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管理暂行办法

2024-08-28

员工持股管理暂行办法(精选12篇)

1.员工持股管理暂行办法 篇一

湖南省国资委对直接持股上市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       索引号:430S00027/2011-00015 题裁分类:

发布机构: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11-09-19 名称:湖南省国资委对直接持股上市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主题分类: 主题词:

湖南省国资委对直接持股上市公司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探索和创新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对直接持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科学管理机制,增进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间的管理沟通和协调服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促进企业高效、顺畅、有序运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省国资委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省国资委与其他股东共同探索,不断完善对上市公司依法实施科学管理的方式、方法,并通过修订公司章程予以逐步规范。

第三条

省国资委向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委派国有产权代表,担任国有股东董事或监事;向上市公司股东会委派国有股东代表(可以指定已派往企业的国有产权代表,也可另行委派)。国有股东代表根据省国资委授权,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上,提出提案,发表意见,按照国有出资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国有产权代表依据公司章程,参加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提出议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接受省国资委的监督与考核。

第四条 省国资委按照《湖南省国资委相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国有产权代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管理办法,通过对国有产权代表进行监督和考核,以及通过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行使股东权利等方式,实现对所出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 国有产权代表的考核工作按省国资委有关办法执行。由国有产权代表担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福利、职务消费等,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考核分配及职务消费等相关办法确定,报省国资委备案,由上市公司支付。

第六条

对国有产权代表和上市公司的管理、沟通与联络,省国资委、上市公司分别确定省国资委董事会工作联络办公室和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归口联系部门,负责管理信息沟通和工作联络。在双方归口联系部门的统筹协调下,经双方有关业务部门的实践探索,可就政策法规、日常管理工作等有关事项的沟通,依法建立常态化的对口联系工作机制。

第七条 产权代表按照《湖南省国资委相对控股公司国有产权代表重大事项报告暂行规定》(湘国资〔2007〕213号),向省国资委提交定期报告、不定期报告。按照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可将应由(首席)产权代表向省国资委报告的公司经营管理日常事务性报告,交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向国资委提交,但产权代表个人的述职报告、独立发表的意见等,应由产权代表以个人名义或联署方式向国资委提交。上市公司应明确向省国资委报告的具体事项、报告方式、承办机构或部门等,规范内部工作规程。第八条 下列事项为上市公司事前报告事项:

(一)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国有产权代表和高管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方案或办法;

(三)国有产权代表认为应当事前报告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下列事项为上市公司事后报告事项:

(一)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以及执行情况;

(二)定期提交公司的季度报告、年中报告、年度报告以及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三)从事证券、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等高风险业务;

(四)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事项;

(五)公司重大法律诉讼、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经济违法或刑事犯罪以及其他对省国资委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造成公司国有资产损失的事项;

(六)国有产权代表的薪酬、福利、职务消费等情况;

(七)国有产权代表按照省国资委指示对事前报告事项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八)国有产权代表认为应当事后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省国资委与全体股东共同努力,不断建设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强化董事会的职责定位和内部机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经营决策作用,落实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团队的选择用人、业绩考核、薪酬分配以及监督执行权,更好地发挥经营团队绩效,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党务、纪检工作按照现行体制归口管理。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2.员工持股管理暂行办法 篇二

办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按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规定的条(次),在每套节目每日播出公益广告。其中,广播电台在6:00至8:00之间、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数量不得少于主管部门规定的条(次)。

中央主要报纸平均每日出版16版(含)以上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8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少于16版多于8版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8版(含)以下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省(区、市)和省会、副省级城市党报平均每日出版12版(含)以上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廣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12版以下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其他各级党报、晚报、都市报和行业报,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2个整版。

中央主要时政类期刊以及各省(区、市)和省会、副省级城市时政类期刊平均每期至少刊登1个页面的公益广告;其他大众生活、文摘类期刊,平均每两期至少刊登1个页面的公益广告。

办法明确,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等应每天在网站、客户端以及核心产品的显著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

3.员工持股管理暂行办法 篇三

外籍员工考核与奖惩管理暂行办法

1. 总则:

1.1 为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调动当地/外籍员工的工作

积极性,促进沟通与交流,增强企业凝聚力,保证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外籍管理人员的考核。

2. 考核种类:包括试用期考核及考核。

3. 考核频率及时间:

3.1 试用期考核:试用期内的员工,在试用期结束前十天时

进行考核;

3.2 考核:每年年底对全体员工进行考核。

4. 考核程序:

4.1 考核方式:逐级考核、隔级确认、双向沟通。

4.2 在考核前成立考评小组,通常由分公司领导、人力资源

部、被考核人所在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各岗位考评细则及关键绩效指标,监督考核过程并审核考核结果。

4.3 管理人员每月28日前需向部门负责人提交工作报告,包

括本人当月所完成的工作内容、数量、质量,遗留问题以及下月的工作计划等,工作报告将作为阶段考核的考核指标之一。

4.4 由被考核人的上级直接领导根据《考核评价表》(见附件

一)逐项考核,并汇总考核成绩报考评小组审核。外籍员工本人同时进行自我评估(填写附件二《自我评估表》)。

4.5 考评小组确认考核结果后,考核者应就考核结果与被考

核人交换意见,对被考核者的主要优缺点进行总结,并根据其工作中有待改进的地方提出改进与提高的期望,并将考核结果中的改进项列为下次考核的重点考核指标。

5. 考核内容:

5.1 业绩考核:主要对员工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工作完成情

况(正确性、完善程度、速度、工作改进等)进行观察、分析和评价。

5.2 态度考核:主要对员工在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工作态度(责

任心、工作积极性、与其他部门的协作态度及出勤等)进行观察、分析和评价。

5.3 能力考核:主要通过工作行为,观察、分析和评价员工

具有的能力(完成基本业务所需的知识技术和技能、及理解力、判断力、创造力等)

6. 评分标准:评分标准采取5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6.1 5分:优异,工作绩效始终超出本岗位常规标准要求,通

常表现为在规定时间之内完成交予的工作任务,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等明显超出规定的标准,获得各相关单

位或部门的高度评价。

6.2 4分:良好,工作绩效经常超出本岗位常规标准要求,通

常表现为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要求完成任务并经常提前完成任务,经常在数量、质量上超出规定的标准,获得各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满意评价。

6.3 3分:满意,工作绩效经常维持或偶尔超出本岗位常规标

准要求,通常表现为基本上达到规定的时间、数量及质量等标准,各相关单位或部门没有不满意评价。

6.4 2分:需改进,工作绩效基本维持或偶尔未达到本岗位常

规标准要求,通常表现为偶尔有小的疏漏,有时在时间、数量及质量上达不到规定的工作标准,各相关单位或部门偶尔有不满意评价。

6.5 1分:不满意,工作绩效显著低于本岗位正常工作标准要

求,通常表现工作中出现大的失误,或在时间、数量及质量上经常达不到规定的工作标准,各相关单位或部门经常有不满意评价。

7. 考核用途:考核的结果主要用于聘用、培训、工作反馈、报酬管理、职务调整、工作改进及奖惩等。

8. 要求

8.1 所有考核要以被考核人实际工作情况为依据,必须消除

对被考核人的好恶感、同情心,不徇私情,不轻信偏听,避免凭总体印象夸大或缩小被考核者的成果、态度以及

工作中表现出的能力。

8.2 对考核结果要进行总体综合修正,以消除以偏概全倾向、逻辑推断倾向、宽容倾向及人为假象,避免偏颇与失误。

8.3 考核结果原件由人力资源部保管,存入当地/外籍员工个

人档案,各部门负责人保存复印件。

8.4 考核结果只对考核人、被考核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以

及分公司领导公开,任何人不得将考核结果向无关人员透露。

8.5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考核评价表》

附件二《自我评估表》

4.员工持股管理暂行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督促员工遵章守纪、依法合规经营,提高员工合规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 自我保护意识,强化制度执行力,确保各项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行全体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依据恒丰银行和本行内控制度规定员工应该遵守而未遵守的行为,以及员工违反法律法规、操作规程或职业操守,可能导致各类案件和事故发生,有必要按照本办法进行违规积分的违规行为。

第四条

对员工违规行为,累积负分;对员工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得到客户或行风监督员、行领导及其他有关部门表扬,累积正分。

第五条

对违规积分要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

第六条

员工积分管理实行24分制,最小积分单位为0.5分。

第七条

积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积分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积负分对象包括违规事项的直接经办人员、复核或审查人员、事后监督人员及管理人员等。

具体按以下方式认定违规行为的责任人:

1、谁违规,谁就是责任人;

2、管理人员指令经办人员违规办理业务,发出指令的管理人员为责任人。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或不抵制、不报告的,经办人员同为责任人;

3、由于经办人员弄虚作假、调查不实、提供情况不实,导致决策失误的,经办人员为责任人;

4、事后监督人员未履行检查监督职责,或因责任心不强,相关违规行为应查出而未查出的,事后监督员同为责任人;

5、经集体讨论后实施而产生的违规行为,参加讨论的人员同为责任人(明确提出异议者除外);

6、凡发生违规行为难以界定责任人或因职责不清难以界定的,经办人员与分管领导为责任人。

第九条

对同一次检查中发现同一人在不同时段的相同问题只作一个问题积分,问题次(笔)数作为确定该问题性质的依据。

第十条

对不同检查项目发现的同一次(笔)相同的问题,已经积分的不再重复积分,但对能整改而未整改的问题除外。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倍积分,对加倍积分的情形,可视情况给予责任人以积分处罚标准的1-10倍执行,直到给予待岗处理。

1、违规行为性质严重的或违规次数较多的(三次以上);

2、属明知故犯或屡查屡犯的;

3、发现问题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

4、届主观原因未整改到位的:

5、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减轻积分:

1、已自查发现的违规行为,并整改到位的:

2、由于系统、制度等非主观原因为主造成的违规行为,可减轻直至不积分。

第十三条 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违规的,按照所负责任,分别给予积分,不因其中一人积分或数人的积分而免除其他人的积分。

第三章 积正分标准 第十四条 员工个人在工作过程中严格执行制度规范及操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在总行组织检查或行风监督员明查暗访中得到表扬和肯定、表现突出的,对员工个人积2-4分/次。

第十五条 员工个人服务工作有突出事迹受到客户向总行来信表扬或向支行、部室及总行锦旗表彰的,经积分管理领导小组核实并认可的,对员工个人积3-5分。

第十六条 员工个人在本行发文组织的业务技能竞赛及其他活动比赛中获奖的,按文件给予积分。

第十七条 对及时有效制止、举报违规行为,堵截案件,化解风险,避免财产损失的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工作人员,经积分管理领导小组核实并认可的,对员工个人积3-8分。

第四章 积负分标准

第十八条员工违规行为按以下标准积负分:(一)员工仪表规范类

1、员工在上班时间或逢有重大活动和统一要求时须穿着统一制作的工作服。工作服应保持整沽,外衣平整,领子挺刮。不执行的每次积-0.5分。

2、男员工不留长发、不蓄胡子、不剃光头,不佩带项链、于链;女员工须化淡妆,不披发上岗,不佩带下垂式耳环、手镯(链)等。不执行的每项、次积-0.5分。

3、男女员工不准留长指甲、不准染指甲、不准染黑色以外色彩的头发。不执行的每项、次积-0.5分。

4、员士穿着长袖衬衣时,须系统一下发的领带和扣紧袖口,不得随意翻卷袖子。穿着衬衣时,不得穿高出衬衫领口或颜色过深的内衣。男员工穿着须将衬衣的下摆扎进裤腰内。女员工着套装时,衬衣的下摆不得露出套装下摆外,不得穿拖式凉鞋。不执行的每项、次积-0.5分。

(二)员工姿态标准类

1、员工在营业场和办公室须在工作服左胸前佩戴统一制作的工号牌或统一在办公桌和柜台上摆放员工工号牌。不执行的每项、次积-0.5分。

2、员工站立时不双于插腰,坐时不翘二郎腿。不执行的每项、次积-0.5分。

3、员工(一线临柜员工)上班时不看各类书报,营业场内不准吸烟。不执行的每项、次积-0.5分。

(三)员工岗位安全防范类

1、员工应随时关注营业场所的安全状况,二道门必须上锁。不执行的每次积-2分。

2、报警器、灭火器保持完好,白卫武器应放置在随手可取的位置。不执行的每项、次积-1分。

3、严禁非本行无关人员进入营业场内。不执行的每次积-l分。

4、员工临时离岗(柜)应放置告示牌并及时退出业务操作系统。不执行的每项、次积-0.5分。

5、营业终了,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印章、密押(机)、有价单证、帐(簿)、卡等应全部入库,电器、电脑设备应及时关闭(除监控设施和110报警系统外)。不执行的每项、次积-l分。

(四)员工岗位工作准则类

1、员工不得摘自离岗、串岗、不聚谈闲聊、喧哗和笑闹。不执行的每项、次积-0.5分。

2、员士因事离岗时必须在柜口摆放暂停营业牌子,以提示客户。不执行的每次积-0.5分。

3、不准中断业务去接打与业务无关的电话。不执行的每次积-0.5分。

4、在遇到机器故障时,要有明显提示,必要时应采取应急措施。不执行的每次积-0.5分。

(五)员工服务规范类

1、员工在客户临近柜台时必须起立迎候客户,站立姿态面带微笑,双目注视客户,待接过客户提交凭证和钱后方能坐下,并迅速办理业务。不执行的每次积-0.5分。

2、办理业务完毕后,员工须起心将办好的凭证和钱双手交给客户,待客户转身离柜后方能坐下。不执行的每次积-0.5分。

3、员工临柜服务时必须使用“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等文明用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严禁使用服务忌语;接电话时要主动问候,自报单位。不执行的每项、次积-0.5分。

4、严格遵守业务操作规程,做到办理业务先外后内,快捷准确,缩短客户等候时间,努力使每位客户感受到满意的服务。不执行的每项、次积-1分。

5、实行首问责任制,凡遇到客户咨询业务,提出服务要求时,要耐心解答,不准不理不睬。一时解答不了的,内部沟通后回复,防止误导,以影响本行声誉。不执行的每项、次积-0.5分。

6、不得拒绝兑换大小钞、残破币,不拒收辅币。对确实不能解决客户兑换小钞要求时,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不执行的每项、次积-1分。

(六)投诉举报类

经查实因员工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而被投诉、举报(含重复)的,记该员工规范化服务违纪积分-3分。

(七)业务差错类

业务差错由事后监督部门检查出的按《浙江 农村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OCR监柜监督考评管理办法》进行扣分;其他出现一般业务差错积-0.5分/次;出现较大业务差错,并造成后果的积-1至-3分/次;出现重大业务差错,造成较大后果 的积-3至-5分/次;出现重大业务差错,造成重大后果的积-5至-24分/次。

(八)信贷业务类

1、未按规定和操作程序申报、审批、办理各类信贷表内外业务,积-1至-3分/笔。

2、未按授信要求授信或超授信发放贷款,或未按授信(贷款)批复所明确的条件发放贷款,积-1至-3分/笔。

3、未按规定执行“三查”制度,或调查(检查)报告内容虚假,造成资产损失的;客户不良贷款未清偿,仍向其发放贷款或认可其提供担保,客户对外担保己形成不良,仍向其发放贷款或认可其提供担保的,积-3至-5分/ 笔。未坚持双人调查制度,或未经实地调查向客户发放首笔贷款的,积-2至-4分/笔。

4、违规发放借、冒名、跨地区贷款的,积-5至-24分/笔。

5、在办理抵(质〉押贷款时,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手续完整性;或违反规定对抵(质)押物估价及资产评估造成损失的;或估价失实,或超比例发放抵(质〉押贷款,或未按规定保管抵(质〉押 物的权利凭证和物品,造成丢失、损毁;或在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时,未经抵押物查询发放贷款的,积-2至-4分/ 笔。抵(质)押物未到相关部门登记发放贷款的,积-3至-5分/笔。抵押物需办理保险而未按规定参加保险或保险失效的,积-2分/笔。

6、违反规定或超越权限为客户开立保函、贷款承诺书、贷款意向书、资信证明、存款证明等,积-3分/笔。

7、未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授信的,积-3分/笔。

8、违反利率管理规定的,积-2分/笔。

9、经办人员未及时答复客户,或没有答复、安排或拒不接待客户,或客户经理与客户发生口角的,积-2至-4 分/次;工作日中午喝酒的,积-1至-3分/次:客户举报有违规违纪行为无法取证的,积-0.5/每次,客户举报有违规违纪行为查实的,积-3至-5分/每次。

10、未按规定对客户信息进行系统维护,或系统维护不正确,或未按规定对客户信息进行查询,或未及时对客户信息进行查询的,积-2分/笔。

11、违反规定受理银行卡申领,或未按规定收集和保管银行卡资料,造成短缺或不完整,以及其他违反支付结算和银行卡操作管理有关制度的,积-2至-4分/笔

12、未按规定做好信贷档案管理工作的,收集的资料缺乏真实有效性的,积-0.5分/笔:收集的重要资料丢失、损毁的,积-3至-5分/笔:对擅自销毁、伪造和泄露资料信息的,积-5至-24分/笔。

(九)其他类

根据业务技能考核规定,业务技能不达标的,每项积-0.5分/次:

第十九条

支行行长和部室经理在经营管理工作中出现下列不作为情况的同时给予积负分:

(一)对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不传达、不贯彻执行的,积-3至-5分/每次。

(二)未能按规定对重要岗位员工实行轮岗制度、强制休假制度,或其台帐资料记录不全的,每项积-0.5分;未能按季对辖内网点进行规范化服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或未做好员工违规积分检查记录的,每项积-1分;

(三)未按规定成立各类信贷管理小组,或小组虽已成立,未按信贷小组决议操作的,每次积-1至-3分;未能

严格执行分级审批制度,超权限办理业务,包括授信、授权、利率政策、现金支取等,每项、次积-1至-3分;

(四)隐瞒事实真相,违规上报核销贷款的,积-1分;

(五)行长(或经理)及本单位(部门)员工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每项、次积1至3分:

(六)未能完成总行布置的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且工作业绩处在全辖末位的,每项、次积-1分;经营管理目标考核得分位列全行末三位的,积-2至-4分:

(七)清收不良贷款不尽职责、丧失诉讼时效、脱保脱押、贻误清收时机造成损失的,积-1分:

(八)对当月发生过的逾期贷款,无论当月是否清收到位,未向总行报告形成不良原因的,每笔积-1分:(九)未制订岗位责任制或未对员工实施考核兑现的,积-1分:(十)年末资产质量比年初恶化的,积-2分:

(十一)辖内员工三人以上向总行集体上访或来信来电反映的,积-1分;

(十二)因违反各种制度受到银监、总行及上级管理部门通报的,每项、次积-3至-5分:(十二)贷款五级分类、形态调整未批先调的,每次积-0.5分;

(十四)单位员工服务态度、质量被客户投诉、举报的(含重复件),经查属实的,每件积-0.5分:(十五)由于对客户经理管理不严,导致客户经理违反《信贷人员职业操守准则》的,每人、次积-0.5分:(十六)未能按规定每月一次组织召开员工会议,且会议记录不详的,积-1分;未能按规定每月组织员工技能训练的,积-0.5分;

(十七)未能按规定每月对所辖网点组织一次安全保卫检查,且记录不全的,每次积-2分;

(十八)发生一般经济案件的,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下的,积-6分;较大经济案件的,造成较大损失的,积-6分至-24分;

(十九)未按规定进行听证问责或听证问责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的,积-2分;(二十)对各类检查存在的问题,未按整改要求及时整改到位的,积-3分;

(二十一)由于未能及时传达上级行相关文件,导致执行偏离、执行不到位的,每次积一1分;(二十二)对五级分类占用形态在次级及以下贷款未压缩、退出的,每次积-1分:对其发放增量贷款的,每笔再积-2分;

(二十三)对重大信贷风险、重大违纪事件、责任事故隐瞒不报或隐瞒事实真相虚报的,积-3分;(二十四)经总行认定其他不作为的行为,每项积-1分。

第二十条 员工违反有关规定,受到经济处罚,按以下分值对应积分(按正常信贷流程操作,但需赔款的除外)

经济处罚金额50元至200元

-0.5分

经济处罚金额201元至500元

-1分

经济处罚金额501元至1000元

-2分

经济处罚金额1001元至2000元

-3分

经济处罚金额2001元至3000元

-4分

经济处罚金额3001元至4000元

-5分

经济处罚金额4001元至5000元

-4分

经济处罚金额5001元以上

-7分至-24分

第二十一条 员工违反有关规定受到纪律处分,按以下分值对应积分: 警告

-5分

记过

-10分 记大过

-15分 留用察看

-20分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责任人相应积分: 责令限期改正

-2分

责令书面检查

-3分

诫勉谈话

-4分

县内通报批评

-6分

杭州地区内通报批评

-8分

浙江省内通报批评

-10分

全国通报批评

-20分

第二十三条

员工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且已向上级机构或主管人员报告的,可从轻、减轻或免除积分。

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违规的责任人员,按违规行为对应的分值加倍予以积分。

第五章

积分管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总行成立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由行长担任组长,监事长担任副组长,各部室总经理为成员。日常积分管理工作由监督监察部负责。

第二十五条

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审议决定重大、复杂的积分事项:

(二)对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员工以及人均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理;(三)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支行(部)开展积分管理工作:(四)其他积分管理事项。

第二十六条

监督监察部门负责违规积分管理工作,其职责为:(一)执行违规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审核各部门、各支行对违规人员的违规积分计算,建立和管理违规积分台账,按季通报:(三)受理不服积分处罚的申诉;(四)向违规积分达到一定分值以上的个人和网点、机构发出预警预报,向分管领导报告违规积分管理情况;(五)违规积分管理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各支行行长、部室经理积分管理以总行行长为积分管理责任人;各支行、部室员工积分管理以各 支行、各部室负责人为积分管理责任人。各积分责任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建立、记录和保管本单位人员的积分管理台账,每月5号前负责向总行监督监察部报送上月积分材料。

第二十八条

积分程序:

(一)总行职能部门业务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行风监督员发现违规行为、单位负责人或其他人发现违规行为、通过其他线索发现违规行为。即业务检查、审计、案件调查、信访核查、内部日常管理及客户投诉、媒体报道等途径发现违规行为线索,经核实的,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积分。

(二)银监、人民银行等外部监管部门的检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各项检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总行监督监察部于每次检查后根据检查报告或监管意见书填制《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

(三)各检查部门或单位负责人依据标准进行积分认定,填写《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当事人在《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上签字确认,交由监督监察部作审核、计算、建立和管理违规定积分台帐。如未按时填报的,按规定积减部室考核分。

(四)当事人如对积分有异议,可在接到《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 10个工作日内向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申诉,由积分管理领导小组裁决。

第六章

积分运用

第二十九条

积分结果与员工的岗位薪酬、考核、评优、评先挂钩。

第三十条

员工个人积分,按薪酬管理规定计入次年员工综合分。第三十一条

员工个人在积分内的正负积分,可以相互抵消。在一个积分周期内,员工正负积分相抵后,累计负积分达5分及以上的,取消评优资格;累计负积分达10分及以上的,由总行通知支行(部)对该员工进行岗位调整;累计负积分达18分及以上的,作待岗3个月处理,待岗期满由综合管理部组织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累计负积分达24分及以上的,或待岗期满后考试不合格的,提交总行积分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积分对应处理规定:

(一)负积分未受到过经济处罚的对应第二十条规定给予经济处罚;(二)负积分对应单位(一次性)处理:

人均负积分2分及以上的,由总行在本行内网上进行全县通报批评:

人均负积分4分及以上的,支行行长(部室经理),实行诫勉谈话,并扣罚一个月绩效薪酬:其他人员扣罚半个月绩效工资。

人均负积分6分及以上的,支行行长(部室经理〉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并扣罚二个月绩效薪酬;其他人员扣罚一个月绩效薪酬。

人均负积分8分及以上的,支行行长(部室经理)予以解聘,并扣罚三个月绩效薪酬;其他人员扣罚一个半月绩效薪酬。

第三十三条

在员工提拔使用、竞聘上岗等事项进行考察时,应将该员工近三年的积分结果列入考察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积分标准但属于违规行为的,比照相关积分标准处理。

第三十五条

员工的违规行为,对照有关规定己受处理的,不得因受到处理而免除积分,也不得因积分而免除处理。

第三十六条

积分登记时间以发现应积分的时间为准。当年发现以前的员工违规行为,视同当年违规,对员工进行积分。

第三十七条

总行按员工工号建立积分台帐,员工岗位交流的或在系统内调动的,不得免除原岗位或单位的积分,实行累计计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农村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

5.员工持股管理暂行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全行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保证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汉中市分行请销假及考核出勤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全行所有从业人员。

第二章

请销假程序

第三条

凡全行从业人员休假必须履行请销假程序。请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休假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开始休假。

一般员工请假2天(含2天)以内的,由所在支行(部门)负责人审批,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请假3天以上的,所在支行(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由人力资源部门审核,主管行长审批。

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请假,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签注意见,由人力资源部门审核,主管行长、行长审批。

第四条

员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由支行(部门)负责人批准。工作时间因公外出,必须经支行(部门)负责人批准,登记外出事由、返回时间等。

第五条

休假期满后第一个工作日,休假人员应向主管领导报到;3天以上假期的还要由本支行(部门)负责考勤的人员及时通过书面形式(或邮件)向人力资源部门销假。休假期满后休假人员没有按时上班的,由所在部门负责查明原因,无所在部门认可的正当理由,按旷工处理,所在支行(部门)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

第六条

员工申请超过5个工作日以上(含)假期的,应至少提前两周申请,以便做好人员安排和工作交接。未办理交接手续的人员不能擅自离岗休假。

第七条

确因患急病或遇紧急事件,不能提前申请休假或不能按时上班的人员,应第一时间告知所在支行(部门)负责人,得到所在支行(部门)负责人的同意后休假,事后本人应立即补办相关请、销假手续,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所在支行(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做好纪录,并向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均以旷工论处,旷工7天以上者企业予以解聘。

第三章 加班费发放规定

第九条 根据邮政储蓄银行工作特点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我行执行弹性工作时间管理办法。员工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出勤5天为原则进行考勤。前台操作类员工法定节假日正常上班的以加班计算,亦可进行调休。

内列支。

第四章

休假期间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病假期间待遇

(一)当月病假累计3天以内的,工资、月奖金照发,误餐按标准的日平均金额扣发;

(二)当月病假累计在4-15天(含15天)以内的,工资照发,月奖金、误餐费按标准的日平均金额扣发;

(三)当月病假累计在16-30天以内的,工资照发,扣当月全部奖金,误餐费按标准的日平均金额扣发;

(四)病假连续累计在1-3个月,工资照发,扣全部月奖、误餐费和交通车补费(实行车改的单位);

(五)病假连续累计在3个月以上(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扣全部月奖、误餐费和交通车补费。工资收入按邮政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核发,住房公积金单位补贴部分由个人缴纳。

(六)病假连续累计超过3个月以上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交单位人事部门管理,休假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安排岗位。超过规定的医疗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事假期间待遇

第二十条

季度、半年、全年奖按实发月奖的月份数进行考核发放。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与我行各类考核奖励办法结合一起实施。

第五章 考勤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支行(部门)要建立考勤制度及考勤台帐,分月统计,按月汇总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各支行(部门)负责人要负责考勤制度的落实,并在本支行(部门)内确定1名考勤人员,具体承办本支行(部门)员工请销假及考勤记录的汇总报送工作。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人员管理,严格劳动纪律。

第二十三条 考勤台帐由各支行(部门)留存一份,考勤人员每月3日前将本支行(部门)上月的考勤记录及各类申请表(须经负责人签字)报送人力资源部。如申请表当月无内容,可在考勤统计表备注内说明情况。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休假期间纪律

(一)休假期间,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不得有损害全行利益的行为。

6.员工持股不能抛开员工 篇六

首先是确保员工参与。作为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主体的员工,应该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未来价值创造的力量。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和提案机构的董事会,在出台计划之前,要充分发扬内部民主,听取群众意见,切不可搞一言堂。建议董事会及相关机构做好以下工作:积极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对公司各核心部门、分支机构都要进行专项走访,与各级员工座谈,了解员工的真实看法、参与意愿;做好全公司范围内的意见征集,制定方案之前设置一段特定时间,通过邮件、电话等方式广泛收集員工意见,了解群众对计划的存续期、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形式等关键要素的诉求;认真开好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在会议上,一定要做到资料精心准备、议题充分讨论、决策发扬民主的精神,让生产者真正的参与进来,避免“听取员工意见”成为空话,流于形式。

董事会在制定计划时,应该根据公司情况,明确普通员工、核心员工、高管员工的参与比例及结构。员工参与资格的遴选,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最大范围涵盖公司核心价值创造者,避免让参与计划成为少数掌握话语权员工的专属权利。公司中层及基层管理者、非高管技术骨干、非高管业务骨干是公司发展的中坚力量,在参与比例与结构的设置上应增加他们的权重,以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对公司的认同度和忠诚度。

员工对持股计划应该起到实实在在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健全公司内外部监督机制,员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监管机构反映意见和问题的渠道能够畅通有效。得不到基层广泛支持的员工持股计划,往往存在设置不合理的情况,需要修改调整,否则难以顺利推行。国资背景的上市公司,其推行员工持股计划更是应受到全社会的监督。如果监督能够到位,员工持股计划自然不会只被“高管”持股,要不然逃不过群众的一双双“雪亮的眼睛”。

第二大关键是,要注意保持独立性。员工持股计划需独立运作,其行为应体现计划全体持有员工的意志。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决策机构,独立于公司、独立于管理层运作,不能与公司或股东的其他机构混为一谈,权责含混不清。持有人会议的常设机构或者代表,须有中层及基层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不宜作为其他方的一致行动人,更不能为公司高管、控股股东所操纵,成为一个有名无实的傀儡。

7.员工持股管理暂行办法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管理,严肃劳动纪律,规范员工的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应当牢固树立组织纪律观念和责任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积极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 处理违规违纪员工的原则:(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二)实事求是,依法处理;(三)区别情节,分类对待。

第二章 规章制度

第四条 局属各单位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程序,依法建立和完善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

第五条 集团公司依法制订下发到本局的劳动规章制度,视同为本局依法定程序制订的规章制度予以执行。

第三章 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矿务局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七条 企业将员工违规违纪行为根据情形不同分为三种类型,即一般违规违纪、较重违规违纪和严重违规违纪。

第八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一般违规违纪行为:(一)违反考勤制度,上班迟到、早退的;

(二)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擅自调班或从事与本岗位工作无关的事的;

(三)工作场所吵架,干扰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或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的;

(四)员工不认真履行操作规程或不认真执行交接班规定的;

(五)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

(六)其他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较重违规违纪行为:(一)连续旷工15天以下或一年内累计无故旷工15天以上30天以下的;

(二)消极怠工,不按时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或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的;

(三)工作场所打架、斗殴,严重妨碍生产(工作)秩序的;(四)工作不负责任或失职,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五)携带违禁品进入生产工作场所,尚未造成损失的;

2(六)擅自对企业互联网防火墙、电子邮箱服务器及信息管理系统等实施侵入或修改的;

(七)不法侵占公私财物在2000元以下的;(八)对外泄露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的;

(九)对投诉和举报推诿塞责、包庇违纪,或者泄露举报人涉密信息的;

(十)违反与企业签订的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违反企业有关保密规定泄漏企业商业秘密(含保密资料、资讯等)的,情节较严重的;

(十一)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证明等不诚信行为的和其他严重违反商业秩序行为的;

(十二)其他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第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一)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二)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以上或故意毁坏生产工作设备的;

(三)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造成死亡事故负直接责任的;

(四)不法侵占公私财物在2000元以上的;

(五)工作场所聚众闹事,严重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六)与本单位存续劳动关系的同时,又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3(七)携带违禁品进入生产工作场所,造成影响的;(八)有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的或被劳动教养或收容教育的;

(九)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含判处缓刑)或构成犯罪,因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对罪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章 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 员工违规违纪,依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对违规违纪员工的处理形式依次分为:口头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书面通报批评、罚款、警告、记过、降薪、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按前款形式处理的可以并处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员工有第八条所列情形的,由所在基层单位(含区队)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口头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书面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并处罚款,罚款数额一般不得超过200元。

罚款统一交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

第十三条 员工有第九条所列情形的,由所在基层单位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警告、记过、降薪,并处赔偿经济损失。

降薪期限为1-12个月,降薪幅度为本人当月应发工资(实行年薪制的员工,按上年年薪标准折算)的30%以内。

第十四条 员工有第十条所列情形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并处赔偿经济 4 损失。

有本办法第十条第(八)、(九)项情形的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履行送达程序。书面通知应依次采用以下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由受送达人或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直接无法送达的采用邮寄送达;直接、邮寄都无法送达则采用公告送达。

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征求工会组织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六条 对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应按管理层次、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

对基层单位管辖的副科级以下违规违纪人员进行警告、记过、降薪、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由员工所在单位的劳动保障部门执行;对正副科级(含副总)违规违纪人员进行警告、记过、降薪、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由员工所在单位组织(政工)部门执行;对局机关副处级以下违规违纪人员进行警告、记过、降薪、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由局直机关党委执行;副处级(含享受)以上违规违纪人员进行警告、记过、降薪、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由局党委组织部执行。

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警告、记过、降薪、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的(下同)处理,必须由员工所在单位(含区队)的责任部门根据员工管理权限向相关部门提出,经本单位党政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副处级以上人员的处理需经局党 5 政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再由上述部门根据管理权限予以执行。

处理决定前应当征求同级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十七条 对违规违纪员工的调查和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八条 调查人员应根据违规违纪员工的错误事实、责任以及认错态度、退赔情况,会同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听取受处分人的申述,然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进行警告、记过、降薪、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书面通知受处分人,且该处理决定必须装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条 进行警告、记过、降薪、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形成后,由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一般违规违纪的处理,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较重违规违纪的处理,应在2个月内完成;严重违规违纪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处理,应在3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员工对警告、记过、降薪、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通知后10日内,向局或矿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员工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仲裁和诉讼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局所属单位、部室管理人员应加强本单位部门生产(工作)组织、员工纪律的岗位监督管理。凡因指挥不当,监管不力、工作严重失职者,要给予降(免)职处分,并停止管理职务、岗位的一切待遇。

第二十四条 部门领导对所属单位(含区队)发生违规问题或应该给予处理的事件隐瞒不报,一经查出,同责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为执行本办法需要完善的薪酬分配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各单位应适时完善。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和各单位实际,依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全日制在册员工。

第二十八条 局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以内”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 矿务局参股、控股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亦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规章制度。

8.上海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试行) 篇八

沪工总基[1998]5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

为了进一步规范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职工持股会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含义)

职工持股会是指公司工会下属从事内部职工持股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设立职工持股会旨在建立职工同公司的产权纽带关系,使职工的劳动者和所有者身份有机结合,提高职工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关切度和参与度,增强公司凝聚力;同时促进公司优化资本结构,实现公司资产重组,塑造多元投资主体,增强资产经营活力。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上海所属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权利义务)

职工持股会按所占有公司的股份额代表全体会员行使股东权利,职工持股会会员按所投入职工持股会餐的资金额享有出资者的资产受益和通过职工持股会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等权利。

职工持股会会员以其所持股份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职工持股会章程)

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制定并通过章程,职工持股会章程对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组织和管理)

工会是职工持股会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工会在组织筹建职工持股会的同时应当参与原公司(企业)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协商确定职工持股会所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第七条(原则)

设立职工持股会必须坚持职工自愿出资的原则,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职工出资组建职工持股会。

职工持股会资金来源必须坚持多元化原则,不宜采用单纯由职工出资组建职工持股会。

职工持股会所筹集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股份,未经批准不得用于本公司以外的投资。

职工持股会会员仅限于本公司在册职工。

职工持股会内部不实行自然人控股。

第八条(设立和管理费用)

设立和管理职工持股会日常事务所必要的人员编制、费用和场地应当由公司负责提供〈具体事项应由公司章程规定)。理事会的活动费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并接受会员的审议监督。

第二章设立

第九条(条件)

公司(企业)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

〈二〉、有符合要求的职工持股会资金来源;

〈三〉、有一定的职工人数。

第十条(会员资格)

职工持股会会员应当是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册职工。

第十一条(会员人数)

职工持股会的会员总数一般不少于50人,不低于公司在册职工总数的80%。

第十二条(职工持股会股份来源)

职工持股会认购公司股份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一〉公司(企业)在股权设计时,设定公司总股本的一定比例为职工持股会认购;

〈二〉公司增配股时认购新股和股东配股余额;

〈三〉公司其他股东协议转让的部分或全部股份;

〈四〉其他合法途径形成的股份。

第十三条(职工持股会资金来源)

职工持股会资金来源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一〉职工出资;

〈二〉公司〈企业)可分配工资〈奖金〉结余折股形成;

〈三〉公司〈企业〉提取部分公益金〈福利基金〉折股形成;

〈四〉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提取一定比例的公司未分配利润折股形成;

〈五〉通过公司划出专项资金贷给职工持股会,贷款本息在日后公司分红中扣除;

〈六〉其他经国资办产权界定为非国有资产的可支配资产折股形成;

〈七〉职工持股会在设立的当年,由原公司〈企业〉向职工持股会提供一定的资金,用于会员死亡、离退休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况下的股权转让和兑现。职工持股会对该项资金可以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

〈八〉经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可以在公司成立的第二职工持股会所得公司红利中提取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在特殊情况下会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和兑现。该项资金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职工持股会当年所得红利的5%,具体比例由职工持股会章程确定,当该项资金达到持股会资金总额的5%时不得再提取。

〈九〉公司成立后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可以在每年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职工持股会专项资金(具体内容由公司章程规定〉,专项用于在特殊情况下会员的股权转让和兑现。

〈十〉以上第〈二〉项至第〈六〉项所形成的职工持股会资金应当按照一定的岗位.工龄、技能和贡献系数结合会员出资额的相应比例,以贴补或增配的方式全部转化为每一个职工的所持份额〈具体方案根据改制时实际情况并由公司〈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十一〉以上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所形成的职工持股会资金为职工持股会的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不计入职工持股会所占公司的股份。经审批部门批准,持股会解散时该项资金由会员大会决定或按持股会章程规定处置。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

〈一〉、国有企业设立职工持股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根据国务院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须经市国资办确认;

〈二〉、原公司(企业)中非生产用资产一般以原帐面值评估作价入股;

〈三〉、原公司(企业)中的坏帐、呆帐和不实资产部分,可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经市国资办和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调整公司〈企业)的资本金;

〈四〉、在国家和职工持股会两方投资组建的公司内,经评估原公司〈企业〉资本增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公司〈企业〉改制时仍按评估前账面值进行政制,折股人账。职工持股会对评估增值部分享有收益权,不享有所有权;

〈五〉、经评估确认原公司〈企业〉净资产为负值的,经双方协商,该部分负债可作挂帐处理,公司(企业)可按照总资产进行改制,新组建的公司对该部分负债不承担责任。该负债由原公司〈企业〉出资者承担。

第十五条(股权设置)

职工持股会资金总额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根据公司情况而定,但最低不得少于公司总股本的10%。

通过国资转让形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根据公司〈企业〉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转让价格可以低于评估后净资产值,若职工持股会是分期出资的,首次出资应不低于总额的50%。

职工持股会内部不宜实行“经营者群体持股”。

第十六条(筹建程序)

公司〈企业〉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先形成筹建方案,经酝酿成熟,并经审批部门认可后方可开展其他工作。职工持股会筹建方案必须经公司〈企业〉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和审批部门认可不得擅自向职工筹集资金。

第十七条(审批部门)

上海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负责对职工持股会的审批。

第十八条(审批程序)

〈一〉、公司〈企业〉向所属授权经营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改制申请,公司〈企业〉工会向所属区、县、局〈产业〉工会提出组建职工持股会的申请;

〈二〉、公司〈企业)所属的授权经营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属区、县、局〈产业〉工会审核并提出意见;

〈三〉、国资管理部门办理公司(企业〉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有关手续;

〈四〉、上海市总工会对符合设立职工持股会条件的公司〈企业〉工会出具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批文。

第十九条(申报材料)

公司〈企业〉设立职工持股会必须向市总工会申报以下文件:

〈一〉、职工持股会筹建方案、职工持股会章程〈草〉、公司章程(草);

〈二〉、原公司〈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按筹建方案设立职工持股会的决议〈决议应由原公司〈企业〉工会代章,新建公司可由上级工会批准的工会筹备组承担职工持股会的筹建事宜;

〈三〉、原公司〈企业〉资产评估证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分别需有国资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确认证明和产权界定证明;

〈四〉由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对筹建程序和内容等事项出具的经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五〉、原公司〈企业)所属授权经营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属区、县、局〈产业〉工会的初审意见;

〈六〉、其他有关文件和说明。

公司成立的同时应当将职工持股会章程、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通过章程的决议〈由持股会理事会代章〉、理事会成员名单和所选派的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名单以及公司章程上报备案。

职工持股会增资扩股时必须将方案向市总工会上报审批备案。

第二十条(筹建方案)

职工持股会筹建方案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建立职工持股会的指导思想、目的和意义;

〈二〉职工持股会资金总额和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三〉职工持股会资金来源;

〈四〉职工持股会内部股权设计;

〈五〉职工捋股会资金募集原则和方式;

〈六〉职工持股会会员的权利;

〈七〉原公司(企业)的当年经营状况和改制后公司的投资或经营规划;

〈八〉职工持股会筹备组成员;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职工持股会章程)

职工持股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职工持股会统一认购的股份总额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二〉职工持股会内部股权设置;

〈三〉职工持股会会员的权利义务;

〈四〉职工持股会议事程序和规则;

〈五〉职工持股会理事会成员及理事长的产生和相应职责;

〈六〉职工持股会理事会的职责;

〈七〉股份内部转让及收益的有关规定;

〈八〉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注册登记)

公司〈企业〉持市总工会出具的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批文和其他有关文件可到公司所属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含国有资产的公司〈企业〉持市总工会出具的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批文和原国有资产占有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到公司所属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会员大会的召开)

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由职工持股会理事长召集。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必须在会员大会召开的一周以前将有关事项通知全体会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召开职工持股会临时会员大会:

〈一〉理事长或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时;

〈二〉30%以上的会员提议时。

第二十四条(持股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就以下事项进行审议或决定:

〈一〉讨论审议理事长的述职报告;

〈二〉审议所选派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述职报告;

〈三〉讨论决定职工持股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四〉选举或更换理事会成员;

〈五〉选派与职工持股会在公司中的投资比例相应的代表参加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六〉讨论决定行使职工持股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七〉其他认为有必要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决议的形成)

职工持股会的各项决议必须经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以下事项必须经过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职工持股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理事长的产生;

〈三〉职工持股会所持股份的转让和增资扩股以及解散清算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

理事会成员由公司工会提名,通过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长一般由公司工会法定代表人担任。

理事长代表全体会员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并根据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的决议行使表决权。

理事会成员任期应与公司董事会成员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职责)

职工持股会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并执行大会决议;

〈二〉筹集会员资金购买本公司股份;

〈三〉集中管理职工持股会所持股份并统一行使股权;

〈四〉管理职工持股名册,向会员发放出资证明;

〈五〉根据公司分红方案向会员办理分红事宜;

〈六〉按照规定办理股份的转让等事宜。

第四章股权管理

第二十八条(会员证)

理事会应向会员发放会员证即出资证明,作为核查本人出资金额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的书面凭证。

会员证由理事长签发并盖章,会员证必须与本人工作证及身份证同时使用方为有效。

会员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出资证明号码;

〈二〉发证日期及注意事项;

〈三〉出资金额和股份的增减变动及分红情况;

〈四〉职工持股会理事长签章。

第二十九条(职工持股名册)

职工持股会应当建立职工持股名册,持股名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住址、会员证号码;

〈二〉会员出资金额、持有股份数;

〈三〉出资金额和股份的增减变动情况;

〈四〉历年分红情况;

〈五〉职工持股会理事长、会员本人及经手人签章。

第三十条(会员所持股份的转让)

会员所持股份在职工持股会内部可以相互转让,但会员所转让的份额不得超过职工持股会设立时个人所持份额的50%(具体由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并且必须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会员最高持股额的规寇。

会员转让所持股份必须经理事会登记,并一般由理事会将会员所登记的股份在职工持股会内部挂牌,由其他会员公开竞购。

职工持股会内部股份转让价格参照公司上每股净资产值,根据内部市场需求或协议而定。会员所持股份的私下协议转让必须经过理事会批准同意,并经理事会登记注册方为有效。

会员在死亡、离退休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必须作退会处理,其他会员对其所持份额有优先受让权利。在职工持股会章程所规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无人受让的情况下,职工持股会必须按照不低于公司上每股净资产值受让。

第三十一条(红利分配)

职工持股会所得红利按照会员各自的所持份额占持股会股份总额的比例分配到每个会员。

国家和职工持股会两方投资组建的公司内,利润分配按原公司〈企业)改制时确定的股权比例分配。

在三方和三方以上组建的公司内利润分配时,投资各方应先按公司〈企业〉改制时确定的股权比例分配。然后,固有投资主体和职工持股会之间分得的利润之和,再按国有公司〈企业〉改制评估前的账面净资产和职工持股会资金总额的相对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附则)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职工持股会章程规范。

本管理办法至发布之日起实施。

9.员工持股管理暂行办法 篇九

第二条 我市继续教育基地按照“布局合理,分工明确,突出特色,保证质量”的原则,由市人事局予以认定。被认定的各类基地不改变原来的行政隶属关系,其与继续教育相关的业务接受认定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 大连市乡土人才培训基地、长线专业毕业生技能转换培训基地等纳入市继续教育基地范围内,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继续教育基地的主要任务: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按照对外发布的培训科目,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工作,授权举办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远程在线教育培训、地域及国际间智力交流培训等,

2、认真做好在本基地接受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的考试、考核、结业证明发放以及培训效果评估等工作;

3、按要求制定和调整本基地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并及时报送市人事行政部门。

第五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1、高等院校及具备《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

2、有固定的培训场所和相应的教学、实验设施;

3、有一支与所承担的继续教育培训专业、培训层次相适应的相对稳定、专兼职结合的师资队伍,较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较高素质的培训管理人员队伍,

4、有健全的基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现以及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制度。

第六条 市继续教育基地认定的基本程序:

1、具备继续教育基地条件的办学机构本着自愿的原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大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信息采集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递交市人事局;

2、市人事局对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并确认共培训的专业范围和方向。

3、经认定的市继续教育基地,由市人事局对社会发布,并同时定期发布各基地继续教育培训科目名录。

第七条 市人事局对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定期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基地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相关的管理情况、建设发展情况、培训效果评估等。继续教育基地每年年底前应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自查总结,并应向市人事行政部门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工作计划。

第八条 各基地开展继续教育活动,须按照物价等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用,不得巧立名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九条 对不按规定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社会反响不佳,借继续教育名义乱办班、乱收费的,将取消其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10.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

1992年8月25日,民政部发布《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没想到这一“暂行”,就是19年。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 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 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 灰公墓。

第三条 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 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 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 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第四条 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 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第五条 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 建立。

第六条 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 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 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 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章名】 第二章 公墓的建立

第七条 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 批准。

第十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 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第十一条 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 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 部批准。

第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章名】 第三章 公墓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 行转让或买卖。

第十四条 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 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墓地应当保持整洁、肃穆。

第十五条 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样,墓区要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 化美化,逐步实行园林化。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 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用地要节约。

第十七条 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 墓穴租用费、建筑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第十八条 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九条 严禁在土葬改革区经营火化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安葬业务。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墓主管部门 区别情况,予以处罚,或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制定。

【章名】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建立的各类公墓,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本 办法规定的,由公墓单位报公墓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对城 市现有的墓地、坟岗,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由当地殡葬事业单位 负责接管和改造。

第二十二条 革命烈士公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具有历史艺术 科学价值的古墓和回民公墓以及外国人在华墓地的管理,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 细则。

11.软件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一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和加强软件资产管理工作要求,切实加强软件资产管理,强化信息安全,降低行政成本,建立正版软件资产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财行〔2011〕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发〔2011〕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属行政单位的软件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软件资产是单位以购置、接受配给或开发等方式形成的各种软件资产。软件按其用途不同可分为基础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其他软件等;按其取得途径不同分为外购成品软件、自行或委托开发软件及接受捐赠或调拨软件等。

第四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各种方式形成的软件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应当纳入本单位资产管理体系,确保软件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单位软件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按《××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财行资发〔2006〕6号)、《××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行资发〔2009〕5号)、《××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资发〔2009〕12号)等规定执行。

第六条单位财务部门是负责本级单位软件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软件资产管理办法,承担软件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审批管理,指导、监督、考核本单位软件资产的管理工作,对软件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软件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软件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完善软件资产管理的工作流程和联动机制,加强资产部门、财务部门、技术部门的分工合作,确保软件资产管理工作有效运行。

第八条软件版权管理部门对软件资产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软件资产的权益保护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单位应增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严格执行软件正版化的有关规定,全面采购、使用正版软件,从源头上杜绝盗版侵权软件使用行为。

第二章配置管理

第九条软件资产配置方式包括购置、开发、调剂、受赠等。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得购置。

第十条软件资产配置遵循经济适用的原则,优先配备国产品牌软件,确保信息安全。单位应当整合本单位软件需求,合理配置软件资产,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软件资产配置应当符合正版化要求,不得安装使用非正版软件。自行开发的软件应当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开发过程中应用第三方软件产品应当取得合法授权;配置更新办公用计算机,应当安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和办公软件;批量招标采购计算机,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和办公软件。

第十二条采购的商业软件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重点加强对软件授权证书或许可协议等核心资料的管理工作,并应在购置合同中约定不得侵犯第三方版权,切实维护采购软件版权的合法性。

第十三条单位采购软件应当对软件互相兼容、授权方式、信息安全、升级等售后服务提出具体要求,维护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同时,应注意加强软硬件采购的衔接,确保采购的计算机办公设备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取得软件时,需向供应商索取软件授权证书和随附物品等,并予以核实。所有能够证明软件合法性的证书及文件,包括授权证书、载体、填妥的登记证及其他证明文件等,应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集中存放和保管。

第十五条软件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结合软件资产配备标准、授权期限以及现有同类软件资产存量,综合考虑兼容性、升级和后续服务等因素,提出配置软件资产的品目、数量、用途、开发或者投入使用时间,测算经费额度,明确资金来源,并编入本单位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软件采购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单位根据年度资产配置计划采购软件资产,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软件产品,各单位要认真编制政府采购程序,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单位应建立健全软件资产登记、领用、维护、保管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内部资产管理部门主导、技术管理等部门配合的软件资产使用管理机制。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软件资产,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技术管理等部门具体管理部分软件资产,建立明确的软件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

第十八条单位应加强软件使用的培训和管理,严格执行软件使用操作规程,并加强对软件载体如光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维护,确保软件使用正版化。

(一)服务器及办公计算机内已安装未获授权的软件,应立即移除。

(二)对以批量授权许可方式购置的软件,需确保已安装的软件的数目没有超过已购置的软件授权证书数目。

(三)购买新计算机时,已预装相关软件的,应查核该软件是否已获得适当的特许使用权及取得有关的证书。

(四)未取得软件著作权人的明确批准,不得更改软件。

(五)因合法用途需对计算机程序做出备份的,不能侵犯版权。

第十九条单位自行开发或升级的软件应加强对自行开发软件源代码、开发档案、验收文件等技术资料的归档管理以及自主版权保密工作,建立软件档案管理责任制,妥善保管相关软件载体,确保软件资产安全保密。

第二十条单位利用软件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应按照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的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软件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取得的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处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资产可以申请处置:

(一)闲置的;

(二)达不到业务要求需要淘汰、报废、删除的;

(三)版本陈旧,已经不能再使用的;

(四)已超过授权期限,无法使用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软件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转让、捐赠、调剂、报废等。

闲置的软件资产,由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机构会同信息技术管理机构,按照有效使用的原则,优先调剂使用。包括涉密信息的软件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安全保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软件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持优先整合利用。对于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单位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单位信息中心等技术管理部门结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条款进行专业技术鉴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后,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置,并及时调整资产账务。

第二十四条以授权形式购置的软件资产到期后,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办理处置手续。

第二十五条为专项工作开发或配发的软件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失去使用价值且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当及时办理处置手续。

第二十六条软件资产处置收入应按照《××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财行资发〔2006〕6号)的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七条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形成的软件资产,凡达到固定资产价值和使用年限标准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和代码》(GB/T14885-2010)等有关规定,纳入单位资产进行核算管理。

第五章账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软件验收入库制度。软件的验收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技术部门的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软件认证机构共同进行。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成品软件验收内容包括:合同清单核对(软件介质及附件)、软件授权书及其他文档(质保书、保修卡、使用说明书等)。

(二)委托开发软件及自行研发软件验收内容包括:合同清单核对和技术文档(需求文档、设计文档、测试文档、说明书等)。

(三)验收结束后,应由相关人员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第二十九条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软件资产管理明细账(卡),详细登记全部软件的备存情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软件的名称;

(二)主要应用范围;

(三)载体形式;

(四)软件采购合同或协议书;

(五)软件采购、配发或开发使用的时间和金额;

(六)软件开发、供应、配发的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单位应严格按照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规范软件资产会计核算。

第三十一条软件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成品软件,按实际成本计价,包括买价或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

(二)委托开发软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三)自行研发的专用软件,按实际发生的支出数计价;

(四)按规定支付的现有软件资产的升级费用,应相应增加软件资产价值;

(五)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以及盘盈的软件资产,应按合理的评估价值确定入账价值;

(六)购置的计算机等设备中预装的相关软件,原则上将其并入所购设备中计价,不再单独计价。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的第一责任人,应落实监督责任,保证本单位软件使用正版化。

第三十三条单位应当每年结合单位固定资产盘点,对软件资产情况进行清查,确保所使用的全部软件均为合法软件并登记入账。

第三十四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单位软件资产的监督管理,自觉保护软件版权,规范和加强部门软件资产的财务核算、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工作,提高软件资产使用效益,防止损失浪费,确保软件资产管理规范化。

第三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把本单位软件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年度财政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将软件资产管理纳入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和软件资产经费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推进单位软件资产管理的规范化。

第三十六条版权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所属单位使用正版软件的日常监管和督促检查工作,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12.员工持股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二

答:2014年9月30日,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地加强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办法》所称的教科书,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和经授权审定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等)。

问: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如何组织成立教科书选用委员会?

答:《办法》指出,选用教科书应当组织成立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科书的选用工作。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应当由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等组成,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二分之一。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分学科组负责教科书初选工作。教科书编写人员、出版发行人员不得担任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成员。

问:如何规范教科书的选用程序?

答:《办法》指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中小学教科书选用政策,公布《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教科书选用工作。

对于教科书的选用程序,《办法》明确了三个步骤:一是由学科组研读、比较《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本学科所有版本的教科书,提出初选意见;二是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学科组提出的初选意见进行充分讨论,采取投票方式确定教科书选用的结果;三是对教科书选用委员会选定的教科书具体版本进行不少于7日的网上公示,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省教科书选用结果汇总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此外,《办法》对教科书的选用提出了时间要求,明确“教科书选用工作一般应在当年4月底前完成,为教科书的征订、出版、发行留有足够时间”。

问:教科书选定后,中途是否还能更换?如何更换?

答:《办法》指出,教科书版本选定使用后,应当保持稳定。小学、初中、高中每一学科教科书版本一经选定使用,在学段周期内,不得中途更换。如需更换教科书版本,应当从起始年级开始,由学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委托专业机构征求使用地区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意见并进行评估,如确与当地教育教学实际不相适宜,由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

问:在哪些情形下教科书必须重新选用?

答:《办法》指出,教科书选定后出现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应当由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重新选用教科书:一是严重违反选用程序规定的;二是课前没有按时到书的;三是与教育部审定内容不一致的;四是其他严重影响教科书使用的。

问:哪些行为属于教科书选用违规行为?对于这些违规行为,《办法》提出了怎样的处罚与监管措施?

答:《办法》指出,在教科书选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1)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2)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成员违反选用工作纪律的;(3)选用《办法》第二条规定以外的教科书的;(4)对《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删减后供选用委员会选用的。

《办法》规定,教科书编写、出版、发行等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竞争手段干预教科书选用。凡采用请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教科书正常选用秩序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取消其本次教科书在该行政区域内的选用,并在全省进行通报,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科书选用过程和结果。其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教科书选用过程和结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其所属部门依纪依规处理。选用工作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受贿等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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