作为医疗保障的基本模式。

在保险领域,针对疾病风险的保险主要是健康保险。这是人身保险的重要一类,可进一步细分为医疗保险、残疾收入补偿保险等,也有的学者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列入其中。医疗保险即医疗费用保险,其职责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费用之保障,目的是使被保险病人有能力购买相应的医疗服务;残疾收入补偿保险的职责是为被保险人提供收入保障,以弥补其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致劳动能力下降而引起的收入减少。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三种保险形态。最早出现的是互助合作保险,其次是商业保险,最晚出现的是社会保险。因而从构造原理看,社会保险多数险种可以在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中找到影子。例如,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提供医疗费用之保障,与商业保险中的医疗保险基本一致;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则是商业保险中的医疗保险和残疾收入补偿保险的组合,其中既有医疗费用之保障,也有残疾收入补偿之保障内容;此外,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中的雇主责任保险也很接近。

在社会保险出现之前,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早已存在,这两类保险都是自愿选择、自己缴费,因而参保者都是有能力支付保险费的社会成员。那个时代,一般只有富裕阶层、至少是中产阶层才可能拥有保险,也就是说,是否拥有保险往往是身份地位的象征,低收入阶层一般没有保险。在社会保险制度出现之后,全体工薪劳动者都拥有保险,尤其是在社会保险成为国民权益之后,全体国民都拥有保险,因为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法律由政府强制实施的。于是,互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简称“互商社保险”)三者就重新定位,各自职责重新分工。社会保险被认为是基本保险,人人必须依法参加;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则被认为是补充性保险,由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险已有保障基础上,根据自己的风险情况和保费支付能力,自主决定、自愿参加,因而并非人人都参加。

就健康保险而言,在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出现之后,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就将一部分职责交给了社会保险。社会成员在参加这三项社会保险之后,相应的风险就有了基本保障。因此,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所开办的医疗保险只承担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所不承担的那部分医疗费用风险,他们所开办的残疾收入补偿保险也不再承担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所承担的收入补偿责任,否则就是重复保险,既是资源浪费,又会引发道德风险。以现阶段我国大陆的情况而言,商业医疗保险的保障责任必须在以下范围内选择:一是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之外、定点医院定点药店之外的医药费用;二是虽属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之内、定点医院定点药店之内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那部分医药费用。商业性残疾收入补偿保险的保险责任不能包含已经由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所提供的伤残津贴和生育津贴。

需要指出的是,这个过程中,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在健康保险领域不是简单退出,而是重新定位和再次分工,他们需要在原有客户群中找到新的风险保障服务需求。在没有社会保险时,低收入群体与中高收入群体的健康保险差异,在于有保险与没有保险;在社会保险制度普遍实施之后,低收入群体与中高收入群体的健康保险差异,在于有没有补充性健康保险,或者虽有补充性健康保险但保障程度不同。

2 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

随着国民收入的增加,老百姓越来越重视生命的价值和生活的质量,因而健康保险需求也随之增长。保险业界看到了这一趋势,一直致力于发展健康保险。对此,政府给予高度重视,并有诸多特别的政策。2006年和2014年,国务院先后出台两个“国十条”,其中都强调要发展商业性健康保险业。2012年,有关部门提出要发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并明确由商业保险机构经办。2013年,政府又把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作为健康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把医疗责任保险等也纳入健康保险的范畴。然而,如此强烈的推进力度,并没有换来同比例的绩效。

这些年来,商业保险机构们顽强地努力着,在与社会保险部门合作、为其代办医疗保险业务的同时,积极发展自办的健康保险业务,但成功者不多,有的产品卖不出、有的产品不敢卖,大多数举措“不赚钱”。有的抱怨社会医疗保险扩张占据了商业健康保险的地盘,有的抱怨医生和医院不配合,医药费用无法控制。应该承认,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遇到了瓶颈。制约在哪里?可以从需求、供给和环境三个方面看。

从需求看,虽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经覆盖绝大多数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经接近全覆盖,但仍有一部分参保病人的医药费用负担很重,尤其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待遇还很低,罹患重大疾病的参保病人需要自己承担的费用很高,其困难更大,他们迫切需要有一份补充性保险,以弥补基本医疗保险之不足。但进一步分析发现,这主要是一个收入不高、保费支付能力不强的群体,他们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后,很难再拿出一笔资金购买商业保险机构的医疗保险。所以,这个群体虽有补充性医疗保险之需要,但难以转变成有效的保险需求。对于另一个群体,例如既有基本医疗保险、又有公务员医疗补助者,最近几年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待遇持续提高,在参保者中已经形成一定的预期,因而这个群体虽有购买能力、且有一定需求,但需求并不强烈。于是,令人困惑的局面出现了:需要商业健康保险的人无力购买,有能力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人积极性不高。这时候就要看健康保险产品的吸引力了。

然而,当今保险市场上很难见到有合适的健康保险产品。客观地说,我国大陆目前保险业界对健康保险既缺乏经验,又缺乏技术和人才,尤其是缺乏可信的经验数据,难以找到符合国情的疾病风险损失分布,因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缺乏精算基础。事实上,这些年来,商业保险机构的重点并不是放在开发补充性医疗保险产品并提供相应的服务,而是热衷于“政保合作”,把主要精力放在代办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方面。此外,残疾收入补偿保险类产品在保险市场上很少见到。

再从环境看,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明显滞后,加上诚信体系之缺陷,即使有良好的健康保险产品,医院、医护人员、药商和被保险病人的配合度,商业保险机构心中没有底。事实上,由政府举办的社会医疗保险这几年在运行过程中已经遇到诸多问题,均与医药改革滞后和诚信缺失有关,因而商业保险机构对学理上所说的商业健康保险望而却步。

3 积极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在告别贫困、迈向全面小康的进程中,商业健康保险必须加快发展。这是中高收入阶层具有更好医疗保障的客观要求,是全社会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需要,也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深化改革的需要。为此,商业保险机构需要更多的努力,政府需要更准确的定位并为之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也需要社会成员的理解和支持。据此,提出如下建议。

3.1 政府部门:深化改革促发展

根据前面的分析,在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这一问题上,政府需要做好两件事情:一是恪守“保基本”的原则,保持基本医疗保险的适度保障水平;二是加快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商业健康保险创造良好环境。

根据互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这三者的分工,社会医疗保险承担为全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之职责,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主要是为已经具有基本医疗保险、希望有更高保障且自身具有保费支付能力的社会成员提供补充性保障服务。商业健康保险作为补充性保险的重要一类,可以发挥相应的作用。其关键在于已经有基本医疗保险、自身有缴费能力的这个人群,是否有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意愿?而这取决于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和参保者对保障水平提高的预期。如果基本医疗保险明确只是“保基本”,且明确今后保障待遇不再提高,则这个人群就有通过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以提高自身医疗保障水平的意愿;如果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待遇已经较高,或者将来有可能再提高,则这个人群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意愿就会下降,甚至对一切补充性医疗保障均没有任何兴趣。

最近10多年,我国大陆已经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覆盖,但在基本医疗保障领域,保障不足与保障过度并存。目前,部分人群的基本保障待遇过高,部分人群的基本保障待遇已经到位,但近几年待遇增长较快。对于这两个群体,前者需要改革,逐步降低其保障待遇;后者需要稳定其基本保障待遇,今后的重点是发展补充性医疗保障。还有一个群体——以农民为参保主体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当稳步提高其保障水平和相应的筹资水平,并适时发展补充性医疗保障,让这个群体中具有较强支付能力的人也能够得到多层次的医疗保障。

这里的关键是要明确政府只负责“保基本”,这是社会保障的性质和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所决定的。这一点,虽然《社会保险法》有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经常被突破,有时守不住。希望今后能够真正“坚守底线”,让基本医疗保险回归保基本,并持续坚持下去。同时,还需要指出,如果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待遇定得过高,说不定不可持续。事实上,最近几年,部分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已经出现了收不抵支的状况。

与此同时,政府需要加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力度。前些年,这项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尤其是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医疗保障待遇提高较快,但公立医院改革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进展相对缓慢,致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浪费较为严重,也使得商业保险机构因担心难以与医药服务机构合作而对开办健康保险业务充满疑虑,只得以销售重大疾病保险这类非典型性健康保险产品为主。为改善商业保险机构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环境,必须加快推进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机构的改革,这是政府部门应尽之责。

3.2 商保机构:转变思路谋发展

最近几年,商业保险机构虽然很重视发展健康保险业务,但其重点放在与政府部门的合作,例如代理基本保险业务、经办性质定位都不清晰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今后需要调整思路,应当把重点移到属于自己长期经营的核心领域——商业健康保险。事实上,商业保险机构在健康保险领域的主战场不是代理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而是自己主办补充性医疗保险,即为有更高保障需求且有购买能力的社会成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责任范围之外、保障水平之上的那部分风险的保障服务。

为此,要深入研究补充性医疗保险的真实需求。任何社会中,都有穷人和富人,他们应当享有同样的基本医疗保险,但补充性医疗保险并非人人都有,所以保险公司的服务对象应当定位于中等收入及以上人群,要深入细致地分析这个群体在已经具有基本医疗保险之后,还需要怎样的健康保险?因而,需要分析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之外的医药费用情况、在非定点医药机构的医药消费情况、在定点医药机构消费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之内的医药费用不能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情况。简言之,要深入细致地分析参保者在已经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之后还有怎样的风险保障需求。最主要的是要弄清楚,基本医疗保险之下个人和家庭可能的实际经济负担情况。同时,也要研究基本医疗保险未曾考虑的风险保障项目,例如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引起的劳动收入下降风险、非医疗性照护服务费用风险等。

在此基础上,采用可信的资料、数据和科学的分析方法,研究各类风险相应的损失分布,进而设计具有针对性的健康保险产品。各类人群,其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程度不同,其身体状况不同、收入水平不同、生活质量要求不同,其补充性健康保障的需求就不同,因而需要设计不同的健康保险产品,提供不同的疾病风险保障服务。根据前面的分析,以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不足为目标的医疗费用保险、以解决因意外伤害和疾病所致劳动收入降低为目的的残疾收入补偿保险、以解决非医疗性照护费用为目的的长期照护保险,将是近期需要重点设计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目前,商业保险机构缺乏可信的基础数据,需要请社会医疗保险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帮助,这一点上建议政府协调予以支持。与此同时,对于正在代理的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和受托经办的大病保险业务,需要进一步规范。

为了能够持续地经营健康保险,商业保险机构需要加快培育健康保险经营管理人才。健康保险是比较复杂的保险项目,寻求损失分布、进行产品设计、销售、核保、理赔和后台支撑等需要有一批专业人士,但目前保险公司的技术力量与之不相适应,历史数据积累不够,资源投入也不足。经营健康保险,不仅意味着保险公司业务结构的调整,更重要的是保险公司的全面转型。转型需要代价,需要充分的准备。但从长远看,这是必不可少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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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何文炯.商业保险在风险保障体系中的定位[J].中国医疗保险,2014.

[7]何文炯.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医疗保障体系[J].中国行政管理,2014.

3.中国商业保险发展探究 篇三

关键词:保险深化 问题 对策

1、保险深化相关概念

发展中国家作为当前世界经济发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经济发展重要保障的金融行业发展越来越受到重视,金融深化理论也随之出现,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特定的金融政策和环境而产生的理论。金融深化理论的核心观点是针对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政府对于金融市场的干预往往也更多,如何取消金融市场的过度干预也成为金融行业发展的重要前提。保险作为中国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同样受到国家政策的重大影响。

2、当前我国商业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

2.1、商业保险产品自身结构

2.1.1、保险结构仍然是寡头垄断

我国的保险市场分为人寿险和财产险两种,但是无论是寿险还是财产险,我国国内的保险市场都是是一个寡头市场,市场集中程度非常高。相对于财产险极高的集中程度而言,寿险相对较为分散。

2.1.2、商业保险在区域布局上不合理

所谓商业保险的区域结构,实际上就是商业保险在地域分布上的结构。当前我国的商业保险地域分布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一样,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不均衡的状况非常明显。在经济发达的东部尤其是东南沿海地区,商业保险的发展非常的充分,竞争也十分的激烈。而在西部地区,尤其是在西藏等偏远地区,商业保险的发展还非常弱,同时西部偏远地区经济发展有限,本身对于灾害的风控能力有限,尤其是在农业方面的风险抵抗能力有限。因此西部地区巨大的商业保险需求没有得到满足,需求空间非常大,有很大的市场空间。

2.2、商业保险外部监督环境

2.2.1、我国保险产业发展战略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方面是对于商业保险发展的引导缺乏战略考虑,市场的逻辑是资源向经济集中地区流动,但是作为外部监管部门。政府对于商业保险的引导明显不足,导致资源过度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出现区域性不合理;其次是保险产品和保險类型的过度集中,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环境中,尤其以人身险和财产险为主,在投资型产品上也相对集中;最后是商业保险中市场占有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几个较大的保险公司手中,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保险市场竞争有限,寡头之间协议控制市场。另外在政府外部监管方面,目前商业保险行业的税收比例较高,这对于商业保险企业的发展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2.2.2、我国商业保险监管制度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首先是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不足,尤其是当前金融市场大发展的背景下,很多的保险企业将资本投入到风险较大的其他金融产品之中,使得保险公司的保障能力受到限制;其次是对公司管理制度和保险从业人员的监督不足,导致市场混乱,保险公司在市场的形象也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市场质疑声不断。

2.2.3、我国保险企业产权改革仍然有待进一步深入,有一部分企业存在流于形式,公司的治理思路仍然是老一套。我国的很多商业保险公司都是原有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有着很浓厚的国有企业治理色彩,虽然在形式上是市场经济规律的治理模式,但是其真正的运行规则却与之不相符合。具体出现的问题就是企业内部权力缺乏制衡、公司的管理层和直接经营者在实现公司利益的同时也在为个人谋取利益,从而不利于企业发展。

3、我国商业保险深化的对策

3.1、调整商业保险的发展战略

具体来说要改变商业保险市场现有的市场结构,当前的商业保险市场主要由大中型保险公司掌控,为了能够丰富市场,增强保险市场的丰富性,应该加大对于中小型商业保险公司的支持,从而为市场消费者提供更多样的个性选择。同时规范发展保险中介市场,利用中介机构帮助中小保险公司建立全国统一的产品和服务网络。其次也是相对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在我国的中西部地区支持商业保险的推广,在政策上和税收上给予适当的优惠,这样能够吸引更多的商业保险公司进入我国的中西部地区,为中西部地区的保险市场提供更多的选择。尤其是加大政策性商业保险的补贴力度,让更多的弱势群体和更多的行业能够享受到保险带来的实惠。

3.2、完善商业保险监督体系

政府对于商业保险行业的监督室商业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但是与其他行业的监督一样,监督是为了促进发展,要防止政府过分干预从而影响企业发展的情况发生。

3.2.1、加强保险企业偿付能力和企业资产监督。偿付能力是保险行业得以存在的基础,因此必须加强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强化对保险公司的资本约束;规范保险企业的投融资行为;实行企业负责人任职资格与偿付能力挂钩的评估制度,从而在客观上保证企业偿付能力。提高风险意识,树立风险管理意识的关键步骤是保证资金的安全,尤其是当前金融市场异常活跃的情况下,应该规范保险公司的资金管理体系,严格控制资金的异常流动。

3.2.2、强化企业治理,加强人员监督

加强企业治理首先是要规范企业产权制度,实现保险企业内部管理的现代化和规范化,同时让更多身份背景的企业进去保险市场。保险市场混乱和地位尴尬除了政策上的的失误更多的是商业保险企业本身不规范的市场行为以及保险从业人员的不规范、不正当的行为造成的。因此要加强对于保险企业的市场行为,严格准入制度和事后监督制度,对于不规范的市场行为予以坚决的打击。

3.3、制度为先,积极推广普及诚信意识

保险市场的不诚信行为是限制保险市场发展的瓶颈,由于没有全社会范围内的诚信监督,市场主体和客体之间违约成本非常低是最根本问题。因此要在金融保险领域建立起完善的信用档案,超多一定程度的违约要承担相应的诚信违约责任。以制度为依托,建立起全社会范围内的诚信体系,在此基础上积极推广保险知识和风险意识的推广,实现全社会范围内的有险可依。

参考文献:

[1]王绪瑾.中国财产保险市场分析[J].保险研究,2009,01

[2]郭金龙,胡宏兵.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问题及策略研究[J].保险研究,2009,09

[3]姚志勇,夏凡.最优存款保险设计——国际经验与理论分析[J].金融研究,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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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篇四

保险是一种社会互助性质的经济补偿制度,它集合多数投保人参加,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资金池,向特定风险事件所致被保险人损失、或对约定事件的发生给予经济补偿和给付,使集中于少数人的风险损失由广大的保险参加者以负担保费的形式予以分摊。

从经营特点上看,保险行业特别是寿险行业,保费收入与对应的支出有十年以上甚至几十年的时间差。保险公司当年的财务报表利润是当年的实际支出加上按照一定的精算规则估算出来的,而企业最终的真正盈利要在经过若干年实际支出发生后才能真实的体现出来。

结合上述分析,保险业的商业模式可以概括为:以经营风险为特征,一边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形成“浮存金”,另一边根据约定对风险事故进行赔付,由于保费收入与赔付之间存在较长的时间差,利用“浮存金”产生投资收益成为主要利润来源。

5.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篇五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既有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从功能上看,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社会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主体,商业保险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是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一是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是一种福利事业,具有非盈利性质。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具有以盈利为目的的性质;二是目的不同。社会保险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商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则是获取利润,只是在此前提下给投保者以经济补偿;三是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承担。商业保险完全是由投保个人负担;四是待遇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从稳定社会出发,着眼于长期性基本生活的保障,还要随着物价上升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商业保险着眼于一次性经济补偿。五是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力。政府对社会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以保护投人的利益。

商业保险主要是人身保险与社保的区别在于:

一、经营主体不同,人身保险的经营主休必须是商业保险公司。社保保险可以由政府或其设立的机构办理,也可以委托金融经营机构如基金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代管。社会保险带有行政性特色。我国,经办社会保险的机构是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授权的社会保险机构。

二、行为依据不同。人身保险是依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保险合同的形式体现,保险双方当事人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也是以保险合同为依据的。而社会保险则是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享受社会保险的保障是宪法赋予公民或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为保证这一权利的实现,国家必须颁布社会保险的法规强制实施。

三、实施方式不同。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除少数险种外,在多数险种在法律上没有强制实施的规定。而社会保险则具有强制实施的特点,凡是社会保险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必须一律参加,没有选择余地,而且对无故拒交或迟交保险费的要征收滞纳金,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适用的原则不同。人身保险是以合同体现双方当事人关系的,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即保险人承担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完全取决于投保人是否交纳保险费以及交纳的数额。也就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因而,人身保险强调的是“个人公平”原则。而社会保险因其与政府的社会经济目标相联系,以贯彻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为宗旨,强调的是“社会公平”原则。投保人的交费水平与保障水平的联系并不紧密,为了体现政府的职责,不管投保人交费多少,给付标准原则上是同一的,甚至有些人可以免交保险费,但同样能获得社会保险的保障。

五、保障功能不同。人身保险的保障目标是在保险金额限度内对保险事故所致损害进行保险金的给付。这一目标可以满足人们一生中生活消费的各个层次的需要,即生存、发展与享受都可以通过购买人身保险得到保障。而社会保险的保障目标是通过社会保险金的支付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即生存需要,因而保障水平相对较低。

六保费负担不同。交付保险费是人身保险投保人应尽的基本义务,而且保险费中不仅仅包含死亡、伤残、疾病等费用,还包括了保险人的营业与管理费用,投保人必须全部承担。因而,人身保险的收费标准一般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费通常是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至于各方的负担比例,则因项目不同、经济承担能力不同而各异。

6.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调研分析 篇六

贷的政策措施,允许商业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为消费信贷创新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特别是国家推出住房改革、住房货币化、教育制度改革等政策,我国消费信贷适应消费需求及消费层次呈多元化加速发展,贷款总量持续上升,贷款品种呈多元化发展态势,进入了快速增长阶段,消费成为稳定和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余额为从1997年的172亿元增加到2007年11月末的3.24万亿元,增长了188倍,消费信贷占各项贷款的比例由不足0.3%上升到11.66%,消费信贷在规模、结构、质量、增速等方面表现出强劲发展的态势,同时也表现出东中西部梯次明显、城市优于农村等特点。与此同时,消费信贷特别是个人住房贷款、汽车贷款以及助学贷款等因低风险、高收益成为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优化资产质量、提高盈利能力的发展战略。

一、消费信贷发展的原因

(一)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消费观念发生转变

消费信贷快速发展的前提条件:一是消费者具有较强的购买力,收入大于即期支出,且有能力支付分期付款;二是消费者预期收入高于当期收入。从我国实际情况看,我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不断提高,已经从2000年的6280元、2253元增长到2006年的11759元、3587元,居民收入大幅度增加,激活了住房、汽车、旅游等消费市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粮食直补、农机直补以及取消农业税等,增加了农民现金收入和纯收入,提高了农民的消费能力和消费水平,进而提高了农村消费层次和消费质量,为商业银行利用市场化、商业化创新农村消费创造了客观条件。住房管理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的日臻完善,特别是取消福利住房制度,代之以货币化分房制度,实现了住房的商品化,居民个人成为住房的消费主体。

再就是,随着我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不断提高,居民“节约就是节俭”、“消费就是浪费”的消费观念逐渐改变,进一步改变了居民消费预期。居民利用消费信贷,提前改善生活质量,尤其是部分消费者利用信用卡的免息期进行家庭理财,也成为一种新的时尚。

(二)消费政策的刺激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金融制度不发达,机构组织体系不完善,信用功能缺失,消费信贷产品单一。特别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下长期存在金融压抑和强制储蓄现象,福利性分配制度扭曲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价格生成机制,造成居民金融资源过分集中于银行体系的储蓄保有形式,而不是消费信贷。消费信贷的产生与发展,放开了居民消费的闸门,扩大了居民进行消费的缺口和空间,导致居民消费在时间与空间上资金安排移位,给商业金融开展消费信贷创造了基础。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从2000年的3.42万亿元增长到2007年9月末的6.4万亿元,消费引导生产、拉动国民经济增长作用增强。

(三)科学技术高速发展

科技的发展,尤其是计算机技术的应用,特别是网络商务的兴起,促进了居民消费观念的转变,atm、pos、信用卡、网络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快速向消费缴费领域推进,新技术向消费信贷领域渗透,催生了许多消费信贷的新方法、新产品,使银行更加贴近消费、促进消费,为消费信贷快速发展提供了信用基础。

(四)商业银行的积极推动

商业银行利用在账户、网络优势,广泛参与居民的消费活动,加强与商家合作,推进货币电子化,解决了商户大量的现金管理问题,同时加强消费信贷市场营销,不断推出消费信贷新品种,繁荣了城乡消费市场。

二、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发展的现状

(一)消费信贷制度趋于规范与统一

消费信贷的贷款对象是个人,贷款用途是用于消费,目的是提高消费者即期消费水平,有利于消费者合理安排终生消费。消费信贷提前了消费时间,实现超前消费。在偿付方式上,为缓和借款人还款压力,实行分期付款。消费信贷融资与融物一体的特性,为商业银行创新消费信贷产品提供了现实可能性。消费信贷合同是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关系人为商业银行、商品与服务供应商和信贷消费者。商品与服务供应商在消费品价格、质量等方面具有绝对的信息优势,从而导致消费信贷制度趋于统一。

(二)消费信贷创新的宏观经济环境比较宽松

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下,银行流动性过剩可以说是金融资源配置矛盾的突出反应。银行信贷资金急于找出路,消费信贷成为重要突破。近年来,房地产过热的财富召示效应,引发了新一轮的住房贷款热销;汽车产业政策,引发了汽车市场的火爆,汽车消费贷款大量增加,进一步催生汽车金融公司的产生;国家出台助学贷款办法,实行助学贷款招标,导致助学贷款规模迅速扩大。中央银行消费者信用控制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2007年提高了二手房首付比例,严禁商业银行发放无

指定用途消费贷款,对调节消费信贷总量、优化消费信贷结构、抑制过热的房地产开发和过高的房价起到了积极作用。货币当局有保有压,疏堵结合,积极引导消费信贷,取得了良好的调控效果。

随着我国城市化、消费升级、工业化等内生经济力量的增强,导致消费需求发生了结构性变化,改变了居民的消费心理预期,消费信贷资源配置成为影响宏观经济运行的重要因素。消费信贷创新,进一步促进了消费信贷营销模式和利润增长方式的转变。在流动性过剩、外贸顺差过大的条件下,扩大内需的政策,长期看仍为消费信贷的发展提供了较为广阔的空间。

(三)消费信贷市场发展前景比较乐观

随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为主的信贷规模的迅速扩大,个人和家庭的私人举债通过广泛参与金融市场活动得以实现,消费信贷一级市场容量迅速膨胀。2007年9月末消费信贷总额只占到gdp总额的18.6%,前三季度新增消费信贷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仅为10.3%。按照国际经验,人均gdp在1000-3000美元 之间是消费信贷发展最快的时期,但与发达国家银行个人贷款占总贷款比例一般不低于50%相比,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第四次“中国消费信贷调查” 显示,住房、汽车和教育仍是未来信贷消费的主要选择,比例分别为43.3%、20.7%、11.9%。月收入超过3000元的被访者,信贷消费的第一需求是汽车,而月收入3000元以下被访者的首选信贷消费对象则为住房。

(四)消费信贷品种增加

从消费领域看,消费信贷已经从较为单一的住房、汽车发展到旅游、助学、耐用消费品、信用卡消费等多个消费领域;从信贷工具看,发展到信用卡、存单质押、国库券质押等多种方式;消费信贷产品主要围绕客户的住行需求进行创新。

三、商业银行消费信贷面临的风险问题

(一)宏观经济经济周期性风险

消费信贷一般期限较长,经济形势、金融政策敏感性强。在贷款期间,若存贷款利率发生变动,会给银行带来一定的风险。西方国家商业银行通过利率缺口管理、浮动利率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规避利率风险。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市场开放程度较低,贷款利率仍由人民银行控制,商业银行难以规避利率风险。从宏观经济周期看,“十五”期间宏观经济出现了景气周期上行阶段,在当前“三过”形势下,财政、货币趋于紧缩,宏观经济的大起大落,势必造成相关一部分的消费信贷沉淀,如果没有消费信贷二级市场的对冲,将会影响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从消费者角度分析,消费信贷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居民家庭的稳定收入,第二还款来源是相应的抵押品、担保品、商业保险等,由于央行2007年的持续加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消费信贷的清偿能力,具体表现为信用违约、不良贷款增加、提前还贷、撤销保险等现象。再就是长期看借款人收入会出现较大波动,如通货膨胀率上升,也将影响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而导致消费信贷出现大面积的不良贷款,进而导致经济衰退。

(二)商业银行经营风险

1.经营风险。当前,消费信贷仍以住房按揭和汽车按揭为主,继续表现出高风险、高资本消耗的特征,短期内仍难以实现消费信贷的规模效应和规模经济。在以效益为中心的绩效约束和资本约束机制下,审慎经营机制不健全,造成重发展、轻管理,重规模、轻效益,甚至违规经营局面,主要表现为消费信贷失真,如当前银行领域出现的假按揭贷款、假委托贷款等,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潜在经营风险。

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缓慢,消费信贷缺乏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消费贷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客户分散且数量大、客户风险状况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对不同客户群应采取不同的利率定价,以实现贷款风险收益的最大化。但由于目前我国利率尚处于管制阶段,商业银行无法通过差别定价的贷款策略,增加对高风险客户贷款的风险贴水,从而不能有效地降低消费贷款的平均损失率。

2.操作风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费信贷方面的成熟经验,同一个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资料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难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通常依靠借款人身份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等材料进行决策,难以掌握借款人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信用记录等信息信,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微观层面,造成商业银行盲目追求市场份额、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导致贷款“三查”不尽职,形成了大量的信贷风险。如未经批准擅自降低贷款条件,发放“零首付”住房信贷,发放无指定用途的消费贷款,尤其是个人消费贷款直接或间接提取现金,商业银行无法跟踪监控,导致部分信贷资金流入股市、汇市等,扩大了潜在损失。目前,中资商业银行仍然存在较为严重的金融腐败、官僚主义问题,银行之间、部门之间缺乏整体的联动机制,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银行卡部等各自为政,办理不同领域的消费信贷业务,导致同一借款人可在同一银行多头借款或透支,加剧了消费信贷风险,形成“房奴”、“卡奴”等怪象。

3.市场风险。(1)市场价值重估。由于价格改革逐步深入,价格机制日趋完善,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加大,贷款内在价值变化较大。如一楼房售价30万元,半年后按照市场重置价值达到50万元,银行如追加授信,则面临市场价格下跌的风险(2)抵押物处置风险。在国外,当借款人无力归还借款时,银行经常通过拍卖的方式处置抵押物,以收回部分贷款。而我国拍卖市场不发达,抵押物变现能力差,因而当借款人发生信用风险时,银行不能安全及时变卖抵押物,收回资金。目前部分商业银行停止汽车消费贷款即基于此原因。(3)抵押物不可抗力风险。因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不可抗力造成抵押物灭失,商业银行失去抵押保障,导致损失。如汽车损毁报废,无法拍卖,银行难以得到还款保障,同样也会扩大风险。(4)按揭贷款面临较大的利率变动风险,当利率下降时,借款人会提前偿付贷款,举借新贷款来避免损失,使银行面临提前偿付风险;当利率上升时,银行又无法抽回资金投资高收益资产,提高了机会成本。

4.道德风险。(1)借款人道德风险。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缺乏有效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加之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不完善,银行难以对借款人财产、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准确判断。借款人与商业银行信息不对称,在缺乏有效的社会信用机制约束的条件下,借款人多头开户、挪用贷款以及骗贷等事件时有发生。消费信贷要求商业银行对每一笔业务都要进行评估,以降低风险,而作为零售业务,商业银行短期内难以实行标准化、批量操作,复杂的评估必将提高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成本,甚至是无利可图。(2)商业银行道德风险。商业银行过度放贷,纵容借款人借入无还款来源的贷款,导致消费贷款违规流入股市、房市、汇市等,用于非消费领域,导致贷款无法按期收回,潜在着较为严重的风险。(3)期限错配。一般说来,消费贷款期限长、流动性差,大多属于中长期贷款。以短期的存款支持长期的贷款,是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普遍问题,由于银行存款以一年期及以下居多,特别是因承兑票据而形成的泡沫存款期限最长6个月,且无相应的债券融资安排,而按揭贷款期限普遍在10年以上,导致“短存长贷”的现象,造成资产负债期限结构的不匹配,制约了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空间。

(三)消费者风险

与国外成熟的消费信贷法律制度相比,我国主要依靠《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调整消费信贷行为,缺乏完善的消费信贷法律法规,如消费信贷市场准入退出、抵押担保物权交易方式、交易税费、消费信贷保护、个人信用破产等,特别是银行与消费者的职业、收入、银行账户、赊账与债务、支付能力与习惯、婚姻状况、诉讼与交易记录及道德品质等信息不对称,给消费信贷的发展提出了较为严峻的挑战。现行司法审判实践仍保护弱势的消费者,银行消费信贷承担了过重的社会责任,消费信贷支持乏力,造成银行消费信贷的不公平,大中城市的高收入信贷消费群体易于获得消费贷款,而低收入阶层,在同一信贷消费条件下,很难获得信贷消费的机会,造成消费信贷歧视,而这可能导致消费信贷的诉讼,造成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受理小额债务,银行也因为诉讼费过高,难以依法主张权利。

从宏观环境看,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备的个人征信制度,消费信贷风险防范相关的法律、政策不配套,致使银行顾虑重重,阻碍了消费信贷规模的扩大。抵押物难以变现,目前,消费信贷除了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外,绝大部分保证方式都采用房产抵押,但银行在处置个人抵押财产方面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市场保障,很难保证能够足额抵偿贷款本息,容易形成贷款损失。现行法律条款基本上都是针对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针对消费者个人贷款的条款,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又不健全,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造成消费信贷风险难以控制。如汽车消费贷款,国外通行的做法是以所购车辆抵押担保。而在我国购买汽车的单据中,没有一项是出具给银行的,因此汽车抵押给银行后,银行却无法控制过户行为,形成风险隐患。

四、政策建议

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大,消费信贷将会出现一个风险逐步暴露的过程,为此建议,及时采取措施,采取以下措施,防范和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稳步推动消费信贷业务发展。

(一)完善消费信贷制度

1.加快消费信贷立法。制定《消费信贷促进法》、《个人信用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制度,包括了法律法规、经济规则以及契约等,规范消费信贷行为,统一消费信贷行为和条件,约束居民消费信贷交易行为,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信贷消费者的福利效用。

2.完善消费信贷相关制度。改进消费信贷司法审判制度,明确消费信贷的债务纠纷不得援引“保护和支持弱势群体”原则。建立消费信贷监管制度,维护消费信贷秩序,增强信贷消费安全。开展消费信用调查,加强消费信贷的对象、程序、用途以及消费信息的披露,维护消费信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消费信贷法制化发展。

3.健全征信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征信体系是银行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前提保证,当前尤其要以人民银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为住手,逐步将公安、法院、税务、民政等部门个人信息整合到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增强人个资信的透明度,为商业银行提供更广泛、真实的数据信息,提高消费信贷审批效率和风险控制水平。

4.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建立起激励机制和信号传递机制,在出现消费者逆向选择时,通过信号传递机制来解决,即设计一种机制让私人信息传递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从而达到一种最佳的契约安排。在发生道德风险问题时,依据信息流,顺利地解决消费信贷贷款人与借款人交易与争端,提高商业银行的市场效率,进而带动社会消费,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创新消费信贷机制

1.消费信贷资金的时间对称机制。在消费信贷规模上,允许商业银行发行消费信用债券,长期债券匹配长期消费贷款,中期债券匹配中期消费贷款,通过扩大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资金来源,科学合理调整商业银行消费信贷规模,提高消费信贷覆盖率和居民消费质量,进而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2.消费信贷的质量延伸机制。商业银行在消费信贷业务链上,要加强消费信贷质量的控制,适当拉长消费信贷链条,分散消费信贷风险。如,在汽车贷款方面,把汽车消费贷款延伸到汽车租赁领域,创新租赁消费组合贷款。在耐用消费品方面,可以由商家向消费提供产品质量保证、附加贷款信用保证,银行提供消费贷款,客户进行放心消费。

3.消费信贷要素分解机制。商业银行应当适当分离消费信贷的贷款本金、合同利率、还款日期等要素,扩大、缩小和拆离单一要素或多个要素,做到要素可转换、可出售、可赎回、可调整、可延期(提前)、可浮动(固定)、可触发、可互换、可封顶(保底)、可依赖。如:住房消费贷款还款方式的分离,除等额偿还法、等本等息法、等额本金法还款外,还应当允许客户根据自己的收入预期采纳等额递增(减)法、等比递增(减)法、增本减息法、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等多种方式,通过要素的分散,规避市场风险,同时实现尊重消费者的权益的目的,做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4.消费信贷条款增溢与组合机制。允许商业银行根据住房、汽车、大宗耐用消费品的实际信贷需求,对消费贷款合同基本要素进行增溢和拓展。当市场价格超出合同规定的波动幅度时,商业银行增加消费贷款的自动生效条款,如当某一型号汽车价格下跌5%以上,商业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执行较高的分期还贷金额。当房地产价格上涨幅度超过10%时,借款人可以要求商业银行上调分期还款的金额。当借款人收入短期内出现较大幅度的增加,双方协商可以就某一期增加当期还贷金额。

5.消费信贷风险管理技术扩展机制。在消费信贷管理技术上,国外比较成熟的做法是以消费贷款为基础资产、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分散银行风险。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应当提高消费信贷机制创新的技术含量,创新的消费信贷信用增级模式,建立消费信贷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沟通渠道增进消费信贷与货币市场的融合,促进消费信贷资产打包出售和产品市场化,提高消费信贷资产的流动性,通过市场之间的消化与吸收,增强商业银行缓释消费信贷风险的能力。

(三)扩大消费信贷市场,创新消费信贷产品

1.拓展消费信贷市场。针对消费信贷东中西部梯次明显、城市优于农村、消费贷款比重低、风险偏高等特点,加强消费信贷市场制度建设,扩展消费信贷市场的功能,合理安排消费信贷序列,商业银行按照“先城市,后农村;先中等阶层,后低收入阶层;先东部,后中西部;先住房与汽车,后医疗与旅游”的原则,创新消费信贷级次和梯次,以点带面,立体营销,着力向中西部地区、农村地区进行外延性的消费信贷数量扩展,在东部沿海地区、大中城市重点进行以消费升级为核心的内涵式消费信贷质量改善,不断提高消费信贷的覆盖面,优化消费信贷的地区结构、客户结构和风险结构,同时加强经济资本约束,降低经营性风险,稳步推进消费信贷科学发展。

2.转变营销模式。商业银行应当改进消费信贷营销模式,大胆探索事业部管理体制,加强消费信贷营销与核算。同时围绕不同的消费信贷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大宗耐用消费品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装修贷款、旅游贷款、医疗贷款、助学贷款、婚嫁贷款、农户消费贷款等业务,细分消费信贷客户——知识分子、金融从业人员、国家公务员、律师、会计师、医生、教师以及富裕农民,针对性不同职业者,评定客户消费级别,实现消费信贷营销的多样化,引导城乡居民消费。

(四)推进消费贷款证券化

7.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篇七

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特点及联系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使社会成员在年老、患病、伤残、死亡或失业时,能够从社会或政府获得最基本的经济援助,确保社会的基本稳定,而通过立法所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非盈利性质。

“商业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形成银行和受保人之间的一种企业经营活动,具有自愿性、有偿性和盈利性特点。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障体系的两大主要分支结构,有着不同的意义,却又相互联系,从功能来看,两者都是社会风险的化解机制,不同的是,社会保障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体,而商业保险则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二者相辅相成,共同起到了稳定社会的作用。

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发展的现状

(一)社会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覆盖及保障情况

截止2011年底,全国国家试点地区参保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人数达到3.3亿人,8759万人按月领取养老金。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至2011年底分别达2.8亿人、4.7亿人、1.4亿人、1.8亿人、1.4亿人。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也稳步提高。

(二)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现状

20世纪80年代至今,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业越来越成为人们理财的又一金融产品,并成为金融产品的一匹黑马。中国各大保险公司竞相成立,发展速度较快。商业保险可分为人寿和财产。人寿分人身保险、意外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财产分车险、货物险,等等。

目前,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性越来越高。我国保险机构参与社会保障体系主要涉及养老险、健康险和农村保险三大领域。在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大病补助上,商业保险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因补偿的标准较低,患者的个人负担还是很大。在养老保险方面,由于长期受部分群众对保险的误解以及各种条件的限制,目前来看国内商业养老保险与潜在的市场需求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以企业年金为例,国内的主要购买群体还只限于国有企业,且大多依赖于行政手段,企业、职工进行自主参保的积极性并不高。

三、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相互融合的必要性

从本质上来讲,无论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均是满足人类寻求保障需求的主要载体,因此合作也将成为二者之间最主流的关系。国际上特别是发达国家,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例子并不鲜见,且逐渐成为发展趋势。笔者就两者融合的必要性做如下分析:

(一)商业保险可以实现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

首先,目前国内基本医疗保险体制以“低水平、广覆盖”为基本发展原则,确保每个民众都能享受到“基本医疗”的需求,在诊疗项目、用药以及医疗基本服务设施等方面均给予了相应支付标准、支付项目的明确规定,同时还明确了“起付标准”要求及“封顶线”,尤其目前新农合和居民医保补偿比例偏低,实际给予的保障水平和医疗消费需求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现实差距。尤其是对超过封顶线的统筹基金不予报销,目前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动辄几十万元以上,一旦发生这种大额医疗费用,病人及家属无法承担如此高额的医疗费用,这不仅是患者自身的一种危害,更危害到家庭及社会的稳定。如与商业保险相互融合,作为社会保险的基本补充,即可发挥其社会医疗保险的优势,提高参保人基本医疗水平。同时,这种商业保险还应加大个人医疗的保险力度,以此来缓解社会压力。

(二)商业保险是对社会养老保险的有效补充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同时也是社会保险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我国的职工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其二是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它主要由个人进行自愿性选择。对于个人来说,即便由国家、单位将其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但实现保障也只能是在退休之后生活方面的基本保障性需求,根本无法实现较高生活质量居民的需求。因此部分职工会选择商业保险作为补充养老保险,为退休养老提供更高层次的保障。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的实施,很大程度上也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最基本的养老保障。但随着我国老年人数量的不断增加,群众生活水平的逐渐改善和提高,为满足群众养老的需求,政府和社会提供的保障金额对于满足农村养老而言依然是杯水车薪。这种情况下,广大居民、农民就要求政府和社会能够为其提供保障。

(三)商业保险可以实现对特殊对象的补充

纵观世界各国的福利制度措施,英国应属世界性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但即便是生活在这样的国家,往往也会因为社会保险的缴费不足导致退休后无法领取应有的全额养老金。而国内的社会保障覆盖则更有限,还有相当一部分的人无法享受到社会保险带来的保障,商业保险则可以覆盖到全体国民,而且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商业保险的险种越来越多元化,人们完全可以根据自己实际需求及经济状况来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不同险种,商业保险绝非是富人的奢侈品,而应是社会基本保障的必须补充。

(四)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有助于优化管理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比产生较早,一些技术和应用原理都较成熟。如它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将各种疾病的发生率等都充分考虑进去,人口寿命、人口老龄化等也都做了较为缜密的科学计算和预测,这些方法措施和适合一些社会医疗保险拿来借鉴和引用。再者,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压力较大,只有采取现代化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以及市场化的运作模式,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足。它更强调在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因此强化了激励制度、绩效评估制度等,激发员工的斗志和工作理性。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管理将有助于减少其监督管理成本,提高社会保险工作效率。

四、实现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融合发展的对策

(一)商业保险应提高专业经营能力

我国商业保险经办机构需要树立专业的经营理念,提高专业经营能力。一是要针对市场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发一批包含失业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定额给付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村小额保险产品在内的适销对路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补充社会保险适用上的空白点,丰富社会保障的层次和内容。二是要通过内部培养、外部引进等方式组建商业保险公司急需的产品开发、精算定价、健康管理等专业化的人才队伍,提高专业服务能力。

(二)加强合作,降低风险管理成本

两种保险都遵循风险共担、大数法则的基本原则,因此可以通过有效机制进行组合,从而降低风险管理的基本成本,提高保障水平。大型商业保险公司具有齐全的销售服务网点、完善的内探体系、先进的信息系统,在保障型、政策性业务等领域都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管理经验。同时,商业保险因其以追求商业利润作为主要目标,会更加重视风险控制。因此,假如社会保险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能够合作开展一些保险项目,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那么该项目如果发生赤字,财政将不承担兜底责任,主要由保险公司自己承担,而保险公司为了获取利益,也必然将其市场化和专业化的动作机制运用到管理之中,自然有效提高社会保险的管理水平,减少财政支付的风险。具体的例如:

江苏省宜兴市自引入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新农保业务以来,每年节省财政开支900余万元,参保率和领取率均居江苏省首位。因此,如果能够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和现成优势,使其在政府主导下有效参与社会保险的具体承办与经营管理,将有利于降低政府管理成本、提高运营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实现国家、参保者和商业保险公司的三方共赢。

(三)商业保险应加大保险产品的研发

商业保险公司应在准确定位的基础上,充分借助自身灵活性,加强新产品的研究,着重一些可以为社会保险补缺的多元化险种,将自己推向市场。对于疗效保险来说,商业保险主要着重点满足“受保”者更高层次的保障需求,如可以提供社会保险提供的药品目录、保险诊疗项目等意外的费用支出,如因疾病引起的交通、营养、误工费等,均可通过商业保险来获得保障。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比例较低,可以为这类人群量身定做保险产品,如按大病补助和按日补助等。这也是商业保险公司能够立足的主要方法措施之一:根据不同的消费者提供不同层次多元化的险种。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之间能够互补且共同发展需要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共同支持才能完成,这同时也符合我国发展的基本国情,同时也是历史的必然。通过各种有效的措施,将有效的改善当前保险发展的现状,并且可以有效将二者融合,共同发展,为社会经济的稳定,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社会老龄化等问题的改善工作提供基础的保障。

摘要: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都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 二者既有联系, 又有区别, 相辅相成, 共同起到了稳定社会的作用。文章通过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特点及二者融合必要性的分析, 进一步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补充融合

参考文献

[1]陈韦潮, 毛超.“新农保”实施背景下商业保险发展研究[J].科技创业月刊, 2011 (07) .

[2]段赵清.中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 2012 (03) .

8.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篇八

一、高度重视 完善机制

九台农村商业银行高度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工作,为将工作落到实处,专门成立了企业文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不断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将各支行的企业文化建设工作纳入主要指标进行考核,并作为年末评比先进的一个重要条件,同时紧紧围绕经营工作,将企业文化建设同党建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以党建精神文明建设推动企业文化建设的开展,以企业文化建设检验党建精神文明建设成果,达到了相互促进,互相提高的目的,确保了企业文化建设活动的深入开展。

二、严格管理 加强教育

九台农村商业银行充分认识到企业文化建设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每年都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员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关的法律法规,金融业务知识,使广大干部员工的素质不断提高。仅2009年就举办各级各类培训22期。全行一直实行每两个月至少组织一次政治学习、每个月至少组织一次业务学习的学习制度,通过学习培养员工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及忠诚敬业、自律自强的工作态度,更好地防范和控制职业道德风险,在全行营造了“比、学、赶、帮、超”的良好学习氛围,员工综合素质得到了有效提高。

三、强化督导 规范服务

为使全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落到实处,九台农村商业银行按月组织相关部门对全行所有营业网点的企业文化建设基础工作、环境卫生、职工着装、文明规范服务等进行检查考核。通过严格督导,强化检查,使各支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纳入到了重要议事日程,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目前,全行各营业网点均能够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文明规范服务,基本掌握“五心理念”和“柜台服务准则”,多数临柜员工能够做到标准化、规范化服务,切实为广大客户营造了整洁明亮、舒适干净的办公环境。

四、开展活动 打造平台

为有效促进全行企业文化建设的深入开展,九台农商行每年都举办一些健康向上、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文体活动,以此来丰富广大员工的业余文化生活,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仅去年就举办了演讲比赛、合理化建议征集、书画摄影比赛、知识竞赛、征文、企业精神训练营、服务文化建设互动学习等多项活动。

通过这些活动的深入开展,增强了广大干部员工的沟通和交流,促进了全辖企业文化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各项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五、加强宣传 树立形象

为了能够使广大干部职工及时了解和掌握全行的工作动态,九台农村商业银行每月编辑出版一期《九台农商行》简报,对全行的主要工作动态和员工中涌现出的新人、新事、新风貌进行了及时的报道,用身边的人、眼前的事、激励员工奋发向上,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同时,配合企业文化建设,积极改造营业网点的办公环境,更换陈旧的办工设备,为员工配备沙发座椅、办公桌,购买鲜花装饰营业场所,美化办公环境,通过上述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树立了九台农商行的良好外部形象,有效地提高了九台农村商业银行在社会上的声誉和知名度。连续三年在九台市委市政府软环境和政行风民主测评中满意率达到98%以上,位居全市金融系统前茅。

9.商业医疗保险 篇九

比例给付条款。保险人按照总费用的某一固定比例给付保险赔偿金(例如保险人承担70%,被保险人自付30%);也有保险单以累进比例给付,即随着实际医疗费用支出的增大,保险人承担的比例累计递增,被保险人自付的比例累计递减。

给付限额条款。由于危害人体健康的风险大小差异很大,医疗费用支出的高低也相差很大。为了保障保险人和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一般对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有限额规定,以控制总支出水平。

脱保渠道

网上投保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国内出现一批在线投保比价平台。消费者只要乐意,就可以在网上查到险种的基本内容,例如承保范围、保障金额、保费、时效等等。轻松填写一些基本资料,选择想要投保的险种就可以完成投保。

代理人服务

虽然越来越多的投保渠道纷纷登场,可比较传统的代理人制度依然有它的优势。代理人对自家保险公司的产品非常了解,而且也有不少保险公司积极对自己的代理人进行财务规划等培训,使得代理人能够针对客户不同的职业、年龄、家庭结构等因素,设计比较完善的保障方案。同时,选择通过代理人购买的另一大好处是可以得到续期、理赔等售后服务,形成长久的合作关系。

保险代理公司

如果说,由于保险代理人只能推销自己公司的产品,其中不免存在言过其实、不够客观的方面,那么保险代理公司则可以推荐不同公司的险种,让消费者有个比较,也能比较客观地分析险种,更好地满足投保人需要。这种产品间横向比较使投保人选择的范围更加广泛。这也是保险代理公司的最大优势。

保险经纪公司

代理人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而经纪人则是投保人的经纪人,考虑的是投保人的利益。从这一点上不难看出,保险经纪公司比代理人或是保险代理公司来得更加客观些。这样,更有利于投保人找到合适的保险组合,不受代理人或者代理公司偏好的误导。

银行投保

通常在银行销售的保险是设计比较简单,消费者容易理解的储蓄、分红型保险,而需要仔细研究条款的健康险、长期寿险等产品,在银行柜台上很少见到。在银行买保险非常方便,只要当场签保险合同即可,在费率上通常会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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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篇十

有了基本社保,还需购买商业保险增加风险防范——

王先生刚参加工作两年,但在一次单位组织的体检中被察出患胃癌。这意味着王先生必须马上到医院进行全面治疗。手术和几个化疗过程下来,王先生一家人为此担负了昂贵的医药费用。不过好在王先生所在的单位为其购买了社会医疗保险,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他们一家人的负担。

据王先生称,第一阶段的治疗费用大概在8-9万之间,通过社保报销了不到50%,而且在治疗过程中的很多药品都在报销范围之外,最终自己担着绝大部分费用。就王先生自己的话来说,得了大病社保其实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在社保之外很有必要购买一些商业性的医疗保险来防范风险。

社会医疗保险保“基本”

当前,对部分经济收入稳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障的群体来说,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仅能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障,保障程度有限,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而商业医疗保险则能适应高层次、特殊的医疗需求。

因为社会医疗保险在住院费用的报销方面设立了一条起付线,起付线以内的金额为自付段,起付线以上85%的金额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其余15%要由个人自付。就王先生的例子来看,进入医院的所有费用除了通过社保报销外(4万元),剩下的部分(5万左右)全部就只能由自己担负。同时,一些药品也被排除在了保险范围之外,这说明即使拥有社会医疗保险保障,部分费用还是需要患者自己去承担的。保险业内人士表示,如果当初王先生在单位为他们购买了社保的同时自己还购买了适当的商业医疗保险,那么二者互为补充就可以大大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另外,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社会上还存在大量的缺乏医疗保障的人群,商业医疗保险其实对他们来讲其作用也很重要。

商业保险是必要的补充

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住院费用及杂项费平均需要8000元左右并呈上升趋势,如果患上重大疾病,平均需要8万元左右的医疗费,而人一生中罹患重大疾病的几率高达70%以上。在社会保险不能够完全解决的情况下,为了不影响正常的生活质量,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对其进行必要的补充就显得有为重要了。

在谈到商业保险时,有关业内人士介绍,应该首先给全家购买重大疾病险、意外伤害险和医疗险,重疾保额在10万到20万元之间较合适;其次夫妻二人购买一些定期寿险,保险期限可以选择20年,以保障到孩子大学毕业,保额合计在40万到60万元为宜;再次,给孩子购买一些以大学教育金为主的教育金保险,并且要附加豁免责任,以提高教育金保险的保障功能;最后,也要考虑夫妻二人的养老保险。总体来说,每年保费支出占家庭年收入的20%左右比较合适。

11.商业健康保险从幕后走向台前 篇十一

2014年的9月,北京和睦家医院院长盘仲莹在一次全科医生的论坛上对和睦家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的方式进行过一番阐述,在她看来以盈利为目的的民营高端医院除了做好医疗服务,更要关注患者本身的健康维护过程。而这个过程除了加强宣教,更需商保机构通过提高保费等强制措施的介入,以鞭策被保险人对自身进行有效的健康干预,达到医院、患者、商保机构的三者共赢。而在国外,商保机构通过提高保费、不予续保等强制手段,迫使被保险人关注和维护好自身健康的“霸道”做法,已经得到了全社会的肯定和支持,因为,健康对于一个人、一个家庭、一个公司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

反观国内的公立医院,它们承担着救治病患的角色,对于健康维护、健康管理的手段寥寥。医生和病患被困在不大的诊室之中,只有患病后才能彼此得见;而本该承担预防和维护健康职能的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即便有心降低赔付率,碍得医院才是大佬,虎口夺食总不是件易事;加之商业健康保险的服务内容并不被老百姓认可,缺乏精确的数据支撑,相关政策支持也处于缺失状态。久而久之,我国商业健康保险成为“姥姥不疼舅舅不爱”的野孩子,险种推广也处于不尴不尬的境地。

但我们也看到,很多公立医院开始意识到“爹娘已经没钱”的现实,加紧与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全方位的合作。另一方面,商保机构也明白“等靠要”不如自己积极争取,投资医院、养老院、医药产业等等大健康产业的举动既盘活了资金,也抓住了市场的主动权。

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的商业健康险机构、诊疗机构等健康服务提供者们将与全社会一起承担起健康维护、健康促进、健康管理的重任。届时,健康长寿将不是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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