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设立管理制度(精选14篇)
1.私募基金设立管理制度 篇一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规定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基金产品的备案制度,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2.规定合格投资者制度,非公开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应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2)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3)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3.规定基金的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方面内容主要由基金合同约定,以自律管理为主;
4.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禁止进行公开性的宣传和推介;
5.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达到规定条件的,经监管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募集金管理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法》法条摘要:
第八十八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八十九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十条 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
第九十一条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十二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九十三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
第九十四条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五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
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十七条 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第十三条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132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同意你会对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二)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同意你会对基金管理公司持有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的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非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二)非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5年以上;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一)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有两名符合条件的 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
(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第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私募基金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三)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四)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机构依法设立并管理的投资产品视为合格投资者。
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不得使用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基金。
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单只规模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超过50人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第三十六条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的登记、合格投资者的认定、业务规范等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2.私募基金设立管理制度 篇二
据北京艺文网消息, 已连续八次在全国两会上提出设立“国家阅读节”建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民进中央副主席朱永新今年两会再次为推动全民阅读呼吁:将全民阅读上升为国家战略, 由国家财政出资, 设立国家阅读基金, 推动全民阅读。同时, 再次提出设立“国家阅读节”的建议, 并呼吁制定《国家阅读大纲》。“全民阅读工程作为一项利国利民的公益活动, 需要投入较大财力并持之以恒地开展。”朱永新认为, 目前虽然中央政府和许多地方政府都在大力倡导阅读并举办各种阅读活动, 但由于经费严重不足, 力量非常有限, 与国外相比尚有较大差距。为此, 他呼吁由国家财政出资设立国家阅读基金, 推动全民阅读工作, 提高国民文化素质。他建议在基金设立上, 可以采取国家设立种子基金的办法, 吸引民间资金投入。考虑到国民阅读基金的社会覆盖面以及巨大的社会价值, 建议每年由国家财政提供1亿元至2亿元的国家阅读基金专项资金, 再吸收民间资金2亿元至3亿元, 专门用于全民阅读推广活动和国民阅读扶持项目, 包括开展全民阅读活动、推动儿童与青少年阅读、满足弱势群体阅读需求、开展阅读研究与指导等。并建议设立基金管理机构, 进行基金管理与效益评估。
3.私募基金设立管理制度 篇三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模式;公司制;有限合伙制
私募股权投资PE(Private Equity,PE)是指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对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改善,并最终通过上市或并购退出的业务。PE一般通过基金或公司这种组织形态来开展业务,从目前看,本土PE规模较大的仍是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背景的公司发起成立的,如渤海产业基金、绵阳产业基金等。应该说,制度设计决定着PE的生命力,建立市场化的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是PE基业常青的关键,但实际情况是,由于国有背景下设立的PE总体上制度设计不够市场化,运作不够规范,激励与约束机制双重不足,运作效率和效益不高,因此,我国早期政府拨款建立的大量事业性质的风险投资机构鲜有成功者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有必要对国有背景下的PE的组织形态进行分析与抉择。
一、现行PE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
目前在我国的PE基金中,大体上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以及契约等其他方式成立。
(一)公司制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公司法》组建投资公司,投资者购买公司股份成为股东,由股东大会选出董事会与监事会,再由董事会委任某一投资管理公司或由董事会自己直接来管理基金资产。公司制PE基金是目前我国本土PE的主体,根据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2009年中国风险投资行业调查报告》显示,我国2009年新募集的PE机构/基金中,三分之二强的基金仍选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二)有限合伙制
2007年6月1日起实行的《合伙企业法》将合伙企业分成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两类,加上其后颁布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有限合伙制度的合法地位,为成立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提供了法律保障。投资者能够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投入资金并承担有限责任,而基金管理人则以少量资金介入成为普通合伙人并承担无限责任,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入资金的运作,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收取管理费。2009年新募集的PE机构/基金中,有四分之一采取了这种方式,但较2008年的51.9%则大幅降低。
(三)信托制
2007年初银监会颁布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加以规范。根据该办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根据这一办法成立的信托计划实际上就是信托制私募基金。信托制私募基金一般由具有特定资质的信托公司专营。同时,信托公司一般不负责基金管理,而是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提成。然而,受信托渠道及监管限制,2009年新募集的PE机构/基金中,仅有3.25%的基金采取了这种方式。
(四)其他方式
2009年新募集的PE机构/基金中,还有4.07%的基金采取了其他方式,这其中契约型是主要方式,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基金管理人通过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为投资者提供委托理财服务,从某种角度而言,这也是信托制的一种。
二、各种基金组织形式的优劣分析
应该说,PE基金采取的公司制、信托制或有限合伙制在中国都有其存在的法律基础,只要法律、政策以及监管制度的安排有利于其在PE市场中发挥作用,这几种方式在中国都具有普遍适应性。具体来看,各种组织形式的特点如下:
(一)公司制占主流但仍存在问题
公司制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由来已久,其成熟的治理框架为管理层所熟悉和推崇,而目前国家对PE基金的扶持政策也主要是以公司制为框架建立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态度也是支持公司制。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发展经验来看,美国在20世纪40年代发展创业投资基金(PE的一种)时一律采用公司形式,而我国台湾地区创投基金很发达,其在组织形式上也都是按照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的。
从税收角度看,公司制也占有一定的优势。根据我国《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和《企业所得税法》,目前国家关于此类PE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仅仅是针对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另外,公司制PE的股权转让不会影响到其他股东,而合伙企业由于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实体,任何一个退股或者转让,整个合伙协议均要重新签订。
但更多从事实务操作的人认为,公司制私募基金并不适合中国,因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制私募基金在操作的过程存在很多不尽人意之处,比如我国对公司投资额的有效期有比较严格的限定,投资额在多长时间之内没有使用就要取消,而对于PE基金而言,其投资期限往往是非常灵活的;又比如《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在一定期限内要到位,否则面临工商部门的罚款,而这种要求使得募集来的资金在一定时期成了闲置资金;此外,在《公司法》框架内,企业并购受到多方面的制约,这无疑限制了PE基金的一种主要退出方式。即使是上面提及的税收优势,公司制也面临另一种窘境:比如社保基金这样的免税主体如果投资到公司制的PE,则在分配之前就要扣除PE机构本身的所得税。
(二)信托制受制于退出渠道
信托制作为PE基金设立方式之一,有着严格的法律基础,而且信托制度所特有的风险隔离特性可以充分保证专业的管理人(公司)对信托财产加以独立运用,从而避免公司制中可能出现的股东对公司的过多干预,提高代理效率,这也是成熟私募股权市场对中介机构管理财产的基本要求。
从运行机制方面看,根植于我国信托制度而产生的PE信托,无论在对于投资者类型界定、私募性质和权益投资导向等方面,均与发达国家私募股权市场的运作机制特征相吻合:首先,2007年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信托公司发行、设立信托计划要求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的有关规定较好的界定了参与PE的投资者;其次,该办法关于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的有关规定体现了私募非公开的性质;再次,上述办法还规定信托计划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实收信托资金余额的30%,则可理解为监管层有意将信托公司发展成为专门从事权益类投资管理活动的金融机构。
当然,信托制的PE基金遇到的最大问题可能来源于退出渠道。按照现行政策,证监会不支持信托资金参与新股上市,尽管银监会《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规定了私人股权信托可以通过股权上市、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分配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尽管国内私募超过60%是通过此渠道实现增值退出的,但由于IPO渠道受阻,使得信托制的PE基金不能期望于公开上市这条路径,这也是信托制PE基金不受投资者青睐的原因之一。另外,信托制的PE基金在资金交付的承诺制、投资决策委员会等设置方面实现难度较大;且其组织成本较高,不容易得到投资者认同。
(三)有限合伙制优势逐渐显现
有限合伙制是PE基金组织方式的“国际惯例”,其成为主流有三个最为根本的原因:首先,公司制的基础是同股同权,而基金行业的基础是同股不同权,管理人虽然可能只放入1%-2%的股本,但是对基金产生的利润却要享受15%-25%的分成;其次,公司制的出发点是要保护主要股东在重大事项上的决定权,而基金管理行业的出发点却是要尽可能避免有限合伙人的过度干预;再次,公司制要假设公司可以永续运营,但是每一个基金都有自己5-10年的生命周期。有限合伙制在上述三个方面都比公司制更为灵活,也更适合基金行业的具体需要。当然,还有更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有限合伙制可以避免双重征税问题。
但是,有限合伙制也同样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在这样的法律体系下的企业制度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和无限责任公司,而我国目前没有无限责任法,如果有限合伙制中的普通合伙人(即通常所说的无限合伙人)行为严重违法,由于我国法律制度、个人征信体系尚待完善,有限合伙人(即通常所说的有限合伙人)如何追索权利还是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其次,本次《合伙企业法》修改,虽然增加了有限合伙企业的条款,但由于有限合伙企业不具备完全的法律地位,不能像法人一样完全承担法律责任,即不是独立的法人,无法承担民事责任,更毋论在社会上作为市场主体。
三、国有公司参与设立PE基金的模式选择
从理论上讲,国有公司对于公司制、契约制和有限合伙制三种组织模式都是可采用的。纵观发达国家私募股权的发展历程,一国既有的法律制度对于私募股权市场的建立和发展、特别是PE的组织模式的变化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在各个时期有所不同,其采取的主要模式也不尽相同,以美国为例,1933年《证券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58年的《小企业投资法》,1916年、1976年及1985年《统一有限合伙法》等对不同历史时期美国PE组织模式的变化起到重要推动作用,早期是以公司制为主,而目前有限合伙制模式成为美国私募股权市场的主流模式。英国则主要采用有限合伙公司制、风险和发展资本投资信托及风险投资信托的模式。
从以往经验来看,国有公司设立PE基金时分别采取了公司制、信托制以及有限合伙制等各种方式,如目前的PE基金大多以公司制设立,当然也有一定比例的以有限合伙制方式设立的私募基金,如东方资产旗下公司参与设立的上海五星投资合伙企业就是这样一种类型,还有一些信托公司通过契约方式涉足该领域,而作为中国第一家产业投资基金——渤海产业基金的组织形式不等同于国外纯粹的公司制、合伙制或信托制基金,而是根据中国国情混合了这三种形式的不同特征,从而带有了典型的中国特色。
结合中国国情,对于国有公司设立PE基金而言,不能简单推断某种制度优于其他制度,鉴于三种模式在中国都具有普遍适应性,且公司制是目前PE基金设立的主流模式,我们认为以公司制为基础、充分吸收有限合伙制组织优势的PE基金设立模式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是一个最佳选择。
具体来说,根据难易程度及监管法规发展程度,有以下三种组建方式:
模式一:管理公司作为无限合伙人参与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目前采用有限合伙企业方式设立的国内PE基金,一种结构是管理公司和无限合伙人(两者都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混为一体,具体的结构,如图1所示。
其中国有公司可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参与管理公司的设立,鉴于《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国有公司必须是非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才能担任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管理公司股东应不少于2家,国有公司可结合自身情况,与其他机构联姻组成管理公司,甚至与自身子公司等关联方组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管理公司也未尝不可。(以下模式中涉及到的管理公司组建方式均与此相同)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管理公司通常要满足一定的注册资本的要求(例如,在北京注册一家内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需要至少3000万人民币的注册资本)。同时,作为无限合伙人,按照市场惯例需向有限合伙企业进行投资,投资比例一般为认缴总额的1%。
这种混为一体的模式其优势在于管理公司的股东仅以出资为限对其债务负责,不会因为无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无限责任而承担无限责任,除非有事由导致揭开管理公司面纱。就承担责任而言,公司制无限合伙人的股东显然优于合伙制无限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人。另外,在该结构下,可以直接基于无限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获得的利润和管理费实现对管理团队必要的激励。
但这种结构面临的问题是,管理公司和无限合伙人混为一体,如果无限合伙人由于经营有限合伙企业事务而承担法定无限责任,其作为无限合伙人的利润和其同时作为管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以及自身的注册资本将受到侵蚀。
模式二:管理公司和无限合伙人有效分离。解决上述问题的办法是对无限合伙人和管理公司进行法律上的有效分离,例如,可采用以下结构,如图2所示。
这种结构下,管理公司和无限合伙人是各自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团队在管理公司层面运作,管理公司的设立满足一定的注册资本的要求。同时,无限合伙人通常根据市场惯例向有限合伙企业进行投资,所以无限合伙人也需要一定的资本,无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可以由来自于管理公司的资本解决。
无限合伙人的设置在满足公司法的前提下,只要董事会通过管理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的投资决定即可,无限合伙人的管理成本相对较小。同时,由于法律设置上的区隔,无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无限责任不影响管理公司的利益(前提是公司面纱原则未被影响)。另外,在税务筹划上,由于无限合伙人的收入在分配给管理公司的时候可以视为居民企业间的分红而免税,模式二对于管理公司的股东来说承担的税负和模式一是相同的。
模式三:引入特殊有限合伙人概念。对于如何设置管理公司和无限合伙人,在境外PE基金运作中还有一种模式值得借鉴,即在管理公司层面引入特殊有限合伙人概念,如图3所示。
在上述架构中,管理公司和无限合伙人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无限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业进行少量现金出资(如果地方规定有特别的要求,如上海和天津),或不以现金出资而以劳务出资。作为特殊有限合伙人的管理公司向有限合伙企业以现金出资,满足其他有限合伙人对管理人的风险共担的要求。同时,无限合伙人负责运营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无限合伙人的收益分成可以通过分红的方式流回管理公司。因为无限合伙人的注册资本不大,所以无限合伙人的收入不会由于无限责任而受到太大损失;而特殊有限合伙人同时作为管理公司收取管理费。另外,同模式一和二相比,管理公司的股东承担的税负是相同的,只是由于加入特别有限合伙人,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义务需要加以特别规定。
该模式在成熟的国际私募基金中并不鲜见(尽管也有一定的争议),但在目前的中国市场可能面临挑战。一方面,其他有限合伙人是否会同意该种安排,是否认为这种安排是无限合伙人对无限责任的一种逃避。另一方面,审批机构是否能够接受特殊有限合伙人的设置。由于这些原因,模式三有待市场接受和审批机构的认可,但从法理上来说该模式并不违反中国法律的规定。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中国PE目前处于发展初期,有限合伙人对于无限合伙人的无限责任十分看重,作为国有公司发起设立的PE基金,由于基金协议限制一个基金的杠杆率,限制基金的对外担保行为,限制基金投资于使基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实体当中,对外投资一般来说不会导致基金资不抵债,国有公司因此而承担损失的可能性不大。但从另一个角度而言,无限合伙人的所作所为最终会接受市场的惩罚,优秀的无限合伙人对自身的既往业绩是十分谨慎的,这也需要此类基金秉持稳健的经营风格。
综上,国有公司在设立私募股权基金时,可主要考虑模式一和模式二,当然,国内的PE基金在经历过初期阶段之后,随着相关法律的不断健全,投资者认知水平的不断提升,无限合伙人的情况和市场对合伙企业文化的理解应该会有进一步的发展,新的模式设置可能会产生。
参考文献:
1、柏林.有限合伙形势下私募股权基金的架构[J].法制与社会,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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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15.
4.私募基金设立管理制度 篇四
设立及运营管理操作指引
一、规范产业子基金设立环节管理
(一)申请参股的产业子基金主体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产业子基金可以是新发起设立的基金或已设立的基金。已设立的基金申请时距该基金首次到资时间需不超过12个月,且基金出资人全部同意引导基金增资入股,并同意根据引导基金的有关规定相应修改基金章程(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产业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应出具承诺函,向引导基金和受托管理机构说明该基金实际投资经营情况,承诺没有任何负债、担保,并由管理机构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
(二)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团队
1、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是已经在运行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也可以为管理申报基金专设,且需在引导基金批复参股产业子基金方案后完成设立。管理办法中所述的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是指实际收取产业子基金管理费和超额收益的机构。
2、原则上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如实收资本采取分期到位方式,由基金管理机构出具在经营期限内认缴到位承诺。
3、产业子基金申报材料应真实详尽,一经发现虚假材料将撤销申报资格。对于在申报和运营基金过程中出现恶意违约、弄虚作假等情况的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出资人,将取消后续参与引导基金的资格。对于正在管理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的管理机构和团队(或实际控制人),在已完成本基金70%的投资且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下,鼓励其申报新的基金方案。不支持未达到上述要求的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或实际控制人)继续申报,不支持同一管理团队(或实际控制人)在同一或不同地方同时申报多只基金。
(三)基金出资人
1、尽量避免出现国有出资人在产业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合计超过50%且国有出资人为第一大出资人的情况,或其他可能导致产业子基金被认定为国有基金的情况。
2、原则上,在申报时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除申请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部分外,应至少已经募集到拟设立子基金中社会出资部分50%的资金(含),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出资能力证明、募资兜底承诺函等材料。
3、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和管理机构,应根据产业子基金规模,以超额累退的方式,在产业子基金中参股或认缴一定份额。具体计算方式是:产业子基金规模在20亿元(含)以下的部分,实缴出资比例不低于1%;20亿元以上至50亿元(含)以下的部分,实缴出资比例不低于0.5%;50亿元以上的部分,实缴出资比例不低于0.25%。
4、产业子基金规模在20亿元(含)以下的部分,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该部分的30%;产业子基金规模超过20亿元以上的部分,首期到位资金不低该部分的20%。
5、产业子基金所有出资人均适用同一的管理费标准,参照市场惯例,管理费费率最高不超过2.5%。
(四)产业子基金在批复后且在设立前方案变更
1、若与原申报方案相比存在以下变更,需及时上报理事会办公室,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法律意见,重新进行专家评审后提交理事会审议,在获得批复后引导基金方可出资:
(1)产业子基金主要管理团队发生半数以上变更;(2)产业子基金主投领域发生变更;(3)申请引导基金出资金额增加;
(4)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变更或控股股东发生变更。
2、若与原申报方案相比存在以下变更,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程序继续推进基金设立,同时将有关情况报送理事会办公室备案:
(1)产业子基金规模减小但仍符合最低规模要求的,引导基金应按原申报方案的出资比例,相应减小出资金额;(2)产业子基金规模增加,但引导基金不需要增加出资;
(3)其他产业子基金方案部分内容发生变化但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五)产业子基金设立进度
对设立进度缓慢的基金,理事会办公室会同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要及时研究提出具体措施,协调解决基金工商注册中遇到的问题;对于批复确认后超过九个月仍未完成设立的基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要督促其加快设立进度,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理事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发送督促函、约谈等方式,督促基金按期完成设立。若产业子基金未能如期完成设立,引导基金有权取消出资承诺。
二、强化产业子基金运营环节监管
(六)产业子基金设立后方案变更
若产业子基金设立后,基金关键人发生变更的,需及时上报理事会办公室,研究提出建议,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法律意见后提交理事会审议,并依照理事会决议执行。
(七)产业子基金出资
对于引导基金拨付至产业子基金账户超过九个月仍未开展投资业务,或完成工商注册超过九个月社会出资仍未到位的基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要研究提出具体要求,督促其加快投资进度或出资到位,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理事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发送督促函、约谈等方式,督促产业子基金进行投资或出资到位。
产业子基金在申请后期出资时,需同时提交基金投资情况报告,并说明投厦等协议约定事项的完成情况。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向理事会办公室发出的出资申请需包含此项内容。
(八)产业子基金投资
1、原则上产业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的20%。
2、原则上产业子基金投资于厦门市企业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对该产业子基金出资额扣除相应比例管理费后实际可投金额的2倍,且不低于厦门市各级政府引导基金合计出资的总额。产业子基金投资于厦门市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
1、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注册地在厦门市,且在厦门市实际经营并纳税的企业的金额,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扣除相应比例管理费后的实际可投金额;
2、在满足第1条的情况下,投资金额的计算可以如下方式认定:(1)产业子基金投资且从外地招商引入注册地迁移至厦门市的企业,可按产业子基金对该企业投资金额的2倍放大计入产业子基金投资于厦门市企业的投资总额;(2)在引导基金参股投资产业子基金后,如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注册地在厦门市以外的企业,但该外地企业通过在厦门市投资设立子公司,或增资现有的厦门公司,且该公司进行实际经营、产生纳税的,可按该外地企业对厦门市子公司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或新增的投资金额,计入产业子基金投资于厦门市企业的投资总额。
3、原则上,在产业子基金的投资金额达到产业子基金规模的30%前,应至少投资一个厦门市企业;在产业子基金投资金额达到产业子基金规模的50%前,投资于厦门市企业金额应不低于约定投厦金额的50%。因特殊情况未能达到上述投厦进度要求的,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出具说明及承诺函。
(九)产业子基金的监管
1、引导基金参股的产业子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从经过公开招标的符合资质的商业银行中进行选择。
2、产业子基金应依照私募基金相关要求,按时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季报、年报、审计报告和银行托管报告,并及时在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相关数据。
3、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依照产业子基金章程/合伙协议约定,向产业子基金派出投资决策委员会观察员,以引导基金出资额为限对产业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须在每年6月底前向理事会办公室及各理事单位报送上工作报告。
三、完善产业子基金退出与清算管理
(十)产业子基金清算
产业子基金存续期结束后,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依照产业子基金章程/合伙协议约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参与产业子基金清算,并将财政资金本金及投资收益收回财政资金受托管理专户。同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产业子基金的合规性、投资、管理、退出过程、业绩和产业贡献等政策效果进行评价,形成产业子基金运营评价报告,及时报告理事会办公室。
(十一)引导基金提前退出
对于存在以下重大情形之一的产业子基金,在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退出建议后,理事会办公室将结合基金实际情况,研究是否启动财政资金退出程序。若基金筹备成熟的,报理事会审议,经批复后可继续参股投资;若确需退出的,理事会办公室要及时协调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产业子基金社会出资人和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取消引导基金出资承诺,或办理财政资金退出手续:
1、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复后超过一年,仍未完成设立;
2、引导基金拨付产业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仍未开展投资业务;
3、投资项目不符合政策目标及基金协议约定;
4、管理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产业子基金。
(十二)引导基金的激励机制
1、针对《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在达到让利条件的前提下,产业子基金投资于厦门市企业的总退出收益中归属于引导基金的收益部分,其中约定投厦金额部分对应的收益可让利50%予产业子基金的其他出资人或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超额投厦部分对应的收益可让利80%予产业子基金的其他出资人或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让利后引导基金的总退出收益不低于引导基金本金加让利时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收益之和。
2、针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自引导基金投入后4年内转让相应股权的激励条款中,4年的时间以引导基金首次拨付投资款至产业子基金提出回购申请日期计算。
3、在执行激励前,应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该产业子基金对投资厦门市项目约定的完成情况、及对厦门市形成的产业贡献和税收贡献报告,报引导基金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
5.私募基金设立管理制度 篇五
证监基金字[2006]15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证券投资基金监管职责分工协作指引》(证监基金字[2005]113号)的规定,构建分工明确、高效有序的基金监管体系,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决定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及修改章程等行政许可事项授权证监局办理。现将审核标准、程序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
(一)申请材料
详见《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4】147号)附件2。
(二)审核依据及标准
依据《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审核。
(三)审核程序
1、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拟设立地证监局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查,同时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将申请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
2、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在收到分支机构拟设立地证监局通报情况之日起7日内,就公司是否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至
(三)项规定向分支机构拟设立地证监局出具专项意见。
3、分支机构拟设立地证监局应当对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明确的审查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
4、中国证监会依据分支机构拟设立地证监局的审查意见,通过简易程序,向公司出具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同时抄送分支机构拟设立地证监局、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经营所在地证监局。
二、基金管理公司变更公司名称
(一)申请材料
详见《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附件4。
(二)审核依据及标准
依据《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审核。
(三)审核程序
1、基金管理公司变更名称,由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受理并进行审查,同时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将申请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2、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明确的审查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
3、中国证监会依据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的审查意见,通过简易程序,向公司出具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同时抄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经营所在地证监局。
三、基金管理公司修改公司章程(涉及变更股东、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住所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除外)
(一)申请材料
详见《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
[2004]147号)附件4。
(二)审核依据及标准
依据《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审核。
(三)审核程序
1、基金管理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由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受理并进行审查,同时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将申请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
2、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明确的审查意见报中国证监会。
3、中国证监会根据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的审查意见,通过简易程序,向公司出具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同时抄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经营所在地证监局。
各证监局要密切配合,加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按照审核标准和审核程序,注意审核时限,切实做好上述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私募基金设立管理制度 篇六
(一)设立条件及步骤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基本遵循《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文件的要求。
1、设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股权投资”、“私募”字样。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4)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股权投资,但不得含有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不得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不得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也不得兼营证券类投资业务。
(5)有适当的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25%,并能够支持基本运营。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6)有2名以上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人员具有相应的投资管理从业经历,但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对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职,转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基金经理实行同样3个月的“静默期”要求。
(7)具备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场所、设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2、设立步骤
(1)进行名称预先核准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应按照规定预先申请名称核准,名称必须标明“有限合伙”。在进行名称核准之前,应至少确定企业的商号、注册资本、投资人及投资比例等相关事项。合伙型股权投资企业的命名格式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则要求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式样,湖南省如有不同要求,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咨询。
(2)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按照工商登记部门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设立所需文件。
(3)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刻制企业印章(至少应刻制公章、财务章、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授权代表人名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纳税登记(包括国税、地税),开立银行基本账户,在取得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后,企业方可进行对外投资。
(4)备案登记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实行强制备案,股权投资企业除下列情形外,均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完成工商登记后的1个月内,申请到相应管理部门备案:① 已经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② 由单个机构或单个自然人全额出资设立,或者由同一机构与其全资子机构共同出资设立以及同一机构的若干全资子机构出资设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实行自愿备案,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设立后可根据自身需要自愿去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二)设立所需法律文件
1、需向工商机关提交的文件
申请设立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时,一般应当提交基金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于各地具体情况不一,各地政府对于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设立登记可能还会颁布一些其他的法律文件,因而投资者应在注册前充分了解注册地的相关规定。比如,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进行注册登记时还需提交首期实缴验资证明;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证明文件;;合法合规募集资本的承诺函;风险提示书;名称中含“基金”字样的,需提交资本认缴承诺书及法律意见书。
2、关于《合伙协议》的特别说明
《合伙协议》的约定应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一般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
尽管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其特殊性,但组织形式上仍然是“有限合伙企业”,因而除了上述所列事项外,按照《合伙企业法》第63条规定,《合伙协议》还应当载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因其特殊性,一般还应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宜:
(1)管理费。在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中,由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承担基金的管理责任,因此,合伙协议中一般会确定管理费的比例。通常来说,每年的管理费为承诺资金的2%,也可以在基金存续前后期分为不同的比例。具体如何安排管理费的比例,由合伙人协商确定。
(2)收益分成。为了激励普通合伙人,争取基金投资回报最大化,合伙协议中也会规定执行事务的管理人的报酬以及报酬提取方式。就行业内的通行做法,一般要约定回报率(一般为8%),达到之后才能参与收益分成,分成比例行业内通常为20%。
(3)承诺和出资。在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中,有限合伙人承担主要出资义务,是资金的主要来源,因此,需在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和时间。为了确保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利益一致,普通合伙人也经常会出一部分资金,出资比例为1%或更多。
(4)基金存续期限【该条作为基金管理人并不适用】。在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合伙协议》中应当约定基金的存续期限,即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实务中,一个投资项目的投资周期通常为 5~7年,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一般应等于或高于这一期限。《创投办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事先约定有限的存续期限的,最短不得短于7年。
(5)单笔投资额。为了降低投资风险,投资人可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向单一项目投资的比例,以此来避免把所有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中。根据《创投办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对单个项目的投资不得超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总资产的20%。
7.私募基金设立管理制度 篇七
为了传承和弘扬白求恩精神,白求恩基金管理委员会、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和中国健康教育中心等发起单位决定首批选择荣获“全国百姓放心示范医院”称号的医疗单位进行“白求恩爱心书苑”书架和图书的捐赠工作。白求恩基金管理委员会会长于宗河在启动仪式上讲话指出,创建“百姓放心示范医院”活动开展以来,全国各创建医院针对医院流程改造提出了17000多项方便病人的措施,但缺少“病人住院能够阅读到针对自己病情的医学科普书”这一项。“白求恩爱心书苑”填补了这一空白。
“白求恩爱心书苑”由爱心书架和《明明白白看病·医患对话丛书》两部分构成。丛书是百姓放心医院活动开展“明明白白看病”第一个主题时(2003年)开始创意设计的,由白求恩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300多位临床一线的医生和专家历时两年多精心编撰而成,并经80多位卫生医疗领域的专家审定通过的医学科普读物。
“白求恩爱心书苑”主要安装在医院住院病房的科室内,并针对不同科室分类发放与本科疾病相关的图书。这项活动在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医院以及天津、山东等20多家医院试点工作一年多以来,无偿赠送爱心图书100多万册,得到了临床医护人员和患者的极大欢迎和好评。
8.私募基金设立管理制度 篇八
7月9日,SMEIF记者从财政部得到消息,从2012年起,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5年中央财政共安排150亿元(其中,2012年安排30亿元),引导地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他社会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表示,大量中小企业充满活力、健康发展,是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的重要基础;宽松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是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就当前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中遇到的现实困难,国家如何从财税政策角度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等系列问题,谢旭人说,财政部将认真做好现行涉及中小企业各项财税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并结合中小企业发展情况,进一步研究完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同时,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要求,继续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等税制改革,健全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和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按照清费立税的原则,加大清理取消和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力度;完善鼓励企业按有关规定吸纳就业的补贴政策,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9.设立见义勇为基金批复 篇九
近日,大丰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成立大会在市公安局召开。会上,大丰市委、常务副市长吴家祥,盐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副理事长陈乃顺共同为大丰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揭牌并讲话。副市长、公安局长顾富昌宣读了大丰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成立批复。大丰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成员、首任理事长杨国美为成立大会致辞。会议由大丰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吴宏祖主持。大丰市公安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所主要负责人以及参与见义勇为基金会基金募集的部分企业家代表参加会议。
10.私募基金设立管理制度 篇十
汶川地震后,全国涌现出的爱心捐助热潮感染了无数的普通民众,一时间互助友爱的良好风范遍及天下,感动之余我决定建立一支取名为“穗岁红爱心互助基金”,旨在对于我公司员工由于特殊情况出现的一时急难事件给予援助或借贷,同时对于平时不图回报乐于助人的人和事给予物质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基金来源:1、2、3、4、5、周红每月从工资当中捐赠1000元,特殊需求另行捐赠; 公司内外所有爱心人士的捐赠(物品在暂无用处时可转换成现金); 为基金会义务劳动所获得的收益; 公司每月所有处罚及捐罚款额; 员工及公司上缴的意外获得;
二:援助及奖励对象:1、2、3、4、对基金会有过任何帮助的所有人士及团体(包括捐款、捐物、义工等); 公司内部还没来得及捐赠的员工; 社会上为帮助他人而自己丧失自助能力的爱心人士; 公司内部平时不图回报乐于助人的人和集体;
三:援助及奖励办法:
1、对于需要援助的事和人:个人申请或部门经理代申请,基金管理会评议、批准;
2、对于乐于助人的人和部门给予物质奖励:个人申请或部门经理代申请,基金管理会评议、批准;每月5人以下,总额度1000元以内。
11.私募基金设立管理制度 篇十一
1月23日,南京银行发布公告称拟设立建邺基金管理公司(公司名暂定)。这是首家发布公告设立基金公司的城商行。
事实上,其他很多股份制行和城商行也有同样的计划,都在私下低调推进。据了解,北京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上海银行等都已在筹备过程中。
《投资者报》从兴业银行知情人士处了解到,兴业银行早在2008年5月就已经成立筹备组,“日前也递交了申请。”该人士透露。
银行如此热衷于设立基金公司,根本目的是应对存款市场被蚕食和利率市场化的挑战。
对于南京银行来说,设立基金公司无疑也是一大挑战。因为基金业务风险较高,原本代销基金银行不用承担风险,反而稳赚代销收入,而成立自己的基金公司后,无论盈亏,银行都要承担风险,对基金公司风控的管理是南京银行的一大挑战,此外,专业的业务团队组建亦不容忽视。
存款市场被蚕食
近几年各银行面临的存贷比压力可谓空前。
一方面原因是放贷的冲动,导致存贷比屡屡触及监管红线;另外一方面原因也不可忽视,银行的存款市场正在被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蚕食。
国人的理财意识日益浓厚,认识到钱仅存在银行势必贬值,纷纷开始将钱提出来进行投资,对此,银行能做的也就是发行银行理财产品吸引客户,甚至不惜“高息揽储”。
在股市低迷时期,银行理财产品尚有一定竞争力,足以吸引客户资金,但由于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相对偏低,若股市行情好转,大量资金仍会流动到基金、券商集合理财等理财产品上。
最近,基金公司也在动脑子创新,吸引资金即便在股市行情不好时也投资到基金产品,尤其是短期理财基金的创新,势必给银行存款带来更大的打击,同时也推动利率市场化更进一步。
在创新推动下,货币基金将实现活期存款的大部分功能,同时收益又远高于活期存款,从某种意义上说,货币基金已经不仅仅是一款理财产品,而成为以较高收益为核心的现金管理账户。
以华夏基金近期推出的“活期通”为例,“活期通”是基于货币基金之上为投资人提供一整套服务,目前包括快速赎回、余额理财。快速赎回功能实现了客户资金“活期存款化”,满足客户当日现金使用需求,资金进出方便,与活期存款相差无几;而余额理财功能则是可以自动将设定的金额购买货币基金,管理客户每月现金余额,提高收益。
后续“活期通”还计划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让购物消费、还信用卡、房贷车贷都可通过“活期通”实现。
随着快速赎回、消费还贷、在线支付等功能的推出,货币基金的市场定位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市场定位转变为以较高收益为核心的现金管理账户。
直接后果就是,银行揽存压力将更大。
银行抢设基金公司
非银行金融机构资管业务放开的步伐越来越快,银行的市场不断被蚕食,使得中资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欲望有如岩层下的火山熔浆一般,努力寻找突破口。
就在去年的12月25日,众多尚未有自己控股基金公司的银行迎来一道曙光。当日证监会宣布,经国务院批准,拟再次扩大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范围。
这给尚未控股基金公司的银行注入一针“强心剂”,多家银行纷纷准备申请或递交申请。南京银行则是首家披露准备设立基金公司的银行。
公告内容显示,南京银行在去年8月24日召开的董事会上就已经审议表示:“为抓住发展机遇,适应金融市场发展,实现公司战略目标,董事会同意授权经营层开展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工作。”
计划设立的公司名称拟暂定为“建邺基金管理公司”,从公司名称看不出与南京银行的关系,这与现有的银行系基金公司名称有很大差别。
现存银行系基金公司名称都带有控股银行关键字,比如中银基金、农银汇理、工银瑞信等,从名字即可看出其控股股东是谁。
另外,“建邺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拟定为2亿元人民币。其中:南京银行出资人民币1.6亿元,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京高科”)出资人民币0.4亿元。
此次计划设立基金公司一事,是南京高科先公告发布的,在南京高科的公告中透露:“综合考虑人才招募、税收政策、成本费用和行业情况,建邺基金注册地拟设在上海。”
如果审批能够通过,基金公司云集的上海将再增加一家基金公司。
究竟审批能否通过,南京银行此时也不能肯定。“该基金公司的设立还需经监管部门批准,存在审批不被通过的风险,公司董事会敬请投资者谨慎对待。”南京银行在公告中称。
商业银行试点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最早于2005年正式启动,先后分两批有8家商业银行设立或参股基金公司。另外还有光大保德信、平安大华和中邮创业3家基金公司,是通过与商业银行有股权关系的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形式获得牌照的。
控股或参股基金公司,能为银行带来多少直接收益?
“其实在中资行主要依赖于吃息差的时代,基金公司贡献的那点利润并不落在银行眼里,间接贡献才是它们最看重的。”一位分析师表示。
该分析师表示,银行系基金公司资金托管账户通常都在控股银行,能为银行直接带来大量存款,缓解存贷比压力。
“主要是现在银行理财产品不能投资二级市场,如果能投资,那实质上就和基金一样了,也就没必要再去控股基金公司了。当然要是那样的话,它们也可能会单独成立基金公司来统一管理。”该分析师表示。
对于南京银行来说,成立基金公司仍面临挑战。
“城商行的专业人才和风控管理能力都偏弱,南京银行成立基金公司还有大量的基础工作要做。”上述分析师说。
12.私募基金设立管理制度 篇十二
产业投资基金 (industrial investment fund或IIF) 作为新型的金融投资工具, 在我国尚处于不断完善之中, 它是一种借鉴国外规范的创业投资基金运作形式, 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
我国境内产业投资基金的探索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 但直到2006年产业投资基金才有较快的发展。1998年1月国内第1只中外合资产业基金中瑞合作基金在北京成立;2003年5月中国—东盟中小企业投资基金由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发起人之一, 代表中国政府参与发起成立;2004年11月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在北京注册成立。这些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的建立为我国产业基金的新发展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此后, 2006年—2008年国家发改委分三批共特批了10只产业投资基金, 具体设立情况 (见下表) 。在这三批产业基金获批后, 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决定在《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出台之前, 将不再推出新的产业试点基金, 而是调整监管思路, 将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由审批制变为核准制, 核准制下更有利于体现企业的能力, 这对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壮大意义重大。
二、新形势下发展产业投资基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一) 新形势下发展产业投资基金的必要性分析
1. 产业投资基金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途径之一。
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发展面临严峻的经济形势, 由于经济过热, 物价增长过快, 央行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 不断提高贷款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 这对于本就存在巨大融资缺口的中小企业来讲更是雪上加霜, 其发展遇到了极大的挑战。产业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参股的方式, 为中小企业尤其是那些新兴产业的中小企业提供资金的帮助, 使其更快更好的发展。同时, 也有利于这些企业完善治理结构, 促使其规范运作。
2. 产业投资基金是现代新技术、新产业发展不可或缺的推进器。
由于现代高科技企业风险性高, 并且存在一个收益与风险不对称问题;由于市场性强, 政府直接投入难以建立起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 而产业投资基金通过与高科技企业建立起一种“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市场化运作机制, 能够为高科技企业提供相对长期的有效资金支持。
3. 产业投资基金可以拓宽居民投资渠道、优化资本市场结构。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 居民日益富裕, 投资理财需求增大。但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上, 投资理财工具缺乏;产业投资基金可以将广大居民手中的小额资金汇集起来投资于实业, 并由专家进行管理, 使得广大居民无论资金数额大小均可参与实业投资, 并通过专家管理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 从而拓宽居民投资渠道, 丰富投资理财品种, 完善资本市场结构。
4. 产业投资基金可以优化产业结构、调整经济结构。
我国目前的产业结构不甚合理, 一些基础产业生产能力严重不足, 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步履艰难, 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的需要, 有选择地引导设立较大规模的产业投资基金, 可以起到带动引导社会资金的作用, 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 新形势下产业投资基金进一步发展的可行性分析
1.从国家政策层面来看, 我国已经将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纳入宏观规划。2006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十一五”规划提出:“发展创业投资, 做好产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这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发展产业投资基金的政策取向。
2.从法律制度层面来看, 首先, 国家正在加紧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2008年8月份, 国家发改委产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召开第五次工作会议, 会议主要传达国务院对下一步产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指示, 研究起草《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有关事宜。其次, 制约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障碍正在清除。《公司法》已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额度的限制。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为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具有拓宽私募股权基金募资渠道, 提高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效率的作用。发改委今年特批的第三批产业基金有可能率先采取有限合伙制, 将为我国产业基金的发展做出有益探索。
3.从经济环境层面来看, 首先, 我国经济处于不断发展阶段, 很多具有发展潜力的行业面临资金短缺的瓶颈, 从而可以为产业投资基金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其次, 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增加为产业投资基金提供了顺畅的资金来源渠道。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期限长, 并且要求基金管理人对企业经营具有较为专业的知识, 这一特点决定了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要资金源于机构投资者。社保基金从资产配置和提高收益的要求考虑, 希望介入产业投资基金。2008年4月份经国务院批准, 全国社保基金可将不超过总资产10%的资金用于投资产业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探索综合经营提高竞争力的角度考虑, 也希望介入产业投资基金。
三、内蒙古区位及资源优势的现实化需要产业投资基金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位于中国北部边疆, 西北紧邻蒙古和俄罗斯, 在国家向北开放战略中占据重要地位, 是拥有我国陆地口岸最多的省区, 共有边境口岸18个。同时, 内蒙古是我国跨经度最大的省级行政区, 内蒙古东部与东三省毗邻, 南部、西南部与河北、山西、陕西、宁夏四省区接壤, 西部与甘肃省相连。内蒙古国际国内区位优势明显, 与周边国家、地区资源和产业互补性强。
内蒙古已探明矿藏60余种, 稀土、煤、银等储量巨大, 其中稀土资源储量居世界之首, 已探明的稀土氧化物储量占世界稀土总量的76%, 铬铁矿探明储量180万吨, 居全国第2位;煤炭资源尤其丰富, 内蒙古含煤面积达10万平方公里, 已查明和预查煤炭资源储量达到6583.4亿吨, 超过山西省, 居全国第1位;风能储量2.7亿千瓦小时, 占全国总储量的1/5, 居全国首位, 是中国风力发电量最大的省区;同时, 内蒙古天然气、石油等资源亦是储量巨大。
内蒙古“十一五”发展规划中提出, 要充分发挥资源和区位优势, 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 发展大产业, 培育大集团, 建设大基地, 形成大集群。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发展循环经济, 延伸产业链条, 促进产业升级。巩固和提高能源、化工、冶金建材、农畜产品加工、装备制造和高新技术等特色优势产业的主导地位, 积极发展非资源型等其它产业。这使得内蒙古将在长期内保持旺盛的产业资本需求, 但是毕竟内蒙古是欠发达地区, 存在巨大的资金缺口。我们在采取传统的筹措资金手段之外, 可以考虑产业投资基金这一新型金融形式, 发挥直接股权投资的优势。同时, 就经济运行实践看, 机电、石化、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均有良好的资本增值潜质, 可以成为产业投资基金的优质投资对象。所以, 内蒙古要将固有的区位资源优势发挥出来, 必须积极发展产业投资基金。
四、内蒙古产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构想
产业投资基金是中国特色的基金, 它在试点之初一直处于不断完善之中,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我国社会法制的健全, 本文认为在新形势下内蒙古产业基金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鼓励采取合伙制或有限合伙制形式。合伙制基金由于具有“组织机构简单而运作效率高”的优势, 在国外尤其是美国是产业投资基金的主流, 而契约型较少采用 (主要用于证券投资基金) 。在有限合伙制下,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凭借卓越的投资管理能力和较高信誉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掌握管理和投资等各项决策权, 通常只需对基金资本的10%进行出资。基金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主要承担出资义务, 不承担管理责任, 而只有以其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对于投资人来说进出灵活, 增减资本不需要烦琐的程序, 合伙人可以根据协议的规定进行分红, 这有利于基金经理和投资人之间灵活分配投资收益。
产业基金在我国毕竟是刚刚起步, 在各项相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外部监管体制尚不成熟健全, 证券和资产管理机构处于创业阶段的情况下, 产业基金采取合伙制形式, 具有许多优点:第一, 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违法违规成本较高。因此证券及资产管理机构的合伙人自我约束和风险防范意识比较强, 一般都能遵纪守法、规范经营;第二, 有利于赢得客户信任, 从而有利于这类机构品牌的创立和信誉的提升;第三, 由于出色的业务骨干具有被吸收为合伙人的机会, 合伙制可以激励员工进取并对公司保持忠诚, 有利于吸引人才, 培育高水平的投资管理专家团队, 增强其核心竞争力, 等等。
另外, 就我国产业基金的试点实际来看, 我国第1只中资大型产业投资基金——渤海产业基金的组织方式相当独特以契约型为主, 兼有公司和合伙制的特征。这是由于该基金在设立的时候我国尚未完成的《合伙企业法》修订工作, 采取这种形式是不得已而为之, 但是该基金也兼有合伙制的特征。当前我国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已经于2007年6月1日, 该法引入了有限合伙制, 这就为有限合伙型基金的设立创造了法律条件。
五、内蒙古产业投资基金运行机制的构想
(一) 筹资机制的构想
产业投资基金的筹资机制, 包括基金的资金来源、募集和发起以及募集操作等。内蒙古在发展产业投资基金时, 为了控制风险影响的范围, 募集方式应以私募发行为主, 发行对象为大型机构投资者。主要可以考虑以下五类主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及社会保障基金或企业年金进行投资的法人受托机构或投资管理人;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的企事业单位;发改委规定的其他特定机构投资者。同时, 我们应该看到募集方式以私募发行为主, 并不排斥公募方式, 发展较好的私募产业投资基金发展到一定的规模时, 可以在公开市场上市, 募集资金。
(二) 投资机制的构想
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必须是经济发展中最需要的行业及在经济发展中具有中长期生命力的行业。内蒙古发展产业投资基金设立的基本出发点是利用集中的资金去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内蒙古急需发展的产业, 并解决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所以, 在投资时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内蒙古功能定位的要求, 将投资方向定位于交通、能源、化工、冶金建材、农畜产品加工、装备制造和高新技术等项目。在具备一定的运作经验和取得一定的成效之后, 投资基金选择投资对象的范围可以拓展到区外。因为我们要看到当前产业投资基金运作具有投资对象的多样化及投资领域多样化的新特点: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未上市的股权, 但也有上市的股权, 还可以进行夹层投资;产业投资基金已主要投向不是高科技企业, 据相关统计, 70%的私募基金投资到了传统行业。
(三) 退出机制的构想
13.大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篇十三
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近几年国家和许多省市为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市级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一、设立引导基金的意义
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以参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扶持处于初创期和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
2008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指导意见》,使我国引导基金设立与运作开始进入规范、有序、快速的发展阶段。通过设立引导基金加快创业投资的发展已成为明确的政策导向。2009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2743号)。2011年8月,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号)。国家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实际上已在发挥引导基金的作用。《指导意见》发布以来,许多省市陆续设立了地方引导基金,吸引大量社会资本投入创业投资领域,为新兴产业的发展注入了活力,成效明显。
设立引导基金在探索政府投资推动新兴产业发展方面意义重大。
1、有利于创新政府投资方式。引导基金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使政府投资方式由直接投资项目转变为投资创业投资基金,通过创业投资基金市场化的运作体现政府的政策意图。
2、有利于放大财政资金效应。引导基金通过适当参股的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能够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同时引导基金通过转让退出等方式,实现滚动发展,使财政资金持续发挥作用。
3、有利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引导基金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本地区处于初创期和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能够有效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培育新兴产业,推动区域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
4、有利于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国家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已成为常态,今后每年都将开展此项工作。国家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时,要求地方政府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设立引导基金能够为向国家申报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提供有效的资金和制度保障。
二、引导基金的来源和规模
引导基金的来源为: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引导基金的初始规模为人民币6亿元,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分三年每年到位2亿元。
三、引导基金的管理机制
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理事会为引导基金决策机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和市经信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对市政府负责。分管副市长为理事长。理事会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设立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为理事会决策提供依据。评审委员会由理事会聘请政府相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相关投资领域的专家组成,其中行业自律组织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少于半数。
设立大连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投公司)。创投公司受理事会委托作为引导基金名义出资人,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事务。其主要职责是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提出具体投资方案;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事务也可委托其它机构管理。
四、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引导基金设立初期主要采取参股方式,运作成熟后可采取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创业投资基金实收资本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可探索通过跟进投资或其它方式,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其中,跟进投资仅限于当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创业企业投资,但不得以“跟进投资”之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运作业务,而应发挥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发现投资项目、评估投资项目和实施投资管理的作用。
引导基金扶持的对象主要是在本市登记的创业投资基金,优先支持获得国家参股的本市创业投资基金。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采取上市转让、协议转让、企业回购及期满清算等方式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形成的股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转让。
引导基金的收益主要为投资分红收入和股权转让所取得的收益。理事会可从引导基金收益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用,用于理事会、评审委员会及创投公司的日常运作费用。引导基金收益在提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后形成的结余,继续作为引导基金运作。引导基金运作初期,由市财政拨付管理费用。
五、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建立完善的引导基金运作和监管机制,形成决策科学、行为规范、监管到位的制度体系。引导基金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重要运作环节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法律咨询和财务咨询等服务。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对引导基金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其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理事会选择具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对引导基金进行托管,承担引导基金资金保管、拨付、结算和日常监控工作。托管银行应当定期向理事会办公室和创投公司报告资金情况。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以及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所扶持创业投资基金的日常运作,但对所扶持创业投资基金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可按照协议约定,行使否决权。
六、设立方案的组织实施
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设立引导基金的重要意义,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尽快将设立方案落到实处。市发展改革委要履行牵头部门的职责,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提出理事会和评审委员会的具体组建方案,以及引导基金章程等配套管理制度。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提出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设立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本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并通过配套政策措施鼓励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初创期和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注:
14.私募基金设立管理制度 篇十四
融资难的问题一直限制着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而此次金融风暴已经对我国的实体经济带来了较严重的影响,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倒闭、歇业者数以千万计。在金融风暴引起的国内企业经济影响中,除了外贸影响引起国内相关出口产业和产业链上的企业停产、减产外,另一大影响是国内信贷政策的紧缩,使得企业流动资金链断裂,部分企业为此倒闭,而更多的企业,因流动资金不够,压缩项目和订单,影响了企业的整体运行。
尽管国家针对此次危机出台了放松银根的各种政策,取消了信贷额度限定,各地方政府还出台了各种财政支持信贷政策,但在当前经济宏观不乐观的形势下,各大银行惜贷现象严重,尤其是对中小型企业。
引起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瓶颈在于:现有银行、担保公司均为市场化企业运作机构,其追求利润的同时,必须考虑投资风险。因此只有破解这个单纯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瓶颈,才能突破现有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在这点上,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和做法:美国早在1946年起就成立了“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机构”,此机构的主要责任就是给中小企业融资进行服务,提供政府担保,有了这个担保以后,银行可以放心的放款。而针对此次危机,美国小型企业管理局(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将原来向单笔金额最高15万美元的小企业贷款提供的担保比例为85%,15万美元以上的最高担保比例75%,均提高
至90%,以降低贷款商因提供贷款所面临的风险,并将借款人所需支付的费用最多减免7.5万美元。
为此建议:设立完全由政府支持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由政府出面作为贷款的最终保证人,而不是像现在政府只以投资者的身份出现,承担有限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将社会效益最大化作为融资的出发点。具体来讲:由政府出面担保,然后组织多家银行提供贷款,引进中介评估机构,对选定的一些中小企业进行“直通车”服务,减少繁杂手续。首先评估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进行评估,政府组织中介机构来做手续,银行直接发放贷款。如果出现重大信用情况,由政府的担保机构来进行担保,产生的担保成本由政府来承担。
在具体实施方面,建议如下:
一、要树立扶持中小企业,是政府职责所在的理念:不能以市场化为借口,将这个事关民生的工程单纯地推向市场,而应该从扩大就业、解决民生的战略高度,作为政府的应尽的职责来对待。
二、政府投资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诚然,政府机关直接以政府信誉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对银行而言能够最大程度的减少放贷风险,对于中小企业的贷款尺度也会最大限度的放宽。但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不能成为保证人,因此政府不能直接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信誉担保。对此的解决方案是政府可以投资设立一个独立的基金法人,以基金法人的身份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
三、要保证担保基金有长期稳定的补充资金来源:扶持中小企业是各级政府的长期任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应该作为扶持中小企业的一项长期政策。各级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不能只是一次性的,应该有一个长期的计划,通过长期的担保计划扶持一批又一批中小企业发展,并实现制度化和法律化。建立政府担保基金补偿机制:政府担保后,要求银行按基准利率下浮10%-20%贷出(因为政府担保后,银行的风险接近于0),而企业则实际需要支付担保费用为年利率2%~3%,将此担保费作为基金运行的风险补偿金;建议每年从中小企业税收地方留存中,提取增值部分的一定比例作为基金补偿以作为风险准备,并作为扩大基金的补偿来源之一。
四、明确担保的对象和项目:并不是所有的中小企业都该担保、贷款,要对担保的对象、项目进行分类和明确。政府担保的企业,首先是属下高新技术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而贷款的用途,建议限于货款等流动性资金所需,禁止用于固定资产和房产、股票等投资。
五、政府、银行、企业各自承担职责,分担风险,实行比例担保:要加强风险控制和管理,担保是要承担风险的,但是,如果运作规范、设计合理,可以降低风险和减少损失。一是要建立企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共担风险的机制,确定适当的担保比例,在担保机构和贷款机构之间合理分担风险,为此建议政府承担80%-90%的担保额度,10%~20%由银行承担,而企业方面,则可以要求股东签署承担无限责任承诺书:当出现坏账时,股东承担无限期偿还账务的职责。这样既可以借助银行的专业水平去审核贷款企业的资金风险,又可以有效地避免银行的道德风险。二是把事前、事后的风险控制与中小企业咨询服务结合起来。政府担保机构要设立专门部门,对辖区内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有贷款意向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劳动密集型企业,派专员予以跟踪指导,并收集企业的经营信息,提供贷款和担保的一手信息,以加强担保前的风险评估、担保后的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和解决。三是支付赔偿金后,中小企业作为借款方仍有偿还全部债务的义务,担保机构仍然有权追索企业所欠债务。
六、建议银行适当放大担保贷款比例:据统计现有银行的贷款坏账率一般不超过5%。因此在政府担保下,可以要求银行按1:10放大贷款。这样,政府用10%的成本,带动银行90%的投资,等于以10%的钱去撬动90%的钱,收益是成本的10多倍;而且就中小企业的贡献、创造的价值和解决就业来讲,10%的成本实在是太小了,这是一个包赚不赔的买卖。比如以10亿元作为担保基金,就可以带动100亿的贷款额度,以平均每家贷款100万元计,可以扶持中小企业1万家。而100亿元资金的坏账率,不到5%,即以不超过5亿元的风险额度,带来的是近万家企业的发展,由此带动的经济增长和收益则远远超过所投资金,而企业的发展,带动的是就业问题的解决、实体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税收的增长。
七、加强对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约束机制:建立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和信用登记制度。将贷款人,全部纳入到信用体系中去,并对相关部门、银行、担保机构予以信息公开。对于恶意骗贷的予以刑事处罚,而对于因故无法及时还贷的,在分析原因后,可以适当延长还贷期限,并记录在信用体系中。
八、成立政府担保基金评价和专门管理机构:在区、市或省级层面,建议成立能协调各方的中小企业融资专门管理机构,并由税务、工商、各区市科技局、经贸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依靠政府的力量尽快建立起以中小企业、相关政府机构、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为主体,信用登记、信用采集、信用评估和信用发布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立中小企业信息库并与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联网,实现资源共享。在此基础上,政府基层管理机构,设立企业特派员,对辖区中小企业尤其是重点需扶持的中小企业进行全程指导和跟踪,采集各方信息,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每个企业的实际运行情况和规模、以及实际合同执行所需资金、股东个人信用等,给予企业不同金额的信用贷款。信用额度建议以5万~200万之间为好;而贷款期限,则在信用额度范围内,以分期、分次短期贷款为好,以及时控制贷款风险,并建议可以以供货合同等作为贷款依据,予以发放相应的贷款额度。
九、明确政府担保基金的扶持重点和享受担保的中小企业的规模及性质,切实把握“救急不救穷”的基金使用原则:享受担保的中小企业范围不能过宽,政府担保基金的主要对象是创业企业,抵押品不足、但有前途的企业,或者是能够正常经营但有暂时流动资金困难的企业。而现阶段政府担保基金应重点扶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产品有市场、企业有效益、有信用,但难以提供有效融资担保的中小高科技企业和劳动密集型的生产制造型企业。
十、要建立好政府担保退出机制:一个企业不能长期享受政府担保。一方面,一些企业通过担保贷款成长起来,达到一定标准和规模后,就不应再享受政府的担保扶持了。即成熟一批,毕业一批。另一方面,政府担保的目的是在政府的扶持下,企业经过自己的努力,获得市场竞争力。政府担保是扶持而不是扶贫,如果一个企业经过扶持仍然不能正常经营,说明这个企业没有市场竞争和生存能力,这种企业不能长期依赖政府的救济来生存。同时要防止银行过于依赖政府担保基金,把政府担保作为贷款的基本条件;防止能入正常渠道得到贷款的项目挤占政府担保贷款,能由商业担保机构完成的担保,则交由商业担保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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